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3-02 15:0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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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 形式法治 法家思想 法律之治
一、为形式法治呐喊
关于法治的分类,法学家塔玛纳哈在《论法治——历史、政治和理论》一书中将其分为两种: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形式法治关注的是法律的形式标准,只规定法律在形式上或体制上的要求。而实质法治概念则极为强调法律的实质内容和价值取向,认为人们所追求的法治必然是良法之治,而不可能是恶法之治。实质法治与形式法治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前者更为强调良法的实体标准和价值标准。
笔者所理解的法治只是形式法治,即法治只是法律原则的体现,这里指称的是形式化或程序化的原则,而不包括实体化的原则。这套原则不涉及法律的实体价值取向,只是规定了相应的形式标准或程序标准而已。塔玛纳哈在其著作中就认为法治不包含法律的实质价值。本文正是试图通过介绍形式法治观的相关理论和对相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来为形式法治观呐喊。
(一)形式法治观概说
按照前文形式法治论者对形式法治的界定,法律秩序和法律规则是相对独立存在的,与其服务的社会目标并没有一定的关联。笔者觉得法治的实效性来源于自身的结构和内容的先进性,而非基于法治的主宰者构建的制度来实施并取得。从所具有的法学内涵探究,法治只是一套技术和规则的总和,目的在于为了保障社会价值体系存在和实施。这个体系的好坏决定了不同法律系统的的价值观能否最终实现。在法治论者看来,法律所具有的正义的价值比它自身更重要。
在形式法治论者看来,法治所具备的一些原则,主要是形式原则或程序原则。如“罪刑法定”原则,类推原则,回避原则等,都是法律特有的。因此,在这个意义上而言,法治也是法律的一种美德,却不是法律所拥有的惟一美德。按他们的理解,法治和民主、平等、自由价值并非必然包含的关系,法治与上述诸种美德并非同源,反之界限分明,矛盾深刻。所以,法治应考虑的是法律的形式问题,而这些实质问题当归于政治哲学和道德哲学的范畴。再者,一个滥权和充满道德限制的社会,人们会在比较中做出自己的选择,认同感会转而向形式法治靠拢,在此基础上,形式法治的实施就更具有操作性。因为它为法律实施所设定的相关标准,如法律公开,案件类推处理等,这些都是具有普适性的法律标准。
(二)形式法治内含的价值判断
从另一面而言形式法治虽然是从内部出发来定义法治概念,但是它也为法治在定义之外保留了底限的准则。如在关于人权保护这个价值追求方面,虽然不以其为追求的目标,但形式法治在向外部展现的时候,亦保持一定限度的标准,而非在双方之间划出明显的界限。其实,在现代文明社会,产生像纳粹德国那样恶法的可能性不大,尤其是当哈贝马斯提出的“程序主义法范式”能够得到践行的话,法律的实质内容是可以得到保证的。
二、法家思想与形式法治观的暗合
到这里,我们可以对形式法治有一个基本的了解。出于本文论述的方便,我将形式法治观的核心主张归纳为以下两点:即形式合法性和法律之治。形式合法的法治包括公布、面向未来以及普遍性、平等适用和确定性等品质。”富勒是这种形式合法性理论的经典解说者,在《法律的道德性》一书中,他提出了一个规则体系所应追求的八种优越品质,这些品质就是形式合法性的八项原则。法律之治,包括两层意思,第一层意思主要是相对于人治而言,强调人们应该服从法律的统治;第二层意思涉及到司法独立,因为法律的适用最终会落实到人身上,所以只有司法独立才能保证法律被忠诚和公正的履行。接下来要从形式合法性和法律之治两个方面来论述法家思想是如何与形式法治在最低限度上相竞合的。
(一)形式合法性
1.明法性:法家认为,法治的首要之处在于公布法律。即“明法而固守之”。基于以下几点理由:一是法律被制定出来后,有法可依,那么欺骗的行为就不能得逞,官吏处理问题时也能保证公正。二是如果法律明白易懂,便宜实施,并且设置相应的官职专职将法律教导给普通民众,那么就能预防民众不知法而犯法的情况的出现。三是如果法律为普通民众所知,那么官吏就不敢超越职权,以法的名义欺压民众。可见,要求公布法律也有限制官吏滥权,防止侵害普通民众合法利益的目的。
2.成文性:战国诸国已制定并颁布了许多成文法。史载郑国有《竹刑》,楚国有《宪令》,魏国有《法经》等。秦统一后继续推行法治,其“治道运行,诸产得宜,皆有法式”。为使法律明确易知,秦朝用以案说法的形式颁布了《法律答问》。
