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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律师申请书赏析八篇

时间:2022-04-21 13:20:12

公职律师申请书

公职律师申请书第1篇

为适应股票发行核准制的要求,现《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自之日起施行。所有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包括所有有指标的企业、2000年3月17日以前经国家科委、中国科学院论证确认的高新技术企业)应按本准则的规定报送申请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998年4月1日《关于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第8号验证笔录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的通知》(证监发字[1998]41号)、1999年3月18日《关于印发〈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报送材料标准格式〉的通知》(证监发字[1999]14号)同时废止。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全文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报送申请文件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应按本准则的要求制作申请文件。

第三条、申请文件是发行人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报送的必备文件。

第四条、发行人报送的申请文件应包括公开披露的文件和一切相关的资料。整套申请文件应包括两个部分,即要求在指定报刊及网站披露的文件,不要求在指定报刊及网站披露的文件。发行人应备有整套申请文件,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且第一部分文件披露后,整套文件可供投资者查阅。

第五条、本准则规定的目录是发行申请文件的最低要求,发行人可视实际情况增加。有的目录对发行人确实不适用的,可不必提供,但应向中国证监会作出书面说明。中国证监会可视审核实际需要要求发行人提供有关的补充文件。

第六条、发行申报是发行核准的法定程序,一经申报,非经中国证监会同意,不得随意增加、撤回或更换材料。

第七条、发行人及主承销商、负责出具专业意见的律师、注册会计师以及注册资产评估师等应审慎对待所申报的材料及所出具的意见。发行人全体董事及有关中介机构应按要求在所提供的有关文件上发表声明,确保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八条、主承销商应按有关规定履行对申请文件的核查及对申请文件进行质量控制的义务,出具核查意见。

第九条、发行人、主承销商及其他有关中介机构应结合中国证监会对发行申请文件的审核反馈意见提供补充材料,发行人全体董事应对补充内容出具正式回复意见。有关中介机构应履行对相关问题进行尽职调查或补充出具专业意见的义务。

第十条、申请文件应为原件,如不能提供原件的,应由发行人律师提供鉴证意见,或由出文单位盖章,以保证与原件一致。如原出文单位不再存续,可由承继其职权的单位或作出撤销决定的单位出文证明文件的真实性。

第十一条、申请文件的纸张应采用幅面为209×295毫米规格的纸张(相当于标准A4纸张规格),双面印刷(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除外)。

第十二条、申请文件的封面和侧面应标有“XXX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字样。

第十三条、申请文件的扉页应附发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董事会秘书,有关中介机构项目负责人、投资银行部或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公司主管领导或法定代表人姓名、电话、传真及其他方便的联系方式。

第十四条、申请文件章与章之间、章与节之间应有明显的分隔标识。

第十五条、申请文件中的页码应与目录中的页码相符。例如,第四章4-1的页码标注为4-1-1,4-1-2,4-1-3,……4-1-n.第十六条、申请文件首次报送书面文件五份,其中一份按规定提供原件,其余四份可为原件的复印件。

第十七条、发行人应提供与主承销商签定的承销协议,在首次申报时可提供经签字的包括尚待确定事项的承销协议,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前报送对尚未确定的事项加以明确的补充协议。

第十八条、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之前,发行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要求的份数提供书面申请文件。

第十九条、中国证监会核准前,发行人应按要求补充提供有关文件的原件及其复印件。

第二十条、发行人在每次报送书面文件(包括招股说明书、法律意见、有关专项说明或报告等)的同时,应报送一份相应的标准电子文件(标准。doc或。rtf格式文件)。

第二十一条、对未按准则的要求制作和报送申请文件的,中国证监会可不予受理或要求重新制作或报送。

第二十二条、本准则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准则自之日起施行。

附1:首次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目录

第一部分、要求在指定报刊及网站披露的文件

第一章、招股说明书及发行公告

1-1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1附录一审计报告及财务报告全文

1-1-2附录二发行人编制的盈利预测报告及注册会计师的盈利预测审核报告(如有)

1-2招股说明书摘要(申报稿)

1-3发行公告(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提供)

第二部分、不要求在指定报刊及网站披露的文件

第二章、主承销商推荐文件

2-1主承销商出具的“关于XXX股份有限公司首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推荐函”(推荐函后附《发行人基本情况表》)

2-2主承销商出具的“关于XXX股份有限公司首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核查意见”

2-3报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的主承销商“股票发行上市辅导汇总报告”(有指标的企业、2000年3月17日以前经国家科委、中国科学院论证确认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不提供)

第三章、发行人律师的意见

3-1法律意见书

3-2律师工作报告

第四章、发行申请及授权文件4-1发行人出具的“关于XXX股份有限公司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报告”

4-2发行人股东大会同意本次发行的决议及授权董事会处理有关事宜的决议

4-3在申报时和核准前,发行人全体董事和主承销商、发行人律师、注册会计师对发行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

4-4发行人律师、注册会计师以及从事资产评估、验资等专业中介机构同意对纳入招股说明书的由其出具的专业报告或意见无异议的同意书

4-5特殊行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监管意见书

第五章、募集资金运用的有关文件

5-1本次募集资金运用方案及股东大会的决议

5-2有权部门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议书的批准文件(如需要立项批文)

5-3发行人全体董事签字的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如有个别董事不同意或弃权,应说明原因并加盖公司印章)

第六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文件及章程

6-1批准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文件

6-2公司设立时发起人协议、历次增加股本的协议

6-3发行人设立时及历次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6-4发起人或主要股东的营业执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6-5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或其他形式的企业整体改制设立的,应提供变更或改制的法律证明文件

6-6公司章程草案及股东大会批准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

第七章、发行方案及发行定价分析报告(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提供)

