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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五普法工作自查报告赏析八篇

时间:2022-10-20 05:36:55

七五普法工作自查报告

七五普法工作自查报告第1篇

结合当前工作需要,的会员“爱易卡客服”为你整理了这篇审计局“七五”普法工作自查报告范文,希望能给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参考借鉴作用。

【正文】

审计局“七五”普法工作自查报告

根据《萍乡市普法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全市“七五”普法总结验收工作方案的通知》(萍普法字〔2020〕1号)要求,为总结普法工作经验、做法和工作成效,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推动我局普法工作再上新台阶,我局认真梳理了2016年以来开展的“七五”普法工作,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领导重视,组织保障有力

2016年是“七五”普法的启动之年,为认真贯彻落实《萍乡市普法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关于在全市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和江西省审计厅转发《审计署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要求,我局成立了法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坚持党组对普法工作的领导,将普法工作作为党组主要负责人的职责,由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各分管局长任副组长,负责法治建设工作和“七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局综合法规审理科;研究制定了《关于贯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的实施方案》;我局综合法规审理科负责具体事务,每年年初根据萍乡市确定的普法工作重点,结合审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年度普法工作计划或普法责任清单,有重点、有步骤地开展普法工作,对全市审计系统的执法情况及《审计法》《江西省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普法责任制落实情况开展了检查督导,并及时在系统内进行了通报;日常能及时报送相关信息,积极宣传普法工作经验,普法工作档案台账完整。建立了法律顾问制度。普法工作经费足额予以保障,及时购买普法学习资料,配备电脑、投影仪等设备,便于学习顺利开展。

二、加强法治学习,增强法律意识

(一)法治学习的内容丰富

1.组织全体人员学习了《宪法》、《宪法》修正案及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等,局党组书记积极履行普法依法治理第一责任人责任,主动在本系统开展《宪法》修正案辅导讲课,弘扬宪法精神,尊崇法律权威,增强依法治国理念。

2.组织开展“四法一准则二条例”和“四法一党章一条例”、《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监察法》《保守国际秘密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增强全市各级审计干部职工法律意识,教育广大党员干部遵纪守法、尊崇党章,坚决维护党章、法律权威,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

3.加强党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领导,每年党组中心组学法不少于2次。我局历来重视普法和依法治市工作,班子会上多次研究部署普法和依法治市相关工作,每年初将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纳入年初工作计划。比如:今年上半年局党组已召开2次会议研究部署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局党组书记,局长黄百灵能切实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元月份和3月份,局党组书记已就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向市委考核组和省审计厅作了述职报告,并得到较高评价。就在近期,我局召开党组扩大会议,集中学习《民法典》相关知识,局党组书记、局长黄百灵主持会议并讲话,并就学习贯彻好《民法典》讲了具体意见。

4.建立工作人员日常学法制度,开展法制培训等学法活动。认真学习《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等专业法律法规;与审计工作相关的《会计法》、《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增强依法审计、文明审计、廉洁审计能力,提高审计业务水平。

5.建立学法用法考评机制,把学法用法情况纳入年度考核重要内容。

6.加强法治文化阵地建设,设立法治文化走廊和宣传栏。

7.设立“法德讲堂”,聘请专家或安排党组成员、推选本单位业务骨干不定期进行法律法规讲座。

8.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先后聘请了法律工作者唐建成、李希权担任我局法律顾问,并发挥法律顾问的重大行政决策研究、重要涉法事务处理、重大执法活动分析研判等方面的作用。

(二)法治学习的形式多样

1.利用视频会议系统参加审计署举办的全国性系统培训,及自省审计厅举办的全省系统培训。

2.积极参加市委、市政府和市普法办举办的各类法治专题及中央、省、市方针政策讲座;通过江西省网络干部学院、审计署文化书屋等网络平台学习有关法律法规。

3.邀请省审计厅、市委宣传部、市委党校、市法制办、市保密局等单位的专家为审计人员做法治宣传讲座。

4.坚持集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利用全体人员集中机会重点学习中央、省、市重要会议精神,及出台的地方性法规,及时了解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状态,立足现实,真抓实干;提倡利用一切可利用的时间自学,及时学习审计工作中遇到的法律问题,解决工作上的难题。

三、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培育良好执法环境

1.推行执法公示制度。在进点实施现场审计时,在被审计单位张贴审计通告,告知审计事项、审计实施时间、审计执法人员、联系电话及我局监督电话。在我局公示了审计执法流程。对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年度审计进行了摘要公开。

2.扎实开展“法律六进”和以案释法,积极对被审计单位宣讲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谁执法谁普法”原则,结合审计业务,使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在被审计单位宣讲审计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使被审计单位了解审计法律法规,重视和配合审计工作,增强被审计单位领导干部的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法律素质和自觉性,扩大审计工作的影响力。

3.积极向有关媒体投稿、充分利用审计内网、有关审计刊物等报刊杂志,向社会各界、各部门、各单位,大力宣传审计法和审计机关学法用法、依法审计等情况。

4.利用国家安全日、“12?4”国家宪法日等开展系列法治宣传活动。积极参加“百万网民学法律”知识竞赛等活动。

5.树立大局意识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普法宣传。2020年疫情期间,我局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省、市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上来。第一时间成立了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出台落实《疫情防控期间普法宣传工作方案》。利用微信工作平台及时推送疫情信息、防控工作要求和防护知识,加强对住宅区的防疫宣传,引导大家深刻认识做好防控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大力宣传《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食品卫生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全国普法办汇总整理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当前防控工作有关法律知识问答》等相关防疫资料,使每个公民明确自己在疫情防控中的权利和义务,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四、普法效果及存在的不足

我局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在市委、市政府和省审计厅的领导下,取得了一定的成绩,2016年,成立了审计局法治建设领导小组和法律宣传队伍。2017年,在全省审计系统质量评比中,1个审计项目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全省“一卡通”审计工作先进个人1人;我局获得萍乡市“六五”普法先进单位,1人获“六五”普法模范个人;全市“劳模”称号1人、全市“大干实干快干”工作先进个人1人、全市“三八”红旗手1人;连续多年被评为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单位。2018年,推荐的4个项目参加全省优秀审计项目评比并获奖,大力推进《萍乡市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实施意见(试行)》和《关于进一步深化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加大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利用力度的意见》,并在审计项目中切实运用。2019年,推荐市县两级审计机关的2个审计项目参评省厅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并获奖,2019年10月1日,萍乡市人民政府印发了《萍乡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版)》,同时废止了原《萍乡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萍乡市人民政府令第66号),投资审计规范工作迈出了重要一步。2020年上半年,第一时间成立了市审计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出台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为坚决打赢防疫之战打下基础,安排开展行政执法人员公共法律知识、专门法律知识、新法律法规等专题培训不少于40学时,深入九江银行等企业宣传《审计法》《江西省审计条例》,组织全局干部职工参加了“百万网民学法律”知识竞赛,分别向市委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和市法建办汇报了今年上半年2020年上半年依法治市工作总结和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及下一步打算等,同时,在做到自身依法审计的过程中,我局督促和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边审边改”、建章立制。有力地促进了被审计单位依法管理,依法行政,反腐倡廉,规范了权力运行,有力推动了法制建设在被审计单位的完善落实。

虽然“七五”普法成效显著,但是我们的普法工作也还存在一些不足,依法行政工作还有不完善的地方,依法治理工作还未做深做透。我们将在市普法依法治市领导小组的指导下,以此次检查为契机,查找工作中的不足、短板,及时纠正,为取得“七五”普法圆满成功奠定基础。

五、工作建议

多年来,萍乡市的普法工作在市普法依法治市领导小组的指导下普法工作突出。下一个五年我局有信心在市普法依法治市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取得更多的收获,为了我局法治宣传教育进一步强起来、实起来、暖起来我们将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1.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继续深入学习贯彻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全面落实依法治市委员办公室各项要求。