3.稳定性:法家虽然主张“当时而立法,度物而置事”,反对墨守成规,但同时也强掉法律应该维持稳定。法家认为法律一定要持久稳定,否者就会导致徇私枉法,废法,滥权现象的出现。在韩非看来,一个国家如果法令变动频繁,缺乏稳定的效力,那么这个国家就很容易灭亡。
4.普遍适用性:商鞅主张刑无等级,无论是拥有何种权力的人触犯国家法律,都要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不能被赦免。韩非则认为:“法不阿贵”,法律不因人的社会地位不同而有所区别。管子的观点更彻底。他主张君主也应服从法律的约束:“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谓为大治”。由此,法家强调了守法的重要性。通过上面四个方面我们发现法家在对法律的态度这一点上与现代法治具有暗合之处,能够为实现形式法治提供最低限度的支持。
(二)法律之治
1.法家赞成‘人们应当由法律所统治并服从法律’的法治思想,《管子》认为,聪明的君主知道人民必然以其作为榜样,所以制定法律来规制自己的行为。君主不依法行事,那么人民也会违反法制,那么就会破坏这个国家的秩序。所以明君一定要重视制定法律,那么人民才会信服。《韩非子》则肯定了立法者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亦云:“明主之国,令者言最贵者也。言无二贵,法不两适”。据此,可知法家注意到了统治者在“服从法律”中的重要性。《管子》的“任法”篇曰:“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之为大治。”法家强调“君臣皆从法”更多是从“以身作则”的君王所具有的示范效应的儒家理念出发的。君王若是滥权,就会破坏一个好的法律秩序,因为他带了一个坏头。“法律高于国王”的范式不大适用于中国的法家。但无论出于何种理由,“统治者守法”作为法治概念的要素是法家的一个重要思想。
2.法律之治另一个方面是司法独立。在中国传统的司法实践中,司法更多的是各级官吏政治职责在法律上的体现,相对独立的司法实施未曾出现过。”但这并不是说法家思想与司法独立没有相通的可能性。
法家在理论上,对有关职权的划分问题给予了充分的注意。“分职”意味着对君主无端地干预司法进行某些限制。在法家的分职理论中明确主张专职专任,不兼官兼事。在《韩非子》中有关职权划分的理论就较为细致,对“职权分明”的重要性给予了强调:“明主使法择人,不自举也。使法量功,不自度也。”“明主使其群臣不游意于法之外,不为惠于法之内,动无非法。”
法家对徇私枉法持坚决地否定态度,在他们看来,只有“能去私曲就公法者,民安而国治”,如果“群臣废法而行私重,轻公法矣”。法家认为执法应该独立于个人情感之外,因为“爱多者则法不立”,故“明主使其群臣不游意于法之外,不为惠于法之内,动无非法。”总之,在法家看来,“夫背法度而任私议”,“释权衡而断轻重,废尺寸而意长短”,“国之所以乱也”。
不论是法家的“人们应当服从法律”、“分职理论”还是“严格执法”,都在某种程度上暗合了“法律之治”的内涵。当然,这不能把古今两种思想在意义上进行等同,而是要注意到它们之间千丝万缕的关系和意义上的传承性。虽然法家的思想首先在于维护君主专制秩序,但是对于支持现代中国司法制度的构建还是具有重要的意义,并非是一种古老过时的阻碍。
对法家法治理论最大的诘难或许就在于它是一种“非民主形式法治”。现代形式法治强调法律的来源是“人民”,而法家则主张法律的来源是国家的统治者,即“君主”。我们除了不能苛求法家在当时特定的历史条件下达到“民主”的高度之外,我们还必须发现其实“君主”和“人民”是在一个逻辑体系内的概念,具有经验型,实证性的共同特征。法律不论最终是来源于君主还是人民,都是来自于世俗的力量,而不是神的意旨或者某种先验价值,它们都关注法律事实上来自何处而不是应该来自何处。因此,形式法治与法家法治理论在这个问题上的区别是观点性的,而不是方法上的,我们必须要认识到,“君主”和“人民”这两个概念在创制主体上具有共同性,因此相互之间容易转换。所以,从实证性的角度来讲,法家思想和形式法治又有了相融通的余地,因为形式法治与法律实证主义在方法论上存在着紧密的联系。
三、中国现代法治与形式法治
法家的法学传统在当代中国虽已破裂,但内含的法律精神跟中国现在的法治趋势是一致的。在如何对待本国的法律思想传统方面,学者们应当摆脱历史观念的桎梏,寻找那些能够适合现代法治要求的法律符号和法律意义,传承它,改造它,发扬它,使其在现代法治体系内再生。因此笔者认为,当代中国所要推行的法治也应该是一种形式法治,这是从我国法治的现状出发,得出的必然要求。
为你的大家庭做好硬件准备
