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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制度论文赏析八篇

时间:2023-03-16 15:54:41

治理制度论文

治理制度论文第1篇

摘要:我国民营企业大都采用的家族治理模式,成为阻碍民营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民营企业治理制度创新的目标是建立股东、债权人、经营者和员工等资本所有者共同治理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其主要包括治理主体的创新与治理机制的创新。

关键词:民营企业;家族治理模式;治理主体创新;治理机制创新

前言

全世界每天都有成千上万的民营企业在生生灭灭,只有少数民营企业在竞争中脱颖而出并得以延续和发展。可持续发展已经成为民营企业生存和发展壮大的关键问题。对民营企业实施制度创新是其成长发展过程中的必然选择。治理制度创新将构成民营企业制度创新的主要环节。

一、民营企业治理的一般理论

传统意义上的企业治理起源于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它是企业制度不断发展的产物。在生产资料私有制下,企业经历了从单业主制到合伙制,再到股份制的发展过程。在此背景下,以“有限责任”和“两权分离”为根本特征的现代股份制企业形式应运而生。股份企业的最基本特征是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可以说,传统意义上的企业治理就是源于两权分离而产生的委托-问题。这需要良好的激励约束机制,以使人在实现委托人目标的同时,实现自己的利益,达到“双赢”的效果。

两权分离是传统意义上企业治理产生的源头。按照这种理论,似乎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一的企业里,就不应该存在治理的问题。我们知道,资产属于私人所有的民营企业最大的特征就是两权合一,而在民营企业中,治理问题一直是抑制其成长和可持续发展的最大“瓶颈”。看来,传统意义上的治理理论已经无法解释民营企业的治理问题,为此,我们必须重新思考民营企业的治理理论。笔者认为,现代企业治理源于企业具备独立的人格。也就是说,企业人格独立是现代企业治理的最基本的前提条件。当然,两权分离在一定程度上确实引发了治理问题,如“内部人控制”,但是这只是个表面原因,它是企业独立人格在所有权安排中的一个表象反映而已,企业的独立人格才是治理问题产生的最深层次的原因。或者说,两权分离只是具有独立人格的企业所有权安排的一种形式,它本质上也可归结为企业的一种治理结构,不过是一种现代意义上的治理结构。

二、我国民营企业治理模式的现实分析

民营企业采用家族治理模式,在企业发展的初期,有利于增强企业的凝聚力,提高企业的稳定性,加快企业的决策速度,因而是有效率的,对企业的成长具有一定的作用。但是一旦企业规模扩大,产业资本日益社会化,家族治理模式所具有的缺陷便暴露无遗,而且这些缺陷逐渐成为阻碍民营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家族治理模式的缺陷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家族股东“一股独大”,损害了广大小股东的利益。在民营企业中,企业创业者或其家族作为大股东“一股独大”,控制着企业的所有权和主要经营管理权,并主导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家族外的小股东由于人数众多,人员分散,所持股份少,一般很难介入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所进行的重大决策和重要经营活动,就由掌握企业控制权的家族成员围绕着家族的利益展开,而很少围绕包括小股东在内的所有股东的利益展开。另外,在小股东不能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实施必要的监督的情况下,家族控股大股东或其经营者的道德风险,严重地损害了广大小股东的利益,小股东的利益无法得到保护。

第二,个人财产所有权与企业法人所有权不分。在我国民营企业中,企业法人所有权深受家族个人所有权的干扰和控制。对于民营有限责任企业而言,企业组织只是一种形式,民营企业并没有按规范的法人企业来运作,没有健全的企业法人制度来保证企业以独立的法人资格存在。民营企业个人财产所有权,在企业的经营和继承问题上,对企业法人所有权进行大量的干预和控制。

第三,企业主“家长制”作风严重,高度集中化的管理方式排斥人力资本的民主参与和决策。在我国民营企业中,这种“家长制”决策机制固化了民营企业主的“心智模式”,使他们变得更加专制和跋扈。这会不断加大企业主决策失误的可能性。而随着知识经济和信息时代的到来,企业的成长更多地依赖于知识和人力资本,依赖于人力资本在企业经营过程中的积极参与和决策。市场里的企业是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的特别合约,而排斥人力资本民主参与决策的民营企业主的“家长制”作风,必将越来越阻碍民营企业的发展。

三、我国民营企业治理制度创新的目标和思路

1.治理主体的创新。谁参与治理,是出资者还是利益相关者?这是民营企业治理主体的问题。传统意义上的企业治理理论认为,治理源于两权分离,这实际上就是对民营企业治理主体应按股东的逻辑认定,其表现为资本雇佣劳动条件下的单边治理结构。在这一结构中,民营企业的治理主体是雇主或股东。基于企业独立人格的治理理论,强调民营企业的法人性和建立规范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因此,民营企业的治理主体就是主要利益相关者,即资本所有者,包括:股东、债权人、经营者和一般雇员。这是因为,一方面,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前提是企业的法人财产,而不仅仅是股东投入的资产。企业法人财产包括实物资产、金融资产及无形资产。这些资产主要由股东的直接投资和债权人的债权形成。如果股东凭借其专用性资产获取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那么债权人也可以凭借其债权参与治理。同时,债权人的债权若无抵押,一旦企业亏损或破产,其损失也不可低估。故债权人应当成为民营企业的治理主体。另一方面,经营者和一般员工等人力资本所有者在企业中倾注了大量的心血,一旦企业面临亏损或倒闭,不仅面临青春年华与自信心等的投资损失,甚至会危及自己及其家人的生存。同时,当代民营企业的发展越来越依赖于经营者和员工的人力资本。随着竞争日趋激烈,企业要巩固自己的竞争优势,必须有充足的创新能力,而创新能力只能来自于这些人力资本所有者——企业经营者和员工。

2.治理机制的创新。如何合理分配企业所有权或治理权,企业所有权或治理权如何行使?这是民营企业治理机制的问题。为建立高效能的治理机制,民营企业要注意和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在保证股东利益的基础上,坚持资本所有者利益最大化将是民营企业治理的根本宗旨。如上所述,传统意义上的治理理论强调股东利益最大化是企业生产经营的目标,而企业独立人格的治理理论,坚持在保证股东利益基础上实现资本所有者利益最大化的治理原则。它坚持利益相关者理论,强调资本所有者是主要利益相关者,只有资本所有者才能够拥有企业所有权,才能成为治理主体,才能拥有治理权。无论作为物质资本所有者的股东和债权人,还是作为人力资本所有者的经营者和员工,他们都对民营企业做了专用性投资,因而都应该拥有企业的所有权,成为治理的主体。他们与民营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高度相关,他们的利益最大化理所当然地成为企业生产经营所追求的目标。

(2)治理形式多样化。现在论述民营企业或民营企业制度创新的文章很多,但是它们大都把完全的社会化,看作成实现民营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唯一必然趋势。完全社会化,实际上就是放弃家族所有或控股,把民营企业变为完整的社会化企业,在此意义上构建现代化的企业治理结构,这种治理结构可能是民营的,也可能是公有的,那要看控股主体是谁,谁是第一大股东。我们认为,完全社会化在理论上成立,在实践上也不乏其例,不过它并不是民营企业发展的惟一趋势。因为完全社会化是在民营企业遇到资金“瓶颈”和融资渠道不畅等问题下的无奈选择,因为市场上的“经济人”是不会随便把视作为自己或其家族的财产社会化的,只要解决了民营企业的资金来源问题,非社会化将是民营企业治理形式的首要选择。

(3)科学划分三会权责,实施民主化的管理方式。民营企业的家族治理模式表现出的“家长制”作风,已经使得企业内部的董事会、监事会形同虚设,企业事务无论大小,皆以企业主“家长”为准,这与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要求是不相符的。为此,民营企业要科学地划分董事会、经理班子、监事会的权责:董事会负责决定企业发展战略、方针、长期经营计划及人事安排等重大事项;企业经营班子负责经营管理工作;企业监事会要通过有关制度建设等措施,对企业董事会与经营者行为,企业财务与投资等有关决策行为进行监督。同时,民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要实施民主化的管理方式,不断吸收人力资本的参与和决策。这要求企业主建立与员工的协商对话制度。

参考文献:

[1]李维安.现代治理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2]周其仁.市场里的企业:一个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的特别合约[J].经济研究,1996,(6):71~72.

治理制度论文第2篇

二、每周一上午8:30进行局机关政治理论学习,学习由局机关党委副书记主持,下属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局机关干部职工参加。

三、每月第一周周一召开中心组学习会议,学习由局机关党委(党组)书记主持,学习有关政策法规及县委县政府有关文件。每季度研讨交流不少于1次。

四、分管领导要及时督促局办公室认真精心安排每周周一的学习内容,主要包括党规,重要讲话精神,中央及省市县重要文件和有关会议精神、领导讲话,行业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和近期相关文件等。

五、全体干部职工要严格遵守学习纪律,按时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学习期间不准迟到、不准早退、不准大声喧哗,更不准接打电话。因工作需要不能参加的,要提前向局分管领导履行请假手续,无特殊情况不得缺席。

治理制度论文第3篇

[摘要]本文对会计信息失真、特别是违法造假的会计信息失真现象,以四川红光实业公司的案例为分析对象,从我国现有制度安排的角度进行分析。分析认为,现有的制度安排本身排斥高质量的会计信息,并诱发会计信息违法性失真。本文分析的政策性意义在于:会计信息失真的治理,不仅仅是一部《会计法》或相应的会计技术规范所能解决的,相关的法律制度安排等才是解决会计信息失真的治本之举。

[关键词]制度安排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红光公司

一、引言

为寻求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我国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先后制订并了数十项相关的法规与制度,如《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务院)、《企业会计准则》、《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上为财政部)、《上市公司财务报表披露细则》(中国证监会)等。1999年10月31日,第二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正式,并要求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新《会计法》的修订、颁布与实行,被认为是旨在改善我国会计信息质量、杜绝虚假会计信息。与之相适应,财政部又于2000年12月了《企业会计制度》。所有这些努力,无疑,会在一定程度上促成提高我国的会计信息质量。

但是,会计信息具有经济后果,已为理论界从多个角度进行验证。会计信息质量的提高,必将改变原有市场上各利益团体的利益安排。显然,那些利益受损的团体将不会为追求高质量的会计信息而自愿放弃既得利益。换言之,仅仅依靠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本身,应当不会显著地改变会计信息质量。

