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3-02 15: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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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巩固多年征管改革成果,为现代税收征管模式的建立奠定基础。建立现代税收征管模式,应是对多年征管改革的发展和完善,通过多年的征管改革,各级税务机关积累了丰富经验、取得了丰硕成果、锻炼了大批的干部,所有这些都是推进征管改革的重要基础和宝贵财富,因此,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多年的征管改革成果给予足够的重视和保护,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减少浪费和投入,保持征管改革的连续性。推进征管改革,应以“依法治税、从严治队”为根本,坚持“科技加管理”的方向,巩固、提高、丰富和完善“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征管模式,在加速信息化建设的基础上实现税收征管专业化管理,大幅度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
二、建设“一体化”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为现代税收征管模式的建立提供依托。信息化是推进征管改革、建立现代税收征管模式的突破口和前提条件,必须加快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的步伐,正确处理好信息化与专业化的关系,按照新《税收征管法》第6条“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的规定,建立“一体化”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一体化”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包括统一标准配置的硬件环境、统一的网络通讯环境、统一的数据库及其结构,特别是统一的业务需求和统一的应用软件。当前,信息化建设的重点应放在信息网络建设上,加快建立覆盖省、市、县的地税城域网、广域网,按照“稳步推进,分批实施,讲求实效”的原则,市一级地税机关应建立以中小型机为主的城域网,县一级地税机关应建立以服务器群为主的城域网,并配备一定数量的计算机(平均每2人应配备1台),接入三级广域网中,实现广域网上的数据和资料共享;同时,还应加快统一征管软件应用的步伐,注意统一征管软件的兼容性和差异性,充分考虑到城乡有别、税源的集中与分散有别,经济发达与经济发展相对滞后有别的实际情况,逐步修改完善统一征管软件,以避免征管软件与征管实际不相适应,影响征管效率的提高。
1.建立数据处理中心。数据的集中是实现税收征管信息化管理的重要保证,是实施科学管理的基础。“集中征收”的关键是税收信息的集中,其实质应是纳税人的各项涉税信息通过计算机网络集中到税务机关进行处理,税务机关在准确地掌握纳税人涉税信息的基础上,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涉税服务;税务机关通过数据处理中心可以获得政府管理部门的各种经济信息和情报,可以监控各项税收征管和职能的执行情况。税收征管内部各部门、各单位的信息管理,包括税务登记、发票领购、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等数据信息,通过网络能够准确、自动地汇总到数据库,实现税收征管内部数据汇总自动化,基层征管单位也可以通过网络随时查询上级税务机关相应的数据库,便于强化税收征管分析功能和管理功能,实现网络资源共享;上级税务机关可以迅速把有关指示和工作安排,及时传达到下级各部门、各单位,提高税收征管工作效率。因此,要根据集中征收的要求,在相应层级的税务机关建立数据处理中心,负责本地涉税数据和信息,特别是申报征收信息的采集、分析和处理。2.加强信息交换。利用信息系统加强信息交换,在加速国税、地税系统信息共享的基础上,有计划、有步骤的实现与政府有关部门的信息联网,重点应放在工商、银行、财政、金库、审计、统计等部门联网,实现信息共享,提高税款解缴入库、纳税户控管等环节的质量和效率。
三、划清专业职责,构建信息化支撑下专业化管理的税收征管新格局。
1.建立专业化分工的岗位职责体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速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推进征管改革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实现税收征管的信息化和专业化”。专业化是信息化条件下的必然要求和结果。但目前征管各环节专业化分工并未完全到位,特别是未能充分考虑信息技术条件下信息使用的重要性,没有按照信息流的相对集中合理划分征收、管理、稽查三个环节的职责,各环节之间还存在交叉重复、职责不清问题。因此,应按照职责明确的原则将税收征管的各项工作划分为征收职能、管理职能和检查职能,并实行“征管、稽查外分离,征收、管理内分离”,一级稽查运行的征管模式。征收、管理、稽查三系列的具体职能可划分为:
征收职能主要包括:受理申报、税款征收、催报催缴(窗口提醒)、逾期申报受理与处理、逾期申报纳税加收滞纳金、逾期税款收缴与处理和税收计划、会计、统计、分析;受理、打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负责发售发票、开具临商发票和征收税款;确保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
管理职能主要包括:宣传培训和咨询辅导、税务登记核查和认定管理、核定征收方式和申报方式、核定纳税定额、催报催缴(指直接面向纳税人的催报催缴)、发票管理(包括购票方式的核定、领购发票的审批、印制发票的审核、发票审验、发票检查)、减免抵缓退税审核、纳税评估(包括税务检查、税务审计)、重点税源管理、零散税收征管、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等。
检查职能主要包括:选择稽查对象、实施稽查,发票协查,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行政处罚的审理决定及执行、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等。
在信息技术的支持下,税收征管业务流程借助于计算机及网络,通过专门设计的税收征管软件来完成。因此,要在赋予征收、管理、稽查各系列专业职责的基础上,根据工作流程,对应征管软件的各个模块设置相应的岗位,以实现人机对应、人机结合、人事相宜,确保征管业务流和信息流的畅通。
2.明确征管部门税务检查与稽查部门税务稽查的衔接关系。根据《税收征管法》第54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税务检查。作为税务执法主体的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都拥有税务检查权。为避免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在税务检查上的职责交叉,必须明确征管部门的税务检查与稽查部门的税务稽查的区别和联系。
