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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贸易措施赏析八篇

时间:2022-04-09 03:45:32

技术性贸易措施

技术性贸易措施第1篇

一、贸易措施谨慎对待

何谓技术性贸易措施?经过wto各成员国努力,在关税减让及传统配额、许可证等贸易保护措施被削减的情况下,近年来,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逐渐将贸易保护重心转向技术性贸易措施,如日本的肯定列表制度。技术性贸易措施的种类很多,主要指由政府或非政府机构,以维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类健康或动植物生命、保护环境及保证产品质量等理由,制定、和实施的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以及其它措施类型,如标签、环保、动物福利要求等。

为规范此类措施,wto通过了一系列协定对之进行约束,除tbt和sps协定外,还有《装运前检验协定》、《原产地规则协定》、《农业协定》等。以tbt和sps协定与技术性贸易措施最为密切,也是开展技术性贸易措施官方评议的最重要的两个依据,tbt主要是规定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等措施,sps主要是规定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

技术性贸易措施为什么需要官方评议?由于技术性贸易措施会对贸易产生影响,所以要求技术性贸易措施保持透明度原则,即各国新制定或修订的与现行国际标准不同或没有国际标准,且会对贸易产生影响的措施,各成员国应在实施前向wto通报,wto秘书处通报各成员国,有关各成员国政府有权进行评议,并就其合理性提出问题要求答复,即官方评议。为此,各成员国均统一设立通报中心和咨询中心,我国通报中心设在商务部,咨询中心设在国家质检总局,农业部联系点设在中国农科院质标所。农业部渔业局负责“水产品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官方评议”(简称“评议”),技术支撑单位为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

二、“评议”工作任重道远

20__年,国务院批准建立技术性贸易措施官方评议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作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农业部制定了《农业部技术性贸易措施官方评议工作程序》,并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官方评议”工作自20__年至20__年,共收到wto成员国技术性贸易措施通报66个,数量逐年增多,由最初的2件增加到20__年的34件。在20__年通报中,技术法规类18个,涉及渔业利用资源规范、加工和流通销售过程安全、基因工程动物法规、标签要求、有机产品法规和生产、食品添加剂、动物卫生证书等,其他16个为农兽药残留和有毒有害物质残留等食品安全措施类的通报。

5年来,农业部渔业局组织专家对该通报的技术性贸易措施进行了认真评议,并取得了初步成效。一是建立了较顺畅的工作机制。根据《关于简化技术性贸易措施官方评议工作程序的通知》要求,“评议”技术支撑由中国水产科学院负责,由水科院根据通报内容,组织专家进行评议,渔业局对有关评议意见进行最终确认后,反馈农业部联系点。二是开展了一些基础性工作。如开展贝类产品风险分析、辽宁省进出口水产品风险分析、“日本渔用药物指南”对我国鳗鲡出口日本影响分析与对策研究、罗非鱼出口贸易竞争力分析研究等;同时,收集和翻译了一些国际标准和发达国家标准,初步构建水产品技术性贸易措施官方评议数据库。这些工作为做好水产品官方评议打下了很好的基础,积累了丰富的资料。三是评议取得一定成效。20__年开展的对澳大利亚“关于虾及虾制品一般进口风险分析报告的通报”的评议,由于针对性强、理由充分,促使澳大利亚随后充分考虑了我方意见,修改了有关不合理规定,受到了农业部和国家质检总局充分肯定。(评议案例见下文)

三、认清差距知难而进

在wto框架下,我国要借鉴和学习成员国履行义务和制定技术性贸易措施的方式方法,目前尚存较大差距。

1.缺乏稳定投入机制。“评议”工作自开展以来,得到了有关部门的重视,但由于体制和机制等原因,投入不足,无法吸引更多优秀人才参与工作。

2.基础积累不够。一是信息不全面,目前只收集了部分国际和发达国家的质量安全标准,而“评议”需大量国际标准和其他国家标准以及贸易信息作为参考。二是系统整理不够,对收集的数据未进行系统整理,难于有效利用。

3.缺乏稳定的专家技术队伍。“评议”工作机制相对成熟,但尚未建立稳定专家队伍、调动专家积极性的手段,对专业性综合性强的通报,应对比较困难。

4.企业参与积极性不高。技术性贸易措施与企业出口紧密相关,但由于体制机制的原因,目前企业的积极性较低,也缺乏有效的参与方式。

5.信息预警机制尚未建立。在“评议”实践中,使对方改变其措施的概率很低,但通过“评议”能提前了解有关方即将实施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如果有效反馈企业,可提前应对准备,降低损失。

技术性贸易措施第2篇

论文论文关键词:国际贸易;贸易壁垒;绿色营销;预警监测机制 论文论文摘要:随着技术的进步,技术壁垒即将扩展到国际贸易的各个领域。技术壁垒将成为保护贸易的主要手段,将对国际贸易产生越来越大的影响。文章具体阐述了我国成为技术保护壁垒受害国的主要原因,进而分析了技术性贸易壁垒对我国的影响,并在最后指出了我国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所应采取的对策,包括在提高生产力的同时,注意提高环境保护意识和水平,建立绿色营销和建立技术性贸易壁垒预警监测机制等措施。 在国际贸易领域,随着数量限制的取消和关税的降低,为了限制进口保护本国产业,不少WTO成员国,尤其是少数发达国家,将技术和卫生要求作为重要的保护手段。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技术壁垒将成为保护贸易的主要手段,将对国际贸易产生越来越大的影响。 一、技术性贸易壁垒概述 技术性贸易壁垒是指一国以维护国家安全或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生态环境,或防止欺诈行为,保证产品质量为由,采取一些强制性或非强制性的技术性措施,这些措施成为其他国家商品自由进入该国的障碍。它主要有以下三个特征: (一)广泛性 从产品到生产过程,技术壁垒无处不在。从初级产品到制成品,从劳动密集型到资本密集性,进口国有严格的限制。这种限制正在逐步的扩大,从生产过程看,它涵概了原料采购,生产加工,包装,运输,销售,消费全过程。随着技术的进步,技术壁垒即将扩展到国际贸易的各个领域。 (二)形式上的合法性 贸易壁垒大多以国内国际公开立法的形式存在。由于国际上目前还没有关于技术壁垒的统一立法,对进口商品的技术要求大多由国内立法规定。这些法规是要求进口商强制遵守,这样外国厂商被合法的排除在外。 (三)保护方式的隐蔽性 发达国家的设置标准高于世界平均水平,并以高科技手段进行检验,使科技发展水平相对落后的发展中国家难以适应。这种方式表面上是对所有国家一视同仁,不直接体现歧视性,但发展中国家厂商为了获得市场准入资格,不得不改进生产技术,调整原材料,增加了生产成本,降低了产品的竞争力。 二、我国成为技术保护壁垒受害国的主要原因 (一)发达国家贸易保护主义的加强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实力迅速提高,对外贸易飞速发展,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越来越大。外汇储备逐年增加,随着科技的发展,外贸产品中的科技含量也越来越高。我国已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和世界出口大国,引起了世界各国的关注。为了维护竞争中的支配地位,发达国家不断加大对我国实施TBT的力度和密度,以达到限制我国出口,保护国内市场和产业的目的。 (二)认识和管理不够 我国出口企业大多没有认识到TBT的重要性,对产品质量没用清醒地认识,不注重增加产品的附加值,一味的强调廉价劳动力和低成本的优势。这必然不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对国际通用的国际标准和技术管理措施知之甚少,对主要贸易对象国的技术手段缺乏了解,不能对我国出口企业在宏观上予以指导,这不利于我国在国际竞争中获得优势。 (三)我国出口产品与产业的相对弱质性 由于我国总体的科技发展水平相对落后,许多出口产品的技术含量低、质量不高。相对于国外同类产品的生产技术、产品质量与标准的不断提高,出口产品的弱质性就会明显地表现出来。一些发达国家制定的技术标准即非复杂、苛刻,也足以将我们的许多出口产品拒之门外。 (四)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宏观管理存在严重不足 我国对国际通用的标准和技术性管理措施知之不多,对主要对象国的技术性手段缺乏了解,不能对我国出口企业在宏观上加以指导。此外,我国许多企业质量管理意识、卫生检疫意识、环境意识淡薄也是一个重要原因。 三、技术性贸易壁垒对我国的影响 (一)市场准入性差 我国出口产品中以劳动密集型产品为主,受环保因素的影响比较大,出口市场又集中在欧、美、日等发达国家和地区,而这些国家往往在产品的安全、环保和卫生等方面均制定了比较高的标准,使我国的许多产品无法进入国际市场,尤为严重的是,一些产品由于不符合卫生检疫要求而被扣留、查封或销毁,出口利润损失严重。不仅如此,在较高的技术和安全卫生检疫标准面前,有些已进入国际市场的产品也被迫退出。 (二)使国内企业竞争力减弱,面临危机 某些技术壁垒虽然不对产品市场准入直接设限,但为满足要求而进行设备人力的投入以及昂贵的检测费已增加了企业的成本,从而削弱了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另外,由于国内商检部门缺乏测试评价的方法技术和标准样品,不得不进口大量的检测检验设备,致使出口产品成本大幅度上升,竞争力下降。在我国产品进口方面,除关税壁垒外基本没有采取系统有效的技术性措施。在本世纪进入关税大幅度降低和非关税壁垒强化的情况下,若不建立有效的强有力的技术防范体系,国内企业将受到进口产品的冲击,面临严重的挑战。 (三)贸易争端大量出现 由于发达国家的措施具有隐蔽性、歧视性、广泛性等特点且相互混杂,致使我国同贸易对象国之间难以协调,争端不断,严重影响了我国同对象国的贸易关系,争端大量出现。 四、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所应采取的对策 (一)出口企业应制定可持续发展战略 在提高生产力的同时,注意提高环境保护意识和水平,建立绿色营销。绿色壁垒的出现和国际环保消费的兴起使得企业必须将环保作为重要的竞争因素加以考虑。企业要想跨越绿色壁垒,必须制定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快树立绿色产品观念,统筹考虑企业利润、消费者需求、环境保护三方面关系,从提高环保意识和水平入手,开发绿色产品,加强绿色管理,建立绿色营销,确立我国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环境保护竞争优势。 (二)建立技术性贸易壁垒预警监测机制 预警监测机制是一个大概念,需要国家各个部门、行业组织积极参与,相互配合,分工协作。我们要建立专门的技术贸易壁垒信息收集和咨询机构,主要承担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的通报以及向企业传递有关信息,定期收集、整理、国外技术贸易壁垒的最新动态,研究主要贸易对象技术贸易壁垒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并及时地将信息反馈给有关部门和企业,让他们做好防范工作,采取积极措施突破壁垒,扩大出口。 (三)制定与国际标准一致的国家标准 一方面要广泛宣传推广国际质量认证标准和发达国家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促使我国国内企业加强对技术贸易壁垒的认识,让生产企业在掌握国际标准的基础上去安排生产,改进产品以适应各种先进标准,尽快通过国际标准与质量认证,主动攻破国际贸易中的“技术壁垒”,扩大出口贸易;另一方面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建立健全技术法规与标准体系,并适时构筑我国国内技术贸易壁垒体系,使外国因害怕报复而尽量减少歧视性的技术规定。 (四)提高创新能力 技术性贸易壁垒是利用科技手段形成的,传统产业在注重新兴技术改造的同时,要以市场为导向,与科技部门、质量监督部门携手,注重科技创新,开发自己的核心技术,不断开发新产品,提高企业的战略管理以及经营管理水平,适应科技时展的需要,应对挑战。企业可以将ISO9000、ISO14000等管理标准与企业的实际情况结合起来,从制度上保证产品的质量品质和环保品质,开发绿色产品,加强绿色营销与绿色管理,使企业赢得环境优势。 (五)利用对外直接投资(FDI)跨越技术壁垒 一般而言,企业实施对外直接投资,开展国际化经营是一个国家加入WTO后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从事跨国经营将是中国企业在全球化的世界经济中生存和发展的必然选择。对于一国和一个国际化的企业来说,对外直接投资的一个重要功能之一,在于其可以避开或绕过国际贸易中的关税或非关税壁垒。所以,我国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也应该发挥对外直接投资的作用,鼓励国内企业开展对外直接投资,实现跨国经营。 

