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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公司共成长征文赏析八篇

时间:2023-02-28 15:48:12

我与公司共成长征文

我与公司共成长征文第1篇

论文摘要:表决权征集制度是我国近年来公司法学界、证券法学界共同关注的一个新课题。它像一柄双刃剑。既可以成为保护公司和股东利益、优化公司治理结构的有力手段,又可能沦为投机人士争夺公司控制权、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工具。近年来我国上市公司实践中发生了多起表决权征集实例,由于缺乏法律规制,其行为颇不规范。针对存在问题,借鉴先进国家和地区立法经验,对完善我国表决权征集制度进行探索性研究。

公司是社会经济的细胞,是现代社会重要的经济组织形式,也是社会发展的基础。在公司的运营过程中,公司所有与公司经营的关系是最为核心的问题,而公司所有与公司经营关系中突出表现为所有者与经营者以及股东与股东之间的关系,焦点问题就是股东表决权的问题。股东表决权作为股东对自己投资的掌控工具,是股东在自己投资设立的公司中最根本的权利。它直接决定了股东在公司中的地位,也决定了它在公司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表决权是公司法的第二特征。正如美国著名的公司法专家Easter-brook和Fischel认为的,“如果说有限责任是公司法的最显著的特征,那么表决权则是第二个特征”。

一、股东表决权的含义及产生

(一)股东表决权

股东表决权是公司法中的一个重要的基本问题,股东表决权制度因此成为了公司法的重要制度,各国家对股东表决权都予以规定,我国2006年实施的新《公司法》第43条、第104条和第107条分别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表决权作了原则性的规定。

股东表决权又称股东决议权、投票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地位所享有的,就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事项做出一定意思表示的权利。它是股东权利的主要体现,与股利分配请求权一样居于股东权序列的核心,是股东干预公司事务最为积极有效的手段。表决权可以股东本人亲自行使,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行使,即表决权可以授权行使。

(二)股东表决权产生及含义

所谓表决权(votingproxy),是指股东以书面方式授权,在事实上授予他人就该股东所持股份进行表决的制度。

股东表决权制度是历史发展的产物,是现代社会经济生活繁荣发展的必然趋势。从历史上看,表决权制度的产生源于股权不断分散化的现代公司。公司作为现代社会经济生活中的最普遍、最重要的一种企业形态,在其产生初期,由于投资者可投资领域的匮乏,股东将积累的资本投入公司后,极为关心公司的生产经营,为避免投资方向偏离自己的预期,一般都能积极的亲自行使投票权,以便公司能按照股东投资设立公司时的期望从事经营活动。随着现代公司制度和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公司的规模越来越大,股权也越来越分散,公司的所有权与管理权日益分离,使人们再也不能像以前一样可以有大量的时间去管理在某一方面的投资。随着个人财富的不断增长和投资的多元化,人们的时间和精力越来越有限,股东对公司投资后往往只关注投资的回报,而没有心思也没有能力去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解决公司经营过程中的困难。表决权的行使正是在这样的环境下不断成长起来。股权相对分散或高度分散,为股东表决权制度的产生提供了温床。

表决权的制度从最初的股东主动委托到公司“袭击者”的主动征集,为了适应公众公司在表决权的运作上的规模化需要,“权”的属性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其从主动状态走向了被动状态,反映了表决权成为争夺公司控制权工具的现实,是权制度在商法中的新发展。

二、股东表决权的征集

股东表决权的行使一般包括两种方式,一是股东因时间和精力的有限而主动委托他人代为行使表决权,在这种情况下,不会存在太多的法律问题,出现争议时一般适用民法委托法律制度解决。另一种情况就是他人劝诱股东将表决权委托给自己代为行使,即股东表决权的征集。征集者往往会通过征集行为获得大量的表决权,可能会获得影响公司经营决策的表决权。在一般的表决权情形下,权限的获得是由股东自行委托授予,而不是由他人主动争取,我国台湾地区称之为“非属征求”。若人是通过劝诱的方式主动、公开征求表决权,则构成“表决权的征集”,韩国、日本称之为“表决权行使的劝诱”,英美法系国家称之为“委托书的劝诱(proxysolicitation)”。

权征集(ProxySolicitation),也称投票权的征集、委托书的收购、征集投票权、征集表决权、委托书劝诱。一般是指,公司及公司外的人将记载有必要事项的空白授权委托书交付于公司股东,劝说股东选任自己或者第三人其行使表决权的商事行为。也有人认为,权征集是指,当股份公司的股东由于某种原因不能或不愿出席股东大会,亦未选任适当人行使其表决权时,公司及公司以外的人将记载必要事项的空白授权委托书交付公司股东,在股东同意授权的情况下代该股东行使其委托授权范围内的表决权的行为。表决权的征集在公司实践中较为普遍,我国《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工作指引(试行)》对此也作了相应规定。《指引》第10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上市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权。”表决权的征集主要有三种形态:一是公司为股东大会召开备足法定人数或使董事会提出的方案得以通过而向股东进行权的征集;二是股东或第三人利用集中的表决权形成控制利益以达到操纵公司股东大会的目的;三是小股东通过相互间表决权的征集,积少成多,以此在股东大会上对抗大股东,平衡不同股东之间的利益。所以,从效果上,尽管权征集可以确保股东大会的应有机制以增进公司活力,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但也容易为少数人所操纵,通常存在一定的道德风险,有可能沦为公司当权派与在野派争夺公司控制权的工具。如果征集者是外部非股东获得控制权的情形下,由于其与公司并无息息相关的利益关系,这就会出现征集者利用征集获得的表决权为个人牟取私利而置公司(或委托人)的长远利益于不顾。因此,为防止该制度成为公司经营权争夺的工具,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最终导致公司的衰亡,损害股东的利益,有关国家和地区特别立法对表决权征集行为进行严格规范。

三、股东表决权征集制度的立法价值

股东表决权是股东表决权行使中的一项重要制度。股东表决权的行使,尤其是表决权的征集,具有重要的制度价值。其一,有助于股东大会发挥其决策功能,促使公司决策民主化。由于传统形式的股东会议无法发挥其功能,真正决定某项议案表决成败的关键,已由股东大会会场转移到表决委托书的征求过程,现代股东大会其实就是委托书的征求过程。由于表决权的行使保障了股东对公司决策的参与,也可以使少数股东将表决权集中委托给一人行使来影响公司决策,从而使公司决策趋于民主。其二,有助于股东大会发挥其监督功能,优化公司治理结构。表决权制度,是不可或缺的监控利器,已经成为西方国家目前用以制裁、吓阻无效率或不负责任的经理人员或董事成员的重要机制之一。权征集实际上是权的争夺,权争夺作为一种治理机制,被认为是股东鞭策和罢免未能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的不称职的管理者的基本工具和标准做法。它是公司管理者头上的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在一定程度上迫使管理层采取股东利益最大化的政策。能有效的促成管理层提高经营效率,更好的为股东利益和公司利益最大化服务。这对于现任经营者权力的制衡,公司经营权的转移乃至对董事监事的监督都发挥了重大作用,从而使公司治理结构趋向正常。其三,有助于提高公司的运作效率,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营。为了保护股东权利,现代公司法律通常规定公司重大事项的通过必须满足法定表决股份的要求。权征集制度可以使股东会的召开易达法定出席人数,维持股东大会的定足数,而使股东大会能有效进行,提高公司运作效率。例如,美国《特拉华州公司法》第216条及《纽约州公司法》第608条规定,参加公司股东大会的法定股份不得低于所有己发行股份的三分之一;如果公司不在其注册证书或章程中具体说明法定股份的数量,即相当于默认法定股份为百分之五十以上。另外在日本、韩国、我国台湾地区的公司法律中都有规定,要使股东大会的召开有效,出席会议的股份必须达到定足数,否则股东大会的召开无效。允许股东表决权的征集从而使公司的重要方案得以顺利通过。但我国公司法对定足数没有作规定。其四,有利于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表决权制度对中小股东在公司股东大会召开期间因各种原因无法亲自参加股东大会,委托他人代为其在股东大会上对股东会议案和相应决议进行表决,完整表达中小股东自己的意思,维护中小股东的权益。同时,在权争夺中,中小股东的力量受到明显的重视。管理者与持有异议的股东为了获得足够的支持,不得不提出一系列有利于中小股东利益的政策。特别是公开征集股东授权委托书,使中小股东的意志能够得到比较充分的体现,中小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热情增长。权争夺实际上建立了一条促进中小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新途径。第五,征集制度也是实现公司社会责任的有效方式。现代企业往往注重其赢利的一面,而忽视其社会性的一面,致使产生严重的环境问题、生态问题等各种社会问题。在权征集制度中,对于有社会责任理念的人,也可以通过委托书征集而成为公司董事,从而改变公司管理层的结构,使公司的经营方向有所调整。