七五普法工作自查报告第2篇

一、加强组织领导,抓好规划落实

普法教育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始终把加强和狠抓规划落实作为普法的首要任务。

(一)加强组织领导。局党组高度重视普法工作,始终强调要以普法为契机促进审计队伍建设,推动执法工作。2016年普法工作开展以来,及时调整“七五”普法领导小组,成立由局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党组成员、副局长为副组长,各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专门负责推进各项普法工作落实。

(二)明确职责分工。形成以局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办公室抓落实的良好机制。同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七五”普法工作计划,明确了法治宣传教育的指导、协调、考核等工作。

二、强化法治宣传教育,提升审计科学化管理水平

为了使普法工作达到预期目标,始终坚持多角度,多层次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工作。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持续推进“法律七进”工作,进一步明确普法职责任务,坚持普法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坚持系统内普法与社会普法并重,落实普法责任、制定普法任务,明确普法内容,坚持条块结合、密切协作,着力推动审计普法工作全面深入开展。

(一)明确宣传内容,加强普法宣传。充分利用干部例会、下乡入户走访慰问及爱国卫生日、普法日街头宣传等方式,多方位面向局干部职工和广大群众开展法制宣传工作,切实将法制宣传工作融入日常工作中。一是积极宣传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维、新战略等重要论述,以及党的十、以来党中央对依法治国重大决策部署,宣传国家安全法、反恐怖主义法、保密法等维稳密切相关内容。二是深入学习宣传民法典、脱贫攻坚、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提高干部懂法、知法、守法意识,促进干部依法行政和廉洁从政。三是以业务领域为方向,积极宣传党纪党规和审计法律,重点宣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条令条例。通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普法知识测试,传播党纪党规、审计法律知识等,弘扬法治精神,提高社会法律意识和对法律法规的认知感。四是充分运用新媒体微博、微信公众号、微信群等方式,积极向局内干部职工、退休老党员、帮扶户及广大群众推送法律知识,引导、营造学法用法良好氛围。

(二)多渠道宣传,丰硕普法成效。一是积极向新闻媒体投稿。充分利用中国审计报、审计厅网站、县审计局网站、县县政府网等网络媒体刊物,向社会各界、各部门、各被审计单位大力宣传审计相关法律法规和审计机关学法用法、依法审计、依法公开等情况。二是坚持领导学法和干部职工学法相结合。让法治真正成为领导班子知识体系中的基础内容,局党组中心组集体学法每年不少于4次。三是完善日常学法制度,坚持集中培训与个人自学相结合,要求全局干部职工每年学法时间不少于40小时,积极完成“学习强国”学习积分,通过学习,增强了干部法律意识,达到了预期效果。四是在审计组进点时,向被审计单位宣传普及审计相关法律法规,使被审计单位更加了解审计,重视和配合审计工作,增强被审计单位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法律素质和自觉性,扩大审计工作的影响力。坚持普法工作与依法审计相结合,把法治宣传教育融入审计执法、审计监督、质量控制、问题整改等审计工作全过程,在履行审计监督职责过程中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法治宣传教育的实际效果。

(三)强化审计基础,发挥审计职能。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及相关规定,规范审计行为,完善执法责任,强化审计复核、审计业务会议、质量检查、行政复议等制度的执行,加强审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确保审计项目重点突出,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得当,程序规范。

(四)完善审计项目复核和审理制度。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开展审计工作,强化审计过程管理,严格把好审计实施方案审定关、审计取证关,严格执行审计组审核、业务科室复核和法规审理室复核程序,强化对审计全过程质量控制;严格实行审计报告书面征求意见制度、审计业务会议制度,提高审计项目质量控制水平。

(五)切实加强审计监督,保障惠民政策落实到位。一是认真履行审计监督职责,严格依法审计,在宪法和审计法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法、独立开展审计监督,揭露和查处财经领域违法违规问题,促进被审计单位依法管理,自觉遵守财经秩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廉政建设。二是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优化服务功能,切实增强审计服务发展、服务基层、服务群众的主动性,进一步突出民生审计,加强对关系老百姓切身利益资金的监督,保障县委、政府各项惠民政策的落实,充分发挥审计在保障和改善民生中的作用。

三、做到“四个结合”,扎实推进学法用法活动

除了积极参与县普法办组织的活动以外还结合审计工作实际,积极开展各类活动,努力做好为构建和谐社会、促进全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一)与下沉走访工作相结合。结合当前下沉走访工作要求、精准扶贫工作和自身特点,深入帮扶村,在走访贫困户的同时,为农民群众宣传解释惠农政策,并宣传法律法规知识,使好的政策落到实处。

(二)与各项监督检查工作相结合。结合审计工作实际,开展审计监督检查,严肃审计纪律。加强与纪检、监察、巡察、财政等机关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审计移送处理协作配合机制,充分发挥审计在构建防腐促廉体系中的作用,有效增强审计的预警功能;加强与上级审计机关、内审机构等部门的协调与配合,规范审计内容,探索审计方法,努力形成审计合力,实现审计全覆盖;健全完善由纪检、组织部门牵头,县委、政府督查办、财政、审计等部门参与的审计整改联动机制,实现审计整改常态管理,狠抓审计查出问题整改。

(三)与转变机关作风相结合。学好法律知识是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的必由之路,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是转变机关作风的重要保证。一直以来,结合县委、政府要求,把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转变机关作风作为普法工作和机关作风建设工作的重点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通过学习《民法典》《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有力地促进了依法行政作风建设。

(四)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结合起来。将法治学习教育融会贯穿到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贯穿于党风廉政教育的全过程。通过学习《党内纪律处分条例》《党内监督条例》等党纪条规,并集中观看党风廉政建设警示教育专题片,使全体干部始终牢记底线,守住红线。局领导在工作中处处起表率作用,狠抓党风廉政建设任制的落实,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力度,从而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开展。

四、存在的问题

在开展普法工作中,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存在许多不足:一是推进“七五”普法工作缺乏专职人员和法律专业人员;二是普法工作与审计工作相结合有待加强;三是普法宣传的方式方法创新不够,宣传的广度和深度有待加强。

七五普法工作自查报告第3篇

结合当前工作需要,的会员“shuicao”为你整理了这篇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七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自查报告范文,希望能给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参考借鉴作用。

【正文】

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七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自查报告

根据《南充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迎接全市“七五”普法总结验收工作的通知》和《中共阆中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 阆中市司法局关于组织开展全市“七五”普法总结验收工作的通知》(阆法委办发〔2020〕9号)文件的要求,我局开展了“七五”普法的自查和总结工作,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七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回顾

2016年以来,我局的“七五”普法及依法治理工作在局党委的高度重视下,紧紧围绕“七五”普法规划确定的目标和任务,从提高认识、加强制度建设、强化组织领导入手,坚持“四抓”,即抓落实、抓重点、抓提高、抓深化,有利地推动了“七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向纵深发展。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保障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落实

为切实保障“七五”普法规划顺利实施,局党委把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列入党政工作的议事日程。我局制定了城管系统法治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并成立了“七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局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分管副局长任领导小组副组长,成员由各股室和下属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七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

(二)明确任务抓重点,实现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整体推进

一是突出学习宣传宪法。组织干部职工深入学习宪法,引导干部职工牢固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使法治真正成为根植于公民内心的信仰。利用微信公众号和政府网站等媒体大力宣传宪法和城管法律法规,增强市民的宪法意识、文明卫生意识、环境保护意识,努力推进创文创卫工作和城管综合执法工作的开展,共同打造一个和谐、整洁、有序的城市环境。

