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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调查报告赏析八篇

时间:2023-02-02 22:14:14

物业管理调查报告

物业管理调查报告第1篇

(一)分析物业管理矛盾的根源,主要是以下几个因素:

1、法律法规不完善。一方面缺乏与物权法相配套的实施细则,我市又无立法权;另一方面,我市规范性文件的建设工作,在一定程度上滞后于小区物业管理和停车新的发展需求,致使实际工作中出现有法难行、无法可依的现象。

2、管理体制不顺畅。一是政府社会管理没有延伸到终端,一些政策法规在小区中出现梗阻、断层现象,乱开店、乱停车、盗窃等影响居住环境质量问题未能得到遏制;二是基层党支部及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三者之间相互促进、相互制约,共建和谐小区的机制没有建立,居委会名义上是自治组织,现实上是从事党政工作,但在处理业主与物业矛盾中名不正、言不顺,解决基层矛盾的一线作用未能充分发挥,对其缺乏考核激励制度,社会管理的积极性不足,特别是社区居委会和物业企业在协调解决

与上级政府部门相关的具体事务上,显得无能为力。

3、市场主体不对称。业主个体直接面对物业企业或开发商必然处于明显弱势,而我市目前业委会尚未普遍建立。业主自治意识不强,据调查,62%的业主对业主委员会不清楚、不参与。对业委会的设立、监督以及主要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没有形成统一有效的规范。业主委员会的自治能力、内控能力、团队精神和依法维权水平不高,业委会成员服务全体业主的动力不足,年纪轻、能力强的现职人员更不愿加入业委会。另一方面,物业企业进入市场的门槛很低,实力不强,规模不大,素质不高,管理人员、高学历层次、技术职称等方面的比例都低于全国水平,物业管理行业的诚信度和公信力不强。

4、市场环境不和谐。某些新闻舆论的导向有偏差,部分群众对物业管理行业存有偏见,享受免费午餐的习惯在相当范围内存在,物业的佣人地位和劳动成果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少数离退休干部、现职领导、司法人员和教师等机关公职人员,带头欠缴物业费,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5、市场制度不健全。物业企业进入市场的门槛过低,市场的进退制度不规范,对业主和物业企业制约有效的社会诚信系统未能建立。追讨恶意欠费的司法程序过长,成本过高,企业难以维权。对开发企业的责任追究制度不完善,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房屋质量差,随意更改规划设计,公用配套设施数量不到位、技术标准不达标等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一些小区建管不分掩盖着前期遗留问题,或转嫁给后进入的物业企业,开发项目前期的物业管理招投标制度有待全面推进。业主与开发商、物业企业的纠纷在基层和司法诉讼层面上得不到高效解决。物业管理菜单式的分项消费制度未能建立,业主不能明白消费、透明监督。许多物业企业把出租公共共用设施和停车管理费作为重要的收入渠道,千方百计扩大路面停车,帐目不清,隐瞒收益。

6、政府管理不完善。在扶持、监管物业管理产业上,一些政府部门存在着职能错位、缺位和越位现象,扶持物业管理这一劳动密集型产业的政策没有形成,对小区内违规违章现象执法不力,把某一些义务和负担转嫁给企业,对物业管理费和停车费的价格调控水平还不够高,一些部门的工作协调不到位。特别是基层行政组织事务多、经费少,就搞违章搭建或出租老小区仅有的公共用房公共设施,以补充管理经费不足。

7、公用设施不配套。在老小区和次

总之,从根本上说,公用设施上的硬件不足和 二、关于解决停车难和物业管理问题的目标、原则和 3、交警、城建城管、社区相结合的工作机制。目前,我市许多老小区和次新区即使用足区内停车资源,也不能满足全部需求;尤其是实施规范停车后,必然产生对部分车主的挤出效应。因此,依靠区外道路道板、公共空地和周边单位合作停车是一个现实选择。建议,建立交警、城管、社区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先由街道组织社区公示并上报小区停车泊位的短缺数量,再由交警对动态交通影响作出评价后,按照便民利民、公开透明、能划尽划的原则,提出道路道板划定泊位的方案,最后会同城管和街道、社区实施,同时建设部门要给予配合,对道板泊位下的管线承重能力进行评估。

总之,要通过体制机制的创新,推进政府的管理和服务贴近小区,使业主的诉求充分表达、意见民主集中、纠纷快速处置,从而真正把小区物业矛盾消解在基层。

(二)政策创新。一是制定扶持停车产业的投资与经营政策。投入大、回收慢这一影响停车产业化的最大难题,对此我们建议两条对策措施:第一条,针对公用

设施严重缺乏的小区,将停车设施与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办公用房等公用设施以及商业设施三者捆绑建设,给予优惠政策,以副业补助主业,一举多得,既解决停车问题,又为居民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也为小区增强造血功能。第二条,对区外单独建设公共停车场库的,将之作为市政设施,土地采用划拨方式;政府可以土地投入,吸引外来资本建造,以合作的方式组建项目公司,优先保证投资者的资金回收和适当盈利。为了培育和推动停车产业发展,可以以街道为单位,整合现有停车资源和土地资源,注入专业化公司,依靠规模化经营和现代信息管理技术,降低成本,增强抗风险能力,吸引社会投资。同时,在审批、规费减免、贷款贴息等方面,给予扶持。二是制定扶持和规范物业管理产业发展的政策。以政策扶持,促进物业管理产业加快发展;以制度规范,引导物业管理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三是创新财政政策。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对低保户、企业职工特困户、零就业家庭等困难人群,以及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家庭实行物业管理费减免政策,对所减免的物业费在由行业主管部门考核物业企业服务质量后再作支付,既彰显社会公平,又体现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四是完善对区、街道和社区居委会的激励考核政策。仅针对本课题而言,一方面,通过对小区的数字化考核,为区和街道考核社区居委会业绩提供量化依据,从而形成市考核区、区考核街道、街道考核社区居委会、居委会监管物业企业这样一个层层有责任、纵向管到底的管理格局;另一方面,借鉴杭州经验,按照费随事移的原则,把城市道路道板和公共空地的停车泊位的收费管理(杭州是把白天和夜间两种不同收费管理方式全部下放到区,建议我市可根据实际情况,把夜间包月收费下放带街道和社区),统一下放到街道、社区,调动基层组织的积极性。为帮助收费困难的物业企业改善经营,也可委托物业企业负责夜间包月制停车的收费管理。

(三)价格体系创新。一是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建立多数业主能够承担的生活地停车价格体系。充分考虑车主的承受能力,依据停车方便程度和安全性,建立泊位租用价格区内场库区内道路停放区外封闭空间包月停放(主要是周边场库和单位)道路道板与公共空地的价格体系。建议,在4个环节改革探索:

1、多管齐下,兼顾各方,建立小区停车地下场库的统一收费价格。第一,降低人防车库现实租用价格,切实改变人防车库被开发

商或物业企业作为经营资源的做法,充分利用人防车库这一国有资产为民服务,对其实行政府指导价;第三,鉴于开发商产权车库占用业主的公共资源,不能简单地实行开发商单方面自主定价,也要实行政府调控;第三,将地下人防车库、开发商产权车库和公用配套车库的不同价格,加权平均,制定出统一的租用价格,但是要以每月300350元为上限区间(杭州360元,苏州400元),不准上浮,只能下浮,并根据不同性质的所有权,对收益分配进行合理规定,其中人防车库收益必须归政府分配使用。这种加权平均、统一定价的办法,不仅增强可操作性,促进小车进车库,也均衡了业主、开发商和物业企业的利益。与此同时,要对占用业主公共空间的开发商产权车库,强化成本核定特别是土地成本的核定,遏制出售价格不断攀升的势头,并发挥政府对开发商的窗口指导作用,规定开发商产权车库2年内未能出售就必须出租,抑制其只售不租或变相强制出售的行为,引导小车停放进场库。

2、稳定当前小区路面停放收费价格水平;3、对于城市道路道板和公共空地停车,实行包月制;4、对生活时段与周边单位合作停车和使用经营性车库停车,也实行包月制。对于后两者停放方式,管理单位应提供基本的安全防范服务。二是建立物业管理菜单式价格体系。将卫生保洁、安全防范、绿化管养、公用设施维护等具体服务项目的价格,按服务等级标准量化,让业主自主选择、透明消费,改变信息不对称状况,促进物业市场公平交易。市物价、房管部门正在积极推进这项工作。

(四)科技创新。一是小区与城管联动,将数字城管的信息传输、处置、监督的功能覆盖到小区;二是建设停车信息诱导系统,提高停车设施周转率,既使车主能够在最近的地方停车,又减轻道路动态交通的压力;三是推进城运一卡通建设,在加油、洗车、停车收费、年检、缴纳罚款、行车引导及停车信息诱导服务等方面,为车主提供便捷的服务;四是建设小区治安视频监视系统,促进小区治安状况好转。

的管理,确保规划车位的建设到位、数量到位、功能到位。3、借鉴北京经验,规范商品房买卖 一项工程指的是以老小区和次新区为重点的公用设施完善工程。工程主要包括三项内容:一是停车设施;二是小区公共服务用房及设施;三是部分老小区封合式改造。我们根据本次普查的结果,并结合轻重缓急和现实可行性,提出停车设施和公共服务用房严重不足的小区名单,供政府决策参考。需要指出的是,我们把问题相似、地缘相近的相邻小区作为一个项目提出,目的就是为了分片规划、统筹安排,实现建设的集约化。此外,市规划部门已经编制了《常州市停车场规划》,但主要是针对工作地的公共停车设施,对于住宅小区的停车需求考虑的不多。因此,对住宅小区停车设施和公用设施的规划布局,市规划部门和街道社区要协同推进,切实增强可行性。

对于如何最大程度增加停车泊位,我们按照先区内、再区外、先地下、后地面、先盘活、后增建的思路,从盘活存量、整合资源、增设补建三个方面,提出了10条措施:

1、盘活存量:①开展专项整治,恢复停车设施功能;②明确政策导向,将开发商产权车库的只售不租转变为合理价位租售;③利用城市道路及道板和公共空地划线包月制停车;④区内区外实施保持绿化总量、调整绿化形态,探索绿色停车。

2、整合资源:⑤与周边单位合作,签订资源共享协议,推行双向错时停放;⑥周边经营性车库和公共泊位为车主提供生活时段的包月停放。

3、增建补建:⑦停车设施、小区公共服务设施和商业设施等三大设施捆绑建设;⑧小区内建设机械立体停车库;⑨针对小区周边单位工作时段停车泊位也十分紧张的实际情况,建设公共停车场、库、楼,以夜间包月和白天计时两种价格,满足工作和生活双重停车需求,并积极探索利用绿地、广场、学校操场建设地下停车库。⑩对停车设施和公用设施严重缺乏的小区,以增量开发带动存量不足。就是在对停车困难小区的周边地块进行规划开发时,划出一块用地以零价格出让给开发商,允许开发商在其地面以上进行商业开发并在地面以下建设停车场库,或将一部分店面以上的楼层作为停车场库,但是必须将一

物业管理调查报告第2篇

第一条  为使职工伤亡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工作规范化,根据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令第75号)、劳动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劳安字〔1991〕23号)和《天津市劳动保护条例》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境内和管辖的一切企业,即:全民所有制、城镇集体所有制、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所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伤亡事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本岗位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所发生的轻伤、重伤、死亡和急性中毒事故。

1.“本岗位劳动”的含义:

(1)岗位责任制范围内的劳动;

(2)单位领导人(指班组长及其以上的管理人员)临时指派与生产(工作)有关的劳动。

2.伤害程度分类:

(1)轻伤事故:指职工受伤后,工作中断满一个工作日,构不成重伤的事故;

(2)重伤事故:指职工负伤符合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所列情况之一的事故;

(3)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人以上(含1人)的事故;

(4)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5)急性中毒事故:指由于生产过程中存在着有毒物质,在短期内大量侵入人体,立即使职工工作中断并需进行急救的中毒事故。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下同)应对事故的调查、登记、统计和报告的正确性、及时性负责,对本办法的贯彻实施负责。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五条  职工发生事故,使本人工作中断,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行政主管人员,并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

第六条  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和急性中毒事故报告后,应将事故发生地点、地间、伤亡情况、初步原因分析等事故概要用电话、电报、电传或派人等办法,立即向企业主管部门、企业的在区、县劳动局和上级工会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

第七条  死亡事故和一次重伤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企业应同时报告市劳动局和所在区、县人民检察院;发生重大死亡事故,企业还应同时报告所在区、县监察局。

第八条  因火灾、爆炸造成的重伤、死亡事故,企业应同时报告所在区、县公安部门。

第九条  作业场所发生急性中毒事故,企业还应同时报告所在区、县卫生部门。

第十条  建工、市政、公用、交通、铁路、邮电各局所属单位,市房管局直属的建筑单位,各局所属建筑单位发生重伤、死亡事故后,根据市和区、县劳动局分工,报告市劳动局。

第十一条  一次事故涉及到两个及两个以上的企业,而企业又分别座落在不同区、县的,事故所涉及到的企业均应分别报告所在区、县劳动局。

第十二条  各部门接到企业事故报告后,应逐级向各自的上级部门报告。重大死亡事故,企业主管局、市劳动局、市总工会应立即分别报告国务院有关部、委和全国总工会。

第十三条  因事故情况特殊,当时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工伤,或工伤后轻伤、重伤难以确认,企业应立即报所在区、县劳动局依照有关政策文件确定。本办法第十条所列单位报市劳动局确定。

第十四条  发生重伤、死亡事故的企业,应积极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任何人不得擅自移动和取走现场物件。因抢救受伤人员和国家财产,防止事故扩大而需移动某些物件时,必须做好标志和记录。

企业主管部门、劳动部门、上级工会和有关部门应于接到企业事故报告后的24小时内赶赴现场进行勘察,在保证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同时,应尽速决定清理现场,恢复生产。对已接到事故报告24小时内不到现场的部门,视为同意清理现场。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十五条  轻伤事故,由车间主任会同安技人员和车间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人员调查事故原因,拟订改进措施,填写伤亡事故登记表,报送企业负责人和基层工会,并报安技部门存档备案。

第十六条  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组织生产、技术、安技和基层工会等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企业主管部门和区、县劳动局、上级工会可派员参加。本办法第十条所列单位的重伤事故,市劳动局可派员参加。

