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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明书赏析八篇

时间:2023-01-26 02:16:34
法定代表人明书第1篇

兹证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是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章程规定的程序,被任命(选举)为董事长(执行董事),任期 _____年。

全体董事签名:

股东签名(盖章)

声明

___________________成立后按照《公司法》和《会计法》规定,设立会计帐簿,进行日常核算,定期向税务局报送有关资料。

特此声明。

股东签名:

授权委托书

兹有我公司法定代表人全权委托 我公司的工商税务事宜。

法定代表人明书第2篇

工商法人授权委托书兹委托xxx代表本企业为xxx(项目名称)的人,其权限如下:

xxx(具体说明的事项和内容,包括谈判权、签订合同权、代为承认或者放弃一定权利权等)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工商法人授权委托书兹授权 同志,为我方 签订经济合同及办理其他事务代表人,其权限是:

被授权人姓名:

授权人签字:

授权内容及权限: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工商法人授权委托书委托单位: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受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

姓名:________

职务:________

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我单位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因________________纠纷一案中,作为我方诉讼人。

人____________的权限为:____________________ 人____________的权限为: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签名)

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商法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人:

性别:

身份证号:

被委托人:

性别:

身份证号:

本人因工作繁忙,特委托受委托人为我的合法人,全权代表我办理徐州华昌肥业有限公司的所有业务,和所做的一切决定,我均予承认,由此在法律上产生的权利义务,均由授权单位和法定代表人享有和承担。

委托人(法定代表人):

授权书授权单位:

法人代表人:

被授权人:

年 月 日

工商法人授权委托书本授权委托书声明:系xxx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xxx为我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人,代表我公司办理xxx的相关事宜。

特此委托。

法人代表签字:

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工商法人授权委托书委托单位:

法定代表人:

法人授权责任人姓名: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现委托上述授权责任人作为我单位在____日常管理上的全权代表,代表法人签署相关文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授权有效期为此授权书签发之日起至法人代表书面声明本授权作废为止。

后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人名章或签名)和法人授权责任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人名章或签名)。

委托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

1、法人授权委托书所签发的期限必须涵盖人所有签字为有效时间。

2、委托书内容填写要明确,文字要工整清楚,涂改无效。

法定代表人明书第3篇

申办法人授权委托书公证,当事人应向法人住所地公证处提出申请。

一、申请办理法人授权委托书公证,当事人应向公证处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1、法人资格证明;

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其本人的身份证件;

3、拟办理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公证处亦可代拟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于 _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在 _____ _____ (新生儿出生地点)分娩,特授权委托 _____(受委托人姓名)办理 _____(新生儿姓名)的《出生医学证明》。

二、办理法人授权委托书公证应注意以下问题:

为全权代表,与我单位的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签订《出国留学协议书》,并代表我单位处理该协议书中的一切事宜。

我单位现委托 (姓名)作为我单位合法委托人,授权其代表我单位进行_____________设计工作。该委托人的授权范围为:代表我单位与你们进行磋商、签署文件和处理______________活动有关的事务。在整个__________过程中,该人的一切行为,均代表本单位,与本单位的行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单位将承担该人行为的全部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

1、法定代表人应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不得委托他人。

2、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事项、权限、日期和有效期、有无转委托的权利等,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明书第4篇

关于公司法人委托书

本授权委托书申明:我________(姓名)系 ________(公司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我公司的________(姓名)为我公司人,以本公司的名义前来贵单位________(办理事件)。人在此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我们均予以承认。

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人:________性别:________年龄:____单位:________

部门:________ 职务:________ 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单位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人(签字):

日期:_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日

公司法人委托书

委 托 公 司: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受委托人:姓名:________,工作公司: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职称:________

姓名:________,工作公司: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职称:________________

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我公司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因________________纠纷一案中,作为我方诉讼人。

人____________的权限为:____________________

人____________的权限为:____________________

委 托 公 司:________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签名)

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司法人委托书范本

_______:

本授权书声明:我___系___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______的______为我公司人,办-理______手续事宜,我均予以承认。

人无转委权。特此委托。

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明书第5篇

如果说隋唐五代尚法,那么到了宋代,书法开始以一种尚意抒情的新面目出现在世人面前。这就要求书法具有“天然”、“工夫”两个层次外,还需具有“学识”即“书卷气”。宋代书法尚意,是对唐人书法尚法的创作理念上的更新。

唐颜真卿和五代杨凝式的书法之所以对宋人影响最大,也正是二者书法于法度之外,更多得几分意趣。另外,大批文人、诗人,词人之法书,也正在超脱理法,而更追求意趣。可以说,中国书法至宋,成就一大转折:艺术性这一“因子”,正由实用性与艺术性之合体中游离出来。

宋代书法最具代表成就的是“宋四家”,即:苏轼、黄庭坚、米芾、蔡襄。

苏轼是宋代最有影响力的文人艺术家,其书法远溯“二王”,近接颜真卿、柳公权,李邕、杨凝式诸家,结体笃实,笔墨润朗,代表作有《黄州寒食诗帖》,《新岁展庆帖》等。

黄庭坚书法则博采众长,结体中宫紧凑而宽博,用笔左右纵横,如摇双橹,代表作有《书李白忆旧游诗帖》《诸上座帖》《松风阁诗卷》《花气诗帖》等。

米芾书法得“二王”精髓,字体多姿,用笔“八面出锋”,变化多端,才情毕露,代表作如《论草书帖》《苕溪诗卷》《蜀素帖》《珊瑚帖》《拜中岳命诗》《虹县诗帖》等。

蔡襄书法得力于“二王”,颜、柳,作品有《万安桥记》《扈从帖》《思咏帖》《入春帖》等。

元朝――书法的复古时期

元代初期,书法受宋人尚意书风的影响,面对唐宋两个巍巍朝代的书法辉煌,想要超越已然十分困难。这时候,元代书法家赵孟高举起“复古”的旗帜,主张学书法应该避开唐宋,要向更远的晋朝书法大师学习,并身体力行,终成一代大师。

赵孟是中国文艺史上少有的全才,大概只有宋朝的苏轼、清朝的董其昌可以和他相提并论。赵孟的书法成就最高的是楷书和行书。传世的楷书名作有《胆巴碑》、《湖州妙严寺记》、《仇锷碑》等:小楷有《汲黯传》等:行书作品不少,如《洛神赋卷》、《赤壁二赋帖》,《定武兰亭十三跋》等。他的作品最主要的特点,无论楷书还是行书,都很工整,四平八稳;温和、典雅是他书法的主要特色。

在元朝还有鲜于枢,邓文原等,虽然成就不及赵孟但是在书法风格上也有独到之处。他们主张书画同法,注重结字的体态。纵观元代书法,其特征是“尚古尊帖”,其成就大者还在行、草书方面。明代――名家卓立

明代书法主要是继承宋帖学而蓬勃发展,集晋唐宋元之大成。明初,书法还未形成自己的特色。这一时期的书法家以“三宋”――宋克、宋,宋广、“二沈”――沈度,沈粲兄弟为代表。

“三宋”中,宋克章草为明人之冠,影响亦最大,代表作有《急就章》,《孙过庭书谱》、《唐宋人诗卷》;而宋的篆书、宋广的章草亦秀出群伦。

“二沈”中,沈度楷书为最工,被明太宗誉为“我朝王羲之”,行书亦流美脱俗。沈粲则工行草,下笔力度不凡。此外解缙的楷书、草书,李东阳的篆书、行草,均颇可观。

明中期,祝允明、文征明、王宠出现,使明代书坛略有复兴之象。此三人中,以祝允明成就最大,其小楷直追晋唐,而行书,行草、章草、今草诸体皆善,代表作有《章草长门赋》,《草书赤壁赋》、《小楷赤壁赋》,小楷《东坡记游卷》、《正德兴宁志稿》等。文征明工小楷,行草法黄庭坚而追晋唐,代表作有《跋刘中使帖》、《七言律诗》等。王宠诗书画“三绝”,小楷法晋唐,行、草书法颜真卿而融众法,气度超群。

晚明,邢侗、董其昌、张瑞图、黄道周,倪元璐、许友、米万钟等人继起,真正开始了一种复古运动,于是书风离俗而趋雅,渐归正宗。明末“四大家”――邢侗、董其昌、张瑞图,米万钟(又有“南董北米”、“北邢南董”之称),崇尚用笔个性。董其昌法唐而入晋,用笔有弹性,显韵致,代表作有《蜀素帖》《丙辰论画册》《答客难卷》《临古卷》等。

值得一提的还有徐渭,其书法方圆兼济,轻重自如,笔墨纵横,貌似狂放不羁,其实暗含秩序,为后来书家效法,代表作有《草书七言律诗》、《草书诗卷》等。

清代――碑帖并行

清代书法最大的特点是碑学与帖学交相辉映,各领。清代书法的总体倾向是尚质,分为帖学与碑学两大发展时期。清朝由于少数民族的统治,愤世嫉俗的风气在清初进一步延伸,如朱耷,傅山等人的作品仍表现出自我内在的生命和一种不可遏制的情绪表现。

