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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旧物资管理办法赏析八篇

时间:2023-02-27 11:14:46

废旧物资管理办法

废旧物资管理办法第1篇

【关键词】 废旧物资; 管理; 问题; 对策

一、废旧物资的定义

废旧物资一是退运物资,由于供电设备增容、改造、迁建、系统升级或直接变更运行地点等非设备自身原因而退出运行的,或由于存在无法修复的严重缺陷、固有的设计问题、技术经济性淘汰、不符合反事故措施要求和不满足技术安全要求等原因而退出电网运行,但仍具有一定利用价值的设备和主要材料;二是长时间(6个月以上)闲置、未使用或不需用的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材料物资等。

二、废旧物资管理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废旧物资管理意识不强,思想上重视不够

供电企业仍存在重生产轻管理的思想,加上近几年工程建设任务重,从领导到员工都存在着只要把工程做好了,就万事大吉,至于工程物资、废旧物资如何管理没有作严格要求,存在着“家大业大,浪费一点没问题”的思想。

(二)废旧物资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

自2004年国网公司系统清产核资以后,大部分供电企业都制定了废旧物资管理办法,明确了部门职责,制定了处理废旧物资操作流程。但由于长期以来养成的随意性,执行部门怕麻烦,不愿按流程办,或制定制度可操作性不强,缺乏相关考核办法,虽有制度不执行或执行不到位,制度成了一纸空文。

(三)废旧物资管理人员执行职责不到位

近几年由于工程建设规模大,工程施工队伍及其人员复杂多样,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极易出现执行职责不到位的情况,施工中拆除的废旧物资散落在各种性质的施工人员手中,给废旧物资管理造成不安全隐患。

(四)废旧物资管理缺少必要鉴定

废旧物资可分为报废和可再利用物资,报废物资应按规定程序进行竞卖,可再利用物资则必须重新估价入库,继续用于生产。然而在实际管理过程中却没有完全对废旧物资进行技术鉴定,对资产是否报废及报废后如何处理没有权威性结论,无法判断废旧物资型号、数量的正确性和能否再利用,以致有些可再利用物资被当作废品贱价变卖,国家财产遭受浪费、损失。

(五)废旧物资应收、实收数量缺少监督

应收回废旧物资数量没有事前申报、核准,且不同工程拆除废旧物资堆放在一起,无法核对实际收回数是不是应收回数,只是凭自觉,能收回多少是多少,缺少审核。由于管理粗放,拆除废旧物资很可能被擅自变卖或留为私接工程使用,为贪污犯罪、私设“小金库”打开了方便之门。

三、加强废旧物资管理的重要性

管理实践证明,得控则强,失控则弱,无控则乱。有实物资产的地方就有废旧物资,要管好废旧物资,就要全局上下共同努力,部门之间相互协作。加强废旧物资管理是电网企业精益化管理的要求,主要体现在科学决策上,设备更换决策正确与否,对资金使用效益有着较大影响。供电企业每年基本建设、更新改造、生产大修任务重,投入资金量大,如果准备更换资产没有详细明确的安排与计划,废旧物资基础资料缺失,就会影响管理层决策水平,难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浪费;对废旧物资不能进行科学鉴定,势必影响废旧物资再利用效果,形成新购物资增加,造成浪费;对回收物资管理不善,心中无数,就会造成物资盲目采购,带来库存物资积压和资金无效占用。这对财务杠杆系数较高的供电企业而言,是十分危险的。

四、加强废旧物资管理的具体举措

(一)转变观念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废旧物资管理工作

供电公司要以提高对废旧物资管理认识为突破口,积极宣传废旧物资管理工作重要性,努力扭转员工,特别是基层职工观念,使员工认识到加强废旧物资管理的重要性,以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废旧物资回收完整与否,直接影响企业财务安全,如疏于管理,就会造成物资流失。加强道德教育,提高员工主人翁意识,否则制度再完善,如果没有合格的人来执行或者执行不到位,管理还是会出问题。供电企业由于其行业特殊性,资产遍布广大地域,且有很大部分在野外,电网改造过程中废旧物资管理靠的是员工对企业负责的精神,因此要加强员工职业道德和廉洁教育,增强员工工作责任心。只有全体员工都来关心企业利益,视企业兴衰为己任,企业才能更好地发展。保定供电公司利用公司网站、知识问卷和讲党课等多种方式对员工进行有关废旧物资的政策法规、反腐倡廉教育,在潜移默化的教育中,逐步提高了广大员工自身素质,加强了广大员工积极参与公司党风廉政建设的自觉性,提高了废旧物资管理水平。

(二)制定操作性强的管理制度,强化制度执行力

企业如果缺乏制度约束,把各种潜在风险控制完全寄托于人的道德品质,肯定是不行的。企业一切管理工作都是从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开始,企业一切决策都应统驭在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之下。但是有内控制度,必须严格遵守并严格检查执行情况,才能保证制度有效运行。因此在废旧物资管理制度设计中必须明确职责,细化考核办法,实行资产使用部门和归口管理部门分级考核,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对所管辖资产使用部门废旧物资管理进行监督、管理、考核,企业管理层对归口管理部门是否监督到位进行考核,保证废旧物资足额、完整收回,才能理顺管理流程,保证企业资金安全。这样通过抓制度建设,规范工作程序,堵塞管理漏洞,形成“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管权、按制度办事”的管理机制,使废旧物资管理工作更加科学化、程序化、规范化,提高企业执行力。

