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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长履职报告赏析八篇

时间:2022-05-12 10:51:30

河长履职报告

河长履职报告第1篇

一、目标要求

在街道全面推行“河长制”,通过努力,主动作为,使辖区河道乱占乱建、乱排乱倒、防治水污染源头等问题得到有效遏制,突发水环境事件得以及时发现和妥善处置,落实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全面落实,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牢固树立生态文明理念,扎实推进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持续改善水环境质量,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环境满意度,为全市旅游转型提供坚实的水环境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把加强辖区河道、水污染源头、环境卫生、生活污水管理保护摆到建设生态强区、魅力双滦的首要位置,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理念,强化规划约束、红线管理,坚持预防保护优先,以绿色、低碳、循环为方向,努力走出一条特色化的绿色产业发展之路。

(二)把全面实行河长制作为街道水治理体系的重要任务,建立健全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落实街道党工委、办事处主体责任,明确各级责任分工,强化组织领导,完善工作制度,形成河长主抓、层层落实的工作格局。

(三)按照“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的要求,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逐级逐社区落实河长,明确河长职责,强化属地管理保护责任,调动社会力量联防联控,构建协调联动、社会参与、齐抓共管的工作网络。

(四)把解决河道行洪不畅、水体污染等突出问题作为河道治理的重要内容,针对辖区不同区域,统筹一个社区一个政策,精细管理。

(五)把加强法治建设作为根本保障,牢固树立法治理念,切实纳入法治化轨道,建立健全河道、水污染源头管护等法律法规。依法治理,强化监管巡查,加强案件执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活动。

三、主要工作任务

(一)街道级河长主要任务

对街道内河道的水生态环境管理工作负主要责任。要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建立多部门合作的协调联动机制,将各年度工作任务分解到相关职能部门和社区级河长,组织开展检查、考核工作,协调落实解决治水工作中的矛盾和难点,确保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实现年度水质改善目标。

(二)社区级河长主要任务

推动辖区内河流整治工程项目,将治理和管理责任落实到相关责任人,在详细调查登记的基础上,将河道、排洪排污口、水污染源头、环境卫生、生活污水的治理管护责任落实到人,加强日常巡查和保洁工作,及时上报和处理污染隐患事件;提出有针对性的治理保护建议,落实改善和治理环境的各项措施,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和推进各项治理工程的实施,全力确保街道社区年度和阶段各项任务的完成,全面推进街道社区环境改善。

(三)街道河长制办公机构主要任务

主要协助河长顺利开展各项工作任务,组织协调各相关成员单位,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开展街道内河道、排洪排污口、水污染源头、环境卫生、生活污水现状调查摸底工作。开展全街道河道污染现状的调查摸底工作,建立污染排放档案,增强整治工作的系统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2、制定具体河长制实施细则。按照尊重规律、科学治水、远近结合、标本兼治、因地制宜、“一河一策”的原则,在充分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对实施“河长制”的每一条河流制定科学系统、针对性强的“河长制”实施细则,明确河流治理责任人、水质达标时限、关键治理路径、主要工作任务及具体奖惩办法。

3、下达各年度工作计划,明确目标任务。根据河道治理实施细则下达年度治理目标及工作任务,年度目标任务应包括具体任务项目及水质目标。

4、建立考核评价制度。根据目标任务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制度,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考核程序,严肃考核纪律,确保“河长制”以考核为抓手,使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5、建立信息报送制度。总结河长制实施情况,及时总结全街道河长制实施情况并上报。

四、组织体系

(一)组织形式

街道设立双总河长,由党工委书记、办事处主任担任街道总河长;包社区副科级领导担任镇级河长;各社区书记、主任担任河段长社区分设专职专管员、巡查员或保洁员。同时对各级河长名单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街道成立河长制办公室,办公室主任一名,由街道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一名,由街道主管站长担任,工作人员一名,由街道工作人员担任。

因本辖区没有河流,实行一个领导包一个社区职责,要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各社区职能范围内的沿河流域及各社区排水排洪设施的水环境、水生态、水资源保护、治理、监督工作,并接受上级的业务指导和检查考核。

(二)河长职责

街道河长是所辖河湖保护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对分管的河道管理保护工作负领导责任。负责指导、协调所分管河道保护管理工作,检查督导下级河长和本级有关责任部门履行职责;组织研究加强河湖管理工作措施,协调解决河湖管理重大问题;组织协调进行联防联控;协调处理涉水突发问题;对河道管理绩效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估。

河段长职责负责督导所包保社区履行职责,协调处理包干辖区突出问题,开展水环境应急事件处置,协调处理河道两侧、排洪排污口、水污染源头的保护管理、水环境综合整治、环境卫生整治的重大问题。督促巡查员履行指导、协调和监督职责,定期开展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河长。

社区保洁员、巡查员职责,定期对排洪排污口、水污染源头、环境卫生、生活污水的日常巡查与维护,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街道河长制办公室主要职责是督导落实上级会议、文件精神、本级河长会议议定的事项及总河长、河长的指示批示,组织编制年度计划和工作要点,研究制定工作方案、计划和措施,负责组织协调、调度督导、检查指导、信息和意见反馈等工作,组织制定相关制度及考核办法,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河长制工作考核。

(三)责任分工

实行河长对总河长负责、下级河长对上级河长负责和部门分工负责的河长责任分工制度。根据实行河长制工作需要,按照责任分工,对应明确责任部门和分工。

河长办公室做好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做好环境卫生整治、水污染源头、生活污水、河道保洁等工作防范与管控;协助相关部门依法打击危害河湖管理保护和危害水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相关部门负责饮用水卫生监督和监测的指导。

五、主要任务

(一)加强水污染防治。大力推进《河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承德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和《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实施,针对河道水污染存在的突出问题,分类施策、分类整治。特别要加大源头区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力度;持续开展“清河、洁水”行动,加大辖区黑臭水体治理。加强排查入河排洪设施及渗水井、生活垃圾等污染,改善水环境质量。

(二)加强水环境治理。强化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按照水功能区确定各类水体的水质保护目标,切实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安全达标建设,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加强水污染、垃圾污染治理,以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为重点,综合整治辖区环境,为全市旅游推进提供有力保障。

(三)加强执法监管。认真贯彻落实河道管理,水污染防治,环境、饮用水水源保护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适时制定符合街道实际的实施方案或办法。建立健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坚决清理整治非法排污等活动。建立日常监管巡查制度,实施动态监管。将日常巡查、问题督办、情况通报、责任落实等纳入网格化,力争实现一体化管理,提高工作效能,接受社会监督。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要切实把实行河长制摆上议事日程,对河湖管理保护事项进行专题分析研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措施。狠抓责任落实,建立总河长、河长目标任务责任制,充分发挥人大法律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职能,促进河长制全面落实。