这一时期的代表书法家有桂馥、钱坫、孙星衍、钱大昕、钱泳、张廷济等,他们都擅长隶书。这时期还有一些画家也兼为书法家,如扬州八怪中的郑燮、黄慎、汪士慎、李方膺等,都有自己的风格和特点。郑燮熔楷,草,篆、隶于一炉,再加入兰竹笔意,自名为“六分半书”。汪士慎的隶书、黄慎的草书,体现了不因循守旧的艺术风格。

清朝还有一个特点是,由于这一时期古代金石出土渐渐增多,士大夫从热衷于尺牍转而从事金石考据之学,一时朝野内外,学碑者趋之若鹜,最后成为清朝书坛的发展主流。当时著名的书法家如金农,邓石如、何绍基、赵之谦、吴昌硕,张裕钊、康有为等纷纷用碑写字作画,达到了碑学之极致。

民国时期的书法界深受康有为理论的影响。许多人追随康有为的理论,从碑版中寻找新的艺术资源,并通过各种大胆尝试解放自己的艺术创造力。康有为亲身实践自己的理论并影响了他的弟子们――梁启超,徐悲鸿,萧娴等人。康有为书法精湛,人称康体。但自认眼比手高。他的前三位学生书名大多被文名或画名所盖。萧娴则是二十世纪最优秀的女书法家之一。

现代书法――在迷茫中等待重建

法定代表人明书第6篇

外文商标审查准则、外文商标审查标准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勋章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

商标使用管理合同甲乙双方依据xx集团《商标管理办法》及国家商标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就 ××× 商标以下简称合同商标,签订商标使用管理合同。

商标标志设计委托合同书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就公司标志设计或公司产品商标设计事项,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信守执行:一、委托之事项:甲方委托_________为其公司设计标志

商标许可使用登记表注册商标使用许可登记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注册商标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注册登记日期注册登记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

专利技术合作协议书甲方:***炊具有限公司乙方: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友好合作的原则,就合作双方技术合作的具体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权利义务1、甲方负责提供产品技术指导和培训2、甲方负责产品使用说明、制作和解释3、甲方可以协助乙方的订购咨

商标转让协议书范本商标权转让方:(甲方)商标权受让方:(乙方)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对商标权的转让达成如下协议:一、转让的商标名称:二、商标图样(贴商标图样,并由转让方盖骑缝章):见附件一三、商标注册号:四、该商标下次应续展的时间:五、该商标取

国际汽车商标申请合同鉴于甲方_______________拥有合同产品的生产及销售所涉及的技术信息和其他资料的专有权;鉴于乙方希望获得使用上述技术协助的许可权利,以及以生产、使用和销售合同产品为目的的持续的技术协助的权利;鉴于乙方希望使用甲方所有的下述商标:

专利权转让合同样本本合同签约各方就本合同书中所述专利权转让、技术内容、成果权益、费用支付、违约责任以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及其资料等内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之规

国际专利许可合同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鉴于乙方拥有合同所述专利技术;乙方有权,并且也同意将专利技术的使用权、制造权和合同产品的销售权授予甲方;甲方希望利用乙方的专利技术制造并销售合同的产品;双方授权代表经友好协商,同意就以下条款

专利实施自用许可合同专利名称:_________专利号:_________许可方:_________被许可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有效期限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鉴于许可方_________拥有_________专利,本专

专利和专有技术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人:_________被许可人:_________鉴于:_________获国务院批准,对其资产进行了资产重组(以下简称重组),并作为发起人,依据中国法律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成立了_________公司。

专利许可合同被许可方:_________许可方:_________许可方是_________号中国专利的惟一专利权人。许可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将_________号专利项下的发明向中国专利局提出申请,申请号是_________,中国专利局于_________年_________

专利技术实施许可合同专利名称:_________专利号:_________许可方名称:_________地址:_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被许可方名称:_________地址:_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合同备案号:_________前言(鉴于条款)--鉴于许可方(_________)拥有_________专

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合同编号:_________科技合字(_________)第_________号项目名称:_________技术受让方:_________(公章)(甲方)技术转让方:_________(公章)(乙方)中介方:_________(公章)合同登记机关:_________(公章)签订日期:________

专利权转让合同(4)鉴于转让方_________(姓名或名称注:必须与所转让的专利的法律文件相一致)拥有_________(专利名称注:必须与专利法律文件相一致)专利,其专利号_________(九位),_________公开号(八位包括最后一位字母),公告号_________(八位,

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书鉴于:本合同签约各方就本合同书中所述专利申请权转让的内容,费用支付,违约责任以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及其资料等内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达成如下协议,由签约各方

专利权转让合同(5)前言专利名称:_________被许可方:_________许可方:_________专利号:_________鉴于转让方_________拥有_________专利,本专利为非职务发明创造,其专利号为_________,申请日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公告日为_________年

专利转让合同范本合同编号:_________受让方: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住址: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职务:_________委托人: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电话:_________传

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你局核准注册的第_________号_________商标,有效期限将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期满。现申请续展注册。

商标注册申请书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现拟以_________商标,使用于商品分类表第_________类的下列商品,申请注册。────┬────┬────┬─────────────────── ││││ 技术标准 ││商品名称│商品用途│主要原料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人:_________,系依据中国法律成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及其全权代表的相关下属企业或单位。被许可人:_________,系依据中国法律成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国际商标许可协议本协议由_________公司(以下称为许可方)和_________(以下称为被许可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签订。

商标许可使用协议总部:_________。加盟商(分部):_________。为了规范特许经营系统商标许可使用的行为,维护特许经营系统的形象和声誉,根据总部(分部)与分部(加盟商)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达成的《特许经营合同》,对总部许可使用的

国际(非独占)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甲方(许可方):_________地址: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电话: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职务:_________乙方(被许可方):_________地址:_________邮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商标和商号许可协议鉴于:许可方是以拉丁文和中文书写的_________商标和商号以及本协议附件a所列出格式的注册和申请(许可商标)的所有权人。鉴于:被许可方准备根据合营合同的约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营销、制造、供应和安装_________斜拉索和悬索结构体系(合

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人:_________(下称甲方)被许可人:_________(以下称乙方)经甲方和乙方协商,达成协议如下:1.甲方许可乙方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商品上使用甲方注册的第________

国际商标许可合同(汽车)鉴于甲方_________拥有合同产品的生产及销售所涉及的技术信息,包括设计、技术、工艺、配方、技能和其他资料的专有权;鉴于乙方希望获得使用上述技术协助的许可权利,以及以生产、使用和销售合同产品为目的的持续的技术协助的权利;鉴于乙

商标许可合同合同编号:_________许可人:_________法定住址: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职务:_________委托人: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电话:_________传真:_________帐

商标许可证合同(烟草)本合同由_________(以下简称许证方)和_________(以下简称受证方)签订。鉴于许证方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获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三种卷烟的商标注册,并有权出让上述商标的使用许可证;及鉴于受证方愿意取得在中华人民共

国际商标许可合同中国_________(以下简称被许可方)为一方,_________国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许可方)为另一方:鉴于许可方拥有一定价值并经注册的商标;鉴于被许可方希望在制造、出售、分销产品时使用这一商标;双方授权代表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就以下

商标注册证的补发l 商标注册证如发生破损、发霉污染情节较轻的涂写,乱画等情况时应办理补证手续并交回原注册证。 l 所需手续: 1、在补发商标注册证申请书、委托书上加盖公司公章。表格见相关手续。 2、商标图样5张。 3、注册证复印件。

撤回商标评审申请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人曾于年月日对第类第号商标向你委提出申请,商标评审编号为。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撤回该商标评审申请。

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正文样式)申请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商标组织名称:地址:被申请人名称:地址:评审请求:事实与理由:附件:申请人章戳(签字)商标组织章戳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本申请书副本份说明:1.此书式是供当事人依

商标转让l 商标的转让,是指注册商标的所有人依法定程序,将其注册商标转让 给他人所有,并由受让人享有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l 转让所需手续: (1) 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委托书。(2)受让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中国商标转让l 商标的转让,是指注册商标的所有人依法定程序,将其注册商标转让 给他人所有,并由受让人享有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l 转让所需手续: (1) 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委托书。(2)受让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注册商标续展申请l 注册商标有效期为10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提出申请的,将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l 所需手续: 1、在续展注册申请书、委托书上加盖公司公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二日国务院批准修订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中国专利局令第3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制定本细则。

《关于实施专利权海关保护若干问题的规定》海关总署、中国专利局关于《关于实施专利权海关保护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有效地保护专利权人和其他有”

《关于受理台胞专利申请的规定》【分类号】 402001199303【标题】 中国专利局关于印发《关于受理台胞专利申请的规定》的通知【时效性】 有效【颁布单位】 专利局【颁布日期】 19930329【实施日期】 19930501【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专利申请审批程序【文号】 国专发法

关于我国学者在国外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规定【分类号】 402001198602【标题】 中国专利局、外交部、国家科委颁发《关于我国学者在国外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规定》的通知【时效性】 有效【颁布单位】 中国专利局\外交部\国家科委【颁布日期】 19860201【实施日期】 19860201【

关于香港回归后中国内地和香港专利申请【分类号】 402001199730【标题】 关于香港回归后中国内地和香港专利申请若干问题的说明【时效性】 有效【颁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颁布日期】 19971229【实施日期】 19971229【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专利申请审批程序【文号

