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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证明书赏析八篇

时间:2022-04-03 02:28:41

计划生育证明书

计划生育证明书第1篇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是市计划生育行政机关根据法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依法取得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许可的,不得转让。

第五条宝鸡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执业许可证的办理机关为科学技术科。

第六条申请新设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申请表》;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四)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它材料。

发证部门根据设置标准和当地的设置规划及以上材料对新设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申请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批准书》,报上级主管部门并备案。

第七条申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应当具备设置标准规定的条件,填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批准书》或《条例》实施前已取得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

(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科室设置情况;

(五)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及主要技术骨干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任职履历证明复印件;

(六)设备清单;

(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规章制度;

(八)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八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审批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由申请单位向审批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供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提交的材料。

(二)发证部门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签署审查意见。

(三)对材料审查符合要求的,由发证部门组织3-9名专家和管理人员按照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颁布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实地考察、核实,并对执业人员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进行抽查考核,并提出书面评审意见。

(四)发证部门根据评审结果、服务需求等情况作出是否准予执业及批准执业项目的决定,对准予执业的单位进行注册登记,颁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及副本,并在《许可证》上载明获准开展的项目。对不准予执业的,将评审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通知申请单位。

第九条发证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单位提交本办法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发证工作。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市计生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登记、注册:

(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标准的;

(二)工作用房不能满足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功能需要的;

(三)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正常运转的;

(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规章制度不符合要求的;

(五)消毒、无菌操作、业务技术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现场抽查考核不合格的;

(六)聘用不具备资格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

(七)提交虚假证明材料的。

第十一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校验期为3年。发证部门每3年进行一次校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3个月向发证部门申请办理校验手续。发证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收到下列全部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校验:

(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校验申请表》;

(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

(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校验期内工作报告;

(四)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校验合格的,换发《许可证》,同时在《许可证》副本上做相应记录。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遗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应及时声明和公告,并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

第十二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发证部门可以根据情况给予1至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

(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标准》;

(二)超越《许可证》载明的项目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三)在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发现有做假手术、开假证明及重大的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技术事故;

(四)评审不合格或不参加评审;

(五)限期改正或停业整顿期间;

(六)使用未经认可或不宜继续使用的诊疗技术与方法;

(七)擅自聘用不具备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活动;

(八)违反《条例》有关执业的规定;

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由发证部门注销其《许可证》。

第十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服务项目、床位数的,必须在变更前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变更申请表》;

(二)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

(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

(四)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它材料。

计划生育证明书第2篇

一、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一)、 派出所

1、办理各种入户登记,户口迁入、迁出等业务时,申请人应持计生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申请人未兑现承诺的,督促其兑现承诺后方可办理。其按l 8—49周岁流动人口办理暂住登记信息、核查《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信息于每月月底前及时向镇计生办通报,特殊个案第一时间通报,实现人口计生信息资源共享。

2、在办理证件时,要以查验诚信记录,未履行诚信协议的,要暂缓办理并督促其履行后予以办理。

(二)、计生办(站)

1、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和利益导向、奖励扶助政策,对计生两户、计生户给予项目及资金扶持。

2、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的夫妇,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已享受有关计划生育优先优惠政策的,按《诚信计生双向承诺书》规定,追回扶助资金并对违约者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扶贫工作站

1、在安排资金、项目和确定扶贫对象时,有计划、有重点地将农村贫困户中的计划生育户、独生子女户、二女结扎户作为科技指导、生产发展和帮助扶贫的重点对象,优先安排扶贫项目,提高他们的生产自救和发展能力;在选择项目时,优先安排计划生育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及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业,帮助他们尽快脱贫致富;树立并大力宣传贫困地区“少生快富奔小康”典型。

2、实施扶贫项目时,以群众诚信计生信用记录为准入依据,对违反计划生育诚信协议的,按《诚信计生双向承诺书》规定,停止实施项目并追回前期投入扶贫资金,项目户在规定时限内履行诚信协议的,可继续给予扶持。

(四)、农业服务中心

1、制定并实施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农村各项社会经济政策,在农业科技扶持、政策优惠、畜牧业项目及有关支持项目上,帮助计划生育农户特别是农村独生子女户和二女结扎户发展生产,优先安排技术、资金、物资,参加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增强其参与能力,增加经济收入。维护其在农村土地承包等各项经济政策中的合法权益。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开发、扶贫帮困工作中,优先照顾实行计划生育的农户。

