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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业调查报告赏析八篇

时间:2022-07-03 17:03:53

同业调查报告

同业调查报告第1篇

【关键词】财会专业;大学生;专业认同

一、导言

郭道扬①曾在《中国会计史稿》中指出:我国的“会计”的称号命名起源于西周时代。《周礼·天官下》记载:“司会掌邦只六典、八法、八则…而听其会计。”根据西周时代的“官厅会计”核算的具体情况,“会计”两个字连用在当时的基本涵义是,既有日常的零星核算,又有岁终的总合核算,通过日积、月累到岁会的核算,到达正确考核王朝财政经济收支的目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越的企业如春笋般成长起来,会计的需求量越来越大,逐渐成为一个专门的职业。

为响应江苏省政策,推动我省(江苏省)大学生实践创新的发展,同时促进我省财会专业教育的科学性,本文章对我省本科、专科院校的财会专业学生进行调查。通过调查,第一,能够动态的了解我省财会专业学生对所学专业价值的认同度和相关的影响因素,促进学院和同学们对财会专业的全面的、客观的认识;第二,通过对同学们的调查可以有效的提高专业教学,促进财会专业的科学合理发展。

二、方法

1.调查对象

本次调查方式采用针对相关的专业发放、填写,对省内的高校的在读财会专业的部分学生进行抽查,最终共发放问卷350份,收回200份。样本的分布情况如表1所示:

2.资料的收集方法

调查采取问卷方式收集资料,包括被调查同学基本情况及一些问题,大部分是与财会专业相关的价值认同度问题。

三、结果与分析

1.学生对专业的整体认同度

通过调查,了解到在调查的280(包括80人为想学财会专业)人中,有171人喜欢此专业,占61.07%;有109人不喜欢,占38.92%。(其中,财会专业学生有200人,喜欢此专业有134人,占67%;不喜欢此专业有66人,占33%。)

由此可见,我省财会专业学生的整体认同度比较高。从同学们的选择和交流中可以看出,很多学生会继续选择此专业特别是面临实习的学生。这种情况的原因可能是:实习的同学面临毕业,财会专业在就业上是相对有优势。分析发现,财会专业的在学习本专业后,对此专业的整体认同度有所提高。

2.学生对专业价值认同度

根据调查数据的分析,可以看出:(1)不同意财会专业就业前景好的学生只占到样本整体的11.2%;(2)不同意财会专业工作稳定的学生只占到样本整体的0.7%;(3)不同意财会专业薪资待遇好的学生只占到样本总体的18.1%。根据这样的结果,可以看出财会专业的学生对本专业的价值认同度比较高。

四、小结

此次研究通过对调查资料的统计及分析,可以肯定的是,财会专业在本省的大学生心目中的认同度是比较高的。调查中,我们发现,学生对专业的认同、不认同主要关注以下四个方面:学生对专业在整体上的认同度、学生对专业在价值上的认同度、学生对专业在教学上的认同度、学生对专业在出路上的认同度。调查研究后,得到的主要结果有以下几点:

(1)学生对专业在整体上的认同度。调查的结果分析中反映了同学们对财会专业的整体上的认同度比较高高,其喜欢本专业的程度的比例相当高,尤其是实习和即将实习的学生。这说明了财会专业是一门同学比较喜欢的专业,有着其独特的实用性,我省目前的经济发展,为学生将来的实习及工作提供了就业机会。

(2)学生对专业在价值上的认同度。学生对财会作专业在价值理念的认同度很高,学生对未来的就业的前景,薪资待遇及稳定性,都有着较高的信心。

(3)学生对专业在教学上的认同度。我省的财会专业的教学已步入成熟阶段,我省有很多高校在财会专业教学上有着成熟的方法和模式,尤其是我校的财务外包专业,更是把传统的财会和新兴的外包行业结合在一起,一创新的模式教学。在师资力量方面,我省的财会专业教师,很多都是企业里“实战过归来”,有着丰富的实战经验。

(4)学生对专业出路的认同度。大部分的学生对财会发展的前景还是持积极乐观的态度,并且认为这是一门专业的职业,很有技术含量。通过学生认为的财会的发展前景的分析,企业对财会工作的关注力度和支持力量是影响学生找工作的重要因素,财会专业的在社会的认可度上也很高。

总之,我省的大学生对财会专业的信心及认可度是很高的。同时,作为影响学生认识财会专业,学习财会专业相关知识的学校,要稳定、加快、创新我省的财会专业的教学模式与方法。相信在学校与学生的自身努力下,未来我省的财会专业认同度会有一个新的提高。

注释:

①郭道扬.中国会计史稿[M].中国财经经济出版社,1982.

参考文献:

[1]风笑天.现代社会调查方法[M].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04.