二是抓好领导干部学法。采取集中学习、专家辅导、举办专题讲座和召开交流会等形式组织机关干部学法。五年来,我局先后举办了行政执法知识讲座、城市管理专业法律知识讲座等各类专题讲座培训10多次。2016年制定了《党委中心组学法制度》,局党委中心组始终坚持定期学习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2019年初,按照《阆中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会前学法制度》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了《阆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会前学法制度》,在每次局党委会、局长办公会、局务会会前开展学法活动。将法律知识纳入干部培训必学内容,有力地提高了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局党委班子成员和局系统各级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社会事务和依法妥善处理各种社会矛盾的能力和水平不断提升。

三是抓好干部职工普法教育。开展了针对全体干部职工的集中学法活动,加强了干部职工普法教育。从2016年开始,每年都制定了领导干部、机关工作人员和全体执法人员的集中学法计划并组织实施,开展领导干部、机关工作人员和全体执法人员集中学法活动共计60多次。每月组织一次集中学习,每年组织一次法律法规知识考试,定期组织干部职工参加行政执法资格考试,不断增强干部职工依法履行职责、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意识。“七五”普法以来,我局共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参加的大型法制培训5次;选派30人次中层以上领导及业务骨干参加南充市城管执法局组织的《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南充市城镇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各类法律法规培训班;2019年7月,组织了30多名城管执法人员参加市司法局举行的行政执法资格考试,执法人员通过考试取得了四川省行政执法证。2020年6月,组织局系统职工参加了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网上举行的法律知识竞赛,并取得了较好的成绩。通过在城管系统开展深入扎实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不断增强执法人员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形成良好的法律素养,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和服务社会的能力,推进机关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建立依法管理、依法办事、依法监督的良性机制,提高法治化管理水平。

四是加强法治宣传队伍建设。组建了以城管执法人员为主的法治宣传队伍,参加市上统一组织的各类法制宣传日、宣传周和宣传月活动,积极开展面向社会的法治宣传教育。同时,坚持“谁执法谁普法”和“谁服务谁普法”的原则,在日常执法过程中要求执法人员向行政相对人宣传和讲解相关法律法规,在政务中心综合行政执法局服务窗口准备了法律法规宣传资料向办事群众发放,把法治宣传教育融入管理和服务的全过程。建立了以案释法工作制度,推动行政执法人员以案释法工作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

(三)拓宽普法渠道抓提高,认真落实普法责任制

一是组织开展“法律七进”活动。认真贯彻落实《阆中市全民法治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2016—2020年)规划》精神,利用法制宣传日、法律宣传周、法制宣传月等各种活动,采取座谈、法律咨询等形式,组织执法人员深入机关、乡村、社区、学校、企业、单位宣传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让法治宣传教育更加贴近群众,努力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开展了以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南充市地方性法规为主题的“法律进社区” “法律进企业” “法律进单位”活动10多次, 制作了专题普法宣传展板,向普法对象发放了《南充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管理条例》《南充市城镇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南充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南充市城市户外广告规划设置管理办法》等南充市地方性法规单行本。开展了以创文创卫为主题、以宣传城市管理法律法规为重点的“法律进机关”和“法律进单位”等活动。局属各执法大队安排执法人员在各自辖区内开展了创文创卫法治宣传活动,通过执法人员与普法对象面对面、零距离的宣传和讲解,让法治宣传教育更加贴近群众,突出了法治宣传教育的系统性、针对性和实效性,切实推动了法治进意识、进观念,为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开展营造了良好的法治氛围。

二是利用各种大型活动,开展普法宣传教育。以“12.4”法制宣传日为主线,充分利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11.9”消防宣传日、安全生产宣传月等活动,会同相关部门,集中开展以宪法为核心、以城管专业法规为重点、主题突出的法律知识宣传活动,大力营造尊法、学法、用法、守法的良好社会法治氛围。积极参加了市上统一组织的防范非法集资、全民禁毒、创文创卫等一月一主题法治宣传活动。“七五”普法以来,我局共出动法治宣传车开展流动宣传400余次;印发各类法治宣传资料24000多份,法律法规单行本3000余份;制作大型法治宣传展板25个、led显示屏电子标语20条以上、喷绘布幅标语30条以上,执法车载宣传标语30条以上;派出执法人员上街宣传法律法规500人次。 在阆中人民广播电台《阳光政务》栏目播出了涉及城管法规知识的节目5期。及时在阆中市人民政府网和我局微信公众号等媒体上发表了法治宣传的新闻信息。

三是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开展了以案释法工作。制定了《阆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清单》,每年对普法内容进行动态调整,将面向社会的普法责任和任务分解到机关各股室和局属各单位,机关各股室和局属各单位结合自身的职能职责对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进行了宣传。初步建立了以案释法工作制度,在各类普法宣传教育活动中,城管执法人员均结合执法案例开展了以案释法,让群众加深了对法条的理解,引导群众依法理性表达诉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实行普法执法并举,强力推进依法治理工作。

五年来,我局紧紧围绕城市管理中心工作,按照建设世界古城旅游目的地的总体要求,扎实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强力查处涉及市容环境卫生、城市规划、环境保护、车辆停放秩序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不断强化举措,狠抓工作落实,使城市环境更加整洁,市容秩序更加清爽,车辆停放更加有序,依法治理工作步入良性循环。

1.加强市容秩序的管理, 规范市容秩序。五年来,坚持用高标准管理市容秩序,每月均开展越门摆摊、占道经营的专项整治。城管执法人员坚持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主动纠正和制止临街门面的越门摆摊和各类游摊散贩的占道经营行为。五年来,登记保存各类占道物品达2万余件,取缔游摊2000多处,纠正和制止越门摆摊行为1万多次。每学期都开展了校园周边市容环境卫生的整治,取缔了影响学生身心健康的各类无证小吃、玩具摊点。对市场周边街道实施了集中整治,有效取缔了占道交易农副产品和市场周边的冒口经营行为,解决了市场周边脏乱差等问题,市容秩序明显提升。

2.加强广告设置的管理,提升广告品位。五年来,定期开展城区喷绘布幅广告设置专项整治,及时拆除破旧过期和违规设置的喷绘布幅广告;定期开展古城核心区店招店牌设置专项整治,拆除与古城风貌不相协调的店招,纠正和制止古城临街门面悬挂现代材质制作的各类旗幌、灯箱、LED显示屏等行为;定期开展老城区和七江新区店招店牌的集中整治,清理和拆除违规设置的店招;开展大型户外广告专项整治10多次,及时拆除影响市容和存在安全隐患的大型楼顶广告、大型户外广告和破损、过期大型喷绘广告;同时在店招店牌的设置上,坚持一店一招,规范设置,严把审批关。

3.加强车辆停放的管理,规范交通秩序。狠抓车辆乱停乱放的整治,城区车辆停放秩序治理效果明显。除了坚持做好日常的城区车辆停放规范管理,还与交警、运管等部门联合开展了80余次城区交通秩序专项整治行动,有效解决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乱停乱放的问题,车辆停放秩序得到有效改善。五年来,共处罚违规停放的各类机动车辆1000余辆,处罚违规停放的各类非机动车2000余辆。

4.加强环保执法的力度,净化城市环境。我局高度重视城市环境保护方面的执法工作,不断加大城市大气污染、噪声污染案件的查办力度,严厉打击各类涉及城市环境保护方面的违法行为,净化市民生活和工作环境。

五年来,持续加大对城市扬尘的管控和整治力度,城市扬尘治理成效明显。针对建设工地和部分路段尘土飞扬,弃土运输车辆沿街洒漏等现象开展了专项整治。持续加大对焚烧秸秆、油烟污染、露天烧烤的管控和整治力度,强力查处焚烧秸秆和垃圾、油烟超标排放、在公共场所烧烤食品等违法行为,致力于提升城市空气质量。加大对城市噪声的管控和整治力度,查处了夜间施工噪声扰民、城区高音广播喇叭、音响器材和商业娱乐场所发出超标噪声等违法行为,为市民营造宁静的城市生活环境。

