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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转合同赏析八篇

时间:2022-08-05 15:43:27

流转合同

流转合同第1篇

林地流转合同范文1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湖北省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流转方式:转让。

二、转让期限:50年,即20xx年 月 日至2059年 月 日。

三、转让标的: 亩林地的使用权(其中天然林地 亩,退耕还林地 亩),地名、坐落、四至界限见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

四、转让林地的用途:转让林地必须用于林业生产,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的用途。

五、转让价款和支付方式:乙方按叁拾壹元/亩给甲方支付的人民币 元为林地转让金;乙方在转让林地上营造的林木所产出的原木,乙方按市场价格的10%作为转让林地的补偿,用现金付给

甲方。市场价格以县级物价部门核定的为准(下同)。

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享受原已退耕还林的政策补助及其他相关惠农政策。

(2)有权依法获得转让林地约定的收益。

(3)转让林地在乙方未开发利用前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补偿(扣除乙方已支付的转让金);转让林地在乙方开发利用后,林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成材林木补偿的10%和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土地补偿。

2、义务

(1)确保所转让林地的产权清晰,没有权属争议和经济纠纷,不是债务的抵押物。如在转让后发现原来存在林地、林木权属争议和经济纠纷的,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2)维护乙方的林地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转让合同。

(3)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4)协助乙方搞好转让林地上的森林资源管理。

(5)协助乙方办理林权变更登记。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依法享有转让林地的使用权和自主营造的林木及产品的所有权,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依法处臵所营造的林木及产品。

(2)有权享受除国家惠农政策以外的优惠政策和扶持。

(3)林地转让后,林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所营造的非成材林木补偿的100%或成材林木补偿的90%。

2、义务

(1)维持转让林地的林业用途,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的用途(为林业生产服务的设施除外)。

(2)依法抓好转让林地的林木采伐和植树造林,落实补植和管护措施,确保工程建设检查验收合格。

(3)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在转让林地内发生毁林和乱占滥用林地行为时,应采取积极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4)依法做好森林资源管理,落实管护措施。

(三)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1、甲乙双方均应行使和履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2、甲乙双方在签订合同后,持本人申请,凭原有林权证书和本流转合同,到咸丰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林权变更登记。

3、乙方因生产经营使用甲方的道路、水源等设施造成损坏的,由乙方负责维护。

4、乙方在基地建设中若需用工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转让林地的林农。

5、甲方在其转让的林地内所必需的宅基地、墓地,乙方应无偿同意。

6、转让林地上原有林木的处理约定:

(1)杂灌木

本合同签订后,乙方需要更新造林时,甲方在乙方规定的时间内自行砍伐,运至离山林最近的能行驶货车的公路,乙方按市场价格予以收购,或者由甲方依法自行处理;若乙方组织砍伐,乙方按市场价格的10%给甲方予以补偿。

甲方需要生活烧柴,可依法自行砍伐。

(2)商品材

乙方需要更新造林时,甲方在乙方规定的时间内自行砍伐、依法处理,或者运至离山林最近的能行驶货车的公路,乙方按市场价格予以收购;若乙方组织砍伐,乙方按市场价格扣除砍、制、运(运至离山林最近的能行驶货车的公路)成本后给甲方予以补偿。

(3)自用材

甲方需要自用材,由乙方申请办理采伐许可证,甲方按规定的地点、时间、树种、数量自行砍伐。

7、乙方允许甲方拾取经营采伐利用后的剩余物用于生活烧柴。

七、违约责任及其他约定事项

1、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如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捺印并经发包方签章同意后即生效,原甲乙双方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自本合同签字之日起即废止。

3、因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及终止等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或申请发包方调解,调解不成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处理或向咸丰县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处理结果或仲裁结果不服的,向咸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合同期满,在国家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若甲方有意继续转让,乙方享有优先受让权,若甲方不愿继续转让,乙方在流转林地上营造的林木及修建的附属设施由甲乙双方依法协商处理。

5、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和发包方各执一份,报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林地流转合同范文2转让方(甲方):

受让方(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湖南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等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 流转标的和确认

甲方同意将位于 亩(大写附小写)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租赁给乙方。本次租赁的林权为林地使用权、林木使用权。

本次租赁的标的物的林权证编号为 。 林地坐落具体位置: 、小地名: 、面积: 、小班: 、林种: 、主要树种: 。

二、流转方式及流转期限

原经营方式为家庭承包经营,本次流转方式为 。

甲方原承包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日止,共 年;本次流转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年。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享有的权利

1、依照本合同约定获取林权流转价款。

2、监督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合理利用和保护林地,经营保护森林、林木。

3、有权按本合同约定在流转期满后收回流转林地使用权和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

4、非经特别约定,在流转经营期内,有权获取原发包方和承包方签订的承包合同中约定属于本合同中甲方所有的政策补助资金。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甲方承担的义务

1、保证流转林权产权清晰、没有权属纠纷或经济纠纷;如存在权属纠纷和经济纠纷的,必须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如对乙方的生产经营造成了实际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2、尊重乙方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经合同约定或双方协商不得非法变更、提前终止或解除流转合同。

3、协助乙方办理林权证明或林权变更登记备案手续。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乙方享有的权利

1、依照本合同约定,依法享有林地使用权、林木使用权,以及自主经营权和处置权,并获得相应收益。

2、有权享受国家鼓励发展林业生产经营的优惠政策和项目扶持资金及相关补贴。

3、流转期满后,甲方继续就该林权进行流转时,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乙方承担的义务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流转价款。

