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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法实施细则赏析八篇

时间:2023-03-10 14:53:49
拍卖法实施细则第1篇

次日,中国拍卖行业协会(下称“中拍协”)发表声明称“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不合法”,违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拍卖的相关规定,一旦推行将对拍卖市场正常秩序造成极大影响。

有法律专家指出,中拍协认为淘宝违反所列举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参加人民法院委托的拍卖活动,需要取得政府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并且是具备一定资质等级的拍卖机构,但该规定第九条补充说明,第二条规定对各省高级人民法院仅参照适用,各省高院可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而实施细则只需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无需审批。这意味着淘宝并未违法。

从此次拍卖的程序来说,淘宝采用公开竞价的形式,每次出价的过程、每个参与拍卖的人的信息,都会出现在网页上。这意味着,竞拍人只要登录界面,就可以看到所有人的出价。而若在传统拍卖行里,竞拍人可以隐藏自己的身份,由此产生了法院与拍卖行是否暗箱操作的担忧。前不久,河南中牟县43辆超编公车仅拍出39.11万元,几千元一部的汽车,不及废铜烂铁的价格,在国内引起了轩然大波。如果采取“网络司法拍卖”的形式,则完全可避免腐败行为的发生。

其次,在淘宝网上进行拍卖,所有注册淘宝网并交纳保证金的网友均可参与,还免去了佣金。对比传统拍卖场高额的入场门槛,无疑更具吸引力。

这样做带来的最明显的效果是,降低了流拍率。此次试点网拍的宁波北仑法院披露,在2011年通过委托拍卖行拍卖的12辆汽车中,多次流拍就有4辆,一次流拍1辆。而此次,两辆车均溢价成交,无一流拍。

网络司法拍卖直接杜绝了长期存在于传统拍卖行的腐败可能。因为按照规定,拍卖品第一次流拍后,要降价80%进入第二次拍卖。其中,动产可以拍两次,不动产可以拍三次,如果继续流拍的话,就会进入变卖环节,流拍和变卖意味着拍卖物的贬值。而在传统的拍卖场里,发生过拍卖师与卖家串通,变相导致流拍的情况,由此引发腐败。

拍卖法实施细则第2篇

[论文摘要] 在企业采购过程中,反向拍卖的应用越来越受到关注,什么是反向拍卖,怎样才能成功地实施反向拍卖为企业带来巨大的商业价值,正成为企业和专家学者研究的一个热点问题。本文首先介绍了反向拍卖的基本理论,以及反向拍卖的优势和风险特点,然后详细介绍了企业开展反向拍卖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对企业产品的要求,对供应商的要求和对供应方市场的要求,最后,提出了如何在企业采购中应用反向拍卖。

全球经济一体化,极大地加剧了企业之间竞争,随着竞争的逐步深化,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竞争逐渐演化为供应链与供应链之间的竞争,企业与供应商之间的关系或者说企业采购能否顺利进行成为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关键要素之一,特别是对于制造型企业来说,这一点尤其重要。据统计,制造型企业每年销售额中的70%都要用来进行原材料采购,例如世界上最大的汽车工具制造商,美国的通用汽车公司,每年用于采购的支出就高达1000亿美元。如何降低采购成本,保证交货期和原材料质量,成为企业最为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反向拍卖技术出现之后,它就成为了提高企业竞争优势的有力工具,正被越来越多的企业在采购过程中采用,例如波音、索尼、微软、摩托罗拉等大型跨国公司都在使用反向拍卖从供应商那里购买产品,美国著名网站Channelinsider的统计数据表明,2004年美国有13%的企业在采购中采用了反向拍卖,2005年增长到15%,2006年则达到了19%。

一、反向拍卖及其优势

1. 反向拍卖

拍卖是一种非常古老的商品交易形式,早在公元前500年就已经在Babylon(巴比伦)出现了,而反向拍卖是随着互联网的出现和发展而产生的一种新的形式的拍卖。1999年,反向拍卖技术最先在美国出现,该技术问世后,就被迅速地应用于电子商务领域。反向拍卖又称为逆向竞价,是一种多个供应商报价,价格逐次降低,由最后一位报价者,即最低出价的报价者获胜的交易方式。

企业在采购中实施反向拍卖,主要依赖于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的突破性发展和广泛应用。利用互联网进行拍反向卖,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企业自行建立电子商务网站,自主开发或购买拍卖软件。这种方法适用于那些经济实力雄厚,并且采购量很大的企业,如前面提到的通用汽车等大型企业,第二种是将反向拍卖交由第三方或经纪公司来完成,例如著名的或经纪公司有:Dove Bid 和Gordon Brothers等,这种方式适合那些经济实力欠缺,同时采购量较小的企业。

2.反向拍卖的优势

(1)降低采购成本。美国哈佛商学院的一份研究报告指出,若一家公司能将购买支出节约5%,其获利可平均提高30%。反向拍卖则为企业节省成本的一种有效方法。反向拍卖通常能节约5%~20%的采购成本和25%~35%的管理成本。

(2)提高企业采购和管理的效率。在网络平台上进行反向拍卖,都具有时间限制,一般为30分钟~70分钟。拍卖结束后,买卖双方就可签订协议,准备生产及运送货物。而在传统采购中,这个采购过程通常需要耗用很长的时间,并且要花费大量的人力和物力。例如通用传统的采购过程可能要花几周甚至几个月的时间才能完成,而反向拍卖的采购过程只需几天甚至几个小时就可以完成了,大大地提高了采购和管理的效率。

(3)提高中小供应商的竞争力。在与大型供应商进行竞争的过程中,很多中小供应商具有价格优势,可是缺少市场开拓方面的力量,知名度不高,通过参加网上反向拍卖,可以迅速地获得市场机会,赢得订单。

(4)有利于采购企业搜集市场信息,提高供应商的整体水平。了解产品的市场信息是每个企业都必须要做的事情,只有充分了解市场才可以制定最佳的战略迎接市场挑战。在反向拍卖过程中,每个供应商都必须为能获得订单而努力,竟争越是激烈,所报价格就会越接近成本,企业就会了解所需产品的最优价格。同时,通过反向拍卖采购企业也获得了更好的供应商,提高了供应商的整体水平。

(5)增加了采购的透明度,有效地保证了竞争的公平、公正、公开。由于在互联网上实施反向拍卖,购买货物的各种标准、竞价规则,以及供应商提供的价格都公开显示,而且,整个过程受到各方的关注与监督,因此,的机会大大减少。而在传统采购中,所有的事情都是由人亲自处理,主观性的东西将会影响购买决策的制定,不公平、不公正的事情时有发生。

二、反向拍卖在企业采购中应用的条件

从理论上来讲,反向拍卖适用于所有产品的采购。但目前实施反向拍卖的产品在企业所有采购产品中的比重没有超过 10%,这主要是因为有许多因素在影响着企业的采购。

1.企业要清楚地陈述产品的详细要求

在实施反向拍卖时,采购企业必须能够在网上公布产品的详细要求,其中包括:产品质量要求、发货时间、地点要求、运输要求、订单数量和服务方面的问题。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供应商要根据这些要求决定自己是否符合规定,进而是否参与反向拍卖竞争。

2.企业的采购量要足够大,从而吸引更多的供应商参加拍卖

在拍卖过程中,随着竞争的加剧,价格逐渐降低,几乎达到成本价格。如果采购数量足够大,可以充分发挥规模效益,单位成本也会逐渐降低。这样,不但企业获得了物美价廉的产品,供应商也可以获得可观的利润,生产能力充沛的企业将会积极参与这样的拍卖。

3.要有良好的供应方市场

如果要进行反向拍卖,至少需要5到6家供应商参加,或者必须有在这一行业中相对比较重要的供应商参加,否则拍卖就达不到预期效果。因此如果没有良好的供应方市场,供应商之间没有良好的竞争关系的话,反向拍卖是很难开展的。

三、企业采购中反向拍卖的具体实施步骤

我们以采购企业自行建立电子商务网站这种拍卖形式为例,来说明反向拍卖的实施步骤。

1.实施反向拍卖的准备工作

由采购企业根据行业和自身的需求,制定完整详细的采购计划和采购标准,采购标准包括价格、数量等等方面,对于不同的采购企业,采购标准也有所不同。有些企业更注重发货的及时程度,有的企业则注重产品质量。因此企业在制定标准时需要赋予上述要求相对应的权数,越关注哪些方面,权数也就越高。权数的大小取决于行业及自身两方面的要求。

采购企业在网站上公布采购计划和采购标准,供应商从采购企业的网站上,下载采购计划和采购标准,并根据自身的情况对比采购标准,确定是否提交报价,参加拍卖。

2.实施在线反向拍卖

在实施反向拍卖时,如果参加竞拍的供应商比较多,为了找到各方面条件最好的供应商,我们可以采取两轮或多轮的反向拍卖,来选择供应商。下面以两轮拍卖为例来介绍如何实施在线的反向拍卖。

第一轮竞价由所有参加拍卖的供应商共同参加,根据企业的采购标准,由供应商填写标书,参加竞价。首轮竞价是以密封标书的形式进行,供应商之间并不知道对方的投标价格。采购企业是否设定最高上限价格,并没有绝对的要求,若采购商不了解产品市场情况,则不需设定上限价格。首轮报价结束后,各项指标都已有相关数据,采购企业可根据这些数据并结合权重,选择进入第二轮公开竞价的供应商,一般可以选择 5到 10家供应商。

在第二轮公开竞价阶段,被选中的供应商和采购企业同时登录到网络平台上,供应商进行实时报价,在规定的时间内报价最低的供应商即成为获胜者,可以获得订单。

3.签订合同并执行

采购企业与拍卖胜出供应商签订合同,供应商根据承诺的条件提品,采购企业则根据供应商所报价格支付货款。由于网络安全的问题,现阶段更多的企业选择在线竞价,离线交易的方式。采用这样的方式,采购企业还可以根据供应商的具体情况,适当调整采购价格,以促进双方的合作,并建立长期的战略伙伴关系。

