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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制设计理论赏析八篇

时间:2023-03-02 15:03:28

机制设计理论

机制设计理论第1篇

关键词:机械制造;低碳制造理论;技术

机械制造行业在发展的过程中,规模越来越大,这一行业在发展的过程中,产值出现了较大的突破,但是也造成了一定环境污染问题,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企业的管理者一定要引进低碳环保的理念,要增强员工的环境保护意识,还要积极引进先进的环保技术,对低碳制造技术体系进行完善。低碳制造理论具有先进性,也是未来机械制造行业发展的重要指导理论,其应用的范围将越来越大,也将为环境保护作出更大的贡献。

1机械制造中应用低碳制造理论以及技术的必要性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中环境污染问题也越来越严重,这主要是因为很多人缺乏环保意识,在生产制造的过程中,没有做好污水排放以及治理工作,存在随意排放污水等问题,这严重影响着周围居民的身体健康,我国机械制造行业在发展的过程中,采用的粗放的管理形式,在低碳制造理论的影响下,该行业逐渐向集约化形式进行了转变,这符合我国对机械制造行业节能减排的要求。我国加入WTO后,与联合国签订了《京都协议》,对温室气体的排放必须进行控制,所以,在机械制造行业中,引进了较多的低碳环保技术,企业的技术人员必须对制造加工技术进行创新,还要落实低碳环保的标准,做到低排放、低能耗、低污染的工作模式。低碳机械加工制造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其可以实现机械行业发展形式的转变,也可以实现产业结构的优化,具有较多的优点。

2机械制造中的低碳制造技术

低碳制造是指在机械生产的过程中,采用特殊的生产步骤,这一过程实现了对资源的最大化利用,而且降低了对污染物的排放。在对机械产品进行加工制造时,在多个生产阶段都需要实现节能减排,要提高资源的利用率,要为低碳环保做出努力。低碳是对能源利用以及消耗情况的评估,其可以改善当前资源环保污染严重的现状,是当前机械制造行业主要的工作模式之一,在制造的过程中,其需要了利用较多的低碳技术,只有建立低碳设计评价模型,制定科学、有效的低碳方法,才能设计出合理的低碳机械设计评估方案。碳汇技术是由碳捕获技术以及碳掩埋技术组合形成的,利用这项技术,可以实现机械设备的低碳节能生产,其在车间布置中有着广泛的应用,而且可以加强对资源的循环利用,这项技术可以收集废弃的资源,还在污水处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通过技术改良,可以对废弃物进行合理的利用。另外,很多机械制造单位还利用了新能源,通过利用风能、水能以及沼气,可以提供制造加工所需要的动能,这类能源属于清洁能源,而且具有可再生性,不会产生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所以,是今后机械制造行业发展中主要开发的能源,必须大力研究与开发。

3机械制造中的低碳制造的技术应用

3.1模块化设计

机械产品的模块化设计作为技术较为先进、前沿的机械产品设计方法,根据功能的不同可以将系统划分为几个有差异的模块,模块会逐步优化,并加以整合,最终获得不同品种和不同规格的产品。若拿同一个尺度去衡量机械产品中的非功能性单元,能造成机械资源、能源的耗费,更不利于机械的运行和维护。对机械产品完全有必要开展每个功能性单元的划分模块的工作与任务,通过划分后的模块评估每个机械生产制造企业的降低能源、资源消耗方面的潜能,并认真检验企业应用低碳制造技术所获取的成效如何,才能对下一步低碳生产技术加强革新。一个典型的例子,德国Index技术企业研发的复合型加工设备,经由众多差异的模块整合可以达到铣削、车削、磨削和激光热等等多个生产环节的顺利完成,利用模块化设计这一应用设计方案,对全部零件的完整加工,切实提高了能源设备的利用率,大大地减少了整个生产过程中使用过多的机床数目,简化了生产流程,降低了各项能源的耗费。

3.2生态化设计

当前我国提出了生态文明建设应当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社会文明建设并举的方针,一些机械制造企业开始由改革之初的盲目增加新的机械生产项目、片面追求机械行业总产值转变为在机械制造开展生产工作时,考虑资源与环境的成本,降低环境的负载压力,重视统筹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以实际行动做到既保持机械制造的经济产值,又减少了大量的原料的消耗与环境的破坏。在这一大形势下,生态化设计应运而生,它不仅保证了产品的使用功能,而且促进了生态效益的提高。通常意义而言,机械制造作业时一定有不同情况的废水、废渣和废气等污染物的排放,工业“三废”无疑会破坏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基于此,机械制造企业不失时机地开展产品的生态设计,利用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能源利用效率高、污染环境少的新技术产品。

3.3轻量化设计

之所以要对机械进行轻量化设计,主要是为了能够降低机械的自重,但同时又能够保证机械自身的性能。也就是说,要在保证机械每个生产要素都能够正常运行的基础上,优化机械设计,使其重量减轻。这样不但能够减少机械制造过程中使用的材料和资源,还可以使其在生产中减少碳排放量,降低各种能耗,提高机械使用的综合效益。例如在某机械的生产中,就利用各种新材料,采用新技术,利用轻质的铝合金材料代替钢铁材料,在保证材料强度的基础上减小了机械的重量,这样不但降低了机械的油耗,减少了尾气排放量,还会带来较为可观的节省成本效益。

4结语

机械制造加工是社会产业的重要组成,机械制造行业的发展为人们设计出了较多的具有便利性的产品,其改善了人们的生活,但是这一行业在发展的过程中,由于不重视环境保护,所以,造成了较多的环境污染问题,这威胁着人类的健康。比如在排放污水的过程中,由于没有对污水进行处理,存在随意排放的问题,可能会污染地下水,会对周围环境造成破坏,不利于实现机械制造加工的可持续发展。进入21世纪后,我国出现了能源紧缺的现状,而且大气污染比较严重,只有在机械制造中引起低碳环保的理念,才能改善这一环境问题。

作者:付正森 单位:西南交通大学希望学院

参考文献:

[1]周志勇,仲国庆.低碳时代森林生态学的教学新思维[J].中国科教创新导刊,2010(25).

机制设计理论第2篇

关键词:机制设计;农村;公共服务

中图分类号:F32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07-0063-03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农村发展存在的问题根源于农村公共物品供给不足,归根结底是农村公共服务机制不合理。通过优化经济机制设计可以解决农村公共物品供给中政府与市场的失灵问题,可以实现政府与市场的“双赢”。因此,要在新农村建设中,改革不合理的体制,设计科学的运转机制,解决农村公共物品供给中政府与市场的失灵问题。

经济机制设计理论由美国科学院院士利奥・赫维茨在30多年前创立。它所讨论的问题是,对于任意给定的一个社会目标,能否并怎样设计一个经济机制,以达到既定的社会目标。经济机制设计理论表明:在公共物品的供给中,政府、企业(或个人)双赢或多赢是可能的。经济机制设计理论为我们解决公共物品的供给问题,提供了一条新的思路。首先,经济机制的核心是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政府可以构造一个介于市场和计划之间的混合经济机制,使企业(或个人)在实现自利目标(营利)的同时,不知不觉地实现了社会目标,例如发展农作物保险,稳定农业经济。对于农业保险这类公共物品的市场失灵,如果完全靠政府,也存在着监督成本高和信号扭曲的问题;当政府主导、并与市场联手来解决时,就出现了希望。其次,双赢或多赢的经济机制建立,重要的是信息和激励(主要是经济激励),即政府对市场的信息和激励服务,可以有效促进双赢或多赢的经济机制建立。再次,要素的构成、关系及其功能是机制的本质内涵。从公共物品供给的机制看,规划、政策、法律、法规及其落实服务的供给,决定了公共设施及公共服务的供给。按照机制设计的理论,合理的机制设计可以避免农村公共物品供给中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农村公共服务机制主要包括农村基础设施供给机制、农村公共事业服务供给机制。农村公共服务机制设计就是消除在农村公共物品供给中存在的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问题,其本质是通过供给关系、方式的制度规定,综合考虑各主体的利益,使各主体在一个组织框架内,都实现各自的最大化的利益或成本的最小化,从而使农民付出最小的成本而得到最完善的农村公共物品,同时也使政府付出最小的支出,供给最完善的农村公共物品。

二、农村基础设施运营机制设计

根据规制经济学基本理论,私人企业的组织机制在历史上虽然是自发形成的,但却是由政府规制确定下来的,在市场中,一个企业要采取什么样的机制,由政府以《企业法》《公司法》等法律、制度的形式进行明确的界定。企业根据自己的目标和需要选择适合自己的组织机制。科学、合理的企业机制对于保证企业的合法、高效运行提供了保证。现代企业的法人治理机制保证了相关主体总体目标的一致。对于农村公共物品而言,其供给机制不同于一般企业。因此,必须设计科学、合理的机制,以保证公共物品的有效供给。在新农村建设中,农村基础设施分为经营性基础设施和公益性基础设施。对于公益性基础设施,如图书馆等,一般由政府供给,采取政府调控下的事业单位运作机制,本文对此不作过多的阐述。对于经营性基础设施,应采取政府调控下的企业化运作机制。

本文根据中国的国情,借鉴国内外相关企业样本,设计了我国农村经营性基础设施运营机制(如图1所示)。图1表示了,政府负责农村经营性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筹集和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其中资金筹集的方式主要有:政府财政拨款;政府向企业贷款;由政府向社会发行债券。企业或合作社负责运营和管理。政府与企业主要是债权债务关系、规制被规制关系。由用户民主选举产生企业的董事会,这样可以确保价格的确定一般都能充分考虑既维护用户的利益,又能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当董事会对确定的价格意见分歧很大时,还可召开有更多用户参加的价格听证会,广泛听取更多人士的意见,所以严格地说,这种机制下的价格基本是由用户确定的。董事会将讨论后所定的价格提交政府价格部门即公用事业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所谓政府审批主要是看价格确定的程序是否合法,是否能保证企业按时偿还贷款、债券和满足企业的长期发展。这种机制,相对于目前的市场化机制,具有更多的福利性,兼顾了公平性和效率性。这种企业机制有效地避免了由于公共物品如水、气等产品需求弹性小,供给企业在追逐利润最大化的目标下,操纵价格的弊端;有效避免我国当前监管无力,凡价格听证,价格必涨,听证流于形式,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有效避免信息不对称下,政府寻租,厂商与政府勾结等腐败问题的产生。董事会聘任经理,负责企业的生产管理,负责制订经营计划和偿还政府借款、贷款计划并经董事会同意,具体实施经营管理。通过这种机制的建立,为解决我国农村基础设施建管一体的弊端,提供了一种可以借鉴的参考。在保证农村基础设施供给的前提下,使政府的资金投入最有效地被利用,也使广大农民在使用这些基础设施中付出最小而得到的社会福利最大。

上述机制设计,只是为新农村建设公共物品运营机制设计,提供一种可借鉴、参考的思路,具体实践中,应当根据实际具体设计。在新农村建设中,我国各地大胆创新,在农村基础设施供给机制上有许多创新。只要这些机制能够提供完善的让农民满意的公共物品,只要这些公共物品供给是高效率的、合理的和科学的,同时也是让政府满意的,那么,就实现了机制设计“双赢”的目标,那么它就是一个合理的机制。

三、农村公共事业服务机制设计――以“新农合”为例

农村基础设施主要为农村、农业发展提供物质基础。与农村基础设施不同,教育、卫生、医疗、农技推广等,都属于农村公共事业范畴,其主要功能是为农村、农业提供服务。传统农村公共事业供给,政府和事业单位在性质上基本上不存在区别,政府拨款给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提供服务。这种机制带来的问题是,政府失灵演变成为事业单位的失灵,表现为农村科技推广等事业单位服务质量差、水平低,对政府负责,而不是对农民负责。

