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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成合同赏析八篇

时间:2022-11-20 07:17:32

提成合同

提成合同第1篇

关键词:承运人;进口方;倒签提单;违约;侵权

海运提单(简称提单),是承运人或船长或其人(以下简称承运人)签发的证明已接受货物或装船,并保证在指定目的港交给指定人的承运货物的收据。在法律上它还是运输合同的证明,具有物权凭证的作用。国际贸易中的进口方或银行一般只接受已装船提单,该提单上必须有“已装船(On Board)”字样和装船日期,以证明货物在该注明的日期装船完毕并发运。

实践中,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难免出现实际装船日期晚于合同或信用证规定装运日期的情况,为了掩盖此违约事实或为达到单证相符从而顺利结汇的目的,有些出口方会请求承运人以早于货物实际装船的日期作为提单上的装船日期,这种注明的装船日期早于实际装船日期的提单就是倒签提单。承运人对货物装船时间最为清楚,不论倒签提单行为是其与发货人蓄意合谋,或是知情放纵,或是因自身原因造成船期延误而导致的,承运人的主观过错显而易见。但是,关于承运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负责的赔偿范围,学术界存在较大争议,有违约论说、侵权论说、违约和侵权竞合论说等,不同法院在处理相关案件时也做法不一。

本文主要探讨倒签提单时承运人对进口方应承担哪些责任及进口方对承运人的诉权问题。

一、承运人倒签提单违反了其与进口方的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

在不同的价格术语条件下,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的当事人有所不同,故违约责任的诉权行使人也有不同。若负责租船订舱的是进口方,承运人倒签提单就违反了与进口方之间的运输合同。还有一个观点认为,对于收货人或提单受让人来讲,提单就相当于运输合同,所以即使负责租船订舱的是出口方,如果进口方是提单上被指定的收货人(或提单受让人),那么进口方仍可向倒签提单的承运人提起违约之诉。

(一)倒签提单是否有效不能影响运输合同的有效性

有观点指出,由于提单是运输合同的证明,而倒签提单无效,据此推断其对应的运输合同也应归于无效。如果运输合同自始无效,有关当事人之间无权利义务关系,则就不存在违约。故首先要探讨倒签提单的有效性问题。

1、关于倒签提单是否有效的讨论。一种观点认为,按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无效,受害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为无效民事行为,所以得出结论,欺诈性的倒签提单无效。然而多数人持相反观点:从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和提单的商业流通性的角度出发,承认倒签提单的有效性是必要的,国际条约和各国法律都未明文规定倒签的提单无效;香港著名海商法专家杨良宜教授也指出伪造装船日期等情况并不当然地使提单无效,因为它未及于该单证的实质,提单仍然是有效的运输合同证明和物权凭证。

2、若运输合同自始有效,那么不管提单是否倒签,运输合同应为有效。《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及很多国家的合同法都规定,合同的成立一般包括以下各项基本要素: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当事人具有订立合同的能力;协议的内容合法;协议的形式合法。此外,有的国家还规定合同还必须具有对价或约因。只要具备这些要素,运输合同在承诺生效时就成立,并开始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直到合同被依法有效解除合同时终止约束力。提单本身并非运输合同本身,签发提单是作为当事人一方的承运人履行运输合同的一个环节。所以,如果运输合同自始有效,那么不论提单是否倒签,在无其他原因导致合同丧失效力的前提下,运输合同就是有效的,提单是否有效并不能影响到运输合同的有效性。

(二)承运人倒签提单违反了其与进口方之间的运输合同或提单规定

1、承运人倒签提单违反了其与进口方之间的运输合同。在由进口方办理货物运输手续并负担运费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比如采用FOB(Free on Board,装运港船上交货)价格术语的合同,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的是进口方,由进口方负责租船订舱,出口方只需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港口,将合同规定的货物交到进口方指定的船上并及时通知进口方,所以一般不会发生因船期延误而倒签提单的情况,而采用FOB价格条件也已经成为进口方预防倒签提单的一种措施。但即使如此,倒签提单依旧可能存在。当出口方无法按期装船时,仍然可能请求承运人倒签提单。《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及包括我国在内的有关国家的国内法,都规定按运输合同签发提单等运输单据,并在指定目的港向运输单据指定的收货人交付货物是承运人的一项基本义务。在FOB术语等类似条件下,若承运人与出口方蓄意串谋,签发与实际装船日期不符的倒签提单,显然违反了与进口方之间的运输合同,须承担违约责任。

2、承运人倒签提单违反了提单规定。当与承运人签订合同的不是进口方而是出口方,而进口方是收货人或提单受让人时,情况又会如何呢?换句话说,收货人或提单受让人可否向承运人追究违约责任?根据持违约论者的观点,对于运输合同当事人之外的提单关系人,提单即构成了运输合同本身。1885年英国《提单法》就规定:“在提单中注明的第一位的收货人以及接受提单中记载的货物的所有权转移的每一位提单的被背书人,根据这种交付或背书,应该像提单中所包含的合同当时曾与他本人签订的一样得到并拥有全部诉权,同时受与这些货物有关的责任约束”。根据此观点,收货人或提单受让人可视为运输合同的当事人之一。我国《海商法》第78条第1款也规定:“承运人同收货人、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据提单的规定确定。”不难看出,英国《提单法》和我国《海商法》都认为提单是约束承运人同收货人、提单受让人的合同。故,对于承运人的违约行为,收货人或提单受让人可基于该合同提起违约之诉。说到这里,又回到提单的有效性问题。如果倒签提单是有效的,则收货人或提单受让人可依法向倒签提单的承运人追究违约责任;反之,若倒签提单无效,基于提单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则不成立,收货人或提单受让人就不能向承运人追究违约责任。

二、倒签提单是承运人对进口方的侵权行为,应承担侵权责任

(一)侵权与违约的区别

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的……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侵权与违约的重要区别之一是侵害行为发生以前当事人之间并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换句话说,当事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才有可能产生侵权行为。当直接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的是出口方而非进口方时,倒签提单就可能造成对进口方的侵权。

在由出口方办理货物运输手续并负担运费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比如采用CIF(Cost,Insurance & Freight,成本、保险费和运费)或CFR(Cost And Freight,成本和保险费)价格术语的合同,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的是出口方。出口方既供货又租船订舱,一旦发生货物的实际装运期迟于规定日期的情况,为了顺利结汇,其往往会通过出具保函的形式请求承运人签发倒签提单。此时承运人一方面是向出口方收取运费的一方,另一方面有保函作担保,常会应允。所以说,CIF或CFR等术语条件下,倒签提单的现象更为常见。具体来说,CIF或CFR等术语条件下,承运人倒签提单对进口方是否构成侵权,需分三种情形区别对待:

进口方并非收货人或提单受让人。此时,承运人与进口方既无运输合同关系,也无《海商法》规定的提单合同关系,故承运人不存在违约和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进口方只能对其提起侵权之诉。

进口方是收货人或提单受让人,此时若倒签提单被视为无效,则承运人与进口方的提单合同关系不成立,结论与前一种情形相同。

进口方是收货人或提单受让人,若倒签提单被视为有效,承运人与进口方的提单合同关系成立,则进口方可依据提单向承运人追究违约责任或者依据运输合同追究其侵权责任。

(二)倒签提单行为具备侵权的构成要件

根据《民法通则》,一般民事侵权须具备以下构成要件: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行为人实施的致害行为具有违法性;行为人已经给受害人造成财产上或人身上的损害;侵权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前已述及,作为对货物装船时间最为清楚的承运人,其倒签提单的行为属主观故意。《海牙规则》、《汉堡规则》和我国的《海商法》都明确规定,承运人必须在货物实际装船后才能签发已装船提单,同时要求签发的已装船日期与实际装船日期必须一致,因此,从法律的角度看,倒签提单在提单上作虚假的日期记录,违反了国际条约和包括我国《海商法》在内的国内法律的规定,属于非法行为。

另外,由于倒签提单,进口方有可能遭受的损失一般包括:市场行情下跌造成的损失;未能履行下手合同遭受的违约金及预期利润损失等等。

至于侵权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的认定,有人提出了相当因果关系的观点。若无此“因”,必不会产生此“果”;若有此“因”,通常产生此“果”,此谓相当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判断承运人要承担侵权责任的标准在于:如果未发生倒签提单的行为,该项损失绝不可能发生;一旦发生倒签提单的行为,该项损失通常会发生。我们以此标准来具体分析承运人倒签提单行为和进口方可能遭受的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首先,假如承运人拒绝倒签提单,出口方无法掩盖未按期装货的违约事实,那么进口方可以采取解除买卖合同、拒收货物并拒付货款等违约救济措施,则该两项损失就不会发生,符合“若无此‘因’,必不会产生此‘果’”。

其次,基于进口方对承运人签发的提单的合理信任,除非当时对倒签提单行为已有察觉,否则进口方通常会付款赎单,亦符合“若有此‘因’,通常产生此‘果’”。据此判断,因果关系也成立。

因此,只要损害确实已发生,承运人倒签提单的行为就满足一般民事侵权的四个构成要件,侵犯了进口方的权利。

综上所述,从法律性质的角度分析,承运人倒签提单的行为,对进口方来说,既是一种违约行为,同时又具有侵权性质。几乎所有国家都允许在发生违约之诉与侵权之诉的竞合时,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一(有些国家甚至允许同时)来主张自己的权利。我国《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国际条约和各国法律还规定,承运人存在故意过错时,无权引用其中的免责条款和赔款责任限额的规定。在实务中,出口方为获得倒签提单,常向承运人出具保函,承诺一旦承运人遭到进口方或收货人(或提单受让人)追索,由出口方向承运人赔偿。然而,各国都不承认这种有欺诈意图的保函的效力,也就是说,承运人如被追索,也无权从出具保函的出口方处取得赔偿。

参考文献:

1、吕东,邹化勇.倒签提单的法律性质及提单性质浅析[J].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07(5).

