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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医生工作计划赏析八篇

时间:2022-04-17 11:10:24

明年医生工作计划

明年医生工作计划第1篇

河北省省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政〔20xx〕34号)文件精神,为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基本医疗,对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的(下称男职工配偶)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给予一定的补助,结合省直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在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实施,适用于参加省直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下称用人单位)及职工(参加省直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下称灵活就业人员〉也可按本细则参加生育保险,下统称职工),男职工配偶。

第三条 女职工生育,是指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女职工及男职工配偶计划内正常分娩或因母婴原因终止妊娠。

第四条 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是指职工及男职工配偶因计划生育需要,孕情及宫腔内节育器检查,实施放置(取出)宫腔内节育器,皮下埋植(取出)术,输精(卵)管结扎及复通术(限在育龄期内),终止妊娠手术;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所致,并经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组织专家鉴定,确定为并发症的(个体医疗机构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或者恢复生育手术造成并发症除外)。

第五条 生育保险基金用于支付女职工生育医疗费、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男职工配偶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

第六条 生育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按“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生育保险基金挪作他用。

第七条 生育保险缴费率需要调整时,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行政部门给予适当调整。

第二章 经办机构及有关单位职责

第八条 河北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为省直生育保险业务经办和对全省生育保险业务的指导机构,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制定的生育保险政策、规定,并做好宣传工作;

(二)参与制定省直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规定,并组织实施;

(三)编制省直生育保险参保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收支的预、决算;

(四)负责省直生育保险参保职工手续办理及生育保险基金的征收、支付、稽核和管理;

(五)选择和确定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并与其签订医疗服务协议;

(六)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对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行生育保险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承办用人单位和职工对生育保险的咨询答复事宜;

(八)负责对全省各市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

(九)负责对全省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业务人员的培训;

(十)指导全省生育保险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

(十一)负责全省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各种报表的汇总及填报工作;

(十二)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生育保险其他工作。

第九条 用人单位主要职责:

(一)认真执行生育保险的政策、规定,并做好宣传工作;

(二)负责生育保险有关报表的呈报工作;

(三)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四)负责本单位女职工生育、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及男职工配偶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使用现金发生的医疗费初审、报销,并为符合享受生育津贴待遇者申领生育津贴事宜;

(五)负责对本单位职工执行生育保险有关政策情况的监督和管理;

(六)承办有关生育保险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省直生育保险协议定点医疗机构主要职责:

(一)认真执行生育保险的政策、规定;

(二)承办生育保险的医疗服务业务,并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

(三)负责参保女职工生育、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就医情况的登记汇总,并按规定及时向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传送有关信息和报送有关报表;

(四)负责对本单位工作人员执行生育保险政策、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承办有关生育保险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省直生育保险协议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主要职责:

(一)认真执行生育保险的政策、规定;

(二)承办生育保险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医疗服务业务,并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

(三)负责参保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就医情况的登记汇总,并按规定及时向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传送有关信息和报送有关报表;

(四)负责对本单位工作人员执行生育保险政策、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承办生育保险有关计划生育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基金筹集和管理

第十二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以下各项构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二)生育保险基金利息;(三)迟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滞纳金;(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十三条 按本细则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灵活就业人员的生育保险费由业主缴纳)。用人单位以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灵活就业人员按省直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其中职工工资低于省直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省直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入缴费基数;高于省直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省直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入缴费基数缴纳生育保险费。机关和财政性资金基本保证事业单位、原全民所有制医院及灵活就业人员按缴费基数的0.25%缴纳;其他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的0.8%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列支渠道与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相同。

第十四条 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视为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年限。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终止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时间与终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时间相同。

第十五条 生育保险费每年与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统一征收。

第十六条 生育保险费由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征缴,用人单位必须如实申报职工人数、工资总额,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不得拖欠、拒付。逾期不缴纳的,从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2‰滞纳金,将其并入生育保险基金。

第四章 医疗待遇

第十七条 女职工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检验费、接生费、手术费、床位费、药品费等生育医疗费,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标准(含产前检查、检验费):

(一)自然分娩的最高支付限额20xx元;

(二)人工干预分娩(手剥胎盘术、子宫破裂、产钳术、臀位牵引术、胎头吸引术、毁胎手术分娩)的最高支付限额2500元;

(三)剖宫产的最高支付限额3000元;

(四)剖宫产伴子宫肌瘤切除术、卵巢囊肿切除术、子宫切除术、阑尾切除术、输卵管结扎术等其他手术的最高支付限额3500元;

(五)因母婴原因住院终止妊娠术的最高支付限额800元;

(六)因母婴原因门诊终止妊娠术的最高支付限额120元。

第十八条 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标准(终止妊娠术支付标准含孕情检查、检验费):

(一)宫腔内节育器情况检查的最高支付限额45元;

(二)放置(取出)宫腔内节育器术的最高支付限额40元;

(三)皮下埋植(取出)术的最高支付限额100元;

(四)输精管结扎术的最高支付限额300元;

(五)输卵管结扎术的最高支付限额20xx元;

(六)输精(卵)管复通术的最高支付限额3500元;

(七)住院终止妊娠术的最高支付限额800元;

(八)门诊终止妊娠术的最高支付限额120元。

(九)职工因治疗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3000元。

第十九条 男职工配偶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实行定额补助,补助金额为上述标准的50%。

第二十条 职工(含男职工配偶)自用人单位缴费之日起享受本细则规定的相关待遇。生育保险缴费中断与享受待遇挂钩,用人单位缴费中断在3个月内;灵活就业人员缴费中断在6个月内按规定补缴费用的,可连续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超过规定期限补缴的,不得享受中断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参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信息注销的,同时注销生育保险信息,从其信息注销之日起(含男职工配偶)停止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二十一条 女职工因生育(分娩期间除外)引起的并发症治疗或产假期间治疗其他疾病发生的医疗费,按照省直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不含男职工配偶)。

第二十二条 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下列费用:

(一)早孕反应及保胎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不孕症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因犯罪、酗酒、自伤、他伤造成妊娠终止的医疗费用;

(四)女职工生育或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及男职工配偶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婴儿发生的各项费用;

(六)不具备临床剖宫产手术指征,职工个人要求实施剖宫产术的,超出自然分娩定额标准的医疗费用;

(七)女职工及男职工配偶出国以及赴港、澳、台地区期间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八)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术(如试管婴儿)发生的费用,违反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医疗费用。

第五章 津贴待遇

第二十三条 按0.25%标准缴费单位的女职工生育产假期间工资仍由用人单位支付;灵活就业人员及男职工配偶生育产假期间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按0.8%标准缴费单位的女职工生育在国家和省规定的产假期间内,由单位支付工资改为按下列标准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一)日生育津贴=女职工本人当年月平均缴费基数÷30;

(二)妊娠不满2个月终止妊娠,享受20天的生育津贴;

(三)妊娠满2个月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

(四)妊娠满4个月不满6个月终止妊娠,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

(五)妊娠满6个月以上分娩或终止妊娠,享受90天的生育津贴。下列情况增加生育津贴:

1、难产的(是指剖宫产、人工干预分娩),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2、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3、女职工晚育(满24周岁以上第一次生育的)增加45天的生育津贴;

4、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

第六章 待遇衔接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实施后,职工参加省直生育保险当月,以下情况生育保险待遇衔接方法:

(一)女职工已完成生育分娩或因母婴原因实施终止妊娠术并办理出院手续,按本细则规定享受生育津贴的,自参保缴费之日起,产假剩余天数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本细则标准计发。