技术性贸易措施第3篇

关键词: 技术性贸易措施; 茶叶出口; 影响分析。

长期以来,日本一直是中国茶叶出口的主要国家之一,对中国茶叶生产、加工和贸易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然而,日本也是对中国农产品出口实施技术性贸易措施较多的国家,2006 年开始执行的肯定列表制度 (Positive List System),对全球797 种农药、兽药和添加剂设定了新的残留限量标准,比原来的食品安全规定增加了 500 余种。其中,约有 150 种属于中国常用农药,占中国常用农药种类的比重超过 55%。这直接导致了中国茶叶出口日本数量的大幅下降,2006—2012 年,中国出口日本茶叶数量下降了 1 万 t 左右。同时,中国出口日本茶叶不合格率也明显上升。2004—2012 年,日本共扣留中国茶类品总数达 82 次,其中茶叶因超过农药残留标准而被扣留的次数占约 90.25% (资料来源:中国技术性贸易措施网,tbt-sps.gov.cn)。日本肯定列表制度的实施还导致了中国茶叶化学品残留控制和检测费用的增加,以及通关时间的延长等,这些都增加了中国茶叶的出口成本。因此,分析肯定列表制度及其他日本技术性贸易措施对中国茶叶出口发展的变化情况,有利于深入理解中国茶叶出口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把握技术性贸易措施对中国茶叶生产和贸易的影响程度。这对于中国政府采取相关的生产和贸易政策措施,克服或规避技术性贸易措施对中国茶叶生产造成的不利影响,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技术性贸易措施作为发达国家和部分发达国家实施贸易保护的主要工具,已受到国内外学者的广泛关注与研究。在国际上,学者们一般认为技术性贸易措施对出口国的贸易 (Calvin and Krissoff,1998;Maskus 等,2000)、国内和国际消费者的福利(Alan,1995) 造成消极影响。在中国,学者们对技术性贸易措施的成因、效果与对策进行了深入探讨,认为技术水平差异是技术性贸易措施形成的内在原因,发达国家由于具备在技术和贸易两方面的优势,更倾向于主动采取设置技术性贸易措施的战略 (杨波,2007),而影响中国农产品出口遭遇技术性贸易措施限制的内因主要是中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水平低,缺乏有效的防御和信息通报机制 (王平和杨巍,2004)。

目前,技术性贸易措施已成为阻碍中国农产品出口的第一大非关税措施,严重限制了中国的外贸出口,大幅提高了中国农产品的出口成本,削弱了中国农产品出口的国际竞争力 (孙龙中和徐松,2008),特别是技术性贸易措施成为了影响中国茶叶出口的最重要因素 (许咏梅和高启杰,2006)。因此,技术性贸易措施对中国农产品出口造成的消极影响是深刻而广泛的 (吴秀敏和林坚,2004)。从短期贸易效应的角度看,技术性贸易措施和出口额、出口量有很强的负相关性 (潘菁,2004;姚志毅,2005),日本进口蔬菜、茶叶的农药残留标准构成了技术性贸易措施,对中国蔬菜、茶叶出口日本产生了明显的抑制作用 (孙东升等,2005;顾国达等,2007)。然而,技术性贸易措施只是一种短期的影响,从中长期来看,如果处理得当,可能会存在正面效应 (李春顶,2005),通过“倒逼机制”促使出口方奋起应对,提高出口农产品的质量,从而促进了农产品出口贸易的发展,获取了更多的比较利益(张小蒂和李晓钟,2004),而如何冲破技术性贸易措施并利用合理的技术壁垒保护中国国内市场和经济安全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杭争,2003)。中国只有在农业生产体制、农业标准化体系等方面加快改革、加强建设,加强对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收集和研究,才能更有效地避免国际贸易措施,提高中国农产品的出口竞争力 (潘伟光,2003)。为了在应对发达国家的技术性贸易措施时占据有利地位,提升产品的技术优势是关键 (蔡茂森和朱少杰,2003),制定、实施标准化战略是最急迫而有效的途径 (孙敬水,2004)。

尽管国内外学者已较为深入的对技术性贸易措施进行了研究,但大多侧重于技术性贸易措施的经济理论分析和农产品贸易总值影响的实证分析,对特定大宗农产品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影响效果的研究较少,尤其缺乏日本肯定列表制度对中国茶叶出口贸易发展趋势影响的定量研究。鉴于此,本文深入分析日本肯定列表制度及其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实施对中国茶叶生产和出口贸易的影响,探讨中国茶叶如何应对日本技术性贸易措施的措施,为跨越技术性贸易措施,促进中国农产品出口提供有益的政策借鉴。

一、日本对茶叶进口的技术性贸易措施概述。

为了防止进口食品安全问题对本国消费者造成损失,日本政府对于进口食品中可能含有的农药残留设定限量标准,并对限量标准的要求不断加强。2006 年 5 月,日本政府为了提高包括茶叶在内的进口食品安全质量,正式颁布 《食品中农业化学品肯定列表制度》,其中涉及茶叶的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共有 251 项 (顾国达,2007)。而后,日本政府在2009 年实施了针对进口农产品的新规定 《食品中残留农业化学品肯定列表制度》,并于同年 5 月通知加强对中国乌龙茶进口时有关射线照射的检查。2011 年 1 月,日本厚生劳动省再次对食品、添加剂等规格标准进行补充修订,规定中杀虫剂三唑磷的残留限量由前的 0.05mg/kg 修订为 0.01mg/kg,除草剂苄嘧磺隆的残留限量由前 0.02mg/kg 修订为 0.01mg/kg,修订后的残留限量标准要求更加严格,这使得包括茶叶在内的农产品进口至日本的技术难度加大,出口成本提升。

肯定列表制度是目前日本对进口食品实行的主要技术性贸易措施,该制度加强了对进口食品中农业化学品残留的管理。肯定列表制度要求食品中农业化学品含量不得超过最大残留限量标准;对于未制定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的农业化学品,其在食品中的含量不得超过“一律标准” (Uniform Limi)t,即0.01mg/kg。

中国农药残留限量在茶叶业界一直存在着多重标准,且残留限量标准项目较少,与发达国家的执行标准相差甚远。2013 年,中国正式实施由农业部与卫生部联合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制定了农药残留限量的统一标准。新的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达 2 293 个,和原有标准比,增加了 1 400 余个。其中新标准中茶叶的农药最大残留限量项目为 25 个。尽管中国新农药残留限量标准检测项目有所增加,但与日本等发达国家的农药残留检测标准相比仍有较大的距离,如果按照中国颁布的新标准指导茶叶的生产和出口,中国出口至日本的茶叶农药残留限量超标的可能性依然较大。

二、日本技术性贸易措施对中国茶叶生产与出口的影响分析。

(一) 中国茶叶生产保持良好发展势头。

日本作为中国重要的茶叶出口对象国,对中国出口茶叶所实施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并没有阻碍中国茶叶生产的发展,中国茶园面积和茶叶产量长期保持着良好的增长势头 (表 1)。2002—2011 年,中国茶园面积从 113.42 万 hm2,扩大至 211.26 万 hm2,年均增长 6.40%;茶叶产量从 74.54 万 t,增长至162.32 万 t,年均增幅达 8.78%。

在肯定列表制度实施后的第二年,即 2007 年,中国茶园面积同比增长了 12.72%,茶叶产量同比增长了 13.37%,均为中国加入 WTO 以后的最高增长幅度。随后中国茶园面积和茶叶产量的增速虽然有所下降,但依然以较快速度增长。日本实行肯定列表制度以后,中国茶叶生产增长速度反而提升了,这说明该制度的执行在短期内并没有对中国茶叶生产造成冲击。

(二) 中国茶叶出口量呈稳定增长态势。

日本作为中国茶叶主要出口国家,肯定列表制度的实施理应对中国茶叶出口造成不利的影响。然而,肯定列表制度实施以后,中国茶叶出口依然保持良好的增长态势,出口量从 2006 年的 28.66 万 t,增长至 2012 年的 31.35 万 t,增长了 9.39%。进入2009 年,中国茶叶出口突破 30 万 t,并于 2011 年达到 32.26 万 t,为中国历史最高茶叶出口量。中国茶叶稳定的增长态势表明,日本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实施和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并没有对中国茶叶出口造成负面影响。

(三) 对中国与日本茶叶贸易产生的显著的负面影响。

中国是日本最大的茶叶进口来源国,特别在2005 年,中国茶叶在日本茶叶进口总量中的比例高达 75.8% (顾国达,2007)。但在乌拉圭回合农业谈判结束后,日本对进口农产品采取的贸易政策从传统的保护政策逐步转向 WTO 认可的技术性贸易措施。这既保护了日本农业的稳定,也符合国内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较高要求,但却不利于发展中国家的茶叶出口至日本。