征管部门税务检查与稽查部门税务稽查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案卷来源不同。税务稽查的案件来源主要有:按照稽查计划和选案标准,正常挑选和随机抽取的案件,征管部门发现疑点转来的案件,举报的案件,以及移交或转办的案件;征管部门的案件来源主要有:在税收征管的各个环节中对纳税人情况的审查,按照税法或实际情况的需要对纳税人的情况进行检查的案件,如在办理延期纳税、减免税手续等情况下需要对纳税人进行检查的。二是检查的对象、性质、目的不同。稽查的主要对象是重大案件、特大案件,是专业性的税务检查,主要目的是查处税务违法案件;征管部门的检查对象主要是在税收征管活动中有特定义务或需要,或者在某一环节出现问题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既具有检查的性质,又具有调查和审查的性质,目的是为了加强征管,维护正常的征管秩序,及时发现和防止重大、特大案件的发生。三是检查的方式、程序和手段不同。税务稽查有严格的稽查程序,坚持严格的专业化分工,各环节互相制约;征管部门的检查,方式灵活多样,程序不一定严格按照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步骤执行,只要是合法、有效的税收执法就可以。四是检查的时间不同。税务稽查应是对纳税人以往年度的申报纳税情况、遵从税法情况进行检查、处理;征管部门的检查应是对辖区纳税人日常申报纳税情况、遵从税法情况进行检查、处理。
转贴于中国论文下载中心studa.当然,征管部门的检查与稽查部门的稽查也是有联系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征管部门的检查与稽查部门的稽查互相补充、互相支持。税务稽查是防止税收流失的最后一道防线,为打击和防范税收违法,防止税收流失,维护税收秩序筑起一道防洪大堤;而征管部门的检查主要是为防洪大堤做好基础工作,做好维护和修补。二是征管部门的检查往往为稽查部门提供案源,征管部门通过税务检查发现有重大偷税、骗税和其他严重税收违法嫌疑的,通过选案及时传递给稽查部门,成为稽查部门的案件来源之一。三是稽查部门通过稽查发现的问题,将有关情况反馈给征管部门,征管部门据此加强征管,并确定征管部门税务检查的重点,以提高征管质量。因此,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应不断加强联系和沟通,特别是在选定检查对象后,要及时将检查计划连同待查纳税人清册传递给对方。除必要的复查和举报外,在一个年度内,稽查部门对征管部门已查的事项原则上不得再查;对稽查部门已查事项,征管部门原则上不得再查,实行一家检查共同认账,避免多头检查和重复检查。
下面,就《税收征管条例》和《税收征管法》中对偷税与漏税、欠税抗税、漏税与欠税、偷税与抗税的界定来分析它们在表述中存在的不足。
1.偷税=漏税
根据前述的解释,漏税是“并非故意”而“发生未缴纳或少缴纳税款的行为。”造成漏税的原因,一般是由于办税人员不了解、不熟悉税法规定和财务制度不健全,或工作粗心大意,因而错用税率、漏报应税项目、少计应税数量、错算销售收入和经营利润,造成少缴、未缴税款,或漏扣应扣税款等。而偷税是“以欺骗、隐瞒、弄虚作假等方式逃避应缴纳税款的行为。”如,有意少报、瞒报应税项目、销售收入和经营利润,有意虚增成本、乱摊费用、缩小应税所得额;转移财产、收入和利润,伪造、涂改、销毁账册、票据或记帐凭证,其目的是为了少缴纳或不缴纳应缴纳的税款。仔细比较偷税和漏税,它们之间的实质性差别仅仅是在于纳税人是否“故意”。然而,这是否“故意”恰好又是谁也说不清楚的事情。至于说到;“未缴纳或少缴税款”,到底是由于纳税人“不熟悉税法”而漏报、少报,还是有意“弄虚作假”而少报、瞒报,就更是只有纳税人自己心里才明白的事了!而且,从客观上来讲,由于国家税法本身也是经常在不断改革和补充的,普通纳税人根本不可能熟悉税法,这样怎么区分偷税与漏税呢?在执法中根据《条例》的解释,既可将偷税视作漏税,也可将漏税视作偷税。
2.欠税=抗税
从前述规定来看,欠税与抗税都可以理解为“应作为而未作为”,两者并没有什么区别。因为欠税是“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未缴纳或者少缴纳应缴纳税款的行为”。而抗税是指“纳税人在纳税期限内拒绝遵照税收法规履行纳税义务的行为。”从法律上讲,这两者都同是“应作为而未作为”。它们根本没有什么区别。我认为,如果纳税人知道自己所发生的经济行为和所取得的经济收入应该纳税,而在纳税期限内没有自觉地到税务机关去履行纳税义务,那便是抗税行为。有些人总是把抗税与纳税人“聚众闹事,威胁、冲击税务机关和殴打、围攻、侮辱税务干部等行为”等同起来,这是不对的。由于欠税与抗税都可以理解为“应作为而未作为”,所以,当发现某个纳税人超过了纳税期限而“未缴纳税款”,或者说“拒绝遵照税收法规履行纳税义务”时,税务机关又怎样进行政策鉴定呢?这时是应该认定纳税人的行为为欠税呢?还是认定它为抗税呢?如果依据《税收征管条例》中的定义来判定,执法者既可认定纳税人欠税,亦可认定为抗税。
3.漏税=欠税
欠税是“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未缴纳或者少缴纳应缴税款的行为;而漏税是“纳税人并非故意不依照税法规定而发生未缴纳或少缴纳税款的行为。”从定义来看,漏税与欠税都是逾期未缴税款的行为。两者并没有什么区别。只是欠税的定义中多了“因故”两字。从字面上看,漏税是“并非故意”,欠税是“因故”。实质上两者都是纳税人未缴纳或少缴纳应缴税款的行为。那种将欠税理解为“纳税人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缴纳的,应当向当地税务机关报告,申述原因,请求缓期缴纳,待批准后,方可按税务机关批准的缓缴期限缴纳税款”是不妥当的。因为,税务机关新批准的“缓缴期限”也就是新核定的“纳税期限”,它已经否定了税务机关原来核定的“纳税期限”。只要纳税人在“缓缴期限”内履行了纳税义务,也就不再属于违章欠税行为了。而如果是纳税人事先没有向税务机关申请缓期缴税,那么,这种行为本身又直接成了偷税和漏税行为了。因此,税收征管执法中,可将漏税视为欠税,亦可将欠税定为漏税。
4.偷税与抗税
前面已经提到,偷税是指“纳税人使用欺骗、隐瞒等手段逃避纳税的行为。”而抗税则是指“纳税人拒绝遵照税收法规履行纳税义务的行为。”从定义来看,两者只是形式上的差异,并没有什么实质性的区别,即都同样是直接抗拒纳税的行为。特别是从两者的表现形式上来看,就更能说明这一点。偷税是明知要缴税,故意少报、瞒报应税项目、销售收入和经营利润,有意虚增成本、乱摊费用、缩小应税所得额;转移财产、收入和利润,伪造、涂改、销毁账册、票据和记账凭证,等等。抗税是拒不依照税法规定缴纳税款,以各种借口抵制接受税务机关的纳税通知,不履行纳税义务,拒不依照税法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和提供纳税资料,拒不接受税务机关进行纳税检查,聚众闹事、威胁、殴打税务干部,等等。可见,偷税与抗税也只是抗拒纳税的形式不同而已。事实上,“纳税人使用欺骗、隐瞒等手段逃避纳税”本身,也就是纳税人直接和故意抗拒国家税收的一种形式,或者说是一种隐蔽的抗税形式,而“纳税人拒绝遵照税收法规履行纳税义务”,其最根本的目的也就在于偷逃国家税收。所以,偷税与抗税的区分,同样也是不很严格的。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看到,由于立法的不严密,使偷税、漏税、欠税、抗税的界线被模糊了,四者成了等同的关系,这将会导致执法的随意性。