(三)明确废旧物资管理各自职责,落实责任人

资产使用人最为了解自己所管辖资产能收回多少废旧物资及废旧物资成新状况,应把资产使用人作为废旧物资回收责任人,资产无论由谁施工、拆除,都须经资产使用人负责资产报废申请和废旧物资回收、分拣、入库,并对使用人进行考核。《河北省电力公司废旧物资管理与考核办法》规定各单位财务部门是废旧物资回收价值管理部门,负责废旧物资价值回收工作和会计核算,财务要及时、完整掌握废旧物资应收数,建立废旧物资和再利用物资两个明细科目,按评估价进行账务核算,理顺资产价值管理,定期与仓库台账核对,保证数据准确完整;物资管理部门是废旧物资集中回收处置实物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废旧物资出入库台账及废旧物资回收、出售工作;生产技术部门负责废旧物资技术鉴定工作,对有利用价值的废旧物资提出处置建议;行政部门负责回收本单位机关本部已批准报废废旧物资,建立废旧物资台账,并定期集中将废旧物资统一交物资管理部门;招投标管理部门组织成立竞拍工作组,制定操作流程,统一对废旧物资进行招标拍卖工作;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对本单位废旧物资的回收和处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保定供电公司《废旧物资管理办法》中,对废旧物资范围进行了严格定义,在废旧物资管理职责中,明确了领导小组、鉴定小组、处置小组及公司职能部室工作职责,对废旧物资审批、归集、回收、保管、处置等流程进行了梳理、规范,实现了废旧物资闭环管理,杜绝了国有资产流失;规划部门制定废旧物资规划利用项目标准,明确对废旧物资利用项目安排原则、适用范围、建设标准及确立程序,按照基建、生产改造工程分类和负荷性质、电压等级、设备容量等。结合中长期规划确定废旧物资再利用方向,实现废旧物资利用规划科学性、严肃性;建立废旧物资技术性能评价、鉴定工作标准,按照相关技术要求、废旧物资规划利用项目标准,分类制定废旧物资再利用技术评价体系,对可利用废旧物资进行细化分级鉴定,根据物资状况、用途划分可利用等级,实现废旧物资鉴定分级管理;开展技经评价,从投入产出比、废旧物资维护费用、废旧设备投入回报率,确定废旧物资再利用经济性;在废旧物资监督管理过程中由审计、监察部实现全过程监督,保证废旧物资整个管理过程合法、合规。

(四)对废旧物资进行科学鉴定,研究、开展退运物资再利用工作

一是一项资产在报废拆除前必须经技术鉴定小组鉴定,鉴定内容主要有该资产是否报废;报废后可收回废旧物资数量和型号是否正确;可收回废旧物资哪些是不能利用的,哪些是可重新利用的,鉴定内容既是废旧物资回收依据也是考核依据。二是物资部门对经资产使用部门分拣过的物资验收入库,分别建立报废物资和可利用物资两本台账,对经鉴定可再利用废旧物资在拆除前做好标识,保证物资完好拆卸,并进入备品备件管理流程,由物资管理部门妥善做好储存保管工作,并由财务部门定期稽核,以提高废旧物资再利用水平,减少不必要重复采购,促进企业节能降耗。2008年保定供电公司在废旧物资管理上突出了工程开工前的预鉴定,将需再利用的物资提前建账,并用“可利用”标签标注,实现了拆除前的预管理。2008年河北省电力公司系统退运物资再利用共节约投资1.2亿元。

(五)开展废旧物资管理效能监察

一是规范废旧物资分类整理、回收保管、价值评估、竞价处理等工作流程,对实际拆除物资与应拆除物资数量进行核对,对应退未退物资要说明原因,对不能说明原因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抓住废旧物资回收管理工作关键环节,根据废旧物资不同类型确定相应监察方法,对于发现的问题,要站在完善企业管理的层面,按照精益化管理要求,严格督促整改,促进废旧物资回收管理工作流程规范化。二是加大对违法违纪行为处理力度,对在废旧物资回收、处理过程中侵占、受贿、、设立“小金库”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要按规定严肃处理、决不姑息,以促进废旧物资处理公开、透明、规范、有序进行,确保废旧物资处理款及时回收和废旧物资残余价值充分利用,严肃查处废旧物资回收管理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防止资产流失和不正当交易行为,提高公司系统废旧物资管理整体水平,推进节约型企业建设。三是通过资产的清理、清查,检查资产的报废审批流程的规范性及废旧物资的处置情况,对擅自报废资产,要查明废旧物资处置情况,责任到人,对引起资产流失的,要根据情节轻重进行经济或法律制裁。

五、注意问题

(一)实行废旧物资超前控制,确保废旧物资回收、管理到位

保定供电公司设计了一整套废旧物资交接表,根据公司下达大修、技改、基建、专项等工程项目,公司相关部门提前逐项进行应拆除废旧物资统计,并组织相关部门做好拆旧物资技术鉴定,建立具有鉴定、入库、检测、整理归档等详细信息的完整的废旧物资台账。根据生产(施工)中拆除废旧设备及边角废料、生产经营中产生其他废旧物资,责成使用保管单位登记造册入库管理,注明工程项目和编号;做好拆旧物资基础资料的统计、汇总工作,保证与物资部门拆旧物资统计数据一致性。

(二)规范废旧物资交接程序,确保废旧物资及时入库

保定供电公司物资管理部门设立专人负责废旧物资验收入库、领用和仓储保管等工作,负责废旧物资统计填报及废旧物资归集整理,分类存放保管,并依据公司废旧物资领导小组批准工程废旧物资鉴定结果核对入库废旧物资品名、规格、型号及数量等信息的一致性,登记废旧物资台账(报废物资台账、可利用物资台账),对信息不一致的,拒绝签字入库。建立起废旧物资仓储管理专项台账及领用记录,使废旧物资交接、管理更加程序化、规范化,减少了废旧物资流失。物资保管单位还加强了对可利用物资的保管和二次维护,对可再利用废旧物资登记造册,并建立单独废旧物资可利用台账,设专职保管人员负责管理,避免可利用物资的损坏。