2、对未执行《诚信计生双向承诺书》规定的农户,农业服务中心在各种项目上不予扶持,对规定时限内兑现承诺的农户,才能享受相关政策和办理相关服务。

(五)、林业站

1、加强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家庭、二女结扎家庭发展林业项目的帮扶力度,在经济林种植、经果林种植、以及林业生态开发方面给予技术、资金、物资等必要的扶持帮助。

2、对未履行((诚信计生双向承诺书》规定的农户,林业站有权要求其兑现承诺后方可给予在项目、物资上的扶持及业务办理。

(六)、中心校

1、在新生入学时,要持户口簿、父母与村委会签定的《诚信计生双向承诺书》、学生户籍地计生部门出具的证明。对未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未履行承诺义务的,有权要求学生家长兑现承诺后方可办理入学。

2、在落实救助贫困学生各项优惠措施时,将实行计划生育户的贫困生,特别是农村“两户”学生,列为优先照顾对象。

(七)、社会事务办

1、在完善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社会救助工作时,对救助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在同等条件下将因节育手术事故而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生活困难的家庭、独女户和二女结扎户的困难家庭,优先给予救助,并加大救助力度。在落实公共资源优惠政策时,注重利益导向政策与农村普惠政策的有机兼容。

2、在开展低保、社会救助、医疗救助、婚姻登记等工作时,申请农户必须提供与村委会签定的《诚信计生双向承诺书》及计生办出具的相关证明。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农户在申请各种救助救济时,应督促其兑现承诺后方可办理。

(八)、卫生院

1、在开展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补助报销、医疗救助等工作时,申请农户必须持与村委会签定的《诚信计生双向承诺书》及提供镇计生办出具的相关证明方可办理,对于未履行承诺义务的不予办理,应督促其兑现承诺后方可办理。

2、对于持《准生证》住院分娩的孕产妇,在住院分娩补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方面给予优惠。

(九)、片区工商所

1、在办理营业执照时,申请人必须持镇计生办出具的相关证明,对政策外生育申请人必须同时出具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依据后方可办理。

2、优先为计划生育户办理营业执照,鼓励计划生育户经商致富。结合本部门开展的活动,优先扶持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

