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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制合同协议书赏析八篇

时间:2023-03-07 15:04:57

股份制合同协议书

股份制合同协议书第1篇

干股合作协议书范文1甲方:

乙方:

鉴于:

一、甲方出于对公司长期发展的考虑,为激励人才,增强责任感,以拓展市场,发展业务,经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研究决定,同意以让渡部分干股(分红权)的方式作为对乙方的激励措施;

三、乙方经甲方聘请,愿意担任甲方名誉董事,愿意与甲方订立本协议;

四、甲、乙方双方确认本协议为其真实意思表示,同意认真履行本协议的各项约定。据上,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协议,以资恪守:

一、乙方为甲方聘用的名誉董事,乙方的待遇及职权如下:

(一)乙方为甲方名誉董事,不享有基本工资,但可以按其业务开拓的业务收入提取业务提成,业务提成按其开拓业务收入的10%提取。

(二)甲方同意让渡干股给乙方,即甲方可让渡其依法所享有的公司分红权给乙方。乙方的干股比例为10%,即乙方可以获得公司年度之净利润的10%。乙方的权限仅限于此,其作为干股持有人并非公司法意义的股东,不享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股东权利,不承担公司法或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股东义务。乙方不得以此干股对外作为在甲方拥有资产的依据。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其持有的公司干股(分红权)用于设定抵押、质押、担保、交换、还债等。

(三)乙方的职权、职责得由公司另行规定。

二、乙方必需在一个年度内能够实现净利润及销售业务指标达到 ,乙方方享有干股的分红权,否则乙方对该干股不享有分红权。

(一)乙方违反法律、法规及/或公司所制定颁布的规章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损害公司利益的或者构成违纪、违法或被追究行政、刑事责任的,乙方不享有本协议约定之干股(分红权):

1、未在任职范围内行使权利,滥用职权;

2、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在知情情况下批准,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3、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4、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或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5、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或者未经股东会在知情情况下批准,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

6、侵占公司财产;

7、挪用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8、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泄露属于公司的商业机密或者未经股东会在知情情况下同意,泄漏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机密信息;

9、未经股东会在知情情况下批准,以公司资产为自己或者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债务担保;

10、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二)执行职务时的错误行为,致使公司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

(三)乙方丧失劳动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死亡的;

三、本协议所约定之干股(分红权)以公司章程规定之年度决算日(每年的 12月31日)为准,在协议期间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结算盈利与分红。

四、本协议有效期为 年,自20xx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期满双方均无异议,可以另行订立新的协议。

六、关于劳动关系的声明

甲方与乙方签署本协议仅代表双方的合作关系,并不代表甲方与乙方建立劳动关系,双方不具有劳动法律关系。

七、如不是乙方的原因造成该协议不能继续履行的,甲方仍按该协议的约定给予乙方实际履行期间的分红权。

八、关于免责的声明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一)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是依照协议签订时的国家现行政策、法律、法规制定的。如果本协议履行过程中遇法律、政策等的变化致使甲方无法履行本协议的,甲方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二)公司因破产、解散、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等原因丧失民事主体资格或者不能继续营业的,本协议可不再履行;

(三)公司因并购、重组、改制、分立、合并、注册资本增减等原因致使甲方丧失公司实际控制人地位的,本协议可不再履行。

九、优先受让权

甲方若依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外转让股权的,在同等条件下,甲方可优先考虑乙方的受让要求。届时,双方得就转让标的、转让价格等另行订立股权转让协议。

十、争议的解决

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苏州市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十一、附则

(一)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二)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三)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干股合作协议书范文2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舞蹈机构基本状况: 甲方出于对舞蹈机构长期发展的考虑,为激励人才,留住人才,鉴于乙方运用其 在教学管理方面的专业技术和管理经验为甲方进一步提高公司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经双方友好协商,双方同意甲方以干股的方式对乙方进行奖励和激励。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特订立以下协议:

一、定义 :

1、干股:指经公司股东同意记载在股东名册但不在工商部门登记的股份,对外不产生法律效力,乙方不得以此干股对外作为在甲方拥有资产的依据。干股的拥有者仅享有参与公司年终利润的分配权,而无所有权和其他权利,不得转让和继承。

2、分红:指公司年终税后的可分配的净利润。

二、.甲方根据乙方的专业技术和管理经验,授予乙方总股份 35 %的干股。

三、分红的取得

在扣除应交税款后,甲方按以下方式将乙方可得分红给予乙方。

1、在确定乙方可得分红的三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将乙方可得分红支付给乙方;

2、乙方取得的干股分红以人民币形式支付,除非乙方同意,甲方不得以其它形式支付。

四、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在获得甲方授予的干股的同时,须与甲方签订劳动合同,担任甲方校长职位,负责甲方 舞蹈机构的全面工作,劳动合同年限不得低于3年。

2、乙方在任职期间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享受工资等福利待遇3000元/月。

五、合作期限。

1、本协议期限为 年,于 年 月 日开始,并于 年 月 日届满;

2、合作期限届满后,乙方不在享有本协议约定的干股份额,除双方在到期日之前签署书面协议,续展本合同期限。

六、保密义务。

乙方对本协议的内容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向第三人泄露本协议中乙方所得干股股份、分红等情况以及保密协议要求的若干事项,除非事先征得甲方的许可。

七、违约责任

1、如乙方违反本协议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并终止乙方享有干股的权益,造成甲方损失的须赔偿甲方的损失。

八、争议的解决

如果发生由本合同引起或者相关的争议,双方应当首先争取友好协商来解决争议。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则将该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裁决。

九、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不得以口头方式修改,而须以双方签署书面文件的方式修改。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干股合作协议书范文3甲方:

乙方:

丙方:

鉴于甲方于 年成立 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完全由甲方出资,但工商注册时工商记载甲方享有70%的股权,乙方享有15%的股权、丙方享有15%的股权。为了进一步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兑现承诺,现甲方自愿将实际持有的70%股权的一部分让与乙方、丙方享有。现就明确如下:

第一条. 甲方作为公司投资的实际出资者,对公司享有实际的股东权利并有权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甲方给予乙方、丙方的股份仅限于乙方、丙方享受公司盈余分配(即收益权),对该等出资所形成的股东权益不享有处置权(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权益的转让、质押)。

第二条.甲方自愿将享有的公司股份20%盈余分配比例让与乙方享有,乙方实际享有公司股份30%盈余分配。

第三条.甲方自愿将享有的公司股份20%盈余分配比例让与丙方享有,丙方实际享有公司股份30%盈余分配。

第四条.乙方、丙方成为公司注册资本的名义持有人,并代为行使相关股东权利。

第五条.甲方作为“代表股份”的实际所有人,有权依据本协议对乙方、丙方不适当的受托行为进行监督与纠正,并有权基于本协议约定要求乙方赔偿因受托不善而给自己造成的实际损失,但甲方不能随意干预乙方、丙方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六条.乙方、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作为股权的受益者,乙方、丙方有权以名义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或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但不得利用名义股东身份为自己牟取任何私利。

2.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丙方不得转委托第三方持有上述代表股份及其股东权益。

3.作为公司的名义股东,在未获得甲方书面授权的条件下,乙方、丙方不得对其所持有的“代表股份”及其所有收益进行转让、处分或设置任何形式的担保,也不得实施任何可能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

第七条.甲方承诺将其持有公司股份盈余分配权给予乙方、丙方实际享有,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回乙方、丙方应得的股份盈余分配。并按照下列方式计算乙方、丙方应得收益和支付方式:

1.本合同履行期限为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

2.每一年度未按照公司年盈余总额(具体以财务结算为准,乙方、丙方对财务结算认为有误,可以提出异议)按照30%的股权比例结算。

3、每一年度结算额存入公司账户,乙方、丙方每一年度可提取10%-20%的比例,公司以现金或转账形式支付。

4、合同到期时,乙方、丙方从公司领取应得盈余,支付时间按照应得总额分三年提取,第一年提取30%,第二年提取30%,第三年提取40%。

第八条.保密条款

协议双方对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接触或获知的对方的任何商业信息均有保密义务,除非有明显的证据证明该等信息属于公知信息或者事先得到对方的书面授权。该等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继续有效。任一方因违反该等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应当赔偿对方的相应损失。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

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一方均有权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诉讼。

第十条.其他事项

1.本协议一式两份,协议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捺印)

乙方:(签字捺印):

股份制合同协议书第2篇

关键词:隐名股东;物权公示;股权转让协议

中图分类号:DF411.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6)11-0100-02

一、典型案例评析[1]