(二)女职工已完成生育分娩或因母婴原因实施终止妊娠术、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尚未办理出院手续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按本细则规定享受生育津贴的,自参保缴费之日起,产假剩余天数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本细则标准计发。

(三)女职工尚未完成生育分娩,自参保缴费之日起,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按本细则规定享受生育津贴的,产假剩余天数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本细则标准计发。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男职工参加省直生育保险当月,其配偶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待遇衔接按第二十四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医疗管理和费用结算

第二十六条 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实行定点医疗管理,本细则实施后,女职工生育或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应到省直生育保险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协议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下称省直生育保险协议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就医,就医时应出示省直医疗保险证、IC卡、病历本。省直生育保险协议定点医疗服务机构为参保职工提供医疗服务时,应使用基本医疗保险处方,开药量等执行省直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女职工生育或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在省直生育保险协议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发生的门诊或住院医疗费使用医疗保险IC卡办理结算手续,应由个人自负的,本人用现金与省直生育保险协议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结算;应报销的,由省直生育保险协议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凭医疗保险IC卡划卡记账。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根据省直生育保险协议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凭医疗保险IC卡划卡记账记录,在扣除支付标准内不合理医疗费用的基础上按季度与其结算,具体结算方法:

(一)女职工生育或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生育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金额,等于或大于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支付标准,按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支付标准乘以其发生费用人次结算。

(二)女职工生育或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生育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金额,小于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支付标准,按其每人发生的生育保险支付范围内医疗费实际金额累加结算。

第二十八条 长期派驻外地的女职工生育或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应到本人所在地选择的并经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批准备案的两所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结账后30日内,向用人单位提交本人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婴儿死亡医学证明、终止妊娠术医学证明、计划生育手术医学证明、出院小结、费用明细、医疗费票据、急诊证明、医疗保险证、病历本、IC卡,用人单位填写《河北省省直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报销明细表》、《河北省省直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报销汇总表》,并持以上材料按《河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现金医疗费用审核报销暂行管理办法》(下称现金医疗费报销管理办法)规定的医疗费审核报销时间,到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为其办理生育医疗费、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报销手续。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核准后,将按规定审核报销的生育医疗费、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一次性及时拨付到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收到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支付的医疗费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支付职工本人。

第二十九条 女职工因生育急诊(包括出差、探亲、准假外出期间),可就近就医,发生的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其医疗费报销手续办理按第二十八条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男职工配偶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使用现金在当地乡镇及以上医院就医,其发生的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治疗终结后,凭男职工单位及配偶户口所在地居民社区、村委员会出具的无工作单位的证明、男职工医疗保险证、IC卡及配偶身份证,并按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时间、程序及应提供的相关材料,由男职工单位为其办理医疗费报销手续。

第三十一条 女职工妊娠90日内应向用人单位(男职工配偶妊娠90日内应向男职工用人单位)提交本人结婚证、生育登记卡(证)和围产保健手册的原件及复印件、诊断证明、医疗保险证、IC卡(男职工配偶提交本人身份证及男职工的医疗保险证、IC卡),用人单位填写《河北省省直职工生育保险生育备案表》,并持以上材料及时到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备案,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为其建立生育计算机信息档案和文书档案。

第三十二条 按本细则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的女职工因生育,结账后30日内,向用人单位提交其本人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婴儿死亡医学证明、终止妊娠术医学证明、出院小结、医疗费票据、医疗保险证、病历本、IC卡,用人单位填写《河北省省直职工生育保险生育津贴申领表》,并持以上材料按《现金医疗费报销管理办法》规定的医疗费审核报销时间,到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为其办理申领生育津贴手续,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核准后,将生育津贴按月拨付到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收到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支付的生育津贴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支付职工本人。

第三十三条 经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组织专家鉴定,确定为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自鉴定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男职工配偶向男职工用人单位)提交本人鉴定为并发症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医疗保险证、IC卡(男职工配偶提交本人身份证及男职工的医疗保险证、IC卡),用人单位填写《河北省省直职工生育保险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备案表》,并持以上材料及时到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备案,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为其建立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计算机信息档案和文书档案。

第三十四条 职工参加省直生育保险当月,按第二十四条规定衔接的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和生育津贴,属于省直生育保险基金支付部分,其医疗费报销和生育津贴申领手续办理,分别按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执行(男职工配偶涉及衔接的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属于省直生育保险基金支付部分,其医疗费报销手续办理按第三十条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省直生育保险协议定点医疗服务机构为女职工开具的终止妊娠术医学证明,应注明是母婴原因还是属于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妊娠起始时间、妊娠终止时间等相关情况。

第三十六条 女职工生育或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办理转诊转院手续,执行省直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女职工生育或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住院办理转院的,在实施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按本细则规定结算,未实施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结算。

第三十八条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的范围,按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等有关规定执行。超过范围的医疗费,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九条 省直生育保险协议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对女职工生育、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项目要单列管理。

第四十条 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对女职工生育、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实际发生的医疗费金额和为其支付医疗费、生育津贴金额;对男职工配偶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实际发生的医疗费金额和为其支付医疗费金额,建立相应的计算机信息档案。对于医疗费现金报销和申领生育津贴时提交的相关材料,建立文书档案。

第八章 手续办理

第四十一条 职工参加生育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缴费申报、统一基数核定,其档案信息与基本医疗保险实行捆绑管理。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生育保险费的征缴和生育保险基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和审计部门依法对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负责对省直生育保险协议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履行协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每年向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报或在单位显著位置公布本单位生育保险缴费及其女职工生育或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报销及按规定享受生育待遇者申领津贴的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第四十五条 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有权对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用人单位、省直生育保险协议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执行生育保险政策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对生育保险费征缴和生育保险基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或职工采取虚报、冒领等非法手段骗取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及职工向他人提供医疗保险证、IC卡,造成冒名顶替发生的医疗费,由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如数追回其金额,并依法追究用人单位、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省直生育保险协议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如有冒名顶替、弄虚作假、出具假证明、假票据、伪造或篡改病历等造成生育保险基金损失的,要如数赔偿并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其定点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因违反规定造成生育保险基金流失的,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流失的生育保险基金;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明年医生工作计划第2篇

