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优秀范文 护师聘任书

护师聘任书赏析八篇

时间:2023-03-15 15:00:21

护师聘任书

护师聘任书第1篇

处长竞聘报告2篇本文目录处长竞聘报告学校教务处副处长竞聘报告尊敬的各位领导:大家下午好!首先,我得各位领导组织这次竞聘演说,我叫李凡,今年47岁,有20年的工作经历、22年的中共党龄,1989年7月调入省档案局,1998年3月任主任科员;党校研究生学历

岗位竞聘报告3篇本文目录岗位竞聘报告城管局岗位队长竞聘报告范文移动公司中层管理岗位竞聘报告还要加强教学反思,组织教师认真分析课堂教学的不足之处、成功之处,特别是要加强单元测试、调研测试、期末考试的反思工作,通过反思、研究,改进课堂教学,

主任竞聘报告4篇本文目录2017年主任竞聘报告车间副主任竞聘报告范文办公室主任竞聘报告范文村委会主任竞聘报告尊敬的各位领导:大家好!我首先感谢领导、同志们的信任和支持,给我这个机会参加竞职演讲。

经理竞聘报告4篇本文目录经理竞聘报告公司副总经理竞聘报告公司总经理助理竞聘报告工行个人客户经理竞聘报告一、 当前市场形势手机产品多元化,销量分散;利润空间缩小,不足以支撑大批发,要求精简高效的队伍;渠道扁平化、清晰化的趋势要求深耕细作,积

班长竞聘报告2篇本文目录班长竞聘报告变电运行班长竞聘报告尊重的各位评委:你们好。我是来自采油二班的。十分感激队引导出台这样一个面向全部员工的班长竞聘会,而且这种运作方法无疑是公正、公平、唯才是举的。

主任竞聘报告3篇本文目录主任竞聘报告办公室主任竞聘报告范文学校办公室主任竞聘报告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志:首先感谢厅党组再次给我这一机会参与竞聘,实际上也是第二次以竞聘的形式向各位领导和同志就我个人工作、思想、履行职责乃至个人成长过程的

科长竞聘报告3篇本文目录科长竞聘报告督导科科长竞聘报告公司财务科科长竞聘报告尊敬的各位领导:大家好!我首先感谢领导、同志们的信任和支持,给我这个机会参加竞职演讲。

主任竞聘报告范文4篇本文目录主任竞聘报告范文学校办公室主任竞聘报告办公室主任竞聘报告范文最新公司办公室副主任竞聘报告范文尊敬的各位领导:大家好!今天我非常荣幸地在这里参加这次竞聘演讲,心情十分激动。

经理竞聘报告3篇本文目录2017年经理竞聘报告公司总经理助理竞聘报告大区经理竞聘报告尊敬的各位评委:大家好!这次公司全面改制,对岗位负责人进行公开招聘的方式,为全体干部职工提供了一个公平竞争的机会,也为我提供了一次向各位前辈、老师学习的机会

公司竞聘报告3篇本文目录公司竞聘报告公司车队队长竞聘报告公司财务科科长竞聘报告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你们好!我叫潘烈侠 ,今年31岁,本科学历,助理工程师, XX年毕业于温州大学土木工程学院房屋建筑专业,同年参加现场施工管理工作。

银行竞聘报告3篇本文目录银行竞聘报告最新银行业务经营竞聘报告范文银行办公室主任竞聘报告首先感谢各位领导、各位评委、各位同志给予我展示自我的舞台和施展才华的机会!

学生会竞聘书尊敬的各位评委:大家好!首先我真诚的感谢您们在百忙中抽出时间来听我演讲,也恳请您们为我投上肯定的一票。我是一号选手,我来自高一.八班,我的名字叫滑雪。

竞聘书的格式1.标题。在第一行正文的正中写“xx申请书”。2.称谓。即申请人对组织的称呼,一般写“敬爱的xx组织”。顶格书写在标题的下一行,后面加冒号。3.正文。主要内容包括:①对xx的认识、动机和对待入xx的态度。

员工食堂主管竞聘书尊敬的各位领导:首先感谢公司提供了这次竞聘的机会,同时也感谢在座的各位领导在此听我的竞聘陈述,我竞聘的岗位是配送中心xx办主管。利用这次竞聘的机会,我把我个人基本情况、工作情况及今后工作设想向各位领导汇报如下:一、 工作简历及

酒店竞聘稿我从xx年开始从事餐饮工作。xx年5月在厨师技校学习炒菜。经过短期培训后,在一些小型饭馆和企业食堂工作。xx年初到山东东方美食学院进修学习中餐制作。在校期间获得优秀学员荣誉,到东方美食大酒楼参观实习。

采油班长职位竞聘报告稿尊重的各位评委:你们好。我是来自采油二班的。十分感激队引导出台这样一个面向全部员工的班长竞聘会,而且这种运作方法无疑是公正、公平、唯才是举的。当我得悉这个相干事宜的告诉后,心里异常的冲动,但另一方面却告戒自己要沉静。

公司副处长竞聘报告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你们好!我叫潘烈侠 ,今年31岁,本科学历,助理工程师, XX年毕业于温州大学土木工程学院房屋建筑专业,同年参加现场施工管理工作。

油漆车间主任竞聘书尊敬的公司领导:根据重组后的机床公司招聘油漆车间主任一职要求,本人特呈此竞聘书参与竞聘。一、本人工作经历:李书成 , 男 ,1968年3月出生, 1989年3月进入盐城市机床厂油漆车间工作,工作期间连年获得厂先进职工称号,并多次被评为厂标

护士长竞聘演讲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仁:大家好!我叫xx,是急诊科的一名护士。今天,我怀着激动而忐忑的心情站在这个光荣的演讲台上,参加护士长这个职务的竞选。

副经理竞聘稿各位领导、评委、同志们:你们好!非常感该公司为我们创造了公平竞争的环境,我才有这个机会参加竞聘。我竞聘的岗位是服务公司副经理。我1998年7月毕业于上海电力学院工业自动化专业,助理工程师。

变电运行班长竞聘报告各位领导你们好;为了积极响应我局“四定”和全员竞聘上岗的文件精力,我特加入此次竞聘运动。首先我对自己做一个简略的先容:我叫xxx,今年31岁,大专文明(本科在读),93年参军从军服役3年,还原前任班长职务,在军队受到2次褒奖1次优

干部竞聘面试题1、结合学校实际,谈谈大学精神。2、我校党风廉政建设存在哪些主要问题,你对加强我校党风廉政建设有何对策。3、作为部门正职,你如何在本部门内创造既有集中又有民主,既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这样一种团结和谐、生动活泼的局面

销售岗位竞聘书我是xxx,首先我感谢领导能给予我挑战自我的机会,我竞聘的岗位是区域经理。我深知担任此岗位责任的重大,能力要求的更高。但是,我坚信自己的实力,挑战自我,战胜自我。我竞聘这一岗位的优势有如下几点:一.具有过硬的思想素质。

老师竞职演讲稿竞职演讲稿各位老师:大家好。决定参加这次竞职前,也曾考虑再三,我的处事原则就是多干实事,少与人冲突。今天,我之所以竞职演讲,一方面,表明各位老师推行竞职上岗机制的拥护和信任;一方面,通过这次演讲,锻炼自己的能力、展现自己

电信竞聘书敬的各位领导、各位评委:我叫xxx,毕业于xxx学院,xx专业,xxx年应聘到xxx分公司市区营业部工作。今天,对我来说,与其是竟聘优秀员工这一荣誉,不如说是给我一个检验自我、寻找差距的机会。

酒店领班竞聘稿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事: 大家好!我叫xxx,去年我运气不错,有幸来到咱们这个人才聚济、团结又温暖的大家庭。首先感谢董事长及各位领导给我们大家这次公平、公正竞争、展示自我的机会,竟聘上岗是公司用人机制改革的一项新的举措,是

护士长竞聘稿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评委、各位同事:下午好!出于个人理想的追求,出于对医院改革的积极参与,出于对外科的深厚感情我来到了今天的竞聘现场,我竟聘的岗位是外科护士长。在此谢谢院领导给我这次展示的机会。

学生会部长竞聘书各位代表:大家好!首先感谢大家的支持与学校提供这次机会,使我能参与竞争,一展自己的抱负。今天我来参与竞选的目的只有一个:一切为大家,能为大家谋利益。

能源所办公室主任竟聘报告各位领导和同志们,下午好! 我竞聘的岗位是办公室主任。自从能源所实行聘任制度以来,记不清是第几竟聘这一职位了。但每次竟聘都和今天一样,没有人出来同我竞争。

岗位竞聘书范文我叫pzp,今年34岁,xx学院金融系毕业,中共党员,经济师。今天我要竞聘的是市分行办公室副主任岗位。我之所以竞聘办公室副主任主要缘于四个理由:第一,我有充分的激情和自信。

后勤综合岗竞聘报告稿各位引导、各位同仁:我叫***,1976年诞生,今年29岁,大专文化,1995年毕业于**市财经学院,1998年招工,部署在偏僻的**乡经管站上班,先后从事乡政府机关内务接待、保密员、机关出纳等工作,xx年调入园林中心。

会计岗位竞聘书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志:大家好,今天有幸参加科级干部公开竞聘演讲,我感到非常兴奋。这是公司人事改革的具体体现,是领导对我的信任和鼓励,是同志们对我的支持,在此,我首先要表示诚挚的谢意!我叫***,**岁,毕业于****,**学历。

成本会计岗位竞聘稿尊敬的各位领导、公司同仁:大家好!首先感谢公司给本人这次上台竞聘成本会计岗位的机会。就本人而言,我有信心竞聘这个岗位,也更乐意接受竞聘任贤这种方式。

总经理岗位竞聘书尊敬的各位领导、评委、同志们:你们好!感谢**公司为我们提供了这次演讲机会,向大家介绍自己,接受检验和挑战,希望大家信任我、支持我。竞争上岗是我国人事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这一制度的推行,可以促进实行人才资源与工作职位的合理

银行客户经理竞聘稿各位领导、各位同事:?大家好!?在这里我以平常人的心态,参与支行综合办公室经理岗位的竞聘。首先应感谢支行领导为我们创造了这次公平竞争的机会!