农村的公用事业的外部性十分突出,因此,政府必须确保公用事业的投入。在保证农村公用事业投入的前提下,必须设计合理的机制,确保投入效率。即政府投入水平合理有效,事业单位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得到保证,不存在资源的浪费,不存在服务的低质量和短缺。按照公共物品供给与生产相分离的理论,在新农建设中可以设计政府购买服务的机制,即政府出资供给,事业单位负责提供服务(生产),政府购买事业单位的服务。这种机制改变了事业单位的行政化的性质、政府的从属化的地位。政府和事业单位成为市场中平等交易的主体,双方是合同与契约的关系。按照合同约定的指标和要求,事业单位完成合同的约定,则获得政府的资金支付,事业单位没有完成合同的约定,则不能或少获得政府的资金支付;政府可以选择、支持供给服务水平高的事业单位,淘汰改造落后的事业单位。

在农村公共事业中,以农村合作医疗的机制设计最为复杂,简单的服务购买机制,不能适应和满足农村合作医疗健康发展的要求。近些年国内外不同机构的研究报告,曾多次提到我国农村合作医疗改革并未成功,尽管这些报告结论还有待于推敲和验证。但是,农村新合作医疗机制设计欠缺仍是问题产生的基本原因。

从历史上看,我国农村医疗服务机制主要有三种形式(参见表1),第一种为市场型医疗服务机制,即患者―医院机制。患者得病,去医院治病,医院按市场价格收取费用,费用由农民全部负担。这种机制在中国存在很长时间(1949年以前)。它的最大弊端是,使大量的患者不能得到有效的治疗,农民的就医问题得不到应有的保证。第二种是国家统包型机制,即政府―医院&患者型。医院的费用全部由国家负担,患者的费用基本由国家全部负担。其弊端主要是国家负担沉重,医疗服务差,患者过度消费,医疗资源浪费和资源短缺严重。第三种是合作医疗机制,即政府、农民、企业―保险机构―患者―医院机制,由于合作医疗机制设计得不尽完善,仍然会存在卫生费用上涨和合作医疗制度难以可持续发展等问题。合理的医疗机制可以有效避免这些问题。

通过对国内新型合作医疗现状和存在问题的分析,在借鉴国外医疗服务机制的基础上,本文给出了中国农村医疗服务的可参考机制。此处引用和参考了国内外的研究成果。这种自我管理的机制,可以有效解决农村卫生医疗服务机制存在的缺陷,及其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具有较明显的优点。

1.通过建立有效的管理机制,解决医疗服务中存在的管理失控问题。第一,对患者医疗服务选择权的管理。农民(病人)付保险费给新型合作医疗服务与保险管理组织,新型合作医疗服务与保险管理组织负责与供方协商价格,提供服务,或购买服务。病人不能随意选择医疗服务机构,其服务的价格、主体(由谁服务)、服务内容完全由新型合作医疗服务与保险管理组织负责。新型合作医疗服务与保险管理组织将合理确定包含什么医疗服务,什么情况下谁可以享受什么医疗服务,从而保证合作医疗资金分配到群众需要的、合理的、具有成本效益的医疗服务上来,同时为降低患病率,减低费用,将会非常重视预防保健作用,改变目前轻保健预防,重医疗的不合理倾向,解决农民道德风险问题。第二,对医生及医疗机构的资格管理。卫生医疗机构、医生与新型合作医疗服务与保险管理组织签订契约,建立供方网络。只有与新型合作医疗服务与保险管理组织签订契约的医生和医院,才能有资格为参加该组织的患者提供医疗和预防保健服务。第三,对医生医疗服务的管理。主治医生在进行手术等医疗服务过程中,其治疗方案必须经其他医生审查,只有其他医生的意见与原来的意见一致时,方可进行手术等医疗服务;医院在实施备选手术之前,必须得到保险公司的同意。第四,对病人的管理。很多术前检查要求在入院之前的门诊进行,以缩短住院时间;由病例管理护士定期对病人进行评估,以确定是否继续住院或需要其他的检查治疗。保险公司代表通过审计,保证所有支付的费用都是实际发生的。

2.通过建立有效的市场机制,促进了医疗服务的效率供给。新型合作医疗服务与保险管理组织同各个签订契约的医生和医院进行讨价还价,以较低的价格提供恰当的服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以县级行政区域为范围的,县级、乡镇医疗机构和村卫生室是卫生服务的提供者。与合作医疗签订定点服务合作对医疗机构至关重要,因为收入跟随着病人走。这样可以生成供方的竞争市场,使服务优良、价格低廉的服务提供者加入到合作医疗供方网络。尤其在村一级,合作医疗可以只与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签订服务合同,促使村卫生室降低成本、提高服务质量,从而改变过去由于村卫生机构的私有化、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难以对其服务质量和成本进行调控的局面,也有利于卫生服务质量的提高。

四、结论

1.对于农村公共物品而言,其供给机制不同于一般企业。因此,必须设计科学、合理的机制,以保证公共物品的有效供给。在新农村建设中,农村基础设施分为经营性基础设施和公益性基础设施。对于公益性基础设施,如图书馆等,一般由政府供给,采取政府调控下的事业单位运作机制。对于经营性基础设施,应采取政府调控下的企业化运作机制。

2.对于农村经营性基础设施采取政府调控下的企业化运作机制。这一机制设计的主要思想和思路是政府负责农村经营性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筹集和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其中资金筹集的方式主要有:政府财政拨款;政府向企业贷款;由政府向社会发行债券。企业或合作社负责运营和管理。政府与企业主要是债权债务关系、规制被规制关系。由农村用户民主选举产生企业的董事会,这样可以确保价格的确定一般都能充分考虑既维护用户的利益,又能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3.农村基础设施主要为农村、农业发展提供物质基础。与农村基础设施不同,教育、卫生、医疗、农技推广等,都属于农村公共事业范畴,其主要功能是为农村、农业提供服务。传统农村公共事业供给,政府和事业单位在性质上基本上不存在区别,政府拨款给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提供服务。这种机制带来的问题是,政府失灵演变成为事业单位的失灵,表现为农村科技推广等事业单位服务质量差、水平低,对政府负责,而不是对农民负责。

4.农村的公用事业的外部性十分突出,因此,政府必须确保公用事业的投入。按照公共物品供给与生产相分离的理论,在新农建设中可以设计政府购买服务的机制,即政府出资供给,事业单位负责提供服务(生产),政府购买事业单位的服务。

5.本文设计的农村合作医疗的机制优点在于:设计了有效的管理机制,解决医疗服务中存在的管理失控问题。主要解决了对患者医疗服务选择权的管理问题;对医生及医疗机构的资格管理问题;对医生医疗服务的管理问题;对病人的管理问题。设计了有效的市场机制,可以促进医疗服务的效率供给。

参考文献:

[1]田国强.经济机制理论:信息效率与激励机制设计[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3:89-138.

[2]李春林.新农村建设中公共物品偏好显示机制分析[J].商业研究,2007,(7):101-103.

[3][美]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公共事务的治理之道――集体行动制度的演进[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00.

[4]孙晓筠,AdrianSleigh,韩东.美国管理化卫生保健制度对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启示[J].经济研究,2005,(8):33-35.

机制设计理论第3篇

【关键词】 激励 机制设计 信息经济学

一.信息经济学的基本要点

1.信息与激励。信息经济学是近年来最重要和充满活力的经济 研究 领域,它研究决策者拥有不同信息的状况。信息的非对称性在很多领域存在,所谓非对称信息是指某些参与人拥有而另一些参与人不拥有的信息。例如:银行不可能了解借贷者未来收入的全部信息,拍卖人并不知道潜在客户所愿支付的全部信息,政府在不太了解个人和企业纳税能力时必须制定税收政策等,这类现象称为外生信息不对称。公司的所有者并不全部了解经营者资产营运信息,行政管理者也不了解下属是否在认真扎实地履行职责等,这类现象称为内生信息不对称。不完全、非对称分布的信息会带来很严重的后果,尤其当信息优势经常被有策略的利用起来,因此,信息经济学研究集中在如何才能制定出能处理非对称信息下不同激励和控制问题的契约和制度。在外生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决策者通过设计一个激励合同或契约,以获得真实、有用的信息,诱导他人“讲真话”;在内生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决策者通过设计一个激励机制,以诱使另一方当事人采取正确的行为,形成“不偷懒”。这使我们能更好的理解保险市场、信用市场、拍卖、公司内部组织、工资结构、税收系统、社会保障、竞争条件、 政治 制度等等问题。信息经济学研究信息与激励的一个基本结论是,任何一种制度安排或政策,只有满足个人的“激励相容约束”才是可行的。威廉·维克里(esMirrlees)找到了能更彻底地解决最优所得税问题的办法。米尔利斯很快认识到他的 方法 能被应用到很多其它的类似问题。这已经成为 现代 关于复杂信息和激励问题 分析 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米尔利斯的方法在不能观测到其他人行为的情况下尤为有价值,即所谓的道德风险。要回避由于非对称信息所产生的道德风险,关键是要设计一些最优的契约或机制。

2.所得税。很久以来, 哲学 家、经济学家和政治学家一直在研究所得税原理,不同的公平原理决定了税收结构。在20世纪40年代中期,维克里分析中强调累进税率安排将会 影响 个人努力工作的积极性,因此他重新定义这个问题时注意到了以下两个方面:激励问题——每个个人在选择工作努力程度时会考虑税收安排,非对称信息——实际上个人的生产力对政府来说是未知的,他定义了解决的总原则,但并未成功地掌握其精确因素。直到25年后,这个问题才被米尔利斯重新考虑,他通过建立一个范例(样本),来分析具有广效性的以非对称信息为主要组成部分的经济纠纷,解决了这一问题。米尔利斯定义了一个严格的条件(单一交叉点),大大简化了问题,使问题有可能解决。他的分析中含有揭示原则——一个普遍原则的萌芽思想。根据这一原理,在非对称信息条件下的激励问题能从相对有限的分配机制集合中找到解决方法,这种分配机制能导致个人在不与自身利益冲突的情况下暴露出真实的私人信息。通过这一机制,制定最佳条约以及对激励问题的其它解决办法变得容易多了。

3.道德风险。在经济活动中,往往存在着这样的现象,即某些人在最大限度地增进自身利益时,往往作出不利于他人的行动。这就是所谓的道德风险。如保险业存在显著的问题是被保物品的损坏不仅仅依赖于天气、偷盗这些外部因素,而且依赖于投保人对被保物品的管理,这一点使保险公司付出了昂贵代价。健康和残疾保险等社会保障体系中也出现类似问题。保险项目会加大风险承担并影响到个人管理被保物品的办法。在分析这些所谓的道德风险问题时面临的主要困难与维克里强调,米尔利斯解决的所得税问题很类似。20世纪70年代中期,通过简化问题定义,米尔利斯为日益有力的分析铺平了道路。他注意到人的行为间接暗示了对可能发生的各种结果可能性的选择。因此,最佳补偿协议的条件提供了人选择可能性信息及保险保护必须被限制在一定范围以提供商合适的激励因素。在设计激励方案时,委托人必须考虑激励人的成本与委托人利益的一致性。人对处罚的敏感度越高,人对结果选择的信息量越大,成本越低。合约中规定,人承担不受欢迎结果的部分成本或者获取令人满意结果中的部分利润。投保人像保管未保险物品一样保管被保险物品,执行者像管理自己的公司一样管理公司。

在劳动力市场中,雇主和雇员的信息是非对称的。雇主无法了解雇员能力的信息,只能根据雇员的 社会 平均能力制订工资标准,导致雇员的“逆向选择”,直接造成高能力的雇员离职,公司多为低素质雇员,给公司造成一定损失,不能实现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效率,甚至会造成“低素质员工驱逐高素质员工”的现象。为了改变这种状况,公司必须选择某些易于辨别的信息。 目前 , 教育 水平作为显示能力的主要信息之一,即不同能力的个人接受教育的成本不同,高素质人才通过选择接受教育把自己与低素质人才区分开,但教育成本与能力具有非相关性,低素质的人才可以模仿高素质人才选择相同的教育水平,从而使教育水平信息失真,导致“逆向选择”。信息甄别成为解决“逆向选择”的关键。这方面的 研究 和 理论 在模型上虽有重大进展,但它的实证性有待继续测定。非对称信息在产品市场中的表现与劳动力市场有相似之处,只不过是卖方更清楚成本、质量、价格等内在属性,但不清楚买方愿意支付的价格、需求、市场的定位等;而买主正好与之相反。存在的隐患也主要是“逆向选择”,问题的关键是信息传递。改善这种状况的途径,彭斯认为,如果较高质量的卖主能够寻找到某种途径向买主传递自身产品质量的信息,而为此付出的成本要比低质量产品的卖主低,使劣质产品卖主的模仿成本太大而不具有模仿的动机。总之,无论信息质量的优劣,只要高质量产品卖主的信息边际成本小于低质量产品卖主的信息边际成本,就可实现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改进。目前产品的广告宣传、商品的退赔、维修等保证,都是信息传递的简单运用。