综上所述,企业可根据自身的情况,决定如何采用这种新的采购模式。反向拍卖从出现到发展只有短短几年的时间,因此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还有很多的方面不太成熟,但是作为一种崭新的技术,它的先进性将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活力,随着网络技术和计算机技术的发展,随着电子商务被更多的企业接受并使用,反向拍卖将会有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参考文献:

[1]Efraim Turban:电子商务管理新视角.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03.241-249

拍卖法实施细则第3篇

出台背景及意义

国有土地市场化配置:成效显著,问题尚存

国有土地实施市场化配置以来,进程与成效是有目共睹的。2002年~2003年,为深化国有土地使用权制度改革,规范国有土地出让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国土资源部先后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以下简称11号令)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以下简称21号令),明确了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的范围,规范了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的程序,确立了经营性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进一步完善了国有土地出让制度。

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纪委对完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也高度重视。2002年以来,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中央纪委全会等,对建立和完善经营性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规范协议出让行为均提出了明确的制度和纪律要求。2002年和2004年,国土资源部和监察部先后联合下发了《关于严格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通知》和《关于继续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2004年,中央纪委和监察部联合下发了《关于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的处理规定》,这一系列政策和制度,有力地推动了国有土地市场化配置进程。

随着经营性土地招拍挂制度在全国基本确立,协议出让行为逐步规范,土地市场信息公开力度进一步加大,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进一步得到发挥。2002年~2005年,全国出让土地分别为:12.42万公顷、19.36万公顷、18.15万公顷、16.32万公顷,其中招拍挂出让土地分别为1.81万公顷、5.19万公顷、5.24万公顷、5.72万公顷,招拍挂出让面积占出让总面积的比例分别为14.57%、26.81%、28.86%和35.06%。

然而,国有土地出让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其中主要是一些地方国有土地出让信息公开程度不够,操作行为和操作程序不规范。这不但有悖于制度的公平、公正性原则,而且也不利于国有土地出让制度的进一步落实,不利于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解决这些问题,就需要进一步统一出让程序和标准,细化和明确操作规范。

党和国家政策的要求和工作部署

如上所述,党中央、国务院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一直是高度重视的,并在许多文件中涉及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问题。2005年1月,中共中央在《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发[2005]3号)中明确提出,规范和完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制度;加强土地出让制度建设,严格控制划拨用地和协议出让土地范围。同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下发了《印发〈中央纪委在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2007年底前工作要点〉的通知》(中办厅字[2005]14号,以下简称中办厅14号文)进一步明确提出逐步完善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要求2005年编制《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操作规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操作规范》,2006年至2007年,提出划拨用地和协议出让土地实行公示制度的实施意见,国土资源部为牵头单位。所以,制定两个《规范》,已不再是一个部门的事情,而是国家政策大势所趋,是党中央的要求。

按照中央要求,国土资源部在《中共国土资源部党组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意见》(国土资党发[2005]34号)中提出:2005年,组织制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操作规范》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操作规范》,提出划拨用地和协议出让土地实行公示制度的实施意见。

正是在这样一个大背景下,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司按照中央要求和部党组的总体部署,组织有关部门和一些省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业务骨干,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起草制定了两个《规范》。

两个《规范》的总体框架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

主要包括: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适用范围、引用的标准、法规依据、总则、公布出让计划和确定供地方式、编制和确定出让方案、评估地价和确定出让底价、编制出让文件、公告、申请和资格审查、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的具体实施程序、签订出让合同和公布出让结果、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和交付土地、办理土地登记、资料归档等17项内容。同时,在《规范》的附录部分,列示了出让预申请书、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招标邀请书、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须知、投标(竞买)申请书、投标(竞买)资格确认书、投标书、挂牌出让竞买报价单、授权委托书、中标通知书和成交确认书等15个文本格式,供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在组织实施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时使用。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

主要包括:国有土地协议出让的适用范围、引用的标准、政策依据、总则、供地环节的协议出让、原划拨和承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中的协议出让、出让土地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处理等8项内容。在《规范》的附录部分,列示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意向书和划拨土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两个示范文本格式。

对两个《规范》一些重要内容的理解

关于《规范》的性质

国土资源部11号令和21号令已经对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的原则、范围、实施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今年的两个《规范》只是在以11号令、21号令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为政策依据的前提下,从程序上、技术标准上和可操作性上对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和协议出让活动所做的进一步细化。因此,《规范》在性质上属于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的范畴。

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的适用范围

11号令第4条规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前款规定以外用途的土地的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明确要求:“除按现行规定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用地外,工业用地也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经依法批准利用原有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的,应当按照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金。经依法批准转让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在土地有形市场公开交易,按照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金。”国土资源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今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第十五条约定:在出让期限内,受让人要求改变《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由出让人收回土地使用权后,依法重新出让,或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办理改变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批准手续后,由受让人按照批准变更时新旧土地使用条件下该宗地的土地市场价格差额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依据现行法律法规政策,《规范》在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范围确定上,秉承三个基本原则:一是国家法规政策明确规定必须招标拍卖挂牌的;二是地方法规规定划拨土地改变用途或转让必须招标拍卖挂牌的;三是出让合同约定改变土地使用条件必须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的。不符合上述原则的国有土地出让,方可采用协议方式。

因此,《招标拍卖挂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范》将六类情形纳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范围,即:(1)供应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及有竞争要求的工业用地;(2)其他土地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3)划拨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4)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5)出让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6)依法应当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其他情形。将五类情形纳入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范围,即:(1)供应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外用途的土地,其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2)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经依法批准的;(3)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经依法批准的;(4)出让土地使用权人申请续期,经审查批准的;(5)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协议出让的其他情形。

同时,鉴于无论如何细化,列举方式也不可能穷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所有情形,因此《规范》明确,对不能确定是否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具体宗地,“可由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调机构集体认定”。

关于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组织实施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通过招标、拍卖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要求:商业性房地产开发用地和其他土地供应计划公布后同一地块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都必须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以招标、拍卖方式提供。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六条进一步明确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出让计划,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共同拟订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用途、年限、出让方式、时间和其他条件等方案,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必须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可以通过三种方式实施招标拍卖挂牌出让:(1)自行办理;(2)指定下属事业单位承办;(3)委托有资格的拍卖企业代办拍卖事宜。《规范》对此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选择自行办理、指定或授权下属事业单位具体承办、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交易中介机构承办等方式实施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活动。”

关于用地预申请

为充分了解市场需求情况,科学合理安排供地规模和进度,促进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有效落实,在总结福建、广东等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我们在《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规范》(征求意见稿)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勾地制度”。但由于一些社会媒体对此不够了解,误以为土地出让制度将发生重大变动,并进行了一些新闻炒作。实质上,这一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增加土地部门对市场需求情况的了解渠道,也为发挥土地专业机构、人员和使用者的能动性,及时参与土地出让和使用策划提供便利。而且,意向用地者提出勾地申请后,仍必须通过招拍挂公开竞争才可能取得土地使用权,这是对招拍挂出让制度的进一步细化和完善,而不是设定新的制度。鉴于“勾地”可能引起误解,为更准确表述,在本《规范》中,将其修改为“用地预申请”,并明确:“有条件的地方,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以建立用地预申请制度。单位和个人对列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计划内的具体地块有使用意向的,可以提出用地预申请,并承诺愿意支付的土地价格。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为其承诺的土地价格和条件可以接受的,应当根据土地出让计划和土地市场情况,适时组织实施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并通知提出该宗用地预申请的单位或个人参加。提出用地预申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参加该宗地竞投或竞买,且报价不得低于其承诺的土地价格。”并在《规范》的附录部分,增加了“用地预申请表”示范文本。

关于国有土地出让的协调决策机构

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可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或协议方式出让,本《规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招标拍卖挂牌或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范围作了细化,进一步明确了招标拍卖挂牌与协议出让的边界。但由于国有土地出让的复杂性,在实际操作中,就某一宗地的出让而言,仍有可能存在出让方式选择上的不确定性。为解决此类问题,《规范》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实行集体决策。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成立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调决策机构,负责协调解决出让中的相关问题,集体确定有关事项。” 对不能确定是否符合本《规范》规定条件的具体宗地,“可由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调决策机构集体认定”。

关于地价评估和确定出让底价

地价评估和确定出让底价是国有土地出让的重要内容,《规范》对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中地价评估的组织实施、评估依据,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底价、竞买保证金、起拍价、起始价的确定进行了明确规定。

1.地价评估。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拟出让地块的条件和土地市场情况,依据《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组织对拟出让地块的正常土地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地价评估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其所属事业单位组织进行,根据需要也可以委托具有土地估价资质的土地或不动产评估机构进行。

2.确定出让底价。在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中,有底价出让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调决策机构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出让底价和投标、竞买保证金。招标出让的,应当同时确定标底;拍卖和挂牌出让的,应当同时确定起叫价、起始价等。标底、底价确定后,在出让活动结束之前应当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

在国有土地协议出让中,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调决策机构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协议出让底价。协议出让底价不得低于拟出让地块所在区域的协议出让最低价。出让底价确定后,在出让活动结束之前应当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

关于竞买申请人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原则是公开、公平、公正,核心是扩大市场形成土地价格的范围,对竞买人不设门槛。《规范》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再次强调了参加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竞买申请人的非歧视原则,并对竞买申请的类型进行了归纳。《规范》提出:“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申请人,可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但法律法规对申请人另有限制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竞买申请包括(1)法人申请;(2)自然人申请;(3)其他组织申请;(4)境外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申请,(5)联合申请;(6)申请人竞得土地后成立新公司开发建设等六类。