电站值长竞聘报告各位领导,同事大家好:我是xx,是xx电站的一名运行主值班员,本人1994年参加工作即分配到公司的运行部门,1996年电站投运时担任机械主值班员,在公司提出全能主值班员概念后成为运行第一批全能主值班员,并于XX年值长考试中取得值长资格

学生会主席竞聘书一性质与任务学生会是学生自己的群众性组织,是学校联系学生的桥梁和纽带。学生会在学校党总支领导和学校团委的指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紧紧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以学校发展服务、服务同学、促进全体学生全面发展为工

护师聘任书第2篇

关键词:美国;中小学教师;聘任

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出台了一系列教育改革报告或文献,其中较为引人瞩目的有:1983年《国家处于危急之中,教育改革势在必行》,1986年《以21世纪的教师装备起来的国家??卡内基教育和经济论坛工作小组关于教师专业的报告》和“霍姆斯协会”的报告书《明天的教师》,90年代初布什政府和克林顿政府接连的指导全美教育改革的纲领性文件??《美国2000年:教育战略》和《2000年目标:美国教育法》等等。几乎每一份改革报告都对美国现有教师队伍的素质和教学质量提出了批评。因此,为确保教师队伍的优良素质,提高教学质量,美国许多州相继都对教师聘任制度进行了改革。本文就改革后美国中小学教师聘任制度的设计与相关法律规定加以分析说明,主要包括教师资格认证、聘任、聘约、聘期四项议题。除了州法规定内容外,也援引了部分相关司法判例,以深入了解美国教师聘任法制。

一、教师资格认证

根据联邦美国宪法规定,公立学校的管辖权属于各州政府,原则上,州立法机构通过法律规定本州内教育运作的基本方针,再交由州教育委员会、州教育厅、地方学区教育委员会执行,教师资格认证的相关规定与运作都按照此流程进行。因此州政府与州立法机构具有教师评定与核发教师证书的权力。在美国,教师是以专业被聘者的身份出现的,教师资格证书是得到州教育部门承认的现存的最低限度水平的资格证明,是申请教师职位的必要前提,美国各州政府都根据其需求,在相关州法中自行规定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认证要求。一般情况下,申请者在申请之初必须先具备参加州认证的基本条件,然后参加州的认证,经评估通过之后,可以获得教师证书。经过一段时间的教学和进修,原证书有效期限即将到期时,为了更换更高一阶段性质的证书,则可参加换证性质的第二次认证。

(一)初任教师资格认证

虽然州情不一,但各州法律对申请初任教师资格的规定还是大致相似的。一般欲取得教师证书者,须符合以下条件:1.年龄在十八岁以上;2.良好的品德;3.非酒精中毒或使用者;4.经州政府认可的大学院校或机构毕业者;5.经州教育委员会认可完成师资培育课程者;6.必须为美国公民或正在申请公民资格者;7.必须签署忠诚宣誓书;8.必须通过某种形式的考试(如National Teacher Examination),及格后才能向州政府申请教师证书。

另据“全美各州师资教育和认证主管学会”对有关各州初任师资认证申请条件的调查发现:除要求具有学士学位外,全美各州相当重视教师知识、技能和良好的品德。其中何谓良好的品德,各州的立法多半未详细说明,除了列举几种罪名外(如犯),多半将解释仲裁的权力赋予州教育委员会。在Bay v.State Bd.of Educ案中,一个抢劫犯牢狱期满后学完所有规定的师资课程,申请教师证书时被拒绝,上告法院后,俄勒冈最高法院认为州教育委员会将其前科列为品德的考虑条件是恰当的。在知识和技能方面,各州详细规定了参加师资认证的人必须学习的学科及其相关学分等事项,前者大致涵盖教育基础知识、学校行政、课程和教学评估、班级经营、教师专业发展五类。后者则考察一些通识学分或特殊课程学分。申请者的品行也是考察重点,特别是在道德和身心健康方面。

(二)合格教师换证资格认证

初任教师通过第一阶段的考验,历经一段时间的实习教学之后,接受第二阶段的合格师资认证。该阶段重点考评申请者的实习、年资、聘任证明、通过评估等五个方面,各州特别重视教学资历,一般必须具有2?年的教学资历才能参加第二次认证。此外,有些州规定必须具有硕士学位、修完规定教学进行学分时间量并通过学区评估才可以参加。

以得克萨斯州(简称得州)为例,该州教育部的教育人员培育和认证司负责本州的师资评定事务。另外也成立了标准委员会负责测评师资评定系统绩效、确立课程认可纲领、建立评定体制等事务的研究工作。该州通过制定得州教师认证测验(Examination for Certificate of Educators in Texaa)以及对学完职前教育的人实行在职表现评价(on?the?job performance appraisal)来确保师资素质。另外还在1994年建立了得州教师精熟标准(Proficiencies for Texas teacher),这包括了学习者中心知识、学习者中心教学、学习者中心理念、学习者中心沟通、学习者中心专业发展等五类标准,并据以建立专业本位的师资认证系统。在建立专业本位系统方面,州内各大学设立小组,研讨认证时参加者必备的知识和技能,发展相关标准纲要和评价工具,开发新师资培育课程的内容。

(三)教师证书内容及相关约束

教师资格证书的数目因州而异,最少的为一种,某些州则多达七种,但大部分还是采取两到三种。在加州,州教师资格认证共分五个阶段,即教师先后可获得五种不同的证书:1.毕业师资职前培育课程结束后,准备初任教师之时;2.初任教师完成实习后再参加第二阶段评估,以成为正式合格教师之时;3.合格教师准备取得担任另一学科合格教师资格之时;4.合格教师证书有效期限届满,准备换发新证书之时; 5.合格教师转至其他州服务,准备具有在该州继续担任教职的资格之时。

纵观各州规定,教师证书可按照:(1)有效时间,(2)职位 (如教师、学校行政人员、学校图书管理员),(3)专长领域(如英文、数学、体育),(4)年级(小学、初中、高中)等因素进行分类。各州在名称上有所差异,但均坚持执教某学科者必须拥有该领域的教师证书。如果地方学区违背法令,聘请未持有规定教师证书者执教,州政府有权停止对其的经费补助。

原则上,教师证书在各州多被视为是“执照”性质的文件,而非州政府与个人间的契约。它只代表个人达到了州所规定为人师表的最低标准,并非就业的保证。换句话说,已经持有教师证书的人并不一定能找到教职,负责聘任的地方学区可根据其需求另附加其他条件招聘教师。申请者不能因为拥有教师证书,就排斥地方学区的特别要求。

州政府核发教师证书的同时,也具有撤回教师证书的权力。基本上,地方学区可以决定延聘、解聘、不续聘的事宜,但教师证书撤回的权力则在州政府。由于证书撤回的影响重大,往往代表该教师今后不能在该州再担任教师,因此各州均在相关法令中规定撤回证书的理由,并由州政府所组成的委员会根据个案加以解释,其中尤以不道德、违反聘约、不胜任与不服从最为严重。如果当事者不服,可上告法院进行最后定夺。个案不同,最后的裁定也有所差异。

二、教师聘任条件

根据各州的法律,教师证书的核发由州政府负责,然而聘任的相关权限则在于地方学区。各学区可按照自己的需求,延聘具有合格证书的教师。只要其规定不违反宪法的公平原则,法院基本上尊重地方学区聘任教师的权利。聘任教师的决议须由地方学区教育委员会集体做出,个别委员或教育局长的承诺不具有法律效力。部分州甚至规定聘任教师会议的时间或形式,违反者则决议无效。在某些州,由教育局长负责推荐人选,委员会可以参考,但不受其名单局限,委员会拥有绝对权力。

纵观各州地方学区的规定,聘任条件除了必须具有教师证书外,主要还有以下五种规定。

(一)健康状况

作为一位教师,身心健康极为重要。教委会有权在聘请教师时,对健康做出规定。除了一般的检查外,教委会得视情况要求做身心相关的检查,其目的是为保护儿童的安全。比如在Jones V·Jjenkins一案中,法官认为教委会有权要求校车的随护教师做吸毒检验,认为这与学生的安全密切相关。

(二)居住地

部分地方教委会规定只有居住于本学区内的教师才能被聘任,认为教师住在学区内,比较能关心社区事务,并且缴纳税款支持办理中小学教育。此项要求引起不少争议,反对者认为这违反了宪法保障的迁移自由。对此,法院原则上认为只要有合理的理由,地方教委会有权要求聘任的教师居住于学区。但同时规定此项住居要求必须公平和无歧视地适用于每一位受聘任者。印第安纳州为避免争议,干脆在州法中明文规定地方教委会不得提出此项要求。

(三)必须专职

为使教师能全力投入工作,部分地方学区规定教师不得在外工作或兼职,否则即面临解聘或不续聘的处分。法院基本上认同此项要求,认为其符合使教师全力投入工作的目标,但却指出专职要求必须以非歧视性的态度对待每一位受聘任教师。