(三)废旧物资出售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保定供电公司的废旧物资采用公开拍卖、公开竞价等方式,出售给经国家批准的专业废旧物资回收公司,处理过程包括以下主要程序:确定废旧物资清单及处置工作方案;成立废旧物资处置竞拍工作组并合理确定竞拍底价;组织至少有三家及以上经国家批准专业废旧物资回收公司参与公开竞价、拍卖;拍卖成交后,及时完成废旧物资交接、清运和货款结算;凡属剧、危险品、放射性物资必须由公安部门、环保部门等统一处理;报废汽车须通过国家指定的专营渠道,按照规定程序处置,依法对废旧物资进行拍卖。保定供电公司深入贯彻勤俭持家理念,认真开展废旧物资处置专题研究,在科学评估废旧物资价值基础上,制订废旧物资处置方案,对2007年以前已鉴定并归集到仓库,由市公司管理的废旧物资,于2008年依据《河北省电力公司废旧物资管理与考核办法》进行了公开竞价处置,共回收价值近两百万元。通过废旧物资的拍卖,不但可以收回大量资金,还可以缓解库房存储空间压力,为库房标准化建设提供良好条件。

六、结语

综上,废旧物资管理是供电企业资产管理的重要环节,而完善管理制度、强化管理流程、落实管理责任、完善管理手段、加强效能检查等是做好废旧物资管理的基础工作,这在微观上直接影响工程进度、工作质量,在宏观上影响各种经济技术指标的完成。供电企业必须加强废旧物资管理,减少融资力度,降低财务费用,改善财务状况,增强企业盈利,以促进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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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薛勇.物资管理系统的设计与实现[D].吉林大学,2006.

废旧物资管理办法第2篇

【关键词】 废旧物资; 对策; 制度; 流程

资产管理对国有企业而言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资产管理得好,可以准确地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和业绩,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杜绝腐败现象,同时也为考核干部任期内的工作提供依据;反之,管理不善则会造成资产利用率低下,甚至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其中废旧物资的管理是资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废旧物资是指已按规定的程序履行报废审批手续后待处理的,以及停用、拆除和闲置的失去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材料和工程物资等实物资产。加强废旧物资管理,有助于提高资金利用率;有助于降低财务风险;有助于企业的正常生产和经营;有助于国有资产的保全,具有重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一、供电企业废旧物资管理存在的问题

从目前供电企业的情况来看,废旧物资的管理手段和方式落后,管理水平不高,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一)企业对废旧物资管理的重视程度不够

废旧物资管理处在资产管理的末端环节,无论是在理论研究上还是在现实操作中,都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是企业管理上的弱项。

(二)废旧物资管理手段落后,管理职责不清,管理机制尚不健全

未建立有效运作的废旧物资管理信息系统,信息不畅、责任不明、考核未能落到实处。对废旧物资的流失、责任追究,没有量化到具体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三)废旧物资管理部门间沟通协调不够

作为价值管理的财务部门和实施实物管理的生产部门、使用部门、物资管理部门之间协调、沟通不够,账实脱节,固定资产、废旧物资卡片信息失真。

(四)废旧物资的统计分析存在一定缺失,台账记录不全

未按规定进行年末资产使用寿命和价值的分析与统计,不了解即将形成废旧物资的存在情况。有关部门未完全建立起废旧物资管理台账,财务部没有建立废旧物资备查账,没有进行必要的会计核算。

(五)废旧物资管理监督、检查力度不够

因电力企业属于技术密集型行业,基建、技改、大修等工作量大,设备、材料更换频繁,废旧物资的上报、收集、鉴定、入库和处置由生产使用部门和物资管理部门分段管理,审计部门和财务部门的监督只是对流程表面的监督,起不到对废旧物资形成、鉴定、回收、处置全过程监督的效果。这种弱势监督在很大程度上有悖于管理和内部控制的要求。

(六)废旧物资回收不及时,处置方式较为单一

有些废旧物资不能及时派出监护人员到工作现场进行监护,影响物资管理中心回收工作的正常进展;有些废旧物资直接在现场存放且存放不规范,有些废旧物资由于当地村民的阻挠,无法全部收回而造成丢失、毁损。如因青苗赔偿费太高安装在耕地中的电杆无法回收,同时,往往又遭当地百姓阻挠,电杆多为当地农民砸毁卖钢筋,造成废旧物资应收数与实收数不对应。处置方式基本采用集中拍卖的方式,但受社会环境的影响,导致废旧物资拍卖工作开展困难。

二、加强废旧物资管理的必要性

(一)加强废旧物资管理是电网企业面临形势的要求

近年来,电网企业为了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建立坚强电网需要,电网建设投入巨大,资产规模大幅度增加,由于资产折旧、财务费用、电价政策等因素,使电网企业面临前所未有的经营压力。在这一形势下,如何控制投资成本、加强资产管理是我们面临的重要课题,废旧物资的管理与企业的提高经济效益、控制投资成本有着紧密的关系,加强废旧物资管理的管理是十分迫切的重要工作。

(二)加强废旧物资管理是企业精益化管理的需要

精益化管理的主要体现就是科学决策,设备更换决策的正确与否,对资金的使用效益有着较大的影响,供电企业每年的基本建设、更新改造、生产大修任务重,投入的资金量大,如果准备更换的资产没有详细明确的安排与计划,废旧物资基础资料缺失,就会影响管理层的决策水平,难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浪费;对废旧物资不能进行科学的鉴定,势必影响废旧物资再利用的效果,形成新购物资的增加,造成浪费;对回收的物资管理不善,心中无数,就会造成物资的盲目采购,带来库存物资的积压和资金的无效占用。这对财务杠杆系数较高的供电公司而言,是十分危险的。

(三)加强废旧物资管理是保证公司资金安全,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需要

废旧物资回收完整与否,直接影响企业的财务安全,如果疏于管理,就会造成废旧物资的流失。从目前调查的情况来看,废旧物资的流失还是较为严重的,价值较高、体积较小的设备材料流失更为严重。比如更换的开关如果不及时回收就可能造成机构和变压器油的丢失,大大降低回收意义,所以必须做到废旧物资及时完整的回收,才能减少损失。

(四)加强废旧物资管理是加速资金回笼,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需要

收回的废旧物资要及时采用“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及时组织处置,通过拍卖等形式出售废旧物资,加速资金回笼,把资金投入到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减少融资力度,降低财务费用,同时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企业的资产负债率。

