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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管理赏析八篇

时间:2022-05-04 19:25:00

组织管理

组织管理第1篇

第一条本制度依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制定,其目的旨在建立健全公司组织机构,以确保公司的正常运作,提高办事效率,促进公司的成熟与发展.。

第二章机构设置

第二条本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公司下设六部一室:生产部、营销部、采购部、质量管理部、产品开发部、财务部及办公室。

第三条公司的组织结构形式为直线—职能制:生产部、营销部、质管部、采购部、产品开发部以直线型管理为主;财务部及办公室以职能型管理为主。

第三章职位设置

第四条本公司的人员编制依公司的业务和发展需要设置职位,坚持精简、效能、满负荷工作的原则,实行和鼓励一职数兼。

第五条公司与董事会之下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2人,必要时经董事长批准可聘请顾问及特约人员。

第六条公司所属各部(室)设部门经理一名,必要时可设副经理。

第七条公司各部以下根据业务、生产需要配置办事员(业务员)若干职位;生产车间根据工艺划分配置若干班组长职位;生产操作人员、设备修人员按设备开动规模及工艺要求配置,并可根据需要配置若干特勤人员(如司机、保安、勤杂人员等)。公司以下人员配置额度由部门经理按实际需要签请总经理核定。

第八条本公司所有员工一律实行聘用合同制。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部门经理以上人员由总经理签聘;部门经理以下管理人员由人事部门招选,报总经理决定聘用或由总经理授权部门聘用;生产工人由人事部门招用。

第九条总经理在董事会和董事长的监督下全权负责本公司全盘业务及公司发展事务,向董事会与董事长负责。

第十条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处理本公司一切事务,按照总经理的分工和授权范围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向总经理负责。总经理公出或请假时应指定一名副总代行其职务。

第十一条各部门经理在总经理或分管副总的领导下,负责处理本部门业务,并考核属员的勤惰能劣,呈报其升迁奖惩意见。部门经理向总经理及分管副总负责。

第十二条各业务主办、车间班组长等在部门经理的领导下工作,向部门经理负责。

第十三条顾问及特约人员依其专门知识、技术、向公司提供治理、发展意

见,接受董事长、总经理和各部门的业务咨询,协助总经理处理专门业务或特别业务。

第四章总经理

第十四条总经理在董事会和董事长的监督下全权负责本公司全盘业务和发展事务,为本公司内部的执行首长。

第十五条总经理的职责规定:

1.执行国家的法规法令和董事会的决议决定;

2.主持制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发展规划、经营目标及实施措施;

3.指挥、督导全体员工按期保质完成生产、销售任务和年度经营目标;

4.主持行政全面工作,及时决策和处理生产经营中的重大问题和紧急事件;

5.协调各部门关系,仲裁和防止部门间冲突;

6.决定公司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负责各项规章制度的建立、、实施、修订与废止;

7.按财务管理规定负责审批公司费用开支,坚持“一支笔”审批原则;

8.重视职工教育,提高职工素质,关心职工福利;

9.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及时向下属传达董事会议决事项,并认真贯彻执行;

10.完成董事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总经理的职权规定:

1.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品开发、技术更新、市场开发有决策指挥权;

2.在规定的范围内对公司的人、财、物力等资源有调度权:对紧急重大问题有临机处置权,并于事后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3.对副总经理人选有提名报审权,对中层管理人员有任免权,对员工有奖惩权;

4.有权签发公司内部各种文件和工作报告,有权代表公司对外签订经济合同或协议;

5.有权调整公司组织机构,建立、健全、修改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具体政策。

第十七条总经理的责任规定:

1.向董事长负责,对违背董事会决议和董事长决定造成的后果负责;

2.对公司资产负保全增值责任,对因决策失误、渎职失职导致公司资产损失负责;

3.对因管理无方、工作不力造成管理失控、纪律松弛、效益下滑、完不成经营目标或严重亏损负责;

4.对发生重大的质量、设备、人身安全及交通、消防事故负责;

5.对未认真调研论证盲目进行项目开发或未经评审草率签署经济、技术合同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负责。

第五章办公室

第十八条办公室负责本公司行政管理、人事管理、总务管理及公共关系等事项。

第十九条办公室的行政管理职责是:

1.负责对各部门执行总经理决定的督促、检查和催办;

2.收集、分析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向总经理请示汇报;协助总经理协调部门关系;

3.负责公司文秘工作和文书档案管理工作;做好公司印信管理、文书起 草、审核及印制工作;负责各类文电函件的收发呈转工作;

4负责公司会议的会晤安排,做好会议纪录。

第二十条办公室的人事管理职责是:

1.负责人事管理制度的建立、执行和修订;

2.办理员工的招聘、录用、调配、培训、考核、奖惩等事项;

3.负责员工的考勤、请销假、工资审核发放等事项;

4.负责员工的劳动合同管理和劳保事务,受理劳动纠纷;

5.负责人事档案的建立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办公室的总务管理职责是:

1.负责生产、办公场所、员工宿舍的分配与调整;

2.负责房产修缮、员工食堂、员工宿舍管理等事项;

3.负责办公设施的购置和管理,负责办公用品、用具的发放;

4.负责交通、通讯设施的管理;

5.负责公共环境卫生、保安、消防管理等事项。

第二十二条办公室的公共关系职责是;

1.办理公司各项登记、年检事务;

2.负责来宾、来访的接待工作;

3.会同销售部处理客户投诉;

4.办理总经理交办的对外联络事务。

第六章生产部

第二十三条生产部负责本公司产品生产的组织和管理事项,其具体职责是:

1.负责制定生产作业计划;

2.对各车间实行统一调度指挥,组织和督促各车间安交货期完成生产任务。协调各车间关系,及时解决生产中的异常问题;

3.负责生产管理制度的建立、执行和修订;

4.负责设备管理工作,检查督促操作人员和维修人员做好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发生设备故障及时组织力量排除;

5.加强工序控制和物料、在制品、工位器具管理,努力提高效率、确保质量、降低消耗;

6.配合开发部做好新产品开发的试产和样品制作;

7.负责作业现场管理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8.负责生产统计、原始记录的收集、编制与管理;

9.负责锅炉房、发电房的管理。

第七章营销部

第二十四条营销部负责本公司产品营销和市场开发管理事务,具体职责是:

1.负责销售预测,拟定市场开发计划、营销方案、广告策划以及品种和价格策略;

2..负责订单与销售合同的签订;根据销售预测与订单及时向生产部下达生产通知书;

3.负责客户联系、考察评审、关系建立与管理;

4.负责市场情报的收集,顾客满意度调查、分析与综合;

5.负责产品交付、售后服务以及货款回收工作;

6.受理客户投诉,处理退货与纠纷;

7.负责成品库管理,制定并执行成品库管理制度,做好产品质量防护工作。

第八章产品开发部

第二十五条产品开发部负责本公司技术管理与新产品开发等事务,具体职责是:

1.负责生产前的技术准备工作,按合同或定单的要求量体采寸、编制工艺单、制作样板和试制样衣;

2.负责新产品的研究、开发、设计和试制:

3.制定各项技术管理制度、技术标准和工艺规程规范;

4.及时解决生产中的技术关键和产品质量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5.负责专利权的调查研究、申请和保全事项;

6.负责技术档案管理,保守技术机密。

第九章质量管理部

第二十六条质管部负责本公司质量管理、质量检测、质量监督等事项;具体职责是:

1.负责质量管理规章制度的建立、执行和修订;

2.负责质量管理体系管理评审、内审的组织工作;

3.负责采购物资质量验证,产品过程质量检验、成品质量检验及相关记录;

4.质量异常情况的处理,统筹纠正、预防措施的实施并跟踪验证;

5.参与新产品的开发与试制;

6.会同营销部处理客户投诉及不合格退货的质量分析和纠正。

7.负责监督和管理各部门的质量记录。

第十章采购部

第二十七条采购部负责本公司生产物资的采购、供应、保管等物流管理事务,具体职责是:

1.负责物流管理制度的制定、执行和修订,包括采购制度、物资供应制度、仓库管理制度及物资储备定额等;

2.负责各项原辅材料、包装材料、设备、工具、零配件、外协件及办公物品的采购与供应;按照适质、适量、适时、适价的原则加强采购作业管理;

3.负责供方的选择、评审和合同管理,定期进行供方业绩评价,建立和更新合格供方名录;

4.做好物资入库验收,发现异常及时处理;办理严重不合格品的退换货及索赔事宜;

5.加强仓储管理,做好各种物料的进货、运输、装卸、领用发放、防护以及清仓盘点等工作。

第十一章财务部

第二十八条财务部负责公司财务管理、成本管理等事务,具体职责是:

1.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规定;

2.负责财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实施和监督;

3.负责年度预、决算的遍拟,财务会计报表的编制以及财务经营状况分析;

4.按照会计制度规定记账、复账、报帐,做到手续完备、数字准确、帐目清

楚;妥善保管凭证、帐簿、报表等会计资料;

5.负责成本的计划、控制和核算;

6.负责日常出纳事务,严格审核现金收付凭证;及时清偿货款和回笼资金;

7.负责编拟信贷计划、资金筹措使用方案,做好资金的筹措与调拨,加强资金管理;

8.做好现金管理、支票管理和财务印鉴管理;办理纳税与保险等事务。

第十二章附则

组织管理第2篇

目录

摘要

一、目前正在实施的与村级组织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村级组织的设置

二、村党组织和村委会的法律地位

三、村党组织对村委会的领导存在的问题、问题根源及对问题的认识

四、解决问题的对策:明确村党组织对村委会的领导内容、程序及方式

五、加强和完善村党组织对村委会的领导的思考

参考文献

论村党组织对村委会的领导

摘要:村党组织和村委会是我国农村村级组织中最重要的两大主体组织。村党组织在村级组织中处于核心领导地位。目前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还没有形成一个整体的系统的规范体系。存在法律条文滞后,规定还不够完善等问题。造成对法律法规的解读出现随意性、理解出现片面性。由此产生村两委关系失调等各种各样的问题,从而削弱了村党组织的领导。本文从法律法规、党的文件中,解读了法律规定的村级组织之间的关系、阐述了村两委之间的关系、地位,明确村党组织在村级组织中的领导核心地位,揭示了目前村党组织对村委会的领导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问题的根源及对策。对加强和完善村党组织对村委会的领导提出了建议。

党的十七大指出,我国正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而建设新农村则是重中之重。坚持党的领导是我们建设新农村的基本保障。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指出:“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1]1998年11月4日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简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下同),正式确立了村民自治制度,确定了村民委员会(简称村委会,下同)的法律地位。目前我国农村改革成果大多集中在农业经济、农民生活水平和农村基础设施方面,而处于举足轻重地位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管理方面的举措却少之又少。与村级组织有关的法律法规还没有形成体系,法律规定还比较笼统,有些条文滞后,规定过于原则化。造成对法律法规的解读出现随意性、理解出现片面性。在实践中,法律规定的具体的可操作性仍需要探索;村党组织与村委会(简称村两委,下同)的关系是否协调和规范,直接影响着村民自治能否正常工作有效地运作。村两委的关系历来是农村的焦点问题。正确处理村两委的关系,加强和改善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加强和完善村党组织对村委会的领导,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农村的贯彻实施,对于解决村级组织的矛盾和冲突、协调村两委关系,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目前正在实施的与村级组织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村级组织的设置