7-1发行方案

7-2股票发行定价分析报告

第八章、其他相关文件

8-1发行人关于改制和重组方案的说明

8-1-1发行人关于重大资产变化情况的说明

8-1-2发行人关于设立时股权设置及历次股权变更情况的说明

8-1-3发行人关于在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方面的独立情况的说明

8-1-4主要商标、土地使用权证书

8-1-5发行人与股东在非经营性资产、离退休人员剥离方面的协议

8-1-6其他服务协议

8-2发行人关于近三年及最近的主要决策有效性的相关文件

8-2-1发行人创立大会会议记录

8-2-2历次股东大会决议

8-2-3发行人成立以来有关股本发行与增减、投资项目决策、股利分配、收购兼并等重大事项的董事会决议等文件

8-3发行人关于同业竞争情况的说明

8-3-1发行人关于消除或避免同业竞争的有关协议或承诺

8-4发行人关于近三年及最近一期的重大关联交易的说明

8-4-1发行人内部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

8-4-2关联交易决策的记录

8-4-3有关重大关联交易的合同

8-5发行人关于其业务及募股资金拟投资项目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说明

8-5-1污染比较重的企业应附省级环保部门的确认文件

8-6发行人关于技术含量及技术创新能力的依据

8-6-1发行人所拥有的专利及其他知识产权证书或相关许可协议

8-6-2发行人有关获奖证书、专家评审意见

8-7发行人关于近三年及最近一期的纳税情况的说明

8-7-1发行人各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完税证明

8-7-2有关发行人税收、财政补贴优惠政策的证明文件

8-8发行人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权属证书或相关租赁协议

8-9涉及政府特许经营的发行人,提供的政府特许经营证书

8-10发行人的重大商务合同

8-11设立不满三年的股份有限公司(包括整体改制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设立以及其他方式改制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需报送的财务资料

8-11-1最近三年原企业或股份公司的原始财务报告

8-11-2原始财务报告与申报财务报告的差异比较表

8-11-3申报注册会计师对差异情况出具的意见

8-12设立已满三年的股份有限公司(含定向募集公司)需报送的财务资料

8-12-1最近三年原始财务报告

8-12-2原始财务报告与申报财务报告的差异比较表

8-12-3申报注册会计师对差异情况出具的意见

8-13发行人的历次资产评估报告(含土地评估报告)

8-14发行人的历次验资报告

8-15主承销商和发行人签定的承销协议及补充协议

8-14主承销商、其他承销团成员,签字律师、会计师、评估师及其所在机构的证券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该复印件需由该机构盖章确认并说明用途(其中签字律师及其所在机构还需提供通过年检的执业证书复印件,该复印件需由所属司法局盖章确认并说明用途)

第九章、定向募集公司还应提供的文件

9-1发行人关于最近一次募股资金使用情况的说明

9-2发行人关于内部职工股发行和演变情况的说明

9-2-1有关历次发行内部职工股批准文件

9-2-2有关内部职工股发行、过户登记的证明文件

9-2-3托管机构出具的历次托管证明

9-2-4有关违规清理情况的文件

9-2-5律师对上述文件的鉴证意见

9-3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发行人内部职工股批准、发行、托管、清理以及是否存在潜在隐患等情况的确认文件

9-4中介机构的意见

公职律师申请书第2篇

    (一)由董事会作出决定,聘请主承销商。

    担任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将对上市公司有无重大关联交易、重要财务指标是否正常、资金使用是否恰当、利润是否达标以及公司经营的风险程度、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现象等重要事项予以重点关注,并制作《尽职报告》,在《尽职报告》中将对上述事项作出说明。主承销商在与董事会就新股发行方案取得一致意见后,向中国证监会推荐上市公司发行新股。

    (二)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就有关事项作出决议。

    1、召开董事会,就本次发行方案作出决议,包括发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具体发行方案,募集资金资金使用的可行性等事项。董事会表决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发行议案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2、此后,召开股东大会,就上述发行议案及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等事项进行表决、批准。股东大会通过本次发行议案后,上市公司须在2个工作日内对外公布股东大会决议。

    (三)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提供相应服务并出具有关法律文件。

    上市公司申请发行新股,需聘请律师事务所并由其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并由其出具审计报告及对发行人内部控制的评价报告等。这些文件都将作为申请文件的必备内容向中国证监会提交。

    (四)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申请发行新股,并就申请是否获准发出公告。

    上市公司报送的申请文件包括要求在指定报刊或网站披露的文件及不要求在指定报刊或网站披露的文件两部分,内容涉及招股文件、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增发的文件、律师出具的法律文件、上市公司关于本次增发的申请与授权文件、本次筹集资金运用的文件以及其他文件等。

    不论发行新股的申请是否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上市公司均应在收到中国证监会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公告。

    (五)上市公司公告招股意向书,制作招股说明书。

    上市公司在接到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新股的通知后,可以公告招股意向书。需要注意的是,招股意向书应当载明:“本招股意向书的所有内容均构成招股说明书不可撤销的组成部分,与招股说明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主承销商和上市公司根据投资者的认购意向确定发行价格后,编制招股说明书,公告发行结果,其中注明招股说明书的放置地点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址,供投资者查阅。招股说明书需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公职律师申请书第3篇

被申请人: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事项

请求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富公刑不立字【2012】1号不予立案通知书》予以撤销。

复议请求

请求贵局及时依法以诈骗、抢劫犯罪对A刑事立案侦查。

事实和理由

2012年2月2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B控告A诈骗、抢劫案》的控告报案材料。被申请人以富公刑不立字[2012]1号不予立案。申请人对此不服,特向贵局申请复议,并希望贵局及时立案。申请人的具体依据如下:

贵局所谓的没有犯罪事实,是贵局认定事实错误,贵局不予立案的决定是错误的。

2001年,富源县大河镇庄子山煤矿是申请人个人独资企业,A是申请人聘请的会计。A利用会计负责年检的职务之便,冒用申请人的名义,提供虚假不全的材料,于2003年7、8月间注销申请人独资企业,并采取同样虚假手段设立申请人与A.C的合伙企业,将申请人独资企业篡改成合伙企业(名称没有变、法定代表人没有变、公章没有变,以便欺骗申请人)

2003年8月1日至2008年7月28日的5年期间,涉案企业所有收入都归申请人个人所有,没有分红记录、没有合伙人会议记录等有效证据证明A的主张【A单方书写或伪造的或骗取的不具法律效力的证据除外(法院已经判决合伙不具真实性)】。

已经生效的(2009)富民初字第196号《民事裁定书》中,认定“结合本院调取的证据,对庄子山煤矿为合伙企业的真实性,本院不予采信。”“原告(A.C)对被告(B)质证的,本院调取的工商档案第6、7、15、42、52页不是被告(B)签字盖手印的质证意见无异议。”。

A在虚假注册合伙企业时提供的富云会师验字(2003)第28号验资报告(虚假验资报告),因申请人“B”(实际是A)提供给富源云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的《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委托人的委托书》、《验资业务约定书》等不是B签字摁手印。云东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曲云会师决字【2009】第1号《撤销验资报告决定书》予以撤销。

2008年7月28日,A以煤矿经营困难、资金短缺为由,将申请人煤矿“28.8%股份”转让给他人获得1060万元并协助他人进驻煤矿。申请人以煤矿属于独资企业为由阻止A转让股份,并阻止他人进驻煤矿。

2011年5、6月间带领几十人强行进驻煤矿,致使一人受伤、一人死亡、一人判刑。将煤矿强行占为己有。

(2011)曲中行终字第31号《行政裁定书》以“诉讼时效为由驳回申请人的,并没有做出对企业性质的认定。

综上所述,以上事实足以证明A的行为构成诈骗、抢劫犯罪,被申请人应依法及时以诈骗、抢劫犯罪对A进行立案侦查。

被申请人在没有对控告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及相关材料上的签字、手印进行刑事鉴定的情况下,对A“没有犯罪事实”的认定是错误的。

根据《刑法》第399条第1款的规定,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规定:(2)对明知是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侦查、、审判的;(3)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使罪重的人受较轻的追诉,或者使罪轻的人受较重的追诉的;(6)其他徇私枉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依照法律的规定,被申请人涉嫌徇私枉法、渎职侵权犯罪,应依法追究其徇私枉法罪的刑事责任。

请贵局查清事实,依法追究A的刑事责任,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富源县公安局

公职律师申请书第4篇

    山东省济南市鲁源公证处出具的(2008)济鲁源证经字第171 4号公证书,载明:2008年6月13日,在报社创办的网站[url=zjjnew.cn/]zjjnew.cn[/url]上进 入“免费电影”,搜索“金婚”,进入页面后,依次点击“播放”中的“第1集、第9集、第25集、第43集、第50集”,出现播放器,播放过程中随意拖动指示观看该片。[url=zj jnew.cn/]zjjnew.cn[/url],即张家界新闻网,是被告 报社主办的网站。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报社未经许可通过互联网提供在线点播观看《金婚》,侵犯了原告网尚公司对该电视剧在大陆地区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应依法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责任。关于赔偿数额,原告方认为,应根据涉案电视剧的制作成本、知名度、成名度、以及在网站的人气排行、被告的主观过错确定,并认为被告网站上有大量广告、侵权时间正是《金婚》热播期,侵权时间长,点播次数多,对原告影响很大。被告报社主办的张家界新闻网虽然有广告价目表,但并不就证明其取得了大量的广告收入,且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点播《金婚》时是否伴随广告,则该网站提供《金婚》在线观看并不影响其广告的收入量。原告网尚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报社因侵权行为所得的利润数额。本院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及原告为制作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酌情确定赔偿损失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一、报社立即停止侵权;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报社赔偿网尚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共人民币5 000元。如报社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则应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报社负担。    上诉人网尚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仅判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500 0元,明显过低,且无任何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有明显偏袒上诉人 之嫌。依照我国着作权法第四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着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既然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构成侵权,就应当严格上述法律规定对赔偿数额予以确定。二、一审法院未认定上诉人所支付的律师费属事实认定

    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在明知上诉人律师提交了律师费发票1万元,被上诉人未提出任何相反证据的前提下,以1万元律师费不是仅为制止被上诉人侵权所支出为由,不予采信该律师费发票,无任何法律依据。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赔偿数额及合理开支明显过低,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予以改判。    上诉人报社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没有播放网尚公司享有着作权的电视剧《金婚》,没有侵权行为。被上诉人仅凭唯一的证据即(2008)济鲁源证经字第1714号公证书来证明上诉人有侵权行为,而该公证书严重违背公证程序。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九条、第十九条的规定,本案所涉公证书的申请人是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而公证事项与该律师事务所无利害关系,不应成为该公证事项的申请人和当事人。与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网尚公司住所地在北京,根据《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鲁源公证处无管辖权。在办理网页公证保全时,应在公证处公证,应使用公证处的计算机进行证据保全,只有这样计算机在进行公证之前不为公证申请人所控制,无法预先在计算机中进行技术处理。涉案公证书在制作时是由申请人的律师即被上诉人的诉讼人在网吧操作电脑,并刻录光盘,完全不能确保公证的客观性。二、上诉人鉴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将依据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有关规定申请复查或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份公证书。因本案的审理必须以复查或诉讼结果为依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或中止诉讼。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法庭提供新的证据。  经审理查明,(2008)济鲁源证经字第1714号公证书载明:该公证书的申请人为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公证事项为保全证据,委托人为陈晓辉,职务为实习律师,公证机构为山东省济南市鲁源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的事由为:“申请人受相关权利人委托,对未经许可在网站播放《婚礼2008》、《金婚》的侵权行为进行维权取证,为此特于二OO八年六月十三日向我处申请对有关网站在互联网公开播放上述剧目的事实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公证时间为:二OO八年六月十三日十六时零六分;公证地点为:济南市历城区山大北路开心网吧。在公证员和公证处工作人员罗颖的现场监督下,由陈晓辉

