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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股合同赏析八篇

时间:2022-11-16 04:58:12

入股合同

入股合同第1篇

   入股合同协议书

   甲方:

   法人代表:

   联系地址:

   乙方:

   身份证号:

   联系地址:

   甲、乙双方经协商拟在_______(区域)成立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现根据《公司法》、《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协商达成合作协议如下:

   第一条 投资额、投资方式和投资时间

   1、甲、乙双方协商在________区域长期合作经营餐饮项目。

   2、甲、乙双方共同出资人民币______元(人民币),成立______餐饮有限责任公司。

   甲方现金出资______元(人民币),该投资款及增资已经甲方全体股东同意。

   乙方现金出资______元(人民币),该投资款及增资已经乙方全体股东同意。

   3、投资款的其中______元用于本公司注册资本金。

   4、甲、乙双方须在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将注册资本金共____元汇入本公司验资账户,其中:

   甲方出资______元(人民币),占本公司股份______%;

   乙方出资______元(人民币),占本公司股份______%。

   其余部分汇入甲、乙双方联名账户。验资款及打入指定账户之余款为本公司所有。联名账户作为投资款与经营赢余资金的专项存储账户,不得挪为他用。

   5、甲、乙双方同意,以本公司作为项目的投资经营主体,负责公司筹建、经营等一切事宜。

   6、若需增加投资,甲、乙双方按投资比例(甲方______%,乙方______%)增加。

   第二条 品牌及专有技术

   1、______品牌及专有技术为甲方所有,甲方保证对______品牌及专有技术拥有全部权利,若因权利瑕疵导致损失,由甲方负责。甲方应书面将该品牌使用权授予本公司使用,本公司在该项目存续期间内享有使用权,但不得转租转借他人使用。

   2、乙方承诺其本人及其关联人员在本公司存续期间,不会以任何方式从事或参与生产任何与公司产品相同、相似的业务活动。若违反本承诺,乙方将无偿转让其股权给甲方,并赔偿因此给甲方带来的经济损失。

   3、甲、乙双方同意以现有投资比例从本店营业开始日起,在_______区域增开______家旗舰店。在此期间,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再在此区域内独营、与其他投资者合营或与其他加盟商投资成立分店。

   第三条 公司治理

   1、股东会由股东成员组成,股东会为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依《公司法》及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公司的《公司章程》及各项《公司管理制度》,各股东及管理人员按核准后的《公司章程》及《公司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2、公司设执行董事一名,由甲方担任。

   3、公司设监事一人,由乙方担任。

   4、公司应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双方各自委派一个人员任本公司会计或出纳。每月应及时将当月财务报告及时如实反馈双方。

   5、本公司的经营管理由甲方全权负责,乙方原则上不直接参与本公司的经营管理。甲方原则上须遵守如下规定:

   (1)甲方需根据公司实际拟定切实可行的公司管理制度(包括人力资源管理制度、采购管理制度、员工薪酬管理制度、员工绩效奖金制度等),报请股东会,经股东会批准后生效。甲方按股东会批准的公司管理制度落实。

   (2)甲方需根据本公司的实际情况恪尽职守、勤勉经营。严禁利用职务之便,人为的利用 原料供给等渠道来转移本公司利润。若违反本规定,甲方将无偿转让其股权给乙方,并赔偿因此给乙方带来的经济损失。

   (3)甲方在实际经营管理过程中,如当月经营实际业绩严重低于当月预计经营指标的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影响经营而亏损的事件,甲方应书面向股东会及时说明亏损原因,并提供具体的改善办法,各股东需群策群力,及时审核甲方提供的改善办法,调整经营策略,化解经营颓势。

   第四条 利润分享和亏损分担

   1、本公司按季分红,并按甲乙双方实际持有本公司股份比例分配。每次利润的______%作为收益留成,当收益留成高于______元(人民币)时,不再提取。

   2、如本公司经营亏损,甲乙双方股东则按各自持有股份比例来承担亏损金额及相应责任。

   第五条 投资转让及终止

   1、甲方或乙方转让本公司股份时须经甲乙双方同意方可执行。

   2、甲乙双方有一方依法转让本公司股份的,在同等条件下对方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3、本公司非人为因素连续三个月亏损,股东可以要求结束经营,如一方不同意,另一方必须按转让方所占资产净值全部接受其股份。

   4、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进行清算。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一方股东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按已出资股东出资额赔偿给出资股东。

   2、一方股东未履行协议中约定的其它内容,应当赔偿由此给其它股东造成的损失。

   第七条 纠纷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因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的任何争议应本着友好合作的态度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进行处理。

   第八条 其它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3、本协议正本一式____份,双方各执____份,公司存____份。

   甲方(签字或盖章 ):

   法定代表人:

   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

   乙方(签字或盖章 ):

   法定代表人:

   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

   入股合同协议书

   为了规范合伙企业的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丙各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合伙宗旨

   甲、乙、丙三方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劳动、共同经营、共同发展的原则,共同经营美容美发店事务。

   第二条 合伙企业概况

   名称:

   经营场所:

   经营范围:

   经营方式:

   第三条 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

   至年月日止。

   第四条 出资方式

   1、甲方:出资额为元,以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2、乙方:出资额为元,以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3、丙方:出资额为元,以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共有财产,不得

   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出资期限

   各合伙人的出资,于年月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对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 出资评估