(十)、信用社

计划生育证明书第3篇

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 各党(总)支部、机关各部室: 人口问题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长期面临的重大问题,计划生育是我们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国策,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是贯彻党和国家提出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大举措。为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人口与经济协调发展,确保我矿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某某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及某某市、某某区政府和集团公司的要求,结合我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特作如下决定: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为中心,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某某市实施〈某某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为重点,强化宣传教育,落实责任目标,加强制度建设,完善保证措施,坚持依法管理,加强综合治理,实施工作创新,努力开创我矿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新局面。 二、奋斗目标 1、计划生育率100%; 2、计划生育信息准确率100%;计划生育知识普及率90%; 3、已婚育龄女职工综合避孕措施落实率100%、期内知情选择率90%; 4、已婚育龄女职工当年妇女病普查率100%;流动人口综合服务全年两次,优质服务满意率85%;终止合同的育龄女工计划生育管理移交率100%; 5、避孕节育随访服务率100%; 6、流动人口办证验证率100%。 三、组织领导 矿成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矿党委书记、矿长任委员会主任,矿党委副书记任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会下设人口与计划生育办公室,某某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各党(总)支部要相应成立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在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同时,要明确一名领导分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各单位、各部门都要明确人口与计划生育专(兼)职工作人员,切实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工作到位。 四、工作职责 1、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责 ⑴认真贯彻执行党和政府关于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和计划生育管理网络,明确齐抓共管的内容和要求责任制,实施综合治理。 ⑵定期召开人口与计划生育专题会议,分析研究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落实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利益导向机制和激励机制,研究解决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保障实行计划生育职工的合法权益。 ⑶组织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和普及教育,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指导有关部门和基层单位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日常工作,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的实现。 ⑷检查考核基层各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文明创建和党支部达标评比之中,实行“一票否决”。 ⑸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确保及时奖罚兑现。 ⑹完成集团公司党政、地方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有关计划生育工作任务。 2、井党总支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主要职责 ⑴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方针、政策,督促基层党支部组织职工学习宣传人口理论、计划生育知识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⑵定期召开人口与计划生育专题会议,分析研究本井范围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帮助指导计生兼职工作人员处理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的问题和矛盾。 ⑶积极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和普及教育,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和基层单位按照上级计生办的要求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日常工作,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的实现。 3、计划生育办公室主要工作职责 ⑴认真执行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贯彻人口与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执行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属地管理机构、矿区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及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 ⑵根据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及属地管理的要求,研究拟定本矿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计划、阶段性工作方案和措施,制定矿计划生育的各项管理制度,提交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讨论决定,并负责组织实施。 ⑶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各项基础工作,掌握、分析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形势和动态,及时向上级反馈信息,重大问题提请矿区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 ⑷组织落实计划生育的具体检查措施,测算兑现计划生育政策所需经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独生子女入托入学报销费用、女职工定期妇检费用、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及办公经费等)提交委员会研究解决。 ⑸组织指导计生宣传员开展基层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积极开展创建、达标活动。对基层工作检查考核,提出一票否决的建议。对辖区内计生违法违纪案件进行调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提请矿区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⑹负责矿委员会和矿区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 4、相关部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主要职责 ⑴政工部(组织、宣传、纪委) ①负责将计生工作纳入各党支部目标管理考核和创先争优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并作为考察领导干部政绩的依据之一。 ②选拔后备干部和发展新党员应有计划生育情况证明,发现违反政策的一律不得使用和发展。 ③负责编制矿人口与计划生育宣教计划并列入党委中心组和各党支部干部职工的学习内容。 ④利用多种形式宣传计生工作中的先进经验和干部职工模范执行计生政策的先进事迹;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优生优育、人口理论知识,发挥宣传舆论作用。 ⑤监督检查党员、干部贯彻执行计生政策情况,对、弄虚作假,造成计划生育失控的,要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处分。 ⑵群工部(工会、团委) ①认真贯彻落实计划生育方针、政策,采取多种途径、各种形式,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 ②发挥阵地宣传作用,利用各种宣传牌板、电影幻灯等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知识、计生法律知识。 ③加强对实行计划生育特、贫职工和困难职工的扶贫帮困工作,协助计生办组织好女工妇科病普查普治工作。