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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防主管履职报告赏析八篇

时间:2022-10-28 14:48:50

安防主管履职报告

安防主管履职报告第1篇

第一条为了预防职务犯罪,促进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公正、廉洁履行职务,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和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利犯罪及其他犯罪。

第四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和内部预防、专门预防、社会预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各负其责,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单位主要负责人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责任人,其他负责人根据分工承担相应领导责任。

第六条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监督、指导,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二章职责和措施

第七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履行下列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责:

(一)制定、实施内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措施,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和廉政建设责任制;

(二)开展内部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加强对隶属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指导、监督;

(三)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公共采购等重点岗位、环节的监督与管理;

(四)建立、完善任职和公务回避、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等制度;

(五)实行信息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六)按职责查处职务违法违纪行为,发现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检察机关依法处理;

(七)其他预防职务犯罪职责。

第八条国家机关应当履行下列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责:

(一)严格执行财经管理制度和干部离任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监督;

(二)建立健全廉洁准入、失信惩罚制度,促进政府、企业和个人信用体系建设;

(三)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建立健全网上审批、网上招标、网上招生等技术预防系统;

(四)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建立、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

(五)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等依法实行招标;招标时可以向检察机关查询投标人行贿犯罪档案;

(六)加强行政程序制度建设和行政层级监督,建立依法行政情况考核制度;

(七)建立健全案件办理的监督制约机制和司法纠错机制,依法及时纠正司法过错行为;

(八)其他预防职务犯罪职责。

第九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履行下列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责:

(一)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企业经营决策、分配、财务、工程招标投标等方面的有关规定、制度;

(二)建立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运作、物资采购及其他重要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的监督制约机制;

(三)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和监事会制度,加强对经营管理和财务活动的监督;

(四)加强对人事、财务、采购等重点岗位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不得任用、聘任不具有法律规定资格的人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其他预防职务犯罪职责。

第十条检察机关应当履行下列指导、监督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

(一)依法查处职务犯罪;

(二)收集、分析、处理职务犯罪信息;

(三)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和建议;

(四)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制宣传、警示教育和预防措施咨询活动;

(五)建立和完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六)在重点行业、领域与有关单位共同建立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机制;

(七)检查、通报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

(八)其他预防职务犯罪职责。

第十一条监察机关应当履行下列指导、监督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

(一)调查处理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二)开展廉政法制教育;

(三)建立健全廉政建设责任制;

(四)收集、分析、处理行政违纪信息;

(五)检查、通报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

(六)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和建议;

(七)其他预防职务犯罪职责。

第十二条审计机关应当履行下列指导、监督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

(一)依法开展审计监督,实行单位负责人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二)加强对内部审计的监督和指导;

(三)开展财经法制教育;

(四)收集、分析、、处理财经违纪信息;

(五)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和建议;

(六)其他预防职务犯罪职责。

第十三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设立的监察或者审计等部门,在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的指导下承担本单位预防职务犯罪的具体工作。

第十四条司法行政、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有关部门和干部培训院校在国家工作人员任职培训时,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列为培训内容。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通过对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审判和执行活动,对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公民进行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

第十五条新闻媒体依法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和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情况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六条国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自觉接受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和监督。

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列入年度述职报告,接受评议和考核。

第三章监督和保障

第十七条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对有关单位和国家工作人员履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进行督促、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说明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有关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的,应当提出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以书面形式送达被建议单位,并抄送其主管部门;司法建议、监察建议和审计建议同时抄送同级检察机关;必要时,检察建议等相关建议抄送同级监察机关、审计机关。

被建议单位应当自收到建议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反馈给提出建议的机关,并报送主管部门。

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被建议单位整改工作的督促与指导。

第十九条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发现有关单位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应当依法责令其停止或者书面建议其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责令其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

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应当在收到建议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处理情况书面反馈给提出建议的机关。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有关单位应当及时研究处理或者转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权控告和举报,受理部门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并为控告人、举报人保密,控告、举报属实、有功的,有关机关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控告人、举报人。

控告人、举报人因为举报而使本人及其亲属的人身或者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保护,必要时,公安机关应当依法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部门的年度财务预算。国有公司、企业应当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公司、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审计机关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对违反行政纪律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致使本单位发生职务犯罪案件的;

(二)明知本单位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而隐瞒不报或者不移交检察机关处理的;

(三)干扰、妨碍或者拒不配合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依法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

(四)不接受预防职务犯罪的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造成后果的;

(五)对控告人、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或者不依法保护控告人、举报人的;

(六)其他妨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人员、、、泄露秘密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依照法律、法规授权或者依法受委托从事公务的组织、单位,参照本条例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安防主管履职报告第2篇

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确保各级河道主管机关及其人员正确履行河道管理职责,确保防洪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水利部规章,参考委会和河务局的有关细则,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各级河道主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细则实行权(力)责一致、团结协作、互利互惠原则。局属各河道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享有权力、承担义务,各部门应相互配合、通力协作,共同确保水工程的完整和防洪安全。

第四条本细则实行过错归责原则。过错是指故意和过失。

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某种危害结果而希望或放任结果发生的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

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某种危害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危害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五条河道监督管理,实行各级各部门负责制。

第六条水政监察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水法规,提高人民群众的水法规意识,预防和减少水事违法案件的发生;(《水政监察工作章程》第九条)

(二)加强河道巡查,及时发现和报告法律、法规、规章细则禁止的、未经同意擅自进行的、可能引发水事纠纷的水事行为;(《河道管理巡查报告制度》第四条)

(三)查处水事违法行为,对违反水法规的行政相对人实施行政处罚或采取其他行政措施;

(四)配合和协助公安、司法部门查处水事治安和刑事案件;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行政事业性规费征收等有关事宜。

第七条建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所辖河道管理范围内直管水工程及其设施(包括大堤临河50米、背河100米,控导工程临河30米、背河50米管护范围)发生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细则的水事行为的巡查、报告和制止;

(二)配合水政部门查处第一款细则的水事违法行为;

(三)配合水政监察部门做好河道内建设项目的行政许可工作;建管部门应当对其技术方面严格审查,确保建设项目技术符合防洪标准和其他技术要求,建管部门应向水政部门提供真实、完整的技术审查报告;

(四)加强河道建设项目施工的监督管理,严把竣工验收关。

(五)对工程突发事件负有快速处理、报告的责任。

第八条防汛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河道管理范围内阻碍行洪障碍物的清除;

(二)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申请同级防汛指挥部责令设障者在细则的期限内清除;

(四)逾期未清除的,申请防汛指挥部组织强行清除,清障的全部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第九条各级水政监察部门对本辖区发现的水事违法案件,应正确履行下列职责:

(一)属于自己管辖的简易案件,应及时现场处理;其他水事违法案件,应及时立案查处;

(二)查处水事违法案件应收及相关材料和证据,包括文书、图表、实物、视听资料等,保证案件资料的齐全、完整;

(三)查处水事违法案件,应遵循法律程序并保证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四)对已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条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细则》,水政部门负责河道建设项目的水行政许可,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属于自己管辖范围的河道建设项目申请;建设项目申请单位提交资料不齐全或需要修改的,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二)按照河道建设项目时限要求,认真负责地提出初审意见并逐级上报;

(三)对委和河务局批准的建设项目,水政部门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发放施工许可证;

第三章责任承担

第十一条责任追究实行下列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严格执纪,违纪必究;

(三)人人平等;

(四)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第十二条水政监察人员有下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领导承担连带责任。

(一)对所辖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水事违法行为不能及时发现,及时处理或隐瞒不报,造成较大以上损失或严重影响的;

(二)在水事违法案件的查处过程,因重大过失导致水事违法案件不能被查处的,造成较大以上损失或严重影响的;

(三)在水事违法案件查处过程中,不正确履行职责或查处不力,造成较大以上损失或严重影响的;

(四)在水事违法案件查处过程中,、,接受行政相对人贿赂的;

(五)对水事违法案件的处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程序不当,导致被政府复议或人民法院变更或撤销,造成较大以上损失或严重影响的;

(六)对受理的行政许可行为,不正当履行职权或向建设单位乱收费的,造成严重影响的;