第十七条  死亡事故和一次重伤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由企业或企业主管局(含局级公司)组织事故调查组,所在区、县劳动局、上级工会、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派员参加。本办法第十条所列单位发生的死亡事故,由市劳动局派员参加。

第十八条  重大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局(含局级公司)组织事故调查组,市劳动局、总工会、检察院、公安局、监察局派员参加。

第十九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具备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专长,同时与所发生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在调查中如发现调查组成员与事故存在利害关系,应予更换。

第二十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查明原因,确定事故责任,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其工作程序一般为:

1.现场处理。

(1)察看事故现场的设备、作业环境;

(2)拍摄、录像或绘制示意图;

(3)搜集与事故有关的物证。

2.搜取有关资料。

(1)向有关人员调查事故经过和原因,并笔录证人证言;

(2)搜集规章制度、工艺技术等有关资料;

(3)索取伤害程度的医疗诊断证明;

(4)根据情况组织技术鉴定。

3.事故分析。

(1)依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确定事故类别和主要原因;

(2)确定事故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直接责任者系指行为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主要责任者系指对事故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领导责任者系指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

(3)根据事故后果和事故责任者应负的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4.拟定改进措施。

研究改进措施必须把改进工艺、设备、改善作业环境摆在第一位,并针对事故原因,提出加强安全管理的具体要求。

5.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

企业根据调查结果,填写《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经参加事故调查的人员签字,在上报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时,报送劳动、工会、检察院、公安等有关部门。

调查过程直至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书,一般应在三十日内完成。

第二十一条  调查组对事故性质、原因、责任分析意见不一致时,由区、县劳动局提出结论性意见,交企业执行;如有不同意见,由市劳动局审定;如仍有不同意见时,由市劳动局报请市人民政府裁决。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为事故调查提供方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和干涉事故调查工作。

第二十三条  涉及到两个及两个以上企业发生的事故,由双方组成联合调查组,在劳动部门组织、指导下进行调查。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四条  事故处理审批结案程序:

1.轻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根据车间填报的伤亡事故登记表审查结案。

2.重伤、死亡事故,企业主管部门在接到企业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后,应于三十日内处理完毕(重伤经公司、死亡经主管局或局级公司处理),并书面通知企业,由企业报送区(县)劳动局审批结案。

3.重大死亡事故和本办法第十条所列单位的事故调查报告书,经主管局(含局级公司)处理完毕后,通知企业,由企业报市劳动局审批结案。

4.市和区、县劳动局的审批结案文件,应同时抄送企业主管部门、工会和有关部门。

5.重伤、死亡事故结案一般不得超过75日;重大死亡事故结案一般不得超过90日。遇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报送、处理结案时,企业或其主管部门应向劳动部门申诉理由,请求延期,经同意后方可延长期限。

第二十五条  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生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至造成伤亡事故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分。

劳动行政部门对事故单位或有关责任者,依据《天津市劳动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处以罚款。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有关部门对责任者从严处理;

1.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服、破坏事故现场的;

2.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的;

3.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4.调查处理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

第二十七条  企业接到劳动部门审批结案的文件后,应做到:

1.向全体职工宣布审批结案意见和处理结果;

2.对有关责任者的处分决定,应有正式文件并装入本人档案;

3.按照事故报告书中的改进措施,尽速组织落实;

4.被检察机关立案侦察的事故,在结论未下达之前,先按劳动部门审批结案意见执行。

第二十八条  劳动部门对审批结案的死亡事故,在文件下达两个月后,应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和改进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劳动部门应向事故单位发出监察指令书,限期处理完毕。

第二十九条  重伤、死亡事故应有完整的档案材料,其内容应包括:

1.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2.职工重伤、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及批复;

3.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

4.技术签定和试验报告;

5.物证、人证材料;

6.直接经济损失材料;

7.伤亡人员的医疗诊断证明;

8.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9.处分决定和有关责任者的检查材料。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依据国家有关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等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市和区、县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监督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修改《天津市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处理办法》意见的通知1997年11月10日  津政发〔1997〕7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劳动局《关于修改〈天津市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处理办法〉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劳动局关于修改《天津市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处理办法》的意见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现对《天津市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处理办法》(津政发〔1992〕28号)提出如下修改意见:

一、将第一条中的“《天津市劳动保护条例(试行)》”修改为“《天津市劳动保护条例》”。

二、将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劳动行政部门对事故单位或有关责任者,依据《天津市劳动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处以罚款。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市和区、县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监督实施。”

四、将第三十二条删除。

物业管理调查报告第3篇

一、医院感染控制

1、每月下到各个科室监测住院病人院感发生情况,督促临床医生及时报告院感病例,防止医院感染暴发或流行。

2、每月对手术室、产房、血透室等重点部门的空气、物体表面、工作人员手、消毒剂、灭菌剂、消毒灭菌物品等进行消毒灭菌效果及环境卫生学监测一次。发现不合格处,严加整改,直至监测结果合格为止。

3、每季度对临床科室、重点部门进行消毒隔离质量检查一次,对检查结果进行反馈,并提出改进措施。

4、根据本年度院感监控管理要求,配合全国院感监控管理培训基地,开展医院感染横断面调查一次。

二、抗菌药物应用:

1、按照相关规定对抗菌药物实行分级管理,定期调查住院病人抗菌药物使用情况。

2、协助检验科定期公布全院前五位感染细菌谱及其耐药菌,为临床医生合理使用抗菌药物提供依据。

三、传染病管理:

1、每天收集全院各科室的传染病报告卡、死亡医学诊断证明书、居民恶性肿瘤报告卡,做好全院疫情报告和死亡、肿瘤病例报告工作。

2、每天对收集的传染病报告卡进行审核,保证其内容完整、真实。

3、收到疫情报告卡和死亡病例报告后,按照规定时限,通过国家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网络直报。

4、每月末,查阅全院本月的门诊日志、出入院登记、出院病历、放射科检查结果及检验科阳性结果登记本,发现漏报及时补报。

5、每月与医务科核定死亡病例登记,发现漏报及时补报。

6、认真做好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医院的疫情管理、报告的检查工作,配合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搞好疫情调查工作。

四、医疗废物监督管理

1、每月到医院临床支持中心检查一次,督促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等制度执行情况,避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

2、每月查阅医疗废物交接登记本一次、发现漏项及时填补。

五、手卫生及职业暴露防护

1、将手卫生消毒列入科室质量检查项目,每季度抽查医务人员进行手卫生消毒技术考核一次。

2、加强职业暴露防护知识宣传教育,减少职业暴露风险。

3、发生医务人员职业暴露后,严格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理。

六、院感知识培训

物业管理调查报告第4篇

第一条 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及时调查处理职工因工伤亡事故,根据国务院《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吉林省劳动保护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所有企业及有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企业职工(含合同工、临时工、季节工、轮换工等工人),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均按本办法进行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四条 企业发生伤亡事故后,按如下规定分别逐级向上报告。

一、企业所属基层单位发生伤亡事故应立即向企业报告。

二、一次一至二人的重伤事故,企业应立即向主管部门、当地劳动部门、计经委(经委)和工会组织报告。

三、一次三人以上的重伤事故,企业应立即向主管部门、当地劳动部门、计经委(经委)和工会组织及检察机关报告,县(市、区)上述各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分别报告市、地、州有关部门。