四、借鉴相关国家和地区立法。完善我国股东表决权征集制度

1.我国股东表决权的制度立法现状与不足

由于我国公司制改革和证券市场运行起步较晚,表决权的征集制度在20世纪90年代以前几乎无人知晓。1994年“君安万科事件”、1998年“金帝建设”董事会选举事件和2000年初“通百惠对胜利股份”股东投票委托书的征集,这一制度才渐渐为人们所知。

从2000年胜利股份之争开始,到2004年为止,在我国证券市场上出现了许多表决权的征集事件,如“郑百文”、“国际大厦”、“华北制药”、“广西康达”、湖南“电广传媒”等均采用表决权的征集的策略,由于立法的缺失、操作的不规范,在已有的征集案中存在许多问题。但这些实践为我国立法机关提出了新的课题,显现了建立表决权征集制度的必要性。2005年开始的股权分置改革的试点,拉开了我国公司股权结构分散的序幕,另外机构投资者的大范围进入,进一步促进了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分散。同时,外国投资者随着我国法律的日益完善而越来越多地人注中国股市,外资的介入更将推动我国资本市场向纵深加速发展。这表明,我国资本市场股权主体的多元化步伐日益加快,股权结构日益分散,为我国建立表决权征集制度奠定了基础。股权之争真正引发了我国的表决权的征集大战,我国也开始在立法上肯定表决权的征集制度的存在,并逐步对其做出相应的规定。

然而,我国现行立法中涉及到表决权的征集的法律规范很不完善。股东表决权的立法归纳起来有两方面:一是对一般的表决权行使之法律规范;二是对表决权征集之法律规范。

我国在股东表决权行使方面的法律规范比较全面、具体,如《公司法》第107条:“股东可委托人出席股东大会,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49条规定:“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人签署。”该《指引》第50条、第51条对此也做了进一步的规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9条规定:“股东既可以亲自到股东大会现场投票,也可以委托人代为投票两者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相比之下在表决权征集问题上我国的法律规定几乎是空白。2005年10月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都没有对表决权征集作出任何规定,只是在其他相关的法律条款中有体现:比如,1993年国务院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65条规定:“股票持有人可以授权他人代为行使其同意权或者投票权,但是任何人在征集25人以上的同意权或者投票权时,应当遵守证监会有关信息披露和作出报告的规定。”这是我国关于表决权征集行为的最早法律规定,也是到目前为止的最高层次的立法;2002年国家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10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有关条件的股东可向上市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这一条款明确了征集股东委托书的主体、方式以及信息披露等事项。

从上述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我国目前有关表决权征集的立法还主要是建立在民法理论的基础上,2006年3月16日证监会新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也只是在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符合规定的相关主体,可以进行征集,但并没有做进·步深入的规定,如对于《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65条规定的“符合有关条件的股东”到底要符合什么条件没有明确规定、关于表决权征集行为如何界定、表决权征集人的主体资格、表决权征集过程中的信息披露和备案要求、违反表决权征集规则的法律责任等都未做规定。在实际操作中,难以起到约束征集人,保护中小股东的作用。这是目前我国立法上的一大缺陷。

2.完善我国股东表决权征集制度的建议:

完善我国股东表决权征集制度,应该借鉴国外立法的先进经验。基于股东表决权行使之基础以及保护中小股东权益之宗旨,法律有必要对表决权征集予以规制,而规制的目的最主要在于股东表决权的合理行使和股东大会功能的正常发挥,同时防止经营者凭借其优势地位,滥用表决权征集措施,长期把持公司管理者职位。

正如美国学者罗斯教授所说:“股东委托书的使用,如放任而不加以管理,无疑是鼓励经营者长期留任而滥用其经营权;如加以适当管理,则可能成为挽救现代公司制度的利器。”征集股东委托书制度利弊俱存,其功能恰似一柄双刃剑。因此,尽管我们有理由承认征集股东委托书制度的存在,但必须加强法律的规制,扬其长而避其短。反之如果不对征集委托书加以规范,令其自由放任,又可能被人恶意利用而沦为争夺公司控制权、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工具。因此,建立公正合理的表决权征集法律制度,使表决权征集行为在完善的法律体系下实施,对于改善我国上市公司现状、有效保护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是非常必要的。

1.征集者资格

关于征集者是否应当限于股东,理论和实务中有两种不同的看法。一种主张应当对征集者作严格的限制,尤其是征集者应当具有股东身份。如我国台湾地区相关立法中对征集者的资格却作了严格的限制。委托书征求人应为截止该次股东会过户日,依股东名册持股6个月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一、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千分之一以上且不低于10万股者;二、持有该公司己发行股份60万股以上者。可见,该规则不仅要求持股有相当数量,而且要求持股半年以上,数量限制把小股东排除在行使征集权之外,不利于小股东;时间要求防止投机,稳定公司经营的措施,而且符合条件的股东不得利用他人名义进行征集,只能以自己的名义征集。另一种主张对征集者不作限制,征集者可以是任何人,因为将征集者只限于股东违背公平竞争的原则,对股东持股比例及持股时间的限制更使具有股票权征集优势地位的现任管理层受到格外的照顾,对其他征集者颇为不利,有损于投票权征集制度应有功能的发挥。其结果可能导致投票权征集沦为不称职的管理层长期把持公司权位的工具,如美国法对征集者的资格没有限制。

我国《公司法》第107条对委托投票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但对投票权征集情形下征集者的资格没有规定,而在《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10条中则将征集者限于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条件的股东。对于“符合条件的股东”应当符合何种条件尚未规定。

2.表决权人的持股数额或比例及持股期限的限制。股东表决权征集,有可能沦为公司当权派与在野派争夺公司控制权的工具。尤其是在外部非股东获得控制权的情形下,为牟取个人私利而置公司的长远利益于不顾,故应对征集做出严格限制。但是鉴于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中,流通股所占比例极低、国家股和法人股高度集中的特有股权结构,分散的个人资本所占比例极小,对公司管理人员的制约也相当有限,难以挑战“在朝董监”的宝座。而现任董监以其本身的优势征求表决权,更易永葆其权位,在“绝对权力、绝对腐败”的情形下,难保董监不会,甚至中饱私囊、利益输送,股东表决权的行使将沦为当权董事、监事长期把持公司权位的工具,有损股东表决征求制度应有功能的发挥,有违意思自治和公平竞争。因此从我国的国情出发不应对股东做出持股要求的限制,无论持股数量多少、持股时间长短都可以行使表决权。

3.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规则是贯彻资本市场公开原则的要求和体现,其目的在于保护股东的知情权。对征集人信息披露的监管,一方面让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议的股东,有机会了解公司的事务及股东会议案的内容,使股东虽不亲自出席股东会,仍能就议案充分考虑并加以判断及决定,这种基于充分资料所作的决定,可以加强对股东权益的保障,并促进股东会功能的发挥;另一方面要求公司依规定把真实的资料充分公开,让股东及广大投资者有机会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可制约公司经营者滥用权利,督促经营者忠实勤勉地经营公司事务。因此,各国均对委托书征集的信息披露进行了规范,尤其是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规定非常详细。

我国应在表决权征集中规定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规定表决权征集必须披露的事项,并且由证监会制定相应的信息披露文件格式规范,在信息披露格式文件中,列明基本的信息披露义务和特定议决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在规定特定议决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根据议决事项的不同特点,分项列明可适用的信息披露要求。同时在表决权征集规则中制定禁止虚假陈述条款,列明表决权征集规则中虚假陈述民事赔偿重大性、因果关系的判定标准,以及对征集人虚假陈述应追究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4.完善表决权征集制度。该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征集方式:法律应规定,征集人通过向被征集人发送可以记明对股东大会各个目的事项赞成与否的委任状进行征集。这是为了尽可能反映股东明示的意思,防止委任状制度成为经营者控制股东大会的手段。(2)要严格表决权征集登记、公开程序,法律应规定,征集人在做出征集之前,应向被征集人送达证监会规定之必要的参考资料,公开必要的事项。(3)征集人及人的瑕疵:法律应规定征集人违反上述两个要件而征集时,即没能使被征集人记明赞成与否或进行不符事实的记载时适用的罚则,同时,法律应规定,当公司成为征集人时,可以适用无权的规定,应视为表决权无效,进而成为决议的取消理由,因为公司为征集人时,公司能够知晓股东的意思。

5.禁止有偿征集

我与公司共成长征文第2篇

男:尊敬的各位来宾。

女:同事们、朋友们,大家。

合:晚上好!