80年代西方学者把信息非对称理论运用到 金融 市场,极大地丰富了金融中介理论和货币政策的传递机制,但同时也带来了严重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由于信息的非对称状态,就鼓励了信贷资金向低信用 企业 流动,抑制信贷资金向高信用企业的流动,即信用质量越差的企业,越可能取得信贷资金。这种不合理的资金分配机制对金融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具有极不利的 影响 。在完成交易之后,又引来了严重的“道德风险”,即放款人的利益受到侵害或损失,具体表现形式为:违背借款协议,改变资金用途,私自用于投机性交易或高风险项目;隐瞒投资收益,逃避偿付义务;对资金的使用效益漠不关心,不负责任,致使借入资金发生损失。为什么金融市场中信息非对称的表现与普通商品、劳动力市场有重大差别呢?因为金融市场具有不同于其他市场的重要特征。一般市场的交易是钱物交易,钱物两清后,交易双方基本上没有后续权利和义务;而金融市场的交易大都是放款人放出资金后并不能马上从借款人手中得到任何等价物质,他所得到的只是在未来某个日期偿还本息的承诺。由于信息的非对称,不同的借款人,甚至同一借款人在不同条件下作出承诺的可靠性,都不可能一样,致使出现了严重的“道德风险”。如何解决这个问题,西方著名学者罗斯进行了大量开创性研究,他直切问题的核心,即企业的金融结构与市场价值的关系,这就是响誉世界的MM定理。他主张只根据企业负债比来测定企业的市场价值,他的 分析 方法 虽没有全新的结论,但他的方法是崭新的,给人一种全新的境界。为了进一步规范金融市场,笔者主张在罗斯分析的基础上,应完善以下机制:加强对证券持有人的约束;健全防止管理人员向外输出错误信息的内在机制;严惩证券持有人贿赂管理人员,输出错误信息,使自己谋利的非法行为;加快防止故意制造“道德风险”的立法工作。上述机制的完善和规范,都需要不断地探索和实践。

信息非对称理论在证券市场运用中所引发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表现则更为严重。从某种意义上讲,在证券市场上没有办法解决“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因为要减少“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基本条件是改善信息的非对称状态,要改善信息的非对称状态,必须花费一定的信息成本进行调查、分析和监督,然而证券市场的高度分散性,“搭便车”行为普遍存在,抑制了信息投资。目前,我国证券市场机构大户操纵市场,银行违规资金入市,证券机构违规透支,新闻媒介推波助澜,误导误信股民跟风等,都是信息传递机制不畅,功能存在障碍的具体表现。西方学者普遍认为,在证券市场的信息传递模型中,除非有严格的约束条件,否则不存在唯一均衡。只有提高企业自己的信息成本,才能实现有效的分离均衡,才能使信用差的企业放弃模仿信誉好的企业的动机,但均衡的唯一性仍是一个有待继续解决的问题。结合我国的证券市场,其核心是保证信息传递畅通、充分、准确,从而逐步趋于完全对称。具体措施是:实现国有股和法人股的上市流通,以利健全信息传递机制,改善市场结构,减少信息扭曲,提高信息质量,发挥信息显示器的正常功能。信息是一种特殊的商品,需求者实际上无权选择,一旦信息质量存在问题,信息使用者的利益将无法挽回。因此规范和完善上市公司信息传递机制,降低信息成本,规范 会计 职业是十分必要的。一方面要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管理,提高其风险度;另一方面加强行业自律,提高其约束自己的行为的能力。信息成本的存在使非对称信息的产生成溪必然。

另外一个热点问题是: 中国 国有企业由于经营不善,面临倒闭,在新的政策下,国企拍卖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如何使国有企业的拍卖更为有效是一个很值得研究的问题。拍卖前必须先清楚两点:一是被拍卖企业的经营现状;二是评估该企业的资产。拍卖理论的核心 内容 是弄清投标者对被拍卖企业的真实评价。这就需要投标者花一定的时间与精力去调查该企业的资产状况,同时,拍卖者也要尽力弄清投标者对企业的真实评价。在欧洲,许多拍卖者得到的价格都低于投标者对企业的真实评价,因为,常常有这样的集团,由于他们比别人更了解该企业,掌握了有关该企业的更充分的信息,从而压低了该企业的价格。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可以进行二级密封价格拍卖法,即通过投标者之间的竞争,由出价最高者以次高价格购买,从而激励投标者说真话。不过,拍卖者有时也会与投标者合谋,从而使拍卖失效,尤其是在拍卖公益企业时。故而,应采取一种更为公开的拍卖方式,让更多的投标者竞争。比如,英国就把一些公共事业企业卖给法国(如水利系统)和美国(如电信系统)。中国不一定要采取这样的方式,但一定要使信息更为公开,拍卖更为公正,这样,才能使拍卖成功。在经济转轨时期,国有企业的所有者是由政府代表的全体人民,但在实际操作中,不同的企业隶属于不同的政府部门。因此在企业兼并时会常伴随有“一定的道德风险”问题。这一问题很有意义,其核心是产权问题。两个归属不同政府部门的企业兼并时,兼并合同会偏向哪一方或保持中立是很难给出清楚明确的解释的,因为两个政府部门有不同的利益目标。这与委托—理论略不同。委托—理论告诉我们,对于一个委托人、一个人的情形,委托人应该为人设计一种有效的激励机制,比如高工资,与工作绩效挂钩的奖金等使人更有效地工作。一般来说,为了控制风险,一个人不允许同时有两个委托人。在这种情况下,“兼并”是一种有效的激励机制。由于受到“兼并”的威胁,人即经理会更努力地经营企业,使企业的资产不断增殖。通常情况下,经理并不希望“兼并”发生,除非其经营状况相当糟。事实上,通过对兼并制度的分析及对兼并实例的考察,我们认为,“兼并”的作用与效果并不像我们想象的那么好。如前所言,分属两个政府部门的企业之间的“兼并”则有所不同。在这种情况下,至少存在两个委托人,其中一个委托人会控制兼并合同的签订,从而弱化另一个委托人的权力。 三.国有 企业 的激励 问题 分析

下面讨论逆向选择模型。根据显示原理,我们只需要考虑能使人出于自身利益真实显示他所属类型的契约,并根据声称自己具有的属性来决定按契约支付报偿。a为人的内在属性(不是道德风险模型中委托人希望选择的行动),a′是人声称的属性,W为委托人为人设计的契约,U为人的效用,则防范逆向选择的模型为:U〔W(a),a〕≥〔W(a′)a〕a a′∈A上述激励相容约束机制模型从表面看,在企业利润的蛋糕上政府似乎分得了较少的份额,其实在这种机制的运作下的委托关系会创造循环的创新支力,会使企业利润的蛋糕越做越大,国家、政府会得到长期的不断增长的利润“蛋糕”。在以上的模型下需要对企业的分配制度进行改革。人的收入一定与企业的业绩挂钩与职工分配基金脱钩,体现出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的结合。尤其是智力要素价值要得到实现,得到蛋糕的份额与其努力程度成正比。同时,企业的激励相容约束机制也需要一个规范化的市场环境。环境对人的约束是刚性的、使他别无选择。市场的评价约束着人,公司的经营状况基本取决于经理的能力,公司一旦破产,经理的人力资本价值在市场上就一贬到零,甚至可能从此断送经理生涯。这种来自人力资本市场的约束是最硬的行为约束。而资本市场对人的约束是来自股东(委托人)的间接控制,使人不得不考虑委托人的利益和要求。企业激励相容约束机制的运作需要 法律 的保障,企业经理的任用要通过法律程序,另外上级主管部门对企业的督查要法制化。还要建立企业内部职工举报奖励制度,这样才能使国企委托——关系处于良性的循环之中,使这个环紧紧地围住国有资产,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四.结语

客观上讲,非对称信息的研究目的在于如何设计一种有效的 经济 机制,选择满足委托人、人参与约束和激励相容的约束激励合同以期最大化自己的期望效用函数,促使资源的帕累托最优。这方面研究理论和现实还有差距,但就约束、激励的某一方面研究和实践都取得了重大突破,可二者的相容仅表现为模型。特别是在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激励理论和实践呈现出日新月异,而约束的理论和实践则相对滞后,使激励机制发生扭曲,甚至有人认为监控就是惩罚。必须改变这种传统的思维定式,实现激励约束相容,二者不可偏颇。这方面我们有丰富的经验,又有深刻的教训。今天,我们正在构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框架,许多问题有待信息经济学去参与研究,如保险业、拍卖业、旧货市场、棘轮效应、国企改革、税收、财政、制度变迁以至产权等等。信息经济学是一门新型的经济学科,它适应信息社会的需要,体现知识经济的 发展 ,最能实现帕累托最优。

参考 文献 :

1、乌家培.信息 经济 学.经济学动态,1997(8)

2、张维迎.博奕论与信息经济学.上海人民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1996.1.

3、黄奕林.信息经济 理论 的 发展 .经济学动态,1998.1

机制设计理论第4篇

[关键词]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激励机制;设计

1 问题的提出

激励机制的设计是公司人力资源管理的重点,恰当的机制设计能够充分调动员工的主观能动性,进而更好地实现公司预期经营目标。根据目标管理原则,控制好组织成员间分工与协作的努力水平,将是最终实现公司赢利目标的关键。在公司组织理论中,对这一问题的讨论,主要基于激励机制的合理设计方面。同时,在公司人力资源管理中对激励机制进行设计,关键还在于机制的实施效果能满足“激励兼容”的要求。基于制度经济学的分析传统,笔者还将地域文化、习俗等非正式制度,嵌入“激励兼容”的实现过程中。员工所处地域的非正式制度,将作为外生解释变量影响他们的行为偏好。

2 公司管理中“激励机制”设计的分析框架

所谓“激励兼容”效果,可以理解为:管理者在提供一个有关激励机制的制度安排后,该制度性安排既能满足员工自利性行为偏好的同时,使其行为后果又能达到管理者所预设的组织目标的效果。

(1)关于“激励兼容”的分析框架。“激励兼容”思想源于赫维茨的机制设计理论。机制设计理论始于赫维茨20世纪60年代的开创性文献。在赫维茨的定义中,“机制”被描述为一个信息系统和一个基于信息系统的配置规则。在此基础上,机制设计理论讨论的问题是:对于任意一个想要达到的既定目标,能否设计出一个经济机制并且怎样设计一个经济机制,使得经济活动参与者的个人利益和设计者既定目标一致——即每个人主观上追求个人利益时,客观上也同时达到了机制设计者既定的目标。

(2)关于非正式制度的分析框架。具体而言,非正式制度主要体现为文化、习俗、惯例等自发形成的制度安排。该制度安排的形成机理,可以通过演化博弈思想来诠释。作为博弈均衡的产物——非正式制度,又通过群体内部的学习、模仿效应,逐步产生同吸效果。而该同吸效果所形成的稳态因子,嵌入个体的行为基因中,通过个体间的反复适应,最终形成具有地域特征的行为偏好。笔者之所以强调它的重要性,就在于:植根于不同地域文化背景下的行为偏好,如东部地区表现为勤勉、积极的精神面貌,在这种精神面貌下所建构的“激励兼容”的实施路径,也应不同于其他地区。

3 公司管理中“激励机制”设计的关键环节

依据传统的“需求层次理论”以及“双因素理论”来设计激励机制的技术路径,将出现3个方面的操作性难题:①员工的主观偏好很难获取;②由于“信息不对称”,员工可能产生机会主义行为;③激励刺激过程中的不饱和性特征,使得激励的强度将越来越大。诸如以上难题,笔者认为:应预设一个刺激源,受员工主观利益偏好的驱动,公平、自由的进行选择;同时,管理者在预设刺激源时应进行部门、员工层次的区分。