项目名称:财会专业学生对专业认同度的调查研究(项目编号:2012JSSPITP4405)。

指导老师:

同业调查报告第2篇

第一条 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及时调查处理职工因工伤亡事故,根据国务院《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吉林省劳动保护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所有企业及有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企业职工(含合同工、临时工、季节工、轮换工等工人),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均按本办法进行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四条 企业发生伤亡事故后,按如下规定分别逐级向上报告。

一、企业所属基层单位发生伤亡事故应立即向企业报告。

二、一次一至二人的重伤事故,企业应立即向主管部门、当地劳动部门、计经委(经委)和工会组织报告。

三、一次三人以上的重伤事故,企业应立即向主管部门、当地劳动部门、计经委(经委)和工会组织及检察机关报告,县(市、区)上述各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分别报告市、地、州有关部门。

四、凡发生因工死亡事故的企业,应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当地劳动部门、计经委(经委)、工会组织、监察部门、检察机关(急性中毒事故,同时报卫生部门),上述各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分别逐级报告省有关部门。

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事故,市、地、州劳动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所在市、地、州政府(行署)报告;省劳动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省人民政府和劳动部报告。

报告时间最迟不得超过事故发生后二十四小时。

第五条 凡跨地区承包或流动性作业的企业发生伤亡事故的,应在企业注册所在地按第四条规定上报。

第六条 事故报告的内容:

一、事故单位、主管部门及报告人单位、姓名、报告时间;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三、发生事故的简要经过,人员伤亡的情况,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四、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五、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第七条 事故发生后,企业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抢救受伤人员,采取防止事故扩大的紧急措施,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因抢险救护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要妥善保护好事故现场的重要痕迹和物证。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八条 有关部门接到企业伤亡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派员到现场,并组成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

第九条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

一、轻伤事故,由企业自行组织调查组。

二、一至二人的重伤事故,市、地、州属企业及其以下所属企业由其企业主管部门组织调查组;中、省直企业由企业自行组织调查组。

三、一次三人以上重伤或一次死亡一至二人的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当地劳动、计经委(经委)、监察等部门并请工会组织、检察机关参加组成调查组(急性中毒事故,卫生部门应参加调查)。

四、一次死亡三至九人的事故,由市、地、州政府(行署)或其授权部门组织发生事故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有关部门成立调查组。对一次死亡五人以上的事故,省有关部门可派员参加调查组。省政府认为必要时,可由其授权的部门组织成立调查组。

五、一次死亡十人以上的事故,由省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组成调查组。

第十条 事故调查组的任务:

一、调查事故的经过、原因、性质和经济损失。

二、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和有关法规提出处理建议。

三、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

四、确认和重大责任事故,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及时移交人民检察院审理。

五、协助事故单位总结教训,制定防止事故扩大的应急措施和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防范措施。

第十一条 调查组的职权:

一、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索取有关资料。

二、决定事故现场的清理与保留。

三、根据调查工作的需要,聘请有关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和经济损失评估(所需费用由事故发生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事故调查程序以及事故的性质、原因和责任分析,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三条 事故情况查清后,各有关方面如对事故的分析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由劳动部门提出结论性意见。如仍有不同意见,可分别报告上级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第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经组织调查的部门同意后,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事故的调查工作。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十六条 组织事故调查的部门,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书,提出对事故的处理意见,经审批后方为结案。

一、轻 伤事故,由企业自行处理。

二、一次一至二人的重伤事故。中、省直企业,由企业提出处理意见,市、地、州属企业及其以下所属企业,由企业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而后由当地劳动部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负责审批。

三、一次三人以上的重伤或一次死亡一至二人的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县(市、区)属企业及其以下所属企业发生的事故,由县(市、区)劳动部门审核,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市、地、州属企业及其以下所属企业发生的事故,由市、地、州劳动部门审核,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市、地、州政府(行署)审批。

四、一次死亡三至四人的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市、地、州劳动部门审核,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市、地、州政府(行署)审批。

五、一次死亡五至九人的事故,由市、地、州政府(行署)提出处理意见,省劳动部门审核,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省政府审批。

六、一次死亡十人以上的事故和省政府组织调查的事故,由省政府直接处理。

第十七条 伤亡事故处理应在一个月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两个月。事故结案后,结案材料应分别逐级报送劳动部门、计经委(经委)和工会组织备案。

第十八条 对事故单位和责任者的处罚,在按规定的程序审批结案后,分别由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以及劳动、监察等部门按各自的处理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向企业全体职工宣布事故处理决定。对个人的处分决定,装入本人档案。

第五章 事故统计

第二十条 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须有专人负责掌握事故情况,并建立完整的事故档案资料。

第二十一条 凡生产过程中发生轻伤以上事故,企业都应认真填写《工人职员伤亡事故登记表》,作为原始资料保存。

企业应在每月底填写《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并附文字说明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表》,报企业主管部门(由企业主管部门汇总后连同文字说明逐级上报),同时分别报当地劳动部门、计经委(经委)和工会组织。

由市、地、州劳动部门填写的《职工伤亡事故综合月报表》、《经济损失月报表》,应于下月十日前,连同文字说明一并上报省劳动部门,并抄送市、地、州统计部门和工会组织。省劳动部门于当月十五日前报国家劳动部,同时抄送省统计部门和工会组织。

第六章 附 则

同业调查报告第3篇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劳动局拟订的《天津市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处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职工伤亡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工作规范化,根据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令第75号)、劳动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劳安字〔1991〕23号)和《天津市劳动保护条例(试行)》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境内和管辖的一切企业。即:全民所有制、城镇集体所有制、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所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伤亡事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本岗位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所发生的轻伤、重伤、死亡和急性中毒事故。