2、张圣翠.国际商法[M].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

提成合同第2篇

甲方:

乙方:  公司

为了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共同协商一致,就甲方委托乙方加工成型钢筋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以示信守。

一、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 (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成型钢筋加工工作,乙方按照甲方提供的成型钢筋配筋单中标注的规格、图示尺寸、数量进行加工。

二、合同工期

本合同工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工期提前或顺延的,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三、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成型钢筋加工工作。

2、甲方有权监督、指导乙方生产,有权对乙方加工质量进行抽检。

3、按照本合同约定甲方享有的其他权利。

(二)甲方的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及项目要求的钢筋原材料。

2、合同生效后3日内,甲方应以书面的形式向乙方进行技术交底并提供施工图纸及图纸会审记录等有效性技术文件。交底资料中应详细说明所承揽项目段号编制情况,各轴线位置,计划施工进度,以及成型钢筋平直部分的长度,特殊角度的工艺要求等。

3、按照双方约定,由甲方组织形成图纸翻样技术小组,负责施工图纸的钢筋计算与翻样工作。

4、甲方应按工程进度计划提前5日向乙方提供本合同成型钢筋的配筋单(特殊情况补充时须提前3日),配筋单上的目录应注明起止编号、使用部位及合理的工期要求,且每张配筋单上须有甲方授权经办人签字,并在工程名称处加盖甲方公章后生效。

5、按照本合同约定提货或接收乙方交付的成型钢筋产品。

6、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不得拖欠。

7、甲方提供授权经办人签字字体体样作为本合同附件,明确其授权范围。甲方更换授权经办人员时应及时通知乙方,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8、对乙方提出的任何质疑或异议,甲方应当在12小时内予以书面澄清或解答。

9、需要乙方现场加工时,甲方应提供满足加工需求的加工场地,并负责将水、电源(符合乙方加工用动力电源需求)接入钢筋加工现场;现场加工时,水、电费由甲方承担,钢筋加工制作设备以及场地内其余设施由乙方自行解决。

四、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1、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合同价款。

2、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及项目要求的钢筋原材料。

3、按照本合同约定乙方享有的其他权利。

(二)乙方的义务1、本合同生效后,乙方应积极准备生产,确保甲方工程项目施工进度。

2、钢筋原材料经验收合格后,乙方方可进行加工。

3、乙方收到甲方提供的成型钢筋配筋单后,应认真校对,如图示尺寸、规格、数量标注无法正确识别时应及时与甲方联系。

4、乙方制作的成型钢筋应符合甲方配筋单的要求,并在产品上以标牌的形式标注成型钢筋使用部位的编号、尺寸、几何图形、数量。每一编号的钢筋提供标牌一张。

5、乙方特殊作业人员和施工操作人员必须具有相关的上岗证书。

6、接受甲方的监督、指导,协助甲方工作人员进行产品抽检工作。

7、严格按照工艺标准进行操作,合理套材降低损耗。

8、乙方保证使用甲方提供的原材料进行加工,不得调换使用其他材料。

9、乙方负责完成钢筋机械连接试样的制作,并及时通知甲方试验人员送样检测。

五、钢筋原材料供应

1、甲方提供的钢筋原材料应当符合《钢筋混凝土用钢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gb1499.1-XX)及《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gb1499.2-XX)规定的标准。

2、甲方应委派专人负责钢筋原材料的接收、检验工作,并负责将钢筋原材料运至乙方指定地点。验收合格后,甲方将钢筋原材料交付乙方,甲乙双方共同签署交接记录。钢筋采购合同、产品合格证、质保卡、产品说明书、检验报告等资料作为交接记录附件交乙方备案。

3、甲方对其所提供钢筋原材料的质量负责,对原材料存在的质量缺陷,应及时协调材料供应商予以修理、更换。乙方接收甲方提供的钢筋原材料,并不免除甲方承担的质量责任。

4、乙方有权对甲方供应的钢筋原材料质量进行重新检验,检验费用计入合同价款。

六、设计变更

1、如遇工程设计变更,甲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暂停加工,合同工期相应顺延。

2、工程设计变更后,甲方应重新向乙方进行技术交底,并协商确定合同工期。甲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提供补充配筋单,补充配筋单应标注“急配”字样及合理的工期要求。

3、发生设计变更的,乙方已按甲方要求投入加工生产的费用及由此产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七、产品质量要求

1、乙方加工后的成型钢筋产品质量应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XX)的规定。

2、对成型钢筋产品的其他要求 .

八、安全与文明施工

1、乙方在履约过程中,应做好安全教育、安全防护及文明施工,保证施工安全和人身安全;发生事故,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因乙方组织、指挥不当或安全措施不完备等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与损失。

2、甲方认为乙方工作中的安全措施不力、设施不足,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

3、乙方夜间施工应提供足够的照明和警示标志,确保安全。

九、运输及检验

1、乙方交付的成型钢筋应当采用相应标准的保护措施进行妥善包装。

2、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成型钢筋加工工作后,以传真形式书面通知甲方提货。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通知后3日内安排提货。

3、甲方委派的提货人员应当持有甲方出具的书面授权文件,否则,乙方有权拒绝交货。

4、甲方提货的,甲方应在提货时完成成型钢筋的验收工作。成型钢筋经验收合格交付甲方后,甲方应填写收货回执单交于乙方。成型钢筋交付后,发生毁损、灭失的风险由甲方承担。

5、采用乙方送货的,甲方应指定交货地点。成型钢筋运至指定地点后,甲方应当场验收,验收合格后填写收货回执单交于乙方。

6、甲方未经验收即接受成型钢筋产品或将成型钢筋产品加以使用的,视为成型钢筋产品验收合格。

7、成型钢筋验收不合格的,乙方应及时予以修理、更换、重做,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十、合同价款合同总价款预计为人民币 万元,以实际结算金额为准。

(1)本合同螺纹钢筋加工损耗系数按 %计取,螺纹钢筋加工结算单价为人民币元/吨。价款计算公式为:结算价款=收货回执单记载的重量*(1+损耗系数)*加工结算单价。

(2)本合同线材钢筋加工损耗系数按 %计取,线材钢筋加工结算单价为人民币元/吨。价款计算公式为:结算价款=收货回执单记载的重量*(1+损耗系数)*加工结算单价。

(3)本合同所称加工结算单价包括成型制作费、税金等交付甲方使用前的所有费用,不含直螺纹接头加工、套筒费用。

(4)钢筋机械连接头 元/个(钢筋不分材质、规格加工套丝、不含套筒,并戴好保护帽),按照收货回执单记载的数量结算。

(5)采用乙方送货的,乙方支付的运输费、装卸车费等配送费用据实结算,计入合同总价款。

合同总价款为上述各项金额之和。

十一、结算与支付

1、成型钢筋经验收合格交付甲方后,乙方书面或以传真形式向甲方提交成型钢筋结算单,甲方应在收到结算单后3日内书面或以传真形式对结算单予以确认。如甲方未按时确认也没有提出异议,视为甲方对该成型钢筋结算单予以确认。

2、合同价款按月结算,甲方于每月10日前按照结算单记载的金额向乙方支付上月合同价款。(定期结算方式)

或:甲方于本合同签订后3 日内支付合同总价款的 %,即人民币 元,其余价款在乙方完成本合同全部工作内容后 日内支付。(预付款方式)

3、甲方以乙方接受的银行承兑汇票(六个月之内不计贴息)或银行支票付款,付款时乙方须提供正式有效发票。

十二、节余钢筋的处理1、本合同全部成型钢筋加工完毕后,甲乙双方共同核对结算钢筋原材料及成型钢筋规格、重量。钢筋节余量按照以下方式计算:钢筋节余量=钢筋原材料供应量-成型钢筋重量*(1+损耗系数)。

2、节余钢筋由甲方负责取回或由乙方安排运输,甲方支付装卸、运输费用。

3、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可以以节余钢筋抵扣合同价款,节余钢筋价款按节余钢筋量乘以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的单价计算。

十三、合同变更与解除1、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合同进行修改或补充,但须另行签署书面协议。

2、合同部分条款的修改或失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

3、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本合同: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

(2)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3)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4)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经另一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5)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四、违约责任