(1)基于“激励兼容”效应的路径设计。公司管理者应根据职能部门的工作性质,以及部门员工的层级,分别设计出相适应的激励内容。这里笔者强调,激励内容存在两个方面:正激励与负激励。对于正激励而言,应主要以货币性奖励为主。货币数量的确定,应考虑部门员工在实现组织目标中所占的权重大小。为了便于对员工进行监督,应下放一部分的货币奖励权给部门管理者。这也是组织的科层结构使然。同时,还须重视公司组织文化的建构。

(2)基于“非正式制度”植根性的路径设计。基于地区的文化背景所逐步演变形成的习俗、惯例等非正式制度,将从员工的内心信念上支撑其行为偏好。关于这一点,上文已进行了论述。笔者建议,在使用货币性奖励方式的同时,应设计公司管理的客户理念、价值观念,以及文化等要素为辅助手段。上述设计的要素内容须与本地区特有的做事风格相匹配。通过精神层面,以及员工群体间的模仿、学习等互动机制,来支撑“激励兼容”效果的实现。

4 公司管理中“激励机制”设计的具体途径

物流公司如何设计出恰当的“激励机制”,不但将使自身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获得先机;同时,也是其在“十二五”时期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障。这里,本文将在分析框架与关键环节的范围内,尝试设计公司的激励机制。

(1)正激励的设计。上文已经指出,在公司设计正激励主要是通过货币奖励的办法来实现。在整个实施环节中需要把握好这样几个节点:①货币奖励的数额与奖励的缘由,须通过制度的形式书面展示出来;②在设计员工绩效指标体系时,体系结构应根据不同部门的工作特点分别建立。每个部门的指标体系引入“物理元”原理,可以具体量化;③受到公司组织层级的影响,必然产生监管缺位的现象。因此,公司须将一定数额的货币奖励权交给部门管理者行使。同时,公司高层还应建立部门员工的利益诉求通道。

(2)负激励的设计。根据管理学原理可知:由于个体大凡都具有趋利避害的行为特征,员工若在工作中未能实现自己的利益诉求,而公司只是一味地进行负激励的开展,最终也无法达到激励兼容的效果。因此,在具体设计负激励时,公司需要把握这样几个原则:①员工岗位职责所对应的奖惩力度需要对等;②轻易不要使用负激励,若必须使用可遵循先经济、后行政的惩罚顺序开展。

这里,本文还须强调“声誉约束机制”的使用。所谓“声誉约束机制”是指:利用员工所处环境相对封闭性的特点,促使其不良工作行为容易被发现,并能在短时间内受到负面声誉的影响,从而使其在工作上无形中具有了一种自我约束的激励。

(3)公司文化的设计。公司文化正如上文所述,类似于公司内部的意识形态。受到公司文化的影响,员工将形成共同的心理特征,这样就便于实现公司的经营管理目标。同时,相对于上文指出的物质激励而言,公司文化的作用还在于能给予员工一定的精神激励。这种激励的开展,将能使员工形成一种持久的工作动力。

公司文化在具体的设计中,应注意这样几个方面的问题:①由于公司文化是由公司层级中的上层往下层传递,可见,它本身就体现为公司高管的主观意志。因此,公司高管的主观意志须与公司目前的发展阶段相适应;②公司文化从思想上向员工传递的同时,公司高管还应确保在公司组织行为上,能体现公司文化所宣扬的理念。当然,公司也可以通过户外拓展运动,以及员工联谊活动的形式来实现公司文化的设计。