2、依法履行造林、管护、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责任。在发生乱砍滥伐和乱占滥用林地时,应当及时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3、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不得有自行或准许他人在流转林地上毁林开垦、采石取土的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4、主动接受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对森林经营的管理和监督。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双方特别约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1、对二次流转的特别约定:

乙方在合同约定的流转期内,在不改变林地使用性质的前提下可单方面进行二次流转,二次流转的时间及使用范筹不得超出本合同对该林地的约定。

2、对流转林地上现有林木的处置的约定:

如甲方有临时釆伐需要,可与乙方进行沟通解决;针对该流转林地上新增加的林木或种植物乙方有权单方面进行处理,如发生林地征用,乙方有权获得新增部分的政策性补助;在合同期满后,乙方针对新增部分有完全的处置权。

3、对流转合同到期时地上修建的附属设施归属的约定:

对于乙方由于生产经营所修建的附属设施,如鸡舍、猪舍、工人房等,乙方有完全的处置权。乙方在合同期间内对该部分也同样享受国家的相关政策性补助。

4、合同约定本林地乙方主要从事发展林下经济。

四、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本次流转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以下费用:

采取固定总额使用费形式:总使用费为每亩 , 合计: 。 支付方式: 。

五、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1、 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又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

2、 因不可抗力(重大自然灾害等)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3、 其他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终止情形。

六、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国家规定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林地林木流转价款,逾期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应付款的1%滞纳金,逾期1个月视为乙方严重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有关林权。合同解除后,甲方不须退还已收的林权转让金。但由于甲方的违约行为而导致此种情形发生的除外。

2、甲方应按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有关林权,逾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总流转价款的1%违约金,逾期1个月视为甲方严重违约,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甲方应全额退还乙方已交林权转让金,给乙方造成实际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3、流转后,若乙方发现流转林地林木存在权属纠纷、经济纠纷,并书面告知甲方处理,逾期1个月甲方没有处理妥当的,视为甲方单方违约,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甲方应全额退还乙方已交林权转让金,并按已支林权转让金总额的300%向乙方缴纳违约金,给乙方造成实际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4、流转期内,若甲方单方违约终止流转合同或以其它方式主观上迫使乙方无法执行流转合同,甲方应全额退还乙方已交林权转让金,并按已支林权转让金总额的30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给乙方造成实际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七、其他事项

1、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应。

2、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共同签字,对于以转让方式流转的还须经发包方同意签字后,方可生效。

3、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和发包方、乡镇林业工作站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林地流转合同范文3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鉴证单位:翠屏区 乡(镇)人民政府

翠屏区 乡 社

甲方自愿将已承包经营的本社集体所有林地的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乙方用于农业范围内的生产经营。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本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在经过甲方全体村民一致讨论通过后,就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转让事宜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合同。

一、流转林地地概况

(一)流转林地位臵:本合同约定的转让林地位于翠屏区 村 社。

(二)流转林地在林权证上的信息情况:

林权证号: ;

林地使用权权利人: ;

(三)流转林地面积:实际测绘面积 亩。

(四)流转方式: (转包/租赁/互换/转让等)。

(五)流转期限:共 年 个月,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二、合同价款

(一)林地流转费单价为: 元/亩/年。

(二)流转期限内流转费: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实际支付流转费以甲方实际流转林权面积计算。

三、价款支付

(一)乙方分 次向甲方支付承包费。

(二)第一次付款时间为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林地流转费的 %,即人民币 元(大写: )。

(三)第二次付款时间为自甲方将林权证过户到乙方名下之日起 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剩余林地流转费。

四、双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依法获得林地流转费用,协助乙方办理林权证,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不得变更、解除流转合同。

2.甲方应履行所发包林地的政策性义务,基于行政部门政策性规定关于本次流转林地的收益由甲方享有。

3.甲方应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4.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后5日内将其地上附着物自行清理,过期即视为自动放弃,归乙方自主处理。

5.甲方确认前述流转林地产权清晰,没有权属纠纷和经济纠纷,不是甲方债务的抵押物。如在本合同签订前存在的所有土地权属纠纷、相邻权纠纷,在不得影响乙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前提下,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当相应责任。

6.甲方全力配合乙方实施农村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凡乙方因生产经营方面需要建设道路、房屋、堰塘等基础设施时,甲方应及时协调解决相关占地、青苗赔偿等事宜。

7.承包期满后,林地承包权仍属甲方,乙方有意愿继续承包,甲方仍按本合同的约定内容流转给乙方,若国家土地政策有变动按国家土地政策规定。

8.甲方在不影响乙方整体规划并征得乙方同意的条件下,甲方可以在承包林地周边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建房,需占用乙方承包林地的,按实际占用面积扣减转让面积,并承担乙方移栽树木的人工费用;甲方在不损坏乙方树木的条件下,可以在原有祖坟的周围建坟。

(二)乙方权利义务

1.因生产经营需要招录工人的,在平等、自愿及服从乙方安排管理的前提下,乙方可以优先考虑使用甲方符合条件的人员。

2.在向甲方支付林地流转承包费后即可进行相关施工作业。

3.乙方承包生产经营期内,如遇国家或其它征地、占地,林地在承包范围内的地上附着物按赔偿企业的标准赔偿给乙方。

4.如因国家政策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乙方承包的地上附着物由乙方变卖或处理,一切所得归乙方,乙方交回所承包的林地。

5.乙方在剩余转包期依法再流转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再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本合同约定的转包期限。