(一)甲方责任

1、甲方如中途变更图纸应提前10日与乙方协商,图纸变更及修改过程中,乙方已投入加工生产的费用及由此产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2、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付款,每迟延一日按延期付款总额千分之三的比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3、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提货或接收成型钢筋产品,应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和运输、保管费用,每迟延一日按该笔货款总额千分之三的比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4、甲方无正当理由解除、终止或停止履行本合同,除向乙方足额支付已加工成型钢筋产品的合同价款外,应按未履行合同价款总额千分之三的比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二)乙方责任

1、乙方未按照本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数量等提供成型钢筋产品,甲方有权退货,乙方应及时予以修理、更换、重做,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装卸及运输费用。

2、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完成成型钢筋加工工作,每迟延一日按未完成产品总额千分之三的比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妥善保管钢筋原材料及成型钢筋产品,如因乙方原因导致钢筋毁损、灭失,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经济损失。

十五、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或纠纷,双方可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未果,双方一致同意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六、其它:

1、如遇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时,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尽合理的努力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立即恢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2、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3、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至甲乙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时终止。

附件1:甲乙双方授权经办人签字字体体样及联系方式。

附件2:钢筋加工配送服务工作流程。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委托人:

提成合同第3篇

鉴于出让方是××××技术的专利权持有者;

鉴于出让方有权,并且也同意将××××专利技术的使用权、制造权和产品的销售权授予受让方;

鉴于受让方希望利用出让方的专利技术制造和销售产品;

双方授权代表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就以下条款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定义

1.1 “专利技术”-是指本合同附件一中所列的技术,该技术已于××年×月×日经中国专利局批准,获得了专利权,其专利编号为××××。

1.2 “出让方”-是指×××国×××市××××公司,或者该公司的法人代表、和财产继承者。

1.3 “受让方”-是指中国××××公司,或者该公司的法人代表、和财产继承者。

1.4 “合同产品”-是指合同附件二中所列的产品。

1.5 “合同工厂”-是指生产合同产品的工厂,该工厂在××省××市,名叫××××工厂。

1.6 “净销售价”-是指合同产品的销售发票价格扣除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佣金、商业折扣、税费、外购件等费用后的余额。

1.7 “专利资料”-是指本合同附件一中所列的有关资料。

1.8 “合同生效日”-是指本合同双方有关当局的最后一方的批准日期。

第二条 合同范围

2.1 受让方同意从出让方取得,出让方同意向受让方授予合同产品的设计、制造和销售的权利。合同产品的名称、型号、规格和技术参数详见本合同附件二。

2.2 出让方授予受让方在中国设计制造合同产品、使用、销售和出口合同产品的许可权,这种权利是非独占性的,是不可转让的权利。

2.3 出让方负责向受让方提供合同产品的专利资料,包括专利的名称、内容、申请情况和专利编号等,具体的资料详见本合同附件一。

2.4 在合同的执行中,如果受让方需要出让方提供技术服务或一部分生产所需的零部件或原材料时,出让方有义务以最优惠的价格向受让方提供,届时双方另行协商签订合同。

2.5 出让方同意受让方使用其商标的权利。在合同产品上可以采取双方的联合商标,或者标明“根据出让方的许可制造”的字样。

第三条 合同价格

3.1 按照第二条规定的内容和范围,本合同采用提成方式计算价格,计价的货币为美元。

3.2 本合同提成费的计算时间从合同生效之日后的第××个月开始,按日历年度计算,每年的12月31日为提成费的结算日。

3.3 提成费按当年度合同产品销售后的净销售价格计算,提成率为××%,合同产品未销售出去的不应计算提成费。

3.4 在提成费结算日后10天之内受让方应以书面通知的形式向出让方提交上一年度合同产品的销售数量、净销售额和应支付的提成费,净销售额和提成费的具体计算方法详见本合同附件三。

3.5 出让方如需查核受让方的帐目时,应在接到受让方根据第3.4条规定开出的书面通知后10天之内通知受让方,具体的查帐内容和程序详见本合同附件四。

第四条 支付条件

4.1 本合同第三条中规定的提成费,受让方将通过××××银行(此处为受让方的业务银行)和××××银行(此处为出让方的业务银行)支付给出让方,支付中使用的货币为美元。

4.2 出让方在收到受让方按第3.4条的规定发出的书面通知后应立即开具有关的单据,受让方在收到出让方出具的下列单据后30天内,经审核无误,即支付提成费给出让方:

a.提成费计算单一式4份;

b.商业发票一式4份;

c.即期汇票一式2份。

4.3 按本合同规定,如出让方需要向受让方支付罚款或赔偿时,受让方有权从上述支付中直接扣除。

第五条 资料的交付和改进

5.1 出让方应按本合同附件二的规定向受让方提供专利资料的名称、内容,以及出让方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专利的有关情况。

5.2 出让方应在签订合同的同时,将第5.1条中规定的专利资料交付给受让方。(注:由于专利资料都是现成的,因此要求出让方在签约时提交。)

5.3 在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对合同产品涉及的技术如有改进和发展,应相互免费将改进和发展的技术资料提供给对方使用。

5.4 改进和发展的技术,其所有权属于改进和发展一方,另一方不得利用这些技术资料去申请专利或转让给第三方。

第六条 侵权和保证

6.1 出让方保证是本合同一切专利技术和专利资料的合法持有者,并且有权向受让方转让,如果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一旦发生第三方指控侵权时,则由出让方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和经济上的责任。

6.2 出让方保证本合同中涉及的专利在合同执行期间是有效的和合法的。如果由于出让方的原因导致专利提前失效时,出让方应将专利失效后受让方支付的费用偿还给受让方,并按××%的年息加计利息,与本金一起偿付给受让方。

6.3 在合同有效期间,出让方应按照中国专利局的有关规定按时缴纳专利维持费,以保持专利的有效性。

6.4 在合同执行期间,如果本合同涉及的专利的法律性质发生了变化,出让方应立即将此情况以书面形式告之受让方,然后双方再协商本合同的执行问题。

第七条 税费

7.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其现行税法征收受让方有关执行本合同的一切税费由受让方负担。

7.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其现行税法征收出让方与执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由出让方负担。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8.1 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8.2 协商不成的,提交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8.3 仲裁裁决是终局决定,以双方均有约束力。

8.4 仲裁费或诉讼费由败诉方负担。

8.5 在争议的处理过程中,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合同的其他部分将继续执行。

第九条 合同生效和其他

9.1 各方应分别向其有关当局申请批准,以最后一方的批准日期为本合同的生效日期。双方应尽最大努力争取在90天内获得合同的批准,然后用电传通知对方,并用信件确认。

9.2 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六个月如仍不能生效,双方均有权取消合同,一理本合同被取消,受让方应将第5.2条中规定的专利资料退还给出让方。

9.3 本合同的有效期从合同生效日算起共×年,有效期满后本合同自动失效。

9.4 本合同失效后,如果合同中涉及的专利仍然有效时,受让方不得继续使用此专利,如需继续使用,则应与出让方续签合同,本合同失效后,如果合同中涉及的专利也随之失效时,受让方可以继续使用此专利而不需要向出让方支付任何费用。

9.5 本合同期满时,双方发生的未了债权和债务不受合同期满的影响,应继续履行各自的责任。

9.6 在合同执行中,对其条款的任何变更、修改和增减,都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并签署书面文件,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9.7 本合同由第一条至第九条和附件一至附件四组成,合同的正文和附件是不可分割的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8 本合同用英文书就,一式4份,双方各持2份。在合同有效期内,双方通讯以英文进行,正式通知应以书面形式,航空挂号邮寄,一式2份。合同双方的法定地址如下:

a.受让方:××××公司

地 址:××国××市××街道

电 传:××××

传 真:××××

b.出让方:××××公司

地 址:××国××市××街道

电 传:××××

传 真:××××

提成合同第4篇

鉴于出让方是XXXX技术的专利权持有者;

鉴于出让方有权,并且也同意将XXXX专利技术的使用权、制造权和产品的销售权授予受让方;

鉴于受让方希望利用出让方的专利技术制造和销售产品;

双方授权代表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就以下条款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定义

1.1 “专利技术”-是指本合同附件一中所列的技术,该技术已于XX年X月X日经中国专利局批准,获得了专利权,其专利编号为XXXX。

1.2 “出让方”-是指XXX国XXX市XXXX公司,或者该公司的法人代表、和财产继承者。

1.3 “受让方”-是指中国XXXX公司,或者该公司的法人代表、和财产继承者。

1.4 “合同产品”-是指合同附件二中所列的产品。

1.5 “合同工厂”-是指生产合同产品的工厂,该工厂在XX省XX市,名叫XXXX工厂。

1.6 “净销售价”-是指合同产品的销售发票价格扣除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佣金、商业折扣、税费、外购件等费用后的余额。

