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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监局重点工作计划赏析八篇

时间:2022-06-23 21:16:44

药监局重点工作计划

药监局重点工作计划第1篇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药械的监管力度,重点解决计划生育药械生产、流通、使用和广告环节中存在的违法违规和成人“性用品”市场混乱无序等突出问题,切实保障和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一)规范具有合法资格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或经营企业生产、经营计划生育药械行为,保证药械产品质量。

(二)规范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使用计划生育药械的执行行为,提高医疗和技术服务质量。

(三)查处生产、销售伪劣成人“性用品”行为,规范广告宣传,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

(四)严厉打击计划生育药械生产、流通、使用环节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取缔无证生产、经营、使用活动。

(五)营造诚信环境,增强产品和服务提供者诚信守法意识、质量责任意识,提高行业自律水平。

(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监管能力,努力构建计划生育药械和成人“性用品”监督管理机制。

二、工作内容和重点

(一)规范计划生育药械生产行为。强化对生产企业生产生育调节药物的监督,对未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组织生产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查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生产妊娠控制类医疗器械的行为,监督检查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开展计划生育药械产品包装、标签、说明书的专项检查。

(二)查处计划生育药械经营企业违法行为。严肃查处药品经营企业经营销售假冒伪劣生育调节药物的行为,以及未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经营销售的行为;严厉打击违法经营销售终止妊娠、促排卵等药品的行为;查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经营无产品注册证书、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淘汰的妊娠控制类医疗器械;查处计划生育药械经营企业出租《药品经营许可证》或允许他人挂靠经营的违法行为。

(三)查处违法计划生育药械和技术广告。严肃处理未经审批计划生育药械和技术广告的行为,查处篡改或超出批准内容对计划生育药械和技术进行虚假违法宣传的行为。

(四)查处违法使用计划生育药械和技术的行为。查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假冒伪劣计划生育药械的行为;规范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医务人员使用终止妊娠药物、促排卵药品的行为。

(五)严厉打击无证生产、经营、使用计划生育药械的行为。重点打击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擅自经营、销售计划生育药械的违法行为;打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黑诊所”及无相应行医资质的人员非法进行人工终止妊娠和使用促排卵药品的行为;重点打击伪造或冒用强制性生产认证标志的违法行为。

(六)打击无证生产、销售成人“性用品”的行为;查处生产和销售有质量问题,并对消费者人身及财产安全造成严重损害的成人“性用品”的违法行为;查处违法的成人“性用品”广告。

(七)调查研究计划生育药械和成人“性用品”市场准入、生产、经营、广告宣传、使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建立完善计划生育药械和成人“性用品”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执法体系的政策建议,为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奠定基础。

三、组织领导及部门职责

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政府办副主任和人口计生委主任任副组长,县人口计生委、公安局、卫生局、工商局、质监局、药监局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县计划生育药械市场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联络员负责日常联系工作。

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起草全县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协调推进相关工作;建立信息沟通和协调通报制度,了解各成员单位工作进展;协调并负责向县政府领导和县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汇报工作进度,向社会相关信息。

此次专项整治行动在县政府的领导下统一进行,各成员单位依法履职,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人口计生委:负责清理整顿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假冒伪劣计划生育药械的行为;规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技术服务人员使用终止妊娠、促排卵药品的行为;查处将国家免费提供的避孕药具有偿销售的行为。研究计划生育药械使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政策性建议。

(二)药监局:负责查处无《药品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和药品、医疗器械批准证明文件擅自生产计划生育药械的行为;查处无《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计划生育药械的行为;查处未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组织生产的行为;查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生产妊娠控制类医疗器械的行为,监督检查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查处药品经营企业违法经营假冒伪劣生育调节药物的行为,以及未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经营销售的行为;查处违法经营终止妊娠、促排卵等药品的行为;查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经营无产品注册证书、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淘汰的妊娠控制类医疗器械;查处计划生育药械经营企业出租《药品经营许可证》或允许他人挂靠经营的违法行为;查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假冒伪劣计划生育药械的行为。研究计划生育药械生产经营违法问题,提出完善法律法规的政策性建议。

(三)质监局:负责查处擅自生产、销售、进口应当获得而未获得强制性认证证书产品的违法行为,以及伪造或冒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违法行为。

(四)卫生局:与人口计生委配合,负责查处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黑诊所”及无相应行医资质的人员非法进行人工终止妊娠和使用促排卵药品的行为;清理整顿医疗机构使用假冒伪劣计划生育药械的行为,规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技术服务人员使用终止妊娠、促排卵药品的行为。研究医疗机构中计划生育药械使用存在的问题,提出政策性建议。

(五)工商局:与卫生局、药监局和人口计生委配合,负责查处无照生产、销售成人“性用品”的违法行为;查处虚假违法计划生育药械和技术广告;查处违法的成人“性用品”广告。

(六)公安局:与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配合,负责依法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计划生育药械等犯罪行为。对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依法予以处理。

四、时间安排

此次专项整治行动于2009年集中开展,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准备部署阶段(2009年4月)。制定印发《*县计划生育药械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各乡镇、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对本单位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进行动员和部署。

(二)自查整治阶段(2009年5月—9月)。各乡镇、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实施方案》要求认真开展自查整治工作,对全县计划生育药械、成人“性用品”的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整治。

2009年4月—9月间,各乡镇、有关部门和单位汇总当月本单位专项整治行动进展情况,并填写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进展报表(附件3)和执法监督月报表(附件4),于每月18日报送县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3909906),县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于每月20日前报送市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部门和单位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同时报送各自相应的市级主管部门。

(三)督查总结阶段(2009年10月—11月)。

2009年10月,各乡镇、有关部门和单位总结本单位自查整治情况,进一步查找不足,堵缺补漏,完善提高。分析问题存在的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于10月15日前,将本单位的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县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有关部门和单位报送各自相应的市级主管部门。

2009年9月—11月,迎接省、市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检查指导验收。

五、工作要求和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加强计划生育药械的生产、流通、使用环节的监督和管理,事关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落实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各乡镇要成立相应的组织,积极配合县级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各乡镇、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保护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大局出发,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认真履行好法定职责。根据每个阶段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将专项整治行动的具体任务和工作目标逐级分解,责任到人,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二)突出重点,严格执法。各乡镇、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围绕专项整治行动的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结合自身实际,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对重点产品、重点单位和重点区域,集中时间,集中力量,联合查处。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令限期整改;对大案要案做到案件调查清楚,依法查处到位,责任追究到人。同时,要及时向县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有关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查处结果。

(三)标本兼治,健全机制。按照整顿与规范相结合、专项行动与日常监管相结合的原则,通过专项整治行动的开展,积极探索对计划生育药械、成人“性用品”市场监管的有效工作模式和方法,实现对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监管工作的制度化、经常化和规范化,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从源头上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

药监局重点工作计划第2篇

国家海洋局

【代码】170

一、主要职责

国家海洋局是国土资源部管理的监督管理海域使用和海洋环境保护、依法维护海洋权益、组织海洋科技研究的行政机构。

国家海洋局的主要职能是:

(一)拟定我国海岸带,海岛,内海,邻海、毗邻区、大陆架、专属经济区、及其他管辖海域的海洋基本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拟定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科技规划和科技兴海战略。管理国家海洋基础数据,承担海洋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统计工作。

(二)监督管理海域(包括海岸带)使用,颁布海域使用许可证,按规定实施海域有偿使用制度、管理海底电缆和管道的铺设,承担组织海域勘界。

(三)组织拟订海洋环境保护与整治规划、标准和规范,拟订污染物排海标准和总量控制制度。按照国家标准,监督陆源污染物排入海洋,主管防止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海洋倾废、海洋工程造成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管理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和评价,监督海洋生物多样性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海洋自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核准新建、改建、扩建海岸和海洋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四)监督管理涉外海洋科学调查研究活动,依法监督涉外海洋科学调查研究活动,依法监督涉外的海洋设施建造、海底工程和其他开发活动。组织研究维护海洋权益的政策、措施、研究提出与周边国家海域划界及有归属争议岛屿的对策建议;维护公海、国际海底中属于我国的资源权益;组织履行有关的国际海洋公约、条约。组织对外合作与交流。

(五)管理“中国海监”队伍,依法实施巡航监视、监督管理,查处违法活动。

(六)组织海洋基础与综合调查、海洋重大科技攻关和高新技术研究。管理海洋观测监测、灾害预报警报、综合信息、标准计量等公益服务系统。负责海洋灾害预报警报和海洋环境预报(不含天气预报警报)。管理极地和大洋考察工作。

(七)承办国务院和国土资源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财务司)

承担局机关政务、新闻宣传、机关文电处理、对外联络、文书档案、、保卫、保密工作。管理国家海洋基础数据,承担海洋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统计工作。管理海洋事业经费、专项资金等国家财政拨给的资金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

(二)政策法规与规划司

起草我国海岸带、海岛、内海、领海与毗连区、大陆架、专属经济区及其管辖海域的海洋基本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拟订海洋功能区划、海洋开发规划、海洋环境保护与整治规划、海洋科技规划等;协助编制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规划,指导和协调地方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编制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办理有关行政复议事宜。

(三)海域管理司

草拟我国海岸带、海岛、内海、领海与毗连区、大陆架、专属经济区及其他管辖海域的海洋基本法律、法规和政策。草拟海洋功能区划、海洋开发规划,核准海域使用许可证。具体组织海域戡界,组织监视涉外的海洋科学调查研究、海洋设施、海底工程和其他开发活动。审核并监督海底电缆、管道的铺设,审核新建、改建海岸和海洋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联系“中国海监”队伍。

(四)海洋环境保护司

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和评价,组织监测监视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海洋倾废、海洋工程造成污染损害环境的情况。草拟海洋环境保护与整治规划、规范和标准。草拟污染物排海标准和总量控制制度。按照国家标准监测陆源污染物排海,监测监视海洋自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组织海洋环境观测监测、灾害预报警报。

(五)科学技术司

草拟海洋科技规划和科技兴海战略,组织海洋基础与综合调查、国家海洋重大科技攻关和高新技术研究等科学研究工作。

(六)国际合作司

组织研究维护国家海洋权益的政策和措施、研究组织履行有关国际海洋公约、条约。承办、组织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

(七)人事司

管理局机关、直属单位机构编制和人事、教育等工作。承办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办事机构设在人事司。

(八)机关党委

(九)纪律检查委员会

1.检查所在部门及所属系统的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所在部门党组(党委)及其成员和其他党员领导干部实行规定范围的监督。

2.检查所在部门党员领导干部违犯党纪的案件以及所属系统重要的违纪案件。派驻纪检组和党组纪检组根据有关规定,对所检查的案件提出处理意见;部门纪委按照党的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对所检查的案件中的党员作出处分或撤销处分的决定。

3.协助所在部门党组(党委)管好党风,加强廉政建设,纠正行业不正之风。配合有关部门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党风党纪教育。

4.指导(领导)所在部门及所属系统党的纪律检查工作。

5.受理所在部门及所属系统党员的控告和申诉。

6.完成中央纪委和所在部门党组(党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监察专员办公室

1.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

2.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

3.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4.受理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

(十一)审计办公室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审计工作的政策、法律法规,组织制订局系统审计工作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

2.拟定并组织实施局系统审计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对局系统的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实施对局属单位的财务计划、财务收支、国有资产管理使用和经济效益等的审计监督。

4.组织进行局系统内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等特定事项的专项审计调查。

5.根据委托,实施对局属单位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6.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代码】170

一、主要职责

(一)依据国家卫生、药品的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中医、中医中药结合、中西医结合以及民族医疗医药的方针、政策和发展战略;组织起草有关法律、法规并监督执行。

(二)根据各类卫生技术准则和中医药自身特点,拟定中医医疗、保健、中药、护理等有关人员的技术职务评定标准和医疗、保健、护理等人员执业资格标准并监督实施;参加制订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执业中药师资格标准。

(三)规划、指导和协调中医医疗、科研、教学机构的结构布局及其运行机制的改革;拟定各类中医医疗、保健等机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并监督执行。

(四)对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护理及临床用药等进行监督和业务指导;依据有关规定在中医行业推行医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

(五)研究和指导中西医结合工作,拟定有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监督和协调管理中西医结合的医疗、研究机构。

(六)研究和指导藏医、蒙医、维医等各民族医疗医药工作;组织各民族医疗医药的理论、医术、药物的发掘、整理、总结和提高;拟定和逐步完善相关的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监督和协调管理各民族医疗、医药机构。

(七)拟定和组织实施中医药科学研究、技术开发规划,加强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国家重大中医药科研项目,组织重大中医药科技成果的奖励、推广和保密工作。

