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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管理赏析八篇

时间:2022-04-04 11:19:20

范围管理

范围管理第1篇

中图分类号:F812.4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4)18-0036-01

本文以XX公司采购项目管理项目为例,结合作者实践,主要论述了项目范围管理计划的制定和内容、项目范围的定义、创建工作分解结构(WBS)、如何进行项目范围的确认和范围的控制等五大过程,并探讨了该项目范围管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解决方法。最后针对存在不足之处,提出今后的改进思路。

【正文】2012年3月,我参与了XX市XX企业的X公司采购项目管理项目的建设,由于本人具有较丰富的项目管理经验和项目沟通能力、组织能力,又是单位软件开发部门的负责人,因此有幸被指定为该项目的项目经理。XX公司采购项目管理项目是投资70余万元,项目开发周期7个月,项目团队有15个人,包括:项目经理1人,开发工程师8人,测试工程2人,文档工程师1人,配置管理人员1人和SAQ 2人。该企业以信息技术为支撑,该系统结合X公司招标工作的需要,系统划分为网络通讯层、硬件支撑层、数据资源层、应用中间层,设计并实现业务流程自动化程度较高的采购项目管理系统。系统主要包括我的工作空间、综合业务、会议纪要、用户系统权限模块、系统日志、公告管理和法律法规等功能模块。

在项目启动阶段,公司领导组织召开了项目启动会议。会议上,领导介绍了项目的前景以及项目的重要战略意义等。为了便于该系统的实施与推广,XX公司采购项目管理项目系统采用了B/S结构。另鉴于对系统的安全和可靠性等方面有较高的要求,公司决定采用三层架构模式,以基于构件及服务技术的开发、整合、项目工程化管理的ResourceOne作为支撑平台,为一体化系统各个功能模块分配角色和权限、角色的身份验证、一体化系统界面的统一集成提供了环境。以IBM WEBSPHERE作为中间层运行环境,鉴于XX企业大部分业务系统数据库均采用ORACLE 10G,为了便于该系统与其他业务系统具有更好的兼容性,此系统也采用此版本数据库技术。

由于本项目的建立,涵盖短信提醒、可移动办公等内容的有效沟通渠道,实现了后台支持前台、部门相互协调、渠道顺畅、沟通到位的目标,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因此,为了保证采购项目管理系统的顺利实施与交付,在本项目中,项目范围管理就显得尤为重要。范围管理,它的主要任务是界定项目包含且只包含所有需要完成的工作,并对项目其他管理工作起到指导作用,以保证顺利完成项目的所有过程。确定了项目范围,也就确定了项目的工作边界,明确了项目目标和项目主要可交付成果。对于信息系统集成项目,如果不能明确地定义和有效地控制项目范围,将会产生非常严重的后果。如何做好范围管理工作,我主要从项目范围管理的如下三个方面进行了管理。

一、制定详细的项目管理范围管理计划,规范项目范围管理工作

“公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一个项目经理要想真正管理好项目范围,没有必要的技术和方法是肯定不行的。国外曾经有人对项目失败原因进行调查,其中计划被放到了首位,可见它在项目管理中的重要性。为此为了避免项目的夭折,我借鉴了公司相关项目的模板,制定了该项目的范围管理计划。在此计划中包括了定义项目范围、制定详细范围说明书、定义和编制工作分解结构以及验证和控制范围的步骤和方法。为了确保该项目管理计划的合理、有效,我还召集了相关专家、范围管理等技术经验丰富骨干任何等若干重要项目干系人,对此项目范围管理计划进行论证。

二、《项目范围管理计划》为纲,做好项目范围的定义和创建工作分解结构工作

定义详尽的项目范围说明书对于项目的成功至关重要,它主要是基于项目的主要课交付物、假设条件、限制条件等。在本项目中根据本项目的章程和项目范围说明书(初步)、项目管理计划,进行详细描述项目和产品的过程,并把结果写进详细的项目范围说明书中。详细范围说明书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项目的目标。包括成果性目标:后台支持前台、部门相互协调、渠道顺畅、沟通到位,提高工作效率。

2、项目的可交付物:到位管理、事务管理、绩效考评、监督管理、金点子、营销论坛、远程培训。

3、产品验收标准。提交可交付物后先根据政策文件与客户一起进行评审,然进行项目试运行正常且稳定1个月后进行验收。

4、项目的约束条件:2012年10月1日完成项目交付工作。

完成项目本身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必须采取分解的手段把主要的可交付成果分成更容易管理的单元,最终得出项目的工作分解结构(WBS)。在此项目中,项目的工作分解结构是在项目范围书基础上制定的。本项目采用了比较常用的方式是以项目进度为依据划分WBS,第一层是大的项目成果框架,每层下面再把工作分解,这种方式的优点是结合进度划分直观,时间感强,评审中容易发现遗漏或多出的部分,也更容易被大多数人理解。

三、做好项目范围确认工作,确保项目准确、满意完成

范围确认是项目干系人(发起人、客户和顾客等)正式接受已完成的项目范围的过程。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根据WBS上的可交付物进行监控,对已经完成或即将完成的可交付物及时进行会议评审,涉及核心业务的,提供相关文档由客户一起进行确认.比如,在事物管理开发完成后,我组织组长、业务专家依据政策文件逐一进行会议评审,评审后要求测试人员写测试文件,并将系统计算出的结果截图附在测试文件中,发送给客户相关人员进行确认。

四、把握项目范围,确实做好项目范围控制工作

范围管理第2篇

1.1确定大型建筑工程的建设目标

在对大型建筑工程实施范围管理之前,首先明确其具体的建设目标。也就是说,耗费如此巨大的资金和人力物力,是要达到一个什么样的结果。只有明确了建设项目目标,才能使管理工作围绕这一中心目标来展开范围管理。

1.2规划大型建筑工程的范围

此阶段是根据大型建设工程的目标识别和制定产生满足目标的可交付成果和收益活动的过程。该阶段也是编制大型建设工程的项目范围说明书和项目范围管理计划的过程。项目范围说明书定义了项目的主要可交付成果,帮助大型建设工程的利益相关者就项目的范围达成一致,并且可以作为将来项目决策的基础。项目范围管理计划说明了项目范围的管理方式以及项目范围变化的管理方式。

1.3制定大型建设工程要求

此阶段识别并详述实施大型建设工程的要求和应该遵守的规范。在大型建设工程项目集层面需要有规范以保证所有内部组件以及外部实体被充分地处理。大型建设工程的要求包括项目集层面和组件层面的要求。项目集层面的要求可以理解为高层面的、宏观的,涉及到商务、法律、技术和环境等方面的要求和规范。组件层面的要求是指项目集要求被分解到各个组成项目承包商的要求。各个执行组织必须有一个健全的过程来管理要求,包括涵盖商务、业主及利益相关者、行业和其他项目集层面与企业相关领域的高级要求。