1.7 “专利资料”-是指本合同附件一中所列的有关资料。

1.8 “合同生效日”-是指本合同双方有关当局的最后一方的批准日期。

第二条 合同范围

2.1 受让方同意从出让方取得,出让方同意向受让方授予合同产品的设计、制造和销售的权利。合同产品的名称、型号、规格和技术参数详见本合同附件二。

2.2 出让方授予受让方在中国设计制造合同产品、使用、销售和出口合同产品的许可权,这种权利是非独占性的,是不可转让的权利。

2.3 出让方负责向受让方提供合同产品的专利资料,包括专利的名称、内容、申请情况和专利编号等,具体的资料详见本合同附件一。

2.4 在合同的执行中,如果受让方需要出让方提供技术服务或一部分生产所需的零部件或原材料时,出让方有义务以最优惠的价格向受让方提供,届时双方另行协商签订合同。

2.5 出让方同意受让方使用其商标的权利。在合同产品上可以采取双方的联合商标,或者标明“根据出让方的许可制造”的字样。

第三条 合同价格

3.1 按照第二条规定的内容和范围,本合同采用提成方式计算价格,计价的货币为美元。

3.2 本合同提成费的计算时间从合同生效之日后的第XX个月开始,按日历年度计算,每年的12月31日为提成费的结算日。

3.3 提成费按当年度合同产品销售后的净销售价格计算,提成率为XX%,合同产品未销售出去的不应计算提成费。

3.4 在提成费结算日后10天之内受让方应以书面通知的形式向出让方提交上一年度合同产品的销售数量、净销售额和应支付的提成费,净销售额和提成费的具体计算方法详见本合同附件三。

3.5 出让方如需查核受让方的帐目时,应在接到受让方根据第3.4条规定开出的书面通知后10天之内通知受让方,具体的查帐内容和程序详见本合同附件四。

第四条 支付条件

4.1 本合同第三条中规定的提成费,受让方将通过XXXX银行(此处为受让方的业务银行)和XXXX银行(此处为出让方的业务银行)支付给出让方,支付中使用的货币为美元。

4.2 出让方在收到受让方按第3.4条的规定发出的书面通知后应立即开具有关的单据,受让方在收到出让方出具的下列单据后30天内,经审核无误,即支付提成费给出让方:

a.提成费计算单一式4份;

b.商业发票一式4份;

c.即期汇票一式2份。

4.3 按本合同规定,如出让方需要向受让方支付罚款或赔偿时,受让方有权从上述支付中直接扣除。

第五条 资料的交付和改进

5.1 出让方应按本合同附件二的规定向受让方提供专利资料的名称、内容,以及出让方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专利的有关情况。

5.2 出让方应在签订合同的同时,将第5.1条中规定的专利资料交付给受让方。(注:由于专利资料都是现成的,因此要求出让方在签约时提交。)

5.3 在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对合同产品涉及的技术如有改进和发展,应相互免费将改进和发展的技术资料提供给对方使用。

5.4 改进和发展的技术,其所有权属于改进和发展一方,另一方不得利用这些技术资料去申请专利或转让给第三方。

第六条 侵权和保证

6.1 出让方保证是本合同一切专利技术和专利资料的合法持有者,并且有权向受让方转让,如果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一旦发生第三方指控侵权时,则由出让方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和经济上的责任。

6.2 出让方保证本合同中涉及的专利在合同执行期间是有效的和合法的。如果由于出让方的原因导致专利提前失效时,出让方应将专利失效后受让方支付的费用偿还给受让方,并按XX%的年息加计利息,与本金一起偿付给受让方。

6.3 在合同有效期间,出让方应按照中国专利局的有关规定按时缴纳专利维持费,以保持专利的有效性。

6.4 在合同执行期间,如果本合同涉及的专利的法律性质发生了变化,出让方应立即将此情况以书面形式告之受让方,然后双方再协商本合同的执行问题。

第七条 税费

7.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其现行税法征收受让方有关执行本合同的一切税费由受让方负担。

7.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其现行税法征收出让方与执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由

出让方负担。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8.1 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8.2 协商不成的,提交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8.3 仲裁裁决是终局决定,以双方均有约束力。

8.4 仲裁费或诉讼费由败诉方负担。

8.5 在争议的处理过程中,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合同的其他部分将继续执行。

第九条 合同生效和其他

9.1 各方应分别向其有关当局申请批准,以最后一方的批准日期为本合同的生效日期。双方应尽最大努力争取在90天内获得合同的批准,然后用电传通知对方,并用信件确认。

9.2 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六个月如仍不能生效,双方均有权取消合同,一理本合同被取消,受让方应将第5.2条中规定的专利资料退还给出让方。

9.3 本合同的有效期从合同生效日算起共X年,有效期满后本合同自动失效。

9.4 本合同失效后,如果合同中涉及的专利仍然有效时,受让方不得继续使用此专利,如需继续使用,则应与出让方续签合同,本合同失效后,如果合同中涉及的专利也随之失效时,受让方可以继续使用此专利而不需要向出让方支付任何费用。

9.5 本合同期满时,双方发生的未了债权和债务不受合同期满的影响,应继续履行各自的责任。

9.6 在合同执行中,对其条款的任何变更、修改和增减,都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并签署书面文件,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9.7 本合同由第一条至第九条和附件一至附件四组成,合同的正文和附件是不可分割的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8 本合同用英文书就,一式4份,双方各持2份。在合同有效期内,双方通讯以英文进行,正式通知应以书面形式,航空挂号邮寄,一式2份。合同双方的法定地址如下:

a.受让方:XXXX公司

地 址:XX国XX市XX街道

电 传:XXXX

传 真:XXXX

b.出让方:XXXX公司

地 址:XX国XX市XX街道

电 传:XXXX

传 真:XXXX

受让方代表: 出让方代表:

提成合同第5篇

合同目录

第一条 定义

第二条 合同范围

第三条 合同价格

第四条 支付条件

第五条 技术资料的交付

第六条 技术服务和人员培训

第七条 考核和验收

第八条 保证和索赔

第九条 侵权和保密

第十条 税费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

第十三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第十四条 法定地址

附件

附件一合同产品的名称、型号、规格和技术参数(略)

附件二技术资料的内容,数量和交付计划(略)

附件三合同产品的考核程序和验收标准(略)

附件四出让方技术服务的内容和要求(略)

附件五受让方人员培训的内容和要求(略)

附件六出让方银行出具的不可撤销的保函格式(略)

附件七受让方银行出具的不可撤销的保函格式(略)

中国,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受让方”)为一方,_________国_________市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出让方”)为另一方;

鉴于出让方拥有设计、制造、安装、销售_________产品的专有技术;

鉴于出让方有权,并且也同意向受让方转让上述专有技术;

鉴于受让方希望利用出让方的专有技术设计、制造、销售和出口_________产品;

双方授权代表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就以下条款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定义

1.1 “受让方”——是指中国_________公司,或者该公司的法人代表,和财产继承者。

1.2 “出让方”——是指_________国_________公司,或者该公司的法人代表,和财产继承者。

1.3 “合同产品”——是指本合同附件一中所列的产品及其型号和规格。

1.4 “技术资料”——是指本合同附件二中所列的全部技术数据、图纸、设计、计算、操作、维修、产品检验等资料。

1.5 “合同工厂”——是指受让方使用出让方提供的技术资料进行生产合同产品的场所,即_________省_________市_________工厂。

1.6 “净销售价”——是指合同产品的销售发票价格和除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佣金、商业折扣、税金和外购件等的费用后的余额。

1.7 “技术服务”——是指出让方根据本合同附件四和附件五中的规定,就合同产品的设计、制造、装配、检验、调试、操作等工作,向受让方提供的技术指导和技术培训。

1.8 “商业性生产”——是指本合同工厂生产第_________台合同产品以后的生产。

1.9 “合同生效日期”——是指合同的双方政府有关当局中的最后一方批准合同的日期。……(注:可根据具体项目的需要增减上述定义)

第二条 合同范围

2.1 出让方同意向受让方转让,受让方同意从出让方取得合同产品的设计、制造、销售、安装、维修和专有技术。合同产品的型号、名称、规格和技术参数详见本合同附件一。

2.2 出让方承认受让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计和制造合同产品,以及使用、销售和出口的权利。这种权利是非独占的,不可转让的权利。

2.3 出让方负责向受让方提供合同产品有关的专有技术和技术资料,某具体内容、数量和交付时间详见本合同附件二。

2.4 出让方负责派遣技术人员来华讲解技术资料,并对合同产品的设计、制造、装配、检验、考核等进行技术指导和服务,技术服务的内容和要求详见本合同附件四。

2.5 出让方负责接受和安排受让方人员在出让方工厂的技术培训,出让方应尽最大的努力满足受让方的要求,使受让方人员能够掌握上述专有技术,受让方人员培训的要求详见本合同附件五。

2.6 根据受让方的需要,出让方有义务以最优惠的价格向受让方提供合同产品所需要的零部件、原料、或标准件等,具体的供货内容届时双方将另行协商签订合同。

2.7 出让方同意受让方使用其商标的权利,合同产品可以采用双方的联合商标或标明“根据出让方许可制造”的字样。

2.8 受让方生产的合同产品经考核合格后,出让方同意按本合同等8、9条的规定返乐部分合同产品。

第三条 合同价格

3.1 按照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合同内容和范围,受让方向出让方支付的合同总价为_________美元(大写:_________美元)。其分项价格如下:

a.技术转让费_________美元;

b.设计费_________美元;

c.技术资料费_________美元;

d.人员培训费_________美元。

3.2 上述合同价格为固定价格,其技术资料价格为在_________机场交付前的一切费用。(注:此处的机场应为受让方合同工厂附近的国际机场)