1.“本岗位劳动”的含义:

(1)岗位责任制范围内的劳动;

(2)单位领导人(指班组长及其以上的管理人员)临时指派与生产(工作)有关的劳动。

2.伤害程度分类:

(1)轻伤事故:指职工受伤后,工作中断满一个工作日,构不成重伤的事故;

(2)重伤事故:指职工负伤符合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所列情形之一的事故;

(3)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一人以上(含一人)的事故;

(4)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三人以上(含三人)的事故。

(5)急性中毒事故:指由于生产过程中存在着有毒物质,在短期间内大量侵入人体,立即使职工工作中断并需进行急救的中毒事故。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下同)应对事故的调查、登记、统计和报告的正确性、及时性负责,对本办法的贯彻实施负责。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五条 职工发生事故,使本人工作中断,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行政主管人员,并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

第六条 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和急性中毒事故报告后,应将事故发生地点、时间、伤亡情况、初步原因分析等事故概要用电话、电报、电传或派人等办法,立即向企业主管部门,企业所在区(县)劳动局和上级工会报告,最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第七条 死亡事故和一次重伤三人以上(含三人)的事故,企业应同时报告市劳动局和所在区(县)人民检查院;发生重大死亡事故,企业还应同时报告所在区(县)监察局。

第八条 因火灾、爆炸造成的重伤、死亡事故,企业应同时报告所在区(县)公安部门。

第九条 作业场所发生急性中毒事故,企业还应同时报告所在区(县)卫生部门。

第十条 建工、市政、公用、交通、铁路、邮电各局所属单位,市房管局直属的建筑单位,各局所属建筑单位发生重伤、死亡事故后,根据市、区(县)劳动局分工,报告市劳动局。

第十一条 一次事故涉及到两个及两个以上的企业,而企业又分别坐落在不同区(县)的,事故所涉及到的企业均应分别报告所在区(县)劳动局。

第十二条 各部门接到企业事故报告后,应逐级向各自的上级部门报告。重大死亡事故,企业主管局、市劳动局、市总工会应立即分别报告国务院有关部、委和全国总工会。

第十三条 因事故情况特殊,当时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工伤,或工伤后轻伤、重伤难以确认,企业应立即报所在区(县)劳动局依照有关政策文件确定。本办法第十条所列单位报市劳动局确定。

第十四条 发生重伤、死亡事故的企业,应积极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任何人不得擅自移动和取走现场物件。因抢救受伤人员和国家财产,防止事故扩大而需移动某些物件时,必须做好标志和记录。

企业主管部门、劳动部门、上级工会和有关部门应于接到企业事故报告后的二十四小时内赶赴现场进行勘察,在保证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同时,应尽速决定清理现场,恢复生产。对已接到事故报告二十四小时内不到现场的部门,视为同意清理现场。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十五条 轻伤事故,由车间 主任会同安技人员和车间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人员调查事故原因,拟订改进措施,填写伤亡事故登记表,报送企业负责人和基层工会,并报安技部门存档备案。

第十六条 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组织生产、技术、安技和基层工会等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企业主管部门、区(县)劳动局、上级工会可派员参加。本办法第十条所列单位的重伤事故,市劳动局可派员参加。

第十七条 死亡事故和一次重伤三人以上(含三人)的事故,由企业或企业主管局(含局级公司)组织事故调查组,所在区(县)劳动局、上级工会、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派员参加。本办法第十条所列单位发生的死亡事故,由市劳动局派员参加。

第十八条 重大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局(含局级公司)组织事故调查组,市劳动局、总工会、检察院、公安局、监察局派员参加。

第十九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具备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专长,同时与所发生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在调查中如发现调查组成员与事故存在利害关系,应予更换。

第二十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查明原因,确定事故负任,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其工作程序一般为:

1.现场处理

(1)查看事故现场的设备、作业环境;

(2)拍摄、录像或绘制示意图;

(3)搜集与事故有关的物证。

2.搜取有关资料。

(1)向有关人员调查事故经过和原因,并笔录证人证言;

(2)搜集规章制度、工艺技术等有关资料;

(3)索取伤害程度的医疗诊断证明;

(4)根据情况组织技术鉴定。

3.事故分析。

(1)依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确定事故类别和主要原因;

(2)确定事故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和领导负任者(直接责任者系指行为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主要责任者系指对事故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领导责任者系指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

(3)根据事故后果和事故责任者应负的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4.拟订改进措施。

研究改进措施必须把改进工艺、设备,改善作业环境摆在第一位,并针对事故原因,提出加强安全管理的具体要求。

5.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

企业根据调查结果,填写《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经参加事故调查的人员签字,在上报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时,报送劳动、工会、检察院、公安等有关部门。

调查过程直至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书,一般应在三十日内完成。

第二十一条 调查组对事故性质、原因、责任分析意见不一致时,由区(县)劳动局提出结论性意见,交企业执行;如有不同意见,由市劳动局审定;如仍有不同意见时,由市劳动局报请市人民政府裁决。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为事故调查提供方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和干涉事故调查工作。