男:在这个迷人的夜晚,在这片闪烁的灯光下,我们共同迎来了**公司公司“庆元旦迎新春文艺晚会”。

女:羊年奏凯去,猴年吉祥多。在即将过去的一年里,我们**公司全体员工只争朝夕、奋力拼搏,创造了喜人的业绩;展望即将到来的一年,希望无限。

男:为同叙友情、分享喜悦、共度良宵,品味**公司大家庭的温馨,我们共聚一堂。

女:就让我们来同娱同乐,度过这个美好的夜晚!!

男:下面请欣赏由**公司漂亮的姑娘们为我们带来的《喜乐年华》。

(灯灭、起音乐、演员上场,舞蹈正曲开始灯亮)

男:多年的风雨兼程、多年的拼搏征战,**公司公司由一个路人不知的小单位,发展成为如今拥有多家生产和科研基地的大型农化企业集团,正在向农化更高领域进军。在这充满希望的季节里,在新年的钟声敲响前,让我们共同呼喊――腾飞吧**公司。请欣赏诗朗诵《腾飞吧**公司》,表演者营销公司纪永辉。

女:**公司成长了,多年的拼搏奋斗铸造了如今辉煌的**公司。**公司的光辉岁月,我们记忆犹新。下面请您欣赏的是歌曲《光辉岁月》,表演者营销公司赵贵明。

男:接下来请您欣赏的是口技表演,有请农药厂复配车间高现彬。

男:背景报幕:[那是一个夏季的夜晚……蟋蟀在叫……青蛙在闹(出青蛙叫声)……吵醒了在家安睡的小宝宝(童啼:弱……强……超强)……]

女:背景报幕:[妈妈来了…妈妈来了(童啼:强…弱…无)…安睡吧…小宝宝]

女:下面请欣赏由建委秧歌队为我们带来的《东北大秧歌》。

女:**公司公司不仅有年轻的、朝气蓬勃的团队在创造佳绩,而且有老一辈人在这里和我们一起拼搏奋斗。下面请欣赏由企管处王处长为我们带来的《穷人的孩子早当家》。

男:灵活的用人政策和浓厚的文化底蕴,造就了**公司公司的独特风景。几年来,**公司公司一直是青年人创业的向往之地,数以百计的优秀大学毕业生踊跃来公司发挥聪明才智,来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就让我们来听听这些天之骄子心中的誓言。请欣赏由营销公司王占军给我们带来的散文朗诵《根在**公司》。

女:一曲短短的《根在**公司》道出了我们与**公司的百般情义、母子深情,我们为自己身在**公司而骄傲,我们也为自己能在**公司这个大家庭中成长而自豪。我们有句心里话想对母亲说。下面请欣赏《说句心里话》,有请程序化办公室陈建明。

(游戏)

男:**公司对**公司员工关怀备至、体贴入微,**公司人对**公司无限热爱、情有独衷。下面请欣赏《**公司情节》,表演者营销公司郭颂、开发处张海娟。

女:我们讲着**公司难难创业的故事。**公司的征程,是坎坷与荆棘、狂风与骤雨的征程。**公司人没被艰苦条件和恶劣环境所吓倒,**公司人顽强不息,拼搏奋进,众志成城,攻克了一个又一个难关。下面请欣赏歌曲《雨一直下》,演唱者农药总厂韩占顺。

男:下面请欣赏歌曲《男人哭吧哭吧不是罪》,演唱者出口部刘玉,有请。

女:我们唱着**公司蓬勃发展的赞歌。**公司,这个成长于滨州的年轻企业,正要披荆斩棘,风雨兼程。**公司,我为你祝福,我为你礼赞。下面由我为大家献上一首《**公司礼赞》,希望大家喜欢。

男:接下来请欣赏的是由营销公司王文亮为我们带来的《来生缘》,有请。

女:下面请欣赏由老年大学表演队为我们带来的歌舞《雨打芭蕉》。

(演员不退场)(起《难忘今宵》尾声歌曲)(演职人员走向前台,谢幕)

女:昨天,我们一同撒下汗水,铸就**公司辉煌的成绩。

男:今天,我们一同撒下汗水,成就**公司光明的前途。

合:明天,让我们一同撒下汗水,去开拓**公司更加灿烂的未来。

男:同事们。

女:朋友们。

合:“庆元旦迎新春文艺晚会”节目到此结束,下面请大家尽情发挥,尽情享受这自幸福时光。跳起来吧!

我与公司共成长征文第3篇

一、团建工作

1、团员青年概况:截止至2010年12月底,燃料分公司共有35岁以下青年135名,其中团员37名,女团员9名,占团员总数的24.32%。少数民族团员6名,占团员总数的16.21%,大本学历的12名,占总团员人数的32.43%大专学历的10名,占总团员人数的27.03%职高、技校学历的15名,占总团员人数的40.54%。团员中,监控中心工作人员4名,办事员5名,押运员8名,加气工15名,库管员2名,公务车司机2名,设备维修工1名。

2、于2010年6月开始团员大会筹备工作,2010年9月18日召开第一次团员大会,邀请集团公司团委副书记参加,成立了燃料分公司团支部,选举出了三名团支部委员。

3、充分利用网络资源开展宣传工作,在人气较高的新浪网上建立了燃料团支部博客。在博客上发表活动通知、转载《人民英模》等40余篇博文,上传《关爱生命、安全驾驶》、《六步洗手法》、《中国共青团团歌》等7个视频,建立了与团员沟通的新平台。通过网络、短信等信息平台和各个团员取得联系。

4、于2010年10月20日创建分公司团支部团刊——《燃料青年》

二、开展各类活动。

1、开展了“征集一句团员青年最真实的思想语录”活动,通过征集上来的语录发现团员工作、学习、生活中的闪光点。

2、结合防控“甲型h1n1”流感工作,开展“防控h1n1、从宣传做起”活动,在各基层站洗手处张贴“六步洗手法”宣传画共计33幅。

3、号召团员积极参加集团公司团委举办的《我与企业同发展、我与企业共奋进》征文活动。

3、9月初,分公司临时团支部12名团员在东站党支部书记王保琨和天然气站党支部副书记王海虹带领下,在东站单店作业区开展了除草活动,完成了预定的消除火险隐患计划。

4、于2010年9月27日,组织团员青年配合工会、安保部、办公室、技术部等部门共同进行公交文物清扫工作。

5、于2010年11月中旬组建并成立了一支自己的青年足球队——霹雳烽火狼队。并在北京师范大学足球场开展了第一次训练。

6、为了增强团员意识,提高服务意识,以一个崭新的面貌完成全年计划。燃料分公司团支部在团员中开展为期一个月的“树立一个榜样,制定一个计划,反馈一份意见”活动(简称“三个一”活动)

7、于2010年11月18日为超龄团员开展离团纪念活动,在活动中送上离团纪念卡并致以温馨的祝福,鼓励青年继续进步,力争早日加入党组织。

8、于2010年12月中旬,依托工会、技术部两个部室共同慰问患白血病的团员家属。

三、活动中总结的经验。

在分公司党委领导和扶持下,燃料团支部开展了各类活动,其中有发扬团员精神,凝聚团员力量的除草活动,活动当天风力很大,任务很艰巨,200平米的杂草摆在大家面前,每棵杂草将近2米高,没有一个人被困难吓倒,尽管手上、胳膊上尽是血泡,但还是顶着风沙完成了任务。

还有集团公司团委组织的《我与企业同发展、我与企业共奋进》的征文比赛。各站团员积极参与,尤其是西站的马森还有机关的孙浩,分别获得了征文比赛的二、三等奖。

通过“三个一”活动,又一次对团员的思想状况进行了解。这次活动提供了大量团员当前的思想动态,使团支部了解到他们在想些什么,喜欢什么,愿意做些什么。以便来年更好的开展符合青年特点的团活动。

半年来的工作揭示出两个道理:

1、没有完美的个人,只有完美的团队。团支部也是一个团队,如果没有各个团员的支持,工作也将无法开展,这就说明一个有凝聚力的团队是无往不胜的,如何更好的增强团员的凝聚力,是明年团建工作的一个重点。