选择方案一:适用于按提成计价的合同

(1)按照第二条规定的合同内容和范围,本合同采用提成方式计算价格,合同货币为美元。

(2)本合同提成费的计算时间从双方签署合同产品考核合格证书之日开始,按日历年分年度计算,每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为提成费结算日。

(3)提成费按当年度合同产品销售后的净销售价格计算,提成率为_________%,合同产品未销售出去的不应计算提成费。

(4)在提成费结算日后十天内受让方将以书面形式向出让方提交上一年度合同产品的销售数量,净销售额和应支付的提成费,净销售额和提成费的具体计算方法详见本合同附件_________ 。

(5)本合同的技术服务和人员培训费用将按实际的工作日计算,其日工资标准和计算方法详见本合同附件_________。

(6)出让方如需查核受让方的账目时,应在接到受让方按照第3.4条规定开出的书面通知后十天内通知受让方,具体的查账程序、内容和方法详见本合同附件_________。

选择方案二:适用于固定与提成相结合的计价合同

(1)按照第二条规定的合同内容和范围,本合同采用入门费和提成费两种方式计算价格,合同货币为美元。

(2)本合同的入门费为_________美元(大写:_________美元),入门费为固定价格。

(3)本合同提成费的计算时间从双方签署合同产品考核合格证书之日开始,按日历年度计算,每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为提成费结算日,提成费按当年度合同产品销售后的净销售价格计算,提成率为_________%,具体的计算办法与选择方案一的第3.4条相同。

(4)技术服务和人员培训费用的计算办法与选择方案一的第3.5条相同。

(5)查账的程序,内容和方法与选择方案一中的第3.6条相同。

第四条 支付条件

4.1 本合同中规定的一切费用将以美元用电汇(t/t)或信汇(m/t)通过北京中国银行和_________银行支付。所有在中国境内发生的银行费用由受让方负担,所有在中国境外发生的银行费用由出让方负担。

4.2 本合同第三条所规定的合同总价,按下述办法由受让方支付给出让方:

(1)合同总价的_________%,计_________美元(大写_________美元),在受让方收到出让方提成的下列单据之日起三十天内经审核无误后支付给出让方;

a.出让方政府当局出具的有效出口许可证影印件一份,或者当局出具的不需要出口许可证的证明文件一份。

b.出让方银行出具的金额为_________美元/大写_________美元)以受让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保函一份,保函格式见本合同附件六;

c.金额为合同总价的形式发票一式四份;

d.即期汇票一式二份。

受让方在支付上述款项的同时,应向出让方提交由北京中国银行出具的金额为_________美元(大写_________美元)以出让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保函一份,保函格式详见本合同附件七。

(2)合同总价的_________%,计_________美元(大写_________美元),出让方交付完本合同附件二规定的技术资料后,受让方收到出让方提交的下列单据后,经审核无误,在三十天内由受让方支付给出让方;

a.商业发票一式四份;

b.即期汇票一式二份;

c.交付技术资料的空运单一式四份。

(3)合同总价_________%,计_________美元(大写_________美元),在受让方收到下述单据三十天内经审核无误后,由受让方支付给出让方。

a.商业发票一式四份;

b.即期汇票一式二份;

c.由双方签字说明合同工厂性能保证期已开始的证明文件一式二份。

(4)合同总价的_________%,计_________美元(大写_________美元),在受让方收到出让方提交的下列单据三十天内经审核无误后,由受让方支付给出让方:

a.商业发票一式四份;

b.即期汇票一式二份;

c.由双方签字的合同产品考核验收合格证书一式二份。

4.3 根据合同规定,如出让方需向受让方支付罚款或赔偿时,受让方有权从上述任何一次支付中扣除。

选择方案一:适用于按提成计价的合同

(1)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提成费,受让方在合同产品考核验收合格后开始支付。

(2)受让方在提成费结算日后十天之内,应将上一日历年度内合同产品的实际销售量和净销售额通知出让方,受让方在收到出让方出具的下列单据三十天内经审核无误后由受让方将提成费支付给出让方:

a.该期提成费计算单一式四份;

b.商业发票一式四份;

c.即期汇票一式二份;

(3)本合同的技术服务费和人员培训费的支付办法详见合同附件_________。

(4)按本合同规定,如出让方需要向受让方支付罚款或赔偿时,受让方有权从上述支付中直接扣除。

选择方案二:适用于固定与提成相结合的计价合同

(1)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入门费的支付办法与第4.2条的支付方法相同,其支付次数可根据具体合同的需要而定,每次支付所需的单据与第4.2条相同。

(2)提成费的支付方式与选择方案一中的第4.2条规定相同。

(3)本合同的技术服务费和人员培训费的支付办法详见本合同附件_________。

(4)支付罚款和赔偿的方法和第4.3条相同。

第五条 技术资料的交付

5.1 出让方应按本合同附件二规定的内容,数量和时间在_________机场交付技术资料。技术资料运抵_________机场后,其风险即由出让方转移到受让方。

5.2 交货机场的印戳日期为技术资料的实际交付日期。

5.3 在每批技术资料发运后二十四小时内,出让方应将合同号、空运提单号、空运日期、资料的项号、件数、重量、班机号和预计到达日期用电传或电报通知受让方,同时,将空运提单和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各一式二份航空邮寄给受让方。

5.4 如技术资料在空运中发生丢失、损坏、短缺、出让方应在收到受让方书面通知后三十天内,免费补寄或重寄给受让方。

5.5 交付的资料应具有适合于长途运输,多次搬运,防雨,防潮的坚固包装。

5.6 每件技术资料的包装封面上,应以英文标明下述内容:

a.合同号:_________

b.收货人:_________

c.目的机场:_________

d.标记:_________

e.重量(公斤):_________

f.箱号或件号:_________

g.收货人代号:_________

5.7 包装箱内应附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一式二份,并标明技术资料的序号、文件代号、名称和页数。

第六条 技术服务和人员培训

6.1 出让方应按照合同规定派遣技术熟练的、身体健康的、称职的人员到受让方的合同工厂现场提供技术服务,技术服务的人数、专业、任务和内容,在华时间等详见本合同附件四。

6.2 受让方应为出让方的技术服务人员提供人出境签证和在华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出让方技术人员在华的待遇条件详见本合同附件四。

6.3 出让方的技术服务人员在华服务期间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工厂的规章制度。

6.4 受让方有权按照合同规定派遣技术人员或操作工人到出让方有关的工厂进行培训,培训人员的数量、专业、内容、时间和要求详见本合同附件五。

6.5 出让方应为受让方的培训人员提供入出境签证和培训的条件,培训人员在出让方的待遇条件详见本合同附件五。

6.6 受让方培训人员在出让方接受培训期间应遵守出让方国家的法律和当地工厂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考核和验收

7.1 为了验证出让方技术资料的正确性和可靠性,出让方应派遣代表与受让方的技术人员一起在合同工厂共同对合同产品进行考核和验收,具体的考核程序和验收标准详见本合同附件三。

7.2 经过双方共同考核证明合同产品符合附件三规定的验收标准时,双方授权代表应签署合同产品考核验收合格证书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两份。

7.3 如果合同产品经考核后证明其技术性能未达到合同规定的技术指标时,双方应友好协商,共同研究,分析原因,采取措施,待缺陷消除后再进行第二次性能考核,考核合格后按第7.2条规定双方签署考核合格证书。

7.4 如果第一次考核不合格是出让方的责任时,出让方再次派遣技术人员参加第二次考核的一切费用将由出让方负担,如系受让方的责任,则由受让方负担。

7.5 经过第二次考核合同产品仍不能达到验收标准时,如果是出让方的责任,出让方必须赔偿受让方遭受的有关损失,同时,出让方还应采取措施,消除缺陷,自费派遣技术人员参加第三次合同产品的考核。如系受让方的责任,一切费用将由受让方负担。

7.6 经过上述三次考核,合同产品仍然达不到验收标准时,如系出让方的责任,受让方则有权终止合同,同时按第八条的规定,出让方还应赔偿受让方的有关损失,如系受让方的责任,则由双方协商合同将如何进一步执行的问题。(注:考核验收的次数可视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

第八条 保证和索赔

8.1 出让方保证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所提供的技术资料是出让方实际使用的和最新的技术资料,并保证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及时向受让方提供其改进和发展的技术资料。

8.2 出让方保证所提供的技术资料是完整的、正确的、清晰的,并保证能按合同附件二的规定及时交付。

8.3 出让方对合同工厂提供的性能保证期为_________个月,性能保证期的起算和终止时间详见本合同附件三。

8.4 如出让方交付的技术资料不符合第8.2条的规定时,出让方必须在收到受让方书面通知后三十天内免费将有关的技术资料航寄给受让方。

8.5 如出让方不能按本合同附件二规定的时间交付技术资料时,出让方应按下列比例向受让方支付技术资料的迟交罚款:

第1至4周,每迟交一周罚款为合同总价的_________%;