第二十三条 涉及到两个及两个以上企业发生的事故,由双方组成联合调查组,在劳动部门组织、指导下进行调查。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四条 事故处理审批结案程序:

1.轻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根据车间填报的伤亡事故登记表审查结案。

2.重伤、死亡事故,企业主管部门在接到企业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后,应于三十日内处理完毕(重伤经公司、死亡经主管局或局级公司处理),并书面通知企业,由企业报送区(县)劳动局审批结案。

3.重大死亡事故和本办法第十条所列单位的事故调查报告书,经主管局(含局级公司)处理完毕后,通知企业,由企业报市劳动局审批结案。

4.市、区(县)劳动局的审批结案文件,应同时抄送企业主管部门、工会和有关部门。

5.重伤、死亡事故结案一般不得超过七十五日;重大死亡事故结案一般不得超过九十日。遇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报送、处理结案时,企业或其主管部门应向劳动部门申述理由,请求延期,经同意后方可延长期限。

第二十五条 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至造成伤亡事故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分。

劳动保护监察部门对事故单位或有关责任者,依据有关规定处以罚款。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应向检察机关提出控告。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者,有关部门对责任者从严处理:

1.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慌报、故意迟延不服、破坏事故现场的;

2.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的;

3.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4.调查处理事故中,,,或者打击报复的。

第二十七条 企业接到劳动部门审批结案的文件后,应做到:

1.向全体职工宣布审批结案意见和处理结果;

2.对有关责任者的处分决定,应有正式文件并装入本人档案;

3.按照事故报告书中的改进措施,尽速组织落实;

4.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事故,在结论未下达之前,先按劳动部门审批结案意见执行。

第二十八条 劳动部门对审批结案的死亡事故,在文件下达两个月后,应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和改进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劳动部门应向事故单位发出监察指令书,限期处理完毕。

第二十九条 重伤、死亡事故应有完整的档案材料,其内容应包括:

1.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2.职工重伤、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及批复;

3.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

4.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5.物证、人证材料;

6.直接经济损失材料;

7.伤亡人员的医疗诊断证明;

8.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9.处分决定和有关责任者的检查材料。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依据国家有关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等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市、区(县)劳动保护监察部门监督本办法的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同业调查报告第4篇

我国报业市场还处于生长发育的初级阶段,各种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报业竞争需要自由当然也需要规范,没有规范的自由是不利于报业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的。在众多涉及报业市场竞争规范化的问题中,目前我认为亟待解决的是“公平竞争”的问题,焦点在报纸的发行量上。我们知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报纸的消费者有两类,其一为读者,其二为广告商。报纸在产业化运作过程中实际面对的是两个市场,报纸市场与广告市场。由于报业的经济效益直接来源于广告市场,因此,对广告客户的争夺也就成为报业竞争的主要内容。但是,报业经营者在广告市场上竞争的资本则来源于在报纸市场所获得的传播效能,确定报纸传播效能高低的量化指标主要就是报纸的发行量。因此,报纸的发行量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也就成了广告市场上的一种商品,发行量越大,这种商品的价值就越高。于是,报纸间的经济利益之争最终就落脚在报纸发行量的竞争上。在成熟的报业市场上,为了保证公平竞争,维护广告主、广告商和报业经营者的经济利益,一般都有一个报刊发行量的核查组织作为市场的中介机构,由它作为独立的第三方,核查公布报纸的发行量,以避免个别报社弄虚作假,确保发行量数据的真实性。对于那些胆敢通过虚报发行量的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做法,法律和行规都将予以严惩。1997年9月,香港的英文《虎报》因涉嫌每日虚报1万多份发行量,受到了香港廉政公署的审查,最后3名当事人分别被法庭判处4至6个月的拘役,即为一个例子。

然而,反观目前内陆和我省报业市场竞争的现实,报纸的发行量任由各报自说自话,发行量的水分岂止1万?尽管我国《广告法》也规定:“广告者向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提供的媒介覆盖率、收视率、发行量等资料应当真实。”但由于缺乏有效的核查手段及处罚措施与之相配套,这一规定几乎成为一句空语。为了追逐经济效益,一些发行量仅有数千的报纸敢冒称数万,仅有数万的报纸敢冒称几十万;更有甚者,某些报社还明令规定报社工作人员不得向外透露本报的发行量,违者就要受到处罚。这就使得我国报纸的发行量成了一个“黑洞”,深不可测,局外人根本不知深浅。显然,这种状况有违公平竞争的原则,它不仅构成了对广告商的商业欺诈,同时也构成了与报业同行的恶性竞争,损害了诚实守信的报业经营者的利益。近年来,一些国外广告主和广告公司,在进入我国从事广告经营业务时,常常以我国报纸的发行量没有经过核查,不真实、不可靠为由,作为煞价的理由。这种状况如任其进一步发展,最终受损害的将是整个中国报业。这种缺乏规范的不正当竞争,激发了全国各地报业同行之间的数据之争。如《太原晚报》是太原日报社的一张子报,《山西晚报》是山西日报报业集团的一张子报,都属于都市类报性质,2003年《太原晚报》通过央视调查数据称自己的报纸在太原市的阅读率为全省第一;《山西晚报》说其报纸发行量是省内日报类报纸发行量第一;二者对此印制手册,各说各有理。

