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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投资论文赏析八篇

时间:2023-03-16 15:55:05

公司投资论文

公司投资论文第1篇

【关键词】国有企业;母子公司治理;企业集团;国有资本投资公司

一、引言

Strachan(1976)定义企业集团为:各种企业组成的长期联合体,并由同一个法人或自然人控制。按照Coase(1937)交易成本相关理论,企业集团具有以内部生产替代外部市场、减少成本、提高效率的作用。当信息不对称时,企业集团内部生产比市场购买能够降低交易费用。所以,企业倾向于一体化发展,特别是当一体化的成本低于交易费用的节约时更是如此。据美国《财富》“世界500强”排名,2016年中国内地企业共有98家上榜,全部是企业集团。

组建企业集团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可以形成协同效应,抵御外部风险;以较少现金投入获得较大控制权;抵御不完善的外部制度环境。此外,国内各级政府追求“强强联合”、主导企业之间的兼并重组,也是国内企业集团快速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

黄俊(2010)研究表明,产权保护不足、市场作用欠缺的地区,为了减少交易成本,加强融资能力,企业一般采用集团化经营手段;政府赤字高、地方保护主义严重的地区,政府为了实现社会目标、强化区域垄断等,也会牵头主导组建企业集团。而且,实证证据显示,企业集团对地方经济的促进作用是显著的。

企业集团由母子公司组成。当子公司数量、规模发展到一定程度时,自然而然就有主张其作为独立法人权利的要求,母子公司之间的治理问题由此浮现。如果是全资子公司,母子公司的治理问题主要是股东和债权人之间的问题;如果是控股或参股子公司,母子公司的治理问题主要是少数股东保护问题。

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各地区国有企业逐渐开始研究及试点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及运营公司改革。其中,和注重财务投资的国有资本运营公司不同,国有资本投资公司的母公司具有指导子公司项目建设及投融资的职能,势必比国有资本运营公司的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运营管理参与更深,因此,其面对的母子公司治理挑战,也更加严峻。适时梳理母子公司治理文献,作为发展国有资本投资公司的参考,是非常有必要的。

二、母子公司治理文献回顾

母子公司治理问题通常集中在两个领域: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支持;母公司治理等行为导致子公司利益受损,在实务中表现为:母子公司缺乏f同效应;母公司集权度过高,对子公司过度干预;或者母公司难以有效监管子公司等。

1.母公司的支持行为

企业集团为了保证总体利益最大化,会向子公司提供支持。这种行为在经济下滑时最常见。例如Chang等(2000)的研究发现,在宏观经济形势不利时,母公司的支持行为最为明显。Peng等(2011)的研究也表明,母公司会在经济不景气时通过关联交易等手段来向上市公司输送利益。原因比较直接:国内上市公司对于企业集团来说是稀缺资源,集团为了不使上市公司账面业绩下滑而影响未来融资能力(增发等对上市公司盈利都有要求),或是避免st后退市风险,会采取积极措施来保持上市公司账面盈利。

Cheong等(2010)研究了韩国30家企业集团,结果表明母公司能给子公司带来融资便利和发展优势。国内,潘红波(2010)以1999-2005年深沪所有由独立公司转为集团成员公司的数据为样本,研究集团化对公司融资和资金使用效率的影响,发现集团化可以帮助公司获得更大额度的贷款和更优惠的贷款条件。郑国坚(2007)证明,集团内部资本市场可以作为不完善外部金融市场的替代机制。帮助公司克服落后制度对自身发展的阻碍。

在国内市场,上述结论很容易理解:因为国内商业环境、信用环境不完善,银行贷款时评估风险,需要充分考虑子公司的资源。一般来讲,企业集团抗衡经济下行风险、经营不利因素冲击的能力更强,因此,银行更愿意给集团成员公司贷款。另外,由于信息不对称,集团内部对行业风险、经营风险了解更加深入透彻,对于子公司的部分难以从外部金融市场融资、或是融资成本高昂的风险项目,集团内部资本市场可以为子公司提供融资支持。邵军(2006)研究表明,企业集团内部资本市场可以放松融资约束。当成员企业数量增加时,融资协同效应更强。杨棉之(2010)的研究也发现,国内无论是国有还是民营企业集团,普遍存在着较为活跃的内部资本市场。

Shin(1999)的研究也表明:企业集团所属企业之间相互担保可以降低银行贷款风险,因此,集团子公司更容易从银行贷款。在中国,大部分企业都是集中优势资产改制上市,因而上市子公司财务状况较好,融资能力强,而未上市部分融资能力较差。为了保护中小股东利益不受侵害,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与同属于同一母公司的其他子公司之间资金往来监管非常严格。

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支持,产生集团的协同效应。李彬(2014)研究显示,母子公司的整体协同能够显著提升集团价值,其中交易规模以及协同交易的稳定性是关键要素。陈志军(2010)从战略协同、文化协同、人力资源协同、供应链协同及财务协同评价了母子公司的协同效应,测量了母子公司协同效应的实现程度。

2.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利益侵害

除了支持行为,母公司还可能使子公司利益受到负面影响,包括:母公司从集团利益出发的治理行为,导致子公司名义或实际利益受损;母公司的寻租行为,直接危害子公司利益。

母公司出于集团扩张冲动,有可能把子公司的现金流投到风险较高的项目上。Wei等(2008)选取1991-1996年香港、韩国、马来西亚等八个国家,研究发现随着两权分离度升高,子公司的过度投资行为也增加。另外,关联交易过多,可能使外界认为母公司可能在掏空子公司,从而对子公司做出不利评价,导致子公司市场价值下降。例如,Bennedsen(2010)发现实际控制人现金流权较小的上市公司,股价更容易被低估。

陈林(2009)研究了企业集团内母子公司之间的信用风险传递。由于企业集团以股权为联结纽带,母子公司之间信用风险有传导机制,重要子公司出现违约责任,将直接影响母公司的偿债能力。他的研究发现,存在一个股权比例,母公司按此比例持有子公司股权时,母子公司之间信用风险传递的可能性最大。

当公司处于高速发展阶段,公司大股东(母公司)与中小股东很可能利益一致,希望做大蛋糕,以求将来分配更多利益。但当公司处于成熟或下滑阶段,可预见未来价值增长缓慢,有些母公司很有可能从子公司“抽血”,去支持集团内其他公司,表现为关联交易、合谋剥夺等。母公司通过投资、贷款或者规定有利价格的业务往来等关联交易,把子公司的资源、财富向与自己有高度关联关系的实体转移。

但是,母子公司的关系往往十分复杂,并不单纯表现为支持或损害。邵军(2008)发现,中央政府为大股东的集团,其内部资本配置行为有利于成员企业价值提升;而地方政府为大股东的集团,则恰好相反。

3.跨国企业母子公司治理

随着全球一体化越来越深入,企业集团越来越多向国际化发展,股权结构也越来越复杂。按联合国《世界投资报告2016》,从1990-2015年,世界各国境外子企业总资产增加22倍,雇员人数增加2.7倍。据《2015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显示,2015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为1456.7亿美元,占全球流量的份额由2002年的0.4%提升到2015年的9.9%,投资流量为全球第二,仅次于美国(2999.6亿美元),并超过同期中国实际使用外资(1356亿美元),实现资本净输出;投资存量全球位居第八,境外企业资产总额超过4万亿美元。

跨国企业是一种较为特殊的母子公司组织结构,不仅有一般公司治理关系中股东与经理层的治理问题,还由于地理分散性、国际投资及外汇等监管制度约束等因素,使公司治理更加复杂。首先,跨国公司为了构建风险防火墙以及税收筹划等需要,经常设置壳公司,人为增加企业层级。据《世界投资报告2016》,联合国贸发会议跨国性指数排名最前的100家跨国企业里,每家企业平均500多家子公司,分别分布在50多个国家,企业链条平均有7级之多。其次,制度因素在跨国公司母子公司治理关系中,比一般公司治理更为重要,包括母国与东道国的法律经济制度,以及社会文化、等。

Kostova(1996)提出了制度距离的概念,认为制度距离是“母国和东道国之间在管制、 规范和认知3个制度层面上的制度环境差异或相似程度”。其中,管制距离指母国和东道国之间法制环境的差异,规范距离是指两国社会规范的异同,认知距离指两国宗教、文化等差异。Zaheer(1996)指出,跨国公司的海外子公司会因以下因素受到影响:第一,地理距离造成的成本;第二,不熟悉的东道国制度及商业环境带来的成本;第三,母国环境与东道国环境冲突引发的成本。其中,跨国企业海外子公司既要与母公司制度规范一致,又要遵守东道国的监管制度。当东道国和母国的商业环境、制度具有较大差异时,海外子公司很容易与母公司产生公司治理冲突。此外,地理距离例如时差等,在增加海外子公司与母公司协调沟通成本的同时,也加大了母子公司之间治理问题的复杂性。站在跨国公司母公司的角度,为了保证效率,海外子公司比国内子公司具有更多运营决策自主性,这加剧了母公司对海外子公司的监督和管理难度。

吴先明(2005)研究发现,跨国公司的母子公司关系一般会经历先集权、后分权、再相对集权的过程。决定其关系的主要因素有企业传统、未来战略、所在国监管要求等。而且,近年来,跨国公司母子公司的界限已经越来越模糊,正在向更加扁平化、网络化发展。

4.母子公司治理问题解决渠道

合理而不过分集中的股权结构有利于提升公司治理水平。Hughes(2009)的研究表明,当投资者保护水平较低时,分散持股与两权分离度较低都能较好防范实际控制人带来的公司治理问题。另一方面,股权结构也取决于双方股东的治理能力以及对公司前景的预期。沈磊(2005)研究了跨国公司在中国合资企业的股权结构从合资向独资变动的原因,认为由于政策管制等复杂因素,股东股权与实际控制权并不一致。当外方股东对国内宏观经济环境看好时,会通过进一步提高股权比例来要求更高的控制权。

避免交叉持股,也是改善公司治理的方法之一。曲阳(2009)的研究认为,交叉持股会必然带来公司股东两权分离,导致成本高企。

在公司治理中引入机构投资者,也有助于公司治理。Cheung(2009)发现,当国有公司在境外上市、或者外国投资者参股时,国有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掏空”行为不显著,更多表现为对子公司的支持。郑志(2007)的研究表明,控股股东以外的积极股东加入公司治理,会改善公司治理水平。不过,从A股上市公司的经验看,发行B股或H股对管理层的约束作用尚不显著。

强化董事会治理,是普遍认为改善公司治理的方式。董事会是提高子公司对母公司相对独立性的有效机制。可以采取的方式有:引入多名独立董事;实施董事长与总经理分离;适度扩大董事会规模。董事长与总经理两职分离,一来可以分散决策权;二来可以提高权力制衡机制。董事会规模扩大,可以提高实际控制人对子公司的控制成本,不过,这是以提高子公司决策成本、牺牲决策效率为代价的。

