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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管理制度赏析八篇

时间:2022-07-08 06:43:26

户籍管理制度

户籍管理制度第1篇

要了解小城镇对周围农村发展的作用,了解小城镇的人口容量,就必须研究小城镇的人口问题。也只有对小城镇的人口问题有比较深入的了解,才可能对小城镇的户籍制度改革有清楚的认识。

一、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进程回顾

农村改革后大量的农民进城谋生。因此1984年国务院发出《国务院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允许农民自理口粮到县城以下的集镇入户居住,发给《自理口粮户口簿》。这是对50年代以来户口管理体制的一个重大突破。自理口粮对农民的吸引力不大,1990年全国自理口粮人口428万人,1993年只上升到470万人[1],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可能是小城镇的经济缺乏活力。以1993年为例,在自理口粮就业人口中,从事工业的占26.7%、商业的占23.2%、服务业的占17.7%、建筑业的占10.7%、交通运输业的占6.1%、其他的占15.6%,从这个结构可以看出为小城镇自身经济服务的就业人口占半数以上。让农民自理口粮到城镇,而小城镇给农民的机会有限,因此吸引力也有限。

1992年公安部出台的《关于实行当地有效城镇居民户口制度的通知》,决定实行当地有效城镇户口制度,范围是小城镇、经济特区、经济开发区等,对象是外商亲属、投资者、被征地的农民。在这一基础上,1992年山东省政府出台了“山东省地方城镇户口”政策,其他大部分地方采取的是“蓝印户口”这种更加机动的户籍政策。蓝印户口是一种介于正式户口与暂住户口之间的户籍,因使用的印章为蓝色而得名。拥有蓝印户口的人基本上可以享受正式户口的利益,但是要经过若干年后才能够转变为正式户口。最早采用蓝印户口的以中小城市居多,在一些地方的小城镇也实行蓝印户口。蓝印户口的条件和价值与城镇的地位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城镇地位越高,得到蓝印户口的条件也越高。

1997年在全国近400个小城镇进行户籍改革试点。从1998年开始,各地逐步开放小城镇户籍。在这方面,中西部地区开放的步伐迈得比较大。例如1998年贵州省在10个小城镇进行试点,在贵州省公安厅的《小城镇户籍改革试点方案》中规定,在小城镇中有合法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稳定的生活来源,有合法的固定居所后居住满两年,就可以办理小城镇的常住户口,并且不允许收取城镇增容费。

2000年中央和国务院出台了《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规定对县级市市区及以下的城镇,只要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农民,均可根据本人意愿转为城镇户口。在这一政策的推动下,各地对小城镇户籍的开放速度也相应加速。2001年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对小城镇的户籍改革进一步放宽,至此绝大多数小城镇的户籍基本上对农民开放了。

在开放小城镇户籍这场改革中,对开放户籍促进城镇化寄予了太多的希望。其实从1997年开始小城镇的户籍试点改革到现在,小城镇对农民的吸引力并没有明显的增强,没有出现大量农民迁入小城镇的情况。例如1999年在安徽涡阳县竟然要把城镇户籍以每个600元的价格摊派出售[2]。河南省小城镇的户籍开放后,对农民的吸引力不大,在一些改革试点小城镇竟然没有一个人申报[3]。为什么小城镇的户籍改革没有引起大的反响,这从小城镇人口状况可以得到有益的启示。

二、小城镇人口状况

关于小城镇的人口统计比较混乱,不同的资料来源有出入。资料不一致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统计口径问题,按照中国的户籍管理制度,一个镇人口的身份至少有两种类型,农业人口与非农业人口,在一些镇中则可能还有“自理口粮人口”、“蓝印户口”、“地方城镇户口”等等。按照户口所在地又可以划分成本地人和外来人口,而外来人口中又可以划分为办理了暂住手续与没有办理的两类。按行政区划来划分镇人口,时常会产生误导。因为大多数小城镇的管辖范围都比较大,包含了大量的农村,容易夸大小城镇的人口规模。目前小城镇的范围界定也有待完善,因为在一些地方,随着小城镇的发展、城镇人口规模的扩大、农村工业的发展,镇与周边农村在地理上已经连成一片,如果用原来的行政区域来计算小城镇的人口规模则容易缩小其实际的人口数量。鉴于上述情况,在本文中对小城镇人口的描述分析存在一定的局限,只能是一种概况性的介绍。

表1与表2是来自不同资料的全国性小城镇人口资料,表1是历史性的回顾,表2是时间剖面的状况。表2的资料并不完整,缺了接近2000个镇的数据,占当年全部城镇数量的10%。如果比较两张表的数据,可以看出两者之间在平均人口规模上有比较大的差异,而在平均非农业人口规模上的差异比较小,导致这种差异的原因是统计范围的不同,前者是用镇行政区划统计,因此规模偏大,后者用建成区,因此规模偏小。由于农业人口大部分居住在镇的建成区外,用行政区与建成区不同口径统计导致的差距比较大。又因为非农业人口主要集中在镇的建成区内,所以用行政区与建成区不同口径统计导致的差距相对比较小。上述的两个资料都有缺陷,但是相比之下用建成区统计的资料更加符合实际情况。

表1部分年份小城镇基本情况

附图

资料来源:[1]《中国统计年鉴》(相关年份),中国统计出版社.

[2]《中国人口统计年鉴》(2000年),中国统计出版社,2000年.

[3]《中国人口年鉴》(1985),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

根据表2中的数据,从60年代初期开始到改革开放前的20年间,全国小城镇在数量和人口规模上长期处于停滞状态。改革开放以后,小城镇的数量从1980年不足3000增长到1999年接近2万个,平均每年增长率为10.5%;人口规模从5693万增加到37637万,平均每年增长率也为10.5%。虽然近年来小城镇有较大的发展,但是分析一下却可以看出小城镇发展有两个问题。第一个是作为小城镇主体的非农业人口,从1980年到1999年的平均年增长率只有2.8%,扣除了人口的自然增长因素,小城镇的非农业人口迁移增长率实际上是很低的。第二个是在1980年平均每个小城镇有1.5万的非农业人口,到1999年平均每个小城镇的非农业人口不到4000人。小城镇非农业人口规模的缩小主要有三个原因,一是部分人口规模大的小城镇发展为小城市,二是新增加的小城镇的人口规模小,三是因为户籍制度的限制,大量在小城镇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农业人口”没有被承认是非农业人口。

表21999年各地带小城镇人口情况人/个

地带平均人口平均非农业人口平均劳动力人数平均企业人员数

东部5842241531551516

中部511923782489857

西部331214601676505

全国5009216926121077

说明:①共17260个镇资料,根据这些镇的资料计算,下同。

②此表的人口指的是镇区的人口。

资料来源:《中国农村乡镇统计概要2000》,中国统计出版社,2000年。

前几年大量的县城转变为城市,导致剩下的小城镇人口规模普遍不大,全国大约70%的小城镇的人口规模不到5000人,非农业人口规模不到2000人。小城镇人口规模超过2万,或非农业人口规模超过1万的小城镇,占全部城镇的比重在3%左右。从空间的角度看,小城镇的人口规模以东部地带为最大,中部次之,西部最低。例如东部地带小城镇平均人口规模比西部高76.4%,东部地带小城镇平均非农业人口规模比西部高65.4%。根据17260个镇的资料,在人口规模最小的2000个镇中,约50%在西部地区。

表31999年各地带小城镇人口规模分布%

附图

资料来源:《中国农村乡镇统计概要2000》,中国统计出版社,2000年。

表41999年各地带小城镇非农业人口规模分布%

附图

资料来源:《中国农村乡镇统计概要2000》,中国统计出版社,2000年。

由于大部分小城镇人口规模小,只要增加几千人就可以让不少城镇人口倍增,由此带来生活环境恶化,就业机会减少等问题,因此短期内大多数小城镇人口增长的空间不大。

三、小城镇人口中实际非农业人口估算

在前面谈到小城镇发展过程中,大量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的“农业人口”得不到承认为合法的非农业身份,这部分人在目前的城镇人口中占相当大的一部分。同时在部分小城镇中存在大量的外来劳动力,在有资料的城镇中,有1226个镇的企业中的就业人数超过有当地户籍的劳动力人数,表明大量外来人口存在。这种情况以东部居多,数量最多的分别是广东、江苏和重庆。如果大量实际从事非农业工作者的身份得到确认,对城镇户籍管理有益,这些城镇将是户籍制度改革的最大受益者。

表5企业人数超过镇劳动力总数的城镇分布

地区数量(个)比重(%)