我国对农村基层组织的设置、管理密切相关的有如下法律、法规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04]7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2〕14号)等;与之相关的党的重要文件有:《中国共产程》(简称,下同)、《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干部队伍建设的意见》、《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等。

这些法律法规对村级组织的设置、内容、权责关系等作出规定,但是还不够具体,只有结合党的有关重要文件,才能准确把握村两委关系的实质。各农村基层组织都应严格按照这些法律法规和党的文件依法行使职权,承担义务。

村级组织的设置。政府为了便于管理,在乡镇下设村级组织,由一个或几个自然村构成一个行政村,在行政村设一整套村级组织,负责管理本行政村的各项事务。村级组织包括:村党组织(含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下同)、村委会、村经济社、团组织、妇代会、民兵连等组织。在村级组织中,村党组织起着领导核心作用,领导着其它村级组织。村委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党组织和村委会构成了村级组织中最重要的两大主体组织,是依法设置的农村基层组织。

二、村党组织和村委会的法律地位

(一)、村党组织的法律地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规定: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利。第三十二条规定:街道、乡、镇党的基层委员会和村、社区党组织,领导本地区的工作,支持和保证行政组织、经济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充分行使职权。《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二条规定:乡镇党的委员会和村党支部(含总支、党委)是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是党在农村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乡镇、村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2003年1月8日出席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作重要讲话,会议明确指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实现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要继续完善村民自治,切实加强以村党组织为核心的村级组织配套建设,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2]由此可见,法律和党的政策明确确定了村党组织在村级组织中的领导核心地位。

(二)、村委会的法律地位。村委会是依法设置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1998年11月4日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村民自治是党发展和完善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大举措。村民自治的内容是: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委会的基本任务是: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乡(镇)政府和村委会的关系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

(三)、村党组织和村委会的关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乡(镇)政府和村委会的关系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那么对村委会的领导就责无旁贷地落到了村党组织的肩上。按照《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九条第三款规定:村党组织领导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共青团、妇代会、民兵等群众组织,支持和保证这些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充分行使职权。综上所述,村党组织和村委会的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党的政策确定了村党组织是村级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村党组织是党在农村的战斗堡垒,是党联系广大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党的农村方针政策要靠他们去贯彻落实,农业发展、农村稳定、农民增收要靠他们去谋划,党的威信和形象要靠他们去树立和体现。加强村党组织建设,就是巩固党在农村的领导基础和执政基础;加强和完善村党组织的领导,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村党组织对村委会的领导存在的问题、问题根源及对问题的认识

(一)、随着时代的发展、党和国家政策的调整,相关的法律条文滞后,规定过于原则化,村民自治法律体系有待完善。村党组织与村委会的职责权限范围缺乏具体的界定。相关的唯一的一部基本法律――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许多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亟需尽快加以完善。例如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村委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其中第一款是“乡统筹的收缴办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农村都已普遍推行税费改革,取消“三提五统”。显然该条款在这些地区已不适用。还有立法空白较多,某些重要条款规定不明确,需新增诸多内容等等。[3]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只在第三条中这样阐述了党组织的地位、作用: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利。这样的规定过于笼统,过于原则化。村党组织究竟是怎样对村委会领导的,领导的内容、方式都没有说明。这样就容易造成对法律法规的解读出现随意性、理解出现片面性。在实践中,法律的具体的可操作性仍需要探索。

(二)、实践中,对“村民自治”的片面理解,削弱了党的领导,弱化了党组织的执政力,产生了脱离党的领导的错误倾向。在现实生活中,表现为村委会自行其事,不接受村党组织的领导和监督。有些村委会及个人认为村民自治就是自个的事情自个做主,自己说了算,村党组织只要管好党务就行了,有关农村的一切事务都由村委会决策,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干涉,否则就是对村民自治权的侵犯。其实正确理解村民自治的含义,首先要明确自治的含义。自治的本意是自主管理自已,排除他人非法干涉,与他治对称,是组织或个人自主处理自己事务的活动。自主性、排他性是自治的显著特点。“自治意味着不像他治那样,由外人制定团体的章程,而是由团体的成员按其本质制定章程(而且不管它是如何进行的)。自主意味着,领导人和团体的行政班子依照团体自己的制度任命的,而不像不自主的团体由外人任命的那样(不管任命是如何进行的)。[4]其次自治是相对的,是在一定的自限和一定的事务范围内的自治,应当受到法律法规的约束和国家的必要的监督。因此在社会主义国家没有绝对意义上的自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一条规定:村民自治是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是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村民自治的前提条件是依法自治,不能脱离党的领导。脱离了党组织的领导,既不能保障也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村民自治。

(三)、对村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的错误解读,曲解党的领导的含义,片面强调党的领导。受到在传统党的一元化领导模式和传统政治思维的影响下,人们往往把党的领导理解为党组织包揽一切;党组织的功能被无限制地夸大;党的领导者的个人权力也被无限制地强化;在现实生活中,表现为以党代政,村党组织搞一言堂;既然村党组织处于“领导核心地位”,那么就在农村的各项事务管理中,事无巨细,面面俱到。这样做既严重影响到村民自治组织的活动,又危害了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这样做反而损害了党的领导、组织的威信,和党的政策相背而驰。

正确理解村党组织是村级组织的领导核心,首先要了解什么是党的领导。同志在十六大报告中指出:“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通过制定大政方针,提出立法建议,推荐重要干部,进行思想宣传,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坚持依法行政,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5]这是我们党总结数十年来的领导经验所作出的科学论断,深刻揭示了党的领导的实质和内涵。第三十二条规定:村党组织领导本地区的工作,支持和保证行政组织、经济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充分行使职权。党的基层组织不领导本单位的业务工作。《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村党支部的主要职责:讨论决定本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需由村委会、村民会议或集体经济决定的事情,由村委会、村民会议或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决定。

村党组织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党的文件、党的农村政策依法执政。和村委会的关系上,既不能放弃对村委会的领导;又不能越权非法干预村委会的正常工作。村党组织要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改变过去党领导一切的传统的旧的管理方式,努力促进基层政治民主化进程。

(四)、村党组织和村委会的关系问题。影响村两委的关系主要有下列因素:与村两委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和不完善的问题;没有合理划分村两委的职权范围问题;村两委之间工作运行机制问题;村党组织对村委会领导内容、方式和程序在法律上不够明确的问题等。

由于受到上述因素的影响,村两委的权责关系比较模糊,不够明确,不够具体。在操作起来,双方的解读和理解角度不同,各念各的经。造成了村两委的关系成为农村的焦点问题。村党组织与村委会的关系协调仍是一个尚待解决的问题。

村两委的关系可以用以下三方面作为标准来分类:在工作上是否能互相积极配合;人际关系是否和谐,协调;事业上是否能形成凝聚力,战斗力。将村两委的关系分为三种情况:两委关系协调;两委关系一般;两委关系差。

1、两委关系协调。在这种情况下,两委职责明确,关系和谐,在工作中步调一致,能互相积极配合,互相信任,形成很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有利于工作的开展。既发挥了党组织的核心作用和领导作用,又凸现出了村委会在社会经济事务中的能力和作用。

2、两委关系一般。在这种情况下,两委工作力度一般,没有战斗力,工作上没有大的起色。

3、两委关系差。两委关系差主要表现在:一种情况是党支部干预村委会的工作,表现在日常工作及具体工作上党领导一切,独揽财产支配权,包揽村里的一切事务,不论大小,事无巨细,都由党支部说了算,以党代政,使村委会无法开展工作;而另一种情况是村委会不接受党支部的正常领导,甚至于向村党组织的领导权威发起挑战。村委会独揽财权和各项事务决策权。党的领导存在着被虚化、被排斥和被否定的现象。在后两种情况下,村两委班子都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反而产生严重的内耗,给村的建设发展造成了许多问题,使村的工作陷入混乱的状态。

在两委关系差的农村,村两委在财权、事权等重大问题的决定上极易发生冲突。冲突表现为:1、个人冲突: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关系紧张、各立山头、互相拆台;2、组织冲突:两委组织互不信任、两套班子各自为政;3、权力冲突:财产支配权、事务管理权成为双方争夺的焦点,有利的事争着做,无利的事都不管。这些冲突都会对农村的发展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

村党组织与村委会之间的关系是村级各种组织之间最重要的关系,也是农村的焦点问题之一,其实质是党的领导与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关系。如果处理不好这个关系,村务工作就很难协调,村领导班子就很难形成凝聚力,并且会直接影响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党对农村建设的领导大打折扣,党的农村政策难以实现。因此,规范、协调村两委的关系,加强和完善村党组织对村委会的领导迫在眉睫。

四、解决问题的对策:明确村党组织对村委会的领导内容、程序及方式

解决上述问题的对策,就是要明确村党组织对村委会领导的内容,确立对重大问题、事务的处理程序以及建立密切两委关系的工作方式。只有规范了村两委的关系,才能为村两委工作的顺利开展打好基础。才能更好地完成党的使命。

(一)、内容。规定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的领导,党组织必须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在同级各种组织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具体来说,村党组织除了要做好党的事务工作以外,还要做好对村委会的领导工作,其主要内容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和本村党员大会的决议;讨论并决定本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领导和推进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支持和保证村委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充分行使职权;负责村、组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村党支部要使自己真正成为村级组织的核心,应该避免行政化倾向,从大量日常事务中解脱出来,将主要精力用于对村的发展方向的把握,对其他村级组织能够处理好的事情。应尽可能让村民群众根据法律制度自己处理,以支持和帮助村民自治组织独立负责的开展活动。”[6]

(二)、议事程序。采取联席会议制度,是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健全基层自治组织和民主管理制度,完善公开办事制度,保证人民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对干部实行民主监督”的要求而建立的工作制度。由村两委组成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凡是与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如村集体的土地承包和租赁、集体企业改制、集体举债、集体资产处置、村干部报酬、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和建设承包方案等,都要实行民主决策,不能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由村两委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三)、方式。村党组织对村委会的领导可以采取多种多样的方式,各地可采取灵活的方法。既突出村党组织的领导作用,又发挥村委会的工作积极性,更好的为建设新农村服务。1、建立定期向村党组织汇报工作制度。村委会必须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组织实施村党组织制定的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定期向村党组织汇报工作并听取指导意见。2、村两委成员交叉兼职。既村党组织书记可以兼职村委会主任,村党组织一把手通过合法竞选的方式兼任村委会主任。这样村两委组织高度的统一,避免了村两委权力冲突。有利于消除分歧,提高办事效率,精简人员,密切了村两委的关系,促进了村两委关系的协调。

五、加强和完善村党组织对村委会的领导的思考

(一)、修改和完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改滞后的法律条文,进一步明确、细化村两委的职权责任。将党的相关政策通过权力机关上升为法律,完善与农村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为加强村党组织的领导提供坚实的法律依据。

(二)、加强对农村干部的培训工作。组织村干部学习法律法规和党的有关农村的方针政策。正确解读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依法办事,按政策办事。