除此之外,还可以相机而动,根据子公司对集团的重要性,来决定子公司应对母公司过度干预时的策略。判断子公司的重要性,包括:子公司业绩在母公司整体业绩中所占比例;母公司与子公司关联业务规模;母公司与子公司业务一体化程度。Lovett(2009)的研究表明,子公司业绩越突出,面对母公司时的谈判能力越强,母公司对其的控制力越弱。Aggarwal(2012)发现母子公司关联强度越高,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过度干预越少。Piana(2012)发现,母子公司业务一体化程度越强,子公司的谈判能力越高。

子公司的社会资源,也是应对母公司过度干预的一个重要手段,包括地方政府关系、地方关联企业关系、地方银行关系等。母公司要么不掌握这些资源,要么需要花费很大成本去自行维护。因此,母公司不得不向子公司让渡部分控制权,来换取子公司调动资源提高业绩。

最重要的还是改善法制环境,健全投资者保护的法律体系,加强外部监管监督。Li(2010)随机抽取了50家A股上市公司,结果发现实际控制人对子公司的“掏空”行为较为普遍。

5.母子公司治理博弈

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是控制成本和收益平衡后的结果。控制成本包括母公司为控制子公司直接付出的治理成本,以及子公司因母公司控制,管理层努力程度下降,导致丧失潜在收益的机会成本。控制越强,母公司直接付出的治理成本越高,同时子公司的积极性下降,也导致母公司的控制收益下降。因此,母公司需要向子公司下放部分控制权。而当子公司控制权增加时,子公司的讨价还价能力也会相应提高,为自己争取更多控制权收益。当母公司下放控制权程度较低时,子公司增加努力的收益,不足以抵消其为获得收益付出的成本。只有当母公司下放控制权超过一定界限,子公司增加努力的收益超过其付出的成本,才有可能增进子公司的积极性。

房茂涛(2014)研究显示,在母子公司的博弈中,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程度,以及子公司的努力程度,决定了双方将采取什么策略。博弈达到纳什均衡时,母子公司之间如何分配战略收益,将是影响双方行为的主要驱动因子。

孙茂竹(2006)发现支付较低水平的正常股利,辅以额外股利政策,是最符合纳什均衡结果的选择。卢周来(2009)认为企业权力是利益各方讨价还价的结果,谈判能力的强弱,以及各方获得控制权的多寡,是由各方拥有资源的稀缺性决定的

三、研究述评与建议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

1.母公司参与子公司的治理,存在“治理能力边界”。所谓治理能力边界,是指母公司参与子公司治理的适宜程度。由于治理需要付出相应成本,母公司不可能无限制扩张对子公司的控制权。因此,根据企业业务类型、发展阶段等特点,母公司宜针对不同子公司,灵活行使公司治理权。

2.不能一味认定,母公司对子公司加强管理,会损伤子公司的发展积极性。事实上,正如前面不同文献都提到的,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输血”支持也较为常见。

3.海外公司由于“制度距离”的存在,治理难度较大。在投资设立相应公司时,应充分考虑到与设立国内公司的差异,提前设计退出机制。

4.应充分发挥董事会作为公司治理抓手的作用,推动董事会成员积极行使权利。

参考文献

[1]陈艳艳, 罗党论. 政治周期、地方官员变更与资源配置[J].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6, 18(5):40-52.

[2]房茂涛, 邹昭. 企业集团中母子公司治理的博弈分析[J].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报, 2014, 16(6):87-91.

[3]黄俊, 张天舒. 制度环境、企业集团与经济增长[J]. 金融研究, 2010(6):91-102.

[4]联合国贸易和发展组织. 世界投资报告: 投资者国籍及其政策挑战[M]. 南开大学出版社, 2016.

[5]卢周来. 合作博弈框架下企I内部权力的分配[J]. 经济研究, 2009(12):106-118.

[6]潘红波, 余明桂. 集团化、银行贷款与资金配置效率[J]. 金融研究, 2010(10):83-102.

[7]沈磊, 蒋士成, 颜光华. 跨国公司在华合资企业股权结构变动的成因――基于一个合作博弈模型的分析[J]. 财经研究, 2005, 31(1):38-47.

[8]孙茂竹, 王艳茹, 张祥风. 从博弈看上市公司股利政策的决定[J]. 会计研究, 2006(8):60-66.

公司投资论文第2篇

关键词:公司治理转投资规模经营

“转投资”是和“投资”相对应的一组概念。投资是指股东对公司的初次财产投入,转投资是指公司在股东投资形成公司独立财产的基础上,再以其独立财产对其他企业进行投资的行为。其实质就是公司这个主体的对外投资行为。转投资是企业问相互联合的重要手段,是企业建立企业集团、实现规模经营的有效途径。但无论如何,其最终目的还是为了获取收益、利润或其他权益。由于公司的财产来源于股东,是公司对外承担责任的基础,转投资不可避免的要影响到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对股东和债权人加以保护,是公司法义不容辞的责任。

一、公司转投资的利弊分析

转投资是一把双刃剑,它既有积极的作用,也有消极的影响。从积极方面看,首先,公司有经营自和独立的法人财产权,转投资是公司行使权力的表现,有利于企业经营的多元化和自由化。其次,转投资是资本流通的手段之~,也是资本企业的本质要求,通过向其他企业投资获得股东利润,实现资本在运动中的增值,也充分发挥了资本的效用。同时,从社会层面来看,转投资为社会增加了投资渠道,活跃了资本市场。最后,转投资使企业间保持了长期稳定的联系,实现规模化经营。有些公司甚至组建跨国公司和企业集团,来增强自己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总而言之,转投资有利于公司提高经营效率,增强竞争力,是公司经营不可缺少的手段。

从消极方面来看,公司转投资也带来一些不确定的风险。首先,公司转投资会造成资本虚增,危害资本真实。资本真实原则是公司资本的基本原则,它要求资本确定、资本维持和资本不变。转投资行为却可能破坏公司资本的真实性,导致资本虚增。尤其是在公司互相投资的情况下,更为严重,如A公司向B公司投资100万元,B公司向C公司投资1()0万元,C公司又向A公司投资100万元,这实质上只是同一资金在企业间流通,三个公司的实际资本都没有增加,但名义上的资本额却各自增加了100万元。由此可知,转投资行为可能导致公司虚增资本,从而使债权人误认为公司资本雄厚。长期来看,无论是对企业本身,还是对债权人和整个社会都会产生不良的影响。其次,转投资易造成公司治理结构的失衡。如前文所述,转投资会虚增资本,而虚增资本代表的股份又冲淡了拥有真实股份股东的权利,削弱了真实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违背了投资者控制公司经营权的理念,导致公司治理结构的失衡,严重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在公司相互投资的情况下,甚至会产生经营者们联合起来利用转投资通过相互持股控制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现象,整个公司治理一片混乱。最后,转投资容易使公司转嫁债权债务,逃避法律,侵害债权人的利益。如果公司通过转投资把公司的资产全部或大部转向其他企业,则原公司就沦为一个空壳,债权人的债权必然要落空。同时,由于转投资使投资公司和被投资公司形成了关联关系,尤其是形成母子公司的情况下,子公司独立的人格也受到了强烈的挑战。由于母公司掌握了子公司的控制权,可以随意处置子公司的财产,安排子公司的一切事务,子公司失去了经营决策的自和独立的财产权、人事权等,也就失去了独立的人格。在这种情况下,子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根本无从保障。

二、我国公司转投资立法概况

我国对公司转投资的立法经过了一个从严格限制到合理限制的过程。1993年《公司法》关于转投资的规定仅见于第l2条:“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外,所累计的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基于保护公司债权人和公司自身经营的目的但是,却有投资对象限制过死,投资额度限制过严之嫌,同时,由于净资产的难以界定,导致其缺乏可操作性。

新《公司法》的修改在内容上有较大变动。第15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第l6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可见,新公司法删除了对转投资数额的限制,将限制权交与公司章程,对投资对象也有所放宽,扩大到了其他企业,但同时规定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而且,新公司法加大了对中小股东的保护力度,引入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规定了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等。这些都削弱了转投资对公司本身、股东和债权人利益的不利影响。但看到进步的同时也要看到缺憾的存在,新公司法取消了对转投资限额的规定,更容易虚增资本、损害债权人与中小股东利益,同时对相互持股问题没有做出任何规定,对违法和违反章程转投资行为的后果也没有作出规定。这些都有待在以后的公司法修改过程中进一步完善。

三、完善转投资规制体系的措施

任何法律制度的确立都有其价值理念的追求,转投资规制制度的确立既想鼓励公司对外投资,实现资本增值,又想保护债权人和公司的利益,维护经济秩序的稳定,最大限度的趋利避害。为此,需要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采用多种手段,构建科学合理的规制体系。

立法对某一问题的规制最常见的有四个手段,事前规制和事后规制,直接规制和配套规制。针对目前公司法关于转投资限制制度的现状,本文作以下分析和建议。

(一)事前规制和事后规制

1.事前规制是指在公司实施转投资行为以前,就规定转投资的规则,只要公司对外投资,就要遵守该规则。我国新旧公司法都采用了这种立法手段,或限制投资额或限制投资对象。

从新《公司法》第l5和l6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公司法将转投资的对象扩大到所有企业,并放弃了对投资额度的限制,将限制权交给了公司章程,充分尊重公司的经营自,这是立法的一大进步。正如有些学者所说:“容许高度的企业自治与市场自律”是当今公司法发展的一个共同认知和趋势。但是,笔者不赞同取消投资额度的限制的做法,因为,在相关配套制度还不健全的情况下,如果立法完全放开,对额度不进行任何限制,而公司章程也不做任何限制的话,此项权力就交给了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在这种情况下,就有可能出现损害债权人和中小股东利益的现象。我们可以参照我国台湾地区的做法,仍然维持公司转投资不得超过其实收资本的一定比例(台湾为40%),与此同时,法律允许公司能通过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同意以及股东会决议方式排除原定的限制。这样,转投资的上限是由公司白行决定,而不是法律的硬性规定。关于投资对象的放宽问题,很多学者认为其他企业应当包括合伙企业,而且公司也应该能够成为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笔者也赞同此种观点。因为立法的出发点是考虑维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对合伙投资后可能造成公司资产的流失。其实,对任何企业投资都会面临成功与失败,对合伙企业投资也可能获得巨大收益,对承担有限责任的企业投资也面临失败的危险,成与败直接影响着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再说了,如果公司投资设立一人公司,而且不能证明二者财产相互独立的情况下,公司一样要对所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且,2007年《合伙企业法》只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上市公司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言下之意是说,除此以外的其他公司可以成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2.事后规制是指在公司违法或违反章程进行转投资的情况下,进行救济的方法。关于这点,公司法没有做出规定。在这里,事后规制主要是针对向合伙企业投资以及违反章程转投资而言的关于向合伙企业投资的问题,如果公司违法违规转投资于合伙企业,其行为当属无效。为了维护《公司法》第l5条的严肃性,当然应当对进行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课以相当的处罚。这种处罚可以是刑事处罚,如罚金;也可以是行政处罚,如罚款。如果涉及民事责任,直接责任人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关于没有得到授权或违反章程转投资问题,可依《公司法》第22条的规定作可撤销处理。但是,从维护交易安全和第三人利益的角度出发,是否撤销还要看是否完成了商业登记,完成的,维持其效力,未完成的可根据股东的请求予以撤销。同时,对相关责任人还要给予一定的处罚。具体可以参照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第l3条的规定,对公司负责人课以一定数量的罚金,并由公司负责人赔偿公司因此所受的损害,具体即由公司董事长以及董事会决议赞成该转投资行为的董事负责。