1.4监控大型建设工程范围

范围变更对大型建设工程可能会产生重大影响。它可能源于项目利益相关者、大型建设工程的组件、起初未被识别的需求和架构问题或外部资源。每个潜在的变更请求都要分析,并且识别其影响。范围变更的控制过程是分等级的。大型建设工程项目集层面有变更控制委员会分析项目集层面的变更。如果项目集层面的变更控制委员会识别了对组件的影响,变更会被提交到组件层面变更控制委员会做更加详细的影响分析。分析的结果会返回到项目集层面的变更控制委员会,并且对其他组件或组件界面的影响也被识别。

2、大型建筑工程的范围管理重点

之所以要对大型建筑工程进行范围管理,主要就是为了能够使所有的项目发展都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从而防止工程在实施的过程中发生较大的变故,影响到整个工程的进度、质量、效益,或者是对项目产生一些负面影响。而在范围管理控制的过程中,尤其要重视起以下几方面的工作,这是保证范围管理效率的关键。

2.1加强大型建筑工程项目前期工作的管理

在我国,大型建筑工程通常都是由政府发起并进行投资建设,很多时候是为了完成国家或地方的某些政治任务,因此在工期上都一定的限制。也就是说,大型建筑工程虽然建设规模大,但工期却并不宽松,若在项目实施之前,与之相关的审批手续没有事先获得批准,或者是审批手续拖沓时间较长,这些都会给建筑工程的后期展开带来致命影响。尽管这种建筑项目一般都是由政府相关部门进行特批,但建筑单位本身还是需要进行一些手续办理的。前期工作不顺利,后期建设施工必然会受到极大影响。如初期设计没有通过审查,那么施工图纸和施工方案也就无从下手,无初步的施工方案,建筑单位招标也就不能开展,开工的日期也就遥遥无望,建筑工程的投资范围、工期长短自然也无法控制。因此我们说,在范围管理工作中,首先要做的就是要加强项目前期工作的控制和管理,确保工程项目能够按时开工。

2.2加强设计工作的管理

虽然设计工作只是建筑工程实施过程中的一小部分工作,但是其对整个建筑项目的投资大小、施工难易程度以及施工进度都是起着决定性作用的。同时建设单位的建设目的和战略意图也是需要通过设计来体现,若设计水平较低,则是很难达到建设方要求的。另外,大型建筑工程项目的工程量非常巨大,需要多个参建单位共同协调合作才能完成,因此设计工作还要充分考虑到各个参建单位所提出的要求,设计难度较大。因而必须要对建筑工程项目的设计工作进行严格管理与控制,通过协调各个专业的设计单位,使其积极发挥各自专业的优势,设计构建出一个最优的建筑工程项目设计整体方案。这样也有利于管理部门实施全面系统的范围管理工作。

2.3加强范围变更控制管理

在普通的建筑工程项目中,工程变更也是较为常见的。何况是在大型建筑工程这样一个工程量极大,不确定性因素更多的工程项目,发生工程变更的情况更是难以避免。这是因为尽管在初期设计时是充分考虑到了各方面因素,制定了最详尽的施工方案,但受各种外部不确定因素的影响,还是会出现工程变更。而范围管理需要做的,就是要对变更进行有效控制,避免因工程变更失控而增大投资,或延缓施工进度。而要实现变更的有序进行,就需要建立起一定的变更流程,包括变更确认、评估变更后的效益、分析变更对工程的影响、评价是否执行变更。

2.4在后期做好结算与档案管理等工作

基于大型建筑工程的规模较大,参建单位数量较多,因此其后期的结算工作量和档案管理工作量也相应较大。结算工作是否到位关系着工程整体造价,因此必须要按照专项计划分布进行结算,确保结算结果的科学准确。而在工程中所形成的大量档案也是一笔非常大的财富,其中所记录的工程经验和先进技术是用金钱无法买到的。因此建设单位还需要加强档案管理工作的控制与管理,并分别建档保管。

3、结语

范围管理第3篇

摘要:针对大型建设工程的特点以及当前其范围管理存在的问题,本文给出了大型建设工程范围管理的内容,分析了大型建设工程范围控制的重点。  

 

关键词:大型建设工程 范围管理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当前国内的大型建设工程越来越多。但是很多大型建设工程存在范围蔓延、实际投资费用远远大于估算费用的情况。而且,在大型建设工程的建设过程中,项目需求的不断变化导致花费更多的时间和费用。究其原因,可以说是项目范围管理不善所致。确定项目的范围可以明确大型建设工程项目可交付成果,提高费用、时间和资源估算的准确性,确定进度测量和控制的基准,更有助于清楚地分派责任[1]。因此,规范大型建设工程的范围管理显得很急迫。  

本文在介绍大型建设工程及范围管理的相关概念后,给出了大型建设工程范围管理的内容以及范围控制的重点。  

1.相关概念  

1.1 大型建设工程  

大型建设工程是由功能上或区域上多个相互关联的项目组成的项目集。这些项目以协调的方式获得项目的整体利益,实现组织战略目标。在中国,大型建设工程通常是政府投资的公共项目,比如上海世博会场馆、上海虹桥综合交通枢纽等。  

大型建设工程的建设意图一般都来源于建设城市发展规划以及投资主体组织的发展战略。因此,大型建设工程对于国家及地方的影响力是极大的。大型建设工程涉及到众多的利益相关者,具有多元化的投资主体,这也决定了其具有多目标性。其次,由于大型建设工程由相互关联的多个项目组成,各项目间施工、投资、功能需求、运营等界面错综复杂,使得管理界面也变得异常繁琐。所有的这些特点都增大了范围管理的难度。  

1.2 范围管理  

项目范围形成于项目概念规划阶段,是对项目目标和目的的反映。项目范围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项目产出物范围,二是项目工作范围。项目的范围管理包括确保项目做且只做成功完成项目所需的全部工作的各过程。管理项目范围主要在于定义和控制哪些工作应包括在项目内,哪些工作不应该包括在项目内。项目产出物范围和工作范围的集成管理是项目范围管理的重要内容。只有将这二者按照具体项目的配置关系科学地进行集成管理,才能确保项目最终得到项目业主的满意。  

2.大型建设工程范围管理的内容  

2.1定义大型建设工程目的和目标  

项目目标是实施项目所要达到的结果。项目实施的过程就是追求项目目标的过程。明确大型建设工程的功能目标对于业主以及众多利益相关者都是至关重要的。大型建设工程的目标作为一种沟通方式,使得所有利益相关者及项目组成员明确各自的职责,也使得项目与利益相关者之间达成了统一。  