在石家庄,《燕赵晚报》是市报石家庄日报社的一张子报,《燕赵都市报》是省报河北日报社的一张子报,都属于都市报性质,同处一市,目标读者群相同。在1998年年末的发行大战中,《燕赵晚报》及其母报《石家庄日报》在报纸上刊登了由央视调查咨询中心对石家庄市居民报纸阅读情况调查的结果,根据这项调查,《燕赵晚报》在石家庄市的阅读量市场所占份额为23?4%,而其竞争对于《燕赵都市报》为14?5%,位居次席;在阅读率上,《燕赵晚报》为37%,《燕赵都市报》为22?9%,也是《燕赵晚报》强于《燕赵都市报》。两报据此刊出的消息称:“《燕赵晚报》在省会市场份额最大、阅读率最高”。两天后,《燕赵都市报》及其母报《河北日报》立即对《石家庄日报》和《燕赵晚报》的这一报道提出异议。《燕赵都市报》在其一版头条以“本报合法权益不容侵害”为题刊出文章,指责《石家庄日报》和《燕赵晚报》在一年一度的报刊订阅关键时期和广告经营的黄金季节,故意刊登“央视调查”的虚假结果,将这一模糊调查公诸社会,目的在于混淆视听,抑人扬己,可谓行业不正当竞争的极致。并称将就《石家庄日报》、《燕赵晚报》和央视调查咨询中心的侵权行为,“诉诸法律讨回公道和公平”,争端骤起。由于省委宣传部及时介入,双方暂停了在报纸版面上的公开指责,但争论仍然没有平息。在武汉,《武汉晚报》是武汉市委宣传部主管的一家城市晚报,《长江日报》是武汉市委的机关报,《楚天都市报》是省报湖北日报社所属的一张子报,也以武汉市的读者为目标读者群,三报都立足于武汉市,以报道都市生活、服务武汉市民为办报宗旨。1998年9月,也是在报纸发行大战的关口,《武汉晚报》刊出了由北京新生代市场调查有限公司在武汉所作的报纸阅读率调查结果,并配发了题为“98中国媒体大调查———在哪儿做广告最有效”一文。文中称,《武汉晚报》在武汉市各类日报中阅读率位居首位。时隔不久,被调查数据排在第二位的《长江日报》率先提出异议,在自己的报纸上发表了《刊登所谓阅读率排行榜贬损兄弟报纸———两媒体延揽广告出怪招》一文,对《武汉晚报》的做法予以抨击。第二天,被调查数据排在第三位的《楚天都市报》和被排在第八位的《湖北日报》同时转载了《长江日报》的文章,其中一家还配发了编者按,对调查数据的真实性提出了怀疑。于是,《长江日报》和《楚天都市报》结成了统一战线,在《长江日报》上刊出了两报广告部的联合声明,明确表示“将依法追究责任”。这些事的发生,可以说是我国省会城市报业竞争不断加剧而又缺乏必要规范的必然结果。它明白无误地告诉我们:中国报业市场也到了必须组建ABC(报刊发行量核查组织)的时候了。

同业调查报告第5篇

市场调查报告是经济调查报告的一个重要种类,它是以科学的方法对市场的供求关系、购销状况以及消费情况等进行深入细致地调查研究后所写成的书面报告。其作用在于帮助企业了解掌握市场的现状和趋势,增强企业在市场经济大潮中的应变能力和竞争能力,从而有效地促进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

市场调查报告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分类。按其所涉及内容含量的多少,可以分为综合性市场调查报告和专题性市场调查报告;按调查对象的不同,有关于市场供求情况的市场调查报告、关于产品情况的市场调查报告、关于消费者情况的市场调查报告、关于销售情况的市场调查报告以及有关市场竞争情况的市场调查报告;按表述手法的不同,可分为陈述型市场调查报告和分析型市场调查报告。

与普通调查报告相比,市场调查报告无论从材料的形成还是结构布局方面都存在着明显的共性特征,但它比普通调查报告在内容上更为集中,也更具专门性。

二、市场调查报告的格式与写法

市场调查报告的内容结构一般由如下几部分组成:

(一)市场调查报告的标题

标题是市场调查报告的题目,一般有两种构成形式:

市场调查报告标题公文式标题,即由调查对象和内容、文种名称组成,例如《关于2002年全省农村服装销售情况的调查报告》。值得注意的是,实践中常将市场调查报告简化为调查,也是可以的;

市场调查报告标题文章式标题,即用概括的语言形式直接交待调查的内容或主题,例如《全省城镇居民潜在购买力动向》。实践中,这种类型市场调查报告的标题多采用双题(正副题)的结构形式,更为引人注目,富有吸引力。例如《竞争在今天,希望在明天全国洗衣机用户问卷调查分析报告》、《市场在哪里天津地区三峰轻型客车用户调查》等。