2、用人之长,天下无不用之人,用人之短,天下无可用之人。共青团是广大青年在实践中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学校,党的助手和后备军。对于企业来讲,就是后备人才库。如何在团员青年中发现和使用人才,是一项重要任务。今年的活动中涌现了很多有才华的青年,要多鼓励和培养他们。青年人身上或多或少都有一定的缺点,要帮助他们改正,扬长避短,发扬团队精神。有句话说得好:好的领导者在于把追随者也培养成领导者。如何使团支部真正成为企业的一支生力军,还有后备人才库,也是明年推优入党工作的一个重点。

四、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由于刚刚成立团支部,对于各方面团工作经验不足,工作思路不宽阔,开展工作不够大胆,需要在来年的工作中加以改正。

几个月来,我们在团建工作中做出了一些积极的探索和具体的工作。今后,将在分公司党委和集团公司团委领导下进一步加强团建工作力度,发挥团组织的应有作用,为提高青年员工的整体素质、企业的健康发展作出贡献。

2010年公司团支部工作总结相关文章:

我与公司共成长征文第4篇

关键词:政府行为;市场化进程;资本市场;终极控制权配置;制度环境

中图分类号:F83248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76X(2016)05002406

追溯到最终控制股东的控制权配置研究是分析股权集中环境下大股东与中小股东冲突的重要研究范式,而终极控制股东在我国资本市场更为普遍,规制上市公司终极控制股东行为已经成为我国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制度环境的不同会导致公司行为的差异,也会形成公司终极控制权的不同特征。我国具有转轨经济和新兴市场经济特征,会有哪些独特的制度特征对上市公司终极控制权配置产生影响?其影响机制如何?只有明确终极控制权配置的这些制度前因,才能理解终极控制股东的行为动机,进而提出治理终极控制股东行为的有效方法。相关研究多聚焦我国制度环境的某些重要方面,例如李增泉等[1]研究了区域市场化进程和金融发展深度对我国民营企业集团终极控制股东安排金字塔层级的影响,李维安和钱先航[2]研究了不同地方政府干预水平下终极控制股东两权分离对经理层治理的影响,而Fan等[3]则认为国有性质终极控制股东拉长金字塔层级是应对国有股权转让受制度限制的替代性分权方式。而对我国制度特征影响上市公司终极控制权配置的系统研究相对缺乏,也就无法揭示出多种制度因素交互影响下公司终极控制权配置的权衡问题,这构成了本文研究的主要内容。

一、制度环境对终极控制权配置的影响与“自上而下”分析框架

1不同制度环境下的终极控制权配置

自Laporta等[4]开创性地将公司控制权研究追溯至终极控制股东以来,众多“法律和财务”主题下的跨国研究揭示出不同制度环境下终极控制权配置的差异。这些研究的一个基本启示是忽略关键制度差异去比较不同市场上公司行为将无法得到正确结论。

不同制度环境下大型公司终极控制存在的普遍性和具体特征并不相同。Claessens等[5]、Faccio和Lang[6]以及Gadhoum等[7]对欧洲、东亚和拉美多数国家大型公司的研究表明,美国、英国大型公司中存在终极控制股东的比例较低,而且终极控制股东也很少使用金字塔等控制权强化方式;而东亚和欧洲国家的多数大型公司存在控制股东并最终控制在巨富家族或国家手中,这些国家的终极控制股东运用多种控制权强化方式实现超出现金流的控制权,其中东亚国家大型公司的两权分离度更高。

不同制度环境下终极控制权配置的经济后果呈现差异。Morck等[8]的综述研究发现一国向社会股东提供的法律保护不足以抵御企业内部人的不法行为时,终极股东的金字塔控制对公司治理可能特别有害,甚至会演化成为弱化资本市场资源配置效率并阻碍经济增长的经济设防问题。而在要素市场不发达和制度不健全的新兴经济中,控制股东又可能通过终极控制权配置组建内部资本市场,以缓解外部融资不足和降低市场交易费用。制度环境还会影响对终极控制权结构所采取治理策略的选择。Gilson和Schwartz[9]认为,美国的治理措施属于“交易的事后司法审查”,允许控制股东与小股东的私利自由缔约,而将违约行为交由有经验且执行力强的司法系统判断;而欧盟多数国家则实行“控制权强化方式事前限制”,通过结构化方法限制大股东追求控制权集中的能力。

2“自上而下”分析框架

“法律和财务”研究框架下的跨国研究尽管揭示了终极控制权配置的国别差异,但它一方面无法解释一国内部相同法律环境下不同公司之间的终极控制权配置差异;另一方面其考察的制度变量主要集中于法律和执行程度,无法解释多种制度因素对公司终极控制权配置的交互影响。Fan等[10]提出“自上而下”分析框架,用于梳理新兴市场多种制度力量的相对重要程度与关联关系,从而探究新兴市场经济国家有哪些制度特征塑造了有别于发达市场的公司行为。该框架依次分析三个层面的制度差异:一是国家制度层面,包括司法体系与执行效率、政府的管制政策和公共治理行为、社会规范以及宗教文化传统等。二是市场制度层面,包括产品、劳动、经理人、原料和金融资本市场。三是公司制度层面,包括公司垂直一体化与多元化特征、所有权和控制权结构和公司治理结构等。新兴市场的这些基本制度因素往往与发达市场有差异,也导致公司行为有别于发达市场,而且一些制度因素发挥作用的方式也与发达市场不一致。

本文运用这样的分析框架,在国家制度层面重点关注政府行为和国家所有权、在市场层面关注市场化进程和资本市场发展特征,研究它们如何塑造上市公司终极控制股东的行为动机,并进一步影响上市公司的终极控制权配置。

政府行为特征和政策质量是研究新兴市场内公司行为的首要制度因素。政府干预程度高、国有所有权比重高仍然是现阶段分析我国公司终极控制权配置的重要制度背景,并且对国有和私有公司产生不同影响。

二、政府行为特征与公司终极控制权配置

1政府干预与非国有公司终极控制权配置

新兴市场经济国家政府干预商业活动较多,在我国也是如此,市场配置资源的机制还不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仍处于建设之中,制度执行存在滞后性。无论在中央政府层面还是地方政府层面,政府主导着经济资源的配置,如土地、能源、水电和金融资本等,在这些资源配置中偏向国有公司,而非国有公司则在行业准入、银行信贷、政府补贴甚至税收征缴等方面受到一定程度的“所有制歧视”。

这种政府行为特征对非国有公司行为产生的影响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由于政府提供的正式产权保护制度供给并不完善,市场契约监督和执行成本较高,非国有公司会更加依赖非正式制度建立私人产权的自我保护,这些非正式制度包括关系联结、企业集团、家族纽带和政治关联等。二是在政府配置多数资源并具有所有制歧视时,非国有公司的所有者会通过向政府的寻租行为创造公司价值,即非国有公司会花费成本向政府官员行贿和建立政治关联,借此获得政府资源配置的优先对待、财政资金的转移支付,或者避免被政府直接剥夺。这两方面动机反映到非国有公司终极控制权配置上,导致非国有公司呈现出集团化、家族控制和控制权集中度高等特征,这种终极控制权配置结构一方面是私有产权的自我保护,另一方面也能保证控制家族独占向政府寻租所获得的利益并且增强向政府寻租相关敏感性信息的隐蔽性。这意味着,在政府干预较多的制度环境中,家族控制的非国有公司建立较为集中的控制权结构,不仅可能是避免被职业经理人剥夺的制度替代,更是为了保护政治寻租利益避免被政府剥夺。

但是,上述分析只是反映了我国政府行为的一个总体特征,政府干预程度会随着政府行政层级不同而产生差别,也会随着不同地方政府公共治理质量而产生差异。一是,不同行政层级政府行为差异主要源于财政分权体制,这种体制可以用经济分权与垂直的政治治理体制紧密结合来概括。经济分权指的是扩大地方政府在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事权以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垂直的政治治理体制指的是中央政府有绝对权威对地方官员进行任命和考核,将地方官员的政治升迁与当地经济增长绩效考核挂钩,而分税制改革又通过明确税权划分和税收收入返还机制硬化了地方政府来自中央政府的预算约束。于是,地方政府层级越低则越可能出现事权大于财权的财政压力,更有动机向辖区内下级政府和公司攫取资源用于本级政府的公共治理。二是,随着我国经济从速度型发展向规制型发展转变,政府的政策目标也从单一追求经济发展转向追求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政府角色转变是一个动态过程,再加上地方资源禀赋和发展实力存在差异,就会出现不同地方政府在经济、社会和政治目标之间的权衡不同,处于同一行政层级的政府会出现公共治理质量差异。这些差异也为在一个国家内验证上述理论演绎结论提供了自然实验条件。例如Chen等[11]的实证研究发现,在财政赤字、政府补贴和可调控财政收入部分越高的地方政府,所辖非国有上市公司越倾向建立政治关联;而建立了政治关联的私有公司,家族控制权更为集中,第一大股东单一控制程度更高,控制董事会席位也更多。

