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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四奖章申报材料赏析八篇

时间:2022-05-06 07:00:39

五四奖章申报材料

五四奖章申报材料第1篇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和激励我市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服务和经营质量水平,追求和实现卓越绩效,增强我市经济的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政〔〕9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市政府质量奖)是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主要授予我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质量、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企业。

第三条市政府质量奖按照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的程序,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工作坚持严格标准、优中选优的原则,坚持企业自愿、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不搞终身制。

第四条市政府质量奖每年评审一次,每次获奖企业不超过2家。

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3年后可再次提出申请。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为确保市政府质量奖评定顺利进行,成立“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办公室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六条评审委员会由具有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质量管理专家、行业技术专家和政府相关部门组成。成员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报市政府确定。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开展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活动;审定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细则、评审程序等工作规范;评审提出市政府质量奖候选名单。

第七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评审标准拟订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细则、评审程序等工作规范;建立评审员专家库,组建专家评审组;编制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评审公告;负责市政府质量奖的申请受理和资格审核等工作。

第八条为确保市政府质量奖评审过程及评审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采取专家审核方式,评审委员会下设专家组,负责对申报企业申报资料审核和现场考核工作。

第九条市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本行业有关企业的培育和推荐。

第三章评审标准及方法

第十条市政府质量奖评审采用《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的最新版本标准。评审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等7个部分,总分为1000分。

第十一条获奖企业推荐名单应当是总得分达到600分以上且得分居前的企业。参加评审的企业总得分均未达到600分的,该年度奖项为空缺。

第十二条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及其实践的发展,应适时修订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标准、评审细则。

第四章申报条件

第十三条企业申报市政府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进行生产经营等业务活动3年以上;

(二)建立并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制度,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已通过GB/T1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其他相关管理体系认证;

(三)具有卓越的经营业绩和社会贡献,经营规模、实现税收、总资产贡献率等在上年度位居省内同行业前5位,最近3年未发生亏损;

(四)自主创新能力强,实施标准化战略和品牌战略,企业文化突出,推进节能减排工作效果明显,大力开展资源节约型、质量效益型、科技发展型企业建设;

(五)近3年内无较大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无因组织责任导致较大质量问题的有效投诉,没有发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六)获得市级以上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授予的相关质量荣誉;

(七)获得县(区)政府或市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推荐。

第十四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理其评审申请: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等方面的政策;

(二)未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资质;

(三)最近3年内有质量、安全、环保等责任事故的;

(四)最近3年内在国家、省、市级监督抽查或监督检查中,其产品、工程或服务被发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五)近3年内存在涉税违法违规行为;

(六)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评审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公布评审相关事项。评审委员办公室通过市级主要新闻媒体和政府部门网站评审通知以及相关要求。

(二)企业申报。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市政府质量奖申报表》,经县(区)政府或市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连同自评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按规定日期报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三)材料初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和相关专家对申请企业资格进行审核,对申报材料不完备的企业,及时通知有关企业予以补充完善;对符合条件、材料完备的企业,将其申报材料送评审专家组评审。

(四)材料评审。评审专家组评审企业申报材料,形成初步评审报告,并按得分高低排序,提出进入现场考评的候选企业建议名单。

(五)现场考评。评审专家组对候选企业进行现场考评,形成现场考评报告。

(六)综合评价。评审专家组根据材料评审和现场考评情况,对候选企业进行综合评价打分,并按得分高低排序,形成综合评价报告,提出推荐获奖企业名单。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评审专家组提供的综合评价报告和推荐获奖企业名单,提出综合评估报告和建议获奖企业名单,提交评审委员会审议。

(七)审议公示。评审委员会对建议获奖企业名单进行审议,确定获奖初选企业名单,向社会进行公示。

(八)审定报批。评审委员会根据公示情况,审议确定拟获奖企业名单,报请市政府审定后公布。

第六章奖励及工作经费

第十六条由市政府向获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颁发证书、奖牌,给予每家获奖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十七条市政府质量奖的奖金用于获奖企业的质量持续改进、人员培训和企业宣传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市政府质量奖的奖励和评审工作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年初拨付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账户,作为当年市政府质量奖奖金和工作经费,实行专款专用。

第七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九条获奖企业应当保持卓越绩效,持续提升质量水平,并履行向社会公开推广先进经验和成果的义务,充分发挥标杆示范效应,带动我市企业整体质量管理水平提升。

第二十条获奖企业在宣传活动中提及市政府质量奖荣誉时,必须同时注明获奖年度。

第二十一条申报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报请市政府撤销市政府质量奖称号,收回证书和奖杯,追缴奖金。

荣获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如出现严重质量安全等事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取消其所获奖项并不再准予申请市政府质量奖。

五四奖章申报材料第2篇

第一条为了鼓励科学技术创新,充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市科学技术奖分为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每年评审一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奖励等级数量为一等奖一般不超过3项,二等奖不超过9项,三等奖不超过18项。

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不分等级。奖励数量一般不超过2个,可以空缺。

第四条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五条市科学技术局负责本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审核工作。

第二章奖励范围和奖励标准

第六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研究开发、技术发明和应用推广科技成果取得成就的单位和个人。

(一)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具有先进性、实用性的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软件设计及技术研究成果;取得实效的科学考察、计量标准、科技信息、科技管理、工程实施等方面的研究成果。