关于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菌(毒)种、培养物入境检疫暂行规定【分类号】 402001198503【标题】 卫生部、农牧渔业部、中国专利局颁发《关于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菌(毒)种、培养物入境检疫暂行规定》的通知【时效性】 有效【颁布单位】 卫生部\农牧渔业部\中国专利局【颁布日期】 19850910【实施日

什么是专利文献?专利文献是实行专利制度的国家及国际性专利组织在审批专利过程中产生的官方文件及其 出版物的总称。早期专利文献称专利证书或发明专利证书,它是授予发明人独占的法律文件。

使用专利文献有什么好处?专利文献是智能的宝库,发明的向导。其使用价值概括起来主要有: (1)专利文献是科研人员拟定科研课题、制定科研规划、掌握国外科学技术水平、攻克技术 难关的主要参考资料,也是新产品试制,技术更新换代的依据。

什么是专利文献中的法律情报?有什么作用?专利文献是一种法律性文件,它所公布的“权利要求”和有关著录项目具有法律效力,也是确 定产品生产国,或准备输出引进时不致造成侵权的依据。

什么是专利文献中的技术情报?有什么作用?每一件专利说明书不仅详细记载解决某项课题的最新技术方案,而且涉及广泛的应用科学技 术领域,这些技术信息都见之于专利文献的分类、权利要求、摘要或附图之中,再加之其系统 性强、反映新技术快等特点,可以说专利文献是提供技术情报的最佳

什么是专利文献中的经济情报?有什么作用?专利文献中同族专利的数量,就是重要的经济情报之一。它明显地反映了发明潜在的技术市 场和经济势力范围,披露了其经济信息。如一项比利时专利,先后在联邦德国、荷兰、丹麦、 法国、英国、美国、奥地利等国申请了专利,这信息说明,该发明已在

什么是专利族、同族专利和基本专利?专利保护被认为是各国间进行大规模技术交流活动的重要前提,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专利 技术的国际交流日益频繁,但由于专利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人们欲使其一项新发明技术获 得多国专利保护,就必须将其发明创造向多个国家申请专利,因此产生了

专利说明书有哪些种类?专利文献是专利制度的基础,专利说明书则是专利文献的主体。每个国家出版的专利说明书 不仅是记述每一项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的详细内容的技术文件,同时也是体现申请案的专利 权种类及其法律状况的法律文件。

一件专利说明书由哪几部分组成?通常一件专利说明书包括:专利文献著录项目,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摘要。有些专利说明 书还附有检索报告。 专利文献著录项目通常刊在专利说明书的扉页上,它向人们提供有关该说明书所载发明创 造的技术、法律等方面的情报特征。

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申请书(正文样式)申请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商标组织名称:地址:评审请求:事实与理由:附件:申请人章戳(签字)商标组织章戳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说明:1.此书式是供当事人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商标评审

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正文样式)申请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商标组织名称:地址:被申请人名称:地址:评审请求:事实与理由:附件:申请人章戳(签字)商标组织章戳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本申请书副本份说明:1、此书式是供当事人依

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正文样式)申请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商标组织名称:地址:评审请求:事实与理由:附件:申请人章戳(签字)商标组织章戳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说明:1、书式是供当事人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向商标评审委

撤回商标异议申请书异议申请人名称:组织名称: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号:类别:异议申请人章戳(签字):组织章戳:人签字:注:1、未委托的,不需填写项目。2、国内申请人不需要填写英文。

法定代表人明书第7篇

关键词:代书遗嘱;形式瑕疵;意思表示

代书遗嘱作为一种重要遗嘱形式,在现实生活中被广泛运用。然而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规范较为苛刻,实体要件中的主体要件规定又不够细致,导致适用中存在诸多瑕疵,影响遗嘱效力。本文主要针对形式要件瑕疵与实体要件中主体瑕疵两个方面问题作一些探讨。

形式要件瑕疵及其补正

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是由继承法规定的,以他人书写形式设立遗嘱所必须具备的条件。依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代书遗嘱应当具备四项形式要件:第一,须具备两个以上的见证人;第二,代书人须为见证人之一;第三,须有落款时间,载明年、月、日;第四,见证人(包括代书人)、遗嘱人均需签名。

但一些代书遗嘱往往会因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使得遗嘱效力存在瑕疵甚至导致无效。就《继承法》有关代书遗嘱规定形式要件的文字表述而言,因法律无进一步规定,实践中存有两点疑问:第一,落款时间未精确到年、月、日时遗嘱的效力当如何判定;第二,遗嘱人签名之外的捺手印、盖章的效力又当如何认定?

就第一个问题,首先从严格的法律解释上来说,法律文义既已明确时间注明“年、月、日”,则在代书遗嘱中年、月、日三者缺一不可;其次从法律逻辑来看,代书遗嘱规定应具备两个以上的见证人的要求,若认为代书人少于二人即为不符合形式要件,则落款时间如未精确到年、月、日则该代书遗嘱也应被认为不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其效力应当认定为存在瑕疵。但是,落款时间未精确到年、月、日的瑕疵程度与代书人少于二人的瑕疵程度相比,前者尚未达到使得该遗嘱无效之程度。因此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若依据其他证据能够确定年、月、日,且没有相反证据该落款时间的,应当对代书遗嘱的效力予以认可。

对于第二个问题,则存有对立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民事诉讼法》中一般将签名或盖章并称,可见在民事诉讼中签名、盖章和捺手印应当处于同一的效力等级。而且,现实中许多遗嘱人正是由于不具有书写能力才采取代书遗嘱的方式。因此,要求遗嘱人必须亲笔签名的要求过于严苛,从方便遗嘱人的角度出发,对捺手印或者盖章的代书遗嘱都应当予以认可。比如日本民法典中就规定签字、盖章和捺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另一观点则认为,签字最能证明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鉴定真伪也较为容易。而捺印在遗嘱人生前没有其他手印留存的情况下很难对其真实性予以鉴定,盖章则更加不能直接反应系遗嘱人亲自认可并加盖的。因此应当严格依照《继承法》的字面规定,仅认可签字的效力。

针对以上两种观点,从代书遗嘱的设立宗旨来看,系为了弥补因遗嘱人疾病、文化程度等原因不能书写,而找人见证并。因此遗嘱人若没有书写能力的情况下,仍然要求其亲笔签名才认可遗嘱的效力,实属紧抠法律文义而忽略了法律真意。例如我国台湾地区民法规定,“遗嘱,由遗嘱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见证人,由遗嘱人口述遗嘱意旨,使见证人中之一人笔记、宣读、讲解,经遗嘱人认可后,记明年、月、日及人之姓名,由见证人全体及遗嘱人同行签名,遗嘱人不能签名者,应按指印代之”。同样在《奥地利民法典》中也有规定:“代书遗嘱应由遗嘱人签名……遗嘱人不能书写的,可以用指印替代签名。”均认可了捺印的效力。

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中心,在遗嘱继承方面,无疑应以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为关键,因此面对存在形式瑕疵的代书遗嘱时,不宜一概认定为无效,既应从意思表示真意出发尊重死者的意愿,又要在形式把握中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法院在审理遗嘱人未签名的代书遗嘱案件纠纷中,须当分情况处理:第一,当然认可:对于有签名的,若符合其余各项要件的,应当对该代书遗嘱予以认可;第二,当然不认可:对于没有签名、捺印、盖章的,对该代书遗嘱本身不予认可,不影响其他存在的遗嘱形式或法定继承;第三,有条件认可:对于没有签名,而有捺印的,应当核实遗嘱人是否不能书写,若确实不能书写,应认可该代书遗嘱之效力,而对于遗嘱人能够书写,却采取捺印形式的,也不宜一概认定无效,可依照第四条处理;第四,证明力比较认可:对于没有签名,而有捺印、盖章的,应当认为该代书遗嘱为待补强的待定效力,可结合其他证据并询问见证人事况,由主张遗嘱有效的一方当事人举证补强遗嘱效力,若提供之证据能使得法庭确信该代书遗嘱是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则应当对该代书遗嘱予以认可;若主张遗嘱有效的一方当事人无法提供证明或者证明不足以补强遗嘱效力、体现遗嘱人意思表示的,应对遗嘱不予认可。

而对于代书人、一般见证人而言,签字是必备的要件,若只捺印或盖章,则不能认定该代书遗嘱的效力。以图表反映如下:

实体要件中主体瑕疵及其规制

审判实践中就主体资格的认定上也存在一些疑问:第一,遗嘱人的主体资格是否应具备一定的条件;第二,除利害关系人不能作为见证人外,见证人本身的主体资格是否也应当具有一定的要求。