(五)加强废旧物资管理是企业节能降耗,提高经济效益的需要

对废旧物资进行科学合理的鉴定,提高废旧物资的再利用水平,可以减少不必要的重复采购,促进企业节能降耗,提高经济效益。

三、加强废旧物资管理的对策

根据笔者多年从事财务工作的体会,废旧物资的管理是供电企业财务管理的一个难点。首先,废旧物资的管理牵涉到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材料和工程物资等实物资产的管理。其次,废旧物资的管理牵涉到不少相关部门的利益,部门阻力成为废旧物资管理的一个巨大障碍。站在明确责任和规范流程的角度上,针对上述现实中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从以下方面进行探索:

(一)转变观念,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废旧物资管理工作

供电企业要以提高对废旧物资管理的认识为突破口,积极宣传废旧物资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努力扭转员工,特别是基层职工的观念,使员工认识到加强废旧物资管理的重要性。要制定废旧物资管理办法等制度,以制度约束行为,理顺管理流程。

(二)成立组织、加强协作,进一步明确管理部门的职责

供电企业应成立以主管领导为组长,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废旧物资管理领导小组,负责企业废旧物资全面管理,协调管理工作中的关系,理顺管理流程,明确各职能部门职责,加强各环节界点的管理。各职能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履行以下职责,切实做好部门间的协调。

1.招标办是废旧物资出售组织部门,牵头组织成立竞拍工作组,制定操作流程,统一对废旧物资进行拍卖工作。

2.生产部是公司废旧物资的技术鉴定和废旧物资实物管理部门。负责废旧物资的技术鉴定工作;负责办理归口管理固定资产报废手续审批;对有利用价值的废旧物资提出处置建议,负责组织制定废旧物资处置方案;及时通知物资管理部门进行回收;负责对废旧物资实物的回收、保管、处置全过程的完整性进行监督管理。

3.营销部是配网资产废旧物资实物管理部门。负责向生产部提交配网资产废旧物资的报废申请,并及时通知物资管理部门进行回收。

4.物资管理部门是公司废旧物资回收、保管部门。负责协调公司各单位在废旧物资管理过程中的工作;负责废旧物资的现场回收工作;对回收后的废旧物资的完整性负责,建立废旧物资出入库台账及废旧物资的实物保管工作,要保证收回的废旧物资的完整,在公司统一处置之前不得私自拆卸设备,不得私自处置。

5.财务部是废旧物资回收的价值管理部门。要建立废旧物资核算台账;负责办理固定资产报废手续审批,督促生技部、营销部、资产实物管理单位对所归口管理固定资产报废手续审批,根据省公司规定的审批权限,负责向省公司上报审批手续;负责废旧材料报废手续审批;负责废旧物资的价款回收、会计核算和账务处理。

6.公司各实物资产使用单位是废旧物资直接管理单位,在所保管使用的资产、材料及工程物资符合报废处置条件时,要及时向生产部提出报废申请。同时各实物资产使用单位,对物资管理部门回收前的实物资产的完整性负责,要保证废旧物资的完整,在物资管理部门回收之前不得私自拆卸设备,不得私自处置。废旧物资需要拆件作为备件使用的,必须经生产部鉴定批准,并到生产部办理拆除设备备件的相关手续。对不易移动和暂时存放变电站内的设备,负责代为保管。

7.监察部、审计部负责对废旧物资的回收和处理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负责组织废旧物资效能检查。

(三)规范流程、突出责任,切实做好废旧物资的回收、保管和处置工作

1.强化废旧物资的审批、回收和保管工作。根据基本建设、更新改造、生产大修等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废旧物资拆除计划,施工前必须将废旧物资拆除计划通知有关部门、单位;物资管理部门严格按照计划及时进行回收;生产部、财务部、物资管理部门、实物管理部门必须建立相应的台账。真正做到废旧物资退出有计划,入库有手续,记录有台账。

2.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处置原则,做好废旧物资的出售工作。废旧物资出售原则上要采用公开拍卖、竞价的形式,出售给有资质的废旧物资回收公司,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处置原则。

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对废旧物资进行处置,有些更换下来的废旧物资地点较为偏远,且不易移动,如果搬回入库,所需成本比处置价值还要大;有些更换下来的废旧物资较小,归集起来有一定难度,且容易丢失。供电企业要根据实际情况,采用灵活的方式进行处置,如在现场进行拍卖、竞价,对于少量的废旧物资,及时卖出,将价值及时回收。总之,要针对特殊的情况,采用适当的办法,保证废旧物资更多地进行回收。

3.切实加强废旧物资的财务管理。财务部门是废旧物资的价值管理部门,也是众多流程的衔接部门。因此财务部门应做好以下工作:

(1)实物资产直接管理单位将废旧物资的报废审批表、鉴定结果等资料送交财务部,并将相关批准文件复印件和废旧物资实物移交物资管理部门;物资管理部门根据相关批准文件复印件核对入库废旧物资品名、规格、型号及数量,出具入库单,登记废旧物资台账,并于当月将入库单传递到财务部门,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2)废旧物资出售时,物资管理部门根据废旧物资台账和相关批准文件办理出库,出具出库单,调整废旧物资台账,并及时将出库单送交财务部门,财务部门作废旧物资的账务处理。

(3)财务部门根据收到款项、有关发票或收据存根、废旧物资出库单,及时进行会计核算。

(4)财务部、生产部应定期与物资管理部门核对盘点废旧物资情况,做到账实相符,物资管理部门按照统一、集中、快速原则,及时处置废旧物资,降低库存,减少损失,提高经济效益。

(5)回收费用由废旧物资收益支付,不能以料抵工。

4.努力提高废旧物资再利用水平。废旧物资的再利用,是废旧物资管理的最有效途径。供电企业要加大对废旧物资的鉴定工作,在满足技术要求、确保电网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地发挥废旧物资的作用,降低成本,提高效益。