鉴于在一些地方的招标拍卖挂牌活动中,有相当多的竞买申请人均是先以自然人身份参加竞买,竞得土地后,再成立项目公司进行开发建设,《规范》对此进行了特别明确:申请人竞得土地后,拟成立新公司开发建设的,应在申请书中明确新公司的出资构成、成立时间等内容。出让人可以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先与竞得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竞得人按约定办理完新公司注册登记手续后,再与新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也可按约定直接与新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关于竞买保证金

保证金制度是保障市场安全的基础之一。为防范交易风险, 防止违约并确保合约的完整性,许多交易活动均设立保证金制度。保证金是一项履约担保金,证明买方或卖方的诚意,所有的买方或卖方均须交存保证金方能进入市场。2002年11号令确立了竞买保证金制度。由于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活动从出让公告、申请和竞买资格审查、招标拍卖挂牌成交时签订成交确认书和中标通知书,签订出让合同等多个环节均涉及到保证金问题,在几年的操作实践中,不少地方对保证金的性质在认识上存在分歧,甚至产生了法律纠纷。

由于竞买保证金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的不同阶段的性质不同,《规范》在三个环节分别作了具体规定。(1)在拍卖(挂牌)成交或中标前,竞买保证金是意向用地者参加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的资格条件,是“门槛”而不是定金。政府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中,“支付竞买保证金的数额、方式和期限”是公告的重要内容,“申请人应在公告规定期限内,将公告规定的投标、竞买保证金汇入指定账户,并根据申请人类型,持相应文件向出让人提出竞买、竞投申请”,是参加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的必经程序。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是确认申请人投标或竞买资格的必要条件。未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的申请为无效申请,申请人没有资格参加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2)在拍卖(挂牌)成交或中标后,竞得人的保证金转为定金。《规范》明确:中标人、竞得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在中标或竞得后转作受让地块的定金。其他投标人、竞买人交纳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出让人应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3)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保证金转为土地出让金。11号令明确规定:中标人、竞得人按约定时间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标人、竞得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抵作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关于中标通知书、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规范》依据《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对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确定中标人和拍卖或挂牌成交后,所签订的成交确认书、中标通知书以及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的性质、内容和法律效力进行了明确。

一是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其他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应包括招标人与中标人的名称,出让标的,成交时间、地点、价款,以及双方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时间、地点等内容。《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都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出让人、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不按约定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放弃中标宗地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二是拍卖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确定竞得人后,拍卖人或挂牌人与竞得人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拍卖人、挂牌人或竞得人不按规定签订《成交确认书》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成交确认书》应包括拍卖人或挂牌人与竞得人的名称,出让标的,成交时间、地点、价款,以及双方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时间、地点等内容。《成交确认书》对拍卖人、挂牌人和竞得人具有法律效力。《成交确认书》签订后,出让人、拍卖人或挂牌人改变拍卖结果的,或者竞得人不按约定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放弃竞得宗地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三是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结束后,中标人、竞得人应按照《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的约定,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关于挂牌截止

11号令第19条规定:在挂牌期限截止时仍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要求报价的,出让人应当对挂牌宗地进行现场竞价,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该条款是为保证充分竞争,防止申请人利用时间差规避他人竞争而提出的。在具体操作中,一些地方对挂牌截止时的把握和“2个或2个以上要求报价”的规定认识不一致。为避免纠纷和理解混乱,《规范》就挂牌截止环节掌控、挂牌结果确认以及挂牌转为现场竞价等关键点进行了专门规定,明确提出:挂牌截止应当由挂牌主持人主持确定。设有底价的,出让人应当在挂牌截止前将密封的挂牌底价交给挂牌主持人,挂牌主持人现场打开密封件。在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竞买人应当出席挂牌现场,挂牌主持人宣布最高报价及其报价者,并询问现场竞买人是否愿意继续竞价。

挂牌主持人连续三次报出最后挂牌价格,没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的,挂牌主持人宣布挂牌活动结束,并按下列规定确定挂牌结果:(1)最后挂牌价格不低于底价的,挂牌主持人宣布挂牌成交,最后挂牌价格的出价者为竞得人;(2)最后挂牌价格低于底价的,挂牌主持人宣布挂牌不成交。

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的,即属于挂牌截止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要求报价的情形,挂牌主持人应当宣布挂牌出让转入现场竞价,并宣布现场竞价的时间和地点,通过现场竞价确定竞得人。

关于协议出让公示制度

按照中办厅14号文件 “2006年至2007年提出划拨用地和协议出让土地实行公示制度实施意见”的要求,《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规定,将国有土地协议出让公示作为协议出让的一个必经环节,明确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依据经批准的协议出让方案和底价,与意向用地者就土地出让价格等进行充分协商谈判,达成一致且议定的出让价格不低于底价的,双方签订《国有土地出让意向书》。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将意向出让地块的位置、用途、面积、出让年限、土地使用条件、意向用地者、拟出让价格等信息在当地土地有形市场等指定场所及中国土地市场网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有异议且经审查确实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协议出让程序终止。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审查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方可按照《意向书》约定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协议出让结果也必须在土地有形市场等指定场所以及中国土地市场网等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关于协议出让价格争议裁决机制

随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进一步深化,经营性基础设施将逐步实行有偿使用,油田等矿业开采用地也将逐步有偿使用,这些用地均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在协议出让过程中很容易产生出让价格争议。为此,《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明确:对于经营性基础设施、矿业开采等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的用地,应当建立协议出让价格争议裁决机制。此类用地协议出让过程中,意向用地者与出让方在出让价格方面有争议难以达成一致,意向用地者认为出让方提出的出让价格明显高于土地市场价格的,可提请出让方的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出让价格争议裁决。

关于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对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的情况,明确了办理程序,并就协议出让的适用范围、地价评估、 土地出让金核定等环节进行了特别规定。

1.适用范围。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不需要改变原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且符合规划的,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手续;经规划管理部门同意可以改变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办理协议出让手续,但《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租赁合同》、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的,不得办理协议出让手续。

2.地价评估。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申请地块用途符合规划,并且符合办理协议出让手续条件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申请地块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和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或承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进行评估,估价基准期日为拟出让时点。改变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应当按照新的土地使用条件评估。

3.核定土地出让金。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调决策机构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协议出让的土地出让金。申请人应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分别按下列公式核定:

(1)不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拟出让时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拟出让时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或承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

(2)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拟出让时的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拟出让时的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或承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

关于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中的协议出让

根据《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国务院28号文件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对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中的协议出让,从政策要求、实施程序和具体内容上进行了系统规范,并就以下环节进行了明确规定。

1.适用范围。划拨土地使用权申请转让,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协议出让。但《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不得办理协议出让。

2.地价评估。经审查符合办理协议出让手续条件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申请转让地块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划拨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进行评估,估价基准期日为拟出让时点。改变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应当按照新的土地使用条件评估。

3.出让金核定。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应当按以下两种情况核定应缴纳土地出让金:一是转让后不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拟出让时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拟出让时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 二是转让后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拟出让时的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拟出让时的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

4.拟定和报批出让方案。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拟定协议出让方案并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协议出让方案应当包括:拟办理出让手续的地块位置、面积、用途、年限、土地使用条件、拟出让时间和出让时应缴纳的出让金等。

5.公开交易,确定受让人和成交价。协议出让方案批准后,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向申请人发出《划拨土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划拨土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应当包括准予转让的标的、原土地使用权人、转让确定受让人的要求、受让人的权利、义务、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等。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的申请人,应当将拟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在土地有形市场等场所公开交易,确定受让人和成交价款。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转让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款。

6.办理出让手续。受让人应在达成交易后10日内,持转让合同、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划拨土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转让方和受让方的身份证明材料等,向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批准的协议出让方案、公开交易情况等,依法收回原土地使用权人的《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注销土地登记,收回原土地证书,与受让方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规定公布协议出让结果。

关于出让土地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处理

21号令16条规定: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需要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改变为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途的,在取得出让方和规划管理部门同意后,签订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出让合同,按变更后的土地用途,补缴土地出让金。依据21号令及其他相关法规政策规定,《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对出让土地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适用范围、操作程序、出让金调整等方面作了细化。

拍卖法实施细则第4篇

欧树英:最近中拍协出台一系列行业规范,其实是时代和行业发展一个顺理成章的结果。自1993年中国有了第一家拍卖公司起,至今已20多年过去了。如果从法律法规、行业规范体系的角度讲,1993年到2003年这十年,基本上是对文物艺术品拍卖的法律定位、相关法律框架确立的过程。因为艺术品拍卖涉及到文物,而当时在法律上文物是不可以拍卖的。1997年,《拍卖法》颁布实施。2003年,《文物保护法》《文物拍卖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相继出台。一系列法律法规明确了民间文物有相应的市场以及可以拍卖流转的规定,同时也确立了拍卖、拍卖企业的相应法律地位。2003年到2013年,则是在此法律框架的基础上,行业自律、行业管理规范等逐渐完善的阶段。中国拍卖行业协会自1995年成立,到2003年已初具规模,行业市场和协会会员规模均得到了较大的发展,可以较好地开展行业自律和行业规范的工作。在这一阶段,中国拍卖行业有两个标志性的工作,一个是2009年出台第一个拍卖行业标准《文物艺术品拍卖规程》,把艺术品拍卖的流程做了一个梳理,根据行业实践的经验,从最初的拍品征集、确定委托、签订合约、拍卖操作以及保管、运输、结算、提货等,形成了一个流程性的、框架性的规范。一个是2011年出台了《中国文物艺术品拍卖企业自律公约》,既对当时社会上比较关注的一些典型问题作出回答,比如对假拍、拍假等行为,明确提出坚决反对知假拍假,坚决反对假拍,对一系列问题进行有效监督。现在呢,可以说是又处在了行业发展的一个新阶段。随着有关行业自律的规范、流程性的规程逐步确立。一些企业在做拍卖业务的时候,也有一些疑问,因为流程性的规范毕竟是属于原则性和框架性的,很多具体的环节该怎么操作,其实还需要相应的具体的指导。因此,这次出台有关从业人员、标的和保管的规范,就是在流程性、框架性规范的基础之上,对业务进一步细化的过程。

记者:优先对从业人员、标的、保管这些方面进行更细化的规范,是不是跟当前行业发展中比较突出的问题有关系呢?它们更亟待加强规范管理吗?