(八)在国家教育方针指导下,组织拟定和实施中医药教育发展规划,加强中医药人才培养,注重中医药师承教育;对中医药教育质量进行监督和业务指导并在教育及实践中提高人才素质和专业水平。

(九)组织拟定中医药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倡导并监督医德医风建设,加强敬业爱岗宣传,提高中医行业人员思想道德素质和医疗保健服务质量。

(十)指导与协调中医药对外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台湾地区的学术交流、人才培养和技术合作,推进中医药科学的国际传播。

(十一)按规定权限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有关办公事务、人事管理和党群工作;联系相关中医药社会团体。

(十二)承办国务院及卫生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财务司)

1.研究提出中医行业发展战略和方针政策;

2.规划、指导和协调中医机构结构布局;

3.组织中医药重大理论或实际问题的调查研究和信息服务;

4.承办国家扶持中医专项资金的划拨;

5.联系中医药行业社会团体;

6.负责管理局直属单位财务、基建和国有资产等;

7.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政务,协调、督促机关各部门的业务工作;

8.负责会议、秘书、文电、档案、保密、等日常事务;

9.负责局机关财务、保卫、后勤等行政工作;

10.承办局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

11.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人事与政策法规司(人事司)

1.负责承办局机关公务员和局直属单位局管干部的考核、晋升、任免、调配、考试录用和奖惩工作;

2.管理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3.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劳动工资管理工作;

4.拟订与完善中医药行业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定标准;参与制订中医药行业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标准;

5.编制中医药行业立法规划、计划,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实施;

6.组织起草中医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审查修改各司、办报送局审议的部门规章草案;

7.组织开展有关卫生改革、医德医风建设等宣传工作,协调、指导中医药行业的报刊、出版工作;

9.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服务工作;

10.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医政司

1.研究并组织实施在国家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区域卫生规划、社区卫生服务、农村合作医疗、初级卫生保健规划等总体部署中中医行业应该承担的任务;

2.拟订中医医疗机构的发展规划和中医药防治重大疾病规划。组织制订和实施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护理及临床用药等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

3.研究指导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疗机构改革及医德医风建设工作;

4.监督和协调管理各类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疗机构,对其它医疗机构的中医业务进行指导;

5.监督管理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的社会办医和个人办医;

6.指导基层中医药工作;

7.研究和指导藏、蒙、维等各民族医疗、医药工作;

8.依据《执业医师法》,负责中医医师资格认定工作,拟定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护理等人员的执业标准,组织中医医师、护理人员执业注册,推行中医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

9.参加制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

10.监督管理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疗机构内部药事工作,指导开展临床药学研究,协调药品在临床应用的相关事宜;

11.监督管理按照中医理论研制的药膳及保健品;

12.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四)科技教育司

1.研究中医、中药科技教育的发展战略。拟定和组织实施全国中医、中药、中西医结合、民族医药科技教育发展的中、长期计划与总体规划;

2.组织、协调、管理国家和行业的中医药重大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开发项目;

3.规划和指导中医药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科技信息和医学实验动物等科研条件的建设;

4.负责中医、中药重大科技教育成果的奖励和推广,组织重大科技成果的鉴定;

5.指导全国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科技保密、学术交流和科技合作;

6.指导中医、中西医结合专业学位建设,高、中等中医药教育教学工作和成人中医药教育工作;

7.组织制订并负责监督中医药教育质量标准;

8.指导中医药对外教育工作;

9.指导国内外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与资格考试;

10.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五)国际合作司

1.贯彻执行国家外交和卫生工作及中医药工作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开展中医药领域有关国际合作和涉外活动的调查研究,制订有关的管理办法和规定,并监督实施;

2.拟订、组织、实施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的总体规划;宏观管理中医药行业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负责管理多边、双边中医药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

3.负责国外对传统医药政策的调查研究,并汇集有关国际交流方面的信息。负责中医药的对外宣传联络工作;

4.组织协调中医药对外技术交流与合作,并负责引进技术、智力、资金等项目;

5.负责配合各部、委执行外国政府及世界卫生组织等国际组织签定的政府协议中有关中医药合作项目的管理工作;

6.负责驻华使团、国际组织在华常驻机构、新闻机构与我局的联络、拜会的安排及办理有关外事文电;

7.负责中医药在国(境)外办医、办学及来华留学生的宏观管理工作。负责中医药国内国际专业会议及中医药跨地区、跨部门对外交流及成果转让、技术合作事宜的审批工作;

8.负责与台港澳地区的中医药合作交流工作,对在内地学习的台港澳学生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9.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对外交流与合作及人员往来的审批、协调及对驻外使领馆的联络工作。负责办理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出国人员的护照、签证;

10.负责中国传统医药国际交流中心、台港澳交流合作中心及总部设在中国的世界中医药国际组织的业务管理工作,并负责联系总部设在中国的世界中医药社团组织;

11.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六)机关党委

1.宣传和执行党的方针、路线、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支持和协助局领导完成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所担负的任务。

2.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决议,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

3.对党员进行严格管理,督促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4.对党员进行监督,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决同腐败现象做斗争。

5.做好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推进机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了解、反映群众的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

6.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7.协助党组管理机关党组织和群众组织的干部;配合干部人事部门对机关行政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对机关行政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

8.领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支持这些组织依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9.按照党组织的隶属关系,领导直属单位党的工作。

10.承办上级党组织和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国家外汇管理局

【代码】175

一、主要职责

(一).设计、推行符合国际惯例的国际收支统计体系,拟定并组织实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负责国际收支统计数据的采集,编制国际收支平衡表。

(二).分析研究外汇收支和国际收支状况,提出维护国际收支平衡的政策建议,研究人民币在资本项目下的可兑换。

(三).拟定外汇市场的管理办法,监督管理外汇市场的运作秩序,培育和发展外汇市场;分析和预测外汇市场的供需形势,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供制订汇率政策的建议和依据。

(四).制订经常项目汇兑管理办法,依法监督经常项目的汇兑行为;规范境内外外汇帐户管理。

(五).依法监督管理资本项目下的交易和外汇的汇入、汇出及兑付。

(六).按规定经营管理国家外汇储备。

(七).起草外汇行政管理规章,依法检查境内机构执行外汇管理法规的情况、处罚违法违规行为。

(八).参与有关国际金融活动。

(九).承办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综合司

组织协调国家外汇管理局机关日常工作和政务信息化管理工作;研究金融外汇方面的重大政策,提出政策建议;负责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法律事务;负责新闻、对外宣传、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外事工作;负责国家外汇管理局机关的财务工作;负责文档管理、、保密工作。

(二)国际收支司

负责国际收支、外汇收支、银行结售汇、外汇账户及相关管理项下的统计制度的设计、实施和相应报表的编制;负责对银行外汇收支业务进行监管;负责对人民币汇价执行情况进行监管,研究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提出人民币汇率政策建议;负责对银行间外汇市场运行和境内外币清算业务进行监管;负责对国际收支、外汇收支进行分析和预测。

(三)经常项目管理司

负责经常项目外汇监管;制定经常项目外汇业务监管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出口收汇核销、进口付汇核销和外汇账户进行监控及非现场检查;承办规定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办理的经常项目外汇管理业务。

(四)资本项目管理司

依法负责资本与金融项目交易的管理;负责资本与金融项目外汇收支、结售汇及账户的管理;负责资本与金融项目统计监测与预警工作;依法制定业务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五)管理检查司

拟定外汇检查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负责对各种违反国家外汇管理法规行为的检查、调查和处罚;负责组织、协调外汇管理反洗钱工作;对分支机构外汇检查工作进行部署和指导。

(六)储备管理司

根据国家外汇储备经营战略、原则,负责国家外汇储备的经营管理,及经批准受托经营中国人民银行的外汇存款准备金等。

(七)人事司(内审司)

拟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干部人事、教育培训、劳动工资、外派、内审监督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机构、编制和人员管理工作;负责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派工作;根据授权,负责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内审工作。

(八)机关党委

负责国家外汇管理局机关和在京直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

国家档案局

【代码】178

一、主要职责

(一)对全国档案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宏观管理。依据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拟定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组织、指导、检查、监督、协调中央、国家机关、军队、群众团体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档案业务工作。

(二)集中统一管理党和国家中央机关的重要档案资料,保守党和国家机密,维护档案的完整,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

(三)负责接收、征集、整理、保管党和国家中央机关的重要档案资料,推进档案工作的科学化管理和现代化建设,做好档案编研出版工作,为社会提供利用。收集散失在国外的中国档案材料以及与中国有关的档案文件和史料。

(四)制定档案工作人员队伍建设规划,组织档案专业教育和档案专业干部培训工作。负责档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工作。

(五)统一组织领导全国性档案工作外事活动和国际交流。

(六)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有关事宜。

国家文物局

【代码】180

一、主要职责

(一)研究拟定文物、博物馆事业的发展方针、政策、法规和规划,制定有关的制度、办法并监督实施。

(二)指导、协调文物的管理、保护、抢救、发掘、研究、出境、宣传等业务工作。

(三)审核、申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承担历史文化名城、世界文化遗产项目的相关审核、申报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审核或审批全国重点文物的发掘、保护、维修项目。

(四)指导大型博物馆的建设及博物馆间的协作、交流。

(五)研究处理文物保护的重大问题;对查处盗窃、破坏、走私文物的大案要案提出文物方面的专业性意见。

(六)研究制定文物流通的管理办法;审批文物出口鉴定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七)编制文物事业经费预算,审核划拨并监督各项经费使用情况。

(八)统筹规划文物、博物馆专门人才的培训;组织指导文物保护和博物馆方面的科研工作。

(九)管理和指导文物、博物馆外事工作,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承办国务院和文化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国家文物局设3个职能司(室):

(一)办公室(人事劳动司)

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局机关政务;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工作;负责文秘、、局机关事务和机关财务工作;研究提出文物、博物馆事业的发展方针、政策和法规草案;编制文物、博物馆事业中长期发展计划;开展文物、博物馆理论研究和文物保护宣传工作;管理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财务工作;管理和指导文物、博物馆系统的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编制文物、博物馆事业经费预算、全国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计划并监督实施;承办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

(二)文物保护司

研究和指导文物保护与抢救工作;拟定相关工程质量标准;审核、申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承担历史文化名城、世界文化遗产项目的相关审核、申报工作;承办审核或审批全国重点文物的发掘、保护、维修项目工作;组织、指导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工程方案的论证、设计、施工、质量监督与验收;指导重大考古项目的实施,组织考古成果的评审鉴定;承办审批文物建筑维修、设计资格和考古发掘领队资格工作;研究拟定文物流通的具体管理办法;组织开展文物鉴定工作;指导抢救、回收社会上特别珍贵的文物;承办审批特许文物的出境工作;协调与国际文物保护机构的关系;研究处理文物保护重大问题。

(三)博物馆司

研究提出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审核部级博物馆建设方案,指导大型博物馆业务工作,负责国家一级文物藏品的登记、调拨与交换的审批等工作;指导直属博物馆的业务建设;联系中国博物馆学会和有关国际组织,开展业务和学术交流;统筹规划文物、博物馆专门人才的培训;组织指导文物保护、博物馆方面的科研工作;督促、检查文物、博物馆系统的安全保卫工作;负责文物、博物馆信息网络的建设并指导运行。

(四)机关党委

负责局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办事机构设在办公室。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代码】181

一、主要职责

根据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范围,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将担负起研究起草国家认证认可、合格评定、安全质量许可、卫生注册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组织执行相关监督管理的制度、规定;研究提出并组织实施国家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工作方针政策、制度和工作规则,协调并指导全国认证认可工作;负责拟定国家实施强制性认证与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产品目录,制定并认证标志(标识)、合格评定程序和技术规则,依法监督和规范认证市场,监督管理自愿性认证、认证咨询等中介服务行为和活动,对从事认证和与认证相关的业务的各类机构包括中外合资、合作机构和外商独资机构进行资质审核和监督;管理校准、检测、检验实验室技术能力的评审和资格认定,负责中外合资、合作机构和外商独资机构等从事校准、检测、检定、检查、检验检疫和鉴定等各类实验室技术能力的资质审核;归口管理、协调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国际合作活动;建立全国认证认可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综合协调全国认证认可工作。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二)政策与法律事务部

(一)研究提出国家合格评定和认证认可工作的方针、政策的建议,负责组织全局性、综合性认证认可政策调研及有关发展研究工作。

(二)研究拟订合格评定和认证认可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负责起草和组织拟订合格评定和认证认可法律、行政法规。

(三)负责起草和组织拟订合格评定和认证认可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承担审核、报批、和清理等工作。

(四)负责组织、指导认证认可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协调专项认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认证行政执法;负责组织查处重大认证认可违法案件,负责统一受理认证认可申诉和投诉,处理有关申诉和投诉。