    操作电脑,并由公证处公证员吕纯强和工作人员罗颖出具了工作记录和(2008)济鲁源证经字第1714号公证书。  本院认为,上诉人网尚公司提供的(2008)济鲁源证经字第1 714号公证书是原判认定上诉人报社侵犯网尚公司着作权的主要证 据,作为本案证据,必须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五条规定,证据的形式来源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公证程序规则》第九条明确规定,公证当事人是指与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并以自己的名义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在公证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案上诉人网尚公司没有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公证,而是委托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由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作为公证申请人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作为职业律师,并非本案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依法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出公证申请。依照法律规定,人必须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诉讼业务和公证事项。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没有取得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诉讼或辩

    护业务。”作为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把委托业务交给没有取得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实习律师,违反了法律规定,作为实习律师,无权代表律师事务所从事诉讼业务。《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四条规定,公证事项由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受理。通过审查本案事实,网尚公司的住所地在北京市海淀区舒至嘉园4号楼1006室,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的住所地为济南市历城区华龙路1825号嘉恒大厦B座905室。综合上述事实,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作为公证申请人,主体不适格。  关于上诉人报社提出的(2008)济鲁源证经字第1714号公证书是由上诉人的诉讼人在网吧操作电脑并刻录光盘,完全不能确保公证的客观性的上诉理由,本院经审查认为,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形式出现的,以其记录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网络电子证据属于电子证据的一类,是指形成于、来源于或者传播于互联网络上的电子证据,具有易修改性、易逝性。按公证电子证据取证的一般要求,公证保全网络电子证据应当在公证机关、公共网吧或被申请人的计算机上操作,使其操作的计算机事先脱离申请人的控制,并要保证所操作的计算机清洁度,避免引起不必要的怀疑。由于互联网的公开性和共享性,即使所访问的网站确在互联网上,而不是在本地硬盘,仍存在预制的可能。本案公证结论是由申请人实际操作电脑形成,该公证程序不合法,公证结论无法采信。上诉人报社的上诉理由成立。

公职律师申请书第5篇

河北省法律援助最新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经济困难和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确定的法律援助机构,依法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或者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提供的无偿法律服务。

第三条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并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

第四条 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具体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指导和实施法律援助活动。

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法律服务所和经司法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社会法律服务组织应当依法进行法律援助活动,并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发展逐步增加对法律援助事业的财政投入。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法律援助活动提供捐助。

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 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工会、妇联和其他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第二章 法律援助范围与形式

第七条 公民对下列需要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七)请求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的;

(八)请求赔偿因使用伪劣化肥、农药、种子等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或者因遭受污染造成种植业、养殖业损失和其他损失的;

(九)主张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十)主张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利的。

第八条 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人的;

(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人的。

第九条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第十条 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按公民住所地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申请人住所地与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不一致的,按照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法律援助主要采取下列形式:

(一)刑事辩护和刑事;

(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

(三)行政复议、仲裁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四)办理公证证明、司法鉴定;

(五)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

第三章 法律援助申请与受理

第十二条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按照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请;没有规定的,由申请人向申请事项发生地、申请事项处理机关所在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申请法律援助的案件属于本省高级或者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确定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

第十三条法律援助申请由一个法律援助机构受理。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按规定都可以受理的,申请人可以向其中一个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人向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的,由最先收到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申请事项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应当由省或者设区的市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法律援助机构之间因受理申请发生争议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指定受理。

第十四条 公民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事项,应当填写申请表,并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权的证明;

(二)经济困难证明;

(三)与申请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第十五条 经济困难证明由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出具。

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收到公民请求出具经济困难证明的申请之日起,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出具证明;不出具证明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济困难证明应当如实载明申请人家庭人口、劳动能力、就业状况、家庭财产、家庭月(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来源、生活变故等详细情况。

第十六条 符合法律援助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申请人无需出具经济困难证明:

(一)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二)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

(三)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

(四)因残疾、严重疾病、自然灾害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经济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的。

第十七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将法律援助的事项、范围、条件、程序、期限以及申请材料目录和申请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第十八条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交,申请人未按要求补交的,视为撤销申请。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应当向有关机关、单位或者个人查证,有关机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协助,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理由。

第十九条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的,可以向主管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提出的异议作出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先行提供法律援助:

(一)距法定时效届满不足七日,需要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的;

(二)需要立即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的。

法律援助机构对先行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项应当及时审查。经审查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终止法律援助。

第二十一条律师和其他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人员在日常业务工作中发现当事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可以将当事人的有关案件材料转交其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协助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

第四章 法律援助实施

第二十二条对依法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刑事案件,法律援助机构自决定提供法律援助之日起五日内,将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以及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人员函告相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公安机关在侦查终结后,人民检察院在侦查终结、提起公诉、决定不起诉或者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后,应当在五日内将案件办理结果告知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人员。

第二十三条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十日前将指定辩护通知书和起诉书副本或者判决书副本以及对被告人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况说明或者经济困难的证明,送交法律援助机构。

对依法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事务所安排律师或者安排本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并在开庭三日前将确定的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人员名单回复作出指定辩护决定的人民法院。对依法不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作出指定辩护决定的人民法院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应当向受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机构提交法律援助机构统一印制的公函和文书。