我院在加强计划生育工作中,认真贯彻了上级党委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精神,并通过健全的制度措施和扎实有效的宣传教育,有力的推动了我院的计划生育工作,保证了计划生育工作制度的落实,医院连年被市委市政府评为计划生育工作先进单位。一.加强教育,提高认识。大秘书网-d为提高全院干部职工对加强计划生育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自觉性,我们经常利用院周会以及每周一晚上的政治学习时间,组织学习计划生育的政策法规.科普知识.人口理论等内容,在基础知识教育的基础上我们通过利用黑板报.刊版.宣传栏等宣传工具,宣传计划生育工作的有关政策和制度.在全院形成了浓厚的计划生育舆论氛围,通过宣传教育使干部职工不仅明确了计划生育工作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懂得了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性,而且提高了计划生育应知会率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自觉性,到目前医院没有一人违犯计划生育政策。二.领导重视,常抓不懈。为把计划生育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医院党总支始终把些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首先成立了以院长为组长,各职能科室主任为组员的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医院根据有关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制定了医院《计划生育规定》,为了明确职责,落实责任,院长与卫生局签定了计划生育合同书,并指定一位责任心强的同志专门负责计划生育工作,并做到了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科室主任靠上抓,党政工团一齐抓的网络管理体系,保证计划生育工作落在实处。三.努力做好计划生育的管理服务工作。为了切实做好医院的计划生育工作,我们采取得力的措施,堵住了漏管.漏报和漏查的问题。首先,为了堵住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行为的发生,我们组织妇产科和超声科的医务人员认真学习了《山东省终止妊娠的规定》.《母婴保健法》等内容,使他们明确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同时为了增强这项工作的透明度,我们将《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规定》制成刊版悬挂在妇科门诊.妇科病房和超声科的醒目位置上以方便群众监督,由于我们措施得力,目前没有发现一例违犯规定现象。其次,为了配合好计划生育工作,我们要求施术医务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在接生时,严格检查准生证,认真填写接生情况统计报表和出生缺陷表,由于我们严格制度,目前在我院接生的,没有一例违犯计划生育政策的。第三,为了宣传计划生育,我们按XX计划生育委员会要求成立了“人口与计划生育.孕妇学校”并由一人专门负责,定期开放,使育龄群众明确了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和母婴保健措施等基础知识。第四,为了加强医院计划生育工作的服务与管理,我们为全院妇女办理了“透查妇女登记表”已婚育龄妇女档案及常驻人口信息登记表,并做到每年的4月份和11月份对育龄妇女进行两次透查,对停薪留职的妇女经常写信和派人了解情况,从而使违犯计划生育工作的死角及苗头及时得以解决。由于我院制度落实,措施得力,使我院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率.节育率和统计准确率均达100%。X年X月X日

明年医生工作计划第3篇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使职工在生育期间获得基本的医疗和生活保障,均衡用人单位生育费用负担,促进公平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全部职工和雇工(以下统称职工)参加生育保险,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参加生育保险。用人单位为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在单位所在地参加生育保险。

中央驻粤单位、省属单位及其职工,有非军籍职工的军队、武警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非军籍职工,在本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所在地参加生育保险。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生育保险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生育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登记、生育保险费核定、个人权益记录、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等生育保险事务,负责提供生育保险业务咨询、查询等服务。

第五条 生育保险费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负责征收。

第六条 生育保险基金及其收益、生育保险待遇按照国家规定不计征税、费。

第七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各地级以上市统筹,并按照国家规定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第二章 生育保险基金

第八条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和使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生育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足。

第九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资金构成:

(一)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滞纳金;

(四)财政补贴;

(五)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十条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用人单位按照不超过本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1%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具体缴费比例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测算后提出,经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

用人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超过所在地级以上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乘以本单位职工人数之积的,按照所在地级以上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乘以本单位职工人数之积计算。

用人单位无上月职工工资的,以本单位本月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计算。

第十一条 生育保险基金应当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并实行预算管理,单独建账,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存入银行的生育保险基金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计息办法计息。

第三章 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已经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十三条 职工享受的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即女职工在孕产期内因怀孕、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产前检查的费用,终止妊娠的费用,分娩住院期间的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及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职工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施行输卵管、输精管结扎或者复通手术、人工流产、引产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参照职工所在统筹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待遇标准执行。

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医疗费用,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和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不属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生育医疗费用,按照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第十四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应当由医疗机构承担的费用;

(二)应当由公共卫生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负担的费用;

(三)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或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四)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应当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其他医疗费用。

第十五条 职工应当享受的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

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本单位上一自然年度参保职工各月工资总额之和除以其各月参保职工数之和确定。用人单位无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生育津贴以本单位本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第十六条 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顺产的,98天;难产的,增加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42天。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取出宫内节育器的,1天;放置宫内节育器的,2天;施行输卵管结扎的,21天;施行输精管结扎的,7天;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复通手术的,14天。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假期期间,包括职工依照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享受奖励增加的产假或者看护假期间,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发放工资,职工不享受生育津贴。

统筹地区规定增加生育津贴计发项目及期限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逐月垫付,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有条件的统筹地区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金融机构将生育津贴直接发放给职工。

职工已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职工依法享受的生育津贴,按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本条所称职工原工资标准,是指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职工依法享受假期前参加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月份数计算。

第十八条 职工失业前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其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符合本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十九条 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发生符合本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条 职工未就业配偶已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生育待遇或者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待遇的,不再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第四章 生育保险管理监督

第二十一条 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确定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与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将全部已签订服务协议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生育的,应当事先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公布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定产前检查和分娩的医疗机构,并向选定的医疗机构申请办理就医确认手续。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即时予以办理确认手续,并在7日内将相关材料及确认情况报送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职工因医疗条件限制、住所变化等特殊事由确需变更产前检查和分娩的医疗机构的,应当持原就医确认凭证和变更事由的相关凭证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三条 申请办理就医确认手续,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就医确认申请表;

(二)医院诊断妊娠证明;

(三)社会保障卡等参保凭证;

(四)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证明;

(五)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

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人员和职工未就业配偶办理就医确认的程序及所需材料,由统筹地区规定。

第二十四条 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已办理就医确认手续并且在就医确认的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其生育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前款职工在分娩住院期间因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需要,可以按照规定转至统筹地区内其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需医疗费用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直接结算。

第二十五条 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未办理就医确认手续而在统筹地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或者已办理就医确认手续但在就医确认以外的统筹地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其生育的医疗费用先由职工个人支付,待分娩后1年内,凭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参保凭证、婴儿出生或者死亡证明、相关医疗费用明细、票据和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等材料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销,具体报销标准由统筹地区规定。

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因急诊、抢救而在统筹地区内非定点医疗机构或者统筹地区以外医疗机构生育的,其生育的医疗费用先由职工个人支付,待分娩后1年内,凭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和相关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核实,并参照相同级别的定点医疗机构的结算标准,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超出部分不予支付。

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非因急诊、抢救而在统筹地区内非定点医疗机构或者统筹地区以外医疗机构生育的,其生育的医疗费用由职工个人支付,待分娩后1年内,凭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和相关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拨付一次性生育保险医疗费用补贴,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规定。

第二十六条 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在统筹地区内定点医疗机构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或者因急诊、抢救而在统筹地区内非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地区以外医疗机构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其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先由职工个人支付,待手术后1年内,凭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参保凭证、相关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医疗费用明细和票据等材料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销。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非因急诊、抢救而在统筹地区内非定点医疗机构或者统筹地区以外医疗机构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材料和统筹地区规定的标准报销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第二十七条 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其生育医疗费用先由职工个人支付,待其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2个月后的1年内,凭本规定第二十五条或者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相应材料和下列材料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销,具体报销标准由统筹地区规定:

(一)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的招录证明。属于劳务派遣的,还需提供劳务派遣协议。

(二)职工就业期间的工资支付凭证。

(三)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机构代码证。

第二十八条 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其生育医疗费用支付办法由统筹地区规定。

第二十九条 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支付生育医疗费用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审核。符合支付条件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接到申请后30日内支付有关费用;不符合支付条件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不予支付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第三十条 职工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并且用人单位已向其垫付生育津贴的,用人单位可在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次月起1年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拨付生育津贴。

申请拨付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的生育津贴,应当提供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证明、婴儿出生证明或者死亡证明、用人单位垫付生育津贴的凭证、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难产、生育多胞胎或者终止妊娠的,还应当提供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

申请拨付职工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的生育津贴,应当提供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证明、用人单位垫付生育津贴的凭证和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

统筹地区规定由金融机构直接发放生育津贴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用人单位可在为职工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并向职工垫付生育津贴后1年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拨付生育津贴。

按照前款规定申请拨付生育津贴的,除应当相应提供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或者第三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相关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或者用人单位的招录证明,职工就业期间的工资支付凭证,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机构代码证。