(二)科学技术推广成果:在实施科技成果转化中,通过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应用实践并取得实效的推广成果。

第七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必须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在本市本行业同类技术中科学技术水平最高、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作用最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项目。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品牌;或者应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和技术难点问题。

(二)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项目经过一年以上的实施应用,产生了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项目实施后,发挥了良好的示范、带动作用,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和产品的更新换代,提高了行业的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

第八条市科学技术奖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九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完成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是技术发明的全部或者部分创造性技术内容的独立完成人;

(二)提出总体研究方案或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作出重要贡献;

(三)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作出重要技术创新;

(四)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作出创造性贡献;

(五)在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作出重要贡献。

第十条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授予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重要技术发明、技术创新,为本市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的个人。

第十一条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候选人应当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并仍活跃在科学技术工作领域,直接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工作。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候选人。

第三章评审机构

第十二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对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项目、奖励等级进行审定;

(二)对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候选人进行审定;

(三)对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研究解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问题。

第十三条评审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主任委员由市人民政府分管科技的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市科学技术局领导担任,委员由有关部门的行政主管人员和有关专家组成,人数为9-13人。

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市科学技术局承担。

第十四条评审委员会可以根据当年候选项目的行业分布情况,组织相应的行业评审组,负责各相关评审范围内市科学技术奖的初评。行业评审组成员由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可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委员会委员可以兼任行业评审组成员。

第十五条评审委员会委员、各行业评审组成员应秉公办事,在评审工作中不代表本人所属部门和单位,只对市人民政府负责。评审委员及行业评审组成员以及相关的工作人员应当对评审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第四章申报

第十六条申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应同时具备:

(一)前三年内取得成果的科学技术项目;

(二)已通过相关专家的技术鉴定(验收、评审)并做出技术评价结论。

第十七条经评审未授奖的项目,如果在此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以重新申报。

第十八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不能申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存在知识产权以及项目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的争议未解决的;

(二)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未获得主管行政部门批准的;

(三)项目未实施(应用)或中止实施,未产生效益的;

(四)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

第十九条申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由项目完成单位或个人填报《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并附相关的技术资料,经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签署初审意见后,报市科学技术局。

第二十条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由第一完成单位申报。

第二十一条申报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由推荐单位填报《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推荐书》,并附相关资料,经推荐单位签署初审意见后报市科学技术局。

第二十二条申报截止期为每年二月底。

第五章评审

第二十三条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材料,可以要求申报单位和申报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评审。

第二十四条对形式审查合格的申报材料,由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行业评审组进行初评。

第二十五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程序:

(一)初评:评审组以会议方式进行评审。采用评议与定量指标评分相结合的方法,经统计计算产生初评结果,并按得分高低排序。

(二)公示:初评结果在*科技信息网(网址:*)上公示。

(三)异议及处理:任何单位及个人对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项目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市科学技术局提出。

(四)提出奖励建议:市科学技术局根据初评结果及异议处理情况,提出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奖励建议。

(五)审定批准:奖励建议提交评审委员会审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六条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评审程序:

(一)初评:评审组以会议方式对候选人进行评议。评议后由评审组成员采取记名打分方式进行评审,并按得分高低排序。

(二)公示:初评结果在市级主要传播媒体上公示。

(三)异议及处理:任何单位及个人对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候选人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市科学技术局提出。

(四)提出奖励建议:异议处理程序结束后,由市科学技术局根据初评结果及异议处理情况,在综合评价的基础上确定奖励方案,并提出奖励建议。

(五)审定批准:奖励建议提交评审委员会审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七条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或项目完成人,与候选人或项目完成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不得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

第二十八条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评审委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其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收受贿赂的;

(二)弄虚作假、的;

(三)违反有关评审制度的;

(四)影响公正评审或破坏评审制度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异议及处理

第二十九条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推荐的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项目及其初评结果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之日起20日内向市科学技术局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三十条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加盖本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签署真实姓名。

第三十一条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对涉及候选人、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等,以及推荐书填写不实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凡对项目完成单位、完成人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推荐单位及项目的完成单位和完成人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三十二条市科学技术局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如果异议内容属于本办法第三十一条所述情况,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应予受理。

第三十三条实质性异议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调查,由有关申报单位协助。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均应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申报单位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的情况报送市科学技术局审核,必要时可以组织评审委员及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非实质性异议由申报单位负责协调,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送市科学技术局审核。

申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调查、核实报告和协调处理意见的,不提交评审和不建议奖励。

第七章奖励

第三十四条市科学技术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为:一等奖10000元,二等奖6000元,三等奖4000元。

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奖金为:每人50000元。

奖金由市财政安排。

第三十五条奖励证书的归属及奖金的分配:

(一)对提供工作条件的获奖项目,奖励证书归属获奖单位,所得奖金额70%以上应分配给项目的完成人员。获奖单位应尊重获奖项目主持人对奖金分配的意见。

(二)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获奖项目,奖励证书分别授予各主要完成单位,奖金由各主要完成单位自行协商,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按奖励等级确定,一等奖的人数可列7人,单位可列5个;二等奖、三等奖的人数可列5人,单位可列3个。