(四)接受评价

教师评价是当前美国政府与多数地方学区教委会用以确保教学品质的措施,评价结果一般会作为聘任、迁调或是决定工资的参考。各州对于教师评价的要求并不一致,有的以法律规定,有的则以行政命令加以规范。有的州规定极为详尽(包括评价的时间、程序、人员、标准),有的仅简单地规定地方学区必须进行教师评价。原则上,如果州未加以详细规范,教师评价的实施则由地方学区负责。学区教委会必须拟定评价的程序,由教师代表、专业人士组织实施。多数州的法律都规定评价过后要给予受评者改进意见和提供改进机会。地方学区若不加以遵循,即使发现教师不胜其职,也不能自行处置。在Lipan v.Bd.of Edu.of County of Hancock案中,法院驳回学区教委会不再续聘评价不佳教师的决定,原因在于它并没有提供教师改进的机会,程序上并不合法。

(五)接受分派

根据教师所拥有的证书与聘约内容,教委会有权安排和分配教师工作。拥有小学教师证书的受聘者,不得任意要求要教哪个年级,或是何种学生。有一个前提是教委会的安排必须符合客观与非歧视的标准,且不得违背聘约的内容。此外,根据法律,教委会对教师降职使用必须有充分的事实和理由,而法院判定是否为降职的标准多半集中于工资、责任或是身份地位是否降低。在Smith v.Sch.Dist.No.18案中,一位指导学校乐队的音乐教师,被调到乡下一所规模小、不分年级、而且没有乐队的学校,法院认为这属于降职使用,教委会没有充分的理由不能这样做。

三、教师聘约

依照美国的相关法令,聘约是地方学区教育委员会与教师之间所签订的工作契约,其中明确规定了双方的工作关系与彼此间的权利义务。聘约除了符合州法和州行政命令的规定外,还必须具备一般契约的基本要件,现分述如下:

(一)合法的当事人

签约的双方必须合格,否则就视为无效。如上所述,学区教委会是经法律确认的契约当事人。同样的,按照州法规定,没有特定教师证书或是年龄不足者,没有签约的能力。即使签署,也视合同无效。

(二)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此为契约内容的主题。按照规定,学区教委会乃是惟一具有资格与教师签订聘约者。合同表明学区教委会愿意提供特定工作给受聘方,同时说明聘约期限和要求的工作内容与责任。并规定受聘方付出劳务后,聘方应提供的薪水金额、福利、进修机会及其补助等。教师聘约还包括任何相关州法律的规定,诸如那些关于教师任期和辞退程序的规定。此外,合同也包括合同签署时学区教委会已采用的任何规章和规定。如果教师同意遵守学区的所有或特殊规章和规定的声称或特别声明,那么教师聘约还应该包括那些在合同生效后才被采纳的规章和规定。

(三)合法形式

多半州的法律要求教师聘约按符合一定规范的书面形式签署。教委会在做出通过决议后,必须将聘约内容以文字形式详细载明,否则即被视为不完整而失去效力。教委会必须正式开会并以多数表决通过聘约,否则即视为无效。在Minor v.Sully Buttes Sch.Dist.案中,法院判定即使教育局长与教委会主席已同意续聘一位教师,却并不代表聘约已经成立,教委会有权事后不予承认,并做出不续约的决定。

四、教师聘期

根据期限的长短,美国教师聘约可分为定期聘约和长期聘约两种。顾名思义,定期聘约有一定的期限(大约为一年或两年),期限届满,学区教委会具有是否续约的决定权。如果决定不续约,除非州法有规定,并不需要说明理由,教师也不得有异议。然而,如果在聘约存续期间,教委会要解聘教师,那么法院认为必须具备某种程度的正当程序,至少需要包括解约通知、解约事由的通知以及举行听证会。定期聘约教师可以加强学校教学人员的流动,活跃学校人事氛围。

长期聘约提供教师长期任职的基本保障,确保优秀教师的稳定,维持教育系统的良性运转。各州均在州法中对长期聘约的性质和对教师的保护加以规定,除非教师触犯州法的解约条款,学区教委会不得任意将其解聘或不续聘。要取得长期聘约,教师必须按照州法服务一定年限。在麻州,其年限至少为三年。在此期间,教师拥有定期聘约,学区教委会根据其表现决定是否续约。三年之后,综合教师三年的成就,学区教委会判断他是否具有长聘教师的资格。按照规定,州立法机构规定长期聘约的年限、资格和申请程序的,教委会不另立条文。长期聘约保障了教师的基本工作权,但并不代表是打不破的铁饭碗。只要教师触犯州法所规定的解约条款,教委会仍可依法加以解聘或不续聘。此外,教委会也拥有分配职位的权利。长聘教师与定期聘约的教师并没有上下之分,除在州法或是聘约中规定的项目之外,教委会不应给予前者福利上的特权。在部分学龄儿童减少的地方学区,长聘教师也会因学校规模缩减而失去工作。

五、美国中小学教师认证与聘任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一)建立健全教师资格认证制度

美国各州政府建立了完备的教师资格认证法律,使得认证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我国虽于2000年9月了《教师资格条例》和《实施办法》,但制度本身以及近年来的实践操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如都没有规定教师资格申请者所应具有的课程门类及学分要求。实践中虽然对申请者的思想品德、文化专业知识、教育教学能力等方面的素质进行了考核,但对取得教师资格的教育教学能力要求不高,制度实施的目的未能落实到严格专业标准、加强教育专业训练上来。只解决了教师队伍的录用“人口”问题,没有和继续教育、从业人员专业水平的不断提高结合起来,对教师职业的发展缺乏有效的激励。因此今后的任务是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教师资格认证制度,尽可能予以细化。

(二)完善配套措施

要真正保证教师资格制度的严格落实,提高教师素质,全面优化教师队伍,还要对教师资格制度的权利组织做严格的规定,教师资格的认定、考核、聘任以及任职后的评定等环节上都应努力做到严格、公正。应打破僵化的教师人事制度,放宽制度规定,使教师任用走上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的轨道。同时针对我国各地发展不平衡的实际情况,允许不同地区制定各自的实施细则。另外与教师队伍建设相配套的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还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如教师聘任制、教师考核、教师职务、教师职前培养与继续教育等各方面都需要进行改革。

(三)增加聘约的规范性

从本质上讲,我国目前实施的教师聘任制也是一种劳动合同制度。但是,对照国外高校较为完善的合同化聘任关系,我国现行的教师聘任合同尚不完善,表现在没有一个统一的模式和标准,合同形式不太规范,内容相对简单,操作性和适用性不强等。如条款过于概念化、简单化,普遍缺乏详细的合同纠纷处理及违约处理条款;校方权利和教师义务较为详细,教师权利和校方义务则较为薄弱。学校和教师都无法把合同真正当作维权的法律武器。

为逐步完善我国中小学聘任制度,借鉴美国经验,我们可采取以下措施:重视聘任合同签订的组织机构建设;在实践中逐步建立并完善聘任合同管理体系和模式,提高合同履约率,切实维护签约双方的合法权益。学校与教师都要增强合同意识,并建立合同管理人员培训机制;明确合同监督检查制度;实行聘任合同动态管理,对管理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及时进行分析研究,不断修改补充完善合同,使聘任合同更具合法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四)增强聘用模式的多样性

长期以来,我国对中小学教师的聘用基本是全职聘用和终身聘用等单一的聘用模式,缺乏必要的弹性和灵活性。大学生毕业到岗后经过一年的实习期,如没有重大过错就端上了“铁饭碗”,形成“职务、职称不分,职务与职责分离,评职称就是评待遇,能上不能下,职务终身制”的怪圈。美国聘期的多样性给我们提供的思路是:应将灵活的聘任形式与严格有效的履职考核手段结合起来。依照聘约,经过多次聘期和选择后,对部分优秀教师实行长期即无固定期限的聘用,以利于教师集中精力做出创新性的研究成果。同时要努力建立一种有长期和短期相结合、专职与兼职结合的教师聘任新模式,进一步促进教师合理流动。

参考文献:

[1]丁文珍.美国教师聘任状况研究[J].教育科学,2002, (6).

护师聘任书第3篇

对此,刘方仁有个说法,且让我们来听听。在法庭的最后陈述阶段,刘方仁悔罪:“原来我作为一个省委书记,以为什么都懂,但通过这次法庭审理我才发现,我其实是个法盲。我现在非常懊悔,曾经作为一个省委书记,我却不懂法。在民主法治国家,省委书记不懂法,这是很大的问题。不懂法,就抓不到点子上,不仅不利于省委书记本人的工作,更不利于全省人民。” 原来,他认为自己是个法盲,所以作出聘请律师等于对抗组织这样的理解当然不足为奇。

但是,事实上他是个法盲吗?恐怕不能这样理解。据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刘的主要犯罪事实是收受677万余元的贿赂。别人的东西不能乱拿,这是在幼儿园时老师就会教的一个朴素的道理,胡长清、成克杰等等贪官的案件相信刘方仁也是如雷贯耳,所以说刘方仁不知道不能收受贿赂、收受贿赂是犯罪,没有人会相信。

想必他不是不知法而是不信法、不敬畏法,不相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才是真话。身居省委书记的高位,溜须拍马的多,监督的人少,也许在他看来,法律之剑惩罚的只是那些官位比他低或倒霉的人,并不会指向他。有事例为证,刘方仁在监狱开始了真正的认真学习胡锦涛和温家宝等中央领导的讲话,特别是关于民主法制建设和依法行政的讲话认真保存下来,仔细阅读,并做了很多记号。他说“我以前看报纸,看领导人的讲话,只是把它当作官样文章在浏览,完了就完了,不会认真去想,顶多就是将其中的一些话变成自己作报告时的一些套话,但现在不同了,我认真看过之后,才真正理解了法治对于一个国家的进步有多重要。”原来,他以前并非没学过法,不知道法律,只是没想到法律的锋芒也会指向自己。

然而,他是虽知法但又事实上并没有深刻领悟和感受法的精髓,并不真正懂法。从这一角度上讲,刘方仁的确是个法盲。还是从聘请律师的话题说吧,他当然知道法律赋予了他聘请律师的权利,但他并不清楚,法律之所以要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聘请律师的权利是因为法律要实现公平与正义,聘请律师才能是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更能充分有效地为自己辩护,而这种有效的辩护更能有利于澄清事实,保护人权,也是充分尊重他们的人格,给予表达意见的正当程序。因而,任何聘请律师为自己进行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不可能被法庭从重或加重处罚。但是,说到这,我不禁为贵州省的父老乡亲感到后怕,有这么一个把聘请律师等于对抗组织的省委书记,当年他们万一有什么冤屈,还能有效为自己辩护吗?