(二)统筹推进落实。街道相关部门要抓紧筹划开展相关工作,落实具体责任,明确任务分工,按照要求抓好工作落实。组建河长制办公室,落实机构编制、工作人员,确保河长制工作顺利开展;制定本级、本部门河长制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细化阶段性目标任务,确保同步推进;根据辖区情况,及时研究制定各级领导分级担任河长的河道名录;协调相关部门认真组织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调研评估,进一步摸清辖区内河道等现状,细化实化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按照分类指导、因地制宜、因河施策的要求,研究制定河道管理保护方案及具体措施。

(三)创新制度机制。积极探索和构建六项制度、两大机制,为实行河长制提供制度保证。建立河长名单公告制度,向社会公告区级河道名称及河长名单,街道及社区分别向社会公告行政区域内各河道名称及河长名单;建立河道管理会议制度,包括街道专题会议、河长会议、部门联席会议等。专题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或根据需要召开,河长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研究协调解决河道管理保护重点难点问题,部门联席会议定期召开,通报河道管理保护情况,会商协调需部门配合的相关工作;建立河湖信息共享制度,由河长制办公室收集汇总河道管理保护基础信息,建立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建立工作督查制度,对河长制实施情况和河长履职情况进行调研督查;建立绩效考核评价制度,自上而下对年度河道管理保护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建立河道管理奖惩制度,依法依规对实行河长制、加强河湖管理保护进行奖惩;依托六项制度,逐步形成区级管总、街道、社区分级负责的责任机制和公平公正激励问责的奖惩机制。

河长履职报告第2篇

区纪委:

根据区纪委要求,***纪委对辖区内的河道采砂管理工作进行了督查,现将督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现有8条河流,其中:区级以上河流3条,分别是淮河、白沙河、石板河,全长约20.3公里;乡级河流5条,分别是孔畈河、乔庙河、三官河、姚湾河、卧虎河,全长约30公里,涉及全乡11个村。***河砂资源丰富,主要分布在淮河、白沙河两条河流,全长约23公里。2018年全面禁止河道采砂以来,共查封沙堆56799.34立方米,目前已全部处置到位。今年以来,***在河道采砂管理及河湖“清四乱”方面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二、工作情况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构建河长全覆盖体系。按照区级河长制要求,建立了乡、村两级“河长制”组织体系,乡级河长8人,村级河长16人。负责对辖区内的河道进行巡查管护。同时,根据工作需要,调整了河长制领导小组成员,增加执法力量,安排专人负责全乡专项执法工作。

二是制定方案,加强部门联动。制定印发了《***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规范了河长制工作运行,形成了长效机制。乡级河长每月巡河3次,村级河长每周巡河1次。全乡制作设立公示牌8块,安装在河流的显要位置。建立问题台账,明确整改措施,明确责任人,明确整改时限。乡河长办对河长巡河记录进行检查。各相关部门严格落实禁采工作职责,在乡政府的统一指挥下,上下联动,通力合作,为严厉打击河道非法采砂打下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是下发通告,加大政策宣传。乡政府在人员流动较大及沿河道路上,张贴《关于禁止河道采砂的通告》,通告悬挂标语、发放宣传手册、LED显示屏、宣传车等形式,广而告之,提高群众知晓率,接受群众监督,营造了较好的宣传氛围。

四是开展巡查,督促自拆自清。结合河长制,组建巡查队伍,定期不定期对河道进行巡查。巡查过程中,宣传禁采政策,督促非法采砂自拆自清,对巡查中发现的非法采砂行为严厉打击。

五是持续开展非法采砂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乡政府租用2台车辆,乡农发中心、执法队和派出所3支队伍坚持开展昼夜巡查,对于河砂资源丰富和盗采情况多发的部位重点盯防。在河道主要路口设置了摄像头和限高杆,严防运砂车辆进出。此外,积极动员群众举报河砂盗采行为,对发现盗采线索或疑似盗采点及时报公安机关处置。2019以来公安机关治安拘留33人,罚款8人。

在督查中还发现,自2020年5月份以来,由于出山店水库水位上涨,原新集村、姜堰村、高湾村通往河道的道路已淹没,已无法通行,没有发现有非法采砂现象。

下一步,乡纪委将按照上级纪委要求,持续加大对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督查力度,要求河长及相关职能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发现有非法采砂行为,立即制止并报告,严厉打击。

特此报告。

河长履职报告第3篇

论文内容摘要:当前,在全党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大而紧迫的政治任务。作为基层检察院,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根本要求,真正将科学发展观转化为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强大动力、转化为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实际能力。着力解决检察发展难题,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是其新的历史使命。

在全党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大好形势下,作为基层人民检察院,将科学发展观转化为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强大动力、转化为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实际能力,着力解决检察发展难题,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是其新的历史使命。

一、业务立检,彰显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主要成效

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关键在于实践。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必须通过检察实践,开展业务工作来实现,这就要求我们在实际工作中突出重点,坚持以办案工作为中心,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水平。

作为广州市新城市中心区的检察院,我院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在刑检工作方面,2005年至2008年9月份共受理公安移送批捕案件6386件8995人,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6119件8550人;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案件6835件9733人。提起公诉案件6079件8407人。办理了全省首宗盗窃网络虚拟财产案,首宗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全省首宗以国家名义对被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案,民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刘大力等7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2亿元案等一批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批捕、案件全部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办结,人均办案数和办案质量位居全市前列。

在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方面,2005年至2008年9月共依法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渎职等犯罪案件89件89人(贪污贿赂案件87件87人,渎职侵权案件9件9人),保持了一定的办案规模与力度,所办案件大案率100%,侦查终结率100%,率100%,有罪判决率100%,事实清楚,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理恰当。办案工作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积极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对广东省博物馆新馆建设等重点工程开展同步预防,在天河地区高校中开展系统预防等,形成独具天河特色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新机制,效果良好。

在诉讼监督方面,2005年至2008年9月,监督立案48件,决定不批准逮捕342人,不35人,提请抗诉14件;加大预防超期羁押工作力度。使刑事诉讼各办案环节实现零超期羁押;在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监督中,突出监督重点,增强监督实效。共受理、立案审查民事行政申诉案162件,建议提请抗诉26件,提请抗诉7件,息诉处理114件,民事、行政检察办案数和办案质量居全市前列。同时,注意抓好控告申诉工作,化解矛盾、促进和谐,2005年至2008年9月份共受理群众来信来访1566件次,其中举报线索528件次,来信来访、线索处理率达到100%。

二、人才兴检,为检察工作科学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

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和核心。政以才治,业以才兴,检察人才是检察事业的第一资源,检察工作要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就必须实施人才兴检战略,致力于打造高素质的检察队伍。