第三十二条 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等客观原因或者无正当理由未垫付生育津贴的,职工本人可以在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结束后1年内,直接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拨付生育津贴。

按照前款规定申请拨付生育津贴的,应当相应提供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或者第三款规定中除用人单位垫付生育津贴的凭证以外的材料,以及相关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或者用人单位的招录证明、用人单位未垫付生育津贴的证明材料。

第三十三条 符合生育津贴支付条件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接到拨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拨付,并将拨付情况及时告知享受待遇的职工;不符合支付条件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不予拨付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第三十四条 负责计划生育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出具计划生育证明。

第三十五条 职工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统筹地区参加生育保险的,其缴费时间累计计算。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有需要的职工出具缴费凭证。

职工和职工未就业配偶在职工最后参保地按照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或者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第三十六条 各有关单位和职工本人应当如实反映与生育保险有关的情况,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职工、用人单位、医疗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人员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参加生育保险、骗取生育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记录在案,按照规定将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违法信息及时纳入相关信用信息数据库,并通过新闻媒体或者本单位门户网站予以公开。

第三十七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及时核查用人单位申报、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信息,监督用人单位依法参加生育保险。

对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有关材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审核,必要时还应当对有关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发现有违法情形的,应当及时移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参加生育保险情况以及生育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医疗机构、负责计划生育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发现有违反生育保险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生育保险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机构举报、投诉。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机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为职工办理生育保险登记或者未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处理;造成职工或者职工未就业配偶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规定及所在统筹地区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标准向职工支付相关费用。

用人单位未足额申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造成职工生育津贴损失的,由用人单位负责赔偿。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将生育津贴足额支付给职工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对用人单位处20xx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xx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关人员已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的生育保险待遇费用,并处相应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二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生育保险基金支出或者骗取生育保险待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生育保险工作职责或者在生育保险工作中有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生育保险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个人与用人单位发生生育保险待遇及损失赔偿等方面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所规定的就医确认申请表、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统一格式体例并在其门户网站上公布,供用人单位和职工免费下载使用。

第四十六条 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规定,制定本省相关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

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并负责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审查。

本规定明确由统筹地区制定的配套规定和标准,各统筹地区应当在本规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制定并向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七条 外国人和港澳台地区人员参加生育保险、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人民政府20xx年4月25日的《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23号)同时废止。

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有哪些1、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限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明年医生工作计划第4篇

不堪重负,催生员工医疗福利创新

美国的医疗保障体系主要由政府出资的公共医疗保障体系和企业或个人出资的商业医疗保险体系构成。在全球的主要经济实体之中,美国的医疗支出一直居高不下。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数据显示,2006年美国医疗支出达到一万六千亿美元,占当年国内生产总值(GDP)的15%,远远高于其他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美国的人均医疗支出为6714美元,而印度和中国仅为96美元和62美元。

在美国,员工的医疗福利主要由雇主提供团体医疗保险,但雇员也通常需承担一部份保费。在过去的十年里,由于慢性病发病率增高、人口老龄化加剧、生活方式转变,以及医疗技术进步、新药品的研发成功和使用等原因,员工医疗福利成本不断攀升,其增长的速度远远超过了薪资平均增长率和通货膨胀率。美世的《2007年美国雇主资助的员工医疗计划调研报告》显示,在2001~2003年中,美国每年员工人均医疗成本呈现惊人的双位数的增长。同时,我们也注意到,由于美国的企业在过去几年里采取了一系列创新的措施来控制医疗成本,员工人均医疗成本的增长率在过去三年逐渐回落并稳定在年增长6%的水平。

纵观近年来美国企业在控制医疗成本方面的尝试和实践,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三类:成本转移策略、消费者导向策略和员工健康管理策略。

成本转移策略是指企业在设计团体医疗福利计划时,通过让员工分摊一部分成本,或要求员工在每次就诊时个人承担一定比例或金额的医疗费用,或设置全年免赔额的方式,将员工医疗福利成本控制在一个合理的水平。这种方式见效最快,并对员工医疗成本增长放缓起到了显著的作用。

消费者导向策略是指企业在团体医疗福利计划的设计中,赋予员工更多的自,提供更多的信息帮助员工做出如何使用其医疗福利的决定,以及通过激励措施引导员工做一名精明的医疗消费者,从而达到医疗计划成本效益最大化的目的。

“消费者导向医疗计划(Consumer-Directed Health Plan,简称CDHP)”可谓是消费者导向策略的代表。许多大型美国企业允许员工选择参与传统的员工医疗福利计划,包括“优先供应商组织计划(Preferred Provider Organization,简称PPO)”和“健康维护组织计划(Health Maintenance Organization,简称HMO)”,或者参与新兴的“CDHP”。典型的CDHP是一个高免赔额医疗计划和一个雇主资助的“医疗报销账户(Health Reimbursement Account,简称HRA)”或“医疗储蓄账户(Health Saving Account,简称HRA)”相结合的计划。未使用的医疗福利资金可以累积到未来年度用于医疗费用开支,这样可以鼓励计划的参与者明智地使用累积的资金。如果员工使用该计划报销医疗费用,那么他需要承担一个较高的全年免赔额;如果他使用计划允许的预防保健服务,如年度体检、打疫苗、儿童保健等,则不适用免赔额。这样的计划设计鼓励员工采取更多措施预防疾病的发生,以减少未来因疾病导致高额医疗支出的机率。如果选择“医疗储蓄账户”,存入账户里的资金是免缴个人所得税的,可用于支付退休后的医疗保险费。

虽然消费者导向策略操作起来比成本转移策略复杂得多,但美世的调研显示,许多企业认为这是一个成功的策略。美世2007年的调研数据显示,美国大型企业(指员工人数在500人以上的企业)的CDHP的成本比PPO和HMO低得多。CDHP员工人均医疗成本是5903美元,而PPO和HMO分别是7429和7486美元。虽然CDHP和PPO相比最明显的成本差异原因是CDHP免赔额较高,但这并不是惟一的原因。年免赔额在1000美元以上的PPO员工人均医疗成本是6944美元,仍高出CDHP许多。

除了消费者导向策略以外,员工健康管理策略可谓是美国近十年来最流行的员工医疗福利成本管控手段。许多企业都相信员工健康管理策略有助于控制医疗成本、改善员工健康状况和提高员工工作效率。根据美世的调研结果,美国80%的大型企业都不同程度地实施了员工健康管理计划。

未雨绸缪,推行员工整体健康管理

有别于传统的医疗福利计划,员工健康管理策略强调的是整体健康管理的理念。传统的医疗福利计划只考虑在员工发生意外或疾病时为员工全部或部分承担医疗费用,而整体员工健康管理考虑的是通过一系列的手段和措施,通过提倡健康的生活方式让员工保持他的健康状态,规避健康风险;帮助已经存在一定健康风险的员工改变不健康的生活习惯,降低或消除他们的健康风险,延缓或避免某些疾病的发生;帮助患有慢性病和重大疾病的员工通过合适的医疗和护理,减轻疾病症状,降低他们的缺勤率和医疗费用开支。

根据美世的调研结果,美国大型企业通常采用以下一些方式进行员工健康管理:

健康风险评估(Health Risk Assessment,简称“HRA”)