负责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列入工会建家的一项重要内容,评选文明单位、文明职工和模范、先进职工之家、优秀工会工作者、建家积极分子要经计生办审查签字,实行“一票否决”。 ④将计生纳入评选先进团委、优秀团干、优秀团员的重要内容,在发展新团员时,严把计生关、对违反计生政策者,不予发展。 ⑤负责与全矿未婚青年签订晚婚晚育合同,保证晚婚率90%以上,晚育率100%。 ⑶党政办公室 ①协助分管领导开好计生委员会议,协助组织好党委中心组学习,并做好记录。 ②矿工作计划要安排计生工作内容,并协助做好检查落实。 ③做好计生的后勤服务保障工作。 ⑷职校 编制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矿干部、职工的人口理论及计生政策法规的培训,各类培训班都要安排计生内容,做到人口与计划生育教育与其它培训同步进行、同步考核,各项教学基础资料、台帐齐全,符合上级要求。 ⑸电讯中心 ①利用广播、有线电视广泛宣传计生政策、法规及优生优育、人口理论知识、宣传计生先进典型、发挥宣传舆论作用。每季开辟一次计生专题广播电视节目。 ②帮助计生办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网络,实现计生信息计算机动态管理。 ⑹劳保科 加强对育龄内退职工的管理,负责与育龄内退女工签订管理合同书,定期联系,负责召集育龄内退女职工按照规定时间参加综合服务。 ⑺财资部 ①对育龄职工在办理调动或内退、解除合同手续时必须先由计生办审核办理有关计划生育管理移交手续后,再经计生办登记盖章后方可办理其他调动或内退、解除合同手续。 ②协助计生办做好办理井下照顾生育二胎职工的出勤工数的审核,确保不出差错。 ③负责为全矿职工办理生育保险及相关手续。 ④按照上级规定认真落实计生经费,积极筹措资金,保证计划生育所需经费及时到位,做到专款专用,专门列帐管理。 ⑻保卫科 ①严把流动人口居住关,凭计生办证明方可办理《暂住证》,并做好记录,健全台帐。 ②负责会同房管科、计生办搞好一年两次清查矿内和所管辖区的探亲家属及流动人口,并负责对无《暂住证》、无计生证明的流动人口进行管理。 ⑼企管部 负责全矿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考核与奖罚兑现。严格按照上级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规定和矿党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要求,进行检查考核,确保奖罚兑现。 5、基层党支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主要职责 ⑴认真组织职工学习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人口理论以及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知识。 ⑵建立健全本单位职工计划生育信息管理台帐,做到人员、信息登记表、帐卡等基础资料填写及时准确,内容齐全,并根据规定要求及时上报有关报表。 ⑶根据计划生育管理的要求,负责督促本单位职工做好男工函调和女职工随访服务。 ⑷组织本单位育龄职工按时接受避孕节育综合服务,按时参加妇科病普查普治。 ⑸加强本单位流动人口管理,及时向矿计生办通报本单位不在岗职工的情况,掌握流出原因,去向。随时掌握本单位职工家属流入情况,督促流入人员到矿计生办办理《流动人口审验证》 ⑹负责与外出创业人员签订计划生育管理合同书。 五、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保障措施 1、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政工部在安排月度学习计划时,要统筹安排人口与计划生育学习宣传内容,各基层单位对职工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每月不得少于一次,要有学习宣传记录,此项工作由政工部纳入文明创建和党支部达标考核内容,并严格考核兑现。 2、建立育龄女工定期随访制度。有女职工的单位每季度要安排专人对本单位所有育龄女工进行一次面对面随访,向育龄女工进行优生优育、避孕节育、女性健康、生殖保健等方面的宣传与服务,了解她们的思想动态和需求,及时为她们提供服务,各单位随访情况于每季度第三个月的25日前报矿计生办。 3、严格计划生育管理程序,加强计划生育人员信息的动态管理。凡职工调动(包括调进矿、调出矿、本矿内部调动或办理退休、内部退养等),必须由调动职工本人携带本人的计划生育登记表、卡片等计划生育信息资料到矿计生办登记盖章后,财资部方可为其办理调动或退休、内部退养手续。劳保科每月必须将当月办理正式退休的人员名单报计生办一份,计生办核减统计人数。 对辞职、解除劳动关系或除名的职工,必须由当事职工本人到矿计生办办理计划生育管理移交后,财资部方可为其办理其他有关结算手续。 4、认真落实已婚育龄妇女每年两次的避孕节育综合服务,凡应接受避孕节育综合服务的已婚育龄妇女,必须携带完备的(必须有本人近期照片)综合服务证,按照计生办统一安排的时间接受综合服务育龄妇女接受综合服务时,必须有所在单位的计生宣传员带队,计生宣传员不得无故缺席。 5、严格执行非本集团公司双职工男工函调和独生子女函调制度。每年必须对45周岁以下非本集团公司双职工男工婚育状况和独生子女情况进行一次函调。 6、加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凡外出超过3个月以上的流出人员,必须先到计生办办理计划生育管理移交手续,或签订《流出人员计划生育管理合同书》,否则,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有关外出手续。对整建制外出创业的单位,项目负责人就是计划生育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同时必须指定一名兼职计生宣传员,负责做好外出创业职工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保持与计生办的联系,及时传递计生信息。 对流入矿区的育龄人员,必须在十五日内携带国家统一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到计生办办理《流动人口审验证》,保卫科凭计生办出具的《流动人口审验证》为其办理《暂住证》,房管部门查验其《流动人口审验证》和《暂住证》后,方可安排住房。 7、严格婚育假审批制度。所有婚假(含三天法定婚假)、产假和计划生育四项手术假,必须由其单位出具证明,经党政主管领导签字后,到矿计生办审批,未经计生办审批的婚育假和四项手术假一律无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其考勤做帐,违反者,严格追究其责任。 8、坚持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矿每年初都要与各基层单位和各机关部室签订计划生育目标责任书,年终检查、考核、评比,且奖罚兑现。 9、切实加强计划生育宣传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专)兼职计生宣传员的作用。矿对计生宣传员实行责任津贴,每人每月10元。各单位在进行工资二次分配时,要适当增加兼职计生宣传员的分配比例,要有在经济分配上向计生宣传员倾斜的政策。要保证计生宣传员有足够时间开展计划生育工作,每月不少于一天,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增加天数。 六、奖励与处罚 1、奖励 (1)年终根据计划生育目标责任书考核情况进行奖罚,对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的单位,由矿根据责任书的规定标准给予全额奖励。 (2)如全矿杜绝违反计划生育的现象,年终对井党总支及相关部门和矿计生委成员进行适当奖励。 (3)对计生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人员,经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研究,可另行给予奖励。 2、处罚 ⑴对出现计划外生育的,除对当事人按照《某某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征收社会抚养费外,同时对当事人给予开除、辞退或解除劳动关系处理,并罚款二万元。对当事者所在单位除实行“一票否决”外,按每出现一例计划外生育的,罚所在单位二万元,罚其单位党政主管各2000元,罚计生宣传员500元。 ⑵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保障措施第2条的,逾期不报报表或不按要求进行随访的,每次对该单位给予500元罚款,同时对该单位党支部书记和计生宣传员各罚款100元。 ⑶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保障措施第3条的,每发现一人次不按规定程序办理的,对财资部经办人罚款200元,并责令限期整改。 ⑷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保障措施第4条的,逾期不参加综合服务的,每有一人对其所在单位罚款500元,对当事者本人按每延误一天给予50元的经济处罚,以此类推。同时,对当事人的亲属给予停班处理,直到当事人接受了综合服务为止。对其所在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和计生宣传员每人罚款100元。 ⑸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保障措施第5条的,凡不按要求进行函调的,对其所在单位给予1000元的罚款,对当事者本人给予500元处罚,同时责令其停班函调,直到完成函调工作 ⑹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保障措施第6条的,违反者,对经办人给予500元罚款,并责令经办人负责办理管理移交手续,凡没有兼职计生宣传员的整建制外出创业单位,对项目负责人给予500元罚款,并限期整改。如有违反流动人口管理规定的,每发现一人次,对当事人给予500元的经济处罚。流入的已婚育龄妇女必须按时接受我矿组织开展的避孕节育综合服务,凡不按时接受综合服务的,按本规定第四条给予处罚 (7)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保障措施第7条的,每次给予责任人500元经济处罚。其他各类假的审批,严格按庞矿发(2008)44号文件执行。 (8)对年度计划生育目标责任书考核得分在60分以下的单位,按责任书的规定进行罚款。