(一)厘清思路,明确目标,建设强有力的领导班子

早在2000年,我们就根据天河区检察院的实际。提出了检察工作“一个同步发展、两个适应、三个有所作为、五个满意”(即天河检察事业的发展要与社会发展同步;与天河经济发展相适应、与天河大都市中心区的地位相适应;查办职务犯罪有所作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有所作为、诉讼监督工作有所作为;检察工作让上级满意、党委满意、人大满意、群众满意、自己满意)工作思路。2004年根据新形势要求,又适时提出“树高标杆,创新佳绩,争创一流检察院”新的工作思路与目标,在全院开展争先创优活动。工作思路、工作方法、工作目标与党的中心工作相适应,符合天河实际,具有天河特色,为天河区检察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起到了重大作用。“群雁高飞头雁领”,班子成员政治立场坚定,熟悉法律业务,年富力强,年龄、知识结构合理,创新意识、大局意识、廉洁意识,团结意识强,是一个具有较强凝聚力、向心力和战斗力的班子。

(二)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纪律教育,加强监督

切实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大学习、大讨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荣辱观教育和排头兵实践活动、“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等活动,率先在全市基层检察院开展中层干部“三述”(述职、述廉、述学)活动,加强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确保检察队伍始终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更好地履行职责。对干警严格要求、严格监督,引导干警树立“不想”不廉不勤的意识,构筑有效监督机制,形成干警“不能”不廉不勤的环境;狠抓制度落实和违法违纪,营造干警“不敢”不廉不勤的氛围。同时,坚持“感情留人,事业留人”,为干警做好事、办实事,给予组织上的关心、工作上的支持、生活上的照顾。几年来队伍没有出现违法违纪现象。

(三)加强学历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干警素质

鼓励干警参加各种学历教育,目前有9名同志已获得硕士学位,其中1名同志正在攻读博士学位,全院本科以上学历占干警人数的88.2%。干警平均年龄为35岁,30岁以下青年干警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有28人,占总数的58.3%;还认真实施全员培训计划,针对各部门的不同业务特点,采用集中培训、到高校学习、到其他检察院观摩以及开展岗位竞赛等方式提高干警的业务水平,几年来。我院涌现出了“省十佳公诉人”、“市十佳侦查员”、“市十佳检察官”等一批优秀人才。

(四)构筑文化建设平台,坚持“文化育检”

近年来,我院率先在全市基层检察院创办了“三报一刊”,即《天河检察官报》、《天河检察简报》、《天河检察年报》、《天河检察论坛》,由法制出版社公开出版发行了《天河公诉实录》一书,还编印了《履行检察职能,预防职务犯罪》、《天河检察十五载录》等书籍,这些平台成为了全院干警理论学习的阵地和展现自我的舞台,不但提高了干警的理论水平,而且还扩大了我院的社会影响和知名度。坚持以优秀的作品感染人,以积极健康的文体活动陶冶人。组建篮球、足球、舞蹈等团队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提高检察干警文化修养,培育检察文化。去年6月,我院被评为广东省检察文化建设工作先进集体。

三、科技强检,为检察工作科学发展提供有效的检务保障

向科技要战斗力,依靠检察科技进步促进检察工作全面发展,是检察工作的重要发展方向。我院坚持检务保障、信息化建设为办公办案服务,以建设为基础。 以应用为目的。将信息技术应用于办案、办公各环节。积极争取区委、区政府支持,检务保障得到落实,检察经费逐年增长。办公环境、交通工具都有了很大改变,新增了1500平米的办公场地,为全院干警配备了台式电脑、电话,为中层干部和主诉、主办检察官等配备了笔记本电脑,平均每5人拥有汽车1辆。建立局域网。与省、市检察院实行三级联网,实现与区信息中心专线联网。驻看守所检察室与看守所微机联网,监所检察科通过计算机自动进行办案期限预警提示,公诉部门进行多媒体示证,反贪、渎检部门调查审讯使用网络监控视听技术,实行了检察业务管理系统网络化、电子化。现代科技手段在检察业务建设和队伍管理中得到有效运用,法律监督能力得到有效提高。

四、机制促检,建立完善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长效管理机制

构建行之有效、符合实际的长效管理机制是推动检察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和强劲动力。一直以来。我院致力于建立和完善长效管理机制,为检察工作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对各科室相关制度进行整理、归类、修改定稿,并编印成册,保障各项工作有章可循,初步建立了以规则为核心。写其该做,做其所写,记其所做,查其所记,改其所错,验其所改的业务建设、队伍建设、信息化建设三位一体的长效管理机制。2007年初被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为“三位一体”规范化管理体系试点单位,为此,我院成立了专门办事机构,邀请专家对干警进行质量管理理论基础知识培训和体系策划培训,充分利用现有的规范化管理文本和检察业务工作标准。对有助于规范执法行为的措施和手段予以转化使用,使管理体系既能体现我院的管理和业务特色,又符合质量管理理论和指导标准的要求。

五、形象塑检,把执法为民作为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执法形象直接决定着检察机关的社会形象和在人民群众中的位置,加强执法形象建设,事关检察事业的长远发展。也符合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各项工作始终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的要求。

(一)自觉接受党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主动接受人大和政协监督

认真落实上级检察机关对检察工作的部署,积极主动向区委汇报工作,自觉接受区人大监督、区政协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争取区政府的大力支持,坚持报告和通报工作情况。主动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来院视察工作,不断加强与他们的沟通联系。高度重视人大代表的建议和政协委员的提案及其他交办事项。积极做好特约检察员工作,深入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

(二)落实各项便民维权措施,树立执法为民好形象

控告申诉部门加强窗口建设,及时化解矛盾在基层:认真落实各项便民维权措施。进一步完善权利义务告知、答复、接待、提供帮助等维权措施;坚持检察长接待日制度;推行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继续保持“全国文明接待室”荣誉:在全区21个街道司法所设立控申工作联系点。聘任21名司法所所长作为首批联络员,构建了覆盖全区的控申工作网络。公诉部门设立青年维权岗,成立未成年人案件专办小组,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实行有利于不未成年人成长的帮教制度,落实好帮教措施,帮助未成年人改过自新,回归社会。积极维护未成年被告人的权益。

(三)深化检务公开,推行“阳光检务”

河长履职报告第4篇

***河长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全面建立“河长+检察长(检察官)”协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河长制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

《全面建立“河长+检察长(检察官)”协作机制实施方案》已经县河长制工作委员会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全面建立“河长+检察长(检察官)”协作机制实施方案