6.按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林地流转费。

(三)其他权利义务

甲乙双方在本流转合同签订后,持原林权证书和本流转合同,共同到原办证单位作林权变更、过户登记。

五、违约责任

(一)如乙方不按时付款,应向甲方支付未付部分每日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二)如甲方违约,应按乙方已支付承包费每日万分之三的金额支付违约金,并赔偿乙方由此产生的直接、间接损失。

(三)甲方确认合同约定的流转林地产权清晰,无权属纠纷和经济纠纷,并不含不可占用的国有林及不可变更用途的生态林;否则由甲方承当相关经济责任和双倍流转金额的违约金。

六、其他

(一)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甲方家庭户代表在本合同上签字后,其本人及家庭户成员即视为接受本合同,受本合同约束。本合同不因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自然人)的变更而影响合同的法律效力。

(二)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或者纠纷,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调解决,并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贰份、鉴证单位、区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各壹份,与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流转合同第2篇

家庭地址:

乙方(受让方):

家庭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相关规定,经+++村第 村民小组同意,本着自愿、平等、有偿、诚信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就承包土地经营权、林地转让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订立以下条款。

一、流转地块:甲方将位于 的承包土地 亩,位于 的柴山地 亩,位于 的绿化林 亩的经营权 流转给乙方使用;四至界限见附图。

二、流转时限及用途:甲方于XX年 月 日起将上述土地和林地经营权长期转让给乙方,并按有关规定协助乙方办理土地经营权转让手续,乙方将承包地用于农业生产,柴山地用于采集家庭燃料之用,绿化林地用于自用材采集。

三、流转价格及付费事宜:上述承包地、柴山地及绿化林地转让费为 元,大写 万 元整;乙方于XX年 月 日现金支付经营权转让费,甲方另立收据。

四、甲方向乙方移交流转证件: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编号: )一本;2.《林权证书》(编号: )一本;3.《退耕还林合同书》(编号: )一本;4.《财政补贴一折通》(编号: )(粮食直补贴金)一本。

五、其他约定:1.甲方若对承包地界指界有误而造成的乙方经济损失的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2.流转合同生效后因国家对土地承包经营政策进行调整的,乙方享有优先承包权;3.国家给予的各种政策性补贴由 方享受,相关农业政策性保险由乙方缴纳,并享受保险赔偿款项。4.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形成书面补充协议。5.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6.合同一式五份,甲方、乙方、村民小组、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构各执一份,报县农业局备案一份。

六、合同纠纷处理:若双方发生合同纠纷,甲、乙双方应共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合同法》、《民法通则》、《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和《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农村土地流转管理政策执行。首先请求村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调解解决;调解不成的,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直接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违约责任:1.甲方非法干预乙方生产经营,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赔偿乙方全部损失;2.乙方违背合同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赔偿全部损失。

特此订立合同

附:转让地界四至界限图。

甲方(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流转合同第3篇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3)40-0040-02

近年来中央为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鼓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一系列举措都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更好地流转提供了便利。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确定要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妥善解决农户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等问题[1];2012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引导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促进农业生产经营模式创新。[2]随着市场经济不断地向农村发展,农村原有的熟人社会逐渐被打破,农村原有的“办事规则”需要逐步被法律替代,但在这一转变过程中农民法律意识淡薄,在土地流转时产生大量合同的纠纷,亟待解决。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时不签订合同或合同签订不明确极容易产生合同纠纷;合同履行过程中不按照约定,容易发生合同纠纷,产生违约责任。下文将从合同的订立、履行以及违约责任等方面提出避免以及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纠纷的建议。

1 合理明确的订立合同,有效减少合同纠纷

现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主要有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五种。五种方式应按类别订立不同的合同。由于我国农民文化水平普遍较低,对法律概念掌握不清,首先容易出现合同类目的选择错误。在明确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几种流转方式的区别后,选择自己所要进行的流转方式订立相应合同。另外合同中需要对以下事项作以明确规定:

1.1 流转土地基本情况及用途

需要写明流转土地的具置、地类、面积、界限、用途,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编号,原承包合同编号,以及土地流转后使用方对土地的用途。

1.2 流转期限

需要明确写明流转的年限,自某年某月某日起到某年某月某日止。此处日期要注意符合法律规定的最长时限,并且不可超过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另外还要写明交付日期。

1.3 支付金额、时间、方式

明确约定流转土地以实物形式支付,还是以现金方式支付。明确约定具体每年每亩需要支付的实物种类及公斤数或人民币金额。由于流转期限较长,还可考虑物价等因素另行约定。支付可采取一次付或逐年交付。一次付的要明确交付日期,逐年交付的约定每年具体交付日期,还可约定每年以多少比率递增。当然,逐年交付也可约定不递增。

1.4 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发包方有权按照合同规定收取转包金,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到期收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有权监督承包方合理利用、保护流转土地,有义务协助承包方按合同约定行使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干预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承包方依法享有经营自、产品处置权和收益权。有义务依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土地转包金。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随意弃耕、抛荒。转包期满,及时向发包方交还土地,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接受流转权。承包方在流转期限内再次流转的,需要经发包方同意,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1.5 流转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

应明确约定权属及相关补偿措施。

1.6 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可以解除合同;承包方丧失经营能力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可以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可以解除合同。

1.7 违约责任

双方应当明确约定违约的情形以及承担的违约责任,这样可以促使双方认真履行合同,同时也可以保护守约方的利益。

1.8 争议解决方式

合同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也可提请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关调解解决。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讼。