我们为即将加入的家庭成员做好准备了吗?你的房子能容纳所有人吗?年迈的父母可能会觉得爬楼梯是一项挑战,你的孩子可能需要一个步入式的淋浴房,你还需要做些准备保护年幼孩童的安全。事先做好准备工作,可以让一家人都感到安全和舒适。
给家庭中的每个成员留一点隐私
不管是卧室、餐厅或房间的角落,每个家庭成员都要有一块自己的领地。我们在属于自己的小领域中才会感到自在。
让长者过自己的生活
即使我们的父母是需要关心的长者,也要让他们保持很强的独立性。作为子女只要随时留心他们的身体情况,不要过分限制他们的活动,我们应该支持他们走出去,多交友。
促进爱的互动,留下爱的记忆
确保家庭成员有固定集体活动时间。可以一起分享故事、野餐、出游、看照片、研究家族史等。不妨把这些有趣的活动都拍摄下来,感受亲人间的亲密与快乐。
中流砥柱不要成为“三夹板”
作为中间年龄层,我们总会试图兼顾年老者和年轻人。这样会大大消耗你的精力,而且作用不大。我们还是要优先安排自己的时间,并相信家人都有自主能力。当他们需要你的帮助时,你也要表明态度,做出公正判断。
定期召开圆桌会议
农作物种子加工协议书一
甲方:______省种子管理站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乙方委托甲方在______省种子管理站东郊试验站种子加工厂代加工小麦、玉米、蔬菜等作物种子。
二、加工费用:使用清雪_____包衣-自动计量包装全套加工流程加工,玉米____元/公斤,使用自动计量包装流程加工,玉米_____元/公斤,加工其它作物种子价格由双方临时协商确定。
三、在甲方种子加工厂加工种子发生的装卸费、水电费、人员工资、设备折旧费、维修保养费及短期仓储费(一周内)由甲方负担。如种子贮存期超出一周,费用按仓贮收费标准另计。
四、乙方种子加工所需种衣剂、包装袋等均由乙方负担。如种衣剂由甲方提供,其费用另计。种子加工的废种子和下脚料由乙方自行处理。
五、种子加工质量保证:甲方种子加工厂是采用国外及国内先进主机建成的,生产率高,加工质量好,计量范围广。其工艺流程为四层筛风筛雪?比重雪?包衣 -计量包装(范围0.1-50kg)。乙方提供的种子原始净度95%时,甲方保证种子加工的净度、计量精度、获选率(种子损失率)、破碎率、种衣牢固度、包衣合格率等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标准。乙方提供的种子需包衣时,应提供质量合格、成膜性好,使种子包衣后能够连续进行自动计量包装的种衣剂。
六、设备加工能力_____t/h,每天加工小麦、玉米能力_____-_____万公斤,如乙方需分装_____kg以下小包装种子时,加工能力每天_____万公斤左右。
七、种子加工前,乙方应提供甲方种子质量检验单。纯度、发芽率、水分等指标达到国家标准,甲方方可进行代加工。
八、代加工数量:小麦、玉米:乙方应保证年种子加工量不低于_____万公斤,每个品种加工数量不低于_____万公斤。
九、合同期限:双方本互惠互利、长期合作的原则,合同期限_____年,自签订之日起计算。
十、订金:合同生效_____日内,乙方应预付甲方代加工定金_____万元。
十一、代加费用结算:每批种子加工后,乙方对种子加工质量进行检验,质量达到国家有关标准和合同规定要求,乙方应在提货前将全部加工费支付甲方。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随时协商修订。
十三、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四份,每方各执两份。
甲方:______省种子管理站
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农作物种子加工协议书二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乙方委托甲方在河南省种子管理站东郊试验站种子加工厂代加工小麦、玉米、蔬菜等作物种子。
二、加工费用:使用清雪?包衣自动计量包装全套加工流程加工,玉米元/公斤,使用自动计量包装流程加工,玉米元/公斤,加工其它作物种子价格由双方临时协商确定。
三、在甲方种子加工厂加工种子发生的装卸费、水电费、人员工资、设备折旧费、维修保养费及短期仓储费(一周内)由甲方负担。如种子贮存期超出一周,费用按仓贮收费标准另计。
四、乙方种子加工所需种衣剂、包装袋等均由乙方负担。如种衣剂由甲方提供,其费用另计。种子加工的废种子和下脚料由乙方自行处理。