欧树英:这几个方面,我们感觉很重要。首先是从业人员的规范,不仅包括拍卖师,也包括企业的管理者和其他从业人员。我们觉得,所有的问题归根到底是人的问题,是认识的问题。所以我们对此进行了明确和梳理,从业者得有职业操守,哪些是不可以做的,哪些是必须要强调的。其次是拍品的审鉴,这也是当前艺术品拍卖市场中的焦点问题。很多时候,人们对文物艺术品常常更关注其真伪,但文物艺术品的特殊性,真伪并不能完全通过鉴定来解决。作为企业的拍卖公司,它们除了考虑真伪,还要考虑市场,在考量拍品的文化艺术价值、学术价值之外,还要考虑拍品放到市场上,能不能有人买。因此,人们认识中的拍品鉴定,更主要地体现为它的审定。在法律层面上,是审定拍品能够进行市场流通,然后则着眼于它能否上拍。于是,就带出了它的品质鉴定问题,诸如拍品的真伪、价值以及拍卖定价等方面的考证,这才是人们熟悉的、媒体最热衷关注的鉴定环节。由于这一环节的复杂性,涉及到人、技术等诸多方面的因素,强化规范便显得十分迫切。

记者:这几年发生过几次很重大的拍品有争议的事件,比如去年苏富比的功甫帖。当穷尽各种鉴定手段之后,拍品依然存在很大争议,对此我们有没有相关的操作规范?

欧树英:有的争议,最后其实已经进入了学术探讨的阶段。也正是因为这种情形的存在,我们的规范对拍品的审定过程也是拉长的。以前许多人对审定、鉴定的理解往往停留在拍前是否委托、拍中该如何操作上,但对于拍后的学术探讨可能缺乏理解。事实上,拍后的学术探讨是允许的。在操作规程上,如果有人在拍品上拍前用书面的、正式的方式对其表达疑议,我们规定拍卖公司必须对拍品进行认真的核实和探讨。经此得出结论如果可以上拍,则可以按正常程序继续往下走。如果得出结论认为这种疑议是有道理的,哪怕不能完全确认,也要跟委托方进行沟通,暂缓拍卖或解除委托。这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比如有的书画作品在拍前或拍中有作者家属提出疑议,就必须给予重视。这也是要传达给大家一个信息,就是不管在程序上、制度上,都要让人们认为,拍卖企业的行为是值得大家托付的。

记者:你怎么看待行业里的假拍、拍假等行为?对于雅贿,甚至洗钱,可能是拍卖行业面临的更为严峻的问题,对于拍卖行业的健康良性发展来说,它们会带来哪些挑战?

欧树英:不管是假拍还是拍假,拍卖行业都是坚决反对的。一些小的、新的企业可能问题会多一些,作为行业协会,我们也有责任采取举措,对此进行规范。但是呢,我感觉拍卖行业也经常躺枪。为什么躺枪?因为人们说到的一些假拍、拍假个案时,其实并不一定是拍卖行参与其中。一种情况,是一些文化公司以拍卖的名义欺骗藏家,钻法律的空子,牟取利益。它跟正规的、拥有拍卖资质的拍卖企业没有任何关系。还有一种情况,比如说一些藏家或者书画家,自买自卖,自抬身价。像这样的情况,拍卖企业其实是很难判断的。它是一个公共交易的平台,在拍卖行为中只收取佣金,很容易被恶意行为所利用。这些恶意行为,可能宁可支付一定的佣金费用,然后炒作出买卖的数据,达到某种目的。根据相关法律和行业规范,拍卖行是不允许客户自买自卖的。如果查实其有拍卖行与客户恶意串通的行为,工商部门是可以对其进行高额惩罚的。至于雅贿、洗钱等行为,我想说,像拍卖这样的行业,如果单纯地依靠这样的吹泡泡的方式发展起来的话,是不可能得到持续发展的。我们相信一种判断,经过20多年的发展,拍卖行业的市场主流是好的。拍卖在文化传播中的效应,是非常值得称道的。许多年轻人已经看到了文物艺术品拍卖市场的潜力所在,甚至对其产生了兴趣。这就是文化艺术的魅力。

拍卖法实施细则第5篇

海关私货拍卖到底是怎么进行的?

老冯的“必修课”

7月20日,星期三,上午9点半,广东景茂拍卖行的老冯准时出现在广州海关会议接待中心,参加广州海关举办的公开竞标会。竞标的“标的”是海关私货的拍卖权,同来参加竞标的,还有七八家拍卖业的同行。

两年来,每周三9点半来海关参加竞标会已经成为老冯的“必修课”。

从2003年7月3日开始,广州海关的私货拍卖权不再由海关直接委托给拍卖行,而是统一经公开竞标确定,每周三举办一次竞标会。各家拍卖行先自行对标的进行估价,海关则委托价格认证中心对标的估价。在竞标会上,拍卖物的拍卖权由出具最高竞标价的拍卖行取得。若最高竞标价有两个以上相同的,以摇签方式决定拍卖权的归属。当最高竞标价高于价格认证中心评估价的,竞标价即为拍卖会保留价,反之,评估价为拍卖会保留价。

进入会场,老冯和同行们一边喝茶,一边聊天,尽管大家都是竞争对手,但场上并没有剑拔弩张的紧张气氛,毕竟拍卖权花落谁家,靠的只是实力和少许的运气。

今天的竞标会推出了2个标的,分别是200多吨的棕榈油和一批手机。早在一周前,从广州海关的网页上,老冯已经了解了这批货物的规格、型号、商检报告等各种详细信息,并且到仓库实地察看货物。接着他马不停蹄地跑市场,找客户,了解市场价。

9点40分,竞标会开始。竞标者把一个个信封交到关员手上,关员立即将信封里的竞标价输入电脑,当场宣布中标的拍卖行和中标价。在与海关签订委托合同后,中标的拍卖行将在合同期内按《拍卖法》的规定组织拍卖,整个过程只用了15分钟。

很可惜,老冯这次没有中标,他的竞标价只比中标价低了一点点。老冯说,经过两年,各个拍卖行之间都已知根知底,竞争也变得异常激烈。尤其是竞拍棕榈油这类原材料,市场价公开透明,各拍卖行的竞标价都非常接近,有时甚至100元的差额就决定了拍卖权的归属。

阳光拍卖

2003年,广州海关开始实行海关私货拍卖权公开竞标,当时招来一片质疑声:这个制度能长期坚持吗?

两年过去了,这个制度不仅坚持下来了,而且还完全实现了制度创立的初衷,既最大程度上定准拍卖保留价,使它与市场价非常接近,又有效防止了竞买人恶意串通后以低价中标,确保了国有资产最大程度上的保值增值。

在实行公开竞标之前,海关一般以评估价作为拍卖保留价,然后直接委托拍卖行拍卖。拍卖行无须相互竞争,只以拍卖成交后收取佣金为目标。而拍卖会上,竞买人为了低价中标互相恶意串通,且愈演愈烈:从原来的偷偷摸摸到无所顾忌,从最初的竞买人之间平等协商串通到有“头目”有组织串通,甚至对不参与串通者大打出手。海关一方面要确保拍卖成功,一方面还要想方设法防范竞买人的恶意串通。

自从公开竞标以来,这一切都有了改变。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拍卖行需要竞争拍卖权,这种压力敦促拍卖行把握准市场价位。事实证明,获得拍卖权的竞标价都比较接近市场价。2004年,各拍卖行的竞标价和成交价仅相差了5.14%,基本不存在炒作空间。同时,为保证拍卖成交,拍卖行主动采取措施防止竞买人恶意串通,最大程度上确保了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尤其是那些市场敏感、紧俏的商品,成交价都非常理想。

竞得拍卖权后,拍卖行还要竭尽全力宣传拍卖标的,争取拍卖成交。因为按照与海关的协议,未能在合同期限内拍卖成交将被视为违约,若违约一次,将暂停该拍卖行数期竞标权;若竞标价在1000万元以上,将暂停12期。这就意味着,在三个月内,该拍卖行将无法参加海关竞标会。

虽然拍卖行的工作压力大了,但是各行都是在一个公正的环境里进行公平竞争,至今为止,没有一家拍卖行对竞标规则的公平性和公正性置疑。

2004年国庆节前,老冯为了一批不锈钢的顺利拍卖,可花了不少工夫。这批不锈钢是广州海关近年来价值最大的一个标的,有24家拍卖行参与竞拍,大家都铆足了劲想拿下这个拍卖权。恰巧这时候,不锈钢的价格波动较大,为摸准市场价,老冯花了三天时间“泡”在顺德乐从、佛山澜石的不锈钢市场,还将眼光投向省外寻找有实力的买家。最后,老冯以3210万的竞标价拿下拍卖权。

竞得拍卖权后,老冯心里还是七上八下,他只有三成把握可以拍卖成功。所幸在拍卖会的前几天,每吨不锈钢价格急升了600元,而在老冯以3210万成功拍卖后,一天内又跌了300元。事后,老冯一直感叹着自己的好运。

规则

两年来,广州海关已召开86期拍卖权公开竞标会,共推出193个标的,已拍卖成交188批,成交额2.2亿元,比评估价高出40%。拍卖的物资主要有各类钢材、铜、机械设备、船舶、化工原料、牛皮、感光材料等。其中,2004年拍卖成交额1.4亿元,占到全国海关私货拍卖总额的20%。