2国家所有权与国有公司终极控制权配置

国家控制多数大型公司是我国较为独特的制度背景,政府通过终极控制股东的身份和对国有公司高管行政任命方式主导国有公司的公司治理和经营。执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与运用国家所有权服务政府公共治理是国有终极控制股东两个主要动机:一是与非国有公司自主选择终极控制权配置不同,政府作为终极控制股东首先要执行国家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改革政策,因而国有公司终极控制权配置具有一定的外生性。我国“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的基本经济制度决定了国有公司中国有股权比重较高且不能向私有部门自由转让,尤其是导致控制权变更的转让会受到更严格的管控。与此同时,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也是国有公司终极控制权配置发生变动的主要原因,如我国实行“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经营机构―国有公司”三层次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决定了国有公司终极控制股东通过金字塔结构控制的普遍性。而我国国有公司分类监管、分类评价、分类治理的改革思路又决定了不同行业国有公司的终极控制权配置变动呈现差异性,越是在自然垄断和涉及国计民生的重点行业,越会被更高行政级别的政府所控制,国家所有权比重越高,在竞争性行业国家所有权比重则会下降。二是国家所有权也是各级政府实现财政收入和公共治理目标的重要手段,政府将经济发展战略、税收、就业、福利和社会稳定等公共治理目标通过国家所有权传导至国有公司。这些公共治理目标与国有公司价值最大化目标并不一致,由此给被控制的国有公司带来“政治成本”,这种因公共治理目标而产生的侵占国有公司资源的动机甚至要高于非国有股东因私利目标而产生的侵占动机。这种政治动机会影响国有公司终极控制权配置结构,对于政府公共治理压力较大的终极控制股东,较大的控制权、较短的金字塔层级将有利于降低政府干预和转移资源成本,对于政府公共治理质量较高的终极控制股东,为激活市场和非国有经济,减缓国有控制的低效率,又会减少在国有公司中的控制权、拉长金字塔层级以实现向国有公司分权。

同理,国家所有权对国有上市公司终极控制权配置的影响也会因为政府行政层级不同和地方政府公共治理质量差异而产生区别。政府层级越低,地方政府公共治理压力越大,则越可能呈现出“掠夺之手”特征,向辖区内国有公司攫取资源用于本级政府的公共治理。这种差异同样也为在一个国家内验证上述理论演绎结论提供了自然实验条件。例如夏立军和陈信元[12]研究发现,中央政府基于公司规模和行业特征采取的“抓大放小”和“战略调整”的改革策略导致大规模公司、管制性行业公司更可能由高级别地方政府控制,而且政府持有股权比例更高。逯东等[13]研究发现,地区相对经济增长率越高,地方政府越会减少对国有公司的终极控制权;而相对于省级政府,市级政府公共治理目标中的经济利益指标,以财政盈余衡量,对政府控制权影响更强。

三、市场化进程特征与公司终极控制权配置

市场机制是市场经济中资源配置的主要力量,构成企业运行的基础环境。而在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市场机制还处于不断健全过程中,这种市场化改革动态过程也成为研究我国企业行为和终极控制权配置的重要制度特征。

1我国市场化进程不平衡性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市场化进程是指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过程中一系列经济、社会、法律制度乃至政治体制的综合变革。这方面的代表性研究有樊纲等[14]对我国省际市场化指数的构建和分析。他们总结了我国市场化进程的不平衡性特征:一是不同区域市场化进程不同步,东部沿海省市和中西部一些省区有较明显差异。二是不同市场不平衡性,产品市场的发育程度高于要素市场。三是产业部门不平衡性,制造业、建筑业和商业等竞争性部门的市场化程度较高,而资源性产业、具有天然垄断属性的产业以及有公共产品属性的产业,市场化程度相对较低。

市场化进程的不平衡性会通过多种渠道直接影响公司行为。市场化进程不同直接导致产品市场和金融市场发展在空间上的非均衡分布,在市场化进程较高的区域和行业,企业面临的融资约束较小、各类要素更容易配置而且配置效率较高、各类信息更为充分、市场中介服务较完善且企业利用市场交易的成本更低。市场化进程不同也会导致各区域和行业中投资者保护程度呈现差异。主要原因在于:一是市场化进程不同,企业面临的来自市场竞争的约束力有强有弱。二是市场化进程不同,各区域地方性政策法规也不一致。三是市场化进程不平衡导致各区域或行业的法律执行质量也不相同。

2降低市场交易费用动机与公司终极控制权配置

当市场化进程不足时,公司利用市场的交易成本较高,甚至需要自己承担一些外部市场缺失的费用,而这正是新兴市场经济和发达市场经济中公司从事经济活动的关键差别所在。这时,公司有动机通过终极控制权配置,使用金字塔结构、交叉持股组建股权较为集中的公司集团,建立内部市场实现对要素市场、劳动市场和资本市场的部分替代。这有助于提高各交易主体的产权保护水平和契约执行效率,降低整个集团的交易费用和经营风险,最终增加经营效率。运用终极控制权配置降低市场交易费用背后的经济学动因是,公司在进行资源配置时如果使用外部市场机制的成本较高,就会通过建立股权较为集中控制链网以更多地运用权威配置资源。

这种理论分析得到实证证据的支持,郑国坚和魏明海[15]研究发现,当地区市场化程度和法制化水平较低时控股股东更有可能建立关联的内部资本市场以降低交易费用,并且上市公司持股比例更高,以保证内部市场渠道顺畅。李增泉等[1]研究发现,区域市场化进程和金融发展深度不足时,民营公司终极控制股东会拉长金字塔层级以放大债务融资能力,从而缓解融资约束。

3利用市场进程不足的利益侵占动机与公司终极控制权配置

当市场化进程不足时,市场竞争对公司施加的压力也就不足,市场对外部投资者的保护也不够健全。这时,公司的控制股东又有利用市场约束不力侵占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动机。该动机的实现同样需要合适的终极控制权配置来搭建利益转移的“隧道”,金字塔式集团化控制、运用超权股和交叉持股等多种控制权强化方式加大两权分离程度往往是这类终极控制权配置模式的典型特征。这种终极控制权配置的优势在于:首先,可以放大控制股东自身财富对社会财富的控制力,为掠夺提供机会。其次,它能够通过组织结构和内部交易的复杂性降低信息透明度,降低掠夺成本。最后,拥有超出现金流权较多的控制权也赋予控制股东不会因利益侵占而被取代的设防能力。

让问题更加复杂的是,上述两种后果不同的市场激励同时存在且不易区分,无论哪种动机主导都会出现以终极控制股东为核心的金字塔集团化终极控制权配置。这种权衡特性也意味着,如果要具体区分何种动机导致的终极控制权配置结构,需要对终极控制股东具体特征以及其所面临的外部环境做深入分析。这种理论分析也得到实证证据的支持,Fan等[16]的研究表明,当终极控制股东在上市公司两权分离程度较大时,集团化控制结构和内部资本流动主要服务于利益剥夺而降低整个集团的价值,而当企业集团融资约束较大时,集团化控制结构和内部资本流动提高资金配置效率而提升整个企业集团的价值。

值得一提的是,鉴于国有终极控制股东的特殊性,市场化进程对国有公司和非国有公司的影响还是具有细微差异的。一是市场化进程的影响传导到国有公司的终极控制权配置不会像非国有公司那样直接,最终还是要通过政府行为转变来实现,随着市场化水平提高,政府向“服务型”转变,政府公共治理质量就相应提高,会减少对国有公司的控制,表现在终极控制权配置上,就是国有公司更可能由低级别政府控制、股权比例更低而金字塔层级更长。二是与私人终极控制股东利用市场监管不足为私人财富追逐控制权不同,政府终极控制股东更可能为政府公共治理目标而侵占国有公司利益,这在行政级别较低的市县级政府更为显著。当然在应对市场机制不足、利用终极控制权配置降低市场交易费用、实现效率提升方面两类性质终极控制股东具有较大的一致性。