(三)单位未提供工作条件,由个人努力所取得的获奖项目,奖励证书及奖金归属个人。

五四奖章申报材料第3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质量立市战略,不断提高全社会质量意识,引导和激励全市各行各业提高质量总体水平,进一步增强综合竞争力,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政〔20**〕12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主要授予在**市登记注册,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管理,质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在国内外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

第三条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高标准、严要求的原则,在企业自愿申请的基础上,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进行。

第四条市长质量奖为年度奖,每年度不超过3个,当年申报企业达不到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第五条每年年初,由市政府常务会议确定市长质量奖的评选行业。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设立**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主任,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担任副主任,成员由市质量立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组成。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市长质量奖的评选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评委会职责:

(一)组织、推动、指导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研究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审过程的重大事项;

(二)修改、完善和审定市长质量奖评审细则和工作规范;

(三)决定年度评审市长质量奖的评审组成员;

(四)决定拟奖企业名单。

第八条评委会办公室职责:

(一)制(修)订市长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和评分标准、评审工作程序、行业评审特殊要求等工作规范;

(二)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确定的年度市长质量奖评选行业,制订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计划,组织开展申报工作,受理市长质量奖申请;

(三)建立评审员专家库。每年度根据申报行业的实际情况,随机从专家库中抽取有关行业专家,组成相关专项评审组。评审组应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包括知名学者、质量专家、企业管理专家、行业人士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等,各评审组必须由5名(含5名)以上的评审员组成,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四)对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

(五)组织评审组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进行现场考核和评审;

(六)提请评委会审议市长质量奖评审结果,确定获奖企业名单;

(七)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和经验,组织开展广泛的交流学习活动;

(八)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确保企业持续不断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和取得进步、规范荣誉的使用。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九条申报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在**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5年以上;

(二)质量管理体系健全,有效运行5年以上,已逐步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管理,主要技术、经济和质量指标在国际或国内同行业处于领先水平;

(三)连续5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质量等事故,产品连续5年经市级以上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四)自主创新能力强,实施标准化战略和品牌战略,企业文化突出,推进节能减排工作效果明显,大力开展资源节约型、质量效益型、科技发展型企业建设;

(五)品牌优势突出,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高新技术和服务行业知名品牌等企业可优先列入评审范围;

(六)获得市有关主管部门推荐。

第十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得申报市长质量奖: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

(二)国家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

(三)近3年内有质量、安全、环保等责任事故(按行业规定);

(四)近5年内国家、省、**市监督抽查产品不合格,或存在严重服务质量问题;

(五)近3年内参加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

(六)近3年内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不良记录的。

第四章评审标准

第十一条市长质量奖的评审标准主要依据国家标准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评审标准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等部分,各部分的每个条款都有明确的要求和相应的分值,按标准量化评分。市长质量奖逐步引入顾客满意度指数(CSI)测评,并将测评结果作为评审依据之一。

第十二条为保证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的有效实施和在不同行业评审工作中的一致性,在同一标准要求下,可按行业类别分别制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将根据本行业的特点,重点在经营规模、质量管理、科技进步、市场占有率、诚信记录和社会贡献等方面拟定推荐标准,以保证市长质量奖的代表性和权威性。

第十三条市长质量奖的评审主要包括申报企业资格审核、材料评审、现场评审、顾客满意度测评和专家评委会审议,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均须依据评审标准逐条评分后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章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每年度市长质量奖评审前,由评委会办公室在市级主要媒体、网站上本年度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公告。

第十五条符合申报规定的企业,应根据本年度市长质量奖的申报条件,向评委会办公室索取申报表,按要求整理申报材料,并经所在乡(镇、区)签署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提交。

第十六条评委会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分别由市安监、环保等部门出具审查意见后提交相关专家评审组。各专项评审组根据材料评审、现场评审等情况,综合排序,提出市长质量奖获奖企业候选名单,提交评委会全体会议审议并研究确定拟奖企业名单。

第十七条评委会办公室在市级主要媒体和网络上对拟奖企业名单进行公示,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示期为15天,对公示期间反馈的意见,由评委会办公室调查核实,形成调查报告,提交评委会审查。

第十八条经公示没有异议的拟奖企业名单,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签署意见后,由市政府发文公告,向获奖企业颁发市长质量奖奖牌(奖杯)、荣誉证书。

第六章奖励及经费

第十九条市政府对本年度获得市长质量奖荣誉称号的企业给予**万元奖励。

第二十条市长质量奖的奖金和评审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当年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同时获得中国名牌、驰名商标、标准化实施战略和农产品博览会奖励其中之一或多项的,执行最高奖励。

第七章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市长质量奖有效期为4年,期满可重新申请。

第二十三条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可将“**市市长质量奖”字样在其广告、包装、使用说明书、铭牌上使用,但必须标注有效期。

第二十四条建立获奖企业定期巡访及动态管理制度。有关部门应及时了解获奖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等情况,督促其保持荣誉,不断提升改进。

第二十五条市长质量奖奖金主要用于获奖企业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的投入及对质量持续改进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等,不得挪作它用,评委会办公室对获奖资金的用途予以监督。新晨

第二十六条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荣誉的企业,评委会办公室可提请市政府批准决定撤销其市长质量奖称号,收回奖牌(奖杯)、荣誉证书,追缴奖金,并予以曝光。