(七)其他不正当履行职权的行为。

第十三条建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视情节严重给予行政处分,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领导承担连带责任。

(一)对所辖河道管理范围内直管水工程及其设施范围内的水事违法行为不能及时发现,及时处理或隐瞒不报,造成较大以上损失或严重影响的;

(二)因配合不力,导致水政监察部门不能查处已经发生的水事违法行为的,造成较大以上损失或严重影响的;

(三)在行政许可过程中,因重大过失未能发现申请单位技术资料中存在的问题导致水政监察部门做出错误行政许可行为,造成较大以上损失或严重影响的;

(四)在行政许可过程中,接受申请单位贿赂、、弄虚作假,故意向水政监察部门提供虚假技术资料、报告导致水政监察部门做出错误行政许可行为,造成较大以上损失或严重影响的;

(五)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施工监督不力或竣工验收把关不严,造成较大以上影响或严重影响的;

(六)对直管水工程的突发事件处理不力、瞒报、缓报、谎报的;

(七)其他不正当履行职权的行为。

第十四条防汛办公室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视情节严重给予行政处分,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领导承担连带责任。

(一)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没有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的;

(二)虽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但未向同级防汛指挥部申请执行导致清障任务逾期未完成而影响防洪的;

(三)设障者逾期未清障的,防汛部门未申请防汛指挥部强制清障,导致清障任务未完成而影响防洪的;

(四)其他不正当履行职权的行为。

第十五条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的,由监察单位负责实施。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细则的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蓄洪区、滞洪区、行洪区、库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第十七条本细则的较大损失是指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遭破坏的直接损失在10000元以上的。

安防主管履职报告第3篇

各位领导,同志们:

按照阜阳市有关文件要求,现将自20xx年任现职以来的主要工作和廉洁从政情况报告如下:

恪尽职守,宣传工作扎实有效、稳步推进

一是突出思想引领。理论学习方面,充分发挥了党委中心组示范带头作用,富有针对性和实效性的开展专题学习,在每两年一次的阜阳市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评比中,我市连续被评为优秀党委中心组。在市委中心组的率先垂范下,各单位各部门也都加强了理论武装工作,真学、真懂、真信、真用,有力地指导了工作实践。理论宣传方面,市理论宣讲团常年坚持在全市各乡镇街道、市直各单位进行巡回宣讲,每年达100多场次;同时,在新闻媒体开设理论专题(专刊、专栏),加大了理论宣传力度,营造了武装头脑、学以致用、指导发展的浓厚氛围。理论研究方面,市委中心组成员及全市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带头深入调研、带头撰写理论文章和调研报告,据不完全统计,我市每年在市级以上媒体发表理论文章和调研报告40多篇。

二是突出风尚引领。1、注重先进典型宣传。20xx年起,连续开展四届界首市模范人物以及其他各类先进典型的评选表彰活动,每年都推出典型人物100余人,多人被评为中国好人、道德模范。2、注重思想道德建设和文明创建活动的开展。持续深入开展爱家乡、建界首系列主题教育活动、青少年爱国主义读书教育活动;实施了文明创建4581工作机制,积极开展了十大陋习、十大文明言行评选活动;组建文明礼仪宣讲团开展文明礼仪宣讲活动,20xx年举办了首届界首市文明礼仪大赛;组织开展了婚育新风进万家文艺下乡、文明交通劝导、社区服务、法制宣传、志愿服务等活动;配合阜阳市五城同创活动组织掀起全市爱国卫生、环境整治运动高潮;20xx年,我市的文明创建工作和未成年思想道德建设工作受到省和阜阳市的充分肯定。3、加强了净化社会文化环境工作。建立了领导小组办公室周例会、成员单位月报告、定期督查通报和每两个月召开一次推进会等多项工作制度和市、乡、村(校)三级联动工作机制。几年间,坚持不懈地开展了文化市场专项整治和扫黄打非集中行动并取得显著成绩。20xx年被评为安徽省新闻出版管理先进集体称号,20xx年以来连续三年被授予阜阳市扫黄打非工作先进集体称号,20xx年我市还被评为安徽省扫黄打非工作先进单位,并有多人被评为省、阜阳市扫黄打非和文化市场管理先进个人。

三是突出舆论引领。1、加大了对中心工作和重大活动的宣传。先后组织了十一五规划、循环经济发展、园区建设、民生工程、招商引资、民营经济、党风廉政、计生、文明创建、各类模范人物评选表彰等主题宣传,收到了很好的效果。配合做好了界首市再生塑料循环经济恳谈会、中国〃阜阳(界首)循环经济高端报告暨项目对接会、全国第三届再生铅产业发展论坛等大型活动的宣传工作,增强了界首作为首批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发展循环经济的影响力;成功举办了20xx〃中国界首彩陶发展论坛,充分展现了界首丰厚的文化底蕴和良好的发展态势。2、加强了舆论阵地建设。20xx年,恢复改版了《界首时讯》;创办了《界首再生塑料》、《界首再生金属》两份内部刊物;20xx年,在##市率先成立了互联网宣传管理办公室,建立互联网监控平台,同时开通了界首新闻网站,进一步扩展了宣传舆论阵地。3、完善了工作机制。坚持和完善了外宣工作联席会、通气会、重要信息和重大情况通报会等制度,继续实行了新闻稿件奖励办法,同时建立了通讯员联系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新闻调度会。坚持实行乡镇街道新闻宣传月无空白点制度和《界首时讯》、新闻网各乡镇街道投稿用稿情况月通报制度。制订完善了《界首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处置应急预案》,建立了新闻发言人制度等。4、强化了与主流媒体的联络协调。注重协调做好中央、省、市媒体来界采访报道工作,同时,积极沟通,主动联络,营造了良好的外界媒体人际环境。在省、市主流媒体的发稿量年均居于##各县市区前列,连续三年被阜阳市评为宣传阜阳先进单位。

四是突出文化建设。1、推动基础设施建设。建成了占地面积20000多㎡、全省县级一流的文化活动中心,向公众免费开放;建成##镇、##乡、##镇、##镇、##镇5个乡镇综合文化站;建成87家农家书屋,配送图书近14万册;建成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1个市级支中心、5个乡镇分中心和140个基层服务点,实施了农村广播村村通工程,覆盖率达100%。2、活跃基层文化生活。07年以来,一年一度的春节系列文化活动丰富多彩;##书会、梨花诗会、樱桃花诗会、风筝节等传统文化活动年年举办;七一、 十一等重要节庆日活动好戏连台;企业文化、广场文化、校园文化异彩纷呈;三下乡活动常下乡深受群众欢迎;皖豫苏三省乒乓球邀请赛等文体活动影响广泛,全市上下形成了红红火火的文化繁荣局面。3、强化了非遗保护。成立了界首彩陶发展保护委员会和彩陶传习所界首彩陶烧制技艺、界首会被确定为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20xx年,我市彩陶艺术家###、###被文化部命名为首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同时,界首剪纸、渔鼓、扁担戏、刺绣等相继被列入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20xx年,界首市被文化部再次命名为中国民间(剪纸)艺术之乡,界首市##镇被命名为中国民间(彩陶)艺术之乡。4、加大了精品创作力度。07年以来,共创作大型剧本10个,其中《红灯?绿灯》获安徽省第八届艺术节创作一等奖、安徽省第五届精神文明建设五一个工程奖,《杜鹃花开》获安徽省规划题材奖等。一批彩陶代表作品进入部级艺术展馆,进一步提升了界首艺术彩陶之乡知名度。##镇###农民艺术团分别在20xx年全省农民业余剧团大赛和安徽台花戏楼戏剧票友大赛中获十佳奖。同时,稳步实施了文化体制改革,按照上级要求,顺利稳妥地完成了三台合一、局台分离及国有演艺事业单位转企等文化体制改革的目标任务。

五是突出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善各项制度,严明工作纪律。认真开展调研活动,积极撰写调研报告。每年都组织开展记者下基层、文艺工作者采风、机关干部为群众办实事等多项活动。几年来,坚持开展新闻战线三项教育活动,在全市宣传思想工作者队伍中,开展全员大练兵活动,进一步练思想、练业务、练作风,对乡镇街道宣传委员、新闻骨干通讯员进行经常性的业务培训。