第一个问题,现有的法律仅仅规定了“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除此之外并无更为详尽的规定。有观点认为,就遗嘱人而言,没有阅读书写能力(仅指遗嘱当时的不能,包括了先天性的不能与后来的书写能力的退化或不能)的人因其无法辨认代书遗嘱的内容,无法确保其意思表示得到忠实的记录,因此不能设立代书遗嘱。但是,依据代书遗嘱的设立初衷,乃是出于弥补因遗嘱人疾病、文化程度等原因而弥补其能力的不足。“在遗嘱人没有文字书写能力或因其他原因而不能亲笔书写遗嘱的情况下,请他人代书是实现遗嘱人立遗嘱意愿的重要途径,它适合人民群众的实际需要。”2因此,在审判实践中,仍应秉承继承法就代书遗嘱设立的宗旨,尊重阅读书写能力不足的民事主体的遗嘱能力,着重审查遗嘱形式的有效性,从而确定遗嘱效力。在代书遗嘱中认可阅读书写能力不足的民事主体的遗嘱能力与其副作用——因遗嘱人阅读书写能力不足所导致的违背遗嘱人真意的问题比较而言,维护法不禁止即自由与民事权利广泛性的法律价值取向不言而喻。针对代书遗嘱可能违背遗嘱人真实意思的问题,在遗嘱设立的时候,不妨增强遗嘱要件,挑选代书人和见证人,或者采取、配合其他遗嘱方式,从而维护自己的遗嘱意思。

此外,代书遗嘱需要遗嘱人口述,代书人记录,因聋哑人或者没有表达能力者无法进行口述,应认为其不具有代书遗嘱能力,但并不妨碍其采取自书遗嘱等形式。

第二个问题,我国《继承法》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撇开上述三种情况,既然是代书遗嘱,顾名思义遗嘱必要落于文字形式,若见证人为文盲,则无法辨认代书遗嘱的文字内容,因此该遗嘱可能存在风险而有较大的形式瑕疵。唯有当文字意思与由证据表明的见证人当时所听到的意思完全吻合时,方能够补强欠缺之形式瑕疵。《法国民法典》第980条之规定,“在订立遗嘱时作为证人在场之人,应当是成年法国人,会书写并享有民事权利。”3排除了文盲作为见证人的可能。假设文盲可作为见证人,文盲只听到遗嘱人所言,不知人所写,最后落款按手印,按法理则需另增配一名见证人(若遗嘱人是文盲,另一见证人亦是文盲,只有代书人一人可证,必不符合代书遗嘱之宗旨)。此种情形下,与其说文盲是见证人,毋宁说文盲是代书遗嘱要件完整形式外(除去文盲,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已经全部具备,要不要该文盲,完全不影响遗嘱效力)的一种“证人”性补强了。该种补强的要求高、发生少、价值低,不如另取其他遗嘱形式。故此,就代书遗嘱见证人的资格而言,除了法律明定的限制规定外,另应排除文盲成为见证人之可能。此种推论亦应当适用于盲人。

引文注释

1从代书遗嘱的价值取向来看,应认为代书人、见证人均不得以捺指印的方式代替签名.

2王丽霞编著.北京出版社,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253.

法定代表人明书第8篇

关键词:自然人;书面契约;取信制度

中图分类号:DF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330(2012)02-0013-11

问题的引出

2009年初,原告郭某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讼,要求被告李某归还房屋。郭某诉称,2006年底,自己将房屋借与被告居住,被告答应几个月后归还,但至今拒不归还。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原被告之间系房屋买卖关系,系争房屋已经出售给被告。为支持其主张,被告向法院提交了一份《购房合同》。该《购房合同》系被告亲笔书写,落款处有被告及其配偶杨某的签名,加盖有显示为原告及其配偶王某名字的印文。原告否认曾经签订过该合同。被告申请对《购房合同》上的两枚印文进行鉴定。原告的配偶王某曾在某市工商银行工作,法院到该行调取了王某使用个人印鉴的材料,但没有发现原告曾经使用过印章的记录。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王某的印文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购房合同》上王某的印文与调自银行材料上的印文是同一枚印章所盖。对此,原告辩称,王某与被告配偶杨某系同事且坐对桌,购房合同上王某的个人手章系杨某私自加盖。

2010年9月,某市人民法院就该案作出判决,法院认为,原告对于其配偶的名章系被告配偶擅自加盖的主张未能提出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原被告之间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该案提出了一个极富实践意义的话题,那就是自然人的私章或称个人名章是否可以作为有效的合同签署方式?带着这个疑问,笔者对古今中外的合同取信制度进行一番详细的考察,以期对我国《合同法》所规定的合同取信制度作出正确的理解和评价,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一、印章与中国古代书面契约的取信制度

法律的发展是连续的,每一种法律现象都有其历史上的传承性,合同制度亦不例外。无论是合同的形式、种类,还是合同的内容,我们今天的合同制度与历史上的契约制度都有许多相通之处。“正是因为它们之间的一脉相承的关系,也决定了我国的经济制度的完善不可能完全抛弃契约的发展历史而孤立存在,所以,在继承古代社会契约制度中优良成分的基础上来完善当今的合同制度,应该是我们值得借鉴的历史经验”。①

(一)印章的历史沿革及其功用

印章的历史在我国源远流长。印章的起源时代,随着考古发现的深入,被不断往前推移。之前的看法是,印章发轫于春秋,战国以降获得广泛使用并日益规范。如我国印学大家吴昌硕先生在《西泠印社记》曾说过:“印之佩,见于六国,著于秦,盛于汉。”后来在发掘河南安阳的殷商废墟时,出土了青铜印章,只是部分印文的内容无法确证。求证于史籍,《逸周书》等古籍有“汤放桀而归于毫,三千诸侯大会。汤取天子之玺,置之于天子之座”的记载。鉴于出土文物与古籍记载的交相印证,所以,目前印学界通行的看法是,我国的印章史至少可以推至殷商时代。②印章有多种分类方法,其中最基本的区分就是将印章区分为官印与私印。印章产生之初,一般多为官方使用印章,民间私人使用较少。初始阶段印章的主要功能是配合封泥,作防伪取信之用。古代的书信用竹木简书写,传递过程中易被窥视和伪造,为此,在竹木简捆扎或封缄以后,便在捆扎的绳结上放置一块具有一定粘性的泥团,然后在泥块上用印并用微火烘烤,从而使之坚硬不易拆动。《尔雅·释书契》云:“玺,徙也,封物使可转徙,而不可废也。印,信也,所以封物为信验也。”《周礼·掌节》也说:“玺节,古代所以持信之物也。”可见,上古时代印章的主要功用是“以检奸萌”,保证通讯秘密,为防伪取信而用。

随着东汉造纸术的发明以及纸张应用的迅速推广,印章的封识作用迅速衰落,官私印章的分野日见清晰。官印是政府用于公务活动的印章,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呈现出三个主要的特点:其一,自始至终的实用性。官印是国家公权力和公信力的象征,凡是以国家或政府名义或使用的公文都必须加盖印章,以显示其正式性、权威性和信用性。自古至今,各种官印的刻制,无不以实用为目的。其二,不断完善的符玺制度。由于官印代表着政府,具有对人、事、物的直接支配力,所以历朝历代都有相应的使用管理制度,又称符玺制度,并且不断得到发展和完善。印章的刻制、保存、使用和备案等都有严格的制度规范。《唐六典》规定:“凡施行公文应印者,监印之官,考其事目无或差谬,然后印之,必书于历。”其三,等级制度的体现。封建社会的身份等级制度在官印上表现得淋漓尽致,凡官秩地位不同,其印章在形状、大小、取材上有明显的不同,就连印文字体和名称都有不同,而且不得违制。《汉官仪》载:“孝武皇帝元狩四年,令通官印方寸大小,官印五分。王、公、侯金,二千石银,千石以下铜印。”官印是封建等级制度一种重要的实物载体。

私印是指除官印以外的各种印章的总称,主要用于私人生活。私印在我国古代曾经广泛存在和使用,至今仍有大量存世。私印的社会功能与官印一以贯之的实用功能不同,它经历了一个从实用到艺术的明显转变过程。私印的社会功能,在秦之前和官印相同,主要是实用,即示信。私印主要作为人与人交往上的信用的保证。除示信之外,私印还有多种功能,“如手工业者在其所制造器物上的记名;器物品称的图记;战国时楚国金币上钤玺印;专做佩带用;生前用印,死时殉葬;烙马等。”③随着社会的发展,特别是艺术作为学科门类的独立,私印的社会功能也在慢慢地发生着变化。如出现了标榜身份的肖形印,用来警醒自己的警言印,用来作为护身符的辟邪印、吉语印等。唐宋以后,开始了在书画作品上钤盖印章的习惯,为了与书画的艺术情趣相适应,出现了篆刻的名印、字号印、斋馆阁印等形式,作为欣赏艺术的印章日益发展。“随着各种质地印材的发现与开掘,个人的名印、词语印纷纷兴起,示信的姓名印被钤入印谱之中成为欣赏之物,它的实用功能也就被审美功能所替代了”。④

通过对印章发展史的考察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官印和私印虽同源,但其发展的脉络是完全不同的。官印从古至今的基本功能就是作为国家信用的载体,就是实用;而私章,在其发展的早期阶段主要是实用功能,后来,特别是唐宋之后,艺术功能则占据了支配地位。但无论其功能如何变化,私印几乎从来都没有在法律事务上使用的记载。

(二)我国古代书面契约的取信方式

既然私印从未涉足私人法律事务,那么古人订立书面契约的时候是如何防伪取信的呢?根据古代书面契约取信制度的特点,大体上可以划分如下几个阶段:

1.先秦及两汉时代

先秦及两汉时代,特别是在纸张发明以前,人们书写的主要工具是竹木简。在经济生活中,人们订立契约同样使用的是竹木简,当时人们在契约上示信的方法是所谓“下手书”,就是由当事人亲手在竹木简的侧面刻画上一定的记号。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西周时期的契书已经有了固定的格式,即“质剂”、“傅别”和“书契”。《周礼·天官·小宰》载:“听卖买以质剂”,“听称责以傅别”,“听取予以书契”。关于质剂、傅别的形式,郑玄注曰:“质剂,谓两书一札,同而别之,长曰质,短曰剂。”“傅别,谓为大手书于一札,中字别之。”汉代人刘熙解释道:“莂,别也,大书中央,中破别之也。”⑤关于书契的形式,郑玄注曰:“其券之象书,两札,刻其侧。”贾公彦疏:“刻其侧,若今(唐)画指。”立约的过程一般与盟誓联系在一起,故《礼记·曲礼》云:“约信曰誓。”“大型的契约必须经过盟誓,万民约等小型契约不经过盟誓,但在要约和承诺中也包含了盟要之辞。盟誓强化了契约的诚信效力,并受到神明的监督。”⑥可见,当时的人们为了保证债的履行,防止发生纠纷,特别重视契约的制作形式和形成过程,以亲手“刻其侧”并加盟誓的方式保证契约的信用。《周礼·地官·司市》曰:“以质剂结信而止讼。”这三种形式的契约文书在现存汉简中可以找到事例。⑦可以看出,虽然在先秦两汉时代私印已经出现,甚至出现了某种程度的普及,但在签订契约这一最重要的私人活动中却没有任何参与。

2.魏晋南北朝至唐宋

随着造纸术的发明,魏晋以降纸张迅速取代竹木简成为书写的主要工具,相应地,竹木简时代的契约签署方法消亡,出现了适应于纸质契约的新的签署方式。这一时期民间契约签署的主要方式是所谓的“画指”,以署名方式为补充,并在后期出现了“画押”。所谓“画指”,是指由书契人书写契文,在契后一一开列双方当事人及见人、保人等的姓名,然后各人在自己名字下方,按照男子画左手食指,女子画右手食指的原则,画上一节手指长度的线段,并在指尖、指节位置画上横线,以示契约由自己签署,更普遍的是不画手指长度线段,而直接在姓名后点出指尖和两节指节位置。⑧这一时期出土的契约实物资料主要有两部分,一部分是新疆魏唐契约,即发掘于新疆地区的魏晋至唐后期的契约文书,根据出土地点的不同,又可以分为海尖契约、吐鲁番契约、龟兹契约、于阗契约等。⑨另一部分是敦煌唐宋契约,即出土于甘肃敦煌地区的契约文书,这批契约文书上起唐天宝年间,下迄北宋初年,共计300余件。由于这批契约资料保存相对比较完好,所以具有较高的研究价值。在这些实物契约中,凡落款部分尚完好的,绝大部分采取了“画指”的方式进行签署。如《寅年令狐宠宠买牛契》、《未年安环清卖地契》等当事人及见人、保人均有比较完整的画指。古人采取画指的方式取信,主要是由于“每个人的手指长短、宽度也不尽相同,利用这一点也可以区别与他人的不同,在争议时同样可起到鉴别真伪的作用”。⑩而且在这些契约中一般还载有“两共平章,书指为记”、“画有信”、“获指为准”等惯语。除画指外,在一些有文化的人群中间,还出现了不少亲笔署名的现象,说明当时人们已经认可亲笔署名的取信效力。例如在吐鲁番哈刺和卓88号墓所出《北凉承平五年(公元447年)道人法安弟阿奴举锦券》中,就有锦主翟绍远本人的签名。甚至不少契约文书上还载有“民有私要,要行二主,各自署名为信”的话语。更有甚者就连当时作为主要取信方式的“画指”都被认为是不能亲笔署名的替代,如有些契书中曾注明“手不解书,以指节

为明”,“这是说,自己不会书写,以画本人指节作为证明。这些都是为了证明此契的诚信度”。B11在笔者所见到的这一时期的实物资料中,只有《唐大中五年(公元851年)僧光镜赊买车钏契》上盖有当事人僧光镜和见人僧智文的朱印,并且对方当事人和其他见人都是署名。

3.元明清及民国时代

这一时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契约制度开始走向完备化,表现在契约取信方式上,在以“画押”为主体的同时,有越来越多的契约采取了亲笔署名的方式,二者常常被合称为签名画押或签押。“自唐代起,士大夫之间流行草书连笔署名,号为‘花押’。这一风气逐渐普及到社会下层,宋代百姓在签署契约时,开始模仿士大夫的做法,在自己的名字后面画上一个符号,最为普遍的就是画一个十字,即‘画押’。到了元明清时,官私文书都己普遍使用画押签署”。B12元代契约因为各种原因,存世量很少。叶新民先生对内蒙古黑城出土契约文书研究后发表的《亦集乃路元代契约文书研究》中列举了20件元代契约,凡是存在签押部分的,押的都是十字。明清时代留存至今的契约文书相对比较多,主要藏在国家图书馆文津街分馆,共有2000余件。这批契约文书“从版本上说,以手写本白契为主,也有相当部分为刻本填写的赤契(有政府和执法部门的印章)。手写本白契,大都采用常见的粉连纸或棉连纸,按照固定的格式,墨笔行书或草书,由买卖双方签字及画押,中见人执笔人签字画押,没有官府印章和缴税验印,属民间私人交易。刻本填写赤契,多采用粉连纸或棉连纸,按照固定的程式事先印好,需要时由买卖双方或中间人填写,有买卖双方签字及画押,中见人执笔人签字及画押。契约上钤有官府或税课局官印,经办官员签名、画押,表明政府已经查验认可此契,具有法律效应”。B13从明清契约文本来看,大部分签署方式仍为画押,但已有一些采取了亲笔署名的签押方式,但未见一件以加盖私印方式签署的。

民国年间出于制定民法典的需要,民国政府司法部主持进行了全国民事习惯调查,有关成立契约文书的调查结论为“一般来说,在契约上签押是通例”。各地的具体习惯是:奉天省习惯,“立契应书名画押,似为一般之公例”;安徽省五河县习惯,“民间卖买不动产,卖主必于契内亲笔画押,如不识字,则写一十字”;江西省赣南各县的习惯,“凡契约书件,除系本人自作署名画押外,均由人代为具名,由本人画押”;黑龙江全省习惯,“买卖契约,必须本人签押,唯不必须本人亲自缮写,即由中证人或代字人代为缮写,亦能发生买卖效力”。有些地方出具的调查结论更为详细,“买卖契约请人,与本人亲笔缮写,均有同等效力。至签押一项,则非本人亲手不可。但有例外,倘本人有特别事故发生,临时不能到场,亦得委托亲属代为签押。至若未得本人同意,由中人代签者,则其契约当属无效”。B14签押是在传统社会中民间自发形成的,在契约文书上的署名或画押,表示签押者对契约文书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以及约束力负责,具有法的效力。在古代社会,由于识字的人不多,契约文书一般由他人,因此以一定方式体现当事人对契约内容的认可尤为重要,这种体现手段就是当事人必须亲笔画押。宋代判牍曾说:“且人之交易,不能亲书契字,而令人代书者,盖有之矣。至于着押,最关利害,岂容他人代书也哉?”B15

通过对我国古代印章和古代契约发展历程的疏理可以看出,印章虽然在我国古代广泛存在,但在漫长的契约历史中,印章从来没有自己的一席之地。也许下层社会少有刻制私章的传统,所以存世契约中基本未曾见到。但就对治印饶有兴趣的上层社会而言,虽常见其使用于字画书信等场合,亦未见有用于订立契约的记载。这些现象也许昭示了这样一个道理:书面契约都是对本人重要权利的处置,务必得保证出自本人的真意,每个人的生物学特征都具有唯一性以及与本人的不可分离性,在契约文件上标示自己的生物学特征无疑是最安全的,于是“画指”、“画押”或“签字”也就成了古人不自觉的智慧选择。相反,印章刻制虽容易,使用虽方便,但与印章名义人不具有统一性,容易为人所窃用,所以,彰显中华文化之特色的印章文化,却在中华法系的形成中没有获得相应的地位。

二、西方国家书面合同的取信方式

我国属于法制建构型国家,我国当下法律制度的来源,既有我国固有法的因素,更受到了西方法治的影响。考察西方法律制度的流变,对于完善我国相应的法律制度有着直接的借鉴意义。