5.加强规划执法力度,遏制违法建设。五年来, 我局持续加大对违法建设行为的控制和查处力度,努力实现“新违建零增长、老违建负增长”的目标。我局查处了一大批违法建设,强制拆除一批城区存在的老违建,对新违建坚持露头就打,落实了新增“零容忍” 。通过强制拆除违法建筑,进一步维护了城市形象。

6.完成了市政府交办的打击非法营运任务。我局与交警组成联合执法队伍,针对“黑三轮”和非法营运的情况制定了整治方案,对“黑三轮”非法营运行为采取专项整治和不定时查处相结合的方式,坚决进行打击。五年来,共处理非法营运三轮车近200辆。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普法措施和手段缺乏创新,对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不够。

我局在普法工作中重视出动执法队伍和车辆进行流动宣传,经常采用向群众直接发放纸质法律资料的方式进行宣传,不注重利用门户网站和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进行法治宣传教育。我局在普法工作中重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通用法律法规的宣传,但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南充市城镇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城市管理专业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不够。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和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提升城管综合执法干部队伍依法履职能力。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始终同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严格依法行政,努力推进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发挥党委对普法依法治理的统一领导、统筹协调作用,推动法治贯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

(二)加强法治宣传工作。坚持“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认真做好法治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法治环境。在局系统严格执行党委中心组学法、会前学法和集中学法等制度,做到干部职工人人知法、懂法、守法,营造良好的学法氛围。要创新法治宣传形式,搞好各类法治宣传月、宣传周、宣传日等活动,围绕城市管理执法工作中的难点、热点问题,强化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普及,注重不同层面的宣传,利用各种方式进行宣传,做到通俗易懂。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城市管理执法行为规范》《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四川省阆中古城保护条例》《南充市城镇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南充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和教育,加大普法力度,切实抓出成效。

(三)推进普法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要建立健全城管系统法治宣传教育相关制度,继续落实机关各股室和局属各单位的普法责任,根据职能职责和法律法规规章废改立的情况对《阆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清单》实行动态调整,坚持严格按制度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继续修改完善党委中心组、会前学法和集中学法制度,建立健全城管系统法律法规学习及考核机制,加强城管系统干部职工法律法规的学习与考核;将执法与普法高度融合,努力建设一支法律基础知识扎实、工作能力强的法治宣传队伍,常态化制度化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工作;建立健全城管系统普法工作保障机制,以适应新形势下城管普法工作的新要求。

(四)不断强化城管执法工作。坚持普法执法并举,以市容秩序专项整治为抓手,持续开展城市乱象治理,不断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和城市形象。加大城市环保执法力度,进一步加强扬尘污染、焚烧秸秆、油烟污染、露天烧烤的专项整治,强力查处建筑工地违规作业、弃土运输车辆违规运输、焚烧秸秆和垃圾、油烟超标排放、在公共场所烧烤食品等违法行为,提升城市空气质量;进一步加强城市噪声污染的专项整治,强力查处城区高音广播喇叭、音响器材和商业娱乐场所发出超标噪声等违法行为,营造宁静的城市生活环境;进一步规范占道经营、车辆停放秩序,确保市容市貌整齐有序;进一步加强户外广告监管,规范户外广告设置,提升户外广告品位;进一步加强违法建筑控制和查处力度,努力实现“新违建零增长、老违建负增长”的目标。

(五)营造机关法治文化氛围。

认真开展局机关法治文化氛围营造工作,坚持以“依法治国”十六字方针为主题,以“学法、尊法、守法、用法”为主线,以“为人民管理城市,做人民满意城管”为目标,通过在局办公楼一至三层楼道制作固定的法治文化墙和宣传栏,在大门口LED显示屏上滚动播放法治宣传标语,及时更新法治宣传展板的版面,定期在城管微信公众号上发送法治信息等多种形式,积极开展法治文化氛围营造工作。通过机关法治文化氛围的营造,缩短法治与干部职工之间的距离,引起干部职工的强烈共鸣,达到寓教于乐,受法治熏陶感染于无形中的效果。

五年以来,我局认真开展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今后将紧紧围绕依法治市和法治政府建设开展法治宣传和依法治理工作,促进依法行政、规范执法,积极发挥综合执法机关的职能作用,努力开创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新局面。

特此报告。

七五普法工作自查报告第4篇

一、基本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县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县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风险防控工作。各乡级人口普查机构负责本地的风险防控工作。

(二)预防为主,防控结合。增强预警分析,强化预研预判,做好应急演练。高度重视风险预防和处置工作,做好风险防控的各项准备,必要时提前启动预案,防患于未然。

(三)规范流程,加强管理。规范工作流程,严肃工作纪律,将风险防控工作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轨道,提高对突发事件全过程的综合管理和紧急处置能力。

二、风险的主要种类

(一)统计造假弄虚作假风险。主要表现为统计对象未如实提供统计数据,普查人员未入户调查,以及普查机构虚报不实数据,存在人为干扰数据报送等,造成统计数据虚报或瞒报。

(二)方案执行风险。主要表现为人口普查机构或普查人员执行《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方案》不统一、不规范、不完整,影响普查内容的完整性、准确性。

(三)工作进度风险。主要表现为由于公共卫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社会安全事件等,导致全县普查工作进度无法正常推进。

(四)舆论导向风险。主要表现为出现不利于普查组织实施、结果等工作顺利开展的社会舆论,导致普查对象不配合普查工作,社会公众对普查结果存在质疑等情况。

(五)数据保密风险。主要表现为因管理不善或人为事故,造成涉及国家秘密或普查对象商业秘密、个人信息的个体资料或汇总资料丢失、泄露。

三、各环节主要风险的预防和应对措施

对于人口普查工作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事件,全县各级人口普查机构要认真梳理,制定预案,明确分工,严格流程,积极应对,妥善处置。

(一)严格执行普查方案。

1、坚持普查方案的统一性。普查方案是组织实施普查工作的总纲和基础,是对普查各项工作的规范。各级不得对普查方案进行更改。

2、保证执行方案的规范性。认真学习、熟练掌握普查方案和实施细则规定,在工作中严格落实执行,确保普查工作规范统一。

(二)做好普查现场登记。

1、对于采取普查员入户方式进行登记的户,必须由普查员入户采集数据并向申报人逐一核实普查项目,决不允许不入户而编造数据;必须由普查员独立、亲自、及时报送数据,绝不允许任何人代替普查员报送数据。入户登记要做到不漏一户、不漏一人,全部入户。

2、对于采取互联网自主填报方式登记的户,普查员必须根据摸底情况把控登记质量。如果自主填报情况与摸底情况有差异,普查员应当上门核实,不应出现漏人等情况。

(三)确保数据采集进度。

在公共卫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社会安全事件等情况发生,影响到本地的普查数据采集进度时,需及时报告上一级人口普查办公室,并提出解决方案,批准后认真抓好落实,确保全县数据采集工作按时完成。

(四)做好数据审核验收。

1、按照《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方案》及有关实施细则中数据检查、审核与验收的规定,随报(传)随审,分级审核。发现错误及时更改。

2、针对普查登记数据中存在的逻辑问题和通过比对部门行政记录资料发现的人口漏报问题进行重新核查并上报。重点进行重名重身份号码审核,核实乡镇街道间重复登记的户或人,确认其信息是否匹配,剔除重复登记的数据。

3、根据普查方案要求,对普查摸底、登记复查、编码等环节进行抽查与质量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必须返工,直至达到规定的质量验收标准。对实际登记情况差异或变动较大的乡镇街道,要组织核查组进行实地调查后方能验收。

