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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书赏析八篇

时间:2023-03-01 16:24:55

专利申请书

专利申请书第1篇

1.格式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书

────────────────────────┬───────────

实用新型│⑴

⑶│

名称│

──┬─────────────────────┤(实用新型)

⑷│姓名├───────────

设│或名称│

计├─────────────────────┤⑵

人│地址│

──┼─────────────────────┴───────────

⑸│姓名或名称电话

├─────────────────────────────────

│邮政

申│地址

请│编码

人├─────────────────────────────────

│国籍或总部所经常居所或营业所

│在地国家名称所在地国家名称

├─────────────────────────────────

│代表姓名

──┼─────────────────────────────────

⑹│名称地址

专├─────────────────────────────────

利│专利局给出的机构所在地区

代│

理│机构代码邮政编码

机├─────────────────────────────────

构│人姓名登记号

──┴─────────────────────────────────

已在中国政府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请求费用减缓

已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

──────────────────┬─────────────────

⑻申请文件清单│⑼附加文件清单

1.请求书份每份页│人委托书不丧失新颖

2.权利要求书份每份页项│性的证明文件

3.说明书份每份页│要求优先权声明

4.说明书附图份每份页幅│

5.说明书摘要份每份页│优先权证明材料

6.摘要附图份每份页幅│

────────────┬─────┴───────┬─────────

⑽上述以外的设计人│⑾上述以外的申请人│⑿申请人或机构

││签章

││

││年月日

────────────┴─────────────┴─────────

2.说明

(1)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应当提交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说明书、权利要求

书、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等申请文件。

(2)申请文件一式两份(正副本各一份)。允许使用复印件,但申请人或代

理机构签章不得复印。

(3)填写本表必须使用中文。外国人名、地名如无统一中文译文明应当注明

原文。

(4)表中的“”供填表人在填写选择性项目时使用,若有方格后所述情况,

应在方格内标上“√”号。

(5)本表第⑴⑵两栏由专利局填写。

(6)本表第⑶栏“实用新型名称”应简短明确,体现该实用新型的类别。各

文件中的实用新型名称应一致。

(7)申请人是单位的,应使用单位全称。申请人是单位又未委托人的,

应在该单位指定一名代表联系人,填在第⑸栏“代表姓名”后面;两个以上单位共

同申请的,应协商推选出一个单位作为所有申请人的代表,并在该单位指定一名代

表联系人,分别填在第⑸栏“姓名或名称”及“代表姓名”后面,申请人委托

人的,第⑸栏“代表姓名”不必填写。

(8)有多个设计人、申请人时,在本表第⑴、⑸栏中只填写一个,其余的分

别填在第⑽、⑾栏中,本表⑿栏应由第⑸或第⑹栏中的申请人或机构签字或盖

章。

(9)本表第⑹栏中人登记号指人在中国专利局的登记号。未向专利

局登记的人不具有人资格。机构指定人时不得超过两人。

(10)通讯地址应详细、准确、符合惯例,以能迅速投递为准。

(11)本表各栏填写不下时,可另附与本表同样大小和质量相当的白纸续写。

续写时,应注明续栏编号。

(12)个人申请专利缴费有困难请求费用减缓的,应在本表第⑺栏中作出标

专利申请书第2篇

第一条 签约方

甲方(受让方):_________

乙方(让与方):_________

第二条 合同性质

本合同属于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

第三条 签约时间和地点

本合同由上述签约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签订。

第四条 项目名称_________(已提出专利申请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名称全称)

第五条 申请专利状况

5.1 申请的专利技术属于:

(1)发明

(2)实用新型

(3)外观设计

5.2 专利申请人:_________

5.3 发明人/设计人:_________

5.4 专利申请日:_________

5.5 专利申请号:_________

第六条 申请专利使用状况

6.1 让与方自行使用申请专利技术的状况(时间,地点,方式):_________

6.2 让与方许可他人使用申请专利技术的状况(时间、地点、方式):_________

第七条 原申请专利技术的使用

7.1 本合同生效后/专利权授予后,让与方是否终止使用该项技术:

7.2 本合同生效后受让方取得专利权后,让与方可以继续实施该项技术,但双方需另行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7.3 让与方保证已经将本专利申请权的转让告知许可使用专利申请技术的合同对方当事人。

7.4 在本合同生效后,让与方许可他人使用申请专利技术的当事人应停止使用或与本合同受让方另行签订使用合同。

第八条 申请专利技术资料

8.1 让与方应支付的技术资料内容:_________

8.2 交付时间:_________

8.3 交付地点:_________

8.4 交付方式:_________

第九条 保密条款

签约各方在专利申请提出后,公开前,均负有对该申请专利技术的保密义务。

第十条 费用及支付方式

10.1 本合同费用总额为_________元。

10.2 本合同费用,按以下第_________方式支付:

(1)一次支付,支付时间和方式:_________

(2)分期支付,支付时间和方式:_________

(3)其他方式约定如下:_________

第十一条 费用返还

本合同生效后,专利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驳回,让与方不退返已收取的转让费。但双方特别约定如下:_________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2.1 任何签约方违反本合同第_________条,第_________条,第_________条中的任何一条,按以下条第_________种方式承担违约责任:

(1)支付_________元违约金;

(2)按合同总标的_________%支付违约金;

(3)按实际损失支付赔偿金;实际损失的范围和计算方法为:_________;

(4)其他计算方式:_________。

12.2 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后,签约方约定本合同内容:

(1)继续履行

(2)不再履行

(3)是否履行再行协商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方式

13.1 签约各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

13.2 协商解决不成,签约方同意采用以下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纠纷:

(1)申请由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名词解释

为避免签约各方理解上的分歧,签约方对本合同及相关补充内容中涉及的有关名词及技术术语,特作如下确认:_________

第十五条 补充约定

15.1 签约方确定以下内容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_________

15.2 其他需要补充约定的内容:_________

第十六条 合同生效

16.1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经签约各方签字盖章后,由_________负责办理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的登记和公告事宜。

16.2 本合同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的公告日为合同生效日。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

一、本合同书是由国家科学技术部监制的示范文本,作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部门的统一格式文本使用。

二、本合同文本适用于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

三、签约方为多方当事人的,按各自在合同中的地位列为共同甲方或共同乙方。

四、合同条款中带的内容,为选择性条款,请在选定内容后面的中打√或打×。

五、对于合同有关条款,签约方需约定更多内容,可另行附页。

六、本合同中签约方约定无需填写的条款,可在该条款处注明,尽量不留空白。

七、委托人签订本合同时,应当出具有效的委托证明。

专利申请书第3篇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书

1.格式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书

2.说明

(1)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应当提交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书以及该外观设计的图片照片(必要时有图或照片的简要说明)等文件。

(2)申请文件一式两份(正副本各一份),允许使用复印件,但申请人或机构签章不得复印。

(3)填写本表必须使用中文。外国人名、地名如无统一中文译文时应当注明原文。

(4)表中的“”供填表人在填写选择性项目时使用,若有方格后所述情况,应在方格内标上“√”号。

(5)本表第⑴⑵两栏由专利局填写。

(6)申请人是单位的,应使用单位全称。申请人是单位又未委托人的,应在该单位指定一名代表作为联系人,填在第⑸栏“代表姓名”后面;两个以上单位共同申请的,应协商推选出一个单位作为所有申请人的代表,并在该单位指定一名代表联系人,分别填在第⑸栏“姓名或名称”及“代表姓名”后面。申请人委托人的,第⑸栏“代表姓名”不必填写。

(7)有多个设计人、申请人时,在本表第⑴、⑸栏中只填写一个,其余的分别填写在第⑽、⑾栏中。本表第⑿栏应由第⑸栏或第⑹栏中的申请人或机构签字或盖章。

(8)本表第⑹栏中人登记号指人在中国专利局的登记号。未向专利局登记的人不具有人资格。机构指定人时,不得超过两人。

(9)通讯地址应详细、准确、符合惯例,以能迅速投递为准。

(10)本表各栏填写不下时,可另附与本表同样大小和质量相当的白纸续写。续写时,应注明所续栏编号。

(11)个人申请专利缴费有困难请求费用减缓的,应在本表第⑺栏中作出标记。申请人在请求书中未作出请求费用减缓的标记,申请日后提出费用减缓,申请 费不予减缓,申请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专利局原则上不批准费用减缓请求。

外观设计注册委托协议范文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现就甲方委托乙方在注册外观设计事宜签订以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委托乙方为甲方申请外观设计注册,只要甲方提供资料真实齐全[外观设计名称、图形、公司注册证书复印件、如是个人申请需提交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个人通信住址、联络电话]。乙方为甲方办理一切申请事宜。申请进度将按政府知识产权署的时间表进行。

二、乙方同意为甲方提供以下服务

1)查册、分类、打印外观设计申请表及相关文件

2)向有关部门正式提出申请

3)确定外观设计广告不遭反对后,向政府知识产权署申请外观设计注册证书

三、对于乙方为甲方所提供的服务,甲方同意在提出申请的同时付给乙方外观设计注册费用:

a.注册________外观设计,名称为______________,图型请用jpg或gif提交;

b.注册费用为港币__________元(人民币________元)。

四、如果由于甲方所提供的资料不真实或不符合是项申请的要求,由此所引起的损失概由甲方负责。

五、本协议双方订立后,如乙方无法完成甲方委托之业务,甲方此前所交的款项乙方给予退还(因不可抗力或政府相关审批部门造成反对申办的除外)。

六、本协议签订后,甲方不得中途提出撤回或变更委托事项,否则,已付费用乙方不予退还,并由甲方向乙方支付因此产生的额外费用。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专利申请书第4篇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中国 北京 100088)

【摘 要】我国专利法对新颖性的判断标准采用的是绝对新颖性的原则,同时对抵触申请的申请主体没有限制,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申请都有可能构成抵触申请,本文通过一个典型案例探讨抵触申请的相关问题。

关键词 新颖性;抵触申请;申请日

作者简介:王晓欧(1982.02—),女,汉族,吉林人,工学硕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主任科员,主要从事锁具、健身器材领域的发明专利的审查工作。

1 抵触申请的相关规定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1]。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新颖性的判断中,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专利局提出并且在申请日以后(含申请日)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损害该申请日提出的专利申请的新颖性。为描述简便,在判断新颖性时,将这种损害新颖性的专利申请,称为抵触申请[2]。

另外,抵触申请仅指在申请日以前提出的,不包含在申请日当日提出的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对于PCT国际专利申请,只有在其进入了中国国家阶段之后才可能成为在后申请的抵触申请。

判断一份在先申请是否构成在后申请的抵触申请,需将在后申请的权利要求与在先申请的全部内容,即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技术方案进行比较,如果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效果实质上相同,则认为两者为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包括了内容完全相同、或仅仅是简单的文字变换、具体与一般概念、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数值范围存在交叉等情况。

由上述法条可知,我国专利法对新颖性的判断由过去的“相对新颖性”标准转变为“绝对新颖性”。同时关于抵触申请,其在申请主体上没有限制,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申请都有可能构成抵触申请,其范围由“他人”改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因此修改后的专利法扩展了抵触申请的范围,其范围还包括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在先申请。即使申请人或发明人自己提出的相同申请也可能构成自己在后申请的抵触申请。