在此阶段,目的和目标可以通过客户接收评审得以提高和优化。接收管理是在大型建设工程内评审可交付成果并获得业主及利益相关者完全接受的过程,以此降低客户的不满情绪。  

2.2 规划大型建设工程范围  

此阶段是根据大型建设工程的目标识别和制定产生满足目标的可交付成果和收益活动的过程。该阶段也是编制大型建设工程的项目范围说明书和项目范围管理计划的过程。项目范围说明书定义了项目的主要可交付成果,帮助大型建设工程的利益相关者就项目的范围达成一致,并且可以作为将来项目决策的基础。项目范围管理计划说明了项目范围的管理方式以及项目范围变化的管理方式。  

2.3制定大型建设工程要求  

此阶段识别并详述实施大型建设工程的要求和应该遵守的规范。本文将构成大型建设工程的项目或项目集称作组件。在大型建设工程项目集层面需要有规范以保证所有内部组件以及外部实体被充分地处理。大型建设工程的要求包括项目集层面和组件层面的要求。项目集层面的要求可以理解为高层面的、宏观的,涉及到商务、法律、技术和环境等方面的要求和规范。组件层面的要求是指项目集要求被分解到各个组成项目承包商的要求。各个执行组织必须有一个健全的过程来管理要求,包括涵盖商务、业主及利益相关者、行业和其他项目集层面与企业相关领域的高级要求。  

范围管理第4篇

摘要:针对大型建设工程的特点以及当前其范围管理存在的问题,本文给出了大型建设工程范围管理的内容,分析了大型建设工程范围控制的重点。  

 

关键词:大型建设工程 范围管理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当前国内的大型建设工程越来越多。但是很多大型建设工程存在范围蔓延、实际投资费用远远大于估算费用的情况。而且,在大型建设工程的建设过程中,项目需求的不断变化导致花费更多的时间和费用。究其原因,可以说是项目范围管理不善所致。确定项目的范围可以明确大型建设工程项目可交付成果,提高费用、时间和资源估算的准确性,确定进度测量和控制的基准,更有助于清楚地分派责任[1]。因此,规范大型建设工程的范围管理显得很急迫。  

本文在介绍大型建设工程及范围管理的相关概念后,给出了大型建设工程范围管理的内容以及范围控制的重点。  

1.相关概念  

1.1 大型建设工程  

大型建设工程是由功能上或区域上多个相互关联的项目组成的项目集。这些项目以协调的方式获得项目的整体利益,实现组织战略目标。在中国,大型建设工程通常是政府投资的公共项目,比如上海世博会场馆、上海虹桥综合交通枢纽等。  

大型建设工程的建设意图一般都来源于建设城市发展规划以及投资主体组织的发展战略。因此,大型建设工程对于国家及地方的影响力是极大的。大型建设工程涉及到众多的利益相关者,具有多元化的投资主体,这也决定了其具有多目标性。其次,由于大型建设工程由相互关联的多个项目组成,各项目间施工、投资、功能需求、运营等界面错综复杂,使得管理界面也变得异常繁琐。所有的这些特点都增大了范围管理的难度。  

1.2 范围管理  

项目范围形成于项目概念规划阶段,是对项目目标和目的的反映。项目范围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项目产出物范围,二是项目工作范围。项目的范围管理包括确保项目做且只做成功完成项目所需的全部工作的各过程。管理项目范围主要在于定义和控制哪些工作应包括在项目内,哪些工作不应该包括在项目内。项目产出物范围和工作范围的集成管理是项目范围管理的重要内容。只有将这二者按照具体项目的配置关系科学地进行集成管理,才能确保项目最终得到项目业主的满意。  

2.大型建设工程范围管理的内容  

2.1定义大型建设工程目的和目标  

项目目标是实施项目所要达到的结果。项目实施的过程就是追求项目目标的过程。明确大型建设工程的功能目标对于业主以及众多利益相关者都是至关重要的。大型建设工程的目标作为一种沟通方式,使得所有利益相关者及项目组成员明确各自的职责,也使得项目与利益相关者之间达成了统一。  

在此阶段,目的和目标可以通过客户接收评审得以提高和优化。接收管理是在大型建设工程内评审可交付成果并获得业主及利益相关者完全接受的过程,以此降低客户的不满情绪。  

2.2 规划大型建设工程范围  

此阶段是根据大型建设工程的目标识别和制定产生满足目标的可交付成果和收益活动的过程。该阶段也是编制大型建设工程的项目范围说明书和项目范围管理计划的过程。项目范围说明书定义了项目的主要可交付成果,帮助大型建设工程的利益相关者就项目的范围达成一致,并且可以作为将来项目决策的基础。项目范围管理计划说明了项目范围的管理方式以及项目范围变化的管理方式。  

2.3制定大型建设工程要求  

此阶段识别并详述实施大型建设工程的要求和应该遵守的规范。本文将构成大型建设工程的项目或项目集称作组件。在大型建设工程项目集层面需要有规范以保证所有内部组件以及外部实体被充分地处理。大型建设工程的要求包括项目集层面和组件层面的要求。项目集层面的要求可以理解为高层面的、宏观的,涉及到商务、法律、技术和环境等方面的要求和规范。组件层面的要求是指项目集要求被分解到各个组成项目承包商的要求。各个执行组织必须有一个健全的过程来管理要求,包括涵盖商务、业主及利益相关者、行业和其他项目集层面与企业相关领域的高级要求。  

2.4制定大型建设工程架构  

此阶段主要是建立大型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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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工程项目集内部组件的结构,识别各个组件的相互关系,建立一整套治理大型建设工程的交互作用和演变的规则。这也是编制大型建设工程项目集架构基准的过程。项目集架构基准是大型建设工程内部组件的集合,描述了各个组件的特征、能力、可交付成果、时间、外部接口以及各个组件如何对整个大型建设工程的收益做出贡献。  

.创建大型建设工程的WBS  

此阶段是分解大型建设工程的可交付成果、项目活动和实施阶段的过程。它将所有工作活动分解为更加容易管理的组成部分。它为项目管理团队提供一个报告项目现状及进展情况的基础框架,以便于在整个项目生命期内项目经理和利益相关者之间的沟通。WBS可用来交流与项目范围相关的信息,包括进度、风险、绩效、依赖关系和预算等方面的信息。WBS也是其他项目管理过程及可交付成果的主要依据。由于大型建设工程由很多项目或项目集构成,组成复杂。因此,创建大型建设工程的WBS要在大型建设工程项目集架构基准、大型建设工程要求文档的基础上,利用有经验的专家及工作分解结构模板,按照科学合理的过程进行工作分解。  