有56%参与调研的大型企业提供的健康风险评估计划是员工健康管理的基础。它提供给企业关于员工健康状态和生活习惯等有价值的信息,企业可以根据这些信息有针对性地为员工设计一些目标行为方式变革计划,如戒烟计划、减肥计划等,这些信息也可以应用于疾病管理和个案管理。当健康风险评估被个人重视时,它常常能有效地推动生活方式的改变。几乎三分之一的大型企业和超过一半的员工人数在2000名以上的企业相信吸烟、不良的饮食习惯等这些不健康的生活方式可能导致慢性病的发生,因此尽早地协助员工改变这些不良生活方式至关重要。值得一提的是,美国有很严格的保护消费者个人隐私的法律,企业不会得到任何员工的个人健康信息,但是仍可通过评估企业整体的健康状况来设计有针对性的方案。

健康管理网站和护士咨询热线

企业会主动为员工提供信息,让员工可以更主动地参与自身的健康管理以及与医疗服务供应商有更好的沟通。78%的大型企业提供健康管理网站,76%的企业提供护士咨询热线。

疾病管理计划

疾病管理计划用于帮助患有某种特定疾病的员工改善健康状况,减少住院或发生残疾的可能性。参加美世调研的三分之二的大型企业和86%员工人数在2000名以上的企业为一种或多种疾病提供疾病管理计划,糖尿病、心血管疾病和高血压是最常见的需要管理的疾病。

个案管理和临终个案管理

个案管理是员工健康管理计划的常见组成部分。76%参加美世调研的企业为患有多种疾病或病患情况复杂的员工提供个案管理计划。42%的企业提供临终个案管理计划。

如果没有员工和其家庭的参与,健康管理计划就会变得毫无意义。因此许多企业同时也采取一些激励措施来提高员工参与的积极性,比如员工如果完成了一次健康评估、参与或完成了一个特定生活习惯改变计划,或参加了一个疾病管理计划,都可以获得奖励。

实施员工健康管理计划不可避免地会涉及一定的资金投入。55%的员工人数在2000名以上的企业表示采取了一定的方法来衡量员工健康管理的投资回报。衡量的方法之一是分析员工的缺勤成本。美世《2008年美国员工缺勤成本调研报告》显示,在美国由于员工缺勤导致的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占工资成本的比例高达36%。由此可见,通过员工健康管理降低员工因疾病缺勤为企业带来的财务损失极其重要。

因地制宜,中国企业如何起步

美国严峻的医疗福利现状催生了创新的员工医疗福利管理方法和实践。那么,这些创新的方法和实践对我们中国的企业是否有借鉴意义呢?

中国大部分企业成立的时间还比较短,员工的平均年龄也比较年轻。但我们不可避免地能预见到,随着员工队伍的逐渐老龄化和医疗服务价格的不断上涨,中国的企业在不远的将来也会面临如何应对医疗福利成本上升、减少员工缺勤率、提高员工生产力这些挑战。有170多家企业参与的美世《2008年中国员工健康和福利现状调研报告》显示,88%的企业对员工现在和未来的健康状况感到担忧,50%的企业计划在未来一年内推出新的员工健康管理计划。

在中国,美世建议企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来设计和实施适合本企业的员工健康管理计划:

员工健康风险评估和健康管理计划诊断

首先对相关数据,包括员工结构、健康状况、目前医疗福利的使用情况、因疾病导致的缺勤率等数据,进行多维度的深入分析,找出本企业员工中存在的健康风险。其次,对本企业现行员工医疗福利和健康管理计划进行逐项评估,诊断这些计划或措施对于评估出来的本企业员工健康风险来说,是否有很好的针对性,是否存在缺陷或不足。

制订员工整体健康管理目标

一套完整的健康管理方案通常应围绕以下目标制订:健康状态保持――让身体健康的员工保持健康状态;健康风险管理 ――帮助存在健康风险的员工发现、消除和管理他们的健康风险;慢性疾病管理 ―― 为患病的员工提供援助,控制病情,避免恶化;人身伤害管理 ――帮助受伤的员工尽快痊愈,返回工作岗位;疾病缺勤管理 ―― 确保缺勤的合理性和必需性,尽量帮助员工缩短缺勤的时间。

制订员工整体健康管理计划

最后,针对处于不同健康状态的员工设计一套整体的员工健康管理计划,并在实施过程中通过有效的沟通和激励,提高员工的参与度和计划的有效性,最终达到让尽可能多的员工处于并保持健康的状态,帮助患病的员工提高出勤率和降低医疗费用的目的。

明年医生工作计划第5篇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我局将进一步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分管领导和专(兼)职工作人员,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下发《区卫生局计划生育工作意见》,严格落实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同时,将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对区内各医疗卫生机构年度重点目标管理考核内容,下发目标管理责任书,明确人员工作职责,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为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加大宣传,营造氛围

为增强广大干部和群众对计划生育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和自我保健能力,我局将组织医疗卫生机构通过办宣传栏、发宣传资料、开孕妇学校等形式广泛开展婚前医学检查、孕产期保健和新生儿保健等健康教育宣传活动,同时主动协助人口计生部门开展以避孕节育、生殖健康知识为主要内容的计划生育宣传服务活动,营造浓厚的工作氛围。同时,我局将进一步加强对医务人员特别是妇产科医师、B超医师的职业道德教育和医德医风警示教育,在各医疗机构B超室、妇产科门口显目处张贴警示标语,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使计划生育工作深入人心。

三、规范管理,健全机制

明年医生工作计划第6篇

一、基础工作考核内容:

(一)年初各主管部门对全系统就计划生育齐抓共管情况是否进行专项部署,是否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有专项部署得4分,有会议记录和责任书得4分,否则不得分。

(二)为保证共管目标的完成采取了哪些具体措

施和办法。有措施和办法且有文字记载得4分,如无文字记载减2分。

(三)平时有检查、考评和目标监控。有检查、有考评和目标监控得6分,每缺一项扣2分(均须有文字记载)。

(四)年中和年末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齐抓共管工作分别进行考核评估和总结。考核评估须有实施方案和汇总资料及总结通报。有实施方案得4分,有汇总资料得2分,有总结得3分,有通报或表彰决定得3分。

二、业务工作考核内容:

公安部门

(一)在办理暂住证时,核查成年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核查率达90%以上得40分,每低于一个百分点减2分,减分以20分为限。

(二)按计划生育年度对所属系统和单位进行中期和年末考核评估得20分,缺一次减10分。

(三)及时依法处理计生工作中发生防碍公务、围攻、殴打和打击报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事件得10分。如出现一例未及时处理的事件减5分,减分以10分为限。

工商部门:

(一)在发放营业执照时,核查成年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核查率达90%以上得40分。每低于一个百分点减2分。减分以20分为限。

(二)按计划生育年度对所属系统和单位进行

中期和年末考核评估得20分,缺一次减10分。

(三)对集贸市场有固定摊位的流动人口、个体工商户,做好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并对育龄妇女进行建帐建卡。建账建卡得5分,卡帐齐全得5分。

劳动部门:

(一)在办理《务工许可证》时,检查成年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核查率90%以上得40分,每低于一个百分点减2分,减分以20分为限。

(二)按计划生育年度对所属系统和单位进行中期和年末考核评估得20分,缺一次减10分。

(三)在为流动人口输劳动用工手续时,将计划生育作为劳动合同的一项内容得10分,否则不得分。此项以文字记载为依据。

民政部门:

(一)依法加强婚姻登记管理,严把结婚登记关,查处早婚和其他违法婚姻行为得12分,发现一例早婚或违法婚姻行为减4分,减分以12分为限。

(二)对严重智力低下及遗传病患者,必须在取得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和绝育手术证明后方可办理结婚登记,得20分;未做婚检或未施行绝育手术,为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发现一例减10分。减分以20分为限。