(二)直接规制和配套规制

1.直接规制是指公司法直接对公司转投资问题做出立法规定,并规定违反的后果。这点具体来说和上文的事前、事后规制内容基本一致,这里不再赘述。

2.配套规制是指除了立法的直接规定以外,还要借助其他的相关制度规定,全方位、多角度、多层次的对公司转投资行为进行调整。

关于这里的配套规定包含的内容很多,如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信息披露制度、限制相互持股的比例和表决权、甚至引入深石原则来限制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权利等等。这些制度大部分都是为了保护债权人、股东和公司的利益而设,有些在我国公司法或其他法律法规已有规定,有些还没有。无论怎样,随着立法的不断进步,相信这些制度会逐渐的完善起来。

公司投资论文第3篇

本文的研究对象是跨国公司,所以应明确一下跨国公司是什么,以及它具有什么样的特点。这样更便于我们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1.1跨国公司的概念

什么是跨国公司,目前在国际上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法律定义。起初,人们把跨国公司称为“多国公司、全球企业、多国企业”等等。1983年,联合国跨国公司委员会在拟订《跨国公司行为守则》时所下的定义为大多数国家接受,其为:跨国公司是指由分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的企业,而不论这些立体的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如何;这种企业的业务是通过一个或多个活动中心,根据一定的决策体制经营的,可以具有一贯的政策和共同的战略;企业的各个实体由于所有权或别的因素相联系,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实体能对其他实体的活动施加重要影响,尤其可以与其他实体分享知识、资源以及分担责任。[3]

1.2跨国公司的特征

1.2.1跨国性

跨国公司的跨国性主要是指其以本国为基地而从事跨越国界的经营之特征,而非要求其组成实体必须具有不同的国籍。[4]组成跨国公司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必须设在不同的国家,它的基本模式是母公司与子公司、总公司与分公司。一般情况下,是指母公司或总公司设在某国,并以母国作为企业集团的基地,而在别的国家(也称东道国)设立子公司或自己的分支机构即子公司。

1.2.2战略的全球性和管理的集中性

因为跨国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分设于不同国家,所以跨国公司制定战略时,不再从某个分公司、某个地区着眼,而是从整个公司利益出发,以全世界市场为角逐目标,从全球范围考虑公司的生产、销售、发展政策和策略,以取得最大限度和最长远的高额利润。例如:在中国,国外跨国公司都十分重视运用知识产权战略与策略巩固和发展自身的竞争优势,并以此为手段抢占世界市场的制高点。特别是随着跨国公司采取以知识产权为基础的“技术—专利—标准”战略,以及策略性技术联盟的出现,跨国公司利用知识产权优势谋求市场竞争更大优势和更大利润的特征更加明显和突出。[5]

1.2.3公司内部一体化

跨国公司的法律人格问题,应当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母公司以及组成跨国公司的诸实体的法律人格问题;另一方面是跨国公司能否作为国际法主体的问题。[6]从中央控制和内部一体化的活动等方面看,可以说,跨国公司具有企业的特征,是一个经济实体;但不是一个法律实体。

2、跨国公司的历史发展及其重要作用

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凡事物都有其产生发展的过程,跨国公司也不例外,既然分析研究跨国公司就要从它的发展过程说起。近几十年来,跨国公司已经在世界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它们的活动对世界经济发展起着重要作用和影响,在很大程度上,它推动了世界经济的发展,并且加快全球一体化的脚步。

2.1跨国公司的历史起源

跨国公司并非“古已有之”,而是资本主义在垄断阶段高度发展的产物,它的迅速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是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初的现象。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资本积累和集中过程进一步加强,在许多生产部门,特别是新兴工业部门形成少数大企业的统治。由于寡头统治,竞争对手旗鼓相当,垄断组织只有利用其资金、技术、管理能力等方面的优势,将资本转移到国外去谋求出路,而那些具有廉价原料和劳动力以及有着广大市场的国家和地区,也就自然而然成为垄断企业对外投资的主要目标。[7]此外,随着科学技术新成果在通讯、交通、运输、生产等部门的广泛应用,国际间的经济交往越来越密切,生产社会化程度的越来越提高,加强了生产和资本的国际化,再加上国际市场上的竞争日益激烈,规模经济的需要以及大企业加速向多种经营发展,跨国的生产活动已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一种新趋势。

2.2跨国公司的作用

据统计,现在约4万家跨国公司及其25万家国外分支机构组成的跨国生产与服务网

络日益扩大,正在形成一个由跨国公司组织和管理的国际生产体系。跨国公司是国际经济行为的核心组织者,并成为国际经济一体化的重要推动者。跨国公司是技术开发的主要承担者,常常将资本、技术、培训项目、贸易和环境保护等结合在一起,进行一揽子有形和无形的综合资产,这些综合资产刺激了经济增长。跨国公司在世界范围内综合利用生产要素和生产条件的组织管理能力使其成为潜在的、效率很高的生产组织者。因此,就经济影响来说,跨国公司在世界范围内的资源配置、提高母国与东道国竞争力并且推动经济一体化进程等方面发挥了极为关键的作用。跨国公司集诸种经济活动于一身还意味着,东道国的政策需要相应地在广泛的范围内对这些公司可能作出的潜在贡献和作出敏感反应。在政策和制度方面,跨国公司生产的区域战略加快了区域一体化的趋势,一旦某些国家被纳入了这种区域生产网络,政策上更深地卷人一体化的压力也就由此产生了。这意味着邻近地区国家间更大程度上的政策协调与政策趋同。跨国公司作为一个与世界经济有许多联系的一体化组织结构内的机构,作为国际经济活动的直接协调者发挥着决定性的作用。[8]

3、跨国公司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责任及其法律依据

回想一下上面提到的哈根达斯“脏厨房”事件、卡夫饼干含转基因成分风波等12起跨国公司弱化责任的事件,我们不得不关注跨国公司母公司的责任问题。

对跨国公司母公司的责任问题,目前各国有以下不同的做法和观点:(1)严守有限责任原则说。这种观点认为,母公司与子公司一般是各自独立的法律实体,根据法人的有限责任原则,在内部上,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而公司则以全部资产承担责任。换言之,母公司与子公司,两个公司相对独立。母公司不应对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2)整体责任说。这种观点认为,应把跨国公司看作一个统一的实体,该实体中任一组成部分所造成的损害均可归咎于该实体的整体。也就是说,无论哪个子公司,只要违法,其责任都由设立其的母公司负责。(3)单一企业说。该说认为,母公司虽然在法律上是相互独立的法人,但如果从有关因素看,子公司不具有经营自,母子公司构成了单一企业,母公司就应对其子公司的债务负责。即承认母公司与子公司是两个独立的法律实体,在例外情况下,如果子公司受母公司的支配和控制,已不具有独立性时,法院可以认为子公司仅仅是母公司的“化身”,从而适用揭开公司面纱(piercingthecorporateveil),否定公司人格独立,由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对此,我国《公司法》做了这样的规定:“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在具体的债务清偿时,先以其拨付给分支机构的运营资金清偿,不足部分再由母公司清偿。笔者认为,对跨国公司实行有限责任原则仍具有重要意义,应该在对跨国公司实行有限责任原则的同时,在特殊情况下“揭开公司面纱”。

3.1对跨国公司实行有限责任原则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一国,原因有以下几种:(1)有利于鼓励跨国公司前来投资。如果一国法律规定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适用无限责任原则,这样就会让大部分企业望而却步,不利于一国引进外资。(2)有利于鼓励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投资的合作,因为采用有限原则可以使外国投资者分散投资风险,同时也可以保护东道国的投资者,合营企业的方法可以使东道国的合营者学到跨国公司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由于广大发展中国家需要这些,所以这种方式更是发展中国家所乐意接受的。有限责任原则有时可能对债权人的保护有失公正,但现阶段其在经济生活中所发挥的作用仍是其他制度所无法代替的,利大于弊。(3)有限责任原则在公司法律制度中仍然具有旺盛的生命力。目前对外国投资者的保护,各国一般都实行国民待遇原则,即跨国公司在投资方面享有与东道国的投资者相互平等的权利与义务。很多发展中国家为了鼓励外国投资者前来投资,甚至对外国投资者实行较本国投资者更优惠的待遇。如果一国对本国的投资者实行有限责任,对跨国公司却实行其他更严厉的制度,如要求跨国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等,势必阻碍外国投资者前来投资。因此,笔者认为,对跨国公司的子公司在总体上实行有限责任原则仍然是权宜之策。

3.2“揭开公司面纱”的特定情况

目前各国在运用“揭开公司面纱”来处理母公司对子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问题时,是基于衡平、正义的考虑。我国的《公司法》虽然没有对公司独立人格制度作出规定,但我们在实践中完全可以根据民法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才可适用。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来把握“特定情况”:(1)母公司滥用对子公司的控制权,造成子公司徒有其表,没有自己独立的意志和利益;这种情况下,子公司的活动完全是代替母公司,母公司理应承担责任。(2)子公司资本不足,即子公司的资产总额与其所经营的性质及隐含的风险明显不对称或不成比例;(3)母公司操纵子公司实施有损子公司利益的行为。如果跨国公司存在上述情况,一旦子公司的债务超过其本身的清偿能力,必定会使其债权难以实现,母公司就应该对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3母公司对子公司债务责任的法律适用

跨国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的住所或注册地经常位于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应使用何国法律来追究母公司的责任?这是一个有争论的问题。此问题应从两个方面来加以认识和解决:一是直接适用东道国的法律来解决子公司的独立人格问题;二是子公司人格被否定以后,原子公司因合同或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应根据合同或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原则来确定应适用的准据法。[9]

在我国现阶段,我们实施改革开放政策,欢迎跨国公司来华投资,但是,对跨国公司的法律责任问题我们应该提起高度重视,在我们的立法中要考虑到这一点。

4、对跨国公司法律规避行为的国际管制

首先看一则报道,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抽样调查则显示,1/3的亏损外企属于经营不善,而60%以上的外企存在非正常亏损,40%是虚亏实盈;30%在华跨国公司从未交过所得税,80%的跨国公司逃漏税,跨国公司年“避税”300亿。[10]目前,各国及国际社会没有针对跨国公司法律规避行为的专门法律规定。跨国公司的法律规避问题更多的是表现在其他具体问题中,如跨国公司的转移定价问题、避税问题等等。