2 依约履行合同,有效避免合同纠纷

当事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有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后,应依约履行。

当事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有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后,应依约履行。

发包方按约如期交付;按约合理行使监督权,不干预接受流转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强迫接受流转方再次流转土地。

承包方按约如期支付价款;按约定用途合理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按约维护土地基本设施,合理使用;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约积极行使经营自、产品处置权和收益权,不弃耕,不抛荒;不擅自再次流转土地;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到期返还流转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3 合同纠纷解决建议

3.1 发包方违约

我国目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纠纷的成因大致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合同约定不明确产生纠纷,第二类则是旅行时违反合同约定内容而产生纠纷。在实际操作中,流转双方对合同约定不明确事项产生纠纷的,双方需要再次协商,对约定不明确事项达成一致签订补充协议,协商不成的,按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进行处理。而第二类违约产生纠纷的情况就比较复杂,现实中的案例也多是这种情况。

(1)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目前,在一些地方,不尊重农民生产经营自的问题还比较突出。有的发包方为了发展农业产业化、实行规模经营或其他理由,违反农民意愿,强迫承包方统一耕种某种作物;有的发包方假借统一管理等名目,强迫承包方购买指定或代销的种子等农业生产资料。承包方如不同意,有的发包方即采取不正当手段强制推行,甚至砍毁承包方已经耕种的作物。当承包方按照发包方的强制要求耕种,产品出现卖难、减产等问题时,发包方又不予解决或者无力解决,给承包方造成损失。对上述违约行为,发包方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2)发包方非法变更、解除合同。当前,有的乡村干部不注意尊重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习惯用计划经济的思想和行政干预的手段指导农业生产,强制收回承包地。农民如不接受,发包方便通过不正当手段操纵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达到少数服从多数产生有关决议,强迫农民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放弃或者变更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对于上述行为,发包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3)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0条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第34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承包方在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时,除以转让方式流转须经发包方同意外,其他流转的方式,发包方一律无权干涉。但是,目前在一些地方的农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化发展过程中,发包方以结构调整和发展农业产业化为借口,以各种手段强迫承包方将承包地进行流转。这些行为都是严重地侵害了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违法行为,应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4)发包方未依合同约定交付承包标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依合同约定的时间或条件将标的物交付给承包方经营使用,否则,即构成违约。如发包方逾期交付、拒绝交付等行为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5)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第30条又对妇女结婚、离婚、丧偶时处理承包地问题的原则作了规定。但是,实践中,剥夺、侵害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也经常发生,其表现形式很多,有的是妇女出嫁时,不论何种情况一律收回其承包地,有的是在承包时不能做到男女平等,有的是非法剥夺妇女的继承权等。对上述侵权行为,发包方应承担民事责任。

3.2 承包方违约

(1)承包方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用于非农建设。承包方未履行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批准手续,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将承包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其行为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如承包方在承包经营活动中出现上述行为,即是严重的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就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承包方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经营,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是指由于对土地的不合理耕作、掠夺式经营、建造永久性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取土、采矿以及其他不合理使用土地的行为,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破坏耕作层等严重破坏耕种条件的情况,以一般的人力、物力难以恢复种植条件的损害。发包方一旦发现承包方有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情况的行为时,有权制止承包方的行为,并有权要求承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承包方没有依约定交纳承包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承包方有依合同约定交纳承包费的义务。承包方应当依承包合同约定的时间、期限、数额交纳承包费,不得无故逾期交纳、拒绝交纳或少交纳,否则,即构成违约。构成违约的,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因承包费或交纳承包费等方面产生争议的,承包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请求人民法院予以解决。人民法院在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时,对承包合同中所约定的承包方应当承担的义务中,超过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超过的部分不予保护。

注释:

①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N].新华社,北京2013-1-31.

②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的若干意见[N].新华社,北京2012-2-1.

参考文献:

[1]杜德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及其控防对策研究[J].安徽农业科学,2013(2).

[2]朱柳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研究[D].武汉:武汉理工大学,2012.

[3]张红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流转性质的法律辨析[J].河北法学,2011(6).

流转合同第4篇

 

出租方(以下简称为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甲方自愿将自有经营使用权的责任田转包给乙方,经甲乙双方协商同一致,并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一、甲方将位于本村的稻田(具体丘块面积以最新土地确权证书核定面积为准,具体承包面积见附后《稻田承包明细表》),以统一承包经营的方式流转给乙方从事芡实、水稻等农业经营生产使用。

二、甲方保证承租给乙方的土地标准是现行的连片土地、无插花田、通机耕路,有水源灌溉、无权属争议等符合基本良田生产经营的基本条件。

三、承包经营期限为     年,从阳历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至。除双方协商同意的情况下,否则不得变更该承租期限。

四、承租金及交付方式

1、每年每亩土地的承租金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支付方式为一年支付一次。支付日期为:乙方于每年阳历   月  日前支付。(具体到户金额按各户田地测算的面积由甲方经手分配到各承包责任户家中)

2、总承包面积为     亩。在甲方安排、监督下,以乙方安排人员实际测量总承包面积为准。

3、乙方自阳历    年   月   日前付清押金后,甲方于   年   月   日前将转让承包经营权的土地交付乙方,交付方式为实地一次性全部支付。乙方种植芡实的押金金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乙方种植水稻的押金金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