五、种子加工质量保证:甲方种子加工厂是采用国外及国内先进主机建成的,生产率高,加工质量好,计量范围广。其工艺流程为四层筛风筛雪?比重雪?包衣 计量包装(范围0.150kg)。乙方提供的种子原始净度95%时,甲方保证种子加工的净度、计量精度、获选率(种子损失率)、破碎率、种衣牢固度、包衣合格率等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标准。乙方提供的种子需包衣时,应提供质量合格、成膜性好,使种子包衣后能够连续进行自动计量包装的种衣剂。
六、设备加工能力4t/h,每天加工小麦、玉米能力36万公斤,如乙方需分装5kg以下小包装种子时,加工能力每天3万公斤左右。
七、种子加工前,乙方应提供甲方种子质量检验单。纯度、发芽率、水分等指标达到国家标准,甲方方可进行代加工。
八、代加工数量:小麦、玉米:乙方应保证年种子加工量不低于50万公斤,每个品种加工数量不低于5万公斤。
九、合同期限:双方本互惠互利、长期合作的原则,合同期限2年,自签订之日起计算。
十、订金:合同生效10日内,乙方应预付甲方代加工定金万元。
十一、代加费用结算:每批种子加工后,乙方对种子加工质量进行检验,质量达到国家有关标准和合同规定要求,乙方应在提货前将全部加工费支付甲方。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随时协商修订。
十三、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四份,每方各执两份。
甲方: 乙方:
被委托方: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加工__________________产品,为维护甲乙双方的利益,经双方协商,就有关代加工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代加工内容
甲方委托乙方为其加工系列产品,加工数量、款式(或开发信息)、标准、质量要求由甲方提供,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另在订单上详述。
第二条 甲方责任
1.按计划分季度委托乙方为其加工甲方______产品。
2.向乙方提供甲方生产授权委托手续、商标注册证、授权书以及对商业秘密的专有合法证明等相关法律文件
3.向乙方提供加工品款式(或开发信息)、数量、技术要求、交货时间等。
4.负责向乙方提供甲方商标各种组合、内外包装及其按计划分季度委托乙方为其加工甲方____________产品。
2.向乙方提供甲方生产授权委托手续、商标注册证、授权书以及对商业秘密的专有合法证明等相关法律文件
3.向乙方提供加工品款式(或开发信息)、数量、技术要求、交货时间等。
4.负责向乙方提供甲方商标各种组合、内外包装及其它标有商标的包装及印刷品等与乙方加工品有关的内容。
5.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生产标准、产品质量进行检查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确认的样品验收货品。
6.甲方按照甲乙双方确定的样板和标准进行验收货品。
7.甲乙双方严守商业秘密。
·本合同所签订的上述加工品的商标及图案文字为甲方所有,乙方不得为他人生产或提供。
·甲方不得交乙方设计生产的样版提供给其他生产商。
第三条 乙方责任
1.严格按照甲方的委托内容及要求从事代加工活动。
2.甲方确定的款式、数量、质量及生产期限等标准打版进行生产,生产标准符合____________质量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超过订单数量和品种。
3.负责原材料的采购、验收、供应,并按照甲方确定的原材料质量要求进行。
4.严格管理甲方提供的商标、包装及印刷品,因乙方管理不善,造成甲方商标、饰品及包装等丢失,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不得将甲方提供的款式用于其他商标生产。
6.严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7.对生产的产品实行三包,三包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付款方式及交货地点
甲方确定委托加工款式、数量、标准后,与乙方签订委托加工通知单,并于签订之日起一星期内乙方支付总货款的____________作为预付款,乙方提供的货品经甲方验收进仓后财务核实即付款,交货地点为甲方库房。
第五条 验收标准
双方在下订单之前确定生产品种样品,甲、乙双方以此及在生产过程中,质量主管之监督要求(以书面内容要求为准)作为验收标准。甲方在乙方送货到指定地点之日起3日内必须对产品进行验收。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因乙方未按甲方要求的时间交货,乙方应每天承担此批货总价______%的违约金;如甲方没按合同要求提货,乙方有权扣除甲方订金。