抵触申请的判断基准,采用了“实质相同”的基准,除了完全相同、具体与一般概念、数值范围交叉等基本上在世界范围内公认的新颖性标准外,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也是实质相同的一种情形。以下将通过一个具体案例探讨专利申请中有关抵触申请的相关问题。

2 典型案例(申请号:2013102566940)

本申请的申请人于2013年6月26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在初步审查阶段,初审审查员发出了补正通知书,通知书中指出说明书中写有对附图2的说明,但说明书附图缺少该附图。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的规定,申请人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补交附图或者声明取消对附图的说明。申请人补交附图的,以向专利局提交或者邮寄附图之日为申请日;取消对附图的说明的,保留原申请日。针对上述补正通知书,申请人于2013年8月23日提交了补正书以及说明书附图图1-2。因此初审审查员发出了重新确定申请日通知书,重新确定的申请日为2013年8月23日。

在实质审查阶段,实审审查员对本申请进行了检索,检索到申请人本人于2013年6月24日提交的一份实用新型专利(CN203370265U),其内容与本申请一致。

审查员引用该实用新型专利评价了本申请的新颖性。具体理由如下: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对比文件1(CN203370265U)是本申请的申请人向专利局提出的专利申请,其申请日2013年6月24日早于本申请的申请日2013年8月23日,公开日为2014年1月1日,在本申请的申请日之后。对比文件1(参见权利要求1,说明书第4-12段,附图1-2)公开了一种空气拳训练器,由液晶屏1、闪光灯2、传感器3、拳击面4、开机按钮5、支撑架6、电源线插头7组成,所述的空气拳训练器,器械的高度为150厘米,底座圆的半径为15厘米,液晶屏1是10英寸的显示器,所述的空气拳训练器,支撑架6上有电源线插头7,开机按钮5在悬挂的拳击面4下方,在传感器3上悬挂有拳击面4,液晶屏1右下角设置有闪光灯2。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该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且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与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属于同一技术领域,并能产生相同的技术效果,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构成了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抵触申请”,从而使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新颖性。

申请人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时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在意见陈述书中申请人提出了关于重新确定申请日的请求,申请人认为其就同一发明内容同日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但是兰州知识产权局代办处将发明受理通知书为2013年6月26日,实用新型专利受理通知书为2013年6月24日。由于发明提出了补正通知书,修改了发明的说明书附图,发明的申请日重新确定为2013年8月23日。现请求确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是2013年6月24日同日申请。

然而申请人的意见陈述并不能成立,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的规定,申请人补交说明书附图的,以向专利局提交或者邮寄补交附图之日为申请日。由于申请人在2013年8月23日补交了说明书附图,因此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的规定本申请的申请日应以补交说明书附图之日为申请日,为此初审流程部门已于2013年9月6日发出了重新确定申请日通知书,通知书中确定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8月23日。因此意见陈述书中关于重新确定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6月24日的理由不能成立。实用新型专利为本申请的抵触申请。

3 案例小结

上述案例具有很强的典型性,申请人就相同内容的发明既申请了发明专利申请又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人原意是两份申请同日提交,但由于疏忽使得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日在前,发明专利申请日在后。在初步审查过程中申请人补交了说明书附图,因此该发明专利申请重新确定了申请日,以补交说明书附图之日为申请日,两次原因都导致了发明专利申请的申请日晚于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日,该实用新型专利构成了发明专利申请的抵触申请。因此申请人在提交内容相同的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时一定要确保申请日为同一天,从而避免抵触申请的情况产生。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Z].

专利申请书第5篇

一件高质量的专利申请文件至少应该满足以下几个要素:(1)专利申请的主题简洁、清楚,能够准确地概括出本申请所属的技术领域以及技术特点;(2)专利申请的说明书能够清楚完整地阐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使得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通过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实施上述技术方案,并为权利要求书的保护范围提供支持;(3)权利要求书能够清楚、简要、适当地勾勒出本申请的保护范围,并突出本申请对现有技术所做出的贡献。

对于审查员而言,一件高质量的专利申请在于能够有效地节约审查程序,并且具有清晰地结案走向,并且审查结果符合申请人的预期;对于申请人而言,则在于能够快速获得专利权,且专利权具有良好地有效性和稳定性。为了同时达到节约审查资源和保障申请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本文将从以上三个要素出发,结合审查实践,探讨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质量对专利审查过程的影响。

二、从专利申请的主题进行分析

专利申请的主题通常可以从发明名称、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说明书的技术领域等方面得以体现,主题最显著的特点就是简短,一般都应该控制在20余字左右,在化学领域的特殊情况也不宜超过45字,尽管字数很少,但其必须清晰明了地反映出本申请的技术领域,以及本申请的重点研究方向。

(一)涉及专利申请的主题的案例

【案例1】: 201010285754.8

该案例的发明名称为“废气定向锁定下排放烟囱顶端帽罩回收废气转换系统环保装置核心技术”,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为“本发明专利创新·创造·发明的原理”,说明书的技术领域为“本国家发明专利《全球工业废气零排放(废气定向锁定下排放-烟囱“顶端帽罩”废气转换环保装置技术)》由来、理念、目的、意义的说明”。

很明显地,案例1的主题显得过于冗长,语句混乱含糊不清,其发明名称、权利要求书的主题名称以及说明书的技术领域所记载的内容粗略一看相差甚远、毫无直接关联,并且采用了诸如“本国家专利”、“核心技术”、“原理”等一系列不简洁、无助于快速掌握本申请的技术领域的词汇。