如果将现代市场经济环境下助人和主体一般性地界定为“逐利的理性经济人”,那么,他(们)的行为模式主要取决于该项行为所可能产生的经济后果。而某项行为的经济后果又在相当程度上受当时的制度安排所决定。“制度可以定义为社会中个人所遵循的行为规则”。换言之,是某一时期社会的制度安排,决定了人们的行为方式。将这一基本推论用于会计信息的提供行为与会计信息质量的分析中,可以认为,提供会计信息的行为与当时社会的制度不可分离。如果一定时期的制度安排鼓励提供高质量的会计信息,并对实施这种行为的主体给予奖励,则市场上普遍提供的会计信息,其质量应当能令人满意;反之,如果市场不奖励、甚至惩罚提供高质量会计信息的主体,那些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主体又能获得不菲的收益,则市场上普遍流行的会计信息,虚假成份必定居多。

本文将依照这一逻辑展开。其中,第二部分主要讨论制度安排对会计信息提供的影响及相关的市场激励或惩罚,以期构建一个一般性的分析框架;第三部分简要描述红光实业案例,为下文的分析与讨论,提供基础;第四部分是本文讨论的重心,将以第二部分所形成的基本分析框架为工具,讨论红光实业案例中各行为主体的激励与约束分布;最后是必要的讨论与本文结论。

二、制度安排与个体行为:一个分析框架

什么是制度?经济学界存在多种解释。早期的制度经济学家康芒斯将制度定义为“集体行动控制个人行动”,集体行动包括从元组织的习俗到有组织的机构以至国家,它们对个体行动的控制是通过利益诱导(用康芒斯的话:对个人有益)和禁例的方式进行的(康芒斯,中译本,第二章)。换言之,制度可以决定(通过诱导或禁止)个人行为。舒尔茨(T·Schultz)认为,制度是行为规则,它们涉及社会、政治及经济行为。例如,它们包括管束结婚与离婚的规则、支配政治权力的配置与使用的宪法中所内含的规则,以及确立由市场资本主义或政府来分配资源与收入的规则(科斯等著,中译本,1994,第253页)。作为制度决定论者,诺斯对制度先后有过多次描述与界定,他在《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一书中将制度抽象为:“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或者,更规范地说,是人为设计的约束(vpmdytsomyd),用于界定人与人之间的交往”。

当康芒斯说制度通过利益诱导或禁例的方式影响个体行为时,他已经说明制度对个体行为产生影响的方式:利益。如果将每个个体都视为有限理性的经济人,那么,他们的行为准则——或者说他们决定采取或不采取某项行为的主要考虑——就是经济上是否有效。人是社会人,他(们)的各种行为离不开相应的社会制度安排:他们能否获取报酬,取决于社会制度对其行为是否认可;获取报酬的高低,取决于社会制度对其行为认可度的高低;社会制度还通过惩罚手段限制或禁止某项行为;等等。换言之,社会制度通过鼓励或惩罚某一行为,以诱导或禁止该项行为。比如,英国早期保护私有产权制度,使得那些从事各种发明创造以及工商企业的人,获取了高额报酬,从而有更多的人加入其中,最终,促使英国最先完成工业革命;我国1999年后的国有国营企业组织制度安排下,企业经营好坏与个人的报酬没有直接关系,这使得企业经营业绩普遍走低;我国20世纪80年代开始推行的计划生育政策,就是通过严厉的惩罚措施逐步推行的。

严格地说,制度与制度的执行是两个相对独立的概念。其中,制度就是指各种成文或不成文的制度安排,比如我国的《公司法》、各种成文的会计准则和中国证监会的信息披露细则;制度的执行更多地体现在相关的法律制度安排以及各种实际的判例上。书面的成文制度是否有效,主要取决于该制度能否真正得到执行。一个无法得到执行的制度,就不具有基本的约束力。

如果将会计信息视为一种相对独立的“物品”,那么,它也具有相应的“制造者”和“消费者”。从理性经济人角度来看,任何一个“制造”或“消费”会计信息的主体,都能(至少是期望能)从“制造”或“消费”的行为中获取收益。这样,与会计信息的提供、消费等有关的制度安排,在相当程度上决定了会计信息的提供与消费的方式。质量等行为。

以本文所讨论的红光公司案例发生的时间为基准,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制度安排至少包括如下一些法律与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国务院《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1993)、《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3)、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和《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等。这些法律与法规为上市公司提供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提供了技术上的保证。问题在于:上述法律法规中有关会计信息质量的相关规定,能否在实践中得到有效执行。从事后披露的具体情况来看,这些法律法规没有得到执行。因而,下文的分析与讨论,更多地将侧重在制度的执行方面,即:执行与违反制度的成本效益对比问题。

三、红光实业:案例介绍

1.“红光实业”的上市过程

红光实业是成都红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简称,1997年6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代码为600083。其前身是国营红光电子管厂,始建于1958年,是在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该厂是我国“一五”期间156项重点工程项目之一,是我国最早建成的大型综合性电子束器件基地,也是我国第一只彩色显像管的诞生地。

经成都市体改委(1992162号文批准,1993年5月,由原国营红光电子管厂以其全部生产经营性净资产投入,联合四川省信托投资公司、中国银行四川省分行、交通银行成都分行作为发起人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本公司。成都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认定红光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成科工字[1999]019号文),技术中心被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认定为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集团)技术中心(国经贸技(1995)374号文),1995年12月被四川省人民政府、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川府函[1995]517号文)列为全国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发字[1997]246号文和[1997]247号文批准,红光公司于1997年5月23日以每股6·05元的价格向社会公众发行7,000万股社会公众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30·43%,实际筹得4·1亿元资金。

2.上市前的相关信息披露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方式与渠道中,“上市公告书”和“招股说明书”是主要部分。此外,相关渠道(从当时来看,主要是证券类报纸和电视、广播评论)的介绍与评论,也构成信息来源的一部分。但公司能否取得上市资格、公司新股发行价格的确定等,主要取决于由上市公司提供、经相关中介机构认定的财务资料等信息。而这部分信息也构成了“上市公告书”和“招股说明书”的主体。因此,下面对相关信息披露的介绍,主要基于红光实业上市前所公开披露的这两份文件。

在当时公司上市采取“总量控制,限报家数”的政策下,公司如果取得“稀缺”的“额度”,则财务资料成为后期上市运作最为关键的因素:顺利通过中国证监会的批准并取得较好的发行价格。红光实业披露的经成都市蜀都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市前三年销售收人和利润总额情况如下(单位:万元):

项目/年份1996年1995年1994年

主营业务收入42,49295,67683,771

利润总额6,33111,6859,042

净利润5,4287,8606,076

红光公司在1997年4月(股票公开发行前一个月),进行了一次1:0.4的缩股,将原来4亿股的总股数缩为1.6亿股。再按缩股后的股数对前三年净利润计算每股收益,倒算出1994一1996年的每股税后利润分别为0·380元、0·491元、0·339元;在此基础上,确定了每股6·05元的发行价格。

除财务信息外,关于拟上市公司的一些描述性信息也颇受关注,特别是关于该公司发展前景的信息。理论上,中国证监会不能也不应当批准一个没有发展前景的公司上市,因此,如何将拟上市公司的前景描述的“动听”且“诱人”,是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的主要任务之一。从红光实业所提供的“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中,我们可以发现,该公司是一家“前途光明灿烂”的电子企业。同时,按照招股说明书的格式要求,红光公司还提供了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盈利预测数字:

“预计公司1997年度全年净利润7,055万元,每股税后利润(全面摊薄)0·3063元/股,每股税后利润(加权平均)0·3513元/股。”部分由于上述信息包装,再配合当时整个股票市场的大势,红光实业(1983)的上市认购中签率不足2·8%,锁定认购资金133亿元。

3.中国证监会的调查结果

红光实业(1983)1997年6月初股票上市发行,募集了4·1亿元资金;当年年报披露亏损1·98亿元、每股收益为-0·86元。当年上市、当年亏损,开中国股票市场之先河。为此,中国证监会进行了调查,并公布了调查结果:

1.编造虚假利润,骗取上市资格

红光公司在股票发行上市申报材料中称1996年度盈利5,000万元。经查实,红光公司通过虚构产品销售、虚增产品库存和违规帐务处理等手段,虚报利润15,700万元,1996年实际亏损10,300万元。

2.少报亏损,欺骗投资者

红光公司上市后,在1997年8月公布的中期报告中,将亏损6,500万元虚报为净盈利1,674万元,虚构利润8,174万元;在1998年4月公布的1997年年度报告中,将实际亏损22,952万元(相当于募集资金的55·9%)披露为亏损19,8仍万元,少报亏损3,152万元。

3.隐瞒重大事项

红光公司在股票发行上市申报材料中,对其关键生产设备彩玻池炉废品率上升,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的重大事实未诈任何披露。显然,如果红光公司在事先如实披露其亏损和生产设备不能正常运行的事实,它将无法取得上市资格;即便取得了上市资格,上市募股,也很难取得成功。

4.相关的法律诉讼与结果

红光因报告巨额亏损,导致股价大跌,资本市场投资者损失惨重。此后,198年12月,上海股民姜女士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诉讼红光公司管理层;2000年初,上海市民吴先生在成都再次红光公司管理当局,但这两讼都被以“人的损失与被人的违规行为无必然因果关系,该纠纷不属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为由,裁决不予受理。

在股民自发不予受理的同时,2000年1月,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以犯欺诈发行股票罪,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00年12月14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红光公司罚金人民币100万元;有关责任人员何行毅、焉占翠、刘正齐、陈哨兵被分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现行的制度安排需要真实会计信息吗?