2.如乙方擅自生产或销售甲方产品及包装、印刷品等,一经查证,无论数量多少乙方应付甲方人民币______万元违约金,并追究乙方法律责任。
3.凡违反本合同之其他各项条款的,责任方应承担此批货价值______%的违约金。
4.甲、乙双方如有一方违约,除追究违约责任外,另一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因甲方提供的商标及授权手续不完备或虚假产生的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赔偿因此给乙方带来和经济损失。
第七条 合同有效期限本委托加工合同期限为______个月,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生产期限以甲方计划通知单确定为准。
第八条 合同如遇争议,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达不成协议的可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九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经双方当地人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条 其他未尽事宜另行订立。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教委、民政、劳动、人事厅(局),残疾人联合会:
根据国家教委、民政部(88)教学字 001 号文件有关规定, 长春大学特教部,1988年招生工作已结束。从全国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了105 名残疾青年,其中大部分是民政、残联系统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也有一部分是其他部门的企、事业单位的职工。经我们研究,凡考入长春大学特殊教育部的在职残疾职工,其学习期间的工资由原单位照发,学员毕业后仍回原单位工作。特此通知,并请通知学员所在单位。
达娃之争进行了两年多,最近终于以和解方式结束。达能同意将其在各家达能一娃哈哈合资公司中的51%的股权出售给中方合资伙伴。这是达能继退出光明乳业、梅林正广和蒙牛后,在中国的第四次大撤退了。娃哈哈与达能“结缘”于1996年,其合作长期以来曾被外界视为中法商业合作的典范。然而三年来这对“模范夫妻”竟然反目为仇、对簿公堂。
保护商标使用权当仁不让
达娃“联姻”当初,娃哈哈集团旗下有10家子公司,达能只选了其中4家合资,而把不被看好的6家公司划在合资公司之外,并以合资公司的名义与这6家公司签订了代加工协议。这样,“合资伊始,其实已形成合资、非合资公司并存的客观局面。”熟悉此案的执业律师叶志坚说。
上世纪90年代后期正是中国饮料行业发展迅速的阶段,为了获得更大的市场份额,兼任合资公司董事长的宗庆后希望快速投入新产品、扩张规模,但达能方面并不愿继续投资,而面对产能缺口,达能认可娃哈哈设立非合资公司为合资公司代加工。
国内经济界人士分析说,娃哈哈非合资公司实际上分摊了合资公司的销售费用、降低了整体运营成本,作为合资公司第一大股东的达能也从中受益。
“违反合同的不是娃哈哈,恰恰是达能自己。”娃哈哈这样认为。2000年初,达能发起了一场“收购大战”,收购了娃哈哈当时最大的竞争对手乐百氏。长期担任娃哈哈合资公司董事的秦鹏亲自出任乐百氏总裁坐镇指挥,分割市场。此后,达能又先后收购了益力、汇源等饮料企业,娃哈哈为此遭受了巨大损失。
“娃哈哈”商标所有权和使用权是“达娃之争”的一个焦点。达能坚持称“娃哈哈”商标属于合资公司,因而非合资公司使用“娃哈哈”商标构成“侵权”。娃哈哈集团对此并不认同,强调自己是商标的真正所有人,非合资公司使用“娃哈哈”商标是合法的。
“非合资公司为合资公司代加工,是达能所知道和认可的。既然是代加工,非合资公司怎么可能使用与合资公司不同的商标呢?”叶律师指出。
为此,在近三年的“达娃之争”中,双方多次对簿公堂,达能以0:23匀负。
和解是最理想的方式
对此结果浙江大学国际经济研究所所长赵委认为,和解是一个双赢的结果,如果等待法律的判决,不仅对达能和娃哈哈双方的品牌会带来负面影响,而且对各自相关产品在消费市场也会有损失:
“如果法律判决达能胜诉,内地市场民族品牌的危机感必然增加,不仅对达能新品牌会有排斥,对原有的其他产品也会造成影响;如果娃哈哈胜诉,也会无谓的消耗很大的成本。”
