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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费申请报告赏析八篇

时间:2023-01-17 20:13:15

加班费申请报告

加班费申请报告第1篇

办公经费申请报告区人民政府:

近年来,随着东胜区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我院受理的案件数量也逐年上升,从立案、保全、送达、审理到案件的执行都需要一定的办案经费,以保证各个环节顺利进行,及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由于新考录的干警数量的不断增加,需要购买电脑、打印机、桌椅、档案柜等办公用品,一些旧的办公设备也需要维护或更换。由于我院办案、办公等费用支出大,经费特别困难,为了进一步加强物质保障工作,保证审判执行工作顺利进行,为东胜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现申请拨付办案、办公经费80万元,请予批准。

申请单位:

申请日期:

活动经费申请报告为加强我系学生的综合素质,由我系学生会组织策划的20XX年春季学期篮球赛于20XX年3月中旬开赛。分别组织了班级男子篮球赛和班级女子篮球赛。历时一个月时间,我系各班级赛出了友谊、赛出了风格。特向系领导申请本次活动经费:

本次比赛我系参赛班级数13个班,其中男子比赛有12支参赛队伍,女子比赛有12支参赛队伍。

在本次比赛活动中,共支出口哨费用20元,用于购买裁判员口哨4个。

本次比赛取得圆满成功,分别赛出男、女参赛队前1、2、3名及体育道德风尚奖团队。分别给于获奖班级颁发锦旗,按统计,共需颁发锦旗8面,每一面锦旗50元,共需活动经费400元整。

按照此方案,本次活动,颁发锦旗费用400元,口哨费用20元,共计420元整。

望系领导批准!

计算机系学生会体育部

20XX年4月13日

以下是经费申请报告的格式要求及内容:

一、格式

纸张规格:a4;页边距:2.5cm;仿宋体4号字。

二《经费申请报告》填写款项要求

《经费申请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要

(二)研制开发的目的和意义

(三)国内外相关技术发展概况和趋势

(四)前期研制开发情况

(五)主要研制开发内容和考核目标

(六)项目组织实施方案

实施方式、技术路线(自主开发、消化吸收、国际合作等)、项目进度安排、实施期限。

(七)产业化依托或工程依托落实情况

(八)技术经济分析和社会经济效益分析

包括能源利用效率分析、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效益分析、促进产业发展作用分析

(九)项目资金预算安排、资金来源与落实情况与申请国家资金的理由

(十)项目申报单位及协作单位概况

项目申报单位以及合作单位的技术力量和人员结构,财务基本状况,各自承担的主要工作或有关协议合同复印件。

(十一)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如:是否涉及环境评估、土地购置、消防、安全评价等。

(十二)项目申报单位签章

必须由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的单位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十三)项目主持单位审核并盖章。

经费申请报告用于投资补助和奖励。投资补助,是指政府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和下一级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一般政府给与的投资补助不高于总投资额度的30%。奖励,是政府部门对表现突出,业绩优秀,具有重大创新贡献企业的一种鼓励政策,奖励额度视具体情况而定。

环境保护经费申请表

项目名称

承担单位

项目负责人

协作单位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司处

编制时间年月日

项目主要内容

项目进度安排

项目经费预算

单位:万元

费用类别

进度一

进度二

进度三

备注

1,办公费

2,印刷费

3,邮电费

4,交通费

5,差旅费

6,会议费

7,培训费

8,劳务费

9,租赁费

10,维修费

11,专用材料费

12,办公设备购置费

13,专用设备购置费

14,其他

合计

经费预算按开支内容编制预算,按项目进度支付项目资金,并对每项费用注明测算过程,可另附详细测算说明.

项目承担单位:

负责人:

项目单位签章

年月日

经办人:

收款单位开户名称:

收款单位银行账号:

收款单位开户银行:

经办人签字:

签章(司)

加班费申请报告第2篇

2、资金的报告上级单位名称

3、申请资金用途

4、兹望批准为盼

5、特此报告

6、单位名称

7、年月日

申请资金请示报告范文一:

县人民政府:

在县委、县府的领导和指挥下,在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县蚕丝公司、蚕种场的破产改制工作有序进行,现已进入人员安置阶段。县蚕丝公司各类人员522人,其中:在编正式职工408人,退休人员48人,退养蚕桑辅导24人,在岗蚕桑辅导员24人,长期临工4人,遗属定补人员4人。

按照批准的人员安置方案,根据债权、债务清算报告,经测算,人员安置费用646.28万元,退付集资款162万元,支付兑发工资313.85万元,共需资金1119.73万元。因非整合资产的处置(已委托国土供应中心)尚需时日,按照县委、县府的安排布署,为了确保在今年6月底前破产终结,,故特请示县政府先在县财政借支1000万元资金用于安置职工,待资产变现后再与县财政算帐。

以上请示可否,请批示。

申请人:

申请日期:

申请资金请示报告范文二:

县民政局:

我镇现有五保老人234人,在敬老院集中供养的31人,分散供养的还有203人,按上级民政部门的要求,XX年敬老院建设集中供养的老人要达到80%以上,还有160多名老人需入住敬老院。原有敬老院现有院舍已住满,需进行扩建。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在原敬老院基础上新建院宿舍80间(另加配套设施),共需要资120万元。镇政府筹资40万元,另80万元需要上级民政及财政部门帮助解决。

申请部门:

申请日期:

申请资金请示报告范文三:

区建管局:

**年城管监察大队认真贯彻区政府和建管局的指示,在做好城管监察工作的同时,认真做好了拆除**山拆除违章建筑,整治报刊摊亭,清理卫生死角,山林防火等项工作,配合做好了省建设规划会议、青博会、家电博览会、海洋节、文明城市复查、全国十六家新闻媒体采访、文明社区验收、建设部人居环境奖验收等项工作。为保证这些检查、会议、活动期间的城市环境,大队全体队员基本上放弃了节假日、公休日的休息,夏季夜间睡眠也难以保证,今年的加班加点比任何一年都多。经统计,如果按白天加班每人每日补贴20元,夜间补贴10元计算,需资金167800元。另外,下半年队员每月每人120元的考核奖因资金缺乏也未能兑现:193人×120元×6个月=138960元,以上两项缺口经费306760元。由于大队资金紧张,实在难以支付以上费用,为了调动全体队员的积极性,继续做好新年度的工作,特请求建管局给予资金援助30万元,对以上缺口进行兑现。

当否,请批示。

申请部门:

申请日期:

申请资金请示报告范文四:

县人民政府:

在县委、县府的领导和指挥下,在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县蚕丝公司、蚕种场的破产改制工作有序进行,现已进入人员安置阶段。县蚕丝公司各类人员522 人,其中:在编正式职工408人,退休人员48人,退养蚕桑辅导24人,在岗蚕桑辅导员24人,长期临工4人,遗属定补人员4人。

按照批准的人员安置方案,根据债权、债务清算报告,经测算,人员安置费用646.28万元,退付集资款162万元,支付兑发工资313.85万元,共需资金1119.73万元。因非整合资产的处置(已委托国土供应中心)尚需时日,按照县委、县府的安排布署,为了确保在今年6月底前破产终结,,故特请示县政府先在县财政借支1000万元资金用于安置职工,待资产变现后再与县财政算帐。

以上请示可否,请批示。

加班费申请报告第3篇

为了完成我的学业,圆我的大学梦,我很希望得到学校的帮助,特此申请学校困难补助。请领导相信我,我会努力拼搏,努力去实现我的梦想,用我的实际行动来感谢你们。以下是和大家分享相关的家庭贫困学生申请报告资料,欢迎你的参阅。

家庭贫困学生申请报告一

尊敬的学校领导:

您好!

我叫__,是__中学__级应届毕业生;我今年中考成绩502.9分,已达到贵校录取分数线。我一直仰慕贵校优美的办学环境,雄厚的师资力量;我希望能进入贵校学习,完成我的高中学业,进而实现自己的人生理想。

在此我怀着十分激动的心情,郑重地申请在贵校就读高中。请求__三中各位领导批准。我的目标是考上理想的大学;我相信有三中各位老师的辛勤教诲,有三中各位领导的竭诚管理;我有信心实现自己的愿望。

在初中三年的学习生活中,我严格遵守校校纪校规,坚持认真完成学习任务,积极和同学老师搞好关系,养成了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学习中,我勤学好问;在生活中,我积极向上;在快乐中学习,在学习中找到快乐,是我的学习生活原则。在将来的__三中学习中我会坚持奋发图强,多问多思;生活中我会坚持独立自强,多学多想。在将来的__三中学习生活中,我一定会继承初中时期养成的良好习惯,改正以往形成的不良习惯;认真努力完成学习任务,坚持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力争做一名优秀的三中学生。

最后,再次恳请__三中各位领导批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___

日期:

家庭贫困学生申请报告二

尊敬的学校领导:

您好!

我是三年三班__,我家住在一个偏僻的小山村里。家里有六口人,爷爷奶奶我和哥哥都没有劳动能力,家中的劳动力只有父亲和母亲,可是他们一直有病在身。因为没有文化,没有本钱,只好给别人打工,一直过着非常拮据的生活。后来,哥哥去考上了大学,父母亲为了让我们都能上学,日夜劳碌奔波,但是他们那些辛苦赚来的血汗钱根本不够我们两个的生活费和学费,只能向亲戚借。那时候真的太困难了,哥哥在大学的费用很高,可是家里真的无法担负我们的生活费用。

我家只有15亩左右的旱地,每年所有的收入根本不够用。我家的经济来源也只有那么一点点。因此全家的年收入也只有2000元左右,除去还债、日常开支,所剩也就无几了。所以生活费一直困扰着我们。

为了完成我的学业,圆我的大学梦,我很希望得到学校的帮助,特此申请学校困难补助。请领导相信我,我会努力拼搏,努力去实现我的梦想,用我的实际行动来感谢你们!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20__年10月22日

家庭贫困学生申请报告三

尊敬的领导:

您们好!