从红光公司上市过程来看,围绕会计信息,有这样几个相关的利益方:企业管理当局和控股股东、股票市场的投资者(含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中介机构、地方政府、申国证监会。它们在公司上市过程中的作用及对信息质量的要求,也各有不同。但总体而言,对真实会计信息的需求制度,并未确立。

1.上市公司管理当局和控股股东理当局提供虚假信息,没有任何法律风险。2000年1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以欺诈发行股票罪对红光公司管理层的。2000年12月14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红光公司罚金人民币100万元;有关责任人员何行毅、焉占翠、刘正齐、陈哨兵被分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判决向市场传递的信号是:上市公司管理层即便不存在个人犯罪行为,也要承担披露虚假会计信息的法律风险当然,由政府监督所形成的法律风险,与由股东出面、要求公司管理层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是两种不同的法律风险。其中,前者的刑事风险基于市场危机暴发、具有严重的社会后果,政府才出面干涉,它充其量只是一种威慑力量,构不成日常监督;后者则是一种日常监督力量,能有效监督公司管理层的舞弊现象。

2.各级政府和管理机构

理论上,政府只是经济规则的制订者和监督者,本身不参与市场运行。但我国数十年国有国营的经济模式,导致政府对具体的经济活动不能“置身事外”,总是存在“亲历亲为”的冲动。

张维迎等的分析表明: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之间存在争利博弈。这种分析也适用于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的上市过程。我们知道,本地区经济发展程度是每一级政府所高度关注的,在由中央政府统一确定上市额度的前提条件下,努力争取让本地或本部门更多的公司上市,是当地政府(横向)或中央部委(纵向)“份内”、“义不容辞”的责任。

各级政府致力发展经济,与虚假会计信息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联系。但是,我国国有企业大面积亏损的事实将二者“有机”联系起来。将一个亏损企业推向资本市场,不仅为困难企业筹集巨额资金,暂时缓解危机,而且也增加了当地经济的“活力指数”,上市公司的数量曾一度成为各地方政府经济发展程度的一个特征值。显然,没有虚假会计信息的“帮助”,任何一个亏损或陷入困境的国有企业,是无法直接通过事先设定的公司上市标准要求的。

红光实业上市过程中,当地政府的参与度非常高。这从红光实业的上市公告书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披露中也可得到证实。如成都市体制改革委员会(1992162号成都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成科工字[1994]019号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函[1995]517号文)等。如果说1992年改组为股份公司的函是一种必须的职务行为,那么,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则是“锦上添花”,而四川省人民政府推荐将红光列入全国百家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更体现当地政府对骇企业的“厚爱”。恭居全国百家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在取得上市额度方面,具有较大的优势。

各级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对上市公司、尤其是国有上市公司陷入程度之深,从红光事后寻求重组的过程,也可得到证实。比如,第一个方案是由长虹重组红光,尽管没有明确报道,但其中政府意向是很明确的;第二个方案是广东福地出面重组,从公开报道来看,成都市政府、市经委在其中的作用,非常直接。而与红光情况类似的郑百文(600898),重组过程也与政府关系密切。

政府鼓励或默认企业提供虚假会计信息,是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直到现在,我们仍然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实际上,政府直接造假数字(如夸大统计数字)都不承担法律责任更何况只是支持或默认下属企业造假会计信息。这在大庆联谊(600065)一案中也有所体现:尽管受大庆联谊一案影响而获罪的人数,在虚假上市处理上是空前的,但从中纪委监察部的通报来看,受处罚的只是拿钱的。至于黑龙江省体改委将1997年的批复倒签为1993年,其直接经办人是否承担相应的责任,不得而知。

3.中介机构

目前,国有企业改组上市过程中必须涉及到的中介机构主要有:资产评估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券商、律师。其中,资产评估事务所负责对拟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等进行价值评定;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上市前三年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进行审计验证;券商将负责上市申请的全过程,包括上市前的辅导、上市相关材料的准备以及最后上市发行;律师主要负责对相关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按照事后经中国证监会披露的资料看,红光实业上市过程支付的各项费用为14%万元,其中,支付给中兴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8山万元、中兴企业托管有限公司(后者为红光公司的财务顾问)100万元、成都资产评估事务所10万元、蜀都会计师事务所30万元、四川经济律师事务所23万元、北京市国方律师事务所扔万元。中国证监会事后的处罚包括:没收上述中介机构在红光实业上市过程中的全部收入;对中兴信托罚款200万(为业务收入的25%)、中兴企业托管50万(业务收入的50%)、成都资产评估事务所20万(业务收入的200%)、蜀都会计师事务所60万(业务收人的200%)、四川省经济律师事务所20万(业务收入的200%)、国方律师事务所60(业务收入的200%);吊销中兴信托股票承销和证券自营业务许可,暂停蜀都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3年,此外,所有直接参与红光实业上市的各经办人员都被吊销相应的资格,禁入证券市场。

上述处罚是中国证监会自19光年开始对石油大明(0406)缩股事件查处以来,最严重的一次。其中,取消中兴信托的股票承销和证券自营业务及暂停蜀都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3年,实际上等于取消了这两个机构高利润的证券中介业务资格。蜀都会计师事务所就此退出了上市公司发行与年度审计市场。而在此之前,对会计师事务所最严重的处罚也就是涉及琼民源事件的中华会计师事务所,暂停证券业务6个月可以说,在红光事件处理之前,中介机构对协助或认可公司上市过程中的各种虚假信息的行为,风险意识薄弱。

进言之,即便中介机构意识到风险的存在,但是,由于包括券商、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在内的中介机构,198年之前都是国有或挂靠某个政府部门,其行为在相当程度上受到当地政府意志的左右。以会计师事务所——对会计信息质量风险感受最为直接的中介机构——为例,由于我国到目前为止对会计信息的审计需求,主要是由政府创造的,而非市场的内在要求[7],市场不会用价格差异来区别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的高低;Defond、Wong、Li还验证,随着独立审计准则的,审计质量不断提高,一些执业标准较严的大会计师事务所,其市场份额下降,而执业标准相对较宽松的小会计师事务所,市场份额上升,这也表明:会计师事务所并没有形成一种拒绝虚假会计信息的机制。

目前我国不健全的法律制度、特别是没有严格的民事赔偿制度,也在相当程度上助长了中介机构的冒险意识。在美国,巨额潜在诉讼风险,迫使会计师事务所行为稳健的假设已得到验证。巨额赔偿责任增加了会计师事务所的机会成本,提高了会计师事务所签发虚假会计信息的门槛要求。遗憾的是,我国目前尚末建立这种法律制度,红光事件之后,上海、成都两地的股民曾向当地法院红光公司管理当局和中介机构,要求赔偿损失,但被法院拒绝受理,这实际上保护了中介机构的造假收益。

4.关于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监会在股票上市过程中,承担了一个全能的角色,既负责新上市公司的资格审查,也负责日常上市管理,包括对事故的处理。

中国证监会对会计信息的需求,是相互矛盾的。作为中国资本市场的“监护人”,它希望资本市场不出现任何危机和事故、特别是源于自身工作失误所导致的事故,而上市前的虚假会计信息所引发的资本市场危机,当然是其自身工作的失误乳就这一角度看,中国证监会不希望企业借助虚假会计信息上市。

另一方面,中国证监会又是政府职能部门,它理应贯彻中央政府的主要方针、政策。比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1999年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证监[1997]13号)要求,“为利用股票市场促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1997年股票发行将重点支持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具有经济规模、处于行业排头地位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各地、各部门在选择企业时,要优先推选符合发行上市条件的国家确定的1000家重点国有企业、100家企业集团以及100家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特别要优先鼓励和支持优势国有企业通过发行股票收购兼并有发展前景但目前还亏损的企业,实现资产优化组合,增强企业实力。”

1997年6月上市的红光实业,就是100家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之一。

由中国证监会政策研究室编写的“中国证券市场发展报告”1999,第二章的标题是“发挥证券市场功能,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各节的标题依次是:充分利用证券市场融资渠道,增强国有企业的实力;推动国有企业重组,帮助国有企业解困;促进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积极开拓国际资本市场,强化企业的国际竞争力;1999年继续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措施。其中还特别提供了一个统计数字:截至1998年底,国家确定的512家重点国有企业已有251家改制上市,占总数的49%;100户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中已有47家改制上市,占总数的47%。

鉴于我国国有大中型企业1998年以前总体效益低下的事实,中国证监会在履行政府职能、扶持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角色中,如果没有必要的约束和限制机制(比如,在红光实业事件中被诉讼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为,包括红光实业在内的所有公司上市,都经过了中国证监会的审查),那么,它完全可以不关注会计信息是否造假,主要精力将集中在:如何更好地、更出色地履行中央政府宏观政策的需要。而中国资本市场上所流行的“包装上市”、“捆绑上市”等术语,也表明中国证监会的审查并没有起到过滤虚假信息的作用;Aharony、林舒和魏明海的研究结果都表明,公司上市前的过度包装,影响到上市后的效益。

五、讨论与结论

制度的作用在于通过利益诱导个体的行为。当某个个体的行为不符合现有制度的规范时,法律应当能提供足够有效的强制力,如通过惩罚使得个体行为不经济。在我国,提供真实、有效的会计信息,是现行制度的规范性要求。这一要求通过《公司法》、《会计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国证监会的信息披露指南、财政部的各项会计准则与制度等加以体现。但相应的制度执行、监管与惩罚力度却不明确,惩罚对象也不具体。往往出现受益者、授意者不受罚,执行人员却"代人受过"的现象。在这样一个制度环境下,期望上市公司全面改进会计信息质量、提供真实且可靠的会计信息,是不现实的。

1999年底颁布、2000年7月1日起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次修订),将会计信息的责任主体界定为企业管理当局,这对改进会计信息质量,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但是,在我国目前现有的经济运行方式下,企业管理当局、特别是国有企业管理当局,受到来自各级政府的干预程度较大,但政府部门却不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样,责任主体不明现象,仍然存在。

治理制度论文第4篇

【关键词】全球气候治理;研究进展

一、全球气候治理成为新研究热点

2009年备受期望的哥本哈根气候大会没有达成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协议,国际气候制度遭受了重大挫折。之后,2010年的《坎昆协议》、2011的"德班平台"避免了气候制度的一败涂地,多边的国际谈判得以延续,并在2012年和2013年的气候谈判中取得了一定进展,但联合国机制下的政府间多边协议模式的有效性仍然备受质疑。对此,各国学者在既往国际气候制度研究的基础上,试图利用新的视角、新的理论、新的方法来认识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新形势,解释人类行为与气候制度间的辩证关系,为气候制度设计合理可行的方案。而"全球气候治理"就是这样一个新的研究视角。

(一)"全球气候治理"研究文献数量徒增

2010年以来,以"全球气候治理"为研究视角或主题的文献数量明显增加,"全球气候治理"已然成为国内外国际气候制度研究的热点和焦点,且理论化趋向明显。据谷歌学术搜索结果显示:2010年,以"全球气候治理"为主题或题目的英文研究文献数量分别为24篇和12篇,比2009年增加了100%和500%。从中国知网国内文献检索的结果看,2010年之前,以"全球气候治理"为主题公开发表的文献可谓凤毛麟角, 2010年,国内以"全球气候治理"为关键词和题名的文献分别从2009年的0篇激增到23篇和8篇,全文中出现"全球气候治理"一词的文献则超过了历年总和的两倍强,高达90篇。