(五)确保数据处理安全可靠。

1、加强对原始资料数据的安全管理,建立数据备份、复制、对外提供审批流程和授权机制,防范数据被擅自复制、留存或对外提供。

2、加强对部门资料的管理。对获取的部门资料要专人负责管理,严格资料使用管理,防止部门资料丢失、泄露。

3、对于登录数据采集管理平台的计算机,必须安装正规软件,每日查杀病毒。发现染毒计算机,切断染毒计算机的网络连接,停止一切工作操作,保护现场。同时,立即启动病毒应急处理流程,升级防病毒软件并进行全面杀毒,在最短时间内恢复计算机的正常运行,并在确认没有病毒和安全漏洞后恢复计算机网络连接。数据采集电子设备,在使用期间,要进行杀毒,不得下载不安全软件,确保数据安全。

4、加强数据处理相关人员安全管理。加强数据采集平台账号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分配数据处理人员权限。数据采集平台操作人员须经安全培训,离岗、离职时应及时取消其账号和权限等。对于中途退出调查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要及时注销已分配的普查小区,并及时更换新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

(六)规范普查数据。

1、依据《统计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国统字〔2018〕76号),对拟的数据提早明确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人员范围,并报保密部门备案。数据前,要认真分析研究数据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制定针对性强的舆情问题清单及预案,按规定提前公布数据时间,做好数据的解读和说明工作。

2、在全县人口普查主要数据之前,各乡镇、街道不得提前本地人口普查数据;各级人口普查机构人口普查公报,应当经上一级人口普查机构核准。

3、不得公开、对外提供涉及国家秘密和单个普查对象的数据。

4、事先加强普查数据匹配性的审核评估,组织公报数据解读,集中解答媒体关注的热点、难点和疑点问题。

(七)确保普查数据资料管理安全。

1、加强对普查数据资料使用的安全管理,对外提供普查资料,公布普查数据,应以上级人口普查机构审核认定的普查资料为准。

2、实行普查数据库或资料交接制度,如遇机构或人员调整,必须对所建立的普查数据库或数据资料办理交接手续,确保普查数据库和资料的连续与完整。

3、各级普查机构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数据导出。

(八)强化普查宣传动员。

1、按照《国家统计系统重大统计新闻舆论事件应急预案(试行)》,有效应对舆情。由县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宣传组牵头,制定重大舆情应对方案,联合相关单位共同开展舆情监测和研判工作。

2、发生普查相关重大舆情突发事件时,要及时报告上级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当地政府,迅速起草应答口径,按程序审批后,采用适当形式和渠道传播,必要时联系相关部门控制负面舆情和不实报道传播蔓延。

3、对失实报道,应及时与有关媒体和当事人联系沟通,责成其立即采取措施减少不良影响;对媒体曝光的普查数据造假问题,组织核查组赴有关乡镇、街道调查核实情况;对普查对象不配合登记问题,强化依法普查宣传,提升普查对象对普查工作认知度和配合度;对电子采集设备登记、互联网自主填报等过程中可能遇到的突发问题,通过媒体及时通报事故后续处理情况。

4、加强系统舆情管理的联动性,各地应建立舆情监测、研判和应对工作机制,并做好与上级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衔接,统一开展舆论引导、应对工作。

(九)依法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1、通过举报电话、举报信件、举报电子邮件、领导批示、媒体反映、业务部门移交等多种渠道,及时掌握人口普查违法线索。

2、认真做好人口普查违法举报的登记、受理和报告,及时组织普查数据的核查及执法检查工作。

3、对人口普查违法责任单位和个人,特别是干预人口普查数据的领导干部,依法依纪依规严肃追究法律责任。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的合作,确保责任追究到位。

4、通过失信人员公示等渠道,对干预普查、拒绝接受普查、提供不真实普查数据,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案件,以及对省、市人口普查工作懈怠轻慢、经检查仍屡查屡犯的地方,坚决予以公开通报。

5、妥善处理群体性违法案件。对于大规模不配合普查事件,当地人口普查办公室要充分发挥行政动员能力,开展针对性的宣传动员,并迅速依法开展执法检查。必要时,要充分发挥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对典型案件进行曝光,起到查处一案、警示一片的作用。

(十)严格执行保密规定。

1、对普查中接触、处理或知悉国家秘密的人员纳入人员管理,对人员进行资格审查、保密教育,签订保密承诺书。同时,做好数据处理场地中包括印有数据的废纸在内的各类介质保管工作,对数据处理场地的废纸必须经碎纸机粉碎。

2、加强普查法律法规教育,提高保密意识。对于重大失泄密事件,按照《国家统计系统统计信息重大失泄密事件应急处置预案(试行)》的规定,依法依纪迅速处置。

3、依法被判处徒刑的人员,由当地公安机关和监狱进行普查,填写指定格式的电子普查表,并移交所在地县级普查办公室。县级人口普查办公室指派专人接收,并负责安全保密。

4、对于部门资料中含有内容的资料,要按相关密级文件的交换方式提供,严禁使用非专用的移动存储设备拷贝数据。

5、未经允许,严禁非数据处理人员进行数据处理操作。

6、有关保密单位的数据处理、销毁等其他事项,参照《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保密单位名录管理及统计数据采集报送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统办字〔2014〕23号)执行。

四、组织领导

县人口普查办公室成立预防风险办公室,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分别由县人口普查小组领导小组副组长担任,成员由办公室各内设工作组组长和有关成员担任。预防风险办公室负责制定预防风险方案,接收突发事件风险报告,组织实施风险应对工作,协调全县人口普查系统预防风险工作。

预防风险办公室实行工作组组长负责制。各工作组职责分工参照《县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工作规则》。

各级人口普查机构要根据本地的特点和实际情况,组建相应的预防风险办公室,根据本地可能发生的各种风险制定预案,负责接收县人口普查办公室下达的工作指令。各级人口普查机构预防风险办公室要及时上报本地的预防风险情况,明确职责与分工,提出切实可行的应对措施。

五、工作制度

县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预防风险办公室建立联络员值班制度、报告制度。

(一)联络员值班制度。

在普查工作期间,县人口普查办公室各工作组要明确各个工作项目预防风险工作的联络员或负责人,公布其电话、邮箱等联系方式。要确保相关人员在岗和值班电话24小时畅通。值班人员负责接收风险事件的情况汇报,由预防风险办公室统一处置风险事件。遇到特殊问题、不能判定或需要上级协调的问题,应及时请示、汇报,不得延误。

对于地方或部门报告的问题,属于本工作组职责范围的,要负责解决;涉及其他工作组的,要与其他工作组协调解决后,将意见反馈地方或部门;属于其他工作组的工作事项,要完整、准确填写值班记录,及时转交其他工作组处理;对于暂时无法解决的问题,要判断是否会引发系统风险,并及时上报。

(二)报告制度。

各级人口普查机构要建立本级风险预案,并确定各项工作联系人。一旦出现突发性事件或工作风险,各级人口普查办公室有关人员必须立即向本级人口普查办公室领导汇报。各级普查机构预防风险办公室要及时向上一级普查机构报告。报告应包括时间、地点、原因、事件详情、损失情况、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处置措施等内容。在接到上级指令前,应在职权范围内进行相应的应急处置。

县人口普查办公室预防风险办公室要立即对接报情况进行研判,根据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决定是否启动工作预案。对特别重大的突发事件,要在启动应急预案的同时,及时向市第七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政府报告和向有关部门通报。

七五普法工作自查报告第5篇

1、科学制定统计“七五”普法规划。建立健全统计普法宣传长效机制,构建局、普查中心、镇办统计站、村企整体联动的统计法治宣传活动新格局。努力营造依法统计依法治统的良好社会氛围。从客观要求出发,紧紧围绕“十三五”时期统计发展和改革目标,根据国家、省、市统计局的统一部署和区委、区政府的总体要求,深入研究新时期普法工作的新特点和统计工作的新形势,探索新常态统计普法宣传的方法路子,结合本地实际,科学制定了《区统计局“七五”普法规划》,积极与市法规科沟通联系,将学习宣传统计法的内容纳入了我区局“七五”普法中。