(1)制定废旧物资鉴定标准,落实管理部门责任。

(2)管理过程控制,扎实开展废旧物资再利用工作。

(3)加强废旧物资保管,确保可利用设备健康状态。

(4)加大折旧设备综合利用分析,进一步提升利用水平。

5.认真开展废旧物资管理效能检查。效能检查是对管理工作的再管理,监督工作的再监督。开展废旧物资管理的效能检查,能够进一步规范废旧物资管理基础工作,规范废旧物资管理鉴定、回收、保管、评估、处置、再利用等各环节的流程,严肃查处废旧物资管理中的违法违纪行为,防止资产流失和不正当交易,提高废旧物资管理的整体水平。所以供电企业要成立废旧物资管理效能检查组织机构,定期开展效能检查。

废旧物资管理办法第3篇

一、废旧物资行业现状

抚宁县现有废旧物资经营企业30家,其中绝大多数都是前店后厂式的、与利废企业相对应的废旧物资经营企业(证照齐全)。其所收购的废报纸、纸壳等废旧物资,均为单位或居民日常工作、生活所产生的废弃物。利废企业以此为原料,用于白板纸、新闻纸、箱板纸等纸张的生产。这些废旧物资经营企业所收废旧报纸、纸壳的来源,涉及我国北方诸省,其中以东北三省居多。贩运者均为抚宁县境内个体运输户。在61号文件出台之前,这些废旧物资经营企业均为自行开具收购发票解决入账问题,然后由其向对应的利废企业开具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利废企业据此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二、税收征管存在问题

省局冀国税发[2006]61号、[2007]38号两个文件明确指出,废旧物资经营企业开具收购发票的对象,是非生产性单位和居民个人。鉴于废旧物资经营企业所收购的废旧物资主要来源于贩运者从外地贩运,依照上述两个文件规定,不允许废旧物资经营企业向其开具收购发票。但实际工作中如按照这两个文件操作,抚宁县的废旧物资经营企业将无法解决原材料购进入账问题,更解决不了利废企业购进环节的进项税额抵扣问题,企业将无法生存。

为更好地贯彻省局有关废旧物资经营企业的两个文件,又扶持企业的发展,抚宁县国税局在广泛调查、反复论证的基础上,经县局党组研究,拟对废旧物资经营企业所收购的废旧报纸、纸壳,仍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入账,这样既能解决目前废旧经营企业购进废弃物入账问题,又能防止贩运环节的税收流失,从而促进企业的发展。但根据以前年度经营情况,多数企业又存在着诸多问题,如: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与利废企业之间开具(索取)发票、财务核算不够规范;财务办公场所及财务人员未独立划分清楚;多数收购企业销售给利废企业没有加价;部分利废企业税负偏低等。上述问题的存在,给有效管理废旧经营企业带来了困难。

三、采取措施

为达到规范管理的目的,抚宁县国税局根据该行业存在共性问题的状况,选取全部用废企业及废旧物资收购企业为纳税评估对象,进行了集体约谈,并发动了企业自查。

2007年7月5日,该局召开专题业务辅导会议,对废旧物资收购企业及用废企业进行集体约谈。县局有关业务股室负责人、各分局(所)一把手和相关企业税收管理员、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和用废企业法人代表及财务人员共计100余人参加了会议。会上首先组织学习了省局《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用废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当前该行业存在的种种问题。并传达了县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废旧物资经营企业税收管理的通知》,就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索取发票、财务核算,用费企业货款结算、投入产出监控等提出了具体明确的要求。一是全部停止发售废旧物资收购发票,为解决目前废旧经营企业购进废弃物入账问题,对废旧物资经营企业所收购的废旧报纸、纸壳,仍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入账。在代开过程中,严格遵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规定,同时加大实地核查力度,每笔代开业务不超过10万元,并要求具备“四单一表”,即:过秤单、验质单、入库单、付款单、《调查核实情况表》。二是为进一步规范管理和财务核算,前店后厂式的、与利废企业相对应的废旧物资经营企业必须成立独立的财务机构和办公场所,财务人员、保管、验质等人员不得少于5人,费用独立核算。三是废旧物资经营企业销售给利废企业废旧物资,必须加入相关成本费用,加价率掌握在1%左右,同时报税务机关备案。四是前店后厂式的、与利废企业相对应的废旧物资经营企业使用利废企业的场地必须签订“租赁协议”,并支付出租方一定数额的租赁费。五是对废旧物资经营企业实行专管制度。主管税务机关应有专人负责对物资回收企业进行日常管理,按月审核其各种报表,按期进行巡查,按季对其进行纳税评估。发现其违背省局两个文件规定的,及时责令其改正,或取消其免税资格。涉嫌偷税的,及时移交稽查部门处理。六是设立利废企业废旧物资耗用预警值。主管税务机关应通过对利废企业的税源监控分析、纳税评估,逐户设立利废企业投入产出比,作为废旧物资消耗的预警值,以此作为考核其单位产品耗用废旧物资依据。税源管理人员按月对利废企业的废旧物资消耗情况进行审核,发现消耗异常的,应及时了解情况,企业不能说明原因的,即刻转入评估程序。会上,还听取了一些企业代表的发言。他们承认或多或少地存在上述问题,并承诺回去后立即进行自查,完善有关手续。会后,各分局(所)对各有关纳税人又进一步深入进行了集体辅导约谈,进一步阐明了政策,责令各有关纳税人进行了整改。随后县局进行了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企业取消了为其代开发票,并取消了免税资格。

四、取得效果

通过集体约谈评估,2007年全县废旧物资经营企业(14家)销售额较上年减少600万元,用废企业(16家造纸厂)相应减少进项税额60万元,销售额却在同比减少1600万元的情况下,实现增值税1939万元,比上年增加了450万元,平均税负达到了5%,比上年增加了1.43%.