第5至8周,每迟交一周罚款为合同总价的_________%;

超过8周者,每迟交一周罚款为合同总价的_________%;

以上罚款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_________%,不足一周时,罚款按一周计算。

8.6 受让方按照第8.5条的规定对出让方罚款后并不解除出让方继续交付技术资料的义务。

8.7 出让方迟交技术资料超过六个月时,受让方有权终止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出让方必须将受让方已支付的全部金额,并加上年息为_________%的利息,一起退还给受让方。

8.8 按本合同第七条的规定,由于出让方的责任,合同产品经第_________次考核不合格时则按以下办法处理:

(1)如果由于合同产品不合格导致受让方不能投产,只能终止合同时,出让方应按第8.7条的规定退还受让方已付给出让方的全部金额,并加计年息_________%的利息。

(2)如果是合同产品的部分性能尚未达到验收指标,但受让方仍可以投产使用时,出让方应按以下规定赔偿受让方的损失;

a.合同产品的_________性能指标降低_________%,赔偿合同总价的_________%;

b.合同产品的_________性能指标降低_________%,赔偿合同入门费总价的_________%;

c.合同产品的_________性能指标降低_________%,赔偿金为降低提成率_________%;(注:迟交罚款和性能赔偿可以根据具体合同的情况,拟增加或减少一部分条款)

8.9 合同产品经考核合格后,出让方同意逐年返销部分合同产品,返销的型号和数量详见本合同附件_________。

第九条 侵权和保密

9.1 出让方保证是本合同规定提供的一切专有技术和技术资料的合法持有者,并且有权向受让方转让,如果发生第三方指控侵权时,则由出让方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上和经济上的责任。

9.2 受让方同意在合同有效期内对出让方提供给受让方的专有技术和技术资料进行保密,如果上述专有技术和技术资料中的一部分或者全部被出让方或第三方公布,受让方对公开部分则不再承担保密义务。

9.3 出让方应对受让方提供的合同工厂的水文、地质、生产等情况保密,其保密时间应按受让方的要求执行。

9.4 本合同终止后,受让方仍有权使用出让方提供的专有技术和技术资料,有权设计、制造和销售合同产品。

第十条 税费

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其现行税法对受让方征收的与执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由受让方负担。

1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其现行税法对出让方征收的与执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由出让方负担。其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对出让方征收的予提税将由受让方从本合同第四条的支付中予以扣除,代替出让方向中国税务当局缴纳,然后将税务当局出具的完税凭证正本一份提交出让方,出让方应缴纳的其他税费由其自己去中国税务当局办理纳税手续。

10.3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由出让方负担。

选择方案一:适用于已与我国签订了避免双重税收协定的国家中的企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_________国政府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该协定已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开始实施,出让方和受让方均应遵守该协定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其_________税法和_________税法的规定对出让方征收的_________税和_________税将按避免双重税协定第_________条和第_________条办理。

选择方案二:适用于已得到我国税务当局批准享受减免税待遇的项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税法的规定,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出让方负有_________税和_________税的纳税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当局已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决定对出让方负担的_________税和_________税实行减税(或者免税)处理,具体的处理办法详见本合同附件_________。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11.1 合同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战争或严重的水灾、火灾,台风和地震等自然灾害,以及双方同意的可作为不可抗力的其他事故而影响合同执行时,则延长履行合同的期限,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11.2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快将发生不可抗力事故的情况以电传或电报通知对方。并于十四天内以航空挂号信件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进行确认。

11.3 如果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延续到一百二十天以上时,合同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合同的执行问题。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

12.1 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通过协商不能达成协议时,则提交仲裁解决。

12.2 仲裁地点在北京,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对外经挤贸易仲裁委员会按该会的仲裁程序暂行规则进行仲裁。(注:此条有两种选择:a.仲裁地点若在瑞典的斯德哥尔摩,就按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的仲裁程序进行仲裁。b.仲裁地点选在被诉国,则按被诉国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进行仲裁。)

12.3 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2.4 仲裁中的适用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注:在斯德哥尔摩仲裁时,瑞典法为适用法律;在被诉国仲裁时,被诉国的法律为适用法。)

12.5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负担,或者按仲裁的裁决执行。

12.6 在仲裁过程中除了正在仲裁的部分外,合同的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

第十三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3.1 本合同由双方授权代表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北京签字,然后各方分别向本国政府有关当局申请批准,以最后一方的批准日期为本合同的生效日期。双方应尽最大努力争取在九十天内获得批准,并用电传通知对方,然后用信件确认。

13.2 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六个月后仍不能生效时,双方均有权取消此合同。

13.3 本合同有效期从合同生效日算起共_________年,有效期满后,本合同将自动失效。

13.4 本合同期满后,双方的未了债权和债务不受合同期满的影响,债务人应对债权人继续完成未了债务。

13.5 本合同用英文书就,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两份。

13.6 本合同由第一至十四条和附件1至7组成,合同正文与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7 对本合同的任何变更、修改或增减,须经双方授权代表签署书面文件,并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8 在本合同的执行中,双方通讯以英文进行,正式通知应以书面形式,用航空挂号信件邮寄,一式两份。

第十四条 法定地址

14.1 受让方名称: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电传: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14.2 出让方名称: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电传: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受让方(签字):_________  出让方(签字):_________

提成合同第6篇

关键词:建筑施工 完工百分比 建造合同

2006年2月财政部了《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其中对建造合同的定义是,指为建造一项或数项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资产而订立的合同。要求对结果能够可靠计量的建造合同,规定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当期合同收入与合同费用。建筑工程一般周期长,投资大。在工程建设期间,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能更客观真实地反映建造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更好的掌握工程项目的实际建造情况,能更好的提供合同进度及核算期业绩的有用信息。

一、建筑施工行业特点

1.建筑工程多样性和单一性相结合。根据建筑设计的要求,可以进行各种类型的工程项目建设,以满足业主需求;但同时每一项建筑工程都具有独特的性能和特定的作用,施工环境复杂多变。即使是同一种类型的建筑工程,由于施工过程中受地质、气候、水文和业主临时变更要求的不同,其最终建筑产品也会有很大的差别,这就使同一类型的建筑产品即使在同时、同样条件下施工,其最终的产品和成本不能等同,甚至差距较大。所以,建筑工程项目具有多样性和单一性相结合。

2.建筑施工时间长和投资规模大。建筑工程的建设周期一般较长、投资规模较大,作业要求有一定的暂停维护保养周期,使建筑工程的成本易受国家宏观政策调控、经济政策、市场环境、通货膨胀等因素影响。其产品成本具有较大的不确定行,使预计总成本这一在完工百分比法中实际成本计量方法中决定性因素在初始计量中和实际执行过程中易出现较大偏差。

3.施工成本受多种因素影响。建筑工程由于所处位置固定、占地面积庞大。其生产一般露天进行,并且高空、地下、水下作业较多,直接承受自然、地质、水文、气候等自然因素影响,给施工生产和机械设备带来许多不影响。对施工工期、质量、成本带来了许多不确定因素。往往出现不可预见成本,对预计总成本带来较多不确定因素。

二、完工百分比法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的建造合同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的合同收入。完工百分比法是根据合同完工进度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的方法,当合同收入与合同成本相配比时,就可以采用此方法反映当期已完工部分的合同收入、费用和利润,从而为报表使用者提供有关合同进度及本期业绩的有用信息。建造合同准则中的完工百分比法的操作有两个主要步骤,首先要通过一定的方法确定合同完工进度,计算出完工百分比,之后用这个数据来计量和确认当期的合同收入和费用。因为要在资产负债表日用完工百分比来确认合同收入费用,所以完工进度是累计的完工进度。

根据《建造合同准则》规定,采用完工百分比确认当期的合同收入与费用必须要确定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建造合同能可靠地估计必须同时满足四个条件: (1) 合同总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2) 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3) 在资产负债表日合同完工进度和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确定; (4) 实际已经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

本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用下列公式计算:

本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合同收入总额×本期末止建造合同的完工进度-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的合同收入;

本期确认的合同费用=合同预计成本总额×本期末止建造合同的完工进度-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的合同费用

本期确认的合同毛利=(合同收入总额-合同预计成本总额)×完工进度-以前会计期间累计确认的毛利;

企业用上述公式计算确认当期合同收入和费用后,应分别根据建造合同的实施情况进行处理。

三、运用完工百分比法的技术难点

运用完工百分比法确定建筑工程的完工进度,可以选用下列方法:(1)已完工作的测量,这是一种比较专业的测量方法,由专业测量师对已经提供的工作量进行测量,并按一定方法计算确定提供建造合同的完工程度。(2)已经提供的建造劳务占应提供劳务总量的比例,这种方法主要以建造劳务量为标准确定提供建造劳务交易的完工程度。(3)已经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这种方法主要以成本为标准确定提供建造劳务的完工程度。只有已提供的建造劳务的成本才能包括在已经发生的成本费用中,只有已提供或将提供建造劳务的成本才能包括在估计总成本中。大多数建筑施工企业根据累计实际发生合同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来确定完工进度,这种处理将实际发生的成本全部确认为合同成本,将完工进度与成本挂钩,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对会计信息质量配比性的要求,有利于收入与成本的配比以及各期会计利润的平衡。但是又存在以下问题:第一,建筑工程初期实际成本确认的不确定性。在建造初期,往往领用大量的原材料、预付分包单位工程价款,要剔除掉不全是本期消耗的投入,由于受企业管理的限制,会计计量上不能准确把握。第二,应收账款与合同收入缺乏关联性。应收账款是按照向业主开出的工程价款结算应收的工程进度确认,合同收入按照完工百分比确认,由于两者确认的标准不一样,导致计量结果不一致,这与其他企业对于收入及相关应收账款确认的可比性存在显著区别。所以,应该增强合同收入确认的客观性和可信度。