(五)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与认证认可有关的诉讼案件的处理工作。

(六)负责认证认可的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等工作。

(七)拟订合格评定和认证认可普法宣传和法制培训教育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八)负责协调认证认可行政许可工作,研究并组织实施认证认可行政许可配套制度;负责认证标志备案管理工作。

(九)负责指导质检系统认证认可法制建设工作。

(十)承办委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认可监管部

1.负责拟定认可制度、认证人员注册制度、管理体系认证制度、人员认证制度及其规则和工作规划、计划。

2.研究拟定对认可机构和认证人员注册机构的监督管理的规定,负责认可机构授权和监督管理工作。

3.研究拟定对认证机构、人员认证、认证咨询机构和认证培训机构资质审核制度以及从业资格审批制度、规定、程序、规划和监督管理的规定,并组织实施。

4.负责批准的认证机构、认证培训机构、认证咨询机构的统计、汇总及相关管理工作。

5.负责对认证认可行业自律组织的管理和指导;研究认证中介机构的市场运作规律和机制,指导和推动认证中介组织的改革工作。

6.承办全国认证认可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和国家认证认可专家咨询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负责部际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的建立与实施。

7.负责认证公告的组织工作。

8.组织协调服务认证制度的建立及实施工作。

9.承办委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认证监管部

1.研究拟定强制性产品认证与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建立、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2.负责起草强制性产品认证与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产品目录、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和合格评定程序。

3.负责组织确定承担强制性认证任务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并监督检查。

4.研究拟定自愿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建立、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5.负责对产品认证活动和认证结果的监督检查,负责协调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检查工作中的技术性政策问题。

6.会同有关部门对产品认证机构资质、业务范围和技术能力的审核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7.研究拟定出口商品质量许可制度的建立、规划、计划、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8.负责对产品认证工厂检查员管理制度的建立,并监督实施。

9.研究拟定强制性产品认证免办审批制度以及特殊认证模式的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10.研究提出强制性认证收费标准方案并组织实施。

11.承办委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五)注册管理部

1.研究拟定进出口食品、化妆品生产、加工、储存等企业的卫生注册登记以及陶瓷出口质量许可的工作规章、制度和工作规划、计划。

2.负责出口食品、化妆品生产、加工、储存等企业的卫生注册登记和陶瓷出口质量许可的评审、发证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相关重大问题和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3.负责统一办理向境外推荐企业注册和组织接待境外主管部门来华检查工作。

4.负责进口食品、化妆品生产、加工、储存等企业的注册评审和监督管理工作。

5.负责卫生注册评审员的管理工作。

6.负责“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及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组织推广和监督管理。

7.研究拟定食品和农产品认证规划和实施计划,管理和协调食品和农产品认证体系建设工作。负责食品和农产品认证信息统计分析工作。

8.研究拟定相关食品和农产品认证基本规范、规则,管理和协调食品和农产品认证工作。

9.组织实施食品和农产品认证专项监督检查工作。

10.承办委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实验室与检测监管部

1.统一规范和管理校准、检测、检定、检查、检验检疫、鉴定等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基本条件与技术能力评审、资质审核和资格认定工作,研究拟定相关的制度。

2.研究拟定和组织实施实验室国家认可制度和规划、计划,监督管理实验室认可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对实验室认可机构授权。

3.组织实施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校准、检测、检定、检查、检验检疫、鉴定等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的认定工作。

4.管理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能力验证工作,研究拟定相关的管理制度和规划、计划,组织实施和协调有关的能力验证活动。

5.负责部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授权和相关的后续监督工作。

6.组织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实验室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实验室的评审、计量认证、注册和资格认定以及依法授权和验收等工作;会同总局有关部门实施质检系统技术机构和实验室的规划工作。

7.管理中外合资、合作和外商独资的校准、检测、检定、检查、检验检疫和鉴定机构技术能力的资质审核工作;负责获境外认可机构认可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的备案工作。

8.管理全国检验检测资源调查和信息处理工作;研究建立检验检测资源共享的相关制度;监督管理和规范检验检测中介服务活动。

9.承办委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国际合作部

1.研究拟定合格评定和认证认可、卫生注册的国际合作的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及项目计划。

2.研究拟定参加与合格评定、认证认可相关的国际组织和区域性组织活动的工作规划和项目计划。

3.协调和审核有关合格评定和认证认可、卫生注册的协议、协定和议定书草案,组织协调对外谈判和商签协议工作。

4.负责港、澳、台的合格评定和认证认可的联络事务。

5.负责有关认证认可的技术引进工作,协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出国培训。

6.研究提出开拓合格评定和认证认可国际业务的意见建议。

7.负责承办认监委重大外事活动和国际会议;综合、协调认监委参加的国际会议和技术交流活动的有关事宜。

8.负责WTO/TBT·SPS有关合格评定和认证认可的通报和咨询工作。

9.承担ISO、IEC中国国家委员会的合格评定工作。

10.会同有关部门拟定认监委外事经费预算和使用计划并组织实施。

11.负责协调安排并监督实施机关和下属单位的年度外事计划以及国际合作工作。

12.负责外事礼宾和委领导的外事活动安排和翻译工作。

13.承办委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八)科技与标准管理部

1.研究拟定合格评定和认证认可的科技和标准化及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管理制度。

2.拟定合格评定和认证认可的科技和标准化及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准化工作发展规划和科技及标准制修订计划,并组织实施。

3.负责组织合格评定和认证认可科技项目、标准及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准制修订项目的立项、验收/审定、报批、统计及成果评比和报奖工作。

4.承办认证认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组织跟踪研究国际合格评定和认证认可相关指南、准则和标准的转化,组织参加国际相关指南、准则和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5.组织科技和标准的学术技术交流、培训和宣贯,并监督检查。

6.负责对认证认可依据用标准、规范、技术要求的管理。

7.负责科技和标准制修订项目经费使用管理。

8.承办委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代码】182

一、主要职责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英文名称是:StandardizationAdministration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简称:SAC。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是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的主管机构。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协会也设有标准化管理机构,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市、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标准化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市、县政府部门也设有标准化管理机构。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标准化工作实行业务领导。

其主要职责有:

(一).参与起草、修订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的工作;拟定和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拟定全国标准化管理规章,制定相关制度;组织实施标准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负责制定国家标准化事业发展规划;负责组织、协调和编制国家标准(含国家标准样品)的制定、修订计划。

(三).负责组织国家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负责国家标准的统一审查、批准、编号和。

(四).统一管理制定、修订国家标准的经费和标准研究、标准化专项经费。

(五).管理和指导标准化科技工作及有关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六).负责协调和管理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有关工作。

(七).协调和指导行业、地方标准化工作;负责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备案工作。

(八).代表国家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其他国际或区域性标准化组织,负责组织ISO、IEC中国国家委员会的工作;负责管理国内各部门、各地区参与国际或区域性标准化组织活动的工作;负责签定并执行标准化国际合作协议,审批和组织实施标准化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负责参与与标准化业务相关的国际活动的审核工作。

(九).管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

(十).负责国家标准的宣传、贯彻和推广工作;监督国家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

(十一).管理全国标准化信息工作。

(十二).在质检总局统一安排和协调下,做好世界贸易组织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WTO/TBT协议)执行中有关标准的通报和咨询工作。

(十三).承担质检总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内设六个职能部门:办公室、计划和信息部、国际标准部、农轻和地方部、工交部、高新技术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机关

【代码】184

一、主要职责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全国商业保险的主管部门,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保险市场。

其职责主要有:拟定有关商业保险的政策法规和行业发展规划;依法对保险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依法查处保险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培育和发展保险市场,推进保险业改革,完善保险市场体系,促进保险企业公平竞争;建立保险业风险的评价与预警系统,防范和化解保险业风险,促进保险企业稳健经营与业务的健康发展。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

(二)发展改革部

(三)财务会计部

(四)财产保险监管部

(五)人身保险监管部

(六)保险中介监管部

(七)资金运用监管部

(八)国际部

(九)法规部

(十)统计信息部

(十一)派出机构管理部

(十二)人事教育部

(十三)监察局

(十四)机关党委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代码】185

一、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务院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

(二)代表国家向部分大型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通过法定程序对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四)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五)起草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有关规章制度;依法对地方国有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六)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党委办公室)

负责协助委领导处理机关运转的日常工作;负责国资委机关文秘、会议、机要、保密、信息、档案、安全工作;负责党委会和委主任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国资委机关财务工作;负责国资委机关信息化工作;负责工作(对外可使用委办公室名义);负责联系行业协会。

(二)政策法规局

研究起草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的法律法规草案,负责有关法规和重大政策起草、拟订的协调工作;研究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中的有关法律问题,负责指导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承担委机关的法律事务。

(三)业绩考核局

拟订并组织落实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度,研究和完善授权经营制度并对授权企业进行监督,研究提出业绩合同等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目标管理的方法并组织实施;综合研究国有经济和重点企业的运行状况;根据各方面对所监管企业的评价意见,综合考核所监管企业的经营业绩;研究提出重大决策责任追究的意见和措施。

(四)统计评价局

负责国有资产的统计和所监管企业财务决算备案工作,建立国有资本金统计信息网络,根据有关规定对外统计信息;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办法,拟订考核标准;建立和完善企业绩效评价体系并负责组织实施;拟订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政策及制度、办法,组织所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资产损失核销工作。

(五)产权管理局

研究提出改革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管理制度的意见,拟订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进行预算管理,对资本收益的使用进行监督;审核所监管企业资本金变动、股权转让及发债方案;监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

(六)规划发展局

研究提出国有经济布局和战略性调整的政策建议,指导所监管企业进行结构调整;审核所监管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对所监管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履行出资人职责,必要时对投资决策进行后评估;协助所监管企业解决发展中的有关问题。

(七)企业改革局

研究提出国有企业改革的方针政策;指导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研究所监管企业合并、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资等重组方案和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组建方案,对其中需要国有股东决定的事项提出意见;研究提出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大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指导所监管企业的管理现代化和信息化工作。

(八)企业改组局(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办公室)

编制并组织实施国有企业兼并破产计划,研究提出有关债权损失核销和职工安置等方案;组织协调债转股工作;组织协调所监管企业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关闭破产、困难企业重组工作,协调解决企业改组中的重大问题。

(九)企业分配局

拟订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进行调控,研究拟订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制度和激励方式并组织实施;指导所监管企业分离办社会负担、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富余人员分流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下岗职工的安置工作。

(十)监事会工作局(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

根据《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十一)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一局

根据有关规定,承担对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的考察工作并提出任免建议;考察推荐董事、监事及独立董事人选;探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和选任方式;研究拟订向国有控股和参股公司派出国有股权代表的工作方案。

(十二)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二局

根据有关规定,承担对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的考察工作并提出任免建议;考察推荐董事、监事及独立董事人选;探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和选任方式;研究拟订向国有控股和参股公司派出国有股权代表的工作方案。

(十三)党建工作局(党委组织部)

根据有关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党的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工作。

(十四)宣传工作局(党委宣传部)

根据有关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党的思想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宣传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工作;负责对外宣传和新闻工作。

(十五)群众工作局(党委群众工作部、党委统战部)

根据有关规定,协调所监管企业的工会、青年、妇女工作,承担所监管企业共青团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维护稳定方面的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的统战工作和知识分子工作。

(十六)研究室

负责研究总结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理论和实践经验;负责调查研究所监管企业的改革发展、党的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等重大问题;负责重要文件和报告的起草工作。

(十七)外事局

负责国资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外事工作,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八)人事局

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国资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

(十九)机关服务管理局(离退休干部管理局)

负责所属离退休干部机构、机关服务中心的各项管理工作;负责国资委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财务等行政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监管所联系协会的国有资产和财务等工作。

(二十)机关党委

负责国资委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二十一)国资委纪委、监察部驻委监察局

监督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中央纪委、监察部的有关指示、决定在国资委出资企业的贯彻执行情况;指导国资委出资企业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检查、处理国资委出资企业党组织、党员和企业领导人员违纪政纪的重要案件,协助中央纪委、监察部查处其中涉及中央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的违纪案件;受理对国资委出资企业党组织和党员、企业领导人员的检举、控告;受理国资委出资企业党组织和党员、企业领导人员的申诉;负责对国资委机关、直属单位和直管协会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执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指示、决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处理上述单位和国资委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违纪政纪的重要案件;受理对上述单位和国资委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的检举、控告;受理上述单位和经国资委纪委监察局负责查处的国资委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的申诉;完成中央纪委、监察部和国资委党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中国人民外交学会