四、凡发生因工死亡事故的企业,应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当地劳动部门、计经委(经委)、工会组织、监察部门、检察机关(急性中毒事故,同时报卫生部门),上述各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分别逐级报告省有关部门。

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事故,市、地、州劳动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所在市、地、州政府(行署)报告;省劳动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省人民政府和劳动部报告。

报告时间最迟不得超过事故发生后二十四小时。

第五条 凡跨地区承包或流动性作业的企业发生伤亡事故的,应在企业注册所在地按第四条规定上报。

第六条 事故报告的内容:

一、事故单位、主管部门及报告人单位、姓名、报告时间;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三、发生事故的简要经过,人员伤亡的情况,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四、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五、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第七条 事故发生后,企业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抢救受伤人员,采取防止事故扩大的紧急措施,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因抢险救护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要妥善保护好事故现场的重要痕迹和物证。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八条 有关部门接到企业伤亡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派员到现场,并组成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

第九条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

一、轻伤事故,由企业自行组织调查组。

二、一至二人的重伤事故,市、地、州属企业及其以下所属企业由其企业主管部门组织调查组;中、省直企业由企业自行组织调查组。

三、一次三人以上重伤或一次死亡一至二人的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当地劳动、计经委(经委)、监察等部门并请工会组织、检察机关参加组成调查组(急性中毒事故,卫生部门应参加调查)。

四、一次死亡三至九人的事故,由市、地、州政府(行署)或其授权部门组织发生事故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有关部门成立调查组。对一次死亡五人以上的事故,省有关部门可派员参加调查组。省政府认为必要时,可由其授权的部门组织成立调查组。

五、一次死亡十人以上的事故,由省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组成调查组。

第十条 事故调查组的任务:

一、调查事故的经过、原因、性质和经济损失。

二、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和有关法规提出处理建议。

三、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

四、确认和重大责任事故,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及时移交人民检察院审理。

五、协助事故单位总结教训,制定防止事故扩大的应急措施和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防范措施。

第十一条 调查组的职权:

一、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索取有关资料。

二、决定事故现场的清理与保留。

三、根据调查工作的需要,聘请有关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和经济损失评估(所需费用由事故发生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事故调查程序以及事故的性质、原因和责任分析,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三条 事故情况查清后,各有关方面如对事故的分析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由劳动部门提出结论性意见。如仍有不同意见,可分别报告上级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第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经组织调查的部门同意后,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事故的调查工作。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十六条 组织事故调查的部门,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书,提出对事故的处理意见,经审批后方为结案。

一、轻 伤事故,由企业自行处理。

二、一次一至二人的重伤事故。中、省直企业,由企业提出处理意见,市、地、州属企业及其以下所属企业,由企业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而后由当地劳动部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负责审批。

三、一次三人以上的重伤或一次死亡一至二人的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县(市、区)属企业及其以下所属企业发生的事故,由县(市、区)劳动部门审核,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市、地、州属企业及其以下所属企业发生的事故,由市、地、州劳动部门审核,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市、地、州政府(行署)审批。

四、一次死亡三至四人的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市、地、州劳动部门审核,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市、地、州政府(行署)审批。

五、一次死亡五至九人的事故,由市、地、州政府(行署)提出处理意见,省劳动部门审核,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省政府审批。

六、一次死亡十人以上的事故和省政府组织调查的事故,由省政府直接处理。

第十七条 伤亡事故处理应在一个月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两个月。事故结案后,结案材料应分别逐级报送劳动部门、计经委(经委)和工会组织备案。

第十八条 对事故单位和责任者的处罚,在按规定的程序审批结案后,分别由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以及劳动、监察等部门按各自的处理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向企业全体职工宣布事故处理决定。对个人的处分决定,装入本人档案。

第五章 事故统计

第二十条 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须有专人负责掌握事故情况,并建立完整的事故档案资料。

第二十一条 凡生产过程中发生轻伤以上事故,企业都应认真填写《工人职员伤亡事故登记表》,作为原始资料保存。

企业应在每月底填写《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并附文字说明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表》,报企业主管部门(由企业主管部门汇总后连同文字说明逐级上报),同时分别报当地劳动部门、计经委(经委)和工会组织。

由市、地、州劳动部门填写的《职工伤亡事故综合月报表》、《经济损失月报表》,应于下月十日前,连同文字说明一并上报省劳动部门,并抄送市、地、州统计部门和工会组织。省劳动部门于当月十五日前报国家劳动部,同时抄送省统计部门和工会组织。

第六章 附 则

物业管理调查报告第5篇

为了进一步做好食物中毒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不断提高食物中毒的调查、处理水平,笔者对近年来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食物中毒发生情况及调查处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希望对以后食物中毒调查与处理工作具有一定的实际指导意义。

存在问题

报告过程中存在问题:①中毒人员不能及时报告:食物中毒患者是食物中毒事故受害者和当事人,其亲朋好友及同时在场的其他人员是知情人。中毒一旦发生后,中毒患者及知情人如果能及时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这是及时开展食物中毒调查和处理的最佳信息来源。但是,当患者感到自己因在饮食单位就餐而引起腹泻、中毒后能够及时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的微乎其微。有的怕麻烦,吃点药就忍过去了;有的仅到医院就诊,由接诊医院事后报告;有的则先找责任单位索赔经济损失,无果后才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投诉,已是事后数日。②接收患者治疗的单位报告不及时:治疗单位的医护人员对法定的食物中毒报告制度意识不够、责任不强,不能在接收食源性中毒患者治疗的第一时间里同时报告,由于中毒患者和接诊医疗单位不能及时报告,给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时调查取证造成困难。③中毒单位隐瞒不报:引起食物中毒是较为严重的违法行为,依法将会受到较重的行政处罚。因此,引起中毒的责任单位为了减少负面影响,逃避责任,避免处罚,采取隐瞒、拖延、私了、阻挠等手段,从不主动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甚至对现场进行全面清洗和打扫,有意无意地破坏了现场。

调查取证过程中存在问题:①治疗单位取证:当疾控工作人员赶赴患者救治单位调查采样时,患者多已用药,呕吐物、排泄物的采样已失去意义,检验结果不能为定案提供依据。②案发单位取证:案发单位没有保护好现场,尤其是没有留样或剩余食物已销毁,导致无法采样或采样阳性率大大降低,失去意义。③患者取证:原州区近年来食物中毒多发生于家庭聚餐,在调查中,经常发现有患者在家中自行服药现象较多,接报后采样已失去意义。

疾控工作人员调查取证中存在的问题:流行病学调查与分析不系统、个案调查资料不完整、样品采集不全面及实验室检测设备条件落后更方面的因素,不能得到实验室的数据支持,影响食物中毒的检出率。

建 议

完善和强化食物中毒报告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强化各级医疗机构及临床医务人员食物中毒报告意识,对不能及时、拖延、隐瞒、阻挠中毒报告的,进一步完善和明确中毒报告的法律责任。

加强预防食物中毒的宣传:大力开展健康教育,宣传预防食物中毒的有关知识,不断增强群众的卫生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发现食品卫生违法行为和发生食物中毒时能及时主动报告。增强医务人员的责任心。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通过加强培训和教育,增强法制意识和责任意识。