我们说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就是要求各执法部门依法办事,准确执法。而准确执法必须建立在国家严密立法的基础之上。只有严密立法才能准确执法。因此,国家应进一步修改和完善《税收征管法》,重新明确界定各种税务违章行为,改变“偷税=漏税=欠税=抗税”的状况,以确保税收征管的客观性和准确性,切实维护国家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是否对电子商务征税,各国观点不一,以美国为代表的免税派认为应该对电子商务免征多项税种。而主税派则认为应该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但是在是否开征新税种的问题上有不同意见。荷兰和加拿大的税收专家先后提出了“比特税”的概念,即对全球数字传输的每一数字单位进行征税,但这种方法受到大多数人的反对,因为它无区别的对所有数字产品征税不符合税收公平原则。对于我国来说,目前虽然还没有对电子商务征税,但是对其征税是势在必行的,前国家税务局局长金人庆指出:为保护税制的权威与公正性,出于税收中性原则和发展中国家税收管辖权利考虑,我国将不会对日益发展的电子商务实行免税政策。当然,我国的电子商务正处于发展的状态,在保证财政收入的同时,也要充分考虑其发展,避免不适当的税收政策影响其发展。
总体来看,网络经济下的电子商务对基于传统商务模式下的税收带来的影响和挑战有以下几个方面。
1.对会计假设产生影响。
传统经济环境下,企业的会计核算是纳税的主要依据,而电子商务模式在一些情况下不再满足会计假设的条件。首先,纳税人的概念是税收征管的基础依据,它将特定的纳税义务与特定的经济实体对应,只有明确纳税人才能公平,有效的进行税收征管工作。然而,网络经济下的纳税人概念却变的日益模糊。网络,网络中介,门户网站的出现和参与,使得经济实体间的界限日益模糊。企业间或个人间的相互合作越来越密切,多个企业,多个个人或企业与个人共同合作,创造经济利益的方式普遍存在,相对与传统经济环境下较为独立的经济实体,网络经济中互相依存,交错复杂的经济关系使得许多经济事项难以明确划清相对应的经济实体,这使明确税负的归属权变的困难。其次,会计假设纳税人的“持续经营”,而在电子商务模式中,企业间的合并,解散经常变化,此外,由于网络贸易多以产品定制为主,业务变化起伏大,会出现有时膨胀,有时收缩,甚至停产,这些都不再满足会计核算的假设前提,使税收征管的标准和依据难以把握。
2.货币因素对经济效益的影响不再占主导地位。
在传统经济贸易下,价格是产品销售,企业经济效益的一个决定性因素。市场的自我运作和调节都是围绕价格与价值的关系。因此,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也是税收的主要计量手段。但是在网络经济下,价格这一货币因素的影响被减弱。注意力,技术开发,品牌信誉,人才和知识等非货币因素日益成为企赖以生存和提高经济收益的关键。然而,这些非货币因素对企业的经济效益作用难以用货币计量,就难以对其纳税。若不加以区别,统一以企业经济收益的货币数量纳税,必然冲击税收的公平原则。
3.对税收管辖权的确定存在分歧。
税收管辖权依据国家可以分为属人和属地两种,即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所得来源地管辖权。包括我国在内的大多数国家都同时实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和居民税收管辖权,即一国政府对于本国居民的全部所得以及非本国居民来自本国境内的所得拥有税收征管的权力。为了避免对同一跨国所得的双重征税现象,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被普遍认为优先于居民税收管辖权。但是在网络经济下的贸易的虚拟性和隐匿性的特点,使得交易场所、提供服务和产品的使用地难以判断,收入来源难以确定,地域管辖权也难以界定。以美国为主的网络大国强调居民税收管辖权优先原则。而发展中国家作为网络贸易输入国为了防止税收大量流失则侧重与强调地域管辖权。因此,对税收管辖权优先原则的重新确认已成为电子商务全球性发展必须面对的关键性问题之一。
4.电子商务交易下应纳税种难以确定。
在传统贸易模式下,根据企业所得收入性质不同,可以分为提供劳务所得,特许权使用转让所得和商品销售所得,根据获取所得的不同形式,分别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在传统贸易模式下,提供劳务、特许权使用和商品销售形式有明确的界定,从而比较容易确定相应的税种、税目、税率以及计税依据。但是在电子商务交易模式下,产品高度数字化,虚拟化的特点模糊了人们固有的商品概念,使得有行商品,无形劳务和特许权使用的界限难以确定。因此,在税收征管过程中,一项收入难以确定究竟是哪一种形式的所得,应该征收营业税还是增值税。这将导致税务处理的混乱,使课税对象的性质变得模糊不清。
5.电子商务下税收征管难度大,偷漏税严重。
由于电子商务存在很大的隐匿性和虚拟性,税收部门和企业间存在信息不对称,这使税务部门难以掌握电子商务中企业的真实情况,因此,征税和监督工作遇到很大困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电子商务交易的无纸化特征给税收征管带来很大困难。传统商务模式下,税收以企业的会计账簿,报表,凭证为依据。而在网络经济中,交易的虚拟化,商品或服务的无形化,导致交易过程的数据以电子化的形式呈现,税务部门不再能获得传统的纸质凭证或报表,缺少确定纳税金额的直接凭据。此外,由于电子商务的交易数据以电子形式保存,这种电子数据极易被修改或删除,而且可以不留痕迹,这使得税务部门难以获得企业的真实,可靠的数据信息,加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第二,网络技术的发展,特别是加密技术也使税务部门难以获得企业信息。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加密技术对网络经济下企业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策略和商业机密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但同时,纳税人也利用加密技术对企业财务方面的信息进行保护,隐藏部分信息,税务部门获取准确资料受到制约。第三,由于电子商务交易的电子化,出现了电子货币,电子发票,电子银行等新型交易支付手段,这些新的交易手段使网络交易无论从时间、地点、方式等各个方面都不同于传统交易模式。同时,电子化的支付手段使企业间,企业与消费者间直接贸易变的方便,从而降低了商业中介机构的作用,而直接通过网络进行转账支付,这使得以往税务部门通过商业中介环节对纳税人的监督力度减弱。如税务部门常通过银行询证来获得纳税人的相关信息,借以监督纳税人申报情况是否属实,而电子化的支付方式减弱了这种监督机制的作用。
6.国际避税变得容易,国际避税问题更加突出。
首先,电子商务的虚拟性,隐匿性,流动性使得国际避税的空间变宽。电子商务的虚拟性使交易活动不象传统交易需要固定的,有形的营业场所或机构,只需要一个网址和网页即可对全世界的需求者进行交易。而在互联网上,由于IP的流动性,可以实现“一址多机”,企业可以通过变换在互联网上的站点,选择在低税率或免税国家设立站点,达到避税的目的。其次,跨国集团的各个分公司间联系更加密切,相互的合作和数据交换更加容易,削弱了以往中介机构的作用,使全球性跨国集团高度一体化,集团为了逃避税收或降低成本,集团内部各关联企业可以充分利用网络在不同税负地区有目的的进行调整收入定价和分摊成本费用,实现转移定价,从而转移利润,以实现尽可能大的税收利益。这大大加强了反避税工作的难度。