肯定列表制度作为茶叶进口技术性贸易措施的主要措施,其颁布与实施导致了中国茶叶对日本出口数量和金额的持续下降 (表 2)。在肯定列表制度实施以前的 2002—2005 年,中国出口至日本的茶叶数量基本在 3 万 t 以上,出口额基本高于 7 000 万美元。从 2006 年该技术性贸易措施实施以后,中国茶叶对日本的出口快速下降,出口量从 2006 年的 2.77万 t,下降至 2012 年的 1.73 万 t,下降了 37.55%;同期,出口额从 6 570 万美元下降至 5 770 万美元,下降了 12.18%。因此,肯定列表制度已经成为阻碍中国对日本出口茶叶的重要影响因素。

(四) 中国茶叶出口市场结构发生变化。

日本对茶叶进口实施技术性贸易措施,导致了中国茶叶出口市场结构发生了变化,日本在中国茶叶的出口贸易地位显著下降 (表 3)。2002—2007年,日本在中国茶叶的出口国排名中一直位居第二位。肯定列表制度实施后的第三年,即从 2008 年起,中国茶叶对日本的出口量持续下降,使得日本在中国茶叶出口国排名下降至第四位,其中 2009 年排名更下降至第五位。

在这期间,受肯定列表制度的限制,中国茶叶出口逐步转移至其他茶叶消费大国。中国出口至摩洛哥的茶叶数量从 2002 年的 4.42 万 t 增长至 2012年的 5.58 万 t,增幅为 2.62%,其中 2011 年出口量更高达 6.36 万 t。中国茶叶出口至美国和乌兹别克斯坦的数量均呈现出良好的上升态势,中国出口至美国的茶叶数量从 2002 年的 1.55 万 t,上升至 2012年的 2.43 万 t,增长了 56.77%;同期,出口至乌兹别克斯坦的茶叶数量从 1.68 万 t 上升至 2.59 万 t,增长了 54.17%。中国茶叶对美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出口量的快速增长,不仅使得这两个国家在中国的贸易地位有所上升,而且中国茶叶出口市场的转移,抵消了日本技术性贸易措施对中国茶叶出口的消极影响,保障了中国茶叶生产和出口贸易的稳定增长。

三、结论与政策建议。

日本于 2006 年实施了肯定列表制度,对农药残留限量标准的要求极为苛刻,给中国对日本的茶叶出口造成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中国茶叶对日本出口的数量和金额均出现较大幅度的下降。但是,中国茶叶出口及时转移至其他茶叶消费大国,抵消了日本技术性贸易措施对中国茶叶出口的不利影响,保障了中国茶叶生产和出口的稳定发展。

然而,日本技术性贸易措施造成中国茶叶对日本的出口数量下降,说明当前中国茶叶农药残留标准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为了应对技术性贸易措施对中国茶叶出口的不利影响,中国应采取一系列有利于提高中国出口茶叶质量的政策措施,以促进中国茶叶出口贸易的发展。

1. 完善与国际接轨的茶叶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完善中国茶叶农药残留限量标准体系,是有效应对发达国家使用技术性贸易措施的核心。目前,中国已有的农药残留限量标准与发达国家标准之间存在一定差距,中国政府应建立一套科学的标准体系,健全茶叶生产、运输及出口的农药残留标准。首先,应借鉴茶叶农药残留标准较为健全的发达国家经验,尤其是欧盟、日本、美国等中国茶叶出口的主要国家和地区的农药残留具体指标,完善中国茶叶农药残留标准。其次,应促进技术标准认证及检验制度等体系的完善,促进各个方面的技术法规制定、认证、检验工作的合作统一,推动行业协会等微观层面制定该领域的茶叶标准,并进行汇总、分析研究,生成新的标准体系。

2.发展中国茶叶深加工能力 中国出口茶叶多以未进行加工的天然茶叶为主,不仅附加值较低,而且容易遭受发达国家技术性贸易措施的消极影响。为此,中国政府应大力发展中国茶叶深加工,出口附加值较高的茶叶加工产品,通过直接补贴、贷款资助等措施,支持茶叶加工行业,例如茶叶包装、茶饮料生产、茶食品加工、保健品生产以及药品生产等茶叶加工领域的发展以绕开日本等发达国家针对天然茶叶设置的技术性贸易措施。

3.建立健全技术性贸易措施预警机制 中国政府可建立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收集、处理机制,国内技术检验检测网络机制,信息风险评估及预警共享机制等,对国际茶叶市场,特别是发达国家茶叶进口的技术性贸易措施进行监控、评估和。通过构建技术性贸易措施的预警机制让茶叶出口企业及时应对发达国家相关贸易措施,降低可能产生的贸易风险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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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贸易措施第4篇

关键词:技术性贸易壁垒 应对措施

技术性贸易壁垒(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TBT)是非关税壁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一国或区域组织以维护其基本安全、保障人类及动植物的生命及健康和安全、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保证产品的质量等为由而采取的一些强制性或自愿性的技术性措施。TBT的本质是政府调整贸易利益、调控和规范市场的手段、是高新技术产品新的竞争手段,各国采取TBT的根本目的是维护本国利益[1]。

1 国际贸易中技术性贸易壁垒的现状

1.1 技术性贸易壁垒呈现加速上升趋势,TBT和SPS通报保持增长态势

据WTO组织统计,1996年至2008年,WTO成员总计向WTO累计通报了18 585件TBT和SPS(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措施。1996年TBT与SPS通报量仅为587件,2008年增加到2 484件,增长了3.2倍。其中,TBT通报量稳步增长,1996年TBT通报量为389件,2008年达到1295件,增长了2.3倍。

SPS是从TBT协定框架中分离出来的主要涉及农产品食品、环境和人身安全方面的协定。SPS通报量一直保持强劲的增长势头,这成为WTO通报的一大特点,1995年SPS的通报量仅有198件,从2001年开始SPS通报量首次超过了TBT,2008年达到1189件,比1996年增长了5倍。至2008年底,WTO成员总计向WTO通报了8 684件SPS措施。发达国家在SPS领域占有优势,通报量为4 644件,占总量的53.5%;而发展中国家为4 040件,占46.5%。

1.2 机电产品和农产品食品是通报重点行业

从通报行业类别看,TBT和SPS通报涉及每个行业。2000年到2008年TBT通报数量最多的产品领域依次为:机电产品,累计通报2094项,占总通报量的28%;其次为农产品食品,累计1706项,占22.8%。这三类产品与人类的生活最为密切,对人类安全、健康和环境的影响最大,也是国际贸易中的主要产品,因而受到WTO各成员国的格外关注。尤其是农产品食品,2005年以来通报量增长迅猛,2008年的通报量远远超过机电产品,位居第一位。其中,有关农用化学品(农药、兽药等)残留的通报仍是WTO成员关注的热点。

农食产品行业和机电仪器行业是我国遭受技术性贸易措施限制的重灾区。2007年我国农食产品行业和机电仪器行业企业遭受国外TBT限制的比例明显高于其他行业,分别为45.04%和41.97%。化矿金属、纺织鞋帽、玩具钟表、交通工具和橡塑皮革行业的相应比例也都高于20%。农食产品行业企业受日本、欧盟、美国、韩国、东盟等国家和地区措施的影响最大,尤其以日本最为严重。

1.3 发展中国家越来越重视TBT,但发达国家仍旧是实施TBT的主角

科学技术发展的不平衡,造成在国际贸易中技术领先的发达国家总会设立有利于本国利益的技术法规和标准,往往对产品出口国提出相对更高的技术要求,造成对出口国的技术壁垒[2]。近几年来发展中国家也越来越重视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引进与实施,自2000年以来发展中国家的TBT措施通报量就超过了发达国家,到2008年底,WTO成员累计通报了9901件TBT措施,其中,发达国家累计通报了4659件,占总量的47.1%;发展中国家5 242件,占52.9%。发展中国家的TBT通报总量超过了发达国家。但由于保持着较高的经济和技术优势,发达国家从开始实施技术性贸易壁垒就居于主导地位。

2 国际贸易中技术性贸易壁垒产生的原因

2.1 维护本国的利益是技术性贸易壁垒产生的根源

维护本国的利益是一切国际关系的根本目的。国际竞争日益激烈,各国为了维护本国的贸易利益,在逐步取消明显有违WTO精神的一些传统的非关税壁垒的同时又不断推出更为隐蔽的技术性贸易壁垒,而且名目繁多,要求越来越苛刻。在各种类型的国家之间都存在技术性贸易壁垒,只是由于在技术水平上,发展中国家远低于发达国家,所以技术性贸易壁垒对发展中国家影响更大。

2.2 WTO规则中的许多例外条文和漏洞,为技术性壁垒提供了法律依据

如《贸易技术壁垒协议》中规定:“任何国家在其认为适当的范围内可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环境,只要这些措施不致认为在具有同等条件的国家之间造成任何不合理的歧视,或成为对国际贸易产生隐蔽限制的一种手段。”这意味着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建立具有很大的合法性[3]。

2.3 环保意识的提高成为各国政府决策依据之一

当前,国际性和各国环保组织的地位在不断地提高,对政府决策的影响力越来越大。所以各国政府在实行有关政策时,不得不考虑他们的声音,在有关方面做出让步,增加贸易壁垒。欧盟就曾在环保组织的压力下,多次提高环保标准要求,以减少生产过程中对环境的污染及增强对人类健康和生命的保障。

2.4 可持续发展观念为各国进行技术性贸易壁垒提供了理论支持

世界环境问题已引起各国人民及政府的重视,可持续发展正深入民心,所以各国为了在国际贸易中取得更加有利的地位,在逐步消除一些明显违反WTO精神的非关税壁垒的同时,举起了可持续发展大旗,越来越多地转向了卫生检疫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等与人民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相关的非关税壁垒。由于这些措施在很大程度上符合广大民众的意愿,因此,各国实施起来是有恃无恐,而且标准越来越苛刻。

3 国际贸易中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发展趋势

3.1 技术性贸易壁垒日益走向制度化

由于技术创新,特别是高灵敏度检测检疫技术的快速发展,使检测设备、手段和方法更加先进,为一些国家利用技术性贸易壁垒进行国际贸易限制甚至贸易歧视提供了更加有利的条件。与此同时,发达国家利用人们对人类生命安全及环境问题的关注,对进口产品的要求越来越苛刻,其技术性贸易措施已从个别限量指标发展成为名目繁多的限制或禁止指标体系,技术性贸易壁垒在一些发达国家正在朝制度化方向发展,势必将影响我国整个出口行业及上下游产业的发展。