4.1对跨国公司国际管制的宏观分析

4.1.1对跨国公司管制的种类

(1)法律管制。跨国公司母国与东道国从各自的角度出发,对跨国公司行为所作的反应又常常导致这些国家之间的矛盾,并给国际社会造成不利的影响,因此有必要对跨国公司的活动进行法律管制。

(2)国家管制。为了吸引跨国公司前来投资,促进本国经济发展,同时限制和避免跨国公司可能带来的消极影响,各国都制定了一些法律法规来引导和规范跨国公司的行为。这些法律法规涉及跨国公司经营活动的各个领域,包括公司法、外商投资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涉外税法、外汇管理法,等等。这种管制我们称为国家管制。

(3)国际管制。国家管制往往不能起到很好的效果。因为组成跨国公司的各个实于不同的国家和地区,而各国的法律规定并不一致。因此,单靠一国的法律还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的管制。这就需要加强国家间的协调和合作,进行区域管制和国际管制。[11]

4.1.2制定国际统一的行动守则

早在1977年联合国跨国公司专门委员会就开始拟订《跨国公司行动守则》,由于各国对守则的内容、法律地位、与一般国际法的关系等问题存在严重分歧,使守则搁浅,至今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但是,制定行动守则是解决跨国公司管制问题的最佳方法。因为,跨国公司行动守则可以对跨国公司的消极活动予以管制,促使跨国公司在国际经济中发挥积极作用,同时确立关于外国直接投资的新国际规范,促进建立新的国际经济新秩序。

4.2对跨国公司国际管制的微观分析

通过分析诸多跨国公司子公司的违法行为,多以关联企业之间转移定价和国际避税为主,下面就这两种行为加以分析。

4.2.1对跨国公司关联企业之间转移定价的管制

对跨国公司转移定价行为的管制更多是在国内法措施上,许多国家对这个问题的管制都实行正常交易的原则,即将关联企业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母公司与子公司,以及分支机构或子公司相互间的关系,当作独立竞争的企业之间的关系来处理。许多国家在确定正常交易价格时都规定按以下方法进行:比较非受控价格法、转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以及其他合理方法.国际上,联合国跨国公司委员会拟定的《联合国跨国公司行为守则》对跨国公司的行为进行全面规范,其中涉及转移定价的管制。《守则》草案的大部分条文已经确定,但由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跨国公司的待遇、国有化和补偿、国际法的适用等问题上分歧较大,这一草案在联合国大会上仍未通过。

4.2.2对跨国公司避税行为的管制

随着跨国公司避税现象的日益严重,各国政府也越来越意识到单靠各国单方面措施难以有效地管制,为此,必须加强国际合作,综合运用国内国际措施。目前,各国采取双边或多边合作的形式,通过签订有关条约和协定达到防止国际避税的目的。主要有:建立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制度,使各国税务机关了解掌握纳税人在对方国家境内的营业活动和财产收入情况;在双重征税协定中增设反滥用协定条款;在税款征收方面相互协助。通过国际合作共同管制跨国公司避税行为。[12]

5、对在华投资跨国公司的管制的必要性

几年来我国利用外资工作中出现的一个新情况、新动向。伴随跨国公司的进入,将雄厚的资金、先进的技术、科学的企业管理方式以及新型的经营策略引进我国。跨国公司来华投资,有效地推动了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同时为我国产业结构的优化带来了积极的影响。但是不可否认跨国公司在华投资期间会出现一些违法行为,比如前面提到的哈根达斯“脏厨房”事件、卡夫饼干含转基因成分风波以及跨国公司分支机构在华逃税等案例,这就说明对在华跨国公司管制的研究是必要的。具体如下所述。

5.1是维护我国公有制主体地位的需要

跨国公司海外投资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地占有国际市场和获得利润。为此,在设立合营企业时,跨国公司总是利用其资本优势尽可能地实行控股。通过控股掌握合营企业的资金使用支配权、原材料采购权,从而能逐步控制东道国的市场,以便为进一步改变东道国的市场结构,为实现跨国公司的全球战略奠定基础。另一方面,东道国吸引海外投资除为获得本国经济建设急需的资金,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营外,最终目的是发展民族工业,实现本国经济腾飞。由此可见,跨国公司的经营目标与东道国引资意图是存在着矛盾的。

我国公有制在国民经济中的主体地位不容动摇。因而,为避免跨国公司对我国市场形成操纵,为保证国家对经济进行有效宏观调控,为维护和加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保障国家和民族利益不受侵害,有必要对跨国公司行为进行管制。

5.2是我国有序进行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需要

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初期,企业刚刚摆脱计划经济的束缚,尚未完全适应竞争规律和市场的要求,尤其是国有企业,正处在转换经营机制的紧要关头。我们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目的是将企业培育成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和竞争主体,而不是盲目地将积累多年的国有企业拱手让与外方,使国有资产大量流失。“中策现象”已经对我们敲响了警钟,如何引导跨国公司的收购行为有选择地转让一部分企业的产权给跨国公司,而不是由跨国公司任意选择收购国有企业,已成为急待解决的课题。这也是防止我们利用外资却被外资所用的必要措施。

5.3是我国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

产业结构不平衡一直是困扰我国经济建设的主要问题。特别是工业生产结构不合理,产品品种不适应市场需求的状况尤为突出。为此,我国进行了三次产业结构调整。但是,改革开放以来,由于长期注重引进外资的规模,而忽视了利用外资的结构,使得产业结构不平衡的局面未能根本扭转。目前,跨国公司的大批涌入使我国利用外资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我们应该把利用外资同国内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调整结合起来,指定明确的、具体的产业政策规划,有目的地将跨国公司的投资引向高附加值和高技术的产业,引向需要重点发展的农业、交通业、能源和原材料、建筑业和第三产业,避免跨国公司利用我国企业市场经验不足、资金短缺等不利因素突破我国的行业准入限制,排挤民族工业。

5.4是保护我国民族工业的需要

由于我国产业结构发展的不平衡状况,导致部分产业虽已形成规模,部分产业却处于起步阶段,基础十分薄弱,尚未形成完整的、有竞争力的工业体系。如果任由跨国公司来华与之竞争,必然会对其产生强烈冲击,甚至会扼杀这些幼稚产业,造成对国民经济的整体利益的损害。从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在工业发展初期均对民族工业进行保护。二战以后,日本发现与欧美各国的产业差距,也采取了对本国产业的有效保护措施,使日本能迅速振兴民族经济。因此,从我国经济发展现状出发,我们必须将国际竞争限制在中国的民族工业所能承受的范围之内,有步骤、有区别地将民族工业推向国际市场。[13]

6、我国应对跨国公司来华投资的政策及法律原则

党的政策是社会主义法制定和实施的基本依据;社会主义法是党的政策规范化、具体化。是贯彻党的政策的工具。坚持改革开放不仅是我国对外工作的基本政策,同时又是完善和建立我国外资立法的指导原则被写入宪法。法和政策作为治理社会主义国家,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两个不可缺少的工具在本质上是一致的。随着我国进一步对外开放的扩大,现行外资立法的缺陷也就越来越明显。为维护国家经济的安全,使跨国公司的投资能在最大程度上与我国引进外资的价值目标协调发展,我们应充分利用政策的及时性和灵活性的特征,完善我国外资政策内容,同时也更好地弥补我国现行外资立法上的不足。

根据上面对跨国公司责任管制的分析与研究,笔者认为,应对跨国公司来华所制定和应用的政策及法律原则应包括以下内容:(1)积极引进的政策及其法律原则。(2)加强引导的政策及法律原则。(3)合理限制的政策及法律原则。(4)严密监督的政策及法律原则。[14]上述四项政策及法律原则是有机联系在一起的,我国引进外资跨国公司的事业要取得成功,缺一不可,尽管随着时间推移和情况变化,我国对外商投资、对外国跨国公司政策的内容、手段和具体措施都会相应调整和变动,进行不同的组合,但是上述四项政策及法律原则是我国始终坚持的。忽视或放弃其中的任何一项都将损害我国引进外国跨国公司的事业。

7、结论

总而言之,跨国公司的活动对世界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和影响。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一方面,跨国公司对其经济发展可以起积极作用,因为跨国公司拥有雄厚的资本和先进的技术,只要发展中国家采取正确的政策和措施,有计划、有步骤、有选择地引进跨国公司的资金和技术,就能够弥补本国资金不足,提高本国的工业技术水平,增加就业机会,改善国际收支,达到促进本国经济发展的目的。另一方面,跨国公司对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有具有消极作用,它们通过直接投资和技术垄断等手段,可以攫取高额利润,控制当地重要行业部门,排挤民族工业,恶化国际收支,阻碍经济发展。[15]然而我们不能怀着狭隘的民族情绪把跨国公司看作“洪水猛兽”,一方面我们应给予其国民待遇,甚至一些优惠待遇,把跨国公司请进国门;另一方面,需要对跨国公司的不法行为加以管制。同时制订国际统一的行动纲领,这样就会更多的维护广大第三世界国家利益,促进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建立。

参考文献:

[1]戴琼:《浅议跨国公司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责任问题》,《国际法学》2004年第4期,P23.

[2]余劲松:《国际经济法问题专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4月出版,P24.

[3]王先林、寿步、王莉萍:《跨国公司在华知识产权滥用》,《商务周刊》(新浪网)。

[4]郭寿康、赵秀文:《国际经济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6月出版,第21页。

[5]南开大学,滕维藻:《跨国公司的国外直接投资》,《世界经济》1982年第六期,P1.

[6]郭瑜:《国际经济组织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9月出版,P200.

[7]陈翩:《涉及跨国公司的五大法律问题》,《国际法学》2002年第一期,P9.

[8]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吴华琼:《跨国公司的法律问题》,(学习资料网)。

[9]戴琼:《浅议跨国公司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责任问题》,《国际法学》2004年第4期,P24.

[10]《跨国公司违法“避税”长亏不倒》(《法制早报》2005年11月14日)。

[11]陈翩:《涉及跨国公司的五大法律问题》,《国际法学》2002年第一期,P12.

[12]赵志琴:《跨国公司法律规避问题及其规制之探析》,(法律论文资料库)。

[13]盛杰民:《论对跨国公司在华直接投资的反垄断对策》,《政法论坛》1997年第4期。

[14]徐泉:《国际贸易投资自由化法律规制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1月出版,P528.

[15]姚梅镇:《国际经济法概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7月出版,P31.