2、建立健全普法责任制,强化普法工作组织领导。按要求建立了我局普法工作责任制,明晰了我局统计普法责任主体,明确了统计法律法规宣传普及为主体,大力宣传宪法、基本法律法规、执法司法适用的法律法规并行兼重的统计普法重点任务,落实了权责统一、及时有效、普法并举、条块结合的普法工作原则。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以分管人员和普查中心主任为副组长,其科室专业人员为其成员的统计普法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了以分管领导督办、普查办具体抓落实、相关专业科室分工合作的组织运作机制,并对关键点和重大时点的普法工作实施时间、人力、物力上的重点倾斜,为普法宣传工作提供了强力支撑。

3、架构联合普法宣传新模式。紧紧围绕普查(经济普查、农业普查、人口普查全国重大普查标准时点日和以“12.4”国家宪法日、“12.8”日统计法颁布纪念日)三个关键点集中宣传为主轴。悬挂横幅100多幅次,印放《致调查对象的一封信》、《统计法》、《农业调查要点》、《人口抽样变动调查制度》等知识宣传手册5000余份,营造浓厚的普法舆论氛围,提升重点对象的学法守法自觉性主动性。

4、源于基础,深系实际,扎实开展相关普法工作。1月11日利用统计年报会之际给各镇办统计站工作人员报告了我区“七五普法”以来所取得经验成果。8月30日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前期清查之机,由我局局长带领各镇办统计工作人员学习培训了《经济普查条例》、《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企业失信暂行办法》及有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方面内容。并组织四镇五办农普调查员参加市局农业普查知识竞赛。9月13日我局安排1名工作人员到合肥参加全国统计执法人员资格选拔考试。9月20日与市调查队联合开展有统计工作人员、企业家等上百人参加的我国第八届统计开放日交流座谈会。

七五普法工作自查报告第6篇

第一条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全国经济普查,保障经济普查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经济普查的目的,是为了全面掌握我国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结构和效益等情况,建立健全基本单位名录库及其数据库系统,为研究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高决策和管理水平奠定基础。

第三条经济普查工作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四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体经营户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积极参与并密切配合经济普查工作。

第五条各级宣传部门应当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和户外广告等媒体,认真做好经济普查的社会宣传、动员工作。

第六条经济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经济普查经费应当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从严控制支出。

第七条经济普查每5年进行一次,标准时点为普查年份的12月31日。

第二章经济普查对象、范围和方法

第八条经济普查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第九条经济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

经济普查对象应当如实、按时填报经济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经济普查数据。

经济普查对象应当按照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的要求,及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

第十条经济普查的行业范围包括:

(一)采矿业;

(二)制造业;

(三)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四)建筑业;

(五)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六)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七)批发和零售业;

(八)住宿和餐饮业;

(九)金融业;

(十)房地产业;

(十一)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十二)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十三)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十四)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十五)教育;

(十六)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十七)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十八)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等。

第十一条经济普查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但对个体经营户的生产经营情况可以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

第三章经济普查表式、主要内容和标准

第十二条经济普查按照对象的不同类型,设置法人单位调查表、产业活动单位调查表和个体经营户调查表。

第十三条经济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原材料和能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

第十四条经济普查采用国家规定的统计分类标准和目录。

第四章经济普查的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国务院设立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国务院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经济普查的组织和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统计局,具体负责经济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协调。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应当各负其责、密切配合,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国务院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规定和要求,具体组织实施当地的经济普查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经济普查工作。

第十七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设立经济普查机构,负责完成国务院和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的经济普查任务。

第十八条大型企业应当设立经济普查机构,负责本企业经济普查表的填报工作。其他各类法人单位应当指定相关人员负责本单位经济普查表的填报工作。

第十九条地方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各有关单位应当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

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应当身体健康、责任心强并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

第二十条聘用人员应当由当地经济普查机构支付劳动报酬。商调人员的工资由原单位支付,其福利待遇保持不变。

第二十一条地方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统一对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进行业务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颁发普查指导员证或者普查员证。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在执行经济普查任务时,应当主动出示证件。

普查员负责组织指导经济普查对象填报经济普查表,普查指导员负责指导、检查普查员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有权查阅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财务会计、统计和业务核算等相关原始资料及有关经营证件,有权要求经济普查对象改正其经济普查表中不确实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在经济普查准备阶段应当进行单位清查,准确界定经济普查表的种类。

各级编制、民政、税务、工商、质检以及其他具有单位设立审批、登记职能的部门,负责向同级经济普查机构提供其审批或者登记的单位资料,并共同做好单位清查工作。

县级经济普查机构以本地区现有基本单位名录库为基础,结合有关部门提供的单位资料,按照经济普查小区逐一核实清查,形成经济普查单位名录。

第二十四条县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按照清查形成的单位名录,做好经济普查表的发放、收集、审核、录入和上报工作。

法人单位填报法人单位调查表,并负责组织其下属的产业活动单位填报产业活动单位调查表。

第二十五条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人对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提供的经济普查资料不得自行修改,不得强令或者授意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篡改经济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

第五章数据处理和质量控制

第二十六条经济普查的数据处理工作由县级以上各级经济普查机构组织实施。

国务院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提供各地方使用的数据处理标准和程序。

地方各级经济普查机构按照国务院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要求和标准进行数据处理,并逐级上报经济普查数据。

第二十七条经济普查数据处理结束后,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做好数据备份和数据入库工作,建立健全基本单位名录库及其数据库系统,并强化日常管理和维护更新。

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根据国务院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规定,建立经济普查数据质量控制岗位责任制,并对经济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

第二十九条国务院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经济普查数据的质量抽查工作,抽查结果作为评估全国及各地区经济普查数据质量的主要依据。

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对经济普查的汇总数据进行认真分析和综合评估。

第六章数据公布、资料管理和开发应用

第三十条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经济普查公报。

地方各级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公报应当经上一级经济普查机构核准。

第三十一条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认真做好经济普查资料的保存、管理和对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等项工作,并对经济普查资料进行开发和应用。

第三十二条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在经济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经济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第三十三条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经济普查的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经济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

第七章表彰和处罚

第三十四条对在经济普查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由各级经济普查机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五条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自行修改经济普查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篡改经济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通报批评。

经济普查人员参与篡改经济普查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通报批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建议有关部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三十六条经济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单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

(三)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七五普法工作自查报告第7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邮政普遍服务,加强对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保护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邮政业健康发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邮政普遍服务。

邮政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义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

本法所称邮政普遍服务,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业务范围、服务标准和资费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用户持续提供的邮政服务。

第三条 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检查、扣留邮件、汇款。

第四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在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对邮政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鼓励竞争、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信件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

第六条 邮政企业应当加强服务质量管理,完善安全保障措施,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服务。

第七条 邮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海关应当相互配合,建立健全安全保障机制,加强对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确保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

第二章 邮政设施

第八条 邮政设施的布局和建设应当满足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的需要。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设施的布局和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对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的建设给予支持,重点扶持农村边远地区邮政设施的建设。

建设城市新区、独立工矿区、开发区、住宅区或者对旧城区进行改建,应当同时建设配套的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

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等组成的邮政网络是国家重要的通信基础设施。

第九条 邮政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

较大的车站、机场、港口、高等院校和宾馆应当设置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

邮政企业设置、撤销邮政营业场所,应当事先书面告知邮政管理部门;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应当经邮政管理部门批准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置接收邮件的场所。农村地区应当逐步设置村邮站或者其他接收邮件的场所。

建设城镇居民楼应当设置接收邮件的信报箱,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验收。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信报箱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邮政管理部门指定其他单位设置信报箱,所需费用由该居民楼的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邮件处理场所的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机关和海关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

第十二条 征收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的要求,对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的重新设置作出妥善安排;未作出妥善安排前,不得征收。

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重新设置前,邮政企业应当采取措施,保证邮政普遍服务的正常进行。