五、征管建议

废旧物资管理办法第4篇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再生资源的回收经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储存、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报废汽车、废旧电器及电子产品、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等物品的回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公安、工商、城管、环保、城管执法、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再生资源回收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商务、公安、工商、城管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

第五条再生资源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自律规范,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研究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相关技术规范。

再生资源行业协会应当接受商务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并协助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经济、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规定的产业发展政策,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状况,编制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产业布局及发展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产业布局及发展规划,确定本辖区内再生资源回收点的设置。

第七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设置技术规范,由市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其不同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

第八条市、区人民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攒出售再生资源,鼓励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深入社区、农村开展回收经营,鼓励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开展再生资源回收处理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推广。

第九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符合规定的税收优惠条件的,按有关规定经认定后由税务机关予以税收优惠。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设立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新设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或者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变更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范围的,应当按照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产业布局及发展规划、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设置技术规范的规定,征求同级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后予以登记注册,其经营范围中应当注明是否包含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

第十一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持营业执照向所在地的区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并领取备案证明。经营范围包含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的,还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公安机关备案。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工商管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备案。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应当将备案情况按月分别上报市商务主管部门、市公安机关。

第十二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应当符合治安、消防、环保、市容环卫和安全生产等管理规定,并依法办理相关的行政许可手续。

第十三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回收下列物品:

(一)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

(二)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三)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废旧市政公用设施;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回收的其他物品。

第十四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在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废旧市政公用设施时,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出具的证明和清单,并如实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出售单位的名称,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和收购时间。

对收购个人捡拾的生产性废旧金属、废旧市政公用设施,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应当对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和收购时间如实进行登记。

回收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市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再生资源收购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实现再生资源回收的实时监控。

第十五条再生资源流动回收人员及其运输工具实行统一标识管理,具体办法由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城管、城管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再生资源行业协会应当组织对再生资源回收人员进行培训。再生资源流动回收人员应当参加培训,具备必要的再生资源回收知识。

第十七条企事业单位产生的再生资源,应当出售给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其中生产性废旧金属只能出售给具有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经营范围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

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单位需要处理报废的市政公用设施的,应当出售给具有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经营范围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从事废旧市政公用设施回收的企业名录,由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公告。

通过拍卖方式出售再生资源的,拍卖人应当查验竞买人的营业执照。未办理工商登记或者登记的经营范围与所拍卖的再生资源不符的,不得参加竞买。

第十八条生产企业在生产中需要以再生资源为原料的,应当向经工商登记注册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采购,不得向未经工商登记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经营范围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采购或者非法自行收购。

第十九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回收再生资源时,发现有出售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以及来源不明的市政公用设施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收购、处置生产性废旧金属或者市政公用设施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第二十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运输或者委托他人运输废旧市政公用设施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当列明运输物品的品种、数量、运输目的地等事项。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对运载废旧市政公用设施的车辆、船舶进行查验。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在管理过程中发现违法运输废旧市政公用设施的,应当及时通报所在地公安机关。

第二十一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回收、储存、加工处理再生资源过程中,应当遵守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和环境保护的管理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二十二条未经工商登记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或者擅自从事废旧市政公用设施回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个体工商户有严重违法回收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三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领取营业执照后未按本办法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废旧市政公用设施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将生产性废旧金属、废旧市政公用设施出售给未经工商登记或者核准登记范围不包括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以再生资源为原料的生产企业向未经工商登记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经营范围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采购再生资源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收购时发现有出售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以及来源不明的市政公用设施,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所称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用于机械制造、建筑、铁路、通讯、电力、水利、油田、国防及其他生产领域,已失去原有使用价值的金属材料和金属制品。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具体名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废旧市政公用设施,是指因自然损坏或者人为损坏而产生的市政公用设备、仪器、雕塑、电缆、通信设施及其它物资。

废旧物资管理办法第5篇

如何开展废旧物资管理审计

废旧物资是指已按规定的程序履行报废审批手续后待处理的,以及停用、拆除和闲置的失去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材料和工程物资等实物资产。

目前废旧物资管理是企业资产管理的薄弱环节,主要体现在:1、对废旧物资管理重视不够。废旧物资管理作为资产管理的终端环节,产生的经济效益较为间接,容易被忽视。2、管理制度不完善。企业没有对废旧物资管理建章立制,废旧物资管理权、责、利不清,机制尚不健全。3、废旧物资管理部门沟通和协调不够。作为企业的生产部门、使用部门、财务、物资管理部门没有进行有效沟通。生产部门、使用不了解废旧物资管理的程序,财务、物资管理部门不了解废旧物资产生的情况等。4、没有建立台帐。没有对废旧物资做好相关的统计和建账,记录不清。5、废旧物资处置不及时。废旧物资大量积压造成浪费损失,废旧物资保管不善造成丢失情况屡见。5、废旧物资处理收入截留。企业将废旧物资收入作为账外账,自收自支,甚至出现将废旧物资私自处理的情况。

在当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要求企业节约成本、提高效益的大环境下,加强废旧物资管理水平实为必要。由此,审计人员应将废旧物资管理审计纳入审计工作的重点。开展废旧物资管理审计,有助于提高资金利用率;有助于国有资产的保全,有助于加强企业的经营管理,对于企业的增效有重大的经济效益。

如何开展废旧物资管理审计呢?下面从几个重要方面谈谈我的看法:

一、对企业废旧物资管理的内部控制进行有效评价

企业的所有管理工作都是在建立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下进行的。健全的内部控制得到有效的执行才能保证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所以要开展废旧物资管理审计首先要了解企业是否建立了废旧物资管理制度,废旧物资管理制度是否完整健全。一般情况下,废旧物资管理制度应对企业各部门的管理职责分工、管理业务流程、物资分级权限审批等做了明确的规定。如规定物资使用部门对报废物资提出申请;技术部门对报废物资处置前市场调研、产品质量的第三方鉴定和物资回收单位资质审查及审核报废物资的集中变卖和处理等;仓管部门对报废物资进行出入库及分类储存保管等;财务部门对报废物资核算管理及固定资产管理等工作;监督部门对废旧物资管理工作监督等。审计人员也要查看废旧物资管理制度是否明确规定了废旧物资管理鉴定、回收、保管、评估、处置、再利用等各环节的流程;是否根据废旧物资管理的分类及金额等重要程度建立了分级审批。