摘要:近几十年来,跨国公司已经在世界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它们的活动对世界经济发展起着重要作用和影响。跨国公司具有强大的经济实力,在世界范围内追求高额利润,这就会在跨国公司子公司与东道国、子公司与与母国间、东道国与母国间,产生种种矛盾与冲突。跨国公司的活动会给有关国家以至国际社会带来不利影响,从而就会产生对其管制的法律问题。

我国面对全球化趋势,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予以应对,如修订相关法律,实施有关政策,来解决跨国公司来华投资的种种问题。

公司投资论文第4篇

截至2003年低,投资我国的世界500强企业中,无论是从项目数量看,还是从投资规模和外方实际投资额看,日本跨国公司均占有较大的比重。从项目数量看,500强中的日本公司,在我国投资的企业有838家,占世界500强在我国投资企业总数的71%;500强中的美国公司在我国投资的企业有220家,占世界500强在我国投资企业总数的18%;欧盟公司在我国投资的企业有109家,占世界500强在我国投资企业总数的9%;其他国家在我国投资的企业很少,只有29家,占世界500强在我国投资企业总数的2%。从投资规模看,日本公司在我国投资的规模为169.30亿美元,占世界500强在我国投资规模的56%;美国公司在我国投资的规模为65.22亿美元,占世界500强在我国投资规模的21%;欧盟公司在我国投资的规模为61.83亿美元,占世界500强在我国投资规模的20%;其他国家在我国的投资规模较小,只有9.36亿美元,占世界500强在我国投资规模的3%。

各行业跨国公司都看好中国市场,其投资的产业分布表现为:以第二产业为主,一、三产业发展迅速。

世界500强在华投资的产业分布

截至2003年底,500强投资总额在我国的产业分布情况主要是:第二产业占83.67%,第三产业占15.84%。与大多在华投资的外资相同,工业是跨国公司投资的主要行业。农业,交通等基础行业,由于资金投入大,投资利益率低,资金回收慢等原因,所以所占比重不大。

从投资企业数看,在第二产业中,制造业比重为73.78%,占有绝对优势。在第三产业中,500强企业的投资则主要分布在社会服务业上,比例为10.79%。可以预期随着我国加入WTO后金融、保险、商业,信息服务等行业进一步开放,投资也将不断增加。

世界500强在华投资的行业分布

从行业的角度来说,截至2003年底,大型跨国公司在华投资的行业分布主要集中在制造业领域,项目数达900个,占到所有投资项目总数的75%左右,其次是社会服务业,投资数为128个,占总体的10%左右,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也分别有58和49的投资项目数,而其他的诸如农林牧渔业,房地产业,采掘业等则呈个位数分布。

500强投资行业集中在资本与技术密集型产业。第三产业和技术密集型产业之所以成为投资重点,是因为他们经营范围广,比传统产业风险小,投资回收期短,有利于获得更高的投资回报。随着新技术革命的深入,高新技术领域中的跨国公司竞争将更加激烈,跨国公司只有具备超前意识,输出较先进的技术成果,才能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从统计数据中可以发现,跨国公司对我国的投资大多数集中在那些集中度和规模效应较高的行业里,按照联合国贸易发展委员会根据技术水平划分行业的标准,截止2004年底,在统计的1204家跨国公司在华投资的企业中,属于低技术行业的有217家,属于中等技术行业的有684家,高技术行业的有303家。

跨国公司投资对我国产业结构的正面影响

随着我国利用外资规模的扩大和水平的提高,大型跨国公司在华投资数额大幅增加。跨国公司投资规模大,技术层次高,管理水平先进,具有资金技术和人才方面的绝对优势。为了开发我国潜在的巨大市场,他们一般愿意把资金投向我国急需发展的基础工业和新兴工业项目,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改变外商直接投资以劳动密集型为主的产业分布格局,对我国的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产业技术进步具有积极的促进效应。

促进我国产业技术进步

跨国公司投资促进我国产业技术进步具体体现为以下几方面:

跨国公司在华企业使用的技术不仅普遍高于我国同类行业的水平,而且有相当比例的跨国公司提供了填补我国空白的技术。跨国公司投资较多集中于技术含量较高的产业,从而直接促进我国产业技术进步。通过跨国公司投资促进我国企业技术水平的提高,有以下几个特点:

降低产业技术研发的风险通过吸引跨国公司投资,引进先进技术,将大大降低技术进步的风险。以前我国企业通过技术贸易方式引进的技术,往往由于资金供应不配套,忽视市场的开发,缺乏成熟的商业策略,成本居高不下等多方面的原因,使许多技术引进项目都不能很好地发挥作用。而由跨国公司投资引进的技术,随着技术的转移与其相关的资金供应,市场开拓和相应的商业计划、管理知识,都会随之整体进入,引进的技术将能够更好地发挥其作用。

企业技术水平提升速度明显提高跨国公司在刚刚进入我国市场时,出于对我国市场的需求和国内配套技术及技术人才的情况缺乏了解,所提供的技术和产品往往是试探性的。这些技术和产品可能仅仅是相对于我国的先进水平,并不是跨国公司所拥有的最先进技术或比较先进的技术。在经过一段时间的了解特别是取得较好的经营业绩后,多数企业都再次或者多次引进更先进的技术,甚至是最先进的技术。以摩托罗拉公司为例,刚进入我国市场时,产品和技术水平都不是最先进的,经过不断增加投资和滚动式引进技术,到2002年底,摩托罗拉在中国的实际投资额已达34亿美元,在中国的销售额2000年高达40亿美元,占全公司全球总收入的10.6%。现在摩托罗拉经验将部分本行业世界高精尖技术引入我国,在我国生产的手机的技术水平,已经等于或高于在美国的产品。

研发投资多且有增加趋势跨国公司到我国投资技术资本密集型产业的同时,也开始在华设立R&D机构。跨国公司作为先进技术创新和扩散的主体,我国广泛开展与其合作是获取技术、提高技术水平的重要渠道。自1994年加拿大北方电讯公司在北京投资成立北京邮电大学——北方电讯电信发展研究中心以来,跨国公司在中国设立R&D机构的发展趋势日益迅猛。统计数据显示,到2002年底,跨国公司在华至少设立了96家规模较大的R&D机构。这96家跨国公司的R&D机构主要设在北京、上海、广东等地。其中北京有49家、上海27家、广东(广州、深圳)7家、江苏(南京、苏州)6家;西部的城市包括西安3家、成都1家。这96家跨国公司在华R&D机构从事IT行业(计算机、通讯、电讯)的为70家,占总数的72.9%;其次为精细化工8家(占8.3%)、生物医药8家(占8.3%)、汽车7家(占7.3%)。跨国公司在华R&D机构的研究领域主要以IT业为主,而IT业是21世纪的支柱产业。这会极大地促进中国的技术进步。

上述分析表明,跨国公司在华投资企业使用的技术不仅普遍高于我国同类企业的水平,而且有相当比例的跨国公司使用母公司的先进技术,填补了我国的技术空白,进而促进了我国的产业技术进步。

重视人力资源开发

由于跨国公司所具有的竞争优势无法脱离其人力资源而完全物化在设备和技术上,因此跨国公司海外投资项目要有效地运转,必定要和当地人力资源的开发结合在一起。它们来华投资,为了使其技术、设备能够有效运转和经营方针能有效贯彻,就必须在我国培养掌握其经营理念、经营管理知识和技术能力的人才。

在母公司或海外培训基地进行培训。通过这种培训,跨国公司的全球战略,经营理念,技术要求,管理特点,营销方式等被它们的高级技术及管理人才所了解和掌握,开阔了其眼界。

在企业内部对员工进行多层次、针对性较强的培训。跨国公司在人才培养上的信念是,公司的竞争优势需要全体员工的行为才能体现出来,无法脱离其高素质的人力资源而体现在设备和技术上。因此所有的管理理念,专有知识和诀窍都向子公司传递,这些跨国公司对员工培训的内容丰富而实用,培训工作的效率很高,不仅提高了本企业员工的素质,还为国内企业培训员工提供了可供借鉴的现成的方式及教材。提升我国产业结构

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初期,外商在我国重点投资的行业主要是服装、鞋类、电子元器件、塑料制品、皮革制品等劳动密集型加工工业,对我国产业结构的升级没有明显的带动作用。90年代初期以后,大型跨国公司的投资项目,大多数进入我国产业结构中急需提升和大力发展的产业。从跨国公司在中国投资的行业来看,其资本和技术密集程度均要高于一般外商直接投资。有数据显示,500强在纺织及服装,食品及饮料行业中的投资项目数虽然较多,所占比重分别为9%和8%,但投资规模所占比重分别仅仅只有2%和4%。相反,他们投资在电子及通信设备,交通运输设备,非金属矿物领域的项目虽然分别只占10%,9%和2%,但其投资规模却分别占到20%,14%和4%。总之,由于技术先进的大型跨国公司纷纷来我国投资,对我国制造业的产业结构升级起到了举足轻重的带动作用。大型跨国公司在我国投资过程中,不仅能促进一些技术,资金密集行业的发展,而且推动着这些行业内部产品结构的升级。

优化我国产业的组织结构

跨国公司投资优化我国产业的组织结构主要体现在跨国公司投资提高和加强了产业价值链的延伸和联系。跨国公司投资将会带动其海外配套商来华投资,从而提升整个行业的水平。大型跨国公司多数是生产全球化程度很高的公司,在全球各地有多家技术水平相当,产品质量符合要求的协作企业,当跨国公司前来我国投资时,为了降低生产成本,提高当地化程度,就会带动国外的协作企业到我国进行投资。一些大型外商投资企业在这方面已经发挥了显著作用。

跨国公司对华投资带来的负面影响

产生行业垄断现象

据统计,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占全行业30%的有133个,占50%的则有57个。跨国公司全面系统地进入中国市场,极大地挤压了中国原有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的市场生存空间。与以上现象伴生而来的是中国的“以市场换技术”的方针遇到了困难。在跨国公司控股的企业中,中方难以接触其核心技术,使外资企业的技术外溢效应有所下降。以上的现象均是与跨国公司大量来华投资有关。因此加强自身,增强实力,这是改变外商投资负面影响的可行切入点。

外方控制核心技术以至产品增值率低

世界跨国公司企业几乎垄断了全世界大约80%以上的高新技术,是当代主要科技成果的主要拥有者。吸引世界跨国公司企业前来投资,有利于贯彻用市场换技术的引资战略,提高我国工业的技术和装备水平。但是,用市场换技术客观上难度很大,一是世界跨国公司企业技术转移的内部化倾向严重。这些企业往往垄断技术,不会把最先进的技术输出,而是把低技术工序向外转移。二是生产的高度自动化从装备上保证了其核心技术不扩散,以致出现产品高科技,劳动简单化的现象。三是消化吸引新技术及其装备的人才相对缺乏。不过在市场竞争规律的制约下,世界跨国公司企业在中国投资的项目所采用的技术仍是比较先进的。