(二)"全球气候治理"涵义辨析

"全球气候治理"研究目前尚处于发展过程中,并未形成完整的、清晰的、统一的学术界定。在2009年前的文献中,"全球气候治理"多指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国家行为体为应对气候变化问题而采取的集体行动 。在2010年以后的文献中,"全球气候治理"成为上述转变的"代名词",多指"超越民族国家的全球治理" ,是包含国家和非国家行为体在内的,多层次的、分散化的应对气候变化的治理行动 。

二、全球气候治理研究的问题向度

哥本哈根气候峰会后,国际气候政治的重大转变引发了国际气候学界"全球气候治理"研究热潮。其中,一些新的重大问题被提出来:

(一)全球气候治理中的非国家行为体(Non-state)

在国际结构"解构"下,学界开始以气候变迁议题作为适用的分析主轴,对非国家行为体在全球气候治理中的形成、机制、作用和影响等相关问题进行研究,旨在更好地认识非国家行为体如何促进国家行为体与非国家行为体的良性互动,来弥补国家在推进全球气候治理时的不足之处。王金梅认为,非国家行为者更能以维系国际社会正义、抑或全球生存利益为主要目标协助谈判,成为实现国际气候治理目标的重要一环 。陈淑蓉认为知识社群利用提供客观的知识证据影响国际谈判内容和议题的进程 。Frank Biermann认为,新兴非国家主体"在政府间机制外的跨国机制、公私合作机制和市场机制等新的治理机制中发挥着愈来愈重要的作用" 。

(二)全球气候治理的结构变化和重构

哥本哈根气候峰会后,欧美学界开始将目光转向对全球钱气候治理结构的研究上,通过分析全球气候治理的结构形成、特点、变化、因素、影响等问题,旨在改革或者重建全球气候治理的结构。例如,Frank Biermann分析了全球气候治理结构特点,认为其是垂直的超国家、国际、国家和地方等不同的规则制定和执行权威层次不断细化和分散化(多层次治理);且是水平的不同规则系统并行作用(多极治理) 。Michele M. Betsill认为结构是治理的元层次,并指出全球气候治理结构的分散化趋势 。Fariborz Zelli认为全球气候治理结构是碎片化的,表现在它包括不同机构、机制和其他形式的原则、规范、管制和程序,它不仅指那些以应对气候变化为主要任务体系(如联合国气候机制),还指那些涉及气候变化但主要关注别的问题的体系 。Harro van Asselt对从国际和一国内两个层次对分散化治理结构进行了分类,并分析了国际、一国内分散化结构的优势和弊端,以及这种结构对全球气候治理的影响。Cinnamon P. Carlarne发现随着国际安排上升到全球治理,并且密度和范围不断增加,学者们越发意识到个别制度安排的治理行为经常重叠或相互补充。作为一个特别的议题,治理被认为是在一个或多或少的水平结构体系中各种相关制度互相作用的结果。由此,学者们逐渐转向对"机制复合体"(regime complexes)、"制度复合体"(institutional complexes)和治理"架构"的探讨 。

(三)全球气候治理的有效性

面对传统国际气候制度的在执行中的困难,有效性问题成为全球气候治理研究的热点问题。围绕这一问题,研究者试图从两种进路展开讨论。第一种是传统的"国内-国际",即将气候治理作为"自变量",以各国气候政策、立场对全球气候治理效果的影响分析为主题。李惠明将15国聚类为欧盟气候变化政策的积极"领导者"、"拖后腿者"、处于中间地位及情况较复杂者 。傅聪从动机和外部因素两个方面解读促使欧盟致力于领导国际气候谈判的深层原因 。第二种是从"国际-国内"视角来讨论全球气候治理效果问题,将气候治理作为影响行为体政治、经济、社会的"自变量",研究其对一国国内政治、经济、社会的,包括衍生出的"制度内嵌"、"规则内化"和"规范传播"等问题。例如,马建英从"从跨国性的规范和制度力量、非政府组织、跨国利益集团、国际经济、全球化、国际政治体系等视角来探讨国际因素的内化现象" 。谢婷婷以美国推出《京都议定书》为例,引入"行为体策略"概念,分析了国际规则内化过程中受阻的形式和原因 。

三、全球气候治理理论发展

作为一个新的研究视角,全球气候治理研究具备了不同于国际气候制度的新的问题向度,需要相关理论的新发展给予支撑。

(一)国际政治学理论

在传统的国际气候制度研究中,特别是国家参与国际气候谈判的立场分析上,国际政治学发展出了丰富的国际关系理论,其中代表理论单一理性人模式、国内制度模式、社会学习和理念模式及"双层次博弈模式"。随着全球气候治理实践的推进,有学者通过引进新变量、新视角对原有的理论进行了补充或改造 。有学者在原有国际关系分析框架的基础上建立新的分析框架 。

(二)制度经济学理论

制度经济学的理论框架成为研究全球气候治理制度变迁的作用机理、制度"内化"的主要渊源。杨春瑰提出,基于气候治理的国际气候谈判与合作的制度自生成开始就以不断演化的形态特征发展 。马建英运用结合系统论及制度变迁理论将中国参与构建国际气候制度过程中面临的"制度压力"和对国际气候合作中的"利益认知"作为解释国际气候制度在中国内化的关键动力因素 。

(三)全球气候治理结构理论

海外学者更加关注全球气候治理的结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理论框架。其中有代表性的理论有:分析折中主义理论(analytical eclecticism),主张抛开传统的理论流派与范式的学术争论,通过更多地剖析和研究具体的经验案例来发掘、梳理和发展国际关系理论的解释力 ;多中心治理理论(polycentric governance theory),分析了分散化治理的优点和成本,它引导特别注意个别机构的规模和不同规模治理系统的运作,认为多中心、多层次系统可以产生集体行动,比统一机构,如"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或"京都议定书"进程,更为有效 。

四、结论

在问题意识上,全球气候治理作为一个新的研究视角,与以往国际气候制度研究相较有明显区别。学者研究不再局限于"一个公约、一个议定书"制度框架和各国政策立场间的互动关系,而是将视野扩展到上述互动关系外的"全球""治理"上,并将全球气候治理看作一个具有独立性的"有机体",并试图回答如下问题:1)治理主体问题,试图为全球气候治理勾勒一个清晰的"权力谱系",以此来解释推动应对气候变化实践的动力来源。2)治理结构问题,注重对其结构、新的权力形式以及网络的研究 。3)治理机制问题,包括公私合作、市场机制等新机制在全球气候治理中的作用以及机制替代等问题。

在研究方法上,"全球气候治理"作为一个新的研究视角,其研究方法有几种倾向:一是折中主义分析倾向,亦即抛开传统的理论流派与范式的学术争论,通过更多地剖析和研究具体的经验案例来发掘、梳理和发展理论的解释力;二是系统研究方法逐渐显现出更强的解释力;三是有些新的学科及理论参与到全球气候治理的研究中来,例如,制度经济学、全球行政法理论等。

尽管目前"全球气候治理"还没有形成一个独立、完整的理论框架,但随着气候治理实践和研究的发展与互动,其将会形成具有解释力和指导力的理论框架。于此相比,我国学者开始更多关注国际气候制度发展与国内应对气候变化治理间的互动关系、国际制度规则"内化"和有效性等问题。在方法上,除了国际关系理论外,开始运用制度经济学理论框架来分析问题。同时,对于"全球气候治理",仅在"非国家治理主体"和"气候制度内化和治理有效性"等问题上能够看到"全球气候治理"这一主题的影子。鉴于此,笔者认为应加强"全球气候治理"的主题研究,用好这一概念,增强学术话语权。

参考文献

[1]葛汉文:《全球气候治理中的国际机制与国家》,《世界经济与政治论坛》2005年第3期,第72-76页.

[2]Michele M. Betsill, The Governance and Politics of Global Climate Change, Prepared for the 2012 Spring Workshop on Public Policy Process (WOPPR) series on "Digging Theories in Environmental Policy and Management", School of Public Affairs, University of Colorado-Denver. 28 March,2012.

[3]同上.

治理制度论文第5篇

美国学者帕森斯继承了韦伯的学说,他吸收韦伯对社会行动类型分类的方法,对行动取向和模式进行分析。阿尔蒙德直接继承了韦伯社会学思想和帕森斯结构———功能理论,明确了政治文化的概念,并开创了政治文化的研究路径。其次,心理学是又一股促进政治文化理论兴起的力量。它分为社会心理学和人类心理学。社会心理学力图解释个人的态度和行为同其他人或群体接触时所受限制和所受影响的方式与原因。本能、习惯、情感和态度是社会心理学的分析单元。依据这些单元,社会心理学力图解释第一次世界大战、大萧条、法西斯崛起和种族主义等社会和政治灾难的社会心理根源。人类心理学起源于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他在《梦的解析》中阐述人的精神活动,认为欲望、冲动、思维、幻想、判断、决定、情感等会在不同意识层次里发生和进行,不同层次的意识(意识,前意识和潜意识)在不同程度上决定人们的行为。拉斯维尔把弗洛伊德精神分析理论应用到政治学,他认为制度应该被看作有自己单独的历史,当人们在制度中历史地履行既定的角色时,心理学上的演绎被用来解释个人的行为。政治文化理论发展了政治心理学,把研究对象从个人层面转移到集体层面。最后,政治文化理论来源于人类学对文化本身的构想和研究。1871年,泰勒把文化观念用于人类学,认为“文化是一个包含人类作为社会一员所获得的知识、信仰、艺术、道德、风俗以及其他能力和习惯的复杂整体”。〔6〕后来人类学家朗滋•博亚斯把文化作为整体概念,突出文化的内涵,认为文化是一个社团社会习惯的所有表现,包括了个人受其所处群体习惯的反应以及这些习惯所决定的人类活动。国民性一直是人类学研究的重点,1946年,本尼迪克特出版的《菊与刀———日本文化的类型》,根据文化类型理论,运用文化人类学的方法研究日本人的国民性。1953年莱特论共产主义运动的《布尔什维克主义研究》,从民族文化的独特性角度解说特定的政治制度和社会发展。阿尔蒙德和维巴对五国公民文化进行研究,其理论建立在文化人类学的基础上。他们不满意本尼迪克特等人对国民性、民族文化的研究,而是采取一种跨文化调查的方法。MarcHowardRoss认为这种“跨文化调查的潜在逻辑是使用被各民族实验室中提供的世界各个社会的经验材料来研究文化的差异。像一般的人类学一样,跨文化研究不但对人类的信念、行为的文献材料感兴趣,而且试图理解信念、行为的潜在演进模式”。〔7〕阿尔蒙德遵循跨文化的比较模式对五国的公民文化进行调查,开创了比较视野下政治文化研究的独特路径。