***人民检察院***河长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10月29日

全面建立“河长+检察长(检察官)”协作机制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生态文明思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建立健全检察机关、河长制工作机构及成员单位在河湖生态管理和保护领域的协作配合、监督机制,推进河湖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维护优化河湖生态功能,夯实绿色发展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十四**”时期检察工作发展规划》《湖南省河道采砂管采砂管理体例》《洞庭湖保护条例》《湖南省全面推行河长实施方案》《关于在全省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意见》《河长湖长履职规范(试行)》省、市《关于建立“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的意见》以及湖南省建立的有关生态环境资源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工作办法、意见、实施细则等系列规定,经***人民检察院与县河长办研究,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生态文明思想、法治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中全会精神和中央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部署,深入贯彻在深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以及考察湖南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牢固树立法治思维,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理、依法保护,加强检察机关与河长办的协调联动,建立“河长+检察长(检察官)”协作机制,实现行政执法与检察监督有效衔接,加强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改善水环境和修复水生态,加快推进河湖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守护好“一江一水”(**水**段、****段),努力打造“水系完整、水量保障、水质良好、河流畅通、生物多样、岸线优美”的河湖环境,建设人民满意的美丽河湖、健康河湖、幸福河湖,奋力建设现代化新**筑牢生态底线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目标

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和河长办协调督导职能,协同推进河长制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依法履行职责,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河湖生态环境资源,有效预防和严厉打击涉水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危害水生态环境安全、水资源安全、防洪安全等损害公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努力提升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和执法监督能力,形成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管理体制,推进跨县跨行政区划划河湖联防联治,促进河湖长制重点工作任务有效落实。到2021年底,全面建立“河长+检察长(检察官)”协作机制,构建党政领导牵头负责、检察机关全面参与、责任部门协调联动的河湖生态保护模式。

三、工作原则

(一)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深入贯彻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处理好河湖管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促进河湖生养生息,维护河湖生态功能。

(二)坚持依法治理、分工协作。充分发挥河长、检察长(检察官)各自职能优势,积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河湖治理突出问题,保护河湖生态环境资源,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河长办及河委会成员单位配合检察机关开展涉水刑事诉讼、公益诉讼、法律监督等相关工作;检察机关配合河长办发挥协调督导职能,助推河长制各项工作落地落实。

(三)坚持协同联动、合力攻坚。检察机关、河长办及河委会成员单位加强沟通,统筹各成员单位职能作用,协同推进河湖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注重在协作中开展监督,在监督中促进工作,实现行政执法和检察监督有效衔接,形成保护合力。

四、主要任务

各乡镇及河长制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全面、及时、正确履行河湖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是保护水生态环境资源的第一责任主体;检察机关履行河湖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的法律监督职责,是保护水生态环境资源的第二责任主体。

(一)强化刑事检查监督。对河长制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移交而未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线索,检察机关发现该情形的,及时发出检察建议,督促移送。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逾期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的涉及河湖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犯罪案件,检察机关接到通报或者发现该情形的,依法及时启动立案监督程序进行监督。对可能涉嫌犯罪的重大案件、媒体高度关注的案件、涉众面广的案件、跨行政区划的案件等,检察机关可以提前介入,督促引导公安机关、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围绕案件依法全面收集、固定和保全证据,确保案件依法正确处理。

(二)强化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河长制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发现人民法院涉及河湖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的民事行政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的,可以商请检察机关依职权监督,或者依法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河委会成员单位作出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以及征缴相关税费等行政决定难以执行的,检察机关依法开展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对于人民法院存在违法裁定不予执行或进入执行程序后消极执行、无故终结执行程序等违法执行情形的,河委会成员单位应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三)强化公益诉讼监督。检察机关发现本级河长办及河长制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或者河长办在履行统筹协调、监督管理职责中反映其他成员单位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造成水生态环境资源领域的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或者侵害危险的,应当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经过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行政机关仍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检察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履行职责中发现行为人的违法犯罪行为破坏河湖生态环境资源损害公共利益的,或者河长办及河委会成员单位发现通过追究违法行为人行政和刑事责任仍不能修复河湖生态环境资源移送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的,在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或者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河长制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检察机关终结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审查或者应邀请支持成员单位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或者诉讼活动。

(四)强化社会治理监督。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中发现河委会成员单位不作为或者违法行使职权致使公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损害危险的,可以提出纠正违法、改进工作、完善治理的检察建议。河长制工作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的,县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通报河长办或者向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等通报情况。

(**)强化生态环境修复。相关行政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办理破坏河湖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案件时,应当积极推进河湖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深化“专业化监督+恢复性司法+社会化治理”的生态检察工作机制。对于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通过磋商达成赔偿协议或者赔偿义务人在诉前主动赔偿的,检察机关和相关行政机关可以通过赔偿义务人自行修复、委托第三人修复或者给付货币等方式督促开展水生态环境修复工作。对修复成本高、难度大的案件,以及当事人确无赔偿能力修复的,探索以赔偿相应费用、购买服务、异地修复、提供劳务(如担任林管员、河湖志愿者)等替代性修复方式。建立认罪认罚从宽和生态修复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对赔偿义务人主动缴纳生态修复赔偿金或采取受损生态补救措施的,在行政处罚、适用强制措施及量刑建议上予以充分考量。

**、工作机制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检察机关、河长办及河长制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互相通报交流工作情况和重要案件信息,共同研究解决河湖治理保护中的重大疑难事项,协调解决执法难题,统一思想认识和执法尺度,推动河湖监管问题有效解决。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2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动议组织召开。检察机关、河长办明确一名负责人作为会议召集人,确定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督查、会议、调研、办案和日常的信息交换等具体事务性工作。县人民检察院第**检察部(又称公益诉讼检察部)、县河长办为县级联席会议具体牵头部门,确定联络人员,负责“河长+检察长(检察官)”机制日常协调、组织、监督等工作。联席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按权限送参会单位负责人审核会签后印发执行。

(二)建立联合巡查制度。河长、检察长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联合巡河巡查,调研了解河湖生态环境现状,对发现的问题共同研讨、推进河湖管护有序开展,预防和打击危害生态环境、损害公益等水事违法行为。

(三)建立联合专项整治机制。针对河湖管护工作中突出问题,检察机关可以与河长办、成员单位每年共同研究选择一个或几个领域,采取现场督办、重点督办、挂牌督办等形式,联合开展专项行动,形成执法、司法合力。检察机关、河长办及河委会各成员单位对整治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及时研究、共同解决。

(四)建立重大案件会商机制。检察机关、河长办及河长制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就日常工作中遇到的涉河湖重大刑事、民事行政或公益诉讼案件,可以召开临时协调会议,就案件中的一些重大疑难问题共同研讨、交换意见。难以达成共识的,通过公开听证、专家论证、圆桌会议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查清事实,推进公众参与。