第二十七条在市长质量奖有效期间,企业出现用户或消费者投诉、重大质量事故、国家或省监督抽查不合格等情况的,由评委会办公室查证,并根据情况报市长质量奖评委会分别给予警告、通报处理,情况严重的由评委会撤销其荣誉称号。被撤销市长质量奖的企业,5年之内不允许申报市长质量奖。

第二十八条承担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保守申报企业的商业或技术秘密。

第二十九条评委会办公室要切实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员,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四奖章申报材料第4篇

第一条为了加快我市高技能人才的引进培养,鼓励高技能人才的成长,进一步提高劳动者的技术业务素质,促进经济发展,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优秀高技能人才是指有突出贡献的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以及国家、省、市、县(市)技术能手(技能大奖获得者)。

第三条成立*市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经贸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人事局的专业管理人员及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具体承担外地引进的优秀高技能人才的资助审批和本市优秀高技能人才的评审、津贴发放等事务性工作。

第二章引进资助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各类紧缺高技能人才来*工作可申请政府资助:

1、具有高级技师资格,年龄在40周岁及以下的紧缺专业人才;

2、具有技师资格的紧缺专业人才;

第五条资助标准为:对引进符合第四条第一类对象,政府给予12万元的安家补贴;对引进符合第四条第二类对象,政府给予3万元的安家补贴。

第六条具体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实施细则并负责审批手续。

第三章评选条件

第七条*市境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中,凡是遵纪守法、爱岗敬业的一线生产岗位职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报参加相应的优秀高技能人才评选。

1、有突出贡献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职业技能处于领先水平,能够解决生产实践中的关键技术问题,在技术革新改造或生产实践中做出突出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者;荣获“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称号者;荣获“江苏省技术能手”、“姑苏技能大奖”、“苏州市技术能手”(或其他省市同级别荣誉)称号者;多次在省或市级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优秀成绩者;在培养高级工等技能人才、传授技艺方面成绩显著,并有较大影响者。

2、*市技术能手。市级一类竞赛前五名、二类竞赛前3名。(一类竞赛系指跨行业的全市职业技能竞赛活动,二类竞赛系指市有关部门、行业牵头举办的全市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第四章申报程序

第八条申报“*市有突出贡献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按隶属关系,由个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上报给市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第九条申报*市有突出贡献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的需呈报以下材料:

1、《*市有突出贡献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申报表》。

2、1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

3、申报人职业资格证书以及主要技术成果,获奖或获得荣誉证书等情况证明。

第十条申报“*市技术能手”,由组织技能竞赛的部门在竞赛前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结束后一个月内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确认,同时报送《*市技术能手申报表》、竞赛成绩和有关原始材料。

第十一条*市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根据申报材料负责初审,确定有突出贡献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初审名单。初审名单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市技术能手按现行规定,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确定并授予称号。

第五章评审奖励

第十二条“*市有突出贡献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每三年评选表彰一次,由市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根据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的人数分行业按比例分配名额。“*市技术能手”每年评审表彰一次。

第十三条*市有突出贡献的高级技师每月享受市政府津贴400元,有突出贡献的技师每月享受市政府津贴300元,有突出贡献的高级工每月享受市政府津贴200元。“*市技术能手”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

第十四条引进高级技能人才资助资金在*市引进紧缺人才资助资金中列支。*市优秀高技能人才津贴、奖励和评选费用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编入年度部门预算,由市财政局核拨。以上津贴不得与其他政府津贴重复享受。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市有突出贡献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每三年跟踪考核一次,如发现有违法行为或者引起重大安全事故等,可以撤销荣誉称号,不再享受政府津贴。

第十六条获*市优秀高技能人才奖励后,如发现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经查明属实,撤销荣誉称号,追回津贴或奖金,今后不得参加此项评比。

五四奖章申报材料第5篇

一、申报条件

(一)凡申报高级国际商务师的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国际商务师职务任职资格:

1.获得博士学位,取得国际商务师资格并从事国际商务师工作二年以上;

2.获得硕士学位,取得国际商务师资格并从事国际商务师工作四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国际商务师资格并从事国际商务师工作五年以上;

4.参加国际商务师资格考试合格,从事国际商务师工作五年以上;

5.国际商务师职务五年以上,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国务院商务业务主管部门嘉奖者,或获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业务嘉奖者(以文件或证书为准);

(2) 获得省、部级以上先进工作者称号或劳动模范称号者(以文件或证书为准);

(3)任职期间其公司进出口总额两次以上列入全国年度排名前500家、全省年度排名前15家外贸公司的企业法人代表及主要业务负责人;对外工程承包、劳务合作全年合同额、完成营业额两次以上列入全国年度排名前80家、全省年度排名前8家外经公司的企业法人代表及主要业务负责人;

(4)在实际工作中,有较强的市场预测、应变能力,能针对国际、国内市场变化情况,及时提出对经营决策有重要价值的建议、对策,被部门、单位或主管部门采纳,带来直接经济效益一次达100万元以上者;

(5)本人独立或为主撰写过3万字以上的国际商务专业及经济类相关专业专著并公开出版;

(6)本人独立撰写或为主撰写过2篇以上有较高学术水平的国际商务专业及经济类相关专业论文,在国际学术刊物或省级以上的公开学术刊物上发表;

(7)在省级以上内部刊物(有内刊准印证号)上发表3篇以上有较高水平的国际商务专业及经济类相关专业论文或具有较高水平和应用价值的研究报告,或获得省级以上学术成果奖励一次以上者。