公开竞标通过政务公开和引入平等竞争机制,逐步消除了社会上对海关私货拍卖的种种误解。这种方式,不仅展示了海关“公开、公平、公正”的良好形象,同时,通过与拍卖行签协议确定了竞标的规则,减少了行政研究与审批等环节,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从委托拍卖到拍卖成交的全过程公开,有利于严格执法,从而降低了海关工作的廉政风险。

两年的时间里,广州海关一直在完善竞拍规则,以解决在公开竞标会上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公开竞标会的时间、地点、看货时间也是逐渐才固定下来。

要保证拍卖的公平性和效率,公开拍卖标的规格、型号、商检报告等信息也很重要。同时为防范竞买人恶意串通,广州海关与获取拍卖权的拍卖行还约定了拍卖公告的刊登媒体范围、公告版面大小、海关的监督电话,以便能让更多的竞买人了解到拍卖信息。

拍卖法实施细则第6篇

(一)土地招拍挂制度的定义

所谓招拍挂,全称为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是与协议出让方式相对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三种方式之一的具体分类。

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拍卖是指用竞价方式买卖动产或不动产,其实质是一种商品交换和市场行为,已有几千年的历史。最早用于有形商品的买卖,随着经济的发展而运用公共物品的购买及公共资源所有权的转让过程中,我国国有土地所有权即采用了到这种方式。其法律定义为: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二)土地招拍挂制度的发展简述

1998年广州在全国率先提出:经营性用地必须以公开拍卖和招标的形式进行。同年6月23日,广州成功举行了全国第一次土地使用权公开拍卖会。1999年《土地管理法》正式提出“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赋予土地使用权转让合法的地位。2001年,在招标和拍卖的基础上增加了“挂牌”,正式形成了为业界称道的“招拍挂”。2002年5月,国土资源部对招标拍卖挂牌制度涉及的范围及操作细则作了规定;2004年7月国土资源部明确规定在2004年8月31日前协议出让土地必须终结,8月31日后所有经营性土地将采用“招、拍、挂”方式进行公开转让,“8•31”因此被业内称为“土地大限”并在房地产界掀起了轩然大波。2005年12月国土资源部相继出台出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征求意见稿、《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征求意见稿),对协议出让及招拍挂出让的适用范围及具体实施的相关事宜等进行了更详细的规定,修改后的正式规范于2006年8月1日实施。

但“2001年以前,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拍挂”占整个土地有偿出让总面积的2%到3%;2002年,这个比例提高到15%;2003年1至10月份,提高到31%”,2004年上升到35%左右。这个比例显示了制度推行的缓慢与艰难。而执行过程中也出现了惊人的数字――“圈土”热导致的土地违法案例――根据国土资源部执法监察局提供的数字,2000年至2002年,全国共立案查处土地违法案件40多万件,其中个人违法32万件(主要为农民建房问题);村、组集体违法2.5万件;乡级以上地方政府违法1.3万件;企事业单位违法4.2万件。

我们在此更看重的是:由于竞拍底价的确认人与审核人、确定原则、竞拍单位的定位与审核等确定原则的不完善;竞拍过程的信息不充分公开;与招拍挂相关的配套制度不到位;政府双重身份等诸多原因,特别是“价高者得”、政府完全垄断土地的供给因而操纵土地出让的总额等原因,致使地价成交价越来越高,出现了诸如广州市琶洲的一块113607平方米的办公用地,每平方米成交地价高达12217元的广州地王(2005年3月)、成都一亩2005万元的天价地王(2004年7月)等情况。而这个直接导致了房价的高涨。原因很简单:商人言商,无利不图。消化高地价的最好也是唯一途径就是提高房价,转嫁到消费者身上。而上述的“琶洲地王”更出现了收回再拍,身价缩水3.57亿元的情况,而中间仅相隔一年。

2007年底,经济大潮席卷全球,中国也未能幸免。房地产行业首当其冲。这时的土地招拍挂不断出现流拍现象。招拍挂制度形同虚设。

二、土地招拍挂制度对地价与房价的影响

招拍挂制度的宗旨本欲通过规范土地转让行为、规范土地转让价格以促进房地产行业的合法正常发展,制止炒买炒卖行为,加快土地收益回流国库。但实操中的“价高者得”及限制供地政策不可避免地导致了地价的高涨,从而直接推动房价高涨,实际效果与预期背道而驰。

(一)招拍挂制度对地价与房价的影响

经营性用地实行招拍挂制度后,竞拍成交价成为地价的唯一标识,锤起锤落就决定了地块的命运。而为了加快土地收益的回归国库,招拍挂出让的土地在出让金的缴纳上有严格的时间要求,表现为一是出让金总额巨大(拍卖的土地面积越来越大),二是在半年或稍长一点时间内需缴清全额出让金,否则无法获得国土证,则后续的开发及融资不可实现。发展商从商业利润角度,为了企业自身利益,提高房价及加快回笼是补偿其高成本的唯一办法(这里的成本毫无疑问必须包含地价的利息)。招拍挂制度本身仅是一个规范,但实施中的“价高者得”原则及政府限制供地、缴纳出让金时间的高要求直接导致地价上升,因而从一个侧面来说,招拍挂制度的实施结果对房价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二)招拍挂制度与地价、房价关系的现实表现

2005年之后,国内地价明显上涨,尤其是2006、2007年,地王层出不穷,上海出现了高达6.7万元/的楼面价。数据显示,2004年到2007年,在国家严控卖地的情况下,国内卖地收入分别达到了5894亿、5505亿、7677亿和9555亿。而2007年的9555亿计算的全是招拍挂用地所得,如果加上非招拍挂方式的卖地收入,预计约1.2万亿,相当于1992-2003年10多年间的全国卖地总收入。而对深圳来说,在2001年全面推行招拍挂后,龙岗中心城地价在2003-2005年里涨了3倍多,年均涨幅25%-30%,比房价涨幅更疯狂。

国家发改委于2007年5月底的全国70个大中城市房地产价格指数显示,该年一季度土地交易价格大幅度上涨,达9.8%,这是去年一季度以来土地价格的最大涨幅。地价推动房价,房价再影响地价,如此往复,在07年底,地价与房价皆达到了历史价格顶峰。

二、影响房价的因素分析

(一)供求关系

商品均有价。商品价格是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价格是商品的交换价值在流通过程中所取得的转化形式,是一种从属于价值并由价值决定的货币价值形式。价值的变动是价格变动的内在的、支配性的因素,是价格形成的基础。但是,由于商品的价格既是由商品本身的价值决定的,也是由货币本身的价值决定的,因而商品价格的变动不一定反映商品价值的变动。

供求关系指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商品供给和需求之间的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关系,它是生产和消费之间的关系在市场上的反映。在竞争和生产无政府状态占统治地位的私有制商品经济中,价值规律通过价格与价值的偏离自发地调节供求关系,供大于求,价格就下落;求大于供,价格就上升。

供与需均有发展曲线,当供给曲线与需求曲线交叉的时点(或说是供求速度与需求速度相等),价值即达到均衡,就形成了消费者与厂商双方可以接受的令成交变成可能的价格,这就是均衡价格。对于房价,适用同样的原理,当商品房供给量与需求量相当时(或供给速度与需求速度相等),价格便基本上停留在一个水平上。一旦需求量上升,价格便涨,供给量上升,价格便回落。供求关系是价格决定的关键因素。

(二)成本与利润

我们再来看成本与利润对房价的影响。商品房的成本,包括地价、三通一平费用、建安成本、配套费用及以为建设与销售服务中发生的各项人工费用、广告促销费用及资金成本、向政府交纳的各项税费等,即房地产企业需负担的全部成本。商人言商,房地产项目必须有利可图,企业才会去经营,否则企业将因亏损而倒闭。因而在实操上房价是由成本加一定的利润来体现,只不过这只是房价的实操方法(或说预测方式)而非其关键决定因素。很简单:因为利润上不封顶,而项目经营前的利润仅是一个预测数,如果定出来的价格远高于市场可接受的程度,房子卖不出去,价格无法实现,利润也就无从谈起(而这种情况下,发展商如果想通过囤积存货以待价格升高时再出售,负担的资金成本远高于可获得的利润率,不会有多少发展商会这样操作)。反之,如果市场可接受的价格水平远高于成本,那利润就有上浮的巨大空间。

据调查,土地成本、建安成本及市政配套费用(含环境)约占房地产行业总成本的比例分别为:10%-20%、50%-70%、5%-20%(别墅盘配套成本略高),而以招拍挂方式获得的土地,更有项目其土地成本竟占到总成本的45%;而房地产企业的综合税费不低于房地产收入的11%(据2008年公布的全国各行业2007年所得税负率,房地产行业以4%的综合所得部位居所有行业的第三位)。对一个规范经营的大型房地产公司来说,建安成本除了存在地域关系而导致的人工差异外,材料等其他成本基本不会有太大的差异;而土地成本与配套成本、综合税负均直接由政府决定。

(三)如何规范房价走向

从上面的分析可看出,供求关系是房价的决定性因素,因此要平稳房价,必须有效地引导需求,合理地保障供给,让两者趋于平稳,这才是平抑房价的根本办法。招拍挂制度本身仅是一个规范,但规范实施过程中的“价高者得”、政府作为土地所有者及土地经营者的双重身份以及其在招拍挂制度实施中的限制(或说操纵)土地市场供给总量、更有干涉制度实施的行为等因素不可避免地对地价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因而在实际操作中,市场经济不适宜过多地进行政府干预,而应更多地从规范企业发展、规范各种行为(包括土地转让、信贷行为、投资行为、销售行为等)、有效引导消费,提供充分公开的各种信息来促使经济平稳发展,促进企业良性竞争,从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三、结论