. 管理大型建设工程架构  

此阶段确保在大型建设工程中的元素关系构建良好,并且遵循在大型建设工程架构中定义的治理规则。在大型建设工程的生命周期中,由于项目变更是在所难免的,因此项目集架构基准和项目集管理计划进行及时的更新是必要的。 

.管理组件界面  

由于大型建设工程是由多个项目或项目集构成的,其投资主体也是多样化的。因此大型建设工程项目与项目之间不仅存在施工界面的问题,还存在管理界面的问题。当出现项目变更的时候势必会涉及到多个利益相关者的沟通问题。因此大型建设工程的沟通管理计划是必不可少的,且要根据项目需求的变化及时更新。大型建设工程的实施阶段与后期的运营也存在界面管理的问题,这些界面也是大型建设工程整体范围的一部分。为保持大型建设工程范围的一致性,组件界面的透明管理是关键的。

.监控大型建设工程范围  

范围变更对大型建设工程可能会产生重大影响。它可能源于项目利益相关者、大型建设工程的组件、起初未被识别的需求和架构问题或外部资源。每个潜在的变更请求都要分析,并且识别其影响。范围变更的控制过程是分等级的。大型建设工程项目集层面有变更控制委员会分析项目集层面的变更。如果项目集层面的变更控制委员会识别了对组件的影响,变更会被提交到组件层面变更控制委员会做更加详细的影响分析。分析的结果会返回到项目集层面的变更控制委员会,并且对其他组件或组件界面的影响也被识别。  

.大型建设工程范围控制重点  

项目范围控制就是使项目范围一直处在可控制的范围之内,使产生的变化不会对项目产生负面的或消极的影响。针对大型建设工程自身的特点及当前范围管理存在的问题,其范围管理应该加强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重视项目前期工作  

由于大型建设工程多是国家或地区的政治任务,很多时候项目工期是政府根据需要强制规定的一个时间节点。在这种情况下,若工期很紧,则前期审批手续能否顺利完成将会对后续工作产生致命影响。比如,初步设计审查不通过,后面的施工图设计审查也就没法做,从而招标将无法进行,更别提开工了。虽然政府会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特批的方式,但还是需要建设单位提前做好相关准备工作,以便后续工作顺利进行。有些前期审批文件当时并未拿到正式文件,也许只有临时许可证,后期也应及时补办,不能影响后期项目的竣工验收。 

.做好设计管理工作  

规划设计等前期工作任务的费用只占工程总投资很小一部分,但却决定着工程将来实施的投资规模、难易程度和工程的进度。拟建工程能否实现业主的战略意图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设计的优劣。大型建设工程不仅在体量上巨大,而且涉及不同部门和单位,如何协调各个单位之间的关系,对设计进行统一协调,难度很大。大型建设工程的建设指挥部应通过设计平台的搭建,建立设计总体管理机制,以实现对大型建设工程进行系统管理,包括建立统一的设计标准、风格,协调设计界面,控制设计进度等。此外,还可通过专门委托咨询机构对大型建设工程进行评价和反馈。  

通过设计管理平台,将各专业设计单位联系起来,合理地界定了各个单位的职责,发挥了各方的优势。  

范围管理第5篇

【关键字】 信息系统 项目 范围

2015年10月,我作为项目经理参与了**省**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的指挥平台升级改造项目的建设,该项目投资约300万元人民币,建设工期3个月。通过该项目的建设,主要实现了以下几个功能:1、地上与地下指挥所通过有线通信实现音视频的互联互通;地上指挥所和机动指挥车视距通过无线短波图传,单兵4G和卫星通信(动中通)实现音视频互联互通。2、既有视频信号和新增信号源均实现数字化高清网络传输。跳出以往通过高清、标清视频矩阵的束缚,对视频信号源通过IP的形式直接通过网络处理器传输到各显示单元大屏幕上显示。3、地上指挥所、地下指挥所均可直接控制三个指挥单元的信号传输,通过分布式控制器与信令主机的通信,摆脱先前以地上指挥所为通信枢纽的模式,实现分布式控制。在本项目中范围管理尤为重要,我作为项目经理,除对其余管理领域进行恪尽职守的管理外,特别对范围管理从制定范围管理计划、范围定义、创建WBS、范围确认和范围控制五个方面进行了管理。

一、制定范围管理计划

范围管理计划,是项目管理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防止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范围定义不清、范围蔓延,影响项目的完成。在正式制定计划之前,我查阅了项目章程及初步范围说明书,查找了公司的组织过程资产,根据项目特点再结合以往的项目经验制定出了一份初步计划,随后召集所有项目干系人对计划进行修改和完善,最终完成了一份详细的、科学的范围管理计划。

二、范围定义

一个成功的项目,应该需要在项目前期定义一个明确的项目范围以及详细描述,形成项目详细的范围说明书。在项目的早期阶段我带领项目团队,进驻客户现场进行研讨,查看了先前的信息化集成用户说明,现场观摩指挥平台操作,然后召集了项目干系人进行业务交流收集意见需求。我用原型法将收集到的信息做成项目DEMO,以PPT形式演示系统升级后实现的功能,形成需求文件。做好文件后召集项目主要干系人对系统功能做评价,并根据客户要求不断改进系统功能,最终形成了双方认可的完整的项目范围说明书。

三、创建WBS

我根据项目的特点,利用公司整理出的WBS模板,召集公司相关领域专家和项目干系人召开会,最终决定把项目的可交付物作为WBS分解的第一层内容,形成一个树形 WBS。按照项目功能划分工作组,参照8/80小时原则,以一个较粗的粒度进行项目控制,实现无遗漏且相同层次的工作单元应有可比性且无交叉从属。有的功能实现需其它功能完成后方能实现,则需要采用滚动波式计划的方法。例如:地上指挥所、地下指挥所和机动指挥车互联互通需在综合布线、显示单元高清改造、视频信号数字化网络管理等工作完成后方能开展综合调试,所以我们将软件安装、调试作为近期完成的工作,综合测试作为远期工作。最后项目的范围说明书、WBS和WBS字典经双方确认后装订成册并形成范围基线。

四、范围确认

范围确认是一种阶段性的验收,但又是件很困难的事。我们希望客户能尽快确认以便开展后续工作,而客户则认为什么都没看到无法确认。对此,我通过两方面沟通解决这个问题。一方面,我通过和客户方主任多次解释,虽然项目范围确认是正式的,但并不意味着项目范围一成不变,只要走标准的变更流程且审批通过,均可以变更。另一方面,我要求项目团队重点对客户的潜在操作人员多进行沟通,认真进行操作培训,详细介绍项目的实现,用他们去影响客户对项目的认知。这样消除了客户的顾虑,高效地完成项目确认。