面对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的冲击和挑战,世界各国都在积极探索适合本国网络经济环境的税收政策。在研究解决上述问题的税收政策时,应该注意在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对网络经济下的电子商务交易征税的同时,也要保证网络经济下产业的健康发展。同时加强国际合作,以合作的态度解决国际税收管辖权和国际避税问题。
【参考资料】
[1]王悦,《电子商务带来的课税问题及相关对策》,[M]郑州: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年01月
[2]孙铮、韦华宁,《试论信息时代会计假设受到的冲击与影响》,《财经研究》,2000年3月
根据我国财政部的数据统计,从2004年的1737亿元增加至2013年的6531亿元,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达到5.91%,已成为我国第四大税种。十年间,个人所得税年均增收532.7亿元,年平均增幅高达15.9%,领先于同期经济增长速度和税收收入增长速度,在组织财政收入和调节收入公平分配方面发挥的作用日益显著。但是经济环境的不断发展而税制建设的滞后,税收征管乏力等因素的影响,个人所得税应有的调节分配、组织收入的功能未能得到充分发挥。虽然我国个人所得税历经多次变迁,但是依然存在问题。
二、我国现行个税存在的问题
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主要在于税收模式的选择、税收要素的设计、征管水平等方面。1、税收模式不科学目前国际上的个人所得税模式主要有三种,即分类、综合和(分类与综合)混合所得税模式。我国采用的是分类所得税模式,将个人各项所得分成11类,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不同的计征方法以及不同的费用扣除规定。该征收模式虽有利于源头扣缴、征管简便、宜于分项设置税率,但没有考虑纳税人的综合经济能力。目前除了工资薪金可以监管外,其他收入都不易监管,且有些所得是按次计征,因此收入来源多的高收入者可以通过转换收入类型、分散或分次取得所得、多次扣减费用等方式避税,所得收入相对集中者反而要缴纳更多的税,结果产生高收入者税负轻、低收入者税负重的现象,或者相同收入的由于来源不同而税负不同。这都造成公平缺失,甚至违背公平原则。2、税收要素设计不合理(1)税率及税率结构不合理。根据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个人所得依其性质的不同,适用不同的税率,工资薪金所得的3%--45%的7级超额累进税制;对个体经营、承包租赁经营所得实行的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制。稿酬、劳务报酬等比例税率是20%,但稿酬所得在适用比例税率后要减征30%,对一次收入畸高者的劳务报酬所得还要加成征税。税率大小和档次的划分不太合理,造成不同项目所得存在税负差异,税率结构设计也较繁琐,不符合税收的公平原则和效率原则,既抑制了劳动者的积极性,也影响税务机关的征管效率。另外,据相关部门测算,我国工薪收入者扣除3500元费用后,大部分只适用3%和10%的两级低税率,尤其是高收入人群的主要收入并非工资薪金所得,可以规避针对工资薪金所得的高税率,只承担相对较低的税负,中低收入的工薪阶层却成了缴税主力,社会各阶层之间的收入差距拉大,违背了个税征收的初衷。(2)费用扣除方式不合理。我国个税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是基于对生存权保障费用的扣除,但目前“一刀切”的费用扣除标准极易导致税负不公。首先,仅以个人作为纳税人,没有考虑家庭实际经济负担等方面。每个纳税人即使收入相同,但生活负担不同。每个家庭的总收入、赡养人数不同,住房、教育、医疗、社保等方面支出都存在很大差异。这种不考虑生活成本、物价情况及通货膨胀等影响的规定过于笼统僵硬,无法有效调节社会成员收入差距,有违“量能征税”原则。其次,没有考虑我国各地区、城乡之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由于我国发达地区与相对落后地区、城市居民与农村居民在收入、基本生计支出、社保水平悬殊,如果适用统一的费用扣除标准,就会导致公平的极大缺失。3、税收征管效率质量低第一,对于个人收入缺乏有效监控。收入渠道的多样化,尤其是隐性收入、灰色收入大量存在,不仅拉大社会贫富差距,而且征管部门无法全面掌握纳税人的收入情况,造成税源流失。第二,征管信息水平低。由于经济、技术以及制度等方面局限,税务部门与银行、金融、工商、公安等部门信息不共享,造成征、管、查部门内部及部门间的信息传递不畅与失真,无法全方位跟踪监管税源,导致征管无力,税源流失。第三,征管制度和处罚法规不完善。我国公民的纳税意识还普遍淡薄,必须有严密的征管制度和法规保障征收效力。但目前实行的源泉扣缴和自行申报制度均存在漏洞,对偷、漏税等违法行为的界定模糊,执法机关难以把握,往往避重就轻。并且我国的税收征管法以征收和管理为重心,尽管对偷逃税行为有处罚措施规定,但处罚法规不完善、处罚力度较轻,使偷逃税的机会成本较小,震慑力严重降低,征管效力与依法治税难以实现。
三、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建议
(一)优化税收模式
税收模式的选择决定着税法的价值取向和公平的实现程度,我国应从公平税负、有效调节收人分配的需要出发,借鉴国际经验,优化税收模式。可在现有的分类税制的基础上,先实施分类课税与综合课税相结合的模式:将财产转让租赁所得、稿酬所得、利息红利股息、偶然所得纳入分类所得项目,按照现行的分类征税办法,实行比例税率;将工资薪金所得、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个体工商的生产经营所得、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所得等纳入综合所得的征收项目,制定统一适用的累进税率。然后扩大综合所得课税范围,逐步过渡到完全的综合税收模式。只有在综合税收模式下,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税收公平及税源流失问题,缩小社会贫富差距。
(二)设计合理的税收要素
1、调整税率及税率结构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的最高税率为45%,实行7级超额累进税率,均比国际上多数国家的最高税率和级次都高。从西方国家的经验来看,降低税率,减少税率级次是个税改革的趋势。综合征收项目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级次可以削减为5级,最高级次的税率不超过40%;分类征收项目的税率统一为20%(对收人畸高者的所得可以实行加成征收)。降低税率可以避免高税率产生的替代效应,避免降低纳税人的工作积极性。合并部分现有的级距,减少税率级次,增加中低收人阶层的级距,能避免通货膨胀对中低收人阶层产生过大的影响,而较高收入阶层适用较高税率,能充分体现量能负担原则,有效实现收入再分配,进而缩小收入贫富差距。2、以家庭为纳税单位规范费用扣除标准实行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费用扣除制度,在费用扣除时应综合考虑纳税人的家庭成员数、健康状况、教育、购房等具体情况,将未成年的子女抚养费和教育费、老人赡养费、基本生计支出、医疗支出、房贷支出等列入税前费用扣除项目,并细化费用扣除项目,如分为基本生计扣除项目和特定扣除项目。同时要考虑区域、城乡经济发展不平衡及通货膨胀等因素,因地而异分地区设定基本生计扣除数额标准,或立法允许地方政府根据本地收入、消费平均水平对基本生计扣除标准拥有调整权限。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可以给予一定额度的特别费用扣除政策。对公益性捐赠,设立最高扣除限额,并统一税前扣除的比例,防止纳税人利用公益性捐赠逃避纳税义务。