(三)获取和处理信息能力

1.熟练运用一门外语。按人发)54号文件规定参加全国职称外语A级考试,其考试成绩符合省人事(职改)部门的有关规定要求;

2.能运用计算机进行国际商务信息、数据的收集、处理或交换。按川职改() 9号文件规定参加全省计算机B类以上(含B类)考试,其考试成绩符合省人事(职改)部门的有关规定要求。

二、申报材料

(一)有关表格。“评审材料目录清单”(附件1)、“申报高级国际商务师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基本情况表”(附件2)、“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申报信息表”各1份、“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四川省人事厅制)一式2份。

(二)业绩材料。“单位综合推荐材料”(限1000字)一式5份,主要内容包括担任国际商务师以来被推荐者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学识水平、专业能力、主要专业技术工作业绩与贡献,由单位负责人审查签名并加盖公章;任现职以来的业务自传( 3000字左右 ) 一式5份;在全国和省内刊物公开发表的论文2-4篇(须附上发表刊物的封面、目录及统一刊号);

(三)其他资料。最高学历(必备)、学位证书、国际商务专业的执业资格证书(必备)、全国职称外语A级考试合格证书、职称计算机B类考试合格证书、各种获奖证书、成果、业绩鉴定材料等复印件(必备)各2份:“近3年”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表“复印件(必备)各1份;以上材料需须经单位人事、职改部门人员审核经办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材料装订要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申报信息表、单位综合推荐材料、业绩材料、年度考核表、各种证书复印件等材料各1份,需整理装订成1册。省级各单位报送的申报材料,经单位领导审核盖公章后,送主管部门转送;各市、州报送的申报材料,经当地商务局会同当地人事局的职改部门联合审核签章后,连同“推荐人员名册”统一报送;中央在川单位需委托评审的应报委托函。

三、材料要求

评审材料是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主要依据, 必须真实可靠、无误。申报高级职务人员任职年限, 学历、外语、计算机等方面应符合规定。推荐单位在推荐呈报时必须按规定的条件和申报程序办理。各单位对评审材料负责审查, 并在有关栏目签署明确意见。如学历、外语、计算机、国际商务师中级资格证书、获奖证书以及其他主要业绩证明材料如系复印件, 须加盖单位公章。已达到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属于审定范围。

四、答辩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必须参加答辩:

1.不具备规定学历;

2.评委会认为需要答辩的人员。答辩的主要内容是:根据本人提供的论文、总结和材料,结合从事的工作,回答评委提出的基本理论、实际应用有关问题。答辩时间、地点, 另行通知。

五、申报时间、地点和收费

(一)申报时间:2010年 5月 1日 — 8 月30日, 逾期不再受理。

五四奖章申报材料第6篇

第一条为大力实施工业强市、城镇化带动和农业现代化提升三大战略,打造现代特色都市,全面建设“五个”提供智力支撑,进一步做好我市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建立人才引聘“绿色通道”,引进重点领域、重点产业、重点学科、重点项目等相关行业的急需人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服务发展、以用为本、突出重点、以用人单位为主体、特事特办”的原则。

第三条以“一事一议”的方式解决引进人才的岗位、待遇、工作条件等相关事宜。

第四条全市市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引进对象与条件

第五条引进人才的对象是:

(一)国家“”入选者,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和杰出专业技术人才,部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等负责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

(二)省核心专家、省管专家、青年创新奖获得者,享受省人民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

(三)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四)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年龄一般在30周岁以下;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

(五)急需的其他特殊人才。

第六条本办法所指“急需的其他特殊人才”主要包括:

(一)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复合型人才。

(二)拥有发明专利或专有技术,并可创造较大经济效益的人才。

(三)教育教学需要的“双师型”人才。

(四)取得国家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的人才。

(五)煤化工、工程技术、钢铁、装备制造等支柱产业需要的高技能人才。

(六)拥有特殊技能的农村实用人才。

(七)文化体育方面的专业人才。

(八)其他具有特殊技能的人才。

第七条引进的人才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开拓进取、勇于创新。

第三章引进方式

第八条引进人才采取调动、兼职、聘请、技术承包、技术或管理入股、项目合作开发等多种形式,单个引进或集团引进,可长期工作或短期服务。

第九条引进程序:

(一)收集引才需求。根据本市重点领域、重点产业、重点学科、重点项目发展等相关行业需求,每年12月,需要引进高层次人才的部门、单位特别是市内高校、重点企业、各经济开发区、重点工业园区向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次年引才需求。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后引才目录。

(二)与对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各大媒体引才目录或根据需求情况组团到有关高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引才目录。需要引进高层次人才的部门、单位与符合条件的人才多渠道对接,物色引进人选。

(三)申报与推荐。采取个人申报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个人申报:根据引才目录,符合条件、有意来我市工作的各类人才均可直接向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申报材料包括:工作经历、相关业绩材料以及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和其它佐证水平与能力的材料复印件。组织推荐:达成初步引进意向的高层次人才,由用人单位向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引进人才计划;申报材料包括:人才引进计划申请书,用人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引进人才的工作经历、相关业绩材料以及学历证书、资质证明(证书)和其它佐证水平与能力的材料复印件,用人单位与引进人才的初步合作协议或引进人才实施的项目计划书。

