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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工申请报告赏析八篇

时间:2023-03-06 15:59:38

复工申请报告

复工申请报告第1篇

文章编号:1003-1383(2011)05-0636-02 中图分类号:R 446 文献标识码:B

doi:10.3969/j.issn.1003-1383.2011.05.048

目前,有很多医院的临床实验室,在门诊检验报告单发放上还存在较大问题:有的集中放在门诊某处,由患者简单报出姓名、检验项目等信息后由工作人员发放;有的甚至分类或不分类就直接放在各个实验室门口,由患者自己查找领取;加之有时一个患者会有多张检验报告单,工作中经常发生报告单的漏发、错发、误领、冒领甚至丢失,临床实验室就需要补发报告单。这些不仅增加了工作量,同时也造成资源浪费;而且在患者盲目查找和翻阅的过程中,影响了就医秩序,存在泄露其他患者隐私的可能;最重要的是这种检验报告单的非规范化管理,大大降低了患者对医务人员的满意度,成为加重日益紧张医患关系的一个潜在因素。抱着对患者和社会负责的态度,我们尝试设计并使用复写式检验申请单。

复写式检验申请单的设计

设计复写式检验申请单,首先包括常规的患者信息、标本信息、临床实验室名称、申请医生签名、检验项目详细列表,另外还应包括预约领取报告单的时间和地点。正联正面及复写联反面图例如下:

复写式检验申请单的使用

1.复写式检验申请单的发放 除采集时间、采集人签名及取报告单时间外,申请单上各项由临床医生填写;采(收)集标本时,工作人员要仔细核对申请单上的患者信息、检验项目,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采(收)集,注明标本采集时间,签名后,填写并告知患者取报告单的时间;最后将正联随患者标本送往临床实验室,复写联交给患者保存。原则上,临床医生开具申请单时,一个临床实验室对应一份标本和一张申请单,如遇一张申请单上项目在不同时间出报告的情况,采集标本处的工作人员应按最长时间填写。

2.检验申请单复写联的回收 患者或其委托人,按照复写联上领取报告单的时间到领取地点,将复写联交给工作人员,由其负责查找并发放检验报告单,复写联收回后统一保存。如果患者在同一取报告单地点有多张检验报告单,未能一次性领取的,可由患者或其委托人在报告单管理登记本上签字注明;如丢失此凭证,患者或其委托人需联系临床医生,由其在报告单管理登记本上注明原因后签字领取;逾期一个月未领取,需要患者或其委托人直接与相关临床实验室联系。

讨论

原始检验报告单,因其在检验内容和发报告时间上的不可替代性,对于患者、临床医生、临床实验室都具有极其重要的诊疗和法律意义,我们应给予足够的重视,谨慎制定并严格落实规范化的管理制度。

近年来,一方面,随着自然科学的飞速发展,医学检验的内容和应用范围也越来越广,有些项目本身就涉及到医学伦理;另一方面,社会法制化建设的不断进步,使得人们保护个人隐私的意识也越来越强。很多涉及性病、传染病、遗传病、不孕不育、试管婴儿、亲子鉴定等方面的检验,如果缺乏严格的检验报告单管理制度,在患者的盲目查找和翻阅过程中,一旦发生隐私泄露的现象,就有可能加重医患矛盾,引发医疗纠纷。有些实验室采用条形码技术,可以打印出回执单交予就诊者作为领取报告的依据[1];有些实验室采用检验项目清单机制,由工作人员收集标本后填写交予就诊者作为领取报告的依据[2]。这些都是比较有效的方法,前者标本与申请单对应性好,但对医院与实验室的信息系统要求较高,中小规模医院的实验室普及难度较大;后者方法简单,在中小规模医院的实验室也可以实施;然而,不论回执单还是检验项目清单,都需要工作人员另行打印或填写,难免会出现与原始申请单上的信息不完全相符的现象。

我们所使用的复写式检验申请单,不仅具备方法简单可操作性强的优点,还可以在不增加工作量的基础上避免以上缺点,最大程度保留了患者的检验申请信息,明确标注了领取报告单的时间和地点,免除了患者因忘记检验项目、领取报告单的时间、地点等所带来的困扰。以复写联作为患者领取检验报告单的唯一凭证,能够有效避免报告单错发、漏发、误领、冒领甚至丢失,既提高了工作效率,也减少了医疗资源浪费。复写式检验申请单的使用,可以作为检验报告单规范化管理的有效措施之一,优化了就医环境和诊疗秩序,增加患者满意度,进一步提高了医疗服务的综合质量,利于改善日益紧张的医患关系。

参考文献

[1]钟步云,杨大干,杨荣伟.条形码技术在临床实验室中的应用[J].临床检验杂志,2004,1(1):63-65.