民主化浪潮的推动

西方政治文化理论和民主化相伴而生,民主化既是政治文化研究的主题,同时也推动了政治文化理论的发展。亨廷顿曾概括近代以降民主化的历史:“第一次民主化长波:1828-1926;第一次回潮:1922-1942;第二次民主化短波:1943-1962;第二次回潮:1958-1975;第三次民主化:1974-。”〔8〕政治文化理论伴随民主化潮起潮落。第一次民主化浪潮起源于美国和法国大革命,托克维尔对美国民主的探究,对民情的研究实质是对民主产生的文化土壤的探求。德国是近代欧洲相对落后的国家,康德从晦涩的文化哲学角度阐述了作为民主必要条件的个人主体意识,韦伯从社会学角度阐释了权威的合法性基础。托克维尔、康德和韦伯用各自的理论方式对第一次民主化浪潮作出回应。第二波民主化浪潮直接推动了政治文化理论的兴起。二战的胜利使美国的国际地位上升,成为民主化的主要推动者,当时美国实施对外援助的马歇尔计划,在援助的同时向外输出民主,民主向欧洲、亚非拉等国扩展。美国政治学者的兴奋点离开本土保持着向外进取的态势,比较政治学兴起。学者们以政治文化为路径进入比较政治学领域,提出了政治文化的概念。另外,二战后对产生法西斯根源的探究,对自由民主前途的展望也促进了政治文化理论的兴起。阿尔蒙德认为:“在50年代的社会科学和政治科学领域中主要的研究课题是德国民主制度的崩溃和英、美民主制明显的反抗独裁的能力。历史经验中的区别,特别是自由主义的和马克思主义的理论由于德国民主制度的崩溃而进行的批驳,为政治文化的形成创造了条件。”〔9〕第二波民主化浪潮是一个短波,政治文化理论在兴起之后由于现实动力不足而短暂沉寂。20世纪70年代末,伴随第三次民主化浪潮的兴起,政治文化理论强势复兴。这次民主化浪潮无论广度还是深度都是前所未有的。在广度上,它首先潮起于南欧,70年代末浪潮涌向拉丁美洲,之后波及亚洲,80年代末吞没“”国家,直到今日,民主化浪潮还在继续。在深度上,先进工业社会进入后物质主义,民主化程度更加深入。与第三次民主化浪潮相对应,“当代政治文化研究集中在三个领域:1.先进的工业社会的政治文化。2.政治文化在国家发展中的作用。3.政治的、经济的和宗教的文化在亚洲国家的现代化中的作用”。〔9〕英格尔哈特认为:“在过去几十年的期间,经济、技术、社会政治的变化以深远的方式已转变了发达工业社会的文化。”〔10〕他把这种变化称作从物质主义到后物质主义的变化,从注重物质的幸福、身体的安全转变为对归属、自我表达、生活质量的追求。后物质主义对归属感、自我表达和生活质量的提升是民主化浪潮在发达国家深入发展的产物,民主制度越来越成为人们自我表达和追求生活质量的平台。第三次民主化浪潮波及南欧、亚非拉和国家。政治文化的研究也集中在这些地方,在意大利南部和北部对民主的制度化运作水平出现差异的疑虑;在亚非拉国家,虽然建立了形式上的民主制度,但各个国家民主的运行差异甚大的疑惑;国家在民主化过程中出现了成功与失败的拷问,这需要学术界抛开制度主义的解释范式而寻求一种文化解读。政治文化理论为民主化提供了理论上的解答,民主化推动了政治文化理论的发展。四、科技发展的支撑西方政治文化理论的兴起离不开作为物质后盾的科学技术的支撑。20世纪以来,科学技术迅猛发展、自然科学逐渐向社会科学渗透。这给政治学研究带来了革命性的变革,出现了以行为主义为先导的“科学化”浪潮。与此同时,统计学、信息论、系统论、数学等自然科学为政治文化理论注入了新鲜血液。政治文化理论借鉴了自然科学的成果,采取问卷调查、计量计算、数量运算、逻辑分析等研究手段,使政治文化理论进行了一场“科学化”的革命。问卷调查、民意测验、统计学、数理模型、数据学、概率论是常用的方法。问卷调查、民意测验把人们的态度、评价、情感具体化为经验数据,建立科学模型,并对其中数据的因果关系进行分析,从而总结出数据背后的规律。在数据搜集过程中,对调查对象进行划定和分类,选择具有典型意义的特例进行具体分析。在对数据进行分析过程中,用统计学方法把问卷调查、民意测验得出的结论转化为数据,再对数据进行分类,归纳。在分析过程中,统计学与数据学、概率论相结合,各种政治态度、情感数字化,各种指标、指数被设计进入政治研究中,各种数学模型被应用于比较政治文化研究。当代政治文化理论是建立在数字化基础上的,与当代科学技术潮流相适应的研究方法的革命。在这场数字化的革命中,计算机技术成为研究过程中不可或缺的手段。研究所涉及的庞大数据信息依靠计算机强大的储存、处理功能。从数据的采集、模型的建立、数据的统计、概率分析到结论的导出都由计算机操作完成。因此,自然科学的运用和以计算机科学为代表的数字化革命为政治文化理论的兴起提供了物质支撑。

政治文化理论兴起的意义

治理制度论文第6篇

在传统儒学的思维框架里,伦理与政治没有分离,道德理想与政治理想并无严格的区别,二者可以合称为道德政治理想。考察儒家的道德政治理想,首先碰到的一个问题是,它与政治现实之间的关系问题。从马克斯·韦伯的观点来看,由于儒学把人对于世界的紧张感减轻到绝对的最低限度,在儒家的伦理中完全没有伦理要求与人类缺陷之间的紧张关系,因而儒家的道德政治理想与政治现实之间也缺乏明显的紧张性。①韦伯的观点已经受到多方面的挑战。在政治文化研究方面,徐氏可以说是挑战者之一。

徐氏检讨儒家道德政治理想的一个重要方面,即是将它与中国政治历史相对照,以展示历史上儒家道德政治理想与中国专制政治现实紧张、背离的格局。他确信儒家的道德政治理想是“天下为公”,所谓“藏天下于天下”。但中国几千年的实际政治却是“藏天下于筐箧”的私有天下的专制政治。儒家“希望的是德治,而实行是暴政昏政”。②于是,儒家道德政治理想与中国专制政治现实之间,存在着长期的紧张关系,形成了困扰中国政治的一个基本矛盾:儒家“政治的理念,民才是主体;而政治的现实,则君又是主体。这种二重的主体性,便是无可调和对立。”③徐氏在此以二重主体性的矛盾凸现了历史上儒家的道德政治理想——天下为公与中国的现实政治———专制政治之间紧张、背离的关系。用传统文化的概念术语来表述的话,这是道(理)与势的紧张关系,是真儒的道德政治理想及其理想人格与帝王权势之间的紧张关系。这种紧张关系源远流长,构成了儒家文化传统的一个重要方面:从孔子主张“士志于道”(《论语·里仁》)到孟子确立“道尊于势”(《孟子·尽心上》),就已奠定了“道”与“势”紧张关系的基调;这种紧张关系一直延伸到宋代新儒学,并从那里获得了道德形而上学的意义:天理与人欲的较量、善与恶的冲突。然而这种紧张关系却“是一个被马克斯·韦伯错误理解的特征,而且常常被注重‘和谐’主题的学者们所忽略。”④这种忽略不仅影响了对整个儒家传统的准确把握,而且很大程度上妨碍了对儒家政治文化、尤其是它的道德理想主义的全面评价。徐复观以二重主体性的矛盾,来揭示儒家的道德政治理想与专制政治的紧张关系,肯定“中华民族的信念,是理而不是势”。⑤这不仅是对上述韦伯观点的一种纠偏,更重要的是它从正面展示了传统文化中确有抗击专制政治的文化资源。肯定历史传统中有这种文化资源,并把“道尊于势”作为民族的精神信念,无疑是向民主政治转进的不可或缺的文化条件;没有这种传统文化资源的支持,中国现代政治文化的重建将更加步履艰难。从这一角度来看,徐氏对儒家道德政治理想与专制政治现实紧张关系的揭示,确有不可低估的重要意义。不过,就儒家政治文化传统整体而言,它还有另外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这就是自汉代儒学经学化以来,儒学以经学的形式与现实政治相同构的一面。现代学者的研究表明,经不是一般的古典文献,而是传统政治合法性的依据;作为政治文化的经学,它以“西汉今文学”、“东汉古文学”及“宋学”三种不同的理论形态,从不同的角度、层次论证了传统政治统治的合法性。⑥经学与传统政治相同构的一面,与上述徐氏揭示的紧张关系一面,实际上构成了儒家政治文化传统的两个互相对照的侧面。徐氏对经学史有相当的研究,但对经学与传统政治相同构的一面显然缺乏分析。在我们看来,正是同构这一面软化了儒家道德政治理想与专制政治的紧张关系;儒家道德政治理想的落空,与这一同构性有着内在的关联。徐氏重视紧张,忽略同构,影响了他对儒家道德政治理想与传统政治复杂关系的全面把握。

徐复观认为,儒家面对上述因其道德政治理想与专制政治紧张关系而产生的二重性主体的困境,并非消极无为,“总是想解消人君在政治中的主体性,以凸显出天下的主体性,因而解消上述对立。”⑦最早孔孟是企图通过改造君心提升君德来解除这一矛盾,“即是要人君从道德上转化自己,将自己的才智与好恶舍掉,以服从人民的才智好恶。”⑧但是,仅靠统治者道德的自觉,根本约束不了历史上的暴君,这才逼出了董仲舒的“天”:“可以说,近代对统治者权力的限制,求之于宪法;而董氏则只有求之于天。”⑨以天的权威来限制人君的意志,最终仍然归于无效。由此而产生的问题是,儒家消解二重性主体对立的努力为什么始终没有成效?儒家的道德政治理想为什么总是落空?徐氏从历史和思想两个方面寻找原因。从历史的角度来看,中国两千年来现实政治中的专制势力早已构成了一部庞大的专制机器,随时可以扼杀一切消解它的因素和力量。对此,徐氏给予了深刻的揭露,他写道:“两千年来的历史,政治家,思想家,只是在专制这副大机器之下,作补偏救弊之图。补救到要突破此一专制机器时,便立即会被此一机器轧死。一切人民,只能环绕着这副机器,作互相纠缠的活动;纠缠到与此一机器直接冲突时,便立刻被这副机器轧死。……一切文化、经济,只能活动于此一机器之内,而不能轶出于此一机器之外,否则只有被毁灭。”⑩就思想方面而言,徐氏认为儒家政治思想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总是居于统治者的地位以求解决政治问题,而很少以被统治者的地位,去规定统治者的政治行动,很少站在被统治者的地位来谋求解决政治问题。这便与近代民主政治由下而向上去争的发生发展的情形,成一极显明的对照。” 于是,政治问题总是在君相手中打转,总不出君道、臣道、士大夫出处之道;人民始终处于一种消极被动的地位,民作为真正的政治主体没有建立起来。