(三)、提高村党员干部的素质。一是在选举党员干部时,把好进人关。二是加强干部培训。发展农村经济、推动农村各项事业发展,必须建设一个团结、坚强、群众拥护的村党组织,尤其要选好配强村党组织一班人。农村的工作复杂而繁重,村党组织要全面贯彻执行党在农村的路线方针政策,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党组织成员的素质至关重要。只有提高了党员干部的思想修养、工作能力,才能加强村党组织对村级组织的领导。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明确地提出把“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列为党的建设的重要任务。执政能力主要内容有:不断提高科学判断形势的能力;不断提高驾驭市场经济的能力;不断提高应对复杂局面的能力;不断提高依法执政的能力;不断提高总揽全局的能力。对于农村党组织来说,就是要努力提高农村党员干部执行政策的能力、加快发展的能力、服务群众的能力、化解矛盾的能力、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努力提高农村党员带头致富、带领群众共同致富的本领,不断推动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

(四)、建立健全村两委工作运行机制。建立健全各村级组织的工作制度、议事制度。按制度办事,使村党组织与村委会形成良好的工作协调关系:相互信任;相互促进;相互支持;相互协调。

坚持党的领导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保障,是新农村建设的政治基础。党的领导要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进行。正确理解村党组织在村级组织中的领导地位,明确村党组织对村委会的领导的内容、程序,对于澄清村两委的关系模糊问题、协调村两委关系,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实现村党组织对村委会的领导方式可以多种多样,具体的方法仍在不断的探索中。

参考文献:

[1],《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人民日报》2002年11月18日,第一版。

[2]新华社,《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在京召开作重要讲话》,《人民日报》2003年1月9日,第一版。

[3]张国华,《村民自治若干法律问题探讨》,《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06年第5期,第61-65页。

[4][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上卷),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78页。

组织管理第3篇

“管理机制”一词在社会科学中的使用频率很高,但其理论研究还有很大不足,与实践中系统地考虑和运用的需要还有较大的差距。然而,只要有组织系统存在,作为支撑组织运行的管理机制就会存在,其构成和机理的研究就会一直延续下去。

1.1关于管理机制方法论的认识

管理机制理论的诞生受机械论的影响巨大,其中“定构定动”的思想是管理机制的理论来源。“定构定动”思想认为,一些要素经过相关作用的特定关系形成特定结构系统,进而形成稳定的、规律的运动过程和形态。亚里士多德、笛卡儿和拉美特立等哲学家的思想体系是这种思想的来源。在这种机械论的指导下,对管理机制的认识有两种主要的思想,一是机制是静止不变的思想,即机制是规律的体现,是永恒不变的;二是结构决定机制,机制是结构的体现,有什么结构就有什么机制。

1.2关于管理机制基础理论的研究

管理机制基础理论主要来源于心理学、经济学和社会学的研究,主要围绕行为、效率、信息和集体行动选择等方面的机理研究,进而展开对组织的管理机制的研究。关于管理机制基础理论和设计理论的概述,李学栋(2005)作了比较详细的归纳,并在研究了管理机制的概念、作用特征和分类的基础上研究了其设计问题。

需要指出的是,目前关于的管理机制研究主要是建立在西方经济学对于系统内微观主体研究基础之上的。无论是委托-理论、科斯定理,还是博弈论,均是从微观主体的人性假设出发构架一系列的管理机制,衡量机制健康的要素也主要是帕累托最优等有关效率的因素。然而,正如KennethArrow(1951)年指出的那样,微观研究下没有一个管理机制能够满足组织所有合意的特征。“不可能定理”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纯粹从微观基础理论出发研究组织管理机制是不充分的。

1.3关于管理机制作用的研究

管理机制的作用与组织结构有相辅相成的关系,并与组织内部子系统和外部环境密切相关。管理机制的作用依赖于组织结构的形态,当组织结构处于一种集权状态时,管理机制要是能够支撑高度控制的作用方式;当组织结构是一种松散的分权状态时,管理机制就是能够支撑分散体系有效协同的作用方式。如果管理机制无法在组织结构的构架中支撑组织的运行,整个组织就将处于一种崩溃或变革的状态。同样,组织中技术的复杂及可控程度,组织的扩张方式、组织的管理艺术以及组织外环境对管理机制作用方式影响极大。

2.管理机制的设计内容

利用多向度两极对偶结构,可从个体和群体的行为方式、集权和分权的协调方式,封闭和开放的创新方式三个方面对组织的管理机制进行归纳分析。如图1所示,这种两极对偶的框架能够比较恰当地说明管理机制在组织管理构架中具有矛盾的特征,并可以解释当前在理论上关于管理机制的不同理论发展,并提出机制设计内容。

2.1基于行为方式的管理机制内容

管理机制设计不仅要在微观个体层面考虑价值取向、竞争行为和理性思维,而且要考虑宏观群体层面的文化形成、合作态势和超理性的集体行动模式。

管理机制设计的微观层面主要是经济学与心理学研究的范畴,从人性的基本假设出发,研究个体的价值层面的对自由和自身效益最大化的追求,研究对由此引致个体之间、个体与组织之间、组织与组织之间的竞争行为,以及研究由此引致的理能够导致何种效率问题。

管理机制设计的宏观层面主要是社会学和政治学所涉足的范畴,从群体的文化形成出发,研究群体文化对个体行为的影响,研究由此引致的个体之间、个体与组织之间、组织与组织之间的合作意识和形态,以及研究由此引致的个体或群体的非理性的稳态行为和效率问题。

2.2基于协调形式的管理机制内容

不同的管理机制在集权和分权的之间按协调的形式呈现谱系分布。在一个高度集权的组织中,管理机制必然依赖于管理权威和高强度的控制;在一个行政权威和技术权威相互依赖的团队中,管理机制必然是参与式、权利和收益分散的机制;在相对分权的组织体系中,部门之间形成占有互补资源和能力的多中心形态,管理机制趋于包含平等基础之上的协同决策的内容;在由基于战略或产业契约关系构成的组织集群中,管理机制趋于包容地缘、人缘和血缘等非市场因素在内的非理性的信任机制;在由纯粹市场的组织体系中,组织间的管理机制建立在有国家强制力的法制基础之上,由合约关系中的利益驱动来形成。

这种管理机制在集权和分权之间的谱系分布,将进一步拓宽组织的管理机制设计广度,并将管理机制的设计从考虑组织中人人关系扩展到考虑人与组织的关系、组织和组织之间的关系。在管理机制中协调形式设计内容中,重要的内容不仅包括组织结构的设计,也包括考虑组织传统文化影响之下的制度化和非制度化组织文化再设计和形成。

2.3基于管理创新的管理机制内容

作为组织的生命特征,创新来源于组织内部要素的运动和发展,也可能由于组织外部环境对组织的刺激和压力所导致。不能引致创新的任何管理机制都不是有效的管理机制,因此,管理创新必然作为管理机制的设计内容。

管理创新机制设计内容,可在系统内和系统外两极的谱系之间展开。管理创新可考虑系统内部要素相互作用规律上,当一个组织的制度和战略发生变化时,管理创新机制驱动内部要素在结构和数量上进行变化和重新排列,以达到组织战略目标的要求。另外,管理创新机制在环境产生压力和提供机遇的情况下,触发组织吸收外界物质、能量和信息以重新构造组织内部要素,并进而提升组织的战略和制度,以适应或改变环境。

3.管理机制设计的框架及其东西方差异

3.1管理机制设计的立体构架

狭义的管理机制设计主要局限于经济学中的机制设计理论,即以微观个体自私假设出发,将组织中个体与个体之间的关系视为委托-关系,进而根据组织构架设计管理机制。广义的管理机制设计应在一个更为广泛的系统中考虑组织的运行机制,其内容涉及宗教、民族、法律以及企业文化的形成,包括在开放的系统中考虑组织间的相互作用。

参考OliverWilliamson(1999)社会分析的内容,本文提出精神和价值、制度和战略、行为和策略三个层面的机制设计构架。

层面一,管理机制主要考虑组织内外的精神和价值层面的影响,其原因一方面是因为组织的惯性主要反映在组织的精神和价值的传承,另一方面是因为组织外环境的精神和价值的对组织的浸没。管理机制应能够反映这两个方面的精神价值的内容。

层面二,管理机制主要考虑其在制度和战略方面的依附关系。制度使得机制得以在组织结构上发挥作用,并以正式和非正式的制度形式予以符号化。战略是机制应达致的目标,机制是战略的动力源,两者相辅相成。在制度和战略层面上,机制着重解决目标的一致和分解,资源和信息的配置和流动,权责和收益的组合与分配。

层面三,管理机制主要考虑其对组织成员行为和策略的导向作用。不同成员的行为和策略选择,是其受组织管理机制的影响而在自我行为和认知上的选择。管理机制的设计内容主要是对符合组织目标的行为进行强化,而对与组织目标背道而驰的行为进行限制。

需要特殊说明的是,关于管理创新机制的设计同时体现在三个层面中。在精神价值层面,在权衡内外文化环境的影响基础上,管理创新机制的作用是触发组织精神和价值基于创新的变革。在制度战略层面,在权衡战略取向的基础上,管理创新机制的作用是触发组织内要素的重构以形成创新导向的组织构架和制度。在行为策略层面,在权衡个体收益的基础上,管理创新机制的作用是触发创新推动和创新利益团体的形成。

3.2东西方管理机制的设计向度及差异

如3.1所述,管理机制设计有三个层面的内容,然而三个层面之间的关系却在东西方的社会经济组织中的作用逻辑和形成逻辑上却存在较大差别,其差别如图2所示。

作为西方的社会经济发展的实践和理论中,契约关系是解析社会关系的重要理论支撑。西方社会是由个体的自由和平等出发构成各种社会契约,在此基础上自下而上构结社区、社团和国家的权力结构。组织管理机制作用逻辑和形成逻辑亦在考虑个体自私假设基础上,自下而上地考虑其制度战略的形成和价值文化的升华。

作为东方的社会经济发展的实践和理论中,权威和责任是社会关系构成的关键。因此,对于东方,管理机制的作用逻辑和形成逻辑首先考虑的是精神和价值的统领作用,然后在制度和战略层面予以符号化和物化,最终考虑在制度的框架中考虑给予个体行为和策略选择的指导。东方的政权构成和运行恰如其分地反映了这种管理机制自上而下的构架。

东西方管理机制的构架差异来源于地理与历史文化的差异,以及对人性假设的差异。前者主要反映的是“契约社会”和“治水社会”的差异,后者主要反映的是人性假设“恶”和“善”的差异。这种差异反映在实践中各有优势,如同现时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的效率比较,美洲飓风时期丛林规则和我国洪水时期军民同心的比较。因此,差异只能说明管理机制设计存在两个可能的向度,并可能由于环境和设计重点的不同而有效率不同的设计选择。