第十三条 邮政企业应当对其设置的邮政设施进行经常性维护,保证邮政设施的正常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邮政设施或者影响邮政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三章 邮政服务

第十四条 邮政企业经营下列业务:

(一)邮件寄递;

(二)邮政汇兑、邮政储蓄;

(三)邮票发行以及集邮票品制作、销售;

(四)国内报刊、图书等出版物发行;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十五=条 邮政企业应当对信件、单件重量不超过五千克的印刷品、单件重量不超过十千克的包裹的寄递以及邮政汇兑提供邮政普遍服务。

邮政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机要通信、国家规定报刊的发行,以及义务兵平常信函、盲人读物和革命烈士遗物的免费寄递等特殊服务业务。

未经邮政管理部门批准,邮政企业不得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前两款规定的业务;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暂时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的,邮政企业应当及时公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向邮政管理部门报告。

邮政普遍服务标准,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国家对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给予补贴,并加强对补贴资金使用的监督。

第十七条 国家设立邮政普遍服务基金。邮政普遍服务基金征收、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十八条 邮政企业的邮政普遍服务业务与竞争性业务应当分业经营。

第十九条 邮政企业在城市每周的营业时间应当不少于六天,投递邮件每天至少一次;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每周的营业时间应当不少于五天,投递邮件每周至少五次。

邮政企业在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和乡、镇其他地区每周的营业时间以及投递邮件的频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可以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 邮政企业寄递邮件,应当符合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寄递时限和服务规范。

第二十一条 邮政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布其服务种类、营业时间、资费标准、邮件和汇款的查询及损失赔偿办法以及用户对其服务质量的投诉办法。

第二十二条 邮政企业采用其提供的格式条款确定与用户的权利义务的,该格式条款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合同格式条款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用户交寄邮件,应当清楚、准确地填写收件人姓名、地址和邮政编码。邮政企业应当在邮政营业场所免费为用户提供邮政编码查询服务。

邮政编码由邮政企业根据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制定的编制规则编制。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对邮政编码的编制和使用实施监督。

第二十四条 邮政企业收寄邮件和用户交寄邮件,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邮政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并执行邮件收寄验视制度。

对用户交寄的信件,必要时邮政企业可以要求用户开拆,进行验视,但不得检查信件内容。用户拒绝开拆的,邮政企业不予收寄。

对信件以外的邮件,邮政企业收寄时应当当场验视内件。用户拒绝验视的,邮政企业不予收寄。

第二十六条 邮政企业发现邮件内夹带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的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进出境邮件中夹带国家禁止进出境或者限制进出境的物品的,由海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企业交运的邮件,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等运输企业应当优先安排运输,车站、港口、机场应当安排装卸场所和出入通道。

第二十八条 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船进出港口、通过渡口时,应当优先放行。

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辆运递邮件,确需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划定的禁行路段或者确需在禁止停车的地点停车的,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通行或者停车。

邮政企业不得利用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船从事邮件运递以外的经营性活动,不得以出租等方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船。

第二十九条 邮件通过海上运输时,不参与分摊共同海损。

第三十条 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对进出境的国际邮袋、邮件集装箱和国际邮递物品实施监管。

第三十一条 进出境邮件的检疫,由进出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实施。

第三十二条 邮政企业采取按址投递、用户领取或者与用户协商的其他方式投递邮件。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管理单位等应当为邮政企业投递邮件提供便利。单位用户地址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邮政企业。

第三十三条 邮政企业对无法投递的邮件,应当退回寄件人。

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信件,自邮政企业确认无法退回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无人认领的,由邮政企业在邮政管理部门的监督下销毁。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其他邮件,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处理;其中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进境国际邮递物品,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邮政汇款的收款人应当自收到汇款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凭有效身份证件到邮政企业兑领汇款。

收款人逾期未兑领的汇款,由邮政企业退回汇款人。自兑领汇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一年内无法退回汇款人,或者汇款人自收到退汇通知之日起一年内未领取的汇款,由邮政企业上缴国库。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开拆、隐匿、毁弃他人邮件。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邮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泄露用户使用邮政服务的信息。

第三十六条 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检查、扣留有关邮件,并可以要求邮政企业提供相关用户使用邮政服务的信息。邮政企业和有关单位应当配合,并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邮件寄递含有下列内容的物品:

(一)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社会主义制度或者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危害国家安全的;

(二)泄露国家秘密的;

(三)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宣扬或者迷信的;

(六)散布、、恐怖信息或者教唆犯罪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扰乱邮政营业场所正常秩序;

(二)阻碍邮政企业从业人员投递邮件;

(三)非法拦截、强登、扒乘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辆;

(四)冒用邮政企业名义或者邮政专用标志;

(五)伪造邮政专用品或者倒卖伪造的邮政专用品。

第四章 邮政资费

第三十九条 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资费、邮政企业专营业务资费、机要通信资费以及国家规定报刊的发行资费实行政府定价,资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制定。

邮政企业的其他业务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资费标准由邮政企业自主确定。

第四十条 制定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资费标准和邮政企业专营业务资费标准,应当听取邮政企业、用户和其他有关方面的意见。

邮政企业应当根据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准确、完备的业务成本数据和其他有关资料。

第四十一条 邮件资费的交付,以邮资凭证、证明邮资已付的戳记以及有关业务单据等表示。

邮资凭证包括邮票、邮资符志、邮资信封、邮资明信片、邮资邮简、邮资信卡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邮资凭证或者倒卖伪造的邮资凭证,不得擅自仿印邮票和邮资图案。

第四十二条 普通邮票发行数量由邮政企业按照市场需要确定,报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备案;纪念邮票和特种邮票发行计划由邮政企业根据市场需要提出,报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审定。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纪念邮票的选题和图案审查。

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对邮票的印制、销售实施监督。

第四十三条 邮资凭证售出后,邮资凭证持有人不得要求邮政企业兑换现金。

停止使用邮资凭证,应当经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在停止使用九十日前予以公告,停止销售。邮资凭证持有人可以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邮政企业换取等值的邮资凭证。

第四十四条 下列邮资凭证不得使用:

(一)经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批准停止使用的;

(二)盖销或者划销的;

(三)污损、残缺或者褪色、变色,难以辨认的。

从邮资信封、邮资明信片、邮资邮简、邮资信卡上剪下的邮资图案,不得作为邮资凭证使用。

第五章 损失赔偿

第四十五条 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内的邮件和汇款的损失赔偿,适用本章规定。

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

邮件的损失,是指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

第四十六条 邮政企业对平常邮件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平常邮件损失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 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

(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

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 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给据邮件损失,邮政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可抗力,但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保价的给据邮件的损失除外;

(二)所寄物品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

(三)寄件人、收件人的过错。

第四十九条 用户交寄给据邮件后,对国内邮件可以自交寄之日起一年内持收据向邮政企业查询,对国际邮件可以自交寄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持收据向邮政企业查询。

查询国际邮件或者查询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的边远地区的邮件的,邮政企业应当自用户查询之日起六十日内将查询结果告知用户;查询其他邮件的,邮政企业应当自用户查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查询结果告知用户。查复期满未查到邮件的,邮政企业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赔偿。

用户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查询期限内未向邮政企业查询又未提出赔偿要求的,邮政企业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邮政汇款的汇款人自汇款之日起一年内,可以持收据向邮政企业查询。邮政企业应当自用户查询之日起二十日内将查询结果告知汇款人。查复期满未查到汇款的,邮政企业应当向汇款人退还汇款和汇款费用。

第六章 快递业务

第五十一条 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

外商不得投资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

国内快递业务,是指从收寄到投递的全过程均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快递业务。

第五十二条 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企业法人条件;

(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五十万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一百万元,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三)有与申请经营的地域范围相适应的服务能力;

(四)有严格的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和完备的业务操作规范;

(五)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十三条 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或者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应当向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申请书和有关申请材料。