3.2 从自愿性措施向强制性技术法规转化

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可分为强制性措施与自愿性措施。但近年来一些自愿性措施正与强制性措施结合,并有向强制性法规方向转化的趋势。如美国规定对美国出口食品的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并运行HACCP,进入美国的机电产品须获UL认证,药品须获FDA认证;进入加拿大的大部分商品须获CSA认证。从目前情况看,这个趋势正在加强,发达国家的强制性技术法规的要求也在水涨船高,这将进一步加大我国产品的出口难度。

3.3 从针对具体产品向生产经营全过程延伸

目前技术性贸易壁垒的种类已达2500多种,不仅涉及初级产品,而且牵涉所有的中间产品和制成品,涵盖了研究、开发、生产、加工、包装、运输、销售、消费和处置等整个产品的生命周期。最典型的是发达国家强制推行的HACCP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以HACCP体系起源于美国,最初用于保证航天食品的安全卫生。经过40多年的发展,已在欧美发达国家被广泛应用[4]。从人类安全和环境保护角度看,HACCP体系有其合理性,但从贸易角度看,由于中国等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水平较低,近期内很难达到要求,势必影响其产品的出口。

3.4 新的壁垒形式层出不穷

近年来技术性贸易壁垒涌现出一些新形式和新特点:第一,道德壁垒。道德壁垒包括社会责任标准和动物福利标准。新近出现并被日益关注的全球首个“社会责任标准”――SA8000标准,就把贸易保护的实现转到劳工标准、保护人类健康、维护人权和社会责任上,且有很大的隐蔽性和欺骗性。第二,信息技术壁垒。发达国家利用在信息技术上的优势,通过制定信息技术应用标准、信息技术应用的法规体系及合格评定程序,对国际贸易的信息传递手段提出要求(如电子商务、“无纸贸易”等),从而达到贸易保护的目的。这些新的壁垒形式都给传统经济为主的发展中国家对外贸易造成障碍。

4 中国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对策

4.1 中国应对技术标准壁垒的对策

4.1.1 依靠技术转移和技术创新提高本国产品的竞争力

根据熊彼特的发展理论,通过技术转移可以缩小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存在着的技术鸿沟。因此,中国必须重视对先进技术的引进与吸收,通过技术外溢和后发效应的协同作用,将制成品的生产和出口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并尽快地从比较劣势向比较优势和竞争优势转变。

4.1.2 采用国际标准和质量认证体系

质量认证是国际上通行的管理产品质量的有效方法。随着中国改革开放步伐加快,国内经济形式逐渐向外向型转变,国内企业越来越多参与到国际竞争中。将中国的标准制定成国际标准或国外的先进标准,可以不断提高我国产品的质量,增加产品的技术含量,从而增强出口产品的竞争力,跨越国外的技术壁垒。

4.1.3 把本国的标准推向国际

标准的基础是市场,中国拥有巨大的市场,这是中国的标准成为国际标准或实施标准得天独厚的条件。高新技术标准是当今世界技术标准争夺最为激烈的领域,也是我国最有希望实现跨越发展的领域[5]。中国可以选择一些自己能做到而国外难以做到的技术指标,建立以自主知识产权为基础的标准体系,这样就可以在国际贸易中取得优势,先声夺人。

4.1.4 重视国际技术法规的研究

广大企业对发达国家的技术法规壁垒应予高度重视,并进行深入研究。只有了解并掌握了发达国家技术法规,并通过不断提高自己的技术水平,达到规定的要求,企业才能打破发达国家设置的技术壁垒,参与国际市场竞争。

4.2 中国应对合格评定程序壁垒的对策

首先,应该鼓励企业积极参加认证,创建我国的产品认证体系,加强国际互认,为产品进入国际市场扫清道路。创建自己的产品认证、认可,推行国家标准制度;国家应该根据各产品认证委员会的实际情况,有倾向性地扶持一些产品认证机构,使其成为比较著名的标准,同时建立与国外权威认证机构的互认机制。

其次,要充分行使作为WTO成员的权利,突破那些不合理的合格评定程序壁垒。争取对“合法目标”进行恰当的界定和适当的限制,落实发展中国家在TBT协议中的特殊和差别待遇,并积极利用WTO的争端解决机制,维护我国正当权益。

最后,我国应该积极参与国际合格评定体系的创建工作[6]。合格评定程序同技术法规、标准在阻碍国际贸易方面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如果技术法规和标准混乱,合格评定程序自然将成为有力的贸易壁垒。要消除合格评定程序本身对贸易的消极影响,最积极的方式莫过于促成国际合格评定程序体系的形成。

4.3 中国应对环境标志制度壁垒的对策

首先,对出口产品应大力推行环境标志认证、建立有利于生态环境的出口产品结构。在实施环境认证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我国环境标准和技术法规体系,积极参与国际标准互认,鉴定多边或双边互认协议,从制度上消除摩擦。同时,通过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提升产品结构,同时要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

其次,完善环境标准技术标准体系,加强对环境标准的开发研制。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获得环境标准的产品必须是质量优、环境行为优的双优产品。我国出口企业要积极从产品的质量标准中抽出环境要素,优选控制项目,把环境要素定量化,实现可验证、可检测,使控制项目具有明确性、可操作性、国际性。

再次,出口产品实施环境标准的技术标准应尽量与国际标准接轨。在选择实施环境标准的产品名目,制定技术标准时,要以ISO14000标准为基准,同时注意国际标准化组织就统一环境标准方面的有关定义、标准和测试方法的建议公告。因为该公告对大多数国家的环境标志标准具有指导作用。

最后,要加强我国环境标志评审机构与国际标准化机构间的合作。国家应积极开展环境外交,与其他国家签订有关环境标准的双边和多边协定,积极参与制订新的国际环境标准,积极向世贸组织推荐我国一些成熟的、先进的、符合国家利益的环境标准,使其成为国际通行的环境标准。

4.4 中国应对绿色包装壁垒的对策

首先,我国政府要加强对主要发达国家环保法规、标准的研究,制定与国际接轨的绿色包装法规,缩小与发达国家在环境保护水平方面的差距。建立一套能限制垃圾包装的生产和消费的约束机制。可以借鉴德国的经验,向生产者和使用者开征税项,实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加强环保教育,增强国民的绿色经济意识。政府要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环境标志制度,积极开展认证工作,加强国际间的相互认证工作,向企业宣传ISO14000制度,并鼓励企业申请ISO14000认证。

其次,在中小企业中扩大关于绿色产品、绿色营销、清洁生产、环境标志等概念的宣传,提高企业绿色意识,使中小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自觉兼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积极取得发达国家的环境标志,使更多的出口商品超越“绿色壁垒”,获得产品出口的国际通行证。企业要实行清洁生产,确保包装的清洁和无污染,提高产品的竞争力,避开贸易中绿色壁垒。注意包装材料的减量化,要尽量减少包装材料的使用,不搞过度包装。加强研究制造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的技术和设备,以加快废弃物的回收再利用工作,提高回收再利用率。

参考文献

[1] 孙敬水.技术性贸易壁垒的经济分析[M].北京:中国物资出版社,2005,24.

[2] 全毅.跨越技术性贸易壁垒――理论分析、经济影响与对策研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6.

[3] 王伍.技术壁垒论[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8,53.

[4] 叶全良,王世春.国际商务与技术性贸易壁垒[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20.

[5] 翁国民.技术性贸易壁垒之应对方案研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186.

技术性贸易措施第5篇

[关键词] 技术性贸易壁垒出口贸易应对措施

随着世界范围内的关税水平的下降及贸易竞争的不断加剧,各国保护国内市场免受冲击的措施在不断变化。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不断为西方发达国家所青睐,成为其保护国内市场的有效措施。我国出口产品遭遇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限制也不断增加。据统计,我国有60%的出口企业遭遇到国外的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限制,使我国出口额每年损失500亿美元左右。技术性贸易壁垒已成为阻碍我国出口贸易发展的第一大非关税壁垒,给我国出口带来长期的负面影响。

一、技术性贸易壁垒现状分析

据统计, 我国出口企业遭受技术性壁垒限制的国家主要是欧盟、美国、日本、加拿大、瑞士、韩国等,其中,欧盟、美国、日本的技术壁垒对我出口企业造成的损失占总损失的95%,欧盟所占份额最大为41%,日本和美国分别占30%和24%。

1.欧盟的技术性贸易壁垒

欧盟成员国也是设置技术壁垒最严重的国家, 世界上出现的名目繁多的绿色壁垒都源于欧盟。到目前为止,涉及整个欧盟市场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法律法规已有300多件, 欧盟所制定的详细的技术指标、规定已经超过10多万个。20世纪80年代初,英、法、德等国家采用国际标准已达80%,欧共体内部已有9种统一的认证体系。主要涉及产品的标准、法规,产品对健康的影响和安全性的标准、法规, 包装、标签等方面的要求,以及对产品的合格性检验和认证制度等。产品及压力容器、玩具、建筑材料、煤气炉、电磁干扰设备、个人防护用品、机械、电子医疗设备、通信设备等。这套标准体系, 统称为“CE”标准,即强制认证标志。总的来看, 要进入欧盟市场的产品必须至少达到下列三个条件之一,即:第一,符合欧洲标准EN及取得欧洲标准委员会CEN认证标准;第二,与人身安全有关的产品要取得欧盟安全认证标志 CE;第三,进入欧盟市场的产品厂商要取得ISO9000合格证书。同时,欧盟还明确要求进入欧盟市场的产品凡涉及欧盟指令的,必须符合指令的要求并通过一定的认证,才允许在欧洲统一市场流通。

近年来,欧盟对中国动物源性产品实行进口禁令。欧盟规定,食品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氯霉素。2002年1月31日,欧盟以从中国进口的部分动物源性食品中含有氯霉素残留为由,全面禁止从中国进口动物源性食品。

2.美国的技术性贸易壁垒

美国是一个标准大国,技术性贸易壁垒具有标准和法规数量繁杂苛刻、结构分散、技术评定体系分散复杂等特点。美国大多采用由联邦政府负责制定的一些强制性的标准,私营标准机构也制订相当多的标准,有些美国标准甚至与国际标准完全对立。仅美国制定的标准就有5万多个,另有私营标准机构、专业学会、行业协会等制定的4万多个标准,其中不包括一些约定俗成的事实上的行业标准。美国的技术标准体制主要涉及制造业、交通、环保、食品和药品等。美国的技术评定系统既分散又复杂。美国目前有55种认证体系,如产品安全认证体系UL、军用MIL、电池兼容、FCC等。在合格评定上美国普遍采用所谓“第三方评定”,即由独立实验室和测评机构等测试后,再提供有关产品是否符合标准的正式评定结果。尽管质量认证的体制是自由分散的体制,没有统一的国家质量认证惯例机构,政府部门、地方政府机构、民间组织都可以开展质量认证工作,但对于美国进口的商品,美国会利用安全、卫生检疫及各种包装、标签规定进行严格的检查。外国进口商向美国市场销售某些产品时须向这些认证机构申请认可。如美国的“保险商实验室”对进口的防盗信号、化学危险品以及与电器、供暖、防水等有关的产品进行安全性能认证,认证合格者加贴“UL”标志, 产品方可进入美国市场。