组织管理第4篇

(一)社会组织管理立法体系的不完善除《宪法》对于公民结社权的一般规定外,社会组织的相关规范都属于行政立法或者地方性立法,总体层次较低,仅仅利用这些对社会组织进行规范会形成一些不利的影响:一方面,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多带有行业和地区的局限性,无法形成统一的管理格局,缺乏对社会组织的整体规划和统一有效的监管;另一方面,法规、规章的内涵往往不够明确,其解释权又归属于制定机关,这就给作为制定大部分规范的行政机关对社会组织的干涉提供了条件,社会组织的独立性就难以得到保障。同时,因为对社会组织的角色认识不正确,行政主体在立法时很容易将其作为与自己同质的“下属机关”来看待,以“义务”作为立法的出发点,忽视其实体的权利。这里的权利包括两方面:一是作为社会组织存在基础的公民结社权。我国《宪法》第35条明确规定了公民的结社自由,但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并没有其他明确的关于公民结社权的规定,而且为了实现对社会组织的控制,社会组织的成立门槛较高,程序复杂、管理繁琐,公民要行使结社权十分困难。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在同一行政区域范围内,可以成立什么样的社会组织,以及存在多少性质相同的社会组织,都由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部门自由裁量决定,如果公民对这种裁量不服,却没有相应的救济机制。二是社会组织作为法律主体应当享有的权力。我国立法将社会组织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予以规范,行政机关拥有监督管理社会组织的法定权力,但是社会组织缺乏可以与之抗衡的权力,面对政府过多的干涉,社会组织也无法通过法律途径获得自治和保护。

(二)社会组织管理的司法规制难题在法治国家,司法监督是最后的救济手段,但是我国关于社会组织的主要立法都是从管理的角度出发,只是针对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的行政程序做了相关的规定,对社会组织的法律地位、权利和其自治范围内的权力,以及法律责任等实体问题却没有作出明确的安排。由于缺少具体的权责规定,纠纷一旦发生,自然也无法找到明确的救济途径。社会组织会因角色不同而发生地位上的差异,当其作为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主体,行使公共管理权时,若侵犯了管理相对方的合法权益,理论上相对方应以社会组织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然而社会组织能否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在我国司法界一直存在争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条的规定,行政诉讼的被告一般限于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也经常以此为借口将非国家行政机关的权力拒之门外。最常见的例子是各式各样的行业协会,它们可以许可或者批准会员从事某项活动,甚至可以对会员实施制裁和处罚,但是如果会员对这些社会组织的制裁不服时,这些行业协会在一般情况下很难被认定为适格的行政诉讼被告。在民事诉讼中,由于社会组织与成员或服务消费者之间通常没有明确的合同等民事法律关系的标志,法院一般以“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为由拒绝受理[2]。当社会组织作为管理相对人受制于行政机关或其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时,若社会组织出现违法行为,而法律、规定的缺失又导致其责任能力与实际责任的模糊,给司法机关的执法带来困难和挑战。例如《社会团体登记条例》中只规定了登记管理机关对社团实行年度检查,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年度的初审,然而却没有规定违法的社会团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没有规定违反年检制度应给予的处罚措施。更不用说社会组织由于登记注册门槛过高,现实中还存在着大量缺乏合法“身份”的社会组织,均进一步加剧了社会组织的司法困境。总而言之,由于社会组织管理立法中的种种具体制度设计中存在不合理之处,以及我国社会组织立法问题的根源在于社会组织角色定位的不明确,导致社会组织的法律主体地位不明确和责、权、利等相关实体规定的缺失;又由于法律的可操作性欠缺,导致各管理主体在执法过程中无所适从或者各行其是,故而无法形成统一的管理格局。纠纷一旦发生,就会因为主体法律地位不清,直接导致法律关系定性不明和救济困难。

二、重新审视我国社会组织的功能定位

法治的核心思想是用权利的保障抵制权力的扩张。“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3]面对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国家权力,个体的力量显得微不足道,分散的公民个人难以与庞大的国家组织体系相抗衡,并且孤立的个人容易在激情的作用下走极端,采取非理性的手段对抗国家机器的强力作用,最终将会损害社会秩序的稳定。个人自愿结成的社会组织则能够成为与国家权力相抗衡的社会力量。社会组织应当成为国家与社会个体沟通的媒介,一方面,它将国家权力挡在社会领域之外,为社会成员赢得了一个自由、独立、自治的领域;另一方面,它也能将社会民意、利益要求等信息传递到国家和政府。社会组织的存在,使市民社会成为较为有序和稳定的社会。社会组织的法治化发展,是对国家和社会关系的重新定位。从我国的法治实践上来看,改革开放之前,在以“全能政府”为特征的传统社会治理模式下,真正意义上的市民社会并不存在。改革开放之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传统的行政管理方式开始逐渐被新的法治化管理方式所取代,现代社会治理体制基础开始奠定。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一个相对独立于国家和企业的社会公共领域逐步形成,国家和社会日益分离。社会公共领域的形成使社会组织重新获得了发展的土壤和空间。社会分化的多元性使得原有社会治理体系的适应性逐渐降低,特别是在一些社会问题比较突出、尖锐的领域内,政府和市场已经呈现出力不从心的疲态,这时,社会组织开始回归其作为民间性自治力量集合体的本位,在处理某些社会问题的时候发挥了政府和市场所没有或难以充分发挥的作用。从2000年开始,社会组织开始进入正向增长的通道,数量快速增长,在民政部所属的各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每年均增长超过30%[2].同时社会组织的整体实力和影响力逐渐增强,开始进入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在促进经济增长、繁荣社会事业、参与公共管理和扩大对外交往方面都显示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例如在2008年的汶川地震之后,很多社会组织在第一时间到达救援现场,在抢险救灾、灾后重建特别是灾后心理疏导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社会转型与社会组织的本位回归引发了对社会组织管理体制的审视和反思,推动了社会组织管理体制的改革。十以来,中央对社会组织改革发展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明确提出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十八届二中全会审议通过《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提出“建立健全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正确处理政府和社会关系,加快实施政社分开,社会组织要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这标志着我国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正式破冰,社会组织管理进入法治化的新时期。

三、我国社会组织法律制度的改革

(一)明确社会组织的法律地位一般而言,从职能角度看,社会组织具有行政相对人、准行政主体和民事法律主体三种法律地位。首先,社会组织与其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共同构成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社会组织作为行政相对人,应当享有参与权、知情权、收益权、监督权、司法救济权、受偿请求权等一系列实体性和程序性权利。应当明确界定社会组织的自治范围及其限度,政府主管部门对其进行管理和监督的范围、方式与程序,以及社会组织合法权利受到政府主管部门侵害时的法律救济渠道[4]。同时,作为行政相对人,社会组织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设定的各项义务,在无法履行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社会组织立法应进一步完善法律责任及承担方式的设定。其次,社会组织可以享有法律上的准行政主体身份。但是社会组织不同于政府组织,其行使公共职能的依据是自身的自治能力。作为准行政主体,社会组织享有制定章程和规约、对社会成员的自律管理和服务、奖惩及代表社会成员的利益等多项权力。当前我国政府已经开始了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的改革,部分社会组织将会协助政府进行社会管理,代行部分政府职能。因此必须完善《行政诉讼法》关于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的规定,为司法介入社会组织管理提供明确的渠道,为现有法律规则和原则创造介入空间,将社会组织管理权的相关纠纷纳入司法程序,通过案件处理使社会组织运行受到更加有效的法律监督。最后,社会组织从事各种民事活动时以民事主体的身份出现。社会组织依照其不同身份(包括法人、合伙、个体)承担不同类型和不同程度的责任。然而,由于社会组织成立门槛较高,“非法”的社会组织大量存在,这就需要放宽社会组织的准入条件,赋予其合法身份。

(二)基于公民结社权保障、构建社会组织管理体制社会组织存在和兴盛的前提是结社自由。结社是人性的基本需求,当人们的活动超越了家庭和地域的限制以后,谋生和发展的需求迫使人们建立各种社会关系网来满足生存和发展的需要[5]。从人类文明演化的历史发展轨迹来说,结社自由是人类对追求群体生活秩序需求、多元化秩序需求与公共权力秩序的保障与回应[6]。当今世界各国对结社自由大都采取积极鼓励并予以保障的态度,在宪法和法律中规定了对结社自由的保障措施。结社自由对现代法律秩序的形成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国家对社会组织实施管理的出发点应当是更好地实现结社权,即把保障公民结社权利的实现作为社会组织实施管理的出发点和归宿。这就要求在社会组织立法中以权利为出发点,一切义务的设定均是为了保障社会组织的权利,义务来源于权利并且服务于权利。从法治发展进化的角度来看,从义务本位到权利本位的嬗变构成了现代法治的重要特征,体现了现代法治对于社会发展变迁的回应。同时,树立社会组织立法的权利本位理念还意味着社会组织立法从国家本位向权利本位的转变,这是现代民主法治精神的体现,应当避免以往社会组织立法时以管理法为主的倾向;在行政法层面上,应当体现为适度的管制而非严格的限制或禁止;在民商法层面上,应当体现指引而不是强制;在社会法层面上,应当凸显社会关怀而不是社会钳制[7]。

(三)社会组织的社会选择模式转向社会组织的政府选择模式,是指社会组织的成立、活动和注销过程完全由政府主管部门决定,这种模式使社会组织变成了准行政机构,具有明显的行政化色彩,制约了其独立与自治等属性。社会选择模式,是让社会组织对社会的集体需求作出反应,由各种社会力量决定是否应当成立社会组织,社会通过自己内在的机制为社会成员提供公共物品。社会组织的社会选择模式是社会组织独立性、自治性的保障。“我国社会组织之所以难以独立自主,就在于政社不分的体制,政府在转换职能、简政放权的过程中,以行政手段组建民间社会组织来承接,因而,要干预它们的人事安排、日常管理和业务活动,造成了严重的行政依附关系。”[8]然而,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要求社会组织独立与自治功能不断增强,以便承担政府转移出去的职能,社会组织的作用和功能越来越重要,政府不能再套用行政手段对其进行家长式管理,必须实行政社分开,还社会组织以非政府性、独立性、自治性和多元性。所以,政府应主动为社会组织留出一定的空间,把社会组织从政府体系中剥离出来,从人事和财政上切断社会组织与政府的联系,明确社会组织与政府组织之间的界限和范围,以防止政府将社会组织作为其附属部分。在社会转型过程中,各种类型的社会组织将成为政府与公众之间联系的重要纽带,是社会管理架构的中间层次。社会组织代表着一定阶层的利益,可以形成他们自己的利益表达机制。所以,对社会组织的发育,政府应当积极引导和支持,让他们发挥作用,如行业标准制定、同业竞争规范、行业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及反倾销应诉等职能,都可以通过行业协会来完成,实现社会组织在生成上由政府选择模式向社会选择模式的转变,从而增强社会组织的独立性与自治性,使社会组织在利益的整合与表达上发挥更大的积极作用,从而使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实现良性、有序的互动,这都有利于现代法律秩序的形成。

(四)完善社会组织工作人员的责任制各种社会组织的蓬勃发展,对于承接政府职能,提供公益服务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部分社会组织滥用资金,暗箱操作等违规、违法行为也逐渐暴露出来,相当一部分问题还进入了公众视线,如郭美美与红十字会事件。由于社会组织所拥有的资源来自于社会,且大多数以公益为目的,它的违法、违规行为,诸如资金的滥用与其他机构的类似行为相比,将会给社会带来更加严重的后果,也更容易引起公众的愤怒。正因如此,人们对社会组织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要求更高,而国内外大量实例表明,仅仅依靠社会组织的自律还不能有效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出现[9]。由于社会组织具有自治性强和组织松散的特点,如果对其引导得力,会成为社会管理和法治建设的重要推动力;如果管理不善,则很容易为其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社会秩序等留下空间。同时,社会组织享有法定权利,就应当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实现自己的角色功能,对利益相关者负责,接受利益相关者的评估。社会组织的健康、快速发展,不仅取决于社会组织内部的自律,更要依靠媒体、公众等社会力量的监督,也更取决于问责制度的建立。