(**)建立案件调查办理协作机制。检察机关应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依法开展调查收集证据活动。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积极配合检察机关调查收集证据,及时提供履职情况、行政执法卷宗、档案等相关资料。对检察机关办案需要的监测检测签定等,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自身行业特点,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出具监测检测鉴定专业意见。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在开展涉及河湖行政执法过程中,可以邀请检察机关参与,引导调查取证和提供法律咨询意见等支持。

(六)建立线索移送机制。河长办发现本辖区内河湖生态环境资源遭到破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联络员将线索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及时跟进调查核实,根据调查情况依法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或者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案件办结后5个工作日将办理情况反馈河长办;符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条件的,检察机关可以支持相关行政机关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河长办发现公安机关对成员单位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逾期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通过联络员将线索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启动立案监督程序,并在审查处理结果作出后5个工作日内反馈河长办。河长办及河长制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发现破坏河湖生态环境资源违法行为跨行政区划的,将线索移送给检察机关,由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根据跨行政区划公益诉讼案件协作机制的相关规定依法办理。

(七)建立信息通报共享机制。河长办及河长制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定期向检察机关通报河湖长制年度工作要点、年度工作总结以及工作推进情况、河湖治理保护的整治重点、难点等信息。检察机关定期通报涉及河湖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的刑事犯罪、民事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情况。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检察机关、河长办及河长制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行政执法与检察监督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部门和专人负责相关工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河长、检察长要定期对“河长+检察长”协作机制推进情况组织跟踪问效,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事项和难题。加强监督考核,将推进“河长+检察长(检察官)”协作机制推进情况组织跟踪问效,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事项和难题。加强监督考核,将推进“河长+检察长(检察官)”协作机制情况纳入河湖长制年度工作评价考核和检察工作业绩考核内容。

河长履职报告第5篇

这些省级正职官员目前公布的履历显示,有46人曾在上个世纪六七十年代下乡插队当知青,或是有过工农兵大学生的经历——这成为他们的一个显著特征。

“知青”——履历中的时代色彩

知青,是“知识青年”的简称,泛指有知识的青年,也就是受过一定教育的年轻人。在上世纪五十年代至七十年代末期这段特定的历史时期,知青是指自愿或被迫从城市下放到农村做农民的青年,这些青年大多数只接受过初中或高中教育,在农村的“广阔天地”度过了难忘的“青葱岁月”——“知青”二字,成为这一代人人生档案的关键词。

在这些省级正职官员的履历中,对于这段经历的表述各有不同,多为“农民”、“下乡”、“插队”、“知青”等明确表述。重庆市政协主席邢元敏的简历中,不仅写明是知青,还是修建襄渝铁路的民兵。吉林省长王儒林的简历则把插队经历表述为“下乡知识青年”。

而有些表述将当年插队生活的日常状态点明,如河南省政协主席叶冬松的简历,将其称为“插队劳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协主席项宗西的简历,把在农场青年队劳动的经历称为“下乡锻炼”;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艾力更依明巴海的简历,更将其表述为“接受再教育”。这些词汇无一不带着深刻的时代印记。

下乡插队最小者只有15岁

在31个省、市、自治区现任四大班子100名省级正职官员中,曾有过下乡插队的知青经历,以及有工农兵大学生经历者,多达46人。在这46人的上述经历中,可研析出当年插队最早、年龄最小等“之最”。

这些省级正职官员下乡插队大多集中在上世纪六十年代末期至七十年代初期,插队地点遍及全国各地,尤其是东北、新疆、青海、贵州等边远地区。

最早的是在1965年8月,18岁的项宗西到宁夏永宁县农场青年队下乡锻炼。下乡插队最晚的,已经到了上个世纪七十年代末期,当时,已经结束半年——河南省政协主席叶冬松、山东省政协主席刘伟当年分别到安徽长丰县、砀山县插队劳动时,已是1977年的三四月间。

下乡插队时,这些后来的高官们大多还不到20岁,年纪轻的不过十五六岁:最小的是四川省委书记刘奇葆和甘肃省长刘伟平,当年都只有15岁。“大”一点的有湖南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甘肃省委书记王三运,青海省长骆惠宁——他们插队当农民时,都是16岁。

20多岁才上大学的“工、农、兵”

与知青经历联系在一起的,还有“工农兵大学生”经历,这也是那个时代的特色——工农兵大学生也称“工农兵学员”,特指在期间进入高校学习的学生群体,由于当时实行“群众推荐、领导批准、学校复审相结合的办法”,学生来源为工、农、兵,因此得名。

研析目前地方省级正职官员的履历,有工农兵学员经历者,多达30人,有的此前是农民或知青,有的则是工人或军人,体现着“工、农、兵”的特色。重庆市长黄奇帆16岁至22岁在上海焦化厂焦炉车间当工人,1974年被推荐到上海机械学院仪器仪表系自动化仪表专业学习了3年。青海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强卫16岁时参军,当兵6年,22岁时又到北京化工厂当工人,23岁时上大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书记张春贤23岁时到东北重型机械学院机械制造系锻压工艺及设备专业学习,此前,他曾当兵4年多,还当过一年多的农民。

在学校停课、高考中断的当时,能上大学,实属不易。目前省(市)正职官员中,成为工农兵学员时年龄最大的,是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重庆市委书记张德江和福建省政协主席梁绮萍。1972年,张德江进入延边大学朝鲜语系朝鲜语专业学习时,已26岁。1973年,26岁的梁绮萍进入福州大学化工系学习。

这些工农兵大学生的学习经历一般为两年半到三年,也有短短一年的:浙江省长夏宝龙1975年至1976年在天津师范学院政史系进修了1年。强卫1976年在山东大学进修9个月。

5个省(市)的省级正职官员全都是知青

从目前公开的省级正职官员履历来看,仅有上海、河北、内蒙古、海南、贵州这5个省(市、自治区)的省级正职官员没有知青经历。其他26个省、市、自治区都有“知青官员”。

其中,有5个省(市)的三或四名省级正职官员全部都曾是知青或工农兵大学生:重庆的张德江、陈存根、黄奇帆、邢元敏,辽宁的王珉、陈政高、岳福洪,湖北的李鸿忠、王国生、杨松,陕西的赵乐际、赵正永、马中平,甘肃的王三运、刘伟平、冯健身——这些“知青官员”都是当地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四大班子的一把手。

换届后涌现更多个性化“一把手”

在本轮党代会中,各地党政“一把手”的施政报告亦更加务实。对于发展中存在的一些负面问题和现象,他们并未回避,而是正面回应民众关切,表现出解决问题的坚定立场和决心。这其中出现的一些“个性化言语”颇受关注。

“一把手”个性化言语频现 回应民众关切

譬如,广东省的党代会报告全文一万六千余字,“讲成绩”的内容不足千字。对于民众高度关注的腐败问题,提出“对腐败分子不论何人职务多高都要严惩”,表明了肃贪倡廉的坚定决心。