东部65053.0

其中:江苏14311.7

广东14812.1

中部27022.0

西部30625.0

其中:重庆13511.0

全国1226100.0

资料来源:《中国农村乡镇统计概要2000》,中国统计出版社,2000年。

到底小城镇中有多少人口应该属于非农业人口,这是无法准确回答的问题,因为在小城镇中,有些家庭内部的成员可以分别从事农业与非农业工作,也有相当一部分人是同时兼职农业与非农业。不过还是可以对目前小城镇中实际非农业人口规模作一大略估计,下面是估计的公式:

期望城镇非农业人口=1.8×(企业人员数+劳动力人数×0.1)

这一公式的基本思路是:第一,按目前中国城镇的实际情况,每个非农业劳动力供养1.8人(包括劳动力本人在内);第二,在一个镇内部的劳动力中至少有10%的人是从事行政管理、文教卫生、商业和服务业,应该说10%这一比重可能偏低。用这一公式计算出的城镇非农业人口规模,本文称为期望城镇非农业人口。表6是根据公式计算的结果,从中可知全国小城镇中,实际属于非农业的人口要比统计数多50%左右,其中东部地区大约多70%,中西部则在30%左右。要强调的是这些期望可在小城镇增加的非农业人口中,70%以上在东部地区。

从期望可增加的小城镇非农业人口数量上看,除了局部地区之外,小城镇非农业人口的增长并非是无限的,它受到小城镇就业条件的限制。除了少数以交通、旅游、集市贸易为主要产业的小城镇之外,大部分小城镇人口增长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其企业发展的制约,只要没有一定数量和规模的企业存在,让小城镇人口大发展是空中楼阁。根据表2中的数据,全国平均每个小城镇只有大约1000人的企业员工。东部地区多些,平均有1500人左右,西部平均只有500人上下。而从表7的数据中可知,全国接近40%的小城镇中,企业员工数量不足250人,在西部地区这一比重是接近60%。从企业情况看,目前大部分小城镇容纳大量人口就业的前景并不乐观。

表61999年各地带小城镇非农业人口增长潜力万人,%

地带实际非农业人口期望可增加期望可增加非

非农业人口①农业人口比重②

东部1935130967.6

中部118933428.9

西部62017728.5

全国3744182048.6

注:①期望可增加非农业人口=A类城镇的期望非农业人口-A类城镇的实际非农业人口

A类城镇指的是:期望非农业人口>实际非农业人口的小城镇

B类城镇指的是:期望非农业人口<实际非农业人口的小城镇

②期望可增加非农业人口比重=期望可增加非农业人口/实际非农业人口

资料来源:《中国农村乡镇统计概要2000》,中国统计出版社,2000年。

表71999年各地带小城镇企业员工人数规模分布%

附图

资料来源:《中国农村乡镇统计概要2000》,中国统计出版社,2000年。

从期望城镇非农业人口和小城镇企业规模的分析中可以得知,通过户籍制度改革可以让一些实际上已经在小城镇工作的人得到户籍,但是靠这类人口来增加小城镇人口的作法在东部地区可以比较有效,在中西

部地区的效果不大

四、关于小城镇人口与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的几点讨论

在对小城镇人口状况有一定了解的基础上,可以从人口的角度对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作一点讨论。

首先,小城镇的人口规模普遍太小,对大多数服务行业来说,根本达不到许多服务业所能生存的“门槛人口”。在这些城镇中,要依靠企业中就业人口的大量增加,拉动服务业人口的增加才可能发展。其实从“自理口粮”人口对小城镇发展起的作用有限这一事实,也可以看到开放小城镇户籍对大部分小城镇的发展帮助有限。

其次,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人口的流动主要是受到劳动力市场的影响,从目前小城镇的人口状况看,大多数小城镇的劳动力市场潜力有限。大部分企业规模小,容纳劳动力的能力极有限。根据《中国农村乡镇统计概要2000》中数据计算,在小城镇中平均每个企业的规模12人,其中东部地区平均16人,中部地区平均9人,西部地区平均7人,可以说相当部分企业是处于小作坊的水平。没有就业机会,白给农民一个小城镇户籍对农民没有实质意义。

第三,目前户籍制度改革并不限于小城镇,大多数小城市的户籍已经相当开放,甚至于石家庄这样大城市的户籍也基本上开放,与小城镇相比,城市的吸引力远大得多,而且对石家庄这样的城市来说,户籍开放后也没有出现大量人口涌入的局面。因此只要小城镇的就业机会无法超过城市,那么小城镇的户籍吸引力就有限。

第四,小城镇户籍改革的实质是什么,目的是什么。根据目前小城镇人口现状,小城镇户籍改革的实质是承认大批在小城镇工作、生活的人口,他们的身份已经不是农民,其目的应该是方便人口管理。如果把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的目的定位在促进农村城镇化上,从前面的分析看,很可能要失望的。

第五,小城镇户籍改革的效果存在地区差距。在东部地区小城镇的发展水平比较高,在珠江三角洲地区、长江三角洲地区、特大城市的郊区,户籍改革对小城镇规模的发展会有相当大的促进作用。相反在广大的中西部地区,简单通过开放小城镇户籍,甚至是开放城市户籍,对城镇化的促进作用依然有限。

收稿日期:2002-1-21;修订日期:2002-4-3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分县市人口统计资料(1990年度与1993年度).北京:群众出版社,1991、1993.

户籍管理制度第2篇

一、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目标和原则

通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加强政策引导和宏观调控,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促进人才合理有序流动,加快我省城市化进程。通过改革,进一步完善户籍登记管理制度,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稳定,使户籍登记能够如实反映公民的居住和身份状况,为各级政府有效地行使各项行政管理职能奠定基础。

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原则:

一、坚持实际居住地登记和当地需要、当地收益、当地负担的原则。

二、坚持积极稳妥,分步实施的原则。

三、因地制宜,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的原则。

四、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和综合承受能力相适应,科学制定人口发展规划,确保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和稳定的原则。

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内容

(一)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以落户条件取代计划指标,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

在全省打破城乡分割的农业、非农业二元户口管理结构。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自理口粮户口及其他类型的户口性质划分。取消“农转非”计划指标管理和“农转非”户口审批。为使户口登记制度如实反映公民的居住和身份状况,从统计口径上,以居民实际居住地和所从事的职业,将人口划分为城镇人口和农村人口,并统一登记为居民常住户口。

(二)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为基本落户条件,放宽户口迁移政策,切实解决当前户口迁移、登记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1、对到建制镇(含县城镇)落户的人员,不受居住年限限制,并可根据本人意愿,保留其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允许农民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执行承包合同,防止进城农民的耕地撂荒和非法改变用途。

2、对夫妻相互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达法定婚龄的子女投靠父母,可随时办理户口迁移。

3、对新生婴儿或未落户的未成年子女,均可在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公安机关凭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书》予以落户,不再受其他任何条件限制。同时,公安部门应定期向计划生育部门通报登记户口情况,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4、对公民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以及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和继子女的,收养关系成立后,收养人应持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和本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落户申请,报县、市公安机关审查核准后,办理户口登记或迁移手续。

5、对干部职工因工作调动办理户口迁移的,凭县级以上具有调配权的劳动、人事、组织部门的调令(含系统内调动)、迁入人及随迁家属户籍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从社会上非在职人员中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公安部门凭设区市以上(含设区市)人事行政部门签发的国家公务员录用通知书和单位接收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6、对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可在当地申请办理本人及共同居住直系亲属的常住户口。合法固定住所原则上是指购买、经批准自建住房或租住分配的公有住房,且申请人拥有房屋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原则上是指兴办第

二、三产业的,被各类用人单位录(聘)用两年以上、并有县(市、区)以上劳动保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备案的劳动(聘用)合同,以及其他具有稳定经济收入或能证明具有稳定生活来源的人员。

7、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应销人员的户口注销工作。对被判刑入狱、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审判机关、公安机关要在做出判决、决定之日起30日内,通知被判刑入狱、劳教人员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将其户口注销。

对批准应征入伍的,征兵办公室要将入伍通知书发往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由派出所出据户口注销证明后,方可办理其他入伍手续。

公安机关要加大死亡人员户口注销的管理力度,对不按时申报登记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法规规定处罚。