四、资本市场发展初期特征与上市公司终极控制权配置

政府行为和市场化进程两方面制度特征对上市和非上市公司行为都产生影响,但是上市公司还具有一定特殊性,突出表现为上市公司具有融资优势和较多分散的公众股东。上市公司在终极控制股东所主导的企业集团中就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上市公司终极控制权配置显然会受到我国资本市场发展初期特征的直接影响。

1资本市场发展初期的特征

资本市场发展初期,与上市公司终极控制权配置相关的制度特征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股票发审管制导致的“壳资源”问题。虽然我国股票发审制度经历了审批制、核准制、上市保荐人制度等逐渐市场化的变革,但是在注册制没有真正实现之前,“名额限制”和“政府管制”导致了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和公司之间为获取上市融资资格进行竞争。二是分拆上市与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不足问题。分拆上市是指将公司的核心业务重组为股份公司并增资扩股上市,是我国资本市场发展早期公司上市的主要模式,导致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比重高而独立性差,如窦欢等[17]统计发现,截至2012年末,我国资本市场上隶属于企业集团的上市公司比例为704%。三是服务于国有企业改革而又维护公有制主体地位形成的“一股独大”结构。我国大多数上市公司,尤其是国有公司,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较高,也导致终极控制股东在上市公司中“单一控制”程度高,在董事会和高管职务中占据多数席位。

2上市公司终极控制权配置与控制股东利益侵占动机

资本市场发展初期阶段特征对上市公司终极控制权配置的主要影响就体现为上市公司中终极控制股东存在的普遍性、隶属企业集团的金字塔式控制结构和终极控制股东较高的“单一控制程度”。这对于终极控制股东利用控制权优势在上市公司进行资源转移提供了激励,激励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利用上市资格具备的融资优势,上市公司在终极控制股东主导的企业集团中成为资金供给平台。二是由于上市公司与母公司之间“天生”的股权与交易关联,而终极控制股东又在上市公司拥有较高的控制权,其余股东主要是分散的中小股东,这些条件的结合为终极控制股东通过资金占用和关联交易从公司其他利益相关人转移资源,而不是通过价值创造获得财富提供了便利。比较明显的证据是,终极控制股东与上市公司之间资金和业务往来呈现出一定规律,即上市公司在公开上市前、再融资前和面临退市危机时,终极控制股东存在支持行为,但在随后都伴随着更为严重的终极控制股东掏空行为。刘峰等[18]将其根源总结为终极控制权配置决定了上市公司只是集团中的一个特殊成员公司,其业绩提高并不是终极控制股东控制权行使的“终极目的”,而是获得终极控制权总收益最大化的“中间目的”。

结合整体市场化进程特征与资本市场发展初期特征后可以发现,终极控制股东无论出于缓解融资约束还是利益侵占动机,在其主导的企业集团中拥有上市公司都有助于目标的实现。特定终极控制权配置结构与特定环境下的终极控制股东盈利模式逐渐形成了相互强化格局,可以预见,如果没有制度环境的深刻变化,这种相互强化格局难以打破。

五、结论与启示

追溯到终极控制股东的控制权配置研究是分析股权集中环境下公司治理问题的重要范式,而公司的终极控制权配置是不同制度环境的产物。本文依次分析我国政府行为、市场化进程的不平衡性和资本市场发展初期特征对上市公司终极控制股东行为动机和终极控制权配置的影响,主要结论如下:

政府行为对非国有公司和国有公司终极控制权配置产生不同影响,对于非国有公司,集团化、股权集中的终极控制权安排是应对政府提权保护制度不足和强化向政府寻租功能而自主选择的产物;而对于国有公司,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变革和地方政府公共治理压力是影响终极控制权配置的重要因素,具有一定的外生性。在市场化进程方面,终极控制股东主导的金字塔式企业集团既可能是缓解融资约束、降低交易费用的组织结构,也可能是利用市场监管不足进行资源转移的隐秘“隧道”,两种动机相互权衡。而我国资本市场发展初期所形成的重筹资、上市公司独立性不足和一股独大等特征导致终极控制股东的两种动机通过上市公司更加容易实现。特定终极控制权配置结构与特定环境下的终极控制股东盈利模式相互强化。

尽管将公司分为国有公司和非国有公司的两分法比较粗略,无法细致分析混合所有制公司终极控制权配置,但是本文的研究还是能够得到一些有益启示:一是治理大股东控制和利益侵占问题是一个系统工程,只有具备一定制度前因,如政府行为规范、市场和行业竞争、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制度健全等,合理的公司股权结构才会产生并发挥预期作用。二是在新兴市场环境下大股东控制在发挥企业家功能和制度替代方面具有正面作用,存在大股东的公司治理也可以是有效的,在治理策略上应选择限制其滥用控制权行为而不是禁止大股东的存在。三是国有公司与非国有公司选择较为集中的终极控制权配置的动机并不一致,应分别采取不同的治理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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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刘峰,贺建刚,魏明海控制权、业绩与利益输送――基于五粮液的案例研究[J]管理世界,2004,(8):108-116

Government Behavior,Marketization and Corporation Ultimate Control Rights Allocation:

Theoretical Analysis Based on the Chinese Institutional Context

Li Gang1,2,Hou Xiao-hong1

(1School of Management,China University of Mining and Technology,Xuzhou Jiangsu 221000,

2School of Business,JiangSu normal University,Xuzhou Jiangsu 221116)

我与公司共成长征文第5篇

公司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主题征文活动圆满结束

为庆祝党的百年华诞,牢记党的宗旨意识、初心使命,讴歌党的奋斗历程和丰功伟绩,进一步坚定党员干部的理想信念。公司举办的“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主题征文评选活动圆满结束。

在公司工会、公司文学创作协会的组织和发动下,所属各单位发动职工踊跃投稿,自活动发起近25天内收获征文40余篇。选题紧扣爱党、爱国、爱企、爱社会主义主题,深入阐释党的百年历程中身边家乡、企业和家庭的大发展、大变化,用一个个鲜活的事例展示了广大党员干部在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下,践行共产党员初心使命,深入联系职工群众,在推进经济快速发展、社会长期稳定、决战脱贫攻坚等方面取得的实效。作品中有展示公司基层党建工作的新探索、新机制、新经验;有赞颂公司产业工人的无私奉献和务实创新;有回忆农村党员干部的扶贫事迹;还有用照片记录下祖国兴盛、家庭变化的足迹……字里行间流露出对党的无限热爱与崇敬之情,抒发了对党的感恩之情。

据悉,为确保征文报送质量,所属各单位党群工作部和工会对作品进行初评甄选,公司工会邀请中国煤矿文联、中国煤炭报、工人日报等专家进行审核评定,最终确定一、二、三等奖10项,公司工会将对获奖作品给予资金奖励。

忆往昔峥嵘岁月,展未来任重道远。让我们以时代为己任,将实现自身的人生追求同党的事业、企业发展紧密联系在一起,将认识和行动统一到两级集团和公司各项决策部署上来,汇聚起广大干部职工的磅礴力量,在公司开启“十四五”高质量发展的新征程中贡献自己的力量!

我与公司共成长征文第6篇

    关键词:征信;征信体系;美国模式;欧洲大陆模式

    一、引言

    当前,我国正在致力于现代市场经济建设,经济活动也在有序的进行。我们知道,经济活动的基本行为是交易,而交易顺利实现的前提是交易参与者都诚实守信。然而,信息的不对称是人类交易活动中难以克服的基本难题,有的交易者便利用这一难题采取机会主义行为,以欺诈的手段、损害他人利益来谋取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应该指出,近些年来,我国市场中的信用问题十分突出。在商品市场,虚假广告、假冒商品、计量不足、欺诈骗销等不讲诚信事件层出不穷;在资本市场,上市公司造假、基金黑幕、内幕交易、股评黑嘴等背信弃义事件时有发生。要解决此类问题有赖于完善的社会信用制度的建立。建立完善的社会信用制度是一个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付出长期、艰巨的努力,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是建设现信体系。在西方发达国家,征信体系经历了多年的建设,积累了许多经验,值得我国借鉴。

    二、国外征信体系的两种典型模式

    征信是指某一机构(如征信公司)对法人或自然人的信用状况和与此相关的其他信息进行系统调查和评估。从专业分工角度看,征信注重于有关信息的收集、加工和整理。其基本功能是客户对交易另一方的资历、信用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调查,为决策人选择授信、选择贸易伙伴、签约、确定结算方式以及处理逾期账款等提供参考。经过多年的发展,征信行业形成了一定的种类或层次,即征信体系。从征信对象角度,征信可分为“个人征信”和“企业征信”。从征信信息的广度分,征信可分为“同业征信”和“联合征信”。前者是指采集信息仅限于某一个具体的行业或领域,例如,仅从银行系统采集被征信者的信息;后者是指征信机构与相关行业如银行、工商、税务、海关等合作,把分散在相关行业的法人和自然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储存,形成信用信息数据库。有些学者还从管理角度认识征信体系。从管理角度看,征信体系是指征信机构根据市场需求采集、加工和生产信用信息产品,提供资信服务,并形成相关的法律政策体系、技术标准和行业规范体系。