(三)提高税收征管水平
一、个体户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
是日常管理检查不到位。税收管理员因管户多,平时对所辖户没有进行深入调查,仅凭主观印象和人情办事,对所辖户不能做到合理调整定额,动态管理不到位。是对个体户停歇业管理存在重审批、轻监督,日常巡查不到位,管理不完善的问题。有的停歇业户,不是真正的停歇业,税务登记证和发票在停歇业期间不上缴,仍照常营业,这样势必对正常经营户造成不利影响。六是对未达起征点户发票控管难。从目前来说,由于房租普遍很高,不达起征点的个体户很少。尤其对用票户一定要跟踪管理。
二、加强个体税收征管的建议
一是加强税法宣传的力度和纳税信用管理。增强税务干部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不断增强规范管理、精细管理、优质服务的意识和能力,进一步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提高纳税服务水平。尤其是对税收管理员加强考核,对责任心不强,管理不到位者要进行处罚,直至调离。二是强化对个体户的监督检查。规范税负核定和调整工作,对个体工商户实行阳光定税及社会监督的方式,平衡纳税户间的矛盾。三是加强事前调查核实。对定额户要进行动态管理,对停歇业户情况不符或弄虚作假的坚决不予审批。四是强化事中监督检查。对所有停歇业户,实行不定期巡查,定期通过复查、核查,对弄虚作假者除按规定给予处罚外,还要在网站、办税服务厅及相关公示栏上进行公开曝光,有效地杜绝弄虚作假者。五是加强事后责任追究。除对弄虚作假者追缴应纳税款、加收滞纳金和给予相应的处罚,还要对该户的管理员予以考核扣分,进行处罚,以增强税收管理员的责任感。六是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的监管力度。在“严”字上下文章,对符合开具发票的业户一方面要了解其税收缴纳情况,是否合法,在此基础上再检查其使用发票是否规范,在验旧、缴销上把好关。七是大力推进个体税收分类管理。这主要是将个体户分类,将建账的分成一类,将不建账的分成另一类,停歇业的再分成一类,最后,将非正常户、问题户集中起来,由税务所统一管理。八是切实加强日常管理。对个体户税收管理是一项长期工作,地税应加强对财产类税种实施有效管理,鼓励正常经营,调控从租行为,充分发挥税收对经济调整作用。抓大、控中、放小突出管理重点。同时,应加强对未达起征点户的管理,加强调查研究,加强实地核查,参考同类纳税人的经营规模合理定税,重点把握好起征点临界点的税收管理,依率计征,努力使纳税人满意。总之,个体税收征管处在一线繁杂而艰巨,除了税务部门自身努力之外,还应积极争取各级党政领导的重视和各有关部门的配合支持,特别是工商、银行、海关、公、检、法部门的配合支持尤为重要。另外,群众性的护税协税网络也十分重要。面对基层征管战线长,税源分散的情况,税务人员往往鞭长莫及,顾及不暇,因此,可依托当地组织,如社区、村委会、街道等,帮助做好集贸市场、专业市场个体户的申报纳税(即委托代征)和催报催缴,也可委托他们进行个体户的定额评税,监督个体户的纳税情况,协助税务部门查处偷漏税;另外,还可发挥税务的中介作用,为个体户建账,申报纳税,辅导纳税人及时足额缴纳税款。
作者:张志平单位:太原理工大学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要“推进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健全公共财政体制,深化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和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地方政府正常运转、促进社会经济事业发展的重要财力。但是,长期以来我国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中存在的诸如收入流失、分配失控、监督失灵等问题比较突出,如少数部门、单位和工作人员把收取的非税收入视为单位自有资金,大量非税收入在财政体外循环;多头征管,收费养人、三乱现象屡禁不止;缺乏统一的法律规范,难于实施有效的监督等,严重削弱了政府的调控能力,为此,湖南省2004年9月1日颁布实施了《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是我国第一部规范非税收入管理的地方性法规,从体制上切断了个人收入与部门权力、资源占有之间的联系,有利于深化财政改革,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建立完善公共财政体制,既有利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制政府,又有利于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一、《条例》颁布实施的成效分析
(一)规范账户管理,实行源头控收
根据《条例》规定,任何部门和单位未经财政部门批准,擅自开设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的,一律视同“小金库”处理。为了把这一规定落到实处,株州市财政部门一方面是在五家国有商业银行统一设立了“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用于归集、记录、结算非税收入款项,并签订了代收协议,其网点均可代收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和缴款人可以就近将非税收入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为执收单位和缴款人提供了方便;另一方面是在征收管理系统上线和新版票据发放之前,通过严格审核执收单位的非税收入项目,以湖南省财政厅统一制定的非税收入项目库和单位经过年检的收费许可证为依据,纠正了一些超标收费和乱收费问题。使用征收管理系统和新版票据后,单位执收的非税收入只能直接缴入“株洲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单位过渡户得以撤销,“收支两条线”管理进一步规范。据统计,市本级共撤销严格意义上的过渡户14个,清缴以前年度滞留的收入211万元,接管国土收入过渡户收入4965万元。
(二)坚持收缴分离、依法加强征管