计划生育证明书第4篇

局领导对系统计划生育工作高度重视,将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抓细抓实。一是完善计划生育管理机构。随着局领导班子人员变动,我局重新调整充实了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成立了以党组书记、局长杨文政为组长,纪检组长刘红为副组长的领导小组,小组明确了分管领导和具体经办人,增强了责任感,加强了计划生育工作的贯彻落实。二是下属各单位均成立了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做到了组织落实,人员落实,计生经费落实。三是区交通局分别与下属部门签订了计生“三结合”和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目标责任书。局办公室、运管所、航务处、养护段、渡管所分别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实行层层负责,分级管理,责任明确,落实到位,确保了计划生育工作的有序开展,使系统内计划生育工作得到整体推进。

二、强化宣传,营造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氛围

我局积极开展计划生育宣传、咨询工作。一是抓好“六坚持”,即坚持宣传教育为主、坚持避孕为主、坚持经常工作为主、坚持帮助群众发展经济为主、坚持勤劳致富为主、坚持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为主。二是抓好节假日的计划生育工作宣传,及时掌握育龄妇女思想动向和变化,积极发挥好单位党、政、工的力量,抓好育龄妇女的服务工作。计生干部做到上门服务,讲政策、说道理,并保证计划生育各种经费的落实。三是认真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定期召开系统内计划生育会议,贯彻学习有关文件精神,并在车站码头张贴宣传标语和举办宣传专栏等,大力营造计划生育光荣,违法生育的氛围。

三、真帮实扶,做好计生三结合工作

根据《**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组关于认真做好2009年度计划生育“三结合”工作的通知》(泸纳人口领发[2009]7号)要求,09年我局继续实施对护国镇德红村30户计生“三结合”户的帮扶工作,在30户计生“三结合”户中,新增户10户,联系户10户,帮带户10户。

一年来,我局重点开展了以下几项工作;一是发挥交通部门的职能优势积极为德红村改善通达条件,富民兴村;二是帮助德红村建立村级“科技文化书柜”,赠送价值近2000元的农业实用技术书籍及计生宣传读本;三是为30户计生“三结合”户109人,交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费2120元;四是完善多功能活动室建设,为其购置打印机一台;五是免费为“三结合”户提供避孕药具,发放技术资料,提供致富信息等。经过一年的帮扶,30户计生“三结合”户均享受到了相关的政策、项目、技术、物资、信息、培训等方面的帮扶和服务,30户中,人均收入比上年增收10%以上的19户,增收20%以上的11户,均被评为遵纪守法户、五好家庭户和双文明户。

计划生育证明书第5篇

县工商局年计划生育工作汇报

今年以来,我局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按照省、市、县部署,进一步推动城市计划生育管理体制改革,采取有力措施大力加强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一手抓系统内育龄妇女管理,一手抓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确保了国家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省、市、县计划生育政策的贯彻落实。

一、系统内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1、组织领导:我单位成立了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并配有专职计划生育干部1名。成立了计划生育协会,副局长辉任会长,下设副会长、常务理事及成员。局党组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计划生育工作专题会议,解决具体问题,并针对实际情况制订具体方案。计划生育协会也建立了例会制度,并定期召开会议。设立了专门办公室,刻有专章,建立建全了育龄妇女档案,制订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同时局党组与各基层单位层层签订了《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明确奖惩措施,对计划生育管理出现差错的实行“一票否决制”。