(二)市场调查报告的引言

引言又称导语,是市场调查报告正文的前置部分,要写得简明扼要,精炼概括。一般应交待出调查的目的、时间、地点、对象与范围、方法等与调查者自身相关的情 况,也可概括市场调查报告的基本观点或结论,以便使读者对全文内容、意义等获得初步了解。然后用一过渡句承上启下,引出主体部分。

同业调查报告第6篇

职高会计专业是为中、小企业培养财务会计工作一线的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本次实习作为重要的实践性教学环节之一,力求突出专业特点,通过实习一是使学生进一步了解社会,增强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责任感、使命感;二是使学生专业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加深对财务会计理论知识的理解,培养学生解决企业财务管理方面的实际问题能力;三是为推进会计专业的教学改革,探索教学改革的新模式、新方法。

二、实习内容

为了达到本次实习的目的,特将本次实习内容概括如下,供广大同学在实习中参考:

1、调查了解实习单位概况。如生产规模、产品结构和工艺流程;企业组织机构设置;企业经济效益、经营状况与财务状况等

2、调查了解实习单位会计核算流程。如所设置、使用的会计科目;账簿种类;会计核算形式;主要会计报表的种类(包括内部报表)、编制方法及应用等。

3、调查了解实习单位成本管理情况。如开展全面成本管理的现状;制造费用发生的内容、部门及其分配;期间费用的种类及年度发生额。成本预测、决策的内容及方法;成本费用计划的编制、成本费用的控制内容和方法、降低产品成本的主要途径等。

4、调查了解实习单位税收筹划情况。如企业三种流转税、所得税及印花税等的征纳与管理,企业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的具体运用等。

5、调查了解实习单位会计制度的设计情况。如会计机构设计、会计科目账户设计、工资、材料等核算制度设计等。

6、调查了解实习单位内部审计开展情况。

三、实习时间

本次实习时间为第三学年第二学期。

四、实习方式

根据会计专业特点,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本次实习采取分散与集中相结合的方式。指导教师将对实习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指导。

五、实习要求

(一)实习期间,应每日记录实习日记,实习结束后提交实习报告。

(二)虚心向企业财会人员请教,尊重实习单位领导和同事。

(三)遵纪守法,遵守国家法律己实习单位规章制度,遵守社会公德和社会秩序,不准擅自离开实习地点,不准无故矿工,迟到早退,不准寻衅闹—事,打架斗殴,若有违纪行为,按学校规定严肃处理。

(四)实习期间,应讲究文明礼貌,爱护公物,与实习单位搞好团结。

(五)实习期间,务必与各指导教师及辅导员保持及时沟通和联系,在确定实习单位后要及时告知指导教师及辅导员。

六、实习成绩考核

实习结束后,指导教师应会同实习单位反馈意见及学生实习调查报告完成情况,对学生进行成绩评定。评定成绩实行优、良、及格和不及格四级。

实习考核分两部分进行:

(一)实习小结和实习表现考核。

要求学生每日记载实习情况,包括实习内容、实习体会等,并进行阶段性实习小结,实习结束后请所在实习单位的主管领导对实习期间的实际表现进行鉴定,由主管部门签章。

(二)实习调查报告的考核。

实习调查报告必须按照实习大纲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质、按量完成。其形式可以是专题调查报告、专题分析报告或论文。

七、实习调查报告的写作要求

(一)选题要求

1、选题必须符合所学专业方向,题目不宜过大,以能够集中阐述本专业某个经济现象为原则,报告题目字数限20字内,题目自选。实习调查报告主要培养学生对经济生活中具体某个与你专业有关的经济现象的观察、辨别和思考的能力。

2、运用所学过的某一方面专业理论,对某种经济现象进行分析、阐述。要求学生在运用某一理论的同时,写明理论渊源,决不可以断章取义,管中窥豹。

3、实习调查报告的结构合理,论点鲜明,语言表述准确,语句通顺。

4、实习调查报告字数要求不少于3000字。报告内容应包括调查对象一般情况、调查内容、调查结果、调查体会等内容,一般应该有以下几部分:

(1)标题:可以是公文式标题,即《关于……的实践报告》;也可以是观点式标题,例如《小会计大理财》。

(2)前言:写出实习实践活动的参加者、主题、时间、地点。然后可用“现将此次实习活动的有关情况报告”从而过渡到正文。

(3)正文:写出自己想要报告的内容,例如:调查对象一般情况、调查内容、调查结果、调查体会活动内容、经验体会、理性思考、问题和建议。作为学生应该着重写自己的认识,特别要写出自己的体会,思考后的理性认识,对组织实习活动的评价。

同业调查报告第7篇

的目标、内容、成果以及重要用处往抉择。但普通往道,各类市场调查呈文正在构造下皆包含题目、导直言、主体战解头多少个部门。1.本题市场调查报告的本题便市场调查的标题。本题必须精确掀示调查报告的主题思惟。题目要简略亮了、下度概括、题白符合。如《市居官住宅消耗需要调查演讲》、《对于化装品市场调查讲演》、《产品畅销的调查报告》等,这些标题皆很简洁,能呼惹人。