我是___学生__。我在思想上积极向上,心态乐观。

在生活中,我做事积极,与同学友好相处,遵守纪律,我加入了院团委社团部,这让我学到了很多知识;我积极参加了系上组织的足球比赛、班上组织的知识竞赛等课外活动。

在学习中,我与老师相处融洽,上课认真,按时完成作业,学习努力,考过了英语二级和计算机一级考试,我始终保持在班上前十名的成绩,平均成绩达到八十分以上,无挂科,无重修,综合素质被评定为优秀。

我来自__省__,父母是农民,家中共有4人,父亲与母亲均在家务农。父亲在空闲时间到别人家做散工,20__年时,父亲因手受伤,需要治疗,在家休养一年多,花去了家里仅有的一点积蓄。母亲体弱多病,患有严重的颈椎病以及风湿病,常年需要治疗。母亲坚持做针线活。妹妹年幼,还在读书,经常生病,去年因生病发高烧,连续住了一个月的院。我的学费和生活费加重了家里的经济负担。

根据国家助学金评定要求,我符合助学金评审条件,特此申请,望批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日期:

家庭贫困学生申请报告四

尊敬的领导老师们:

各位好!

首先,非常感谢各级领导能够给我这次申请贫困补助的机会!

我叫___,是一名来自农村的`孩子,家中有父亲、母亲、姐姐和我四口人。父亲和母亲都是朴实的农民,母亲患有__疾病,需要长期服药。一家四口人依靠田地微薄收入维持生计,供我和姐姐上学,支付母亲的医药费,一家人的日子过得非常艰难。因为父母没有技术,所以只能辛苦的劳作、自己省吃俭用的供我和姐姐读书!可是即使这样,我仍然要面临辍学的境地!

我从小就热爱学习,学习成绩也一直名列前茅,我知道人只有一技之长,才能有所作为,我想早日工作,减轻父母的负担。贵校在社会上具有极佳的口碑,在这里学习,能够学到真本领,所以,能够上贵技校学习是我梦寐以求的事情,但是家中现有情况,实在无力承担技校的学费!

希望校领导能够考虑到我的实际情况,免除技校的学费,学生不胜感激!

特此申请,请校领导批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年月日

家庭贫困学生申请报告五

尊敬___教育工会的领导:

您好!

我叫___,最近听说单位正在给有困难的职工办理困难补助,结合本人的实际情况,考虑到单位的难处,经过再三考虑,我决定申请困难补助,主要原因如下:

1、由于家庭困难,全家只能住在四十几平米的房子里,参加工作到现在已经七年了,由于家里负担较重,一直没有余钱购房,虽然住房狭小,也只能将就着过。

2、由于家庭困难,年迈的父母仍然住在老家,每月还得结余钱寄回去做他们的生活费,妹妹还在读书,生活费、学费都得靠我担负。

3、上个月,父亲由于风心病发,诱发脑梗塞,导致左半身瘫痪,现在仍然在遵义专区医院住院治疗,无疑给我的家庭带来了沉重的打击,也给我带来了沉重的经济负担。目前已经用去近2万元。对于我每月的2千元的工资,无疑是杯水车薪,生活上更加困难,冬天连一件像样的衣服都没有,还得四处筹钱,让父亲继续治疗。

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我想到了你们,相信你们会考虑我的难处的,因此今天特向你们申请,希望能在经济上可以给点困难补助。

综上所述,望领导审核批准为谢!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加班费申请报告第4篇

第一条本公司员工之甄选、报到、保证、试用、任用、服务准则、加班、差、公出、休假、请假、薪资、考绩、奖惩、迁调、解职、福利等,除法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规则之规定办理。

第二条本公司如有临时性、短期性、季节性或特定性之工作,得雇用定期契约人员。

第三条关于试用、练习生、新进职员及临时人员之管理,比照本规则之规定办理。

甄选

第四条本公司职员之甄选,以学识、品德、能力、体格及适合工作所需条件为准。采用考试及甄试两种方式,依实际需要,任择其中一种实施或两种并用。

第五条应征人员之甄选以笔试、口试及性向测验各项中选择测验之,必要时可经信用调查。

报到

第六条应征人员经核定录用后,由人事单位通知录用人员报到,除任用通知单外,并寄扶养亲属申请表、保证书,录用人应照规定日期报到,于报到前办妥下列手续,并于报到时缴交,无故不在期限内办妥者,即取消其录用资格。

(一)缴验学、经历及兵役证件,2寸半身相片一张,身份证复印件;

(二)办理保证事宜;

(三)填妥扶养亲属申请表;

(四)经医院或卫生院(所)检查合格之体检表一份;

(五)须定工作契约者,应即办理聘雇契约手续。

保证

第七条本公司职员,除总经理、副总经理、经理外,均须办理保证手续,并经审核后方得报到。前项保证手续及保证人责任以保证书规定之。

第八条本公司职员需觅保证人至少一名。

保证人必须有下列资格:

(一)本国公民有正当职业。

(二)现职武官少校以上或文职荐任者。

第九条凡为本公司职员或与被保的职员有配偶或直系亲属之关系者,不得作为保证人。

第十条被保证人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保证人应负赔偿责任并抛弃先诉抗辩权。

(一)亏空公款或借用财物不归还者;

(二)偷窃本公司资料、器材、工具及物品者;

(三)假冒本公司名义向外诈骗、招摇有确证者;

(四)故意毁损本公司之设备或其他物品者;

(五)营私舞弊或其他不法行为致本公司受损者;

(六)移交不清或弃职潜逃致本公司受损害者;

第十一条保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即换保:

(一)保证人死亡;

(二)保证人住所不明;

(三)保证人退休;

(四)保证人丧失保证资格。保证人有前项各款情形之一者,被保证人应即通知本公司。其怠于通知者,应予议处。

第十二条保证人因故退保,应以书面通知本公司,俟本公司交由被保人另行觅保,办妥换保手续,接获本公司同意退保通知后,始得解除保证责任,如以登报或宣告退保者,概不生效。职员换保应于一星期内办妥新保证手续,逾期未办,视情节轻重,予以议处或免职。

第十三条保证人在保证书上盖有印章,如有作废或更改时应具函通知本公司,并将新印章之印模挂号邮寄存查,同时声明继续保证,但在本公司未接到通知以前,仍认原印章为有效。

第十四条保证人所负之一切保证责任,决不因被保证人之工作地点有所不同,而借口推诿。

第十五条保证人应于职员离职半年后,而无发生未了结事项时,始得解除保证责任,保证书自动失效。

第十六条本公司于每年定期对保并于认为必要时可随时办理对保。

试用

第十七条试用期间:新进职员到职后40天为试用期间,试用期满,由各部门主管签请总经理核准为正式职员。

第十八条试用期间成绩欠佳者,公司可随时予以解雇。

任用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为本公司之职员:

(一)曾犯内乱、外患或经通缉、判刑有案、剥夺公权尚未复权者;

(二)吸食或有其他不良嗜好者;

(三)思想不良或品性顽劣,经公私机关开革者;

(四)亏空公款或贪污有案者;

(五)参加帮会、营私、声名狼藉者;

(六)受禁治产宣告尚未撤销者;

(七)年龄未满15岁者;

(八)患有神经病或传染病者;

(九)欠缺语言机能,行为不便影响工作者。

第二十条职员经任用分派工作后,应即赴所派定单位工作,不得借故推诿。

服务准则

第二十一条职员应遵守本公司一切规章与主管之指示。

第二十二条职员应尽忠职守,努力工作,不得泄漏业务上之机密。

第二十三条职员对未经明示事项之处理,应请示上级,遵照指示办理。

第二十四条职员应珍惜公司信誉,凡个人之意见涉及公司者,非经上级许可,不得对外发表。

第二十五条职员不得兼任本公司以外之职务,但本公司投资之事业经总经理特准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六条职员对于一切公物应倍加爱惜珍用,非经许可不得私自携出。

第二十七条职员不得违抗上级命令,如有正当意见,应于事前陈述。如遇同事工作繁忙,必须协同办理,应遵从上级指挥,予以协助。

第二十八条职员除星期例假、因公出差或请假者外应按时办公,不得旷职或迟到早退。

第二十九条职员星期一到五之上班时间为上午8时30分,下班时间为下午5时30分,中午休息时间自12时至下午1时30分。星期六上班时间为上午8时30分,下班时间为中午12时。

第三十条练习生之上下班时间如下:

(一)白天练习生星期一到五上班时间为上午8时,下班时间为下午4时30分,中午休息时间自12时至下午1时30分,星期六上班时间为上午8时,下班时间为中午12时。

(二)晚上练习生星期一到五上班时间为下午5时30分到晚上10时,星期六上班时间为下午1时30分到5时30分。

第三十一条除总经理、副总经理外,本公司职员应依规定之上下班时间打卡。任何人不得代他人打卡,违者双方概以旷职二天论处,但因特殊情形未能打卡时,应由直属主管证明之。

第三十二条职员于上下班时间逾时或提早者视为迟到或早退,迟到或早退15分钟以内,三次以旷职半天计,到或早退15分钟以上,一小时以内者,每次均以旷职半天计。迟到或早退一小时以上者,以旷职一天计。其迟到、早退之统计以每月底结算。因天灾人祸或其他人力不可抗拒之情形而迟到,经提出报告而查明确实者,或报经核准后而早退者,可免按迟到早退计算。

第三十三条本公司职员于上班时间内,因公外出时,应以口头方式向直属主管报请核准,报备时应说明事由、欲往何处、与何人接洽、及预定返回时间,未经核准擅自外出,情况严重者概以旷职论处。

第三十四条当公司在晚间举办训练开班时,除经理级以上干部外,本公司职员均应轮值,时间轮值之职责如下:

(一)处理上课学员的各项事宜(包括点名、收款、麦克风、上课桌椅黑板、投影机等准备工作)。

(二)督导练习生处理清洁卫生、冷气、茶点等事项。

(三)禁止上课学员进入办公室。

(四)随时注意学员上课之反应与意见,以报告上级。

(五)禁止旁听。

(六)预防火灾及其他危险事件。

加班

第三十五条由于业务上之需要,需于工作时间以外工作者为加班,加班得支给加班费。

第三十六条加班时间之计算,以每半小时为计算之单位,并按出勤卡时间为准。下午下班后应打下班卡,加班前应打加班卡。

第三十七条职员加班除每晚讲座之轮值外,事前须填妥加班申请单报请主管核准,否则不予计算加班。

第三十八条经理级以上干部、营业及外人员,一律不支给加班费。

出差

第三十九条职员出差,分长程出差与短程出差两种,需一天以上才能往返者,称为长程出差,凡能于当天往返者,称为短程出差,因公务需要外出本市者称为公出。

第四十条长程出差:

(一)出差人员于出差前,应填具长程出差申请单,送请单位主管核签后,转呈副经理以上主管核准。

(二)出差人员可凭核准后之长程出差申请单向会计科预支差旅费。

(三)出差人员公毕返回后,应按实际支出之宿费、交通费(以上须有单据)、膳杂费填具出差旅费清单,连同长程出差申请单,送单位主管核签后,转呈副总经理以上主管核准,再送会计科报销。

(四)职员长程出差旅费支付标准如下表。

第四十一条短程出差:

(一)出差人员于出差前应向单位主管口头报备。

(二)出差人员公毕返回后,应按实际支用之交通费与其他费用,填具出差旅费清单,呈报单位主管核签后,转呈副总经理以上主管核准后再行支付。

注:膳费费说明:每天300(早餐60,中晚餐各120)。早晨于7∶30以前出发者发给早餐费。上午11∶00以前出发或下午1∶00以后返回者发给中餐费。下午5∶00以前出发或下午7∶00以后返回者发给晚餐费。

第四十二条职员国外出差,依下列标准支付:

(一)若能取得收据,则实支实销。

(二)若未能取得收据,则除交通费外,每日以五十美元报支。

休假

第四十三条星期日与假日均给假休息,由于天灾事变或突发业务上之需要,本公司可临时变更休假日或于休假日照常上班。

第四十四条假日如下:

(一)圣诞节;

(二)妇女节(限女性);

(三)国庆日;

(四)感恩节;

(五)狂欢节;

(六)劳动节;

(七)其他由政府机关指定之假日。

第四十五条特别休假规定如下:

(一)职员于公司内服务满一年以上未满三年者,每年7天。

(二)职员于公司内服务满三年以上未满五年者,每年10天。

(三)职员于公司内服务满五年以上未满10年者,每年14天。

(四)职员于公司内服务满10年以上者,每年加给一天,但其总数不得超过30天。

第四十六条为便于计算特殊休假天数,于每年年底结算,未满一年者不得享有。

第四十七条特别休假应于每个月月初选定日期提出申请,层呈经总经理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八条因公司整体活动之需要,可经协议定为休息日,自特别休假中扣除,假日二天后延长之日数定为整体特别休假日。

第四十九条特别休假之有效期至次年3月31日止,未休假部分可提出申请,由公司发给不休假奖金,以本薪之1/2为计算标准。

请假

第五十条除规定之假日及因公出差外,凡有不能上班之职员均应依本规定请假。

第五十一条职员请假应依规定觅妥职员人,并填写请假单,于事先报请主管核准。

(一)请假两天以内者,由经理核准;

(二)请假在两天以上者,由副总经理、总经理核准;请假除因紧急不能于事前呈核时,可事后补假外,其余非经核准之缺勤,均以旷职论处。假期已满未销假,又未续假者,亦以旷职论处。

第五十二条请假日前后,除因特殊事故外,一律不准请假。

第五十三条请假分为事假、病假、婚假、娩假、丧假、公伤假及公假等七种。第五十四条事假:

(一)一次不得超过五天,全年不得超过14天。

(二)事假一次超过四天,在请假期间,如遇例假亦以请假计算之。

第五十五条病假:

(一)因一般疾病或受伤必须治疗时,得请病假,病假全年不得超过30天,但因疾病住院时得请病假全年不得超过一年。

(二)因患重大疾病,需要长期治疗者,经公立医院或劳保局指定之医院或本公司认可之医院证明属实者,可视其病况报请总经理核准延长其假期,每次以一年为限。

(三)病假逾第一款之规定者,可以未请事假或特别休假抵充之,再不足时,可准以留职停薪。

(四)请病假两天以上者,需备公立医院或劳保医院、诊所之证明。

第五十六条公伤假:请公伤假应检具劳保指定医院或公立医院之证明,期限以诊断书写明之日时为准。不得超过30天,若超过规定期限仍未痊愈者,其延长假期最多不得超过一年,并须填报公伤报告单办理留职停薪。

第五十七条婚假:婚假八天(不可分开请假,且含例假日)。

第五十八条娩假:女性职员分娩,给假八星期。三个月以上妊娠之流产或小产给假四星期。

第五十九条丧假:

(一)承重祖父母、父母或配偶死亡可请丧假八天。

(二)曾祖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配偶之承重祖父母、父母及子女死亡得请丧假六天。

(三)逾期可申请以事假抵充。

(四)可分开请假,以天为单位,自丧亡日起七周内为之。

第六十条公假:

(一)政府法令规定应给公假者,一律以公假论。但其期间不得超过30天。若超过者得申请办理留职停薪。

(二)请公假应提出合法之证明文件,其给假期限,依文件所定为准。

第六十一条职员请假日数之计算,如系中途到职者(每年以1月1日为起算点),除娩、婚、丧及公假仍照规定办理外,其余事、病假依比例计算递减。第六十二条请假未满一天者,以钟点计算,积满一天之工作钟点为一天。

薪资

第六十三条职员之薪资分为本薪、加给、津贴、奖金。

第六十四条职员之本薪按下列职位及职等标准核定之,共分六职等。

第六十五条本薪以薪点计算之。按职等定最高、最低薪点如下表,每职等并分为100级。

第六十六条考绩与本薪调整:

第六十七条当本薪已达该职等之最高薪点时,本薪之薪点不再调整。

第六十八条营业部门及广告人员之本薪、津贴、奖金办法另订之。

第六十九条职务加给如下,必要时得调整之。总经理5000副总经理4000经理3000副理2500襄理2000主任1000副主任500

第七十条功俸津贴:当本薪已达该职等之最高薪点后,本薪之薪点不再调整,而考绩列为优等者发放年功俸津贴如下:

一职等,每年增加2000元

二职等,每年增加1200元

三职等,每年增加1000元

四职等,每年增加800元

五职等,每年增加600元

六职等,每年增加400元

第七十一条年终奖金:年终奖金于每年新年前发放,其金额之核定,视前一年之盈余,并由总经理及各部门主管参照考绩核定。

第七十二条年资未满一年之职员,其年终奖金酌量发给。

第七十三条薪资每月发放一次,于次月5日发给。

第七十四条薪资之计算自到职之日起算未满一个月者,按实际服务日数比例计算。离职者给付至离职日,因故停职者,即日停止薪资,该薪资均于下次发薪之日发给。

第七十五条加班费:加班费以每小时60元计算。

第七十六条请假扣薪:请假超过第十一章之规定标准者,按小时计算扣薪。旷职者之计算标准,按第七章之规定,扣薪以本薪+加给+年功俸津贴之和除以180为每小时薪资率。

第七十七条代扣项目:应缴劳保费依劳保条例之规定。代扣所得税按所得税法之规定。

第七十八条职员在停职期间,停发一切薪资,复职时不得要求补发。

考绩

第七十九条考绩之主旨在于考核职员之工作效率、工作绩效、能力、操行及适任性,使有客观之了解,作为调薪、升迁及培育之参考依据。

第八十条考绩按工作性质由各部门主管初考,再由总经理复考核定。

第八十一条考核次数视工作之周期性而定,原则于每年元月底统计一次。

第八十二条考绩等第以各项因素总得分定之。优等:90分以上;甲等:80分以上,不满90分;乙等:70分以上,不满80分;丙等:60分以上,不满70分。劣等:60分以下。

第八十三条办理考绩人员应严守秘密,并不得徇私、舞弊、遗漏或错误,违者分别惩处。

第八十四条考绩表如附表。

第八十五条职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考绩不得列为优等。

(一)受惩诫记过以上之处分者;