根据问责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积极问责和消极问责。积极问责要求问责对象出色高效地完成工作,防止“慵懒涣散”的出现。消极问责则是在出现了一些消极、负面、恶劣的后果之后,针对这些重大事故和影响恶劣的丑闻,对相应的组织和直接责任人进行问责,追究其责任。由于社会组织的自治性,对于社会组织的问责应当以消极问责为主,积极问责为辅。社会组织的问责制度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建立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制度。当前的立法规定了社会组织向登记管理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的报告制度,《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都规定了社会组织提交年度工作报告的义务。在实践中,由于双重管理体制的实行,主管部门对社会组织要么不理不睬,要么过度干涉。要对社会组织实现长期有效的监督,就要通过法律对社会组织的公开性提出要求,要求社会组织参考政府的信息公开制度,建立一系列披露内部组织信息和活动信息的机制,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众尤其是社会组织成员公开相关信息,包括其财务报告、审计报告、资金流向和资产管理与运作等,让公众及时了解资金使用情况。

组织管理第5篇

20世纪70年代,以传统“政治—行政”二分法和科层制为指导原则的欧美各国均陷入了严重的财政危机;如何摆脱财政危机、提高政府工作绩效成为欧美各国所面临的共同难题。随着布坎南“公共选择理论”的提出与戴维奥斯本《重塑政府》一书的出版,欧美各国掀起了以新公共管理理论来重塑政府、改革政府绩效的新一轮行政改革热潮。这场改革运动不仅涉及交通服务、环境保护领域,同时还涉及警察服务等政府行政的方方面面。

(一)企业家政府理论的指引

美国著名政治家和管理学家德鲁克在描述政府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及根源时说:掌管公共服务机构,尤其是掌管政府机构半年以后,即使那些最有企业家创新精神的人,其行为也会变得像最糟糕的混日子的官僚和争权夺利的政客一样。[1]368值得人们思考的是,官僚制在盛行如此多年后,为什么最终会成为制约政府发展与提高行政绩效的绊脚石?众所周知,任何类型体制的产生与发展都是适应与顺应时代环境发展的产物。传统“政治—行政”二分法与科层制的管理模式,不仅为当时社会带来了高效的行政绩效,同时也创造了相对公开、公平的社会绩效。随着社会、组织环境与分工的变化,传统官僚制已很难适应组织的需要,改革政府体制、提高组织绩效势在必行。戴维奥斯本在《重塑政府》一书中提出的企业家政府理论,拉开了新公共管理理论在政府中适用的序幕。企业家政府理论强调用企业家精神来管理政府组织;而企业家一词则由法国经济学家J.B.萨伊创造,他认为,企业家把经济资源从生产率和产出较低的地方转移到较高的地方。[1]372

换句话说,就是要由政府组织的实际绩效来决定资源的配置,将资源配置到绩效最高的部门。戴维奥斯本将企业家精神引入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认为应该用这种新的观念来审视政府低效率,用新的思想来看待政府行政行为,进而提出应在政府行政组织中进行一次有效的改革,从而提出了其著名的企业家政府基本特征。分别是:掌舵而不是划桨;重妥善授权而非事必躬亲;注重引入竞争机制;注重目标使命而非繁文缛节;重产出而非投入;具备“顾客意识”;有收益而不浪费;重预防而不是治疗;重参与协作的分权模式而非层级节制的集权模式;重市场机制调节而非仅靠行政指令控制。[1]375-386企业家政府理论运用私营部门的管理方式,通过对组织体制的改革并引入竞争、顾客意识等方式与理念,以此来提高组织的行政绩效。分析企业家理论我们可以看出:警察组织绩效管理不仅要从人抓起,同时还应对组织体制进行适当变革以适应绩效管理的需要,只有适应组织环境变化的体制才能不断促进组织的发展。

(二)公共选择理论的指引

公共选择理论由1986年诺贝尔奖获得者詹姆斯麦吉尔布坎南提出。他在公共选择理论中创设了理性经济人模式,即认为人是关心个人利益的、是理性的,并且是效用最大化的追逐者。[2]94公共选择理论用理性经济人模式来分析传统官僚制行政行为,认为理性经济人的自利性引发的政府权力扩张与腐败、缺乏竞争、追求利益最大化等才是政府行政低效率、权力寻租等行政异态行为的根源。布坎南在理性经济人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其著名观点——“政府失败”,他认为:政治制度中的政府行为与经济社会中的政府行为都应遵循“理性经济人”模式,他们的共性都是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传统官僚体制下的政府对社会产生负效应,主要是因为行政的低效率,如何提高行政效率是拯救政府行政机构的关键所在。为了阻止政府失败、提高行政效率,布坎南提出了三项政策建议:创立一种新的政治技术,提高社会民主程度;在公共部门恢复自由竞争,改善官僚体制的运行效率;改革赋税制度,约束政府权力。[3]33

布坎南认识到政府失败及其低效率是因为政府内部缺乏竞争、激励机制及政府机构的自我膨胀。在其公共选择理论中,他选择主动打破政府的垄断地位,在政府中引入竞争与民主监督来约束政府,最终形成了公共选择理论以市场为导向的改革理念,从而实现了市场导向、结果导向与顾客导向[2]102的新公共管理理论在政府行政改革中的应用。布坎南的公共选择理论通过竞争、公众参与及顾客意识来提高政府行政效率。对警察组织而言,行政效率同样是机构的生命线。警察组织绩效管理要取得成功,则应以顾客意识为导向,不断进行组织改革、提高组织绩效,让公共选择理论真正发挥巨大作用。

(三)交易成本理论的指引

新公共管理以经济学理论和企业管理理论为基础,寻求如何减少成本以取得更大的经济效益。传统行政体制的政府公共部门中,由于缺乏竞争,对成本概念的关注微乎其微;加之绩效管理考核标准单一,造成服务产品提供的垄断与无效,这不仅浪费大量纳税人的钱,还损害了政府行政机构的形象与信誉。政府是提供公共产品与服务的主要机构,以何种方式提高政府效率值得思考与商榷。交易成本理论关注交易的最佳管理结构,特别是物品和服务的生产与交换的最佳组合方式,即对在不同的政府结构下,规划、调整和监控任务完成情况的比较成本进行考察。[3]36具体在政府各行政部门,虽然其所提供服务的质量和数量不一样,但所面临的对象都是社会公众,均应在不降低服务质量和数量的前提下,运用交易成本理论努力争取更低的成本预算。在交易成本理论中,以科斯为代表的经济学家提出以产权私有化为改革的核心,这是对传统官僚制管理模式的挑战。

交易成本理论认为:传统的官僚制管理模式造成权力集中,进而导致服务的垄断,行政官僚机构垄断公共服务无疑会以巨大的交易成本为代价;这种垄断引起买卖双方地位上的错位,行政机构不关心公众感受,而公众也得不到自己想要的公共服务;并进一步导致资源配置的不合理和制度对公众与行政人员缺乏激励的问题。如何糅合行政机构与市场调节功能以达到降低公共服务交易成本的目的,关键是要将行政权力与市场资源合理结合,既不损害行政机构权威,又能积极利用市场中潜在的巨大资源。交易成本理论中的签约外包、合同竞争为我们指引了一条有效的途径,它要求我们通过委托—等手段,将行政机构的一部分职能授权给市场中的私营部门,让他们通过竞争来提供本应由行政机构提供的公共服务与产品,而行政机构只是处于监督地位,不再亲自参与公共服务的提供。通过这样的手段,行政机构可以选择有效的制度安排与创新来提高部门的运行效率,从而降低交易成本、有效激励职员,树立良好的政府形象与信誉。

警察组织作为政府行政机构的一个部门,在其运行过程中应该不断探索将行政权力与市场资源结合的方式,充分利用市场的自我调节能力来提高行政机构的绩效;将减少交易成本作为绩效管理的一个重要目标来激励组织及其人员不断为公众提供更优质、高效、便民的公共服务。

二、以新公共管理理论指导警察组织开展绩效管理的必要性

警察组织作为传统公共行政组织中的一个重要部门,担负着维护社会治安、提供安全保卫等社会服务的职能;但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警察组织提供服务的效率和质量一直不高,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警察组织模式的无效率

传统官僚制模式指导下的警察组织也在不断地追求效率最大化,韦伯将行政管理与行政效率结合在一起,强调行政管理的观念和价值应该包含效率最大化。但传统“政治—行政”二分法与科层制的官僚体制要求在政府组织内部采取集权的方式进行管理,集权则势必导致组织机构的膨胀。古德诺曾明确指出:建立行政集权体制是政党得以对政府负责、加强民主与效率协调的重要保证。[1]38但政府集权真的可以带来政党的责任与效率吗?

试想一下,当所有的权力都集中到一个地方,则他们提供的社会服务必然就会缺乏相应的竞争、激励机制与监督等;随着权力的扩大,政府机构也势必会有相应的扩张,最后必然导致政府机构的自我膨胀,从而降低其工作效率。警察机构作为传统官僚制模式的产物,在其实际运行中必然存在大量的无效率,这种无效率造成大量的资源浪费,学者H莱布斯太因认为无法确定此种无效率,故将其称为“X—无效率”[4],笔者认为这种无效率可以区分为组织无效率和个体无效率。组织无效率主要是从整体层面上来看,组织不能以最小的支出来获得最大的收益。

对警察机构而言,不是取得多少经济效益,而应是以取得更大的社会效益(控制犯罪数量、创造良好治安环境,提高公众的安全感等)为最终目标。但在传统官僚制管理模式下,警察机构人员在层级分配上的不合理以及政策选择中的非最优化,导致警察组织中存在大量的工作冗余,从而造成警察组织的无效率。个体无效率指的是组织中的个人低效率或者无效率现象。传统官僚制警察组织中,缺乏合理有效的激励机制,警察中普遍存在“多干少干一个样”的消极怠工思想,有些甚至存在“搭便车”现象,他们对自己的前途、未来没有信心,为自己的努力没有回报而感到沮丧。新公共管理理论强调组织中的竞争、减少交易成本以及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这正是缓解传统组织与个人无效率现象的有效措施;在警察组织中引入市场的自我调节方式能有效提高警察工作效率,改善警察工作绩效。

(二)警察组织中的权力寻租现象严重

权力寻租是经济学中的寻租理论对权力腐败现象的特定解释,指握有公权者以权力为筹码谋求获取自身经济利益的一种非生产性活动。权力寻租把权力商品化,以权力为资本去参与商品交换和市场竞争,谋取金钱和物质利益。警察属于拥有一定权力的群体,在传统集权与组织膨胀的官僚制模式下,警察利用手中的权力干预市场资源的配置,权力寻租现象比比皆是。权力寻租谋取的是个人利益,而最终损害的则是公共利益,权力人在获取财政支持的同时却在用公众赋予的权力去损害公众的利益。依公共选择理论来看,权力寻租现象是行为突破了其最底限的制度规制,将“触角”延伸到了市场经济行为的范畴之中,用权力来干预市场行为和市场资源的分配与再分配,从而获取个人利润或者利益的最大化。在某种程度上,警察的权力寻租其实是让社会公众为警察的行为再次“埋单”。警察机构主要靠财政拨款来支持其运转,国家财政收入主要来自于社会公众的纳税;当警察进行权力寻租时,增加的是行政成本,这部分成本必然由社会公众来负担,公众必将对警察组织绩效产生怀疑。