不过,我更担心的是不知现在还有多少貌是知法却不信法、不敬畏且又不懂法的领导还堂而皇之坐在台上,决定着我们的命运。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tao1991@163.net

护师聘任书第4篇

【关键词】新护士;规范化培训带教;实践

文章编号:1004-7484(2013)-02-0987-01

随着社会的发展,患者对医疗服务的要求越来越高,尤其是医院的护理水平,以陈旧的渐进式方式培养新聘护士,已不能达到现在护理队伍建设的需求[1]。为帮助新护士能尽快地适应护理工作环境和护理工作的性质,减少和避免工作中的护理缺陷,需尽快帮助其完成从学生的角色转变到护士的角色,对新聘护士采取统一的规范化培训是护士岗前培训的有效手段,培养优质护理工作人才的方法。现将我科2011年聘用的护士和2012年聘用的护士做比较分析,将新护士规范化培训带教理念与实施具体汇报如下。

1 一般资料

2011年我院新聘护士23名,年龄20-26岁。平均年龄23岁。其中本科学历的6人,大专学历的17人,此组新护士为对照组。2012年我院新聘护士60名,年龄18-26岁。平均年龄22岁。其中本科学历的3人,大专学历的43人,中专学历的14人此组新护士为观察组。两组新聘护士均有护士职业上岗资格证书,在两组护士的基本资料(年龄、性别、毕业学校、学历)进行比较,无显著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具有统计学意义。

2 方 法

2.1 对照组 对照组的新护士采取陈旧式的上岗方式[2],由护理部分配护士到临床科室,有护士长分配护士带教,倒班。

2.2 观察组 观察组的新护士有护理部实施规范化培训,再由护理部分配到临床科室由护士长管理,实施护理部制定的带教流程带教。具体方法如下:

2.2.1 规范化培训

2.2.1.1 第一个星期 有护理部组织有关人员向新护士将临床相关护士礼仪、规章制度、法律法规、医院环境、核心制度。分6课时进行讲解,讲解后给予相关知识考核,观察护士的掌握和理解能力。

2.2.1.2 第二星期 组织新护士学习基础理论知识,常见病多发病以及危重病的相关临床知识,进行基本操作技术培训,统一院内操作规程,对于护理临床常见的基本技术要熟练掌握,分为6课时进行讲解,练习,培训后每位护士进行抽签式进行基本技能操作演练,观察护士的护理基本技能掌握程度。

2.2.1.3 第三星期 对于新护士统一进行临床护理内容书写规范培训,对于体温单、护理记录单书写、医嘱正确的处理、计算机的应用、重症护理记录的书写等内容进行熟练掌握,到临床可以直接融入工作状态。分6课时进行讲解,结束后给予临床实践书写内容。

2.2.1.4 第四星期 对于新护士统一进行床仪器使用的培训,包括:心电监护的使用、超声雾化气的使用、洗胃机的使用、简易呼吸器、呼吸机的使用、除颤仪的使用、心电图机的使用,是护士掌握基本仪器以及抢救设备,强化自身的急救能力,培养每位新护士都具有仪器使用的能力。分6个课时讲解,结束后每位护士现场操作,观察护士掌握使用仪器的能力。

2.2.2 带教方法 经护理部统一规范化培训后分配到各科室进行轮流转科学习临床护理技能知识,有每科护士长遵护理部规定对新护士选择带教老师以及带教学习的内容,轮转学习结束后根据护士自身的优越条件在正式分配各科室正式工作。

2.2.2.1 带教老师的选择 带教老师是新护士的榜样,对新护士有指导作用,所以带教老师选择在教学中尤为重要。该院临床本科学历人才较少,不能做到每个新护士都由本科学历的老师带教。但本院采取的是让有丰富临床经验,在相关专科工作10年以上,具有操作规范、高尚的职业道德、专业知识过硬、责任心强、在工作中认真严谨、对患者亲切诚恳、具有护师或主管护师资历的资深护士带教学习。并经医院专门培训后方能担任,带教期间带教老师不更换。

2.2.2.2 带教计划 带教老师遵循护理部制定的带教的目标,必须符合岗位责任制考核标准才可以担任带教老师。带教老师要制定每月计划、每天重点与安排计划。加强规范化培训的内容并实践到临床当中,按照科室的规章制度进行各项操作,掌握各项护理工作流程,学习病例书写,在带教老师的指导下进行分管床位,了解患者的病情,完成患者的各项治疗,参与优质护理服务活动,掌握与患者沟通技巧。了解本科室常见病的用药护理与安全,掌握常用药的作用及不良反应。在临床针对患者实施加强操作技能,掌握本科室专科基本操作技能,各仪器的使用和维护,熟练掌握急救技能,并与带教老师共同参与临床抢救。

2.3 评价方法 培训时间为三个月,在三个月后由护理部统一制定评价表,通过国家制定的“新聘护士考核”,[3]考核内容包括基础护理技术操作、病情观察能力、危重患者抢救、急救仪器使用、突发事件处理、病人安全管理等6个方面进行考核,采取5分制,掌握欠缺为1分、掌握较差为2分、掌握一般为3分、基本掌握为4分、全部掌握为5分,统计各项得分和总分进行比较分析。

2.4 统计学方法 采用统计学软件SPSSl3.0进行统计分析。

3 结 果

根据对两组新聘护士考核,总成绩平均得分,两组新护士临床实践评价比较具有显著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0.01),见表1。

4 讨 论

实施新护士规范化带教给予新聘护士有计划有针对性的培训学习,了陈旧式的带教方式,推进了个性化带教,将新护士的带教理念与实践完整地结合到一起。并制定不同阶段新护士综合信息反馈表,及时获取新护士的反馈意见,使新护士在规范化培训带教中进一步规范化和系统化。有利于新护士尽快适应临床护理工作环境;加快了新护士从学生角色到护理人员的角色转变;有利于新护士的专业成长的发展;从中可以选拔和培养护理人才;使医院内优秀护理团队更加强大。

参考文献

[1]李梅玲.新上岗护士护理缺陷原因分析及对策[J].护理学杂志,2006,21(9):533.

护师聘任书第5篇

关键词:公立学校;终身职;终身合同;教师聘任制

由于公立学校受到质量下降批评的压力,美国各州纷纷要求提高公立学校的绩效,随之而来的便是对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种要求一方面表现在对教师资格取得的严格设定,另一方面则体现在教师聘任制上。美国教师聘任制一般要求教师与地方学校董事会(LocalSchoolBoards)签订书面合同。聘任合同从形式上来看,大致分为两类,一是定期合同(TermContracts),与之相对的是终身合同(TenureContracts)。一旦签订终身合同,教师就获得了终身职(Tenure),本文拟对美国教师终身职作一探讨,以期能对我国教师聘任制和正在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有所启示。

一、教师终身职的意义及其实施的一般情况

虽然美国各州终身职法律是不同的,但它们的立法宗旨大致是一致的。大多数终身职法律是为了保护优秀教师。签订终身合同主要是为教师提供一种工作上的安全感,稳定教师队伍,同时避免学校权威部门对教师恣意和无常地干预。美国许多法院对终身职法律的立法意图作出了明确的类似上述意思的描述。

由于美国在教育行政上实行地方分权,管理教育的权力保留给了州一级政府,关于终身合同的一些法律条款也由州立法机关具体规定。终身合同要求除非有充足的理由和程序上的正当手续,否则不能随意解聘教师。一旦教师被授予终身职,学校董事会就不能单方面地废止教师合同。如果要解聘教师,至少要事先通知当事人,并要举行听证会,邀请当事人参加。

终身合同包括了法定权利,各州具体的合同程序和合同保护是不同的,因此,一个州的司法解释对于理解另一个州的法律来说没有任何指导意义。大多数终身职法规(TenureStatutes)详细说明了获得终身职的要求和程序,同时也明确规定了解聘终身职教师的原因和程序。法院在解释终身职法律时,一方面试图保护教师的权利,同时也力图保持学校人事管理方面的灵活性。