四、解决方案

笔者认为,运用完工百分比确定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需要施工企业各部门的合作。企业的施工,财务,物质采购及经营管理部门应该汇总各自统计的数据,最后应该由经营管理部门(合同控制部门)来编制完工百分比表。由于施工企业的各部门都是围绕经营部门展开工作的,因此,经营部门提供的资料应该是最全面的,这样有利于对该报表的编制。企业的经营部门每月应根据收到的工程经济签证单和设计变更单滚动的调整合同总收入和预计总成本,在向业主单位报预算时就应该将由经济签证单增加的工作量考虑在内。建造合同核算中对收入确认的核算一直都是理论界上的一大难题,只要我们完善企业的管理体制,建立有效的成本核算制度,我们就可以较准确的预计成本和确认成本,那么,完工百分比法依旧是目前最合理的成本收入的确认方法。

参考文献:

提成合同第7篇

一、格式合同中的意思表示

(一)格式合同订立的规范与实施现状。

格式合同,是合同的全部或大部分条款由一方当事人事先拟定,相对人只能附合该条款方能使合同成立的缔约方式。当前格式合同广泛应用于一方当事人在经济方面的优势地位十分明显的交易中,为了适应经济领域效率性的要求,节省缔约成本,而事先拟定条款并提示给相对人,由其签字认可使得合同成立。因此格式合同并不严格符合传统理论上之要件的意思表示,合同相对人通常不能作出自由的意思决定。

现行立法对格式合同的订立已有相应的规范。《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格式条款提供方的提示说明义务和举证责任,各单行立法也强化了对提供方的义务以更好地保障处于弱势地位的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但实践中,很多时候合同的效力并不如当事人所愿而产生其所预期的法律效果,相对人因格式合同订立过程意思表示不一致而发生的纠纷层出不穷。在某市基层法院,近三年间处理的7700余件合同纠纷中,有约40%是关于格式条款纠纷的。合同的效力之所以不符合当事人的预期,归根到底问题还是出在作为其效力来源的意思表示上。因此,对于格式合同订立中意思表示一致的考察和认定成为解决此类合同纠纷的关键。

(二)对于格式合同意思表示一致认定的学说探讨。

对意思表示的认定,学界有外观主义和本义主义的争论。当今各国大多采用外观主义,即是在真实意思表示与外在表现不一致时,大多选择以外部表示为准。格式合同中,只要相对人在格式合同中签字,即表明受到合同的约束,一般来讲如果没有撤销和无效事由将承担合同责任。而本义主义则认为,在考察意思表示的时候,应当充分结合订立合同时的主观因素,必要主观因素的欠缺将会导致意思表示的不成立[1],我国传统民商法采用这一原则,更多地注重目的意思和效果意思的表示。

考虑到格式合同订立的特殊性,对于每一个纠纷细致考察本义并不现实。因此我国在认定格式合同成立时应当尽可能采用外观主义,以避免相对人滥用权利恶意抗辩,也可节约司法资源。同时不可将外观主义绝对化适用,应充分借助合同无效和撤销等制度加以限制,实现外观主义和本义主义的平衡。

二、格式合同提供者的说明义务

说明义务是指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应当对一些重要格式条款提示相对人注意并予以解释的义务。之所以确立说明义务,是因为格式条款与传统个别磋商具有显著区别,实践中也经常出现缔约中提供方急于寻求交易成立而侵害相对人利益的情况。正如梅迪库斯所言:合同制订方经常是坐在合同相对人的旁边,催促合同相对人尽快签字,而那些字体印刷得很小的格式条款覆盖了表格的整个背面。[1]这些做法使相对人防不胜防,不知不觉便陷入了格式合同之彀。因此确立说明义务对于双方当事人形成一致的意思表示至关重要。

(一)说明义务的立法与实施现状。

说明义务是我国保险法的创新之举,其中第十七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免责条款则更应当作出足以引起注意的提示和明确说明。合同法中也有类似规定。相比而言,国外立法中此类规定很少见。

我国的说明义务制度自建立以来也面临很多问题。最直接的就是格式合同提供者在订立合同时往往要求相对人在知悉合同全部内容的声明下签字以保证发生纠纷时可因此而免责,但是这种对策实质上不能证明说明义务的履行,其效力也备受质疑。也就是说,相对人对确认说明的声明只是解决了说明义务的举证责任,并未实现确保相对人知情权的立法目的。法定的说明义务在订立格式合同过程中,实际上没有被提供者很好地履行甚至被有意避开,但拥有该声明的提供者却有足够的证据表明自己已履行了法定义务,此种情况极大地限制了当事人意思表示的自由。

(二)判断格式合同提供者尽到说明义务的标准。

对于如何判断格式合同提供者是否尽到了说明义务,学界有形式判断标准与实质判断标准的争论。形式判断标准是指相对人只要在确定提供者履行说明义务的声明上签章即可,至于相对人是否真正接受了说明在所不问。而实质判断标准,是指格式合同提供者说明义务的履行切实有效地使相对人理解和接受了相关条款。我国法律对提供者的提示说明义务设定标准较高,实践中很难落实。原因在于格式合同为专业性较强的合同,一般人理解起来较为困难,也有部分相对人没有耐心听取说明,也可能导致很多人因为畏惧风险而退出合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因此建议将说明义务的范围限定在排除限制相对人的权利的条款之内,只要将这些免责条款准确提示说明,并在合同中突出标记,确保相对人接受,即可认为该格式合同提供者尽到了说明义务。

(三)格式合同提供者未尽说明义务对认定意思表示一致的影响。

实践中,相对人因为受蒙蔽或者缔约时未得到充分解释而盲目缔结合同的情况比比皆是。对于格式合同提供者未尽到说明义务对认定意思表示一致的影响,笔者认为应当区别对待。对于免责条款、限责条款和其他与行业通行规定不一致的特约条款,在合同中事先拟定这类条款时其承担的说明义务应高于其他格式条款的说明义务,在履行提醒义务时也较其他条款提醒义务的履行更为严格。如果未充分提醒和说明,则认为相对人因此而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与提供者并不一致。而对于前述条款之外的一般条款,只需要缔结合同时提示给相对人即可,说明义务要求要更低,因此即便提供格式合同方并未就这些条款明确说明,当事人签字确认后也可以认为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

三、相对人对格式合同文本的阅读义务

(一)确立相对人阅读义务的意义。

充分阅读合同条款,对相对人来说是形成意思表示的基础性要求。但是,实践中很多格式合同订立时相对人出于认识水平的限制、格式条款的繁冗等原因极有可能未必充分了解合同内容。对此,《合同法》从维护公平、保护弱者的角度出发,对格式条款进行限制,认为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方的解释。但英国判例指出这一处理方式的不足,认为在认定格式条款效力时既要强调提示者的说明义务,也不能忽视相对人的阅读义务。我国实践中的情况是,相对人在订立合同时往往忽视自己应有的权利,直至发生纠纷时才想到寻求救济。在这种状况下,将阅读格式合同的文本内容定性为相对人的义务,可以避免司法实践中相对人滥用未认真阅读合同内容来恶意抗辩。将阅读文本界定为义务,是强调相对人在为法律行为时,要充分意识到相应的法律后果,必须履行阅读义务,而不是将阅读视为一种权利而任意放弃。这是法律促使相对人守法的一种方式。

(二)对相对人设定阅读义务的标准。

在对相对人设定阅读义务时,需要根据个体能力和认识水平的差异,确定其对格式合同文本内容的阅历和理解水平标准。但是这种方式虽理论上符合法理要求,但产生了如何评估相对人认识水平和法律适用不一致等问题。对此有学者提出区分一般相对人和专业相对人的方法,专业相对人应当具备以下自身规模大、总体谈判能力强、律师的参与等要素,具有成熟的缔约经验,不具备这些要素的即为一般相对人[3]。参考其观点,笔者认为可以对自然人和法人缔结格式合同予以区别对待,在实现上更具可操作性,也符合区分相对人设定阅读义务的整体目的。对自然人,在阅读合同时应当达到有限理性人的标准,可以参考《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八条对于有限理性的规定,能够了解到格式条款的真实含义和可能的法律后果即视为履行了阅读义务。而对于法人,缔约时则应当达到完全理性人的标准,要求其对格式合同了然于胸,且发生纠纷时也不能以不了解合同内容为由进行抗辩。