新公共管理理论强调组织分权、决策部门与执行部门的区分以及将“顾客意识”和市场竞争引入政府行政部门。组织分权将避免行政集权所导致的权力集中与垄断;决策部门与执行部门的区分将有利于上下部门的互相监督,再对某些业务进行委托—的授权,可以进一步提高行政组织及人员的绩效;“顾客意识”强调警察提供公共服务与产品不再是随心所欲的事情,而应根据公众对产品的需求制定服务计划和产品生产计划,以公众满意为最高标准,同时,“顾客意识”是意在让民众起到外部监督的作用,让警察组织摆脱自己监督自己的尴尬局面;此外,行政部门中的市场竞争,对减少行政成本及激励行政人员、提高行政绩效都将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总之,随着社会环境及组织机构的发展,用新公共管理理论来指导警察组织绩效管理,将对组织绩效的提高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

(三)警察组织竞争机制匮乏

“无竞争则无效率”说得可能有些绝对,但其体现的正是竞争对促进工作效率提高的积极作用。政府组织的官僚制导致政府行政行为的非市场性,缺乏竞争的官僚制使得行政机构没有降低成本的动力,同时也让组织及其人员失去了提高绩效的动力。沃尔特李普曼这样说道:任何理智的人都不会希望“废除竞争”,因为一旦竞争消失殆尽,社会努力便只能机械地服从惯例,受少数人朴素灵感的摆布。[6]传统行政的垄断与集权,组织追求更大的自与垄断力,阻止市场的竞争性自我调节模式进入行政组织参与组织的服务提供,最终导致行政组织的规模越来越大,垄断性也越来越强,但组织中的竞争却越来越小,这不仅降低了组织的绩效,同时也让组织资源得不到合理有效的配置。

传统行政组织缺乏竞争的问题也正是警察组织所面临的亟待解决的问题。通过新公共管理理论的应用,在警察机构中引入竞争机制与市场的自我调节机制,不仅可以带动内部人员之间的竞争,同时也可以将警察机关置于相互之间的竞争之中,甚至可以让警察组织与私营部门在某些业务范围内进行竞争;以此在警察组织内、外部建立和完善组织竞争机制,让警察个人及组织时刻处于竞争的环境之中,不断提高警察绩效并改善警察机构资源配置的效率。

三、我国警察组织绩效管理机制的构建

20世纪90年代开始,英国、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均以新公共管理理论为指导,在警察组织中开展绩效管理,以提高组织效率,减少组织行政成本,英国的“公民”、“雷纳评审”,美国的国家绩效评估“NPR”计划等都是以此为目的。近年来,我国警察组织也在试行各种绩效改革方式,但总的来说还只是对绩效管理一个或者几个方面的改革,这种片面的改革方式不能从根本上改善警察组织绩效。因此,笔者认为应该在警察组织系统中建立一种自上而下的绩效管理机制,让绩效管理贯穿于警察机构的各个层级、职位,而不仅仅是针对派出所警察或者刑警等单一警种或层级。要建立绩效管理机制,应从以下方面抓起。

(一)组织绩效管理观念的培养

任何行为均需要观念的指引,任何观念也需要行为的实践。积极的观念将造就人们积极的价值取向,引导人们形成积极的行为方式。英国警察组织20世纪90年代开始的,以新公共管理为指引的组织绩效改革,对英国警察组织绩效管理观念的形成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王大伟教授将英国警察组织的绩效管理观念总结为“3E”观念、企业精神与市场的观念、分权化与社会化的观念。[6]在这些绩效管理观念的指导下,英国警察组织在警察职能、警察管理方式等方面都取得了令人欣慰的成就。

就我国警察组织而言,由于受传统官僚制的影响极深,在组织内部流行的仍然是“宁愿少做而不愿做错”的思想;加之我国警察组织内部仍然实行的是“下指标”的工作方式,这种被动的工作态度很难促进警察个人及组织绩效的提高。因此,在警察组织中建立绩效管理观念,并以此来促进绩效管理工作的展开,将成为提高警察个人及组织工作效率的关键所在。笔者认为,绩效管理观念的形成,首先应该是组织文化的培养。警察组织有其自身独特的组织文化,我们称之为警察文化。警察文化对警察个人及组织有正功能的促进作用,在警察文化中培养建立绩效管理的文化氛围,形成以竞争、分权、企业精神和市场化为主导的绩效管理观念,从而充分发挥绩效文化对警察个人及组织的促进作用。英美等国能够用新公共管理的绩效理论来促进警察组织效率的提高,在很大程度上都依赖于组织绩效文化指引下形成的绩效管理观念的指导作用。因此,构建我国警察组织绩效管理机制,首先必须在警察组织内部培养绩效文化、形成绩效观念,只有让绩效管理的观念在警察组织内部“生根发芽、茁壮成长”,才能推动警察系统绩效管理机制的有效运作。

(二)组织绩效目标设计

绩效目标,简言之就是组织绩效管理所希望取得的绩效成绩。绩效目标是绩效管理机制中的一个重要要素,绩效目标的正确设计是确保绩效管理取得成功的前提。绩效目标的设计,首先应该对绩效目标进行合理的分类。国内目前绩效管理理论中主要有以下几种分类方法:第一,根据目标层次标准分为组织目标、流程目标、人员目标;第二,根据目标领域分为政治绩效目标、经济绩效目标、社会绩效目标;第三,根据时间分为长期绩效目标、中期绩效目标和短期绩效目标。

以上三种分类各有其优点,但笔者认为:警察组织不同于其他的一般行政部门,它有自己的特性,针对警察组织中的不同层级,可以将绩效目标分为战略目标、组织系统目标和个人目标。首先,战略目标是针对警察组织决策层而言,组织决策、组织公共政策的正确与否将直接导致组织绩效管理的成败。警察组织战略目标是对组织长远计划的展望,包括组织在5到10年,甚至是更长时间内的绩效计划,对组织未来的发展和走向将起到引导作用。组织战略计划是宏观的计划,其体现的应该是警察组织所期待取得的长期政治效益和社会效益,而不是短期成本节约的经济效益。其次,组织系统目标指的是组织在最近一段时间所要达到的经济、社会效益目标,是整个系统共同的短期目标。警察组织系统目标作为对警察组织期内工作的一个要求,强调的是警察组织在短期内所要达到的破案数、抓获犯罪人数、处理交通事故数或年终成本节约等目标。最后,警察组织个人目标指的是警察组织内部个人在一段时间内所需达到的目标设计。对警察的个人工作应该有一个合理的预期,适当的个人目标可以对警察个人能动性的发挥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警察个人目标应该与警察组织战略目标、组织系统目标相一致,应该以追求社会效益、公平,维护社会治安为前提,而不应只是为了惩罚犯罪人而打击犯罪。

(三)构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绩效目标是绩效管理所要达到的预期;与绩效目标不同,绩效评价指标则是切切实实用以对警察组织绩效管理进行评价的标准。对于评价指标的选择,我们不能以一段时间内刑事发案率、刑事破案率、抓获刑事犯罪人数等笼统的指标为评价标准,而应建立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的指标系统,将对警察组织及个人评价的不同指标,对警察主观与客观评价的指标,对警察正面与负面评价的指标都融合到警察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中,使警察绩效评价体系更客观全面。从目前我国警察机构的绩效考核设计来看,仍然突出对业务的定量考核,而忽视定性的考核。综上,警察组织绩效管理必须要有一个客观全面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作为支撑,将定量与定性、主观与客观、正面与负面等评价指标融合在警察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中,以此做到对警察绩效的合理评价。

(四)绩效管理方法的应用

绩效管理发源于管理主义理论,是管理主义理论的一个重要分支。任何管理不仅需要观念、目标、指标的指引,同时还需要合理有效的管理方法的支持,绩效管理亦不例外。

1.标杆绩效管理方法

新公共管理理论视野下的绩效管理,关键就是在警察组织中引入竞争来提高组织的效率,而标杆管理理论的目的正是在组织内、外部树立竞争机制。在管理学上,标杆就是为了寻求达成卓越表现所需要的最佳经营方法、创新概念及高效率操作程序的一套系统过程;而标杆理论,即是追求卓越的管理模式,并将之学习转化,以提高组织绩效的管理工具。[8]传统官僚制模式下的警察机构,组织内部缺乏竞争机制,警察人员不但缺乏积极性,而且更多的只是机械地完成上级分配的任务。以新公共管理理论为指导,在警察机构中引入标杆管理理论,确立警察机构内部和外部标杆,不仅让警察之间形成竞争,同时也让组织之间进行竞争。标杆理论要求在警察中选择绩效水平高的人员作为标杆,标杆既可以是本组织内部的人员,也可以是其他组织的人员;当标杆选定后,其他人员则以标杆为目标,以标杆为其绩效的考核标准。警察组织引入标杆绩效的管理方法,辅之以精神或物质的激励机制,将对警察组织绩效管理机制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

2.绩效合同与市场调节法

绩效合同与市场调节法有异曲同工之妙,只是二者针对的对象不尽相同而已。绩效合同是指政府在内部要素及外部公共关系处理过程中利用合同化的管理模式对相关的绩效做出合同规范以达到公共管理和提供服务的目的。[7]152在英美等国的新公共管理改革中,绩效合同主要是通过组织内部竞争,将部门业务以合同的方式确定给组织内部成员,这样既能降低组织的行政成本支出,同时也可以激励组织人员不断提高个人绩效。在我国警察组织中,绩效合同的方式暂且没有得到试行,但有种值得注意的趋势——如某地公安局实现的“局长承包命案积案”。这种承包制虽然与绩效合同有所区别,但我们可以注意到,“局长承包命案积案”制其实也是以合同的形式将组织内部的业务承包给部分人员,只是这种承包没有纸质的合同,没有约定的金钱奖励;而激励人员努力破案、提高绩效的则是精神上的责任感与道义感。所以,在警察组织中,可以通过竞争的形式将部门业务以合同的形式承包给组织内部分人员,这样既可以减少组织行政成本,同时又能激励组织成员不断提高个人绩效。

市场调节法是指在警察机构中引入市场自我调节机制,以此达到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组织绩效的目的。市场调节法也是一种重要的绩效管理方法,其形式主要有签约外包、治安承包。行政机关由于处于垄断地位,在提供公共服务与公共产品时,多不关心行政成本问题,必然造成机构行政绩效难以提高。市场调节法正是针对警察等行政机构的这些弊端,通过竞争的方式,将原来属于警察机构的部分职能(例如寻找失踪人、某些许可证的签发或者咨询类业务等)承包给社会团体、私营企业或者个人。在警察组织中引入市场调节法,不仅可以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来协助警察组织维护社会治安;同时,警察机构业务外包后,还可以缩小组织规模,减少行政成本,提高组织绩效。