最近,美国开始强制推广SA8000标准认证,将劳工权利与订单挂钩,借助这一手段,制造贸易壁垒。受SA8000标准约束的主要是劳动密集型产品,如服装、制鞋、化工原料、纺织等,直接影响到美国跨国公司的在华采购,相当多未经认证的中国企业将失去定单。

3.日本的技术性贸易壁垒

日本的技术标准与法规名目繁多,目前,日本有8184 个工业标准和397个农产品标准。涉及纺织业、汽车制造业、化学工业、农业、食品业等各个行业,而且日本的很多技术标准不同于国际通行的标准。如《日本工业标准化法》(JIS)中尽管有90%以上采用了国际标准,但总体上仍有不少技术标准与法规与国际标准不一致。当外国产品进人日本市场时,不仅要求符合国际标准,还要求与日本标准相吻合,只要有其中一项指标不合格,日本就以质量不达标为由拒之门外。在每个行业中,日本又有数项法规从不同方面同时规范。如在化学工业方面有《药品管理法》、《化工产品制造与检验管理法》、《化妆品成分管理法》;在机械制造方面有《日本工业规格》(JIS)、《日本认证制度》(JISMark)、《劳动安全与健康法》、《电气用品取缔法》、《制品安全法》、《电气用品取缔法》、《气瓶生产检验法》、《制品安全法》;还有在纺织工业方面、在汽车工业方面、在农业、卫生领域、在农产品食品工业方面也有很多不同的法规等等。日本有25种认证体系,例如,有适用于玩具的ST认证,适用于婴幼儿以及老年人用品、家庭用品、运动休闲产品的SG认证。 日本技术性贸易壁垒已成为中国产品进入日本市场的首要非关税壁垒。日本新修订的《食品卫生法》对农副产品的进口可采取全部禁止进口的措施,并且对进口商予以重罚。日本还利用卫生与植物卫生检验检疫体制和措施来阻碍或限制中国农产品和食品的进口。由于日本同行经常变换《日本工业标准法》(JIS),使得我国机电产品难以进入日本市场销售。

二、技术性贸易壁垒对我国出口贸易产生的原因

1.环境问题日益突出

贸易活动的开展扩大了生产和消费活动的规模,增加了自然资源的消耗和废物的排放,加剧了环境的退化;在将货物从一国运到另一国的过程中,运输工具的废气排放也导致环境污染;某些濒危物种的贸易加速了物种的消失,不利于生物多样性的保护;某些有毒废物的跨境转移造成了他国的环境污染。因此,如何协调贸易与环境的关系已成为国际社会和各国政府面临的一项迫切任务,也成为中国政府的一项迫切任务,直接关系到可持续发展的进程。

2.GATT/WTO中有关与环境的规定给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设置提供了可乘之机

GATT/WTO中虽然已经有了一些与环境有关的内容,但是还不太完善,存在一定的不足,例如对“环保例外权”的权利规定缺乏明确具体的条款,在“乌拉圭回合”的文件中的某些环境规范不仅不能遏止贸易保护主义的滥用而且还为设置新的贸易壁垒提供了条件。

3.贸易保护主义抬头

技术性贸易壁垒及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已成为发达国家实施超贸易保护主义政策的载体。

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后,主要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从经济危机的复苏中很乏力,失业率很高。高失业率是与工业生产不振、工厂开工不足、大量生产设备闲置密切相关的。为了扭转这一现象,必须扩大出口限制进口。另外,世界上主要的贸易国家对外贸易发展很不平衡,汇率的升降幅度过大,特别是美元升值过高使美元的汇价随之提高,从而使美国的出口商品以外国货币表示的价格上涨,不利于出口;而同时,美元升值过高,使进口商品以美元表示的价格下降,增加进口。

这些原因都导致了某些发达国家大量的贸易逆差,为了扭转这一局面,他们势必采取一系列的贸易保护主义措施。

三、我国的应对措施

1.提高我国出口产品质量

实施“以质取胜”战略,应对技术壁垒。质量水平的高低是一个国家经济、科技、教育和管理水平的综合反映。在国际贸易的激烈竞争中,产品质量已处于竞争的焦点,价格竞争已推居其次地位,产品能否在国际市场上竞争取胜,质量是决定性因素。同时,要注意科技成果在生产中的应用,谁的产品科技含量高,谁就在市场中处于主动地位。在这样的形势下,要缩短与发达国家产品的差距,根本的出路在于加速科技进步,发挥科学技术在产品质量提高中的关键性作用。

2.建立与国际接轨的技术法规、标准体系和产品质量认证体系

在出口方面由于我国产品的许多技术标准达不到发达国家的技术指标,从而受到愈来愈多的限制,成为出口的障碍;在进口方面,由于我国的技术标准不够完善和统一,技术手段落后,很难起到合理而有效的保护民族产业的目的。因此,实施技术标准战略,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建立既符合WTO规则又能有效保护我国产业与市场及国家安全的技术标准、产品质量认证体系,已成为当务之急。我们通过借鉴发达国际制定和应用技术标准体系、产品质量认证体系的做法,尽快建立我国技术标准体系、产品质量认证体系。首先采用他们已经制定的一些标准,进而积极主动地参加国际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协调活动,使国际标准能充分反映我国的意见和要求,力争将我国已具优势的项目纳入国际标准。

3.积极应对绿色贸易壁垒

建立和完善国内环保贸易法律体制,设立我国的“绿色壁垒”,建立和完善国内环保贸易法律体制。积极开展ISO14000国际认证,对通过该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颁发“绿色标志”,动物产品生产企业,要按照国家规定,积极申请卫生注册登记,取得注册证书。

4.深入研究和充分利用WTO环保条款和世贸组织的特殊条款

政府应深入研究WTO有关环保的各种条款和争端案例,熟悉和了解WTO争端解决机制,解决贸易与环境纠纷中的程序和规则,帮助企业加深对环保条款的理解,同时考察WTO争端解决机构专家组对该问题的基本立场,以求在涉及我国的环境贸易纠纷中,最大限度的运用其中有利制度和条款,以维护我国的合法权益。

技术性贸易措施第6篇

一、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

韩国表面上已基本取消了进口产品的硬性管制,但在实际操作上,却利用技术法规、标准、检验等多种技术性措施进行严格控制。根据韩国《2002年HS进出口通关便览》显示,韩国几乎把所有农产品都置于各种质量安全和检疫法规的保护之下,其主要制度包括转基因加工食品标识制度,水果、蔬菜、花卉病虫害检疫制度,口蹄疫及疯牛病疫区产品紧急进口限制制度,家禽肉检疫制度,水产品安全检疫检验制度,177种进口农产品原产地强制标识制度,农药和有害物质成份标准规定等。

韩国依据《农水产物品质管理法》、《粮谷管理法》、《家畜传染病预防法》、《畜产法》、《种畜等的生产能力、规格标准》、《畜产品加工处理法》、《饲料管理法》、《肥料管理法》、《植物防疫法》、《关于鸟兽及狩猎的法律》、《水产品法》、《水产品检验法》、《食品卫生法》等法律,制订了种类繁多的检疫和卫生标准。如转基因加工食品标识制度、水果、蔬菜、花卉病虫害检疫制度、口蹄疫及疯牛病疫区产品进口紧急限制制度、家禽肉检疫制度、水产品安全检疫检验制度、强化原产地标识等。

韩国对农产品农药污染控制极严,《食品公典》对202种农药规定了残留许可基准。韩国公布的2002年版《食品公典》,对肉类、水产品、乳制品、食品中的抗生素、杀虫剂、激素残留允许基准进行了修订。另外,对农产品中使用激素和抗生素等也严格限制。

1961年12月30日制定《植物防疫法》、《植物防疫法施行规则》和《输入植物检疫规则》,执行机关为国立植物检疫所,检疫对象为谷类、饲料、原木、苗木、水果、蔬菜、韩药材及植物性产物1000余种,并根据世界贸易组织《卫生与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定》(WTO/SPS协定)的有关规定修改了《植物防疫法》,并按照国际标准对进口植物实行有关病害虫管理。该法规定:凡进口植物(含容器及包装)及明令禁止的品种,必须及时向国立植物检疫机构申报并接受检查;进口的植物等必须附带由出口国政府机构发给的、标明经检查没有携带有关病害虫的检查证明书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由签发机构或检查官直接署名、盖章),否则不得进口。

对食品的检查,由食品医药品安全厅、地方食品医药品安全厅、国立检疫所依据《食品卫生法》和《药事法》执行,根据《食品卫生法》第7、9条确认是否符合食品公典和食品添加物公典的标准和规格。另外对产品成分配合比率、制造方法、容器是否适当,性能说明是否夸张和虚假标志,是否有过分包装,韩文标识是否符合要求等实施检查。食品中的水产品和畜产品(食用肉类)及畜产加工品分别由海洋水产部的国立水产物检查所、国立兽医科学检疫所进行检验、检疫。

韩国还依据《家畜传染病预防法》(1961年颁布),实施对牛、马、绵羊、山羊、猪、狗、鸡、火鸡、鹅、鸭、蜜蜂等的进出口检疫,执行机构为国立兽医科学检疫院。

为防止口蹄疫等恶性家畜传染病的流入,韩国政府制订并颁布了《粗饲料进口卫生条件》。除澳大利亚等18个国家外,其他未列入不受限国家名单的国家和地区生产的粗饲料(指稻草、麦秆、草料类作物,青饲料作物,生物发酵饲料作物,饲料用根菜类、野菜类、树叶类,通过保持自然状态或进行干燥处理,以及一般截断或粉碎切割后生产的饲料)向韩国出口时,必须是韩国政府认可的设施和工厂经消毒和高温处理后生产的粗饲料,而且必须用密封集装箱运输,出口国政府还需签发相应的出口检疫证书。该制度于2001年7月28日实施。

目前,韩国舆论对转基因食品给人体健康带来的安全性等问题的宣传普遍持保留态度,公众对转基因食品有不同程度的担心。韩国食品医药品安全厅制订颁布了《转基因食品标识基准》,并于2001年7月13日开始实施。按照该《基准》,对于生产、加工和进口的大豆及玉米制品、豆粉、玉米淀粉、辣椒酱、面包、点心、婴儿食品等27类食品及食品添加剂,其制造过程中使用的5种主要原材料中,只要有1种以上为转基因技术种植、培育及养殖的农、畜、水产品,且基因变异DNA或外来蛋白质存留在最终产品时,均须进行标识。