    综观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征信业的发展和征信体系建设,几个代表性国家的做法值得研究。

    (一)美国模式。美国是世界上最早的征信国家之一,其征信业务的突出特点可高度概括为两个字:民营。美国的征信机构完全采取市场化的第三方独立运行模式,由私人或公司以赢利为目的设立征信机构,按照客户的委托,为其提供征信报告和相关咨询服务。美国征信机构提供的信用报告是商品,按照商品交换的原则出售给需求者或委托人。在此,笔者从企业征信、个人征信和征信监管等方面分析美国模式的征信体系建设。

    在企业征信方面。由于法律对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不同,企业征信的要求也有所不同。法律对上市公司规定了其信息披露的范围、内容和时间等,交易客户对上市公司一般无须“信用报告”,但对上市公司通常进行信用评级。信用评级的高低对上市公司的未来发展非常重要,因此,上市公司对自己的信用会受到法律和市场的双重压力,不敢马虎大意。而对非上市公司,法律通常不要求其公开财务报告,征信就显得必要。征信公司可以提供企业概况、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相关情况、企业关联交易情况、企业无形资产状况、纳税状况信息、企业付款记录、财务状况以及破产记录、犯罪记录、被追账记录等。企业征信机构一般提供12个月内的企业信用信息。企业征信服务对象包括私人银行、私人信用机构、其他企业、个人、税收征管机构、法律实施机构和其他联邦机构以及本地政府机构等。美国的征信机构众多,除了着名的邓白氏公司,还有众多的地方性中小征信专业公司。

    在个人征信方面,美国起步较早。由于信用消费极为普遍,个人征信市场也就非常大。征信机构对需求者提供信用报告。信用报告可以看作是消费者偿付其债务的历史记录。一般包括:鉴定信息,如姓名和地址等;当前和以往的贷款清单,如贷款人的名称、账号、信用额度、开户日期、最后一次偿还贷款的日期和金额、以往的过期账户、已经清偿的债务、最近1-5年内是否还按时偿还的历史记录等;公共信息,如破产、税收留置权和诉讼事件等公共信息资料。在征集了上述个人信用信息之后,征信机构还要对这些数据进行加工处理和信用评估,最终形成征信产品。征信产品可以销售使用。美国个人征信机构数量庞大,不过近年来此类机构竞争激烈,出现了并购重组。据美国消费者信用协会的资料,美国个人征信机构由原来的2000多家减少到目前的400家左右。目前最大的三家征信机构(美国称征信局)是全联公司、艾贵发公司和益百利公司。

    监管方面。美国征信机构以赢利为目的,其运作完全市场化,政府和中央银行不干预其日常运作,但必须受相关法律的约束。美国有一套较为完整的规范征信机构、数据的原始提供者以及信用报告使用者等自然人和法人的法律,如公平信用报告法、信用修补机构法和平等信用机会法等。美国国会于1971年制定并于1997年重新修订的公平信用报告法,旨在保护所有消费者的基本权利,确保信用报告的准确性。联邦贸易委员会和国家律师总局被授权实施该法案。该法案规定了消费者报告机构即信用局、信用报告使用者、信用信息原始提供者的行为准则。到征信机构调用其他人的个人信用资料要得到被调用人的同意或司法部门的授权,目的是防止个人信用资料被滥用。

    (二)欧洲大陆模式。此模式大体做法是中央银行或金融管理部门建立中央信贷登记系统,主要是由政府出资,不以赢利为目的,建立全国数据库的网络系统,征信加工信息的服务对象也只限于金融机构,服务于商业银行防范贷款风险和金融监管及货币政策决策。采取公共征信的国家有德国、法国、意大利、西班牙、比利时等欧洲大陆国家,故称欧洲大陆模式。由于此类征信机构由政府出资建立,隶属于央行或金融管理部门,服务于政府的宏观决策,所以,此类征信模式又被称为公共征信模式。现以意大利中央信用调查处为例,说明欧洲大陆模式的一些做法。

    中央信用调查处是意大利银行(中央银行)于1962年成立的公共信用调查机构,1964年开始运作。该机构是目前欧洲信用报告内容最全面、数据最准确的信用服务机构。目前,这个公共调查机构有将近700万份档案,每年发表1200多万份报告。在信用信息采集方面,意大利银行监管的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在意大利经营业务的外国银行必须向中央信用调查处上报数据。中央信用调查处用定期抽查等方式,来保证上报数据的准确性。在信用信息的反馈方面,该机构向每一个金融机构提供客户完整的信贷信息,反映客户在整个金融系统总体贷款的情况。通常,该机构还向金融机构提供借款担保人的个人负债、按贷款

    类型分类的汇总统计、借款人所在行业等相关信息,便于各金融机构实时监控客户的负债情况。为了便于银行评估新开户的客户信用状况,各家银行可以通过向中央银行调查处交费的方式,获得新开户客户的信用信息。此外,该机构还在金融业务监管、货币政策实施和信用投向监测方面也发挥着重要的咨询作用。

    三、国外模式对我国征信体系建设的重要启示

    以上以美国为代表的民营模式和以欧洲大陆多数国家为代表的公共模式,各有千秋。民营模式的优点是以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运作,市场效率高,能较好地实现企业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征信公司服务范围广阔,能为降低更大范围的社会信用风险提供信用调查和咨询服务;政府财政一般不需投入,能充分调动民间投资的积极性。公共模式的长处在于有利于保护金融系统的信息安全;能较大程度地保护个人隐私;能为金融机构规避信贷风险和央行或金融监管机构的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提供信息支持。

    然而,必须看到,这两种模式的产生都各有不同历史条件、法律制度、文化背景、社会信用基础。以美国为例,民营模式之所以在美国出现并不断发展,就有着深刻的历史和社会方面的原因。从历史方面看,征信机构出现之前,个人信用信息主要通过由亲属、婚姻、宗教或其他私人关系联系起来的商人组成的网络流传,此外,一些商人组织如圆桌会议、联合会等也收集传递个人信用信息。以赢利为目的的专门信用报告机构就是在此基础上逐步演变发展而来的。此类机构大多由商人组织集资筹建,是商人自发性组织,主要为商人扩大交易范围,提高交易安全服务,一开始与政府没有直接联系,只是后来为了规范征信业市场,政府才立法监管征信业。从社会方面看,征信业产生的初期(19世纪20-50年代),正是美国现代民主思想开始形成时期。它极力倡导“自由”、“民主”、“平等”等观念。经济活动中追求自由竞争、个人奋斗,市场机制的力量激情迸发。在这样政治经济文化环境中,处于发展初期的征信业选择民营的经营模式就是自然而然的事。之后,由于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私有产权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随着市场经济制度的确立,美国征信业高举民营的旗帜,在自由竞争和法律约束的环境中,不断发展壮大。其中的征信业巨头在当今全球化时代拥有强大的竞争力和品牌优势,在全球市场纵横驰骋,谋求更大利益。