2、工作情况:加大计划生育支出,在经费紧张的情况下,每年投入专项资金用于购买学习材料、计划生育用品及支付查体费用、宣传费用和其他费用。计划生育设施齐全,对本单位的育龄妇女情况实行月报制度,每月上报镇计生办,每季度孕情查体一次。举办人口学校2次,对200人次学习人员进行考试1次,对已婚男性进行计划生育调查一次。建立建全了干部职工计划生育档案,按时上报统计报表,无一差错。对育龄妇女信息清理核查一次,该落实节育措施的都已落实到位,并帮助南城社区对我单位南北两个家属院的育龄妇女情况进行了清理核查。

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1、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我局认真贯彻上级精神,按照县委、县政府和市工商局关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各项要求,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列为工商工作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与其他业务工作同安排、同部署、同考核,制定县工商局关于认真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切实加强流动人口中的已婚育龄妇女管理,副局长李辉担任县流动人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我局还专门成立由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副局长、企业注册局局长任副组长、20个基层工商所所长和专职管理人员任成员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领导小组,在企业注册局设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公室,并挑选政治素质强、业务过硬的同志具体负责,城区各工商所也明确了专职管理人员,为搞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2、明确责任,狠抓落实

我局同企业注册局和各工商所签订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责任书》,制定了严格的考核方案,把这项工作的考核结果作为评先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充分调动起各基层单位的工作积极性。一年来,各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各项制度和设施进步完善,登记簿、台帐、检查记录等一应俱全。今年以来,我局积极参加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督导检查,主动配合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公室开展工作,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每10天向镇反馈一次流动人口婚育证明。10月份以来,我局先后两次抽调骨干力量70余人参加了镇组织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检查,通过分组、分区、划片等方法,重点对城区个体工商户流动人口,特别是理发、饮食、服务等行业一户不漏地进行了清理检查,彻底清除城乡接合部、背街小巷等以往的管理死角,查验率在95%以上。

3、发挥职能,严格把关

为切实履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方面的职责,今年以来我局多次要求各工商所对流动人口个私经营业户严格管理,明确提出,凡是流动人口申请注册登记,必须提交《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身份证、户口暂住证及公安机关证明,手续不全的,工商所不得受理报批,也不得发放临时营业执照。企业注册局对以上手续作为登记注册的必备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凡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予核发营业执照,从而确保了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到目前为止,我县共有流动人口经商人员670人,其中今年登记注册310户,查验人数658人,查验率达到了98%。我局对流动人口经商人员都录入专门台帐,纳入重点管理,并将《婚育证明》查验信息及时反馈到计生管理部门。今年我局还加大了对计划生育药具和性保健品市场的管理力度,严格审批营业执照,把计划生育药具市场的管理纳入全县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的一个重点,全年共组织两次集中检查,取缔非法经营8户,查处价值1万余元的假冒伪劣计生药具和性保健品,有力地维护了市场经营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下一步,我局将以更严的要求、更高的标准,促进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计划生育证明书第6篇