(一)罗马法上契约的信力来源

罗马法上受法律保护的契约称为要式契约,其先后经历过三种形式,各有不同的信力来源。罗马法上经历的第一种契约形式称为耐克逊(nexum),其订立的程式被称为“铜块和秤式”,它需要铜、秤、五名证人以及司秤,由司秤称量铜块,同时由当事人说固定的语言并作规定的动作,仪式完毕表明债务关系成立。由于有众多的证人,所以债的信用力有着可靠的保障,也就是说此时债的信用力来源于见证人。罗马法上产生的第二种契约形式是要式口约,它是双方当事人用特定的语言经问、答相符而订立的契约。“要式口约渊源于《十二表法》以前的神前誓约,债务人在神明前声明其所负的债务,并宣誓若不履行其债务,愿受神罚,经债权人默认而订立的契约”。B16这种契约方式由于多没有证人,其信用力主要在于债务人内心对神的敬畏以及道德上自律。由于信仰的衰落和道德水准的普遍降低,契约失信的情况时有发生,随着文字的普及,到S.塞韦鲁斯帝时,人们一般都会将契约的内容记入书面,便于作为证据。罗马人使用的最后一种要式契约形式是文书契约。罗马法上的文书契约分为罗马人之间的文书契约以及外国人之间的文书契约。罗马人之间的文书契约,也称为债权誊账,是指由罗马家长将债权登记在自家账簿上而发生效力的契约,由于账簿受监察官的监督,所以具有信用力。外国人之间的书面契约称为书契,由债务人在证人面前制作完成,并经本人和证人署名盖章,交由证人进行保管,在发生争执时由证人出示为证。通过罗马法上契约形式的演变可以看出,经过当事人签名盖章的书面契约由于其便利、安全,代表了契约发展的趋势。虽然罗马法上的书面契约不只签字,亦有盖章的做法,但鉴于书面契约均有证人,所以书面契约的信力来源从未简单地依赖过印章。

(二)普通法系书面契约的取信方式

普通法系通常将合同视为允诺,允诺又可以分为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允诺和没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允诺。其中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允诺,从对契约形式的要求上来看,经历了一个从盖印到签名的变化过程。这一过程可以分为三个发展阶段,分别是盖印严格期、盖印弱化期和盖印消亡期。

首先,我们来分析一下盖印严格期盖印之于契约的法律意义。一份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书面契约应该具备以下三个要件:第一,契约必须是书面的,并且载明当事人和确定内容的允诺;第二,该书面契约必须有允诺人盖印;第三,该书面文件已经交付给受允诺人。所谓盖印,是指粘附于文件上的一小块蜡,其中盖有可以辨别允诺人身份的印记。盖印文件一经交付,允诺即发生强制执行效力,即使允诺人并没有因为该允诺而取得任何对待允诺,其效力也是不可否定的。有学者进一步评价道:“盖印的效力曾经如此强大,以至于在一段时间内,即使所盖的印章先前被遗失或者被盗,并且在未经同意的情形下所盖,当事人仍然要受到该允诺的约束。”B17这种情况看似不合理,但是,“只要我们记住一个事实,这一点就很容易理解,那就是:在盖印契据得到有效使用后的数世纪里,只有相当少的人能够书写。盖印和交付即为发生效力的事实”。B18在这一阶段,虽然签字不是法定要件也没有直接的法律意义,但是会书写的当事人在盖印的同时总会签字,签字在事实上成为契约的组成部分。

接下来让我们考察盖印弱化期的具体情况。随着人们识字率的提高,以及签字在日常生活中更多地开始被作为识别手段,加上经济本身对效率要求的提高,盖印的要求开始日益被简化,允诺人不再必须加盖印章,只要他对签名处的任何符号愿意将其作为盖印形式,就可以产生强制执行力。实践中通常的做法是,在应该签名的位置,只要写有或印刷有“seal”(盖印),或者“locus sigilli”(盖印之处),或者“L.S.”(盖印的缩写),并且当事人在靠近处签了字,就认为具有了盖印的法律效力。由于盖印不再要求必须现实地使用印章,而是可以以印刷或手写的符号代替,事实上此时法律文件的效力不再来源于盖印,而是直接来源于当事人签名的行为本身。为了保障新形式得到法院的认可,在合同文本中,一般都包含一个印刷体的事实叙述,如“签字并且盖印”、“以我的签名和盖印为证”等。实际上,在这一阶段,签字取信借已经死亡的盖印的躯壳实现了自己的新生。

随着盖印的郑重形式被简化,它的效力开始遭到人们的质疑,于是第三个阶段来临了,那就是盖印的消亡期。盖印实际上是一种法律上对契约的形式要求,它不是契约本身。经过对契约形式的理性思考,朗·富勒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法律上的形式要求提供了在发生争议时证明合同条款存在的可信证据,从而发挥了“证据性”功能;同时,它使当事人认识到其行为的意义,促使“一个人在对将来作出允诺时进行适当的慎重考虑”,从而发挥一种“警示性”功能。B19盖印形式被简化以后,事实上同单纯的签名本身已经没有任何实质性区别,其原本具有的证据性和警示不复存在,已经彻底丧失了继续保留的价值。为此,美国大多数州都废弃了盖印的法律效力,美国《统一商法典》的规定更是干脆和彻底,该法第2—203条的标题是“印章不生效”,具体内容是:“在证明买卖合同或者买卖要约的书面文件上加盖印章,并不能使该书面文件成为盖印文件,有关盖印文件的法律也不适用于此种合同或要约。”对法典本条的“正式评述”是:“本条表明,就买卖合同而言,与盖印文件相关的印章的所有效力全部取消。”B20虽然《统一商法典》是针对买卖合同而规定的,事实上代表了各类契约的一般立场。

即使在盖印严格期,使用印章的目的也不是因为其帮助指明署名的一方,因为所使用的印章可以是一个家族的印章,或是肖像,或是家族姓的词首大写字母,所以其从未被任何一部法典所介绍或容忍。在英国法和罗马法中,一个人可能总是用另一个人的印章,甚至双方当事人可以使用同一个印章。B21所以,使用印章的全部意义在于它的正式性和严肃性,它是郑重其事的代名词,表明了当事人已经将盖印文件视为具有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件。盖印从来都不是用来确定当事人身份的手段。任何将盖印视作指认契约当事人的观点都是对历史的误解,契约当事人身份的确认更多依靠的是签名、证人等其他证据来支持的。这就是说,即使在盖印严格期,印章也没有成为订立合同的独立手段,事实上,它与不作为合同法律要件的签名、证人等一起构成了一份合同的完整信力来源。

(三)大陆法系书面契约的取信方式

和普通法系一样,大陆法系也经历了一个从盖章到签名的变化历程。“大陆法系的法国于1566年首次在《德穆林思法案》中正式承认了签名,德国是在1667年正式承认签名”。B22所不同的是,由于成文法传统,大陆法系典型国家在其民法典中对于签名的取信效力比普通法系有着更明确的规定。我们主要来查考一下作为大陆法系代表的法国、德国和瑞士的相关规定。

《法国民法典》第1316—4条规定:“法律行为之完备所必要的签字,可据以鉴别谁是签字人。签字表明当事人同意由此文书产生的债务。”第1322条规定:“私证书,得到其所对抗之人的承认或者依法得到承认,在其签字人之间以及在签字人的继承人与权利继受人之间,具有与公证书相同的效力。”这两个条文主要明确了签字文书在法律上具有作为权利义务来源的重要作用。关于签字的具体操作方面的要求,该法典在其官方正式评注中以最高法院的既有判例为依据,具体论述到:“除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私署文书并不受任何形式条件约束,但承担义务的人的签字除外。在民事方面,签字应当手写,不得用‘﹢’号替代。”B23评注不但论述了签字的具体方式,还对不符合要求的签字的后果有着具体的阐述,即“任何人均不受未经其本人签字或者未经其委托人签字的文书的约束。私署文书的证明力,只有在其签字得到明示或默示承认,或者经法院审查属实时,才能具有证明效力。在对签字有异议或不承认的情况下,应当由主张该文书的人证明其真实性”。B24

《德国民法典》对书面合同签署方法的规定同样十分具体。《德国民法典》第126条第一款规定:“书面形式为法律所规定的,证书必须有做成证书的人以亲笔签名或借助于经公证认证的画押加以签押。”这儿所讲的“画押”包括除签名之外的各种签署形式,包括盖章和做特种标记。可见,德国法上不是不允许盖章,只是盖章必须经过公证才能发生效力,而签名是不需要公证的,体现了签名效力的优越性。对这一条款,有学者评论说:“就法定的书面形式而言,证书的正文不需要由做成证书的人亲自书写,甚至可以用机器方式做成。但做成证书的人必须通过亲笔签名或者借助于经公证认证的画押来签押证书。”B25德国学者施瓦布进一步指出,如果法律规定一项合同应该采取书面形式,意味着要求:“(1)表示必须在一个文件上,也即在纸上或其它可以书写的材料上,以任何一种方式(手写、印刷、打字机打印)书面固定。(2)该文件此外还必须有出具人以亲笔签名(或以经过认证的画押)的方式签署。对于签名,印刷或者以机器书写方式制作的签名是不够的;必须亲笔签名。此外,签名在空间上必须是签在正文的后面,也即不得签在正文的上面或签在正文中间。”B26可以说,《德国民法典》的规定加上德国学者根据本国判例总结的规则,对书面契约的签署问题可以认为已经具体化到了细节的程度。

《瑞士债法典》第13条“书面形式之要件”规定:“按照法律规定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应当由合同约束的全部当事人签名。如果没有相反的法律规定,承担合同债务的当事人签名的信件、电报亦应当视为书面文件。”第15条“代替签名”规定:“根据有关汇票的法律规定,不能亲自签名的当事人有权以认证的标识或者公开的鉴证代替。”可见,在瑞士民法上,签名是书面契约成立的法定要件,只有在汇票业务领域内,可以使用经过认证的标识,印章是标志的一种。

通过对法国、德国和瑞士民法相应规定的考察可以看出,在当今各国的私法环境里,私文书的主导取信方式是亲笔署名,盖章虽然未被禁止,但没有独立的证明能力;盖章如若获得信用力,并须经过公证或公开的认证,而此时私文书的信用力与其说来自于盖章,不如说来自于有权机关的证明。