产业结构新的不合理变化生成新的结构性矛盾

至今,跨国公司来华投资的重点仍是制造业领域,不利于我国的产业结构调整。我国早已形成的产业结构调整思路“第一产业为基础,第二产业为支柱,重点发展第三产业”,我国重点发展的产业应是第三产业,但跨国公司出于诸多考虑而常常选择投资制造业,而非别的行业,这有可能造成我国的产业结构畸形,产业发展不平衡,我国的产业结构战略更无从实施。此外,由于绝大多数跨国公司不向中国转让先进技术,所以所谓“世界工厂”只是“世界加工厂”。外资的进入并未直接地带动我国自主研发能力。

利用跨国公司投资优化我国产业结构的具体措施

20多年利用外商投资的实践经验,特别是近些年来外国跨国公司在我国投资的实践经验也表明:跨国公司投资的积极作用是不容忽视的,跨国公司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因此,吸引跨国公司前来投资,是我国加快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的必然选择。

我国应充分利用跨国公司在华投资的正面效应,防止其负面效应,全面提升我国的产业结构,从而促进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为此,本文特提出以下几点对策:

促使我国成为跨国公司重要生产基地

这就需要从制度和投资环境入手,进一步优化跨国公司在华投资的环境,努力保持中国作为跨国公司全球生产基地这一地位。在产业选择上,除继续鼓励跨国公司在通信技术,生物制药,新材料,新能源等领域的投资外,还应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鼓励外商投资的产业目录,使跨国公司尽可能在诸如石油,天然气开发,汽车制造业,运输业,零售业以及会计,审计等领域开展投资,以确保我国经济在行业上能够平衡发展。除此之外,我们还应大力培养高新技术领域中的优秀人才,努力吸引海外高科技人才回国,为跨国公司提供优质的人力资源,吸引跨国公司在华研发活动的开展。

积极引导跨国公司对华投资的产业结构和投资方向转变

首先要鼓励跨国公司在华的并购重组。当今跨国并购已成为国际投资中的一种潮流,顺应这一潮流,我们也应当适当引导跨国公司在我国的并购活动。特别要鼓励跨国公司对我国国有企业的并购,使国有资产从一些低效率的部门中退出,提高国有资产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配置效率。但也必须注重防止新的垄断的形成,保持市场的有效竞争结构。

其次要扩大我国服务业对外资开放的领域。服务业是我国加入WTO后着重培养并需要开放的行业。我国在投资上准入的领域是电信、金融、商品流通等发达国家占较大市场和竞争优势而中国政策管制与保护比较严的部门。从实际来看,我国在这些行业不具优势,但这些行业的开放潜力还是很大的。当然,上述领域特别是金融业的敏感性,对其开放既要积极还有慎重,在加强监管的基础上积极谨慎地扩大上述行业的对外开放。

发展国内配套企业促进国内企业的技术升级

我国在加入WTO后,很多跨国公司已经把它的全球制造中心搬到或准备搬到我国,这是我国相对于其他需求外资国家的优势。我国应按照产业和产品关联的产业组织体系的要求,大、中小企业在市场原则下相互选择,协调发展,尽快把为大企业加工服务的中小企业纳入到大企业的生产群体,形成以市场、技术等因素构建起来的新型的大中小企业关系,以利于中小企业进一步提高技术水平和专业化程度,以较高效率发展关联产品,增强对外资的吸引力。这对参与企业有相当的技术实力要求,必须选择一批研发基础好、产业关联带动性强的共性技术和核心技术,组织力量重点突破,尽快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业,并用以改造传统产业;同时,要加强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创新,促进国内企业的技术升级;加强基础研究和战略高技术研究,强化原始性创新,为产业技术创新提供强有力的理论支持和持续发展动力;鼓励企业,科研机构,大学与国外合办研发机构等合作,充分利用国际科技资源提高我国的自主技术创新能力,大幅度增加技术创新投入,调整投资结构,彻底改变目前97%以上的技术创新成果因缺乏中介投资而无法实现产业化的状况。

公司投资论文第5篇

行政管理毕业论文

一、前言

保险投资在保险公司的经营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但是目前我国保险公司资金运作现状并不尽如人意,保险公司作为一个商业企业,其根本目的在于追求利润的最大化,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保险公司利润已不能单纯依靠收取的保险费与一定概率下的保险赔付差额,而是越来越倚重于保险投资的有效运营。因为保险与给付之差,其利润率是一定的,而且还有减少的趋势,而保险投资的运营,其预期的利润率却是无限大的,所以只有安全有效地进行各种投资运营才能使保险资金获得长期稳定的增长,使保险公司获得较高的利润。可见有效的资本运营是现代保险业的支柱,是保险经营发展的生命线。

二、我国保险投资的历史和现状

(一)我国保险投资的历史沿革

建国初期,我国保险企业的资金按规定只能存入银行,所得利息全部上缴国家财政,无任何保险投资可言。经过20年的停办以后,我国保险业随着改革开放而获得新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0年开始恢复办理国内保险业务,并积极发展国外保险业务。

1984年11月,国务院批转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加快发展我国保险事业的报告》中指出:“总、分公司收入的保险费扣除赔款、赔偿准备金、费用开支和纳税金后,余下的可以自己运用”。1985年3月国务院颁布的《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又从法规的角度明确了保险企业可以自主运用保险资金。这不仅是我国保险体制改革的一次重大突破,也是增强我国保险业活力的一项战略性措施,对加快我国保险业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我国保险企业投资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初步发展阶段:1984年至1988年底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取得投资权后,从1984年下半年开始,总公司在北京、江苏等地尝试性地开展投资(包括贷款)业务,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城市分公司也相继开展保险投资业务。

在这一阶段,中国人民银行对保险企业的投资活动实行严格管理,一是对资金运用规模实行计划控制,例如1986年人行对人保下达2亿元投资额度。二是对资金运用的方式与方向作了严格规定。1986年人保的资金运用被限定为投资地方自筹的固定资产项目。1987年批准试办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和购买金融债券。这一阶段的经营效益不大理想,资产运用率和投资收益水平都比较低。以1986年为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国内业务汇总的资产运用率只有9.23%,投资收益率仅为0.83%。

2、调整整顿阶段:1988年底至1990年底

由于面临治理整顿的经济环境和紧缩信贷规模的局面,加之保险业本身经营效益不佳,我国保险投资业务于1988年底进入调整整顿阶段。其内容和措施有:总结前几年资金运用工作的经验和教训,严格执行信贷计划,严肃利率政策,把资金转投到流动资金贷款方面,坚持“十不贷”和注意“重点倾斜”并采取了担保和银行承兑汇票抵押等手段,努力提高资金运用的安全性与收益性。在这一阶段,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工作除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外,大部分工作放在对原有投资贷款项目的清理的催收上。资金运用的范围被限定为流动资金贷款、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购买金融债券和银行同业拆借。

3、进一步发展阶段:1991年至1995年

经过两年多的调整整顿,加之宏观经济形势的好转,保险投资业务于1991年开始进行新的发展阶段。在这一阶段,保险投资在保险界得到了普遍认同和重视。两家新成立的全国性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先后加入了保险资金运用的行列。保险投资规模不断扩大,1992年底。人保、平保、太保三家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余额达109.46亿元。保险投资的范围有所拓宽,证券投资得到较大发展,保险投资收益得到提高。

4、规范发展阶段:1995年至今

随着1995年《保险法》的出台和实施,各保险公司遵照《保险法》调整业务,以符合《保险法》的要求。《保险法》的实施,为我国保险投资业务的规范与健康发展奠定的基础。

(二)我国保险公司保险投资现状

1、决策机制薄弱

目前许多保险公司尚未建立一套规范有效的决策机制,人保财险公司直到2003年下半年才成立了专门的保险投资公司。决策的盲目性、被动性、随意性十分突出,在仅能投资债券的时期,这类决策机制不会体现任何危机,对于资产规模迅速壮大的保险公司来说,更是掩盖了其决策的弊端:决策机制落后,决策反馈机制尚未建立,在保险公司进入基金市场后会充分暴露出来。

2、保险投资渠道狭窄

1998年以前,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渠道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2000年3月1日起实行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买卖中国保监会指定的中央企业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而西方国家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法定渠道则较广泛。如美国、日本就规定保险公司可进行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抵押贷款、不动产、保单放贷等业务。

3、保险资金利用率低

保险资金的利用率,在国外基本上达到90%,而在我国还不到50%。有限的保险资金主要用于银行存款。据统计,1998年人保、平保和太保三大保险公司保险资金的40%—60%局限于现金和银行存款,保险资金基本上无“运用”可言。截止到1999年底,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率还不到20%。为了保证保险资金的安全,保险公司将大量资金存于银行,由银行进行专业的资金运用,而保险公司只能获得固定的较低的存款利息,银行存款的利息已经远远不能使保险资金保值、增值了,保险公司必须开拓出投资新领域来保证其资金的收益性、安全性。

4、保险投资缺乏相应人才

保险投资涉及到存款、国债、证券等多个领域,因此保险投资人才必须对国家经济发展有远见,对各行业发展有底数,才能有胆略,有灵活性,善于捕获商机,在资本市场上获得丰厚的回报。而我国保险公司由于历史原因,现有员工基本上由干部、金融机构及政府部门调入和正规大学毕业生三部分组成,且前两部分约占公司员工的70%,年龄大都在40周岁以上。这样的人力资源结构,呈现出明显的弊端,即知识结构老化,缺乏创造力。保险公司要想从保险投资中获益,就必须引进相应人才,同时注重公司内部年轻人才的培养。

5、保险公司管理水平落后,影响保险投资收益

由于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管理体制落后,投资缺乏科学决策,许多公司在科学决策、内部约束机制方面比较薄弱。由此出现了许多领导项目贷款、人情贷款等。这些项目贷款很多无法收回投资本息,甚至成为呆账、坏账。管理水平的落后,影响了投资收益。

中国的保险公司要生存,保险事业要发展,客观上要求保险资金实现有效运用,但是这并不是说中国马上就完全放开对保险资金运用的限制,还有一些地方需要去完善,还有一些制度需要制定,这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三、建立我国保险投资体制的构想

(一)保险投资客观上需要建立有效投资体制

所谓保险投资体制是指保险投资活动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的总称。保险投资机制建立的目的在于提高保险投资的收益,降低投资风险。

保险公司的承保业务与投资业务是现代保险业的两个重要特征,其中保险投资业务已经成为现代保险公司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手段。一方面,保险投资业务的发展,将扩大保险公司的盈利,增加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和经营和稳定性。同时,保险公司收入的增加,将使保险公司有能力降低保险费率,减轻被保险人的负担,提高保险公司的竞争能力。我国保险业如果没有投资收益作为基础,加入WTO后,在承保业务上很难与国外保险公司进行价格(费率)竞争。另一方面,保险投资业务的发展和获利可以弥补业务上亏损,维持保险公司的生存和发展。如1987年英国两大保险公司保险业务亏损分别为0.64亿英镑和1.08亿英镑,而投资利润为2.04亿英镑和2.49英镑,盈亏相抵后,还有不小的综合盈利。从近期国际保险业的发展特点来看,保险公司的主要收益已经从传统的承保收益逐步转移为投资收益,如美国产险业务自1978年以来连续21年出现承保亏损,主要收益来自于投资收益。