第二十五条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应当及时查阅案件材料、会见当事人;案件开庭审理时,应当按时到庭进行诉讼活动。向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时,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收取当事人财物。

第二十六条受援人有权了解为其提供的法律援助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在有证据证明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人员不依法履行职务时,要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人员。

第二十七条 受援人应当配合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人员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不得隐瞒事实真相、提供虚假证明。

第二十八条法律援助事项结案后,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人员应当在十日内,将法律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结案报告等材料装订成卷,提交法律援助机构审查。法律援助机构审查合格后,应当及时向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人员支付办案补贴。

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标准由省司法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并根据本省经济发展水平和法律援助工作需要逐步提高。

第二十九条获得法律援助的公民申请免交、减交或者缓交诉讼、仲裁、鉴定费用的,人民法院、仲裁机构、鉴定机构应当依法免收、减收或者缓收诉讼、仲裁、鉴定等费用。

第三十条有关单位对依法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人员应当予以协助,所需档案资料查询费、咨询服务费、调阅档案保护费、证明费应当免收;所需相关材料复制费应当减收或者免收。

第三十一条受援人以欺骗手段获得法律援助,拒不配合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人员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供虚假证明的,由法律援助机构通知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人员终止法律援助,并以书面形式向受援人说明理由;受援人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的法律服务收费标准向法律援助机构支付相应费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一)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

(二)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

(三)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四)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

(五)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

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收取的财物,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违法所得,由司法行政部门予以没收;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司法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法律援助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法律服务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

第三十五条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终止或者委托他人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的;

(二)向当事人收取财物或者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有前款第二项规定行为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收取的财物,可以并处所收财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律师有其他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按照律师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人员违法执业给受援人造成损失的,其所在的法律服务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受理公民申请办理经济困难证明的工作人员,既不在规定期限内出具证明又不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妨碍和阻挠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人员依法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相关阅读

《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九月一日起施行

《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将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宣传贯彻好这部地方性法规,昨天,省人大会召开宣传贯彻《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座谈会。省人大会内司工委、省直有关部门的同志和部分律师到会并发言。省人大会副主任白润璋出席座谈会。

公职律师申请书第6篇

申请人:

(是公民的写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是法人单位的写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等)

申请人因不服 (何行政机关的何种处理决定)一案,于*年*月*日向你院提起行政诉讼并被你院受理,现申请撤诉.

申请撤诉理由:

以上申请,请予以审查决定.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

年月日

行政撤诉申请书2

撤诉人:王______,男,_____岁,汉族,农民,住______县______乡______村二组。

委托人:曲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______诉______县______乡人民政府(______)___号文《关于拆除王______违章建筑的处理决定》一案,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诉至你院,现请求撤回起诉,其理由如下:

我与______县______乡人民政府为房屋拆迁纠纷一案,已诉至贵院。经人民法院和委托人反复给我学习、宣传法律知识和《土地管理法》,我终于明白了法律规定精神,认识到了我自己的错误,认为______乡政府对我的处理是正确的`、合法的,故向______县人民法院依法申请撤诉,接受乡人民政府的处罚,请法院准许。

此致

公职律师申请书第7篇

公证与律师制度试题

课程代码:00259

请考生按规定用笔将所有试题的答案涂、写在答题纸上。

选择题部分

注意事项:

1.答题前,考生务必将自己的考试课程名称、姓名、准考证号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或钢笔

填写在答题纸规定的位置上。

2.每小题选出答案后,用2B铅笔把答题纸上对应题目的答案标号涂黑。如需改动,用橡

皮擦干净后,再选涂其他答案标号。不能答在试题卷上。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纸”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或未涂均无分。

1.批准设立公证机关的决定,应当报送上级机关备案,该上级机关是

A.中国公证员协会理事会B.司法部

C.公安部D.中国公证员协会

2.司法行政部门有权对公证协会和公证员

A.进行行业管理B.撤销错误的公证书

C.进行监督指导D.纠正错误的公证书

3.甲住所地是广州市A区,经常居住地在上海浦东区。甲父乙现居南京市B区,乙在南京市D区有一房屋。如果乙生前想将此房屋过户给甲,受理申请的公证处是

A.南京市B区公证处B.广州市A区公证处

C.南京市D区公证处D.上海浦东区公证处

4.公证机构及公证员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采取的救济途径是

A.必须先向上级领导反映B.只能先申请行政复议

C.只能直接提起行政诉讼D.既可申请行政复议,也可提起行政诉讼

5.公证民事法律责任是公证机构对当事人及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所承担的一种

A.赔偿责任B.补偿责任

C.连带责任D.无过错责任

6.与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并以自己的名义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在公证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

A.公证人B.公证员

C.公证当事人D.公证登记人

7.有权受理公证复查的主体是

A.原公证机构B.公证机构的本级司法行政管理机关

C.上级司法行政机关D.公证员协会

8.公证机构派员外出核实的,应当由两人进行,其例外情况是

A.询问证人B.收集书证

C.现场勘验D.询问当事人

9.律师法律制度存在的前提是

A.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B.规范律师及其相关主体

C.提供法律服务D.国家法律的确认

10.诉讼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属于

A.一般B.特别

C.转托D.复

11.在我国刑事审判中,一名被告人委托律师的数量至多为

A.1名B.2名

C.3名D.5名

12.对律师违法执业行为给予的行政处罚中,属于行为罚的是

A.警告B.罚款

C.没收违法所得D.吊销执业证书

13.根据法律规定,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的资产条件是

A.人民币10万元以上B.人民币500万元以上

C.人民币30万元以上D.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

14.下列关于律师事务所停业整顿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在停业整顿期间,该所合伙人可以申请变更执业机构