提高工作人员调查和处理食物中毒的能力和水平:工作人员应具有较为全面的流行病学观念和证据意识,运用流行病学理论知识和原理来进行调查和取证,才能取得具有科学性的专业技术调查资料,才能作出合理的食物中毒流行病学诊断和中毒事故调查报告。

加强实验室建设:进一步完善实验室技术及设备,为食物中毒的调查与处理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

不慎,就有可能激发护患矛盾,导致社区护士护理压力日益增高,持续处于高压力状态下。

生物学因素:社区护士多实行轮班制,夜班时间长,短则8小时,长至15~16小时,直接导致正常生物节律被打破,免疫力下降,引起内分泌失调,从而出现一系列躯体症状,如失眠、头痛、胃部不适等,继而引起情绪波动,对护士的健康和工作状态造成了负面影响。

心理因素:社区护士大多未接受过专业的心理健康知识培训,护理心理卫生知识缺乏,工作受挫时,性格孤僻,内向,多愁善感以及神经质的护士面对来自职业环境的应激源不能进行有效的心理调适,容易出现问题[2]。

社会因素:社会心理支持不足,是造成护士职业压力的又一来源。长期以来,护士处于从属地位,接受继续教育和培训深造的机会较少,造成提升晋级较难,社区护士身处最基层社区医院,进修机会更是缺少,心理失落比较普遍,缺乏“工作成就感”。

应对措施

积极调整心态:社区护理工作特点及外环境一时半会难以改变,护士必须调整自己的心态,培养积极乐观工作态度,用健康向上、真心关爱病人的精神和态度去服务患者,从而获得患者和社会认可及自身精神上的愉悦感。

提高专业技术水平:护理工作是一项专业性极强的事业,护士要有终生学习的观念,不断加强理论学习和操作技能训练,及时掌握新技术,总结经验,由此减少工作中的被动局面,降低心理紧张的压力。

获得社会支持:发动家庭、社会支持系统,家人朋友对护理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在应对职业压力负面影响上有着重要作用。医疗管理部门应加强护士心理健康教育,有条件的最好设立心理辅导站,可从减轻工作强度,改善工作环境,满足生活需要等途径来缓解护士压力。

社区护理工作特点给社区护士带来的精神压力直接影响到医院护理质量,因此不容忽视。护理人员自身应积极寻找缓解职业压力的方法,如业余时间积极参加娱乐活动及体育锻炼,恰当营养与休息, 寻找社会支持等。另一方面,护理管理者应给予护士生活上更大关怀,业务上更多指导,及时了解护士工作中的压力来源,制订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双管齐下,才能有效缓解社区护士的工作压力,从而提高护理质量。

参考文献

物业管理调查报告第6篇

关键词 海上油(气)田 开发项目 过程审计

一、海上油(气)田开发项目及其过程审计

海上油(气)田开发项目主要指油(气)田建设项目,即各单位筹措一定额度的资金,经过决策和实施一系列的建设程序,在一定约束条件下以建成油气资产获得效益为目标的开发活动,主要包括自营油(气)田投资建设项目和中方为作业者的合作油(气)田投资建设项目,通常分为前期研究、建设阶段和收尾阶段。油(气)田总体开发方案批准前为项目前期研究阶段,油(气)田总体开发方案批准到项目机械完工为项目建设阶段,项目机械完工到项目关闭为项目收尾阶段。

海上油(气)田开发项目过程审计是指从海上油(气)田总体开发方案批准到项目决算编报之前,审计部门采取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检查项目的总体建设情况;审查开发项目的工程设施费、钻完井费用、生产准备费、油藏研究费等概算的执行情况,对项目投资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审计;审查项目内控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评价项目管理四大控制(进度、费用、质量和健康安全环保)的管控与招投标合同管理的情况,促进开发项目管理部门实现其管理目标。

海上油(气)田开发项目各阶段及其实施审计形式的对应关系如图1所示:

显然,过程审计是在开发项目实施阶段采取的一种审计形式。具体而言,过程审计在开发项目审计流程中所处的位置如图2所示:

二、海上油(气)田开发项目过程审计的工作重点

海上油(气)田开发项目过程审计主要关注:费用的真实性、合理性、效益性及内控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性。因此,按照审计范围,从合规管理、工程建设、项目进度、质量、费用、健康安全环保和采办合同管理等方面详细论述开展过程审计的工作重点。

(1)设计概算审核。海上油(气)田开发项目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通过审核后,应按各国有关规定及公司要求,编制或委托相应等级资质设计单位编制整体开发方案(ODP)。根据项目规模,组织专家审查会,通过审核后,根据项目审批权限报请审查决策。ODP报告批复的投资估算是项目基本设计的限额控制目标和项目管理的重要依据。在项目基本设计阶段,依据项目投资额度,由相应等级资质的第三方设计单位承担基本设计工作,但原则上不能交由承包商进行设计。项目基本设计及报告完成后,应组织技术和经济专家审查。为便于协调,工程、钻完井及经济评价等各专业的专家审查尽量同步进行。进行设计概算审核时的工作重点为:检查设计概算的编制依据;检查概算费用构成的正确性;检查设计变更、概算调整环节;检查总概算中各项综合指标和单项指标与同类项目对比是否合理。

(2)工程费用审核。海上油(气)田开发项目的生命周期为勘探期、开发期、生产期和弃置四个阶段。对油(气)田开发项目投资完成情况审核的依据是批复的基本设计概算和概算调整。公司对勘探(物探、钻井)、开发、弃置费等通过项目定义和工作细分单元等进行投资额核算和归集。根据项目管理规定,每个项目组都专设控制岗,负责编制项目各级工作细分结构和工作量分解体系、各层次进度计划相对应的控制概算,以及分年度、季度和月度概算项目,通过对项目各个阶段实际执行环节的管理,监控和审核该项目的投资情况,实现开发项目确定的投资控制目标,达到项目利益最大化的目的。进行工程费用审核时的工作重点为:检查基本设计环节;检查投资完成情况管理体系;检查投资执行与控制环节;检查投资完成情况考核评价环节。

(3)预算管理。预算管理是以战略规划为指导,根据作业及管理活动在预算期内的计划安排,按照会计权责发生制核算的要求,反映开发项目当期开发活动及其相应费用控制活动的总体情况编制的详细预算。项目组编制油(气)田开发工程计划预算;负责因设计变更、工作量变化等原因造成预算调整的预算申请;参与基本设计阶段的概算审查;负责油(气)田开发项目进度、质量和预算控制;负责对开发项目计划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评价,对超预算或未完成预算的原因做出详细说明;负责开发项目竣工报告编制与上报;负责上报所管辖开发项目费用预算的调整追加工作。进行预算管理审核时的工作重点为:检查预算管理管理体系;检查预算编制、审核及审批环节;检查预算执行与跟踪分析环节;检查预算的考核与业绩评价环节。

(4)采办与合同管理。海上油(气)田开发项目组应当在项目启动后制定采办计划和采办策略,并按照权限审批,项目组根据批准的采办计划和策略,有计划地提出采办申请。采办申请经审批后,组织、实施开发项目的所有采办活动。采办项目结果得到审批后,组织合同谈判和签订的准备工作。签订采办合同之前,应根据采办管理规定及合同管理规定,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相关审查、批准手续后方能签订。项目组具体负责服务采办合同的执行和货物采办合同的质量验收。进行采办与合同管理审核时的工作重点为:检查采办管理体系、项目采办计划制定和审批环节、采办项目申请环节、采办项目的选择采办方式环节、采办项目的收评标环节、采办项目审批环节、合同管理体系、合同签订环节、合同的分包与转包环节、合同执行情况的跟踪分析环节、合同变更、合同解除和争议情况。