2.导直言导行是市场调查演讲的扫尾部门,一般道亮市场调查的纲的战意思,引见市场调查农作基础概略,包含市场调查的时光、高地面、内容战对象以及采取的调查方式、方法。那是比拟罕见的写法。也有调查报告在导直言中,后写考察的论断是什么,或者曲交降出问题等,那类写法能加强读者浏览报告的兴致。

3.从体部合那是市场调查报告外的次要外容,是表示调查报告主题的主要局部。这一局部的写作曲交决议调查报告的量质高下和作用小大。从体局部要主观、片面论述市场调查所取得的资料、数据,用它们回说亮有闭答题,失没有闭结论;对有些答题、景象要作深刻剖析、评论等。分之,主体部门要擅长应用资料,回里隐调查的从题。

4.开头次要是构成市场调查的基原论断,也便非对于市场调查的结因作一个大解。无的调查报告借要降没对于策办法,求无关决议计划者参考。

无的市场调查报告借有附录。

附录的外容普通是无关调查的统计图里、无关材料没处、参考文献等。两、撰写市场调查报告的根本请求

1.考察讲演力供主观实真、量力而行调查报告必需契合主观实践,援用的材料、数据必需是实在牢靠的,货架。要拥护故弄玄虚,或者逢迎下级的用意,挑他们忧悲的资料撰写。分之,要用现实去谈话。

同业调查报告第8篇

—、财务审慎调查的概念及其与审计的区别

(一)什么是财务审慎调查。财务审博调查,是委托方委托独立的中介机构或者由其自身的专业部门,对某一拟进行并购或其它交易事项的对象的财务、经营活动所进行的调查、分析。

在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常见的财务审慎调查有以下几种:

1、为融资目的而进行的财务审慎调查,企业举债往往采取担保、抵押或信用等方式,在信用方式下,金融机构一般要对企业的财务现状、财务前景情况进行充分的了解、论证,以确保款项的收回。在担保方式下,担保方则要求被担保方提供诸多背景资料,以对其投资前景作出理性的判断。

2、收购、兼并中的财务审慎调查。在并购正式实施之前,往往要求对被并购方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这种调查往往分为三个方面进行:(1)商业调查。即对收购对象的市场现状、市场前景的调查。商业谍查经常涉及到收购价的确定方式,一般由专业的咨询公司来做。(2)法律事务调查。法津事务调查涉及到被并购对象一切可能涉及到法律纠纷的方面,如并购对象的组织结构、正在进行的诉讼事项、潜在的法律隐患等,该项工作一般由律师事务所来进行,(3)财务方面的调查即财务审慎调查。财务审慎调查往往不会涉及到收购价的确定,但是,只要是并购方委托的事项,如了解被并购方的内部控制、或有负债、或有损失、关联交易、财务前景等,都可以成为财务审慎调查的范围。这些调查结果会对并购的进行与否有直接的影响。

3、由于出售目的而对自身进行的财务审慎调查。对于一家拟出售的企业,若买主尚不得而知,则为了让潜在的买方感兴趣,卖方一般会请专业机构进行财务审慎调查,以便在对方需要时提供调查结果。

(二)财务审慎调查与审计的区别。对受托进行财务审慎调查的会计师事务所来说,虽然可能担负着并购对象的常年会计报表审计任务,或者可能在并购交易完成后对并购对象实施审计,但是这种审计很难满足委托人在进行并购交易时对财务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的需要,审计与财务审慎调查的主要区别在于:

1、目标不同。审计是一种鉴证服务,是注册会计师按照独立审计准则,对被审计对象会计报表的编制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的规定,会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资金变动情况,以及会计处理方法的选用是否符合一贯性原则发表意见。而财务审慎调查则属非鉴证服务,是对委托人所指定的对象的财务及经营活动进行调查、分析。其工作的性质和程度取决于委托人的要求,调查的结果是出具一个财务审慎调查报告(在特殊情况下,财务审慎调查进行当中,如果委托人认为已经达到了目的,也可能不要求出具正式的报告),在该报告中,注册会计师需要从专业角度对调查的情况进行分析,但是不需要也不宜对交易的应否进行提出建议。

2、委托人的出发点不同,企业之所以进行审计,主要由于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一种强制性行为。而之所以进行财务审慎调查,是自愿的,是出于了解交易中可能涉及到的事项,以减少变易风险、最大限度地从交易中获得利益的需要。

3、工作结果导致的后果不同。审计因其具有鉴证作用,故审计报告一发出,注册会计师便要对审计报告的真实件、合法性负责,对所有可能的报告使用者负责。而财务审慎调查报告只对委托人负责,并且,只对委托人指定的事项的调查、分析结果负责,如果由于调查结果严重失实,则要对由此导致的后果负责。但是,由于财务审慎调查并不对委托人所拟进行的交易应否进行提出明确的建议,故只是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做好所委托的事项,一般情况下很少会引起法律纠纷。

4、报告结果运用的范围不同,审计报告呈送给委托者后,后者要提供给投资者、债权入、税务机关等,公开上市的公司的审计报告还要公之与社会公众,而财务审慎调查报告则严格按照委托人指定的对象范围、只提供那些委托人认为应该了解调查结果的人士阅读。