【代码】186

一、学会简介

中国人民外交学会是在已故总理倡导下于1949年12月成立的。它是新中国第一个专门从事人民外交的机构。

外交学会的宗旨是,对世界形势、国际问题以及外交政策进行研究,同世界各国的政治活动家、学者、知名人士以及有关研究机构和社会团体进行交流,以增进中国人民同各国人民之间的相互了解和友谊,推动中国同各国友好合作关系的建立与发展,为世界的和平与发展做出贡献。

中国人民外交学会同世界上一百二十多个国家的著名政治家和外交家(包括前国家元首、前政府首脑和外长、议员、政党领袖和部分未建交国家领导人),以及社会活动家和企业界名流、著名国际问题研究机构和学者等保持广泛联系,接待来访和应邀组团出访;举办名人演讲会,组织和参加各种学术报告和研讨会,对国际及地区政治、经济、文化、安全等各方面问题进行探讨和交换看法。它还定期出版和发行《外交》(英文版)。

中国人民外交学会的理事中有中国各界知名人士,包括国际活动家、高级外交官和著名国际问题学者。外交学会设一名会长及四名副会长主持会务,设一名秘书长及若干名副秘书长协助处理日常工作。

二、机构设置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承办机关日常行政事务;负责秘书事务、会议安排、办公自动化、财务管理和后勤保障等工作。

(二)研究部

研究国际政治、经济、安全形势,开展国际学术交流,组办研讨会、报告会及内部讨论会等活动,收集整理加工有关信息,并提出政策建议;撰写报告和讲稿;编辑、翻译、出版和发行《外交》(英文版);编辑、印发介绍外交学会和人民外交工作的材料。

(三)亚非拉部

负责亚洲地区、中东海湾地区、非洲地区和拉丁美洲地区的有关事务,接待来自上述地区和国家的外宾,以及组织出访;有重点、有选择地同一些国家的相应机构建立和保持固定联系,熟悉和研究主管地区国家的情况、双边关系和我方针政策,以及有关机构和重要人物的情况;通过接待和出访做工作,配合开展经济、学术交流,反映重要信息,增进相互了解与合作。

(四)欧洲部

负责西欧地区、东欧地区和中亚地区的有关事务,接待来自上述地区和国家的外宾,以及组织出访的工作;有重点、有选择地同一些国家的相应机构建立和保持固定联系,熟悉和研究主管地区国家的情况、双边关系和我方针政策,以及有关机构和重要人物的情况;通过接待和出访做工作,配合开展经济、学术交流,反映重要信息,增进互相了解与合作。

(五)美大部

负责北美地区和大洋州地区的有关事务,接待来自上述地区和国家的外宾,以及具体出访工作;有重点、有选择地同一些国家的相应机构建立和保持固定联系,熟悉和研究主管地区国家的情况、双边关系和我方针政策,以及有关情况;通过接待和出访做工作,配合开展经济、学术交流,反映重要信息,增进互相了解与合作。

(六)组织人事部

负责学会机构编制管理和干部录用、考核、任免、奖惩、调配及劳动工资等人事管理工作;负责学会退休干部的管理工作;负责机关的党群工作。

药监局重点工作计划第3篇

一、协助市局抓好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推进工作

对药品经营企业GSP实施情况调查摸底,督促企业按时提出认证申请。抓好受理、检查、审评、审查等环节衔接,保证认证工作高效运转。统筹调配检查力量,按规定程序完成认证工作。加强培训和业务指导,为企业“关、停、并、转”做好政策服务。

提高认证成效。落实检查责任制,抓好现场检查质量与工作纪律,确保认证成效,提升药品流通企业质量管理能力与水平。

2015年12月31日前,所有药品经营企业必须通过新修订药品GSP认证;自2016年1月1日起,未通过新修订药品GSP认证的企业,不得继续从事药品经营活动。

二、全面完成药品流通环节电子监管任务

1.认真组织部署,制定实施方案,明确目标要求,落实工作责任。组织开展培训。按时做好入网基础数据提供与维护,配合做好操作指南和数字证书发放。

2.加强调查摸底,做好重点帮扶,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抓好工作进度,加强督促指导,确保工作按计划有力有序、稳步推进。

3.2015年6月30日前,50%的药品经营企业加入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2015年12月31日前,全部药品经营企业加入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按规定对赋码药品核注核销和上传信息,及时处理平台预警信息。

三、认真完成药品流通环节监督检查任务

加强中小学、幼儿园药品安全监管。贯彻落实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教育厅、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小学和幼儿园卫生室药品安全管理的通知》部署,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卫生室进行自查自纠,牵头相关科室开展监督检查;检查覆盖面达到80%以上,分上、下半年各完成40%的检查任务。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大力宣传工作成效,做好数据统计和档案整理。市局将会同教育、卫生计生等部门组织开展督查工作。

完成市局布置的专项整治任务。以零售药店和个体诊所为重点对象,以购销行为和票据管理为重点内容,对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农村等监管薄弱地区药品经营和使用情况进行整治。

四、着力加强药品流通企业日常监管

严格按照市局新的事权划分,着力加强药品流通企业日常监管。

五、狠抓工作落实,加强监管队伍能力与作风建设

1.充分发挥分级管理优势,调动各方力量参与监管,保质保量完成各项目标任务。完善监管制度,抓好队伍建设,保持监管力度,夯实基层药品安全基础。加强业务指导、统筹协调、督查督促,加大目标考核和行政监督。

药监局重点工作计划第4篇

一、工作任务

2015年市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任务共1759批,其中:食品生产环节909批(含风险监测100批),食品流通环节500批,食品消费环节350批(含风险监测115批)。食品生产环节以粮食及其制品、炒货及坚果制品、糕点、食用油、茶叶、肉制品等为重点品种,食品流通环节以婴幼儿配方乳粉、豆制品、糕点、炒货、节令食品(粽子、绿豆糕、月饼)等为重点品种,食品消费环节以熟肉制品、凉拌菜、盒饭等为重点品种。保健食品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任务另行安排。

二、工作分工

市局承担风险管理的科室负责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的综合协调和方案制定,收集、汇总全市食品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问题样品或不合格样品后续处置情况及结果等相关信息,负责全市食品抽检工作考核;相关科室、直属单位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市局食品相关科室负责涉及本环节食品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计划制定及抽检工作的协调、落实,收集、汇总本环节食品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相关信息。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负责国家省市三级抽样、送样统筹工作,收集填报抽样信息和检验数据;汇总全市监督抽检结果,形成分析报告;组织问题样品或不合格样品的核查与查处;负责县区级(开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抽样业务指导、培训。各县区(开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落实本辖区食品流通消费环节抽样、送样任务。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及有关承检机构负责食品生产环节抽样,并实施相关样品收样、检验、结果报送等工作,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安排专人负责配合稽查支队做好相关抽样工作。

三、抽样检验

(一)时间安排。原则上全年均衡分配,部级、省级抽样时间拟安排于第二季度、第三季度、第四季度的首月即4月、7月、9月三个月抽样(节令性食品,如绿豆糕、粽子、月饼除外),市级抽检食品生产、流通环节分季度安排,食品消费环节分月度安排。2015年12月10日前完成全市食品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任务(附件1、2、3)。季节性生产销售的食品或存在季节性质量安全风险较高的食品在相应季节增加采样量。节令性食品应在节前1个半月开展。专项整治抽检及抽检计划调整,由市局按有关要求另行发文通知。

(二)区域分布。抽样区域应覆盖全市各县区(开发区)以及25%的乡镇和行政村。同时,突出食品生产聚集区、食品及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食品问题多发区、大型集体餐饮场所,以及农村、城乡结合部、中小学校园及周边等重点区域。生产环节抽样应对全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492家(获证共601张)至少覆盖1次。食品流通环节采样涵盖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小食杂店等不同业态。食品消费环节采样重点为学校和托幼机构食堂以及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小型餐饮、旅游景区餐饮服务单位等。抽样时,除了乳制品外,其他抽样品种应避免出现与部级、省级重复抽检。2014年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中发现的不合格或问题样品,2015年实施跟踪抽检。餐饮食品以餐饮服务单位加工自制产品为主。

(三)样品规定。采样时应严格遵照省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试行)》以及《省2015年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实施细则》规定,采样量应满足检验、复核、留样需要。抽样时,原则上1个食品生产企业在同1个获证单元内抽取1批次样品,最多抽取3个不同产品各1批次样品;对于乳制品生产企业可根据任务情况合理安排增加抽样频次。1个食品经营单位原则上最多抽取3个不同产品各1批次样品。1个餐饮服务单位只抽取1批次样品。

(四)检验单位。食品消费环节样品检验全部由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承检,流通及生产环节样品检验由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及相关机构承检(附件4)。承检单位应严格按照省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试行)》以及《省2015年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实施收样、检验、结果报送等工作。原则上应在收到样品20日内出具检验报告,节令性食品检验应在收到样品10日内出具检验报告,承检单位对其出具的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五)后处理。承检单位发现不合格样品或问题样品中含有非食用物质或其他可能存在较高风险的,应当在确认检验结果并签发检验报告后24小时之内报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局应在24小时内启动核查处置,及时开展执法检验,对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严厉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涉及重大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及时报告省局。对于其他不合格样品或问题样品,市局收到承检机构的报告后,涉及监督抽检项目的,5个工作日内组织对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企业进行核查处理;涉及风险监测项目的,按照省局《食品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问题样品核查处置流程(试行)》有关要求组织开展问题样品核查处理工作。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分别于2015年7月10日、12月10日前向市局相关科室报送《不合格产品查处情况汇总表》(附件7)。

四、工作要求

(一)各县区(开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市局食品相关科室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明确责任分工、抽样程序及信息上报时间节点,确保采样及后续处理工作有序开展。同时,各单位应以问题为导向,提高问题发现率、处置率和上报率,切实发挥抽检监测的监管实效。市局将对抽检监测工作适时督查,并纳入年度目标考核。

(二)抽检工作应严格执行省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实施细则(2015版)》,对于仅涉及风险监测项目的品种,采样过程可简化执法相关程序。食品抽样结束后,应按要求填写《样品抽检信息登记表》(附件5)分别报送至市局相关科室及检验单位(电子版以Excel表格形式报送)。餐饮消费环节每月采、送样应提前和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业务室联系,原则上必须在当月10日前完成。承检单位应严格按照抽检计划完成检验工作,并将检验报告书(合格为一式三份、不合格为一式五份)、《样品抽检信息登记表》(附件5,填写完整)、《不合格产品信息汇总表》(附件6)及结果分析报告以纸质和电子件两种方式报送至市局承担风险管理的科室。

(三)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执行部级、省级抽样任务时,应与县区(开发区)建立良好的沟通平台,及时(一般食品每月,节令食品每周)上传抽样信息(包括被抽样单位、样品名称、生产批次等信息)以供县区(开发区)食品抽样人员查询,避免同企业、同品种、同批号食品的重复抽样。各县区(开发区)根据企业生产许可证副页及实际生产的食品品种,补差补缺,负责辖区食品生产企业的全覆盖。

药监局重点工作计划第5篇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加强监管,重点解决全县计划生育药械流通、使用和广告环节中存在的违法违规和成人“性用品”市场混乱无序等突出问题,切实保障和维护群众健康权益。

(一)规范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使用计划生育药械的执业行为,提高医疗和技术服务质量。

(二)查处销售伪劣成人“性用品”行为,规范广告宣传,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

(三)严厉打击计划生育药械流通、使用环节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取缔无证经营、使用活动。

(四)营造诚信环境,增强产品和服务提供者诚信守法意识、质量责任意识,提高行业自律水平。

(五)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监管能力,努力构建计划生育药械和成人“性用品”监督管理长效机制。

二、工作内容和重点

(一)查处计划生育药械经营单位违法行为。严肃查处药品经营单位经营销售假冒伪劣生育调节药物的行为,以及未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经营销售的行为;严厉打击违法经营销售终止妊娠、促排卵等药品的行为;查处医疗器械经营单位经营无产品注册证书、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淘汰的妊娠控制类医疗器械;查处计划生育药械经营单位出租《药品经营许可证》或允许他人挂靠经营等违法行为。

(二)查处违法计划生育药械和技术广告。严肃查处未经审查批准计划生育药械和技术广告的行为,查处篡改或超出批准内容对计划生育药械和技术进行虚假违法宣传的行为。

(三)查处违法使用计划生育药械和技术的行为。查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使用假冒伪劣计划生育药械的行为;规范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医务人员使用终止妊娠药物、促排卵药品的行为。

(四)严厉打击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擅自经营、销售计划生育药械的违法行为;打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黑诊所”及无相应行医资质的人员非法进行人工终止妊娠和使用促排卵药品的行为;重点查处擅自销售和进口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强制性认证证书产品的违法行为;重点打击伪造或冒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违法行为。