在徐氏看来,儒家消解二重性主体的努力之所以失败,与儒家采用的手段、方法也有相当的关联。传统儒家为了把人君在政治中的主体性打掉,以保障民在政治上的主体性,主要采取的是“格君心之非”的办法,即是“要以天下之‘恶欲’,改造其人君,使人君自己无欲恶,以同于天下的欲恶。” 面对历史上的暴君昏君,这种“格君心之非”的道德改造办法就完全无用。这样,一面是现实政治中强大、凶恶的专制机器,一面是传统儒家软弱、无力的道德手段、道德政治理想,极不相称的对峙格局,造成了整个中国政治上儒家道德政治理想完全落空的悲剧。徐氏痛感这是中国历史的悲剧,中国文化的悲剧!如何结束这长夜悲剧,步出这历史困境?徐氏认为,答案十分明确,这就是向民主政治转进。这就要求首先在观念上,要真正确立民为政治的主体,吸纳民主、自由、人权等民主政治的基本理念。其次,在手段、方法上,要建立民主政治的制度,“把权力的根源,从君的手上移到民的手上,以‘民意’代替了‘君心’。” 同时,要把“虚己、改过、纳谏等等的君德,客观化为议会政治,结社言论自由等的客观制度。” 这样,一个政治领袖人物,尽可以不是圣人,但不能不做圣人之事,不能不服从选举的结果,不能不受议会的约束。总之,徐氏确信,对于中国历史上二重性主体的矛盾,传统儒家从“君心”方面、从道德方面去解除它,是解除不了的;“而近代的民主政治,则是从制度上,从法制上解除了此一矛盾。”“所以中国历史中的政治矛盾,及由此矛盾所形成的历史悲剧,只有落在民主政治上才能得到自然而然的解决。” 这是历史的必然要求,也是徐氏出自内心的希望。

徐氏的上述思想,充满了对中国历史上专制政治的强烈批判精神、对儒家政治文化的深刻反省意识以及对民主政治的强烈向往。这是难能可贵的。难怪有论者认为,“由于他能以批判精神面对中国传统的许多现象,所以就找寻如何使传统的精华与未来的理想接榫之处而言,他留给我们的资源比较多。” 这里值得特别指出的是,徐氏提出要用制度的方式、法制的办法来代替传统儒家用“格君心之非”的道德改造手段,以约束统治者的思想。在此,我们不妨引用一位当代著名政治理论家的一段话,与徐氏的观点相对照,以展示徐氏政治运思理路的的现代走向:“我们需要的与其说是好的人,还不如说是好的制度。甚至最好的人也可能被权力腐蚀;而能使被统治者对统治者加以有效控制的制度却将逼迫最坏的统治者去做被统治者认为符合他们利益的事。换句话说,我们渴望得到好的统治者,但历史的经验向我们表明,我们不可能找到这样的人。正因为这样,设计使甚至坏的统治者也不会造成太大损害的制度是十分重要的。” 根据这种观点,要实现对统治者有效的约束、控制,制度的设计、安排远远重要于对统治者道德人品的要求;因而,建立一整套监督和控制统治者的合理体制,是民主政治顺利运作的根本保证。以此观照徐氏的观点,不难发现其思想的深刻性。

既然儒家的道德政治理想只有在民主政治制度中才能得到真正落实,那么,二者的关系如何呢?徐复观主张二者相互充实。这就是说,一方面,儒家的道德政治理想及其精神可以使民主政治制度获得道德的基础和人性的依据;另一方面,民主政治制度可使儒家的道德政治理想落实在政治上而切实有所成就。

“相互充实”论涉及的理论问题较多。限于篇幅,这里仅作简要论析。

第一,从政治思维的方式来看,“相互充实”论仍然是在传统儒学“内圣外王”的框架下运思的产物。

徐氏认为,儒家之基本用心,可概略为二。一为由性善的道德内在说,把人和一般动物区分开来,把人建立为圆满无缺的圣人,以对世界负责;二为将内在的道德客观化于人伦日用之间。前者即是修己、内圣,后者即是治人、外王。“内圣与外王,是一事的表里。所以儒家思想,从某一角度看,主要的是伦理思想;而从另一角度看,则亦是政治思想。伦理与政治不分,正是儒家思想的特色。” 正是基于传统儒学这一运思框架,徐氏坚持伦理(内圣)是政治(外王)的基础,政治(外王)是伦理(内圣)的扩展,确信儒家伦理精神是民主政治的最后根据,民主政治则是儒家道德政治理想的客观落实。显然,徐复观所固守的仍然是传统儒学内圣外王的思维框架、泛道德主义的思想立场,不同的是民主政治构成了新外王的内容。我们想指出的是,“内圣”与“外王”分属于不同的领域,处理的是不同的问题,不能混淆。“内圣者,伦理学也,属‘仁的系统’,面对价值世界,处理价值判断;外王者,政治学也,属‘智的系统’,面对事实世界,处理事实判断。前者建立的是应然界,回答这个世界应该如何;后者建立实然界,回答这个世界事实如何。” 徐氏囿于内圣外王的思维框架,仍然把伦理与政治、价值与事实、应然与必然的二元并立归结为一元统领的关系,这不仅在学理上继续混淆伦理学与政治学的边际界限,陷于用道德伦理语言讨论政治问题的话语混乱。更重要的是,徐复观继续传统儒学以“仁”说“智”、以“德”化“政”、以“内圣”开“外王”的逻辑言路,把政治仍然从属于伦理,视为伦理的延长和扩展,这不但达不到儒家伦理精神与民主政治制度相互充实的目的,反而会给民主制度的构建带来理论上的障碍。因为,从近代西方民主政治发展的经验来看,政治从道德伦理中分离、独立出来,逐渐发育出近代政治工具理性和功能理性———马克斯·韦伯称之为形式合理性,这是民主政治制度构建的理论前提。离开这一前提来谈中国民主制度的构建,可能无助于问题的解决。余英时的告诫是中肯的:“伦理与政治在现代生活中都各自有相对独立的领域,彼此相关而不相掩。所以分析到最后,中国人要建立民主制度,首先必须把政治从人伦秩序中划分出来。这是一种‘离则双美,合则双伤’的局面。” 第二,从政治秩序的根源来看,“相互充实”论是把道德、心性、良心作为民主政治制度的根源。

不同于其他现代新儒,徐氏特别强调以传统儒学为代表的中国文化是“心”的文化,“心”即是仁心、善心、道德良心,它是自本自根的价值之源,具有无限的涵融性、扩充性、伸展性:“可以透过一个人的性,一个人的心,以看出人类的命运,掌握人类的命运,解决人类的命运。” 这里“心”已经被赋予宇宙之本体、人体秩序之根据的地位。这也就是传统儒学“内在超越”的宇宙秩序论:“价值之源内在于人心,然后向外投射,由近及远,这是人伦秩序的基本依据。” 徐氏的“相互充实”论,正是以此为理论基础。所以,从形式上看,“相互充实”是双向对称的:儒家伦理精神是民主制度的根据;民主制度是儒家伦理精神的落实。但在实质上,它是一维推演:从道德、人性、人心中直接扩充、外化出民主政治。用徐氏的话来说,“民主政治,是‘人心之所同然’,是人类良心在政治方面必然地归宿。” 问题是,内在超越的宇宙秩序论能否提供民主政治的思想资源?

我们的回答是否定的。这不仅是因为在内在超越的文化中,国家被看成人伦关系的一个环节,皇帝是人伦秩序的中心点,义务是第一次序的概念,人的权利意识则始终被压缩在义务观念之下,因而难以产生以权利为基础的现代民主政治。更重要的是,内在超越的宇宙秩序论实质上是哈耶克(h a hayek)所说的“构造论理性主义”。构造论理性主义相信世界的社会、政治乃至道德秩序都是由人设计创造的,社会的政治法律制度也是由人创造的,因而人可以根据理性的设计来对这些制度进行构造、落实。按照哈耶克的分析,构造论理性主义与真正的民主自由无缘,反而意味着集权主义。 根据这一概念框架来看徐氏的上述观点,我们会发现一个他本人意想不到的逻辑结局:即圣人、圣人之心决定民主政治的制度、秩序。如上所说,徐氏实质上是把人心、良心作为民主政治的根源。但人心、良心说到底是圣人之心。因而民主政治制度的建构、乃至客观世界的落实都被归结为圣人尽心、践形的过程。这样,民主政治秩序的形成也就成了圣人道德之心客观外化、兑现落实的过程。逻辑上这意味着民主政治秩序由圣人所支配、决定,圣人之心相对于民主政治秩序而言是逻辑在先。毫无疑问,这与民主政治的精神实质是相背离的。

第三,从政治设计的人性论根据来看,“相互充实”论是把性善论作为民主政治的人性论依据。

如上所述,“相互充实”论就民主政治方面而言,是指儒家的伦理精神、人文精神可使它在人性上有本源的自觉。这也就是说,儒家的性善论可以为民主政治提供人性论的根据。徐氏的理由十分简单:一切极权政治都来自对人的不信任,性恶论导致对人的不信任,因而构成了专制政治、极权政治的人性论的基础;民主政治来自对人的信任,性善论导致对人的信任,所以成了民主政治的依据。于是,在徐氏看来,荀子主张性恶论,其思想中即含有走向独裁政治的因素;孟子提出性善论,并且证实了人性之善、人格之尊严,建立了人与人的相互信赖的根据,表现在政治思想方面则体现了最高的民主政治的精神。据此,徐氏明确断定:“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性善说’,奠定了人类尊严,人类平等,人类互信合作的基础,由此可以与西方的民主体制相结合,开出中国的民主政治,并进而充实世界民主的理据与内容。”