五、范围控制

范围管理第6篇

关键词:行政听证适用范围确立标准完善

回顾行政听证制度在《行政处罚法》中第一次出现至今20年间,它以较强的生命力在不断发展壮大着。随着行政程序价值在依法行政过程的凸显,作为行政程序核心制度的行政听证仍将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这样的背景下回顾行政听证的适用在我国的发展历程,分析其不足,使其不断得到完善具有积极意义。

一、我国行政听证适用范围的现状

从理论上讲,听证可分为正式听证和非正式听证。我们关注较多的则是借鉴了司法程序的正式听证。行政听证的适用范围是指行政法上影响当事人哪些权利的行政行为必须经过听证。我国对行政听证的规定散见于相关法律法规,从中可以了解我国行政听证的现状。

(一)对行政听证适用范围的现行规定

1.行政听证在行政处罚领域中的适用。1996年审议通过的《行政处罚法》中确立了听证制度,并且是现代意义上的听证制度第一次在我国出现。该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举行听证。听证程序在行政处罚中适用,促使行政案件公开、公正地处理,有利于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这在我国行政程序法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2.行政听证在政府定价中的适用。1998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又使听证制度的适用从具体行政行为向抽象行政行为方面迈进了一步。价格法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共事业价格、公益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指导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正式听证程序在价格法中的适用,改变了过去政府定价程序上的单向性,注意发挥经营者、消费者在政府价格行为中的积极性,将调查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作为政府定价中的重要程序,从而有效地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3.行政听证在行政立法中的适用。2000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规定了行政立法听证,该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国务院公布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亦明确规定行政法规审稿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的,国务院法制机关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事前的听证程序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抽象行政行为缺乏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的不足。

4.行政听证在行政许可领域中的适用。2004年实施的《行政许可法》顺应时代需要亦引入了听证制度。该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尽管之前理论界一直对行政许可是否适用听证存有争议,但随着社会经济和行政法治的发展,我国对行政许可听证给予了肯定,这可谓在行政法治化、民主化上又迈进了一步。

5.行政听证在其他领域的适用。除了以上主要领域适用行政听证程序外,一些部门规章还就行政复议过程中的听证程序作了规定,如海关行政复议听证程序,城市规划、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中的听证程序,国土资源部的国土资源听证规定。此外,我国已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作为成员国,WTO协议要求我国在涉外行政管理领域注重程序公开、透明,行政听证制度也因此在相关领域得以适用。实践中行政听证适用范围的扩大,既是理论推演的结果,更是现实的迫切需要。

(二)现行规定中存在的问题

从行政听证的现行规定中不难发现其适用范围呈扩大趋势。但我国在行政听证的适用范围这方面确也有明显的不足之处。

1.行政听证在行政处罚领域中适用范围狭窄。行政处罚法仅规定“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等”这三类行政处罚适用听证程序,而把限制人身自由这一最严厉的行政处罚排除在听证范围之外。人身自由利益价值高于从事特许行业进行劳动的利益和财产利益,位阶更高的利益却得不到听证这一公正程序的保障,这显然既不合理也不公正。

2.行政听证在其他行政管理领域中的适用范围狭窄。在行政处罚法中确立听证制度后不久就有学者预测了行政听证适用范围的发展趋势:从现定的三种行政处罚种类向其他行政处罚种类拓宽;从行政处罚向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拓宽;从具体行政行为向抽象行政行为拓宽。[1]而近年来我国行政领域内的立法也恰恰体现了这一趋势。在行政管理领域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可能造成影响的不仅仅限于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指导、行政收费和行政强制措施等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同样会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故从全面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出发,行政听证适用范围的扩大不仅是行政民主化的要求,也是符合世界潮流的。

3.行政听证程序适用范围没有明确统一的标准。我国对于行政听证的规定散见于相关法律法规中,比较零散,没有统一明确规定。这种状况影响了行政程序的权威性,而且不便于具体操作,可能使行政机关对行政听证的适用流于形式。随着实践发展的需要,更多的行政管理领域要求适用听证程序,但由于缺乏关于适用范围的明确统一的标准,有些行政行为是否该适用行政听证程序一时难以下结论。而且我国行政听证程序往往是在实践的迫切要求下才得以适用的,谈不上对其适用范围有科学合理的规定。

二、确立完善行政听证适用范围的标准

听证程序作为正当法律程序的核心,就其作用而言应适用于所有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但考虑到采用听证的成本消耗,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平衡,行政过程中效率与公正的平衡,所有行政行为都适用听证程序是不现实的,所以要有科学的标准来界定行政听证的适用范围。借鉴国外相关经验,界定行政听证范围一般涉及两类标准,即行为标准,或者利益标准。(一)行为标准

所谓行为标准,就是指根据行政行为的性质和种类规定适用听证程序的范围。大陆法系国家大多在其制定的行政程序法中采用行为标准来规定听证范围。从行政行为的范围看,听证在美国、韩国、葡萄牙、澳门地区和台湾地区等既适用于具体行政行为也适用于抽象行政行为。以听证制度非常发达的美国为例,在美国法律上,听证包括在宪法的正当法律程序中。根据具体案件的性质,听证的形式可以从正式的听证到非正式的会谈,以及合于两者之间的各种形式。正当法律程序是一个灵活适用的程序,只要求某种形式的听证,不要求固定形式的听证。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规定了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的听证范围,适用正式听证程序的法规由法律明确规定,其他法规不适用正式听证程序而适用非正式听证程序。同时规定了行政机关裁决具体事项的听证范围。对哪些行政行为可以适用听证程序各国规定不一,从宏观上看,美国的听证适用范围最广,既适用于法规制定,又适用于具体案件的裁决。德国适用于行政行为,即相当于对具体案件进行裁决的行为。根据联邦德国行政程序法的规定,涉及当事人权利的行政行为公布前,应当给予当事人陈述影响裁决的重要事实的机会。因此,当事人原则上在一切具体行政案件中享有听证的权利,但该法也规定了例外情形。有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听证程序限于对当事人不利的行政行为中,如日本《行政程序法》规定正式听证程序仅限于撤消许认可、直接剥夺相对人资格或地位、对董监事等做出解职这三种不利处分。

我国适用听证的事项,基本可以将其归为两大类:第一类,决定类:听证会的结果影响特定人的权利义务,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城市房屋拆迁许可等;第二类,决策类:听证会的结果影响不特定人的权利义务,包括行政立法、政府价格决策、城市规划等。两者的性质和对听证的需要是不一样的,适用的规则也应当有所不同。