(二)迟到或早退全年累计达20次以上者;

(三)请事假天数超过本规则之规定期限者;

(四)旷职全年累计超过四天者。

第八十六条职员考绩表由人事单位密存,除总经理、副总经理外,其他人员一概不得查阅。

奖惩

第八十七条本公司职员之奖励,分为升等、晋级、记功、奖金、加薪、嘉奖等六种。

第八十八条职员有下列事实之一者,斟酌予以升等、晋级、记功、奖金、加薪、嘉奖之奖励。

(一)对公司业务有特殊贡献者;

(二)能为公司开发新业务者;

(三)处于艰险情况,冒险执行所司职务者。

(四)遇非常事变,能奋勇出力,保全员工性命或重要文件者;

(五)对舞弊或其他有害本公司利益之事件,能见机举发,或防止其发生,使公司减免损失者;

(六)才能卓越,勤勉辛劳,奉公守法,对于应办工作均圆满达成,足资同事楷模者;

(七)其他应行奖励事项。

第八十九条本公司职员之惩诫分为免职、停职、降级、减薪、记过、申诫等六种。

第九十条职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斟酌予以免职、停职、降级、减薪、记过、申诫之惩诫。

(一)营私舞弊或教唆帮助他人营私舞弊者;

(二)窃取或故意毁坏公司财物者;

(三)利用职务上之便利经营或兼营与公司类似之业务,而损及本公司利益者;

(四)泄漏公司业务上之秘密及资料,或以文件帐册示人者;

(五)违犯公司各种规章或命令者;

(六)有渎职、失职或失察情形者;

(七)不服上级命令,而使工作不能圆满达成者;

(八)擅离职守,贻误公务者;

(九)品行不端,损及公司名誉者;

(十)伪造帐册,虚报费用者。

第九十一条职员在应受奖励或惩诫之事实发生时,该单位主管应随时将有关事实签呈总经理核定。

第九十二条嘉奖三次作记功一次,记功三次作记大功一次,申诫三次作记过一次,记过三次作记大过一次,功过在得当状况下可互相抵消。

第九十三条嘉奖或申诫一次,于年终考绩时分别增减一分,记功或记过一次于年终考绩时分别增减三分,记大功或记大过一次于年终考绩时分别增减九分。

调迁

第九十四条本公司之职员基于培养人才或业务上之需要,经董事会或总经理之核定可调迁之。

第九十五条本公司经理得签请所属人员互调工作,务使人尽其才。

第九十六条职员接到调任通知后,应于翌日经副总经理或总经理监交办妥手续就任新职,不得无故延迟或推诿。

解职

第九十七条职员解职分退休、辞职、停职、裁遣及免职等五种。

第九十八条退休办法另订定。

第九十九条职员因病或因事辞职时,应向公司提出申请。

第一条辞职申请未经总经理核准前应继续服务,不得先行离职,否则扣发该月份薪给及辞职证明书。

第一一条职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停职:

(一)因病或因事请假,已逾规定期限者;

(二)服兵役在一个月以上者;

(三)刑事诉讼程序实施中被羁押者;

(四)触犯刑事或违反本公司规章情节重大者。

第一二条依前条第一款停职之职员,其停职期间未逾一年者,经总经理之核准可予复职。依前条第二款停职之职员于羁押之原因消灭后,经总经理之核准,可予复职。依前条第三款停职之职员,获不处分或判决确定无罪及停职期满时,经总经理之核准,可予复职。

第一三条停职期间不计入服务年资内。

第一四条凡停职之职员不得在其他公司任职,否则视同自动免职。

第一五条本公司因业务上紧缩或因天灾、人祸、其他不可抗拒之情况,可裁遣职员。

第一六条职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免职:

(一)连续旷职至三日以上或一个月内累计旷职达六日以上者;

(二)考绩列劣等者;

(三)全年记过达三次,未依照规定抵消者;

(四)停职之职员,判决确定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者;

(五)触犯刑事或违反本公司规章情节重大者。

第一七条经解职之职员,于接获解职通知后,应即将经办事项及经管之案卷、帐目、款项、公物等全部交待清楚,向本公司人事单位办理离职手续,其应领之薪资及奖金,应于上项手续办妥后,再予发给。

第一八条离职人员办妥离职手续后,可申请发给离职证明书。

福利

第一九条本公司为安定职员生活,增进职员福利,办理各项福利业务。

第一一条本公司职员应依法办理劳工保险,其保险费由本公司及职员依法分担之。

第一一一条公司得于适当时机,办理公司旅游。

第一一二条为酬劳全体职员之辛劳,公司于年终时举办聚餐。

第一一三条职员可免费参加本公司所举办之各项讲座与演讲会,但须在不影响本身职务进行之情况下,并经总经理核准后始得参加。

加班费申请报告第5篇

海运条例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以下简称《海运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交通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海运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按照公平、高效、便利的原则,管理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和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鼓励公平竞争,禁止不正当竞争。

第三条 《海运条例》和本实施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国际船舶运输业务,是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使用自有或者经营的船舶、舱位,提供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和旅客运输服务以及为完成这些服务而围绕其船舶、所载旅客或者货物开展的相关活动,包括签订有关协议、接受定舱、商定和收取运费、签发提单及其他相关运输单证、安排货物装卸、安排保管、进行货物交接、安排中转运输和船舶进出港等活动。

(二)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包括中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和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其中,中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是指依据《海运条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的中国企业法人;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是指依据外国法律设立经营进出中国港口国际船舶运输业务的外国企业。

(三)国际班轮运输业务,是指以自有或者经营的船舶,或者以《海运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方式,在固定的港口之间提供的定期国际海上货物或旅客运输。

(四)无船承运业务,是指《海运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业务,包括为完成该项业务围绕其所承运的货物开展的下列活动:

(1)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订立国际货物运输合同;

(2)以承运人身份接收货物、交付货物;

(3)签发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

(4)收取运费及其他服务报酬;

(5)向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或者其他运输方式经营者为所承运的货物订舱和办理托运;

(6)支付港到港运费或者其他运输费用;

(7)集装箱拆箱、集拼箱业务;

(8)其他相关的业务。

(五)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包括中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和外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其中中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是指依照《海运条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取得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的中国企业法人;外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是指依照外国法律设立并依照《海运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取得经营进出中国港口货物无船承运业务资格的外国企业。

(六)国际船舶经营者,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设立从事《海运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业务的中国企业法人。

(七)国际船舶管理经营者,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设立从事《海运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业务的中国企业法人。

(八)国际海运货物仓储业务经营者,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设立,提供海运货物仓库保管、存货管理以及货物整理、分装、包装、分拨等服务的中国企业法人。

(九)国际海运集装箱站与堆场业务经营者,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设立,提供海运货物集装箱的堆存、保管、清洗、修理以及集装箱货物的存储、集拼、分拨等服务的中国企业法人。

(十)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投资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

(十一)外商常驻代表机构,是指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为其派出机构开展宣传、推介、咨询和联络活动的非营业性机构。

(十二)企业商业登记文件,是指企业登记机关或者企业所在国有关当局签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设立的证明文件。企业商业登记文件为复印件的,须有企业登记机关在复印件上的确认或者证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公证文书。

(十三)专用发票,是指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统一印制的票据,它是证明付款人向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或者其人、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或者其人支付运费或者其他相关费用的凭证,包括《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和《国际海运业船舶专用发票》。

(十四)班轮公会协议,是指符合联合国《1974年班轮公会行动守则公约》定义的,由班轮公会成员之间以及班轮公会之间订立的各类协议。

(十五)运营协议,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为稳定或者控制运价订立的关于在一条或者数条航线上增加或者减少船舶运力协议,以及其他协调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共同行动的协议,包括具有上述性质内容的会议纪要;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为提高运营效率订立的关于共同使用船舶、共同使用港口设施及其他合作经营协议和各类联盟协议、联营体协议。

(十六)运价协议,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之间订立的关于收费项目及其费率、运价或者附加费等内容的协议,包括具有上述内容的会议纪要。

(十七)公布运价,是指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运价本上载明的运价。运价本由运价、运价规则、承运人和托运人应当遵守的规定等内容组成。

(十八)协议运价,指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与货主、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约定的运价,包括运价及其相关要素。协议运价以合同或者协议形式书面订立。

(十九)从业资历证明文件,是指被证明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国际海上运输或者国际海上运输辅助性经营活动经历的个人履历表。个人履历表须经公证机关公证。

第二章 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的经营者

第四条 在中国境内设立企业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或者中国企业法人申请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应当符合《海运条例》第五条规定的条件,考虑交通部公布的国际海运市场竞争状况和国家关于国际海上运输业发展的政策。

交通部应当在其政府网站和其他适当媒体上及时公布国际海运市场竞争状况和国家关于国际海上运输业发展的政策。上述状况和政策未经公布,不得作为拒绝申请的理由。

第五条 在中国境内设立企业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或者中国企业法人申请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申请人应当向交通部提出申请,报送相关材料,并应同时将申请材料抄报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一) 申请书;

(二) 可行性分析报告、投资协议;

(三) 申请人的企业商业登记文件(拟设立企业的,主要投资人的商业登记文件或者身份证明);

(四) 船舶所有权证书、国籍证书和法定检验证书的副本或者复印件;

(五)提单、客票或者多式联运单证样本;

(六)符合交通部规定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自收到上述抄报材料后,应当就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并应当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意见报送交通部。