在14日进行的广东省委常委举行与网民在线交流会上,对于网上的一些批评言论表明态度,认为“听到批评的声音可以使我们更加清醒”。

在上海市的党代会报告中,市委书记俞正声强调“不掩盖矛盾、不回避问题、不得过且过”,将着力推进执政方式的现代化。他并提出,上海将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扩大社会主义民主。

在新一届上海市委常委与中外媒体见面会上,俞正声强调要保持党的先进性纯洁性,未来五年“一定不辜负上海人民的期望”。

天津市的党代会聚焦民生话题,市委书记张高丽在报告中强调,要“少说多干,低调实干,抓难点、攻难关、破难题,不说大话空话假话,不搞形象工程,不做劳民伤财的事,以优良的党风促政风带民风。”

“微博”首入党代会报告

在各地党代会召开过程中,新媒体的作用更加凸显。各地通过“网络直播”、“微博互动”等形式,让民众第一时间掌握会议动态,揭开党代会的“神秘面纱”。各地领导层亦不断强调“网络问政”的重要性。

譬如,广东省今年对党代会开幕式进行了网上实时直播,并在随后的几天中对党代会动态进行了密集的跟踪解读。

5月14日,新一届中共广东省委常委举行与网民在线交流会。省委书记说,这几年连续和网民在线互动,有效地推动了广东网络参政议政建设,广东的各级党委政府和领导干部越来越多地通过网络来征询民意、推动工作、实现科学决策,这是非常值得鼓励的事情。

在上海市的党代会开幕式上,上海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官方微博“上海”进行了直播。在五天的会期里,“上海”中有关党代会的内容有30条左右,包括了会议快讯,党代表建议等,都是百姓关注的话题。

河长履职报告第6篇

镇政府委托的“法人”却不履行责任

2000年,常庄镇政府任命具有法人资格的宋名臣担任矿长,到2003年7月份宋名臣向镇政府上缴利润600万元。同年7月26日,因为枣庄市的一个矿井发生透水事故,引发了煤矿开采行业大整顿,金河煤矿二号井也在整顿之列。在整顿期间,政府没有投入一分钱。为了使二号井正常运转,宋名臣向6位亲戚朋友借款400多万元(其中包括物资投入)。所借的资金和物资,矿上都出具了借据,由法人代表、财务科长、出纳签字盖章,并且约定了还款时间。2006年9月,金河煤矿二号井重新恢复生产,2007年4月1日正式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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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3月29日,法人代表宋名臣被镇政府以“有点经济问题,管理混乱”为由免职,镇里在法人没有变更的情况下,安排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时荣玉法人行使金河煤矿二号井经营管理权。期间,6位借款人多次要求归还借款,均被以“无力偿还”为由而拒绝。

债权人并不相信政府没有还款能力。据村民提供的原煤统计报表看,从2007年4月1日至2008年5月15日,13个月的时间,矿上共生产原煤58874吨,按当时每吨560元计算,总产值在3300万元。由此可见,时荣玉不代替宋名臣归还村民借款显然是没有道理的。而在宋名臣被免职期间,宋本人也曾多次向镇政府提出要求,给债权人挂账办齐手续。镇政府始终没有办理任何手续。

时荣玉接管金河煤矿二号井“法人”之后不久,镇政府向法院申请破产,并于2008年6月5日张贴公告宣布进入破产阶段。申请破产的净资产是10104728.28元,负债是18525027.68元。对于这一数据,6位借款人不认同,认为政府存在隐瞒事实,逃避债务的嫌疑。

6名债权人分别向当地法院递交了诉状,请求法院判令宋名臣归还借款。法院均作出判决,要求宋名臣还款。然而,由于宋名臣被免职以及今年3月17日被抓,致使法院判决成了一纸空文。作为镇政府任命的金河煤矿二号井的继任“法人”时荣玉,按照法律规定理应履行还款责任。

宋名臣即使在免职期间,仍然对借款放心不下,并多次向镇政府提出要求,给债权人办理挂账手续。但是,迄今为止,镇政府仍然没有予以办理。

今年6月6日-10日,债权人与律师到薛城区法院要求法官提供破产依据,均被法院拒绝。

政府申请煤矿破产是政府的权利,但是不能因为破产而使债权人血本无归。

据村民反映,镇里于今年6月5日宣布破产后,6月18日还有矿工下井采煤。

村民状告金河煤矿二号井欠款胜诉

几位债权人先后就借款事宜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枣庄市薛城区金河煤矿二号井法定代表人宋名臣归还欠款(含物资)并赔偿损失。

债权人之一栗勇于2007年6月4日向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二号井银行存款1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法院认为,原告栗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第9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见(2007)枣民而初字第43号民事裁定书。

2007年11月13日,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民事判决书,见(2007)枣民二初字第43号。

判决中显示,栗勇将常庄镇政府同时追加为被告。常庄镇政府辩称自己只是二号井的上级管理部门,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查明,有欠款财务说明、收款收据、薛煤字(2007)31号通知、质证笔录、庭审笔录等为证。

法院认为,原告栗勇与被告二号井间的借款法律关系未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二号井共同签署的欠款账务说明对二号井欠款项及利息进行了确认,并约定了还款日期。被告二号井应按说明中约定的还款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其未能按约还款,应向原告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2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4条、第205条、第206条、第207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枣庄市薛城区金河煤矿二号井于本判决生效后10内偿还原告栗勇借款本金及欠款账务说明项下的借款利息。

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下达之后,枣庄市薛城区金河煤矿二号井不服法院的判决,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称:原审判决对欠款本息的计算方法不正确。高院认为,原审法院对欠款及利息的计算方法是正确的。上诉人二号井的上诉请求和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2条、第153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158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河长履职报告第7篇

1、为确保供水工作在应急情况下各职能部门正确履行职责,使应急供水工作快速启动,高效有序地运转,最大限度地减轻各种灾害和事故造成的影响,特制定本预案。

2、应急供水工作实行“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保障供水”的指导方针,遵循统一指挥、团结协作和局部利益服从大局利益,一般工作服从应急工作的原则。

3、应急供水工作要与日常行政管理、生产管理、安全管理、消防管理协调一致,统筹兼顾,并保证应急供水工作实施过程中的权威性。

4、所有单位(部门)和个人都有积极参加抢险救灾,保障供水的义务和责任,对应急供水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部门)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失(渎)职等违规行为将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5、本预案适用于破坏性地震、台风、洪水、水源污染、恐怖破坏等灾害及事故的应急供水。