(四)审查、考察和评估。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确定初步引进的人才并与用人单位组成考察组到引进对象所在地或所在单位进行考察,考察结果经人才引进评估,评估结果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五)审定批复。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对拟引进对象的考察结果及时进行审定、批复。

(六)签订协议。用人单位根据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意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与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如服务期限、有关待遇、违约责任等作出约定。

(七)办理相关手续。用人单位根据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意见办理引进手续。用人单位引进的人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市委组织部、市人资社保局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待遇

第十条用人单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以外,其他待遇均根据用人单位的工作需要和引进人才的业绩水平,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第十一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到事业单位工作的,其专业技术职务可超单位结构比例聘任。

第十二条引进人才的配偶属于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正式职工,可随调相应单位。根据用人单位与引进人才面议确定的待遇,引进人才的落户、购房、社会保险、子女入学等方面的问题,有关部门应予提供方便,及时妥善解决。

第十三条属辞职或自动离职来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原单位同意移交档案的,可按工作调动的有关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其在原单位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工龄;原单位不同意移交档案的,可重新为其建立人事档案,原工龄以审核属实的工作经历为准,连续计算,其工资待遇比照现任职务同类人员进行套改,对其原获得的各种荣誉称号予以承认、保留。

第十四条凡以兼职、聘用、讲学、咨询、顾问、技术合作等方式来我市工作的各类人才,可享受“户口不迁、关系不转、来去自由”的待遇,在市内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评定的待遇,与用人单位商定的其他待遇。

第五章管理与服务

第十五条人才引进工作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能,积极配合协调,抓好政策落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市委组织部人才科)承担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是人才引进和使用的主体,要切实采取措施,做好引进人才的管理、服务工作,合理使用人才,充分发挥人才的作用。

第十七条建立和完善高层次人才公共服务平台。加快高层次人才信息库建设,不断扩充入库人选。建立人才信息制度,定期重大人才活动信息、人才政策信息和急需人才专业目录,提供创新成果交流、继续教育、技术成果交易、投融资和技术支持等服务。

第十八条加强引进人才的联系与服务。完善市级领导联系引进人才制度,充分听取引进人才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坚持引进人才慰问、休假疗养制度,各用人单位定期开展引进人才的健康体检工作,建立健康档案,开展健康管理,开通看病就医“绿色通道”。

第十九条完善引进人才评价考核机制。建立以业绩为主要内容的人才评价考核指标体系。实行分类分层次、定期与不定期对引进人才的任务完成情况和工作成果进行评价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晋升工资、续聘职务、评定职称、兑现补贴、实施奖励的依据。

五四奖章申报材料第7篇

河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条例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弘扬社会正气,维护见义勇为行为人合法权益,鼓励见义勇为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是指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的行为。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行为人的确认、奖励和保护。

第四条 对见义勇为行为人的奖励和保护,实行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抚恤优待与社会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见义勇为行为人的奖励和保护工作。

县(市、区)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综治机构)负责见义勇为行为人的确认、奖励和保护的组织协调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和计划生育、司法、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工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社会团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见义勇为行为人的确认、奖励和保护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见义勇为相关工作经费的支出,并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见义勇为专项资金,用于下列事项:

(一)对见义勇为行为人的救治、表彰和奖励;

(二)对见义勇为先进事迹的宣传;

(三)对见义勇为行为人及其亲属进行抚恤、补助、资助和慰问;

(四)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事项。

见义勇为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依法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全社会应当支持见义勇为行为,尊重和保护见义勇为行为人。

鼓励具有相应能力的公民对正在实施见义勇为行为的行为人给予积极援助。援助行为可以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的,适用本条例。

第八条 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宣传和客观报道见义勇为先进事迹,倡导见义勇为行为,并免费相关公益性广告。

第九条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见义勇为基金会(协会)、见义勇为行为人及其家庭提供捐赠和志愿服务。

第二章 确认

第十条 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人:

(一)制止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妨害社会秩序或者侵害国有财产、集体财产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的;

(二)主动抓获或者协助有关国家机关追捕犯罪嫌疑人、罪犯,并做出重要贡献的;

(三)在抢险、救灾、救人活动中表现突出的;

(四)其他能够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人的情形。

第十一条 见义勇为受益人应当主动申报见义勇为行为。知情的见义勇为行为人所在单位及行为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也应当主动申报见义勇为行为。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时发现见义勇为行为的,应当通报当地县(市、区)综治机构。

见义勇为行为人和其他知情人也可以申报见义勇为行为。

第十二条 申报见义勇为行为应当在见义勇为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行为发生地县(市、区)综治机构申报。申报时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人民团体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的证明材料;

(二)见义勇为行为受益人、见证人的证明材料;

(三)其他能够证明实施见义勇为行为的材料。

县(市、区)以上综治机构应当公开申报见义勇为行为的联系方式。

第十三条 县(市、区)综治机构收到申报材料后,对事实清楚、材料齐全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拟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人的意见。对事实不清、材料不全的,申报人应当补齐材料,对情况复杂、争议较大的,还应当组织由有关部门、专家和群众代表组成的评议委员会进行评议,并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拟确认的意见。

第十四条 县(市、区)综治机构应当将拟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人的事迹,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和政府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十五日。