(5)物资管理。项目组组织验收货物,库房管理人员将入库信息录入系统,并在货物交接清单上签字确认。物资出库时,与出库物资相关的资料、证书等随物资一起移交给项目组,并及时提供所有正式出库单,保证账实相符。物资移库必须凭领料单,发料后库管人员应及时调整库存物资出库记录,确保账物相符。物资退库时,对符合退料条件的物资,连同相关技术资料,及时办理退库手续。应每年实施一次集中回收清理,对其中有再利用价值的物资,应充分利用,减少浪费。对经确认无使用价值或无法修复利用的物资,进行处理。项目关闭时,项目组应将工程项目的剩余材料移交给油(气)田生产单位,不得自行处理剩余材料。进行物资管理审核时的工作重点为:检查物资管理体系;检查物资的验收入库环节;检查库存物资的在库管理环节;检查物资的出库管理环节;检查物资的移库环节;检查物资的退库环节;检查库存物资调拨、转让及报废环节;检查进出口物资的管理环节。

(6)健康安全环保管理。健康管理主要关注职业病防治、作业人员突发性疾病的管理与控制、员工健康档案的设立与维护、事故报告要求与持续改进计划等方面;安全管理主要是指对海上油(气)田勘探、开发和生产作业全过程以及海上重大改建、扩建项目及其施工的安全作业进行管理,包括在设计、建造、投产、作业、废弃阶段的安全作业管理,以保证在作业生产过程中,消除或降低不安全因素给公司造成的影响或损失。环保管理是指依据国家相关法规对生产作业过程中各种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因素及行为进行管理和控制。环保管理工作伴随着主体设施的设计、建造及生产过程一起开展,作为主体设施管理工作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进行健康安全环保管理审核时的工作重点为:检查是否设立了适当的健康管理方针及体系,抽查员工体检档案,检查事故报告程序;检查是否设立了适当的健康安全环保方针及体系、项目的安全分析及危险因素识别情况、对承包商作业过程中安全管理及监督情况、事故报告程序、各项设施是否符合要求、危机应急情况和检查责任追查;检查生产工艺流程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检查事故报告程序及检大环境污染事故。

(7)工程管理。为达到批准的项目目标所必需的设计、采办、制造、建造、安装及试运转直至投产工作,按程序实施是质量保证的重要条件。由项目组聘请第三方检验机构对开发全过程进行发证检验。油(气)田投产前应取得“生产设施作业许可证”和“海上油(气)田投产许可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的要求,油(气)田防污染设备将由国家海洋局委托的中国船舶检验局(CCS)进行四项法定检验。按照ODP确定的投资和投产目标,编制项目实施各个阶段的工作计划和费用开支计划,建立不同层次的进度和费用的跟踪、量测系统,对项目的各项活动和承包合同的进度和费用支出进行监测和控制,建立项目整体工作量的分解体系和各级进度计划,审查、批准承包商的进度计划和进度衡量系统,保证项目各个里程碑和投产日期的正点实现。通过收集项目进度、费用监测系统得到的资料,把项目实际工作的进度和费用与计划进度和预算进行对比、分析,如果计划与实际工作之间出现偏差,分析出现偏差的原因,提出纠正偏差的建议。进行工程管理审核时的工作重点为:检查质量体系建设、质量管理执行环节、质量管理整改情况;检查进度计划的编制有无编制“工作分解结构、总进度计划和控制进度计划,审核项目组是否按规定及时报告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进度偏差,是否定期编制项目实施情况的进度报告;检查有无与工作分解结构、项目采购和发包计划相对应的费用控制预算,检查费用控制环和报告环节,检查项目组是否按规定及时报告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费用偏差。

三、海上油(气)田开发项目过程审计的注意事项

(1)制定切实可行的审计方案,有的放矢。制定切实可行的审计方案是保证开发项目过程审计顺利进行的必要前提。审计组应该针对审计重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审计方案,并充分调动审计成员的积极性,合理利用时间,对项目实施进行追踪,保证过程审计顺利进行。

(2)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素质。对内部审计人员进行持续的培训,特别是关于信息技术、风险管理、项目管理、工程造价等方面的知识培训,不断更新内部审计人员的知识,拓宽其知识面,使得内部审计人员成为风险管理专家。

(3)加强内部协作,及时沟通协调。开发项目审计范围广,投资额度大,常涉及多个方面,为了提高审计质量,审计组常需分成多个小组来分别完成任务。每个人由于所学专业不同,工作经验不同,看问题的角度也可能有所不同。因此,有必要加强审计组内部的沟通协调。每个小组及时的在小组会上反映一些问题,仔细思考彼此之间的关联度,使审计向深层次发展。

(作者单位为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参考文献

[1] 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内部审计专业实务框架[M].北京: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9.

[2] 高立法,虞旭清.企业全面风险管理实务[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9.

物业管理调查报告第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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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假社会实践调查报告孝亲,古人云,“百善,孝为先。”说明孝亲敬老是人类发展过程中形成的一种最美好的道德。古人还说:“夫孝,德之本也。”就是说孝亲敬老是各种道德的基础。

关于大学生假期生活的调查报告暑假刚刚开始,一月初我参与了这次“关于大学生假期生活”调查,调查的主要目的是了解当代大学生如何利用这短暂的时间去充实丰富自己。调查的方式为问卷调查及网上资料调查。

雪灾调查报告范文众所周知自XX年年1月中旬以来,我国南方大部分地区遭遇了百年不遇的冻雪灾害。受灾面积之大,受难群众数目之多,引起社会关注程度之广都远远超过洪水的影响。我仅根据从网络上了解到的相关信息,对本次雪灾进行一下粗略的调查分析。

关于大学生的就业分析与调查报告这次暑假回家,和同学交流,觉得最大的改变就是大家都开始关注就业了,我们口中所谈论的不再是那些衣服,奢侈品了。更多的人开始把眼光放在这几年的就业形势上。

物业管理调查报告第8篇

发行量――讳莫如深的数字

发行量不是一个单一的概念,它包括实销量、摊点实销量、印刷量、最大发行量、总发行量、平均期发量等不同的指标。

中国报刊发行量数据的真实性与否,一直如同“皇帝的新衣”,各家报社都心照不宣。报刊界中也仿佛有一种不成文的“礼貌”――别问报纸的发行量。一些老总回答起自己报刊的发行量,要么遮遮掩掩,要么虚虚实实,总之一句话,让你雾里看花,难辨真假。报刊发行量在世界上其他国家都是非常透明的,各大媒体的发行状况,包括报刊印刷数量、实际销售数量以及定向赠阅数量,都能通过公开渠道查到,而且媒体也乐意公布自己的发行数据。但是到了中国,情况就截然不同。全国几乎所有的报纸都将发行量视为最高商业机密,谁敢泄露,家法严惩。记得早些年前《新闻记者》杂志开辟了“晚报大家庭档案”专栏,请全国各家晚报提交各自的发行量、广告营业额、员工人数、创刊时间、定价、版数等相关数据资料,但不少晚报婉言谢绝,即使提供数据的,发行量和广告营业额这两栏也往往空缺。即使报社迫不得已必须透露发行量(如向上级部门汇报、编撰新闻年鉴、自我广告宣传等),也是遮遮盖盖、真真假假。比如,“本报发行量今年比去年同期增加24%”。然而具体数字是多少?无可奉告。至于“拥兵三千,号称十万”的,更不在少数。