(五)绩效管理中的群众参与机制

绩效管理不仅需要警察组织的改革与完善,同时更需要群众的参与,只有坚持走群众路线、让绩效管理的全过程处于群众的监督之中,绩效管理改革才能取得最后的成功。群众参与绩效评估是绩效管理中不可缺少的部分,作为公共服务与公共产品的使用者和付费者,只有让公众来评价警察务才能知道公共产品与服务是否满足群众的需要,是否高效、可靠。对于群众参与绩效管理机制,学界已有共识,即使用者介入机制,指的是公安部门基于顾客满意的基本原则而让公众直接参与并渗透到公安产品的生产过程中的制度安排模式。同时,新公共管理中强调“顾客意识”,群众即是警察服务的顾客。此外,群众参与到警察组织的绩效管理中来,不仅能增加绩效管理的评估主体,还能有效调节警察资源的配置。通过收集群众提供的信息和数据,我们可以了解群众的需求,以及群众对警察工作的满意程度,以此来改善警察的工作细节,不断提高警察绩效,让群众成为警察绩效管理的评估者和监督者。

组织管理第6篇

关键词:无为而治;上善若水;自化;和谐;创造

道家思想是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占有重要地位的哲学思想流派,其学说表述严谨,是逻辑性极强的理论体系,它虽然没有在中国正统文化体系中占据主体地位,但却对人们的思想产生着巨大的影响。今天我们所处的时代,虽然已大异于老庄时期,但道家思想的精华对很多问题仍具教益。而仅从管理角度看道家思想,就可以发掘出不少颇具现代感的理念,也可说是“事少而功多”的管理之道。

1 道家的管理之道

道家的思想可谓博大精深,从中可发掘出的管理思想涉及管理原则、管理策略、管理方法、管理环境、管理者素质等多方面,而其所涉的各方面,虽然各有表述,最终却可以极其简约的文字来表达:“无为而治”、“上善若水”。

1.1 “无为而治”——管理的至高境界

“无为”是道家学说中最为核心的思想。司马迁称:“道家无为,又曰无不为,其实易行,其辞难知。其术以虚无为本,以因循为用。无成势,无常形,故能究万物之情。不为物先,不为物后,故能为万物主。有法无法,因时为业;有度无度,因物与合。”可以看出,道家的无为绝非无所为,消极应对只是其表象,以无为而治达成无不为的至高境界,才是其真正的内核。仔细研究无为思想,可从中发现颇具现代管理色彩的理念雏形。

(1)循规律而不止于规律。

《老子》42章中有言:“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万物负阴而抱阳,冲气以为和。”老子进而又在其著述中指出:“道者万物之奥。”其阴阳之说旨在说明万物都有产生发展的普遍规律。既然有规律存在,那么我们在处事时就必须遵循规律,“无为”乃是“辅万物之自然”,实质在于顺应规律。而遵循规律并不等于抱着现成规律停步不前,因为规律本身也不是一种常态,要明白“无成势,无常形”才能“究万物之情”。

道家的这一思想恰向我们揭示了这样的管理理念:管理存在普遍规律,组织的管理应该重视运用规律,只有更多掌握和运用规律,才能更好地达成组织目标。但管理又不存在普遍适用的方法,组织只有结合自身情况,追求管理的突破和创新,才能更接近真正的管理规律。

(2)“无为而无不为”。

无为在老子那里更多的是“不谋而谋”,他所说的“为学日益,为道日损,损之又损,以至于无为”、“无为而无不为”,清楚地表明他欲以看似消极的无为谋积极的“无不为”思想。这一点揭示了组织管理的至高境界:最好的管理不是纪律森严,迫使人人敬畏遵从、毫不逾矩;最好的管理者也绝非事无巨细、事必躬亲,处处严厉苛责,管理之道在于谋求“万物自化,天下自正”的局面。因此,高明的管理是不见管理,高明的管理者必不见其人,所谓“无为而无不为”正是此意。

1.2 “上善若水”——管理的理想模式

道家对水有极高的评价:“上善若水,水善利万物而不争,处众人之所恶,故几近于道。”在《老子》中的许多论述,可以看出道家将水视为接近万物之奥——道的缘由,也正是这些论述,包含着管理的理想模式。

“天下莫柔弱于水,而攻坚强者莫之能胜,以其无以易之”;“柔弱胜刚强”——管理虽然凭借一定的权力,但权力的重点绝对不是“力”,管理的重心在“理”而不在“管”上,管理者及组织靠强制力是很难达臻管理的至高境界的。相反,以柔弱似水的模式进行组织的管理,即以水的柔软性适应一切环境,以水的平静谦和对待组织成员,以水的宽广包容组织成员,以水的稳定性面对一切危机干扰,又象水一般蕴藏着巨大的能量,始终推动组织向上发展,这样的管理则“几近于道也”。

2 无为而治的必备条件

如前所述,无为而治、水式管理属于管理的理想境界和模式,既为理想,就非轻易可达成,无论对组织还是管理者而言,都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

(1)素质要求。无为而治首先对管理者提出了极高的素质要求,它不仅需要管理者深谙管理之道,能把握组织发展的大局,还必须有宽广的气度,可为他人营造一片广阔的天空。在人是“不自见、不自是、不自伐、不自矜”,于事是“不为物先,不为物后”。这实在是挑战人类自身的尺度,地位如管理者,要不自我表现、自我肯定、自我表扬、自认为了不起已经很不容易了,再要把握好不为物先,不为物后的尺度,实在是难之又难。但也惟有如此,才能保证无为而无不为的至高境界。

无为而治对组织成员同样有极高的要求。若管理者以“我无为,而民自化”的指导思想推行无为而治,而组织成员却因此而无所适从,或是因“不见管理”而自我放纵、失之以责,必将导致无为而治的失败,并使组织遭受巨大损失。

(2)环境要求。《老子》中有言:“清净为天下正”,纷乱浮躁的组织环境不可能孕育出无为而治的境界,也不可能让柔弱似水的管理模式在组织中展开。故而无为而治对于组织的要求很明确:一个安全而足够大的创造空间,这样的组织,既不会因为“无为”而使组织瘫痪,也不会因为“柔弱”而使管理者甚至组织陷于险境。

基于上述要求,无为而治实际上只能在组织的高层(人员素质相对较高,环境相对适宜)或高层次组织中方能推行。

3 无为而治的推行

计划、组织、指挥、控制、协调是广义上的组织管理职能,在组织高层或高层次组织中推行无为而治,其目标追求与广义的组织管理职能并无二致,但无为而治要求管理者的重心更趋向于组织内部,以战胜自己而使自己成为强者。

(1)教育而至自化。

将硬性的制度以水的柔性浸润每一位组织成员,使组织的需要、目标内化成为组织成员的共同愿景和追求,使组织的管理成为成员的自觉行为,使组织的发展成为成员发展的舞台。这就是教育而至自化的过程,这个过程建立在对组织成员的人格、人性、人生关怀基础上,以管理者的知人之智和自知之明为依托,在潜移默化中逐渐完成。每一个组织成员在整个教育过程中,得到所需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学会顺应组织发展规律,以最符合要求的态度对待任务,更受到直指内心的文化熏陶,对组织产生情感上的认同。“自化”层次的组织成员是无为而治的人力资源。

(2)调节而至和谐。

在道家看来,世界上任何事物都是由阴阳两方面构成的,大至天地自然,小至生活个体,无不如此。对管理者而言,调整组织中的各种关系,减少负面文化对组织的影响;调节组织成员的心理状态,引导各成员产生积极的情感体验,使组织“在相生相克中相辅相成”直至组织的和谐统一,是至关重要的。

(3)激励而生创造。

组织管理第7篇

一、规范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凭证及使用范围

党员组织关系包括正式组织关系和临时组织关系。转移和接收正式组织关系,应当凭据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移和接收临时组织关系,应当凭据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或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

党员外出地点或工作单位相对固定,外出时间6个月以上的,一般应当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外出时间6个月及6个月以内的,一般应当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外出地点、时间不确定的,一般应当持有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短期外出开会、参观、学习、实习、考察等,时间在3个月及3个月以内,无需证明党员身份的,可不开具党员组织关系凭证。

二、进一步明确在全国范围相互直接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的权限

按照中央组织部有关文件的规定,原具有在全国范围相互直接转移和接收党员正式组织关系权限的党组织不变。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境内企业党委(直属党委),铁道部部属各公司、各铁路分局及分局级公司党委,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组织部(处),可以在全国范围相互直接转移和接收党员正式组织关系。

具有在全国范围相互直接转移和接收党员正式组织关系权限的党组织,同时具有相互直接转移和接收党员临时组织关系的权限。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及市(地、州、盟)各部门的机关党组织,县(市、区、旗)直属机关党(工)委,乡镇党委,城市街道党(工)委,企事业单位党委,中国人民和武装警察部队团或相当于团级单位政治机关,可以在全国范围相互直接转移和接收党员临时组织关系。

三、在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中有关党组织的主要职责及对党员的要求

转出党员组织关系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1.教育督促党员按照规定及时转移组织关系,并如实填写党员组织关系凭证。

2.建立转移组织关系党员基本情况登记制度,对临时外出的党员要采取适当方式与其保持联系。

3.及时了解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记载的有关内容。

4.及时掌握党员去向,与党员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保持联系。

接收党员组织关系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1.认真查验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凭证,为党员办理组织关系接收手续,及时将党员编入党的一个组织,并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2.将接收党员的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及时反馈给转出组织关系的党组织。

3.在流动党员活动证上如实填写党员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组织关系变更、民主评议情况等内容,并将相关材料转给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

4.对于因工作需要、经济条件等原因不能回原所在党组织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的党员,帮助其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对党员的要求是:

1.因工作、学习、生活等原因离开原所在党组织,要及时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报到。

2.短期外出或外出时间较长但无固定地点的,应当通过适当方式主动与原所在党组织保持联系,汇报外出期间的有关情况,按照规定交纳党费。

3.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四、有针对性地做好新形势下的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和接收工作

凡党员所去单位已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单位党组织;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将其组织关系转移到单位所在地或其居住地党组织,也可以转移到行业主管部门党组织,或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动)服务机构党组织。

集体外出、地点相对集中且外出时间较长的党员,可不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由原所在党组织在他们中建立党组织并进行管理,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协助管理;也可以由原所在党组织委托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管理,原所在党组织协助管理。

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党员,流向比较集中的,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当与其所去单位或地方党组织做好衔接工作,为他们集体办理党员组织关系移交手续;流向分散的,原所在单位党组织也要主动向党员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提供情况,帮助党员及时落实组织关系。党员所去单位或地方党组织原则上不能拒绝接收。暂时不具备接收条件的,上级党组织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积极为这些党组织创造条件,并对其接收外来党员提出具体的时间等要求。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组织关系的管理,原则上按照已有规定办理。对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纳入社区管理的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应当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社区所在的街道党组织,并将其纳入所居住的社区党组织进行管理,社区党组织接收确有困难的,上级党组织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积极创造条件,并对社区党组织接收外来党员提出具体的时间等要求;被原单位返聘的,其党员组织关系可继续留在原单位党组织;对易地安置的,应当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安置地党组织;对异地居住、受聘到新的单位工作或外出务工经商的,应当根据时间长短及工作单位等具体情况转移正式组织关系或临时组织关系。

高校毕业生党员,已经落实工作单位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及时转移到所去单位党组织;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动)服务机构党组织;按国家有关规定选择将户口两年内继续保留在原就读学校的,也可将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就读学校的党组织,原就读学校党组织要承担对其教育管理的责任,党员本人要主动与原就读学校党组织保持联系,按规定交纳党费。