五、地上物的处置

 在承包经营期内乙方所建设、种植之地上物所有权归乙方所有,乙方有权处理承包区域所建设的地上各种设施和种植的各种农作物。

六、双方的权力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力和义务

1、对土地开发利用进行监督,保证土地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

2、按合同约定收取承租金及押金,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及任何借口要求上调土地承包金及押金。

3、保障乙方自主经营,不侵犯乙方的合法权益。

4、甲方原有灌溉用的水塘、水库、水渠等水电设施及进入田间的道路无条件保留并无偿提供给乙方使用,保证水、电、路的畅通,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处理与该承包土地有关的矛盾纠纷。

5、在合同履行期内,甲方不得重复转包该责任田。

6、甲方有责任和义务协助乙方向相关部门争取有关项目和补贴资金。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及期限,有权依法利用和经营所承租的土地。

2、原有按责任田种植面积落实的粮食直补等政策性惠农资金仍归甲方领取,其他的各项补贴和补偿金归乙方所有,乙方享受国家规定的所有优惠政策。

3、乙方可以根据生产使用需要,在一定范围内拆除田埂、建造堤坝。待承包租赁结束前,乙方把堤坝拆除,恢复田埂,并把农田恢复原貌、保障适合水稻种植。

4、乙方启动农田基耕道建设,建设资金由乙方垫付,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向相关部门争取农业改造项目资金,所争取的资金归乙方使用。

七、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的机构撤并或人事变动,都不得因此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该合同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土地流转中心备案签署意见并盖章。

2、如遇国家建设征用该土地,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土地上的种植物及相关设施的补偿金归乙方所有,土地补偿就金归甲方所有。同时按土地面积相应地减少土地承包费及押金。

3、如甲方擅自重复转包该地块或采取了断电、断水、断路等其他影响乙方正常生产经营的措施,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

4、本合同期满,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包权。双方需在本合同到期6个月前签订后续合同。

八、违约责任

1、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实为违约。违约方需按乙方实际在该土地总投资额和该合同总承包金额的之和的30%计算并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2、乙方应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租金及押金。如乙方逾期30日支付租金及押金,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3、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双方约定由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

九、本合同一式三份,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备份一份。

备注:以下无正文

 

甲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流转合同第5篇

论文关键词 土地承包 经营权 流转合同 主体资格 实体内容

为了保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这一科学论断的实现,党的第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农村土地改革,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从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实行“一权变两权”,大大提高了农村生产效率。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启动新一轮农村土地改革,又将经营权从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实施“两权变三权”,并赋予土地经营权以抵押担保权能。这一改革促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加速,为实现农村生产现代化和规模经营奠定了基础。但是由于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情况特殊复杂,其加速同时也会加剧矛盾冲突。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将公证这种具有引导、服务、预防、监督保障功能的司法证明制度运用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中,能够有效剔除纠纷隐患和不真实、不合法的因素,维护可以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从而预防纠纷、减少诉讼。

一、对合同主体的审查

(一)合同主体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1.转让方的主体资格。根据我国《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 也即转让方主体应该是已经与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签订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的承包方。

2.受让方的主体资格。我国《土地承包法》并未对土地承包经营流转合同的受让方作出具体规定。鉴于此,土地承包经营流转合同的受让方是仅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还是可以包括本集体经济组织外的其他成员是我们要研究的对象。根据我国《土地承包法》第33条第五款的规定,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该条款确立了本集体经济组织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时的优先受让权,同时可以确定法律并不禁止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外的成员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曾公开表示不提倡 ,但也并非禁止,江苏省就曾进行了放开承包经营权的受让方主体资格的探索 ,为调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开创了新模式。随着“两权变三权”的农村土地政策改革,承包经营权的灵活性更是需要放宽土地承包经营权受让方的主体范围。即在保障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优先权的前提下,受让方可以是本集体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法律虽未对受让方的主体资格作出明确规定,但却对其实质条件做出了要求,《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提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应当具有农业经营能力 。为了保护农用地的用途,保障耕地“红线”,法律不提倡不具有农业经营能力的工商企业和个人进行土地承包经营。因此,在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公证时,受让方是否具有农业经营能力应当是重点审查事项,尤其当受让方为单位时,应当通过营业执照等资质证明文件判断其是否具有农业经营能力。

3.保障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优先承包权。我国《土地承包法》规定了当承包方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优先承包权。但没有具体保障优先权的程序,在办理公证过程中,为了保证流转合同的合法有效,应当确认承包方是否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成员履行了告知义务。在缺失履行告知义务的情况下,公证机构可以建议合同双方当事人采用相应的公示办法,以保障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优先承包权不会影响合同的效力。

(二)合同主体是否意思表示真实

平等协商、自愿、有偿是所有相关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规范都明确的原则,并再三重申任何组织和个人强迫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流转无效。这一方面是遵循合同法意思自治精神的应有之义,另一方面是要保证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有效性。

二、对流转合同实体内容是否符合法定规范的审查

(一)文本的形式审查

我国法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流转土地的用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 由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文化水平差异较大,公证机构对土地承包经营流转合同文本的形式审查对于明确合同双方的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和对合同所载内容的实质性审查具有重要意义。

(二)流转方式的审查

1.不得有买卖土地的约定条款——即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农村土地实行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土地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过依法承包对所承保范围内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有条件的处分的权能,但不享有所有权,不能对农村土地进行买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以“不得改变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作为底线。公证机构在审查是否改变了土地所有权性质,不能简单从形式上认定,应当审查土地承包经营流转合同是否具有买卖土地得约定条款,如审查合同约定转让的权能是转移土地所有权还是只提及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能,约定转移土地所有权权能的都是无效的;审查合同是否约定期限,买卖合同一般没有期限的约定,而流转合同具有明确的期限限制;审查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如若约定建设永久建筑物或其他建设用地的,一般涉嫌非法买卖土地。