(一)案件概览及判决理由

2003年,上海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气公司)下属的教育投资公司成立教育发展公司,该教育发展公司办学实体为某职业学院(以下简称职业学院)。后电气公司出具承诺书,载明叶某某“持有职业学院全部原始股份中5%的股份,其股本金已由集团投入……”2004年,电气公司将其拥有的教育投资公司40%股份转让给某公司。后叶某某离职,电气公司与叶某某签署协议“奖励叶某某人民币30万。原职业学院经营股5%,结计分利人民币30万……”2010年,叶某某诉至一审法院,其认为根据承诺书,自己是教育投资公司隐名股东,电气公司转让股份(包括其拥有的隐名股份5%)行为侵权。

(二)焦点问题梳理

本案焦点在于承诺书性质是否为电气公司与叶某某之间的股权转让(或称赠与)协议,从而是否应认定叶某某为教育投资公司的隐名股东。

一审法院从电气公司代叶某某出资以及分红等事实,且电气公司自认承诺书中所指职业学院原始股份为教育投资公司股份,认为叶某某实际享有股东权利,认定了叶某某的隐名股东身份。二审法院认为叶某某并未实际出资,未证明教育投资公司的股东电气公司正式认可其股东身份的事实,在之前从未主张过股东权益;且承诺书所载明的内容应系奖励计算方法,并非股权转让协议,故叶某某称其系教育投资公司隐名股东的主张不能成立。上海市高院再审认为,承诺书与协议当中的分红条款相互印证,电气公司、教育投资公司和职业学院之间具有关联关系,叶某某应为教育投资公司隐名股东。最高院再审认为,承诺书与协议的内容中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应为将职业学院5%的股份作为奖励赠送给叶某某;教育投资公司和教育发展公司是两个独立的法人,职业学院是教育发展公司的办学实体,叶某某享有教育投资公司5%股份的结论没有事实依据。

二、隐名股东资格认定之学说讨论

隐名股东指的是以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向公司出资,但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与之对应的记载的未实际出资的股东为名义股东,或称显名股东。学界关于是否承认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主要有3种学说。

第一,形式说,也称为否定说。该说认为股权是特殊的物权形式,应当遵循物权公示原则。隐名股东未进行股权的公示登记,缺乏认定股东资格的形式要件,确认显名股东的公司股东地位更符合商业交易外观公示的需要,便于维护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和明确对外关系[2]。该说固守了形式要件对于物权取得的必要性,但显名股东并未出资而享有完整的股东权利,其权利义务不相对等,对于实际出资人来说则有失公平。在实践中,几乎不采纳形式说。

第二,实质说,也称为肯定说,将实际出资人视为公司股东。隐名股东的产生是契约自由与私法自治原则的体现,不能因隐名股东的形式特征的阙如就轻易否定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3]。实质说倾向于保护实际出资人的利益,但忽略了有限公司兼有资合性与人合性的特点。股东权不仅包含财产权利,还包含一定的身份权利。股东依其身份权可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若径直将实际出资人认定为股东,则有可能出现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就同一公司事务做出不同的决定,导致公司管理制度的混乱,且有可能使得更多的人怠于办理股权登记,使得股权登记制度被废置。

第三,区分说。该说认为在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之间产生的纠纷应当按照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据实对股东资格作出认定;涉及隐名股东与公司或者第三人之间的纠纷,应当按照公示主义和外观主义的原则认定[4]。区分说的核心思想在于赋予显名股东一定的身份权利,而承认股东财产权归属于隐名股东。就物权归属和物权变动的效力来讲,采区分说的效果与实质说一致。现有法律规定也承认了隐名股东享有的财产权利。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六条规定:“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份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即名义股东处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份的,按照善意取得的规则处理。认为名义股东相当于无权处分人,实际上是承认了股份所有权归属于隐名股东(实际出资人)。

三、隐名股东资格之司法实践

我国司法实践中,采纳了隐名股东认定的区分说。在具体认定时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隐名股东与名义持有人签订协议,明确了出资与股权归属。该协议一般表现为代持股协议、委托协议、出资协议等。若协议中明确约定了股权的归属,则应遵循当事人之真意,此时往往比较容易认定隐名股东资格。例如,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琼民再终字第3号案中,出资公司与名义股东签订《委托协议书》,约定出资公司为该项股权的实际出资人和最终所有人,委托名义股东为名义持有人,持有该项股权。法院根据该《委托协议书》等证据确认了系争股份所有权归属于出资公司。

第二,有证据表明实际出资。有时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不存在具体约定股权归属的书面协议,但若实际出资人有证据证明其实际投入了股本金,则其提出的自己为隐名股东的主张也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如在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甘民申字第664号案中,申请人提交的由被申请人会计出具的收款收据,明确载明5万元系项目入股款。同时,被申请人提供的申请人领取分红的借款单亦明确载明申请人领取的系公司年利润分红。据此,法院认定申请人为被申请人的隐名股东。再如,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浙金民终字第87号案中,某电气公司改制募股期间,原告以现金的形式交纳15万元款项,并由该公司出纳出具收条,载明:“今收到原告购买某电气股份10万股,共计现金人民币15万元整。”原告要求将10万股份登记在其姐夫名下,电气有限公司表示同意登记。法院因此确认了原告的隐名股东资格。

第三,股权转让协议表明隐名股东的身份。双方当事人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变更股权登记,导致股权受让人有可能成为隐名股东。但需注意的是,股权转让协议效力要受到法律规范、公司章程等约束。此时是否认定隐名股东资格受限于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如在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苏中商终字第0568号案中,原告公司虽与被告公司签有股权转让协议,但该转让协议因违反《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之规定“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而无效。故原告公司的隐名股东主张不能成立。

还需注意的一点是,有的表述为股权转让的协议实际上并非包含了股权变动的效果意思。前述案例中承诺书与协议中提到给予叶某某经营股5%,我国公司法上并不存在经营股的概念。经营股是实践中公司用来奖励管理者的一种常用方式,管理者无需实际投资,在职时可通过所拥有的获赠股份现金分红。所以,承诺书与协议中的“分红条款”应认定为叶某某离职前的奖金清算。且隐名股东之所以享有股份所有权,是因为其为实际出资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突破物权公示原则的限制,保护其财产所有权。而本案中,叶某某并未出资,承诺书也非电气公司对叶某某的股份赠与协议,故不支持叶某某的隐名股东确认请求应属正确。

四、物权公示原则之例外

物权公示原则,是指法律上要求当事人必须以法定的公开的方式展现物权变动的事实,否则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和公信力[5]。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有限公司股东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公司登记机关等处。股东可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东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也就是说,就股东资格而言,工商登记并非设权性登记程序,而是宣示性登记,只具有对善意第三人的证权功能[6]。股权的登记更类似于公示对抗效力,未进行股权登记,不必然否定股东资格。这为认定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提供了法理基础。

股权性质较一般物权更为特殊。公司增资会导致股价上升,股东享有的财产权利相应增加。在前述案例中,假设承诺书为股权赠与协议,则叶某某为隐名股东。教育投资公司增资后,叶某某的财产权利将为其主张的250万元。若严格遵循物权公示原则,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的纠纷只能按照一般的债权债务纠纷处理,则叶某某只能按股权赠与时股价主张权利,也即30万。故认定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方符合公平正义之要求。

隐名股东现象的产生,有规避法律对投资领域、投资主体、投资比例等方面限制者,有不愿意公开自身经济状况者,亦有为了便于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管理者[7]。无论基于何种原因,对于缺乏公示的股权,隐名股东可能面临着用巨大的人力、物力成本来确认其归属的风险。所以,物权的登记公示是最清晰、简单的证明权利归属的方式。

参考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上海某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叶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申请案[EB/OL].http:///fulltext_form.aspx?Db=pfnl&Gid=119668361&keyword=%e5%8f%b6%e9%bb%8e%e6%98%8e&EncodingName=&Search_Mode=accurate,2016-04-05.

〔2〕郑瑞平.论隐名股东利益之法律保护[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0,(5):107.

〔3〕王成勇,陈广秀.隐名股东之资格认定若干问题探析[J].法律适用,2004,(7):61.

〔4〕戴懋,季春琳.代位持股模式下隐名股东资格的认定[J].金融管理,2006,(3):41.

〔5〕刘保玉.试论物权公示原则在物权性质界定与类别划分中的意义――兼评公示要件主义与对抗主义的立法模式选择[J].政法论丛,2007,(3):6.