决策类相当于抽象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由其性质和特点决定了一旦其不公正合理,以后将产生普遍而长远的危害,即使将来能通过事后的法律程序得到救济也会造成一定的损失。因此,需要通过事前的听证程序来弥补这种不足。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中对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的听证范围作了规定,把抽象行政行为纳入了听证的范围,这一点值得借鉴。我国著名学者应松年教授介绍说,美国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听证有一定的标准要求:第一,抽象行政行为必须听证,如果涉及老百姓的利益,没有听证的抽象行政行为成为规范后,法院对这规范可以不采纳;第二,所征求的意见必须记录在案;第三,作出规范时,必须表明确实已考虑过这个意见。[2]

(二)利益标准

所谓利益标准,就是根据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程序中的不同利益确定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从世界范围来看,适用听证程序保护的权利范围也在扩大。以美国为例,根据正当法律程序的要求剥夺公民自由、财产权必须举行听证,法院后来又通过判例将正式听证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所谓的特权领域。并且“合法期待”也适用听证程序,合法期待即可期待的利益,包括已经拥有并希望继续拥有某种合法权利,及行政机关承诺或延续给予某种利益。基于合法期待,如果某人已经拥有某项许可证,当他申请更换许可证时就享有继续拥有该许可证的合理期待,如果行政机关拒绝其更换申请,就应该履行听证的义务。或许是基于这样的理论或是行政管理领域的迫切需求或两者兼有之,我国2004年实施的《行政许可法》就规定了听证程序。

在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由宪法规定并由其它法律予以具体化而受保护,公民直接受到行政权影响的权利主要有:(1)人身自由权,行政处罚法中的行政拘留就是对公民该权利的限制。(2)财产权,公民的财产是公民生存的物质基础,而在行政管理领域公民、组织的财产权受行政权的影响最大且范围最广。财产权包括通常意义上的财产所有权,还包括国有企业的经营自、企业经营执照的申请权、特种行业的经营许可权、知识产权等(3)社会经济权利,这些权利包括就业权、劳动权、休息权、获得社会救济社会保障、社会补助的权利。(4)社会文化权利,包括受教育权、升学权、从事科学文化艺术创作及其它文化活动的权利,这些权利都是人类文明发展所必不可少的。有权利必有救济,故对行政行为可能侵犯的权利有必要进行事前的听证,以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确立行政听证适用范围时也应遵循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均衡原则和成本不大于收益原则。任何制度程序的设置都要尽可能作周全的考虑,在确立行政听证适用范围的标准时,也该对听证的免除事项作规定。我国在规定行政听证免除事项时,应考虑以下因素:第一,决定对个人利益的影响程度;第二,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第三,公正与效率的协调以及给财政和行政带来的负担。同时借鉴各国的规定,免除听证的事项应包括:(1)对当事人有利的决定以及对当事人权利影响轻微,无听证的必要;(2)涉及国家安全的决定;(3)紧急情况;(4)可以通过计算、实验等方式解决事实争议的;(5)根据行政决定依法作出的行政执行行为;(6)涉及人数众多或作出大量相同种类行政行为的。对行政听证适用范围的标准作出界定并对排除事项作出规定是我国今后立法过程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环节。

参考文献:

范围管理第7篇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企业。

第三条经营范围是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业务范围,应当依法经企业登记机关登记。

企业的经营范围由企业登记机关根据投资人或者企业的申请依法登记。企业的经营范围应当与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规定相一致。

第四条经营范围分为许可经营项目和一般经营项目。

许可经营项目是指企业在申请登记前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

一般经营项目是指不需批准,企业可以自主申请的项目。

第五条申请许可经营项目,申请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凭批准文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审批机关对许可经营项目有经营期限限制的,登记机关应当将该经营期限予以登记,企业应当在审批机关批准的经营期限内从事经营。

申请一般经营项目,申请人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有关规定自主选择一种或者多种经营的类别,依法直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第六条企业登记机关依照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证件,登记许可经营项目。批准文件、证件对许可经营项目没有表述或者表述不规范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登记。

企业登记机关根据企业的章程、合伙协议或者申请,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有关规定中的类别,登记一般经营项目。

第七条企业的经营范围应当包含或者体现企业名称中的行业或者经营特征。跨行业经营的企业,其经营范围中的第一项经营项目所属的行业为该企业的行业。

第八条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应当自企业作出更变决议或者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当自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30日内凭批准文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九条因分立或者合并而新设立的企业申请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依法向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凭批准文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因分立或者合并而存续的企业申请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的,变更登记前已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不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条企业改变类型,改变类型前已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许可经营项目,企业不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企业变更出资人,原已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许可经营项目,变更出资人后不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的出资人由境内投资者变为境外投资者,或者企业的出资人由境外投资者变为境内投资者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依照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证件重新登记经营范围。

第十二条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其经营范围不得超出所属企业的经营范围。

分支机构经营所属企业经营范围中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当报经审批机关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审批机关单独批准分支机构经营许可经营项目的,企业可以凭分支机构的许可经营项目的批准文件、证件申请增加相应经营范围,但应当在申请增加的经营范围后标注“(分支机构经营)”字样。

第十三条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中有下列情形的,企业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企业经营的;

(二)属于许可经营项目,不能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证件的;

(三)注册资本未达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从事该项目经营的最低注册资本数额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特定行业的企业只能从事经过批准的项目而企业申请其他项目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四条企业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停止有关项目的经营并及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一)经营范围中的一般经营项目,因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调整为许可经营项目后,企业未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获得批准的;

(二)经营范围中的许可经营项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要求重新办理审批,企业未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获得批准的;

(三)经营范围中的许可经营项目,审批机关批准的经营期限届满企业未重新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获得批准的;

(四)经营范围中的许可经营项目被审批机关取消的。

第十五条企业未经批准、登记,或者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经营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查处。

范围管理第8篇

一、关于“纯粹的”公共部门与“纯粹的”非公共部门之区别

人类社会是一个整体,然而这个整体又是由各个部分组成的。人们可以对这些不同的部分给予不同的称谓,如社会团体、社会群体、社会部门等。其中,有关这些社会部门的分类,人们又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或运用不同的标准对之加以区分。例如,传统社会科学一般将整个社会部门分为政治部门、经济部门、文化教育部门、科学技术部门,等等。为了从更宏观上对社会部门进行分类,并有助于研究不同社会部门管理的规律,当代一些社会科学家将整个社会部门区分为三大部门:第一部门为政府组织,这是纯粹的公共部门;第二部门为工商企业,这是非公共部门,西方的一些学者将之称为私人部门;第三部门是介于政府组织与工商企业之间的一些部门,这些部门非常复杂,有的更具有工商企业的特点但又不同于工商企业,往往被称为公共企业或公益企业;有的则更类似于或依赖于政府组织,往往被称为非政府公共机构。前者如在城市中由市政府投资兴办和经营的自来水公司、城市公共交通公司等;后者如由政府投资兴办和主管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福利机构、非营利性的公共医疗机构以及类似于中国青少年基金会的中介组织等等。