复工申请报告第2篇

一、工商局

(一)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填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提供股东证明材料;(股东是法人的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自然人的需身份证、手章)

(二)办理营业执照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公司章程、授权书及委托办理书

3、场地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

4、验资报告

5、任职文件

6、出资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及复印件

7、股东会议通知

8、股东会议,股东身份证复印件

9、项目可行性报告

注:清华大学技术入股需提供事业法人证书并盖章,专利证书并需专家评估。

联系电话: 0319-7867819

二、商业银行开设临时验资账户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法人代表手章

3、法人代表身份证及复印件

4、填写开设验资账户申请表

三、办理企业银行开户证

按核准名称申请书上的注资打款到验资账户,银行出具对账单、进账单并提供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四、会计事务所办理验资报告

提供资金到位资证函、公司章程、股东会议纪要。

联系电话: 0319-7836053

五、公安局刻制公章

1、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填写刻制公章审批表

六、质监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1、企业公章、法人手章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联系电话: 0319-7867302

七、办理税务登记证

1、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及复印件

3、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公司章程

5、企业公章

6、场地证明

7、验资报告

8、会计资格证

联系电话: 0319-7867778 (地税)

八、发改局办理备案证

1、项目申请报告

2、申请立项请示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专家报告、节能评估

6、有资质单位出的可行性报告

联系电话: 0319-7867019

九、环保局办理环评报告

1、项目申请报告

2、备案证复印件

3、规划选址意见

4、土地预审意见

联系电话: 0319-7867128

十、国土局办理用地预审意见

1、项目申请报告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请示

联系电话: 0319-7867108

十一、规划局办理规划初审意见及选址意见书

(一)办理规划初审申请

1、项目申请报告

2、建设项目规划初审申请

3、备案证复印件

4、选址所在乡镇批复

(二)选址意见书

1、项目申请报告

2、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申请书

3、现状地形图( 1: 500或1: 1000)

复工申请报告第3篇

第六条依申请公开办理是指将本单位受理的信息公开申请在业务平台上录入,依法依规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应当按照以下流程办理:(一)申请:区政府在区档案馆设立政府信息公开集中受理窗口,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直接向区级行政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也可以通过集中受理窗口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应采用书面形式。(二)登记:区级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人以当面递交、电子邮件、信函、传真或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等方式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除当场答复以外,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收件回执,并由工作人员在收到申请当天通过业务平台登记录入。区集中受理窗口转送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由受理申请的区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收到申请当天通过业务平台登记录入。(三)审核:区级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答复的期限最多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区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通过业务平台选择相应的政府信息公开文书,按规定权限报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审批。经审批同意后,制作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文书。(四)答复:区级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送达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文书,并留存送达凭证。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方式和载体提供政府信息。对区集中受理窗口转送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申请的区级行政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答复文书及政府信息送区集中受理窗口,由区集中受理窗口负责向申请人送达和提供。(五)办结归档:在申请办理完成后,区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将有关材料整理归档,并在业务平台上将申请办结归档。

第七条公文类信息目录备案是指将本单位公文类信息目录在业务平台上录入,按期每月2次开展目录备案。公文类信息是指区级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等。公文类信息目录备案内容包括索取号、标题、文号、成文日期、发文机关、主题、公文种类、公开类别、不予公开理由、内容描述、关键词、载体类型、记录形式、规范性文件标识、是否为草案等要素。公文类信息目录备案应当按照以下流程办理:(一)在公文形成时同步确定公开属性认定。区级行政机关应当建立相关工作机制,完善发文稿格式,按规定权限报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审批后,在公文形成时同步确定将公文按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和非《条例》、《规定》所指政府信息进行分类。(二)区级行政机关每月1日、16日(遇节假日顺延)应分别对本单位上月16日至31日、本月1日至15日制发的公文进行备案,由本单位工作人员按要求通过业务平台录入备案信息。属于国家秘密的公文类信息,不进行目录备案。除国家秘密外的公文文号要连续,公文类信息索取号由业务平台统一编制。