股份制合同协议书第3篇

关键词: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表决权;行使方式

一、我国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表决权行使方式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国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表决权制度已基本建立起来了,但在其行使方式上还不完善,体系的完整性和适应实践需要等方面还有待补充和提高。我国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表决权行使方式存有以下几个问题。

(一)表决权信托制度问题。表决权信托,是指一个股东或数个股东根据协议将其持有股份的法律上权利,包括股份的表决权,转让给一个或多个受托人,后者为实现一定的合法目的而在协议约定或法律确定的期限内持有该股份并行使其表决权的一种信托。表决权信托的本质是利用信托的方式对表决权进行重新安排,是一种控制公司的手段。表决权信托既可以在不公开招股公司中运用,也可以在公开招股的公司中运用。当表决权与信托制度相结合时,就会产生巨大的弹性,以适应不同的人对表决权的不同的要求,体现出多种功能。

表决权信托是美国长期存在的一种现象,美国法院和成文法经历了一个从不承认到有限度地承认的过程。投票权信托一般被用于公司协议收购中,在此过程中,购买控股股东股份的买家,在收购协议中一般与出卖方(原来的控股股东)约定,在股份过户转让之前,将买卖股份的表决权委托给收购方行使;也有的外资企业,在收购国有控股公司时,为回避政策风险,或者为协调各方利益,采用了投票权信托方式。[1]我国公司法未规定投票权信托制度,但是在实践中已经存在。如2002年,在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与美国安海斯―布希公司签定的协议中约定,将此后安海斯―布希公司通过可转债等方式获得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27%股份中的20%股份的表决权,通过表决全信托的方式授予青岛市国资办行使。[2]我国公司实践要求,表决权信托制度应于公司法中予以规定。

(二)权征集制度问题。权征集是指公司及公司外的人将记载有必要事项的空白授权委托书交付于公司股东,劝说股东选任自己或者第三人其行使表决权的商事行为。也就是说,主体性权利被完全“客体化”了,成为可以为其他人“征集的对象”。这种“本末倒置”的变化,应该说,是权制度适应表决权成为股东获取公司控制权工具的需要,是处理上市公司表决权的特殊问题而发展起来的,更是权制度在商法中的新发展。我国《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第78条第3款规定:“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该款肯定了表决权征集制度。但是没有就权征集的主体范围和条件、征集程序、表决权征集过程中的信息披露及其法律责任、违反委托书使用规则的法律责任等问题作出进一步的详细规定,可操作性较差,这就会给表决权实践带来很多问题和麻烦,难以发挥该制度应有的功能和作用。

(三)表决权拘束协议问题。表决权拘束协议,就是为了获得公司控制权,股东之间或者股东与其他第三人之间就表决权的行使进行约定所签订的拘束性协议。狭义的股东表决权拘束协议,是指股东之间或者部分股东之间以某种确定的方式,就特定事项达成的股份表决契约。在我国,在外商投资的立法中对此有相关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6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实施条例》第31条规定,合资企业董事会人数组成由合营各方在合同、章程中协商确定,并由合营各方委派和撤换。[3]但这些规定在表决权拘束协议成立与生效的形式、救济方式和协议效力等方面还存有缺陷。在公司法以后修改中对表决权协议应予以明文规定。

二、我国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表决权行使方式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在制度生成路径上的认识偏差

在分析发展中国家法制改革时,波斯纳曾明确指出:“非常明显,有效的法制改革最终依赖于进行法制改革的政治意愿,而后者在很大程度上又依赖于实行经济改革的政治意愿。”所以,我国公司法的生成不得不承载某些经济整体改革的目标。因此,是否应该寻求公司法变革与经济整体变革的协调已经不是现实问题,现实问题是怎样寻求两者的协调。

1993年12月29日人大通过了《公司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国有企业公司化改革。有学者认为,政府认为国企公司化比先前推行的各种国企改革措施更为有效,国企可以通过“公司化”转变为“现代企业”――既保证国家对公司的多数股权控制,又适应市场化进程。在“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的逻辑支配下,立法者承担着用法律名义重述政策判断的使命,公司法就是在这样的逻辑支配下匆促产生的。[4]既没有考虑到公司及其制度的本质、公司制度生成的一般规律,也没有考虑到我国的公司和公司法实践,法律的制定严重脱离客观规律和我国的实际情况。这种认识把公司立法目标混同于政府改革手段,把公司法作为国企改革的一项工具。这样的公司立法不仅其初衷不能令人接受,而且其结果也自然难如人意。[5]

就法律与公司制度生成的关系,另有学者指出,公司制度是一种自生自发的扩展秩序,其形成和发展的主导性因素是商人们以营利为目的的自发行动,公司制度生成的路径是公司自治,而非法律的逻辑展开。公司制度的生成和演进体现为人类对经济生活需要的适应性反应,是人类行动的结果,而非理性设计的产物;是一种进化的成就,而非正当理性的逻辑展开。虽然现代公司的许多特点都要归功于正式法律的确认,尤其是把其成员的责任限制在他们股份的名义价值范围内的属性。即使如此,公司制度也只是法律的发现,而非法律的创造。西方的法律实践说明:公司制度发端于公司立法出现之前,法律在公司制度生成过程中的角色始终是消极被动的,法律的作用仅仅体现在对人们行动结果的不同态度。[6]

在我国现实情况下,以上两种认识都是极端的、片面的。第一种认识是太急于求成,没有考虑到公司和公司制度产生、发展的普遍规律z第二种认识是太循序渐进,循规蹈矩,没有考虑到我国跨越式发展的迫切需求。

公司制度是起源于西方国家的商事组织制度,而对公司的现代法律规范也都基本始于西方各发达国家,因此,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我国公司法的发展就是移植国外不同公司法律制度的历史。正确的移植不应该仅仅定位于公司法律规范的技术性移植,而应该定位于理念的移植。因为深层次的规范理念是决定表层技术的核心因素。在法律移植的同时还必须注重对自我创新能力的培养。创新能力的培养不仅有助于被移植法律更为贴近客观现实,顺利实现被移植法律的本土化,而且法律移植过程中所积累的创新能力还有助于移植国由学习阶段向追赶阶段的过渡。[7]正如美国学者所指出的,“然而对于未来的发展,仍然主要取决于国内法律体系触发创造性的破坏和重建过程的能力,而非取决于谁拥有最好的复制者。”[8]

(二)在公司治理命题上的应对偏差

有研究表明,中国上市公司1996年度第一大股东处于相对控股或者绝对控股状态的公司比例为74.52%。这说明,中国上市公司受大股东的强集中控制,股权结构是典型的集中股权结构类型。虽然有国有股减持等政策,但是有理由相信,在相当长的时期内,这一股权结构形态不可能得以根本改变。[9]股权结构的法律意义在于表决权分配,在于若干联合的控制股东能够产生相互的监督从而形成股东民主主义,保证公司的利益。[10]

就国际意义而言,股东大会权限弱化、董事会权限强化,已成为现代股份有限公司法的发展趋势。[11]而且作为集中股权结构下一种理想的公司机关构造法理论与实践,股份公司应该以董事会为中心构建自己的内部治理结构,彻底实现所有与经营的分离以及经营独立,但是中国《公司法》却在公司机关构造中确立了股东大会的中心地位。[12]考虑到中国高度集中的股权结构形式,这种在经营意思上以股东大会为中心的机关构造形式,必然会使公司大股东在实质上控制了公司经营,从而使董事会很难自负其责,独立经营公司事务。这种股份公司机关构造上的重大结构性失衡,导致了控制股东权滥用。股份公司是资本的结合体,属于典型的资合公司。股份公司治理采用的是资本多数治理,这一治理模式是立法者为投资人实现资本的急剧聚集和资本效率而设计的。但对公司效率的追求只有被限定在市场交易经济秩序和市民法秩序之范围内,才符合法律确立的资本多数治理的理想。如果资本多数治理的法律逻辑受到了控制股东的损害,股东会将失去其公正的控制功能。因此,法律必须就集中股权结构下资本多数治理的逻辑进行修正,这是集中股权结构下少数股东保护之于公司治理之特有命题。[13]我国股东表决权制度恰恰对少数股东权益保护不够,没有很好的应对公司治理命题。