交通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申请材料完整齐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海运条例》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进行审核,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决定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 《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决定不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第六条 中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的程序。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一)申请书;

(二)可行性分析报告;

(三)母公司的商业登记文件;

(四)母公司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

(五)母公司对该分支机构经营范围的确认文件;

(六)符合交通部要求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

中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的分支机构可为其母公司所有或者经营的船舶提供办理船舶进出港口手续、安排港口作业、接受订舱、签发提单、收取运费等服务。

第七条 在中国境内设立企业法人经营国际船舶业务或者中国企业申请经营国际船舶业务,应当向交通部提出申请,报送相关材料,并应当同时将申请材料抄报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一)申请书;

(二)可行性分析报告、投资协议;

(三)申请人的商业登记文件(拟设立企业的,主要投资人的商业登记文件或者身份证明);

(四)固定营业场所的证明文件;

(五)《海运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的从业资历证明文件;

(六)关于同港口和海关等口岸部门进行电子数据交换的协议。不具备电子数据交换条件的,应当提供有关港口或者海关的相应证明文件。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收到上述抄报材料后,应当就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并应当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意见报送交通部。

交通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申请材料完整齐备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海运条例》第九条规定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并发给《国际船舶经营资格登记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告知理由。申请人持交通部发给的《国际船舶经营资格登记证》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企业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向海关、税务、外汇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中国企业法人申请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或者在中国境内设立企业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应当向拟经营业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一)申请书;

(二)可行性分析报告、投资协议;

(三)申请人的商业登记文件(拟设立企业的,主要投资人的商业登记文件或者身份证明);

(四)固定营业场所的证明文件;

(五)《海运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的从业资历证明文件;

(六)《海运条例》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人员的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复印件;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申请材料完整齐备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材料真实且符合《海运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予以资格登记,并颁发《国际海运辅助业经营资格登记证》;材料不真实或者不符合《海运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申请人持《国际海运辅助业经营资格登记证》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企业登记,向税务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国际船舶经营者和国际船舶管理经营者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经营相关业务的,应当符合《海运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并按照《海运条例》第十条、第十二条和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登记。登记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一)申请书;

(二)可行性分析报告;

(三)母公司的商业登记文件;

(四)母公司的《国际船舶经营资格登记证》或者《国际海运辅助业经营资格登记证》副本;

(五)母公司确定该分支机构经营范围确认文件;

(六)营业场所的证明文件;

(七)《海运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的人员的从业资历或者资格的证明文件;

(八)国际船舶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的,有关该分支机构同港口和海关等口岸部门进行电子数据交换的协议。不具备电子数据交换条件的,应当提供有关港口或者海关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十条 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申请经营进出中国港口国际班轮运输业务,应当向交通部提出申请,并报送《海运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材料。交通部应当按照《海运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审核。予以登记的,颁发《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登记证》。申请材料不真实、不齐备的,不予登记,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依法取得经营进出中国港口国际班轮运输业务资格后,交通部在其政府网站公布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名称及其提单格式样本。

第十一条 申请办理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提单登记的,应当向交通部提出提单登记申请,报送相关材料,并应当同时将申请材料抄报企业所在地或者外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指定的联络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一) 申请书;

(二) 可行性分析报告;

(三) 企业商业登记文件;

(四) 提单格式样本;

(五)保证金已交存的银行凭证复印件。

申请人为外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的,还应当提交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其指定的联络机构的有关材料。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自收到上述抄报材料后,应当就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并应当自收到抄报的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意见报送交通部。

交通部收到申请人的材料后,应当在申请材料完整齐备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海运条例》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提单登记,并颁发《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告知理由。

中国的申请人取得《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并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企业相应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无船承运业务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外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按照外国法律已取得经营资格且有合法财务责任保证的,在按照《海运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申请从事进出中国港口无船承运业务时,可以不向中国境内的银行交存保证金。但为了保证外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清偿因其不履行承运人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当所产生的债务以及支付罚款,满足《海运条例》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该外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的政府主管部门与中国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就财务责任保证实现方式签订协议。

第十三条 没有在中国港口开展国际班轮运输业务,但在中国境内承揽货物、签发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收取运费,通过租赁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船舶舱位提供进出中国港口国际货物运输服务;或者利用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提供的支线服务,在中国港口承揽货物后运抵外国港口中转的,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取得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但有《海运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十四条 中国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海运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交纳保证金,并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登记,取得《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申请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申请书;

(二) 母公司的企业商业登记文件;

(三) 母公司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副本;

(四) 母公司确认该分支机构经营范围的确认文件;

(五) 保证金已交存的银行凭证复印件。

第十五条 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申请提单登记时,提单台头名称应当与申请人名称相一致。

提单台头名称与申请人名称不一致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说明该提单确实为申请人制作、使用的相关材料,并附送申请人对申请登记提单承担承运人责任的书面申明。

第十六条 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使用两种或者两种以上提单的,各种提单均应登记。

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的登记提单发生变更的,应当于新的提单使用之日起15日前将新的提单样本格式向交通部备案。

第十七条 无船承运业务经营申请者交纳保证金并办理提单登记,依法取得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后,交通部在其政府网站公布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名称及其提单格式样本。

第十八条 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在交通部指定的商业银行开设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专门帐户上交存保证金,保证金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九条 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交存的保证金,受国家法律保护。除下列情形外,保证金不得动用:

(一)因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不履行承运人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当,根据司法机关已生效的判决或者司法机关裁定执行的仲裁机构裁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

(二)被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处以罚款的。

有前款(一)、(二)项情形需要从保证金中划拨的,应当依法进行。

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的保证金不符合《海运条例》规定数额的,交通部应当书面通知其补足。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自收到交通部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补足的,交通部应当按照《海运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取消其经营资格。

第二十条 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被交通部依法取消经营资格、申请终止经营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经营的,可向交通部申请退还保证金。交通部应将该申请事项在其政府网站上公示30日。

在公示期内,有关当事人认为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有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一)项情形需要对其保证金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取得司法机关的财产保全裁定。自保证金被保全之日起,交通部依照《海运条例》对保证金帐户的监督程序结束。有关纠纷由当事双方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公示期届满未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交通部应当通知保证金开户银行退还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及其利息,并收缴该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

第二十一条 中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中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国际船舶经营者、国际船舶管理经营者有下列变更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资格许可、登记机关备案:

(一)变更企业名称;

(二)企业迁移;

(三)变更出资人;

(四)歇业、终止经营。

变更企业名称的,由原资格许可、登记机关换发相关经营许可证或者经营资格登记证;企业终止经营的,应当将有关许可、登记证书交回原许可、登记机关。

第二十二条 除《海运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第四章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外,经营国际海运货物仓储、国际海运集装箱站与堆场业务的经营者应当自开始从事上述经营活动之日起30日内将有关情况向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报备。

第三章 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经营活动

第二十三条 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新开或者停开国际班轮运输航线,或者变更国际班轮运输船舶、班期的,应当按照《海运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在交通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按规定报备。

第二十四条 中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增加运营船舶,包括以光船租赁方式租用船舶增加运营船舶的,应当于投入运营前15日向交通部备案,取得备案证明文件。备案材料应当载明公司名称、注册地、船名、船舶国籍、船舶类型、船舶吨位、拟运营航线。

交通部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证明文件。

第二十五条 在中国港口开展国际班轮运输业务的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以及在中国委托人提供进出中国港口国际货物运输服务的外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应当在中国境内委托一个联络机构,负责代表该外国企业与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就《海运条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有关管理及法律事宜进行联络。联络机构可以是该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常驻代表机构,也可以是其他中国企业法人或者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的其他经济组织。委托的联络机构应当向交通部备案,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联络机构说明书,载明联络机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及联系人;

(二)委托书副本或者复印件;

(三)委托人与联络机构的协议副本;

(四)联络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复印件。

联络机构为该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常驻代表机构的,不须提供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文件。

联络机构或者联络机构说明书所载明的事项发生改变的,应当自发生改变之日起15日内向交通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已经登记的提单。

第二十七条 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需要委托人签发提单或者相关单证的,应当委托依法取得经营资格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和国际海运辅助业务经营者上述事项。

前款规定的经营者不得接受未办理提单登记并交存保证金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的委托,为其签发提单。

第二十八条 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与货主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协议运价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协议运价号应当在提单或者相关单证上显示。

第二十九条 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不得接受未办理提单登记并交纳保证金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提供的货物或者集装箱。

第三十条 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委托人接受订舱、代签提单、代收运费等项业务的,委托的人应当是依法取得经营资格的国际船舶经营者。

第三十一条 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应当将其在中国境内的船舶人、签发提单人在交通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公布事项包括人名称、注册地、住所、联系方式。人发生变动的,应当于有关协议生效前7日内公布上述事项。

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应当及时将公布事项的媒体名称向交通部备案。

第三十二条 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之间订立的涉及中国港口的班轮公会协议、运营协议、运价协议等,应当自协议订立之日起15日内,按下列规定向交通部备案:

(一) 班轮公会协议,由班轮公会代表其所有经营进出中国港口海上运输的成员备案。班轮公会备案时,应当同时提供该公会的成员名单。

(二) 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之间订立的运营协议、运价协议,由参加订立协议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分别备案。

第三十三条 中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之间或者中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与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之间的兼并、收购,由兼并、收购的一方将兼并、收购协议按照《海运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报交通部审核同意。