在学校董事会与教师签订终身合同之前,大多数州要求对教师有一个大约三年的试用期。试用期间,一般会签订定期合同,但合同结束之后并不一定能保证教师获聘。另外在试用期间,终身职法规一般要求教师提供正规的和连续的服务。例如,马萨诸塞州终身职法律规定,在教师获得终身职之前必须提供三个连续学年的教学服务。在解释这条规定时,马萨诸塞州上诉法院认为,一位只提供了大约四分之三学期教学服务的教师,他的服务是不能称得上为了获得终身职的,因为它还不到一年。

与教师签订终身合同是地方学校董事会的权力,这种权力不能委托,也不能授予其他机构。尽管学校董事会可以授予终身职,但它不能改变由立法机关设立的终身职条款。立法机关确定终身职的根据、资格要求以及获得终身职身份的程序。例如,如果法律条文规定获得终身职必须有一个试用期,那么聘任双方就一定得认真履行这一条款。当教师满足了终身职的法定要求,学校董事会就不能拒绝履行授予终身职的义务,也不能要求新任教师(newteachers)为了获聘而将放弃终身职权利作为一个前提条件。只要教师达到了法定的要求,学校董事会就必须授予其终身职。一般来说,如果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终身职是不能从一个学区转移到另一个学区的,这有助于确保学区官员在教师获得终身职之前有机会评价和考察他们。

终身合同虽然使教师具有一定的工作安全感。但是它并非可以保证教师永远就聘,它也不能让与在特定学校、年纪或学科领域教学的权利。就像解聘一个教师必须在终身职法律有详细具体的原因一样,教师可能被委派到某个已经得到证实且适合他的职位上。由此看来,教师终身职是非常强调专业性的,要求对号入座,不能像商品一样可以随便转移和让与。

许多州限制教学职位的终身职授予,但是却愿意将终身职授予给管理职位和人事工作职位。在这些州,只要试用期服务和其他具体的法定条款得到履行,那么就可获得行政管理的终身职。虽然作为教师的终身职并不意味着可以拥有作为行政管理的终身职,但是大多数法院认定,教师终身职是经过了认证的专业雇员,提供一种持续的服务,当它转为一种行政管理人员时,并没有改变他作为教师所拥有的终身职的权利。怀俄明州最高法院解释道:“使人们在行政管理职位拥有广泛的课堂教学经验,这是可取的,甚至是很重要的。如果拥有教学职位终身职的教师在接受行政管理角色时不得不放弃教学职位终身职,那么要使经验丰富的教师充任行政管理职位是很困难的。”与流行的观点不同,新墨西哥州最高法院坚持认为,个人为了自身发展自愿放弃教学职位而转到行政管理职位,就意味着放弃了教学终身职权利。根据这个法院的解释,州终身职权利被赋予一个职位而不是被赋予某个人。

二、终身职获得的条件及解聘终身职的原因和程序

获得终身职,教师首先应通过教师资格认证,获得教师资格证书。这是最基本的要求,也是认定终身职主体资格合法的一个基本条件。其次,教师在获得终身职之前一般会有一个试用期。在试用期,学校董事会一般会与教师签订一份合同。在合同结束时,学校董事会可能不再续聘教师,无须解释理由。学校董事会也可以在合同没有到期就以充足的理由解聘教师,但是教师的正当程序权利必须得到尊重。既然州法律规定获得终身职必须满足一定的实质性和程序性的要求,那么对于学区来说坚持这些要求是必要的。一般地讲,州法律会确认一个具体的日期,在这一天必须通知试用期教师来年将不再得到聘任机会。不再续聘的通知往往通过挂号信件等形式在这个具体日期或之前送达到大家所熟悉的教师地址。如果学区没有做到这一点,教师就可以获得下一年的聘任。当教师在同一个学区完成三个连续学年的工作,如果没有收到不再续聘的通知,那么这个教师就自动获得了终身职。

试用期间是否续聘也是教师获取终身职往往要迈过的一道关口。获取聘任就其实质来说是一种财产利益。正当程序很少运用到试用期教师身上,主要原因在于,教师试用是一种受到限制的财产利益。之所以说是受到限制的一种财产利益,因为试用期间,比较典型的是教师都会签订一份为期一年的合同,如果学校董事会愿意,合同每年是可续的。试用期教师只拥有一年合同期的财产利益,当合同期每年结束时,教师就失去了固有的财产利益,因为教师和学区都已经实现了合同中规定的对彼此承担的义务,如果要表明一种财产利益继续存在,那么正当程序和合适的理由是必要的。如果学区决定解聘合同期间的试用期教师,那么完成正当程序上的手续是必需的,如解聘之前的通知、解聘理由以及正式的听证,因为合同期间的教师拥有财产利益。

虽然终身职教师有助于保护优秀教师,有利于保持教师队伍的稳定,提升学校绩效,但并不意味着终身职教师就不能解聘。当然解聘教师直接关系到教师的未来生活,也关系到他的切身财产利益,因此解聘教师是一件需要谨慎小心的事情。美国州法律规定,除非基于法定理由,不得解聘终身职教师。在解聘终身职教师时,学区教育委员会负举证责任。根据州法律规定,解聘终身职教师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和要求,出示充分的证据,举行正式的听证。总而言之,就是要满足实质上的正当法律手续和程序上的正当法律手续。

解聘终身职教师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不胜任(incompetency)。不胜任是解聘终身职教师经常提出的理由之一。有一些州将不胜任作为解聘教师的惟一根据与理由。在这种情况下,几乎任何具体的解聘原因都包含其中。从最一般的意义上来说,不胜任往往是指无效率、缺乏技能、学科知识不够、不能或不愿上课、不能跟同事和家长有效开展工作、对己要求不严、班级管理不善、工作态度不好等等。因为法院将教学资格证书视为似乎能胜任工作的证据,因此控告终身职教师不胜任的举证责任往往由学校董事会来承担。能胜任工作的教师,一般地说,他们被认为是有知识、有技能和具有普通教师或者一般智商的人。

法院对不胜任的认定一般是指知识、技能和智慧的缺乏,在有些情况下是指专业性不够。它不仅使教师无法为学生创造合适的学习环境,也妨碍其教学方法、教学策略和课堂教学的有效性。许多学校都为这种教师设计成长和改进绩效的方案,以使他们能够胜任教学工作。但帮助教师改进绩效需要及时的反馈,而且要对这一过程保持系统的和持续的评估并记录在案,否则控告教师不胜任是十分困难的。

2.不服从(insubordination)。不服从一般被认为是故意或没有能力服从合适的和有效的行政管理指令。在大多数情况下,教师不服从的行为比较容易辨别。然而,也有这样的情况,一次严重的妨碍也可能会构成控告不服从的依据。大多数不服从是指教师的不合适行为已经受到明确的警告,但仍不在意这种警告。如果是这样,不服从的控告通常会得到支持。

只有对教师违反有效的行政管理命令或指令的不端行为有记录在案的证据,才会成功地控告教师不服从。如果将不服从的行为与教学效果和相关的学术问题联系在一起,控告不服从就更有可能成功。如果有证据显示指令或行政管理的命令对教师有偏见或者不合理,控告不服从往往很难立得住脚。另外,命令或指示不能侵犯教师的基本权利,否则这种控告也是失效的。

3.不道德行为(immorality)。美国相关州法律规定不道德行为可以作为解聘教师的依据之一。不道德行为是指违反特定共同体伦理的行为。一些州法律称不道德行为不适合教学、给学生树立了不良的样板、破坏了道德的统一性和完整性。法院认为,问题行为不仅在特定共同体标准下是非道德的,而且也对教师的教学能力有损害。特别是不道德行为有损班级教学的有效性,法院基本在这一点上达成了共识。任何实际上妨碍孩子的教育和对教师合适的教学产生直接影响的行为往往会构成控告不道德行为的依据。法院试图表明的一个基本问题是,教师的不道德行为是否影响教学绩效和有效性,对于这一问题的不同回答将直接决定了教师是否应该解聘。美国有38个州的学校教育委员有权以不道德行为为理由来解聘教师。这些不道德行为包括:同性恋;非职业行为;犯罪活动;对学生有性要求;体罚学生;使用亵渎性语言;有吸毒的不良行为;有酗酒的不良行为;盗用公款;欺诈;撒谎等等。

4.财政危机或职位废除(financialexigencyorabolitionofpositions)。当一个学区在预算开支上大幅减少时,财政吃紧的情况就马上会出现,以致会削减某些聘任职位。当学区碰到入学人数减少,这时某些职位也可能会被裁掉。只要有证据表明合法的财政问题明显存在,学区应该贯彻减员(reductioninforce)政策,履行实质上和程序上的正当法律手续,那么法院一般会支持学区裁员的要求。一般地讲,由于解聘是基于一种财政上的考虑,因此对于正当法律手续的期望并没有像因个人或绩效问题被解聘那样迫切。在支持财政紧缩时,法院经常要求学区作出如下解释:(1)合法的财政危机存在;(2)财政危机的缓和与源自解聘的利益之间存在一种合理的关系;(3)作出解聘决定必须遵循公平和一致的正当程序。学区在减员中往往也试图确立一个比较客观的标准。通常的标准是:(1)所讲的主题是否需要;(2)教师在学区就教的资历;(3)教师在教学专业方面的经历;(4)获得的最高学位和证书;(5)拿到最高学位和证书有多长时间;(6)是否拥有所讲主题的资格;(7)教学绩效。除此之外,学区也试图通过自愿退休、辞职、休假和调动工作等方式来达成减员计划。