(三)改革高等学校及中等专业学校学生户口迁移办法。

省内普通高等学校及中等专业学校录取本省新生,可以办理户口迁移。外省新生可根据自愿原则决定是否办理户口迁移。对未办理户口迁移的学生,在校期间,由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按暂住人口实行登记管理。学生毕业后,凭设区市以上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就业报到证、接收单位证明、相关学历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国家承认学历的非普通院校毕业生落户,凭劳动保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的录聘用手续(或核准的劳动合同)、接收单位证明、相关学历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四)积极引进各类人才,为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对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留学回国人员、各类专家、各学科领域的带头人员以及为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其他各类人才,可凭聘用单位录(聘)用证明及相关证件资料,办理其本人及直系亲属落户手续,不受无固定住所限制。外商、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在我省投资、兴办实业,其境内亲属可以在我省城市落户。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组织好本地的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公安机关作为户籍管理的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落实政策,确保户籍制度改革顺利进行。(二)改革户口迁移审批制度,下放审批权力,简化审批手续。户口迁移以迁入地管理为主,取消户口迁移多部门管理和附加条件限制,由市、县公安机关统一管理、审批。各地在办理户口迁移落户工作中,要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三)健全工作规范,从制度上强化管理。放宽户口迁移条件是公安机关加强人口管理的一项建设性措施,是一项以公民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新的户籍管理制度,是加强和严密户籍登记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要利用这次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开展一次全面的户口整顿工作,通过对本地无户口、双重户口、应销未销户口及人户分离人员的清理整顿,掌握本地实有户口基本情况,摸清各类人口底数,加强实有人口管理,实现户口管理规范化。

户籍管理制度第3篇

一、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新时期新要求,本着便民、利民、惠民的原则,全面做好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引导人口向城镇转移聚集。

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内容

(一)进一步放宽城市和城镇落户条件,引导在城市和城镇稳定就业和居住的人员有序转为城镇居民,积极引进各类人才,提高整体发展水平。以合法固定住所和具有稳定生活来源为基本落户条件。凡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和具有稳定生活来源的,准予申请人本人、配偶、未达到法定婚龄及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和双方父母落户。

1.申请迁入人在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同时,还应具有稳定生活来源。

2.“合法固定住所”系指申请人通过各种合法渠道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住房。

对取得房产证的住房、取得宅基地使用证的合法自建房,凭房产证或宅基地使用证及相关材料申请户口迁入;对取得长期使用权的公有住房、军产房,凭房管部门(单位、居委会)证明、合同、社区民警入住调查报告及相关材料申请户口迁入。

3.稳定生活来源是指通过各种合法渠道取得保障申请人及随迁人员正常生活所需费用的,视为具有稳定生活来源。包括:正常工作收入、合法经营收入、投资收益、退休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定期存款、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和朋友的稳定供给等。申请人可凭单位证明、摊位使用证、投资证明、工资单(卡)、定期存款单据、居委会收入证明、会计事务所资金证明、审计单位验资证明、稳定生活来源公证书等材料证实其生活来源的稳定性。

(二)放宽市区(新华区、运河区、开发区,下同)落户条件。省内人员在市区就业、经营、投资并有稳定住所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准予申请人本人、配偶、未达到法定婚龄及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和双方父母落户。

1.“省内人员”系指申请户口迁移前,在省各市、县、区拥有常住户口的居民。

2.“稳定住所”包括合法固定住所,单位员工宿舍,长期自住、租住、借住的住所。租住、借住的要连续居住个月以上(“以上”包含本数在内,以下同),但非住宅性房屋除外。在单位员工宿舍居住的,凭单位证明及相关材料申请户口迁入;租住、借住房屋居住的,凭租住或借住合同、社区民警调查报告及相关材料申请户口迁入。

3.“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系指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及患有各种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对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员,凭二级以上残疾人证及相关材料申请户口迁入;对肢体、智力、精神残疾人员,凭三级以上残疾人证及相关材料申请户口迁入;对患有各种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凭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书、住院记录及相关材料申请户口迁入。亲属关系无法确定的,可通过公证或其他法定形式确认。

4.对取得国家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可凭职业资格证书、户口簿(或户籍证明)、稳定住所证明、稳定生活来源证明、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办理本人和直系亲属落户。

5.对农民工中县(市、区)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以及其他有突出贡献的,可凭县级以上表彰证书、户口簿(或户籍证明)、稳定住所证明、稳定生活来源证明、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办理本人和直系亲属落户。

6.对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的,可凭国家承认学历证书、户口簿(或户籍证明)、稳定住所证明、稳定生活来源证明、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办理本人和直系亲属落户。

7.对在市区投资万元以上,依法纳税元以上并到一年的,可凭营业执照、验资报告、完税证明、户口簿(或户籍证明)、稳定住所证明、稳定生活来源证明、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办理本人和直系亲属落户。

8.对在同一城市连续工作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达到两年以上的,可凭居住证明、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证明、户口簿(或户籍证明)、稳定住所证明、稳定生活来源证明、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办理本人和直系亲属落户。

(三)放宽县(市)城区、小城镇落户条件。省内人员在县(市)城区、小城镇就业、经营、投资并有稳定住所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参照市区人员落户手续,准予申请人本人、配偶及双方直系亲属落户。

1.“双方直系亲属”包括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儿(女)、孙(女)、重孙(女)、公婆、岳父母。

2.取得合法营业执照的。

3.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一年以上的。

4.具有国家承认的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的。

(四)进一步推进农村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本着农业工业化、农村城镇化、农民市民化的原则,进一步加快农村城镇化进程。对居住在市区规划区、县(市)城镇(城区)城建区、建制镇所在村居住的居民;长年从事非农业的产业集聚区、产业专业村的居民;重新规划建立的新型农村社区居民,全部登记为城镇户口。以上居民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

(五)引进省外人才到落户。在市区、县(市)城镇就业、经营、投资并有稳定住所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准予申请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落户。

1.对被企事业单位聘用的高级以上职业资格的,可凭职业资格证书、单位聘用证明、户籍证明、稳定住所证明、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办理本人和配偶、未成年子女落户。

2.对农民工中市、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以及其他有突出贡献的,可凭市、县级以上表彰证书、户籍证明、稳定住所证明、稳定生活来源证明、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办理本人和配偶、未成年子女落户。

3.对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的,可凭学历证书、单位聘用证明、户籍证明、稳定住所证明、稳定生活来源证明、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办理本人和配偶、未成年子女落户。

4.在市区购买商品房的,可凭产权证明、户籍证明、稳定生活来源证明、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办理本人和配偶、未成年子女落户。

5.在市区投资万元以上、纳税达到元以上的,在县(市)城镇投资万元以上,纳税达到元以上的,可凭营业执照、验资报告、完税证明、户籍证明、稳定住所证明、稳定生活来源证明、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办理本人和配偶、未成年子女落户。

(六)实行高校毕业生先落户后就业政策。毕业未满三年的大专以上学历毕业生,并与人才交流中心签订协议的,可凭人才交流中心协议、毕业证、报到证及相关材料申请户口迁入。

(七)实行人才居住证制度。对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在城镇工作的各类人才,以及规模企业和骨干企业主要负责人,不愿转入户口的,可到县(市、区)级公安机关办理人才居住证,享受城镇居民同等待遇。人才居住证由省级公安机关统一印制,由就业(包括兼职)、经营、投资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发放、收缴。

三、完善配套政策措施

积极推进配套改革,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相互衔接、整体推进,加快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一)加强城镇道路交通、给水排水、供热供气、邮政通信、环境保护和文教卫生等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镇承载能力,满足城镇新增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保障城镇的协调有序发展。

(二)将城镇新落户人员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城镇教育发展规划,合理配置教育资源,调整优化学校布局,保障其享有与当地居民平等的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三)进入城镇落户的家庭,符合住房保障对象条件的,可享受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政策。

(四)进入城镇落户人员就业后可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与个人分别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灵活就业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五)进入城镇落户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灵活就业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在落户地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按照上年度缴纳合作医疗费用后应享受的期限仍在原地享受相应待遇。

(六)进入城镇落户人员符合当地低保救助条件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纳入城镇低保范围。对因病造成生活困难的城镇低保对象,纳入城镇医疗救助范围,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七)加强农民工职业资格鉴定和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工作,使农民工能够及时取得进入城镇落户的条件。加大农民工就业培训力度,落实培训补贴、职业鉴定补贴、职业介绍补贴以及小额贷款等政策,拓宽就业渠道。

(八)农村土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家庭部分成员迁入市区和全家或部分成员迁入县(市)城区、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鼓励依法进行流转。对从农村迁入城镇落户的,保留其农村原有的宅基地使用权。

(九)由农村迁入城镇落户的居民,给予两年的生育政策过渡期,过渡期内仍执行农村的生育政策。已婚育龄妇女享受计划生育技术基本项目免费服务和生殖健康检查免费服务,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费用由保险基金统筹支付;未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由所在单位或地方财政负担。