副职一岗双责述职报告范文二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自20xx年3月《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昆政发〔20xx〕23号)下发执行以来,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措施有力,成效显现。但从总体上看,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有的地区和单位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落实不到位,没有把安全生产纳入各自分管工作议事日程,齐抓共管安全生产的工作格局还未真正形成;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职责不够具体,没有结合本区域、本部门实际进一步细化有关职责;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考核不够严格,没有建立针对性强、务实有效的监督和考核机制。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强化安全责任意识,落实综合治理措施,形成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分口把关、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格局,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 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必须贯彻落实《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施意见》,认真依法履行监管主体责任。行政一把手是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行政副职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行政副职,同时负有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协调责任。行政一把手要强力支持行政副职领导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二、 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职责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必须结合行政一把手、行政副职领导分管工作情况,根据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特点,具体细化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按照抓部署、抓督促、抓检查、抓落实等要求,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职责。

(一)政府领导的责任

各级政府(管委会)行政一把手必须每年至少开展1次安全生产工作调研,每半年至少组织召开1次常务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级政府分管安全生产的行政副职领导必须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安全生产例会,全面分析、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各级政府其他行政副职领导必须每季度组织1次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组织落实分管范围内的安全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安全隐患整改等工作。在履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时,各县(市)区政府、各管委会行政一把手要与每个行政副职领导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每个行政副职领导要与其分管部门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位。

(二)部门领导的责任

市、县两级部门行政一把手要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及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每年至少对本部门、行业领域开展1次安全生产调研,每季度至少组织召开1次办公会议,研究解决本部门、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部门分管安全生产的行政副职领导要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贯彻落实,每月至少组织召开1次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分析、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重大问题要及时向行政一把手汇报,向其他行政副职领导通报。部门其他行政副职领导要把安全生产作为分管范围内的重要工作内容,经常分析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与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行政副职领导沟通情况,协调配合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三)企业领导的责任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企业有关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职责,引导企业加强安全文化建设,充分发挥舆论宣传作用,宣传好的做法和经验,曝光安全生产违法典型案例。对不履职或不正确履职的有关企业负责人,要依据《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严厉处罚;对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必须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格追究责任。

三、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工作协调机制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负责统筹管理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行政一把手要督促协调各行政副职做好各自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行政副职要按照行政一把手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结合分管范围实际情况,及时抓好贯彻落实;各行政副职领导之间,要互通情况,及时、准确掌握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状况,共商安全生产对策措施。要通力合作,加强协调,全力构建行政一把手抓全面、分管安全生产的行政副职领导抓综合、其他行政副职领导抓具体的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工作格局。

四、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机制

(一)把落实措施作为衡量履职是否到位的标准

履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关键在推动工作落实,履行监管主体责任重在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实际工作中,要把检查是否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议事日程、是否按要求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研究、是否制定相关对策措施、是否跟踪监督检查、是否解决所反映的问题,企业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是否及时排查治理隐患、有关负责人是否积极依法履职、是否有效消除或者遏制重特大事故隐患等,作为衡量各级行政领导履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是否到位的标准。

(二)把提交履职报告作为检查的方式

县(市、区)政府、乡(镇、街道)行政一把手每年向上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提交1次履职报告,县(市、区)政府行政副职领导每半年向行政一把手提交1次履职报告,乡(镇、街道)行政副职领导每季度向乡(镇、街道)行政一把手提交1次履职报告。部门行政一把手每半年向政府分管行政副职领导提交1次履职报告,部门行政副职领导每季度向部门行政一把手提交1次履职报告。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按工作需要,要求有关县(市、区)政府、市属有关部门一把手提交履职报告或者汇报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履职情况。对提交的履职报告,有关政府和部门要对照其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职责组织审核,对未落实有关要求的,要依据相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三)把安全生产提示、告诫、问责作为促进履职的措施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通过查阅资料、看实际工作效果、检查履职报告等方式,检查有关领导履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情况。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要进行提示、告诫或问责。市安全生产委员按照《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安全生产督查工作制度的通知》(昆政办〔20xx〕83号)要求,在每季度进行督查时,代表市政府对县级政府及市属有关部门行政一把手履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其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工作。

(四)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追究

各县(市)区政府、各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要根据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规定,结合检查情况,对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不落实、监管不到位、事故隐患得不到有效整改的,按有关规定进行严厉问责。各级政府在组织事故调查时,要将履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情况纳入事故调查范围,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为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市政府将重点对会议、人员、经费、装备、检查、考核、问责等方面的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各县(市)区政府、各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配套制度,加大履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的监督力度,确保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落到实处。

副职一岗双责述职报告范文三

20xx年,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能始终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刻领会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及省、市、区有关党风廉政建设会议精神,坚定不移地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战略方针,认真履行一岗双责,主动发挥表率作用,团结带领凤凰山街道党员干部,全面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坚决执行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奋战150天,全力打好六大战役工作要求,大力实施党建兴街、发展强街、综治安街、文明美街、和谐优街工程,街道经济和社会事业取得新进展,基本完成了年初既定的工作目标。对照年初制定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求及经济工作计划,现简要汇报如下:

一、履行一岗双责情况

(一)切实负起责任。(1)落实长远规划。对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高度重视,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社会发展与三个文明建设规划,年初,街道党工委结合新形势的发展要求,提出全年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意见。同时,坚持每个季度结合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情况,召开两委会议,亲自参与研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部署下一步党风廉政建设,做到工作有部署、有措施、有落实。(2)开好专题会议。坚持每半年主持召开一次党风廉政建设专题会议,研究部署街道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并亲自作强调、提要求,今年来,召开专题会议1次,下个月再召开1次,述廉专题会议1次。并且,多次在两委会议上学习、讨论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会议精神。经常听取街道纪工委工作汇报,深入基层了解党风廉政责任制工作开展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和要求。对一些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做到预防为主、防范在先。(3)严格责任追究。年初,以街道党工委的名义向各社区党委(党支部)、街直部门、基层所站下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责任书、制定《2010年凤凰山街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责任分解表》,明确责任,落实分管领导,实行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村(居)、街直有关部门建立了由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小组,切实负起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责任。8月份,因街道部分两委重新调整,我们相应地对一些部门负责人作了调整,同时,进一步完善了机关效能制度建设。今年,街道纪工委与效能办人员对机关上班人员、下村(居)工作队员的在岗在位情况进行不定时督查,共组织突击督查35次,抽查不在岗在位人员12 人次,由我和主任分别给予谈话教育。(4)推行阳光工程。坚持不懈抓好党政务公开工作,并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探索党务公开工作,逐步完善公开的新内容、新方式、新方法,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一是密切了干群、党群关系:量明显下降,近几年没有出现一例上访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的件,在职期间尚未发生一起越级集体访;二是促进了廉洁从政:几年间无一名街道党员干部因不廉洁行为而受处分;三是扩大了基层民主:通过与党员群众互动,拓宽了党员群众参政议政的渠道,提高了参政议政的热情;四是夯实了基层组织建设:三类党支部全部实现了转化,2006年度南门社区党委获得全省先进基层党组织称号;五是有力推动了街道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今年111月份完成社会资产固定投资8.08亿元,增幅113%,力争突破10亿元;财政收入完成2.71亿元,完成年计划92%,快序时8.7%,增幅56.7%,力争突破3亿元;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产值完成2.8亿元,完成调整后的年计划92%,快序时8.7%;限额以上批发零售销售额17.3亿元,完成年度计划101%,比增333%,预计突破18亿元,完成新增限额以上企业10家,超序时50%,预计全年可完成12家,全街第三产业产值预计突破30亿元,比增18.3%,成为全区最活跃的第三产业发展区域。(5)支持纪委工作。首先,全面落实莆城纪[2010]39号文件《关于进一步明确站位严格依纪依法履职的通知》,做到纪工委干部专职专用,没有分管纪检监察业务外的工作,同时做到没有包村(居)挂项目等工作;其次,排除阻力和干扰,带头抵制不正之风,支持查案办案,今年以来,对1名社区党员违管理秩序错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再次,在街道党工委研究部门负责人、村两委成员任免时,能事先主动征求纪工委意见,并规定在评审综合性先进时必须经纪工委审核。