虽然各州规定了解聘终身职教师的各种理由,但解聘终身职教师时必须遵循正当的法律程序,这一点对于保护教师的合法权利是十分重要的。一般而言,美国法院认为,学校在解聘一名教师时,必须适用的程序保护有以下几点:(1)必须正式通知教师;(2)必须给教师充分的时间来答辩;(3)必须给教师提供证人和获得证据的机会;(4)必须在做出有损教师利益的决定前,举行听证会;(5)教师有权请法律顾问事务;(6)教师(或法律顾问)可以出示证据及询问控诉方证人;(7)校董事会的决定必须以证据和听证会的调查结果为依据;(8)必须保留听证会的记录和副本;(9)教师有权对不利于自己的决定提讼。

三、终身职对我国教师聘任制的启示

首先,在公立中小学设立教师终身职的意义比较明显。目前我国多部法律和政策中明确规定,中小学校实行教师聘任制。但教师聘任制度从合同形式上来看比较单一,主要为定期合同。由于法律对定期合同的期限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实践中有的为三年,有的为四年,也有的为两年,聘期均比较短,造成教师频繁聘任,浪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也不利于教师队伍的成长和稳定。美国教师终身职的实践证明,它有助于确保教师工作的安全感,保持教师工作的积极性,保证始终拥有一支稳定而优秀的教职工队伍。另外设立教师终身职有利于保护中小学教师的权利。由于我国教师聘任制除了教育法律做了几条原则性的规定外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和操作办法,造成聘任五花八门,有的甚至借教师聘任制之名对教师打击报复。因此设立教师终身职,并规定学校除非法定理由不能随便解聘教师,对于保护教师,特别是那些工作时间较长、业绩特别突出的优秀教师的权利是具有积极意义的。

其次,教师聘任制一定要坚持正当法律程序。从上述对美国终身职教师的聘任及解聘的分析来看,它们始终都强调正当法律程序在其中的作用。对于正当程序,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规定:“任何州不得制定或实施任何法律,来剥夺合众国公民的优先权与豁免权。各州亦不得不经正当法律程序,即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或在其管辖区域内对任何人拒绝提供法律的平等保护”。美国相当多的教职工因为学校的聘任决定对自己不利而提讼,这些诉讼有的针对程序保障某一方面问题,有的直接针对正当程序本身。在聘任中,法院确认了在聘任关系结束前,有必要以正当程序保障公立学校教师的财产和自由权。如果涉及受保护的宪法权利,正当程序至少可使教师能得到一份学校董事会的解释通知,或者有机会参加听证会。我国《教师法》第17条、第37条分别规定了实施教师聘任制的原则和解聘教师的条款。但是对聘任教师的程序和要求没有作出规定,解聘教师的原因也过于简单,解聘的程序更是一片空白,如解聘之前应予通知、给教师申辩的机会、举行听证会、告知教师上诉的权利等等程序均无规定。

第三,教师聘任制的实施办法不宜“一刀切”。美国在实施教师终身职时,并没有由联邦制订一部具体的法律,而是把权力交给了各州,许多州都制订了专门的教师终身职法规。虽然在终身职教师聘任条件及程序、解聘的原因及程序等方面的规定大致相同,但是在具体细节上还是存在一定的差别,因为每个州的情况都不一样。虽然如此,并不意味着联邦不管州了,州法律的规定都不得违反联邦宪法和法律,否则无效。由于我国各地教育发展情况差别很大,各地教师的素质也很不相同,因此,国家在制定教师聘任制的实施办法时只宜作一个最基本的要求,如对教师聘任的条件作出一个基本的规定,并强调这些条件虽然可以根据各地的情况往上调整,但是调整的幅度不能超出一定的范围。再如,解聘教师的原因一旦由国家规定后,各地只可细化,不再增加其他原因。这样的立法既可以照顾到各地的情况,留给了地方发展教育的自,同时又有利于保护教师的合法权利免受侵害,调动教师工作的积极性。

参考文献:

[1]吴清山.美国教育组织与行政.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4.187.

护师聘任书第6篇

美国采用专业人员聘用制任用中小学教师最早可以追溯到1825年俄亥俄州颁布第一个教师证书法令,经过一个多世纪的发展,美国在中小学教师聘任管理方面已建立起严格的入职标准和专业发展标准,并有清晰的教师职级管理和聘任管理制度。纵观美国教师聘任管理的相关制度,我们发现其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教师聘任管理权力架构清楚,权责分明,州层面制定晋级标准有利于州内教师合理流动。教师聘任管理的流程主要包括:鉴定职前教师的资格并颁发资格证书;选拔获得从教资格的候选人进入教师队伍;与教师签订聘任合同;定期对教师进行评价;对教师作出晋级或解聘的决定等环节。在美国,中小学职前教师资格证书由各州的教育厅负责颁发,为了维持教师水准,越来越多的州对申请资格鉴定的教师施以能力测验,及格者才能获得证书。学区委员会作出教师聘任的决定并签订聘约。美国对公立中小学教师实施合同聘任。教师的聘任既要考虑其所获得的专业资格,同时也要依据教师评价的结果。学校负责根据评价系统中的标准对教师进行评价,但要接受学区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学区委员会根据学校对教师评价的结果,以州制定的职业梯级制度(类似我国的教师职称制度)为依据,对申请更高职级的教师进行综合考量并作出是否晋级的决定。州层面制定统一的晋级标准有利于州内教师专业标准的统一和教师合理流动。学区委员会拥有自由裁量权,在权限范围内可以对教师做出解聘的人事决定,但最终要接受司法审查。

第二,立法管理教师聘任环节,通过延长试用期和签订多年合同,建立教师退出机制,解聘程序规范,决策审慎。美国中小学校与教师关系的调节有明确的法律基础。教师聘用合同明确规定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而《教育法》、《教师终身聘用法》等法律保证了聘用合同的执行。州法律对教师聘任的各个环节都有明确的规定,例如教师试用期、聘任合同的期限、因故终止合同的合法理由、教师的解聘理由等。[1]建立正常的教师退出机制也一直是美国教育改革的重要目标。目前,美国的很多州也正在改革终身职教师制度。美国教育法规定,学区委员会如果决定对某个见习教师和试用教师作出不续聘的决定,并不需要说明理由,教师也不得有异议。但对终身职教师作出不续聘决定的程序相对复杂,一般需要提前30天通知,并说明理由和出示充分证据。因为一旦教师通过试用期就会获得终身聘用资格,受终身聘用法的保护。《教师终身聘用法》规定,教师对其工作拥有个人财产权。只有当学校财政紧张或学生减少而压缩编制时,或者在教师道德败坏和能力欠佳而不能胜任工作时,才能被解聘。教师如果不服解聘决定,还可以诉诸法院,寻求工作权的保护。州法律明确规定了教师解聘的合法理由、程序以及终身职教师所拥有的正当的程序保护。教师解聘的合法事由主要有不道德、无法胜任、不服从学校安排、等四类。[2]校方给予教师改正的机会,并且教师始终没有改善。校方给予教师改正的机会一般采用:目标设定、教学输入、榜样学习、实践、反馈、强化、心理咨询与治疗、环境改变等八种途径。对被错误解聘的终身职教师,一般可以寻求合同补救和公民权利救济。[3]美国通过州层面的立法对教师聘任的各环节进行规范。较长试用期的普遍推行给不适合教学工作的教师提供了正常退出机制,这在相当程度上保障了留在教育岗位的教师队伍的高质量。

第三,“集权式”和“市场式”相结合的教师资格标准作为新教师聘任的前提,严格保障新进教师的质量。美国法律规定,所有的教师职位申请者必须拥有适合其将教授的年级或学科领域的资格证书,满足州和地方两级适任标准,且教师资格审查合格后才有可能获得聘任。美国采用“集权式”和“市场式”相结合的方式来确定教师聘任标准。一方面,美国联邦政府通过“集权式”来颁布和实施教师任用的国家标准;另一方面,又通过“市场式”,由州和地方政府根据市场需求来自主决定教师教育的模式和教师任用标准。目前,各州使用最广泛的新教师资格认证标准是由美国州际新教师评估与支持联合会(INTASC)于1997年制定的全国通用的初任教师获得上岗执照的十个“标准原则”[4]。美国专门的教育考试机构ETS中心在此基础上开发了“教师实践考核系列”,基于“表现本位”的评估理念设计出了用于评价教师的三个系列标准。系列1:考核教师应当掌握的阅读、写作和数学等“基本技能”;系列2:考核教师掌握所教学科知识及基本教学知识与技能的情况;系列3:考核新教师在课堂环境下的表现和技能。到2003年,全美有38个州全部或部分采用了此测验系列。此外,负责教师招聘的学区选拔委员会还规定空缺职位所要求的特殊类型教育训练及工作经历,并由此制定本学区新教师聘任标准。第四,聘任的双重合同有效保障了教师的合法权益,聘任与晋级基于教师评价的结果,教师评价的标准考虑到了学科和教师专业发展阶段的特点。在美国,学区委员会组织的选拔委员在对候选人的综合表现进行排序后,确定录取名单并签订聘任合同。公立中小学教师一般都有两份合同,即个人合同和集体合同。个人合同由教师个人与学校董事会签订,内容包括教师的职务、工作量、任教学科和任教年级、工资报酬、聘任期、有关问题的法律程序和责任以及就职日期。集体合同是教师协会与教育管理当局为规范劳动关系,明确权利义务,就雇用的主要条件进行平等协商后订立的一种协议或合同。[5]这种双重合同设计对缓解劳资冲突、改善劳动关系有重要作用。教师的聘任与晋级都建立在以标准为基础的教师评价的结果之上,而教师评价标准的制定则综合考虑了多方面的因素,形成了既体现教师专业发展的阶段性特点,又体现学科之间差异性的系统的教师评价标准。目前,美国许多州都根据教师职业发展阶段的特点制定了用于本州教师职业梯级评价的详细标准,而丹尼尔森和麦克格利尔制定的新手教师、合格教师和需要援助的边缘教师的评价体系目前使用最为广泛。该体系对处于不同专业发展阶段的教师在评价的目的和内容上有不同的侧重点。目前使用最广泛的这类标准是全国教学专业标准委员会(NBPTS)在《优秀教师专业教学标准(第二版)》的指导下制定的,包括幼儿综合科、小学综合科、初中综合科、幼儿及小学艺术科、初/高中艺术科在内的25个学科的标准。[6]另外,全国专业教学标准委员会还制定了全国统一的高级教师评价标准,通过考察课堂教学活动、教学内容、教育学专业知识等来评估申请者是否达到了国家高级教师要求。教师被聘为哪一专业职级均要以教师所通过的州或全国性的教师评价体系的专业标准为基础。第五,教师职级制度体现了专业能力与岗位、薪酬的对应,有利于促进教师的专业发展。美国中小学教师的职级制度起源于20世纪60年代的职业梯级计划。职级制度是一种基于能力、特殊贡献、表现或服务绩效而获得职位或地位升迁或回报的制度,它鼓励教师沿着专业发展通道发展,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技能和专业水平。职级的获得均以通过专业资格认证评价为基础,评价信息涉及教师的教学档案、学生的进步情况、学校对教师业绩的评价等多个方面。[7]学区还制定了详细的标准来评估学生的进步,同时采用多种措施来评价教师的业绩,为教师提供专业发展机会以帮助他们晋升到更高职级。国家层面的在职教师专业发展标准的制定与教师专业资格的认证,进一步推动了教师职级制度的普遍实施。各州普遍规定,通过全国教学专业标准委员会国家高级教师标准资格认证的教师将获得额外的薪酬。总之,美国的教师聘任管理有很多值得我们学习的特点,无论是教师聘任管理权力的分配,还是州层面的聘任管理立法,严格的新教师资格标准及教师专业发展标准,由试用期制度及终身职教师改革所建立的教师退出机制,双重合同对教师权益的保护以及教师职级管理等,都为确保教师队伍的质量提供了可靠的制度保障。