二、质量认证制度

1992年,韩国把ISO9000族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KSA9000,并从1993年开始实施质量保证体系认证工作。韩国的质量保证体系认证工作采取国家统一管理制度,按《质量管理促进法》的规定,由工业振兴厅依法统一管理全国的质量保证体系认证工作。其主要内容为:

制定质量保证体系认证的方针政策;组织开展认证机构及审核员培训机构的认可工作;组织制定有关基准,包括认证机构及培训机构的有关基准、审核员资格基准及认证审核基准等;对认证审核员实行统一注册管理;对获准认可的认证机构及注册审核员实施监督管理;与国际标准化组织的相应机构和各国认可机构,认证机构积极开展双边合作。

为了有效的实施质量保证体系认证工作,保证认证工作的公正性,工业振兴厅按照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指南,制定了认证机构的认定基准,并按基准要求开展了对认证机构的认定工作。其认定程序为:

1.提出申请:拟申请认证的企业向认证机构提出正式申请,并附上有关的资料。

2.实施审核:由认证机构的认证委员会指导派两名以上注册审核员组成审核组,按《质量保证体系审核基准》实施审核。

3.提出审核报告:审核组对申请企业审核完后应及时向认证机构的认证委员会提交审核报告。

4.作出结论:认证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审议审核组的报告,投票作出审核结论。

5.颁发证书:认证机构将审核结论通知申请企业,并向审核合格企业颁发证书。另外,认证机构需将质量保证体系认证及其事后管理状况报送给工业振兴厅。

6.监督:认证机构按“认证业务规定”对认证合格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拟注册认证审核员资格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并在企业或国立试验研究机构或工业振兴厅指定的咨询诊断机构从事7年以上与质量管理有关的业务(不包括培训期);具有大学以上学历,并在企业或国立试验研究机构或工业振兴厅指定的咨询诊断机构从事5年以上与质量管理有关的业务(不包括培训期)。

韩国的质量保证体系的基本框架是:

第一,KS标志认证制度。KS(Korean  Standards)标志认证制度是依据产业标准法制定的国家规格,自1960年开始执行,每5年对规格是否适合进行一次审议,决定是否予以修订、废止。该认证制度主要针对原材料、部件等大量生产并广泛使用的品种,以及普通消费者使用但不经试验、检查难以确认其安全性能的产品。认证业务在政府机构执行了38年后,于1998年7月24日移交民间机构韩国标准协会执行。

第二,ISO9000认证制度。韩国于1992年制定了KSA9000系列,1993年将《工业产品品质管理法》改为《品质经营促进法》,国内ISO9000认证由工业振兴厅指定。韩国品质认证中心为最初的认证机构。1997年对《品质经营促进法》进行了修改,指定“韩国品质环境认证协会”为认证机构。

第三,IS014000认证制度。1995年制定了有关促进环境亲和型产业结构发展的法律,为ISO1400提供了法律依据,指定“韩国品质环境认证协会”为认证机构。1996年制定出KSA1400标准,正式实施认证制度。

第四,环境标志制度。现行的环境标志制度是从1990年进行可行性研究,通过对搜集的国外资料的分析,制定了实施计划,召开专家听证会,广泛征求国民意见,公开征集环境标志图案。通过上述准备后,1992年4月制定了《关于环境标志制度施行的有关规定》,同年6月开始施行。1994年12月22日出台了《环境技术开发及有关支持的法律》,为环境标志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与此同时,建立了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政府投资的机构等优先购买获得环境标志商品的制度。环境标志制度是消费者、企业和政府共同参与的。在这方面,环境部主管着相关法律的制订、修改等工作,民间团体环境标志协会则负责对象产品的选定、环境标志使用的认证、认证产品的事后管理等实质性的业务的执行。

第五,环境成绩标志制度(有关环境的信息用图表、graph标示的制度)。环境部为在2001年2月4日施行该制度,从1998年9月至1999年9月对该制度的运营方法、程序、指导方针等进行了研究,同时对《环境技术开发及有关支持的法律》进行了修改(2000年2月3日公布),为该制度的施行提供了法律依据。另外,为在施行该制度时,使企业能够方便地利用有关基础数据,环境部制订了环境建设3年计划,从1999~2001年建立电气、运输等国家基础产业和钢铁、合成树脂等基础材料的环境性数据库。

三、技术性贸易措施的运作

(一)农产品、水产品

韩国对农产品进口实施通关强制性申报制度。2002年,韩国主要监控的农作物包括西红柿、白菜、各种水果等110个品种。农作物生产国如存在韩国没有的病虫害,在韩国实行实地认可和双边达成检疫协定前,韩方均禁止进口该国生产的农产品。进口农产品的农药、重金属、激素残留,主要通过进口抽检进行控制。如果抽检不合格率较高,可随时对所涉及农产品实施临时精密检验,即在一定期限内实行逐批检验。韩国对全部畜产品实施进口检疫认可制度,即出口国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的动物疫病资料,由韩方有关机构进行评估认可,非国际兽医组织(OIE)成员的生产国需接受韩国实地检疫调查,达成双边检疫协定后,其产品方可对韩出口。

鉴于农、水产品的特殊性,韩国对进口农产品、出口农产品、进口后加工的农产品实行特别的检验制度,对部分水产品要求在指定机构接受检验。农林部根据《进出口农产品检验特别法》,委托农业协同组合中央会和农水产品流通公社对农产品实行检验。水产品的检验由国立水产品检验所统一进行。

韩国对水果的进口许可经过三个阶段的审查,首先对出口国的主要病虫害发生情况进行信息搜集,经综合分析研究,对病虫害的危险性作出评价;第二阶段到产地进行实情调查并共同进行消毒处理试验,验证检疫的安全性;第三阶段就两国检疫协定进行协商,最后决定是否允许进口。对谷物的进口限制,主要以转基因或运输过程中为防霉变而使用的防腐剂过量为由进行限制。

韩国国立植物检疫所依法负责对进口园艺产品实施卫生检疫检查。韩国已经根据WTO/SPS协定的有关规定修改了《植物防疫法》,并按照国际标准对进口植物实行有关病害虫管理。但是,作为一种有效的非关税措施,韩国通过实行严格的检疫标准限制进口的事件时有发生。包括水果等园艺产品在内的植物及其容器、包装,进口时必须接受国立植物检疫机构的检查。在卫生检疫方面,对200余种农药规定了残留许可基准,农药污染控制极严,如菠萝的DDT、DDD残留标准为0.2ppm。

有关检疫的其它规定包括:

(1)已经杀灭了害虫、且经过包装处理,害虫无法侵入的植物;或者经过加工,害虫无法重新繁殖的植物,进口时可以不经过植物检疫。

(2)进口植物必须附带出口国政府机构出具的卫生证书原件或经检疫官签名、盖章的复印件。

(3)在下列情况下,禁止进口的植物:

经过对害虫威胁的分析和评估确认,如果该害虫流入韩国境内将对韩国内植物造成巨大伤害,则含有该害虫的植物或途经该病虫害发病地区的植物,被禁止进口;有害植物;泥土或沾泥土的植物;上述植物的容器或包装。

(4)需要隔离栽培后才能进入韩国的植物是:花卉的球茎类;土豆的块茎和地瓜的块根;果树类的苗木等;禁止进口品种中,以试验为目的,且获得了进口许可的、用于栽培和繁殖的种苗。

(5)经进口检验,确认有关植物符合附带卫生证书规定、临时进口限制规定、产地检验规定、消毒处理规定、禁止进口商品规定,且不含有限制入境的害虫及临时限制入境的害虫,则可以给该植物发放检验合格证书,通关放行。

(6)在下列情况下,有关植物将被作消毒、退回或销毁等处理:

未附带出口国当局发放的检验证书或属于阶段性限制进口品种或禁止进口品种的植物,将被销毁或退回;经检验,发现禁止入境病害虫的植物,将被销毁或退回;经检验,发现监视类病害虫、限制类非检疫病害虫或临时限制入境病害虫的植物,需经消毒处理后才能通关放行,如没有办法消毒,则销毁或退回。

(二)工业品

韩国依据《品质经营促进法》及实行规则,对工业产品进行安全检查,执行机构为产业资源部下属的技术标准院,该院根据《品质经营促进法》第17条和第29条,制定安全检查对象产品的安全检查标准。2000年韩国技术标准院为了提高电气产品的安全性和产品质量,根据IEC制定的技术标准,制定出与IEC标准同等的241个标准,并向WTO技术委员会通报。该标准将分三阶段实施:2002年7月开始,电视、吸尘器、冰箱等86种家电产品,只有符合IEC的国际规格才能通过安全认证试验;荧光灯等灯具类和电动工具类等64个品种,于2002年开始;电线及保险丝类等将于2003年7月开始。

对于汽车,除了实施税上加税的措施外,在产品分类上,国产汽车出口时归类为重化工类产品,但对进口的外国汽车则归类为消费品,使购买进口汽车的顾客产生购买奢侈品的印象,在汽车噪音检测上,采取了高于欧美的韩国标准;另外,税务机关对购买进口汽车的顾客重点进行税务调查,由于在韩国偷税漏税是比较普遍的现象,这一手段使那些欲购进口汽车的人望而却步。对于己经获得EU和DOT技术标准认证的进口汽车轮胎,仍坚持按韩国的技术标准进行检证,实际EU和DOT标准高于韩国标准。

(三)药品、化妆品

对进口药品要求提供以韩国人为对象的临床试验资料,把进口药品排除在医疗保险报销药品之外。

化妆品则把在国外没有任何销售限制的防紫外线、增白、除皱等品种列为功能性化妆品,而采取与医药品标准相同的事前审查制。

(四)中国对韩出口受到技术性贸易措施的严重影响

目前,中国受韩国技术性贸易措施和检验检疫措施影响较大的产品主要分布在农产品、水产品、畜产品、食品及食品添加剂、医药品及医药原料等领域。

1.疫病区域化问题

韩国一直把中国全境视为一个检疫区,一旦发现中国某一个地区存在韩国禁止入境的动植物疫病或虫害,则中国非疫区生产的同类产品也将被禁止进口。受此限制,目前,中国的新鲜水果只有菠萝、青香蕉可以对韩出口。