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的组织实施

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是社会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事关群众的基本权利和切身利益,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加强调查研究,落实政策措施,及时协调解决实际问题,推动改革顺利实施。要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研究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具体标准、配套措施、实施计划等,并认真抓好落实。

户籍管理制度第4篇

【关键词】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城市福利

引言

随着城市化进程进一步加快,我国以二元制为基础的的户籍制度对人口迁移的阻碍效应日渐凸显,这一方面我国正加快脚步实行户籍改革,逐步向城乡公共服务一体化迈进。早在2010起,分别以上海、中山作为代表的直辖市和大城市率先成立“积分制”管理制度,通过积分入户共享合法权益、明晰我国未来公共福利实现“同城同权”的发展方向,进一步契合外来人口的生产生活需求。谢宝富(2014)认为居住证制度具有淡化户籍管理色彩、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等积极意义。

1.“积分制”户籍制度改革的内涵

1.1上海:居住证积分模式

2013年7月,《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正式施行。上海市外来人员满足有合法稳定居住和就业、参加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等条件可办理上海市居住证,持证人可以享受一定的城市福利和公共服务,其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量化为相应分值,在达到特定标准规定后,可申请转为上海市常住人口。据中国改革报(2013)报道上海从外来人员享受公共服务方面划分为三个梯度:第一梯度是以公民生存权为前提的最基本的公共服务。第二梯度和第三梯度主要是外来人口实现生存权发展权的一个递进,第二梯度持证者在积分达到120分可进入第三梯度,相应提升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其子女可以在上海参加中考、高考。

1.2中山:发展型低积分入户模式

中山市流动人口在办理《广东省居住证》后,满足在中山市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含一年),纳入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等条件,即可申请积分排名。计分标准由基础分、附加分和扣减分部分这3个指标具体构成,原则上分值累计达到60分以上者拥有入户资格并参与到积分排名确定最终落户名单。指标体系综合反映了中山市对流动人口各方面能力的需求水平,是评估中山市流动人口积分的基本单元,在一定程度上承担了社会资源分配功能,是缩小流动人口与户籍人口之间福利差距的过渡性工具(郭秀云,2010)。

2.两地“积分制”户籍制度改革的比较

2.1福利对象比较

从根本上中山市户籍制度改革的“积分制”的基本思路是以“积分”实现“入户”,使得成功入户的人群享受到与城市居民相同的城市公共服务和福利待遇。从受惠人群角度,“积分制”福利供给的受众人群仅仅针对达到积分入户条件且获得入户城镇指标的一小部分人群,入户指标划分离不开“总量控制、因地制宜”的原则,最终通过积分高低排序来确定最终能够成功入户的对象,基本公共服务的“普惠”实际上与外来人员渐行渐远。

而上海市户籍制度改革的“积分制”基本思路是以“积分”直接实现“福利”,其“积分制”实现的福利供给是渐进性的。虽然上海市设置的120分的标准分值门槛较广东省60分以上的标准高出许多,但前者只需满足120分标准分值就能申请享受相应地公共福利待遇,简要概括之:权责对等、梯度赋权。如此,上海市户籍制度改革实际涉及到的人群更广,“积分制”管理更为接近城市公共福利供给的普惠制。

2.2地位功能比较

“积分制”管理实现的主要功能是重现调整城市福利资源的分配格局,但是中山和上海积分制实现的作用却各不相同,中山市“积分入户制”从一开始的设置基本分值获得入户资格,按照计划指标量控制入户名额,最终到成功入户城镇后享受市民待遇,是从农村户籍完整转变为城市户籍户籍制度改革体系。但中山市户籍制度的“积分制”重农民工入户的结果,轻渐进利供给的过程。而上海市“居住证积分制”则设置积分指标累进机制,流动人口满足标准分值后直接享受对等的城市福利,即:上海市的“积分制”是一个“过渡式”户籍制度改革体系。不可否认的是,上海市缺乏完整的最终入户制度,这与上海控制外来人口总量政策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

2.3 城市发展战略比较

上海作为长江三角洲的龙头城市,确立带动长江三角洲产业结构调整,促进产业联动为区域联合模式的战略,充分发挥其大都市辐射功能。其居住证“积分制”实际上是不同类型外来流动人员的筛选机制,在规模、时段、类型、素质等方面,实现人员的有序流动,定向吸引各种人才,改善本市的人力资源结构。目前实施条件下,上海积分制作为“过渡性”政策,自身具有良好竞争力且对上海贡献较大的外来人口进入上海户籍优势明显,首先跨入上海户籍的管理序列。

2001年,中山市提出了“工业强市”的战略,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随着经济的强劲增长,中山市城市公共服务承载力进一步提升。由于中山市各镇区经济发展不平衡,通过对入户人口总量控制和进行分区排名促进资源在全市合理调配;通过控制不同镇区的指标和入户标准,从而有目的的引导流动人员向落后镇区发展,进而引导公共服务向落后镇区倾斜。

3.实施现状与问题

3.1“分设门槛”带来阻隔效应

“分设门槛”是上海流动入口管理的方法依据,目的在于引导人力资源结构均衡分布,以实现吸引高素质人才的目标。从本质上,上海积分制从控制总量目标出发,通过“分设门槛”控制流动人口的“质量”。目前上海外来流动人口的素质结构是现存产业结构及其岗位结构与外来流动人员双向选择的结果,“积分制”的出现进一步激励高素质劳动力市场扩张,阻碍“低素质”劳动力市场发展。对于非正规就业、自我雇佣,入沪时间长的外来人口来说,融入城市,享受城市发展福利的阻隔效应永远存在。

3.2积分入户指标面临结构性失衡

中山市的积分制正式实施已经三年,积分制实行之前,预期中放宽限制,指标应当供不应求,但在积分制具体实施过程中,无论是入户还是入学指标,不仅每年都出现剩余,呈现结构性失衡,2010年至2012年,农民工子女入读小学的剩余率分别为24%、12.9%和4%;积分入读初中一年级的空余率则分别为34%、26%和6%;积分入户指标剩余率分别为28%、17%和15%。就中山市教育资源而言,呈现指标失衡的原因在于,一方面在我国现行教育体制下,公办学校教育资源相比于私立学校较优渥,公办学校学位炙手可热,容易造成权力寻租。另一方面公办学校教育资源很难在短时间内覆盖所有非本市户籍学生,通过积分制释放出来的教育公共产品供给是有限的。即使申请到积分入学,不仅高考需回到户籍所在地,甚至在公办高中也无法就学,对于高考受户籍限制的情况,由于这是全国统一政策,从市的层面暂时无法解决。

4.对将实行积分制的城市的启示

4.1制定正确的人口导向,加强流动人口总量调控

城市应该合理进行人口规模调控,在实行积分制度的同时,必须要坚持国家人口管理的政策取向,把合理控制人口规模作为现阶段人口管理服务的重大问题,加强流动人口总量调控,通过制定正确的人口导向机制来实现人口的合理流动。为增强城市的活力和创新力,需要多导入创新创业人才,包括高技能型劳动者,针对二级劳动力市场上一些低工资、有限福利,不稳定以及工作环境恶劣的岗位应仍保持对低端人口的需求。在确立这样的人口导向之后,就需要借助于市场和政策的双重机制来发挥人口总量的调控作用。

4.2逐步完善积分制度,不断提升服务水平

在合理控制城市人口规模的同时要注重流动人口的公共服务水平,将二者统筹协调发展。通过完善积分制,不断提升城市公共服务水平,满足在城市立足的流动人口的需求,实现以人为本。同时要注意梯度赋权,尽量做到流动人口的贡献度和享受水平对等,促进他们的社会认同感和引导有序融入,从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进一步推动城市经济迅猛发展。

4.3明确职能部门责任,降低政策执行成本

积分制的执行会涉及到一个城市的多个职能部门,因此各个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对于积分制实行的效果和政策执行的成本至关重要。所以必须要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责任和角色,降低政策执行的成本。主要应考虑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避免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不同部门之间的“踢皮球”问题,比如对于资格证书的认定、城市发展贡献的认定等需要明确各个部门的职责,以避免申请者需要到不同部门反复咨询从而降低办事效率;另一方面是政府职能部门和街道层面的社区事务受理中心之间的责任关系也需要梳理,改善跨部门的协调机制,相应做好工作政府人员的培训工作。

参考文献:

[1]谢宝富.居住证积分制:户籍改革的又一个“补丁”?――上海居住证积分制的特征、问题及对策研究[J].人口研究,2014,(1):9097

户籍管理制度第5篇

义务教育等新政不与户口挂钩

通知规定,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为其他暂住人口在当地学习、工作、生活提供方便。对造成暂住人口学习、工作、生活不便的有关政策措施要进行一次集中清理,该修改的认真修改,该废止的坚决废止。

今后出台有关就业、义务教育、技能培训等政策措施,不要与户口性质挂钩。继续探索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逐步实行暂住人口居住证制度,具体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通知要求,各地要按照国家有关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政策要求和统一部署,统筹规划、扎实推进,不得各行其是、有禁不止;要对已出台的有关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加以清理,凡与本通知精神不一致的,要立即停止执行。

县级市:有稳定职业和住所就可落户

根据通知,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职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城镇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大的地方,可以对合法稳定职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范围、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同时应当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长期在当地务工、经商人员的城镇落户问题。

地级市:工作满三年且住所稳定可落户

通知规定,在设区的市(不含直辖市、副省级市和其他大城市)有合法稳定职业满三年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中西部地区根据当地实际,可以适当放宽职业年限的要求;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大的地方,可以对合法稳定职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范围、条件等作出更严格的规定,同时应当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长期在当地务工、经商人员的城市落户问题。参加社会保险的具体年限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直辖市:合理控制人口规模,完善落户政策

直辖市继续控制人口规模。通知指出,继续合理控制直辖市、副省级市和其他大城市人口规模,进一步完善并落实好现行城市落户政策。

一些省市“夫妻投靠”户口迁移不再设限

在一些省市,已经公布了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包括安徽、吉林等省。

2011年,安徽除了按照县级市、地级市、省会城市划分落户政策及条件外,还特别规定,凡自愿在安徽省工作的大中专院校、技工院校的毕业生,可直接将户口迁至其就业地或实际居住地。

对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以及具有中级以上职业资格或者为其他紧缺人才的,准予其本人及家人在就业地落户。属于“夫妻投靠、父母投靠子女、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户口迁移不再设置任何限制条件。

吉林省的意见明确了具体城市的落户条件,长春、吉林两市根据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合理控制人口规模,申请落户时需同时具备稳定居所、稳定职业的条件,其中稳定居所应具备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具体实施办法由当地政府制定。

背景链接

我国户籍制度在上世纪50年代初步形成,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基本定型。如今,户籍制度仍是我国人口管理中的一项基本制度,对每个人的生活与工作都有重要的影响。

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城乡之间的户口界限开始出现松动。从中央到地方先后出台政策改变城乡二元制的现状,逐步降低“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间的待遇落差。

户籍之路

第一阶段

1958年以前为自由迁徙期。

1954年中国颁布实施第一部宪法,其中规定公民有“迁徙和居住的自由”。

第二阶段

1958-1978年为严格控制期。

1963年依据是否拥有计划供应商品粮,划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

1975年宪法正式取消了有关迁徙自由的规定。

第三阶段

1978年以后为半开放期。

1980年10月确定对于迁移进行指标与政策的双重控制。

1984年国务院发文允许农民自理口粮进城镇落户。

1985年居民身份证制度宣布实施。

户籍管理制度第6篇

关键词:高校;户籍管理;问题对策

一、高校学生集体户口管理中的问题

1.学生户籍迁入学校的数量大,迁移手续烦琐

随着高等教育的大众化,高校学生人数逐年增加,而且,现在各高等院校的招生范围覆盖全国各地。每年9月高校开学时,学生的户籍在短期内大规模频繁迁入学校,大学新生入校时,需要上交录取通知书、户籍迁移证、照片等材料,这些材料要经过学校户籍管理部门收集、整理、录入到新生的户籍库中,然后再打印出相应的表格、经过信息核对,最后上传公安机关户政审批部门完成审批,审批后上传照片完成打印这个过程一般要经过4到6个月。在这个过程中,学校的户籍管理部门需从学生的原户籍地迁到所在的高校,再到所属的公安机关,耗时长、工作烦琐,而且学生的原户籍所在派出所,打印迁移证的效果不理想,有些地区甚至会出现用手工填写的情况,这些问题势必加大学校户籍管理的难度而且会给户籍管理带来一系列的问题。

2.学生户籍意识淡薄导致毕业生遗留户口数量多而复杂

高校学生毕业时,因自身户口意识淡薄,再加上国家就业政策的影响,导致多数学生对学校的户籍管理制度不了解,离校时户籍并没有及时转出,甚至有些毕业生离校之后,就不再与学校户籍管理部门联系,户口放在学校不予理睬,直到自己需要户口时才会到学校索要户口。而学校的户籍管理部门既不能随意撤销学生的户口,也不能强制要求学生及时迁出户口,只能寄希望于学生自觉迁出。人户分离现象会使学校和公安机关不能对其实行有效的管辖,间接影响学校的正常工作秩序,也使户籍管理工作陷入尴尬的境地。

二、高校学生集体户口管理问题的原因分析

1.高校学生扩招提升户籍管理工作难度

1999年,国家开始扩大高等院校的招生规模,当年高校的招生人数就增加51.32万人,总数达159.68万人,增长速率更是达到史无前例的47.4%,2000年扩招的幅度为38.16%,2001年为21.61%,2002年为19.46%,2003年,普通高校本专科生在校人数超过1000万。2003年录取人数382万;2004年录取人数为420万人;2005年录取人数达504万人;2006年录取人数已530万人,与30年前报考人数极其接近;2008年高校招生人数再创新高,计划录取599万人,录取比例57%;2010年录取657万人,录取比例为69%;2012年录取685万人;到2016年,高校的录取人数已达千万。随着招生人数的增加,学生生源地从之前的几个省份扩至全国各地,以天津师范大学为例,2016年该校的招生范围遍布全国各地,每一省份的户籍相关政策的不统一无形中给学校的户籍管理带来了很大的难度,学生人数增多,管理工作就会更加烦琐复杂。

2.就业制度的多元化对户籍制度的冲击

1986年,国家教委在出台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改革方案》中明确提出,高等院校毕业生分配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的指下,逐步实现毕业生的自主择业、用人单位择优录取的双向选择制度。目前“双向选择,自主择业”的就业新机制已全面推行,就业新机制促进了学生就业的多元化,但是这种机制也给高校的户籍管理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尤其是2002年,国务院办公厅专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意见》,对高等院校的毕业生政策进行进一步的改革,政策允许毕业生的户口可以挂在学校两年,这也给毕业生提供了遗留户口的借口,使得毕业生户口遗留数量越来越大,户口长期滞留在学校不迁移、户口托管协定到期不迁户等现象比比皆是,就业制度的多元化使高校出现了“人户分离”和“口袋户口”的现象。

3.大学生的婚恋观对户籍管理的冲击

2012年3月30日,教育部新《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规定中不再禁止在校大学生结婚,大学生在校结婚也给高校的户籍管理带来问题,比如,如果在校学生结婚生育子女,子女的户口问题如何解决,学校的集体户能否接收?同时,按照国家户籍管理规定:户口迁移须本人提出申请方可办理,任何人不可强制干预。所以,如果在校大学生结婚后生育子女,本人不主动去办理本人及子女在校的户籍迁移,必定会给高校的户籍管理部门造成极大的管理不便。

三、完善学生集体户口管理工作的对策

1.完善高校学生集体户管理制度

高校户籍管理的显著特点是多而复杂,时效性强,在这种情况下,高校的户籍管理工作要认真细致,新生入学时,要仔细核对学生的基本信息,确保无一疏漏和百分百准确,毕业生离校时,确保毕业生迁移证信息准确无误,户籍信息完整。不仅如此,目前公安管理部门通过使用计算机技术,已经实现了户籍信息的微机管理体系,高校的户籍管理部门应借鉴公安系统的人口信息管理模式经验,完善本校的学生户籍完善工作,构建学生的信息管理库,形成完整的学生信息管理体系,逐步完善学校的户籍管理制度。

2.提高高校户籍管理人员的业务素养

高校的户籍管理人员作为学生集体户负责人员,必须有扎实的业务素养,要及时了解国家的户籍政策,及时关注国家在户籍政策方面的最新动态,要定期同公安机关沟通,以便自己能够及时了解新政策,了解最新动态。同时,户籍管理人员要有娴熟的计算机技能,以便应对烦琐而又要求做到万无一失的户籍管理工作。