(五)打击无证销售成人“性用品”的行为;查处销售有质量问题,并对消费者人身及财产安全造成严重损害的成人“性用品”的违法行为;查处违法成人“性用品”广告。

(六)调查研究计划生育药械和成人“性用品”市场准入、经营、广告宣传、使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建立完善计划生育药械和成人“性用品”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执法体系的政策建议,为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奠定基础。

三、组织领导及部门职责

全县专项整治行动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县人口计生委、县公安局、县卫生局、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参加,组成县计划生育药械市场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见附件1)(以下简称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人口计生委,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联络员负责日常专项工作联系(见附件2)。

县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起草全县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组织协调推进相关工作;建立信息沟通和协调通报制度,了解各部门工作进展;协调并负责向县政府领导、县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和市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工作进度,向社会相关信息。

各部门在县政府的领导下统一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各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一)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清理整顿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假冒伪劣计划生育药械的行为;规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技术服务人员使用终止妊娠、促排卵药品的行为;查处将国家免费供应的避孕药具有偿销售的行为。研究计划生育药械使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政策性建议。

(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无《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擅自经营计划生育药械的行为;查处药品经营单位违法经营销售假冒伪劣生育调节药物的行为,以及未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经营销售的行为;查处违法经营终止妊娠、促排卵等药品的行为;查处医疗器械经营单位经营无产品注册证书、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淘汰的妊娠控制类医疗器械;查处计划生育药械经营单位出租《药品经营许可证》或允许他人挂靠经营等违法行为;查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使用假冒伪劣计划生育药械的行为。研究计划生育药械经营违法问题,提出完善法律法规的政策性建议。

(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查处擅自销售、进口应当获得而未获得强制性认证证书产品的违法行为,以及伪造或冒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违法行为。

(四)卫生部门:由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配合,负责查处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黑诊所”及无相应行医资质的人员非法进行人工终止妊娠和使用促排卵药品的行为;清理整顿医疗机构使用假冒伪劣计划生育药械的行为,规范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使用终止妊娠药物、促排卵药品的行为。研究医疗机构中计划生育药械使用存在的问题,提出政策性建议。

(五)工商部门:由卫生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配合,负责查处无照销售成人“性用品”的违法行为;查处虚假违法的计划生育药械和技术广告,查处违法成人“性用品”广告。

(六)公安机关:由其他各相关部门配合,负责依法打击销售假劣计划生育药械等犯罪行为。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法予以处理。

四、时间安排

全县计划生育药械市场专项整治行动于2009年集中开展,分为三个阶段实施:

(一)准备部署阶段(2009年5月)。召开计划生育药械市场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会议,制定印发《*县计划生育药械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各部门按照本方案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对本部门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进行动员和部署。

(二)检查整治阶段(2009年6月-10月)。各部门按照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要求开展工作,对全县计划生育药械、成人“性用品”流通、使用等环节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全面检查和整治。

2009年5月-10月,各部门汇总当月本系统专项整治行动进展情况,并填写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进展报表(附件3)和执法监督月报表(附件4),于每月18日前报送县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将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同时报送各自相应的市级主管部门。

(三)总结阶段(2009年9月-11月)。

2009年10月20日前,各部门对专项整治行动进行全面总结,将活动总结同时报送县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自相应的市级主管部门。

五、工作要求和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加强计划生育药械的生产、流通、使用环节的监督和管理,事关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落实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各部门要从保护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大局出发,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认真履行好法定职责。根据每个阶段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将专项整治行动的具体任务和工作目标逐项分解,责任到人,抓出成效。

(二)突出重点,严格执法。各部门要围绕专项整治行动的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结合本部门实际,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对重点产品、重点单位和重点区域,集中时间,集中力量,联合查处。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令限期整改;对大案要案做到案件调查清楚,依法查处到位,责任追究到人。各部门要及时向县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有关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查处结果。

(三)标本兼治,健全机制。按照整顿和规范相结合、专项行动和日常监管相结合的原则,通过专项整治行动的开展,积极探索对计划生育药械和成人“性用品”市场监管的有效工作模式和方法,实现对经营单位、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监管工作的制度化、经常化和规范化,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从源头上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

药监局重点工作计划第6篇

根据市局X食药监人发(____)__号文件精神,结合本人实际,现就____年思想工作、廉洁自律等情况作如下汇报,请大家予以评议。

一、主要工作及成效

(一)加强队伍建设,增强科学监管能力

_、强化政治业务学习。坚持把提高干部职工的政治思想素质放在第一位,制订和落实了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计划、干部普法学习计划,坚持每月一至二次的政治理论学习,今年重点抓了《》、“八荣八耻”、《文选》、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的学习和贯彻,学习中,要求每一位党员、干部书写读书笔记全年不少于_._万字,心得体会_篇以上。在业务学习上,制订了业务学习培训计划,建立了学习培训档案,坚持每周一案的药品法律法规学习,同时,积极参加省、市、县组织的各项业务培训,促进干部队伍素质的提高,增强科学监管能力。

_、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一是建章立制。建立了行政执法责任制、错案责任追究制、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等__多项规章制度,编印了《行政处罚依据》。二是规范行为。要求在执法过程中,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平时,多次组织执法人员认真学习依法行政知识及国家局关于行政执法案件败诉过错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增强责任意识。三是加强监督。规定在行政处罚前,先由局法制人员对证据、程序、适用法律进行内审;须处罚的,由案件合议领导小组集体决定行政处罚;事后,由纪检监察人员对执法情况进行回访,已收回执法监督回访表__份,满意率在__%以上。_月,县人大行政执法检查组对我局成立以来执法情况进行了检查,认为我局的“执法规范行为达到我县行政执法的先进水平”。去年底,我局发生两起行政诉讼案,在市局的大力支持下,我局沉着应对,一审败诉后,毫不气馁,至市中院后发回重审,现当事人撤诉终结,为锤炼队伍提供了一次极好的学习机会。

_、扎实开展“九个一”活动。按照市局的统一部署,从_月份起,先后在全局开展了廉政文化建设、树立和实践科学监管两项“九个一”活动,局党组把这两项活动作为抓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做到组织领导、思想发动、工作措施、检查监督四到位。采取集中学习讨论、知识讲座、开辟教育专栏、参观警示教育图片展览、听先进事迹报告、撰写心得体会等形式,丰富活动内容,营造浓厚的活动氛围。据统计,两项“九个一”活动中,全局干部职工撰写的心得体会__篇,在市局网站上发表__篇,廉政文化建设演讲比赛获全市食药监系统二等奖,廉政文化建设“九个一”活动在全市评比中获得第一名。活动的开展,增强了干部职工廉洁从政、公正执法意识,科学监管理念得到进一步的提升。

_、抓实药品从业人员培训。为使每一个药品从业人员能适时参加药品法律法规培训,我局采取发文件、打电话、上门宣传、请药品协管员通知等措施,使今年参训人员达____人,位于全市食药监系统培训人员的首位,参训率达__._%以上。同时,对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培训形式精心安排,取得了令人满意的效果。

(二)强化综合协调,落实食品抓手作用

_、勇于创新工作平台。主动出击,利用综合监管、组织协调这一平台,创新食品综合监管工作机制。一是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定期召开全县领导小组会议,做到工作早计划、早安排。要求各乡镇政府及时调整充实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做到有分管领导和具体负责的工作人员,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二是落实食品安全区域监管责任制。县政府与各乡镇政府签订食品安全工作责任状__份,做到层层落实责任。县政府办还印发了《____年XX县食品放心工程方案》,要求各职能部门、乡镇切实抓好食品放心工程的实施。三是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机制已建立。由我局草拟,县政府发文的《XX县食品安全应急预案》、《XX县食品安全应急预案操作手册》已出台,规范了我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程序,明确了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应急中的职责,使我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走向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__月份,我局牵头组织开展了近百人参加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促进了我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救援能力的进一步提高。

_、夯实争先创优工作基础。围绕“创食品安全工作先进县”这一目标,主动协调各职能部门,分解考核量化指标,查摆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措施的落实,今年,发出食品安全情况督查通知_份,召开相关会议_次。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实行了月报表制度。食品安全监管经费列入了县财政预算,_月份已拨付经费_万元,__月份拨付食品安全监管专项经费_千元。

_、加大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牵头组织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开展了重大节日期间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保健食品专项整治,传统食品产业专项整治,学校食品安全的专项整治、农村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等一系列整治工作。据统计,今年,在各类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中,各有关部门共出动执法车辆___余次,执法人员____余人次,检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____户次,查处食品违法行为___起,货值金额__.__万元,取缔无证食品经营户___户,净化了食品市场,全县未发生一起食品安全事故。

_、食品安全宣传多样化。_月份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食品安全宣传活动。活动期间,采取县政府领导专题电视讲话、设立宣传咨询点、假劣食品鉴别、食品消费维权、公开群众投诉“绿色”通道、食品安全知识进校园、电视公益广告等形式,广泛进行食品安全宣传活动。其中,参与食品安全知识讲座听课的中、小学生达____人;制作宣传展板__块,悬挂宣传横幅__条,散发食品科普知识图册和法律法规宣传资料_万余份。县电视台对宣传月活动进行了跟综报道,形成了人人关注食品安全、人人重视食品安全的社会氛围。

(三)强化药品监管,整治规范市场秩序

_、加大药品市场监管力度。一是实行监管“片警制”。将全县涉药单位(个人)___户的监管责任,划分到两个检查组,责任落实到人,并与目标管理考核等挂钩;二是突出监管重点。针对假劣药品易发的农村重点区域、重点单位(个人)、重点品种进行“飞行检查”。三是建立快速反应机制,要求稽查人员接到报案信息后,两小时内必须赶到现场调查处理。截至__月底,受理群众举报投诉__起,做到有报必查,查必有果,件件有落实,件件有回音。

_、狠抓药品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先后开展了中药饮片、无证经营药品、药品购销渠道、一次性无菌医疗器械、“齐二药”假药、鱼腥草注射液、“欣弗”克林霉素磷酸脂葡萄糖注射液、食品冒充药品、假生物制品、假等专项整治工作。特别在查处“齐二药”假药时,全局干部职工放弃节假日休息,全力以赴,深入各药品批发企业、医院、药店、乡村卫生所进行拉网式检查,共检查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___户,查扣双黄连注射液等_个品种计____支,消除了群众用药安全隐患。截至__月_日,出动执法人员___人次,查处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案件___起,其中,假劣药品医疗器械案件__起,收缴假劣药品医疗器械__个品种批次,取缔无证经营户(摊点)_户,到位罚没款__万元,其中,与市局联合办案_._万元,全县药品市场秩序明显好转。

_、强化药品打假技术支撑。充分利用药品快检技术、监督性抽验、网上打假信息,大力查处假劣药品。截至__月底,我局快检药品品种批次__个,初筛出不合格药品__个,监督抽验药品品种__个,检验不合格品种__个,药品检验阳性率__._%。

_、加强对GMP、GSP认证后企业的跟踪检查。一是加强了对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管。配合市局对三越药业、翔云药业、县医院制剂室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的,下发了《责令整改通知书》。二是对乡镇零售药品经营企业进行GSP认证后跟踪检查,监督检查面达___%。三是开展药品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药品经营企业诚信档案,实行涉药单位不良行为记录扣分制度。加强了对特殊药品的监管。加强了对零售药店和医疗机构终止妊娠药品的监督检查。开展了合理用药、安全用药宣传活动,建立了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网络,已上报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__例。

_、开展了治理药品商业贿赂专项工作。_月份以来,我局着力在组织领导、思想发动、制定方案、狠抓结合、推动工作上下功夫。召开会议_次,发放自查自纠表__余份,与重点企业签订治贿承诺书__份,走访、督促药品生产经营企业__户,帮促企业落实整改措施,建立治贿长效机制。

(四)加强效能建设,塑造药监良好形象

_、抓好机关效能建设。继去年获县委、县政府“机关效能建设先进单位”后,进一步夯实工作基础,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扎实开展政务“阳光行动”,推行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开门纳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制订和落实整改措施,努力改善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让群众满意。今年,在县直机关效能建设暨行象测评工作中,我局获得三等奖,获得县政府表彰奖金____元。

_、党建工作再创佳绩。开展了“争先锋、促监管、树形象”的主题实践活动,做到党建工作与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两促进、两提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到实处,进行了任务分解。切实加强党支部思想、组织、作风建设,七.一前夕,机关支部被中共XX县委授予“先进基层党组织”光荣称号,这是继去年被中共县直机关工委表彰后获得的又一殊荣。

_、文明创建取得新成效。深入开展创建文明单位活动,树立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新形象。_月底,我局被县委、县政府授予县级“文明单位”称号。