6、因供水系统设备、管道故障、停电等原因造成长时间(超过24小时)无法恢复供水时,应适时启动应急供水预案。

7、县自来水厂是应急供水预案启动的责任单位。供水企业内部必须服从统一指挥,随时奔赴应急现场救援。

二、应急处置指挥体系和职责

1、决策指挥机构

对供水突发事件的决策指挥,建立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的领导小组。成员由县府办分管领导和县公安局、水利局、建设局、卫生局、供电局、环保局、广电局等主要领导组成,负责对供水突发事件的组织协调、决策指挥和处置。

2、领导小组职责

①检查督促各相关职能部门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身及社会财产安全的法律和政策、规定;

②督促检查各相关职能部门制订处置突发事件预案及有关的应急准备工作;

③责成相关职能部门建立应急处置的组织,配备相关的工具装备;

④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处置突发事件;

⑤检查监督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善后处理以及恢复正常生活、生产秩序的工作;

⑥及时向上级机关及社会公众突发事件的信息。

3、安装维修队和机电抢修队的组成和职责

①组成:由县自来水厂安装队、维修队、生产技术科等有关人员组成,县自来水厂厂长任负责人。

②负责供水管道和设备的修复工作,抢修重点放在党政首脑机关及要害部门、医疗部门、人员疏散点及市区主干管道。

4、县自来水厂职责

①学习贯彻落实好本预案;②组织开展自救;③及时向指挥部报告情况和传达执行指挥部的指令;④向指挥部请示支援。

5、在预案启动后各机构成员应按时报到,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一切行动听从指挥,不得各行其政。

6、物资保障

应急供水的物资供应实行备齐备足、按需划拨、力行节约、确保重点的原则,由指挥部统一调配。各部门要用好救急物资,且及时退库保管,各种应急设备要确保在完好随时可用状态。

三、应急处置的原则、程序及类别及处置基本方案

1、各单位、部门和个人在供水突发事件处置中应执行“科学预警、紧急处置、统一指挥、分级负责”的工作原则:

①科学预警:包括“群策群防”和“科学预测”,充分发挥全体市民的责任感和积极性,把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责任落实到各相关职能部门、个人。各相关职能部门(个人)应定期收集、分析供水和社会综合信息,建立灵敏的预警机制,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及时预防和化解,争取把供水突发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②紧急处置:按照就地就近、及时处置的要求,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接到突发事件信息时,有义务在第一时间报告相关主管部门,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不得延误。责任部门按应急预案采取紧急处置措施,避免事态进一步扩大,同时按规定上报。

③统一指挥:对发生各类突发事件,由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和处置,各职能部门、单位的专业小组按照职能范围负责处置突发事件,各相关部门和个人应积极协调配合。

④分级负责:在突发事件中,各部门、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及时报告和行动,听从指挥,对分工负责的工作不得推诿回避。

2、特殊处置程序

①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一旦获悉供水突发事件警报,应立即向110指挥中心或县自来水厂报告,由110指挥中心或县自来水厂上报领导小组启动相关应急预案。联系电话:2322119、2324887。

②应急处置预案启动后,在领导小组的指挥下,各专业应急小组和相关部门以最快的速度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的扩大(散),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把影响降到最小。

③突发事件处置程序可简单概括为“定性质、早报告、快处置、保安全”四句简语。

3、突发事件类别

①漠村溪水源遭到严重污染,河道出现大面积的油料污染、原水理化指标严重超标。

②城区供水主管道突然爆裂,造成全城停水48小时以上,严重影响社会安定、市民生活及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

③重大自然灾害,造成供水专线停电、水厂停水全城无供水48小时以上,严重影响市民生活、机关事业单位工作,造成社会不安定的。

④运输有害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泄漏造成的水源污染。

⑤重大燃油泄漏事故造成的水源污染。

4、各类突发事件的处置基本方案

(一)水源遭到严重污染,河道出现大面积的油料污染、源水理化指标严重超标

①由县环保局、县卫生防疫站对污染水源进行取样化验定性。

②县公安局所对污染源进行调查取证。

③县广电局对沿河群众进行严禁使用污染和防止污染扩大的宣传。

④领导小组下令供水企业关闭源水、供水管线,自来水厂停止向城市供水。紧急启动备用的龙池水厂紧急生产,可保证全县基本生产、生活用水。

⑤县卫生局、环保局负责提出污染水处置的方案,县自来水厂负责对各自分管的管线、制水设备的消毒、清洗工作。

(二)重大自然灾害

因雷击、洪水、地震等造成外部供电系统发生问题,由县供电公司组织力量抢修(救),供水企业内部供电设施由县自来水厂负责抢修,县供电公司派员协助抢修;源水水质由县卫生防疫站、环保局取水化验,领导小组根据备用水源化验结论下达启用备用水源的命令,县自来水厂负责实施,待自然灾害解除后自动恢复。

(三)供水总干管爆裂

由县自来水厂组织力量抢修,县广电局负责进行安民告示。

(四)制水车间遭人为破坏

县自来水厂负责抢险,供电公司协助,广电局进行宣传告示,公安局进行现场保护、调查取证和破案,卫生防疫站、环保局负责水样化验、定性等工作。

四水源污染预案

1、发现水源水被污染,特别是破坏性或突发性意外污染时,水厂取水口立即停止取水,制水车间的反应池、沉淀池、滤池必须泄水放空,紧急启动龙池备用水厂,并及时上报上级领导。

2、接到水源污染报告,应立即指挥、部署和检查各成员单位的落实工作,水源污染可从消除污染源方面整理,遇到破坏性或突发意外污染时,应认真肃清污染,尽快恢复供水系统正常供水,以保障城市供水。

3、县自来水厂中心化验室应及时派人对污染源采样分析,尽快拿出结果,并提出解决方案。

4、对水源污染事故,供水企业自身无法解决时应及时上报指挥部及政府有关部门,请求尽快协助解决。

河长履职报告第8篇

【实务】党纪处分和问责的异同

党纪处分条例是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来办理,而问责是依据2016年7月8日实施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及2009年7月1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来办理。下面就党纪处分和问责处分的异同谈谈自己粗浅的看法。

一、党纪处分和问责的相同之处

不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还是《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河北省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都是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的。

二、党纪处分和问责的不同之处

(一)主体不同

1、问责的主体是有职责权限的党组织包括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和党的工作部门(组织、宣传、统战、政法委)。

2、党纪处分的主体是党组织,但不包括党的工作部门。

(二)对象不同

1、问责的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问责的对象不包括党支部和非领导干部。

2、纪律处分对象是各级党组织和党员。

(三)责任区分不同

1、问责是实行“捆绑式”问责,班子成员人人有份,其中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处理较重;参与决策和工作的其他班子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处理较轻;对于及时提出不同意见或及时向上级反映的班子成员,一般应免于问责。同时被问责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