三、中国法上书面合同的取信方式及完善建议

(一)我国现行法上的书面合同取信制度及其不足

所谓书面合同的取信制度,指的是如何确定特定书面合同的当事人并将合同义务和责任归结给该当事人的制度,或者说,合同的当事人如何表示自己对合同内容的认可并自愿承担合同义务和责任的制度。合同取信制度的中心意义在于,按照合同取信制度的规定和特定合同的情势,可以确定合同的内容是谁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是该人的真意,并可以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归结给该当事人。我国目前私法上的合同取信制度,以合同法的规定为主体,以其他法律的规定为补充。《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这就是说,我国合同法上的基本取信制度是签字或盖章。在其他民事领域内,其他法律各自规定了取信制度,但与《合同法》规定的取信制度基本上是一致的。如《民法通则》第6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书面委托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第二款规定:“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劳动合同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类似的立法和司法解释还有很多。纵观我国民商事领域内的立法可以得出一个结论,那就是,在私法领域内一切以书面形式表达的意思表示,其法定取信方式就是在文书上签字或盖章。

我国现行法关于私文书的取信方式看似很明确,其实很模糊。因为在私法领域内从事民事活动的主体种类比较多,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体,甚至在特定领域内、特定条件下还包括国家,到底哪类主体表达意思的方式应该是签名,哪类主体应该是盖章,哪类主体既可以签名又可以盖章,均不明确。所以,在理论上出现了争议,有学者认为,任何主体都可以签名或盖章;还有学者认为,只有法人才可以盖章,自然人应该签名。学理界的争议引发了实践上的混乱,各地法院在实践中尺度不一,破坏了法制的统一。B27在这些争议中,最核心的问题是自然人能否使用盖私章的方式有效地表达自己的意思,说得更直白一点就是,在印章名义人不认可的情况下,能否只凭书面合同上的私章而让印章名义人承担合同责任。在这个核心问题上,我国的司法实践是混乱的,理论上远未取得统一。笔者的观点是,对于私文书表达同意的有效方式,法人可以加盖公章,亦可以由法定代表人或人签字;自然人必须在私文书上亲笔签署自己的名字。也就是说,自然人单单在合同上加盖私人印章是不够的,是不能产生法律效力的。

(二)私章不宜作为书面合同的取信方式

法人等组织体可以使用加盖公章的方式表达法律上的意思,为中外法律上的通例。但由于自然人的名章与法人的公章存在着重大不同,不宜成为自然人表达私法意思的有效手段,其主要理由如下:

1.私章缺乏规范的管理制度。在我国,法人公章的刻制有着严格的管理制度。首先,用章单位必须取得管理机关的批文才可以刻制。1993年公安部颁布的《关于加强刻字业治安管理打击伪造印章犯罪活动的通告》第3条规定:“需要刻制公章的单位,须凭上一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到所在地县、市(区)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需要跨省、市、县刻制公章的,须凭单位所在地县、市(区)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到刻制地同级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但是对于私人印章的刻制没有任何规范,擅自刻制他人名章也没有规定任何责任。其次,对于公章的刻制资质有着严格的管理规定。只有取得公安机关批文的企业或个人,才可以从事公章的刻制。而从事私章刻制业务,不需要取得批准。再次,公章使用有严格的备案制度。公章刻制完成后要到主管机关备案才可以启用,所以在发生真伪争执时,有客观的鉴定依据。而私章没有任何备案制度,如果获取不了私章所有人之前使用该私章的材料,就无从比对,无法确定真伪。私章的刻制、使用,至今没有法律规定,而且由于其私人性、多样性,也不好约束,今后专门立法的可能性不大。

2.私章极易出现人章分离。公章有着一整套的保管和使用制度,启用公章一般需要经过单位领导的审批,而且还要进行使用记录,能够保证公章的使用和法人意思的一致。私章没有也不可能有规范的保管和使用制度,很容易形成私章名义所有人和私章控制人之间的分离,B28在私文书上盖章的人不一定是印章的名义人,甚至私章名义人对其私章的使用可能一无所知,因此,印章名义人极有可能被迫进入一个对他极其不利的合同。这与合同应该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的要求相去甚远。如果私章被赋予法律效力,为了自我保护起见,人们要么不去刻制私章,要么刻制后就得时时小心翼翼地予以保管。赋予私章法律效力所可能产生的流弊决定了私章不应该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

3.印章的辨伪越来越困难。传统的印章制作都是手工刻制,每一枚印章都有自己的明显特征,即使出自同一个人之手、印文内容相同的两枚印章,辨识起来也不困难。在今天高科技的背景下,印章一般都是电脑刻制,不但伪造起来十分容易,而且鉴别起来特别困难,至少比识别假签名要难。“综合权衡利弊,也便于与国际惯例接轨,签名应当得到更广的应用”。B29在印章极易被伪造而且缺乏相应管理制度的条件下,如果还坚持赋予私章取信的法律效力,将极有可能造成不法之徒加害他人,破坏正常民事生活秩序的恶果。

(三)签名作为书面合同取信方式的优越性

相比私章的致命弱点,亲笔签字作为自然人表达意思的手段,有着多方面的优越性。签字的自身特性决定了它应该成为书面合同的主导取信方式。

1.签名因人而异,通过笔迹可以识别签字人。签名的个别化特征具有坚实的生理学依据。现代科学表明,书写习惯的形成是人体的中枢神经系统在书写活动中建立书写“自动化”的条件发射体系,形成书写动力定型的结果,主要在于书写速度、力度、角度以及它的连贯性和节奏感。即使书写时环境、心情、时间、用笔等条件不同,每次所签的字也不一样,但因个性与习惯等不可更改的因素,并不影响真伪的鉴定。正如世界上没有两片完全相同的树叶一样,每个人的笔迹也不会相同,因此,同一个人的笔迹和不同人的笔迹都可以通过检验进行鉴别。B30

2.签名与签名者不可分离,能够保证签名人的真实意愿。签字的生理学特征表明,签字是一种有意识的主体的心理和身体协调活动。由于签字人在签字的时候是有意识的,因此除非受到外来的强迫或者欺诈,一般都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虽然难以保证签字必然代表当事人的真意,但比起加盖私章,签字和当事人真意的关联性要高得多,要可靠得多。至少不会出现在当事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况,即使被欺诈或胁迫,也会有一个应对的思想准备。

3.签名操作方便,适应了当代快捷高效的民事生活。相比盖章而言,签字十分方便,不用携带印章,不用寻找印泥。在追求效率和效益的当今社会,签名有着特别的优势。所以在民事生活实践中,签字是对私文书表达同意的通用方法,盖私章的情形是罕见的。

4.签名取信符合历史习惯和国际惯例。在我国契约制度历史上,签名虽不被广泛使用,但是一直得到认可。“我国古代以纸张作为契约载体后即产生由当事人署名为信的习惯”。B31历史上之所以采取“画指”、“画押”等方式代替签名,主要是当时文化普及程度不够,识字的人不多,所以只好使用替代方式。建国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随着九年义务教育的普及和教育事业的发展,文化普及程度已经很高,不会写字的现象已经十分罕见,完全具备了使用签名签订合同的社会条件。通过签名表示对私文件的同意,是当今世界两大法系的共识,确认签字为私人意思的表达手段合乎国际潮流。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第四工作组(促进国际贸易程序工作组) 提出的《签名以外方式的贸易文件认证》报告中指出,“贸易文件上的签名主要有三项功能:一是表明文件的来源,即签名者;二是表明签名者已经确认文件的内容;三是能构成证明签名者对文件内容的正确性与完整性负责的证据。”B32

(四)以签名取代私章在法律上的必要和可能

1.签名取代私章是法律体系内部相协调的需要。

我国《继承法》关于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的成立要件,采取了单一的签名主义。《继承法》第17条第二、第三款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可见,《继承法》要求意思表示的取信必须采取亲笔签名的方式,“而不能以盖章或捺印等方式代替”。B33遗嘱与合同在本质上是一致的,都是法律行为的一种,都是当事人私的意思的表达。既然本质相同,取信方式也应该采取相同的制度,而且《继承法》制定在先,在后的《合同法》在没有实质性理由的情况下不应该与之相矛盾。将来我国在制定民法典的时候,现行《继承法》和《合同法》的全部内容都要整合进去,为了法律体系自身的协调,这种内在的矛盾也必须得到解决。

虽然我国《合同法》坚持签名或盖章的选择主义,但是作为民事程序法的《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关于审判人员和仲裁人员意见的取信制度却采取了单一的签名主义。《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该法第133条第一款规定:“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仲裁法》第52条规定:“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该法第54条规定:“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虽然《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只是对审判人员和仲裁人员采取了单一的签名主义,对当事人取信方式的规定仍然是签名或盖章选择主义,但实践中,对于参与审判活动的所有参与人都是签名,从来没有私章运用的记录。B34在一些重要的文件上,法院不但要求当事人签名,还要求当事人按指印,以保障信用。既然程序法上已经在立法或实践中实现了单一的签名主义,《合同法》等实体法也应该与之保持一致,以实现法律秩序的协调。