第十五条 公示期满没有异议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县(市、区)综治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确认决定;不予确认的,应当自作出不予确认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向申报人作出书面说明。

第十六条 申报人对不予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人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说明之日起十日内,向设区的市综治机构申诉。设区的市综治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报人和县(市、区)综治机构。

第十七条 综治机构对见义勇为行为进行调查核实时,见义勇为受益人以及其他知情人应当予以协助,如实提供有关证据。

第十八条 对于无申报人或者未主动申报的见义勇为行为,县(市、区)综治机构可以自行组织调查、核实和确认工作。

第三章 奖励

第十九条 对事迹特别突出,在本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见义勇为行为人,由省人民政府授予河北省见义勇为英雄荣誉称号,并给予十万元以上奖励;对事迹突出,在本省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见义勇为行为人,由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认定为河北省见义勇为模范,并给予六万元以上奖励。

对事迹突出,在设区的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见义勇为行为人,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认定为见义勇为模范,并给予五万元以上奖励。

对事迹比较突出,在县(市、区)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见义勇为行为人,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认定为见义勇为先进个人,并给予一万元以上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或者认定的英雄、模范、先进个人,符合条件的,享受同级劳动模范或者先进工作者相应待遇。

第二十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可以对本单位的见义勇为行为人予以适当奖励。

第二十一条 奖励和宣传见义勇为行为应当公开进行。但见义勇为行为人及其近亲属要求保密或者因其他原因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四章 保护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维护见义勇为行为人的合法权益,对见义勇为行为人及其直接供养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在基本生活、教育、就业、医疗、住房等方面给予优惠待遇。

第二十三条 县(市、区)以上综治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健全对见义勇为行为人的长期跟踪服务和权益保障制度,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对见义勇为行为人的各项优惠待遇。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对人身、财产安全需要保护的见义勇为行为人及其亲属,应当依法采取保护措施。

第二十五条 见义勇为行为人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负伤的,在抢救、治疗期间,有工作单位的,其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不变;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依法享受相应待遇。

医疗机构对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负伤的见义勇为行为人,应当按照先救治、后收费的原则组织救治,不得拒绝、推诿或者拖延。当地综治机构应当负责协调抢救和治疗费用。鼓励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减收或者免收相关抢救、治疗和康复费用。

见义勇为行为人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负伤致残的,其工作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调整其工作岗位,非因法定事由,不得将其辞退或者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残疾人标准的,由残疾人联合会核发残疾人证件,享受残疾人优惠待遇。

第二十六条 见义勇为行为人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死亡并依法被评定为烈士、属于因公牺牲或者视同工伤死亡的,其近亲属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待遇。不属于以上情形的,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向其近亲属发放一次性补助金。

第二十七条 见义勇为行为人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负伤、致残、死亡的,其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生活辅助具费、残疾赔偿金、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其他财产损失,由责任人、加害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没有责任人、加害人,不能确定责任人、加害人,责任人、加害人逃逸或者无力赔偿,且负伤、致残、死亡的见义勇为行为人符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定的支出情形的,按照规定从社会保险基金中支付。采用以上办法仍未解决的费用,由见义勇为专项资金支付。

第二十八条 见义勇为行为人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还可以向民政部门和综治机构申请相应的专项救助和临时救助,确保其家庭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居民平均标准。

第二十九条 见义勇为行为人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造成就业困难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就业困难人员予以援助和扶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见义勇为行为人。

第三十条 见义勇为行为人及其家庭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范围,在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时按照规定予以加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

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见义勇为行为人家庭,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优先予以安排。

第三十一条 见义勇为行为人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死亡的,其家庭致孤成员按照规定纳入城市社会福利机构或者农村五保供养范围,致孤儿童纳入孤儿保障体系。

第三十二条 见义勇为行为人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死亡或者致残造成生活困难的,其子女在入公办幼儿园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义务教育阶段,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优先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在农村寄宿学校就读的,纳入国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资助范围;在报考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时,给予适当降分录取。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以上人员统筹纳入国家教育资助体系,优先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各级见义勇为专项资金应当对以上人员给予适当资助。

鼓励公办高中阶段学校和省属及以下高等学校免收以上人员就读期间的学费。

第三十三条 见义勇为行为人及其亲属所得抚恤金和补助金等不计入家庭收入;所得奖金和奖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三十四条 见义勇为行为人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遭受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予以相应援助。

第三十五条 实施见义勇为行为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由见义勇为专项资金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十六条 见义勇为受益人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见义勇为行为人进行救助、帮扶和慰藉。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综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见义勇为行为申报、见义勇为行为人确认工作中不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或者弄虚作假的;

(二)因泄露见义勇为行为人及其近亲属要求保密的信息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

(三)贪污、挪用见义勇为专项资金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人身、财产安全需要保护的见义勇为行为人及其亲属不依法采取保护措施的;

(二)对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负伤的人员拒绝、推诿或者拖延救治的;

(三)不按照规定为见义勇为行为人及其亲属办理相关待遇或者补助、资助等事项的;

(四)不按照规定为遭受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见义勇为行为人提供法律援助的;