(二)抓好源头防范。(1)深入开展廉政教育。围绕有效预防,把廉政教育和廉政监督结合起来,筑牢思想道德和党纪国法两道防线,保护党员干部健康成长,进一步完善反腐倡廉大宣教工作格局,开展了灵活多样的廉政教育活动,在今年两节期间,组织开展电教片展播周活动,先后巡回组织播放了《在平凡中闪光》、《欲之祸》、《插翅难逃》等反腐倡廉警示教育片18场次;就廉洁从政工作约谈村居书记、主任2人次;在6月份,组织开展以贯彻落实《廉政准则》为主要内容的廉政教育系列活动,一是组织镇两委领导干部开展《廉政准则》网上知识测试;二是充分利用街道开展创先争优和加强转变发展方式,全力打造中心核心区学教平台,组织街道党员干部、村(居)书记、主任开展以《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等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廉政知识教育讲座。(2大力推进廉政文化建设。为了有序推进廉政文化六进工作,年初我们街道印发了《凤凰山街道廉政文化六进活动实施方案》,并以三个抓手争先创优力拓廉政精品。一是抓廉政宣传,营造浓厚的廉政文化氛围。街道通过悬挂横幅标语、办社区廉政文化专栏等形式,营造良好的廉政文化氛围。通过召开座谈会、上党课、播放警示教育片等形式进行党风廉政教育,不断加强党风廉政教育的说服力、吸引力和感染力。二是抓特色教育,增强社区居民反腐倡廉意识。坚持社区廉政文化建设一居一品做法,在公园、小区、市场等显眼处,因地制宜,开展特色教育,如月塘社区开展了以创清廉社区为主题的廉政文化活动,在名仕小区创建了清风长廊和楼道文化,在文献小区通过开展流动居务公开栏、廉政宣传栏、宣传牌,廉政漫画及廉政箴言,建立廉政之家等形式,彰显廉政文化的独特魅力,在名流小区制作了30多幅寓意深远、内涵丰富的精美的廉政文化宣传牌,使人入脑入心,深受启发;筱塘社区开展了以创清风市场为主题的廉政文化活动,通过市场内的风格独特的廉政文化宣传牌、廉政漫画及公益性广告、发放督廉卡片、问卷调查市场管理者廉洁自律等形式,把一缕缕廉风吹进千家万户;南园社区推出办公楼道廉政文化建设。三是抓基层组织建设,夯实廉政文化建设基础。结合基层组织建设工作,将廉政文化建设纳入社区党建工作中,通过举办社区干部业务知识培训班、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培训班、扶贫帮困和党员教育活动,适当安排廉政文化内容,使廉政文化这一理念渗透到广大党员和群众日常起居和行为中,营造了良好的廉政文化氛围。(3)认真落实54321工程。根据莆城委反腐办〔20xx〕11号文件《城厢区实施54321工程,扎实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我街道能够及时召开会议进行传达部署,特别是对区里确定的创建六好典型示范点(筱塘、月塘、新塘)三个社区,我们能按照六好典型的要求,指导三个社区完善五项制度、整合四个机构、创新三大机制。在明年,我街道将根据省纪委下发的《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精神,进一步完善提升社区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4)有序推进三资管理。全面推进三资管理工作,村账委托坚持做到四统一,实现五化管理。坚持实行一月一报帐,一月一理帐,一月一审计、一月一公开及每月10日报帐日,25日为公开日制度,对各村(居)收支原始凭证进行认真审核,今年来共退回不规范票据116笔,涉及金额32000元,减少不合理开支78笔,节约资金17844元,没有出现资产毁损报废。 工程项目提前介入,跟踪检查,实施全程监督。今年组织招投标3场次,其中工程类2场次总标的为279862元,中标额为246679元,节约建设资金33183元;物质采购类1场次总标的为136915元,中标额为230520元,增加收入93605元,达到预期效果,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率。(5)严格执行廉政规定。认真落实市委五条禁令、四要四不得规定,继续实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有效防止利用职便谋取私利和借机敛财行为。

(三)认真带好班子。始终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凡是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率先做到,以自己的模范行为,影响和带动班子成员严格执行廉政准则,顾全大局,令行禁止,维护中央和上级党委的权威。切实履行班长职责,在管好自己的同时,十分重视抓好班子的廉洁自律工作。今年,先后多次组织班子成员学习《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等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以及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和省委的实施《意见》,利用各种会议,反复强调,警钟常鸣。特别是两节前后,强化措施,严加防范。节前,专题召开全镇干部职工大会,组织街道股级以上干部签署了廉政承诺书,部署了两节期间的反腐倡廉工作。节后,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进行述廉。

(四)注重严于律己。一是当好廉政表率。切实发挥第一责任人的表率作用,坚持学在前、做在前。平时经常学习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具体要求,不断强化纪律观念和自律意识,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带头执行《四项纪律八项要求》、《五条禁令》和《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对自己从严要求,时时保持清醒头脑,不断强化自律意识,努力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积极起好表率作用。二是落实三个管好。认真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严禁其利用自己职权和职务影响谋取非法利益。三是充分发扬民主。在决策和落实上,认真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自觉维护和增强领导班子的团结。凡处理重大事项、重大决策,都要经过领导班子的集体研究决定,在一些重要工作、重点工作决策时充分发表意见,坚持会前充分通气,会上民主讨论研究确定,着力加强办事透明度,充分调动大家的积极性,做到坚持原则不动摇,执行标准不走样。认真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目标任务。

二、存在问题

总结一年来履行一岗双责的情况,我街道虽然在党风廉政和经济建设中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与区委、区政府的要求和群众的期望还有差距,如:个别村(居)和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还未完全落到实处;对村(居)级党员干部教育方式还较简单,违纪违法行为未能得到彻底根治;个别部门治本抓源工作不够主动和深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反腐败斗争的特点和规律研究不深,出现损害某些群众利益的行为;选拔评价干部的科学机制有待进一步探索,选人用人监督制度的执行还不到位,等等。这些问题我将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引以重视,切实加以解决。

安防主管履职报告第4篇

第一条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保护中小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在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以下简称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处理及时、公正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预防与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辖区内预防与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学校依法负有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

第六条保护学生人身安全,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校举办者、学校、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二章伤害事故的预防

第七条学校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学校举办者应当为学校配备相应的安全保卫人员,并保障其经费。

第八条市、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的管理,制定学生安全保护的有关规定,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有关措施,指导、协助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

市、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有关灾情预测预报,落实防范措施。

第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的食品和饮用水的卫生状况以及疾病预防和控制工作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学校改进卫生工作。

公安机关应当维护学校及其周边治安秩序,指导学校做好校内治安、消防工作,打击危害校园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工商、文化、规划、建设、质量监督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学校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伤害事故的防范,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不同年龄学生的认知能力、身心特点、民事行为能力,经常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自我保护和自救知识教育,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防范能力;

(二)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和学生伤害事故预防的组织机构、工作制度,落实学校安全管理和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措施;

(三)保证使用中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的安全,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和设备应当有防护措施和警示标志,并及时维修或更换;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四)提供、推荐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以及其他与学生的学习、生活有关的物品和服务,应当符合安全、卫生标准;

(五)按照规定配备消防设备,保持安全通道畅通;对易燃易爆及有毒有害物品加强管理;

(六)安排学生乘坐的交通工具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驾驶人必须具备相应的驾驶条件;

(七)对患有不适宜从事教育教学及辅助工作的疾病的教职员工,不得安排其担任相应的工作;

(八)对已知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适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的学生,给予必要的照顾;

(九)对在校期间突发疾病的学生及时救助;

(十)学生未到校或者擅自离校,应及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现或者知道危及学生人身安全情形时,应采取相应措施;

(十一)加强学校门卫管理和学生住宿区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一条学校教职员工应当认真履行教学和工作职责,遵守教学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和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有侮辱、歧视、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及其他伤害学生的行为。