了解了废旧物资管理内部控制以后,审计人员就可以对企业废旧物资管理做初步评估,如废旧物资管理体系本身就不健全,就可以对管理制度提出建议,修补其中的内控条款。如果企业内部控制比较完善,审计人员就可以根据其指定的内控制度检查其具体执行情况如何。这其实也是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的符合性测试。

二、企业是否对废旧物资归集分类管理

一般生产企业按照分类有金属、材料、轴承、电缆、工器具、油品、设备、配件、车辆、办公用品等类别,包括固定资产及库存物资等。企业对废旧物资进行归集分类有利于以后保管、处置等一系列管理工作。审计人员可以通过查看企业归集分类的相关台账,也可通过现场查看相关归集分类的存放标示。审计过程中发现某些企业没有将废旧物资分类,处置时只能打包出售,出售了什么也不清楚。某些企业甚至将可重新维修利用的设备按照废铁的价格出售,需要用设备时又重新采购,这样容易造成浪费。

三、废旧物资处置是否及时、保管是否妥善

审计人员主要查看企业是否有定期处理报废物资,是否有产生积压损失的现象。审计人员可以到现场查看废旧物资保管的地点。是否露天存放,某些金属设备、材料等露天存放容易锈损;对于危险废弃物有无单独存放;存放地点是否安全,出入库是否有人把关、出入库记录是否完整。

四、废旧物资记录是否完整

废旧物资按照仓库管理标准有无建帐建卡。在审计过程中,可以通过抽查废旧物资申请到处置的相关单据。查看单据编号是否连续,单据记录是否完整;是否有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报废申请的审批;报废申请签名是否齐全;移交人、时间和接收人、时间有无遗漏;废旧物资处置是否有过磅清单、记录等。报废固定资产处置是否做好相关登记管理。

五、废旧物资程序是否完整

审计人员可以抽查废旧物资报废申请单,审核是否严格执行程序要求进行层级审批。对于大宗固定资产报废,是否有上报审批相关手续。财务人员有无对报废固定资产进行核销以及相关的会签审批。

六、回收单位如何确定

查看企业是否按照要求以招标、拍卖形式确定回收单位。以招标形式确定回收单位的,招标过程是否流于形式,评标过程是否公平公正合理、评标过程是否严格按照评标办法进行,评标办法有无泄漏的情况,评标结果有无异常。审计人员可以通过查看废旧物资处理的相关招投标资料对此进行评价,也可以直接参 与到废旧物资处理的相关招投标过程的监督工作中去。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回收单位的资质审核也很重要,查看回收单位的资质证明相关文件,资质范围是否符合要求,资质是否真实。查看回收单位的财务状况能力等相关资料,对于防范企业财务资金风险很重要。

七、回收价格是否合理

审计人员可以通过市场查询废旧物资价格作为参考,看废旧物资处置价格是否合理;某些废旧物资价格波动较大,可以查看企业是否存在协议价格低于市场价格。对于大宗固定资产报废,是否经过市场评估、询价后进行处理,是否有大宗固定资产直接作为废料处理的情况。对于存在地域垄断性的废旧物资回收有无多方询价了解行情后确定回收价格。

八、帐务处理是否准确

废旧物资管理办法第6篇

第一条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的回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国家鼓励全社会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积攒交售再生资源。

第五条国家鼓励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回收处理再生资源,鼓励开展有关再生资源回收处理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

第二章经营规则

第六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七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生产企业应当通过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签订收购合同的方式交售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合同中应当约定所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名称、数量、规格,回收期次,结算方式等。

第十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

出售人为单位的,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出售人为个人的,应当如实登记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

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一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有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扣押,并开列扣押清单。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经查明不是赃物的,应当依法及时退还;经查明确属赃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再生资源的收集、储存、运输、处理等全过程应当遵守相关国家污染防治标准、技术政策和技术规范。

第十三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从事旧货收购、销售、储存、运输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旧货流通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再生资源回收可以采取上门回收、流动回收、固定地点回收等方式。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可以通过电话、互联网等形式与居民、企业建立信息互动,实现便民、快捷的回收服务。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商务主管部门是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研究提出促进再生资源发展的政策,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示范。

公安机关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的治安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管理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内的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建设、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将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纳入城市规划,依法对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和清理整顿。

第十六条商务部负责制定和实施全国范围内再生资源回收的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具体的行业发展规划和其他具体措施。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设置负责管理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机构,并配备相应人员。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城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经贸)、公安、工商、环保、建设、城乡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度、环境和资源等具体情况,制定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规划。

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包括社区回收、中转、集散、加工处理等回收过程中再生资源停留的各类场所。

第十八条跨行政区域转移再生资源进行储存、处置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行政许可。

第十九条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是行业自律性组织,履行如下职责:

(一)反映企业的建议和要求,维护行业利益;

(二)制定并监督执行行业自律性规范;

(三)经法律法规授权或主管部门委托,进行行业统计、行业调查,行业信息;

(四)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回收标准。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应当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条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处罚。

凡超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三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二款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未如实进行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依据《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废旧物资管理办法第7篇

一、引发的问题

1.废旧物资经营企业资金占用过多、退税程序繁杂。从废旧物资行业的经营特点来看,废旧物资收购环节难以取得进项税发票,如对于收购废旧纸品行业来说,废旧纸产生的单位大多是学校、机关等团体单位,这些单位本身不具备开具专用发票的能力,因此,废旧物资经营企业无法做到进项税额抵扣,其必须先垫支17%的税收,如按月经营额1000万元计算,要先缴纳170万元的增值税,然后才能去财政部门办理退税。如果财政部门退税不及时,势必会造成企业资金占用过多、周转时间过长,从而影响企业经营。