审查员在通过仔细阅读说明书的内容后得知,本申请公开的其实就是一种将烟囱顶端的废气汇集到一起的帽罩装置,属于废气净化的技术领域,因此,建议申请人在撰写专利申请文件时,应当从废气处理和帽罩两个关键信息出发,简短、清楚地概括出本申请的主题,如“一种用于烟囱顶端收集废气的帽罩装置”。

【案例2】: 200980104831.0

该案例的发明名称为“产品”,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为“包含香料芯和氨基塑料聚合物壳的微胶囊”,说明书的技术领域为“本发明涉及含有稳定的、水分散性的、带电的和高度织物-直接性的氨基塑料微胶囊的液体组合物”。

案例2的发明名称给出了一个范围过大的主题,仅仅通过“产品”并不能得到任何有助于理解本申请的信息,通过权利要求书的主题名称和说明书的技术领域的描述可以知道,该产品指代的是一种微胶囊,且其技术特点是该微胶囊包含有氨基塑料。

在此基础上,建议申请人应该对发明名称进行修改,使其能够与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说明书的技术领域所表达的主题保持一致。

综上,案例1和案例2的主题都存在不同程度的缺陷,尤其是案例1对主题的描述将给专利审查员带来很大的困扰,审查员极有可能会针对上述主题的缺陷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这在无形中就延长了整个审查程序,既不利于申请人早日取得专利权也从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审查资源的浪费。

(二)专利申请主题撰写质量与专利审查的关系

笔者认为,之所以强调专利申请的主题的撰写质量,是因为其与现有的专利审查流程是息息相关的。

一件专利申请在进入实审前,需要经历若干流程,其中包括分类员分类以确定其IPC分类号,而分类员在实际操作中不可能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来仔细阅读说明书;事实上,专利申请的主题对IPC分类号的确定有着很大影响,而该IPC分类号又直接决定了对本申请进行审查的审查员的专业技术背景。

试想,本属于技术领域A的专利申请由技术领域B的审查员进行审查,技术领域B的审查员对整个技术方案的理解、审查意见通知书的质量以及审查员和申请人在专业技术知识上的交锋,很有可能就会偏离本申请的发明点,也很有可能延长整个审查过程,甚至会导致专利申请的前景变得不明朗。

无论是申请人还是审查员以及整个专利审查制度,都希望专利审查能够围绕专利申请是否存在实质问题即三性来展开。一件高质量的专利申请应该能够简明扼要地传递出专利申请的主题。申请人或人在撰写专利申请主题时,应该紧紧围绕技术领域、发明点及主题类型等关键信息,采用简短明了的词汇或语句,清楚地表达出专利申请的主题,以利于节约审查程序。

三、从专利申请的说明书进行分析

(一)法理依据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指出: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专利审查指南2010》规定了说明书应当满足的要求:说明书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应当达到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的程度,也就是说,说明书应当满足充分公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要求。

《专利法》及《专利审查指南2010》从三个方面提出了对说明书的要求,一是清楚、二是完整、三是能够实现,其中,“清楚”和“完整”都是为了达到“能够实现”的标准。但是,一件高质量的专利申请的说明书不仅仅体现在上述三个方面,它应该还承担着权利要求书的“蓄水池”的角色,即,说明书既能够支持权利要求书所请求保护的范围,为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提供证据,还能够为权利要求书的实质性修改提供依据。

(二)说明书的“蓄水池”的功能

目前,一部分专利申请尤其是国内申请,说明书中的发明内容、具体实施方式以及权利要求书三部分的内容几乎一模一样,在权利要求书不具备“三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书无法从说明书记载的内容获得帮助,这也就是说明书缺失了上述“蓄水池”的功能。

1、说明书中关于有益效果的记载对增强意见陈述书的说服力的作用

【案例3】: 200910231992.8

该案例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的发明内容、具体实施方式的文字记载一模一样,说明书中并无其他与技术方案相关的信息,如对比实验、有益效果。

审查员通过检索,利用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评述了权利要求的创造性,尽管申请人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解释本申请中数值的取值能够使得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取得比现有技术更好地技术效果,但申请人的意见陈述并没有任何实验数据的支持,使得申请人关于有益效果的争辩不具有说服力。

在本案中,由于说明书中记载的内容过于单一,尤其是缺乏对比实验数据和具体点值的实施例,审查员难以接受意见陈述书中所陈述的有益效果。

从案例3的分析可知,如果技术方案中包含有数值范围的选择,并且该数值的选择与技术效果有着直接的联系,那么,申请人为了使得关于有益效果的意见陈述更具有说服力,则应该在说明书中记载有益效果的相关内容,并尽可能多地记载对比实验和具体实施例,用实验数据来增加意见陈述书的份量。

2、说明书中关于发明点的记载对克服实质性缺陷的作用

【案例4】: 200980112801.4

审查员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创造性。申请人在修改时将说明中记载的发明点“而且既不含钒化合物也不含沸石化合物”补入权利要求1中,并且说明书中记载了足够的实施例来证明上述发明点所带来的有益效果,使得新的权利要求1完全克服了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所指出的实质性缺陷。本申请最终授权。

从案例4的分析可知,本申请的发明点并未体现在原权利要求书中,而是利用其上位概念试图获得一个更大地保护范围,但说明书中详细记载了发明点以及该发明点所带来的有益效果,并记载了实验数据作为有益效果的证据。我们无法判断申请人在撰写专利申请文件时是有意将发明点隐藏于说明书中,还是无意为之,但值得肯定的是,申请人并非将说明书仅仅视为权利要求书的简单翻版,而是将说明书作为权利要求书的“蓄水池”、“后备资源库”,申请人能够根据审查意见通知书的审查意见从说明书中选择后备的技术特征补入权利要求书中,以此克服实质性缺陷。PCT申请往往具有较高的撰写技巧,是值得国内申请人或人学习的。