拍卖法实施细则第7篇

一、《规定》产生的背景

今年九届人大第四次会议批准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纲要》第十六章“推进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内容,就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以及健全市场体系等有关问题指明了方向。第一、根据江泽民同志对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制提出的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总的指导方针,除少数有关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而国家必须垄断经营的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外,对其他国有大中型企业,国家鼓励非国有企业、个人和境外投资者参与国有企业改制。第二、国家鼓励通过中外合资、相互参股等形式,逐步将计划经济时期遗留的国有企业改制为多元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并推向资本市场、规范上市。第三、国家将规范和发展资本市场,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建立和完善资本市场的退市机制,疏通和规范亏损上市公司退出市场的通道。因此,国有资本必然将部分或者完全退出一些生产、流通领域以及第三产业,部分国有股性质将会前所未有地发生变化。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审理和执行涉及国有企业改革、国有资本退出部分领域和产业的相关案件,应当坚持保证经济体制改革顺利进行以及保护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原则。

此外,国务院也于今年颁布了《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确定了国有股依据市场定价,通过存量发行、回购、协议转让和配售等四种减持方法。颁布减持国有股的《暂行办法》是为国有资本退出部分领域和产业提供具体方法,以利于尽快平稳地收回部分国有资本,以充实国家社会保障资金。今后国务院还将颁布减持的具体实施细则。

由于上述两个宏观背景,使得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在国有股份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的上市和退市、国有股减持过程中以及其他民事活动中,人民法院受理涉及上市公司中的国有股权方面的民事纠纷案件将会大量上升。同时,涉及于上市公司的社会法人股方面的民事纠纷案件也将大幅度上升。股权作为人民法院案件审理的标的物和执行的标的物出现的机率,将空前增大。而目前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与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相关的案件中,对股权的保全和执行方面所能够适用的法律法规规定依然是比较原则性的,并无具体操作规则可循,在实践中暴露出许多问题,因此急需进行规范。《规定》的颁布和实施正是为了解决这些问题。

二、目前在股权保全和执行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财产冻结、评估和拍卖,属于程序法中规定的问题。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一批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对于一般的有形财产的冻结、评估和拍卖等问题,已经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但由于上市公司的相关股权,是一种不同于一般有形财产的特殊财产,具有较强的特殊性,加之现有法律规范中没有对上市公司相关股权冻结、评估和拍卖的具体规定。依法律中一般原则性规定进行处理,会因不同的人产生不同的理解,使执行结果发生重大差异;也容易使极少数人曲意利用,导致司法不公。

司法实践中,有些司法人员在依照习惯性的司法理念,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往往忽视了平等地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这种弊端在股权冻结、评估和拍卖各个环节中表现得更为突出。

股权冻结中的问题主要有:第一、采取冻结措施时,只注重将裁定书送达给交易市场等协助执行人,而对当事人的权益较为漠视;第二、在上市公司股东为当事人时,未能严格区分上市公司和股东主体资格。裁定冻结上市公司相关股权后,不将裁定书送达股份持有人或所有权人,而是将裁定书送达给上市公司;第三、对与股权有密切关系的上市公司、国有股份国家管理机构的权益未予充分重视;第四、采取冻结措施是为了使债权人为获取上市公司股权,而不是以实现债权和保障案件顺利执行为目的,根本不考虑股权持有人有否其他财产和偿债能力;第五、冻结股权数量计算随意性大,往往超出股权持有人债务总额,甚至超出许多倍。

评估环节出现的问题主要有:第一、法官根据自己甚至债权人的意志选定评估机构,未能给债务人意思表示的机会;第二、所选评估机构的资质和条件达不到评估股权的要求;第三、股权不同于实物资产,其评估的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评估的程序和方法也复杂得多。然而评估机构评估时,未有约束和自认为没有责任,不严格按照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导致评估值与每股实际净值相去甚远;第四、故意串通,人为地将股权价值低估;第五、对如何采用评估结果的问题,各地法院作法不一致。包括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如何处理,上市公司对评估结果有否异议权,评估机构对评估结果作出说明或者补正后仍有异议怎么办等。

拍卖环节上的问题集中是:第一、拍卖机构的选定也存在与评估机构选定相同的问题;第二、拍卖保留价的确定标准不统一,随意性大;第三、拍卖前信息披露不充分,在广度和时间上披露得不适当,导致竞买人不多,使得拍卖目标难以实现或被歪曲;第四、拍卖中发生应价达不到保留价情况如何处理,各地法院方法也不一致;第五、目前对国有股拍卖的竞买人资格以及竞买人是否持有同一上市公司竞拍标的股权数量未予审查等。

这些问题直接结果就是股权被低价拍卖或处理,国有资产流失和其他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保护。因此,很有必要对上市公司相关股权采取财产保全和执行措施,作出特别规定。

三、《规定》主要内容及条文理解

《规定》共有十七条,主要涉及股权冻结期限、有关裁定书的送达范围、评估及拍卖机构的确定、拍卖保留价的确定、拍卖中的调解及拍卖的信息披露等问题。《规定》的条文虽然不多,但在条文背后蕴涵了相应的法学理论和法律规定的依据。

(一)关于上市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上市公司的股东,尤其是大股东作为债务人时,其股权被冻结和拍卖,这对于上市公司而言是重大事件。上市公司首先要在证券市场上及时予以信息披露;其次拍卖的结果将直接导致上市公司股东的变更,甚至可能造成上市公司管理层的变动;再就是评估结果在某种意义上是对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价值和现状的评介。被执行人的股权拍卖价格对于持有同一上市公司的其他人持有的股权价值将产生重大影响,因而上市公司是人民法院案件审理和执行的特殊案外人,其应当享有对股权被采取司法行为的知情权和异议权。上市公司享有这些权利,使得其可以针对人民法院对其股东的司法措施,采取有利于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故《规定》在第五条规定了人民法院作出冻结、解除冻结或者拍卖股权的裁定后,应当书面通知上市公司。第十一条规定了股权被评估的上市公司对评估报告与债权人、债务人同等享有提出异议的权利。相应在第十条第二款中规定了上市公司作为证人有如实向人民法院委托的评估机构提供评估所需情况和资料的义务。当然同时也规定了接受委托的评估机构对上市公司提供的评估所需情况和资料有保守秘密的义务。

(二)关于评估问题

资产评估的本意是在会计记录不能表示真实情况时,由相应的中介机构作出一个咨询意见或参考价格。首先评估技术制约评估报告无法达到精确的程度,其次客观上不同的评估师、评估机构对同一宗资产作出的评估结果也会不同。因此,为获得更贴近客观实际的评估报告,就必须在评估机构要求和选定、评估方法要求上加以严格规范。《规定》第九、十条规定了评估机构应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并由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则由人民法院主持抽签决定;评估机构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评估并对其评估报告依法承担责任等。程序公正是结果公正的前提,这种相对公正的程序所产生的评估报告,应当更接近股权实际价值。如若当事人或者上市公司对这样的评估报告仍有异议,《规定》第十一条则规定了须书面提出,由人民法院交给评估机构。评估机构经审核认为其评估报告是客观真实的,即需作出相应的说明;如认为所提出的异议成立,则应对评估报告进行补正。经过评估机构说明或补正后,当事人或者上市公司还有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没有道理的,可不予采纳,而根据评估报告确定拍卖底价继续执行程序。

基于上述评估程序,评估结果应是较为客观真实的。同时考虑拍卖保留价不是成交价,只是给定一个参照,无须过于迎合市场。竞买人如认为物有所值完全可以评估价值、甚至以高于评估价值的价格成交。如竞买人认为物非所值,也可于流拍后折价再拍卖。还考虑到以评估值确定为保留价,是对以国有股为表现形式的国有资产的一种客观保护,不至于在拍卖前即被人为地打折扣而产生国有资产流失的表象。因此,《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了股权拍卖保留价按照评估值确定。根据公司法律制度同股同权原理,社会法人股拍卖保留价也按评估值确定。

(三)关于股权质押的处理方式

我国《担保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屈a href=//shici.7139.com/2654/ target=_blank class=infotextkey>宋词芮宄ナ保饰锏乃腥ㄗ莆嗜ㄈ怂小!备锰跄谌菔侵福淳桓龇ǘǖ那宄コ绦颍饰锼腥ú坏米聘嗜ㄈ耍裨颍形扌А!兜17ā返诹豕娑ǖ闭衤男衅诮炻螅袢瞬宦男姓袷保嗜ㄈ擞腥ㄒ远奂刍蛘咭耘穆簟⒈渎舾枚募劭钣畔仁艹ァ8锰豕娑ㄖ饕枪赜诙奂凼艹セ蛘吲穆簟⒈渎舳畔仁艹サ那宄コ绦颉9扇ㄖ恃菏粲谌ɡ恃旱囊恢郑兜17ā返谒恼碌诙凇叭ɡ恃骸敝兴淙幻挥卸灾嗜ǖ氖迪址绞阶鞒雒魅返墓娑ǎ梅ǖ诎耸惶豕娑ǎɡ恃撼视帽窘诠娑ㄍ猓视帽菊碌谝唤诘墓娑āU饩鸵馕蹲糯臃缮喜⒉唤共扇≌奂邸⒈渎舴绞酱硪丫恃旱墓扇ā5牵悸堑较质瞪钪校哉奂凼艹シ绞酱砉扇追⑸鸷ζ渌ㄈ死娴那樾危省豆娑ā范匀嗣穹ㄔ褐葱泄扇ü娑瞬捎门穆舴绞浇形话阈缘脑颉T诘诎颂醯诙⑷罟娑酥葱泄扇ū匦刖穆簟<幢惚恢恃旱墓扇ǎ嗣穹ㄔ褐葱惺币灿νü穆舴绞浇校坏弥苯咏扇ㄖ葱懈ㄈ恕V挥芯穆舴⑸罡哂畚创锏奖A艏郏髋模┣樾魏螅嗣穹ㄔ悍娇芍鞒值鹘猓耘穆舯A艏郏ǖ准郏┙扇ǖ殖ジㄈ恕!豆娑ā返谑醯诙⑷罟娑ǎ闻穆羧匀涣髋模蛞缘谌闻穆舻准劢扇ǖ殖ジㄈ耍灰部稍诿看瘟髋暮螅扇嗣穹ㄔ褐鞒值鹘庖愿么闻穆舻准劢扇ǖ殖ジㄈ恕Ⅻ/P>