五、切实加强对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工作的领导

党员组织关系管理,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各级党委一定要充分认识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对于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管理和具体指导。要健全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定期督促检查,确保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各项要求,真正落到实处。

组织管理第8篇

论文摘要:文章在阐述非营利组织费用误报的危害性的基础上,分析非营利组织费用误报的原因并提出治理对策,以促进我国非营利组织的健康发展。

近年来,部分非营利组织会计实施中的非理越来越多,普遍存在重视资金筹集,忽视费用核算与管理的问题。如有些非营利组织虽然从事筹资活动,但是其筹资费用却为零;有些组织只有管理费用却没有业务支出等等。为了使非营利组织能更好地完成组织使命,使有限的资源充分发挥作用,吸引更多的资源投入,提高组织的决策能力及组织成员的服务效率,应加强对非营利组织费用误报的治理,满足国家、社会、消费者等各方面的需求。

一、非盈利组织费用误报的危害

(一)危害非营利组织本身的生存和发展

非营利组织的特征之一是不以营利为目的。所谓不以营利为目标,是指非营利组织在活动过程中所获取的收入,必然服务于组织的基本使命,向社会提供更多数量和更高质量的服务,以保证组织长期健康发展。但如果非营利组织不考虑经济效果、低效高耗,将使非营利组织长期入不敷出,组织原有的规模和服务能力萎缩,影响出资人的信心,社会公信力的下降,使其难以从外部获得充足资金来改变现状,组织的生存和发展难以维系。

(二)导致社会资源误分配

非营利组织不具有营利性特征,但其披露的财务信息却具有经济后果和财富分配效应,是引导资财提供者做出捐助决策时的最主要信息,对相关比率的操纵可能导致捐赠者费用的误分配。

(三)降低非营利组织的决策能力

会计信息是投资决策的基础,非营利组织的费用误报及其对财务报告的操纵将不能正确反映组织开展的各种项目利用资源的效益情况,可能导致其资源不能被有效利用,不利于组织活动和管理的改善,难以找到提高效益和竞争力的关键点和进行正确的决策。

(四)无法全面公允地考核非营利组织员工的工作绩效

合理的费用核算能提高组织成员有效利用有限资源的意识,发挥成员的主观能动性,提高服务的效率。费用误报将导致非营利组织无法全面公允地考核组织成员的工作业绩,难以调动所有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二、非营利组织费用误报的原因分析

我国非营利组织费用误报既有外部环境的影响,也与组织的人员素质、道德观念以及组织内部的运行机制有关。其主要原因有以下方面:

(一)非营利组织的问题

委托-关系实质上是一种契约关系,在这种契约关系下,一个人或更多的人(即委托人)聘用、授权另一个人(即人)代表他们的利益来从事某些活动,人则通过完成委托人指定的活动而获取应得的报酬。由于契约不可能无成本的签订和实施,所以无论所有权结构如何,大多数组织都面临问题。在营利组织中,负责经营决策的管理者与委托人具有不同的利益目标函数,且有追求自身效用函数最大化的倾向,在过程中存在着采取机会主义行为的可能性,于是产生了问题。

经济学家认为在非营利组织内,由于不存在享有转让净现金权利的人,因而不存在剩余索取权。剩余索取权的缺失避免了资源提供者和剩余索取者之间的问题。然而,剩余索取权的缺失却没有消除其他人的机会主义行为,而且与营利组织相比,非营利组织的委托-问题比营利组织更为严重。管理者可能会有各种理由来消耗比有效提品或服务所需资源更多的资源,从而产生成本。如果管理者不能被捐赠者有效监督,成本可能会加大。捐赠者认为根据业务支出比率对管理者进行管理补偿是实现捐赠者和管理者目标一致的一种途径,当管理者的效用最大化时捐赠者的效用也达到最大化,从而降低了成本。当会计信息被用来作为确定管理者薪金和捐赠者的决策依据时,管理者是很乐意披露能够表明非营利组织是有效运行的会计信息的。许多关于营利组织的研究表明:当根据财务指标来确定管理者的奖金时,管理者有为了提高薪金而操纵盈余的经济动机。国外研究表明在非营利组织中管理者为了提高薪酬在财务报告中有费用误报现象,将发生的一些费用从筹资费用转入业务支出。

(二)评估制度不健全

非营利组织的资金来源主要取决于资财提供者的捐助。为实现筹资目的,非营利组织有内在动力向潜在的资财提供者提供能反映其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的财务报告。2005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要求非营利组织向使用者提供反映组织财务状况及其变动情况等方面的财务信息,但是并没有一个评估机构能够提供科学的、可操作的资金使用效益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作为资财提供者捐赠决策的依据。资财提供者,包括政府、企业、国际性机构、私人等,他们一般都远离非营利组织的日常运作及项目开展,在他们决定是否对某一非营利组织进行捐助时,非营利组织的财务报告是其决策时的主要信息依据。许多研究表明,捐赠者使用会计指标(业务支出比率和筹资费用率)来监督非营利组织的效率,以确保捐赠资源的服务关系和帮助他们进行捐赠资源的分配决策,捐赠额随着业务支出比率的提高而增加,随着筹资费用率的下降而增加。评估制度不健全为非营利组织披露虚假不完全的财务信息提供了条件。

(三)会计准则中关于费用确认的规定比较笼统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第六十二条规定:费用按照功能可分为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某些费用如果属于多项业务活动或者属于业务活动、管理活动和筹资活动等共同发生的,而且不能直接归属于某一类活动,应当将这些费用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各项活动中进行分配。上述规定比较笼统,并没有提供具体指导和分配方法,在费用分配上只是要求分配方法必须合理、系统并且要符合一致性要求,但没有要求或建议使用某一特定的分配方法。而且非营利组织活动的协作性较强,各类资源的共享程度高,各项投入具有综合性,致使非营利组织的间接费用较多,直接费用较少,共同性费用多,无论是共同费用水平的改变还是分配标准的改变都会改变业务支出比率。因此这一规定难以起到充分制约的作用。

(四)非营利组织关于财务信息披露决策的权衡性

非营利组织财务报告的质量与其管理水平、资金运用能力、项目执行效果等有如下关系:真实完全的财务报告揭示出该非营利组织的管理较为成熟完善、资金运用能力较强、项目执行效果较好,反之则相反。目前各种相关的会计准则要求非营利组织提供反映财务状况和资金运作情况的信息,《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也要求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公布年度工作报告、募捐活动的信息、开展公益资助项目的信息。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非营利组织会计信息的透明度,能够对非营利组织起到一定的监督制约作用。但是对应该如何公布、公布信息的详细程度、格式等方面的内容并未做出具体的规定。研究表明非营利组织同上市公司一样会利用谨慎性原则来管理财务报告结果。非营利组织可能出于以下目的而避免报告下降的业务支出比率:研究表明捐赠额与报告的业务支出比率是正相关关系;如果业务支出比率下降或较低,慈善机构很可能招致不利的压力和监督部门的关注,尤其是业务支出比率低于规定标准(Gold1993;Schuman1993;Barrett1999);高层管理人员的薪酬与业务支出比率是正相关关系(Baber等2002)。非营利组织也有避免报告提高的业务支出比率的动机。LeeCassidy——一位非营利组织的执行理事——透露慈善机构避免报告提高了的业务支出比率至少有两方面因素:如果组织在以后不能维持这一比率,管理者将不得不向捐赠者和理事会解释原因;政策制定者干预的可能性可能会增加,政策制定者可能会怀疑非营利组织的业务支出比率是否太高或者会自动提高他们的业务支出比率;其他原因,如为了避免对其营利性项目缴纳税收而对其财务结果进行操纵等。非营利组织在选择财务信息披露方式的过程中会考虑以上因素。

(五)会计人员综合素质较低,管理理念缺乏

我国非营利组织人事行政化倾向严重,而且对内部最高管理者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致使他们权力过大,任人唯亲,聘用的会计人员素质较低,缺乏专业知识和管理理念。少数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沦丧,无原则,甚至串通作弊,丧失法律观念。

三、非营利组织费用误报的治理对策

为促使非营利组织披露真实完全的财务信息,增强其社会公信力,吸引资财提供者做出稳定而持久的捐助,推动我国非营利组织的健康发展。

(一)强化组织内部高层管理人员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信息不对称加大了非营利组织的委托人准确地判断人采取机会主义行为的可能性,使得人的财务行为可能偏离社会公益最大化的组织宗旨。为了最大限度地规范人的财务行为,委托人必须设置一套有效的制衡机制来规范和约束人,即建议在非营利组织中引进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和竞争机制,以加强组织内部的分权与制衡,从而降低成本,使管理者能够以社会公益最大化作为活动原则,提高组织的运作效率和经济资源使用效率,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的利益需求。

(二)完善外部评估制度

外部评估包括政府评估与独立第三方评估。由于政府是惟一具有法律权威对非营利组织进行监督与评估的部门,所以应加强政府评估。我国目前没有专门的政府评估机构与制度,可以考虑在民政部门中设立一个专门进行非营利组织评估的机构。由于政府监督的能力有限,而且当政府管制过大时容易限制遵纪守法的非营利组织的发展,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鼓励成立类似的独立第三方评估机构,结合当前我国非营利组织客观存在的问题,建立一套适合我国非营利组织发展的评估框架,即建立一套包括对非营利组织问责、绩效和组织能力进行全方位评估的评估机制,用以检验所有非营利组织,定期公布结果,让社会大众了解各非营利组织的资金运作能力,为资财提供者提供决策依据,同时又可促进非营利组织公平竞争。

(三)健全非营利组织的会计规则及各项规章制度

完善非营利组织活动成本确认方面的规则,对非营利组织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分配共同成本提供更多的定义方法和指导,以及当共同活动不满足分配一部分成本给项目时,那么跟共同活动相关的所有的成本都必须被确认为筹资费用,以降低费用误报的可能性。完善会计法规体系,强化领导者法律意识,维护法律的权威性、严肃性,在制度上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可靠。

(四)健全非营利组织对公众的报告制度

理论界有大量关于营利组织信息披露方面的研究,有学者提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指标体系应包括战略信息、财务信息、非财务信息。考虑到非营利组织的特性及相关法规以及便于监督,笔者认为非营利组织信息披露的内容至少应该包括基本信息、财务信息、审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四个方面的内容。根据这些信息,利益相关者就能够比较容易判断一个非营利组织是否存在不合理的经营行为,其管理者是否在遵循组织的宗旨,进而决定自己的捐赠行为。

(五)加强会计队伍建设,提高会计人员综合素质

专职会计人员对非营利组织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具有很大的作用。首先应聘用具有深厚专业知识、高超技能且有高度责任感的会计人员来承担促进非营利组织会计健康发展的责任。当然非营利组织的投资者也可以通过聘用外部会计人员来实现对组织的监督,外部会计人员独立于组织,能为组织出具真实的会计信息,形成出资者与企业,出资者与会计人员两组平行的委托关系,使投资者能有效监督企业的财务状况。其次要加强非营利组织会计人员的后续教育,掌握现代管理知识和手段,熟悉财经法规,增强法制意识,适应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

参考文献:

1、朱珊珊.论非营利组织诚信缺失的治理[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7(11).

2、周美方.论非营利组织治理理论与我国非营利组织治理的方向[J].经济纵横,20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