_、加快基础设施建设。经多方争取,县政府批复在县行政中心划拨土地_亩给我局建食品药品检测大楼,目前,该项工程正在申请审批立项之中。

二、廉洁自律情况

一年来,我能严格遵守中共中央关于领导干部在廉洁自律方面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守省局制定的“六个不准”、“三条禁令”等规定,能严格要求自己,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艰苦朴素,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要求干部职工做到的,首先自己做到,禁止别人做的,自己坚决不做。能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自学遵守单位上和各项规章制度,团结同事、密切联系群众,作风正派。

三、存在的问题

(一)办公用房问题。我局拟在县行政中心建房,估算投资___万元以上,由于资金缺口较大,目前,尚无实质性的进展。

(二)全局干部职工思想解放还不够到位。重点工作进度还不够快,科学监管能力还不够高。

(三)药品监管仍有薄弱环节。药品分类管理制度落实还不够到位,边远乡村无证经营药品的现象仍有发生,农村药品“两网”建设基础不够扎实,还须进一步探索创新。

(四)食品安全协调有待加强。食品监管工作存在职能部门多、职责交叉的现象,如何切实履行好食品综合监督、组织协调等职责,当好政府食品安全监管的“抓手”,还须积极探索,加强协调。

下一步,我将勤奋学习,努力工作,踏踏实实办事,老老实实做人,为全面抓好我局的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确保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药监局重点工作计划第7篇

食品药品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群众的食品药品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保障公共安全和提供公共服务等方面承担的重要职责。

“十五”期间,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管体系初步建立,在保障全省食品药品质量安全,规范食品药品市场秩序,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行为,引导人民群众安全合理用药,促进食品医药产业健康快速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从根本上促进了海南省食品药品安全形势的好转。但全系统的队伍素质、基础设施、执法装备以及行政管理水平与全省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食品药品安全需求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

“十一五”时期(2006年至2010年)是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时期,也是我省食品药品监管事业发展的关键时期。根据党的十六大精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和海南省政府《海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要求,提出《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十一五”规划》。本《规划》是“十一五”期间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管事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重点规划了发展目标,主要任务以及重大建设项目。本规划对省以下各级政府食品药品监管工作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二、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海南省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战略部署,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全局,把保障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作为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强化基本建设、创新监管方式,推进依法行政,不断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最大限度地预防、减轻和消除食品药品安全危害与风险,为促进海南医药保健品产业健康快速发展,为建设小康海南、和谐海南、平安海南发挥积极作用。

三、规划目标

(一)总体目标

到2010年,全省食品药品监管机制更加完善;食品药品法规和标准体系、检验检测体系、信用体系建设较为完备;基础设施和执法装备进一步强化;监管队伍素质全面提高;依法行政能力进一步提升;全省食品药品生产经营秩序明显好转;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活动得到有效遏制,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大幅减少,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用药安全有效更有保障。

(二)分类目标

1.基本建设

(1)依据国家发改委《关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基础设施建设中西部地区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办公业务用房建设指导意见》和《省、地级药品检验机构实验室建设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完善海南口岸药检药监综合办公大楼15745㎡的装修和配套工程;建设5个(地级)药品检验分所办公业务综合楼达11160㎡;建设19个直属局办公业务楼达14383㎡。

(2)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管机构的基本执法装备达到《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执法基本装备标准》的水平,增添食品安全和药品监督执法专用车46辆,其中:省局5辆,稽查总队3辆,市县局38辆。增添药品快速检测车3辆。

(3)全省各级药品检验机构的仪器设备达到《全国药品检验机构基本仪器配置标准》的水平,其中省药品检验所添置高效液相色谱-质谱联用仪、气象色谱-质谱联用仪、热重分析仪、热差分析仪、X射线粉末衍射仪、激光散射粒度分析仪等大型精密仪器各1台;三亚、琼北、琼海、儋州、五指山等5个药检分所添置气相色谱仪、液相色谱仪、红外分光光度计、薄层扫描仪等精密仪器各1台。

2.机构队伍建设

(1)增设省、市(县)级食品安全监察专员;增设保健品化妆品监管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处。在省药检所增设药品质量保证室、生物制品检测室、医疗器械及药包材检测室、实验动物室等机构。

(2)设立省药品、保健品、医疗器械认证审评中心,具体负责药品认证、药品保健食品和医院制剂的注册审核或审评、医疗器械的注册审评等工作。设立省、市(县)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监测机构,具体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药物滥用监测以及药品、医疗器械上市后的再评价工作。

(3)进一步改善人员结构。45岁以下人员必须达到大专以上学历,新进入35周岁以下人员必须取得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专业结构上,具有食品、药学、医疗器械、法律或相关专业(公共卫生、医学、生物医学工程等)的专业人员比例不低于80%。省药检所高级技术职称人员的比例不低于30%。

3.信息化建设

(1)建立和完善1个中心、3个平台、5大应用系统,即:监管数据信息中心;硬件网络平台、安全支撑平台、应用支撑平台;行政准入管理系统、综合执法管理系统、重大事件快速反应系统、药品医疗器械检验监测系统、药监电子口岸管理系统。

(2)提升和完善6个有特色的专用信息处理子系统,即:食品药品案件处理系统、流通药品网上服务监控系统、食品安全网上协调指挥系统、药品保健品注册抽验管理系统、特殊药品监控系统以及许可证审批管理系统。

(3)争取在2010年前所有省内流通药品纳入我局的网上服务监控系统。2008年前全省药品批发企业(特别是品和一类批发企业)实现电脑终端监管,2010年底前全省二甲以上医疗机构的药房及零售药店全部实施电脑终端监管。

4.食品安全监管

(1)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长效机制得到进一步完善和有效运行,2008年初步建成食品安全一个抓手、三大体系、四条保障线的监管体系。

(2)全面深入实施食品放心工程,食品安全专项整治针对性更强,成效更高。

(3)在海口、三亚、文昌、琼海市试点的基础上,初步建立起全省食品安全信用体系框架。

(4)逐步建立全省食品安全综合分析、风险评估、信息的预警应对机制。

(5)完善全省食品安全综合监管信息网络及平台建设。2006年启动“海南省食品安全信息网站”。

5.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监管

(1)推进药物非临床研究管理规范(GLP)和药物临床试验管理规范(GCP)认证,提高药品研发的管理水平,从源头保证人民用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到2010年止,力争使我省6家医疗机构25个专业通过《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认证,获得药物临床研究试验资格。力争我省有3家药物研究机构通过国家《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的认证。

(2)严格执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并积极引导开展国际GMP认证。在药品生产企业全部达到GMP的基础上,自2006年1月1日起,所有按药品管理的体外生物诊断试剂必须在符合GMP的条件下生产,所有医疗机构制剂室严格执行《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管理规范》(GPP)。自2007年1月1日起,所有医用气体必须在符合GMP的条件下生产;自2008年1月1日起,所有中药饮片必须在符合GMP的条件下生产。引导培育5~10家药品生产企业通过欧盟和美国GMP认证,培养10名具有参与国际GMP认证水平的检查员。启动医疗器械的GMP管理。

(3)推行《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AP)。到2010年,力争有3~5家中药材种植基地通过国家GAP认证。

6.药品、医疗器械市场监管

(1)农村“两网”建设:药品监管网达100%,药品供应网达95%。确保农村药品市场进一步规范,保证农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

(2)实现国家药品分类管理目标。2006年1月1日起,全省范围内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品、放射性药品、一类、终止妊娠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疫苗、以及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的药品;必须凭处方销售注射剂、医疗用毒性药品、二类、其他按兴奋剂管理的药品、精神障碍治疗药(抗精神病、抗焦虑、抗躁狂、抗抑郁药)抗病毒药(逆转录酶抑制剂和蛋白酶抑制剂)、肿瘤治疗药、含品的复方口服溶液和曲马多制剂、未列入非处方药目录的抗菌素和激素、以及国家公布的其他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结合我省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逐步对部分需要长期使用固定药物控制和治疗的慢性疾病用药,以及急症、急救用药,在保证群众用药安全的前提下,可不凭处方销售。

(3)加强特殊药品的监管,力争2006年实现对品和第一类储存、流通的监控和第二类批发的监控;到2010年实现对品、第一类、第二类储存、流通、使用全过程的监控,最终实现特药监控“一针一片”流向的目标。

7.药物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建设

(1)成立药物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落实人员、资金、设备等。全面开展药物不良反应监测、药物滥用监测以及药品上市后的再评价等工作。

(2)建立药物不良反应监测应急机制和合理用药评价机制,完善报告制度,药物不良反应报告合格率要达到98%以上。

(3)建立医疗器械再评价和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形成全省完整的监测网。

8.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技术监督体系建设

(1)2010年,三亚、琼北、琼海、儋州、五指山等五个药检分所对国家药品标准所有收载品种的独立全项检验能力达到80%以上,全部实验室的建设均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2)省药品检验所逐步开展生物制品、医疗器械无源产品、药包材和药用辅料的检测。到2010年,省药品检验所对所有进口药品、生物制品及国家药品标准收载品种的独立全项检验能力基本达到100%。

9.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地方药品标准的制定

(1)制定出台《海南省药品管理条例》、《海南省食品安全监管条例》、《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医药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海南省药品储备管理办法》、《海南省药品储备资金管理办法》、《海南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和《海南省医疗机构制剂规范》等一批适用于本省的法规、标准和政府规章性文件。

(2)组织制定和颁布本省第一部地方药材标准。

四、主要任务

(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1.完善法规规章体系,健全行政决策机制。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按照《立法法》、《行政许可法》的要求,结合海南省的实际情况,推动制定和完善海南省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的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2.严格规范行政行为。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应当在行政决定中说明理由。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以及案卷评查制度,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全面正确实施。

3.强化对行政执法的监督。上级行政机关要建立健全经常性的监督制度,探索层级监督的新方式,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完善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制度,坚决纠正违法、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二)深化食品安全综合监督

1.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着力推进以“一个抓手、三大体系、四条保障线”为主要内容的全省食品安全保障体系的建设。“一个抓手”即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作为各级政府保障食品安全的“抓手”,建立食品安全综合监督机制、事故应急处理机制和信息监测服务平台;“三大体系”即全省食品标准体系、食品安全检测体系和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四条保障线”即由农业部门负责的初级农产品安全保障线,由质监部门负责的加工食品安全保障线,由工商部门负责的市场流通食品安全保障线,由卫生部门负责的餐饮食品安全保障线。

2.建立全省食品安全信息网。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监测系统和信息通报网络,构建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提高对食品安全风险和事故的快速反应能力;建立和规范各部门信息程序,落实责任制,保证信息的准确性、规范性和统一性;逐步形成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以便及时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对食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

3.全面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食品企业生产经营质量档案和食品安全监管信用档案,并建立相应的信用等级评价、信用信息披露、守信行为褒奖、失信行为惩戒机制,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和信用意识;抓好信用体系试点工作,并逐步向全省各地区推广;组织开展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安全保证措施、质量责任制度,树立一批信用典型,充分发挥其示范效应,引导和推进信用体系建设。

4.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以整治儿童食品和农村食品市场为重点,以农村“三网”(食品安全监管网、农村药品监督网、农村药品配送网)建设为依托,将监管重点和工作重心下移,加强农村市场监管,建立农村消费维权网络,加大对城乡结合部各类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小作坊、小食店、小餐馆、小食品的监管力度。强化对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的检查和监督。

5.整合执法资源,推进联合执法和综合执法。加快改革行政执法体制,建立健全各部门间的协同工作与联合执法机制,加强综合执法、联合执法与日常监管;整合举报资源,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积极性,形成群防群控、各方联动的高压态势。

(三)推行规范化管理,保障药品质量安全

1.巩固现有GMP认证成果,加强药品日常监管力度,继续以“巡查”和“飞行检查”等多种检查形式相结合,坚决杜绝形式主义和作假应付行为。按照国家局的统一部署,开展“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即医疗器械GMP)监督检查工作。

2.进一步完善药品注册受理审核工作机制和药品检验检测体系。建立和完善保健食品注册受理和检验试验工作平台,设立医疗器械监管机构和监测技术体系。继续改进监督抽验工作,将重点由生产企业向市场流通领域、特别是农村市场倾斜,品种上向新品种、大用量品种、质量不稳定品种、医疗机构制剂等倾斜,提高抽验的靶向性和效费比;提高药检分所的检验能力,推广快速鉴别设备。

3.继续实施《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提升我省药品研发质量和水平。逐步推动《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AP)认证工作,有效促进我省中药材产业的规范化、规模化发展。

(四)规范药品、医疗器械市场秩序

1.加强对已完成《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企业的监督检查,逐渐将工作重心从实施认证向加强认证企业日常监管转移,把认证跟踪检查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结合起来,通过依法淘汰落后企业,促进药品经营企业结构调整,提高企业整体素质和管理水平。