二、委托方如何做好财务审慎调查

目前,在我国大陆的并购实践中,收购方很少在实施并购前对收购对象进行财务审慎调查。失败的并购案例中很多是因为收购方对收购对象的财务情况知之甚少,对其复杂性预计不足。本文以为,拟实施并购的企业(即委托方)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财务审慎调查:

(一)选择有实力的中介结构,并购方往往并无专门的部门或人员去调有所需了解的财务事项。即使有,也很难保证独立、客观而带有某种倾向性。而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其他中介机构)属第三方,独立于交易双方,可最大限度地保证客观、公正,提供不带有倾向性的调查、分析结果。

在选择会计师事务所时,应注意其专业胜任能力,财务审慎调查必竟不同于审计,它需要有专业经验的、高素质的人员,若受托人不能及时地完成,则有可能使交易贻误有利时机,而如果调查、分析结果与事实有较大的出入,则由此而作出的决策可能会给委托人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

(二)明确进行调查的范围、完成时间。在签订委托协议书时,必须明确调查的范围、完成时间,所委托的调查、分析事项,应是委托人尚不明确、但有可能对并购交易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有时,并购方可向其财务顾问或进行财务审慎调查的会计师事务所咨询拟调查的范围。不明确调查范围,受托的会计师事务所无法开展工作;调查范围过小,则可能不足以达到预定的目的,而调查范围过大,则必然意味着调查的工作量和成本的上升,并且可能会导致交易决策不能及时进行。事实上,会计师事务所在调查过程中,可能会不断发现委托人事先未考虑到的事项,根据其反馈意见随时调整财务审慎调查的重点,可能会对正确作出交易决策起到更有效的作用。

(三)正确运用财务审慎调查的结果,并购方必须将对并购对象财务审慎调查的结果与商业调查、法律审慎调查的结果综合起来考虑,以决定是否进行该项交易,不做调查或仅仅从其中某项调查的结果就作出决定难免有轻率之嫌,难以对股东作出负责任的交代。

三、会计师事务所如何做好财务审馆调查

就接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而言,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明确委托的条款。在开始工作前,受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与委托方就双方的职责范围达成一致,签订委托协议书。协议书应包括调查范围及委托目的、委托双方的责任与义务、受托方的工作时间和人员安排、收费、财务审慎调查报告的使用责任,协议书的有效期间、约定事项的变更、违约责任等。

应该说明的是,受托方如一开始就确知己方并无足够的人力或专业能力、或者无法在委托方限定的时间范围内完成委托事项,则不应冒然签署委托协议书。

(二)选派有专业胜任能力的工作人员。与审计相比,财务审慎调查是一项高收入的业务,这是因为其报告与委托人所拟进行的交易有关。该交易可能导致收购或兼并的对象的所有权或资本结构发生重大变化,而给收购或兼并的一方或双方带来巨大的收益。按照西方惯例,从事财务审慎调查的会计师事务所,除正常收费外,还可收取一定比例的“成功费”。没有相当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是决不能胜任调查、分析任务的,所以应注意选择熟悉交易对象的行业特征、专业能力强、业务素质高的工作人员从事这项工作,并应确定至少有一位事务所的高层领导负责该项业务,以保证工作的质量。

(三)及时、高效地完成委托事项。财务审慎调查一般分为计划、调查与分析,报告阶段。

1、计划阶段。在计划阶段,财务审慎调查的项目负责人应根据与调查对象的有关负责人的交谈、查阅有关介绍性的资料来制订书面的工作计划,并获得事务所相关负责人的批准。在此阶段,应特别注意要进行项目风险评估。对项目风险的评估一般会影响到工作人员的选派。项目风险越高,则越应派经验丰富的人员。通过项目风险的评估,还可能会建议委托人扩大或修订财务审慎调查的内容,从而涉及到委托协议书的有关条款的变更。

2、调查、分析阶段。此阶段实际上可细分为如下几个步骤:

第一、事实调查。是指运用观察、查询等取证方法,来搜集充分、适当的资料。应尽量避免搜集的资料过多或者不完整、不准确,避免遗漏重要的资料。

第二、分析。会计师事务所在搜集了足够、相关的资料后,应运用专业手段、方法,将其整理成为委托人易于理解的形式。因为财务审慎调查报告的使用者往往并无足够的时间、精力去看会计师所搜集的所有资料。分析的重点应是财务数据、非财务数据,以突出数据之间的关系。如财务数据的分析,应让委托人了解到近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资金变动情况。

第三、解释。如果说分析的目的是将所搜集的大量资料以分析的方法整理成委托人易于理解的形式,解释则更多的带有会计师的专业意见,以给委托人提供有意义的指引。其目的在于,使委托人对并购对象的业务性质、管理层的经营理念和思路、金融和市场背景、并购中可能会遇到的重大问题等有一个较为清醒的认识,为此,需对拟并购的对象的总体情况发表意见,对拟进行的交易从正、反两方面发表意见(但不应比较正、反两方面说明交易应否进行,这应该由委托人管理层来决定),对交易双方在谈判期间可能会涉及到的问题发表意见;对拟进行的交易完成后可能会发生的问题发表意见。解释工作一般由经验丰富的人员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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