三、完善股东表决权行使方式的建议

(一)针对我国的表决权信托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建议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完善:1、应当从立法上加以努力,在公司法中对表决权信托做出规定,认可表决权信托这种形式的存在。2、规定表决权信托合同的主要内容。表决权信托的成立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一般来说,主要内容包括:信托目的;股东、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处所;收益人或者受益人的范围;表决权的范围及状况;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方法;信托期限等事项。其重点在明确受益所有人与受托人各自的权利义务。3、采取登记公示原则。表决权信托的生效应当采取登记公示原则。表决权信托的登记与公示为表决权信托的变动提供法律基础,登记公示所提供的信息具有普遍的公信力,为股权交易提供客观、公正和安全的保障。在司法实践中,把事实上的表决权信托认定为虚假的信托,使其不能发生法律上的表决权信托的效力。

(二)针对我国的权征集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建议从以下四个方面加以完善:1、对权征集行为、主体范围、条件等做出明确规定。2、明确规定权征集过程中的信息披露及其责任。这既是权征集的核心问题,也是保护股东权益的关键所在,应当规定得详细具体。与之相对应,是对违反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特别是对有关民事责任,如损害赔偿问题、股东表决权的计算、对公司决议的影响等应作出具体规定。3、对权征集程序,如征集的备案、电子化委托、电话语音委托等方面做出规定。此外,还应对权征集中相关文件的内容与格式作出规定。4、规定违反委托书使用规则的法律责任。

(三)针对我国的表决权拘束协议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建议从以下四个方面加以完善:1、应该在立法上予以确立股东表决权拘束协议制度。股东表决权之所以可以成为拘束契约客体的效力,是因为:第一,从性质上说,表决权属于民事权利之一种。第二,表决权如何行使均可由股东依私法自治原则自由决定,只要表决权拘束契约的内容不违反强行性法律规范和公序良俗,不侵害公司、其他股东尤其是小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就不构成权利滥用,自应有效。第三,表决权拘束契约的订立目的是多种多样的,如保持公司的经营权或实现其他目标等。2、表决权拘束协议的成立与生效应该采取书面形式。表决权拘束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表决权的行使、参与协议股份的转让、协议的存在期间、争议的解决等内容。采取书面形式把当事人之间的合意用文字记录下来,在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作为证据引用,便于法官裁判。[14]但是,更为关键的是,如果法律、法规要求订立合同采取书面形式,但当事人没有采取书面形式时,该合同就成为不能强制履行之契约。此时,书面形式成了法院采取强制履行的依据和条件[15]。3、规定表决权拘束协议的救济方式。表决权拘束协议的救济有非诉讼解决机制和诉讼解决机制两种方式。非诉讼解决机制有以下几种方法:第一,协商解决。第二,通过仲裁或者由全体参加人共同委托的人来决定。第三,表决权拘束协议也可以给予参加者退出其股份的选择权。如果纠纷不能通过协商等非诉讼方式加以解决,合同一方当事人可向法院,采取诉讼解决机制,方法主要有损害赔偿。4、承认根据无效的表决权拘束协议而进行的投票所产生公司决议的效力。这是因为:第一,作为表决权行使中的履行行为的前提的所谓义务行为,存在于具有单纯的债法上的合同性质的表决权拘束协议中,不影响投票行为的效果。相反,由于无效的表决权拘束协议没有拘束力,股东可以自由地行使表决权。第二,即使不知道表决权协议无效的投票人投了票,只不过是动机错误,并不对投票行为的效力产生影响。第三,如果对投票效力进行确认,这不但对公司决议的成立与否产生不安定的影响,而且是否根据无效的协议来投票,发生于当事人内心的想法,很难举证。

参考文献:

[1]王保树主编:《商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56页。

[2]熊宇翔:“表决权信托运用的一个成功范例”,载《税收与企业》2002年4期。

[3]王义松著:《私人有限公司视野中的股东理论与实证分析》,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版,第264页。

[4]方流芳:《试解薛福成和柯比的中国公司之谜――解读1946年和1993年公司法的国企情结》,载梁治平主编:《法治在中国:制度、话语与实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14页。

[5]徐菁:《公司法的边界》,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60页。

[6]蔡立东:《公司制度生长的历史逻辑》,中国民商法律网省略,2006年11月17日。

[7]徐菁:《公司法的边界》,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83页。

[8][美]卡塔琳娜・皮斯托、约拉姆・凯南、扬・克莱因赫斯特坎普、马克・维斯特:《法律演进与移植效果――六个法律移植国家中公司法发展的经验》,汪辉敏译,载《比较》第2期,第93页。

[9]曹富国:《少数股东保护与公司治理》,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83页。

[10]甘培忠:《公司控制权的正当行使》,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02页。

[11]王保树:《现代股份有限公司法发展中的几个趋势性问题》,载《中国法学》1992年第6期。

[12]王保树:《股份公司组织机构的法的实态考察与立法课题》,载《法学研究》1998年第2期。

[13]曹富国:《少数股东保护与公司治理》,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01页。

股份制合同协议书第4篇

乙方:_______证券公司________营业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股份转让及其他相关业务,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 双方声明

第一条 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

1.甲方依法具有证券投资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限制其证券投资资格之情形。

2.甲方保证在其与乙方委托关系存续期内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均真实、有效、合法。

3.甲方保证其资金来源合法,甲方保证被确权的股份为其真实所有。

4.在签订本协议前,甲方已认真阅读《股份转让风险提示书》,充分认识到代办股份转让存在的投资风险,并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5.甲方已详细阅读并承诺遵守《试点办法》和其它代办股份转让业务相关规则。

6.甲方承诺不从事内幕交易和操纵股价等行为,违反者承担相应责任。

7.甲方接受并配合乙方对违规行为的调查和处理。

8.甲方在签订本协议前,已经详细阅读了本协议所有条款,并准确理解其含义,特别是其中有关乙方免责条款,并愿意受所有条款之约束。

甲方保证上述声明的准确性,并承诺承担因违背上述声明给自己及他人造成的损失。

第二条 乙方向甲方作如下声明:

1.乙方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具有相应的代办股份转让业务资格。

2.乙方具有相应的人员、经营场所和设备,能够为甲方进行股份转让业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3.乙方确认其向甲方提供的委托方式以双方约定方式为准。

4.乙方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并愿意受本协议所有条款的约束。

乙方保证上述声明的准确性,并承诺承担因违背上述声明给自己及他人造成的损失。

第二章 开户

第三条 甲方进行股份转让公司的股份转让,应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及有关补充通知的规定,开立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账户(以下简称“股份转让账户”)乙方审核甲方开户申请资料合格后,为投资者开立股份转让账户。

第四条 甲方委托乙方进行代办股份转让,应按照乙方要求填写开户资料,由乙方为其开设保证金账户;甲方确保其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由于甲方提供的相关资料引起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 若甲方为境内法人投资者,开设保证金账户时需要提交:

1.法人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副本)及复印件,或加盖发证机关确认章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授权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股份转让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

2.法人预留印鉴。

第六条 若甲方为境外法人投资者,开设保证金账户时需提交:境外注册商业登记书及复印件,董事证明文件(须为律师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机构授权委托书(须盖章签名)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人(董事)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股份转让账户卡。

第七条 甲方股份转让的结算资金必须存入其相应保证金账户。

第八条 甲方办理开户手续时,必须设置交易密码和资金密码,交易密码和资金密码是甲方在乙方预留的重要印鉴,甲方对此负有保密责任。甲方认为必要时可在乙方营业时间内持有效证件到乙方柜台或通过其他有效方式(如电话自助委托、自助终端委托)修改交易密码。

第三章 委托

第九条 甲方在乙方办理开户手续后,乙方应为甲方管理其账户并从事下列委托事项:

1.接受并执行甲方的有效委托;

2.保管甲方买入或存入的股份,领取甲方应有的分红派息;

3.甲方进行每次转让成交后的资金和股份的清算交割,并根据有关规定向甲方收取手续费,并代收税款和其他费用;

4.确保甲方的资金不被挪用;

5.应甲方要求,乙方提供甲方账户资金和股份数量变动情况的清单,供甲方核查;

6.双方依法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乙方提供柜台委托、电话委托、互联网委托等委托方式。甲方可选择委托方式,委托乙方股份转让,委托当日有效。

第十一条 乙方在代办股份转让业务中可以接受甲方的限价委托,但不得接受全权委托。

第十二条 委托交易采取全额保证金交易方式。甲方委托买入股份时,其账户须有足额保证金;甲方委托卖出股份时,其账户须有足额股份余额,否则乙方将拒绝该委托。

第十三条 甲方委托乙方股份转让,应遵守乙方业务规章,并提交规定的证件。

第十四条 甲方通过自助委托系统下达的委托指令,以乙方电脑数据为准;柜台委托以甲方签字确认的委托凭证为准;甲方以电话语音、传真、信函下达的委托指令,如乙方无法确认,将不作为对乙方的有效指令;甲方对其委托行为所产生的一切经济和法律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五条 甲方在办理每一笔委托后须在三个交易日内查询交易结果或打印交割清单;如有疑问,须在查询交易结果或打印交割清单当日向乙方书面质询,否则视为已被甲方确认。