第八条门户网站信息是指本单位政府信息在业务平台的录入和维护,通过业务平台到“”政府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各单位的具体责任见《“”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更新维护责任一览表》(附件2)。门户网站信息应当按照以下流程执行:(一)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区级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保密审查机制,除在形成过程中已经同步确定为主动公开属性的公文外,区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二)网上: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由区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通过业务平台到“”政府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专栏。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如制定机关已报送备案并准予备案的,选择规范性文件属性(已备案);如制定机关尚未报送备案,请报送区政府法制办备案,选择规范性文件属性(未备案)(待审查并准予备案后,由区政府法制办修改文件属性)。

第九条信息公开基础业务是指本单位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月度统计、复议诉讼以及其他业务的录入。开展信息公开基础业务,应当按照以下流程:(一)本单位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各区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2月底前,编制、公布本单位上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由区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通过业务平台到“”政府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二)月度统计、复议诉讼以及其他业务,在每月前3个工作日内,应由区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通过业务平台录入。

第十条各使用单位应当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加强基础保障,按要求使用业务平台。主管部门应当开展日常工作指导和业务培训,通过情况通报、专项抽查等方式加强过程监督,各单位使用情况纳入当年度区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估范围。

复工申请报告第4篇

第一条政府信息公开应当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二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主管部门负责,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的机制。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政府办)是全县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行政机关的办公室为信息公开的工作机构,需明确一名信息员具体负责信息公开的日常性工作,并报县政府办备案。

第三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其他行政机关获取、保存的政府信息,由提供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但是行政机关对该信息进行了加工处理的,由加工处理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拟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经该行政机关确认;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拟信息的行政机关报请县政府办协调解决。

第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健全信息公开的内部审查机制,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行政机关在制作或者保存政府信息时,应当依法确定该信息是否公开及公开类别。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公开或者保存的政府信息不准确的,可以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行政机关不更正与申请人自身有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并在该信息后附注申请人认为准确的信息及理由、证据。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更正申请,行政机关应当场处理。当场不能处理的,最迟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处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六条行政机关除主动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主动公开的信息外,还应当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机构名称、职能职责、办公地址、办公时间、主要工作人员、联系方式、办事程序、工作动态等基本信息;

(二)财政投资项目决策以及实施情况;

(三)政府工作报告责任分解及落实情况;

(四)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

(五)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实施情况。

第七条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和相关规定,编制、公布并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指南。

行政机关应当在政务服务、社区服务场所设立资料查阅室或者资料索取点、电子信息屏等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或者设施;县政府应当逐步在大型商场、宾馆、车站、村(居)民委员会办公场所、农村服务平台等公共场所放置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指南等政府信息资料。

第八条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政府信息咨询热线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并以政府门户网站和政府公报作为本级政府统一的政府信息平台。

建立以政府门户网站为主站、部门和乡镇政府网站为子站的政府网站体系,主动公开的信息必须在门户网站、子网站公开。

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结果和其他应当主动公开的重要政府信息,必须在政府公报公开。政府公报应免费发放至机关、企事业单位、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务服务中心、农村服务平台、社区服务场所等。

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务服务中心、农村服务平台是政府信息公共查阅场所。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政府信息公共查阅场所提供政府信息的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

第九条政府信息应当在其形成、变更或者保存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因特殊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不能公开的,最迟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时限更短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依法不予公开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行政机关均应提供。

第十一条对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行政机关应当登记。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人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第十二条对受理的申请,行政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书面答复,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行政机关不得拖延或者拒绝答复:

(一)已经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或者以复制或复印等方式直接向申请人提供;

(二)符合公开条件尚未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其中应当向社会公开的,还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

(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四)不属于本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可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告知申请人该公开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条例实施前的政府信息已经移交档案馆及档案工作机构的,告知申请人该档案馆或者档案工作机构的名称、联系方式。

对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行政机关可以不重复答复。

向县政府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如果该信息主要由县政府所属机构具体制作的,县政府可以委托该所属机构答复。

第十三条对于申请公开的信息,行政机关决定不予公开的,应向上级机关备案,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经多人多次提出申请,行政机关认为可以转为主动公开的,可以决定转为主动公开。