政府作为所谓“纯粹的”公共部门,它具有以下基本特点:第一,政府组织的基本职能是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这里所说的公共事务包含了社会中除私人领域(按西方学者的观点,竞争性的工商企业一般属于私人投资领域,因而这方面的事务被划归于私人领域,属私人事务)以外的所有事务。在人类社会生活中,有些事情固然可以通过私人或私人组织来进行处理,小到个人的谈情说爱、结婚生子,大到组织生产、经营管理;但是,还有很多事情是无法由私人或私人组织来办理的。例如,人口的控制和管理、社会治安、大江大河的治理和维护、社会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公民基本生活的社会保障、国民素质的提高和智力开发,等等。有关这些事务的管理,必须由一个超越私人或私人组织之外的公共组织来进行处理或加以管理。第二,政府组织用来从事公共管理的权力是一种公共权力。把这种权力称之为公共权力,主要基于以下两方面的理由:一是这种权力就其性质而言,它总是表现为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某一个阶级的权力,而不仅仅是一种个人的私人权力。在中国的封建社会,尽管皇帝把皇权当成自己的一种家族权力,但它实际上是代表整个封建地主阶级的,离开了它所代表的整个阶级,这种权力就不会存在了;在资本主义社会,政府组织的权力被宣称为是一种来自于全体公民的权力,尽管它实际上仍然是有产阶级的权力;在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已经被写入了共和国的宪法。一句话,自从政府产生以来,几乎所有社会的政府组织的权力在性质上都是公共的,当然,由于社会性质的不同,在“公共”这一概念下所隐含的意义有所区别。第三,政府组织所掌握和运用的资源是一种公共资源。我们知道,政府要通过行使其权力来实现其职能,必须以掌握一定的资源为前提。没有一定的人、财、物作基础,整个政府组织就无法运转起来。而在人、财、物等资源中,从政府控制的角度而言,对财源的控制又是非常基础的。政府组织的财政来源于全体公民的税收,因而其财政实质上是一种公共财政。此外,政府所控制的国土、矿山、水利等重要资源,也是一种公共资源。作为一种公共资源,就其本质而言,是为全民所共享的。第四,政府组织为社会所提供的产品是一种公共物品。这种物品的基本特征是:它作为一个整体是不可分割的,它不能单独提供给每一个人,而是自动提供给社会中的所有人。例如,国防作为一种公共物品便是如此。一个国家的国防力量保卫着该国的全体居民,而不需要每一个人单独购买。因此,单个个人不会花钱也可能享受公共物品,即所谓的“搭便车”现象。这样,单个个人一般不会自己花钱来购买公共物品,这种物品只能由政府来购买或提供。第五,政府组织行为的价值取向是公共利益。政府组织是一种公共服务组织,从理念上讲,它应该把全体公民当成自己的服务对象,它不应该有自己的特殊利益。对于政府组织来说,凡是追求自己本组织、本部门利益的行为都是错误的。因此,政府应该是一种“公益人”而不应该是一种“自利人”。它应该也只能把追求和维护公共利益作为本组织、本部门的行为目标。在这里,公共利益应该理解为全体公民的共同利益。当然,在一个存在着不同阶级、不同团体的社会里面,由于不同阶级之间、不同团体之间的利益是相互冲突的,而且这此不同阶级、不同团体的利益与全体公民的共同利益也可能发生冲突,因此,在政府如何对待社会共同利益的问题上也有一个哪个阶级、哪个团体的利益优先的问题,但这并不能因此否定政府组织行为以公共利益作为基本价值取向这一事实。

竞争性工商企业作为“纯粹的”非公共部门,主要有以下特点:第一,竞争性工商企业的基本投资主体,在西方国家主要是私人,因而其权益主要归私人所有。这表明,这类组织所控制的资源,实际上归企业的所有者所有,因而是一种非公共资源。当然,这里的私人不一定是某一个人,而可能是多个人的联合,但其产权是非常明确的,因而每个人所享有的权益也是非常明确的;在我国,国有资产也将逐步从竞争性行业中退出。在有些竞争性企业,虽然国有资产还占有很大比例,但已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企业享有充分的自主经营权,实行自负盈亏,因而也正在逐步向真正的非公共部门过渡。第二,竞争性工商企业为社会所提供的产品,一般属私人物品而非公共物品。私人物品的基本特征是:它能够加以分割,因而每一部分能够分别按竞争价格卖给不同的个人,而且一般不会对他人产生外部效应。因此,个人对私人物品的消费是可计价的,这样的物品可以由私人自己购买,而不必由政府来提供;其价格完全可以通过市场竞争来加以确定,而不必由政府来加以控制。第三,竞争性工商企业的行为价值取向是本企业利益的最大化。竞争性工商企业活动所遵循的是“经济人”原则,这种原则实际上是一种“自利人”原则,其目的是追求本企业利润的最大化。尽管企业必须提供社会所需要的产品,并在这个过程中创造出有益于整个社会的价值,但就其基本动机而言,为社会提品只是手段,其目的是追求自身利润的最大化。这种经济人的实质正如18世纪英国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在其著名的《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即《国富论》)一书中所指出的那样:“我们每天所需的食料和饮料,不是出自屠户、酿酒家和烙面师的恩惠,而是出于他们利己的打算。我们不说唤起他们利他心的话,而说唤起他们利己心的话。我们不说自己有需要,而说对他们有利”[1](第14页)。这就是经济学家眼中的“经济人”,这也是竞争性工商企业的基本特性。

以上分析表明,“纯粹的”公共部门与“纯粹的”非公共部门之间至少存在以下三点区别:一是在它们所占有的资源问题上,作为“纯粹的”公共部门的政府组织所占有的是一种公共资源,公共权力也可以看成是公共资源的一部分;而作为“纯粹的”非公共部门的竞争性工商企业所占有的是一种产权明确的非公共资源。二是在它们为社会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方面,政府组织所提供的是一种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包括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而竞争性的工商企业为社会所提供的则是一种私人化的产品。三是在它们的行为价值取向上,政府组织必须以公共利益作为其行为的价值取向,而工商企业则往往以其自身利润的最大化作为其行为的价值取向。