(三)严重智力低下及遗传病患者已构成违法婚姻的,与计生部门配合施行绝育手术后,为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得10分。每发现一例未办理手续的减5分,减分以10分为限。

(四)每季度与计生、卫生部门交换一次情况得8分,每少一分减2分。

(五)按计划生育年度对全区业务部门进行年中和年末考核评估得20分,缺一次减10分。

卫生部门:

(一)对从事餐饮和美容美发等行业和成年流动人口在办理健康合格证和卫生许可证时,要核查其《婚育证明》,核查率达90%以上得20分,每低于一个百分点减2分,减分以10分为限。

(二)各医疗单位在接收流动人口孕产妇时,要检查现居住地查验过的婚育证明和生育证,对无证明和生育证生育的,暂缓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并及时通报区计生部门得12分。未查婚育证明和生育证,每发现一例减4分,减分以12分为限。

(三)严禁出具假证明、做假手术,严禁采用“B超”、“CT”等手段与设备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得5分,出现一例减5分。

(四)负责对严重智力低下及遗传病患者或监护人提供婚育、节育、遗传病等知识的教育和指导得5分。发现一例未进行教育者减5分,减分以5分为限。

(五)经婚前医学检查,医师应向被诊断为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相关患者提出医学意见,在施行绝育手术后,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得5分,未出具婚育指导意见或未施行绝育手术,就出具婚前医学检查合格证明每发现一例减5分,减分以5分为限。

(六)积极配合计生部门对已婚严重智力低下及遗传病患者施行绝育手术得5分,每发生一起不配合的减5分,减分以5分为限。

(七)每季度与计生、民政部门交换一次情况得8分,每少一次减2分。

(八)按计划生育年度对所属系统和单位进行中期和年未考核得10分,缺一次减5分。

三、验收与评估

(一)评估部分为100分。考核分优秀、达标、不达标三个等级。考核分数在90分以上的为优秀,不75分-89分之间为达标,74分以下为不达标。

(二)中期考核占总分数的30%,年末考核占总分数的70%。

明年医生工作计划第7篇

定期做好针对医务人员和社会吸烟人群的有关吸烟危害性和戒烟方法的讲座,做好新员工上岗前禁烟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控烟能力。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2021医院控烟工作计划,供大家参考。

医院控烟工作计划1根据《who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和“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标准”的工作要求,以及为给患者和我站职工创造一个无烟、清洁、健康良好的就诊和工作环境,提高医务人员控烟意识和控烟技能,降低吸烟率,保护医务人员和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进一步推动控烟工作的深入开展,我院在巩固以前控烟成绩的基础上继续加大控烟工作的力度,特定20--年度控烟工作计划如下。

一、指导思想

积极倡导文明之风,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改善辖区环境,增强全社会卫生意识,为促进社会精神文明建设作贡献。倡导单位领导、负责人率先带头不吸烟,单位的办公室、会议室等公共场所严禁吸烟,不向来客敬烟,积极宣传吸烟有害健康的科学知识,形成大部分职工戒烟的良好氛围。通过各种途径使控烟、戒烟成为职工的自觉行动,要求各办公室、会议室设置“禁止吸烟”、“请勿吸烟”等禁烟标志,培养职工自觉自愿戒烟的良好习惯。

二、任务措施

1、调整“控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明确分工。

在控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安排部署下,定期

布置检查 “控烟”工作。

2、广泛宣传,通过以“吸烟有害健康”为主题的宣传活动,并利用黑板报、健康教育宣传栏等宣传载体,明确要求,落实措施。

3、加强督查,严格执行控烟制度。

4、在公共场所醒目处设置禁烟标志,提醒吸烟者自觉禁烟。

5、在会议室和办公室设置禁烟标志。

6、利用5月31日世界无烟日,组织广大居民开展控烟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居民对烟草产品的认识,有效降低吸烟率。

三、工作要点

1、贯彻各种卫生工作评估细则要求,努力做好控烟和健康教育工作。

2、加强控烟和健康教育,利用宣传栏宣传卫生保健控烟知识,增长健康知识,自觉采纳有益于健康的行为和生活方式,消除或减轻影响健康的危险因素,预防疾病提高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

3、做好患者的控烟教育,设立戒烟门诊。

4、对所有住院患者及陪护家属反复宣传吸烟的危害和戒烟的方法,严禁在病区内吸烟。

5、定期对工作人员吸烟状况进行调查,工作人员要了解吸烟有害健康的科学知识,积极开展控烟工作,主动参与戒烟,使吸烟率逐年下降。

6、积极开展控烟工作,加强检查和自检,形成人人参与的有效机制,切实把控烟工作落到实处。

医院控烟工作计划220--年我院将根据控烟相关的文件精神及创建三甲医院的要求,持续开展无烟医院的创建工作,为推动我院控烟工作的深入开展,使广大职工和群众远离烟草危害,减少因吸烟引发的各种疾病的发生,促进整个社会健康水平的提高,现将我院20--年控烟工作计划安排如下:

一、明确目标,进一步加强组织管理

根据医院20--年度工作安排,进一步明确控烟工作领导小组组成和职责,加强组织领导,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院长任组长,主管控烟工作副院长任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任成员的控烟工作机构。后勤保障部负责控烟工作并负责细化分解各项措施,各科室紧密配合,积极开展控烟工作。创建无烟单位作为我院的年度目标,把控烟工作纳入医院的年度工作计划,确保控烟工作有计划,有组织、有检查、有落实。

二、落实责任,强化各种控烟措施

进一步巩固医院《创建无烟医院奖惩办法》的相关规定,为切实保证医院控烟工作制度的落实,每个科室按照卫生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做好禁烟宣传教育工作,各科室甄选员工为兼职控烟监督员,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并劝诫吸烟行为。医院将科室控烟情况与科室绩效考核相结合。特别加强戒烟门诊的力度,控烟门诊由原来的每周一天,更改为每周五天;主治医生加强住院病人的管理,认真询问病人的吸烟史,并针对患者的情况进行健康教育。

三、切实开展各项控烟宣传活动,营造控烟良好氛围

1、营造控烟氛围。

将医院控烟工作计划、控烟制度及健康指导等利用医院网站进行公示,控烟公益广告宣传,使全体干部职工都知晓并自觉遵守。在办公室、会议室、走廊、等所属区域醒目位置设置控烟警语、标示和监管部门电话,随时提醒院内职工和院外群众不要吸烟。

2、开展主题日宣传活动。

利用爱国卫生月(每年4月)世界无烟日(5月31日),控烟工作领导小组要开展控烟宣传教育活动,组织义诊,发送宣传单等形式,提高广大群众对烟草产品的认识,控制烟草危害。

3、医院今年6月以前将增加医院内的电视滚动屏宣传。

3、将控烟工作纳入科室健康教育考核。

要求各临床科室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关于控烟工作的健康教育,并将此作为健康教育内容确保落实到位,根据医院的相关奖惩条例进行奖惩。

四、加强管理督导

控烟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和不定期的对医院各科室的控烟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并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底进行评比。通过20--年度控烟工作的落实,医院尽力为群众营造一个无烟、无污染的健康环境,争取达到三甲医院A条款的标准。