学校教职员工在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时,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及时告诫或者制止。

第十二条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自觉接受学校的安全教育,服从学校的安全管理,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十三条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做好学生的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监护人应当给学校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监护人联系方式变更时应及时通知学校。

第十四条为学生学习和生活提供有关物品与服务的单位、个人,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物品与服务符合安全、卫生标准。

第三章伤害事故的责任

第十五条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的行为是导致伤害后果发生主要原因的,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导致伤害后果发生非主要原因的,承担次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对伤害后果发生均无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共同分担责任。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伤害事故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职员工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学生从事不宜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适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给予必要照顾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的;

(九)学校教职员工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职员工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学校发现或者知道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未及时告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行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伤害事故责任:

(一)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二)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风灾、洪水等不可抗力造成的;(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在学校突发疾病,学校已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了相应的紧急救护措施的;

(五)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生或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伤害事故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公共行为准则,违反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或者其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第四章伤害事故的处理

第二十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及时告知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第二十一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在4小时内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在2小时内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派人指导、协助伤害事故处理。

第二十二条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及时调查伤害事故原因;必要时,应当保护伤害事故现场及相关证据,并请求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调查取证、受伤害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了解伤害事故情况时,学校应当协助、配合,提供真实情况和证据。

第二十三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一)当事人双方协商;(二)当事人双方自愿,可以书面申请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调解;

(三)协商、调解不成的或者达成协议后当事人反悔的,可以提讼;

(四)直接提讼。

第二十四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收到调解申请,应当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在调解期限内,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签订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或者当事人提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调解。调解结束或者终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五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结束,学校应当将伤害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重大伤亡伤害事故的处理结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受伤害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加伤害事故处理的其他人在伤害事故处理过程中,不得扰乱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二十七条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人,应当根据过错大小对受伤害的学生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

当事人均无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平责任原则,由当事人共同分担经济损失。

学校无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帮助。

第二十八条学生伤害事故的赔偿范围和标准根据学生伤害事故的具体情况,依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对受伤害学生的伤残程度存在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委托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机构,依据国家规定的人体伤残标准进行鉴定。

第三十条因学校教职员工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责任的教职员工追偿。

第三十一条为学生学习和生活提供有关物品与服务的单位、个人,因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提供物品与服务的单位、个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学校已先行赔付的,可以向提供物品与服务的单位、个人追偿。

第三十二条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鼓励学校办理学生伤害事故校方责任险。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学校及其教职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

(二)由于学校及其教职员工的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

(三)缓报、瞒报或者谎报学生伤害事故的;(四)妨碍学生伤害事故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五)在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中,、、的。

第三十五条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学校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发生学生伤害事故的,根据情节可对学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过程中,当事人及其他人员侮辱、殴打教职员工、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制止,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教育、卫生、公安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下列名称和用语的含义:

(一)学校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全日制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中等技术学校和其他中等以下教育教学机构;

(二)学生是指在前项所列学校中就读的受教育者;

(三)教职员工是指校长、教师以及学校的其他职工;

(四)学校举办者是指各级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企业和民办学校的出资人;

安防主管履职报告第5篇

第二条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下列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特大火灾事故;

(二)特大交通安全事故;

(三)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

(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特大安全事故;

(五)煤矿和其他矿山特大安全事故;

(六)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

(七)其他特大安全事故。

地方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对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比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大安全事故肇事单位和个人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特大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行政措施,对本地区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本地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本地区或者职责范围内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和妥善处理负责。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个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防范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由政府主要领导人或者政府主要领导人委托政府分管领导人召集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地区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工作。会议应当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

第六条市(地、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地区容易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安全事故的防范明确责任、采取措施,并组织有关部门对上述单位、设施和场所进行严格检查。

第七条市(地、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制定本地区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本地区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经政府主要领导人签署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八条市(地、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规定第二条所列各类特大安全事故的隐患进行查处;发现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排除;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法律、行政法规对查处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条市(地、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本地区存在的特大安全事故隐患,超出其管辖或者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或者负有职责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的,可以立即采取包括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在内的紧急措施,同时报告;有关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查处。

第十条中小学校对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以及组织学生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必须确保学生安全。严禁以任何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严禁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

中小学校违反前款规定的,按照学校隶属关系,对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降级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小学校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对校长给予撤职的行政处分,对直接组织者给予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负责行政审批(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竣工验收等,下同)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的,不得批准;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弄虚作假,骗取批准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批准的,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除必须立即撤销原批准外,应当对弄虚作假骗取批准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的当事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行贿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违反前款规定,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予以批准的,对部门或者机构的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与当事人勾结串通的,应当开除公职;构成、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对依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必须对其实施严格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条件的,必须立即撤销原批准。

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违反前款规定,不对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实施严格监督检查,或者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条件而不立即撤销原批准的,对部门或者机构的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查封、取缔,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属于经营单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相应吊销营业执照。

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违反前款规定,对发现或者举报的未依法取得批准而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不予查封、取缔、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吊销营业执照的,对部门或者机构的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市(地、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依照本规定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者未按照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履行,本地区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负责安全监督管理的政府有关部门,未依照本规定履行职责,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对部门或者机构的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或者性质特别严重的,由国务院对负有领导责任的省长、自治区主席、直辖市市长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县(市、区)、市(地、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并应当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

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违反前款规定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部门正职负责人给予降级的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迅速组织救助,有关部门应当服从指挥、调度,参加或者配合救助,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第十八条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迅速、如实事故消息。

第十九条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事故调查工作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并由调查组提出调查报告;遇有特殊情况的,经调查组提出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时间。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依照本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或者其他法律责任的意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自调查报告提交之日起30日内,对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决定;必要时,国务院可以对特大安全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条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阻挠、干涉对特大安全事故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的,对该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或者政府部门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报告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举报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不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到报告或者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对事故隐患进行查处,或者对举报的不履行、不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安防主管履职报告第6篇

1、组织领导责任

(1)坚持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对本单位全面从严治党负全面领导责任,主抓直管,与中心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2)把政治建设作为根本性建设,坚决维护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决防止和纠正“七个有之”和“五个有的”,切实做到“五个必须”。

(3)坚持“三个统一”,坚决贯彻党中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上级党委、纪检监察组以及上级党委、纪委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工作部署要求,提出并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性任务安排。

(4)坚决贯彻落实重要批示精神,从政治、思想、组织、作风、纪律等方面,着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坚决惩治X业腐败,努力形成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

(5)坚决落实党中央对X业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稳中求进总基调,正确处理全面从严治党和经营发展稳定大局的关系,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党委和公司党委关于公司转型发展的战略部署。

(6)主动担负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党委班子会议,专题研究部署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遇有重要事项,及时集体研究决策、作出部署。

(7)认真指导检查全面从严治党工作,每半年至少听取1次本级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汇报、本级纪委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情况汇报和下级党委及其主要负责人履行主体责任和个人廉洁自律情况报告,分析研判形势,督促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

(8)抓好责任分解,公开晒责,提请党员干部监督,督促抓好落实,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责任体系。把全面从严治党纳入年度工作综合考评范围,组织开展对下一级党委履行主体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年度考核,考核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

(9)严格落实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及时向上级党委和纪委(或纪检监察组,下同)请示报告重要情况、突发情况、重大风险问题和重大决策,每年12月底向上级党委和纪委提交本年度党委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和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书面报告,同时接受下一级党委的书面报告;按规定向上级党委、纪委报告学习贯彻落实重要会议精神、班子成员分工及调整、巡视反馈问题整改及移交问题线索处置等情况。

(10)坚持“强企必先强党建”原则,加强党委班子建设,选好用好管好一把手。配强基层党组织书记,整改软弱涣散的基层党组织。加强党务工作者队伍建设,为基层党务干部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建立完善教育、管理、服务党员的长效机制。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

(11)开展廉政教育。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的党委要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组织开展警示教育,强化查处一案、警示一片、规范一方的治本作用。深入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推进廉政文化建设,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夯实廉洁从业、实干担当的思想基础,改良公司政治生态。