二、关于第三部门及其与公共部门的关系

第三部门即公共企业或非政府公共机构既不同于竞争性工商企业,也不同于政府组织,但又既与竞争性工商企业相联系,也与政府组织相联系。在保罗?A萨缪尔森、威廉?D.诺德豪斯所著的《经济学》一书中有这样一道供讨论的问题:“思考一下一种从纯粹公共物品到纯粹私人物品序列是有用的。在一张纸上画出这种序列并用下面这些例子填上:纯粹私人、大部分私人、一半私人一半公共、大部分公共、纯粹公共。”[2](第1211页)这个问题表明,从私人物品到公共物品之间存在一个链条,并且这个链条又存在着由细(私)到粗(公)的变化。同样,在竞争性工商企业与政府组织之间也存在着一个链条,这个链条也是变化的,即第三部门由这样一个链条构成:公益性企业、公共事业、非政府公共机构。第一类组织即公益性企业,如城市自来水公司、城市公共交通公司、城市公共工程公司等。其基本特征是:一般由政府投资或政府投资为主体,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或准公共物品,生产由政府垄断,其服务或产品价格由政府定价;但实行企业化管理,自负盈亏,必要时由政府补贴。如果套用萨缪尔森等人的话来说,这类组织所生产的是大部分私人或一半私人一半公共的物品,其性质属于(竞争性)企业化倾向比较明显的准公共部门。第二类组织即公共事业,如公立幼儿园、小学、中学;公立高等院校;政府投资兴办的科学研究机构;政府兴办的社会福利机构,如老年人福利院、儿童福利院、残疾人福利院等。这类机构的基本特征是:主要由政府投资,所需资金主要由财政提供,部分资金由其为社会服务所得收入予以补充;其基本功能是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或准公共产品,其服务或产品价格由政府定价;但一般不实行企业化管理,政府对这些组织实行必要的行政管制,要求这些组织的活动优先体现政府的意图,甚至直接用来为实现政府的目标服务。这类组织所生产的物品或提供的服务,按萨缪尔森的说法,是大部分公共的。第三类组织即非政府公共机构,如中国妇女联合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中国青少年基金会等,这类组织活动所需的经费一般可能由政府或财政提供,如中国妇女联合会等组织便是如此;也不一定由政府或财政提供,如中国青少年基金会便是如此。但无论其经费是否由政府或财政提供,它的职能在很大意义上与政府相似,承担着很多有关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工作或公共服务工作。这类组织所提供的服务基本上是纯粹公共的,至少也是大部分公共的。以上三类组织除了分别具有上述特征外,它们还有一个共同特征,这就是非营利性。当然由于这三类组织所具有的“公共性”程度的不同,它们所具有的“非营利性”程度也不同。一般说来,第一类组织还具有一定的“赢利”,即“非营利性”程度较低;第二类组织基本无“赢利”或只有少量“微利”,“非营利性”程度较高;第三类组织就其实质而言属于完全无“赢利”组织,因而是真正“非营利性”的。可见,从“营利性”这一特征来看,第三部门由从“少量赢利”组织到“微利”组织再到“无赢利”组织这一系列组织或部门构成。

人们通常所说的公共部门应该既包括“纯粹的”公共部门即政府组织,也包括“准”公共部门即第三部门。第三部门之所以被归入公共部门,主要原因在于:第一,第三部门主要是一些从事公益事业的组织,其生产或活动的基本目标是公益性,即为公共利益服务,这与政府组织即“纯粹的”公共部门的目标是一致的。第二,第三部门市场化程度较低或非市场化,其生产、活动的内容和方式往往由政府实行控制或必要的行政管制,因此它与政府组织存在着十分密切的关系,甚至被当做政府组织用来实现其目标的一个重要工具。第三,第三部门为社会提供的产品也往往是一种公共物品或“准”公共物品,这与政府为社会所提供的物品是一致的,至少基本是一致的。第四,第三部门的投资主体或提供资源的主体也主要是政府。当然,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某些第三部门也应向私人资本开放,允许私人资本进入某些第三部门,毫无疑问这是对的,甚至是一种趋势。但私人资本在这些领域的投资不可能是完全市场化的,它必须受政府的高度控制,其产品或服务价格必须接受政府的行政管制。第五,第三部门的“非营利性”与政府组织以“公共利益”作为行为价值取向的目标或原则是一致的,即都是以一种“公益人”而非“经济人”的面貌出现的。从这个意义上说,第三部门很难被归入私人企业部门或竞争性工商部门,尽管它不属于“纯粹的”公共部门,将它称之为“准”公共部门是合理的。

三、关于公共管理学的研究范围及其与行政管理学之同异

什么是公共管理学?简单地说,就是研究公共部门管理过程及其规律的科学,主要是研究公共部门如何高效率地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的科学。既然公共部门既包括作为“纯粹的”公共部门的政府组织,又包括作为“准”公共部门的第三部门,因此,公共管理学不仅仅要研究政府组织的管理问题,而且也要研究作为第三部门的公益企业和事业组织、非政府公共机构的管理问题。政府组织的管理问题与第三部门的管理问题共同构成公共管理学的研究范围。

从上述关于公共管理学的研究范围的观点看,公共管理学与目前我国学界所公认的行政管理学至少在研究范围上存在着明显的区别。早在20世纪30年代,英语中的PublicAdministration一词就被译为“公共行政”,至80年代这一学科在我国恢复时,“公共行政”一词广泛地被“行政管理”所代替。在政府和学界的共同推动下,行政管理学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学科被很快地发展起来。从那个时候起,我国的行政管理学就被定义为研究政府组织及其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规律的科学,这是人所共知的事实。也就是说,从目前我国的实际状况看,行政管理学的研究范围仅仅是政府组织自身的管理以及政府组织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至于第三部门的管理问题,即公益企业与事业组织的管理问题、非政府公共机构的管理问题,则在行政管理学的视野之外。

据此,我们认为,仅就研究范围而言,行政管理学与公共管理学在以下方面是共同的:无论是行政管理学还是公共管理学都必须研究“纯粹的”公共部门即政府组织的管理问题,把探讨政府组织如何高效率地运用公共资源为社会提供更有效的公共服务或提供更多的公共产品作为自己的重要研究内容。因此,政府部门的组织问题、领导问题、决策问题、执行问题、监督问题及其管理过程中的规律性问题,既是行政管理学关注的重要问题,也是公共管理学关注的重要问题。对这些问题的关注和探究,构成了行政管理学与公共管理学的共性问题,也就是二者之间的相同点。

但是,公共管理学与行政管理学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着差别:

第一,公共管理学的研究领域不仅仅是作为“纯粹的”公共部门的政府组织的管理及其规律问题,而且还应包括作为“准”公共部门的第三部门的管理及其规律性问题,而行政管理学的研究领域仅仅限于“纯粹的”公共部门即政府组织的管理及其规律性问题。仅就这一点而言,公共管理学与行政管理学就存在着明显的区别:前者的研究范围要大于后者的研究范围,或者说,前者所探讨的范围是后者的一部分。从这个意义上说,公共管理学与行政管理学的研究范围之间的关系可以看成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