第三十四条 下列经营者在中国境内收取运费、代为收取运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应当向付款人出具专用发票:

(一)中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及其分支机构;

(二)中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及其分支机构;

(三)国际船舶经营者及其分支机构;

(四)《海运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企业。

前款所列经营者应当向公司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办理专用发票使用证明后,向公司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请领取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国际船舶管理经营者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有关船舶安全和防止污染的义务。

第三十六条 经营进出中国港口国际班轮运输业务的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应当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运输业信息表(航运公司基本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运输业信息表(航运公司集装箱出口重箱运量)》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运输业信息表(航运公司集装箱进口重箱运量)》,于当年3月31日前报送交通部。

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的上述材料由其委托的联络机构报送。

第三十七条 中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国际船舶经营者以及国际集装箱运输港口经营人,应当分别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运输业信息表(航运公司基本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运输业信息表(国际船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运输业信息表(港口集装箱吞吐量)》,于当年3月15日前报送公司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将上述信息表及其汇总信息于当年3月31日前报送交通部。

第三十八条 国际船舶经营者、国际船舶管理经营者、国际海运货物仓储业务经营者以及国际集装箱站与堆场业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非正常、合理的收费水平提供服务,妨碍公平竞争;

(二)在会计账薄之外暗中给予客户回扣,以承揽业务;

(三)滥用优势地位,限制交易当事人自主选择国际海运辅助业务经营者,或者以其相关产业的垄断地位诱导交易当事人,排斥同业竞争;

(四)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三十九条 外国国际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以及外国国际海运辅助企业的常驻代表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包括不得:

(一)代表其境外母公司接受订舱,签发母公司提单或者相关单证;

(二)为母公司办理结算或者收取运费及其他费用;

(三)开具境外母公司或者其母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海运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企业的票据;

(四)以托运人身份向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托运货物;

(五)以外商常驻代表机构名义与客户签订业务合同。

第四章 外商投资经营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

第四十条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应当通过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向交通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一) 申请书;

(二) 可行性分析报告;

(三) 合资或者合作协议;

(四) 投资者的企业商业登记文件或者身份证件;

(五) 符合交通部规定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完整齐备的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及意见转报交通部。

交通部应当自收到转报的上述材料和意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海运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的规定以及交通部公布的国际海运市场竞争状况和国家关于国际海上运输业发展的政策进行审核,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获得批准的申请人应当持交通部批准文件,按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手续。取得相应的审批手续后,应当持有关部门许可设立企业的文件和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四)至(六)项的相关材料,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的程序向交通部领取相应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一条 设立《海运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按照交通部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国际船舶业务,应当通过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向交通部提交本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的申请材料。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收到完整齐备的上述材料后,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及意见转报交通部。

交通部应当自收到转报的上述材料和意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海运条例》第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核,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获得批准的申请人应当持交通部批准文件,按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手续。取得相应的批准文件后,应当持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企业的文件按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到交通部办理登记,并领取《国际船舶经营资格登记证书》。

第四十三条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应当通过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向交通部提交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的申请材料。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收到完整齐备的上述材料后,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及意见转报交通部。

交通部应当自收到转报的上述材料和意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海运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核,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获得批准的申请人应当持交通部批准文件,按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手续。取得相应的审批手续后,应当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向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办理登记,领取《国际海运辅助业经营资格登记证》。

第四十四条 经营国际海运货物仓储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二)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仓库设施;

(三)高级业务管理人员中至少2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相关业务的经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五条 经营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及堆场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二)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车辆、装卸机械、堆场、集装箱检查设备、设施;

(三)高级业务管理人员中至少2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相关业务的经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六条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国际海运货物仓储业务或者设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经营国际集装箱站与堆场业务,应当通过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向交通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一)申请书;

(二) 可行性分析报告;

(三) 合资或者合营协议;

(四) 投资者的企业商业登记文件或者身份证件;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收到完整齐备的上述材料后,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及意见转报交通部。

交通部应当在收到转报的上述材料和意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或者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核,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予以登记,并发给相应的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获得批准的申请人应当持交通部批准文件,按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到有关部门办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手续。取得相应的批准文件后,向交通部办理登记,换领《国际海运辅助业经营资格登记证》。

第四十七条 国际海运货物仓储业务经营者、国际集装箱站与堆场业务经营者,须持交通部颁发的资格登记证明文件,向监管地海关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存放海关监管货物或者集装箱。

第四十八条 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以及外国国际海运辅助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应当通过拟设立常驻代表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向交通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机构名称、设立地区、驻在期限、主要业务范围等;

(二)企业商业登记文件;

(三)企业介绍,包括企业设立时间、主营业务范围、最近年份经营业绩、雇员数、海外机构等;

(四)首席代表授权书,由企业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署;

(五)首席代表姓名、国籍、履历及身份证件。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收到完整齐备的上述材料后,应当于7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及意见转报交通部。

交通部应当在收到转报的上述材料和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由交通部颁发《外国(境外)水路运输企业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批准书》(简称批准书);申请材料不真实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获得批准的申请人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持批准书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册登记。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批准书即自行失效。

常驻代表机构的批准驻在期限为3年。

第四十九条 常驻代表机构变更名称、首席代表的,应当在变更后15日内向交通部备案。

变更首席代表的,备案时应当同时报送新任首席代表的履历及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由企业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署的首席代表授权书。

变更常驻代表机构名称的,备案时应当同时报送原名称与现名称关系的说明;属于外国企业名称变更或者因为企业合并、分立等原因变更常驻代表机构名称的,还应当报送相关法律证明文件。

交通部收到报备材料后应当及时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十条 常驻代表机构需要延长驻在期的,应当自期满之日60日前向交通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一)申请书;

(二)交通部颁发的批准书复印件;

(三)常驻代表机构工商登记文件复印件。

常驻代表机构的每次延长驻在期限为3年。

交通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齐备有效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出具相关登记证明文件。

第五十一条 常驻代表机构终止,应当在终止之日起10日前报告交通部,由交通部注销该常驻代表机构。

常驻代表机构驻在期满未办理延期登记手续的,该常驻代表机构驻在资格自动丧失。

常驻代表机构终止、自动丧失资格或者被注销,由交通部签发《外国(境外)水路运输企业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注销通知书》,同时通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和企业登记机关。

第五章 调查与处理

第五十二条 利害关系人认为国际海上运输业务经营者、国际海运辅助业务经营者有《海运条例》第三十五条和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可依照《海运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请求交通部实施调查。请求调查时,应当提出书面调查申请,并阐述理由,提供必要的证据。

交通部对调查申请应当进行评估,在自收到调查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实施调查或者不予调查的决定:

(一)交通部认为调查申请理由不充分或者证据不足的,决定不予调查并通知调查申请人。申请人可补充理由或者证据后再次提出调查申请。

(二)交通部根据评估结论认为应当实施调查或者按照《海运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自行决定调查的,应当将有关材料和评估结论通报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价格部门。

第五十三条 调查的实施由交通部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价格部门(以下简称调查机关)共同成立的调查组进行。

调查机关应当将调查组组成人员、调查事由、调查期限等情况通知被调查人。被调查人应当在调查通知送达后30日内就调查事项作出答辩。

被调查人认为调查组成员同调查申请人、被调查人或者调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有权提出回避请求。调查机关认为回避请求成立的,应当对调查组成员进行调整。

第五十四条 被调查人接受调查时,应当根据调查组的要求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及文件等。属于商业秘密的,应当向调查组提出。调查组应当以书面形式记录备查。

调查机关和调查人员对被调查人的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

被调查人发现调查人员泄露其商业秘密并有充分证据的,有权向调查机关投诉。

第五十五条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人低于正常、合理水平运价的认定,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同一行业内多数经营者的运价水平以及与被调查人具有同等规模经营者的运价水平;

(二)被调查人实施该运价水平的理由,包括成本构成、管理水平和盈亏状况等;

(三)是否针对特定的竞争对手并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

第五十六条 调查机关对损害公平竞争或者损害交易对方的认定,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对托运人自由选择承运人造成妨碍;

(二)影响货物的正常出运;

(三)以帐外暗中回扣承揽货物,扭曲市场竞争规则。

第五十七条 调查机关作出调查结论前,可举行专家咨询会议,对损害公平竞争或者损害交易对方的程度进行评估。

聘请的咨询专家不得与调查申请人、被调查人具有利害关系。

第五十八条 调查结束时,调查机关应当作出调查结论,并书面通知调查申请人和被调查人:

(一)基本事实不成立的,调查机关应当决定终止调查;

(二)基本事实存在但对市场公平竞争不造成实质损害的,调查机关可决定不对被调查人采取禁止性、限制性措施;

(三)基本事实清楚且对市场公平竞争造成实质损害的,调查机关应当根据《海运条例》的规定,对被调查人采取限制性、禁止性措施。

第五十九条 调查机关在作出采取禁止性、限制性措施的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自调查机关通知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调查机关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听证请求的,视为自动放弃请求听证的权利。

第六十条 就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所列情形实施调查的,调查组成员中应当包括对被调查人的资格实施登记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的人员。

对有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三)项所列违法行为并给交易当事人或者同业竞争者造成实质损害的,调查机关可采取限制其在一定时期内扩大业务量的限制性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海运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的,交通部或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海运条例》第六章和本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二条 外商常驻代表机构有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交通部或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将有关情况通报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海运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三条 班轮公会协议、运营协议和运价协议未按规定向交通部备案的,由交通部依照《海运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备案人实施处罚。班轮公会不按规定报备的,可对其公会成员予以处罚。