第四章 资金划拨

第十六条 甲方依法享有资金存取自由,甲方可选择到乙方柜台或银证转账方式存取资金;美元资金存取仅限于银证转账方式。甲方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存取

资金,但应按照乙方的要求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七条 通过乙方柜台提取资金的,应提供取款人或授权经办人、人身份证明、股份转让账户卡、资金账户卡,并输入正确的资金密码。

第十八条 如甲方选择银证转账方式存取资金,须事前向乙方和与乙方合作的金融机构办理申请手续,经乙方和与乙方合作的金融机构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银证转账存取资金。

甲方为机构账户的,不得通过银证转账方式存取资金。

第十九条 乙方按照有关规定为甲方办理取款手续。但当甲方资金账户出现大额异常变动时,乙方有义务予以关注并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关报告。

第二十条 甲方保证金余额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每年支付一次或在甲方销户时支付,乙方按照国家税法的规定对甲方利息所得代扣代缴利息所得税。

第二十一条 当本协议第十六条所指的其他资金存取方式无法进行时,甲方应在乙方柜台办理资金存取手续。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乙方应将最新代办股份转让业务规则、制度及相关信息准确、及时地在乙方网站和营业场所进行披露。

第二十三条 乙方有义务对每个转让日的股份转让价格、转让数量等信息在乙方公司网站及营业网点予以及时披露。

第六章 变更和撤销

第二十四条 当甲方重要资料变更时,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并按乙方要求签署相关文件。

第二十五条 除非甲方有未履行交易交收义务等违约情形,甲方可随时撤销其在乙方的资金账户。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要求甲方限期纠正,甲方不能按期纠正或拒不纠正的,乙方可撤销其与甲方签订的委托协议

1.甲方向其提供的资料、证件严重失实;

2.甲方的资金来源不合法;

3.甲方有严重损害乙方合法权益,影响其正常经营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乙方若丧失代办股份转让资格,将自动撤消与甲方签订的委托协议。

第二十八条 乙方撤销其与甲方签订的委托协议,需及时通知甲方,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 甲方在收到乙方撤销委托协议通知后,应到乙方办理销户手续。在此期间,乙方不接受甲方的买入委托指令。

第七章 授权人委托

第三十条 甲方可以授权人代为办理股份转让委托及相关事项。

第三十一条 甲方授权他人代为办理前条所述事项时,应当签署有关授权委托书,并向乙方提交人的有效证件。

第三十二条 授权委托书至少应载明下列内容:人姓名及身份证明号码、授权权限、授权期限及乙方要求明示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甲方或其人通过乙方的自助委托系统办理的一切业务,均视同甲方本人委托,甲方对委托结果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十四条 人超越权限或授权期限过期,乙方有权拒绝甲方人的委托,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三十五条 甲方授权委托书的签署地应在乙方,且当事人均应到场,但经国家公证机关公证或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授权委托书除外。

甲方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应当交乙方备案。

第三十六条 甲方在授权委托有效期内变更授权事项或终止授权,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并到乙方办理有关手续。乙方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前,原授权委托书仍然有效。

第八章 免责条款

第三十七条 乙方郑重提醒甲方注意密码的保密。任何使用甲方密码进行的委托均视为有效的甲方委托。甲方自行承担由于其密码失密给其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八条 甲方如果遗失股份转让账户卡、身份证明、存折等证件,应立即向乙方及其他相关机构挂失。由于甲方未及时挂失而导致其遭受损失的,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十九条 乙方对甲方的开户资料、委托事项、交易记录等资料负有保密义务,非经法定有权机关或甲方指示,不得向第三人透露。乙方承担因其擅自泄露甲方资料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第四十条 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甲方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因乙方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停电等突发事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当发生本协议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时,乙方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甲方的损失进一步扩大。

第四十三条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各种信息及资料,仅作为投资参考,甲方应自行承担据此进行投资所产生的风险。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乙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则的规定收取佣金、代扣代缴甲方有关税费。有关费用标准如发生变动,甲方同意乙方按新的规定执行。

乙方依法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可按双方约定标准向甲方收取合理服务费用。

第四十五条 本协议书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行业规章修订,本协议书与之不相适应的内容及条款自行失效,相关内容及条款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行业规章办理。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和条款继续有效。

第四十六条 若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规定发生变更,需要修改或增补本协议,由乙方在其营业场所以公告形式通知甲方。若甲方在七个工作日内不提出异议,则公告内容即成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第四十七条 当双方出现争议时,可选择如下方式解决:

1.协商;

2.提请中国证券业协会调解;

3.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

4.其它合法方式。

第四十八条 《股份转让风险提示书》及甲方填写的开户文件均视为本协议附件,共同生效。

第四十九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署后生效。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证券公司

股份转让账户卡号: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营业部

身份证明号(或营业执照号)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份制合同协议书第5篇

甲方: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经甲乙丙各发起人友好协商,决定设立“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签订本协议书。

第一条 公司概况

1、申请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名称拟定为“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并有不同字号的备选名称若干,公司名称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为准。

2、公司住所拟设在_________市_________区_________路_________号_________楼(房)。

3、本公司的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4、责任承担:本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各股东以其所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条 公司宗旨与经营范围

本公司的经营宗旨为:_________。

本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主营_________,兼营_________。

第三条 股权结构

1、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募集的对象为法人、社会公众。

2、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占股份总额的_________%,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

3、公司股东以登记注册时的认股人为准。

4、公司全部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_元。

5、公司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公司股份以股票形式出现,股票是公司签发的有价证券。股份公司成立后拟在国内二级市场发行约_________万股,具体数额届时由股东大会决议确定。

6、公司股票采用记名方式,股东所持有的股票即为其认购股份的书面凭证。

第四条 股份类别

股份公司的股份,在股份公司成立时设定为人民币普通股,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第五条 发起人认缴数额、比例

甲方以其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_________%的股权,按有限责任公司截止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之经审计账面净资产,折合股份公司股份_________万股,占股份公司总股本的_________%;

乙方以其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_________%的股权,按有限责任公司截止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之经审计账面净资产,折合股份公司股份_________万股,占股份公司总股本的_________%;

丙方以其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_________%的股权,按有限责任公司截止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之经审计账面净资产,折合股份公司股份_________万股,占股份公司总股本的_________%。

第六条 其他出资

合同各方同意发起人_________以现物出资,出资标的为_________设备(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同意_________评估师将标的折价_________元,折合股份_________股。

第七条 缴付时间

在_________政府批准设立股份公司后_________日内,应由注册会计师对股份公司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以确认各方对股份公司的投资额及持股比例,并由股份公司向各方发给出资证明。

第八条 筹备委员会

(一)根据发起人提议,成立公司筹备委员会,筹备委员会由各发起人推举的人员组成,筹备委员会负责公司筹建期间的一切活动。筹备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实行日常工作制。

(二)筹备委员会的职责

1、负责组织起草并联系各发起人签署有关经济文件。

2、就公司设立等一应事宜负责向政府部门申报,请求批准。

3、负责开展募股工作,并保证股金之安全性。

4、全部股金认缴完毕后30天内组织召开和主持公司创立会暨第一届股东大会。

5、负责联系股东,听取股东关于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人员构成及人选意见;并负责向公司第一届股东大会提议,以公正合理地选出公司有关机构人员。

(三)筹备委员会成员不计薪酬,待公司设立成功后酌情核发若干补贴。所发生的合理开支由公司创立大会通过后由公司实报实销。发起人的报酬由各发起人协商,报公司创立大会及第一届股东大会通过。

(四)筹备委员会自合同书签订之日起正式成立。待公司创立大会暨第一届股东大会召开,选举产生董事后,筹备委员会即自行解散。

第九条 组织机构

1、股份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大会。

2、股份公司设立董事会,由_________董事组成。

3、股份公司设立监事会,由_________监事组成。

4、股份公司设经营管理机构。

第十条 发起人的权利

1、共同决定有限责任变更为股份公司的重大事项;

2、当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发生变化时,有权获得通知并发表意见;

3、当其他发起人违约或造成损失时,有权获得补偿或赔偿;

4、在股份公司依法设立后,各发起人即成为股份公司的普通股股东;