2.不得有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约定条款。《土地承包经营法》不仅对承包方的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承包方承担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而且规定“受让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土地,禁止改变流转土地的农业用途”, 这是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进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政策的禁止性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无权自愿约定将农用地作为非农用地进行建设。无论以何种方式实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流转合同所约定的用途都不得突破“农业用途”的红线。否则,即将面临违反法律强制请规定而导致流转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公证机构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进行审查时,流转用途的合法性,是认定流转合同合法的核心要素。

对流转用途的合法性审查,要充分理解“农业用途范围”。农业用途的范围一般意义上既包括种植业、养殖业,还包括农副产品加工业。尤其是在农业现代化和规模化经营的影响下,不少工商企业和城市居民受让承包地挖塘发展水产养殖业、果园花木业。针对这些现象,地方政府应当因地制宜,根据农用地的基本情况,以保证全国守住全国耕地不少于18亿亩“红线”为标准,有条件的实行“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承包耕地不得流转用于养植、加工业和发展果园、花木基地,其余承包地流转用作养植、加工业和发展果园、花木基地的属于合法行为”的方案。

(三)流转期限的审查

土地承包期限是《物权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一用益物权的特殊规定。公证机构在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进行公证时应当严格按照《物权法》对期限的特别规定,只允许承包方在剩余的承包经营期限内形式流转权。

三、对流转合同是否履行法定程序的审查

(一)经发包方同意或向发包方备案

发包方同意这一前置性条件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7条对采用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要求。公证机构对以转让方式实行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合同进行公证时,应当审查所要公证的合同是否已经向发包方递交申请,取得了发包方同意转让的明确表示。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7条还规定对以转包、出租、互换方式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向发包方备案。但备不备案,不应影响合同效力。因此,在审查时,公证机构尽到谨慎合理的告知义务即可。

(二)依法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的法律效力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8条规定:“以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我国借鉴德国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区分性的特征,对无权转让行为和无权合同行为进行了区分。登记行为作为一种公示方法,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流转合同,当事人是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不影响该合同的效力,但是不登记,在物权与债权择一保护时,未登记的债权不能对抗善意不知情的第三人。公证机构在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时,如果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向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部门进行了登记备案,自然是更为明确的确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当事人因不了解法律规定或者害怕手续繁琐不予登记,那么公证机构在办理公证时应当向合同双方的当事人说明其存在的履行风险及不利的法律后果和危害。

流转合同第6篇

一、风险存在的可能性

风险是指预期结果的不确定性,它有可能带来超出预’期的损失,也有可能带来超过预期的收益。任何决策都会有风险,都有可能发生经济损失,发生损失的可能性越大,说明风险就越大。随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稳步推进,流转速度越来越快,流转规模逐年扩大,流转大户不断增多,流转作用更加明显,但是流转风险也逐步显现。由于农民与流转业主依法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合同期限一般比较长,有5年、10年、20年不等。在履行流转合同期限内,流转合同所预期结果的不确定性在加大,比如大宗农产品市场价格行情有可能发生大幅度波动,国家产业政策有可能发生重大调整,或者发生旱灾、洪灾、冰雹、泥石流、地震等自然灾害,或者土地流转业主出现连续经营亏损不能持续经营等等问题,都将对土地流转业主造成巨大的冲击,流转合同有可能不能得到及时履行,流转风险问题随时都有可能发生。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存在流转风险是必然的,流转风险最终发不发生,关键在于流转双方有没有抗风险能力,如果流转双方抗风险能力强,对流转风险应对处置得当,虽然有风险但最终也有可能不会发生。

二、流转风险的类型

(一)自然灾害风险。在流转合同履行期间,如果发生旱灾、洪灾、冰雹、泥石流、地震等自然灾害,对流转业主的资产和生产经营造成巨大损失,或者重大亏损,以致于难以履行或者无法履行流转合同,这可能会给流转双方带来损失,这种损失还有可能是致命性的,一但发生就很难恢复。

(二)产业政策调整变动风险。在流转合期间内,发生国家实施宏观调控,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以及产业政策调整,以及遭遇经济衰退、通货膨胀等等原因,对流转业主的资产和生产经营造成巨大损失,或者重大亏损,以致于难以履行或者无法履行流转合同,既定的流转合同收益得不到保障而带来的风险。

(三)经营风险。在流转期限内,流转业主由于经营项目选择不当,经营亏损,流动资金不足,或者经营管理不善等经营原因,导致流转业主无法持续经营而带来的风险。

(四)违约风险。在流转合同期限内,由于流转双方或者一方,不能履约流转合同义务而带来的风险。

(五)其他风险。在流转合同期限内,由其它不可预见的原因而带来的流转风险。

三、防范风险的应对策略

土地流转风险作用于流转双方,但对每一方的影响程度有很大的区别。防范和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风险应采取综合措施,标本兼治。

(一)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参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各方要牢固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在土地流转的业主资质考察、经营项目的选择、流转租金价格和合同期限的确定、流转合同的签订、合同鉴证备案登记和跟踪管理等各流转环节上,都应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实施风险预警和风险管理,把流转风险降到最低或者可以接受的程度。

(二)建立流转市场准人机制。加强对流转业主方的资信情况、履约能力、项目效益、风险、以及农业经营能力等进行考察和审查,对不具备流转资质的单位,不准参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从而规避和防范流转风险。