B.在停业整顿期间,律师事务所可以通过合伙人会议决定解散

C.在停业整顿期间,律师事务所可以申请变更名称

D.在停业整顿期间,律师事务所不可以申请合并

15.律师协会制定行业规范,应当报送的备案机关是

A.上级司法行政机关B.同级司法行政机关

C.国务院司法行政机关D.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

16.律师的管理机构是

A.律师协会B.司法行政机关

C.律师事务所D.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机关

17.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理事会的任期是

A.3年B.4年

C.5年D.6年

18.律师为完成的诉讼事务了解案情,而查阅、摘抄、复制与案情有关的诉讼材料的行为是

A.律师会见B.律师阅卷

C.律师谈判D.律师咨询

19.律师进行辩护工作的基本前提是

A.律师辩护制度B.证据展示制度

C.阅卷保障制度D.证据收集制度

20.将律师辩论分为诉讼中的辩护和非诉讼中的辩护,所依据的标准是

A.律师诉讼案件的性质不同B.律师诉讼主体的地位不同

C.律师诉讼案件程序的不同D.律师的法律事务内容不同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纸”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少涂或未涂均无分。

21.下列选项中属于公证机构业务的有

A.根据委托人申请办理继承的公证

B.根据委托人申请提存

C.根据委托人申请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文书

D.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E.代为提起诉讼

22.关于公证员任职的特许条件,说法正确的有

A.特许条件主要是为了吸收具有较高法学造诣和丰富法律工作经验的高层次人才进入公证队伍,提高公证员队伍素质

B.适用对象只能是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

C.适用对象只能是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10年的公务员、律师

D.经过申请即可担任公证员

E.前提之一是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

23.公证员的免除条件包括

A.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籍B.年满60周岁

C.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务D.被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E.自愿辞去公证员职务的

24.公证职业道德的核心内容包括

A.忠于事实、忠于法律B.认真办案、确保公正

C.加强修养、提高素质D.清正廉洁、同业互助

E.爱岗敬业、规范服务

25.根据我国《公证法》的规定,设立公证机构,所应当具备的条件有

A.有自己的名称B.有固定的场所

C.有两名以上公证员D.有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

E.公证机构必须设在省会城市

26.公证文书在民事证据中的地位有

A.绝对不能*B.证据形式属于书证

C.当事人*公证文书需要举出证据证明D.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对公证文书进行质证

E.属于公文书

27.与公证文书具有同等证明效力的有

A.商检机构签发的出口商品检验证书B.国家卫生管理机构出具的死亡证书

C.国家商标局颁发的商标注册证D.国家卫生管理机构出具的免疫证书

E.身份证

28.下列属于起诉状首部内容的有

A.标题B.当事人基本情况

C.案由D.诉讼请求

E.主要证据

29.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接受委托担任诉讼人的主体包括

A.律师B.当事人的近亲属

C.有关的社会团体D.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E.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

30.可以对律师、律师事务所进行处罚的机关包括

A.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

B.律师执业机构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

C.律师执业机构所在地的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

D.许可该律师执业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

E.许可该律师执业的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

非选择题部分

注意事项:

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或钢笔将答案写在答题纸上,不能答在试题卷上。

三、名词解释题(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3分,共12分)

31.公证利害关系人

32.律师

33.民事法律行为公证

34.非诉讼事务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6分,共18分)

35.简述公证活动的基本原则。

36.简述涉外公证的作用。

37.简述律师会见证人时应当注意的主要问题。

五、论述题(本大题10分)

38.律师进行谈判需要事先准备谈判方案,试述一般情况下的谈判方案包括的主要内容。

六、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3小题,39题10分,40、41小题各5分,共20分)

39.案例:

律师A某由于收案较少,就到各个法院找法官恳求介绍案子,并对认识的法官悄悄许诺:“介绍来的案子以费的20%给介绍费,大案子还可高于这个比例。”于是A某案子接连不断。A某按原来许下的比例付给法官介绍费。为了进一步发展与法官之间的关系,给法官更多的经济利益,在部分案件中,A某还介绍、唆使当事人向法官送礼。

问:A某的行为有哪些不合法之处,分别说明理由。

40.案例:

王律师受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一合同纠纷案的人。在与原告丁某往来多次后,丁某对其很是信任,进而称兄道弟无话不谈。本案终结后二人继续交往,王律师顺便了解到有关丁某商业上的其他一些情况。后在一次酒会上,他向一位刚刚认识的广州商人朱某,透露了丁某公司准备低价从黑龙江某乡镇购进一批中药材的有关信息,于是被同样做药材生意的朱某先抢了商机,从而给丁某公司造成巨大损失。

问:根据有关规定,对王律师的行为应如何认定?提出处理意见。

41.案例:

公职律师申请书第8篇

【关键词】合伙人;任职资格;实质性审查;建议

在会计师事务所股东或合伙人(以下简称合伙人)任职资格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明确提及实质性审查或实质审查这一概念,在相关的法律中,专利法引用了实质审查①这一概念,以此确立了专利的完全审查制度。将实质审查引入到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任职资格审查领域,也是基于完全审查的理念,在注册会计师申请作为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申报材料形式审查的基础上,进一步对其作为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的实质要件进行判断。近年来,此项工作由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具体实施,取得了较好的工作业绩,但也存在审查做法不统一、审查程序不到位、审查内容较简单、新增合伙人过多等问题,需进一步加大审查力度和规范审查行为,确保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一、合伙人任职资格实质性审查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实际工作中,由于事务所设立条件门槛较低,原有的合伙人资格审查不到位,致使会计师事务所设立数量越来越多,规模越来越小,由合格的注册会计师担任股东合伙人的越来越少,甚至于在全国范围内出现了部分事务所实际控制人非注册会计师担任等情形,行业发展出现了与做强做大、做精做专的发展方向相背离的情况。现有合伙人任职资格审查工作存在以下问题:

(一)审查的内容过于简单

根据财政部24号令规定,注册会计师协会为合伙人出具的证明包括2个方面:(1)最近连续5年从事审计工作的经历;(2)从原所办理完毕转出手续。而对于股东、合伙人更为重要的考核内容,如专业胜任能力、职业道德水平、管理经验等却没有纳入对股东、合伙人任职资格审查的范畴,这就造成了许多业务水平较低,职业道德较差,只有很少或没有管理经验的注册会计师担任了事务所的股东、合伙人,成为事务所的经营管理决策者,单一的事务所作为注册会计师行业最基础的细胞,如果不健康的细胞滋生,势必会影响整个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审查的程序不到位

大部分省级协会在出具证明的过程中,主要做法是要求申请人按照规定提供转所申请表、人事档案证明材料、业务报告复印件等资料,然后对资料进行形式审查,书面资料合格的,协会为其出具证明。这种简单的模式,没有设定实地检查或实质检查的程序,没有设定公示的环节,忽略了对股东、合伙人实际工作情况和个人能力水平的审查,内容上的缺失加上程序上的简单化,造成把关不严。

(三)审查制度不完善

主要表现为:

1.在实际工作中,合伙人委托他人办理的情形较多,不利于协会全面的对个人情况进行核实,容易产生挂名、充人数、假出资等行为,应明确申请时必须是新设事务所的拟任主任会计师或股东本人办理,不得委托股东以外人员办理。

2.根据现行办法,新所的合伙人应提供最近连续5年所执业的报告或底稿,但原所处于客户保密原则或其他原因,不愿意提供相关报告和底稿给申请人个人,致使工作难以正常开展。比较适宜的方式是由会计师事务所直接根据省注协需要,提交指定的报告和工作底稿。

3.原所出于自身考虑,为新设事务所合伙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虚假的执业经历证明,原办法中没有明确相关的惩戒、处罚条款,成为制度设计中的一个缺陷。

(四)审查口径不统一

各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审查工作的尺度标准不一致,不利于行业整体发展规划。各省在对合伙人任职资格实质性审查的实际操作中,做法不一致,不利于行业整体的共同发展。

二、改进合伙人任职资格实质性审查工作的建议

(一)明确合伙人任职资格实质性审查的情形

目前,合伙人任职资格实质性审查主要针对新设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未能完全兼顾到已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新增合伙人的情况,也未考虑到合伙人保持任职资格的情况,应当推行合伙人任职资格的常态性审查制度,确保合伙人的职业道德和专业胜任能力不断提高。因此,合伙人任职资格审查应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1.新设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任职资格的实质性审查。按《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有5名以上的股东,而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有2名以上的合伙人,为了确保这些合伙人或股东满足任职资格条件,就需要进行实质性审查。

2.已设立会计师事务所新增合伙人的实质性审查。已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新增合伙人应先向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任职资格实质性审查,然后将审查证明与合伙人变更材料一并向省级财政部门报备。

3.注册会计师年度检查时应对合伙人保持任职资格情况进行实质性审查。合伙人是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决定性因素,抓住这个关键点,对于保证会计师事务所的规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注册会计师协会在开展年度检查时,应对合伙人实施任职资格的实质性审查,但在审查内容和审查程序等方面应予以简化。

(二)改进合伙人任职资格实质性审查方式

对合伙人任职资格进行实质性审查,应坚持5个结合,即书面审查和实地审查相结合、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相结合、一次性审查和定期审查相结合、全面审查和重点审查相结合、专家审查和网上公示相结合。具体审查方式主要包括:

1.形式审查。对申请人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判断申请材料的符合性、完整性,同时将申请材料与会计行业管理网业务报备系统信息相核对。

2.查阅审计工作底稿。抽取最近5年的审计业务工作底稿(每年至少1份),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对执业质量进行评价,判断申请人的专业胜任能力。

3.实地调查。对申请人专职执业、诚信状况、专业经历、执业年限、管理经验、民事行为能力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查看申请人办公地点,综合判断申请人是否满足任职资格条件。

4.网上公示。将专家组的初步评审意见在网上进行定期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5.询问谈话。通过询问申请人,并与有关人员谈话,从不同角度了解申请人的相关情况。

(三)完善合伙人任职资格实质性审查内容

按照法律法规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合伙人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水准和保持较强的专业胜任能力,因此,合伙人任职资格的实质性审查内容应该包括民事行为能力、注册会计师证书、专职执业、执业年限、专业经历、执业质量、管理经验、诚信状况、年龄、履行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义务等方面。

1.民事行为能力的审查。审查合伙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如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者,除不能担任合伙人外,还应按规定撤销注册。

2.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审查。注册会计师持有合法、有效的执业证书是担任合伙人的法定条件之一,审查的内容应该包括:是否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注册会计师证书是否由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加盖“××年度任职资格检查合格”专用章、是否存在被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情况等。

3.专职执业的审查。专职执业是注册会计师注册的要求和年度检查的内容,也是合伙人应具备的重要条件,注册会计师在注册以后如果不专职执业,应予以注销(撤销)注册。如何判断注册会计师是否专职执业,目前没有统一的标准,各地做法也不尽一致,笔者认为,可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1)执业记录。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要求,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过程和轨迹应形成执业工作底稿,并在工作底稿中签名。因此,在实质性审查时,可抽取合伙人执业项目的工作底稿进行审查,询问执业项目的具体情况,核对执业工作底稿中的签名笔迹,以判断是否真正参与执业。对于无执业项目或极少执业项目的合伙人,应关注是否存在兼职、挂靠等情况,是否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