5、各方根据法律和股份公司章程的规定,享有发起人和股东应当享有的权利。

第十一条 发起人的义务

1、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股份公司设立活动,任何发起人不得以发起设立公司为名从事非法活动;

2、应及时提供为办理股份公司设立申请及登记注册所需要的全部文件、证明,为股份公司的设立提供各种服务和便利条件;

3、在股份公司依法设立后,根据法律和股份公司章程的规定,各发起人作为股份公司的普通股股东承担发起人和股东应当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4、发起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5、当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6、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应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7、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费用承担

1、在设立股份公司过程中所需各项费用由发起人共同进行预算,并详细列明开支项目。

2、实际运行中按列明项目合理使用,各发起人相互监督费用的使用情况。待股份公司成立后,列入股份公司的费用。

第十三条 财务、会计

1、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2、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

3、公司在每一营业年度的头三个月,编制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表和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4、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

5、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6、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7、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8、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9、公司应当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10、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1、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有关条款及其保证与承诺,均构成该方的违约行为,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有关规定,不愿或不能作为股份公司发起人,而致使股份公司无法设立的,均构成该方的违约行为,除应由该方承担公司变更类型的费用外,还应赔偿由此给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其他履约的发起人所造成的损失。经其他发起人同意,该违约方将其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给第三方的,可免除该责任。

第十五条 声明和保证

本发起人协议的签署各方作出如下声明和保证:

(1)发起人各方均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拥有合法的权利或授权签订本协议。

(2)发起人各方投入本公司的资金,均为各发起人所拥有的合法财产。

(3)发起人各方向本公司提交的文件、资料等均是真实、准确和有效的。

第十六条 保密

合同各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其他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其他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_________年。

第十七条 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各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其他方,征得他方同意后,各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_________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各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九条 合同的转让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各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各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其他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其他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第二十条 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各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

第二十一条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_____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各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各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各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二十二条 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各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第二十三条 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丙各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条 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自各方或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甲方、乙方、丙方各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人(签字):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人(签字):_________

股份制合同协议书第6篇

股权质押协议书范文1甲方(质押权人): 地址: 乙方(质押人): 地址:

鉴于乙方依法拥有在 公司中的

第一条 有关各方

1.甲方 是依法成立并有效存

2.乙方 是依法成立并有效存

3.标的公司 是依法经批准在工

第二条 质押内容

乙方依法拥有在标的公司中_______%的股权,乙方拟将上述股权质

第三条 质押登记

甲乙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生效后至标的公司股权登记机关办理质押

第四条 乙方兹向甲方作如下陈述、保证与约定:

1.乙方系根据中国法律适当成立和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2.乙方是标的公司 %股权的合法所有权人,并有权力、权

3.乙方未在本协议项下拟质押及(或)转让的股权上设立任何质押或其他担保;

4.乙方已采取一切必要的法人内部行动,以批准本协议下的股权质押交易及批准和授权一代表签署及交付本协议;

5.乙方保证于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前还清对甲方欠款,如到期无法偿还,则依法将质押股权转让予甲方。股权转让协议另行签订。乙方有关部门负责促使标的公司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及履行一切必需的程序以确保甲方获得本协议项下转让的股权,并成为标的公司的股东之一。

第五条 甲方兹向乙方作如下陈述、保证与约定:

1.甲方系根据中国法律适当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2.甲方已采取一切必要的公司内部行动,以批准和授权一代表签署及交付本协议。

第六条 违约及赔偿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一条款或不及时、充分地承担本协议项下其应承担的义务即构成违约行为,守约方有权以书面通知要求违约方纠正该等违约行为并采取充分、有效及及时的措施消除违约后果并赔偿守约方因违约方之违约行为而遭致的损失。

第七条 争议解决

1.如因本协议下的或有关本协议的任何争议,或对本协议的解释而产生争议,双方同意应尽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该等争议。

2.如在一方就该争议书面通知另一方后的三十天内双方仍不能满意地解决争议时,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法院裁判。

第八条 本协议的修改

本协议的修改仅可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经本协议的双方盖章及授权代表签字。

第九条 生效和文本

本协议由甲乙双方盖章并经授权代表签署。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并完成本协议第三条所述登记手续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办理质押登记使用。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股权质押协议书范文2甲方(出质人):身份证号:

住址:

电话:

乙方(质权人):

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号:

住址:

电话:

为保障本合同第一条项下债权安全受偿,甲乙双方经协商签订以下协议:

第一条 主债权概况

1. 债权人:本合同乙方

2. 债务人:本合同甲方

3. 借款本金:4. 借款期限:自

第二条 质押标的物

1. 质物是甲方在万股股份及其派生的权益。

2. 质物项下派生权益,系指质押股份份下应得的红利及其他收益。

第三条 质押担保范围

1. 本合同第一条项下的主债权;

2. 主债权产生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

第四条 质物标的物处理

在发生下列事项中一项或数项时,乙方有权依法处置质押的股份及其派生的权益:

1. 甲方在本质押合同中所作的声明和保证不真实或不履行。

2. 甲方未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期支付利息、偿还本金。

3. 甲方有其他违反质押合同或借款合同规定的事项。

第五条 甲方声明及保证

1. 甲方质押行为已经获得全部规定的批准程序。

2. 在签署本质押合同前,甲方未曾将本质押股份质押给任何其他第三者,在本质押合同有效期内,也不将本质押股份质押或转让给任何第三者。

3. 甲方将不会因偿还债务或其他原因,与任何第三者签订有损于乙方权益的任何合同或协议文件。

第六条 附 则

1. 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成立,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后生效。甲、乙双方及抵押登记机构各执一份,均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2. 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乙方住所地法院裁决。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股权质押协议书范文3甲方: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鉴于甲方与已经签订了协议。为保障该协议的履行,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将所持有股权质押给乙方。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原则,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质押内容

甲方将依法持有股权质押予乙方,作为其甲方与协议的保证。

第二条 质押登记

甲方在本协议签订生效后工作日内到工商机关办理且完成该股权的质押登记。乙方协助甲方办理股权质押登记。

第三条 甲方的陈述、保证与约定

甲方向乙方作如下陈述、保证与约定:

1.甲方系根据中国法律适当成立和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2.甲方合法拥有股权,并有权力、权利和能力将其拥有的上述股权依据本协议质押给乙方;

3.甲方未在本协议项下拟质押及(或)转让的股权上设立任何质押或其他担保;

4.甲方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法人内部行动,批准和积极履行本股权质押协议;

5.甲方保证履行协议。如到期履行协议,则依法将质押股权转让予乙方。

第四条 违约及赔偿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一条款或不及时、充分地承担本协议项下其应承担的义务即构成违约行为,守约方有权以书面通知要求违约方纠正该等违约行为并采取充分、有效的措施消除违约后果。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违约金元及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第五条 争议解决

如因本协议下的或有关本协议的任何争议,或对本协议的解释而产生争议,双方同意应尽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协商不成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相关争议。

第六条 生效和文本

本协议由甲乙双方盖章并经授权代表签署。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办理质押登记使用。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股份制合同协议书第7篇

20xx股权转让协议模板一甲方:乙方:丙方:

经各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就土地转让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地块概况

1、该地块位于 __________,土地面积为__________平方米(折__________亩)。宗地四至及界址点座标详见附件国有 土地使用证。

2、现该地块的用途为住宅、工业、综合和商业用地。

二、转让方式

1、甲方保证通过土地挂牌形式把该地块转让给乙方,并确保该地块的容积率大于等于__________,绿化率不少于__________%,土地用途为商业、住宅用地。

2、土地的转让价为__________万元/亩[包括级差地租、市政配套费、开发补偿费、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拆迁安置费、 青苗补偿费、空中或地下的管线(水、电、通讯等)迁移费和土地管理费],转让总价为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

3、乙方同意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二期向甲方支付土地价款:第一期定金,地价款的__________%,计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 ,付款时间及条件:双方签订协议书,且已办好土地挂牌手续并在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抵押登记手续办妥后__________天内支付;第二期,付清余款,计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付款时间及条件:在乙方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 取得该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后 个工作日内支付。

4、为保证前款第一期地价款的及时支付,丙方同意提供两宗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担保,抵押的土地 使用权面积为__________平方米(详见成国用()字第__________号和成国用()字第__________号),抵押担保的范围与 甲方承担的责任的范围相同。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签订后______天内到当地土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期限至 乙方取得机投镇________亩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止。

5、该项目由乙方独立运作,盈亏自负。甲方愿意帮助乙方解决有关税费返还及政策协调。项目开发结束并经审计后,项目净利润率超过_______%的,超过部分净利润乙方同意与甲方五五分成。