2、选人用人责任

(12)树立鲜明的重实干重实绩用人导向,坚持好干部标准,建设有理想、有信念、能吃苦、能战斗的优秀干部队伍。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完善干部考核体系,切实解决干与不干、干多干少、干好干坏一个样的问题。全面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建立健全尽职有为免责制度,充分调动基层积极性。

(13)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严肃选人用人纪律。根据要求组织开展干部选拨任用“一报告两评议”工作,对民主评议满意度明显偏低、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依规追究责任并督促整改。

3、作风建设责任

(14)坚定不移纠“四风”、树新风,坚决贯彻上级党委和公司党委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实施办法,坚持不懈抓节点、抓查处、抓曝光。配套完善相关制度措施,推动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

(15)有针对性地开展作风建设专项整治。坚决纠正群众反映强烈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集中整治空泛表态、敷衍塞责、应景造势、出工不出力等不良作风,严肃查处掩盖风险、责任挂账、业绩不实等突出问题。对享乐主义、奢靡之风等歪风陋习露头就打,对“四风”隐形变异新动向时刻防范,对侵害职工利益的问题坚决整治,着力打造优良作风。

4、监督管理责任

(16)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修复和净化政治生态。严格执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认真落实民主集中制,明晰党组织议事规则,建立健全务实管用的“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严禁专权滥权、随意拍板。坚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着力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坚决抵制拉拉扯扯、吹吹拍拍等歪风邪气,倡导清清爽爽的同志关系、规规矩矩的上下级关系、干干净净的业务关系、清清白白的社会关系。

(17)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查找党内监督的漏洞和薄弱环节,扎紧织密制度笼子。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监督。认真落实《关于经营活动中防止利益输送有关规定的通知》,重拳治理利益输送问题。积极推进党务公开,推动权力公开透明、阳光运行,从源头上防治腐败。

(18)贯通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制度,切实解决监督执纪“宽松软”问题,真正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

(19)按照从严、常在、常态的要求抓好监督工作,严格执行述职述责述廉、民主生活会、提醒、函询、诫勉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制度,深化拓展日常监督的深度广度。

(20)加强和完善对巡视工作的领导,把巡视与净化政治生态、整治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解决日常监督发现的突出问题结合起来,形成监督合力。紧盯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围绕贯彻重大X业方针政策、上级指示批示精神以及公司重点工作,开展常态化、全覆盖式的巡视巡察。按规定向上一级巡视巡察机构报备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报告工作。加强巡视整改,对移交问题线索逐一落实,及时公开整改情况。

(21)认真落实《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对不履行主体责任或者履职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责任。

(22)加强对同级纪委和所辖范围内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检查其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情况。

5、支持推动责任

(23)自觉服从上级纪委监督,主动接受同级纪委监督,积极支持同级纪委按党章规定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落实“三个为主”,深化纪委“三转”,推进各级纪委书记专职化,逐步单设各级纪检监察部门,配齐配强纪检监察干部,关心纪检监察干部成长。

(24)领导和支持纪委纪律审查工作。严格履行党委在查办党员干部违纪案件中的职责,定期了解反映党员干部问题线索和纪律审查情况,协调解决纪律审查中的重要问题,提供人力物力保障。

6、表率责任

(25)充分发挥以上率下作用。党委班子成员带头贯彻《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带头接受党内监督,带头践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带头学习宣传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带头培养良好家风。

(二)党委主要负责人责任(12项)

党委主要负责人要强化政治担当,牢固树立抓从严治党是本职、抓不好从严治党是失职、不抓从严治党是渎职的观念,履行好管党治党第一责任人责任,抓班子、带队伍、管门户、做表率,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不断深入、取得实效。

1、持之以恒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创新学习方式,解决实际问题。深入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坚持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每年至少安排1次专项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党纪条规主题学习。每年围绕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等主题讲1次党课。

2、认真学习贯彻党中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上级党委、纪检监察组以及上级党委、纪委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工作部署要求,做好学习传达、研究谋划、动员部署、责任分解、督办落实、责任追究等组织领导工作。

3、按照公司党委安排部署,抓好专题警示教育、教育反思、自查排查、整改提高等各阶段工作。

4、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推动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深度融合。

5、积极承担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每年不少于2次主持召开党委会议,分析研判形势,研究部署全面从严治党等工作。对党委肩负的主体责任各项任务靠前指挥、具体主抓,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6、落实“签字背书”制度,对全面从严治党工作任务的安排部署、责任分工、推进落实和对上级的请示报告、纪律审查报告、专项工作、述责述德述廉等请示或报告进行把关审签,提出明确意见。

7、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加强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及下一级党委主要负责人的日常教育管理监督,认真落实廉政谈话、检查考核等制度,及时了解掌握思想、工作动态和干部群众的评价反映,有针对性地提出具体要求。

8、全面领会和深化运用“四种形态”,立足抓早抓小,督促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廉洁自律,发现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谈话提醒并督促整改;对于问题比较严重的,及时向上级党委、纪委报告。规范做好新提任干部、分管条线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工作。

9、主动接受和支持同级纪委对本级领导班子及成员的监督,积极支持纪委向上级党委、纪委按规定办理的请示报告事项,支持同级纪委对发生问题的下一级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执纪问责,协调解决实际困难和具体问题。

10、对下级党委落实主体责任不力,检查考核发现问题较多、群众来信来访反映问题集中、民主测评满意度较低的,及时约谈其主要负责人,提出具体整改意见;对不履行主体责任或者履职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责任。

11、严格遵守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重大原则问题和大是大非面前立场坚定、旗帜鲜明。带头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带头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管好配偶、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如实向上级组织部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党内一定范围内主动公开个人重大事项,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每年向上级党委、纪委、同级党委报告党委履行主体责任、本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以及本人和其他班子成员廉洁自律等情况,接受监督和评议。

12、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严格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一把手”末位表态和回避等制度。严格党内组织生活,定期组织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将党委班子及成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和个人廉洁从业情况纳入对照检查重要内容;积极参加所在党支部组织生活会,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三)党委其他班子成员责任(10项)

党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全面从严治党负领导责任,严格履行“一岗双责”,把全面从严治党目标任务要求融入分管业务工作之中。

1、深入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精神,按照党中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上级党委、纪检监察组及上级党委、纪委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工作部署要求,立足职责,主动担当,协助党委主要负责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2、把党建工作与分管业务工作一起研究、一起推进,坚决防止只抓业务不带队伍的问题。定期研究、部署、检查和报告分管范围内的全面从严治党工作,主动靠前指挥、具体主抓、履职尽责。

3、督促指导分管部门、联系单位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制定有效管用措施,促进权力规范运行,防止违规违纪问题发生。

4、组织分管部门开展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每年至少在分管部门范围内上1次党课。

5、加强对分管部门、联系单位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监督,每年至少约谈1次分管部门和联系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时掌握廉政风险情况,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进行提醒谈话,督促及时纠正,对于问题比较严重的,及时向党委、纪委报告。

6、加强对分管部门、联系单位党组织落实主体责任和班子成员落实“一岗双责”情况的督促检查,对履行责任不到位的,及时约谈相关人员,提出具体整改意见。

7、主动接受同级纪委监督,对发生在分管范围内的违纪违规问题及时发现、主动揭露,支持纪检监察部门执纪问责,协调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帮助解决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8、严肃党内组织生活,积极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所在党支部组织生活会,结合工作分工,就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和个人廉洁从政情况严格对照检查,深入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9、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切实增强“四个意识”,进一步提高践行“两个维护”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做到令行禁止。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管好配偶、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如实向上级组织部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主动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10、认真总结汇报责任落实情况,每年底围绕个人年度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廉洁自律等情况,认真撰写述责述德述廉报告,全面准确地向上级纪委和所在党委报告有关情况,接受监督和评议。

(四)党委工作部门责任(36项)

党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机关党委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重要支撑,要提高政治站位,全面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按照党委统一部署,既认真抓好职责范围内全面从严治党工作,又协助配合落实好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相关责任。

1、党委办公室责任(7项)

(1)负责党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日常工作,协助党委深入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综合协调党委交办的全面从严治党方面的相关事项。