在畜产品检疫评估时,韩国甚至以从某一企业产品中检出韩国禁止的病原体为由,把中国其它所有地区生产的同类产品均列入禁止进口范围。2001年6月,韩国从中国个别企业产品检检出禽流感病原体后,对中国相关产品采取了临时禁止进口措施,同年11月底虽然有条件解禁,但目前中国家禽肉对韩出口实际仍处于停顿状态。

2.畜产品生产企业注册制度

中国对韩国畜产品出口生产企业需经韩国评估注册。目前,中国仅有17家禽肉加工企业获韩国注册,可以对韩国出口。

3.过于苛刻的检验措施

中国的农畜产品对韩国出口中遭遇了韩方苛刻的检验措施,增加了相关企业的负担和经营风险。

2002年1月,在未事先通报的情况下,韩国对中国出口的枸杞子、干萝卜丝、萝卜根、当归、黄芩、黄芩根、黄芪、干桔梗、生姜、藕、葛等11种产品实施二氧化硫精密检验。

1999年9月以来,韩国对中国的活鳗、活石桂鱼实行严格的鱼体激素含量检查,采取“先精密检验、后通关”的管理措施,延长通关时间(一般为3~4天),致使活鱼存活率下降。这一做法阻碍了中国对韩国的鲜活鱼类出口。从2002年7月1日起,韩国对进口活鱼实施原产地标识制,把国产活鱼与进口活鱼区别开来,客观上阻碍了中国活鱼的对韩出口。

四、政府、非政府机构和企业的作用

就技术性贸易措施而言,韩国政府的作用主要表现在法律、政策的制定方面,重点对进口农产品、汽车等进行限制,比如:规定必须对水产品及肉类实行产地标识,对转基因的农产品及食品要特别标明等。

技术性贸易措施第7篇

一、当前技术性贸易措施发展的新趋势

近年来,随着技术水平的进步、需求层次的提升,国际技术性贸易措施出现了一些新的发展趋势:

一是技术性贸易措施目标作用有新定位。过去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往往将其视作对欠发达国家实施贸易保护的一种技术手段和技术壁垒而随意采用,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进步,已演变为世界各国调控国内外市场和促进包括本国在内产业发展的统一手段,实施准备更加充分,目的更加合理,效果更加显著。舆论也对其作用进行了客观再认识,不再简单地称为技术性贸易壁垒,更多地称其为技术性贸易措施。

二是技术性贸易措施涵盖范围有新拓展。技术性贸易措施可谓名目繁多,种类齐全。从产品形态看,它涵盖了所有初级产品、中间产品和制成品;从产品生命周期看,与研究、生产、加工、包装、运输、销售和消费以及处置等各个环节密切相关;从影响领域看,其始于生产领域,逐渐扩张至金融、信息等服务以及投资、知识产权等各个领域;从涉及国家看,发达国家主导了国际技术贸易措施的制定,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开始重视技术贸易措施的引进和实施,大有后来居上之势。

三是技术性贸易措施安全环保要求有新提高。发达国家以保护动植物生命健康、应对气候变化为由,不断提高相关技术标准、新增相关技术法规。在产品安全方面,美国的《食品标签法》、日本《肯定列表》和欧盟《通用食品法》等均规定了农药最大残留限量、食品标签和检验检疫制度、认证制度等多项技术标准。在环保和能效方面,欧盟制订了《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与限制的法规》(REACH)、《用能产品生态设计框架指令》( EuP )、《关于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 WEEE )、《关于在电气电子设备中禁止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 ROHS )等法规,美国制定了“控制放射性的健康与安全法”,严格限制风险度较高、易产生环境污染的产品进口。同时,发达国家还在计划推出一种全新的技术贸易措施――碳关税,对产品生产、运输、消费和回收处置全过程的碳排放量作出强制性规定。

四是技术性贸易措施专利化与知识产权化有新发展。“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垄断化”,以专利、知识产权为支撑的技术贸易措施越来越多。许多国家一方面要求进口产品必须达到其设定的技术水平或技术标准,另一方面却把实现该标准水平所必需的技术申请了专利,形成技术垄断联盟。他国产品如要进入其市场,则必须依照知识产权法向其支付高昂的专利许可使用费,购买受专利保护的相关技术。比如,欧盟打火机CR法案规定,国外企业必须向欧盟打火机企业支付“儿童安全锁”(简称CR装置)专利使用费。欧盟REACH法规甚至要求,国外企业利用欧盟化学品实验数据也必须支付专利费。

二、技术性贸易措施给转型升级带来的机遇

技术性贸易措施是在世界各国国家标准的基础上协调产生的,代表了当今世界科技发展的最高水平。因此,它虽然可能在短期内制造贸易障碍,增加贸易成本,减少出口数量,但从长期看,却能够引导经济结构调整、推动转型升级。

1、技术性贸易措施带来技术进步的新机遇。现行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大体可分以下三类:第一类,国外的要求是合理的,浙江企业具有达到该要求的生产技术;第二类,国外的要求是合理的,但浙江大多数企业目前还不具备达到国外要求的生产水平;第三类,国外实施的措施不合理,有歧视性,属于明显违反了WTO等相关贸易规定的技术贸易壁垒。根据商务部调查,目前多数企业是因为前两类技术贸易措施而受到出口损失的。因此,技术贸易措施产生了出口企业技术创新的外部压力,促使企业及时了解出口市场对产品标准和质量要求的变化,主动查找差距,增加投入,研发采用最新技术,严格成本管理、财务管理、质量管理,建立起符合技术贸易措施要求的质量保证体系,从而实现产品更新换代。如浙江的德力西控股集团,近年来投入巨资加强技术性贸易措施的研究和利用,调整生产工艺,输变配电气及控制设备电气等主导产品层次跨入新的台阶,销售量值均逆势增长。

2、技术性贸易措施带来块状产业提升的新机遇。国际绿色技术贸易措施虽然实行时间不长,但内容已十分完备,涉及空气、噪声、电磁波、废弃物等污染防治,节能降耗,自然资源和动植物保护等各个方面,不但直接影响了全球20%以上贸易总量,而且还间接推动了许多国家和地区产业的“绿化”与园区生态化改造。据调查,绿色技术性贸易措施在浙江21个重点产业集群转型升级示范区中正发挥着积极的引导作用。一是加速部分高污染高能耗产业萎缩,一定程度上减轻了资源环境压力;二是产生了对环保、节能、安全原材料产业的强大需求,刺激了新能源、新光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三是推动了块状经济品牌培育、技术创新、质量管理、标准提升和国际认证等相关工作,明显提高了块状经济整体声誉。四是推动了咨询、认证、中介、知识服务等现代服务业的发展。

3、技术性贸易措施带来规范进口市场的新机遇。当前,由于浙江技术标准总体水平不高,合格评定程序不健全,环境、卫生和动植物检验等方面措施尚不完善,导致大量不符合国际安全标准的产品进入省内市场,危及消费者人身安全。以服装为例,今年3月,浙江省工商局抽查发现,杭州、宁波、台州三地销售的爱马仕、范思哲、鲨鱼等30个国际知名品牌服装六成不合格,甲醛超标、色牢度低等问题突出。不少天价知名品牌标注的执行标准竟然是国外已废止标准。特别是在绿色进口技术贸易措施领域,由于环境标准低,更是几乎处于不设防状态,导致国外废旧电器等洋垃圾和国外污染密集型企业大量涌入,严重破坏了本土生态环境。如果我们能够深入研究国际技术标准,借鉴发达国家标准化战略的经验,加快补充和完善相应的强制性进口技术贸易措施,努力推动一批标准成为国际标准,就能够进一步规范产品的进口程序并提高其市场准入门槛,从源头上保护消费者合法利益。

三、加强浙江技术性贸易措施工作若干建议

目前,浙江已建立11个部门组成的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联席会议,出台技术标准战略和《浙江省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预警工作实施细则》,设立省质监局所属的省WTO/TBT通报咨询中心,建设浙江省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浙江省应对技术性贸易措施公共服务平台,开通浙江技术性贸易措施“应对110预警与服务体系”,开展大量专题研究和帮扶企业工作,在机制建设、通报预警、平台建设、重点研究等多个层面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存在着两个突出问题。一是观念仍有偏差,表现在浙江《关于加强企业自主创新积极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通知》等文件,仍然简单地称其为贸易壁垒,没有深刻认识到技术性贸易措施在经济转型升级中的重要作用。二是工作比较被动,主要停留在跟踪信息、预警的层面,前期跟踪及前瞻性预测至今尚未开展。

1、更加重视技术性贸易措施工作。浙江是出口大省,也是受技术性贸易影响最大的省份之一。加强技术性贸易措施工作不仅有助于实现“走出去”战略,也有助于推动浙江节能减排、生态保护和转型升级等各项工作。一是要深刻认识到加强技术性贸易措施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转变观念,灵活运用技术性贸易措施手段。二是进一步加强对利用技术性贸易措施的研究和解读,将其纳入到“十二五”相关发展规划中。三是深化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与利用,修订完善浙江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相关政策文件,更好地发挥其对推动产业升级的作用。

2、继续完善联动推进工作机制。一是完善发改、经信、外贸、科技、质监等部门共同参加的联席工作机制,统筹安排实施相关项目,建立和完善浙江进出口技术标准法规体系。二是加强与国内有关单位、地区的交流与合作,逐步建立长三角乃至全国的区域性技术性贸易措施合作机制,共同提高技术性贸易措施话语权和工作有效性。三是整合社会各方资源,加强省标准信息与质量安全公共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完善资讯采集、分析、处理、通报发送和预警体系,充实产品出口资讯库、标准文献数据库,加快平台网站群和产业子平台建设,更好地发挥省WTO/TBT通报咨询中心政策研究和公益服务作用。

3、不断加强对企业的技术帮扶。以块状产业和龙头骨干企业为重点,实现技术性贸易措施工作点的提升和面的覆盖。一是引导企业主动参与预警体系的构建,积极参与通报评议、标准修订、抗辩应对等各项工作。二是及时研究制定重要块状经济《出口商品技术指南》,帮助企业了解掌握目标市场的技术准入条件,提出解决方案和建议。三是由省WTO/TBT通报咨询中心牵头,加强与重点出口企业联系与合作,逐步建立点对点的数据库共享平台,帮助企业及时获取出口国认证模式。四是充分发挥龙头骨干企业示范效应与引领作用,建议在146家行业龙头骨干企业的培育工作中强化对技术性贸易措施工作的要求,确定一批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和成果转化实践基地。