(四)关于要约收购问题

我国《证券法》第八十一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但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要约收购制度和程序在《证券法》中有严格的规定。虽然,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的股份,必然是流通股而不是非流通股,这种前提下的继续收购情形极为少见。但是,对持有一定比例非流通股,并在证券交易所通过证券交易持有上市公司流通股,会使有关当事人持有同一上市公司的两种股份之和已达百分之三十;或者,投资人已经持有一定数量流通股后,又通过协议或拍卖转让而获得一定比例非流通股,也会使同一当事人持有上市公司的两种股份之和已达百分之三十。这两种情况无论再收购流通股或非流通股,是否构成继续收购问题,《证券法》没有规定,理论界对此意见也不一。考虑到我国证券市场逐步向国际化方向发展,非流通股的流通已上议事日程,以及公司法律制度中同股同权原则等因素,《规定》在十六条对竞买人已经持有和即将持有同一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的(包括流通股和非流通股),而欲继续竞拍的,规定了按照《证券法》规定的要约收购制度和程序进行。期间,中止拍卖程序。

(五)关于国有股权受让人资格问题

关于国有股权受让人资格,《规定》第十五条作了原则性限定,即“国有股权竞买人应当具备依法受让国有股权的条件。”前述《纲要》阐明了国有企业的改革方向,也即除了有关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重要企业国家必须控股以外,国家对其他企业不必控股,并且还鼓励非国有企业、个人和境外投资者参与国有企业改制。所以,任何资本不久将可以受让相关国有股份。《规定》如再将自然人、境外法人以及境内外资独资法人等明文排斥在国有股份购买之外,势必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方向相悖,也剥夺了这些资本在国有股减持中应享有的权利。但是,目前仅有《纲要》,相关的具体法律法规还没有出台,因此,《规定》对国有股份受让人资格依照现行的法规作了原则规定。

(六)关于国有股权管理问题

财政部门是代表国家对国有股份行使管理权的机构,其任务之一是理清国有股份现状,如何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因此其对国有股权被冻结和拍卖很可能导致股权性质发生变更的结果尤为关注。证券交易市场因股权分类管理同样关注股权性质的变更。《规定》第五条第三款规定了采取冻结和拍卖措施时,人民法院应当告之国有股份持有人向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的主管财政部门备案。第十七条规定,拍卖成交后,国有股份过户时除人民法院应当向证券交易市场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还应由买受人持拍卖机构出具的成交证明和财政主管部门对股权性质的界定文件,向证券交易市场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股权变更登记。股权性质的界定文件,是指国有股权转让行为发生后,由财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定转让后的股权性质的行政文件,是证券交易市场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据此重新对股权进行分类管理的依据。该文件由财政主管部门根据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以及拍卖成交证明为买受人签发。《规定》实施后,财政部即下发通知,要求只要买受人提供了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拍卖机构出具的成交证明,各级财政主管部门即应办理。具体签发界定文件的财政主管部门,按原国有股份持有人隶属于财政部管理的,财政部则为财政主管部门;原国有股份持有人属地方单位的,财政主管部门则为地方主管财政机关。规定国有股权过户提交股权性质的界定文件,有利于代表国家对国有股份管理的财政部门对国有股份现状的管理(国有股份的协议转让是必须报请财政部门批准的)。同时,国有股份过户时提交股权性质的界定文件,也有利于证券交易市场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重新对股权进行分类管理。社会法人股拍卖成交后,其过户无须提供股权性质的界定文件。

四、《规定》适用范围和特征

我国证券市场是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在政府的推动和培育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转制过程中各种利益矛盾冲突和协调的结果,便形成了我国证券市场目前所特有的一些问题,如上市公司股本构成分为 国有股、法人股和社会公众股三大类。对这三大类股份在流通转让方面也有不同的限制,国有股不得转让、法人股限制转让(该两种股票均不能上市流通)、社会公众股可以自由转让等。这种对同一上市公司不同股本的划分和区别对待,本身就与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司法律制度中的同股同权、自由转让的原则相矛盾。虽然新兴市场中存在的这些问题,在不远的将来会逐步得到解决,但是《规定》的制定,应当立足于目前证券市场状况。仅针对上市公司非流通的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在被采取冻结、拍卖措施过程中,人民法院司法行为如何进行而予以规范。因此,对于《规定》的适用范围问题,在第二条中首先作了一个定义性的规定,明确规定了什么是国有股及其表现形式和什么是社会法人股。目的是为了使采取保全、执行措施的法官对标的物性质有更深的了解。不至于发生将上市公司与各类股份持有人(或所有人)混同的常识性错误。第一条规定了本《规定》的适用范围,即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审理中采取财产保全以及执行生效法律文书过程中,对上市公司国有股、社会法人股采取冻结、拍卖以及随之产生的评估和过户等司法行为时,适用本规定。

《规定》有下列特征:第一、是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史上具有阶段性质的产物,它随着国有股的减持任务完成和法人股的全部流通,更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国际化到来,将会失去其存在的价值和意义。第二、《规定》是第一个就股权保全和执行作出的特别的司法解释。股权作为一种资产,它不同于其他实物财产,也不完全同于知识产权,其价值是随股份有限公司经营和盈利状况而随时发生变动。如何正确评估并据此确定股权拍卖底价,是《规定》首先要规范的内容。第三、强化人民法院和法官充任裁判员的角色。在评估机构、拍卖机构的选定和拍卖底价的确定中,《规定》给予了高度重视并作了细化规定。这一方面是为了使人民法院尽可能地从参与者身份解脱出来,减少暗箱操作机会;另一方面,也是为了更贴近市场化,即便在强制执行前提下,仍赋予各方当事人平等享有应有的合法权益。这样,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超脱且能更好地实现目的。第四、平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的冻结、拍卖行为,是为了保障诉讼目的的顺利实现。对此作出具体规定,能更好地使债权人实现债权。在为了债权人实现债权的同时,不至于司法权的被滥用,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也在本规定中充分得到体现。

五、《规定》确定的特殊制度和原则

《规定》与已有的规定相比,确立和发展了一些特殊的程序制度和原则:

第一、在冻结期限上规定不超过一年,不同于冻结银行存款的半年期限。首先,本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原则规定“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民事案件一审普通程序加二审程序,已达九个月,还不包括案件周转时间。其次,股权变现不同于存款,要经过评估、拍卖等。评估和拍卖本身即是复杂的程序,加上公告和异议期限,时间会更长。再就是从两个交易市场协助执行方便、尽量避免重复劳动考虑。故而规定冻结期限为一年。以后每次续冻期限以及逾期不办理续冻手续的,则采取了与存款冻结的相同的规定。

拍卖法实施细则第8篇

一、市拍卖市场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市拍卖市场发展较快,现有本地注册拍卖企业8家,外地拍卖企业常在我市举行拍卖现场会的有4家,公司注册资本均为100万元,全市拍卖企业员工总人数49人,注册拍卖师8人,其它专业人员41人。截至月底,今年全市共举办拍卖活动101场,成交拍卖金额43588万元。

拍卖市场总的发展趋势是健康有序的。近年来,政府相关部门加强了监管、培育,拍卖企业不断完善工作制度,规范自身经营行为,依靠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服务,在促进市场繁荣,盘活不良资产,为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和产权转让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由于我市拍卖企业规范较小,内务管理薄弱,法律意识淡薄,制度不健全等原因,我市拍卖市场还存在很多不容忽视的问题亟待解决。

二、拍卖市场联合专项行动取得阶段性成效

(一)领导重视,措施有力,行动迅速。

一是成立领导组,制定实施方案。根据市政府的安排,成立了由市政府副秘书长李明龙任组长,市工商局局长庞晓龙任副组长,工商、商务、监察、公安、物价、文化等相关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市拍卖市场联合专项整治工作领导组,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市场科,市场科科长任办公室主任。根据《省拍卖市场联合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精神,制定了《市拍卖市场联合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并以市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印发。

二是及时召开“两会”,迅速布置专项整治工作。月24日,市政府在市工商局七搂会议室召开市拍卖市场联合专项整治工作会。市工商、商务、公安、监察、文化、物价等部门相关负责人参加会议。会议决定:为规范拍卖市场经营秩序,打击拍卖活动中的各种违法行为,营造诚实守信、公平公正的拍卖市场环境,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工商部门牵头,商务、公安、监察、文化、物价等部门联合,于年月至月在全市范围开展拍卖市场专项整治活动,并讨论通过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市政府副秘书长李明龙在会上对整治工作提出了三点要求:一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确保专项整治工作收到实效;二要强化措施,扎实开展,严格依法对清理整治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研究处理;三要狠抓落实,抓出成效,建立拍卖市场长效监管机制。

月日,由市工商局、商务局、公安局等部门组织召开了由市拍卖企业参加的市拍卖市场联合专项整治工作动员会,会上学习了《省拍卖市场联合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市拍卖市场联合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拍卖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明确专项整治的重点是:

1、清理和纠正违法拍卖公告(广告)、竞价公告、拍卖信息、竞价信息,违法举办拍卖活动的行为;