由于保险经营是一种负债经营,因而保险资金的运用除了考虑投资的收益外,还必须保证投资的安全性。因此,市场的开放,投资工具的增加和投资规模的不断扩大,客观上需要保险公司进一步加强投资机制的建设,提高化解风险的能力,保证保险资金实现安全性和投资收益的协调。

(二)保险业应尽快建立、健全保险企业的制度和规范

建立和完善中国保险投资体制是一个系统工程。只有保险公司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加强经营管理,才可能为高水平、高效益的保险投资提供根本制度保证。如何加强经营管理,我个人认为可以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加大公司运作的透明度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运用法律武器,严惩那些损害股东权益的行为,有效地维护股东的权益。

第二、建立和完善对经理层的约束和激励机制,彻底改变旧的用人机制,让市场和竞争来决定经理的选拔,使经理的报酬与公司的业绩直接挂钩。

第三、加强管理创新,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摒弃旧的、传统的管理模式及其相应的管理方工和方法,创建新的管理模式及其相应的方式和方法。

(三)进一步拓宽资金运用渠道

保险资金运用是保险公司稳健经营的基础,是关系到保险公司经营状况的重要因素。

由于我国保险业起步较晚,加之其它种种原因,目前我国保险资金运用存在的问题是证券投资基金规模太小;保险公司无法控制入市资金的风险;在目前封闭式基金占据主流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只能被动的分红,其变现很难实现;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过窄;保险资金中短期严重。

针对这些问题,必须进一步拓宽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加快资金入市步伐,使我国保险业能够持续快速发展。

1、保险资金入市

(1)保险资金入市可以增强保险公司的盈利能力,如果运用得当,还可有效解决保险公司所面临的“利差损”问题。在《保险法》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投资,仅每年的利差损就有3至6个百分点,这为保险公司的长期发展埋下了巨大隐患。在银行存款的利率为2.25%,国债的买卖收益最多不过6%-7%,在同业拆借市场上,因资金量有限,所以收益率微乎其微。而在2000年保险公司投资证券基金的平均收益达12%。因此,保险资金入市,从长远来看,对保险公司增加盈利能力、解决“利差损”具有重要的意义。

(2)保险资金入市可以有效改善保险公司资产结构。如果允许保险资金按严格的比例进入证券市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资金闲置的压力。因为保险资金进入证券市场是进行股权的交易,在证券市场机制作用下,根据保险资金运用原则,保险公司必然将资金投入到效益好、有成长性的企业中去,这样客观上就使保险资产得到了相应的改善。

(3)从长期来看,保险资金入市对于启动保险消费将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保险资金入市无疑使国家找到一种对资金更有效的配置方法,从而使部分社会资金与证券市场之间形成纽带。在这个纽带的连接过程中,不但可以改变整个社

资金的结构,还可以使经济发展得到更大的保障,以便使国家、企业、个人以及保险公司更好的发展。

(4)保险资金入市,可以增强我国保险公司的国际竞争力。随着我国加入WTO,保险业面临着更大的冲击,承受着更大的压力。保险公司除了用提高服务质量来争取保单,扩大客户群外,其所得到的保费收入如何获取最大的安全收益是关键问题。在发达国家,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较我国畅通的多,除了存入银行和购买国债外,还可涉足证券市场甚至房地产业。所以,保险资金入市,可以增强我国保险公司与国外保险公司的竞争实力,更好地奠定加入WTO后的经济基础。

(5)保险资金入市可有效缓解证券市场中资金供给与需求之间的矛盾,有助于稳定证券市场。随着保险业的不断发展,可入市的保险资金的规模将越来越大,必将会改善证券市场的资金结构,它对证券市场的长期发展所起的作用也会越来越明显。

2、保险资金进入短期拆借市场。

尽管保险公司都有较高的信誉,但上前还不能以信用方式进入短期拆借市场,而须有抵押。如果能直接以信用方式进入短期拆借市场,可以为保险公司提高资金运用效率提供方便。

3、扩大可投资的企业债券范围。

目前保险资金只可购买铁路债券、电力债券和三峡债券,应扩大到其他的企业债券。尽管企业债券质地有好有坏,或者说存在风险,但应相信保险公司有一定的鉴别能力。

4、进行资产委托管理。

资产委托就是保险公司以合同的形式把资金委托给专业的资产管理公司进行运作。它的最大好处是保险公司省心省力,不必事事躬亲,同时由专业公司进行操作,也可确保较高回报。

公司投资论文第6篇

论文关键词:IPO募集资金,投向变更,公司特征

 

一、引言

IPO的成功发行对企业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它不仅可以使公司筹集大量资金投资新项目,扩大经营规模,实现公司战略目标,且有助于改善公司资本结构和公司治理,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从而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的目标。上市公司募股功能的发挥,对促进上市公司快速发展金融论文,提升上市公司的社会贡献水平也产生了重大影响。但是其发展也存在诸多问题和弊病有待解决,IPO上市公司变更募股资金投向就是其中的问题之一。这是因为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时的《招股说明书》,实际上都是对投资者的一种承诺,投资者据此做出投资与否的判断。如果投资者决定投资,就等于与上市公司签订以招股说明书为内容的投资合同,约定投资人出资,公司方面负责经营管理。所以IPO上市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实际是一种违约行为,这不仅直接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也严重影响了证券市场资源配置功能的发挥。而近年来,中国IPO募集资金投向变更行为越来越频繁,其用途变更已引起了各方人士的高度关注论文参考文献格式。因此,本文拟在股权分置改革背景下,通过采用公司特征作为主要研究变量,对IPO募集资金投向变更进行了实证研究,试图从中找出某些规律,为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和推动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提供一些帮助和建议。

二、文献综述

国外理论界对于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研究已经非常成熟和深入,但是由于国外的股票市场比较健全,监管得当金融论文,几乎没有随意变更IPO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现象,所以国外文献对此的研究也很少,未发现西方关于募资投向变更问题的相关研究成果。国外的大量研究都集中在融资的资本结构、成本、融资顺序等方面。但我们可以借鉴国外学者的研究方法和理论基础。国内对此问题的研究也始于1997年后,市场上出现大量变更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现象之后。

关于国内对IPO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我国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原因进行分析,并从客观因素和非客观因素两个方面进行分析论证。

2、研究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与变更前后公司业绩之间的关系,以此分析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变更是“善意”还是“恶意”以及募集资金投向变更对公司业绩影响是积极还是消极的。

3、分析了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投向变更引起的市场反应,检验公众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变更的反应以及影响这种反应的因素有哪些,并对不同种类募集资金变更的显著影响因素是否不同进行对比分析。

4、从战略与绩效的视角对我国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投向的多元化与变更的关系进行了研究。分析募集资金投向的多元化程度与变更程度相关关系。

5、对上市公司面对的制度约束分析的较多,缺乏对这些制度约束的形成机制及其历史演变进行分析。

三、研究假设

张为国、翟春燕(2005)得出了因主观因素发生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比例大于因客观因素变更的比例。并进一步说明上市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中国特殊的制度背景和现实因素所造成的。要改变目前这种现状,需要改变我国“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完善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论文参考文献格式。2005年4月29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向各上市公司及其股东、保荐机构、沪、深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下发了《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宣布正式启动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股权分置改革的实行使上市公司的大股东手中的股票价值与小股东一样伴随着二级市场的价格波动,大小股东的利益基础一致,这必然促使大股东关心公司二级市场的表现。段特奇(2003)认为上市公司发出的募集资金变更投向公告会在证券市场上产生传导效应金融论文,引起该公司股价下跌。据此,我们提出以下假设:

假设一:IPO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与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呈正相关。

如何防止内部人控制及大股东操纵、完善董事会的职能与结构,从而重树投资者的信心,成为全球范围内企业所关注和需要解决的问题。于是,人们开始意识到引入独立董事会制度以强化董事会的职能,确保董事会运作的公正、透明的必要性。从股东投资者层面来看,独立董事制度有利于制衡控股股东,监督经营者。独立董事有助于保持董事会独立性,维护所有股东利益,增加股东价值。董事会中的独立董事能为董事会提供知识、客观性、判断和平衡,从全体股东利益出发监督和监控公司管理层。因此,独立董事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会抑制IPO募集资金投向变更行为的发生,我们提出下面假设:

假设二:IPO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与独立董事比例呈负相关。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现象非常普遍。但在所有发生变更的行业中,以传统制造业所占比例最大,这是由于传统制造业处于完全竞争状态和微利状态,该行业主营业务利润率较低,如果把募集的资金用于主业金融论文,给企业带来的利润会很小,受高额利润的驱使,这就使得这些上市公司纷纷放弃原来拟投资项目,而改投其他收益率更高的项目或转向非实业投资领域以期获得高利润。而对于新兴行业来说本身主营业务具有很好的前景,公司处于高速发展时期,没有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动机。因此,可以得出以下假设:

假设三:IPO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与行业具有相关性论文参考文献格式。

募集资金变更实际上是对IPO公司《招股说明书》中可行性项目的否定,这是上市公司投资决策的失误,从实质上反映了我国上市公司普遍没有建立起细致有效的投资决策程序和规范。但这种规范化的决策程序的建立与公司规模是具有相关性的,我们知道公司规模越大,其公司治理结构越完善,也会有科学的规范投资决策机制为其提供支持,对可行性项目的论证相应的较充分。另外,公司规模越大,其受到各项监管也越多,所以不会轻易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据此,我们提出以下假设:

假设四:IPO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与公司规模呈负相关。

如果上市公司负债较多金融论文,很可能会盲目的拼凑一些项目,来解决资金短缺的燃眉之急,募集资金到手后,又找各种理由来说明原来的项目效益差,另外的项目好等来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同时,债较多、财务状况较恶劣的公司在遇到其他投资项目或是应对公司发展的其他需要时,没有其他渠道获得资金,只好使用募集来的资金。也就是说为了“圈钱”欺骗广大投资者。根据上述分析提出以下假设:

假设五:IPO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与公司资产负债率呈正相关。

从以上假设定义本文的变量,如下表:

变量定义

 