浙江省国际经济贸易研究中心主任张汉东则认为,在这近三年的时间里,双方争吵不断,互相揭短,并最终诉诸法律,在国内外都造成了消极的影响。一个是跨国商业巨头,一个是中国500强企业,如果一直争执下去,只会两败俱伤。这场纷争对双方都是一个教训,一方面,娃哈哈要为购买股权付出大笔资金,对目前企业的现金流可能会带来一定的影响;同时失去了一个强有力的国际伙伴,对开拓国际市场是一个损失;另外,对娃哈哈乃至中国市场的国际信誉都会带来一定的影响。对达能来说,不仅失去了在中国最赚钱的业务,对其商业模式的运作也是一个教训。这样的结果应该是不得已的,这场旷日持久的国际争端其实没有一个是赢家,最终以和解的方式解决,避免了更重大的损失,已经是比较理想的解决方式
此次股权转让价格为3亿欧元,大大低于最初达能向娃哈哈提出的至少12亿欧元的转让价格。张汉东认为,这个价格明显偏低,达能为何会做出重大让步?娃达之争牵动了中法两国政府的神经,和解的结果是中法两国政府促成的,这对解决贸易和品牌争端是一个正面引导。当然,达能在这场跨国“婚姻”中,14亿换取了40亿现金红利也不算吃亏。
达能退出后,会不会还会有跨国外资巨头入股娃哈哈?而宗庆后的表态很令人寻味,“中国是一个开放的国家,中华民族是一个宽容的民族,中国的企业愿意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与世界知名企业进行合作,共同发展。”
“不差钱”不上市
与一些老板渴望上市融资不同的是,宗庆后对上市似乎并不“感冒”。他认为,目前一些股票并不能真正反映公司的价值,纯粹是靠人为炒作来抬高股价,所以从这些原因出发,娃哈哈集团暂不考虑上市。
在中国企业500强榜单上,杭州娃哈哈集团排名第185,同时在2009中国企业效益200佳中高居44名,利润高达46亿,成为浙江企业中最赚钱的公司。宗庆后在一次新闻会上底气十足地说:“娃哈哈不缺钱,目前银行存款额超过100亿元”
去年以来,国际金融危机给我国实体经济发展带来了巨大影响,不少企业经营陷入困顿,营业收入急剧下降。然而娃哈哈集团不仅没有受到影响,还实现逆势大幅增长。今年上半年已实现营业收入200多亿元,继续保持两位数增长,实现利润43亿元,同比增长高达九成以上。宗庆后介绍,“娃哈哈能取得如此高速增长,是创新起了决定性作用。企业通过自主创新,铸就了核心竞争力,实现了优质良性发展。”
宗庆后认为,“达能强行执行以40亿元收购娃哈哈非合资部分资产是一个局。达能现在的股价很多是在依靠娃哈哈做出的贡献,达能吞并娃哈哈的举动并不是想做大公司,只不过是意在其市场占有率。中方拥有‘娃哈哈商标’,却无使用权,这是什么话。”
民族品牌保卫战
创立于1987年的娃哈哈品牌,陪伴了一代同龄人的成长。从早期的娃哈哈儿童营养口服液,到中国人自己的可乐―娃哈哈非常可乐;从自主研发并创下销售奇迹的娃哈哈营养快线,再到近期热销市场的娃哈哈柠檬C,娃哈哈推出的每一个产品都给国人留下了美好的回忆。
鄂尔多斯体验中心(即鄂尔多斯名优特产品集散中心)位于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仕博健康城,位于康巴什城区内,交通便利,周边酒店、餐饮、停车场等基础设施完善,便于后续旅游集散中心的打造;1500平米展示区、3个仓库(冷冻、冷藏、常温),展台、展柜多样,投资成本可控;通过运营“上海鄂尔多斯体验中心”“上海鄂尔多斯特产汇”,以整合鄂尔多斯近百家企业,涵盖农牧业、食品加工业、绒纺加工业、民族文化、旅游等产业;我公司已签订3-5年租赁合同,相关设施设备一应俱全,配置专职人员负责运营,并已在康巴什、东胜区建立3个工厂直营销售点;与相关产业园合作,就电商、物流等事宜签订合作框架协议。
相关工作安排如下:
一、展示体验区:
1、打造鄂尔多斯体验中心(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主导)
鄂尔多斯市“七旗两区”的发展史、产业现状、规划侧重等都不相同,根据实际情况,展示区做如下规划:
①行政划分,“七旗两区”暂时设立9个体验区,每个体验区展示内容涵盖本旗区的工业、农牧业、文化、旅游、招商、人才引进等政策,展品以工业品、工艺品、民俗文创产品为主,收集整理时以宣传图集、产业招商册、工业产品原料、地质材料、半成品、制作工具为主。
②特殊功能区,党支部专区,成果宣传展等。
2、鄂尔多斯合作企业优选(产业相关企业主导)
由于鄂尔多斯农副产品企业相对于其他盟市并不是很发达,且企业生产规模、合作营销方式各异,针对本地市场需要进行优选,以下是优先基本要求:
①体验中心展示推广的企业,公司注册地址必须在鄂尔多斯境内,相关经营证照齐全(如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小作坊加工许可证、商标注册证、检验检疫证、进沪许可等),合作企业分三类:食品农副产品生产型企业、委托代加工企业、民族工艺品纺织品企业;