医院控烟工作计划3一、制定全院控烟工作发展规划、工作制度、奖惩措施及无烟科室评估标准。

二、召开创建“无烟医院”动员会,号召全院职工,特别是医务工作者要作戒烟、控烟模范,为创建“无烟医院”作出贡献。

三、开展创建“无烟医院”的宣传工作。

1、在医院大楼的主要入口处等明显位置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警示牌,在所有禁烟区域张贴禁烟标志,告知医院员工、患者、家属和来访者不得在医院室内吸烟。

2、分别在门诊楼和住院楼前面两地设置吸烟区,有明确的引导标识,并配置吸烟危害健康的警示语标牌。

3、在导医台、门诊候诊处等摆放控烟宣传资料供取阅或向就诊者、来访者发放控烟宣传材料,宣传烟草的危害和控烟知识(如吸二手烟的危害、戒烟的益处、戒烟方法与技巧)。

4、利用医院网站、宣传栏、电子显示屏等工具以及例会、职工大会等形式,向全院员工、就诊者和来访者进行控烟宣传。

5、将控烟宣传资料纳入门诊、住院患者指南,宣传吸烟有害健康的医学知识,告诫病人、家属和来访者禁止在院内吸烟。

6、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主动向病人及家属口头宣传吸烟的危害性,积极劝阻在控烟区域内的吸烟行为。

四、定期做好针对医务人员和社会吸烟人群的有关吸烟危害性和戒烟方法的讲座,做好新员工上岗前禁烟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控烟能力。

五、组织控烟工作办公室人员进行月抽查、季度检查工作,将结果纳入科室质控当中。

六、做好包干区域的控烟工作,力求在室内场所(包括候诊区、治疗区、病房、检查室、手术室、医护办公室、值班室、会议室、机关各科室)全面禁烟。

七、建立一支监督员队伍,做到群众参与、群防群治,为我院的控烟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医院控烟工作计划4根据上级下发的《关于全市医疗卫生机构控烟工作的安排意见》要求,医院将持续开展“无烟医院”的创建工作,为推动我院控烟工作的深入开展,使广大职工和群众远离烟草危害,减少因吸烟引发的各种疾病的发生,促进整个社会健康水平的提高,特制定我院20--年控烟工作计划如下:

一、明确目标,进一步加强组织管理

根据医院20--年度工作安排,进一步明确控烟工作领导小组组成和职责,加强组织领导,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院长任组长,主管控烟工作副院长任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任成员的控烟工作机构。院办联合健教办负责控烟工作并负责细化分解各项措施,各科室紧密配合,积极开展控烟工作。创建“无烟单位”作为我院的年度目标,把控烟工作纳入医院的年度工作计划,确保控烟工作有计划,有组织、有检查、有落实。

二、落实责任,强化各种控烟措施

进一步巩固医院《创建无烟医院奖惩办法》的相关规定,为切实保证医院控烟工作制度的落实,每个科室按照卫生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湖北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做好禁烟宣传教育工作,各科室甄选员工为兼职控烟监督员,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并劝诫吸烟行为。医院将科室控烟情况与科室绩效考核相结合。

三、切实开展各项控烟宣传活动,营造控烟良好氛围

1、营造控烟氛围。

将医院控烟工作计划、控烟制度及健康指导等利用网络工具进行宣传,控烟公益广告宣传,使全体干部职工都知晓并自觉遵守。在办公室、会议室、走廊、LED显示屏等所属区域醒目位置设置控烟警语、标示和监管部门电话,随时提醒院内职工和院外群众不要吸烟。

2、开展主题日宣传活动。

利用爱国卫生月(每年4月)、世界卫生日(4月7日)、世界无烟日(5月31日),控烟工作领导小组要开展控烟宣传教育活动,组织义诊,发送宣传单等形式,提高广大群众对烟草产品的认识,控制烟草危害。

3、将控烟工作纳入科室健康教育考核。

要求各临床科室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关于控烟工作的健康教育,并将此作为健康教育内容确保落实到位。

4、医院门诊考虑开设戒烟门诊,设戒烟咨询电话(即门诊部工作电话),由医院专家为吸烟病人提供戒烟指导。

四、加强管理督导,确保顺利通过无烟医院检查验收,控烟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和不定期的对医院各科室的控烟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并提出整改措施。

医院控烟工作计划5为加强我院精神文明建设,营造文明、健康、和谐的医疗工作环境,根据卫生部《关于20--年起全国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的决定》和中国控制吸烟协会《全国无烟医院评估标准》,结合医院实际,制定医院控烟工作计划。

一、巩固无烟医院的目的

1、为患者和职工创造健康良好的就诊和工作环境;

2、提高医务人员戒烟意识,掌握戒烟方法和技巧,降低医务人员的吸烟率,保护医务人员的身体健康;

3、完善医院控烟制度,建立科学的医院控烟模式,推动医院控烟工作持续开展;

4、总结医院控烟经验,为贯彻控烟政策及在全社会推动控烟工作提供依据;

二、完善医院控烟组织机构。

医院成立控烟领导小组,下设控烟工作办公室,负责制定医院控烟工作计划、实施办法、管理制度和评估办法;协调各部门开展控烟的宣传、教育工作;监督落实日常工作的开展情况。

1、医院控烟领导小组

组 长:叶春福

副组长:何旗明严松林

成 员:王亮兴陈键斌钟建良刘 静李美珍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2、医院控烟监督员和巡查员。

监督员负责指导和监督控烟工作,巡查员负责加强巡视和规劝。

巡查员:钟建良、陈键斌 刘 静、李美珍、保安人员

4、各科室实行科主任负责制,成立以科主任为组长,护士长和控烟骨干为组员的控烟管理小组,各科室控烟管理小组负责制定本科室控烟管理制度,根据医院工作计划开展控烟管理工作。

三、制定控烟计划和实施办法。

1、根据基线调查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控烟计划和实施办法,并将巩固无烟医院纳入医院发展计划。

2、建立健全医院控烟制度和管理办法。

(1)制定控烟领导小组的工作制度及职责,负责检查实施办法的执行情况。

(2)将创建无烟医院工作结合到医院的日常管理和医疗工作中,实行院、科两级管理。

(3)认真执行控烟考核办法与奖惩制度。

(4)落实控烟监督员及巡查员的工作制度及职责,定期检查记录执行情况。

(5)落实医务人员简短戒烟劝导规定,明确医院全体员工劝阻吸烟的责任和义务,将就诊者吸烟情况纳入问诊内容,并在病历中记录。

(6)落实戒烟门诊及戒烟医生工作制度及职责。

(7)完善室外吸烟区设置和管理办法,配置吸烟危害健康的警示语标牌。

四、加强控烟宣传,创建无烟环境。

1、通过媒体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宣布医院是“无烟医院”,接受社会各界的支持、理解和监督。

2、医院室内全面禁烟,在室外设置吸烟区。

(1)医院内所有室内场所,包括候诊区、治疗区、病房、检查室、手术室、医护办公室、值班室、会议室、走廊、楼梯、地下停车场等公众场所全面禁烟。

(2)在医院大楼的主要入口处等明显位置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警示牌,在所有禁烟区域张贴禁烟标志,告知医院员工、患者、家属及来访者不得在医院室内吸烟。

(3)分别在花园、停车场设置吸烟区,有明确的引导标识。

3、进行控烟知识宣传:

(1)在导医台、分诊台、病房、门诊候诊厅等处摆放控烟宣传资料供取阅或向就诊者、来访者发放控烟宣传材料,宣传烟草的危害和控烟知识(如吸二手烟的危害、戒烟的益处、戒烟方法与技巧)。