2.加大整顿和规范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广告的力度。依法加强药品广告审查,规范广告内容,严厉打击违法药品广告,加大对违法药品广告及进行违法宣传的企业的曝光力度,加强与工商、宣传等部门的协作,建立综合治理机制,逐步建立违法广告公告、市场退出、信用监管以及责任追究等制度,遏制虚假违法广告的蔓延。

3.全面实施农村“两网”建设。按照《关于加强农村药品监督和管理意见》要求,结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改革,坚持因地制宜,稳步推进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农村药品监督,保证农民用药安全、有效、经济和方便。完成市县以下药品监管网络建设,全面实施乡镇药品监督员制度。把药品监管网和药品信息监管网联系起来,形成一个高效快捷的监管体系。在现有16个农村药品配送体系改革试点的基础上,改善边远地区缺医少药的状况。

4.严格特殊药品的监管。建立全省特殊药品监管动态信息系统,使全省特药经营企业(品批发企业、二类批发企业、二类零售企业)、使用特殊药品的生产企业及医疗机构、戒毒机构所经营、使用的特殊药品全部上网,适时监控。

5.制定药品安全预防、应急处理预案及信息报告与制度,完善突发事件预防和控制体系建设,建立起药品市场监管的预警机制、快速反应机制、长效监管机制,提高对突发事件的处理能力,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消除药品重大突发事件的发生。

(五)加大上市后药品监管力度

1.深入推进药品分类管理制度。建立更加科学、合理的处方药与非处方药转换机制,并协调有关部门推进药品分类管理工作。严格执行药品流通领域实施药品分类管理的规定,以零售药店的分类管理为重点,加强对公众自我药疗存在的安全隐患和易造成滥用处方药的管理。

2.完善药物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报告制度,建立健全我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网络体系。加强和完善不良反应监测的组织建设工作,除建立和配套完成1个省级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和5个分中心之外,还要力争在全省县级以上药监部门均单独设立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并增加相应设备的投入;要不断加强全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网络建设,扩大网络覆盖面,提高病例报告的数量和质量;完善药品不良反应病例报告、分析、评价、确认、信息通报、控制、处理等配套制度,实现病例报告和信息反馈的双向交流。

3.建立药品和医疗器械群体不良反应事件应急机制,建立应急救援指挥组织机构和人员,明确响应程序,做到科学应对,最大限度的减少损失。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与培训,普及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知识,提高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广大群众对药品不良反应的认知程度。

4.建立药品再评价数据库和信息支持系统,开展对上市后药品、医疗器械的再评价工作。对用量大、使用人群面广、存在安全隐患或者疗效不确切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开展再评价研究。

(六)保健食品、化妆品的监管

1.按照国家的要求完成全省原有保健食品的清理、换发文号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新申报保健食品品种的注册受理工作。建立健全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的生产审批和市场准入制度,全面完成保健食品和化妆品依法核发生产经营许可证工作。

2.稳步、扎实地在保健食品生产行业推进企业良好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认证工作,使全省生产保健食品的企业(车间)全部按照GMP组织生产。鼓励、引导企业开展ISO9000系列和HACCP体系(即“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认证工作,使全省生产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的企业(车间)通过ISO9000和HACCP体系双认证的比率达到60%以上。

(七)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1.完善干部管理制度。严把干部进口关,继续坚持凡进必考、择优录用的原则,推行竞争上岗、轮岗交流、上挂下派制度,严格干部考核程序。逐步完善各种干部管理制度,实现干部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民主化。

2.实行干部的全员培训制度。采取选派国内外考察学习、专题进修、参加学习班等形式,使在职公务人员每年的法规和业务知识技能培训时间不少于48学时。完善继续教育的制度,鼓励在职人员开展各种形式的继续教育。

3.根据全省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需要,全方位引进和培训人才,使人员配备更趋合理,干部队伍素质进一步提高。

(八)以监管手段促进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1.加快促进医药产业发展立法步伐。争取在“十一五”期间,出台加快发展海南医药保健品产业发展、推进海南生态药业发展的地方法规或政府规章。

2.推进企业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企业违法违规倒扣分累积制,全面建立企业诚信档案,促进企业行业自律。

3.做好行业规划,推进海口药谷、海南省(塔岭)生态药业示范园区和海南医药保健品研发基地等项目的建设;坚持扶优扶强,做大做强海南医药产业。

五、重大项目

(一)食品药品监管信息化工程

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局系统办公自动化、药品质量监管网络、食品安全综合监管网。总投资不少于500万元。

(二)基础设施和技术装备建设

1.系统办公用房等基础设施建设“十一五”期间拟分三个阶段进行规划和组织实施,总计约需资金10071万元。第一阶段2006年完成海南口岸药检药监综合办公大楼的业务装修和配套工程,经预算约需经费3490万元;第二阶段(2006年~2008年)建设琼北、三亚、儋州、琼海、五指山药检分所的药检药监综合办公楼,建筑面积11160㎡,经预算约需经费2698万元;第三阶段(2007年~2009年)建设海口、三亚、儋州、琼海、五指山、文昌、万宁、定安、澄迈、屯昌、东方、乐东、临高、白沙、昌江、陵水、保亭、琼中、洋浦十九个直属局药监办公楼,建筑面积14383㎡,经预算约需经费3883万元。

2.全系统检验仪器、执法装备的配备,总投资6240万元。执法装备:食品安全执法专用车辆46台,省局5台,稽查总队3台,市县局38台。共需经费920万元。抽验用车13台,省局1台,省所2台,五个分所各2台。需经费260万元。计算机设备400万元,其他设备300万元。共计1880万元。另有药品检测车3辆。

(三)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建设项目,建设全省药物不良反应监测机构网络设施、办公场地、装备等。共计1500万元。

(四)重点科研项目

1.海南生态药业与中药现代化发展研究(科技部软课题研究项目)。

2.药品抽验方法科学化、效能化研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软课题研究项目)。

3.保健食品质量与卫生安全情况研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软课题研究项目)。

4.制定和颁布地方药材标准(包括陆生天然药物、海洋药物及矿物药物)。

5.海南少数民族民间习用药材的调查研究。

6.生态药业产业示范园区规划建设(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软课题研究项目)。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规划实施的责任考核制度

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首先,要将年度工作与规划相结合,确保规划实施的连续性。其次,建立推进全省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系统“十一五”规划实施的工作机制和目标责任制,逐级分解任务,细化工作要求,将规划目标纳入各级政府的工作目标责任体系,加强监督检查。

(二)加强体制机制的创新,探索有效的监管方式

抓住工作重点、转变工作方式、创新工作理念,将注重集中认证和专项整治转为强化日常监管,将以监管为主转为强化企业诚信建设和企业自律,全面推广“窗口式办公”、“一站式服务”,并建立一套综合的、动态的,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的,全方位、多层次、规范化的食品药品监管新机制、新模式,将食品药品监管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三)努力争取中央和地方财政的支持

为了保证规划中的资金能落到实处,我们必须坚持多渠道筹集资金的办法,要把各项规划所需开展的工作项目认真地进行科学的经费核算。一是积极争取国家资金的支持;二是争取省市县各级财政的投入;三是争取金融机构等社会资金的支持。

(四)加强党风政风建设,做好反腐倡廉工作

认真贯彻中央颁发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加大查办违纪案件力度和行政监察力度,探索建立符合系统实际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要以开展党员的先进性教育为契机,使党员干部树立正确的人生观的世界观,增强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

(五)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民食品药品安全意识

加大食品药品安全的宣传工作力度,加强与宣传、教育部门的合作,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组织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公众宣传活动,曝光严重违法犯罪典型案件,提高人民群众对食品药品安全的关注和参与水平,增强全社会的食品药品安全意识,营造社会普遍关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氛围。

附表1

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重点建设项目一览表

项目名称

项目主要内容

项目性质

投资金额

备注

食品药品监管信息化建设工程

全系统办公自动化、药品质量监管网络、食品安全综合监管网。

国家投资、

省财配套

总投资不少于500万元

重点科研项目不在此表列项

基础设施

建设项目

1.海南口岸药检药监综合办公大楼的业务装修和配套工程

国家投资、

省财配套

总投资3490万元

2.琼北、三亚、儋州、琼海、五指山五药检分所的药检药监综合办公楼,建筑面积11160㎡

国家投资、

省财配套

总投资2698万元

3.文昌、万宁、定安、澄迈、屯昌、东方、乐东、临高、白沙、昌江、陵水、保亭、琼中、洋浦十四个直属局药监办公楼,建筑面积14383㎡

国家投资、

省财配套

总投资3883万元

技术装备

建设项目

1.检验仪器及执法装备:食品安全执法专用车辆46台,省局5台,稽查总队3台,市县局38台。抽验用车13台,省局1台,省所2台,五个分所各2台。

国家投资、

省财配套

总投资6079万元

2.计算机设备及其他设备。

不良反应监测

体系建设项目

建设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实验室3000m2,,仪器设备等。

国家投资、

省财配套

总投资1500万元

总计

18150元

附表2

十一五期间海南口岸药检药监综合大楼配套建设项目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项目性质

投资总额(万)

动物实验楼

海南口岸药检所

业务装修和配套

350

生物制品检测室

海南口岸药检所

业务装修和配套

250

医疗器械检测室

海南口岸药检所

业务装修和配套

药品包装检测室

海南口岸药检所

业务装修和配套

药理室

海南口岸药检所

业务装修和配套

药品质量研究室

海南口岸药检所

业务装修和配套

档案、资料、图书室

海南省局、海南口岸药检所

业务装修和配套

230

会议室、接待室

海南省局、海南口岸药检所

装修和配套

180

广场、围墙、大门

海南省局、海南口岸药检所

新建

80

工程决算款

海南省局、海南口岸药检所

2400

合计

3490

附表3

十一五期间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药品检验分所

实验室改造项目一览表

单位

编制

人数

实验室改造面积(m2)

预算资金(万元)

备注

常规室

有毒害室

微生物室

洗消间

业务办公

合计

常规室

有毒

害室

微生

物室

洗消间

业务

办公

合计

琼北所

18

440

220

40

60

1400

2160

110

176

40

15

189

530

三亚所

20

440

220

40

60

1640

2400

110

176

40

15

221.4

562.4

琼海所

17

440

220

40

60

1280

2040

110

176

40

15

172.8

513.8

儋州所

20

440

220

40

60

1640

2400

110

176

40

15

221.4

562.4

五指山所

18

440

220

40

60

1400

2160

110

176

40

15

189

530

列西部

合计

93

2200

1100

200

300

7360

11160

550

880

200

75

993.6

2698.6

说明

食堂、建设用土地与所在市局共用,其费用已在市局计算。

附表4

十一五期间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西部地区直属局

办公业务用房规划建设项目一览表

单位

编制

人数

新建办公业务用房面积(M2)

预算资金(万元)

备注

办公

特殊

车库

食堂

合计

乘系数

建安

装修

土地

合计

五指山局

11

176

200

90

80

546

710

92.30

23.08

100

215.38

东方局

11

176

200

60

40

476

619

80.47

20.12

60.00

160.59

乐东局

10

160

200

60

40

460

598

77.74

19.44

60.00

157.18

白沙局

10

160

200

60

40

460

598

77.74

19.44

60.00

157.18

昌江局

11

176

200

60

40

476

619

80.47

20.12

60.00

160.59

陵水局

10

160

200

60

40

460

598

77.74

19.44

60.00

157.18

保亭局

10

160

200

60

40

460

598

77.74

19.44

60.00

157.18

琼中局

10

160

200

60

40

460

598

77.74

19.44

60.00

157.18

合计

83

1328

1600

510

360

3798

4938

641.94

160.52

520

1322.46

说明

五指山局食堂、建设用土地与所在药检分所共用,其费用在市局计算。

附表5

十一五期间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中部地区直属局

办公业务用房规划建设项目一览表

单位

编制

人数

新建办公业务用房面积(M2)

预算资金(万元)