我与公司共成长征文第7篇

【论文关键词】土地征收 权益 公平补偿 论文论文摘要:建立征地问责制,规范政府征地行为。从健全问责法律人手,加强征地责任控制机制建设,建立征地责任追究制。通过建立有效的责任约束机制,规范政府征地行为,以保证征地责任制度的落实,实现深化征地制度改革,促进依法征地。 我国土地征收中农民权益受损的现状 我国现行土地征收制度中更注重效率、忽略公平,重公权力、轻私权利,致使政府和农村集体组织与农民之间权利义务严重失衡。公权与私权的不平衡,与宪法规定的平等权冲突,是对土地征收中农民平等权的侵害。政府只关注征地的实现与经济的发展,忽略长远发展,缺乏科学和可持续发展强调公民义务本位而不是公民权利本位,忽视农民的利益,不能做到以人为本。土地征收过于强调政府权力,致使公权扩张,政府职能错位,农民的权利得不到保障。其次,物权法对所有权的限制上存在差异。国家所有权的限制与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的限制并不平等。对国家所有权限制较少,而对于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的限制较多,不便于最大程度保护集体与私人的利益。 公民的财产权是具有物质内容或者直接体现经济利益的权利。现行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及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我国宪法第十条第三款也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对被征地方的经济收益权利做出一定的规定,但是,现有的征地与补偿制度与宪法规定的财产保障权冲突,其不能充分保障其财产权。首先,现有的补偿制度存在缺陷1、我国的征地补偿缺乏指导性的原则。2、征地补偿费标准测算方法不科学。3、补偿方式单一。4、征地的补偿费用偏低。其次,现行社会保障制度对失地农民的保障力度不够.导致许多失地农民无法真正从中得到实惠。失去土地,农民便丢失了这个有形而长久的生活保障的承载体,导致当代甚至子孙后代的生活风险大大加大。 土地是我国农民生存的最主要来源,是其赖以生存的基础和资本。农民失去土地,也就失去了最稳定、最可靠的谋生之道。我国现有土地征收制度虽然对农民有一定的补偿,但对其生活保障缺乏完善的制度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这实际上排除了被征地农民参与增值分配的机会。加之失地农民的安置与就业问题突出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以后由于文化程度较低缺乏资本、技能在竞争中处于劣势特别是年老体弱的农民,很难找到工作再就业形势非常严峻,生存问题凸显。宪法以保障人权为宗旨这与宪法的精神相冲突对失地农民的生存权是一种侵害。 我国土地征收制度中缺乏对失地农民诉求权利的程序保护其诉求渠道不畅通、征收程序中失地农民的参与权、申诉权不完善,与宪法中规定的公民享有的监督权利相违背。由于农民无与征地权相抗衡的权利整个征地过程中都处于比较被动的局面失地农民严重缺乏利益表达机制参与和决定权远远不够。同时征地程序缺少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机制。失地农民没有针对征地目的提出申诉、抗议的权利:对于征地方案的批准、执行、对补偿争议的裁决行为、权属争议的处理行为没有规定听证制度:对于征地补偿费用过低没有提出异议的权利,也没有通过行政复议或司法程序获得救济的权利。 我国失地农民的权益保障制度的完善 失地农民的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有其制度与现实的原因。 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失地农民的权益 我国征地制度贯彻的是权力本位、国家利益至上的原则忽略了集体与失地农民的权益。在宪法的视野下,我国征地制度必须树立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强调失地农民的权利本位.保护农民应有的权利,实现科学、公平与公正。在征地过程中,政府应该确立以民为本”的指导思想,把维护被征地农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政府工作的出发点,具体来说,在社会保障方面首先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同时为失地农民建立失业保险。其次建立合理就业机制,加强政府引导,建立农民工就业培训的长效机制,通过各种保障来满足失地农民的各种需求,保障基本人权,实现正义。在程序保障方面,应该建立民主合理的征收程序。突出农民即被征收者的权利,保护被征收者的知情权与参与权,保证在被征收者存有争议时,可以通过多种救济途径.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完善征收的目的与征收补偿的原则,为失地农民财产权提供法律保障 征地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非公益性质农地征收征用成为违法行为.那么非公共利益性质的农地转用怎么办?对于这些问题,较为普遍的看法是修改《 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明确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建设用地范围.并使之与宪法原则相符.笔者认为,在宪法中规定国家的征地原则上需要符合公共利益的目的.使非公共利益的农地转用有合宪的理由。当然,要土地管理法中》严格界定“公共利益范围。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应采取大多数国家的概括加列举式,将公共利益严格限制在以下几类:1、政府机关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用地。2、社会公共设施用地。3、福利事业用地。4、水利、环境保护用地。5、国家重点工程、能源用地。6公共道路、交通用地。7军事用地。8、有权机关决定的其他用地。 同时,应在宪法中明确农村土地征收补偿的原则,切实维护农民的土地收益权。目前绝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是相当补偿原则,土地征收的标准与范围都充分考虑了土地所有者的利益。我国采取的是适当补偿的原则,对于补偿,并不是按土地的实际价格对失地农民进行补偿,而是按征收土地的原用途进行补偿,以征地前耕地若干年的产值为标准,其征地补偿费明显偏低,这不仅损害了农民的利益,也不利于保护耕地。我们可以借鉴各国的土地征收补偿规定,在宪法中规定公平补偿的土地征收补偿原则,为其他土地征收补偿立法具体规定补偿标准明确宪法基础,按照公平的市场价格制定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合理分配土地征收补偿收益。 建立农民公益诉讼制度,提高上地征收农民权利意识 首先,在宪法中肯认公益诉讼制度。保障公民民主权利,修订宪法肯定社会公益尤其是农民公益.确认司法救济对于保护公民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作用是可行的。另外,在民事诉讼中增加农民公益诉讼的特别规定,明确把侵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社会保障权、农村环境污染等行为纳入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其次,加强培养农民的法律和权利意识。加强法律宣传.提高农民的法律文化水平突出农民的主体意识.以法律的实践培养其法律意识.通过公平公正的征地补偿执法与司法活动来INI~_农民对执法与司法机关的信任.当其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主动用法律的途径来解决。 加强法律监督,建立责任政府 加强宪法监督。依照法律,土地的征收是否能给予社会、集体产生比原权利人使用的更高的公益价值;通过征收获得的公共利益是否大于征收带来的侵害都是审查的内容。对于违反宪法的规范性法律文件通过合法程序予以撤销或者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不予适用。 建立征地问责制,规范政府征地行为。从健全问责法律入手.加强征地责任控制机制建设,建立征地责任追究制。通过建立有效的责任约束机制,规范政府征地行为,以保证征地责任制度的落实.实现深化征地制度改革,促进依法征地

我与公司共成长征文第8篇

“强化‘一个国家电网’观念,树立‘我是国家电网人’意识。”“对,这是企业文化‘四统一’的要求。”11月3日,在××××供电公司企业文化“四统一”活动宣传大屏幕前,几位员工正在热烈议论着。

国家电网公司开展企业文化“四统一”主题实践活动以来,××供电公司高度重视,迅速行动,保证主题实践活动扎实有效开展。

开辟网站创建学习园地

经过一段时间的开发建设、试运行、逐步完善,10月15日,××供电公司建设“四统一”优秀企业文化网站正式与员工见面了。网站内容包括文化芳草园、工作动态、文化导航、文化传播、文化经纬、文化理念、文化掠影7个板块。文化芳草园主要刊登反映员工工作和生活的美文、美图及建议;工作动态主要为文化主题活动信息;文化导航主要为上级文件精神、要求及领导讲话;文化传播主要为企业文化知识及深度剖析;文化经纬主要为其他企业文化动态;文化理念主要为国家电网公司精神理念诠释;文化掠影主要为各种活动的照片。

××供电公司企业文化网站内容丰富,信息量大,更新及时,受到了员工的广泛欢迎,短短半个月时间,点击率超过2200次,投稿达到40多篇,很好地宣传了企业文化“四统一”主题实践活动。该公司一位女员工给网站管理人员打来电话说:“网站给我们提供了学习的平台,芳草园也给我们提供了展示的平台,不错,不错,我一定多投稿。”

征集案例丰富活动成果

为了引导员工积极参与主题实践活动,××供电公司面向全体员工开展了优秀企业文化案例征集活动。11月6日,该公司开始对收到的近200篇来稿进行整理。一个个案例,就像讲故事一样真实客观地描述了生活上、工作中的情景。其中有这样一个案例:抓住关键的少数,就能带动普遍的多数,这是一个颠扑不破的“二八原则”。

故事是这样的:标准化建设进入5s评比前,刘班长把平时较邋遢的老赵留下来,告诉他明天要检查班组的个人橱柜及定置情况,让他提前做准备。老赵照办了,把自己的橱柜按照定置要求摆放得非常整齐。第二天早上,班长要求大家打开个人橱柜检查工器具的定置摆放情况,大家都傻了眼,只有老赵的工器具摆放得十分整齐,各种工器具检查记录填写得十分清晰。老赵受到了班长的表扬,乐呵呵地说:“平时不都是这样做的吗?这样摆放工器具多清楚,多方便!”以后的工作中,大家都自觉整理好工器具。

这次征集案例活动,达到了以案明理,以案示行的目的。员工们都说,案例征集活动是用小故事诠释大道理,用小案例搭建大平台。

学习先进员工共同成长

最近一段时间,××供电公司的“英雄榜”成为员工们热议的一个话题。原来,该公司把在各项大赛中获得好成绩的员工搬上“英雄榜”,号召员工向英雄学习,以榜样的力量带动大家共同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