四、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进行分析

(一)法理依据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指出: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审查操作规程·实质审查分册 2011》规定了权利要求书应当满足的要求: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是指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也就是说,请求保护的发明的技术方案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其不得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权利要求书应当清楚,是指每一项权利要求应当类型清楚、保护范围清楚,而且由所有权利要求构成的整个权利要求书也应当清楚。

一件高质量的专利申请文件,其权利要求书除了应当满足以上要求外,还需进一步更好地体现出权利要求书所承载的法律意义。专利权作为一种市场垄断权,其垄断范围主要是由权利要求书的保护范围所决定的,保护范围越大,所获得垄断范围也就越大,但与之伴随的是专利权的稳定性越差,因此,权利要求书既不能仅仅追求不切实际的保护范围,也不应该局限于为了获得专利权而仅仅保护具体实施例,而是应该在二者之间寻求一种平衡,获得一个适当地、既具有较好地稳定性又具有相对较宽的保护范围。

(二)权利要求书的保护范围对授权前景的影响

1、权利要求书中关于保护范围过小对授权前景的影响

【案例5】: 201110039565.7

该案例请求保护一种在船上使用的脱硫系统,在独立权利要求1中详细记载了脱硫系统的所有必要和不必要的技术特征,几乎涵盖了脱硫系统中的所有细节,甚至包括管道、阀门、流量计等。

在进行实质性的审查过程中,当脱硫系统的主要组成和结构不具备创造性时,审查员往往不会过多地考虑上述不必要技术特征对创造性的影响,通常都会判定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故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细枝末节”并不会为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增加筹码;另一方面,从独立权利要求1的撰写方式可知,独立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非常之小,专利权的有效性和稳定性一般都会较高,然而申请人即使获得了上述保护范围的专利权,其市场垄断经营范围往往较小,也就是说,其他人在独立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通过简单地、非创造性地改进就可以突破独立权利要求1的限定。因此,一件高质量的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其保护范围不应仅仅局限于具体实施例,而应该在实施例的基础上进行适当地概括,权利要求书中不应记载一些不必要地、且会明显缩小保护范围的技术特征。

2、权利要求书中关于保护范围过大对授权前景的影响

【案例6】 200910188103.4

该案例请求保护的是一种环氧丙烷废气的净化方法,声称的发明点为“利用酸性洗涤液对环氧丙烷进行浓度均化”,审查员通过检索发现对比文件2公开了利用酸性洗涤液对环氧乙烷进行吸收,二者的区别仅在于本申请声称达到的效果是“浓度均化”,对比文件2中记载的是“吸收”,但权利要求1并未记载浓度均化的具体操作,如气液比、洗涤液的成分、pH值等技术特征,而上述具体操作才极有可能是本申请真正的发明点和贡献点,因此,审查员推定对比文件2中的技术手段也能达到浓度均化的作用。故以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驳回。

通过案例6的分析可知,申请人执意不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试图获得一个远大于具体实施方式的保护范围,但显然地,过大的保护范围具有较强的不稳定性,审查员需要通过缩小保护范围来降低本申请的专利权的不稳定性,在申请人和审查员沟通无果的情况下,考虑到公众的利益,审查员只能驳回申请。因此,权利要求书的保护范围不应盲目地追求过大的保护范围,并且坚持过大保护范围的专利申请的授权前景通常都并不明朗,申请人应该基于本申请的具体实施方式,在权利要求中突出真正的发明点,获得一个适当地保护范围。

五、结语

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与案件的审查和结案走向是息息相关的,本文通过一些典型案例分析了专利申请文件的主题、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撰写对审查进程以及案件走向的影响。一件高质量的专利申请,在撰写时可以参考以下几个方面:

主题应该尽可能地采用简洁地词汇或语句来清楚地表达专利申请的技术领域、主题类型、技术重点,同时,专利申请文件在撰写上应该尽可能地避免形式缺陷,以免延长审查程序;

说明书应充分发挥“蓄水池”功能,为了增强意见陈述中关于有益效果的说服力,说明书中应该详细记载某一技术特征带来的技术效果,以及上述技术效果的有力证据,如对比实验、实验数据等内容;说明书的内容应该比权利要求书的内容翔实得多、丰富得多;

权利要求书的保护范围应该基于在说明书支持的基础上,既要合理地概括保护范围,也要注重专利权的稳定性。

专利申请书第6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专利法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第三条 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第四条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的,应当采用规范词;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附送中文译文;期满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和证明文件。

第五条 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日为递交日。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委托专利机构的,文件送交专利机构;未委托专利机构的,文件送交请求书中指明的联系人。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

根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应当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为送达日。

文件送交地址不清,无法邮寄的,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满1个月,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第六条 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限内。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期限届满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第七条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请求恢复权利。

当事人因正当理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请求恢复权利。

当事人请求延长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并办理有关手续。

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不适用专利法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九条 第四十二条 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期限。

第八条 发明专利申请涉及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需要保密的,由国防专利机构受理;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的涉及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需要保密的发明专利申请,应当移交国防专利机构审查,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国防专利机构的审查意见作出决定。

除前款规定的外,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发明专利申请后,应当将需要进行保密审查的申请转送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该申请之日起4个月内,将审查结果通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需要保密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按照保密专利申请处理,并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 专利法第五条所称违反国家法律的发明创造,不包括仅其实施为国家法律所禁止的发明创造。

第十条 除专利法第二十八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专利法所称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

本细则所称申请日,除另有规定的外,是指专利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申请日。

第十一条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第十二条 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第十三条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