徐氏对中国人性论有相当的研究,对儒家的性善说极为推崇,视之为中国人性论的正统,儒家人文精神的核心和基础。尤其是对孟子的性善说评价甚高,认为“孟子性善之说,是人对于自身惊天动地的伟大发现。” 但是,就对人性的审视而言,徐氏并未走出传统儒学的理论误区:“有见于正面心性,而无见于负面心性。” 用韦政通的话说,儒家自发现人性善后“就顺着性善说这一条鞭讲下来”,以致完全忽略、抹杀了人性中负面的、非理性的因素。 这样在考虑民主政治的人性论根据的时候,徐氏只能选择性善说,把政治设计继续建立在对人性天真信任的基础之上,重复传统儒学以善扬善、以善制权的政治思路。然而,我们从近代民主政治发展的经验知道,比较成功的民主宪政制度恰恰是以“人之初,性本恶”而不是“人之初,性本善”为人性论的发生基础。正是以“性恶论”为基础,承认并警惕人的负面人性、不完善性,才能认识到“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阿克顿),才能承认“政府乃必要之恶,只能防范,不能轻信”(潘恩),才能设计出“以恶制恶,以权力制衡权力”的政治制度(孟德斯鸠)。显然,无视近代民主政治发展的事实与经验,固执地用传统儒学性善说直接去充实民主政治、作为民主政治的人性论基础,只能是一厢情愿的美好愿望。也许一种更为恰当的努力是,把根源于传统儒学性善说的“仁义”观念、道德理想(天下为公)作为民主政治的道德意义上的“范导原理”,而不是“构成原理”,可能会有利于民主政治的发展。

总的来说,徐复观的“相互充实”论致力于儒家精神与民主政治制度的双向对接,其理论动机之美好,努力精神之可贵,不能不给予充分的肯定。但对照近代民主政治发展的事实与经验来看,由于徐氏囿于传统儒学“内圣外王”的伦理政治思维方式、“内在超越”论的运思框架以及对负面人性的忽略、抹杀,“相互充实”论与民主政治制度所要求的理论条件,如伦理与政治的分离、外在超越、正视负面人性等,确实相去甚远,这就决定了徐复观文化上的努力难以取得切实的成效。

注释:

①④参见墨子刻:《摆脱困境———新儒学与中国政治文化的演进》,江苏人民出版社,第2、104页。②③⑦⑧⑨⑩⑩⑾⑿⒀⒁⒂⒅⒇《徐复观集》,黄克剑、林少敏编,群言出版社,1993年,第178、123、124、118、127、470、465、121、129、130、550、551、281、587、281页。

⑤徐复观:《学术与政治之间》(甲集),台湾中央书局,1956年,第115页。

⑥参见陈少明:《作为政治文化的经学》,《中州学刊》,1994年第5期。

⒃林毓生:《中国传统的创造性转化》,三联书店,1988年,第388页。

⒄卡尔·波普尔:《猜想与反驳———科学知识的增长》,上海译文出版社,1986年,第491页。

⒆朱学勤:《风声·雨声·读书声》,三联书店,1994年,第263页。

⒇[22]余英时:《内在超越之路———余英时新儒学论著辑要》,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2年,第39—40页。

[24]参见霍伊:《自由主义政治哲学》,三联书店,1992年,第6—7页。

[25]徐复观:《徐复观最后杂文集》,台北时报文化出版事业有限公司,1984年,第140页。

治理制度论文第7篇

【关键词】 “善治”;法治文化;文化建设

当前,推进我国法治文化建设是加强我国法治意识形态建设的重要步骤,也是构建中国特色法治话语体系的价值积淀。法治文化的发展程度是国家法治现代化的重要标识,也是国家制度法制规范化的直接表达,是最能检验国家文明发展与社会风尚的标杆。在“善治”视野下探讨法治文化建设不仅是理论发展的必要,也是回答现实问题的诉求。

一、“善治”视野下法治文化的概念重构

法治如果缺乏一种文化价值体系的衬托,将会失去存在的基础,导致认同危机,难以内化到社会生活当中。法治文化中的“文化”多指一种观念,是社会意识形态的反映以及相对应的制度和组织机构。当前学界对“法治文化”的概念界定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

1、从法治体系的构成结构来界定

法治文化是法律意识形态以及与之相应的社会制度。其中既有表层的法律规范、制度,也有深层的法律心理、意识,即法治文化是包含民主、平等、自由等价值在内的人类优秀法律文化类型。

2、从法治彰显的价值来界定

法治文化是融注在人们心底和行为方式中的法治原则及其价值追求,是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和机构体现出来的文化内涵,是公民在日常生活中所表现的行为方式。立法的人性化、司法的文明化、执法的程序化等,都是法治文化理论应当研究的问题。[1]

3、从社会形态属性来理解

法治文化应该是以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理念为导引,以依法办事和自觉守法为基础,以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秩序为目标的法治文明状态,也是自觉遵法守法等行为方式共同构成的一种先进文化现象和法治进步状态。[2]

本文认为,法治文化是文化观基于“法治”所涵盖的制度、观念、行为而表现出的体现社会主体行为模式的一系列关系。法律的制度结构(法律制度、组织、设施)建构法治文化的基础要件,法律的观念结构(法律心理、意识、思想)体现法治文化的精神力量,法律的行为模式(立法、执法、司法)表征法治文化的价值理念。“善治”视野下的法治文化建设必须体现人类基本价值,为法治化道路的实施提供观念支撑,塑造法治新形象。

二、“善治”视野下法治文化建设的价值

无论是以“政府治理”为核心的善治理论,还是以“社会治理”为核心的善治理论,抑或是以“公共治理”为核心的善治理论都强调治理主体间要建立一种新颖关系,通过彼此的合作管理使公共利益最大化,即构建以“公平正义”为核心的法治价值体系。

1、凭借法治文化建设塑造法治形象,调适社会风俗

中国社会所固有的封建集权传统使得“人治”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法治因素在社会中的认同度,公民意识以及法治文化的发展相当残缺。善治目标的实现需要法治文化的能动支撑,重塑法治新形象。因此这就需要我们重视与社会风俗的融合,调适不合法治化要求的因素,为法治内化于社会生活创造条件,增强法治公信力,树立执行有力的法治新形象,引领社会风尚。

2、为法治现代化、治理现代化提供价值认同

实现我国的法治现代化、治理现代化的目标挑战众多,二者参与主体广泛,其实施在很大程度上也会触及原有社会秩序。在法治化道路上,需要面对完善法律体系,培养法治思维,深化法治宣传等困难。因此,法治社会的建设需要在社会中确立一种价值认同,即法治现代化与治理现代化目标的实现需要在社会中有一个长期的观念濡化过程,影响社会成员的行为方式,增强法治社会的向心力与认同度。

3、标识社会文明程度,再建社会精神秩序

法治化程度是标识社会文明理性的关键要素,一个现代化的国家,必定是具备高度发达的法治精神的国家。推进法治要有一个内在动力,即法治精神。现代法治文化对于塑造法治精神具有基础意义,一个全面、规范的法治文化建设过程必定会体现治理的基本诉求,也更能体现社会文明理性程度。法治文化的培育有助于克服法治化过程中的硬性约束,最大限度的发挥法治文化的“价值性”,带动社会文明发展。

三、“善治”视野下法治文化建设的基本要求

“法治”作为实现“善治”的基础要件,必须要体现善治的基本诉求。丁宇认为“善治”的基本诉求主要包括:法治性、民主性、合作性等。[3]因此,法治文化的建设也应从这几点入手。

1、体现善治目标的法治性

推进法治文化建设必须大力弘扬法治精神,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用法律的观念结构支撑法治文化建设,用法律的制度结构保障法治文化建设,以法律的行为模式推动法治文化建设,使法治文化融入治理系统,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良法善治”。

2、彰显善治目标的民主性

法治社会必须体现公平正义与自由平等,积极带动社会多方主体参与法治,打造可信赖的法治文化,使多元主体能自觉遵守法治的要求,积极参与治理过程。法治文化也要充分体现治理过程的公开透明,在社会范围内塑造一种回应型的法治文化,使民主理念与责任理念内化于法治文化当中。

3、反映善治目标的合作性

法治文化建设要多方参与,协商民主,要充分彰显公共利益,树立“为民服务”的理念,增强服务意识和大局观念,要在治理过程中积极培育起高效规范,认同度高的法治文化,为实现“善治”目标提供信念支撑。

总之,法治是法治文化的逻辑起点,法治文化是法治的内在需求。在“善治”视野下,我们不仅要促进优秀传统文化的弘扬,吸收人类进步的文明成果,同时要不断克服法治进程中的种种障碍,消解困惑,在个体层面、社会制度层面和精神层面等方面,不遗余力地推动中国法治的发展和完善,不断推进国家法治现代化目标的实现。

【注 释】

[1] 刘斌.当代法治文化理论构想[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7.1.

[2] 李林.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概念的几个问题[J].北京联合大学学报,2012.2.

[3] 丁宇.论善治的基本诉求[J].江汉论坛,2009.10.

【参考文献】

[1] 俞可平.善治与幸福[J].马克思主义与现实(双月刊),2011.2.

[2] 蔡文成,赵洪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研究述评[J].中共山西省委党校报,2015.3.

[3] 龚廷泰.法治文化认同的机理与路径[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4.4.

[4] 梁莹,肖其明.论法治化的善治:渊源、内涵与过程[J].社会主义研究,2005.5.

[5] 单颖华.法治文化的困境与出路[J].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4.5.