(三)建立流转价格的形成机制。建立流转价格的形成机制,有效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价格评估,及时为土地流转双方提供参考价格,促进土地流转交易公平公正,规范土地流转市场交易行为,克服和杜绝土地流转交易价格过高或过低的不公平流转现象发生,减少或避免土地流转矛盾纠纷。

(四)依法建立流转关系。土地流转必须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依法建立流转关系,依法保护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流转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原则上都应签订全省统一规范的书面格式合同,合同内容必须经流转双方平等协商一致,签字认可。

(五)建立利益联结机制。深入推进股份合作、基地带动、租赁经营、转让经营等土地流转模式,大力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引导农民将承包地成片流转给企业、大户集中经营,连片开发,建立现代农业产业基地、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形成共享收益、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增强流转活力。

(六)建立风险防范机制。提倡和支持土地流出方向受让方提取一定的风险保证金,专户储蓄,共同管理,探索建立风险保证金制度,合同期满如无违约,则如数退还风险保证金本息,一次性流转土地规模较大的,可以实行流转行为担保,切实保障流转双方权益。加强对业主的生产经营指导和跟踪管理,帮助解决流转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增强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有效防范和化解流转风险。

(七)建立扶持机制。建立金融信贷扶持机制,开辟土地流转融资渠道,逐步解决土地流转业主融资难问题,为应对流转风险提供金融支持;建立奖励机制,加大对土地流转大户的资金奖励,支持流转业主做大做优做强;建立和完善农作物保险制度,逐步扩大参保范围和参保面,为应对风险提供保险支持。通过多渠道多手段建立扶持机制,增强抗风险能力。

流转合同第7篇

第一条保护土地承包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在坚持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使用关系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规范有序。依法形成的流转关系受法律保护。土地流转不得改变农业用途。

第四条区农工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的指导。街道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管理,指导土地流转双方的合同签订,负责流转合同的鉴证工作。

第二章流转当事人

第五条承包方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承包权,必须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土地。

第六条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

第七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可以是承包农户,也可以是其他按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受让方应当具有农业经营能力。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禁止改变流转土地的农业用途。受让方在流转期间因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流转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由承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土地时,第八条受让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土地。受让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具体补偿办法可以在土地流转合同中约定或双方通过协商解决。

第三章流转方式

第九条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

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变。第十条承包方依法采取转包、出租、入股方式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流转的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

第十一条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方之间愿意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双方对互换土地享有的承包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相应互换,互换时,当事人应当签订流转合同。

第十二条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方应当向发包方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转让。

第十三条承包方以入股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在发包方和街道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备案。成立农地股份专业合作社的其章程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报街道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和区委农工委备案,还应向区工商部门申请登记。

第十四条通过转让、互换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当事人应向街道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申请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第四章流转管理

第十五条社区(村)设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员,定期搜集农村土地流转供需信息,并及时将所搜集、汇总的流转信息上报街道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将信息筛选分类后挂牌,同时上传到江宁区农业信息网。街道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应对自己提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负责。

第十六条承包方与受让方应就流转方式、期限和具体条件等进行自愿平等协商,达成流转意向。发包方受承包方书面委托,可代表承包方统一与受让方进行协商。

第十七条流转合同签订前,农村土地流转管理部门应对受让方情况进行审查(同村同组承包户相互间转包、租赁、互换土地的不审查)流转面积100亩以下的由街道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审查,其中单宗15亩以上的报区农工委登记备案;100亩以上的由区农工委会同街道组织审查。审查内容包括:法人资格、注册地址、信誉度、资金实力、技术水平、经营管理能力、履约能力以及土地流转实施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区位总体规划要求和项目的预期效益及经营风险等。

第十八条发包方或中介组织受承包方书面委托,可代表承包方与受让方订立合同。农村土地流转合同必须包含流转的面积、位置、期限、价位以及合同签订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等要素,当事人还可约定其他内容。土地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二轮承包的剩余期限,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街道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各备案一份。

第十九条为了预防和减少因承包合同签订不当或其他原因而造成的纠纷,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签订之后,鼓励流转当事人到发包方所在地的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进行鉴证。街道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对经其办理鉴证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办理鉴证后一个月内,可以派员回访当事人一次,以了解承包合同的履行情况。

第二十条农村土地流转地价评估应依据流转地块的流转方式、使用年限、地质、利用率、区位、农业基础设施状况、获利能力等情况确定。不得损害农民经济收入权益。

第二十一条本区区域内,实行农村土地流转指导价。土地流转指导价根据区位差异分为三类:一类片区通常不低于700元/亩;二类片区通常不低于600元/亩;三类片区通常不低于500元/亩(均不含二次分红,对以前生效的土地流转合同,属于流转期限长、价格显失公平的约定,流转双方可从实际出发,共同协商,签订相应价格补充协议。

第二十二条街道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应当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档案,主要包括农村土地资源信息库电子档案、土地流转状况电子档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形成的当事人申请、委托流转书、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评估报告、流转合同以及流转合同纠纷调处(仲裁书)等文书档案。应以年度为顺序,按村组类别、流转五种形式进行立卷。对流转面积15亩以上的实行大户登记备案制度,报区委农工委汇总、备案。

第五章纠纷调处与仲裁

第二十三条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行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调解、仲裁职能。街道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其辖区范围内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和流转纠纷调处工作。