技术性贸易措施第8篇

关键词:湖南茶叶出口;技术性贸易;对策

近年来,我国茶叶产量一直位于世界前列,茶叶出口贸易也不断发展,素有“江南茶乡”之美称的湖南省是我国主要的产茶省份之一,从而其茶叶出口成为我国茶叶出口创汇的重要来源。然而,当今社会,随着经济全球化与贸易自由化的发展,大众对食品质量和安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与此同时,一些发达国家陆续颁布的新的茶叶进口标准以及实施的更严格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茶叶出口国外市场。

一 、湖南省茶叶生产与贸易现状

(一)湖南茶产业的概况及主要出口市场

1.湖南茶产业的概况

在茶产业规模方面,1999年时,全省有茶园93.33万亩,茶叶产量5.4万吨;到2012年初,全省茶园面积已达到158万亩,茶叶产量13万吨,出口茶叶4.2万吨,创汇突破1亿美元,茶行业总产值达400多亿元,由全国排名第七位上升至全国第二位。

在茶产业品质方面,湖南省造就以名优绿茶、黑茶、茉莉花茶为主,红茶、茶叶提取物等为辅的多茶类发展格局,主要归功于湖南省是全国重要的茶叶生产优势区域,自然生态环境独特,气候温和,雨量充沛,非常适宜茶树的生长。目前,茶园良种率不断提高,全省茶园良种率已达45%。

2.湖南茶产业主要出口市场

根据中国茶网湖南站讯:瞄准茶叶国际市场,是湖南茶叶寻求突破的重要一步。到2012年底,据省茶业协会统计,全省茶叶总产量达15万吨,同比增长2.5%;茶叶出口4.5万吨,同比增长11%。湖南省茶叶出口达到1.07亿美元,比上年增长27.6%,出口额位居全国第二,全省茶业综合年产值已达450亿元。由以上统计资料可知,湖南茶叶取得的成绩依然如此傲人,而在国内茶叶产业低靡的情况下,湘茶能获得如此成绩,主要原因是茶叶行业依靠科技、文化以及品牌,实现了湘茶的大量出口,并使得全行业连续6年赢利。

湖南茶叶的主要出口市场包括欧盟、东南亚、俄罗斯、美国、日本等地,其中俄罗斯是国际市场上茶叶净出口排名第一位的国家,也是对湖南省茶叶进口需求较大的国家;其次是欧盟、美国和日本。

(二)湖南茶叶出口存在的质量和市场问题

1. 质量问题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对茶叶质量安全的要求越来越高,检测检验越来越严,而湖南省作为我国茶叶出口的大省,茶叶质量也逐渐提高,但是在农残问题方面依然存在着一定问题,有很大的改善空间。

农药安全用药技术普及存在盲点。部分茶区因为茶农文化素质普遍低下,仍然存在化学农药使用不当的现象,这个问题变得特别严重是在主要茶叶进口国陆续颁布各种茶产品的质量检验、检疫规定和法令,提高茶叶的入境门槛后。再者农残检测能力与检测标准和国际检测标准差距太大,目前国内茶叶农残的检测能力以及检测效率远远不如欧盟的检测机构,茶叶中允许的最高农药残留量与国际上一些发达国家要求的标准差距甚远,虽然省内大部分茶叶都符合国内的要求,但有些茶叶不符合欧盟的要求。从而,湖南省茶叶出口贸易要想在国际市场上长时间的处于领先地位,就必须要控制茶叶的药物残留问题,保证茶叶的卫生和质量。

2. 市场问题

湖南省茶叶出口主要靠较低的价格来取得竞争优势,但由于茶叶品质的问题,缺乏安全保障,从而导致在国际茶叶市场份额低。

近十年来,俄罗斯、英国、巴基斯坦、美国是国际市场茶叶净出口排名前四位的国家。湖南省除了只对茶叶需求量大的俄罗斯出口数量较大外,对其排名后三位的国家出口相对较少,从而导致湖南省茶叶出口不能形成出口规模。我国是欧盟绿茶最大的供应国,自然湖南省茶叶也就少不了出口欧盟市场,但自2000年7月欧盟实施新的茶叶农残检验标准后,欧盟多次提高茶叶农药残限量检测标准,湖南省茶叶对欧盟出口就明显减少;2002年,日本通过采取类似原产地保护的措施,提高并扩大日本进口茶叶的农药残留标准及检验种类,使得湖南省茶叶对日出口受到严重阻碍。另外,湖南出口茶业不仅品种集中,市场流向集中,还时刻备受国际市场的突变。从以上可以得知,湖南省茶叶在主要国际茶叶市场上没有任何竞争优势。

二、湖南省茶叶出口遭遇TBT原因分析

第一,湖南省茶叶产品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建设落后,与国际标准有着相当大的差距。茶叶产品的标准服务体系存在着很大的缺陷,基础标准、产品标准及方法标准不协调,标准的制定与实施严重脱节,存在着重制定轻实施的现象。而且茶农文化程度以及思想意识较落后,茶行业标准信息的宣传不到位以及其的渠道不畅通等因素,极大的影响了湖南省茶行业标准的实施,又加上受高度分散的农业生产经营模式的影响,湖南省茶叶标准在实施中缺乏有效的监督,极大的影响了湖南省茶叶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提高。并且,采用国外先进标准和国际标准的比例也偏低。

第二,茶叶产品缺乏协调和统一,行业协会未能发挥有效的作用。湖南省诸多生产单位的分散经营方式导致茶叶产品的品种、质量不能相统一,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湖南省茶叶产品屡屡受制于技术性贸易措施。因缺乏茶叶产品的协调和统一,往往容易造成茶叶产品质量缺乏保障性,从而增加农药喷洒的数量与次数,使得湖南省茶叶茶品的农残量超标。再者行业协会没有发挥自身有效的作用,尤其是目前一些行业协会的组织形式和运行模式大多不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预警少,服务工作少。

第三,发达国家的歧视性贸易保护措施,使湖南省茶产品出口频繁遭遇技术性贸易措施。众所周知,我国是劳动密集型国家,廉价丰富的劳动力资源使我国劳动密集性农产品能够大量的进入国际市场。一些发达国家怕我国具有竞争力的农产品挤占国际市场份额,于是纷纷以维护消费者权益、保护商品质量为由行贸易保护之实,举起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大棒,使得我国出口茶叶产品频频遭受技术性贸易措施,湖南省作为我国茶叶产品出口的一个大省,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深受影响。

第四,湖南省茶产品出口市场过于集中,加大了出口的风险。美国、欧盟、日本这三大经济实体是TBT的起源地,同时也是湖南省茶叶出口最重要的贸易伙伴国。这三大经济实体为了提高茶叶产品的进口门槛,通过依靠其先进的科学技术及经济优势,不断设置新的更严格的技术性贸易措施,而湖南省茶叶产品出口主要集中于这三大市场,使得茶叶出口面临巨大的风险。

三、应对技术性贸易措施的主要对策

(一)完善法律和标准化体系,实施茶叶的出口促进政策

我国在农产品和食品行业方面,长期以来,还没有一套完备的法律制度和标准,从而导致农产品品质低、效益差等一系列负面影响。要使一项事业发展的迅速,若没有完善的法律和标准化体系制度是不可取的。作为具有至高无上,无与伦比权威性和公信力的政府,其通过制定一系列相应的法律法规、政策、行业标准等等,能够形成一种全新的制度框架,而且具有信号传递机制的技术法规和行业标准,不仅能够向消费者证明产品的可靠性、安全性,而且还会增加消费者的购买意向。与此同时,应加大对湖南茶叶出口企业的咨询网建设,设立有关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信息中心和数据库,为出口企业提供相应的信息咨询,从而促进湖南茶叶的出口。

(二)建立和健全针对茶叶出口主要对象国的预警体系

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对湖南省茶叶出口存在负面影响,此影响主要来自农残标准的数量,因此需要增设茶叶中污染物残留限量的标准,从而,政府非常有必要设置更多的农残限制项数,以促进茶叶的出口。再者政府还应该对TBT制定情报跟踪调研工作的开展,为政府决策部门和企业提供信息服务。通过收集这些信息,建立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预警体系,更好的使出口茶叶适应进口国的需求。

(三)积极在国际上传播中国茶文化

茶叶的档次对西方国家大部分消费者来说,就好比面包的档次,这主要是因为我国茶文化的价值没有被西方国家消费者认知,所以行业协会应该立足于国际市场,站在国际市场的角度,以全球的视野,客观分析我国茶产业的生产规模、价格水平、产品结构、技术标准和供求关系等情况,以充分突出中国茶文化的历史和价值,从而改变茶叶在西方国家消费者心里的档次感,使看起来属于原料型初级产品的茶叶面貌得以转变,提高其文化附加值以促进其出口。

(四)加强信息收集,做好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作用

在我国,行业协会虽与企业有一定关联,但其中心任务是服务企业发展,就如政府为人民群众服务一样,而不是像企业一样营利,所以行业协会在政府和企业之间起到了很好的交通枢纽作用。由于行业协会又具有一定的自身优势,在湖南茶叶出口频繁遭受技术性贸易措施时,其可以通过多种渠道大力收集信息,并对其进行整理和分类,然后将信息及时送达企业,再由企业把相关情况汇报给政府部门,从而获取政府的支持和建议。

(五) 提高茶叶品质,推进品牌建设

湖南出口的茶叶在西方发达国家看来是一种低档消费品,究其原因主要是茶叶的品质问题。虽然我国茶叶品种丰富,有龙井、铁观音、碧螺春等名茶品种,但无品牌,产品的质量从而得不到保障,造成出口受阻。品牌是一种产品的源泉,是产业发展维持长久的顶梁柱。对于茶叶来说,树立知名品牌显得尤为重要。对此,出口企业首先应该从原辅材料的质量入手,确保品质、提高产品附加值和经济效益;再者是树立知名品牌,在树立知名品牌的过程中,要在注重品牌建设的基础上,扩大品牌宣传,维护品牌信誉,从而达到扩大茶叶品牌在国际市场上知名度的效果。

(六) 实现茶叶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开辟多元化国际市场

影响湖南茶叶质量的重要原因是茶叶生产规模小且分散的组织格局以及出口过于集中,因此,一方面,应该以龙头企业为依托,依靠龙头企业的力量,集中分散在农户手中的零星茶园,形成规模经营,实现茶叶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另一方面,出口企业应该分散茶叶出口流向,改进茶叶的出口策略,改变茶叶出口集中的格局,积极开拓其他海外市场,减少贸易摩擦和争端。同时,还应该实施茶叶出口的品种多元化和时间均衡化,避免因茶叶品种少和出口时间集中给进口国带来的市场压力,这样有利于减少湖南省茶叶遭遇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可能性。(作者单位:湖南涉外经济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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