2005年元月1日起,市本级全面推行了“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政府统筹”的征管模式。1.改进征收方式,坚持收缴分离。法定征收单位、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机构、受委托征收单位在征收非税收入时,向缴款义务人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人持缴款书到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将款项直接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当场收取之外,禁止非税收入执收或受委托单位当场收取现款。2.严格减免程序,做到应收尽收。非税收入正常的缓征、减征、免征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禁止随意减免、越权减免和收“人情费”的行为。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缓征或减免非税收入的,由执收单位提出意见,经同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3.明确征收主体,完善委托征收,进一步理顺了防洪保安资金、污水处理费、电费附加、水资源费、国土收入等委托征收收入的管理,签订了目标管理责任书,同时加强了核算。对防洪保安资金、国土收入、基本建设联合收费建立了征收台账。此外,对涉及上下级分成的非税收入,也逐步通过“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实行就地缴款、分级划解。
(三)落实收支分离,推进综合预算
从2005年1月1日起,株州市本级根据《条例》规定,对非税收入实行了更规范的预算管理。株州市非税收入管理机构于预算年度开始前,认真核定市直单位非税收入年度计划,测算并扣除政府统筹资金后,作为非税收入年度预算。株州市财政局按照部门预算改革的要求,把非税收入形成的财力与其他财政收入形成的财力,一同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统筹安排,实行综合财政预算。市级执收执罚部门取得的非税收入及时全额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各类非税收入都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通过“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归集后,定期划解株州市国库或财政专户,纳入财政管理。此外,在财政部门内部也实现了严格的“收支两条线”管理,管征收的部门不管支出,管支出的部门不管收入。
总的来看,通过规范和加强非税收入管理,进一步理顺了财政收入分配关系,优化了经济发展环境,推进了公共财政体制的建设,增强了非税收入运行的透明度,发挥了非税收入调节收入分配、支持事业发展、促进社会进步的积极作用,增强了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也从源头上治理和预防了腐败。
二、株洲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存在的问题
《条例》颁布实施后,在现实的政府非税收入中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在实际的实施中也存在诸多问题。
(一)收支脱钩和全口径预算还没有真正到位
《条例》规定,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税收入纳入财政统筹安排,实行综合预算管理。此外,从规范的部门预算角度来讲,也要求做到财政性资金统一调度、统筹安排、“收支”脱钩,即单位的支出与单位的收入没有必然联系,单位的支出依据其工作职能、工作项目的重要性来确定。但实际上,由于思想认识不到位,在利益面前,仍有不少单位、部门思想上对此难以接受,所以目前为止基本还是多收多支、少收少支,从而导致单位、部门之间分配不公,苦乐不均,财政仅仅成了资金的“中转站”,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难以发挥。但是反过来讲,如果收支真正脱钩,又将影响单位执收的积极性,致使非税收入不能应收尽收,导致收入任务难以完成。
(二)行政事业单位的服务性收费和社团收费游离于预算管理之外
当前,有些行政事业单位钻了政策的空子,将一些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服务性收费管理,仍然凭借行政权力变相收取,使用税务票据规避财政管理,增加了群众负担;还有一些行政事业单位下设的所谓的社会团体(协会),同样是凭借行政权力收取会费或拉赞助,没有纳入财政管理,有些就变成了单位的“小金库”,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
(三)非税收入增收与规范管理不协调
根据有关资料显示,高收入的发达国家非税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为5一15%,中等收入国家为15一25%,低收入的发展中国家为20-30%。一般说来,非税收入在各国财政收入中所占比重大多为20%左右。株州市非税收入占财政总收入的比例在30%左右,比例较高。当前,株州市财政收入每年都以较高的速度增长,水涨船高,对非税收入也有较高的增长要求。如果按照《条例》的要求进一步规范非税收入管理,那么,从短期来看,传统模式的非税收入规模必将受到影响,至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等将控制在一个比较合理的范围内,不会有较大的增长,对年度财政收入任务的完成将产生负效应。在县区特别是乡镇(街道办事处)一级,推进非税收入规范管理进度不理想,在一定程度上是受财力的限制,不少基层单位经费不足,其本级财力无法保证正常运转,于是一些不规范的收入应运而生。要规范管理,首先要痛下决心,对这些不合理的非税收入进行规范,但同时又给财政增加了压力,所以,不少地方进退两难。
三、对株洲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改进措施与建议(一)强化资金预算管理
非税收入是各级政府的地方财政收入,应纳入财政预算管理。规范非税收入资金管理的最终目标就是要实现财政收支的“全口径预算管理”。在当前非税收入尚未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的过渡阶段,政府应加大非税收入的统筹力度。要按照部门预算改革的要求,把非税收入形成的财力与其他财政收入形成的财力一同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统筹安排,实行真正统一的财政预算,把收支两条线落到实处,从而逐步改变过去那种“谁收谁用、多收多用、多罚多返”的分配格局,从机制上解决以前那种受部门利益驱动,乱收、乱罚、乱支等现象。总之,非税收入管理涉及面广,面临的问题很多,必须综合考虑,既要考虑到执收单位的利益,有适当的激励机制,又要规范其执收行为,做到应收尽收。只有这样,才能使非税收入管理走上良性发展之路。
(二)加强监管,规范服务性收费和社团收费