(2)协助党委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抓好主体责任的落实,协助党委做好向上级党委请示报告工作。负责起草党委落实主体责任情况的报告和职责范围内的全面从严治党制度建设工作。

(3)协助党委在政治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等方面发挥作用。

(4)落实党委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和要求,分解落实责任,加强督办检查。组织安排党委落实主体责任的重要活动和重要会议,协调落实有关事项。

(5)加强对全面从严治党等重大问题、重大事项的调查研究,提出解决办法。

(6)负责党务公开工作。

(7)负责党委落实主体责任的记实管理和党委安排的其他工作。

2、党委组织部门责任(12项)

(1)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监督,及时了解思想、工作、生活状况,提出加强教育管理监督的意见建议并抓好落实。

(2)协助党委在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等方面发挥作用。

(3)严格执行并监督检查落实《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情况,指导所管理的党组织开好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支部组织生活会。

(4)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防止和杜绝违规干预、突击提拔、带病提拔、拉票贿选、跑官要官、买官卖官、任人唯亲等问题,坚决防止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5)加强干部管理监督,完善考核机制,强化干部问责,及时向党委提出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领导干部的意见。

(6)严格落实《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动议审查、任前把关、责任追究等重点环节,切实防止“带病提拔”。

(7)认真落实《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按照上级党委激励担当尽职免责意见,建立健全尽职有为免责制度。

(8)加强对党员的党性党风党纪教育,依托“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谈心谈话、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深入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将全面从严治党作为党员培训的重要内容,会同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对新提拔重用的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廉政谈话。

(9)调查处理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问题,受理关于对党员干部监督方面的举报并组织调查处理,对于组织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反映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向党委报告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

(10)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全面从严治党制度建设工作。落实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等制度,对违反规定的干部进行组织处理。

(11)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纳入年度考核,并加强考核结果运用。组织开展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工作。

(12)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加强基层党建工作。负责党委安排的其他工作。

3、党委宣传部门责任(7项)

(1)把全面从严治党宣传教育纳入党委宣传工作总体部署,列入年度宣传工作要点,提出明确要求。

(2)协助党委在思想建设、作风建设、制度方面发挥作用。

(3)将全面从严治党专题学习列入党委中心组年度学习计划,并负责组织和督导学习。

(4)加强全面从严治党形势、任务、动态、制度和成果的宣传报道,宣传正反两方面典型,弘扬廉政勤政精神。

(5)深入开展具有××特色的廉政文化建设,挖掘廉政文化资源,扶持廉政文化精品创作。

(6)建立健全全面从严治党舆情信息汇集、分析、预警和处置机制,加强舆论引导,营造有利于公司经营发展网络舆论环境,防范声誉风险,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7)加强意识形态管理工作,督促所管理的党组织落实意识形态责任制。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全面从严治党制度建设和党委安排的其他工作。

4、机关党委责任(10项)

(1)负责督促机关各党支部落实党委交办的全面从严治党方面的相关事项。

(2)组织机关各党支部深入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根据党委安排开展专题警示教育活动。结合机关各党支部实际,抓好廉政文化建设。

(3)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机关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纪律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4)领导、检查机关各党支部工作,协调公司党委班子成员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组织生活。

(5)加强对机关党员的监督管理,配合机关各部门,做好有针对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6)督促机关各部门转变工作作风,重点整治机关病和衙门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服务质量。

(7)领导机关党风廉政建设,督促机关各支部定期开好组织生活会;对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和生活作风情况进行监督。

安防主管履职报告第7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消防工作格局,着力整治各种火灾隐患,全面加强城乡消防工作,建立健全灭火应急救援工作机制,切实提高全市防控火灾的意识和能力,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为构建和谐、促进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消防安全保障。

(二)工作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大力加强农村消防工作;坚持依法治火,严格落实消防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坚持预防为主,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改善城乡防火安全条件;坚持科技先行,依靠科技进步提升防火、灭火和救援能力。

(三)工作目标。年。基本形成覆盖城乡的专业灭火应急救援力量体系,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显著提升,公民消防安全素质整体提高,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明显提升,全社会消防安全环境明显改善,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明显提高,火灾事故得到有效控制,不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

二、健全消防安全工作机制和责任体系

(四)切实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实施《市消防发展时期规划》建立健全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消防工作机制和责任体系。要成立分管领导挂帅、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定期研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适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要层层签订消防安全责任状,明确年度消防工作责任目标,制订考核标准并进行考评。每年将本地消防工作情况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专题报告。

(五)进一步强化部门消防工作职责。要建立健全部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齐抓共管。公安消防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监督执法职责,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将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以及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等情况报告政府并通报相关部门;安监、建设、工商、质监等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或者移送、通报公安消防等部门处理;经委、建委、教育、民政、商务、交通、农业、文化、卫生、广电、旅游等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市政府各部门每年要将本部门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本系统消防工作情况向市政府作出专题报告。

(六)依法落实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负责。实行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管理员培训持证上岗制度。完善火灾防范措施,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加强对本单位员工尤其是流动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建立重点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体系,年起按省制定的各类重点单位和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标准,建立重点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体系,提高自身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七)加大公共消防安全经费投入。市财政要将消防装备建设和十二支治安联防消防队的业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消防事业发展的需要。建设部门要将自来水费中1分钱消防附加费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实行专款专用,保障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城市建设同步。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把消防设施的配备、更新、维护保养、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等消防经费纳入本单位的年度预算,确保资金落实到位。

三、预防和整治火灾隐患。

(八)加强火灾隐患的源头控制。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依法审批涉及消防安全的项目。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的建设项目。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按照国家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中没有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拟开办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以及宾馆、饭店、歌舞厅、网吧、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教育、民政、卫生、文化、体育等部门不得批准。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和建筑施工等企业,安监、建设等部门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原已取得批准文件但不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必须撤销批准文件。对容易引发火灾事故的电气、燃气等设备,质监部门应依法组织制订有关标准,对其防火性能提出要求,生产单位应标明火灾危险和防火注意事项。进一步发挥保险在火灾防范和火灾风险管理方面的作用,积极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提高社会防范火灾的能力。

(九)坚决整治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未进行严格的防火分隔)场所、老居民住宅区以及其他重要场所的消防安全问题要进行重点整治,发现火灾隐患要依法督促改正。对封闭、堵塞、占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通道等严重违法行为,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依法实施消防行政处罚。

(十)建立健全重大火灾隐患报告和挂牌督办制度。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火灾隐患整改工作负责。政府要明确督办责任人和整改期限。各地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情况,对半年内尚未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要及时报告市政府督办。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市政府直接挂牌督办,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报请市政府决定责令停产停业,市政府在接到报告后的7日内作出决定。

(十一)加强消防产品质量监管。质监、工商、消防等部门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加大对消防产品市场的整顿和规范力度,严惩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充分发挥省级消防产品质量检测机构的作用,利用技术检测手段,加强对各类消防产品的质量监督,严防不合格消防产品进入市场。消防产品生产企业要实行不合格消防产品主动召回制度和产品质量终身追究制度。

四、加强基础建设。

(十二)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各地在制订城乡规划时。加快老城区的消防改造;年完成城区市政公共消火栓安装任务,城区公共消火栓数量达到国家标准。年底前,经济开发区、周矶、广华、杨市、浩口、张金等地市政消防供水设施达到国家标准,年底前,其他区、镇、处消防供水设施达到国家标准,达到村村都有消防取水台。年底城市消防安全布局不合理、消防通道堵塞等问题基本得到解决。

(十三)加快消防站和特勤训练基地建设。市政府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加大新城区、开发区消防站的建设力度。年前。车辆装备达到国家标准,提高消防部队抢险救援能力。

(十四)加强农村和城镇社区消防工作。各地要成立主要负责人牵头的防火安全组织。组建治安消防联防组织。村民委员会要明确专人具体负责,开展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指导落实“七户联防”等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城市社区,要建立和完善“政府组织领导,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居民群众积极参与,社区自我管理教育、自我服务提高”社区消防管理工作机制,做到社区消防工作组织、人员、责任、制度、设施、管理、宣传、检查、档案、考核“十到位”坚持每日防火巡查,做好居民家庭防火和老弱病残以及未成年人的消防宣传教育,依托保安队伍组建保安联防消防队或志愿、义务消防队,提高社区防控火灾的能力。全市范围内开展创建消防安全基层单位活动,年开展创建消防安全村、社区活动,年开展创建消防安全镇、办事处活动,夯实消防基础,提高基层单位自防自救能力,保障群众安居乐业。