2、党纪处分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的第三十八条来区分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

(1)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2)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3)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四)情形不同

1、问责必须是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要求的范畴广。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六条: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1)党的领导弱化,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没有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在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或者在处置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

(2)党的建设缺失,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组织生活不健全,党组织软弱涣散,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薄弱,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落实,作风建设流于形式,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问题突出,党内和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的形象,削弱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

(3)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好人主义盛行、搞一团和气,不负责、不担当,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4)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特别是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管辖范围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团团伙伙、拉帮结派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5)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突出的;

(6)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2、纪律处分是根据党组织和党员只要有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六大纪律中包括的违纪事实,根据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就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要求的范畴窄。

(五)方式、种类不同

1、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包括检查、通报、改组;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四类,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2、纪律处分的方式: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其中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改组、解散。

(六)程序不同

1、问责程序

(1)根据《河北省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的第十七条发现有本办法规定的问责情形的,有管理权限的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或者党的工作部门应当启动问责调查程序。

(2)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及党的工作部门认为需要启动问责调查程序的,可以自行启动或者按照管理权限责成下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及党的工作部门进行调查。

(3)问责调查中发现管理权限外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应当以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名义向有管理权限的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移送。

2、党纪处分的程序

(1)对违犯纪律的党员所犯的错误事实进行认真核对调查,写出调查报告,并同党员本人进行谈话,听取他对错误事实的说明和申辩。

(2)除特殊情况可由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委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直接做出处理决定外,一般都必须经过党员大会讨论决定,并按照处分党员的批准权限的规定,逐级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党员大会讨论对党员的处分时,应通知受处分的党员出席会议。允许本人申辩,也允许别人替他辩护。

(3)党员大会通过处分决定后,应将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同本人见面,并让他在处分决定上签署意见,然后上报。

(4)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的处分以及本人对处分有意见的,批准处分的党组织在审理过程中,应派人或委托下级纪委同受处分人谈话,听取本人对所认定的错误事实与定性处理的意见,同时对他进行必要的教育。

(5)上级党组织批准对党员的处分决定,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决定后应正式下达批复。处分决定下达后,下级党组织应在适当范围内宣布,并通知犯错误的党员。

扩展阅读:党纪处分和问责的异同具体案例分析基本案情

【案例一】2017年初,为提高长江重点河段的防护能力,某省委省政府下发补助资金进行专项治理。但截至2017年4月,该省A市领域内的河段治理工程尚未开工,部分采砂企业也尚未撤离。经查,A市水利局工程建设处处长李某、副处长马某等人作为该项目的直接负责人,不作为、不担当,措施不力。该水利局副局长章某作为该项目的直接主管领导,对该项目重要性认识不到位,对该项目推进过问较少。另外,该水利局局长田某、A市主管水利建设的副市长明某等人,对该项目重视不够,听之任之,也负有重要责任。

2017年7月,党组织决定按照党纪处分程序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以上人员均为党员。

【案例二】2016年5月,某省属国有企业S集团拟收购本地民营企业W公司,集团党组副书记、副总经理柯某分管该并购事宜,集团副总经理葛某、发展改革部主任郑某具体负责。6月,S集团相关法务和财务部门发现W公司有巨大法律和财务风险,并报告葛某、郑某知晓。之后,S集团党组书记、董事长杨某主持召开党组会,在决策程序严重违规、议题材料严重缺失的情况下,党组会盲目、草率决策,通过并作出并购重组W公司的决议。会上,葛某、郑某的发言均未如实陈述法务、财务部门提示的重大风险。出席会议的6位党组成员在表决及代为表决时,也未对决策程序、材料的完整齐备进行审慎审查。该决策直接导致企业巨额亏损。

2017年6月,该省国资委党组决定启动问责程序。以上人员均为中共党员。

分歧意见

上述案件的焦点是如何区分相关人员的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

第一种意见认为:案件一和案件二的责任区分的一致的,应按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三十八条区分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

第二种意见认为:案件一应当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第三十八条区分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案件二应当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问责条例》)第五条分清问责对象。

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党纪处分条例》与《问责条例》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区分是不同的。

党纪处分程序中的责任区分

案例一中,党组织决定按照党纪处分程序追究相关人员的党纪责任,应当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三十八条区分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其中,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本案中,A市水利局相关人员违反了党的工作纪律,在推进长江重点河段防护能力建设中,不负责任、疏于管理,构成《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行为”。其中,A市水利局工程建设处处长李某、副处长马某等人作为该项目的直接负责人,应为直接责任者;水利局副局长章某作为该项目的直接主管领导,应为主要领导责任者;水利局局长田某、A市主管水利建设的副市长明某应为重要领导责任者。

在量纪上,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呈自重向轻的递减趋势。李某、马某的量纪应当最重,章某次之,田某、明某最轻。

问责程序中的责任区分

案例二中,该省国资委党组以问责程序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应当根据《问责条例》分清责任。《问责条例》实行“捆绑式”问责,第五条规定,“问责应当分清责任。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其中,“全面领导责任”强调,领导班子应当对本地区本部门所有工作都负责,无所不包,不管哪个方面出现了该问责的情形,领导班子都要承担责任。这就把责任紧紧压在了每个班子成员身上。“主要领导责任”强调,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共同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将一把手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捆绑”在一起,只要启动了问责程序,一把手必然难辞其咎,突出了一把手在管党治党中的主体责任。“重要领导责任”强调,出现问责情形后,不仅是一把手和分管领导,其他对被问责事项知情参与同时没有提出反对意见没有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报告的,要负重要领导责任。

在现实执行中,应当合理平衡不同责任人的处理档次。对分管领导的处理应当是最重的,其次是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而对班子其他成员的处理一般是最轻的。对于及时提出不同意见或及时向上级反映的班子成员,一般应免于问责。

案例二中,S集团党组织软弱涣散,随意挥霍国有资产,造成重大损失。其中,葛某和郑某作为直接责任者,应当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相应条例追究党纪责任,如果涉嫌违法,应根据纪法衔接条款处理。按照《问责条例》规定,杨某作为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柯某作为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两人共同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出席会议的6名党组成员应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在问责档次上,对柯某的处理应当最重,其次是杨某,对6名党组成员的处理一般是最轻的。

问责程序与党纪处分程序的区别

第一,对象不同。问责的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问责的对象不包括党支部和非领导干部。而纪律处分对象包括所有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主体不同。问责的主体包括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和党的工作部门。但党的工作部门没有纪律处分的权力。

第三,情形不同。问责是一项很严肃的工作,必须是造成一定的严重后果。而纪律处分根据党员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责任划分不同。问责条例实行“捆绑式”问责,班子成员人人有份,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共同承担主要领导责任。而党纪处分条例中的主要责任者主要是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不包括一把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