依照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日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应当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后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

第十四条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除依照专利法第十条规定转让专利权外,专利权因其他事由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专利权人变更手续。

专利权人与他人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章 专利的申请

第十六条 以书面形式申请专利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文件一式两份。

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申请专利的,应当符合规定的要求。

申请人委托专利机构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同时提交委托书,写明委托权限。

申请人有2人以上且未委托专利机构的,除请求书中另有声明的外,以请求书中指明的第一申请人为代表人。

第十七条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所称请求书中的其他事项,是指:

(一)申请人的国籍;

(二)申请人是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其总部所在地的国家;

(三)申请人委托专利机构的,应当注明的有关事项;申请人未委托专利机构的,其联系人的姓名、地址、邮政编码及联系电话;

(四)要求优先权的,应当注明的有关事项;

(五)申请人或者专利机构的签字或者盖章;

(六)申请文件清单;

(七)附加文件清单;

(八)其他需要注明的有关事项。

第十八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该名称应当与请求书中的名称一致。说明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技术领域:写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所属的技术领域;

(二)背景技术:写明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理解、检索、审查有用的背景技术;有可能的,并引证反映这些背景技术的文件;

(三)发明内容: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解决其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并对照现有技术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

(四)附图说明:说明书有附图的,对各幅附图作简略说明;

(五)具体实施方式:详细写明申请人认为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优选方式;必要时,举例说明;有附图的,对照附图。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人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方式和顺序撰写说明书,并在说明书每一部分前面写明标题,除非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性质用其他方式或者顺序撰写能节约说明书的篇幅并使他人能够准确理解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应当用词规范、语句清楚,并不得使用“如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类的引用语,也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

发明专利申请包含一个或者多个核苷酸或者氨基酸序列的,说明书应当包括符合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序列表。申请人应当将该序列表作为说明书的一个单独部分提交,并按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规定提交该序列表的计算机可读形式的副本。

第十九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几幅附图可以绘在一张图纸上,并按照“图1,图2,……”顺序编号排列。

附图的大小及清晰度,应当保证在该图缩小到三分之二时仍能清晰地分辨出图中的各个细节。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文字部分中未提及的附图标记不得在附图中出现,附图中未出现的附图标记不得在说明书文字部分中提及。申请文件中表示同一组成部分的附图标记应当一致。

附图中除必需的词语外,不应当含有其他注释。

第二十条 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权利要求书有几项权利要求的,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

权利要求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应当与说明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一致,可以有化学式或者数学式,但是不得有插图。除绝对必要的外,不得使用“如说明书……部分所述”或者“如图……所示”的用语。

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可以引用说明书附图中相应的标记,该标记应当放在相应的技术特征后并置于括号内,便于理解权利要求。附图标记不得解释为对权利要求的限制。

第二十一条 权利要求书应当有独立权利要求,也可以有从属权利要求。

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从属权利要求应当用附加的技术特征,对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限定。

第二十二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独立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撰写:

(一)前序部分:写明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和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主题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

(二)特征部分:使用“其特征是……”或者类似的用语,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区别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这些特征和前序部分写明的特征合在一起,限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范围。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性质不适于用前款方式表达的,独立权利要求可以用其他方式撰写。

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只有一个独立权利要求,并写在同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从属权利要求之前。

第二十三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从属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引用部分和限定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撰写:

(一)引用部分:写明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其主题名称;

(二)限定部分: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附加的技术特征。

从属权利要求只能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只能以择一方式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并不得作为另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基础。

第二十四条 说明书摘要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所公开内容的概要,即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和所属技术领域,并清楚地反映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解决该问题的技术方案的要点以及主要用途。

说明书摘要可以包含最能说明发明的化学式;有附图的专利申请,还应当提供一幅最能说明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特征的附图。附图的大小及清晰度应当保证在该图缩小到4厘米×6厘米时,仍能清晰地分辨出图中的各个细节。摘要文字部分不得超过300个字。摘要中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

第二十五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涉及新的生物材料,该生物材料公众不能得到,并且对该生物材料的说明不足以使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实施其发明的,除应当符合专利法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外,申请人还应当办理下列手续:

(一)在申请日前或者最迟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将该生物材料的样品提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可的保藏单位保藏,并在申请时或者最迟自申请日起4个月内提交保藏单位出具的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期满未提交证明的,该样品视为未提交保藏;

(二)在申请文件中,提供有关该生物材料特征的资料;

(三)涉及生物材料样品保藏的专利申请应当在请求书和说明书中写明该生物材料的分类命名(注明拉丁文名称)、保藏该生物材料样品的单位名称、地址、保藏日期和保藏编号;申请时未写明的,应当自申请日起4个月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未提交保藏。

第二十六条 发明专利申请人依照本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保藏生物材料样品的,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将该专利申请所涉及的生物材料作为实验目的使用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请求,并写明下列事项:

(一)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地址;

(二)不向其他任何人提供该生物材料的保证;

(三)在授予专利权前,只作为实验目的使用的保证。

第二十七条 依照专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提交的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不得小于3厘米×8厘米,并不得大于15厘米×22厘米。

同时请求保护色彩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提交彩色图片或者照片一式两份。

申请人应当就每件外观设计产品所需要保护的内容提交有关视图或者照片,清楚地显示请求保护的对象。

第二十八条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必要时应当写明对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

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的设计要点、请求保护色彩、省略视图等情况。简要说明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也不能用来说明产品的性能。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提交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样品或者模型。样品或者模型的体积不得超过30厘米×30厘米×30厘米,重量不得超过15公斤。易腐、易损或者危险品不得作为样品或者模型提交。