(三)相对人未认真阅读格式合同对意思表示的影响。

在美国American Nat.Ins.Co.v.Ball.218 S.W.71合同纠纷案中,德州法院认为尽管投保人可能漫不经心地阅读了保险条款,是保险条款仍对他具有拘束力。从形式上看,这更符合民法对于未履行义务者不予保护的原则,但这是从责任的角度来分析的,并不是从意思表示角度来讲的。而对于格式合同意思表示本身,如果相对人因为未履行阅读义务而不充分了解其内容,提供者又未尽责说明,则合同条款不是意思一致的产物。部分英美学者表述更直接,认为如果相对人没能了解格式合同免责条款,就意味着双方根本就未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笔者更认同此种观点,由于阅读义务的未履行对于意思表示本身的影响应当是双方当事人未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但是此种合同缔结的不利后果应归于相对人。

四、当事人在格式合同上签章的法律效力

在合同订立中,签字盖章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最普遍表达形式,客观真实的签章代表签章人对法律文书、合同文本真实性和效力的确认。因此,相对人应当对其在格式合同中的签章行为负法律责任并受其约束。然而在积极肯定签章在格式合同中效力的同时,也不能僵化地依赖和夸大其在司法审判中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单纯凭借签章即认定意思表示一致是不可取的,应当由法官在裁判中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在坚持实事求是原则的前提下,借鉴现代自由心证的合理因素,具体确定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意思、效果意思与表示行为是否一致,让格式合同真正成为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

(一)真实签章对意思表示一致认定的效力。

签章是形式行为,本质上代表一种对合同的认可。目前我国司法实践对于真实签章是积极肯定其效力的,认为即使相对人在缔约过程中并未阅读格式合同全部条款,在合同下签章仍然需要受到合同的约束。此种做法稍许绝对,但是有学者认为并不苛刻,理由是相对人签字时应尽到注意义务,了解格式条款尤其是免责条款的内容,没有做到便构成过失,不值得法律特别保护[4]。对此笔者以为不能一概而论,相对人因其过失而承担责任有其合理性,但是实践中也出现了相对人并非出于本人意愿而签章,又不能归于合同无效和撤销而导致其无法获得救济的情况,严重影响了交易公平;也有格式合同提供者提示有留白的合同,在相对人签字后提供者任意后补条款更改内容的情况。仅广东东莞市消协,两个月内便受理了26起消费者因为受到商家营销蒙蔽而草率签合同造成的消费纠纷。因此,即便签章真实,也应考虑到格式合同提供者是否尽到告知说明义务,格式合同本身是否完整等因素判定格式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一致性。

(二)瑕疵签章对意思表示一致认定的影响。

瑕疵签章一般是指代签和伪造的签章。一般认为瑕疵签章对相对人不发生效力,不代表其任何意思表示。但是由于瑕疵签章具有不易辨别性,易使相对人滥用抗辩权,因而也不能因为当事人否认签章而否定其在格式合同中的效力。实践中出于效率性的要求,代签的现象十分普遍,如果基于合法授权也可能构成而使合同成立。对此,多数学者认为在司法过程中应当允许运用更多的验证方法和间接证据并借助事实推定的方法予以判断, 不可由于否定了签字, 因签字的效力问题丢失而否定格式合同包含的真实内容[5]。

五、结语

提成合同第8篇

【关键词】合作学习;提高效率;乐学;积极

【中图分类号】G247 【文章标识码】A 【文章编号】1326-3587(2012)10-0103-01

合作学习是现代教学改革中积极倡导的学习方式之一。合作学习有利于在互动中提高学习效率,有利于培养合作意识和团队精神,通过培学生的合作意识,合理的分组,培养学生的合作技能,建立科学的评价机制能够很好的提高数学教学合作学习的有效性。在近几年的学习观摩实践中,我们的数学课堂发生了可喜的变化:小组合作学习进入数学课堂,学生成为学习的主体,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有了很大的提高,自主、合作、探究正成为学生主要的学习方式之一。接下来,我谈谈自己对组织数学课堂有效的小组合作学习的几点认识:

一、小组合作学习的前提———合理分组

1.分组原则。

让小组合作学习能有效的进行,首先必须对学生进行合理的分组。小组成员的组成一般遵循“组内有差异,组间求均衡”的原则,即小组内各成员间性格、性别、学习成绩、思维和学习能力存在差异,由于每个小组人员都是差异的,这样就使得全班各小组之间产生了均衡性,这就是合作学习的分组原则———组内有差异,组间求均衡。组内有差异为小组成员互相帮助提供了可能,而组间求均衡又为全班各小组间的公平竞争创造了条件,建小组要考虑到学生的学习成绩、能力、兴趣爱好等多方面因素。

①同位二人小组合作学习:设计的内容难度大于个人能力,小于二人合力。二人合作学习效率高,可以通过互问来巩固知识,提高表达能力,轮流检测,避免了讨论是个别同学的“专利”,其他同学是“绿叶”现象的发生。

②前后位四人小组合作学习:这种合作学习最适宜,能更好地完成合作学习任务。学生根据学习要求,充分交流,在 “学”的活动中,学会提出问题,尊重别人的意见,学会倾听;而教师要深入到小组,发表自己的看法,让学生感觉到老师和我们在一起,并没有因为自己的介入而受到影响,然后各组确定代表与全班同学交流,最终将问题解决,更好的发挥自主探索和合作交流的效能。

2.分组实施。

小组的组成应由教师与学生共同商讨编排,既要考虑学生的成绩、性格、性别、交际能力等。又要引导学生学会与不同的人相处,尤其要关心那些交际能力弱、学习成绩落后的同学,争取组内同学共同进步,要求组内每一个成员做到全身心投入和全程参与。每个小组的人数有4~6 人,每学期调整一次。

二、小组合作学习有效的保障——充足的时间

1.以中下学生的认知水平为参照,预估学生独立思考与合作所需的时间

时间的预设关系到独立思考、合作交流的节奏和实效,为避免匆匆走过场和大块时间浪 费的现象,在实践中我们发现,以班级里学习能力中等稍偏下的学生为参照系来进行时间的预设比较合理。这是因为在合作学习的过程中,当能力强的同学率先得出结果后,可以在组内帮助能力最弱的同学,而能力中等稍偏下的同学可能借助于独立思考得出结果,也可能在此时受到启发,完成本来只在某些地方受阻的控究,这样三种层次的学生基本可以同时完成对问题的解决,进行下一步的交流。这里值得注意的是,一节课中不宜安排过多的小组合作学习次数和时间,防止随意性与形式化。

2.认真研究学情,恰当把握教师介入的时机。

小组互动合作活动中,学生与学生,教师与学生应是和谐的“学习共同体”,以学生为主体的合作活动,离不开教师科学、适时的引导与帮助。不认真研究学情,就会介入过多或过少、过早或过迟,造成进度和管理上的混乱,使合作活动低效。教师可选择这样的时机介入,如方法多样时、学生思考出现困难时、意见不统一时。

三、小组合作学习的关键———教师的指导

从某种意义上讲,一堂课的教学过程其实就是一步步提出问题,并一个一个解决问题的过程,而且每解决一个问题就是到达一个“拐点”。教学的成功与否,学生收获的多少,都与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提出的问题质量有直接的关系。优秀教师的教学不只在于会讲,更在于会问。

在合作学习中,学生学习方式的转变首先是通过教师的角色变化来实现的。教师应成为学生学习的向导和促进者,有时还是学习的合作者。教师在合作学习中的角色意识体现在:

1.教师的提问要有针对性。

合作学习涉及多个要素,涉及多名学生,教师组织学生进行合作学习活动时,发挥着创设学习环境和气氛,维持学习秩序等作用。教师所提的问题,既要针对学生的年龄特征,知识水平和学习能力,又要针对教材的重点和难点。而且,教师发问时要心中有数,用不同的方式提出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问题。教师提出的问题要能展示知识的内在联系,要有针对性,只有这样,才能激发学生对问题的兴趣。

2.教师的提问应有激励效应。

教师提问的有效性应该体现在:能激发学生思考,促进学生思维发展,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探究能力。学生在讨论、回答这些问题时,只要说出的答案没有原则性的错误,教师都应该予以肯定,不要轻易地否定学生的思维成果,更不要把自己的意见强加给学生。这样更利于拉近师生间的距离,激发学生产生合作的欲望。

3.教师要具有参与和监控意识。

课堂教学效果如何与教师的提问方式、提问契机的把握、提问的语气、问题的质量等有很大的关系。在合作学习中,教师既是学习活动的组织者,也是活动的参与者。当小组活动开展得非常顺利时,教师应及时给予表扬;当小组活动出现问题时,教师应及时进行干预和指导,并进行现场观察和调控,为学生及时提供有效的指导。

四、引入竞争,提高小组合作交流的有效性

教学中引入竞争,不仅能够使学生获得一些必要的数学知识,而且能够培养学生合作意识、竞争意识、集体观念和创新能力。采取加分的原则,在黑板上方分小组公示,激发竞争,争取“量化分”,提高了合作交流的有效性。其次要体现公平竞争,让他们看到不同小组相同水平的同学之间的差距,重新认识自己,激发斗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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