(2)利用医院网站、宣传栏、电子屏、院周会、职工大会、医患沟通会等形式,向全院员工、就诊者和来访者进行控烟宣传。

(3)将控烟宣传资料纳入住院及门诊病人须知,宣传吸烟有害健康的医学知识,告诫病人、家属和来访者禁止在医院室内吸烟。

(4)每年为医务人员及社会吸烟人员安排吸烟危害性与戒烟方法的知识讲座,新员工上岗安排控烟教育培训。

(5)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主动向病人及家属口头宣传吸烟的危害性,积极劝阻在控烟区域内的吸烟行为。

4、医院室内禁止摆放烟草制品及烟灰缸等烟具。

5、医院餐厅等区域内禁止出售烟草制品,禁止各种形式的烟草广告和赞助活动。

6、控烟监督员加强对各科室的控烟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控烟巡查员加强巡视及劝阻吸烟。

五、进行控烟干预活动。

1、对员工进行控烟培训。

(1)培训目的:加强员工控烟能力,了解烟草对健康的危害和医生对控烟的责任;掌握戒烟方法和技巧,降低医院员工吸烟率,提高控烟参与意识。

(2)培训对象与内容:

①全院员工培训内容:医院控烟计划、政策、奖惩和有关管理规定等。

②控烟负责部门工作人员培训内容:吸烟者数据库的建立和管理、如何指导、监督、检查各科室的控烟工作。

③医务人员培训内容:控烟知识,对吸烟者提供简短的劝阻指导(包括:吸烟的危害、评估吸烟的程度、戒烟的益处及戒断症状的处理、防止复吸的技术指导和安排随访)。

④控烟监督员培训内容:以检查要点培训为主。

⑤控烟巡查员培训内容:重点是规劝技巧的培训。

2、进行控烟干预:

(1)向医务人员发放控烟知识材料。

(2)开展多种形式的控烟活动:如控烟知识讲座、知识竞赛、征集控烟短信等,促进医务人员掌握控烟知识、戒烟方法和技巧。

(3)帮助吸烟员工设计戒烟方案,进行药物治疗,消除因戒断症状而出现的恐惧心理,提供防止复吸的技术指导,最大限度地减少戒烟带来的不良反应。

(4)对门诊、住院患者、家属和来访者进行控烟宣传。提供宣传材料或在患者就诊手册中加入控烟宣传内容,进行吸烟有害的健康宣传和促进。

(5)医务人员对门诊及住院患者要询问吸烟情况,进行简短的劝阻和指导,提出戒烟建议,并在病历中记录。

六、提供戒烟指导和服务。

1、在内科门诊设立戒烟门诊和咨询电话。

2、各科室医务人员应掌握戒烟方法,对所有就诊者进行有针对性的、简短的戒烟询问和指导。

3、戒烟医生对准备戒烟者制定有针对性的戒烟计划,进行戒烟干预,开展咨询指导和药物治疗并举的综合服务。

明年医生工作计划第8篇

【摘要】 目的 通过实施科主任备忘录探讨提高中小型医院科主任能力的方法,以及科主任备忘录在医疗管理中起到的作用。方法 通过对科室施行科主任备忘录之前与施行之后的一个对比,以及对科主任备忘录内容的一些探讨,开展科主任备忘录的组织活动,形成院内各科室科主任对科室所有事物的综合管理,提高科主任的管理能力,并提高医疗管理质量。结果 通过科主任备忘录的施行,使科室管理更有效,更有序,并且便于科室评估。使科主任对科主任职责有更清晰的认识,并且完成医疗任务,做好对医疗质量的监控,完成医疗质量的持续改进与提高,对科室成员的服务管理,医疗安全管理,投诉管理,科研教育,医务人员的职业生涯,医德效能建设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加强了人才队伍建设。结论 施行科主任备忘录制度,提高了科主任对科室的质量管理能力,同时也加强了中层干部的管理能力和业务水平,强化了各级医务人员对职业生涯规划的完成,并加强了医德效能建设,提高了科室的整体水平。

【关键词】 科主任 备忘录 医疗管理 医疗质量

目前,中小型医院中,中干多为业务骨干,虽然他们在技术上经过了很多的培训,也有很多的临床实践的经验,但是他们基本没有受到医疗管理相关内容的专业培训,医疗质量管理往往缺乏规范的方法和一些核心理念。

专科医院科主任质量管理现状调查报告显示,应重视科主任管理知识的培训,采用多种方式提升管理的积极性,并制定统一的考核标准以提升科主任管理科室的能力[1]。所以为提高科室质量管理,通过这一年多对部分科室施行科主任备忘录计划,取得了很不错的成效,现报告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医院以南区10个科室为试验组,施行科主任备忘录,以北区32个科室为对照组,并以2010年实施后与2009年未实施对比分析:医患纠纷,,科研项目等指标。

1.2 科主任备忘录的内容

1.2.1 年度工作要点 其中包括了医疗指标与任务,医疗质量管理,服务管理,医疗管理,投诉管理,科教研,医务人员职业生涯,医德效能建设等等。

1.2.2 月质量与指标分析 每月对医疗质量的管理,指标分析,通过绩效评估,明确科室病床利用率,控制药物比例,严格按照三基三严,以及医院的核心制度来执行,对病例质量评估,对现状进行分析,并作出整改。

1.2.3 半年责任追究小结 近年来由于诸多因素出现了医患关系紧张。笔者系统剖析引起医疗纠纷的常见原因,提出加强医疗管理、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医疗质量、树立法制观念意识、提高医患沟通的能力是构建和谐医患关系、防范医疗纠纷的根本[2]。控制医疗纠纷的数量是我们医务工作者的责任与义务,在半年责任追究小结中记录半年的医疗事故,追究责任人,进行总结,吸取经验教训,并提出整改方案。

1.2.4 年医生职业生涯培训评价 评估医生这一年的职业培训,包括思想法律培训,进修学习计划,学术论文情况等。

1.2.5 年带教情况分析 评估科室在带教期间的绩效,配合医院教育计划,不断提高教育质量,总结教育过程的经验教训,积累教育经验。

1.2.6 年科研及新技术新项目小结 通过全年的技术项目小结,解决存在的问题,提高科研能力和科研质量。

1.2.7 全年工作人员评价 通过评价情况使科室人员明白自己工作中的不足,并得到改进,同时也宣扬比较好的作风,树立科室品牌。

1.2.8 全年工作总结 通过全年的工作总结,列出存在的问题,作出整改方案,并作出明年的计划,通过一年一年的不断改进,使科室的各个方面都有质的飞跃。

2 结果

实施组和对照组两组工作人员工作性质都相同,实验组医患纠纷为0起,36篇,占全院的18.3%,与2009年的9.3%相比增长一倍;科研立项4项,有了零的突破;晋升高级职称8人,中级12人。医疗投诉相对比明显下降。

3 讨论

(1)施行科主任备忘录,可有效提高科室整体医疗质量。

(2)施行科主任备忘录计划,可减少医疗纠纷。

(3)施行科主任备忘录计划,可提高科主任管理能力,带领整个科室不断的发展。

(4)施行科主任备忘录,可提高科研、教学能力。

(5) 施行科主任备忘录,可提高医务人员职业生涯管理意识,促进人才队伍建设。

(6)施行科主任备忘录,便于科室资料系统整理、总结、保存,为科室建设、达标晋级提供第一手资料。

总之,施行科主任备忘录计划,有助于中小型医院的中层干部的管理能力提升,有助于科室发展和医院管理,是科室建设的有力武器,长期坚持科主任备忘录计划,可实现科室及医院整体医疗质量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参 考 文 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