(2)工资薪金发放情况。主要审查工资薪金表中合伙人是否签字、领取金额是否相符、工资薪金水平是否合理、是否在其他单位领取工资薪金收入。

(3)社保缴纳情况。审查会计师事务所是否为合伙人办理“五险一金”等社保缴纳手续、社保缴费标准是否与工资薪金水平一致,特别关注无社保记录、在其他单位办理社保和以个人名义办理社保的情况。

(4)人事档案管理情况。审查合伙人是否将人事档案委托人才交流中心等机构保管、人事档案存放地区是否合理、签定的人事合同或人事档案保管协议是否真实,必要时,可到人事档案管理部门进行核实。

(5)股东义务履行情况。查明合伙人是否实际出资,是否存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情况;审查合伙人是否履行股东义务,是否参与会计师事务所的重大决策;核实合伙人是否在章程、出资或合伙协议、合伙人或股东会议纪要等重要文件中亲笔签名。

(6)相关人员的印证情况。通过询问合伙人本人,并与会计师事务所的负责人、其他注册会计师、业务助理人员和后勤人员座谈,了解合伙人专职执业的有关情况。

(7)其他方面。查阅员工出勤记录、办公地点等,判断合伙人是否按会计师事务所的规定坐班,是否具有固定的办公地点,是否出现员工数量与办公条件明显不匹配的情况。

4.执业年限的审查。审查合伙人在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的执业年限是否具有5年,其中境内执业年限不少于3年。对于挂靠等情况,不能作为执业年限计算。此外,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还应审查合伙人在注册以前,从事审计业务工作的年限是否在2年以上。

5.专业经历的审查。审查合伙人的专业经历,查明合伙人最近5年是否连续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是否存在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1年的情况。此外,核实合伙人是否从事了以下4种类型的审计业务: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6.执业质量的审查。由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行业专家,从审计意见的恰当性、审计程序的实施、审计证据的收集、质量控制情况等方面进行审查,对合伙人最近5年的执业质量进行客观评价。

7.管理经验的审查。主要审查合伙人履行质量控制责任的情况、审计项目管理经验、会计事务所的内部管理水平等内容,以评价合伙人的管理能力和经验。

8.诚信状况的审查。核实合伙人是否受到刑事处罚;查明合伙人是否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的处分;弄清合伙人在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3年内是否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审查合伙人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1年内是否因采取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而被省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审查合伙人是否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审查合伙人是否受到训诫、通报批评和公开谴责的行业自律惩戒。

9.年龄的审查。合伙人特别是主任会计师的年龄,应与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相吻合,对于超龄的注册会计师应不再担任合伙人或股东。同时,为了与《注册会计师法》对注册会计师注册年龄的规定相配套,对于年龄超过70周岁的注册会计师,应按规定撤销注册。

10.履行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义务的情况。合伙人作为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执业会员,应当享受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对于合伙人未履行会员义务且情节严重的、未参加任职资格检查超过3个月的,在审查时应予以关注。

(四)规范合伙人任职资格实质性审查程序

合伙人任职资格实质性审查,应遵循以下审查程序:

1.提出审查申请。申请人按规定向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提出合伙人任职资格实质性审查的申请,报送相关材料,签署申请材料和相关情况真实、合法的承诺书。注册会计师协会对申请人应予以必要的警示教育。申请人须亲自提出审查申请,不得委托他人。

2.实质性审查的受理。注册会计师协会对合伙人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对于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3.组成专家组。注册会计师协会在实质性审查受理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成专家组,专家组成员为3-7人单数,从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和行业专家库中确定。专家组的工作规则和审查纪律由注册会计师协会另行规定。

4.专家组进行实质性审查。专家组依据《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进行审查,并在成立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专家组应编制审查工作底稿,填写《合伙人任职资格实质性审查表》(参考格式详见附表5)。专家组对审计执业质量的评价可采取60分合格制,具体办法由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

5.专家组提交审查意见。专家组履行实质性审查程序后,在规定时间内形成初步审查意见,向注册会计师协会提交。专家组对所提交的审查意见承担责任。

6.审查意见的公示。注册会计师协会对专家组提交的审查意见,在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上公示7天,接受社会监督。

7.出具审查证明。审查意见经公示无异议的,经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审定后,出具“合伙人任职资格实质性审查证明”。

8.审查异议的处理。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对审查证明有异议的,由注册会计师协会相关的专业委员会作出最终结论。

此外,对于注册会计师年度检查中的实质性审查,应按照年度检查的程序进行。

(五)严格合伙人任职资格实质性审查结果的处理

1.对于新设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任职资格实质性审查和已设立会计师事务所新增合伙人的任职资格实质性审查,由注册会计师协会向省级财政部门出具“合伙人任职资格实质性审查证明”,供省级财政部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参考。

2.对于注册会计师年度检查时合伙人任职资格的实质性审查,其审查结果作为合伙人年度检查合格的重要依据。

3.对于实质性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1)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在实质性审查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和有关情况的,依法移交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进行行政处罚,或由省级以上注册会计师协会按规定给予行业惩戒。申请人拒不补充材料或拒绝配合审查的,视为撤回审查申请。

(2)合伙人有下列9种情形之一的,由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按规定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受刑事处罚的;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1年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年龄超过70周岁的;未参加任职资格检查超过3个月的;未履行会员义务且情节严重的;未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的;批准注册时不具备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

(3)合伙人的执业质量和内部控制存在严重问题的,应当按照《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会协[2009]46号)的要求,将合伙人的执业项目作为年度执业质量检查的内容。

4.审查申请的撤回。申请人遇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经注册会计师协会同意,可以撤回申请,但应当承担申请事项的后果。对于申请人拒不补充材料或拒绝配合审查的,视同审查不合格,不得作为撤回处理。

注释:

①专利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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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20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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