第三十条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所称已有的技术,是指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在国内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即现有技术。

第三十一条 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所称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是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有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所列情形的,申请人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时声明,并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提交有关国际展览会或者学术会议、技术会议的组织单位出具的有关发明创造已经展出或者发表,以及展出或者发表日期的证明文件。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有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所列情形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证明文件。

申请人未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声明和提交证明文件的,或者未依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证明文件的,其申请不适用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依照专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办理要求优先权手续的,应当在书面声明中写明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以下称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受理该申请的国家;书面声明中未写明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和受理该申请的国家的,视为未提出声明。

要求外国优先权的,申请人提交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应当经原受理机关证明;提交的证明材料中,在先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与在后申请的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不一致的,应当提交优先权转让证明材料;要求本国优先权的,申请人提交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应当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作。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在一件专利申请中,可以要求一项或者多项优先权;要求多项优先权的,该申请的优先权期限从最早的优先权日起计算。

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在先申请是发明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在先申请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实用新型或者发明专利申请。但是,提出后一申请时,在先申请的主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

(一)已经要求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的;

(二)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的;

(三)属于按照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的。

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其在先申请自后一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视为撤回。

第三十四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申请人,申请专利或者要求外国优先权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下列文件:

(一)国籍证明;

(二)申请人是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其营业所或者总部所在地的证明文件;

(三)申请人的所属国,承认中国单位和个人可以按照该国国民的同等条件,在该国享有专利权、优先权和其他与专利有关的权利的证明文件。

第三十五条 依照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作为一件专利申请提出的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在技术上相互关联,包含一个或者多个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其中特定技术特征是指每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为整体,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

第三十六条 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所称同一类别,是指产品属于分类表中同一小类;成套出售或者使用,是指各产品的设计构思相同,并且习惯上是同时出售、同时使用。

依照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将两项以上外观设计作为一件申请提出的,应当将各项外观设计顺序编号标在每件使用外观设计产品的视图名称之前。

第三十七条 申请人撤回专利申请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声明,写明发明创造的名称、申请号和申请日。

撤回专利申请的声明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好公布专利申请文件的印刷准备工作后提出的,申请文件仍予公布;但是,撤回专利申请的声明应当在以后出版的专利公报上予以公告。

第三章 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八条 在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复审和无效宣告程序中,实施审查和审理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要求其回避:

(一)是当事人或其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当事人或者其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查和审理的;

(四)专利复审委员会成员曾参与原申请的审查的。

第三十九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请求书、说明书(实用新型必须包括附图)和权利要求书,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请求书和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后,应当明确申请日、给予申请号,并通知申请人。

第四十条 专利申请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说明书(实用新型无附图)和权利要求书的,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的;

(二)未使用中文的;

(三)不符合本细则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四)请求书中缺少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的;

(五)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或者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的;

(六)专利申请类别(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不明确或者难以确定的。

第四十一条 说明书中写有对附图的说明但无附图或者缺少部分附图的,申请人应当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内补交附图或者声明取消对附图的说明。申请人补交附图的,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或者邮寄附图之日为申请日;取消对附图的说明的,保留原申请日。

专利申请书第7篇

第二条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缴纳有关专利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以下简称“专利局”)减缓缴纳有关费用。

第三条经专利局批准,下列专利费用可以减缓:

一、申请费(其中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不予减缓);

二、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

三、年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三年内的年费);

四、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

五、复审费。

第四条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个人的,可以请求减缓缴纳85%的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和年费及80%的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和复审费。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单位的,可以请求减缓缴纳70%的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和年费及60%的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和复审费。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个人与单位共同申请专利的,可以请求减缓缴纳70%的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和年费及60%的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和复审费。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申请专利的,不予减缓专利费用。

第五条专利申请人可以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一并请求减缓缴纳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五种费用。在专利局受理专利申请后,申请费不再减缓。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只能就尚未到期的费用请求减缓缴纳,并且应当在有关费用缴纳期限届满日的二个半月之前提出费用减缓请求。

第六条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请求专利费用减缓的,应当提交费用减缓请求书,必要时还应附具有关证明文件。费用减缓请求书应当由全体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签字或者盖章。

第七条个人请求专利费用减缓的,应当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如实填写本人的年收入情况,必要时应当根据专利局的要求,提供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关于其经济困难情况的证明。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共同请求专利费用减缓的,应当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如实填写每个人的年收入情况,必要时应当根据专利局的要求,提供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关于其经济困难情况的证明。

单位请求专利费用减缓的,应当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如实填写经济困难情况,并附具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证明。

个人与单位共同请求专利费用减缓的,个人应当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如实填写本人的年收入情况,单位应当如实填写经济困难情况,并附具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证明。

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证明应当说明请求专利费用减缓的单位的性质是企业、事业单位还是机关团体,并说明其经济困难情况。

第八条专利局收到费用减缓请求书后,应当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费用减缓请求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专利费用减缓请求不予批准:

(一)未使用专利局制定的费用减缓请求书的;

(二)全体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未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签字或者盖章的;

(三)提出费用减缓请求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提供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证明的;

(四)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个人年收入超过二万五千元人民币的;

(五)费用减缓请求书中未注明全体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个人年收入的;

(六)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两个以上单位的;

(七)费用减缓请求书中的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名称或者发明创造名称与专利请求书中的相应内容不一致的。

第十条请求人应当在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全额缴纳有关费用。专利费用减缓请求经专利局批准的,缴纳数额为批准减缓后的剩余部分。

第十一条批准专利费用减缓请求的决定作出后,专利局发现该决定存在错误的,可以自行更正,并将更正结果通知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