五、加强多种形式消防力量建设。

(十五)充分发挥公安消防队应急抢险救援骨干作用。要加大公安消防队应急救援装备、个人防护装备和设施建设力度。保障公安消防队完成应急救援任务。年配备抢险救援车、后援保障车等特种消防车辆和特勤装备器材。公安消防队要按照国务院要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除完成火灾扑救任务外,要积极承担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灾害事故和群众遇险事件的抢险救援等工作。

(十六)加快企事业专职消防队建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企事业单位不得擅自撤销专职消防队。为充分发挥企事业专职消防队参与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作用,建立消防站的单位要参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和有关规定,配齐配足消防车辆、随车器材及个人防护装备。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企事业专职消防队执勤、训练、灭火救援工作的指导与协调。

(十七)大力发展地方专(兼)职消防力量。各地要认真贯彻国家五部委《关于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并认真组织实施。加强合同制消防力量建设。年。使消防站执勤人数达到国家标准。乡镇要建立以公安派出所为依托的治安联防消防队。年底前,张金、浩口要组建专职消防队。鼓励其他乡镇建立专(兼)职消防队。企业、社区要加强对保安队伍的消防业务培训,配备相应装备和器材,承担服务区消防安全巡查、宣传和扑救初起火灾的任务。加强群众义务、志愿消防组织建设。年前,每个城市社区、农村村庄建立一支群众义务消防队。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要建立义务消防队,每半年开展一次消防演练。

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消防人员因执行灭火救援任务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解决医疗、工伤待遇和申报烈士等问题。

六、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十八)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各地、各有关部门每年要制订并组织实施消防宣传教育计划。登载和播放消防公益广告,扩大消防宣传的覆盖面和影响力。

(十九)加大消防教育培训力度。市行政学校要增设消防管理课程。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学校安全教育的内容。中小学校通过《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教育,普及消防知识,强化消防意识。科技、司法、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科普、普法、就业培训内容。

(二十)建立消防管理执业资格制度。公安、劳动保障、人事部门要建立社会消防执业资格登记认定管理制度和消防执业培训机构。从根本上提高社会单位的消防管理水平。年底以前公众聚集场所、年以前易燃易爆场所、年以前社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负责人、管理人、消防控制室操作员必须持有消防执业资格证书。

(二十一)切实维护公民的消防安全权益。要切实采取措施保障公民对火灾危险的知情、监督、投诉、举报等权利。要采取公告、广播、设置警示牌等方式告知公民火灾危险和自防自救方法。

七、建立消防工作考评机制。

(二十二)各地和有关部门要把消防工作作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机制,定期检查考评。各地每年要召开消防工作会议,对上一年度的消防工作进行总结,表彰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并签订本年度的消防安全责任状。

安防主管履职报告第8篇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消防安全工作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省政府每半年组织召开一次消防工作联席会议,指导省政府各部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每年组织召开一次全省消防工作会议,对全省消防工作任务进行部署,与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签订年度《消防工作责任书》,并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公安消防机构负责指导。

第五条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负全责;分管系统(行业)业务工作的领导为第二责任人,对所分管系统(行业)的消防安全工作和消防监管工作负责;分管消防工作的领导为第三责任人,对本地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灭火救援和消防监管等工作负责。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行政、生产等业务工作的负责人对所分管部门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二)将消防业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保障消防经费投入,并随着经济发展逐步提高。

(三)将消防专业规划纳入城市、村镇、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和新区开发、工业园区的建设规划中,保证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与其他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同步实施。

(四)加强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建设,增强扑救火灾的能力。

(五)建立消防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六)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七)建立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制度并组织实施。

(八)对公安消防机构依法报请批准的事项,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明确决定。

(九)指导、督促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

(十)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情况进行督察,并纳入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政绩考评内容之中。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履行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

(一)发展和改革部门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应当将消防设施建设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规划。

(二)财政部门应当保障消防业务经费的需要。

(三)建设部门应当实施消防规划规定的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防火间距等有关内容,并从工程设计审查、工程监理、质量监督等方面,保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消防设计、设施和工地防火措施落实到位。

(四)通信部门应当保障火警专线畅通,并协助有关部门保障消防指挥中心与消防站、供水、供电、供气、急救、交通管理等部门、单位之间调度专线的正常使用。

(五)教育部门负责学校等各类教育机构的消防安全工作;应当将有关的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大、中、小学教学内容,并组织实施制定教材和教学计划;指导农村学生集中的中小学校针对农村消防工作特点,开展符合农村实际的防火安全教育。

(六)司法、劳动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列入普法、培训、安全考核的内容。(七)民政部门负责监管养老院、福利院等社会福利机构的消防安全工作。

(八)文化部门负责监管文化活动、演出活动的消防安全工作。

(九)卫生部门负责监管医院等各类医疗机构的消防安全工作。

(十)农业部门负责监管农村、乡镇企业的消防安全工作,牧业部门负责监督草原的消防安全工作。

(十一)交通部门负责监管客运汽车站、船舶、码头、水上运输等方面的消防安全工作。

(十二)旅游部门负责监管宾馆、饭店等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十三)体育部门负责监管体育场馆、设施等有关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十四)文物部门负责监管文物古建筑等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十五)人防部门负责监管由各级人防部门组织建设的公共人防工程的消防安全工作。

(十六)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应当义务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对公安消防机构需要公示、公开的社会公益性消防安全内容,应当免费登载、播发。

第八条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消防机构应依据法律法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消防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标准。

(二)履行消防行政许可职责,加强消防产品监督。

(三)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抽查,督促消除火灾隐患。

(四)受理火警,及时组织扑救火灾,救助遇险人员。

(五)调查、认定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

(六)对社会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推动消防中介服务机构建设并进行监督指导。

(七)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重大消防工作事项,提出消防工作建议。

(八)公布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和督促整改情况。

(九)依法对消防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十)定期对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业务指导,每半年不少于1次。

(十一)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组织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根据上级人民政府的消防规划,结合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消防工作计划,组建义务消防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措施等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指导和监督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居民小区物业管理单位的消防工作。

(四)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五)对本辖区内各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上报有关部门。

第十条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规定》第二章第六条规定的职权。

第十一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村民防火公约并组织实施。

(二)开展家庭、粮场防火知识宣传教育,在本村公共场所设置消防宣传栏和其他消防安全警示标志。

(三)建立本村消防灭火组织,开展灭火技能培训和演练。(四)对村民随意堆放粮草、违规接拉电气线路等可能引发火灾的行为予以纠正和制止,消除火灾隐患。

(五)督促本村所属经济组织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六)发生火灾时立即报警,并组织对初发火灾的扑救。

第十三条居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开展家庭防火知识宣传教育。

(二)对居民住宅楼、院的消防安全进行检查,纠正堵塞、占用消防通道、水源等消防违章行为。

(三)发生火灾时立即报警,并协助公安消防机构扑救火灾,疏散居民。

第十四条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第十五条公民应当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

(一)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

(二)参加有组织的消防安全培训和火灾扑救。

(三)遵守公共场所和易燃易爆物品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四)配合公安消防机构和其他组织开展的消防监督检查。(五)教育未成年子女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可能引发火灾事故的消防违法行为,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消防机构,接到举报的公安消防机构必须立即依法查处。

第十七条上级人民政府与下一级人民政府,人民政府与所属工作部门、派出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关于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规定,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主管部门与被监督管理单位之间,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可以通过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八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公安消防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其主管部门提出书面行政处理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将处理情况书面向提出建议的单位反馈。

第十九条行政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实行行政监察。

第二十条对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在消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或者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下级人民政府不落实本办法规定的消防安全责任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或者给予通报批评;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对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第一责任人、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落实本办法规定的消防安全责任制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或者给予通报批评,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对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第一责任人、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公安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不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制,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造成损失,对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