第二十四条土地流转引发的纠纷,本着调解为主、仲裁为辅的原则。调解可以简化程序,尽快疏导解决纠纷;仲裁必须按法定程序进行,确保仲裁依法、公正、合理、规范。

第二十五条适用本办法调解、仲裁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因承包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转包、转让、租赁、互换、入股)流转过程中,其合同的履行和解除等事项发生的争议。

第六章违规处理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流转合同依据《合同法》由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认定合同无效,变更或撤销流转合同:

(一)发包方违反民主议定原则越权流转的

(二)依法应当经发包方同意而未经其同意擅自流转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损害对方利益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有关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等强制性规定的

(六)没有取得合法土地承包经营权而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签订流转合同的

(七)强迫承包方进行流转的

(八)擅自改变流转土地农业用途的

第二十七条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责任:

(一)借流转之机收回、调整承包土地的

(二)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

(三)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名义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

(四)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违法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的

流转合同第8篇

第一条保护土地承包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在坚持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使用关系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规范有序。依法形成的流转关系受法律保护。土地流转不得改变农业用途。

第四条区农工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的指导。街道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管理,指导土地流转双方的合同签订,负责流转合同的鉴证工作。

第二章流转当事人

第五条承包方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承包权,必须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土地。

第六条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

第七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可以是承包农户,也可以是其他按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受让方应当具有农业经营能力。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受让方在流转期间因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流转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由承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土地时,禁止改变流转土地的农业用途。

第八条受让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土地。受让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具体补偿办法可以在土地流转合同中约定或双方通过协商解决。

第三章流转方式

第九条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

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变。

第十条承包方依法采取转包、出租、入股方式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流转的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

第十一条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方之间愿意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双方对互换土地享有的承包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相应互换,互换时,当事人应当签订流转合同。

第十二条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方应当向发包方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转让。

第十三条承包方以入股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在发包方和街道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备案。成立农地股份专业合作社的其章程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报街道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和区委农工委备案,还应向区工商部门申请登记。

第十四条通过转让、互换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当事人应向街道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申请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第四章流转管理

第十五条社区(村)设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员,定期搜集农村土地流转供需信息,并及时将所搜集、汇总的流转信息上报街道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将信息筛选分类后挂牌,同时上传到江宁区农业信息网。街道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应对自己提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负责。

第十六条承包方与受让方应就流转方式、期限和具体条件等进行自愿平等协商,达成流转意向。发包方受承包方书面委托,可代表承包方统一与受让方进行协商。

第十七条流转合同签订前,农村土地流转管理部门应对受让方情况进行审查(同村同组承包户相互间转包、租赁、互换土地的不审查)流转面积100亩以下的由街道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审查,其中单宗15亩以上的报区农工委登记备案;100亩以上的由区农工委会同街道组织审查。审查内容包括:法人资格、注册地址、信誉度、资金实力、技术水平、经营管理能力、履约能力以及土地流转实施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区位总体规划要求和项目的预期效益及经营风险等。

第十八条发包方或中介组织受承包方书面委托,可代表承包方与受让方订立合同。农村土地流转合同必须包含流转的面积、位置、期限、价位以及合同签订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等要素,当事人还可约定其他内容。土地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二轮承包的剩余期限,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街道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各备案一份。

第十九条为了预防和减少因承包合同签订不当或其他原因而造成的纠纷,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签订之后,鼓励流转当事人到发包方所在地的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进行鉴证。街道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对经其办理鉴证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办理鉴证后一个月内,可以派员回访当事人一次,以了解承包合同的履行情况。

第二十条农村土地流转地价评估应依据流转地块的流转方式、使用年限、地质、利用率、区位、农业基础设施状况、获利能力等情况确定。不得损害农民经济收入权益。

第二十一条本区区域内,实行农村土地流转指导价。土地流转指导价根据区位差异分为三类:一类片区通常不低于700元/亩;二类片区通常不低于600元/亩;三类片区通常不低于500元/亩(均不含二次分红,对以前生效的土地流转合同,属于流转期限长、价格显失公平的约定,流转双方可从实际出发,共同协商,签订相应价格补充协议。

第二十二条街道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应当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档案,主要包括农村土地资源信息库电子档案、土地流转状况电子档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形成的当事人申请、委托流转书、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评估报告、流转合同以及流转合同纠纷调处(仲裁书)等文书档案。应以年度为顺序,按村组类别、流转五种形式进行立卷。对流转面积15亩以上的实行大户登记备案制度,报区委农工委汇总、备案。

第五章纠纷调处与仲裁

第二十三条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行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调解、仲裁职能。街道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其辖区范围内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和流转纠纷调处工作。

第二十四条土地流转引发的纠纷,本着调解为主、仲裁为辅的原则。调解可以简化程序,尽快疏导解决纠纷;仲裁必须按法定程序进行,确保仲裁依法、公正、合理、规范。

第二十五条适用本办法调解、仲裁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因承包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转包、转让、租赁、互换、入股)流转过程中,其合同的履行和解除等事项发生的争议。

第六章违规处理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流转合同依据《合同法》由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认定合同无效,变更或撤销流转合同:

(一)发包方违反民主议定原则越权流转的

(二)依法应当经发包方同意而未经其同意擅自流转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损害对方利益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有关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等强制性规定的

(六)没有取得合法土地承包经营权而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签订流转合同的

(七)强迫承包方进行流转的

(八)擅自改变流转土地农业用途的

第二十七条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责任:

(一)借流转之机收回、调整承包土地的

(二)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

(三)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名义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

(四)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违法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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