治理制度论文第8篇

门阀制度是1990年代政治制度文学研究的重要主题之一。阎采平的《齐梁诗歌研究》、詹福瑞的《走向世俗———南朝诗歌思潮》、胡大雷的《中古文学集团》均为起始阶段的重要成果。最重要的标志性成果是刘跃进的《门阀士族与永明文学》一书。这部论著从门阀士族角度考察永明文学产生的渊源、文化背景及“永明体”的确切内涵,梳理南北士族从隔阂到融合的过程,剖析门阀士族与政治、宗教、哲学、文学、艺术以及目录学的联系,审视这一群体在推动近体诗发生、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全书以细致的文献考索、历史编年和个案探讨为主体,以文学发展与社会文化间的关联为总体框架,注重扎实的论证与宏观的视野相结合,是政治制度与文学研究中的重要论著,学术影响较为深远。刘著之后,仍有同类研究成果不断推出,如《北朝文化特质与文学进程》、《唐代关中士族与文学》。这标志着1990年代门阀制度与文学关系研究已经发展到了较高的水平,同时也萌动着未来的发展态势。南北朝是门阀制度最为兴盛的时期,其划江而治的政治局势使门阀制度文学研究必然暗含着地域的分野。这一研究模式在后来其他时代的门阀士族文学研究中得到了继承与发展,并渐趋深化、细化。《唐代关中士族与文学》即是在南北朝门阀制度文学研究已难有突破后的转向之作,它一方面将时间下延至唐代,另一方面由门阀制度研究转向士族阶层文学研究。21世纪后,这一转向更加明显,士族文学研究进一步转向地域士族文学研究,标志性著作为曹道衡的《兰陵萧氏与南朝文学》,另有《唐代三大地域文学士族研究》。[20]这意味着门阀制度研究最终孕育并派生出21世纪文学研究的新主题:世家文学研究。这一研究近年来发展迅速,不断有新的研究成果推出,成为新的学术热点。追根溯源,对地域家族文学研究领域的开拓,门阀制度文学研究功不可没。

二、迁谪制度与文学研究:兴盛中亟待突破

迁谪制度与文学研究同样早在20世纪末期已经起步,但发展态势却大不相同。21世纪初期,迁谪制度文学研究仍保持着持续的发展态势。上世纪90年代是迁谪制度与文学研究的发展期。尚永亮是最早专注于贬谪文学研究的学者。1993年,其博士学位论文《元和五大诗人与贬谪文学考论》在台湾出版。该著正式提出了“贬谪文学”的概念,并以元和时期五大诗人韩愈、柳宗元、刘禹锡、白居易和元稹为个案,研究贬谪文化与贬谪文学的关系。对这一研究有重要促进作用的,是1998年以来在湖南怀化、衡阳、常德召开的3次全国性贬谪文学学术会议。前两次会议的研究成果已结集付梓,即《贬谪文学论集》。全书共收录30篇论文,或讨论迁谪文学理论,或研究贬谪作家作品。这些学术活动扩大了贬谪文学研究的影响,使学界逐渐熟悉并接受了这一研究主题。21世纪初期,迁谪文学研究走向兴盛。研究成果体现出双重视角:一是以诗人为中心的迁谪文学研究。尚永亮推出了《贬谪文化与贬谪文学———以中唐元和五大诗人之贬及其创作为中心》、《唐五代逐臣与贬谪文学研究》两部论著,将研究领域由元和年间拓展到了整个唐代,对唐代各时期的贬谪文学分段研究,以“逐臣和贬谪”这一制度与事件的结合为切入点,探讨唐代贬谪诗人的创作情境,对唐代文学的发展演变加以新的阐释。另有蔡阿聪的博士学位论文《论盛唐文人的沦谪心态》,探讨盛唐时期文人的贬谪心态特点;二是以地域为中心的迁谪文学研究,如江立中的《迁谪文学与岳阳精神》、张铁军的《湖湘迁谪文学与湖湘文化》、《论湖湘巫鬼民祀对湖湘迁谪文学的影响》、刘晓林的《秦观迁谪词的湖汀文化意蕴》等。贬谪文学研究在21世纪的兴盛中也蕴含着危机,主要体现在研究时段上过于狭隘,众多学者集中关注唐宋两代著名诗人,研究成果难免重复、因循;研究视角比较单一,除作家和地域外,缺乏更多的创新,造成了研究模式的雷同。这些问题在未来的发展中应有意识地加以突破,否则,贬谪文学研究必将面临着因循重复的困境,难以取得更大的成就。

三、休沐制度、文馆制度与文学研究:

学术生长点的发展与壮大休沐制度、文馆制度的文学研究发展历程较为相近,1990年代在学界有所提及,但一直处于零散、浅表状态,直至21世纪初期才出现了专题研究。1990年代初期,葛晓音在山水田园诗研究中,最早注意到休沐制度与文学创作的关系。其《山水田园诗派研究》一书在分析卢照邻的两首田园诗时,论及休沐制度及当时将休沐作为“朝隐”的观念。虽然仅寥寥数语,但却是休沐制度文学研究的学术先声。休沐制度与文学研究在1990年代并没有专门系统的研究成果出现,进入21世纪,开始有学者关注这一问题,如李立的《看似逍遥的生命情怀:诗词与休闲》。专论研究中最重要的是《论初唐休沐宴赏诗以隐逸为雅言的现象》一文。该文认为,初唐士人休沐宴赏中的酬唱应制诗,形成了以隐逸为雅言的写作程式,反映了士人对“丘壑夔龙,衣冠巢许”式的理想人格的向往与塑造。其论点与葛著遥相呼应,是较为深入的专题研究。之后又有《略论汉唐休沐制度与文学发展之关系》一文,惜并无突破。文馆制度与文学之间的关系,在1980年代中期的《隋唐五代文学思想史》中曾有提及,即对初唐史馆与文学思想之关系的讨论。但这些研究多零散不成体系;在1990年代,文馆制度与文学研究也未引起足够的重视;直到21世纪初期,随着学术的繁荣与政治制度文学研究的不断拓展,文馆制度开始进入快速发展时期。一些初唐文学研究论著中最早出现了专章论述,如《唐诗演进论》第一章、《初唐宫廷诗风流变考论》第三章中,都论及到了文馆制度与初唐诗歌创作主体及诗歌内容、风格的关系,揭示了初唐馆阁对文学的促进之功。这一研究的代表性成果是两部先后出版的专著,即李德辉的《唐代文馆制度及其与政治和文学关系》和吴夏平的《唐代中央文馆制度与文学研究》。李著研究范围较广,以大量篇幅讨论文馆制度的沿革,按时序论述先唐及唐代各个时期文馆的制度演变、历史特点。全书文史结合,资料详实,以“历史—文化”的批评方法,从文馆制度的发展来探讨政治与文学的发展,具有史学与文学的双重性质;吴著对文馆制度与文学关系的探讨较为广泛,从唐代文士的任职、素养与其文学创作之间的关系,再到诗歌、小说、行状与墓碑文等诸种文体,并以元稹、白居易、韩愈等人为个案,深入研究了文馆对文人创作的影响。全书点面结合,从多个角度分析这一问题,侧重文学研究。以上两部著作标志着近年来文馆制度由零散而至系统、由浅表转为深入。此外,在文馆制度与文学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派生出馆阁制度、馆驿制度等文学专题研究。前者如博士学位论文《北宋馆阁与文学研究》、论文《南宋馆阁与南宋诗歌》、《“雪堂雅集”与元初馆阁诗人文学活动考》,后者如专著《唐宋时期馆驿制度及其与文学之关系研究》、硕士学位论文《唐代馆驿诗研究》。而馆驿制度研究又启发了学人的进一步研究,驿递制度也被纳入到学术视野当中,如《宋代的驿递制度与文学传播》的出版,标志着馆驿制度文学研究的进一步延展。

四、政治制度文学研究的新领域

21世纪初,政治制度与文学研究的重要成就之一,是全新学术专题的开拓。铨选制度、谏议制度、荐举制度、职官制度的文学研究即是拓荒性质的研究成果,它证实了政治制度文学研究的学术活力与发展空间。铨选制度与文学关系研究中,最有代表性的成果是《唐代铨选与文学》,这也是第一部全面系统地研究诠选制度与文学关系的论著。该著通过对制度史实的全面梳理,对科举、守选、释褐、诠选等诸多政治制度予以厘清,全书运用诗史互证、文史互证的方法,将文学研究与制度考察紧密结合在一起,对两者错综复杂的关系时有涉及。该著出版后引起了学界的关注与好评,对于推进唐代官制与文学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21世纪初,第一部谏议制度与文学研究专著《唐代谏议制度与文人》出版。全书以文学为本位,将职事活动与文学活动加以联系,从政治制度的视角来系统研究唐代文人的思想、创作以及文学思潮的发展;研究方法上,采用文史结合的方法,扎实缜密,多有可圈可点之论。之后的《中唐文人之社会角色与文学活动》一书,特设《谏官及其活动与中唐文学》一章,以官职特点及文人的泛谏诤意识为背景,以韩愈、元稹、白居易为个案,探讨了文人的谏议身份与谏议意识对中唐文学创作的影响。最早的荐举制度与文学专论当属司马周的《金陵来取贤良士,岭表诸贤尽选抡———洪武荐举制度与诗文研究(上)》、《论洪武荐举制度与文学(下)》两篇论文。作者梳理朱元璋统治期间的荐举事项,指出这一制度的实施为文人聚会京师提供了契机,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诗文创作的提高,并造成了文人“组诗”的出现,影响了这一阶段的诗文理论,最终造成台阁文学的兴盛与繁荣、山林文学的沉寂与衰败;同时,通过荐举文人的凄惨处境,剖析荐举制度的负面效应,指出制度造就了一批御用之作,最终导致了洪武文学的衰落与顿寂。论文视角独特,论述详实,虽部分观点论证略显薄弱,有牵强之嫌,但仍不乏可观之处。之后又有荐举制度与文学关系的个案研究成果,如《荐举制与〈荐福碑〉的悲剧成因》、《从六朝荐举文书看魏晋清谈之风》等文章,显示出荐举文学研究虽仍处于冷落的起始阶段,但一直在缓慢发展。职官制度与文学关系的研究在21世纪初期有重要的发展,代表论著为《中唐文人之社会角色与文学活动》。该著对翰林学士、郎官、谏官和州郡官这四类最活跃的文人官职加以研究,探讨不同的社会角色群体所具有的不同意识,以及社会身份对文学思想及文学创作的影响。这一研究基于职官制度文化研究,而能最终以文学为标的,揭示了一些在社会角色视角下才呈现出的文学本质。另有《唐宋文史论丛及其他》、《明代中央文官制度与文学》等成果,昭示着这一专题研究的进一步拓展。值得一提的是,对政治制度与文学的整体研究也已逐步展开,《唐代制度与文学研究述论稿》即是一部探讨整个唐代制度文化与文学关系的著作,虽然仍有时代的限定,但却具有整体性、全局性的特点,显示出21世纪学人对制度文化与文学研究全貌的探索意图。政治制度与古代文学研究往往习惯于探讨具体制度对文学发展及创作的影响,以文学作品为切入点,进而探讨古代制度的文化研究极为少见。从这一角度来看,《汉赋与汉代制度》是一部值得关注的学术著作。汉赋中与制度相关的铺陈描写相对而言真实可靠,可作为汉代制度研究的文献资料,因资料匮乏而难以厘清的汉代都城、校猎、礼仪制度研究,因此得以禆补和推进;而政治制度的发展与改变同时也是汉赋创作的背景与原因,对汉赋的主题、论点、内容都有较深的影响。相比于以往的文学与政治制度研究而言,双向的研究视角使研究更具广度。

五、21世纪政治制度文学研究的理性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