三、违约责任

1、甲方诚邀乙方参与其_______亩土地的公开挂牌处理事宜,并承诺创造条件让乙方取得该块土地,若乙方未能 取得该地块,甲方愿意双倍返还定金,计_______万元,甲方应在确认乙方不能取得该土块的土地使用权之日起________个工作日内支付此款。

2、乙方未能按时支付地价款,应以每日未付部分的万分之二点一作滞纳金支付给甲方。如未能按时付款超过_____个工作日,视同终止履行本协议,并有权处置已付定金。

3、甲方应对乙方承担连带责任。

四、其他

1、在挂牌出让过程中,乙方仅承担应由受让方承担的土地契税和交易费用,其他有关营业税等均由甲方承担。

2、乙方的开发建设应依法律、法规和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3、本协议未尽事宜,须经各方协商解决,并签订相应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矛盾、争议,经协商无效时,提请法院裁决。

5、本协议经各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6、本协议一式六份,三方各执两份。

甲方(盖章):

代表:

乙方(盖章):

代表:

丙方(盖章):

代表:

年月  日

20xx股权转让协议模板二转让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人; 职务:

受让方: (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人: 职务:

公司于 年 月 日在 设立,由甲方与 合资经营,注册资金为 币 万元。其中,甲方占 %股权。甲方愿意将其占 公司 %的股权转让给乙方,乙方愿意受让该部分股权,参加该公司的经营管理。甲乙双方董事会已就股权转让事宜进行审议,作出同意的决议。甲方的董事会和股东会已就股权优先认购权进行审议,一致同意放弃优先权。现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经协商一致,就转让股权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股权转让的价格及转让款的支付期限和方式:

1、甲方占有合营公司 %的股权,根据 公司合同书和章程规定,甲方应出资 币 万元,实际出资 币

万元。现甲方将其占合营公司 %的股权以 币 万元转让给乙方。

2、乙方应于本协议书生效之日起 天内按前款规定的币种和金额将股权转让款以银行转帐方式分 次(或一次)支付给甲方。乙方付清转让款后即具有 公司 的股权。

二、甲方保证对其拟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拥有完全处分权,保证该股权没有设定质押或涉及诉讼、仲裁等案件,保证股权未被查封,并免遭第三人追索,否则甲方应当承担由此引起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有关合营公司盈亏(含债权债务)的分担:

1、本协议书生效后,乙方按受让股权的比例分享合营公司的利润,分担相应的风险及亏损。

2、如因甲方在签订本协议书时,未如实告知乙方有关合营公司在股权转让前所负债务,致使乙方在成为合营公司的股东后遭受损失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

3、本合同签订之前 公司债务承担的方式和比例:

四、违约责任:

1、本协议书一经生效,双方必须自觉履行,任何一方未按协议书的规定全面履行义务,应当依照法律和本协议书的规定承担责任。

2、如乙方不能按期支付股权转让款,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逾期部分转让款的万分之 的违约金。如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低于实 际损失的,乙方必须另行予以赔偿损失。

3、如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如期办理变更登记,或者不依约及时办理移交工作,或者严重影响乙方实现订立本协议书的目的,甲方应按照乙方已经支付的转让款的万分之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因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低于实际损失的,甲方必须另予以补偿。

4、甲方承诺对自己作为公司股东或职员期间接触、知悉的有关 公司任何客户资源、商业信息、业务渠道、商业秘密等事项承担严格的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或提供给第三人,更不得用于自营业务。

五、协议书的变更或解除: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书。经协商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书的,双方应另签订变更或解除协议书,经 公证处公证(合营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须报请审批机关批准)。

六、有关费用的负担:

在本次股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如公证、评估或审计、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费用)全部由 方承担。

七、变更登记手续的办理

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由 方负责办理,并承担相关费用, 方负有协助义务。在 天之内办理完毕。

甲方应当自本合同签订之日 日内,将其所拥有的 公司的技术、业务、财务、物资等物品和资料交付乙方。

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按照下列方式解决(任选一项,且只能选择一项,在选定的一项前的方框内打“√”):申请 仲裁;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九、生效条件:

本协议书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经 公证处公证后(合营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报请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双方应于协议书生效后 日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0xx股权转让协议模板三甲方(转让方):

身份证:

乙方(受让方):

身份证:

鉴于餐馆“楼上楼下”系由 共同成立的 公司,转让方持有目标公司 100%股份。餐馆楼上楼下价值35000元大写(叁万伍仟元整)甲方有意出让其所持有的餐馆“楼上楼下”其中80%的股权;乙方为独立的法人,且愿意受让甲方股权,参与餐馆“楼上楼下”现有业务。

1、甲方同意将所持有的餐馆“楼上楼下”80 %的股权转让给乙方;

2、乙方同意受让甲方所持有的餐馆“楼上楼下”80 %的股权;

3、甲乙双方已就股权转让事宜进行审议并已作出相关决议;

4、甲乙双方均充分理解在本次股权转让过程中各自的权利义务,并均同意依法进行本次股权转让。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现签定本股权转让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协议签订地

本协议签订地为:餐馆“楼上楼下”所在

第二条:转让标的及价款

2.1 甲方将其持有的餐馆“楼上楼下”80%的股权转让给乙方;

2.2 乙方同意接受上述股权的转让;

2.3 甲乙双方确定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28000元(大写贰万捌仟元整);

2.4 甲方保证对其向乙方转让的股权享有完全的独立权益,没有设置任何质押,未涉及任何争议及诉讼。

第三条:转让款的支付

本协议生效后5日内,乙方应按本协议的规定足额支付给甲方约定的转让款;

第四条:双方的权利义务

4.1 本次转让过户手续完成后,乙方即具有餐馆“楼上楼下”80%的股份,享受相应的权益;

4.2 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按时支付股权转让价款。

4.3 甲方应对乙方办理批文、变更登记等法律程序提供必要协作与配合。

4.4 甲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将其在餐馆“楼上楼下”的拥有的股权、客户及供应商名单、技术档案,业务资料等交付给乙方。

4.5 餐馆“楼上楼下”共同购买的物品按股东股份所占的比例出资,购买的物品按每月5%的折旧率折旧。

4.6 全体合伙人推选乙方郑东沐为合伙负责人,负责人根据过半数的主导意见制定执行方案,主管执行过程中的一切事务;负责人亦可提

出经营方案,制定经营计划,交全体合伙人会议讨论通过。

4.7 甲方承诺作为公司股东及职员期间所获得的公司任何专有资讯(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状况、客户资源及业务渠道等等)承担严格的保密责任,不会以任何方式提供给任何第三方占有或使用,亦不会用于自营业务。

第五条:违约责任

5.1 本协议正式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条款的,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直接经济损失。

5.2 任何一方违约时,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第六条: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6.1 本协议的变更,必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并订立书面变更协议。如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本协议继续有效。

6.2 任何一方违约时,守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6.3 双方一致同意终止本协议的履行时,须订立书面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

第七条:协议的生效及其他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方持一份,乙方持一份。。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二)股东放弃股份优先购买权声明

1、本公司无条件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出让股份所享有的优先购买权。

2、本公司放弃股权,优先购买权的决定是无条件的和不会撤销的,并承诺在目标公司股权转让的过程中不反悔。

股份制合同协议书第8篇

甲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

乙方:(主办报价券商)

法定代表人:

住所:

丙方:(副主办报价券商)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鉴于:

一、甲方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已取得北京市人民政府出具的股份报价转让试点资格确认函;

二、乙方、丙方为已取得从事报价转让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

甲方委托乙方担任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的主办报价券商,负责推荐甲方股份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报价转让,并指导和督促甲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甲、乙双方共同委托丙方担任甲方股份报价转让的副主办报价券商,当乙方丧失报价转让业务资格时,由丙方担任甲方的主办报价券商;乙方、丙方同意接受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主办报价券商推荐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的挂牌业务规则》、《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的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规则规定,甲、乙、丙三方本着平等互利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 释义

除另有约定外,本协议中下列词语仅具有本章所赋予的含义:

(一)报价转让业务:证券公司接受投资者委托,通过报价系统为其转让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提供报价、成交确认和股份过户的服务业务;

(二)报价券商:取得报价转让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

(三)主办报价券商:推荐园区公司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报价转让,并负责指导、督促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报价券商;

(四)报价系统: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专门为报价券商提供报价和成交确认服务的技术系统;

(五)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

(六)《试点办法》:《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

(七)《推荐挂牌规则》:《主办报价券商推荐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的挂牌业务规则》;