二、对我国教师聘任管理的启示

目前,我国教师聘任管理制度还不够完善,借鉴美国教师聘任管理的经验,未来的教师管理改革应从五个方面入手。

第一,明确各级政府、学校和教师在聘任管理中的权利、责任与义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被赋予更多的权力并承担相应的责任。首先,应该明确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开发本省教师资格标准,并为合格者颁发教师资格证书;其次,应将教师晋级制度及相应的职称评审标准的开发制定权赋予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能保证省域内教师聘任和晋级的公平性,促进教师合理流动;另外,在教师招聘和解聘过程中形成学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以及监管机构共同管理教师的人事管理机制,各个部门各司其职,避免任何一方单独任用教师或单独解聘教师。由校长、教师代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代表组成选拔委员会综合评价教师候选人,由选拔委员会做出教师聘任的最终决定。严格按照解聘程序,对于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无改进的教师,校长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申报,由校长和县级行政部门共同作出解聘决定,教师若对解聘决定不满可以进行申诉。

第二,改革并完善相关法律规定以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包括教师聘任合同的期限和内容、教师试用期、教师解聘的程序和实体规范等。首先,应该完善聘任合同的内容,在教师聘任合同中应增加关于超时工作和占用寒暑假工作、学习和培训的付酬标准,工作条件和环境,教师学时和学位津贴等条款的规定。其次,在有关教师聘任的立法中,应明确固定期限的适用范围、最长期限和最短期限以及签订次数。[8]再次,落实教师试用期制度,严把“入口”关,确保教师队伍的质量。

护师聘任书第7篇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手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聘请方与受聘方经友好协商,就聘请私人律师的相关事宜订立协议如下:

聘请事项及期限

第一条 受聘方接受聘请方的聘请指派__________律师担任聘请方的私人律师。

第二条 聘请期限为__________年,自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止。

私人律师的职责和工作范围

第三条 私人律师的职责是:为聘请方就涉及商务有关法律事务提供高效的法律服务,维护聘请方的合法权益。工作范围如下:

(1)解答日常生活中涉及商务、个人财产权益、人身权益的有关法律咨询,诸如债权债务、置业、消费、继承、婚姻、劳动、名誉权、交通事故赔偿、人身损害赔偿等等;

(2)提供______小时多渠道咨询服务(包括:电话、email、传真),一般问题立即解答,疑难问题_____小时内解答;

(3)为您从事各种经济、民事活动提供规范化的合同文本格式;

(4)根据您的需要提供最新法律法规信息;

(5)为您提供全年免费律师见证服务;

(6)对涉及个人的有关法律文件进行起草、修改、审查或协助与第三方就涉及个人权益之问题进行谈判;

(7)帮助您策划、分析判断所涉及个人的法律事务,并提出建议和解决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

(8)以委托律师的身份维护您个人的名誉、人身、自由、财产、知识产权(专利权、著作权)等个人合法权益;

(9)协助您与有关部门交涉,通过媒体发表声明、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函等;

(10)办理个人财产(房屋、股权等)的转让、质押等手续;

(11)免费办理涉及财产(标的额在5万元以下)的民事、经济诉讼案件二件,或无财产争议的诉讼案件三件。

律师费的标准和支付方式

第四条 聘请方向受聘方支付私人律师费标准为__________rmb元/年,半年为__________rmb元,由聘请方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给受聘方。

第五条 本协议第三条第(1)-(11)项,聘请方不必另办委托手续,除按本协议书第五条支付个人律师费用外,不再另交付费用;超出上述服务范围的法律事务或聘用合同期满正在办理续约手续,须另行办理委托,律师费按照本律师事务所规定的标准内给予聘请方__________%的优惠。

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六条 聘请方的权利

1、有权监督律师工作,对律师失职行为提出意见和投诉;

2有权对私人律师的工作提出具体要求,但违背事实和法律、法规规定,或因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部门规定),或根本不能实现的事件除外;

3、如因私人律师重大失误或故意损害聘请方利益的,聘请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第七条 聘请方的义务

1、聘请方应按照本协议第五条约定支付律师费;

聘请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提供下列文件:

聘请方身份证明复印件;

向受聘律师签署《授权委托书》,明确私人律师的权限范围和期限;

2、应聘请方的要求,私人律师在进行项目谈判或进行调查、非诉讼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以及需要私人律师现场办理等活动时,相关差旅费及其他直接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机关收取的费用,复印费等)由聘请方负担。受聘方应就该等费用的发生提供必要的单据和说明。

3、为了使私人律师能依法执行职务和更好地提供法律帮助,聘请方应积极配合律师工作,并向私人律师真实详细地介绍有关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影印件,以及相关证据线索,必要时应提前邀请私人律师参加有关的会议、谈判及研究等。

4、经私人律师参与草拟、谈判或审查、修改的各类合同,聘请方应将其(包括修改后的合同稿和正式签署的合同文本其副本或影印件)及时送交私人律师留存备查。

第八条 受聘方的权利

1、有权拒绝聘请方要求办理涉嫌违法的法律事务;

2、如聘请方不及时支付私人律师办案相关费用,受聘律师有权暂停法律事务的办理,因此而引发的所有后果均由聘请方自行承担。

第九条 受聘方的义务

1、 受聘方接受聘请担任私人律师后,对聘请方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负有保密责任。任何从聘请方获得的信息或资料,未经聘请方书面同意,受聘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给第三方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任何目的。若受聘方泄密而导致聘请方遭受损失,聘请方有权要求依法赔偿。

2、受聘方为聘请方开通____小时法律热线,为聘请方随时解答法律疑问,一般服务响应时间为_____小时内;如需私人律师现场办公,____市内一般在三小时到达;重大事项由双方适时商定。

3、因受聘方律师重大过失或故意损害聘请方利益,造成聘请方经济损失的,聘请方有权要求赔偿。

违约责任

1、聘请方没有按照本协议第五条约定支付律师费,除支付全额律师费外,还应向受聘方支付违约金(计算比例参照银行逾期付款罚息计算);

2、聘请方无故解除本协议,应向受聘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___元,受聘方已收取的律师费不予退还;

3、因受聘方律师工作失误而导致聘请方遭受损失,聘请方有权要求依法赔偿及单方面提前终止本协议,且受聘方应按本协议实际履行天数进行折算后将剩余法律顾问费退还聘请方。

争议的解决

如双方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其他约定

第十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所签订的补充协议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第十一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聘请方、受聘方各存一份。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生效。

协议签订方:

聘请方:(签字) 受聘方: (签字)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护师聘任书第8篇

论文摘要:推进教师聘任制,是解决我国高校现实中存在的用人效益不高、资源配置不合理、队伍活力不足等问题的关键。然而,从高校与教师两者力量的比较中可以发现,教师处于一种相对弱势的位置。从法律的公平价值和对弱者特别保护的基本原则出发,我国高校教师聘任制应该纳入劳动法调整范围,并在权利义务的配置、高校解聘教师的程序、权利救济机制和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等方面实现对教师的倾斜性保护,以平衡高校和教师两者之间的利益关系。