变量

代码

变量说明

预计符号

因变量

1

发生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0

没有发生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FS

变更年末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

+

DS

变更年末独立董事比例

INS

传统行业为1,新兴行业为0

  LnTA

变更年末资产总额对数

DA

公司投资论文第7篇

一般由项目背景、项目概要、市场分析、项目策略、产品线规划、销量预测及价格定位、主要性能参数、工程更改范围、物料成本分析、项目投资、项目计划、财务分析、提请批准事项等组成。1)项目背景主要分析项目实施的原因、必要性及目前项目进展状态。2)项目概要主要包含产品代号、投产时间、生命周期、总销量预计、总投资、产品生产地点、物料成本目标、财务分析等主要指标概述。3)市场分析主要分析产品的细分市场定位、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竞争车型及格局、目标客户群;产品竞争力、市场机会、市场营销策略等。4)项目策略包含产品策略、制造策略和采购策略。产品策略是明确产品开发主体、技术来源、技术水平、销售市场等;制造策略是明确从冲压到总装四大工艺的通过性分析、冲压自制件数量、焊接生产线设计理念、涂装及总装生产线建设原则等;采购策略是明确零部件、模具开发、关键设备等供应商选择原则。5)产品线规划为该平台各车型的车身样式、内外饰特征、发动机及变速器配置、排放标准、生命周期等。6)销量预测及价格定位是产品生命周期内全系车型销量预测、竞争车型与本产品的价格对比及优劣分析。7)主要性能参数为竞争车型与本产品的各项参数对比:车型尺寸、整备质量、动力总成配置、燃油经济性、法规要求、安全星级、性能目标等。8)工程更改范围是明确本产品为全新开发还是在某产品基础上进行更改,如果为更改产品,需明确更改的内容。9)物料成本是明确本产品的物料成本目标及对标分析。10)项目投资包含投资明细及总投资估算、资金来源、对标分析等,分资本性及费用性。11)项目计划主要为项目建议书、项目启动、验证数据、第一辆集成车完成、产品工艺验证、非售车、可售车、批量生产等项目关键节点。12)财务分析主要包含净销售收入、边际成本、边际贡献、结构成本、净收益、净现值、内部报筹率、盈亏平衡点、投资回收期、对标分析、如项目运营失败对公司影响等。13)提请决策事项是基于项目要求及以上各项分析,提请董事会批准项目实施及投资。

2生产能力建设类项目

一般由项目背景、中长期规划目标及分阶段实施计划、政策法规、建设策略、平面布局、物流路线、项目投资、项目计划、财务分析、提请决策事项等组成。1)项目背景、项目投资、财务分析、提请决策事项与产品开发类项目的内容类似。2)中长期规划目标及分阶段实施计划主要分析未来5年内规划的能力总体情况、实施地点、周期、步骤、能力损失或增加分析、目前状态及目标。3)政策法规主要分析涉及本项目能力建设相关的国家及地方政策法规要求、项目实施潜在风险评估及应对方案等。4)建设策略主要包含项目建设原则、产能及生产产品规划、产品通过性、建设质量标准、人机工程、生产班次、运行效率、安全环保消防目标等。5)平面布局为项目的车间及生产线、零部件及整车分配中心、公用站房及道路、职工停车场、办公区等平面布置方案。6)物流路线分与项目有关所有零部件供货及整车发运的厂外物流、供应商直供件及零部件分配中心分装件到车间线旁的厂内物流。包含物流路线、物流量、主要物流时段、物流频次、道路压力等。7)项目计划主要为公司及政府对项目的审批、关键供应商定点、项目设计及建设、安装、调试、试生产、生产爬坡等项目关键节点。

3报告附件

公司投资论文第8篇

关键词:上市公司风险投资优势

自上个世纪90年代开始,美国经济持续增长并一直保持前所未有的良好发展势头,这一现象被众多学者和经济界人士誉为“新经济”。有研究表明,美国“新经济”的形成是与其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分不开的。据估计,美国经济增长的70%来自于高新技术产业,而高新技术产业和风险投资是一对孪生兄弟,在风险投资贫瘠的土地上不可能出现高新技术产业的绿洲。撒切尔夫人曾说过,英国落后于美国的不在于高新技术而在于风险投资,风险投资对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所具有的巨大推动力是毋庸置疑的。在风险投资比较发达的西方国家,企业是风险投资的积极参与者,如1996年美国企业投资者的风险资本在总的风险资本中所占的比例达到30%,英国企业投资者的风险资本在总的风险资本中也占有18%,而我国的风险投资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财政,企业的风险投资所占比重很小,尚未发挥出应有的作用。本文就上市公司的风险投资问题进行研究。

一、上市公司进行风险投资的必要性

有研究表明,我国存在着两种不对称现象:一种是一些国有企业包括上市公司存在的低技术结构、低创新能力与高筹资能力的不对称;另一种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所存在的高科技含量、高增长潜力与低融资能力的不对称。这一方面使得上市公司筹集的大量资金因没有好的投资项目而闲置,或者在原有的主营业务上进行简单的扩张,或者存放于银行以获取较低的利息收益,或者简单地投资于债券以使资金得到保值,这些都造成了资金的大量浪费;而另一方面,大量高新技术成果因资金缺乏无法实现产业化,又造成技术资源的大量浪费。据统计,我国近几年来每年都有将近3万项的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只有20%,形成产业规模的不过5%,从而严重地制约了我国经济的发展。针对这种资金和技术配置错位的情况,笔者设想:如果上市公司进行风险投资,便可以将上市公司的高筹资能力和高新技术企业的高科技含量相结合,既可为高新技术企业解决资金危机,也可使上市公司进行技术改造和产业升级,实现上市公司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双赢。上市公司进行风险投资的必要性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为上市公司的大量资金寻求了好的出路。上市公司是我国企业中的优秀代表,他们具有比较高的筹资能力,可以通过在证券市场发行股票、债券或从银行贷款取得大量资金。但由于我国现处于买方市场,在物质和资本丰富的买方市场下,资本要想得到较好的收益日益困难,尤其是在竞争激烈、成熟的传统投资领域,要想得到较高的投资报酬率很难,投资者必须寻找新的投资机会。高新技术企业具有较高的成长性,投资于高新技术企业可以获得比传统投资高的收益,当然也要冒着较高的投资风险,所以风险投资是上市公司资本的一个好去处。

2.降低上市公司内部研发的风险,使上市公司获得新的技术创新源。21世纪是信息时代,在信息社会里,技术的发展可谓日新月异,企业之间的竞争主要表现为技术上的竞争,企业只有科技上不断创新并处于领先地位才能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上市公司要想获得新的技术创新源,途径主要有两种:一是通过公司内部研发直接获得,二是通过风险投资投资于高新技术企业间接取得。上市公司如果通过内部研发直接投资于高新技术,将可能由于较高的技术风险和市场风险面临投资失败;上市公司如果通过风险投资投资于具有一定技术和市场基础的高新技术企业,同时辅之以良好的运作优势,将会极大地提高投资的成功率,从而凭借高新技术企业来不断更新自己的技术,使企业跟上科技进步的步伐而不断地发展壮大。如著名的朗讯科技成功的一个重要原因便在于他的技术优势,其贝尔实验室拥有遍布全球25个国家的3万多位专家,曾诞生出11位诺贝尔奖得主,平均每个工作日创造4项专利,其中功不可没的便是朗讯科技全额投资设立的风险投资子公司在对朗讯科技具有战略意义的光通讯、半导体和电子商务等具有高成长性的高新技术企业的风险投资,弥补了公司内部研发的不足,使公司可以迅速地进入新的领域。

3.有利于带动我国风险投资事业的发展。我国的风险投资起步比较晚,相对于风险投资比较发达的西方国家来说,风险投资还不够发达,鉴于风险投资对一国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我们应该努力地发展我国的风险投资事业。风险投资不仅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更需要投资者的投资理念和管理方式的投入,这是一般企业所无法达到的。而上市公司是我国企业中的先进代表,其在资金、人才和管理等多方面具有其他企业所无法比拟的优势,所以由上市公司来带动我国风险投资事业的发展是最合适不过了。

二、上市公司从事风险投资的优势

上市公司在从事风险投资方面具有的优势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资金优势。高新技术企业具有高投入、高风险和高成长的特性,在其创立和成长期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但由于风险高,使得高新技术企业很难从传统的融资渠道取得资金,而上市公司可以通过在证券市场上发行股票、债券或从银行贷款取得大量资金,这些资金大多是权益资本,没有还本付息的限制性约束,这些特性都非常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资金需求,所以在资金方面上市公司具有明显的优势。

2.运作优势。风险投资不仅是资金的投入,更有投资者的投资理念和管理方式的投入。由于上市公司是我国企业中的先进代表,处于市场竞争的最前沿,其在经营管理和风险管理等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另外,上市公司一般和证券公司、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具有密切的联系,这些专业机构的帮助将会加大上市公司在风险投资运作方面的成功率。

3.风险资本的退出优势。任何资金都有逐利和避险的特征,风险资本也不例外。企业之所以进行风险投资也主要是因为高新技术企业具有较高的成长性,等到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壮大后便可将手中持有的股权出售而获得较高的投资收益。由于我国的主板市场规定的门槛比较高,风险资本的退出主要是通过二板市场,但由于我国建立二板市场较晚,风险资本退出机制不全,致使一般的风险投资发展不畅。上市公司可以充分利用现有的主板市场进行资本运作,达到风险资本的退出,从而获取收益。

三、上市公司进行风险投资的方式

上市公司进行风险投资的方式总的来说有以下两种:

1.直接投资。所谓直接投资就是指上市公司通过收购兼并或参股投资于高新技术企业,即直接将资金投向高新技术企业。这种方式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委托成本,能扩大公司的规模和科技实力,但是风险比较集中,一般只适用投资于与自身产业比较接近的高新技术领域,因为风险投资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工程技术、市场营销、资本运营等多方面,如果介入自己不熟悉的领域就会缺乏相关的知识、人才和经验,这无疑会加大投资的风险。

2.间接投资。所谓间接投资就是先投资设立风险投资公司或投资于风险投资公司,然后再由风险投资公司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投资。这种方式下企业的出资额可多可少,由企业根据自己的资金情况来确定,因为是集合投资,投资比较分散,另外风险投资公司具有专业的管理优势,所以投资风险相对直接投资要小得多,也不受投资领域的限制,但是,这种方式不利于上市公司全面提升主营业务的科技实力和改变业务方向,一般只使用于资金实力相对不是很雄厚的上市公司。

通过上市公司进行风险投资的必要性和具有的优势的分析可以知道,上市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将会实现上市公司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双赢。但同时我们也应该认识到上市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并不是公司的主要经营业务,虽然对外投资日益成为公司经营中的重要一环,投资收益在公司收益总额中也占有相当的比重,但是看一个企业是否具有发展前景仍然是看他的主业经营得如何,所以上市公司作为风险投资者同专业风险投资者在公司资金的分配上和风险投资对象的选择上等方面应有所区别,在公司资金的分配上应以主业为主,在风险投资对象的选择上也应选择那些处于成长期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尽量降低投资风险。我们相信,在上市公司的带动下,我国的风险投资事业将会取得前所未有的发展。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