2.签名取代私章是正确理解新合同法精神的需要。

我国现行《合同法》施行之前,合同领域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和《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在合同主体上都是以法人等组织体为模型来构建并设计具体规则的。在合同的取信制度上,同样以法人等组织体作为模型,所以规定了“签字、盖章”,一般要求经办人签字、法人盖章,故没有采取签字或盖章的表述。有立法参与人一语道破天机:“采用合同书等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由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是我国企业间订立合同的一般方式。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也有关于签字、盖章的规定。如我国技术合同法第10条、涉外经济合同法第7条等都有规定,如技术合同法规定:‘技术合同自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名、盖章后成立。’合同法中保留这一我国贸易实践中行之有效的签订书面合同的方式。”B35实际上,《涉外经济合同法》和当时另两部合同法的规定是不同的,由于适用对象涉及外国主体,考虑到国外一般通行的取信方式为签字,所以该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就合同条款以书面形式达成协议并签字,即为合同成立。”《涉外经济合同法》的表述体现了和国际接轨的自觉,遗憾的是未能为《合同法》所延续。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全面确立和民营经济蓬勃发展,自然人主体越来越广泛地参与到经济生活中,法人等组织体已经不再是合同规则建构的单一模型,但是《合同法》在合同取信方式的设计上却机械地沿用了旧法的模式,应该说是不合适的。但是我们也注意到,在具体的表述方式上将“签字、盖章”变成了“签字或者盖章”,这也许体现了立法者想要表达的立场是:自然人必须签字,法人可以盖章。但由于态度不够明确,引起了理论和实践中的混乱。

3.签名取代私章可以获得法律解释理论上的支撑。法律解释是理解、适用法律的重要环节,它可以使法律在实践中做到和立法者的目的相一致,而不仅仅满足于机械地按照法律所使用的文字行动。扩张解释和限缩解释是法律解释的重要方法,虽然其路径相反,但根本目的一致,都是为了使我们对法律的理解和立法目的保持一致,以期正确适用法律。按照我国《合同法》第32条的规定,书面合同的有效取信方式是签名,或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合同法》所规定的书面合同的取信制度和合同实践有相当的距离,既有过宽之嫌,又有过窄之嫌,不是很成功。首先,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过窄,采取了扩张解释,将摁手印也规定为一种有效的合同取信方式。B3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5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其次,笔者认为,第32条又存在过宽的现象,应该将其限缩为自然人签名,法人可以加盖公章,也可以由法定代表人或人签字。

所谓限缩解释,“是指法律规定的文意过于宽泛,与立法者所想要表达的意图不符,应当将其限制、缩小其适用的范围。”B37限缩解释的主要依据是立法目的和立法意图。《合同法》第32条的立法目的是将意思表示的内容和意思表示的主体连接起来,既不能将意思表示和无关的主体连接在一起,也不能放走意思表示的真实主体。通过上文的分析可以看出,私章取信很有可能将他人的意思强加在私章名义人身上,这与第32条的目的是相悖的,而签名取信则可在意思表示和真实主体之间建立一种具有高度盖然性的联系。因此,在自然人作为合同主体的情况下,应该对《合同法》第32条进行限缩解释,以使立法的目的而不是其文字在司法实践中得到贯彻。对此,我国著名民法学家王利明教授认为:“《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该条对合同书的达成只需要有双方的签字或者盖章,而不要求双方同时签字或盖章,这是有利于鼓励交易、维护当事人利益的。所谓签字是指个人的签字以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人的签字。所谓盖章,主要是指盖公司的章,至于个人的印章不应当包括在内。由于我国对个人印章的管理并没有像对法人的印章那样实行特殊的管理,个人的印章被假冒的可能性极大,而且,也较为容易,所以当某个个人与他人缔约时,必须要在合同上签字,而不能仅仅加盖个人的印章就可以使合同成立。”B38

[JP3]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合同取信制度作为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与当时社会的生产力水平和技术发展程度是分不开的。在上古时代,由于文字使用范围极为有限,且未找到简便有效的书面载体,加上法律交易尚在一个十分狭小的范围内进行,所以交易的取信手段主要采取盟誓和证人的形式。“宗教对人的警示以及见证人代表社会的监督,赋予交易以不可违背的信用”。B39进入中古社会,随着造纸术的发明和纸张应用的推广,适应交易范围扩大化的需要,书面文件成为交易的表达形式,人们往往采取做标记、签名等方式作为取信手段。但是由于笔迹鉴定、指纹鉴定等辨伪手段尚未成为一门科学,虽有运用,却仍存在着较大的偶然性和不确定性,所以重要的交易一般仍需见证人,只是证人的人数较上古有所减少,并且作用有所降低。中古社会书面契约的信用来自于证人和当事人作有标记的书面文件两方面因素。近代社会以来,随着交易在全社会的普及,使用证人取信已经不现实,但是伴随着文化的普及和笔迹鉴定学的正式确立,B40签名遂成为书面合同独立且有效的取信手段。与其他取信方式相比,签字不但便捷,适应了当今社会高效率的要求,而且十分安全,不易伪造。通观书面契约的取信历史,私章从未成为一种独立的取信方式,签名作为取信方式是生产力发展的结果,是由当今社会的技术进步程度所决定的。

Research on the Natural Person’s Credit System in Written Contracts

YANG De-Qiao

Abstract: The culture of seal on contracts enjoyed a long history in China. The official seal is still in use due to its practical function; while the function of private seal has changed from practical use to appreciation of art. The private seal has never been well recognized as credit evidence in written contracts. In western countries, seals have ever been used as credit evidence in history, but the statutory credit evidence at present is signatur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urrent law in our country, both signature and seal shall be credit evidence in written contract. The inherent limitations of the private seal and the multidimensional advantages of the signature have determined that the latter will replace the former. Thus, the exclusive credit evidence of natural persons in written contract is the signature, adapted to inner coordination of the legal system, and strongly backed up by legal interpretation.

Key words:natural persons; written contracts; system of credit evidence

注:

① 林金香:《唐宋买卖契约探析》,载中国知网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山东大学2008年硕士论文,第48页。

② 黄剑华:《我国古代的印章》,载《四川文物》1997年第2期。

③ 楚默:《楚默谈印章——印章的起源及功能》,载《书画艺术》2009年第1期。

④ 熊沛军:《印章:从示信到艺术》,载《电影评介》2010年第1期。

⑤ 参见《释名·释书契》,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年版。

⑥ 张晋藩:《中国民法通史》,福建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59页。

⑦ 张传玺:《中国古代契约资料概述》,载《法律文献信息与研究》2005年第2期。

⑧ 陈永胜:《敦煌买卖契约法律制度探析》,载《敦煌研究》2000年第4期。

⑨ 前引⑦。

⑩ 吕德廷:《唐至宋初敦煌地区的签名和画押》,载《寻根》2010年第2期。

B11 乜小红:《论我国古代契约的法理基础》,载《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9年第2期。B12 前引①。

B13 寒冬虹、杨靖:《国家图书馆藏部分明清土地契约略说》,载《文献季刊》2004年第1期。

B14 前南京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编:《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修订版》,胡旭晟、夏新华、李交发点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B15 《名公书判清明集》,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153页。

B16 周枏:《罗马法原论》,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719页。

B17 [美]E.艾伦·范斯沃思:《美国合同法》,葛云松、丁春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85页。

B18 [美]A.L.科宾:《科宾论合同》(上册),王卫国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438页。

B19 参见Fuller,Consideration and Form,41 Colum. L. Rev. 779,1994,pp.800—801.

B20 参见美国法学会、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美国〈统一商法典〉及其正式评述》(第一卷),孙新强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7页。

B21 [美]弗里德里奇·凯斯勒等:《合同法:案例与材料》(上),屈广清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672页。

B22 李双元、王海浪:《电子商务法若干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3页。

B23 罗结珍:《法国民法典》(下册),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010—1011页。

B24 前引B23。

B25 陈卫佐译注:《德国民法典》,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41页。

B26 [德]迪特尔·施瓦布:《民法导论》,郑冲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64页。

B27 参见《本案是否构成表见》,载《人民法院报》2008年2月26日;

《担保借款合同中盖章的效力》,载《检察实践》2003年第5期。

B28 陈甦:《印章的法律意义》,载《人民法院报》2002年8月23日。

B29 公安部政治部:《笔记检验》,警官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384页。

B30 参见前引B29,第78页。

B31 李军:《论私文书的签署认证问题》,载《社会科学研究》2005年第3期。

B32 J. A. Simpson and E. S. C. Weiner ed.,Oxford English Dictionary, 2nd ed., Clarendon Press, 1989, p.456.

B33 郭明瑞、房绍坤:《继承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44页。

B34 目前尚未见到就民事程序中“签名或盖章”问题的专门研究,但有司法实务人员就刑事诉讼程序中的类似规定作了专门研究,其结论是“对于司法实践中根本不用,并在技术上缺乏可操作性的‘盖章’的规定,(应)予以删除”。参见许佳鹏:《刑事诉讼笔录中“签名、盖章亟待规范”》,载《人民检察》2010年第2期。笔者认为,该结论对民事程序中的签章问题同样适用。

B35 胡康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64页。

B36 沈德咏、奚晓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52—56页。

B37 王利明:《法律解释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32页。

B38 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一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7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