按照不与民争利的原则,行政机关不得有服务性收费。以服务性收费为主的事业单位,要按照彻底脱钩的原则,逐步、真正走向市场。因此,当前对于部门预算单位的服务性收费,要按照《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市直单位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规定,将其税后净收入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目前,将行政事业单位的门面出租收入利用非税收入征收平台进行征管,就是一个很好的尝试。对于社团收费,也要采取区别对待的原则进行规范。对于机构、人员、经费尚未与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真正脱钩的社团组织,要进一步加强监管,摸清底子后,这一块的收费要纳入非税收入的管理范围,防止行政事业单位权力滥用以及社团组织变成机关的附庸。
现在比较一致的设计是:欧盟征收碳关税依据进口商品中的隐含碳排放并乘以相应的关税税率,为计算每个出口部门所负担的税负情况,需要先核算出口部门出口商品中所包含的隐含碳排放。该研究采用投入产出方法进行研究,投入产出方法能够体现整个经济体部门间投入产出关系,能够帮助核算经济生产活动中,直接和间接的资源和能源消耗。作为一种适合建立线性经济模型来进行经济核算的工具,投入产出方法能够跟踪产品的生产过程,帮助我们找到所有排放的源头,区分出产品生产引起的直接和间接排放。出口的商品进入其他国家被征税后,可以选择提高商品价格把税收负担转移到进口国消费者身上,如果不能转嫁出去,这部分税收负担只能由商品出口国的生产企业负担,而我国对欧盟出口的商品在国际市场上存在大量的替代品,提高在进口国国内的价格会降低我国商品的竞争力,造成出口额的快速下降,故本研究假设这种税收由我国的出口商品的企业负担。这种假设会对我国出口部门增加值部分造成严重的影响。为了能够正常经营,我国企业可以采取降低企业员工报酬,降低固定资产折旧额、速率,或者我国对这些企业税收进行减免及补贴等方式。
二、数据处理及情境设计
(一)数据来源1.使用中国2007年135部门的投入产出表,为研究的准确性以及统计口径的一致性,根据国家行业分类标准将部门划分为43个部门(或行业)。如表1所示。2.我国2007对欧盟出口数据来自《中国海关统计年鉴2007》,根据国家行业分类标准划分到上述43个部门。由于海关统计年鉴只统计货物贸易进出口,故本研究中服务贸易不涉及。3.各部门的能源消费量数据来源于《中国能源统计年鉴2008》,使用分行业的各类能源消费总量表进行核算,由于不同能源的CO2排放量不一致,为求数据更加准确,能源排放因子和各类能源发热值数据来自《2006年IPCC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电力与热力消耗的能源直接计入电力与热力消耗部门。4.美元汇率选取2007年美元与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数据的平均值,为758.69元人民币/百美元。
(二)情景设计根据学术界对碳关税征收方式与方法的设计研究分析,认为欧盟征收碳关税可能存在以下几种情况:1.征税的商品范围主要是EU-ETS所覆盖的商品,根据进口商品的碳排放强度将进口产品分为能源密集型商品和非能源密集型商品,碳关税主要是针对能源密集型商品征收;随着EU-ETS的继续发展,覆盖的商品范围会越来越大,最终也将非能源密集型商品包括进来。本文计算第一种情况是欧盟对我国所有商品征收统一的碳关税。第二种情况只对能源密集型商品征收碳关税,本文假设部门碳排放强度超过2吨CO2/万元人民币(我国平均碳排放强度的80%)的部门出口的商品属于此范围: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及其他矿采选业、食品制造业、金属制品业、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纺织业、造纸及纸制品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橡胶制品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等14个产业。2.对于碳关税的税率假设下面几种情况若对所有商品征收碳关税,税率设置为10美元/吨(低税率)、20美元/吨(中等税率)、30美元/吨(高税率)(吨CO2当量);若只针对能源密集型行业征收碳关税,税率设置为30美元/吨、60美元/吨、90美元/吨(吨CO2当量)。3.若欧盟采取强制进口商品缴纳配额的方式,则碳关税=碳价×含碳量,碳价选取2011年12月份已到期的DEC11合约价格为参考价(DEC11价格在最近几年内比较稳定),2009—2011年的平均价格为14.19美元/吨CO2,这种征税方式下也只考虑对能源密集型行业征税的情况。根据以上情况,共设计以下征税情景,如表2所示。具体来说,A情景是针所有行业征收碳税,根据征税税率的不同,细分为A1、A2、A3情景;B情景只针对能源密集型行业征收碳税,且设计B1、B2、B33个不同的税率征收情景;C情景是假设欧盟采取强制进口商品缴纳配额的方式,只针对能源密集型行业征收碳税,根据以往数据计算出征收税率。
三、结果分析和讨论
(一)不同征税情景下的税负情况通过计算,随着征收碳关税税率的提高,我国出口部门所负担的碳关税也在增加。如表3所示,A1、A2、A3情景下我国所有出口贸易部门所负担的碳关税总额分别为493.86亿元、987.72亿元、1481.58亿元。B1、B2、B3情境下我国能源密集型出口贸易部门所负担的碳关税总额分别为449.61亿元、899.17亿元、1348.8亿元;C情景下征税税率远远低于B情境下的征税税率,故碳关税总额也较低,为212.67亿元。A情境下税收负担最大的5个行业(图1)分别是专用设备制造业,通讯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电器机械及器材制造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这5个行业中除了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外,其他4个行业的出口额均超过1000亿元人民币,分别是4083.69亿元、2728.26亿元、2102.55亿元、1617.03亿元,是造成税收负担较重的主要原因;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的碳排放强度最大,超过了20吨CO2/万元,出口额也达到了606.33亿元,税收负担也很大。在A3情境下这5个行业的税收负担分别是351亿元,159亿元,116亿元,126亿元,115亿元,这5个行业税负占总税额的58.58%。在B和C情境下,税收负担最大的5个行业(图2)是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金属制品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这5个行业相对其他行业出口额较高,分别是606.33亿元、912.06亿元、687.18亿元、291.95亿元、307.94亿元,碳排放强度均大于5吨CO2/万元人民币,在2种因素综合作用下,税收负担在这些行业中较大,在B3情境下分别是346.3亿元、289.76亿元、263.82亿元、108.79亿元、92.26亿元,这5个行业的税负总额占当年总税额的81.62%。综上所述,在2007年我国对欧盟出口额的多少是影响部门税收负担最主要的因素,在所有行业统一征收碳关税的情况下,众多碳排放强度较低,但出口额较大的部门负担了最多的碳关税,在只对能源密集型行业征税的情况下,在这些能源密集型行业中出口额较高和排放强度较大的部门负担了80%多的税收。在税收总额相差不大的情况下,只对少数行业征收碳关税使税收更加集中在少数部门中,无论哪种情境,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税收负担都很重,是受碳关税影响最大的部门之一。