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应于次年1月31日前,向县政府提交本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县政府据此编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于次年3月31日前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复工申请报告第5篇

关键词:行政公文;请示;报告;标题;错误分析

请示和报告是机关单位较常用的公文。请示是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请求决断、指示、批示或批准事项所使用的呈批性、呈请性和期复性公文;报告是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的公文。《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尽管这两种公文大家都很熟悉,但在使用过程中,仅仅是标题就存在不少的问题。本文试图以某一市属中学修建篮球场向其上级机关某市教育局行文要资金及资金使用情况的内容为例,分析“请示”与“报告”的标题常见错误并给予改正。

错误1.关于请求修建篮球场所需经费的请示

错误2.关于申请修建篮球场所需经费的请示

错误3.关于修建篮球场所需经费的请示报告

错误4.关于修建篮球场的经费使用申请报告

错误5.关于修建篮球场所需经费的申请

错误6.篮球场修建经费申请书

错误7.请示

错误8.报告

分析与改正:

1.从《办法》对“请示”的定义来看,“请示”本身就包含请求的意思,故此标题用语重复,应划掉“请求”一词。

2.错误及分析同1,“请示”本身就包含申请的意思。应划掉“申请”。

3.一份公文不可能同时使用两个文种,标题将请示和报告并用,混淆了两个文种的区别,应去掉或“请示”或“报告”其中的一个。依据公文内容,学校向教育局要资金时用“请示”,原标题中就要去掉“报告”;学校向教育局汇报资金使用情况时用“报告”,原标题则要去掉“请示”。

4.违反公文的行文规则,《办法》中规定:“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应划掉“申请”一词。

5.“申请”不是公文文种。《办法》中没有“申请”这一文种,而根据公文标题的构成方式要求,公文的标题必须体现文种,故应把“申请”改为“请示”。

6.混淆了“请示”与“申请书”的适用范围。“请示”是下级向上级请求指示批准时使用,属法定公文;申请书是个人或集体向组织、机关、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表述愿望、提出请求时使用的一种专用书信。“请示”与“申请书”是两种不同的文种。请示用于下级机关向上级提出请求,下级只能在上级机关的职权范围内报请需要批准的事项。申请书不仅用于下级向上级请求不属于请求范围之内的事项,而且可用于不相隶属的但按规定、法律程序必须向其请求的机关、单位、部门等。如专门办理有关业务的机构部门(银行、保险、公安、海关、土地管理、工商管理等)。从文首某中学与某市教育局的行文关系及修建篮球场要资金的内容来看,应用“请示”,故此标题应把“申请书”改为“请示”。

复工申请报告第6篇

征询管委会、海关、商检、派出所、税务局、外管局、工商管理局意见。

二、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企业迁出审批

1、公司成立及以往变更时管委会的批复;

2、批准证书原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近期验资报告复印件;

5、申请报告原件;

6、企业注册地租赁合同复印件;

7、企业执行董事、股东的决定原件;

8、企业原章程复印件;

9、企业执行董事名单原件;

10、《各职能部门意见征询单》;

11、管委会经贸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三、外高桥保税区税务局申请注销税务登记(清税)

四、外高桥保税区海关申请注销海关登记(清关)

五、浦东新区财政局申请注销财政登记

六、黄浦区商务委企业迁入审批

1、公司成立及以往变更时管委会的批复复印件;

2、批准证书复印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近期验资报告复印件;

5、企业新注册地及经营地有效证明原件(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6、企业注册地址变更及修改合同、章程相关条款的申请报告原件;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及修改合同、章程相关条款的申请报告原件(如有);企业名称变更及修改合同、章程相关条款的申请报告原件(如有);

7、企业董事会关于变更企业注册地址及修改合同、章程相关条款的决议原件;企业董事会关于变更企业名称及修改合同、章程相关条款的决议原件(如有);企业董事会关于经营范围变更及修改合同、章程相关条款的决议原件(如有)

8、企业投资各方法人代表签署的合同、章程修改书原件

9、企业经营范围变更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承诺书、进口设备清单等附件);

10、公司新名称核准复印件;(如有)