一、引论

教师聘任制是高校与教师之间通过合同聘任的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形成任职契约关系的人事任用制度。教师聘任制的要义是按照“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科学考核、合约管理”的原则用人。其核心是引入竞争机制,强化岗位管理,打破“铁饭碗”。科学定编和合理设岗是聘任制的前提,公开招聘与择优聘任是聘任制的核心,科学考核与分配激励是聘任制的关键,合同管理则是聘任制的法律形式。从本质上说,教师聘任制度是由以下三种基本制度组成的:一是聘用合同制,二是职务聘任制,三是岗位分配制。聘用合同制相对于过去的终身任用制,旨在根据需要,建立区分短期聘用、有限期聘用和终身聘用的集约型用人机制,解决能进能出问题;职务聘任制相对于过去的职称终身制,旨在根据岗位要求用人并赋予相应职称的用人机制,解决能上能下问题;岗位分配制相对于过去的身份分配制,旨在根据岗位职责,建立与业绩挂钩的分配制度,解决能高能低问题。从高校的实践看,推进教师聘任制的关键环节是编制管理、岗位管理、评聘管理与合约管理。

众所周知,国家实力的竞争实质上是人才资源的竞争。拥有一支高水平的师资队伍是世界高水平大学的最基本特征。为了加速推进我国知名高水平大学建设,近年来各高校纷纷推出人才强校战略,通过大力培养、引进人才,以建立自己的高水平教师队伍。推进教师聘任制,目的是解决我国高校现实中存在的用人效益不高、资源配置不合理、队伍活力不足、人才主观能动性与积极性难能得到充分发挥等问题。从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颁布开始,政府逐步扩大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把招生、教学、科研等权力下放到高等学校,在1986年颁布的《高等教育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基础上,赋予高校聘任、辞退教师等权力。1993年10月通过的《教师法》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1998年《高等教育法》进一步明确了教师聘任的基本原则。2000年6月,国家人事部《关于进一步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指出在高等学校工作人员中全面推行聘任制。在高校教师聘任之中,引起争论的一个主要问题是高等学校与教师之间的关系定位问题。有学者认为,虽然随着改革的深入,原有的行政隶属关系已经被打破,但教师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高校教师通过与学校签订聘任合同,构成一种受法律保护的人事关系,这是一种特殊的行政法律关系。也有学者认为,在我国学校与教师的法律关系中,因学校实际上取得了行政主体的地位,而这种传统的管理论行政法律关系,会导致教师的权益受到侵害,学校的权力容易滥用,需要对其进行限制,可称其为限制特别权力关系的行政法律关系。另有学者认为,劳动法应统领一切劳动关系,事业单位与其职工的关系,包括学校与教师之间的关系,本质上也是劳动合同关系,《教师法》对于教师聘任制的规定与《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的规定是一致的。上述三种观点都有合理之处,但第一、第二种观点不符合高校教师聘任制中学校与教师地位逐步走向平等化的趋势,也不利于高校的改革与教师权益的保护。第三种观点符合高校教师聘任制改革的方向,为高校人事制度的改革奠定了基础,也有利于高校教师权利的保护。如果从高校与教师之间的力量对比来看,无疑高校处于强势一方,教师处于相对弱者的地位。从法律的公平、正义价值出发,应该对处于弱者地位的教师给予特别的保护,这正好契合劳动法的立法精神。

二、高校教师聘任制下,把教师定位于相对弱者的理由

在高校教师聘任制下,为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往往需要签订书面合同的形式来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形式上主体之间是平等的,但实质上并不平等。

首先,双方的实力差别很大。两者间力量的差异会影响到意思表达和权利的救济。教师基于就业竞争压力和再就业的困难,往往不可能与高校处于一种平等协商的地位。由于我国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太完备,教师在与学校签订合同的时候,存在后顾之忧,即使对聘任合同的条款有意见,一般也只好委屈接受。

其次,聘任合同的条款往往已预先拟订,属于格式合同,教师基本上没有平等协商的机会。格式合同的使用人通常从自己的目的、利益角度出发,制定和使用格式合同,而作为合同的相对人,对格式合同的内容和具体条款并无协商和讨价还价的余地,即要么接受要么拒绝,从而排除了一般合同的平等协商(要约与承诺)过程,笔者认为这是格式合同的最主要特征。

再次,聘任合同的权利义务不对等性。在聘任合同中,对双方权利义务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体现在高校,有权制定一些有关教师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并以此对教师实行管理,有权对教师的德、能、绩进行考核,确定考核的结果;另一方面,体现在教师要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服从管理,接受考核,自觉完成学校安排的工作任务,有权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等。从合同的条款来看,许多高校的聘任合同一般大多数条款规定的是教师的义务与权利,而关于高校的义务规定很少看到,更多体现为学校的权利多一些,而教师的义务多一些,以致教师的一些权利得不到有效的保障。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不少合同,只约定教师一方违约有违约金,甚至有一点做不到都要赔付违约金,而校方无论如何违约都没有违约金。

最后,在聘任合同中,高校对教师还具有管理的权利,往往存在以“权”代合同的问题。高校严格按照合同管理教师,学校与教师个人的关系不仅仅是以合同约定的受法律保护的契约关系。高校在业务、职称评定、科研、奖励等方面对教师进行管理,甚至对达不到管理目标要求的教师进行处罚和解聘。

三、实现对相对弱者——高校教师权利倾斜保护的制度设计

在高校教师聘任制改革中,基于学校处于强者的地位,而教师处于相对弱者的地位。从法律的公平、正义价值出发,在聘任制中,应该对教师实行倾斜性的保护,以纠正实质上已经失衡的权利义务关系。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制度设计。

1.首先,从保护教师权利和实现法的公平价值出发,高校聘任合同应适用劳动法。

现行劳动法是以合同化与基准化相结合的立法模式为依据来确定其立法宗旨的,必然从“倾斜立法”的视角来概括“保护劳动者的原则”。1994年公布的《劳动法》第1条以显性的方式提出保护劳动者,同时通过强调“调整劳动关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以隐性的方式提出保护用人单位,应当将其概括为“倾斜立法”。一是保护弱者。就保护弱者而言,劳动法以一种特殊的标准衡量当事人的地位及利益分配。这些特殊的标准源于社会弱者的“身份”认定,是以特殊身份来决定利益的分配,使这种分配结果有利于具有“弱势身份”的一方。二是倾斜立法。倾斜立法将倾斜保护限定在立法上。首先,倾斜立法从内容上看应当集中体现在劳动基准法中,劳动基准法是有关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最低标准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次,立法上可以在法律维护的利益上有所倾斜,但在司法上却必须严守平等的原则;否则,如果将倾斜的重点放在司法上,由于法官“自由裁量”的尺度不同,就有可能形成新的利益分配不公。高校教师本来就是劳动者,以提供教书育人劳动服务来换取相应的劳动报酬。同时,从弱者地位来看,适用劳动法能起到倾斜保护教师的权益,从而很好地平衡高校与教师之间的利益冲突,充分调动教师的积极性。

2.在教师聘任合同权利义务的确定方面,应突出教师的权利和高校的义务。

目前,高校教师聘任合同没有统一,条款各式各样。从着重保护教师弱者权益出发,在权利与义务的配置上,应实行形式上的不平等。对教师来说,要着重突出其权利。根据教师法的内容,我们把教师的权利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1)教育教学权;(2)科学研究权;(3)管理学生权;(4)获取待遇报酬权;(5)民主管理学校权;(6)进修培训权。高校教师除了应享受这些基本的权利外,还应该通过约定的方式享有其他的权利,比如不被随意解聘的权利、建议权等。而对于聘任合同另一方的高校,则应该改变过去不规定其义务性条款的做法,强调为实现教师的权利而应该履行的义务。

3.严格高校解聘教师的程序。

高校解聘教师的条件,应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情形来行使。当然,两者协商一致也可以解除聘任合同。从法理上说,程序法制是实体法制实现的基本保障。实体权利固然重要,但没有程序规则,实体权利不能自动实现。程序是法的内在生命,只有程序才能最大限度地保证实体真实,从而实现法律的公正价值。程序规范的设定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的法治原则。高校内部的聘任合同也必须贯彻和体现法治精神,当制定的规则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有不利影响时,应当规定相应的程序,保障当事人有充分的被告知权、知情权、申辩权和申诉权。

4.完善高校教师权利救济机制。

救济是一种纠正或减轻性质的权利,这种权利在可能的范围内会矫正由法律关系中他方当事人违反法的义务行为造成的后果。立法的重心和基本出发点应当是保障权利。因此,对权利的确认和保护是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根本宗旨,整个法律制度中设立的各种法律责任制度,实则为各种权利的保障和救济制度。如果没有这种救济,法律上的权利就会成为一纸空文。我国《教育法》《教师法》《高等教育法》中规定了教育者和受教育者一定的行政申诉权。但这些规定与法治的要求相比还不够,还应当在全面理清政府与高校(举办者、管理者、办学者)之间的法律关系,进一步明确高校的法律地位(高校的法律地位并不仅仅是民事法人)的基础上,对高等教育领域能被纳入行政复议范围和行政诉讼范围的行为作系统的规定。就~国法律制度体系而言,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应当是平衡的。既然我国立法确立了劳动仲裁机制来解决企业与职工的劳动纠纷(若当事人不服劳动仲裁的可以诉诸法院,法院作为经济纠纷案件来受理,由司法作最终裁决),为什么还不尽快建立健全我国的教育纠纷机制?鉴于高等教育纠纷的特殊性,建议通过立法建立专门教育仲裁机制,受理教师聘任、职称评定、教学科研奖励评审等方面的学术性纠纷,这种机制的设定要注意保持其应有的独立性、专业性、学术权威性、公正性。对非学术性的纠纷则建议考虑建立统一的行政复议前置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