3.不断强化大学生尤其是毕业生的户籍意识

马克思主义哲学理论强调:物质决定意识,正确的意识能够促进客观事物的发展。只有强化大学生的户籍意识,才能真正从根本上改变高校户籍中的“人户分离”和“口袋户口”的现象,高校的户籍管理部门应该充分运用网络及学校的宣传橱窗,宣传与学生利益密切紧密相关的各类户籍政策规定,利用微信、微博等公众信息平台,创建有关户籍宣传知识的微信公众号,实时向学生传递学校的户籍工作。新生入学教育中,加强户籍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使得学生在入学时就能接触相关户籍政策,在入学之初就能认识到户籍的重要性,形成谨慎的户籍意识。毕业生离校前,户籍管理部门与各学院加强毕业生离校时学校户籍政策的宣传工作,防止在学生毕业时只关注毕业论文、工作等事项而忽视了自己的户籍。

学校户籍管理工作是一个长期而繁琐的工作,户籍管理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同时需要公安、人事、教育、各学院等部门对学校户籍管理工作的支持,也离不开学校招生、保卫等部门的统一合作,只有学校各部门通力合作,才能不断推进高校户籍管理工作的创新与改革。

参考文献:

户籍管理制度第7篇

Key Words

关键词:户籍制度;城镇化;改革;模式;户籍管理

DOI:10.3969/j.issn.1674-7739.2012.02.010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镇化水平明显提升,而地域转换和户籍转换就是城镇化发展的基本表现。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户籍管理制度的正式确立和管理法制化的开始,也为二元化社会管理体制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一、我国户籍制度的内涵、特点和改革历程

(一)我国户籍制度的内涵和特点

户籍制度是国家有关机关依法对公民的基本情况进行收集、确认和登记的行政管理制度,包括人口的登记制度和管理制度。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逐步制定和形成了一套以户为单位,以人为对象的户口管理制度,包括户口登记、户口迁移、户口统计、常住人口管理和暂住人口管理等内容。尽管我国户籍制度管理包含诸多内容,但掌握和控制住户与人口所在地区之间的迁移是最主要的内容。

由于户籍制度实际上是围绕人口登记和管理的社会管理制度,所以“户籍”就自然具有两种基本功能,即公民身份证明和为行政管理提供人口资料。户籍制度的上述功能是任何国家户籍管理都具有的,只是在我国户籍制度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因受到特定社会背景的影响而形成了一些特殊功能,比如“附属”功能和限制功能。前者指附属于户籍制度之上的、门类繁多的社会福利制度;后者指限制人口迁移和流动的功能。总之,我国的户籍制度不仅是管理上的身份证明,更是与经济地位和社会福利待遇等相联系的社会身份的证明。

(二)我国户籍制度改革的政策演变

从我国对人口迁移流动限制的松紧程度上看,户籍制度的发展与改革历程可大致分为三个阶段:

1、第一阶段:人口自由迁徙时期(1949-1957年)

1951年,公安部颁布实施了《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对城市户口进行管理。1953年,国务院了《为准备普选进行全国人口调查登记的指示》和《全国人口调查登记办法》,在农村建立了简单的农村户口登记制度。1955年,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建立经常户口登记制度的指示》,以为国家计划经济体制的运行提供准确的人口数据。1956年,全国户籍管理工作和人口资料的统计汇总业务统一移交到公安机关。至此,新中国初步确立了“户警一体”的户籍管理形式,城乡的户口管理工作和组织机构得到了统一。

尽管这一阶段的户籍制度附带着较为浓厚的政治色彩,但其体现了最基本的社会管理功能——人口登记和人口统计。

2、第二阶段:人口迁移流动控制时期(1958-1978年)

1958年,我国第一个户籍管理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正式颁布,明确规定公民都应当依照条例的规定履行以户为单位的户口登记,还正式确立了户口迁移审批制度和凭证落户制度,并首次以法规形式限制农村人口迁往城镇。至此,限制农民进城的二元户籍制度开始以立法形式被正式确定下来。

1961年中共中央发出的《关于减少城镇人口和压缩城镇粮销量的九条办法》和公安部转发的《关于当前户口工作情况的报告》,以及1962年公安部出台的《关于加强户口管理工作的意见》等,都贯彻了严格控制人口迁移和流动的基本精神。而此后通过的197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后来历次修改的《宪法》,都不再有公民有自由迁移权利的条文。这也是现行户籍制度这一重要特征在国家根本大法中的反映。

1977年,国务院批转了《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确立了处理户口迁移的主要原则,由此,隔断城市间、城乡间自由迁移的户籍管理制度完全形成。

3、第三阶段:人口迁移流动逐步松动时期(1978年以后)

1980年《关于解决部分专业技术干部的农村家属迁往城镇由国家供应粮食问题规定》的颁布,开始打破户籍制度的指标控制,标志我国户籍制度进入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1984年,国务院颁发的《国务院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使城乡人口流动成为可能,也意味着户籍制度改革在集镇开始由指标控制向准入条件控制过渡。

1985年,公安部出台《关于城镇暂住人口管理规定》,标志中国公民在非户籍地长期居住具有了合法性。同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规定,“居民在办理涉及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等权益事务时,可出示居民身份证,证明其身份。”

1992年,公安部发出《关于实行当地有效城镇居民户口的通知》,决定在小城镇、经济特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实行当地有效城镇户口制度。同年10月,广东、浙江、山东等地先后试行“当地有效城镇居民户口”,即“蓝印户口”,这也是我国户籍制度改革过程中的一项过渡性措施。从此,户口准入制度开始扩大到小城镇。

1994年,原劳动部颁布《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标志我国流动就业凭证管理制度的逐步建立。

1997年,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全国各地开始逐步放宽小城镇的户籍限制。1998年,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放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不再提限制到中等城市落户的规定。

进入21世纪,中央加大了对户籍制度改革的步伐。2001年,国务院再次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意见》,进一步放宽农村户口迁移到小城镇的条件。同年,石家庄实施户籍制度改革,标志大城市户籍制度开始进入以住房和职业(收入)为基本条件的“准入条件”的阶段。2006年,公安部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探索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同时,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作为落户的基本条件,逐步放宽大中城市户口迁移的限制。

伴随国家层面的户改政策调整,全国各地也进行探索。2002年,北京实施《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2003年,上海《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在各类来沪人员中推行居住证制度;同年,南京《南京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规定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浙江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形成“一元化”城乡户籍管理制度。截至2006年底,已有河北、山东、广西、重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先后取消了二元户口划分,统一了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统称为居民户口。

二、我国户籍制度的多样化模式与改革探索

(一)我国户籍制度的多样化模式

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我国各个省区、城市为适应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同情况而出现了不同特点的、多样化的户籍制度模式。综合而言,主要有以下五种:

1、投资入户模式

“投资入户”是许多城市实行的一种模式。允许在本地投资或纳税达到一定额度的人员迁入户口,有的还规定购买有自主产权的商品房达到一定面积的人员,也可将户口迁入城市。深圳、上海、南京、北京等的户籍制度都带有“投资入户”模式的特征。

2、居住证模式

“居住证”是处于正式户籍和暂住户籍之间的一种户籍模式。该模式是一种人才引进的“绿色通道”,对于城市发展需要但又无法马上给予户籍的人才,可以先申请人才“居住证”。持有“居住证”的人才也可享受正式户籍附着的某些福利。上海、北京、沈阳、杭州等城市的户籍制度都实行了“居住证”制度。

3、务工迁入模式

“务工迁入”是针对较低层次劳动力放开户籍的一种模式,通常要求在当地工作达到一定年限,也即签有的就业合同达到一定年限便可将户口迁入。2001年,河北省石家庄市户籍制度改革曾实行这一模式,但由于种种原因,两年后宣告终结。

4、亲属投靠模式

“亲属投靠”模式多是指在当地有常住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其配偶、子女、父母与其共同居住生活。该模式主要针对直系亲属间的投靠,强调家庭的团聚,是最为人性化的户籍改革模式。南京、广州、重庆、石家庄、郑州等城市的户籍制度都带有这种模式的特征。

5、准入与计划并行模式

“准入与计划并行”是准入制度在取代计划指标的过程中出现的一种过渡模式,是为防止人口大量涌入城市而以计划指标进行调节的一种手段。该模式存在于北京、上海、广州等几个超大型城市之中。

(二)我国户籍制度的改革探索

由于城市之间的规模和等级不同,在户籍制度改革的力度和进展上也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各地户改的实践模式大致可分为三种:

1、以“最低条件、全面放开”为特点的中西部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模式

相比大、中城市而言,大部分小城镇的公共资源和服务主要通过市场化途径获取,户籍含金量较低,户籍制度改革没有带来数量众多的申请落户的人口。此外,一些农民在落户城镇后很可能会同时(也许滞后几年)失去原本在农村享有的一些福利,这就使得小城镇户口的吸引力进一步下降。在河南省鹤壁市,农民将农业户口转换为城市户口后,不能再享受“两免一补”等优惠政策;在医保方面,将户口迁入城市后,允许5年内继续享受农村合作医疗,由城市卫生部门指定卫生医疗点就医,但暂时不能享受城市医保。因此,当地农民换户口的积极性并不高。

2、以“取消限额、条件准入”为特点的一般大中城市户籍制度改革模式

这是我国户籍制度改革的重点。中等城市特别是一些沿海发达城市,因经济实力强于小城镇,为加快城市发展,会通过放宽申请条件、大幅度降低在城市落户的门槛(比如对亲人团聚、投资、人才入户等采取政策倾斜)来引进劳动力资源,但对大量以普通打工者身份长期居住的人群还没有开放户籍制度。

2003年,郑州市完全放开入户政策,结果导致城市人口急剧增长,以及对交通、教育等公共资源需求的同步急剧增加。由于地方财政能力以及社会保障、社会治安、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不足以负担新增人口,加之配套措施不同步,郑州市的户籍改革以失败告终。与郑州市不同,宁波市的户籍制度改革采取了分阶段、分地区的方式,同时注重配套措施的改革,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此外,石家庄市的户籍制度改革以降低入户门槛为特点,尽管在就业、子女入学、市政等方面带来一定压力,在社会保障、社会治安、计划生育等方面也出现了一些消极影响,但总体来看仍是利大于弊。可见,大城市的户籍改革是必要的,但不宜贸然放开,应加强相关措施的改革,以将弊端降到最低。

3、以“筑高门槛、开大城门”为特点的特大城市户籍制度改革模式

由于这类城市的户口“含金量”较高,一旦放开户口限制,城市政府将可能面临巨大的压力,因此户籍制度改革的步伐缓慢,甚至可谓是“没有实质性开放户籍”(孟兆敏,2008:96)。现阶段,一些特大城市以建立“人口准入制度”作为控制人口规模、优化人口结构的一条措施,通过设置合理的“准入门槛”,重点吸引高技术人才。同时,地方政府在解决人口增长与人口管理问题时,也应跳出旧有的制度框架和管理体制,积极推进制度创新和制度建设,建立科学的、能进能出的弹性机制。2010年7月,重庆市宣布启动涉及千万农村人口的户籍制度改革。较之以往其他省份的改革,此次重庆户籍改革的关键点在于,尝试通过建立转户居民宅基地、承包地和林地的弹性退出机制,以合理的过渡期保障农民合法权益,这也是此次改革最大的创新之处。

三、我国户籍制度改革的总体评价

(一)改革的方向和影响

户籍制度并非单纯的人口管理制度,而是同计划经济下的统购统销制度、制度、城市劳动力就业和社会福利保障制度等联系在一起,维持着城乡二元结构的存在和发展,因而诸多弊端日渐暴露。透过我国户籍制度改革的历程回顾,不难看出户籍的束缚正在松动,改革的方向整体上朝着有利于人口流动,特别是农村剩余劳动力自由流动的方向发展,以利于我国城市化水平的不断提高。

改革以来,我国“城乡分割、一国两策”的户籍制度发生了三大显著变化:一是户籍约束人口流动的限制被打破,已有上亿农民进城务工;二是户籍背后的一些歧视和收费被取消,近些年农民工在就业合同、工伤保险、欠薪追讨、子女上学等方面也取得进展;三是城市户口人群中具备夫妻分居、人才引进、投资创业、购房安居等条件者,已基本不再受户籍限制就可迁移落户。这些变化对于促进城乡社会经济发展起到了显著的作用。当然,户籍制度的放开也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如大量外来人口涌入使原本紧张的城市公共设施更加短缺,增加了城市管理的难度等。由于改革的效果存在两面性,这使得户籍制度的改革始终面临着“进退两难”的局面。

(二)改革的阶段特点和问题

先前的户籍制度改革都主要围绕特定的内容和具体的社会功能展开,随着我国城镇化步伐的加快,户籍制度改革的不适应和不彻底性越来越明显,新特点和新问题也会日渐突出。

1、地区间户籍制度改革的步伐差异较大,户籍改革具有明显的空间特征。一是以中小城市和小城镇为主;二是以中西部地区为主;三是虽然有东部地区的个别大城市在户籍改革中领先,但并非是具有空间优势的城市。中小城镇户籍放开却并未导致人口大量涌入的事实也说明,大型城市和经济发达城市才是人口流动意愿的真正所在。

2、户籍制度改革被城市作为吸引资本和人才的手段,对农村外出进城就业人员不具有普适性。城市设置的购房、投资和纳税准入制度、人才标准等对大多数普通农村外出就业人员而言,仍是可望而不可即,“经济”和“素质”成为了城市新的“准入门槛”。

3、户籍制度改革仍停留在放开户籍的层面,而未触及深层次的公共财政体制和社会福利制度的改革。虽然与户籍挂钩的教育、医疗、就业、住房等方面的权益分配才是户籍改革的重点,但由于目前我国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地方财政收入和支出挂钩,导致了地方政府“不愿意”彻底改革户籍制度。

4、户籍制度改革缺乏各部门的协同改革。除了公安部门外,国家其他职能部门缺乏配套改革方案和措施,致使改革效果不大,影响力降低。

总之,户籍制度改革的迫切性与其可能引发的一系列社会、经济和政治问题交织在一起,使我国现阶段的户籍制度改革处于一种难以两全的困境之中。

(三)改革的未来发展态势

就当前实际情况看,我国户籍制度中对城乡户口的分类登记、对大城市人口总量的控制以及对农村人口迁往城市的限制,仍然具有一定合理性。此外,要使我国户籍制度消亡,至少应满足两个基本条件:一是城市化水平达到70%以上,实际生活在农村的人口不足20%;二是农村人口享有与城市同样的社会保障水平。但在我国经济发展水平还不太高、区域间经济发展程度还存在较大差异的情况下,要将农村社会保障水平提高到与城市大体相当的程度,在短期内尚难实现。

可以预计,我国的户籍制度至少在21世纪上半叶或更长的一定时期内不可能消亡,以“准入条件”为主要特征的制度形态将继续保持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不过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城市化水平的不断提高,户籍制度的形式和内容会发生重大变化,限制人口迁移流动的种种规定会逐步淡化,未来的人口迁移流动必将不再受到户籍制度的限制。

四、推进我国户籍制度改革的建议

(一)循序渐进,分区、分阶段推广

户籍制度的最终目标是实现依法自由迁移,但由于目前我国的社会经济水平存在着较大的地区差异,城市综合承受力对人口容纳量又有一定限制,因此改革只能在各地现有的经济发展水平下,结合各地情况逐步推开。比如,按照城市的等级和规模循序渐进实施改革,城市的改革可从逐步降低户籍准入条件开始,有必要设定户籍改革的短、中和长期目标,针对不同类别的外来人口采取不同的户籍政策等。

滞后的城市化不能完全归因于户籍制度的束缚,还要综合考虑城市规模、经济发展水平,并以相应的城市承载力为前提,因此未来政府只有在确保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住房设施、交通设施、教育文化设施等公用设施的发展条件下,才能正确构建适合的户籍制度改革路径。

(二)完善法制,废除不合理条文规定

1、加快户籍管理立法步伐。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的部分内容已与新的刑法、刑事诉讼法相抵触,各地出台的户口迁移政策早已突破了《条例》中的有关内容,因此很有必要制定新的户籍管理法规。

2、应从法律条文中删除“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针。一个国家、一个区域在城市化过程中的人口集聚,不会按人的主观愿望在城镇体系中的特定规模等级分布,而是受以区位为依托的空间规律作用的牵引,按所有城镇各自的功能集聚程度及相应的人口容量有序分布。

3、应从宪法的高度明确规定公民享有迁移的权利。自由迁移是公民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宪法中关于公民有居住和迁徙自由的条文从有到无,将限制人口流动的种种政策合理化。在户籍改革逐步完善的今天,已经具备了将公民自由迁移的权利上升到宪法高度的条件。同时,应以宪法为依据制定户籍法,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实施细则,使户口登记、户籍管理规模化。