众所周知,在报刊业的经营过程中,受众、广告和发行是报刊竞争的三大核心内容。一份报纸内容办的出色,拥有足够多的受众,客观上才能保持一个比较可观的报纸发行量。而广告主选择媒体投放广告的重要依据,对于报刊来说,其主要参考因素就在于报刊的发行量。报纸发行量的多寡,又客观上影响报刊到达受众的数量。报刊竞争力的三大核心之间是一个互相影响,互相制约的过程。

然而,伴随着上个世纪以来的报刊市场化动作和“厚报时代”的来临,靠发行赚钱对于绝大部分报纸来说,已经一去不返了。国内靠发行赚钱的报纸除了像《参考消息》、《读者》等有较大影响的报刊之外,几乎所有的报刊发行都在赔钱。报刊盈利来源纯粹地转向了广告收入。广告当仁不让地成为了报刊社利润来源的支柱。而如何获得购买报刊版面的广告主或是广告公司的青睐,发行量自然成为报刊社非常敏感的问题。处于变革中的中国传媒产业充满不确定性,体制的变迁、利益的重构与信息不对称交相并存,“发行量之争”正是这种现状一个集中反映。

发行量的虚报是当前报刊界无序竞争的一个极端表现,只要愿意,某些报社老总可以随时添加自己的发行量。从短时间看,这种做法可以一时拉来广告,但从长远看无异于饮鸩止渴。从新闻职业道德的角度讲,这是报刊面对社会、面对竞争对手的诚信问题。一个连自己发行量真实性都难保证的报刊,如何教育自己的编辑记者真实地反映社会?如何让读者相信它能够刊载真实的新闻呢?而从报刊自身来说,报刊的发行量是报刊质量的一面镜子,是报刊营销能力的综合标志,玩弄数字游戏终究会有“崩盘”的一天,而一个健康可信的报刊发行稽核系统是可以避免这一危险发生的。

千呼万唤始出来

缺乏权威、公正的报刊发行量认证组织目前已成为制约新闻事业发展的瓶颈之一。从表面上看,需要报刊发行量真实数据最急切的是那些广告主和广告公司,他们想知道到底自己的广告费该投放给哪家报刊,哪家报刊才能最好地表达他们的广告诉求,然而在实际上,真正需要一个统一、公开和公正的发行量稽核系统的,恰恰是报刊界自身。

时间拨回至2003年6月9日,在爱尔兰都柏林召开的世界报业协会第56届年会上公布了2002年“全球日报发行量前100名”排行版,中国有《参考消息》、《人民日报》等15种报纸进入这个名单。同时,根据世界报业协会公布的数字,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报纸消费国,日发行量达到8200万份,引起了新闻界的广泛关注。

然而,其后续事态的发展却出乎意料。从排行榜出台一直到7月份,从《新闻记者》在第7期刊发《世界日报发行量前100名一览表》到各地报纸杂志纷纷对排行结果公开或非公开表态,或欢欣鼓舞,或指责质疑,或相互攻讦,风波骤起,热闹非常,成为年内传媒界的一大话题。而在此前,类似的事件也曾数度发生,如1998年央视调查机构的有关石家庄报业的数据、新生布的有关武汉报业的数据,2000年大洋网的排行榜等,都曾引发过当地报社之间的争执。

各地纷争的一个原因在于数据提供者的身份上。无论是“央视调查机构”还是“新生代”,都是商业性的市场调查机构,提供调查数据当然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用户向它们购买数据用于分析和研究市场,这本来是很正常的一种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商业行为。但是,目前我国市场鱼龙混杂,调查业也良莠不齐,人们有权利对调查数据提出质疑。比如,在广州地区就曾有一家虚构的所谓“新境界市场调研公司”,拿着一份编造的《广州地区各类报刊(印刷量及广告效应)一览表》到处兜售。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用户把购买来的调查数据用于竞争目的,暂且不论这些数据是否准确,单凭数据提供者的身份而言,就足以让那些被调查数据置于不利地位的一方或几方有了说辞。

而目前我国有些报刊已先后不定期地实行了报刊发行量公证,如《电子产品世界》,从1995年开始率先在国内电子行业作BPA发行量国际公证;中国计算机报在1998年邮发量达18.1万份时,也曾通过北京市公证处来公开自己的发行量;北京晚报在其印发了120万份时,也通过北京市公证处进行了公证。由于当时我国没有专门的报刊发行量认证机构,因此上述报刊在寻求公证时,或是寻找国外的权威认证机构,或者通过国内的公证部门来认证。但是这些认证要么针对某一期的数量,而不是平均发行数字;要么公证的发行量是印刷数而非实际销售数;要么认证部门不是权威的发行量稽核专业机构,总之,相对于国际上公认的发行量认证制度来说,因此国内目前还处于“真正意义上的发行量认证缺失”阶段,而传媒咨询公司的发行量调查只是起到了发行监测作用。

随着我国媒体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和规范,越来越多的广告主和广告公司需要真实了解所购买媒体的情况,尤其是报刊真实的发行量以及读者构成情况等。而长期以来,国内媒体对这些内容一直讳莫如深,在实际报刊经营管理过程中,虚报、谎报发行量的现象时有发生。报刊界这种现象已经越来越不适应媒体产业健康发展和市场竞争的需要,媒体管理机构、广告商和一些媒体早就在呼吁建立一个公正的第三方报刊发行量核查机构,以提供权威的报刊发行量信息。

《传媒》早在2003年就提出建言:“在中国市场语境中,完全照搬ABC或BPA的做法行不通,也不能完全交由纯商业性调查机构来动作。政府的主导至关重要,但这并不意味着由政府直接操作是理想的选择。或许,在某些方面,ISO9000等质量认证体系的做法值得传媒业借鉴,那就是政府主导,与国际机构合作,引入国际标准,进行本土化操作。”

事实上,一批有识之士早就开始了建立报刊发行量核查机构的呼吁,业已形成了一定的舆论基础。从国内环境来看,目前已经成立了中国报业协会、中国广告协会、中国广告协会广告主委员会,中国市场调查协会也正在筹组之中,这些行业性社团的存在无疑为报刊发行量核查机构的建立提供了可以借助的力量。国际报刊发行量核查组织联合会IFABC支持和鼓励各国建立独立的发行量核查机构,我们可以较为容易地吸取各国类似机构的组织形式和成功经验,从而可以避免挫折,少走弯路。

改革开放的时代步履已经跨入了新的世纪,新闻出版业迫切要求建立一种公平、公正、公开、诚信的市场竞争机制,迫切需要有一个独立于政府部门、出版商之外的第三方中介机构,来监督、审核出版单位的发行量及相关数据,向社会公正、权威的出版物发行量数据信息,来确定他们各自的量级与地位,来确定他们中到底谁是真正的中国传媒航母;作为政府职能转变的一部分,早日建立一个发行量审核认证机构,定期公布经过严格审核的发行数据,既能激活市场,又使竞争有序;在管理上将行政措施转变为利用市场机制来规范报刊出版单位的市场行为。同时,通过发行量的认证,报刊管理部门将获得大量真实可靠的统计数据,新闻出版管理工作就可以建立在对数字分析的基础上。