机制设计理论第5篇

【论文摘要】 手机实名制,不是要与不要的简单回答,问题在于法律已经为实行手机实名制的准备好了吗?本文试图从通信(手机)实名制的涵义、如何实现通信自由权利保障、如何实现隐私权利保障、通信(手机)实名制的法律目的与法律依据以及我国通信(手机)实名制的立法思考对实行通信(手机)实名制的法律问题进行论述和探讨。 实名制 通信自由保护 隐私权保护 许可证 电信网码号资源许可 法律目的与法律依据;立法 绪言 以计算机、通信、生物技术的蓬勃发展为主要标志的新科技革命给人类生产、生活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国都已经或正在从中受益。当然,高新科技也有其消极作用,围绕新科技革命带来的一系列全球性问题,持续性地在世界范围内引起强烈的争议,而且,这一争议仍将继续。其实,所有的争论焦点都围绕高新科技给人类社会带来福祉的同时,如何有效地规避给人类社会带来的消极影响。值我国手机实名制和网络实名制实行与否及如何实行的争论不断升温之际(这一争论在促进我国计算机通信技术发展的同时,也将带动相关领域法律法规的完善;其实,高新科技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如何实现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本身就是一件值得观察和探讨的问题)。本文主要从通信(手机)实名制的涵义与现有法律关系、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完善、基本权利的立法保护与限制等方面论述通信(手机)实名制的法律问题。 一、通信(手机)实名制的涵义 随着通信业的迅速发展和公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通信服务业的法律保护与规制问题越来越多地引起人们的普遍关注。今年,是否应当实行以及如何实行手机实名制、网络实名制就是这类问题中的焦点。手机实名制,看似一个简单的问题,但这个问题背后隐藏着一系列的法律问题,而且这些法律问题都无一例外地涉及到我国社会公众的宪法基本权利保护与限制。以手机实名制为例,在全社会范围内实现我国公共政策设计与实施的公众参与,本身就是社会民主发展的一种进步。当然,这也是社会公众法律意识日益不断提高、法律保护体系不断发展和完善的必然结果。如果我们能够以手机实名制为契机,进一步促进我国公民的宪法基本权利保护水平,提高我国公民的公众参与热情和民主法律意识,促进我国现有法律体系的完善和统一,促进我国现行立法思路和立法方法的转变,提高立法质量,将会成为我国法治建设事业的里程碑。 目前,我国的手机用户中,只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简称中国移动,下同)的全球通手机用户实行了手机实名登记制,中国移动的其他手机用户及其他移动通信公司的手机用户基本没有采用手机实名登记制。信息产业部电信研究院通信信息研究所徐玉所长于2009年世界电信日前接受泰尔网专访时认为:“所谓的手机实名制,是指移动通信业务经营者在办理移动电话入网手续时,应当登记用户资料。用户为个人的,应当登记用户的有效证件所载的姓名和编号等个人资料。用户为单位的,应当登记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①]。”这是国内电信专业领域首次就手机实名制的具体含义做出表述。但是,这一表述是否能够准确地表达出手机实名制的准确含义,或者是否能够将其视为我国有关手机实名制的法律概念,仍然值得仔细推敲。基于此,笔者对我国目前手机用户接入公共电信网络使用移动通信服务的一系列过程中涉及的法律关系分析如下。 (一) 手机用户使用公共通信服务之前的主要法律关系分析 我国手机用户要经过购买手机产品和购买手机号码两个步骤,与电信业务经营者签订手机入网协议之后才能够正常使用手机。 1、手机用户购买的手机产品的进网许可 手机产品是移动通信终端设备中的一种。根据现行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简称<<电信条例>>,下同)第四章第二节“电信设备进网”第五十四条关于“国家对电信终端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和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实行进网许可制度……”的规定和2009年1月10日起实施的《信息产业部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及其条件、程序、期限规定(第一批)》(简称<<信产部行政许可规定>>,下同)中关于 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含试用)审批的“实行进网许可制度的电信设备应当获得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进网许可证(含进网试用批文,下同);未获得进网许可证的,不得接入公用电信网使用和在国内销售”的规定,进网许可证是包括手机在内的电信终端设备接入国家公用电信网络进行使用和在我国大陆地区进行销售的必备行政许可审批手续。根据<<信产部行政许可规定>>关于手机进网许可行政审批的申请条件、程序的规定可知该行政审批的法律调控受体为企业法人,比如申请人应当提交“……(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三)申请人情况介绍。包括申请人概况、生产条件、仪表配备、质量保证体系和售后服务措施等内容。对国家规定包修、包换和包退的产品,还应提供履行有关责任的文件(如果申请人与生产企业为不同法人,还应当同时提供生产企业的相关材料)……”的规定。对手机产品而言,进网许可的法律调控受体就是手机生产制造商或生产制造商的人。也就是说,该项行政审批许可与消费者之间没有直接的法律权利义务关系。 2、手机用户购买的手机号码的资源使用许可。 手机号码属于自2009年3月1日起实施的信息产业部<<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简称<<网码号办法>>,下同)第一章总则部分第七条第二款第(二)项中规定的移动通信网码号中的一种。根据现行<<电信条例>>第二章第四节“电信资源”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条关于“……电信资源,是指无线电频率、卫星轨道位置、电信网码号等用于实现电信功能且有限的资源……”的规定、<<信产部行政许可规定>>关于电信网码号资源使用审批“未经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启用电信网码号资源”的规定、以及<<网码号办法>>第三章“码号资源的使用”第十九条第三款“本办法所称码号使用者,是指获准使用码号资源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专用电信网单位、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其他企事业单位等”的规定可知,该行政审批的法律调控受体为获准使用码号资源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专用电信网单位、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其他企事业单位等――对于手机号码使用者而言,主要是指电信企事业单位主体,特别是移动通信运营商。也就是说,该项行政审批许可与消费者之间没有直接的法律权利义务关系。 3、进网许可、入网许可、进网试验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分析 手机“进网许可”与“入网许可”、“进网试验”三个概念之间有什么关系呢? 首先,手机进网许可与入网许可之间是什么样的法律关系?根据<<信产部行政许可规定>>中关于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审批的“实行进网许可制度的电信设备应当获得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进网许可证(含进网试用批文,下同);未获得进网许可证的,不得接入公用电信网使用和在国内销售”和“实行进网许可制度但暂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信新设备,由检测机构根据国际标准、企业标准确定相应的检测标准并报信息产业部审定后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信息产业部对检测报告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不影响网络安全畅通的条件下,颁发进网试用批文批准进网试用,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颁布后再按程序办理进网许可证。获得进网试用批文的电信新设备应当加贴进网试用标志”的规定,手机进网许可审批具有两种审批方式:一是正式进网许可,二是试用进网许可。二者属于相同的行政审批种类即电信设备进网行政许可。而且,只要不违反禁止性法律规定,二者在合法的许可期限内具有相同的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审批的法律效力。 但是,“应当加贴进网试用标志”规定的试用标志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标志呢?由于国务院现行 <<电信条例>>和<<信产部行政许可规定>>并没有对试用进网许可证的试用标志进行详细的规定,也没有对入网许可证做出任何规定,因此,有充分的理由推定手机入网许可证即手机试用进网许可证:1、我国现行的<<电信条例>>及<<信产部行政许可规定>>均未对入网许可证进行规定,如果它属于单独的行政许可审批类型,就涉嫌违反了我国现行<<行政许可法>>关于行政许可法治原则的规定,属 于违法的行政许可审批;2、目前手机用户可以购得的手机一般都贴有“进网许可证”标签,只有少数手机贴有“入网许可证”标签,而且,目前市场上并没有贴“进网试用许可证”标签的手机销售;3、如果让手机生产制造商贴“进网试用许可证”的标签,也违反了平等原则,侵害了手机生产制造商的权益。根据<<信产部行政许可规定>>关于“实行进网许可制度但暂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信新设备,由检测机构根据国际标准、企业标准确定相应的检测标准并报信息产业部审定后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信息产业部对检测报告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不影响网络安全畅通的条件下,颁发进网试用批文批准进网试用,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颁布后再按程序办理进网许可证。获得进网试用批文的电信新设备应当加贴进网试用标志”的规定可知:试用的理由是“暂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试用的对象是“暂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信新设备”;“暂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原因与手机生产制造商的无关,因为具备法律效力的手机产品的检测标准需要国家通信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制定或者认可;更重要的是如果让新手机产品生产制造商因为行政管理机关没有检测标准而贴上“试用”的字样,将严重影响该手机产品在市场上的销售(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新产品大多都是具有更好的使用功能和效果的产品,即便如此,消费者都不希望自己高价购买的手机是一部正在接受试用的手机);4、多年以前,我国没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手机产品、生产设备及其检测标准,主要是靠从国外引进,先不断地进行试用和修正,待相关条件与设施成熟后再予以推广,并将相关检验检测标准法定化、标准化,这也是面对高科技产品不断更新的情况,行政管理工作应当采取的正确态度。可见,用入网许可证的概念代替进网试用许可证虽然在法律上存在不严谨、不合理之处,也实在通信行政管理机关的一种无奈选择(但是国家通信行政管理机关仍然需要从严把握入网许可证行政审批,并对许可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因为没有新的检测标准并不意味着不需要遵守手机产品的通用标准,比如信号接收能力、通话质量、电池散热功能等原有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基于上述分析,我们完全可以将进网许可与入网许可的法律关系理解为:进网许可等同于入网许可,二者在法律上属于相同的行政审批种类即电信设备进网行政许可,是同种行政许可审批的不同表现形式,二者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其次,进网试验与进网许可、进网许可试用(即入网许可)之间又是什么样的关系呢?根据<<信产部行政许可规定>>中关于手机进网许可行政审批的申请条件中“申请进网许可的无线电通信设备、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或者电信新设备,应当进行至少三个月的进网试验”的规定,我们可以这样理解:进网试验是手机进网许可检测单位在检测过程中,将被检测手机接入国家公网对其性能、质量等进行测试的一种方法和手段。使用进网试验在内的各种检测方法对被检测手机进行检测,如果符合有关性能、质量等方面的要求(如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通用标准),就向申请人颁发该款手机的进网许可证(含试用),否则,将驳回申请人的申请。也就是说,进网试验合格是进网许可(含试用)的法定依据之一;进网许可证(含入网许可证)是包括进网试验在内的各种手机测试方法使用后产生的法律后果之一。 (二) 手机用户接受公共通信服务的法律关系 通过上述对消费者手机购买行为的法律关系分析可以得出结论:从法律上判断用户所购买的手机进网许可法律关系只存在于手机生产制造厂商及其人与国家通信行政管理机关之间;从法律上判断用户所购买的手机号码许可法律关系只存在于电信业务经营者与国家通信行政管理机关之间。而这两种行政许可法律关系都与手机用户没有直接联系。<<电信条例>>第四章第二节“电信设备进网”也没有明确规定进网许可的法律调控对象,只是在第五章“电信安全”的规定中对组织和个人在利用电信网络过程中的禁止性义务。那么,是否消费者购买手机并接入国家公共通信网络进行使用的行为在法律上与国家通信行政管理机关之间没有任何关系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电信条例>>第五章“电信安全”的规定就是关于手机用户与国家通信管理行政机关之间的法律关系的禁止性规定。 一般情况下,手机用户购买手机产品和手机号码之后,还要经过一个“开通服务”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电信业务经营者都要求用户签署 手机入网许可协议书,标志着用户接受入网许可协议条款。首先,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简称中国移动,下同)的全球通手机用户对签署手机入网许可协议的体会尤为深刻:因为全球通手机用户的手机服务费用的缴纳方式是“先用后缴”即按照手机用户每月的使用数量进行实缴实销。为了在手机用户与中国移动之间建立信用关系,中国移动要求手机用户进行身份登记,或者提供有效担保人予以担保(对担保人进行身份登记)的办法。其次,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对其所属手机用户和中国移动对全球通手机用户以外的其他手机用户采用了“预付”的手机服务费用缴纳方式,即手机用户根据自己的需求向手机号码所属电信业务经营者购买其制作的具有固定金额的手机话费充值卡,有效地保证了电信业务经营者的服务费用收入。此时的手机用户并没有亲自签署包括手机入网许可协议书在内的各种法律文件,而是由代销经销手机号码的商、经销商代为填写,才完成了手机用户的入网许可协议手续。但是,手机用户与电信业务经营者之间签署手机入网许可协议的行为,是否属于<<电信条例>>所规定的手机进网许可或电信网码号资源使用许可呢?答案也是否定的。因为,电信业务经营商与手机用户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受到国家民事法律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的严格保护;而手机进网许可或电信网码号资源使用许可是非个人组织与国家通信行政管理机关之间的行政许可法律关系,受到国家行政法律法规的规范与调整。电信业务经营者(主要是电信运营商)与手机用户之间签署手机入网协议是为了保护与规范电信运营商与消费者双方之间的利益而建立起来的法律关系;手机进网许可或电信网码号资源使用许可法律关系却是为了保护国家的通信管理秩序。我们今天所说的以政府为主导的手机实名制的法律目的是为了在手机用户与国家通信行政管理机关之间建立起一种新型的法律关系,因此,它们在法律关系的性质上有着本质的不同。 (三) 我国手机实名制的法律定义 那么,什么是手机实名制呢?我认为对手机实名制的涵义进行分析时,要考虑到我国电信服务市场的整体情况,以实现其更大的包容性,将移动通信、卫星通信、固定电话等与电信服务业务有关的身份资料登记行为及其要求都应当予以概括。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此均没有做出实质性的规定,也没有相关领域的学者、专家对此专门作出定义。 因此,我们应该用“通信实名制”将“手机实名制”进行概念替换。所谓通信实名制,是指依据国家通信法律法规规定,通信服务使用者(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利用终端通信设备接受国家公共电信服务时,应当登记使用者本人真实的身份资料信息的通信管理制度。使用者身份资料包括:(1)使用者为个人的,应当登记使用者的有效身份证件资料,如居民身份证、护照、台胞证、士官证等;(2)使用者为单位的,应当登记单位有效身份证件资料,如营业执照及其他合法有效的批准成立证照等。笔者在下文中将采用“通信实名制”的概念对手机实名制的概念进行替换。 二、通信实名制与通信自由权利保护 通信自由权利是指公民之间自由地进行信息交流而不受打扰、不受侵害的权利和公民有权自行确定与他人自由地进行交流的信息内容并保持其秘密性(或非经本人同意不被公开)的权利。个人构成社会的成员,但个人拥有在不对社会成员构成威胁的情况下保持个人的独立性或保持一定的个人独立生活空间的自由权利――这种权利的享有是个人作为社会成员中的个体,与其他成员之间相互独立、自由选择和相互尊重的权利基础。而人以其独特的思维方式和交流方式与动物构成最根本的区别,这种区别意味着个人具有根据个人意愿和喜好自由选择交流对象的权利,特别是人类独特的社会遗传方式在人与人之间形成了亲疏程度不同的社会关系――这也是家庭在人类社会组织中保持其重要而独特的社会作用的根源――这种亲疏程度不同的社会关系决定了个人与他人进行信息交流时所产生的信赖程度不尽相同;同时,人类社会普遍存在着道德价值观念的差异,个人一般不希望部分的其他社会成员了解其非共同意志范围内的个人信息,而社会共同体中各成员的这种非共同意志范围内的个人信息需要受到整个社会成员共同体的尊重:这就是通信自由权和通信秘密保护的社会理由和法理基础。因而,个人与他人之间的通信交流信息,特别是具有一定程度的亲缘关系的成员之间信息交流的内容,就必然成为社会成员非共同意志范围内个人信息的重要组 成部分。 世界各国均将通信自由权利列为公民基本权利保护的范畴,我国也不例外。我国现行宪法第四十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这是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对我国公民通信自由权利保障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条款,也是我们将通信自由权利类型化为公民基本权利保护范围的宪法依据。同时,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还具体规定了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的人应当受到的刑事制裁。 由于任何权利和自由都要在一定的社会共同体范围内受到一定的限制,即权利与自由的行使,不得对一定社会成员共同体的公共利益造成损害,这是通信自由权利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受到一定限制的基本理论依据。这种限制的具体表现即在我国宪法、刑法等各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范中,如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四十七条还对罪犯在服刑期间的通信自由权利作出专门限制,本文不作详细叙述。但针对这种对权利的限制,也应该规定反限制性措施,即对通信自由权利进行限制应当具备足够充分事实理由、法律理由和应当遵守正当的法律程序:为了满足追究刑事犯罪行为的需要,法律赋予刑事司法机关经过批准后对公民的通信内容进行检查的权力。比如,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和“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即通知邮电机关。”的规定。 