2、查处拍卖企业违法拍卖行为,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争揽业务;

3、不经拍卖程序处分拍卖标的;违规拍卖公告,诱导或阻扰竟买人参与竟争;拍卖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以竟买人身份参与本公司组织的拍卖会并举牌应价;

4、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本公司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5、故意隐满拍卖标的的真伪或瑕疵,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

6、拍卖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与竟买人恶意串通,给委托人或买受人造成损害的;

7、在自己的拍卖活动中,采取恶意抬价或压价的方式给其他竟买人或受买人造成损失的;

8、采取恶意降低佣金比例或低于拍卖成本收取佣金,甚至不收取佣金(义拍除外)等不正当行为的;

9、拍卖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出租、转让拍卖经营权的;

10、雇用未依法注册的拍卖师或者其他人员充任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或雇用未与拍卖企业签订聘用合同的拍卖师主持活动的;

11、擅自到异地挂牌或未经批准设立办事机构开展经营活动的;

12、拍卖国家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

13、开展拍卖活动不依法到工商机关办理备案的;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拍卖违法行为。

三是广泛宣传、让群众了解拍卖市场经营活动,支持拍卖市场联合专项整治工作。在组织召开市拍卖市场联合专项整治工作会和动员会的同时,邀请了市电视台、广播电台、日报社等新闻媒体参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形式广泛宣传《拍卖法》、《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市拍卖市场联合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同时深入拍卖企业分送有关资料,主动向他们宣传讲解拍卖法的有关知识,让拍卖企业全面了解拍卖活动中应履行的职责,从而更好的从事拍卖活动,让广大群众了解拍卖经营活动,支持参与市拍卖市场联合专项整治工作。

四是落实具体措施,为每个阶段整治工作打下基础。一是开展认真摸底调查,摸清市拍卖企业的基本情况,市共有拍卖责任有限公司8家,他们均具备经营拍卖业务的资格,但在经营活动中均不同程度存在一些问题;二是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了“拍卖企业拍卖情况自查表”,下发企业自查填写,要求拍卖企业自查报告,限期报送整改情况,逾期则按相关规定从重查处。8家企业自查报告均已完成并上报相关部门。

(二)明确职责,强化监管职能。

按照拍卖相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文件要求,我们进一步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能职责,既联合行动形成监管合力,又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市商务局作为拍卖行业的主管部门,加强了对拍卖企业年度核查,要求企业每月上报拍卖情况统计表,对于违规行为坚决予以处罚,对于没有经营业绩、严重违规操作的企业,依法吊销其《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同时,加强了对拍卖协会的指导力度,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规范拍卖企业的经营行为和拍卖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市工商局主要负责督促和指导拍卖企业建立健全拍卖管理制度,加强对拍卖企业和拍卖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开展拍卖活动备案,依法查处各类拍卖违法行为,与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在拍卖企业登记、年审等工作中共同把好拍卖企业的准入关。物价部门负责检查拍卖企业是否按核定的标准收取相关费用。公安、文化(文物)、监察等部门依据自身职责,加强对拍卖行业的监督管理。今年月拍卖企业到工商部门共办理拍卖备案141件。今年工商部门转变监管方式,在强化备案的同时,加大了现场监管力度,今年共实施现场监管17次,现场监管次数较过去有明显增加,促进了拍卖活动规范、有序地进行,为进一步提升拍卖监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夯实了基础。

(三)加强日常监管,加大查处力度。

拍卖市场具有特殊性,情况复杂,监管难度大,在加强对拍卖企业日常监管的同时,我市突出重点,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实施监管:一是规范拍卖公司拍卖公告和拍卖标的展示,拍卖公告的内容、时间、公告方式、标的展示时间和方式要符合拍卖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要求举办拍卖活动的企业提前七天提交拍卖“标的”的相关备案材料,经工商部门审核后才能到媒体刊播、公告。对有争议的和国家禁止拍卖的物品一律不予备案,并通知其禁止拍卖;在拍卖成交七日内,还要将拍卖完毕的“标的”、竞买人名单、身份证复印件进行备案登记,以保护拍卖活动竞买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拍卖公开原则。二是对拍卖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方式:查年以来所有的备案资料、查统计报表、查拍卖公告、查成交确认书、查企业的相关制度及人员资质等档案资料,维护拍卖活动严肃性。今年共实施现场检查21人次,通过现场检查,进一步了解掌握拍卖企业的基本情况,增强监管拍卖活动的针对性、实效性。三是加强拍卖备案工作,确保拍卖备案资料和内容符合要求,杜绝不办理拍卖备案、拍前办理备案拍后不办理备案、拖延办理拍卖备案等不依法办理拍卖备案的行为。四是加强拍卖现场监管。重点加强以下拍卖活动的监管:

1、标的特殊竞买人数较多的土地、房产等公物拍卖;

2、国家行政机关、政法部门依法没收的物品的拍卖;

3、有举报、投诉的拍卖活动;

4、拍卖企业有违法违规记录,监管人员认为需要进行现场监管的拍卖。把主要精力放在有举报投诉的拍卖活动、参与人数众多的拍卖活动、大宗国有资产拍卖活动、在本地有重大影响的拍卖活动、其他有违法嫌疑的拍卖活动。对重点的拍卖活动工商、商务、公安、监察等部门联合对拍卖现场进行监拍。五是查处违法违规拍卖活动。目前,工商、公安部门正联合查办一起案件。现初步查明:刘昭阳等21名竞买人在竞拍一宗国有土地之前,共同约定一致压低拍卖应价,现场拍卖时由刘昭阳以240万元应价成为该宗国有土地的买受人。之后,21名当事人又在龙马潭区一茶馆内对该宗土地私下进行竞购,最后又是由刘昭阳以300万元应价竞买成功。这两次竞买的差额为60万元,由刘昭阳拿出平均分配给其他的20名竞买人,每人3万元。经公安机关对涉案的21人立案侦查后,因此案不构成刑事犯罪,现已移交工商部门办理,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此案情况复杂,涉及面广,人员多,调查终结后将依法严肃处理,并作为典型案例在全市曝光。

为切实增强拍卖市场的监管实效,我市在实际工作中不断总结经验,面对新问题,寻求新方法。工商部门将市场巡查与拍卖现场监管、12315投诉举报紧密结合,细化巡查内容,科学划分巡查类别,为规范拍卖行为奠定基础,促进职能到位。针对在监管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工商部门积极整合系统内外资源,对内市场合同、商标广告、企业注册、公平交易等业务科室间及时沟通,加强协调配合;对外加强与商务、公安等部门的联合,建立定期信息沟通交流机制,形成工作合力,严查不按规定备案、恶意串通竞买等违法违规拍卖行为。建立巡查督导制度,在市场巡查中,制定巡查计划,确定巡查内容和重点,督促巡查监管到位,做到巡查必到场、到场必检查、检查必记录、记录必录入的原则,健全完善拍卖市场巡查监管制度。

三、我市拍卖市场存在问题

虽然,我市拍卖市场联合专项行动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拍卖行业的复杂性,监管的艰巨性,目前,我市拍卖市场仍然存在不少问题。

1、恶意竞争拍卖资源。有的拍卖企业抱着“先拿下标的再说”的心态,盲目取得委托方签订委托合同,之后长时间无法将标的卖出,使委托方利益无法实现,拍卖从业者信誉受损。无序竞争、相互抵毁、恶意压低佣金、操作不规范的拍卖行为时有发生。

2、恶意串通现象比较严重。在土地、房产、废旧机器设备拍卖的现场,竞拍者串通以底价成交,因串通不成发生纠纷,甚至暴力事件的情况也有发生。严重损害了委托人的利益,给拍卖行业的健康发展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3、公物拍卖活动极不规范。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人民法院委托拍卖价值增值率很低,多数拍卖以“对价”成交,公物拍卖实质意义的拍卖并不多。在公物拍卖中,有的委托人、拍卖人授意限制他人参与合法竞买,或授意在外地媒体拍卖公告,以便达到自己或亲友从中得利的目的。

4、拍卖成交后的移交、过户工作比较困难,买受人拍卖成交后违约现象较多。因一些拍卖标的存在一定瑕疵,而现有的法律法规又没有明确规定,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缺乏灵活性,给拍卖标的产权转移、尤其是不良资产的成功处理带来了较大的阻碍。

5、零佣金现象有所发生。当前市场竞争还不够规范,有的委托人选择拍卖公司不是优质的服务和拍卖师的拍卖水平为标准,而是以低廉的佣金作为条件,由于极个别拍卖公司的恶意竞争,出现了零佣金的怪圈,由于减少了佣金收入,拍卖公司势必降低拍卖成本,草率拍卖,导致拍卖质量日趋下降,伤害了委托人和拍卖人的利益。

6、拍卖企业管理水平有待提高。我市拍卖企业规模较小,内务管理薄弱,存在内部机构不健全,管理制度不完善,拍卖活动的档案资料不规范等问题,管理水平、人员素质、经营场所设施等方面还亟待提高。

四、明年工作打算

针对我市拍卖市场存在的问题,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强化措施,加强拍卖市场的监管,促进我市拍卖市场健康发展。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专项整治行动的机构不撤,人员不散,保持对拍卖市场严管的高压态势,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拍卖行为。

2、进一步完善制度,积极探索建立拍卖市场长效监管机制,促进我市拍卖市场监管常态化、制度化。

3、加强宣传力度,形成社会氛围。要通过电视、报刊、培训、座谈会等形式宣传拍卖法律、法规政策知识和开展拍卖市场专项整治的活动取得的成效。曝光一批典型案例和表彰一批优秀企业,形成部门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格局。

4、引导全市拍卖企业加强行业自律,坚持诚信守法的经营底线,全面履行对利益相关者的社会责任,努力建立学习型组织,不断提高自身素质,积极开展争创“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