备注

办公

特殊

车库

食堂

合计

乘系数

建安

装修

土地

合计

海口局

55

990

340

150

100

1580

1896

255.96

63.99

150

469.95

三亚局

35

630

340

120

100

1190

1428

192.78

48.20

150

390.98

琼海局

14

224

200

90

80

594

772

100.38

25.10

125

250.48

儋州局

15

240

200

90

80

610

793

103.09

25.77

125

253.86

文昌局

13

208

200

60

40

508

660

85.80

21.45

60.00

167.25

万宁局

13

208

200

60

40

508

660

85.80

21.45

60.00

167.25

定安局

10

160

200

60

40

460

598

77.74

19.44

60.00

157.18

澄迈局

11

176

200

60

40

476

619

80.47

20.12

60.00

160.59

屯昌局

10

160

200

60

40

460

598

77.74

19.44

60.00

157.18

临高局

11

176

200

60

40

476

619

80.47

20.12

60.00

160.59

洋浦局

11

198

340

90

40

668

802

108.27

27.07

90.00

225.34

合计

198

3370

2620

900

640

7530

9445

1248.50

312.15

1000

2560.65

说明

海口、三亚、琼海、儋州局食堂、建设用土地与所在药检分所共用,其费用在市局计算。

附表6

十一五期间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执法装备项目一览表

项目实施单位

食品安全执法专用车辆项目

抽验用车

计算机网络设备

其他设备

合计

省局

100

20

200

180

500

稽查总队

60

50

30

140

省药检所

40

50

30

120

市县局

760

50

30

840

药检分所

200

50

30

280

合计

920

260

400

300

1880

附表7

“十一五”期间海南口岸药检所拟改造项目一览表

项目名称

内部装修改造费用(万元)

仪器设备费用(万元)

合计(万元)

动物实验室

160

380

540

生物制品检测室

350

360

710

医疗器械检测室

80

200

280

药包材检测室

200

460

660

药理室

130

300

430

药品质量研究室

80

300

380

合计

1000

2000

3000

附表8

“十一五”期间各药检分所拟购置药品检验仪器一览表

仪器名称

单价

(万元)

数量(台)

合计

(万元)

三亚

分所

琼北

分所

琼海

分所

儋州

分所

五指山

分所

高效液相色谱仪

50

2

2

2

2

2

500

气相色谱仪

50

1

1

1

1

1

250

红外分光光度计

30

1

1

1

1

1

150

薄层扫描仪

80

1

1

1

1

1

400

合计

1300万元

附表9

“十一五”期间海南口岸药检所拟购置药品检验仪器一览表

序号

仪器名称

台数

价格(万元)

1

液相色谱-质谱联用仪

1

350

2

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

1

150

3

X-射线粉末衍射仪

1

150

4

激光散射粒度分析仪

1

60

5

气相色谱仪

3

160

6

全自动药物溶出仪

3

120

7

红外分光光度计

2

100

8

高效液相色谱仪

10

600

9

热重分析仪

1

40

10

热差分析仪

1

40

11

全自动旋光仪

1

50

12

高压高效液相色谱仪

1

80

合计

1900万元

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十一五”规划背景说明

“十五”期间是我省药品监管体制逐步建立健全和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全面启动的重要时期。五年来,通过加强监管、整顿规范,充分发挥省医药行业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有力地促进了全省医药产业的快速发展,产业结构得到优化,企业素质和药品质量大大提高,医药产业被列为海南省支柱产业之一。2001~2005年,全省医药工业年产值从18.5亿元增长到35亿元,年均增长14.2%。全省医药商业销售额从38亿元增长到65亿元,年均增长14.4%。

一、十五期间我省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的现状和主要成就

(一)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完成

2000年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成立,承担了全省药品研发、生产、流通和使用全过程监管职责。随后全面开展省以下垂直监管体制的建设,至2002年3月我省19个市县药品监督管理局及6个药品检验机构全部组建完成。2004年1月,在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基础上组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增加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职责。各市县局随之也相继更名并承担对应职责。2004年7月,省政府决定成立省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简称省食安委),统筹协调指挥全省食品安全工作。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内设省食安委办公室(简称省食安办),负责日常工作。此后,各市县和洋浦开发区参照省级模式,分别成立了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及食安办,形成了“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机制。至2004年底,我省现有的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和药品监管体系基本确立。

(二)食品综合监督的逐步推进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23号文件精神,建立健全了相应的工作制度,初步形成了“全省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多方联合行动”的工作运行机制,积极组织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组织开展了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食品安全状况调研、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对重点领域、重点环节、重点产品专项整治和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整理和综合利用工作,组织查处了一些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初步显现出了综合监管的政府抓手作用。

(三)药品管理的规范化有了很大提高

“十五”期间,大力推进GMP认证工作,到2004年7月1日起,全省实现了所有药品都在GMP条件下生产。目前,我省共有持证药品生产企业120家,其中通过GMP认证的企业有69家。同时健全药品注册受理制度,减化审核工作,共受理药品注册申报2660个品种规格,取得批准文号的化学药、中药、其他品种分别为1988个、286个、13个。在流通领域经过两次换证和GSP认证,药品批发企业从2000年的513家减少为375家,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发展到6家公司125个连锁门店,药品零售企业由2000年的2531家减少为2175家,药品经营企业的集约度和经营规模都有了显著的提高。

(四)规范整顿药品市场秩序取得显著成效

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的统一部署,切实履行药品监管职责,使我省药品生产经营的市场经济秩序有了明显改善。五年来,坚持日常监管与专项整治相结合,共立案2230起,结案2185起,涉案金额达750万元。

(五)农村两网建设深入推进

从2001年开始,加大了农村药品配送网络和药品监管网络的建设,到2005年6月底,全省共有药品配送中心16家,农村药品市场配送覆盖率达93%;全省共有219个乡镇建立了药品质量监管网络,占全省乡镇总数82.6%,共有药品协管员和信息员3096名。

(六)药品检验工作有了很大发展

充分发挥技术监督的作用,2000~2004年,全省共完成药品检验19634件,其中:监督抽检8057件,注册检验5161件,进口药品检验4100件。医疗器械和特殊管理药品的监管、药品和医疗器械不良反应监测、药品分类管理、医疗机构制剂注册与配制监管等工作均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七)基础设施建设成绩显著

五年来,全省药监系统从零起步,白手起家。初步建设完成了省级的口岸药检药监大楼的项目,药品检验人均用房面积由不足30平方米增长为100平方米;各直属局及省局直属单位配备了监督用车及药品检验、行政执法所必须的仪器设备和执法装备。

(八)队伍建设得到了加强

体制和机构确立后,我们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和“凡进必考、竞争上岗、择优录取”的原则,通过公开选拔、公务员考试录用、干部交流等途径迅速组建起了一支朝气蓬勃、精干高效的食品药品监管队伍。至2005年12月底,全系统共有公务员编制169人,实际到位150人;共有事业编制(药检、稽查)185人,实际到位148人。全系统在编人员中,药学、医学、法学等相关专业人员占62.7%,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占63.1%。

(九)精神文明建设成效明显

积极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开展在职人员的继续教育,不断提高全系统人员的思想水平和业务素质;积极强化法制建设,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行为;积极开展行政优质服务,增强服务意识,转变服务观念,改善服务手段,优化服务环境,为做好食品药品监管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

二、我省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现有的法律法规和监管工作还不相适应。食品安全的有关法律法规在内容上缺乏系统性和协调性。药品、医疗器械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健全。法律法规和操作层面的衔接尚不够完善。我省地方立法工作滞后。

(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体制还不完备。各部门执法标准不统一,检验检测网络各自分散,自成体系,没有形成覆盖整个食品链的监测体系。食品安全信息和监测数据共享体系建设落后,导致信息缺失,严重影响了综合监督和分段监管相结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运行的有效性;权威、高效的预警应急机制尚待建立、完善,安全信用体系还未形成。

(三)药品、医疗器械市场秩序还有待进一步规范。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还时有发生,部分医疗机构特别是社会医疗机构药械质量的监督管理还存在薄弱环节;部分药品GMP、GSP认证企业认证后出现反复现象,存在管理松懈、产品质量不稳定等问题。巩固GMP、GSP的长效机制不够完善;农村药品、医疗器械市场不规范的问题尤为突出。

(四)队伍建设与监管形势、任务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队伍的知识结构、专业技术能力等与监管职能还不相适应,人才资源的吸引、开发、培养、使用和管理有待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意识还没有完全融入监管工作的每一个环节中,队伍服务意识和工作作风有待进一步提高。

(五)全系统基础设施和装备条件投入严重不足。作为一个新组建的系统,整体资金装备水平不高,底子薄、基础差,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经费严重不足,缺口大;技术设备陈旧、落后,更新慢。各直属局、省药检所各分所均靠租用办公场地开展工作,装备条件也难以适应监管工作的需要。

三、我省食品药品安全面临的形势和挑战

未来五年我省食品药品监管工作迎来了难得的发展历史机遇。

(一)食品药品安全在全社会倍受关注,为开展食品药品监管工作提供了良好的氛围。党中央、国务院高度关注人民群众的饮食用药安全,把食品药品安全纳入国家“十一五”规划,并加大对食品药品监管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海南省委省政府把食品药品安全作为“十一五”期间的重要工作,为食品药品监管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政策保障。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的关注,也是推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发展的重要因素。

(二)食品领域,初级农产品加工环节的农药污染还比较严重;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多、散、乱,70%以上是家庭小作坊,很不具备生产合格食品的必要条件;食品流通秩序较混乱;乡镇中学、私立幼儿园食堂的卫生状况整体较差;农药中毒、食物中毒事件时有发生。

药监局重点工作计划第8篇

根据省局的安排,经局党组研究,年工作任务可概括为:“树立1个思想,注重2个加强,抓好3项具体工作,做到4个坚持”。

“树立1个思想”即:

--紧紧围绕药监中心工作,树立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思想。随着我区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年是思茅地区药监事业艰苦创业的时期,也是不断壮大发展的时期。全区药监机构干部要把思想统一到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上来,统一到省药监局的总体要求和部署上来,统一到“十五”期间思茅地区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三个三”的工作思路和奋斗目标上来。紧密联系思茅地区药监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开拓创新,与时俱进,把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与研究问题、推动工作结合起来,全面提高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和锐意改革创新意识。

“注重2个加强”即:

不断加强打击假劣药品工作力度,改进工作方法,实施全过程监管。

1、从规范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购销渠道入手,强化对药品流通领域的监督管理,重点整治药品经营企业的经营行为。

2、结合国家、省药监局《关于开展药品专项监督检查和清查的紧急通知》,以个体诊所、单位医务室、计生服务站(所)、乡镇卫生院为重点,认真规范医疗机构用药行为,坚决堵住假劣药品通过非法渠道进入医疗机构的途径。

3、检查、督促、落实好与药品经营单位签订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责任书》,深化“放心药店”管理制度;在严把准入关的基础上,完成个体诊所、单位医务室、乡镇卫生院(含村卫生室)药剂人员《药品管理法》及《实施条例》的培训及药品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组织完成《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年检工作。

4、认真研究农村、边远地区的药品供应情况,强化农村、边远地区药品监管力度(涵盖村级),保证网底药品质量,确保边疆地区各族人民群众用上方便及时的合格药品。

5、严格药品广告审查,重点是加强处方药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和“食字号”保健品或食品等非药品不能按药品进行广告宣传等的审查力度。

6、加强对农村集贸市场中药材的监督和管理。

7、加强安全监管工作:推进药品分类管理,做好药品生产企业GMP、药经营企业GSP等改造、认证工作的指导和服务;加强对药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管工作;严格医院制剂的管理,做好制剂品种的整顿;加强对特殊药品的监督管理,重点放在经营和使用单位;完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制度。

8、加强医疗器械监管工作,用管理药品的方法管理医疗器械。

9、继续抓好药品检验工作,地区药检所要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提高药品技术监督水平,力争省局将其列为地州级中心所建设,顺利通过剂量认证复查验收;全面完成省局下达的药品抽验计划。

10、认真总结、摸索药品监督管理的新经验、新方法。

--加强干部学习教育培训力度,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业务水平。地县药监机构要按照省局的要求,适应新形势的需要,牢固树立人力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加强学习教育培训工作,认真研究制定培训教育计划,突出重点,拓宽领域,以执法人员为重点,以《药品管理法》及《实施条例》为主要内容,在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实效性上下功夫,既重视在职学习,又要有计划、分层次、分期分批进行培训,不断提高教育培训工作效益。

“抓好3项具体工作”即:

--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重点加强收支管理,量入为出,注重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规范财务工作。

--抓好全区药品监督管理信息化、网络化建设和信息统计工作;做好宣传报道,特别是要面向全社会广泛深入地开展丰富多彩的《药品管理法》及《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普法宣传活动,动员社会力量参与药品监督管理工作,逐步营造一个全社会的监督管理网络。

--紧紧围绕药品监督管理中心工作,抓好基层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材料,了解基层工作情况,总结经验,找准做好我区药监工作的切入点。

“做到4个坚持”即:

--坚持不懈地推进药监体制改革,在认真做好干部人事信息统计上报、工资套改、档案移交、职称评定、清产核资等工作的同时,努力做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各项工作。

--坚持“以监督为中心,监、帮、促相结合”的工作方针。结合思茅生物药业发展潜力大等实际,在生物药业的开发与利用方面,支持地方政府做好调研、论证等工作,为思茅地区医药经济发展献计、献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