(二)碳关税占出口额比重选取A3情景计算各行业所负担的碳关税占出口额的比重,排名前20的行业如表4所示。这些行业中包含所有的能源密集型行业,排名前10的行业除了塑料制品业、专用设备制造业均属于能源密集型行业。若征收碳关税为30美元/吨CO2,这20个行业负担的碳关税占出口额比重都超过5%;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最高,为19.04%;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金属制品业这4个行业的比重超过10%;这表明5个行业中的企业想将商品出口到欧盟,需要将销售额的10%以上作为税收缴纳给欧盟政府,绝大部分企业都将处于亏损状态之下。
(三)出口贸易部门受到的影响如果欧盟对我国出口的商品征收30美元/吨CO2的碳关税,部门税负由我国出口企业负担,我国的出口额将大幅减少,出口部门企业为完成正常经营生产,只能通过降低企业内部员工报酬、降低企业固定资产折旧额或者国家对这些企业进行税收减免这3种方式来应对,受影响最大的前20个部门结果如图3所示。专用设备制造业,通讯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电器机械及器材制造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这5个行业依然是受影响最大的,专业设备制造业的员工报酬降低额、固定资产折旧降低额、税收减免额分别是120.09亿元、49.22亿元、61.96亿元。这几个产业均是我国国内拉动就业的产业,经过改革开放30年来的发展,劳动力价格低的优势已经慢慢消失,一旦降低工资,将会造成大量失业,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发展;减少固定资产折旧额则直接会减少未来几年之内的固定资产投资,同样会对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造成重大影响;增加这些行业的税收减免,可能受到来自于发达国家更多的反倾销、反补贴调查,也同时会加重我国国家的财政负担。
四、结论与政策建议
[关键词税收征管资源 均衡配置 征管效率
一、税收征管资源非均衡配置的内涵和表象
(1)税收征管资源非均衡配置的内涵
1.税收征管资源。税收征管资源是指税收征管过程中的各种要素投入,既包括各种“自然资源”如税收征管机构等,也包括一系列“社会经济资源”和“智力资源”如税收征管权等。税收征管资源的形成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各级政府的投入。二是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建立或授予的,如税收制度。三是税务部门在税收征管过程中获得的,主要包括各类征管信息和数据。
2.均衡与非均衡配置。税收征管资源均衡配置,是指各项征管资源配置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资源配置与征管活动需求完全匹配并且相对稳定,在资源总量固定的条件下,税收征管的产出和相关效益达到最大,或是税收征管的收益一定的情况下,投入的资源成本最小。
(2)税收征管资源非均衡配置表象的总体检讨
1.空间配置的非均衡性。一是纵向配置非均衡。我国税务机构庞大,截止2009年末税务人员达85.6万人,税务机构从中央到地方实行“复制”,从总局到基层税务分局(所)共5个层次。二是横向配置非均衡。在现行征管模式下,征收、管理、稽查三分离,政务部门与业务部门协调配合,存在机构(部门)增多、协调成本较大等问题。三是“内外”配置非均衡。国、地税两套税务机构的设置大幅度增加了征管资源。
2.时间配置的非均衡性。
3.非均衡配置的后果。用公共部门绩效评估的“4E”取向来评判,一是不够经济。国家为实现税收征管目标,投入的人、财、物一直居高不下。二是效率较低。无论从征管投入产出还是税务人员人均征税额等指标看,我国税收征管效率都远低于先进国家。三是效能不显著。从税收征收率、纳税人遵从度等指标看,征管资源配置并未能显著改变征管现状。四是公平性较差。税务机关内部,不同地区、不同层级间的征管资源分配不公平,甚至差距逐步增大。
二、税收征管资源非均衡配置的形成机理分析
(1)宏观因素
1.税制因素。现行税制对税收征管资源配置的影响体现在:①税制复杂多变。②部分税收政策不尽合理。③税收自由裁量权、执法责任追究制等管理制度尚不完善,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税收征管效率。
2.政治因素。我国于1994年进行了分税制改革,分设国、地税两套税务机构分税种开展税收征管,虽然对确保中央和地方的税收收入有较好的效果,但某种意义上意味着征管资源增加了一倍。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对税务工作的行政干预也会影响征管资源的配置。
(2)微观因素
1.内部管理因素。一是信息不对称。税务系统内部之间存在着种种信息不对称矛盾。二是资源配置与职能要求不相适应。部分岗位职能不明晰,调整频繁,人权、事权、财权不同程度地存在越位、错位、缺位的问题。
2.人员因素。一是人员结构不合理。税务人员知识结构参差不齐,高素质人才偏少。二是积极性不高。由于领导职数有限,干部发现晋升无望,过了一定年纪就不太愿意干事。三是人员流动不合理。
三、优化配置税收征管资源的路径选择
(1)制度创新——改革和完善现行税制
1.建立健全税收征管法律体系。税收征管法体系是由不同层次的税收征管规范性文件组成的。应当研究制定税收基本法,完善税收征管法,注意法律的可操作性,提高立法质量。
2.优化税制安排。遵循“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思路,积极深化税制改革。包括: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合理调整消费税范围和税率结构;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制,逐步实现分类与综合所得税制,适度降低边际税率和减少累进税率级次等。
(2)管理创新——努力提升资源管理效能
1.构建科学的税收征管体制。—是精简税务机构。在兼顾区域经济发展和征管实际情况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设置征管机构,有效均衡地分配征管力量。二是实施税源差别管理。引进风险管理理念,把资源优先配置到风险高、税款流失可能性较大的地方,最具效率地运用有限的征管资源以提高纳税遵从度。三是推进省、市局一体化建设。构建省局、市(州)局一体化运行新格局,打破层级,缩短流程,一体化运行。
2.着力优化税务人力资源。一是完善人才进出机制。推行竞聘上岗,畅通出口,对不适应工作需要的坚决予以辞退,形成优胜劣汰的竞争局面。二是健全税务人员激励机制。完善绩效考核机制,健全岗责体系,切实改善部门之间、人员之间工作量苦乐不均的现象。三是积极探索税务系统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办法,推行公务员分类管理,加大干部交流力度。
参考文献:
[1]何胜,论我国税收征管资源的优化配置,华中师范大学,2008年硕士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