(五)其他侵害见义勇为行为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弄虚作假,骗取见义勇为荣誉称号、奖金、相关优惠待遇或者补助、资助的,经综治机构核实,由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撤销其荣誉称号,取消相关优惠待遇,并追缴发放的奖金和补助、资助等款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对见义勇为行为人及其亲属进行打击报复,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省户籍的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以外实施见义勇为行为并被确认的,适用本条例第四章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20xx年11月27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河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同时废止。

见义勇为的形成条件见义勇为的法律特征主要有:

1、见义勇为的主体是非负有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自然人。负有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主体,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义务时,不能成为见义勇为的主体。

2、见义勇为所保护的客体,是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公民为保护本人生命、财产安全而与违法犯罪做斗争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见义勇为。

3、见义勇为的主观方面在于积极主动、不顾个人安危。

4、见义勇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遭受正在进行的侵害的时候, 义无反顾地与危害行为或者自然灾害进行斗争的行为。

形成条件

一是以保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为目的;

二是具有不顾个人安危的情节;

五四奖章申报材料第8篇

我校是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2013年预计招收博士研究生120名(包括公开招考和硕博连读)。

二、公开招考报考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往届、应届毕业的科学学位硕士生。

3.毕业两年及以上的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生。

4.应届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生及毕业一年以上的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报考,初试(即科目考试)要求按同等学力考生执行。

5.同等学力考生,即取得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工作六年以上、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能充分证明其学术水平已达到报考学科硕士学位应具备的学术水平,即提供以下材料之一:

①修完本学科或相近学科硕士研究生六门以上课程(提供加盖修课单位公章的成绩表原件);

②在本学科或相近学科的核心期刊以上刊物以第一作者发表三篇以上学术论文(报名时提供所发杂志封面和文章复印件);

③获得省、部级以上的科技进步成果奖,且为三等奖的前三名或二等以上奖的前五名。

6.心理健康状况良好,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

7.报考国家计划内博士生考生的年龄应不超过45周岁;报考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博士生考生的年龄不限。

8.有至少两名所报考学科专业领域内的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的书面推荐意见。

9.我校博士研究生原则上不接受在职攻读。

三、硕博连读申请条件

1.完成所在专业必修课程(包括学位课和必修课)的学习,且学位课程平均分80分以上和通过CET-6(CET-6≥425分)。

2.硕博连读申请的博士专业原则上要与在读硕士专业属相同一级学科。

3.在重要核心期刊上以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者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4.在SCI(SSCI)收录期刊上以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者可优先录取。

5.科学学位中的应用型研究生原则上不能申请硕博连读。

6.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不能申请硕博连读。

四、公开招考报名

1.报名时间:2013年1月1日至3月1日;

2.报名方式:请考生登录 scyz.sceea.cn/ ,按照要求填写报名信息(本科和硕士的毕业证和学位证信息均务必填写完整,简历也请填写完整,不要留空白),并打印出登记表;

3.招生专业目录查询/PhDAdmissions/ShowArticle.asp?ArticleID=789。

4.报名确认:考生最迟于3月13日前持报名材料到四川农业大学研究生招生就业办公室(雅安校区综合行政楼211室,电话0835-2882911)审查报名资格、确认报名。外地考生不便到校确认的,可将全部材料和报名费在3月13日前快递寄到我办(寄出前检查材料是否齐全,材料不全不予准考)。需提交的报名材料如下:

①博士报考登记表,从网报系统打印并由所在单位签署报考意见和盖章;

②两份专家推荐书,从网报系统打印并由本学科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专家签署推荐意见(推荐意见不能打印);

③政治审查表(yz.sicau.edu.cn/Soft/ShowSoft.asp?SoftID=11);

④盖章的硕士课程学习成绩单和学生证复印件(应届生),毕业证、学位证复印件(往届生),硕士学位论文全文和评议书(往届生),以及身份证复印件;

⑤体检合格报告,从网报系统打印或使用医院体检表并在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体检;

⑥同等学力需提供符合报考条件所需证明材料(学士学位证书、中级以上职称证明以及所修硕士课程成绩单或发表文章、获奖情况证明等):

⑦初试及复试费300元(同等学历另需加试费300元)。

五、硕博连读报名

1.报名时间:2013年1月1日至3月1日;

2.报名方式:申请2013年度硕博连读的本校在学硕士研究生也需登录scyz.sceea.cn/ 提交个人信息。填写说明:(考生来源:非应届在学硕士,考试方式:23硕博连读。考试科目必须填写,本科毕业证和学位证务必填写,硕士信息也必须填写完整。简历请填写完整,不要留空白。)

3.招生专业目录查询/PhDAdmissions/ShowArticle.asp?ArticleID=789。

4.报名确认:申请硕博连读学生还需填写《四川农业大学硕博连读申请表》(yz.sicau.edu.cn/Soft/ShowSoft.asp?SoftID=19),经申请院所所在的学位分委员会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在3月13日前交到研究生招生就业办公室,同时需提交以下报名材料:

① CET-6成绩单;

② 盖章的硕士课程学习成绩单;

③ 发表文章的复印件;

④ 学生证复印件,以及身份证复印件;

⑤ 两份专家推荐书(推荐意见不能打印)

⑥ 政治审查表(yz.sicau.edu.cn/Soft/ShowSoft.asp?SoftID=11);

⑦ 体检合格报告,在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体检;

六、准考证领取

所有准考证均不邮寄,考生请于3月22日到我校研究生招生就业办公室报到并领取准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