第六十四条 调查人员违反规定,泄露被调查人保密信息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海运条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许可、登记事项,申请人可委托人办理。人办理委托事项的,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外国申请人或者投资者提交的公证文书,应当由申请人或者投资者所在国公证机关或者执业律师开出。

本实施细则所要求的各类文字资料应当用中文书写,如使用其他文字的,应随附中文译文。

第六十六条 对《海运条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备案事项的具体要求、报备方式和方法应当按照交通部的规定办理。

第六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内地投资从事国际海上运输和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业务,比照适用《海运条例》第四章和本实施细则第四章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八条 《海运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公布运价和协议运价备案的具体办法,由交通部另行规定。

第六十九条 经营港口国际海运货物装卸、港口内国际海运货物仓储业务和国际海运集装箱码头和堆场业务的,按国家有关港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七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1985年4月11日的《交通部对从事国际海运船舶公司的暂行管理办法》、1990年3月2日的《国际船舶管理规定》、1990年6月20日的《国际班轮运输管理规定》、1992年6月9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和1997年10月17日的《外国水路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海运形势分析目前世界经济发展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世界经济中心已经开始向亚太地区转移,世界经济的发展也将会在西太平洋海岸掀起一股新的热潮,而且进一步加强区域经济和跨国集团的开发都在为中国的港口建设和海运业的发展提供有利条件。面临大好的机遇,中国港航业自身能力不足问题十分突出,缺少大型油船和大型油船码头泊位,使中国石油进口运输中国轮承运率只占10%,不得不大量租用外轮运输。不仅需要支付大量外汇,也失去了中国海运业发展和增加就业的良好机遇。

加班费申请报告第6篇

 

为做好收费站车辆高峰的安全保畅工作,及时有效地处理各类突发事件,确保收费工作有序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保畅应急领导小组

组  长:站长

副组长:副站长、票证员

成  员:黔桂界六寨收费站全体收费人员

二、各成员职责分工

(一)组长:负责收费站范围内应急资源的协调与指挥;执行值班报岗制度;宣布响应或启动III级应急预案;向分公司领导及时汇报II级以上预案启动情况。

(二)副组长:启动IV级应急预案;具体组织指挥收费站现场的疏导交通工作;服从组长的应急协调与指挥。

(三)成员:服从组长、副组长安排,组织人员疏导交通;必要情况下进行改道、开启便携机收费工作、车辆疏导、车道保畅等;收费现场特殊情况处理。

三、应急情况处置

(一)收费站发生车辆拥堵

按拥堵程度分为二级预案(一般)、一级预案(严重)。

1、二级预案(一般)

(1)收费站车辆拥堵排队在30米以内的,收费班长立即组织班员开启备用车道,在收费站所有车道已全部开启后,车辆仍拥堵排队超过30米时,当班班长向监控员报告现场情况并通知值班站长。

(2)值班站长接监控员现场拥堵信息报告后,应立即赶至现场,组织人员做好客货分流、收免分流工作,可根据需要申请启用便携式收费机,加快车辆通行速度。

2、一级预案(严重)

收费站全部车道开启后拥堵距离仍在30-50米以上,或车辆持续滞留的,由值班站长提请分公司值班领导启动一级预案。得到分公司值班领导同意后可采取以下措施:

(1)通知稽查员或收费员指挥车辆按客货、收免分流。

(2)通知收费班组在无设备的车道启用便捷式收费机。

(3)无设备车道开启后仍不能满足需要的,经分公司值班领导授权同意后实施出入口复式收费,使用便携式收费机。

(4)授权收费员适当简化情景问候语。

(5)完成分公司值班领导交办的其他应急措施。

应采取以下措施:

(1)值班站长及时赶到收费站现场,组织和协调疏导工作。

(2)5分钟内出动并及时到达现场支援疏导。

(3)收费班长及时安装好便携式收费机,确保收费系统正常运转。

(4)完成分公司值班领导交办的其他应急措施。

(二)收费用具不足

1、便捷式收费设备数量不足

收费值班领导应将情况及时上报机电维护站,申请统一调配该类设备至所需收费站使用。机电维护站接到站值班领导的报告后,可调配其他站点的便携式收费设备,待预案终止后送回原收费站。

2、IC卡不足

各收费站要充分预计票、款、卡的需求,各级票务员保证手机24小时畅通,随时做好票、卡的调配准备,本站的票卡量不足时,要及时向分公司票证员报告,由分公司票证员负责调配。

(三)收费站设备出现整体故障或瘫痪

收费站立即报告分公司值班领导,经请示同意后采用手工票进行收费。

(四)出口内广场排队车辆发生事故

1、发生轻微财产损失且基本事实清楚,或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事故:收费站长应及时与司乘人员沟通交流,可以应司机要求协助拍照取证,尽量让司乘人员先驶出车道。5分钟内处理不下,通知交警前来处理。

2、出口内广场排队发生车辆自燃、爆炸等造成人员伤亡等事故,医疗卫生、消防等部门急需通过紧急车道前往抢救重伤员时:收费站现场值班站长可直接请示公司收费机电部,经公司值班领导授权后,可给予相关车道的全部车辆免费放行以便及时疏散车辆,确保医疗卫生、消防等部门救援力量快速通过。收费站同时需做好相关记录,待自燃、爆炸车辆险情得到控制后车道立即恢复正常收费状态。

(五)车辆恶意堵道

1、收费员应迅速报告当班班长,班长在确认无误后,应同时上报站长,站长在接到确认报告后,立即向分公司分管领导和相关执法部门进行报告。分公司领导在接到上报后,视情况发展,可以组织人员、清障车赶赴现场支援,并督促执法部门赶赴现场处理。清障车到达现场后应做好准备工作,随时待命进行拖车作业。

2、如遇收费站、路政执法部门协调解决无效时,立即上报公司收费机电部和公司值班领导,同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并通知当地政府维稳办协助解决。

3、处置中,应加强与执法部门、当地派出所、维稳办等执法部门联系,请求执法部门的协助,以便及时分流客、货车,处置堵道车辆,必要情况下收费站应要求执法部门采用强制措施拖移该车出收费车道,解决堵道事件。

(六)新闻媒体要求采访

各收费站一律按公司收费机电部、党群部审核后的通稿向外,不得擅自接受采访。

(七)信息报告程序

报告流程:收费人员、监控员等值班站长、分公司值班领导客服中心、业务部门公司值班领导。

 

 

 

加班费申请报告第7篇

明确培训重点,实施分类培训。农村劳动者技能培训的对象为向城市非农产业转移的农村劳动者。技能培训应根据农村劳动者不同群体和不同需求进行分类实施,开展有针对性的就业技能培训、技能提升培训和专业技能培训。

(一)就业技能培训。对拟转移到非农产业务工经商的农村劳动者、返乡农民工,开展初级技能或专项技能培训;主要由符合条件的定点培训机构组织其参加1至6个月(不少于120课时)的就业技能培训,重点是根据企业岗位实际需求开展订单培训,结合产业发展的潜在需求开展定向培训。

(二)技能提升培训。对用人单位吸纳农村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用人单位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委托所在地定点培训机构,结合岗位要求和工作需要,组织其参加1至6个月(不少于120课时)的技能提升培训。

(三)专业技能培训。对未能继续升学且有转移就业愿望的农村应届初高中毕业生,进行系统的职业能力培养,使其达到中级技能水平的培训。主要依托具备相应培训条件的技工院校等职业学校,开展专业技能培训。

定点培训机构开展农村劳动者就业技能培训,实行培训工种目录管理。定点培训机构按《技能培训工种目录和补贴标准》(附件1)规定的工种(项目)、等级和认定的培训范围,实施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规定总课时,其中操作技能训练时间不少于总课时的60%。培训工种目录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布的的执行。各地、各定点培训机构不得超范围培训。符合条件人员每年可享受一次技能培训补贴。

二、定点培训机构的管理

各地认定定点培训机构须在培训工种目录范围内,按照每个培训工种(项目)不少于15个技能训练工种的要求,明确其承担财政补贴性培训任务的工种(项目)范围。同一定点培训机构中,已认定为其他类别农民培训的工种(项目)不得重复认定。定点培训机构的其他条件、认定程序按省财政厅、原劳动保障厅财社〔2009〕115号文件规定执行。严禁定点培训机构以联合办学的名义将培训任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培训资质和定点资格的培训机构。

公共职业训练基地依托政府举办的技工院校等职业院校建立,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认。公共职业训练基地须符合《公共职业训练基地基本条件》(附件4)。市、县行政区域内,公共职业训练基地的培训工种(项目)原则上不重复设置。规范公共职业训练基地免费技能培训服务,公共职业训练基地开展免费技能培训服务,应与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签订培训项目合同,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培训项目、培训等级、培训期限等应向社会公布。公共职业训练基地在每期培训班开班前10个工作日,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开班申请报告、培训计划和教学大纲。每期培训班结束5日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结业审核申请。免费培训后所发《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应加盖“免费培训”字戳。公共职业训练基地应为参加技能培训的农村劳动者提供就餐和住宿条件。有条件的可免住宿费,并给予生活补助。

各县(市)每年12月底前对定点培训机构和公共职业训练基地进行复核,并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定点培训机构报备须填报《定点培训机构备案表》(附件5)。公共职业训练基地报备须填报《公共职业训练基地备案表》(附件6)。