专利申请书第8篇

一、专利申请文件修改的技术贡献匹配原则

《专利法》第三十三条主要从两个方面来保护专利申请人修改的权利:第一个方面,在程序上,应当给予修改的机会。为什么要给予修改的机会呢,除了弥补撰写的文字瑕疵之外,还有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允许专利申请人将已经公开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贡献通过适当的方式全部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为了充分保护专利申请人通过修改将技术贡献纳入保护范围的权利,各国都在法律法规上规定了保障专利申请人修改专利申请文件的程序。《欧洲专利公约》第123条第(1)项规定:“在欧洲专利局的程序中,欧洲专利申请或欧洲专利可以根据实施细则进行修改。在任何程序中,申请人都应当有至少一次按照自己意愿修改的机会。”《欧洲专利公约》保护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修改权利的意图在上述规定中表现得非常明显。在我国,《专利审查指南》规定,在实用新型的形式审查和发明的实质审查过程中,专利申请人都有主动修改权利要求书的机会。

第二个方面,在实体上,只要是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充分公开的技术贡献,在符合专利申请文件修改程序要求的情况下,应当允许专利申请人通过修改专利申请文件将其纳入保护范围。前述的基本规则可以简称为专利申请文件修改的技术贡献匹配原则。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是否超范围的判断应当遵守技术贡献匹配原则,主要理由为:如果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能够得到原申请文件的支持,表明权利要求书的修改并没有使专利申请人获得与其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公开的技术贡献不匹配的保护范围,也不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如果修改以后的权利要求书不能得到原申请文件的支持,表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使专利申请人获得了与其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公开的技术贡献不匹配的保护范围,专利申请人获得了不正当的利益,也可能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前面的分析表明,权利要求书的修改不能适用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标准来判断是否超范围,而应当适用技术贡献匹配原则来评价。“墨盒”案中的“半导体存储装置”能不能修改为“存储装置”,取决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是否得到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支持。

二、专利申请文件修改的影响因素

在专利授权之前,影响专利申请文件修改是否超范围的主要因素有:第一,修改对象。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作用不同,法律地位不同,修改规则也不完全相同。在专利授权之前,说明书的修改应当严格遵守先申请原则,不允许增加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没有公开的技术信息,架空先申请原则。说明书的修改,如果产生了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技术内容,这样的修改应当被认定为超范围。权利要求书的修改,只要能够得到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支持,表明其意图获得的保护范围与其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贡献是匹配的,既不会获得不正当的利益,也不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因此应当予以允许。在目前的专利审查实践中,国家知识产权局按照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标准来评价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是否超范围,并没有区分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于法律性质并不完全相同的对象,适用相同的修改规则,是明显不合理的。

第二,修改时机。主动修改和被动修改的规则也不完全相同,如果是主动修改,只要符合先申请原则,没有增加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公开的技术内容之外的技术信息,而且符合技术贡献匹配原则,能够得到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公开的技术内容的支持,就不会获得不正当的利益,又不会损害社会公众的利益,应当予以准许。如果是被动修改,除上述限制外,应当遵守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相关要求。如果不遵守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的限制条件,可能导致专利审查程序的不适当拖延,浪费审查成本。

三、专利申请文件修改的依据

为了确保专利申请人获得的专利权保护范围与其技术贡献相匹配,必须确保专利申请人能够将其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公开的所有技术信息作为修改基础。专利申请文件修改的参照对象不仅仅限于原说明书,还包括原权利要求书。1984年《专利法》规定,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记载的范围。这一规定意味着,修改权利要求书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只能依据说明书的技术信息来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这是明显不合理的,因为原权利要求书公开的技术贡献不能被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为了克服1984年《专利法》这一规定的缺陷,1992年《专利法》规定,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相对于1984年《专利法》,修改的原始范围不仅仅限于原说明书,还增加了权利要求书。这样一来,就使得专利申请人可以在其原申请文件公开的所有技术贡献基础之上确定其专利权保护范围。1992年《专利法》的该处修改,体现了技术贡献匹配原则。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审查指南》中更加细化了该原则,规定原权利要求书中记载而原说明书中没有描述的技术特征可以补入说明书。 在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判例特别强调,原权利要求书公开的技术信息应当作为申请文件公开的技术信息的一部分。如果原权利要求书公开的技术信息没有记载在说明书中,专利申请人也可以修改说明书以补入该技术信息。 上述判例规则还被美国专利商标局收入了美国《专利审查指南》之中。

四、权利要求书修改的二次概括

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14)高行终字第66号“计算机监控防误装置专用电磁锁”的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中,专利申请人在专利审查阶段将原权利要求1中的“一对常闭常开双接点的微开关”修改为“微开关”。本案在二审诉讼中的争议焦点之一为对“微开关”的二次概括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书对“微开关”的修改,相对于原权利要求书而言扩大了保护范围,将所有微开关均纳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使用其他微开关或者多对微开关,是否能够实现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判断权利要求书修改时的二次概括是否得到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支持的关键。如果能够得到支持,表明概括为“微开关”并没有使专利申请人获得与其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公开的技术贡献不匹配的保护范围,也不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如果不能得到支持,表明对“微开关”的概括使专利申请人获得了与其已经公开的技术贡献不匹配的保护范围,专利申请人获得了不正当的利益,也可能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原说明书只是公开了使用一双常闭常开微开关能够实现技术方案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没有公开本领域技术人员使用其他微开关或多对微开关是否能够实现技术方案、解决相应技术问题,因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认为,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应当认定修改后涵盖各种类型和数量的微开关得不到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支持,修改以后的权利要求与专利权人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公开的技术贡献不匹配,因此应当认定该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反过来说,如果在本案中对微开关的二次概括能够得到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支持,则这样的修改是应当允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