11、企业原合同、章程复印件

12、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原件

13、由企业盖章及法人代表签字的保证所提供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原件

14、管委会经贸处认为需要增加的其他材料

七、外高桥保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工商档案迁出

复工申请报告第7篇

一、设置依据及适用范围

为保证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条规定,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办理规划选址、计划立项、土地出让、确定土地规划用途、旧区改造、临时用地及临时建设的项目,应向市规划局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二、申办程序

1、建设单位在每个工作日(周一至周六,以下同)持有关材料到规划局窗口(以下简称窗口)申报。

2、窗口工作人员在核收申报材料时,如发现有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如发现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3、窗口工作人员在核收申报材料时,应进行项目建设报件登记并注明收件内容及日期。

4、申报材料经窗口工作人员核收后,将申报材料转项目经办人。

5、项目经办人接到窗口转来的申报材料,经审核认为需补正相关文件,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转窗口,通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后重新申报。

6、经审核申报材料合格后,项目经办人进行现场踏查,符合选址要求的项目,报送市规划局报审办理。不符合规划要求的项目,由经办人填写退件说明转窗口发件。

注:自《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发放之日起六个月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该《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申请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限的,应当在《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限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三、申报材料

申办《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人须提交选址申请,并按要求提供所规定的文件、图纸、资料进行申报。

1、长春市建设工程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2、申请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法人代码证(复印件);

3、向长春市规划局申办《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申请;

4、勘测定界图三份(电子光盘一份);

5、土地意见函;

6、净月开发区立项批复;

7、环保主管部门对该建设项目的初审意见;

8、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单;

9、规划设计条件图四份;

10、土地合同复印件;

11、关于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出示原件)。

其他选址材料:

重要建设工程或大、中型项目应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

锅炉房、加气站、加油站项目应提供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批文。

四、建设项目选址申请书内容要求

建设项目选址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主要是建设项目名称、性质,用地与建设规模,供水与能源的需求量,采取的运输方式与运输量,以及废水、废气、废渣的排放方式和排放量。

(二)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主要依据

1、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2、建设项目与城市规划布局协调;

3、建设项目与城市交通、通讯、能源、市政、防灾规划的衔接与协调;

4、建设项目配套的生活设施与城市生活居住及公共设施规划的衔接与协调;

5、建设项目对于城市环境可能造成的污染影响,以及与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保护规划的协调。

(三)建设项目选址、用地范围和具体规划要求。

注:1、复印件需出示原件。

2、除特殊说明外,报审材料均为一份。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复工申请报告第8篇

一、*9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量为194.5万吨,其中70%为国营贸易。

二、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者的基本条件为:*8年10月1日前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按规定通过了工商部门最近一次年度审验;*6年至*8年在海关、外汇、工商、税务、质检、社会保障、环保等方面无违规记录;没有违反《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的行为。

在具备上述条件的前提下,配额申请者还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营贸易企业;

(二)具有国家储备职能的中央企业;

(三)持有*8年食糖进口配额且有进口实绩的企业;

(四)日加工原糖600吨以上(含600吨)、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年销售额2亿元以上(含2亿元)的制糖企业;

(五)以食糖为原料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

三、关税配额申请者需提供如下材料:

(一)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报告;

(二)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

(三)按规定通过工商部门最近一次年度审验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经海关背书签章的*8年食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复印件和进口报关单复印件;

(五)经税务部门审验的“*7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批表”复印件。

有进口实绩的申请者需提供以上1-4项规定的材料;新申请企业需提供以上规定的全部材料。如新申请企业属*7年以后建成投产的,还需提供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以及竣工验收报告。

四、食糖进口关税配额分配的基本原则是根据上年进口实绩、生产能力、销售额及其他相关商业标准。

(一)如供分配的进口关税配额量能够满足符合条件申请者的申请总量,则按申请者申请数量分配关税配额量。

(二)如供分配的进口关税配额量不能满足符合条件申请者的申请总量,则有进口实绩的申请者,优先获得以上一年进口实绩为基数的配额;按此分配后,如还有配额量,将以申请者加工能力及销售额为主要依据,在有实绩和无实绩申请者间按比例分配,申请数量低于按比例分配数量的,则按申请数量分配。

五、*9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时间为*8年10月15日至30日。申请者须在上述时间内向工商注册地所在商务部授权机构提交申请。配额申请者可到商务部授权机构领取或从商务部网站(复印)《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

六、商务部授权机构负责受理本地区内注册企业的申请,并于*8年11月30日前将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申请送达商务部,同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