②展示产品可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如有机产品、绿色无公害产品、地域民族特色鲜明的产品,可以设立单独体验宣传区,由企业自行布置。
③产品收集整理时以企业宣传图集、招商宣传册、产品原料、加工食材工具、半成品、制作工具等,多种多样,内容不限。
二、产品销售区
1、产品来源:企业自愿入驻鄂尔多斯名优特产品集散中心及销售网点,所销售产品由企业提供,我司负责产品销售、推广、仓储、配送、结算。
2、产品种类:饮品、食品、工艺品、服装均可。
三、销售管理、账期
介于本地企业情况,供货要求如下:
1、利润分配:产品销售点所销售的产品进货价均为出厂价,厂家提供相关市场指导价格,最大限度的让利终端消费,促进销售。
2、资金流转,产品货到中心仓,当月入库、发票入账,次月对账付款,账期为2个月;
【关键词】会计处理 现金流 受托支付 骗取贷款 合同诈骗
一、企业融资方式简介
目前银行贷款发放与支付管理通常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与借款人自主支付两种方式,银行发放贷款前需严格核实借款人是否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其中贷款人指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人指在信贷活动中以自身的信用或财产作保证,或者以第三者作为担保而从贷款人处借得货币资金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贷款受托支付方式中,贷款人根据借款人提款申请、支付委托等文件,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与自主支付相比,货款发放前增加了银行对贷款资金用途、交易对象的审核,资金直接划转至交易对手账户,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贷款挪用的风险,有助于商业银行贷款管理模式由粗放型向精细化转变。
虚假受托支付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借款人准备交易合同资料流程复杂,导致交易双方均存在收现的滞后性,交易双方有动机编造虚假合同、购销凭证,骗取信贷资金;二是关联企业、上下游企业之间编制虚假合同骗取银行货款。
案例概述:A粮油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主要从事粮油销售贸易,B代加工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负责粮油生产、加工。2016年4月,因A公司资金短缺,A公司与B公司约定签订虚假《XX灌装菜籽油代加工合同》,合同约定由A公司委托B公司代为生产加工一批灌装菜籽油,原材料由A公司提供,B公司仅提供生产服务并收取加工费,合同金额共500万元。A公司以该合同为主体向C银行办理了受托支付贷款,5月初,C银行将贷款资金500万元划转至B公司账户。6月,B公司收到的500万元款项后将其转回A公司银行账户。款项转回后,A公司对该笔款项进行违规挪用,从事股票期货投资,亏损较大,导致资金链断裂,无法归还C银行贷款。
毫无疑问,前述案例中挪用银行受托支付贷款的行为违反了《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三办法一指引”)相关规定,但企业实际控制人及其财务工作者并没有领会到其对公司财务信息、法律可能造成的影响。不少企业对会计账务处理存在误解,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将其视为普通银行贷款处理,而忽略资金在借款人及交易对手方之间的往来,账务处理错误,进而导致公司毛利率等指标不能反映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由此给投资者、贷款人以及审计等中介机构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虚假受托支付的会计处理
针对上述事项,公司应分别作如下分录
公司在收到银行贷款资金时:
借:银行存款 贷:短期借款/长期借款
公司向银行提供转账支票和采购合同后,银行向受托支付资金时:
借:其他应收款-受托支付对象 贷:银行存款