通信实名制是否会对我国公民的通信自由权利构成新的限制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通信实名制这个概念本身并没有在法律层面对公共通信服务使用者构成任何新的实质性的限制,无论是字面上的限制,还是内容上的限制,也没有对原有通信自由权利的法律限制内容予以扩大或者缩小。通信实名制只是对公共电信网络使用者的一种积极的法律附加义务,这种附加义务已经存在于已有的通信自由权利的法律限制范围内,是已有的法律限制内容的细化,更确切地说,是已有的法律限制内容的具体实现的途径和方式。我认为,通信实名制本身在任何程度上都不会对通信自由权利保护从法律的角度构成肯定或者否定的含义。通信实名制本身是一个中性的法律概念,如果说它对受到宪法保障的公众通信自由权利起到某种作用的话,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如果公民通信自由权利受到侵害时,通信实名制将使通信自由权利从应然权利转换到实然权利之间的时间间隔周期缩短了(因为通信实名制有利于迅速查明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的“凶手”);第二,如果公民通信自由权利行使超过法律规定的自由范围时,通信实名制有助于迅速将法律上对通信自由权利的限制转换成为现实生活中对通信自由权利享有者的限制――这种限制本身,也是宪法与法律在禁止性规范中对通信自由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予以保障的实现。当然,这两方面作用的有效实现建立在我们所处的社会法治环境对通信自由权利的性质和地位有足够充分的认识和社会已经存在完善的通信自由权利法律保护机制的基础之上。 所以,我认为,通信实名制与通信自由权利保护之间并不存在任何矛盾之处。通信实名制的实行也不会在法律上对通信自由权利构成任何障碍;相反,它从另外一个角度为通信自由权利真正得到实现提供了现实的保护,或者说它使法律上的通信自由权利得到了落实――这就是通信实名制的立论基础。 三、通信实名制与隐私权保护 隐私即个人秘密,一种非经本人同意而不为他人所知晓和侵犯的个人秘密。隐私权即本人所享有的未经本人同意而不为他人所知晓和侵犯的个人秘密的权利,属于一般人格权的法律范畴内的具体内容之一。 通信秘密在某种意义上也属于个人隐私的范围。因为通信自由权利是指公民之间自由地进行信息交流而不受打扰、不受侵害的权利和公民有权自行确定与他人自由地进行交流的信息内容并保持其秘密性(或非经本人同意不被公开)的权利,通信秘密也是非经本人同意而不为他人 所知晓和侵犯的个人秘密的有机组成部分。所以,法律对通信秘密的保护,也属于对个人隐私权利保护的内容。我们知道,法律对某项基本权利的保护既可以明示的方法规定在法律文本中,也可以非明示的方法体现出保护该项权利的法律内容或者法律精神;对某项权利的保护既可以从宏观上以全面概括的方式进行规定,也可以从微观上以详细列举的方式进行规定。至于在法律实践中采用哪一种方式,取决于该项权利的性质、类型、保护方法以及立法者对该项权利的认知。如果立法者认为某项具体的隐私权利对其所处的社会共同体来说非常重要,以至于在立法上对其进行特殊保护一点也不过分,这样就可以在法律上将其单独列出进行规定。从我国现行宪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的规定可以看出,通信自由权利保护与通信秘密保护在我国宪法条文中具有同等地位,却属于具有不同内容的公民基本权利保护类型――否则,该条规定就会显得重复。我们从通信自由权利与通信秘密本身的内容也可以看出二者属于不同的法律权利类型:通信自由权利的内容包括法律是否允许公民之间相互通信往,是否允许公民自由选择通信对象,公民自由通信渠道是否畅通等;通信秘密保护的内容包括公民个人通信的内容属于个人隐私,通信的内容非经本人同意不得为他人知晓和侵犯,公民通信内容不具备法律明确规定的事实理由,未经过法律规定的正当程序公民有权拒绝接受检查或将其内容予以公开。宪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的规定也可以视为对公民隐私权利保护的宪法依据之一。因此,认为我国法律对公民隐私权利没有做出任何规定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除了宪法第三十九、四十条的规定外,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公民隐私权利保护的规定寥寥无几,特别是包括民事基本法律在内的我国各部门法还没有正式确立隐私权的法律概念,也没有对公民隐私权利进行保护的具体行政、司法处理规则!这不得不说是一种法律缺憾!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3月10日公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可见,该司法解释将原本属于公民基本权利范畴的隐私权的法律性质解释为“隐私利益[②]”。由于基本权利受到法律保护的最终效果体现为一种利益或者利益关系,使得该司法解释从表面上看没有任何问题。但是,公民基本权利的赋予与保护首先还是应当体现为立法层面的问题,否则,司法活动将不具备通过裁判活动确认当事人享有某种实际利益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任何人享有的实际利益应当首先来自于国家对某一种或某几种权利的立法保护,这种实际利益的享有因为司法裁判权力的实施而得到实现,应当是在法律对获取该实际利益相对应的某些权利进行了有效的立法保护之后,由司法机关通过司法审判活动对实际利益(权利的归属是立法已经安排好了的)的归属问题在当事人之间做出能够体现社会正义的具有强制约束力的司法分配。也就是说,任何违法行为侵犯的客体都应当是由物(包括有形物和无形物)或行为所体现出来的以社会关系为主要内容的主体权利,而不仅仅是一种利益。特别是在相关法律法规对某项基本权利没有明确的规定时,司法解释就将其简单地等同于将于司法审判活动终了之时以司法裁判形式表现出来的某种或某几种利益形态,基本权利的法律保护将沦为未经司法审判即被司法机关以固定的语言文字具体化了的利益归属,是不太妥当的。 因此,我认为,通信实名制与隐私权利保护并不矛盾,二者应当是并行不悖的。但由通信实名制引起的有关公民隐私权利法律保护的担忧,应该给予足够的重视。 四、通信实名制的法律目的与法律依据 法律的目的就是通过立法及法的实施应该达到的对社会主体进行规范和控制的目的,或者更进一步讲,就是通过对社会主体进行规范和控制,实现法律的规范与社会作用,在社会中形成法律秩序的目的即社会正义。然而正义是一个相当抽象的概念,社会正义,从立法的最高层次来讲,是宪政与宪法追求的最高目标,也是宪政与宪法的制定依据。一个国家,一旦拥有了宪法,其他立法活动都需要以宪法为依据。即宪法的规定就视为除立宪之外的所有立法活动的正义标准。如果说宪法是为了实现社会正义为目的,那么,除宪法之外的法律就是在各个不同的法律部门领域内具体实现宪法确认的社会正义 内容,也就是说,除制宪之外的立法活动的法律目的是为了实现社会正义在某一个或某些方面的内容。因此,通信实名制的法律目的也应该如此:实现宪法第四十条关于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保护的宪政目的。法律依据是指将个人或组织的具体行为(包括立法行为、行政行为、司法行为、个人或组织的行为)视为法律行为(或具备法律意义)的法律条文规定。法律条文是立法机关将法律目的以书面的方式表现出来的语言文字组合,它以语言文字为外在形式,以法律目的或精神为实质内容。在论述法律目的时,需要以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为线索,因此,我们没有必要将法律目的与法律依据完全割裂开来。 根据本文在“通信实名制与通信自由权利保护”和“通信实名制与隐私权保护”中的论述,通信实名制本身是一个中性概念,不具有任何新的关于权利保护或权利限制的法律内容。然而,通信实名制同时也是一个法律方法概念,即通信实名制本身是一个中性概念的同时,它又为保护通信自由权利和落实法律对通信自由权利的限制提供了方便。首先,从保护通信自由权利的角度来看,主要是为了将宪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规定落到实处。因为,在现实生活中,一些经济组织或个人利用了公共通信网络使用者没有进行实名身份登记的漏洞,随意向公共通信使用者发送垃圾消息或拨打骚扰电话,从事商业活动或者非法活动,这不仅侵犯了公共通信使用者应该拥有的通信自由权利(特别是通信对象选择权和通信信息选择权),而且增加了双向收费体制(指移动通信双方均需要按规定标准缴纳公共通信服务费用的缴费制度)下公共通信使用者非自愿承担的经济负担。当这种不法行为发生在公共通信使用者夜间休息的时候,也意味着在法律上构成了对公民个人休息权利的侵犯。更重要的是,当侵权行为发生后,行政管理机关(权利保护主体)无法知道侵权行为人(侵权主体)是谁,也就无法明确侵权责任,无法对侵权行为人进行惩罚,这就意味着通信自由权利保护的法律规定无法得到落实。而通信实名制很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它使权利保护主体很容易知道是谁侵犯了公共通信使用者的通信自由权利和通信秘密,因而在通信自由权利和通信秘密保护的法律规定与通信自由权利和通信秘密保护的法律实践之间架起了一座桥梁――正是这座桥梁,使通信自由权利和通信秘密保护成为现实。其次,从限制通信自由权利的角度来看,我国现行宪法第四十条“……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的规定体现了对公民通信自由权利的限制,并且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和“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即通知邮电机关”的内容对宪法第四十条“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做出了具体的程序性规定,现行<<电信条例>>第五章“电信安全”的规定对宪法第四十条“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即滥用通信自由权利的行为表现做出了具体的实体性规定,现行<<监狱法>> 第四十七条还对犯罪服刑人员的通信自由权利做出了特殊限制。同样地,当侵犯通信自由权利的行为发生后,行政管理机关(权利保护主体)无法知道侵权行为人(侵权主体)是谁,也就无法明确侵权责任,无法对侵权行为人进行惩罚。失去了法律的威慑或预防作用,也就是在一定的程度上怂恿了侵权人的不法行为,法律对通信自由权利的限制也就成为一纸空文。失去了法律的限制,对通信自由权利的滥用也就见怪不怪了。通信实名制则在通信自由权利的滥用和通信自由权利滥用的法律制裁之间架起了一座桥梁――正是这座桥梁,使通信自由权利保护成为现实。因此,通信实名制在这两个方面的作用为其支持者提供了最佳的理由。 然而,实行通信实名制仅具备正当的法律目的是不够的,还需要具备足够和充分的法律依据。通信自由权利和隐私权利作为社会公众的基本权利,构成了社会公众的私人生活空间,它们是如此基本,如此重要,以至于应当为它们提供全方位的法律保护:从宪法到部门法,再到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从实体性法律规定到程序性法律规定;从立法、执法到司法等。也就是说,虽然我国宪法等法律法规对公民的通信自由权利和隐私权利保护作出了规定,但是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通信自由权利和隐私权利的法律保护依然不够、 不充分。比如,宪法第四十条虽然对通信秘密做出了保护性的法律规定,但只字未提属于公民基本权利范畴的隐私权利保护问题,通信秘密只是个人隐私中很小的一部分内容而已。更加重要的是,我国的法律并没有对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和隐私权利的法律行为构成和法律后果进行详细而具体的规定,当公民的基本权利受到侵犯时,没有具体的法律条文作为司法机关引用的依据,直接导致了司法机关在公民基本权利保护领域的缺席,最终导致我国公民的通信自由权利和隐私权利保护有名无实。这也是社会公众最担心的问题:非实名制下,当权利人受到侵犯或通信内容泄露时,可以很方便地换掉通信号码(如手机号码),以避免再次受到侵犯的可能,或者因为非实名制,为侵害行为人寻找固定侵害目标制造了困难。相反,如果实行了实名制,通信使用者的身份资料必然存在因保管不善而导致非自愿地对外传播的可能性,比如某公司完全可以通过招聘员工的名义从人事招聘网站获取通信使用者的手机号码,获取了手机号码也就获取了通信使用者的身份资料。另外,实行通信实名制,也为社会强势群体侵犯社会弱势群体的财产利益和人身利益提供了便利,如部分腐败官员通过他人的手机号码知晓其身份资料,打击报复监督人、举报人、证人等――这类事件不一定常见,可一旦发生,对受害人在身体、精神上的伤害是巨大的,甚至有可能对生命安全的威胁。因此,通信实名制的消极作用无法规避的根本原因在于法律规范的缺失,无法可依必将导致执法不严,违法不究。 总之,修改与完善通信自由权利和隐私权利保护的法律法规依据成为实行通信实名制无法回避的重大问题。 五、通信实名制法律架构——从立法的视角 通信实名制究竟需要什么样的法律法规依据呢?本文从立法的角度出发,以公民通信自由和隐私权利保护为主旨对有关的通信实名制法律框架、立法利益协调、立法思路给予简单的阐述。 (一)法律框架 第一,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国家和社会活动中的基本事项。我国宪法已经对通信自由权利保护做出了规定,但应该增加和修改关于隐私权利保护的规定,也可以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宪法解释权对宪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做出扩大解释。待宪法修改时,再将相关的条款纳入新宪法的正式条款。 第二,基本法律。(1)、实体法:由民法典中的人格权法确立隐私权(包括通信秘密)的一般人格权地位,并对人格权的内容及其表现形式、权利受到侵犯后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做出规定。刑法虽然对侵犯通信自由权利的刑事责任做出了规定,但未对侵犯隐私权的刑事责任问题做出规定。行政法律法规确立保护通信自由权利和隐私权的行政措施,并对违反相关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为采取行政管理行为。(2)、程序法:刑事诉讼法对通信自由权利限制的反限制程序做出了规定,同时,应该确立对隐私权利限制的反限制程序做出规定。民事诉讼法与行政诉讼法也需要对通信自由权利和隐私权利限制的反限制程序做出规定。基本法律中的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相关规定为通信自由权利和隐私权利的保护与限制提供了司法活动中据以裁判的实体和程序性规则。 第三,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行政规章。行政法规可以在不违反宪法、基本法律的范围内,根据授权立法对公民通信自由权利和隐私权利保护与限制做出具体规定。地方法规可以依据宪法和基本法律的有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对通信自由权利和隐私权利作一些细化规定或者是宪法和基本法律没有规定的内容进行规定,但不得对通信自由权利和隐私权利做出新的限制。考虑到民族区域自治范围内的特殊情况,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根据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特殊情况,做出变通规定。行政规章可以针对宪法、法律、法规对通信自由权利和隐私权利保护的规定,规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特别是如何落实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信自由权利和隐私权利保护的行政程序规定等。 第四,根据上述安排,我国公民通信自由权利和隐私权利保护法律体系才可以称作全面和完整,但这是我国法治建设过程中的系统工程,需要长时间地努力和争取才可以实现。因此,鉴于目前部分用户滥用通信自由权利和隐私权利、社会公共利益(包括国家安全、社会公共秩序等)保护与公民基本权利保护的迫切要求,法律法规也需要有一个过渡性的安排。 过渡安排的法律规范层级是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还是由信息产业部制定行政规章呢?随着 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社会公众对自己的宪法基本权利保护越来越重视,公众社会参与的热情也越来越高。缘于通信自由权利和隐私权利的宪法基本权利属性,对通信自由权利和隐私权利进行规范与限制的法律层次需要视其具体内容的不同而有所区别。通信实名制将使通信使用者的基本身份资料信息置于国家公共安全机关之外的第三方控制之下,必然引起社会公众对身份资料外泄和基本权利法律保护机制不完善的种种担忧。特别是在公民基本权利受到侵犯之后,极其需要司法权力介入裁决的时候,这一点尤其重要:因为依据我国目前的行政诉讼法律机制,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属于司法裁判文书中应当予以引用的法律法规依据之一,而国务院部委制定的行政规章只属于司法机关“可以参照”(即司法机关在审判活动中对行政规章是否予以参照取决于司法自由裁量权,只有经过司法机关审查认为可以参照时,就予以引用,否则,其法律效力无法在司法审判活动中得到认可)的法律依据,如果司法机关在审判活动中经过审查后不予参照引用,通信实名制的法律基础将受到质疑,或被司法机关认定为违法。因此,实行通信实名制的立法在法律法规层级上必然要求至少是由国务院制定相关的行政法规进行规定。 (二)立法利益协调 任何立法活动都是一种新的利益协调机制的构建活动。利益主要是指权力的授予与规范、权利的赋予与限制、权利与权力之间此消彼长的相互作用。因此,立法过程也就是权力的授予与规范、权利的赋予与限制、权利与权力之间此消彼长的相互作用的过程。对通信实名制立法而言,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权力的授予与规范问题。通信实名制立法涉及行政权力的授予与规范的法律问题,比如,行政机关对通信服务使用者身份资料进行保管的权力范围,保管权力如何行使(授权通信业务经营者保管还是委托通信业务经营者保管等)、通信服务使用者身份资料的保管规则及保管要求;行政机关对通信业务经营者的监管职责,对涉嫌违法的行政行为的规范与处理、内部监督与监察制度的建立等。 第二,权利的赋予与限制。由于通信自由权利和隐私权利属于公民基本权利范畴,应该由宪法、基本法律赋予和给予适当的限制。除国务院通过制定行政法规在宪法、法律的范围(即授权立法的范围)内做出规范外,其他行政机关没有创设、扩大或缩小限制基本权利行使范围的权力,只有依据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与限制的具体实现方式方法做出规定。 第三,权利与权力之间的相互作用。立法过程中,权利与权力之间的沟通与协调机制尤其重要。宪法是赋予权利和限制权力的根本大法,任何立法都要以宪法为依据,在权利与权力之间进行友好对话,双方达成一致之后才能够产生法律效力。现代社会中,权力阶层手中掌握着大量的政治、经济、社会资源并处于强势地位,权利阶层手中掌握的政治、经济、社会资源通常处于弱势地位,而立法要使二者之间的利益达到一定程度的平衡。通信实名制也是如此,它需要在国家行政管理阶层的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之间进行平衡,因此,让各方表达出自己对实行通信实名制的利益诉求才是通信实名制立法的关键。 (三)立法思路 由于任何立法活动都是一种新的利益协调机制的构建活动,立法者的立法思路将对立法质量,特别是在保持权力的授予与规范、权利的赋予与限制、权利与权力之间的相互作用的良性互动具有相当重要的影响。 通信实名制立法因为涉及国家公共社会秩序的建立与规范,也涉及公民基本权利保护而需要得到高度重视。涉及国家公共社会秩序建立与规范的问题时,需要具有足够充分的宪法、基本法律规定作为立法依据,而不能让宪法对国家权力的限制条款被吞食,更要保障国家权力行使不折不扣;涉及公民基本权利保的问题时,需要严格按照宪法的规定对基本权利的涵义进行阐释,不得变更权利保护种类,也不行任意缩小权利保护范围;所有针对基本权利的限制内容,应当严格依据宪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不得另立新的限制类型,也不得任意进行扩大解释。 当通信实名制以政府为主导推动立法时,在立法思路上要特别注意以下三点: 第一,严格依据宪法与基本法律之对政府权力和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宪法与基本法律是检验社会秩序建立与完善的最高标准,任何利益协调机制应当规范与限制在宪法与基本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 第二,国家权力是人民当家 作主的权力,立法者应当认真听取社会公众的立法意见和建议,鼓励和推动社会公众参与立法过程,体现利益攸关者,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利益需求。 第三,立法者、专家、利益攸关者之间的互动。立法者是立法主体,其合法的立法权力应当受到尊重;相关领域的专家是该专业领域的杰出代表,听取他们的意见有利于立法活动的规范和严谨;利益攸关者是任何立法过程中都需要认真考虑的一个特殊群体,当这个群体处于弱势地位且要对他们的权利进行限制时,尤其需要认真地进行利益协调与权衡。通信实名制的支持者与反对者之间的互动就是一个最好的例证。支持者认为,实名制是保护国家