三、技能能培训工作程序

定点培训机构须将认定的培训项目、培训等级、培训期限、收费标准、补贴标准、培训鉴定补贴申领办法公开张贴在培训场所显著位置。

(一)申报计划。各定点培训机构必须对培训人员进行初审,不符合条件的人员不得纳入培训范围;各定点培训机构在每期培训班开班前10个工作日,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开班申请报告、培训计划和教学大纲、培训人员花名册(花名册应有姓名、身份证号码、性别、文化程度、所学专业、培训时间、居住地址、序号、是否参加过培训、培训证件等)、身份证复印件。各定点培训机构在上报计划时,每批次不得超过100人。

拟申请职业技能鉴定的,定点培训机构应于培训结束5日前按要求向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县(市)职业技能鉴定由各县(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机构审定,并安排鉴定机构开展鉴定,报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备案;市本级职业技能鉴定由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统筹安排。培训机构不得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二)开班核实。在每批(次)培训班开班的第一节课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应实地检查培训班开班情况,逐一核实培训学员身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办班,开班中途不得随意增加或更换培训人员。

(三)监督检查。强化培训过程监督,确保培训质量和效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培训过程的监督,通过抽查、学员问卷调查、电话访谈等方式,确保培训效果。各企业、定点培训机构应积极配合检查人员开展。为加强对培训情况的监督,市本级委托市监察支队负责市本级各技能培训情况的巡查,每班培训巡查次数不少于两次,并做好相应检查记录。

要逐步建立统一的职业技能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对培训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对参训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在核定培训补贴时,应随机抽取不低于参培人数10%的学员,对核实发现不真实的,不予拨付培训补贴。

(四)结业考核。各定点培训机构在每期培训班结束5日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结业考核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对参训学员到课、教学计划执行等情况进行检查,采取对照参训人员照片等方式确定到课情况,指导定点培训机构开展结业考试和职业技能鉴定。参训学员考核合格,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给《职业培训合格证》、《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四、培训资金审批程序

严格执行《省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09〕115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劳动者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0〕142号)规定,认真落实农村劳动者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政策,规范申报,审批工作程序。

(一)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农村劳动者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定点培训机构组织的农村劳动者就业技能培训,实行资金直补个人办法。农村劳动者自主选择定点培训机构、工种(项目)参加就业技能培训,个人先行付费,培训结束合格,按规定申领补贴。农村劳动者经定点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相关证书3个月内,由本人向培训机构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办窗口申领培训、鉴定补贴。申请培训补贴的申报材料应包括:身份证复印件、培训收费凭证、《就业和失业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职业培训合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培训与鉴定补贴申请表》(附件2)。培训、鉴定补贴实行即时审核,即时发放。定点培训机构须将培训项目、培训等级、培训期限、收费标准、培训鉴定补贴申领办法公开张贴在培训场所显著位置。

各县(市)应6月底前明确本地发放培训补贴经办窗口、公布联系电话。市本级培训补贴经办窗口设在市人力资源市场,联系电话:5897067。

(二)技能提升培训补贴。技能提升培训由企业培训机构或委托定点培训机构组织,企业实施农民工技能培训或委托定点培训机构实施技能培训前,须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企业农民工技能培训计划审核表》(附件9)、培训计划、培训人员花名册、培训委托书等,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组织实施。培训结束后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申请培训补贴。申报材料:《企业农民工技能培训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10)、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批准的培训开办计划、参加培训人员花名册、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培训签到簿、培训日志、《就业和失业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受委托的定点培训机构需提供培训委托书。经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按培训人数,以技能培训补贴人均标准的一半给予企业培训补贴。由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入企业或委托定点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省属企业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培训补贴。企业实施农民工技能培训,不受农民工户籍区域限制。允许企业采取工学结合办法开展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

(三)专业技能培训补贴。专业技能培训由认定的技工院校或职业院校承担,未能继续升学且有进城求职愿望的农村初高中毕业生,选择就读认定的技工院校或职业院校,且所学专业为我省企业紧缺专业(工种)的,毕业时每人可享受一次性培训补助(不含免费学生)。学校招收紧缺专业(工种)学生,须在招生前编制招生计划,经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培训毕业后,由学校集中向所在地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申报材料:学生名册,学生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核发登记表,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的招生计划、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教育部门审核盖章的新生录取表、培训补贴申请表。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审核后,每人按2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培训补助,培训补助资金直接打入学生个人账户。2010年我省确定15个专业为技能培训紧缺专业(附件3)。技工院校招收农村学生人数纳入学校所在地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培训计划。

(四)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初次参加选定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的农村劳动者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进城务工地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采取个人报销的方式。农村劳动者持本人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鉴定收费凭据直接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就业服务机构报销。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也可由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代为申请,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按月凭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农村劳动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复印件、享受技能鉴定补贴人员培训鉴定花名册(由农民本人签名)、鉴定收费凭据、农民工职业技能鉴定补助申请表等材料,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转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核定补贴对象和补贴金额,将补贴资金拨入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鉴定补贴标准,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补贴120元;取得专项能力证书的补贴80元。

加班费申请报告第8篇

增加费用申请报告【1】尊敬的中铁隧道集团三处各位领导:

我公司(武汉市兴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为配合南昌市轨道交通1号线一期工程土建八标盾构机如期进场,我公司工人不畏烈日、暴雨,披星戴月、努力奋战于七月中旬盾构机顺利到场,为此,我公司因临时赶工及雨季施工而增加各项费用,达人民币壹佰柒拾陆万叁仟陆佰叁拾贰圆。具体内容如下:

一、为了配合贵公司盾构机提前进场,加上南昌地区五、六月份雨季时长超出常年,导致工程进度吃紧,本公司为了不影响盾构机进场时间特采取多投入材料(钢管、木方、竹胶合板)而增加费用。

二、深夜赶工措施及临时外调工人进场,因此增加费用。

三、因赶工,工人疲劳作业致工伤三起而增加治疗及病休补助工资及工伤补偿等费用。

四、为了适应南昌地区工程验收,增设施工缝收口网拆除再凿毛措施而意外增加费用。

五、因配合项目部将下翻梁砼壁改为砖胎模而增加费用。

六、因区块十段污水池池身下部位于水位线下而增加降水井安装费用。

七、支架搭设及拆除单价xx.5元/立方系20xx年度市场价,而本年度市场价为30元/立方,因此额外增加每立方17.5元/立方的费用开支。

八、因每周不少于两次文明施工检查而增加施工现场清理、清扫、覆盖等措施费用。

九、五月份、六月份四度大暴雨、导致基坑洪涝而增加人工清理已绑扎好的底板钢筋下面泥浆及冲水洗筋而增加费用。 以上九项费用清单见附件 恳请各位领导核准,给予批复!

增加费用申请报告【2】公司领导:

兹有我xx有限公司通过招投标承包揭阳潮汕机场助航灯光、场务维护维修项目,首先感谢贵公司对我们的信任和支持。从20xx年15日开航进场以来至今20xx年10月31日,我司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和条款,兢兢业业按时完成工作量。

现因贵司未能按合同要求提供相关机械设备和增加了合同以外的工作量,使我公司投入大量费用,大大超出我司前期预算,我司从各方面精打细算、合理安排仍无力继续承担高额亏损,现恳请申请增加人工费用(合同的23﹪左右)。

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 按合同的约定要求:每年割草植被共4次以控制植被草高,植被草高要控制在30cm以内。今年雨水量充沛,植被草生长率快,为植被草高要控制在30cm以内,保障机场正常运营和安全,从进场至今,一年不到的时间内,我司已经割植被草共7次,今年预估还需1-2次,每次割植被草工作人员为6人,工期为25天。大大超过了合同规定的工作量。

二、 按合同的约定要求:我司需配备二名机动车驾驶员。但因种种原因有如下情况第一、场务车辆多,目前所有的车辆设备如下:割草机两部、洒药车一部、挖掘机一部、划线车一部、压路机两部、急抢修车一部、照明车一部及驱鸟车二部。第二、从安全起见,我司规定员工不准疲劳上岗,特别是驾驶人员;所以配备两名机动车驾驶员人力严重不足,现在我司配有十名机动车驾驶员,每班配备机动车驾驶员五名,且驾驶员工资比普通工人工资多出500-800元/月,严重超出了我司人工费用预算。

三、按合同的约定要求:在飞行区域的非紧急维修作业,我司必须安排在航班结束(约01:00)以后至次日航班开始2小时前(约06:00)进行。从20xx年6月份开始,航班结束是02:30以后,使我司正常维修及作业时间缩短,为了保障机场的正常运作,我司必须增加人员,按时完成当天的工作任务。

四、按合同的约定要求:揭阳潮汕机场公司配备二台扫地车,要求我公司必须在第一航班起降前半个小时完成跑道及滑行道的清扫。从进场至今,两台扫地车还没有到位,我司必须采取人工清扫,每天清扫人员为8人,才能在有效的时间内保障道面清洁,不留影响飞行安全运行的异物。

五、按合同的工作内容范围不包含监管其它施工单位入场施工,按业主的要求,我司从20xx年2月20日至今监管其它施工单位入场施工,并附监管记录,这也无形增加我司的人工成本。

现因我司支出的高额费用已经不能满足正常运作,特恳请增加相关费用(合同的23﹪左右),我公司真诚希望和贵司继续合作共赢,望贵司考虑,特此期盼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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