其他第三方将款项支付给公司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受托支付对象
公司偿还银行时:
借:短期借款/长期借款 贷:银行存款
(一)错误一:将企业与第三方的往来视为日常销售采购活动
因贷款人与交易对手方没有发生真实交易,由借款人直接支付给交易对手方的银行存款最终由交易对手直接转回借款人,其构成借款人的其他应收款,若将其计为“借:存货/主营业务成本贷:银行存款”,则导致公司账面存货或成本虚增,与实际库存或成本不符。
(二)错误二:不将与第三方的往来视为现金流的一部分或错误编制现金流量表
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公司收到贷款及偿还银行贷款时的现金流分别计入“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中“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与“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
目前不少从业人员认为借款人与交易对手方或第三方之间的往来仅仅将取得的贷款在体外过账,其交易实质仍是企业取得银行贷款。在会计账务上仅作银行借款与还款处理,故意遗漏企业与第三方之间资金往来的会计处理,从而导致投资者无法从账面上直观得出企业违规挪用银行贷款的结论。
另外借款人与交易对手方资金往来,一方面部分资金通常不需要支付利息,若不计入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而计入筹资活动相关的现金流量,与实际的筹资活动规模并不相符。另一方面若将相关资金往来列入筹资活动,报表使用者会产生交易对手为企业承担相关借款利息的误解,可能造成利益输送的嫌疑。
因此支付给交易对手的非经营性现金流出计入“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中的“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交易对手将款项转回公司时的现金流入计入“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中的“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三、虚假受托支付法律后果
根据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三个办法一个指引”有关指标口径及流贷受托支付标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142号)的要求,对于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支付金额较大的贷款原则上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但上述规定均没有明确借款人使用不具真实交易背景的合同提取银行贷款资金行为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5条,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刑法》第22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第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第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第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第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主观上A公司与B公司签订虚假合同是为了骗取银行贷款,客观上A公司违规挪用该笔贷款并用于非正常生产经营,造成无法偿还贷款的事实。不同于部分公司仅为了避免准备交易合同资料流程复杂而采用虚假合同且于到期后偿还贷款的行为,事实上够成骗取贷款罪与合同诈骗罪。
参考文献
[1]蔡滔.贷款人受托支付相关法律问题[J].西南金融,2011.
[2]黄泗维.从商业银行经营角度谈受托支付管理之利弊[J].金融经济:下半月,2014.
[3]熊建钢,汪志勇.贷款受托支付业务运营风险及防范[J].中国金融电脑,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