受理申请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邮政管理部门审查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申请,应当考虑国家安全等因素,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申请人凭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后,方可经营快递业务。

第五十四条 邮政企业以外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以下称快递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合并、分立的,应当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十五条 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

第五十六条 快递企业经营邮政企业专营业务范围以外的信件快递业务,应当在信件封套的显著位置标注信件字样。

快递企业不得将信件打包后作为包裹寄递。

第五十七条 经营国际快递业务应当接受邮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管。邮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可以要求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企业提供报关数据。

第五十八条 快递企业停止经营快递业务的,应当书面告知邮政管理部门,交回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对尚未投递的快件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妥善处理。

第五十九条 本法第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关于邮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规定,适用于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第十一条关于邮件处理场所的规定,适用于快件处理场所;第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关于邮件的规定,适用于快件;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关于邮件的损失赔偿的规定,适用于快件的损失赔偿。

第六十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依法成立的行业协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其章程规定,制定快递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为企业提供信息、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促进快递行业的健康发展。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对其从业人员加强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一条 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可以采取下列监督检查措施:

(一)进入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或者涉嫌发生违反本法活动的其他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凭证;

(四)经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查封与违反本法活动有关的场所,扣押用于违反本法活动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物品,对信件以外的涉嫌夹带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邮件、快件开拆检查。

第六十二条 邮政管理部门根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需要,可以要求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报告有关经营情况。

第六十三条 邮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对邮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第六十四条 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五条 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应当及时、妥善处理用户对服务质量提出的异议。用户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邮政管理部门申诉,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并自接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

第六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邮政管理部门举报。邮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不符合邮政普遍服务标准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六十八条 邮政企业未经邮政管理部门批准,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或者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六十九条 邮政企业利用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船从事邮件运递以外的经营性活动,或者以出租等方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船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邮政企业从业人员利用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船从事邮件运递以外的活动的,由邮政企业责令改正,给予处分。

第七十条 邮政企业从业人员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的,由邮政企业给予处分。

第七十一条 冒领、私自开拆、隐匿、毁弃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快件,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七十二条 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快递业务,或者邮政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或者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的,由邮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快递企业,还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七十三条 快递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一)设立分支机构、合并、分立,未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二)未在信件封套的显著位置标注信件字样的;

(三)将信件打包后作为包裹寄递的;

(四)停止经营快递业务,未书面告知邮政管理部门并交回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妥善处理尚未投递的快件的。

第七十四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未按照规定向用户明示其业务资费标准,或者有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五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建立或者不执行收件验视制度,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收寄邮件、快件的,对邮政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对快递企业,邮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用户在邮件、快件中夹带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的物品,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有前两款规定的违法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经营国际寄递业务,以及用户交寄国际邮递物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六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违法提供用户使用邮政服务或者快递服务的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邮政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对快递企业,邮政管理部门还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从业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七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拒绝、阻碍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快递企业,邮政管理部门还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七十八条 邮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在经营活动中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快递企业,并由邮政管理部门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七十九条 冒用邮政企业名义或者邮政专用标志,或者伪造邮政专用品或者倒卖伪造的邮政专用品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伪造的邮政专用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盗窃、损毁邮政设施或者影响邮政设施正常使用的;

(二)伪造邮资凭证或者倒卖伪造的邮资凭证的;

(三)扰乱邮政营业场所、快递企业营业场所正常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强登、扒乘运送邮件、快件的车辆的。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被吊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自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申请经营快递业务。

快递企业被吊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 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章 附 则

第八十四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邮政企业,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提供邮政服务的全资企业、控股企业。

寄递,是指将信件、包裹、印刷品等物品按照封装上的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活动,包括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

快递,是指在承诺的时限内快速完成的寄递活动。

邮件,是指邮政企业寄递的信件、包裹、汇款通知、报刊和其他印刷品等。

快件,是指快递企业递送的信件、包裹、印刷品等。

信件,是指信函、明信片。信函是指以套封形式按照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缄封的信息载体,不包括书籍、报纸、期刊等。

包裹,是指按照封装上的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独立封装的物品,其重量不超过五十千克,任何一边的尺寸不超过一百五十厘米,长、宽、高合计不超过三百厘米。

平常邮件,是指邮政企业在收寄时不出具收据,投递时不要求收件人签收的邮件。

给据邮件,是指邮政企业在收寄时向寄件人出具收据,投递时由收件人签收的邮件。

邮政设施,是指用于提供邮政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邮件处理场所、邮筒(箱)、邮政报刊亭、信报箱等。

邮件处理场所,是指邮政企业专门用于邮件分拣、封发、储存、交换、转运、投递等活动的场所。

国际邮递物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户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用户相互寄递的包裹和印刷品等。

邮政专用品,是指邮政日戳、邮资机、邮政业务单据、邮政夹钳、邮袋和其他邮件专用容器。

第八十五条 本法公布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后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国际货物运输企业,凭批准或者备案文件以及营业执照,到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领取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将企业领取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向其原办理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报。

除前款规定的企业外,本法公布前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具备本法规定的经营快递业务的条件的,应当在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本法规定的条件,逾期达不到本法规定的条件的,不得继续经营快递业务。

第八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支持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具体办法。

第八十七条 本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新华社北京讯,4月25日《经济日报》)

七五普法工作自查报告第8篇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中央企业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全面检查验收中央企业“五五”普法工作情况,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查找问题和不足,进一步推动中央企业增强法治理念,提高依法经营管理水平和法律风险防范能力,为中央企业实现科学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检查验收内容

(一)中央企业组织落实《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在中央企业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和本企业“五五”普法规划的情况。

(二)中央企业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特别是企业负责人学法用法情况;中央企业职工学法、守法、用法情况。

(三)中央企业规章制度建设情况,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和法律事务机构建设情况,法律纠纷发生和处理情况,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情况。

(四)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方案与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总结验收步骤和时间安排

总结验收工作从2010年3月份开始,到2010年年底结束。共分四个阶段:

(一)宣传动员阶段(3-4月)。中央企业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企业实际进行动员部署,制定检查验收方案和措施,做好检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保证检查验收工作顺利开展。

(二)自查阶段(4-5月)。中央企业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自查,对本企业系统“五五”普法工作和企业法制工作开展情况和实际效果进行检查,查找薄弱环节,积极加以整改。

(三)检查验收阶段(6-8月)。中央企业在本企业系统内开展验收和总结(中央企业“五五”普法检查验收指导标准见附件)。国务院国资委普法办公室组织检查验收组,采取抽查的方式赴中央企业进行检查。检查主要采取实地考察、听取汇报、查阅档案材料、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进行。各中央企业请于8月30日前将“五五”普法自查、总结报告报送国务院国资委普法办公室。

(四)评比表彰阶段(9-12月)。在前期工作基础上,国务院国资委对中央企业“五五”普法工作整体情况进行总结,根据各中央企业报送的材料和检查验收结果,评选国务院国资委表彰的“五五”普法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并于12月底前将受到表彰的单位和个人推荐给全国普法办公室,参加全国“五五”普法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评选。具体评选工作安排另行通知。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总结验收工作是“五五”普法规划的重要内容,是保障“五五”普法工作全面落实的重要环节和措施。各中央企业要充分认识总结验收工作的重要作用,在企业党委(党组)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扎扎实实开展好总结验收工作。

(二)统筹协调,全面推进。总结验收工作按照全国普法办的要求,在国务院国资委组织指导下进行。各中央企业普法领导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本企业“五五”普法总结验收工作。要充分调动本企业各方面力量协同推进,要注意学习其他中央企业的好做法、好经验,重大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国务院国资委报告。

(三)求真务实,保证质量。各中央企业要根据本企业普法规划的目标要求,严格按照总结验收标准,深入细致地开展检查验收,认真总结工作成绩和经验,务求实效,坚决防止形式主义,确保总结验收工作的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