(八)《信息披露规则》:《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的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九)园区公司: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十)高级管理人员:甲方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人员。

第二章 甲方的承诺及权利、义务

第一条 甲方基本情况:

(一)设立时间:

(二)股份发行情况:

(三)股本总额:

(四)股东人数:

(五)股权结构(以图表形式附后);

(六)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持股明细。

第二条 甲方就委托乙方担任其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的主办报价券商事项,向乙方作出如下承诺:

(一)保证遵守《试点办法》、《信息披露规则》等报价转让业务规则对园区公司的相关规定,并遵守就股份报价转让事项对政府部门作出的承诺,乙方依据《试点办法》、《信息披露规则》及其他报价转让业务规则对甲方作出的指导、督促及采取的相关措施,均构成本协议项下对甲方有约束力的合同义务。

(二)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修改公司章程,完善公司治理制度,增加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相关内容。

(三)公司如发行新股(不包括公开发行),优先向公司股东配售。

第三条 甲方就委托乙方担任其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的主办报价券商事项,享有以下权利:

(一)甲方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就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获得乙方辅导,并可就相关报价转让业务规则向乙方进行咨询。

(二)甲方有权就公司治理、财务及会计制度、信息披露等方面获得乙方业务指导。

第四条 甲方就委托乙方担任其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的主办报价券商事项,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的推荐挂牌备案工作,及时、完整地向乙方提交备案所需文件,并保证所提交文件均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二)甲方应于协会对推荐挂牌备案文件出具备案确认函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工作:

1、通知并协助股东办理股份登记、存管;

2、核对并向乙方提交股东持股明细以及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名单及持股数量;

3、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签订证券登记服务协议,将公司全部股份进行初始登记。

(三)甲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股东名册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如因工作失误造成股东股权争议或纠纷的,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四)甲方初始登记的股份,应全部托管到乙方席位。

(五)甲方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甲方拟披露信息须经由乙方在指定网站进行披露。

(七)甲方及董事会全体成员须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及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八)甲方披露信息,应经董事长或其授权董事签字确认;若有虚假陈述,董事长应承担相应责任。

(九)甲方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公司内幕信息直接或间接为本人或他人谋取利益。

(十)甲方董事会秘书负责股权管理与信息披露事务;未设董事会秘书的,应指定一名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负责股权管理与信息披露事务。

董事会秘书或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人员为甲方与乙方之间的联络人。

(十一)甲方应将董事会秘书或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人员的通讯方式(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电子信箱、传真、通信地址等)和变更情况及时告知乙方。

(十二)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指定信息披露负责人员被更换或辞职的,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

(十三)甲方应配备信息披露必需的通讯工具和计算机等办公设备,保证计算机可以连接国际互联网,对外咨询电话应保持畅通。

(十四)甲方拟披露信息须及时报送乙方,应同时以纸质文档(包括传真)和电子文档形式报送,甲方应保证电子文档与纸质文档内容一致。

(十五)甲方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年度报告。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十六)甲方披露半年度报告或季度报告的,半年度报告或季度报告应按照乙方要求编制。

半年度报告或季度报告的披露应按《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程序进行。

(十七)甲方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应了解并遵守《试点办法》、《信息披露规则》及本协议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十八)甲方全体董事、监事应按乙方要求的内容和格式签署董事、监事声明与承诺书。

如董事、监事发生变化,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告知并要求新任董事、监事签署董事、监事声明与承诺书。

(十九)董事长不能正常履行职责超过三个月的,甲方应及时将该事实告知乙方。

(二十)甲方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及财务负责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法律限制转让期间不得卖出;甲方应将新任及离职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名单及其持股数量及时告知乙方。

(二十一)甲方股东挂牌前所持股份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挂牌报价转让前,甲方应提前三十个工作日向乙方提出申请。

(二十二)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的问询、调查或核查,不得阻挠或人为制造障碍,并按乙方要求办理公告事宜。

(二十三)甲方出现下列情况时,应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告知乙方:

1、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发生或预计发生重大亏损、重大损失;

3、合并、分立、解散及破产;

4、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5、重大资产重组;

6、重大关联交易;

7、重大或有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诉讼、重大仲裁、重大担保;

8、法院裁定禁止有控制权的大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9、董事长或总经理发生变动;

10、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正常经营活动受影响;

11、因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被有关部门调查或受到行政处罚;

12、涉及增资扩股和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 乙方的承诺及权利、义务

第五条 乙方就担任甲方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的主办报价券商事项,向甲方作出如下承诺:

(一)具备报价转让业务资格,具有协会颁发的报价转让业务资格证书。

(二)具有符合《试点办法》规定的从事报价转让业务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三)勤勉尽责地履行主办报价券商职责。

第六条 乙方就担任甲方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的主办报价券商事项,享有以下权利:

(一)乙方有权依据《试点办法》的规定,终止甲方股份的挂牌报价,并报协会备案。

(二)乙方有权对甲方提出的公司挂牌前股东所持股份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报价转让的申请进行审核,并报协会备案。

(三)乙方有权依据《试点办法》、《信息披露规则》等报价转让业务规则的规定,指导和督促甲方真实、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四)乙方有权对甲方披露信息文件进行形式审查。

乙方可对甲方拟披露或已披露信息的真实性提出合理性怀疑,并对相关事项进行专项调查。

(五)甲方未能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乙方有权要求其限期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以下措施:

1、向投资者进行风险提示;

2、暂停解除其股东股份的限售登记;

3、向协会报告。

第七条 乙方就担任甲方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的主办报价券商事项,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乙方应依据《试点办法》、《推荐挂牌规则》、《信息披露规则》等报价转让业务规则的规定,勤勉尽责地履行主办报价券商职责,不得损害甲方的合法权益。

(二)乙方应依据《推荐挂牌规则》的规定,向协会推荐甲方股份挂牌报价并进行备案。

(三)对甲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辅导,使其了解《试点办法》及其他报价转让业务规则。

(四)甲方及时办理新任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及财务负责人所持公司股份的冻结手续,办理离任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及财务负责人所持已解除限售登记公司股份的解冻手续。

(五)乙方及其专职信息披露人员不得泄露尚未披露的信息,不得利用所知悉的尚未披露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六)乙方丧失报价转让业务资格时,应及时书面通知丙方,并将主办报价券商业务转移至丙方。

第四章 丙方的权利、义务

第八条 乙方丧失报价转让业务资格时,其在本协议中对甲方的权利与义务全部转移至丙方,由丙方担任甲方的主办报价券商。

第九条 丙方享有在乙方丧失报价转让业务资格时承接其主办报价券商业务的权利,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做好业务转移的准备工作;

(二)按照协会规定程序承接乙方主办报价券商业务;

(三)完成业务转移后,与甲方协商选择另一家报价券商作为甲方的副主办报价券商,签订推荐挂牌报价转让协议并报北京市人民政府和协会备案。

第五章 费用

第十条 甲方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乙方支付下列费用:

 (一)委托备案费( )元;

 (二)乙方代收的备案费()元;

 (三)乙方代收的信息披露服务费()元/年。

 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时间为()。

第十一条 甲方股份终止挂牌报价的,已经支付的相关费用不予返还。

第六章 协议的变更与解除

第十二条 丙方丧失报价转让业务资格的,甲方、乙方应协商选择另一家报价券商,约定其为甲方的副主办报价券商,重新签订推荐挂牌报价转让协议。

重新签订的推荐挂牌报价转让协议应由甲方和乙方分别向北京市人民政府和协会备案。

第十三条 本协议依据《试点办法》、《信息披露规则》等报价转让业务规则签订,如因相关规则进行修订或颁布实施新的报价转让业务规则而导致本协议相关条款内容与修订或新颁布的报价转让业务规则内容相抵触,本协议与之相抵触的有关条款自动变更,以修订或新颁布后的报价转让业务规则相关内容为准,其他条款继续有效;任何一方不得以此为由解除本协议。

第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协议自动解除:

(一)协会对推荐挂牌备案文件决定不予备案的;

(二)甲方股份终止报价转让的。

第七章 免责条款

第十五条 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任一方损失,其他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发生不可抗力时,三方均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第八章 争议解决

第十七条 本协议项下产生的任何争议,各方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一)仲裁;

(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讼。

第九章 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本协议规定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或存在未尽之事宜,甲、乙、丙三方应当重新签订协议或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十九条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二十条 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二份,报北京市人民政府、协会各一份备案,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附件:甲方股本结构表

甲方股本结构表

填表日期:年月 日 单位:股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高管股份

个人或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