机制设计理论第6篇

关键词:绿色制造理论;石油机械;设计制造

中图分类号:C35 文献标识码: A

一、机械设计制造绿色理念的基本概念以及内容

机械设计是机械生产的第一步,机械设计水平直接决定机械性能,其主要是结合机械产品的使用要求,对产品的结构、零件材料、零件形状、零件大小、运作原理、运行方式、能量传递等各方面内容进行分析和精密的计算,进而设计出符合使用要求的机械产品。绿色设计理念贯穿于产品生命周期的全过程,在考虑产品的质量、性能、成本以及开发周期等问题的同时,充分考虑设计产品对资源以及环境的影响,以产品的可循环使用为导向优化产品设计的各方面因素,最大限度的降低产品及其制造过程中消耗资源总量以及对环境的危害程度。绿色设计主要将产品的设计眼光投放在未来的可持续发展上,将绿色产品设计的要求作为设计约束条件,提倡无废物、可回收的产品设计技术。绿色设计的核心内容是减少环境污染,降低能源消耗,实现产品以及零部件的回收以及循环利用,降低机械的更换频率,大体可概括为“Reduce(减少)”、“Recycle(循环)”以及“Reuse(重新利用)”--3R理念。

二、基于绿色理念的机械设计制造的重要性

近年来,我国机械制造业对于绿色机械设计的研究内容比较多,研究的深度和广度也不断拓宽,很多人将绿色机械设计也称为“生态设计”、“自然环境设计”、“环境意识设计”等。和传统的机械设计制造理念相比,在产品的设计与开发过程中,传统的机械设计制造首先立足于市场需求分析,根据市场需求设计产品的使用功能、使用寿命等基本属性,并且需求反复的修改,往往会导致设计过程以及产品制造周期延长,生产后不易拆卸,产品以及回收难度较大,部分产品在报废之后,可能无法回收,造成资源大量浪费以及环境污染。绿色设计的重要性主要表现在可节省原材料,减少能源消耗,减少使用过程中废水、废气、废料的排放,进而保护自然生态环境。更加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主题,实现更大的经济价值以及社会价值。

三、当前石油机械制造企业的现状分析

我国目前很多大型的石油机械制造企业均为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在这样的经济管理体制之下,企业的经济效益与员工的工资水平以及产品的生产效益之间的必然联系性很少,所以导致了目前国有大型石油机械制造企业的状况不容乐观。国有机械制造企业的自主产权较少,生产成本、生产设备以及先进性的高精尖的技术等都在一定程度上依靠国外的先进技术和经验,这就导致了企业在生产中的自主胜和创新性受到极大的限制。而近年来随着石油开采量的下降,石油作为一种非可再生的化石资源,其局限性也越来越凸显,而经济危机的频繁爆发更是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石油及其相关连带产业生产的不稳定性,石油机械制造业也受到了一定的冲击和影响。最后,从根本性问题来说,企业生产的产品仅仅只是企业活动的一部分,而企业的经济制度则从根本上决定了企业能否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企业所生产的产品能否占据一定的市场。因此,在相关企业实行绿色设计,变革经营管理方式,改进产品理念势在必行。

四、绿色制造理论在设计制造石油机械中具体内容分析

(一)石油机械设备生产原材料的选择

对石油机械设备进行绿色设计的过程中,其首要考虑的问题为原材料在绿色属性方面以及可回收性方面的问题。从而确定产品淘汰后,如何进行投入回收与再生另外,在选择原材料过程中,材料与环境之间的影响关系为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设计制造机械设备期间,除了需要考虑上述问题外,还需重视应用新型材料,从而加大机械设备绿色属性的比重。以现阶段的钢材领域情况为例,H型钢属于一种新型材料,其不仅价格优惠,且具备良好的力学性能,最关键的是该材料的绿色属性较好,在设备淘汰后,该材料可进行回收利用。在建筑设计中,此类钢材材料的应用情况十分普遍,然而在机械设计中较为少见。但该材料在力学性能、界面稳定性上的优势使其十分适合在石油机械设备的设计制造中应用。

(二)通过降低震动,改善石油机械的作业环境

石油机械设备在运行期间,常有粉尘、震动、噪声等污染,对于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而言,此类污染对其影响十分严重,所以在设计石油机械设备的过程中,石油高传动效率与低噪声的传动构件,对于降低噪声、减少震动、减少粉尘等可起到一定的效果。首先,在制造石油机械设备时,采用良好的结构设计,并采用隔震性能较好的构件作为震动构件的弹性支撑,有利于改善机械设备的震动性能。其次,在石油机械的设计制造中,应采取吸音、消音器与隔震等措施,有利于缓解设备的震动情况。再者,石油机械设备在运行期间,会引起灰尘纷飞,如此必定会对环境、对工作人员等产生不良影响。而在机械设备的制造过程中应用密封处理或是吸尘处理,有利于减少粉尘,进而达到保护环境,维持工作正常进行的目的。

(三)石油机械排放废水、废气等的控制

在石油机械的制造生产过程中,往往会有“三废”的产生。废料、废水、废气往往会产生较为严重的环境污染。石油机械生产企业应该努力通过技术改造,加大对废料、废水、废气的改造力度和回收力度,实现无污染排放的闭环生产设计。同时,石油机械生产企业管理部门,应该严格控制各类企业“三废”的排放和控制,企业的“三废”属性应该采用“一票否决制”。对于那些达不到排放标准的企业,应该进行强制性的关停。

(四)防止泄漏发生,提高密封技术

石油机械机构的和传动都需要油,泄漏现象是普遍存在。油的泄漏往往会产生以下两个方面的影响。首先,油往往会产生较大的环境污染,且油的泄漏也是一种较大的资源浪费。其次,油的缺失也往往是石油机械不良,加剧石油机械机械部件的磨损,无形中降低石油机械的使用寿命。因此,在石油机械的设计制造中,应该选择性能优良、可高的密封技术,有效降低石油机械的泄漏率。同时,也应该制定专门的设备维护制度,提高石油机械的日常维护水平,及时发现石油机械油的泄漏,降低油的泄漏机密。

(五)减少不必要的维修时间和次数,提高故障诊断技术

在石油机械的日常运行过程之中,维护工作是必须的。但过多的维修往往是一种资源浪费,会造成极大的人员及资源浪费。因此,在石油机械的设计制造过程之中,应该采用模块化设计理念,对各类零件的设计应该要充分考虑零件的可回收和可修复再利用性,这样可以降低设备的维修成本。同时,应该在石油机械的维修过程中,采用先进的故障诊断技术,这样可以精确定位故障发生部位,使得在设备维修过程之中,做到有的放矢,降低设备的维修成本和维修工作量。同时,也应该加强石油机械设备科学维护工作,建立一套科学有效、充满柔性的设备管理制度,这样可以再设备维护使用过程之中,减少维修成本和不必要的资源浪费。

结语

综上所述,在石油机械制造中引入绿色制造理论,是对现有的石油机械制造业的重大变革和技术革新,也是在当前的经济发展形势和制造行业趋势下的必然举措。是对国家大力提倡应用新技术、采取新材料、发展绿色生产的有力支持,这是因为如此,必然会使整个石油机械行业取得长足的发展,让石油机械制造行业与绿色制造领域获得有效的融合。

参考文献

[1]章志荣,苏纯.面向绿色制造的典型机械产品并行设计系统关键技术研究[J].软件导刊.2011(12)

机制设计理论第7篇

【关键词】实践教学;实习;CAD/CAM;创新

【中图分类号】G642.4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1074(2009)05-0232-02

实践教学是巩固所学理论知识和加深理解的重要手段,是将理论知识转化为实际应用能力的关键环节。实践教学越来越受到重视,已然成为人们的共识,各个教学单位都在着力改进和加强这一环节,探索在实践教学环节中取得更大成效的方法。与职业院校相比,由于普通高校培养目标和侧重点不同,理论课程相对较多,其实践教学环节仍然是弱项,学生动手机会偏少的现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实践教学仍需要提高。其中的数控类实践教学对硬件条件(计算机、机床、通讯等)和软件条件(指导人员水平、素质等)的要求较高,受其制约,实施起来困难相对更大一些。

针对存在的问题,为了更好地将理论和实际联系起来,增加学生的动手机会,培养创新精神;循序渐进,保证每一阶段学习的效果;同时避免因学生考研、找工作及参加竞赛等事情的影响,造成时间分散的问题。天津大学实践教学中心在示范中心建设项目经费的资助下,实施教学改革与创新,合理规划教学方案和内容,对机械制造专业学生新增开设了“CAD/CAM实习”课程。

1CAD/CAM实习方案

CAD/CAM实习课程性质为集中实践,实习时间为2周,设定为2学分。

1.1实习目的通过实习,巩固“计算机辅助设计与制造”及相关课程所学的知识,将所学的知识转化为实际应用能力,同时进行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训练,培养创新精神,使学生在实习过程中掌握更多的知识,能够用CAD/CAM技术解决工程实际问题。为后续课程的进一步学习打下扎实的基础,同时也为进行整机设计、制造起到桥梁和衔接的作用。