××县工商局二四年计划生育工作汇报今年以来,我局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按照省、市、县部署,进一步推动城市计划生育管理体制改革,采取有力措施大力加强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一手抓系统内育龄妇女管理,一手抓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确保了国家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省、市、县计划生育政策的贯彻落实。一、系统内计划生育管理工作1、组织领导:我单位成立了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并配有专职计划生育干部1名。成立了计划生育协会,副局长××辉任会长,下设副会长、常务理事及成员。局党组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计划生育工作专题会议,解决具体问题,并针对实际情况制订具体方案。计划生育协会也建立了例会制度,并定期召开会议。设立了专门办公室,刻有专章,建立建全了育龄妇女档案,制订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同时局党组与各基层单位层层签订了《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明确奖惩措施,对计划生育管理出现差错的实行“一票否决制”。2、工作情况:加大计划生育支出,在经费紧张的情况下,每年投入专项资金用于购买学习材料、计划生育用品及支付查体费用、宣传费用和其他费用。计划生育设施齐全,对本单位的育龄妇女情况实行月报制度,每月上报××镇计生办,每季度孕情查体一次。举办人口学校2次,对200人次学习人员进行考试1次,对已婚男性进行计划生育调查一次。建立建全了干部职工计划生育档案,按时上报统计报表,无一差错。对育龄妇女信息清理核查一次,该落实节育措施的都已落实到位,并帮助南城社区对我单位南北两个家属院的育龄妇女情况进行了清理核查。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1、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我局认真贯彻上级精神,按照县委、县政府和市工商局关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各项要求,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列为工商工作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与其他业务工作同安排、同部署、同考核,制定××县工商局关于认真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切实加强流动人口中的已婚育龄妇女管理,副局长李辉担任县流动人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我局还专门成立由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副局长××、企业注册局局长××任副组长、20个基层工商所所长和专职管理人员任成员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领导小组,在企业注册局设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公室,并挑选政治素质强、业务过硬的同志具体负责,城区各工商所也明确了专职管理人员,为搞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2、明确责任,狠抓落实我局同企业注册局和各工商所签订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责任书》,制定了严格的考核方案,把这项工作的考核结果作为评先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充分调动起各基层单位的工作积极性。一年来,各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各项制度和设施进步完善,登记簿、台帐、检查记录等一应俱全。今年以来,我局积极参加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督导检查,主动配合××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公室开展工作,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每10天向××镇反馈一次流动人口婚育证明。10月份以来,我局先后两次抽调骨干力量70余人参加了××镇组织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检查,通过分组、分区、划片等方法,重点对城区个体工商户流动人口,特别是理发、饮食、服务等行业一户不漏地进行了清理检查,彻底清除城乡接合部、背街小巷等以往的管理死角,查验率在95%以上。3、发挥职能,严格把关为切实履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方面的职责,今年以来我局多次要求各工商所对流动人口个私经营业户严格管理,明确提出,凡是 流动人口申请注册登记,必须提交《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身份证、户口暂住证及公安机关证明,手续不全的,工商所不得受理报批,也不得发放临时营业执照。企业注册局对以上手续作为登记注册的必备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凡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予核发营业执照,从而确保了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到目前为止,我县共有流动人口经商人员670人,其中今年登记注册310户,查验人数658人,查验率达到了98%。我局对流动人口经商人员都录入专门台帐,纳入重点管理,并将《婚育证明》查验信息及时反馈到计生管理部门。今年我局还加大了对计划生育药具和性保健品市场的管理力度,严格审批营业执照,把计划生育药具市场的管理纳入全县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的一个重点,全年共组织两次集中检查,取缔非法经营8户,查处价值1万余元的假冒伪劣计生药具和性保健品,有力地维护了市场经营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下一步,我局将以更严的要求、更高的标准,促进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二四年十二月八日

计划生育证明书第7篇

关于落实全县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

责任奖惩兑现大会情况的汇报

5月18日全县2005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奖惩兑现大会之后,我局领导高度重视,于5月19日上午在机关学习例会上向机关全体人员传达贯彻了会议精神和××同志重要讲话,进一步重申了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意义,并准备召开科所长会议,将县委会议精神和×书记讲话层层传达到全体干部职工。为深入贯彻落实这次会议精神,我局将根据工商部门在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的职责,严格按照县委、县政府与我局签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责任书》的要求,继续下大力气做好系统内干部职工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深入贯彻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立足职能,结合工商部门工作的特点,采取各种措施,进一步完善辖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规章制度,推动计划生育管理工作迈上了新的台阶,重点采取以下措施:

一、加强领导,完善制度

首先进一步充实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在各基层所调整充实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专兼职人员,建立完善的垂直管理体系。原创:把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我局的重要考核项目之一,认真落实县局《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认真履行职责的通知》、《履行计划生育职责考核方案》、《关于认真履行职责,搞好协调配合,进一步加强计生工作的通知》等一系列文件,与各基层单位层层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每半年对各单位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考核一次。同时,将积极参与联合办公、依法巡查工作,配合计划生育部门查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违规违纪案件,协助做好流动人口清查清理工作。在办理《营业执照》时,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身份证》、《暂住证》认真查验,并做好检查记录。

二、加强宣传,措施到位

首先加强宣传教育。把计生工作的宣传,计生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列入机关思想作风建设和业务学习的计划之中。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市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会议精神。其次,落实责任,明确内部人员管理责任,发挥工商职能协助管理的责任,各单位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第三,健全制度。进一步完善《××县工商局计划生育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已婚育龄妇女档案登记》、《已婚男职工档案登记》、《家属院已婚育龄妇女档案登记册》等三册台帐,将计划生育工作落实到每一个干部职工。

计划生育证明书第8篇

山东计生条例最新版全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法人。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热情服务,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计划生育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全社会都应当积极支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政府政绩和单位负责人实绩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

村民会议、居民会议可以依法制定计划生育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与育龄公民可以依法签订计划生育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计划生育责任制,具体负责本单位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四条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第十五条卫生和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民政、司法行政、新闻出版广电等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第十六条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统计应当及时、准确,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卫生和计划生育、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教育、统计等有关部门对有关人口信息资源实行共享。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政府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提供捐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费用。

第十八条政府鼓励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的科学研究和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九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子女实行免费登记制度。

夫妻可以自行选择生育子女的时间,依法享受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二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准可以再生育子女:

(一)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有子女经依法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夫妻曾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两个子女后女方又怀孕的;

(三)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无共同生育子女的;

(四)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五)再婚夫妻各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六)省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再生育子女实行生育审批制度。申请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在妊娠前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证申领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生育证。申请办理生育证时应当提交生育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在居住证申领地申请办理生育证的,还应当提交居住证;

(二)具有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证明。

乡 (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公民的生育申请及时受理、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审核意见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报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 门审批。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对符合生育条件的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生育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告知不批准生育的理由。

第二十二条本省居民涉外生育,涉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生育以及归国华侨和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病残儿医学鉴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婴儿。

溺婴、遗弃婴儿和违法送养子女的,不再批准其生育申请。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第二十六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夫妻,享受以下奖励或者扶助:

(一)从申请当月起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止,每月领取不少于十元的奖励费。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百分之五十。机关、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行政事业费中列支;企业职工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企业公益金中列支;其他人员的奖励费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兑现,确有困难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二)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组织职工的,退休时按照省有关规定给予本人一次性退休补贴,其经费从原渠道列支。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对农村年满六十周岁,符合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扶助。独生子女父母为城镇其他居民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给予奖励扶助。

(三)各级人民政府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生育两个女孩已实施绝育手术的家庭在发展经济中,应当给予信息、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和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扶贫项目、社会救济、划分宅基地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四)对独生子女残疾、死亡后未再生育并且未收养子女的夫妻以及其他符合特别扶助条件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特别扶助。

(五)对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并且未收养子女的夫妻,原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不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给予高出最低生活保障线三分之一的照顾。

第二十七条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生育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光荣证,停止凭证享受的各种优待。

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发展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及其他社会福利事业,促进计划生育。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应政策,鼓励组织和个人多方筹集资金,兴办不同形式的老年福利机构,逐步形成以社区为主体的老龄人口服务网络。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设立计划生育公益金。计划生育公益金由政府拨款、民间捐资、社会募捐、国际捐赠等资金组成,主要用于有关计划生育特殊情况的扶持和救助。

第五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条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权。育龄夫妻自主选择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提倡已生育过子女的夫妻,选择长效避孕节育措施。

第三十一条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承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宣传咨询、业务培训、药具供应等职责。

第三十二条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普及避孕节育、孕期检查、随访服务、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科学知识,促进孕前管理,保证受术者安全,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

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免费项目、服务费用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鉴定和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提供孕产期保健和接生服务时,应当主动了解孕产妇的身份信息,并按照规定报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三十五条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按照男女双方各自的子女数分别计征社会抚养费。

第三十七条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情形之一,妊娠前未申请办理生育证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其妊娠后补办生育证;生育时仍未申请补办生育证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夫妻双方分别处以五千元罚款。

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每多生育一个子女,依照第三十六条规定基数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三十八条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自生育之日起六十日内补办结婚登记;逾期未补办的,依照第三十六条规定基数的五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

对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而生育子女的,依照第三十六条规定基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子女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生育子女的,每生育一个子女,依照第三十六条规定基数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三十九条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征收社会抚养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第四十一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决定对当事人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向男女双方当事人分别送达征收决定书。当事人收到征收决定书,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

征收决定书必须盖有征收机关印章,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和地址;

(二)违法生育的事实和证据;

(三)对男女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法律依据和征收数额;

(四)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方式、地点和期限;

(五)不服征收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征收决定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名称和征收决定日期。

第四十二条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实际收入水平过低,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 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 人。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应当到县(市、区)级财政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缴纳社会抚养费。指定金融机构收到社会抚养费,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收据。

第四十四条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五条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除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外,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组织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组织依法给予相应处理。

第四十六条收养子女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 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放置或者摘除宫内节育器,非法施行输精管、输卵管复通、终止妊娠等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未取得法定执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未取得法定执业资格的人员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三)利用超声技术或者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四)进行假医学鉴定的;

(五)出具假生育证、假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第四十八条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九条容留、包庇他人违法生育的,侮辱、伤害计划生育执法人员或者拒绝、阻碍计划生育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第五十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7月20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6年10月1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的《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同时废止。

计划生育的影响1、有利于国家加速资金积累。实行计划生育,使国家用于新增人口的消费减少,从而加速资金积累。

2、有利于劳动就业。实行计划生育,可以使每年进入劳动 适龄人口减少,从而有利于劳动就业。

3、有利于提高全民族的 人口质量。实行计划生育,国家可以把积累下来的资金用于教育,使更多的人受到更多更好的教育和技术训练,从而达到提高全民族的人口质量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