早在2000年12月18日,石宗源署长在合肥全国报刊管理工作会议上提出:“利用国际权威认证机构认定报刊发行量及报刊整体质量,是世界各国报刊扩大知名度的重要途径”;我们要“与国际有关机构合作,成立中国报刊认证机构”。依据这个战略意图,新闻出版总署开始了考察和调研,2001年、2002年两年间,先后11次与美国BPA接触,了解情况,并两次赴美专题考察;这期间,还对国内的报刊社开展了大型基础问卷调查。经过系统、广泛的调查研究,大量而周密扎实的工作,对建立我国的报刊发行量审计认证体系有了初步的认识,形成《关于在我国建立出版物发行量审计查认证的报告》和相关文字资料。2003年6月新闻出版总署认为,在我国尽快建立报刊认证机构,“有利于读者对于报刊的认知,有利于商家利用报刊开展广告经营业务,有利于报刊自身的经营发展,也有利于出版行政部门对报刊业的宏观管理,对于报刊业扩大知名度、提高整体质量十分必要。”这一消息传出,业界一时“报刊发行量认证制度呼之欲出”的声音鹊起。

在业界千呼万唤之后成立的国新出版物发行数据调查中心,看似“姗姗”,实则不迟,它的诞生,凝结着新闻出版总署主要领导和很多有关同志的心血。

报刊的消费者权益

在4月25日正式揭牌之前,国新出版物发行数据调查中心已于3月15日召开了成立大会。选择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开成立大会,是巧合还是刻意?报刊认证制度说到底是对报刊的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我们知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报纸的消费者有两类,其一为读者,其二为广告商。报纸在产业化运作过程中实际面对的是两个市场,报纸市场与广告市场。由于报业的经济效益直接来源于广告市场,因此,对广告客户的争夺也就成了报业竞争的主要内容。但是,报业经营者在广告市场上竞争的资本则来源于在报纸市场所获得的传播效能,确定报纸传播效能高低的量化指标主要就是报纸的发行量。因此,报纸的发行量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也就成了广告市场上的一种商品,发行量越大,这种商品的价值就越高。于是,报纸间的经济利益之争最终就落脚在报纸发行量的竞争上。在报刊市场,买方是广告主,卖方是报刊社。这里的信息不对称是,作为买方的广告主无从知晓作为卖方报刊社的准确发行量,从而导致错误购买行为。

在成熟的报业市场上,为了保证公平竞争,维护广告主、广告商和报业经营者的经济利益,一般都有一个报刊发行量的核查组织作为市场的中介机构,由它作为独立的第三方,核查公布报纸的发行量,以避免个别报社弄虚作假,确保发行量数据的真实性。对于那些胆敢通过虚报发行量的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做法,法律和行规都将予以严惩。1997年9月,香港的英文《虎报》因涉嫌每日虚报一万多份发行量,受到了香港廉政公署的审查,最后3名当事人分别被法庭判处4至6个月的拘役,即为一个例子。

然而,反观此前我国报业市场竞争的现实,报纸的发行量任由各报自说自话,发行量的水分岂止区区一万份的虚报。尽管我国《广告法》也规定:“广告者向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提供的媒介覆盖率、收视率、发行量等资料应当真实。”但由于缺乏有效的核查手段及处罚措施与之相配套,这一规定几乎成为一句空语。为了追逐经济效益,一些发行量仅有数千的报纸敢号称数万,仅有数万的报纸敢号称几十万;更有甚者,某些报社还明令规定报社工作人员不得向外透露本报的发行量,违者就要受到处罚。这就使得我国报纸的发行量成了一个“黑洞”,深不可测,局外人根本不知深浅。显然,这种状况有违公平竞争的原则,它不仅构成了对广告商的商业欺诈,同时也构成了与报业同行的恶性竞争,损害了诚实守信的报业经营者的利益。近年来,一些国外广告主和广告公司,在进入我国从事广告经营业务时,常常以我国报纸的发行量没有经过核查,不真实、不可靠为因,作为向报纸杀价的理由。这种状况如任其进一步发展,最终受损害的是报纸的消费者,进而是整个中国报刊业。

消费者是行业和产品存在的基础,只有保护好了消费者权益,才能确保行业的健康发展。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按此条规定,读者和广告商作为报刊的消费者,了解报刊真实发行量是他们的权利,向他们公布真实发行量是报刊社的义务。发行量认证制度的推行,是实现这个权利和义务的保障。

犹抱琵琶半遮面

早在几年前得悉新闻出版总署等部门正在着手建立发行量认证制度时,业内人士就提出了几大争议:一,是否要引进ABC和BPA这两种认证制度?是选取其中一种还是二者某种程度上的综合,拟或建立第三种认证制度?二,如果建立新的发行量认证制度,该由哪个机构去具体运营,是中国报业协会等行业组织,还是新闻出版总署等政府机构?三,如果引进ABC或BPA,政府管理部门该如何有效管理?四,在发行量认证体系引进过程中该如何处理国际化与本土化、市场化与意识形态等方面的矛盾?

如今国新出版物发行数据调查中心的成立已经相对完满地解答了前两个疑问。其一,调查中心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独立法人,属非盈利机构,实行民政部和新闻出版总署双重管理,民政部为登记管理机关,新闻出版总署为业务主管机构。这样的双重管理直接保证了调查中心在报刊发行量认证制度执行中独一的权威性。其二,通过对国际上ABC和BPA这两种认证制度的学习和比较,国新出版物发行数据调查中心最终是在借鉴英国发行量稽核制度ABC(Audit Bureau of Circulations)的基础上筹建的。总的来说,调查中心的成立一如在理事会召开当日有人讲过这样的一句话――我们前期的筹备工作,只不过是为一部伟大的历史正剧打开了序幕。而到它挂牌的那天,中国的大地上将出现一个前所未有的新事物、新机构,它将以公正、诚信的巨膀,托负起中国新闻出版事业有序竞争的明天。

“新”固然是国新调查中心最为突出的特点,然而面对剩下的两个疑问,是“中体西用”还是“西体中用”,是报刊管理的公正裁判所还是发行量这场数字游戏另一个名利场,显然因为人事制度、资金来源等基础管理上的语焉不详而让业内不少人士表现得并不乐观。

按目前公布的资料,国新中心的主要业务职能是向出版社、报刊社、互联网等出版单位、广告客户、广告商及有关调查研究机构提供图书、报刊、互联网等出版物印刷量和发行量及相关数据的认证和信息服务;对出版社、报刊社、互联网等出版物的受众、客户构成及出版、广告、发行进行数据调查,向社会提供数据咨询服务等业务。职能是这些,但具体的操作方式和方法还不明了,给人一种“犹抱琵琶半遮面”的感觉。它的认证规则是怎样的?认证方式是申请还是强制?如何保证认证的公平、公正?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非盈利机构,经费如何解决?这些问题,还有待国新中心在实践中解答。

阳光下的角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