2.2实习的主要内容及要求①要求每个学生自己构思、独立设计完成一个零件从设计到制造出合格产品的全过程;②对设计的零件实体模型要求掌握并使用两种方法获得,即根据现有产品,通过逆向(反求)工程的方法获取计算机模型和应用CAD/CAM系统自行设计的方法获得;③设计时要考虑采用的加工设备、加工的可行性及工艺流程;④根据所设计模型的不同,产品的制造可以采用快速原型技术,也可以采用数控车或铣、数控电火花等方法加工。

2.3实习时间及人员安排因为CAD/CAM实习需要有相应的软件和金工实习作为基础,实习时间不宜太早,故安排在三年级的第二学期。鉴于对每位学生的要求相同,不存在任务和内容的分工问题,采用集中实习较好,持续时间长度为2周。两周的实致分为三个时间段:第一阶段,零件反求和设计约4天,包括查资料、看书(因涉及到软件和设备的使用)。第二阶段,快速原型支撑设计或加工工艺设计约2天。第三阶段,零件快速原型制作或数控加工约4天。机制专业5个班学生,每个班配备2名指导教师,全程跟班辅导。

2.4使用设备、软件及材料根据实习的要求,实践教学中心提供的资源有:①设备:数控车床、数控铣床或加工中心、电火花机床、快速原型机床及扫描仪等。②数控系统:FANUC、SIEMENS、大连大森、华中数控等。③软件:CAD/CAM软件Pro/E、Solidworks、Solidcam等,拼接软件Polyworks,修补软件Geomagic studio。④材料:选用易于加工且加工的危险性较小的材料,如合金铝、工程塑料等,由学生自己联系购买,中心报销。

3实施方法

在实习中始终贯彻“学生为学习的主体”的现代教育理念,积极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和创新精神,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给学生发挥聪明才智的机会。由于CAD/CAM实习的要求和特点,尤其是需要进行操作机床和加工零件,决定了该项实习强调的是学生动手能力的训练,即训练学生运用CAD/CAM技术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因此实习时不再是以讲解为主,而是将讲解、引导、启发和讨论相结合,尊重学生的设计思路和方案,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使学生进行创造性的学习。

3.1准备环节

3.1.1查找和收集资料必备资料包括相关课程的教材,扫描仪使用说明书、所要应用的机床使用手册和编程手册。

3.1.2阅读资料需要阅读的资料是指这次实习所要用到的知识内容,分为复习和新知识两方面。对于已经学过的知识是复习,而有些知识则是需要在实际应用过程中随用随学,例如软件在使用时会用到以前未用过的内容、机床操作方面某些未用过的功能。另外由于有些软件或使用说明书是英文版的,这些软件的学习既是学习软件本身的新知识也是学习英语的新知识,同时也是对英语的阅读能力的一个检验,由此说实习的过程也是提高的过程。

3.1.3硬件条件的准备由于同时实习的学生较多,应当准备足够数量的计算机。这次实习中要用到相应的CAD/CAM软件,首次使用时需要检查所使用软件的配置情况,看所使用的软件是否安装以及安装是否完全。对于机床设备,在实习之前也要检查机床工装夹具、刀具的准备情况、确定所准备材料的规格。

3.2中间环节①在设计的过程中,有的学生对软件的使用不熟悉,要鼓励学生互相之间进行交流,但要避免等、靠现象,严格执行独立完成的要求,制止请别的同学代劳的现象发生;两位指导教师原则上一位在机房,一位在加工车间辅导,负起责任,包括记录考勤在内,随时督促学生按照要求完成实习任务;②由于有

的机床、设备数量少,学生不能同时使用,需错开内容,穿行,一些学生使用时,其他的学生则看资料或进行设计;③在生成加工代码(程序)之前,要建立坐标系,对初学者来说,机床坐标系、参考点及工件坐标系之间的关系是个难点,容易混淆,需要指导教师着重讲解;要指导学生建立编程简单、尺寸换算少、引起的加工误差小的工件坐标系;④对于实际加工,要合理确定刀具的角度,避免出现过切现象;合理选择切削参数,保证加工质量和效率;⑤选择与所用机床系统相匹配的NC模版,生成程序;⑥一定要进行加工仿真演示和NC检测,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并将刀具轨迹图写入实习报告;⑦加工制造时,由于机床和指导教师人数少,另外,一位指导教师不可能同时指导和照看多台机床的学生操作,则可采用“传帮带”的办法,首先指导进度快且已到加工阶段的学生进行加工,待其完成后,让其变换角色,行使指导教师的职能,指导同样使用该型号机床的后续的学生加工,这样可以使学生加深理解和巩固机床操作技能;⑧为提高效率,在计算机与机床之间采用通讯方式传递数据,让学生掌握现代加工通讯手段。

3.3总结及答辩环节首先应当使学生认识到总结的重要性,总结自己的实习情况,取得的收获以及存在的问题,其中实习报告就是一种很好的方式。要求学生完成CAD/CAM后撰写实习报告,学生通过撰写实习报告也在一定程度上进行了写作的规范训练,锻炼了论文写作的能力。实习报告的撰写质量将作为考核和成绩评定的重要依据。

通过撰写实习报告可以使学生理清思路,在答辩自述时取得较好的效果。答辩的自述情况是对语言表达能力的一种检验,答辩过程也是对语言表达能力的一种训练。

4实习实例

该例学生实习完成的内容较丰富,做了零件扫描、设计了组合式笔筒,车削了笔筒的支架。使用的软件及设备分别为Pro/E2.0,惠普SJ8290扫描仪,PolyworksV8拼接软件,“Geomagic studio 6.0”修补软件,“CAK6136P”数控车床、大森Ⅲ系统。

4.1逆向工程图像的产生和处理逆向工程是指由现有零件获取其几何特征,尤其适用于未知的具有复杂形状的零件。扫描是其中的方法之一,具体步骤是首先对所要反求的物体进行多角度扫描,以便取得立体特征;其次打开两个图像,将其中一个锁定,利用不同的两个角度图像之间存在的公共点,任选三点,注意其位置和方向,进行拼接,其他图像利用同样方法进行,可得到整体图像,如图1容剂瓶所示;然后对所得到的图像(图1)进行修复,即修补漏洞,经曲面化后,将图像保存为iges格式得到图2;最后使用Pro/E软件对得到的图象(图2)进行处理,即可得到实体,如图3所示。

图1 拼接图形图

图2 修复后的图形

图3 实体图形

4.2自主设计零件如图4所示自行设计的零件为一个笔筒,为便于加工,笔筒主体和支架(图5)设计成分体形式。该例在设计上比要求更进了一步,变成了2个零件。由于这次实习是学习方法,不是为加工更多的零件,故选择一个零件(笔筒支架)进行编程加工。

为体现数控车削加工的特点,所设计的零件要求至少包含圆柱面、锥面及弧面3种成分,即其刀具轨迹为直线、斜线及曲线。

4.3生成数控程序常规安装的Pro/E中有的机器没有安装NC编程功能,首次使用时需要重新安装。将Options功能中的“Mold Component Catalog”、“Pro/Plastic Advisor”、“VERICUT(R)for Pro/ENGINEER”和Interfaces中的Pro/CDT、Pro/FEMPOST重新选中进行安装即可。

图6~图7分别为加工的刀具轨迹仿真图和NC检测结果。

CAD/CAM实习是一门新的实践课程。学生利用CAD/CAM软件和数控设备进行了零件的自主设计、制造全过程的工程实际训练,融会贯通了所学的相关课程知识,提高了动手能力。通过实习学生学到了一些新知识、培养了创新精神、团队协作精神、并进行了一定的写作训练,为后续课程的进一步学习打下了扎实的基础,也为具有进行整机设计、制造综合应用能力起到桥梁和衔接的作用。文中给出的实习方案、实施方法,提高了实践教学的效果,可为相关课程的开设提供参考。

机制设计理论第8篇

首先,设计经验非常重要。在传统的机械制造行业中,与设计中用到的各种公式、器械的基本知识相比,设计经验非常重要。这是因为在实际工程的设计过程中,对于中间过程的控制若仅使用理论知识进行计算和分析则会导致实际设计结果与理论分析的误差较大,甚至出现严重偏差。在这种背景下,为了得到正确的设计结果,需要采用经验公式或对理论设计过程中相应数据做权重处理。而这些处理过程和经验公式中各系数的选取需要大量的设计经验作为支撑,才能得到理想的设计结果。其次,设计成本较低,设计时间长。在传统的机械制造领域中,对于某个零部件的设计和制作通常需要相关工作人员运用机床来实现。具体的操作步骤为:首先,设计人员根据设计任务书给出设计方案和设计图纸;其次,工作人员根据图纸和方案,对机床进行相应的操作,以实现设计;最后,操作人员需要与设计人员进行沟通,同时对机床加工的产品进行反复的测量和修改,以实现设计方案的最终实现。通过对设计的具体步骤的分析可以得出:在传统机械制造行业中,由于采用人操作机床的方式完成设计,因此在这种设计下设计成本较低。同时,由于在这个设计过程中需要对产品进行反复的测量和精加工,因此设计的时间较长。最后,不能完全发挥机床的作用,降低了工作效率。机床是采用电机来驱动刀具高速旋转,来实现对加工材料的切、削等操作。其中,驱动刀具的电机具有非常良好的性能;而刀具的设计和制作过程也非常严格,以确保刀具的质量和切削物体的效率。在操作的过程中,机床上有精密的刻度来确保操作的精确性。可以看出,机床的作用就是使操作者可以实现精密的操作过程,以达到理想的设计产品。然而,在实际使用的过程中由于现在对于制造业误差的控制非常严格,要求也很高,这导致了操作者不能充分发挥出机床原有的高效、高精度的功能,降低了机床的工作效率和在设计中的作用。

2.将数控技术应用于机械制造中

使传统机械制造技术变革为数控机械制造技术,这给机械制造行业带来了新的特点,主要体现在:首先,提高机床的效率。通过前文分析可知,传统机械制造技术中机床的效率较低。当将数控技术应用于机械制造中时,可以用计算机实现对加工部件的定位,以及对机床电机的启动和停止的控制,同时还可以对切刀的切换进行控制。由于这些控制过程都有计算机根据预先设定的指令来实现。这与人工操作相比,将大大提高每一步操作的精确度,从而提高了机床的工作效率。其次,改变了原有的设计思想。在传统的机械制造设计中,设计思想和设计思路在围绕相关设计理论的同时,还要加入一定的设计经验。对于很多的设计工作而言,设计经验往往比设计理论更为重要。当数控技术应用于机械制造行业后,这种原有的设计观念和设计思想将发生根本性的变化:一方面,需要新的设计理论来对设计的相关工作进行指导。新的设计理论中,不仅要包含经典机械设计中的所有理论,同时还要包括数控技术的相关理论,设计者在对设计方案进行理论分析时,要同时结合这两个理论进行分析,以找到最优的设计方案;另一方面,在设计的过程中,设计经验在整个设计中占的比重会非常小。当设计理论与设计经验之间存在冲突时,设计者需要根据新的设计理念和设计思路进行[2]衡量,来确实最终的设计选择。最后,设计周期将大幅缩短,同时设计方案的借鉴性变强。当数控技术应用于机械制造领域中时,由于设计的主要工作都围绕对于相关理论的研究和方案的选择过程中,在这个过程中由于不涉及具体方案的实施,因此这与传统机械设计相比,会大大缩减设计时间和设计周期。同时,对于较为成熟的设计方案,由于设计方案均建立在计算机的全面控制基础上,因此这种设计方案有较高的借鉴性和重复利用价值。然而,需要指出:在现阶段虽然数控技术应用于机械制造行业对行业有着诸多有利的影响,但存在其成本较高、相关技术还处于发展阶段且不成熟、技术的掌握有一定的难度等问题。但不可否认,数控技术应用于机械制造行业将是未来行业的发展趋势。因此,如何解决上述问题将是未来数控技术应用于机械制造行业的发展方向。

3.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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