(三)改革相关的配套政策

1、改革间接阻碍人口向城镇迁移的城镇配套政策,包括:改革城市就业政策、统筹城乡就业;改善办学体制,放宽城市义务教育段与高中教育段入学的户口限制;改革住房政策;建立城乡衔接的、可移动的社会保障制度。在就业方面,要统一城乡劳动力市场,彻底废除有关限制农民工就业的规定,打破城市职工对就业岗位的垄断;在劳动权益方面,成立专门的农民工权益保障中心,加大对农民工劳动权益的保护力度;在教育培训方面,有步骤地组织农民工参加各种就业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劳动技能和劳动生产率;在住房方面,进行统筹安排,建立一批造价低廉但符合基本标准的简易房给农民工提供安身立命之所,同时要求所有企业按时足额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金和失业风险金。

2、改革间接阻碍城市化性质人口迁移的农村配套政策。健全土地使用的实权承包和流转制度;协调城乡计划生育政策,逐步缩小政策差异。

3、消除公共服务的城乡差距。加快农村经济发展,提供可比拟城市的公共服务,改善农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增加基础设施建设,在城市规划中考虑人口因素,强化城市的总体规划、分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近期规划,强调区域综合发展规划,为农村人口进入城市做好准备。

4、改革公共财政体制,为户籍制度改革提供必要的财政基础。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确保地方财政有稳定可靠的税源;调整城镇财政支出结构,将城镇财政放在本地范围的公共物品和劳务上,提供城镇居民等量的文化、教育、社会保障、水供应系统、环境保护、交通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利益。同时,学习其他国家在人口管理上的先进经验,将户口登记制度与财政予以的相关待遇相结合,以财政管理促进户口管理。

(四)完善户籍管理制度

1、建立户口登记与人口登记并存的管理方式。建立户籍管理与口籍管理并轨的双籍管理机制,取消大城市内部的不同区域户口的利益差异及现行社会经济政策对户籍的制约作用,同时建设以居民现住地为管理立足点的属地化管理模式,适时将城市行政管理基础从户籍人口转向常住人口。

2、户籍管理从以户为中心的静态管理向以人为中心的动态管理过渡。加速农村的户籍改革,以计算机技术为途径推动户籍制度的改革,实现农村户籍管理城市化。

3、强化户籍管理基础性的工作,完善户口登记制度。严格按照现行的户籍管理的各项法律规定,在城乡全面建立健全常住、暂住、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变更、更正等七项户口登记制度。同时,加速社会保障号的编制实施工作,使这一公民的终身号码在经济、政治、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涉及公民切身利益的各个方面充分发挥作用。

4、剥离户口上的附加条件。由一种或者几种证和卡来代替其功能,由单独的社会管理部门来管理(建立人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口的登记、管理及计划生育工作),而不是作为公安机关的附属功能之一。

不可否认自上世纪80年代起,我国开始对户籍制度改革进行试点,但一直进展缓慢。当前,我国的户籍改革仍处于摸索阶段。尽管不少城市都在改革方面进行了尝试和突破,但仍然还是“各自为政”。为更系统、全面地推进我国户籍制度改革,中央政府有必要作出整体、统筹的安排。比如,在财政上对户籍改革城市予以帮助,提高地方财政用于教育、医疗、社保的资金比例,同时对一些外来人口入籍入户多的城市加大转移支付力度。

尽管同发达国家和世界平均水平相比,我国的城镇化进程仍显滞后,但户籍制度并非阻碍我国城镇化的症结所在。2010年,成都实施了“全域自由迁徙”的户籍改革,并提出“让居民拥有选择的权利”。这是我国地方进行户籍改革的又一次探索,无论能否被推及全国,其内含的“自由”深意或将成为我国户籍改革的一个方向。

说明:本文系联合国人口基金资助项目(A2011101012)的部分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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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管理制度第8篇

关键词:高校学生;户籍管理;现状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5)13-0282-02

一、高校学生户籍管理的现状

1.新生户口来校迁入情况。大学生入学时,根据本热意愿,凭入学通知书、户籍迁移证和本人身份证办理学生户籍迁入手续户籍一律迁入学校专门设立的集体户口。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高校毕业分配制度取消,高校学生的户籍管理制度也遭遇挑战,户口随迁制的合理性和必然性被消弱,户籍政策趋向宽松。而且,近年来城镇化建设步伐加快,国家强力推行新农村建设,出台了一些有利于三农的优惠政策,若户口保留在原籍,在房屋拆迁和土地流转等方面都会获益,“农转非”的吸引力日趋于淡化,大学生户口的迁移量呈下降趋势。

2.毕业生户口离校迁出情况。对于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可根据自己意愿,将户籍保留在校两年,该政策在一定的程度上缓解了毕业生就业压力,但这实际上形成了“人户分离”的情况。在学校方面,就业形势严峻,部分毕业生工作未落实,将户籍保留在校,然而新生的扩招和毕业生户籍的保留使得高校学生的户口数量增加,其次,根据政策,毕业生在两年期限已满时,需本人到学校办理户籍迁出手续,而部分期限已满的毕业生不及时到校办理,其户口变成了遗留问题,学校的户籍管理工作陷于被动,同时也影响跟公安部门对这些人员的有效管理。

二、高校学生户籍管理存在的问题

1.新生入学时户籍迁移工作量大。每年新生报到后,需将所有得户籍信息登记,形成一份户口底册便于立卷归档,并将户口底册、户口迁移证、个人信息以学院为单位整理后到属地公安部门办理入户迁移,由于工作量大难免出现抄错、漏登信息等问题,因此,需要花大量的时间进行核对,由此可见户籍迁移工作的繁琐。

2.毕业生户籍滞留在校或成“口袋户口”造成管理方面的缺失。随着大学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部分毕业生未找到就业单位,户口就长期滞留在校,使得学院保卫处无法查找到这些学生,也有些学生不愿将户口迁回原籍,便将“户口迁移证”放在自己的“口袋”里,这就是所谓的“口袋户口”。由于“口袋户口”的学生,没有按时办理户籍入户手续,因此,不仅给毕业生带来不便,也给学校户籍管理带来一定的困难。

3.学生对户籍意识比较模糊。随着对大学生户籍制度的改革,公安部门执行的一系列方便快捷的政策措施,使得部分学生认为户口已经不重要了,以致认为若干年后会自动打回原籍地等。故当他们毕业时,不办理户口迁移等手续就离校,等到需要用到户口时,才想到要回学校办理户口手续,给他们带来了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三、全面提升高校学生户籍管理工作的措施

1.加大学生户籍政策的宣传力度。随着我国户籍管理政策的调整与完善,高校学生户籍管理也发生了变化,第一,现在大专院校的新生户口不在规定在入学时统一迁到学校,学生可根据自身情况,自愿选择户籍的迁移;第二,由于各种原因的转学、退学、休学或入伍当兵的学生逐年增加,给户籍的管理和清理也带来了一定的难度;第三,部分毕业生户口在两年后未迁移的,也增加了学校户籍管理的难道。综上三点情况,学校保卫部门要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完善户籍管理工作,有效的宣传涉及高校学生户籍管理的新政策,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渠道,加大户籍政策的宣传力度,如在学校保卫部门的网站中开辟专栏,相关户籍管理制度信息,针对户籍方面的疑难问题进行网上解答,也可以在新生的“入学宣传手册”中加以宣传,使家长和学生明白户籍政策。

2.取消毕业生户口限制,做好毕业生户籍管理。学生毕业后,户口可凭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的就业协议书、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将户籍档案迁往所在工作单位,办理户口落户手续;对于未找到就业工作单位的毕业生或者已找到就业单位的但单位未设置集体户口的,可凭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及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等,办理户口迁移的有关手续,将户口挂靠在当地人才交流中心,等有稳定的工作单位或者购房后,再把户口迁走;毕业生选择回原籍的,可凭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及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等,在原籍地公安部门办理户籍落户的相关手续。目前,国家已采取了有效的方针政策鼓励人才的合理流动,如果不取消户口落户的限制,人才的合理流动就很难较大范围的开展。因此,要彻底打破现行户籍管理制度对毕业生工作和居住的限制,必须全面取消高校毕业生就业户口,打破人才招聘及使用上的条块分割等局面。最终取消高校毕业生的户籍落户就业单位的限制,从而实现全国高校毕业生正常有序的合理流动。

3.建立完善的学生户籍规章制度。为保证学生户籍资料的完整,及时对学生户籍资料进行立档归档处理。学年初,对新生户籍资料进行详细的登记,按院系分别立卷建档;学年末,对应届毕业生的户籍迁移名册进行归档;学期期间,对中途退学、休学、入伍当兵的学生户籍档案及时进行调整备案,以便查阅。

参考文献:

[1] 翟晓黎.高校户籍改革分析[J].科教文汇,2006,(7):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