2.税收优惠可能通过价格因素转嫁。虽然新政策对废旧物资经营企业是有利的,即缴纳17%的增值税,经过财政部门返还70%后实际只缴纳了5.1%(17%×30%)的税款,但实际却并非如此,有些利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从废旧物资经营企业取得17%的进项税额发票但却只支付5.1%的税,其余11.9%部分要由废旧物资经营企业向财政部门索要返还。所以,废旧物资经营企业并没有真正完全享受到政策优惠,反而由于资金占用过多影响到企业的经营。

3.纯经营废旧物资企业虚开发票隐患很大。过去发生的关于废旧物资经营企业虚开发票案件大都是购买进项发票而开具销项专用发票,以获得2%~3%的差额利益,而现在不但不用再购进进项发票,而且只需缴纳5.1%的税款,所以废旧物资经营企业有动机去开具销项专用发票,而且赢利空间更大,风险更小。

?4.“一对一”型关联企业具备减少税收负担的便利条件。废旧物资经营企业从开票环节可以继续开具废旧物资收购发票作为记账凭证进行收购,随着业务量的不断增大,更可大量开具专用发票给利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其业务真实性很难掌握;而利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在抵扣环节利用取得的专用发票可进行抵扣,从而减少了税收负担率,造成少缴税款。但随着2010年退税比例的降低,“一对一”型关联企业的税收综合负担会加重。负担的加重是造成管理中出现虚开发票隐患的根本原因。

二、相关建议

一是加强政策辅导,使政策真正惠及废旧物资行业。如废旧物资经营企业最关心的是如何办理退税,而其过去很少与公安、商务、财政等相关职能部门打交道,所以税收管理部门应主动与这些部门联系沟通,形成联动机制,互通信息有无,以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二是完善征收管理,关注税收流失新动向。基层税收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新政策,并借鉴过去管理中的经验和教训,丰富、规范管理手段和措施,持之以恒地抓好有关制度的落实,同时要增强敏锐性和工作预见性,防止不法分子利用政策运行之初的漏洞虚开发票。特别是对利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的投入产出要给予高度关注,防止出现长期零负申报的情况。

废旧物资管理办法第8篇

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废旧物品回收业合法、有序经营,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的《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废旧物品回收业,是指经营生产生活性废旧物资、书刊和镏金银及其制品(包括废液、废渣、废料)、珠宝、文物及经营信托寄卖的行业。

第三条凡在我市经营废旧物品回收业的店、站、门市部(以下统称废旧物品回收业的经营网点)和流动经营废旧物品回收业的业户,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从事废旧物品回收业的经营网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经营场所,且经营场所距离铁路线不少于2000米;

二、经营场所具有比较完善的安全防范设施,具备高度不低于2米的封闭式围墙和不少于300平方米的储藏场所,储藏纸张等易燃品还应具有封闭式仓库;

三、有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从业人员必须依法经营。

第五条从事废旧物品回收业的经营网点必须达到下列消防安全条件:

一、经营、储藏场所必须达到消防安全要求;

二、必须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消防安全责任明确;

三、必须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四、从业人员必须经过消防安全培训;

五、必须配备齐全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并确保完好有效;

六、废旧物品应分类堆放,堆场、堆垛、明火或散发明火地点相互之间应保持相应的防火距离。

第六条经营废旧物品回收业,必须履行下列手续:

一、申请经营废旧物品回收网点的单位和个人,由其行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出具证明,持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

二、从事流动废旧物品回收业的人员,本地的常住人口应持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外地的暂住人口应持原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和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暂住户口证明,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办理登记并制作胸卡,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税务登记,证照齐全方可从业。从业时要配带胸卡并携带有关证、照。

第七条经审批合格允许开业的废旧物品回收业网点和流动废旧物品回收人员,因故停业、歇业、转业或变更营业名称、经营项目和法人代表的,均须向原批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迁移经营地址的必须向有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对其重新审核,符合条件的方可继续营业,对不符合条件或拒不办理变更登记的要坚决依法予以取缔;

对经营地点设在居民区内或影响环境达不到环保要求的,一律不予审批。

第八条废旧物品回收网点和从业人员要接受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协助公安机关查处违法犯罪。

第九条废旧物品回收网点和从业人员禁止经营下列物品及相关规定不许收购的物品:

枪支、弹药、爆炸物、放射性物品、污染物、有毒害物等物品;内部和保密文件(定点收购部门除外);铁路、石油、电业、邮电、城市公共设施等专用器材和军用器材。

第十条经营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在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出售单位的名称和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以及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并如实进行登记。

任何废旧物品回收业经营网点和经营人员未经许可,不得收购报废机动车。

第十一条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包庇犯罪,不得窝赃、销赃;必须按规定的收购范围、从事营业活动。

第十二条废旧物品回收业从业人员发现经营对象有下列情况,要采取措施严密控制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一、所持证件系涂改、伪造和冒名顶替的;

二、与通缉、通报的罪犯、犯罪嫌疑人相似的;

三、出售的物品来源可疑或与通报的物品相似的;

四、形迹可疑的;

五、有关部门另外做出要求的。

第十三条凡属收购公安机关查寻的赃物、罪证的,其违规收购物品或销售违规收购物品所得物款,一律由公安机关收缴,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有下列行为的,给予行政处罚。

一、违反第五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及相关规定予以警告、没收其全部非法收购的废旧物资及非法收入、罚款、取缔等处罚。

二、违反第八、九、十、十一、十二条的,有关部门将按相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罚。对屡教不改的,要依法取缔其营业资格。对明知是抢劫、盗窃的物资不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仍然收购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工商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对流动收购废旧物品人员的管理,对未经登记或不佩戴胸卡的从业人员,发现后立即取缔,禁止流动收购废旧物品人员到居民住宅区内鸣锣收购,影响居民工作和休息。

第十六条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部门给予治安处罚,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本暂行规定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暂行规定从即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