   用实物(或者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应当经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在公司注册资本验证后天内,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并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证明。

   第七条 合伙企业登记

   全体合伙人同意指定为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人(指具有业务的公司派员或者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作为申请人,向登记机关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和设立登记。申请人应保证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并承担责任。

   第八条 财务、会计

   合伙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建立本合伙企业的财产、会计制度。

   第九条 盈余分配

   1、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2、盈余分配以为依据,按比例分配。合伙企业分配当年的税后利润(亏损),按下列顺序进行;

   (1)提取法定公积金10%;

   (2)提取法定公益金5-10%;

   (3)剩余利润(亏损)按合伙人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3、合伙企业的利益分配、亏损,如另有变动的,其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

   第十条 债务承担

   1、合伙企业债务由合伙企业财产偿还。

   2、合伙企业财产不够偿还时,由合伙人按各自出资的比例承担债务。

   3、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如另有变动的,其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

   4、由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应当依照约定向其他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第十一条 委托执行人

   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方(一名或数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并出具合伙的委托书。

   第十二条 执行人的职责

   企业事务的执行人对全体合伙人负责,并行使下列职责: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主持合伙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3、拟定合伙企业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

   4、制定合伙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

   5、制定合伙企业具体管理制度或者规章制度;

   6、提出聘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7、制定增加合伙企业出资的方案;

   8、每半年向其他合伙人报告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情况以及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9、除《合伙企业法》另有规定外,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时,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表决通过,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法,但在争议双方票数相等时,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裁决权。

   第十三条 其他合伙人的权利:

   1、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

   2、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账簿;

   3、被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本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有权决定撤消该委托;

   4、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其他合伙人有权对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第十四条 企业事务的决定

   企业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1、处分合伙企业不动产;

   2、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3、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4、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7、新合伙人入伙及合伙人的退伙;

   8、合伙人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9、合伙人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弥补亏损;

   10、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 禁止行为

   合伙人在合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必须禁止:

   1、禁止合伙人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2、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企业名义进行业务活动;

   3、除全体合伙人同意外,禁止合伙人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4、禁止合伙人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其业务获得的利益归本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其他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十六条 入伙

   新合伙人入伙时按下列顺序进行:

   1、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原合伙人向新合伙人告知原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依法订立入伙协议;

   4、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七条 可以退伙的情形

   (一)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3、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二)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十八条 当然退伙的情形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4、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第十九条 除名退伙的情形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第二十条 退伙程序

   合伙人退伙时按下列顺序进行:

   1、退伙需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经全体人合伙人同意退伙,并签订书面协议;

   2、合伙人退伙,其它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亏损或债务按出资比例承担责任;

   3、退伙人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

   4、退伙人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按企业的实际情况,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退还货币或实物;

   5、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出资的转让

   合伙人出资转让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合伙人转让出资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合伙人依法转让出资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3、转让本企业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按入伙对待;

   4、合伙人依法转让出资的,受让人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企业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5、转让出资后的企业合伙人必须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法定人数。 第二十二条 企业的解散

   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给予解散:

   1、合伙期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项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5、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

   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7、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三条 清算的顺序

   1、清算由全体合伙人担任,并确定一名清算负责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2、企业清算时,应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3、清理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4、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

   5、清算后的盈余,在支付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员工工资(包括医疗、伤残补助和抚恤金等费用)、税款、普通债权的顺序清偿,如仍有剩余,按照出资比例返回出资;

   6、清算后如亏损或企业无能力偿还债务,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企业共有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7、清算结束后,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二十四条 违约责任

   1、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2、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3、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合伙企业法》而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4、合伙人违反本合同关于禁止行为规定的,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二十五条 声明和保证

   本协议签署各方作出如下声明和保证:

   1、合伙人各方均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拥有合法的权利或授权签订本协议。

   2、合伙人各方投入本公司的资金,均为各合伙人所拥有的合法财产。

   3、合伙人各方向本公司提交的文件、资料等均是真实、准确和有效的。 第二十六条 保密

   合同各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其他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其他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年。

   第二十七条 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各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入股合同协议书

   甲 方:乙 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就乙方入股给甲方发展产业,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作协议如下:

   第一条、乙方自愿入股甲方投入_____产业。

   第二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万元。本次将公司资本金增加至_____万元人民币。公司现有股东实持资本金_____万元人民币,本次增各股东出资额_____万元人民币,出资方式为:现金方式。投资各方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占股比例: 甲方以_____作为出资,出资额_____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_____% ;

   乙方以_____作为出资,出资额_____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_____% ;

   第三条 投资各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1、出任法人代表的股东方先行垫付筹办费用,公司设立后该费用由公司承担;

   2、上述各股东方委托出任法人代表方申办公司的各项注册事宜;

   3、成立公司筹备组,成员由各股东方派员组成,出任法人代表一方的股东代表为组长,组织起草申办设立公司的各类文件;

   第四条 本协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组成股东大会及董事会,投资各方承诺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法定代表人的担任和财务会计按照《公司法》等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制定。具体内容见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2、公司增资扩股成立后,应当在 10天内到银行开设公司临时帐户。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在公司临时帐户开设后60 天内,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临时帐户。

   3、投资各方的责任以其投入资金比例为限,各方的责任以各自对注册资本的出资为限。公司的税后利润按各方对注册资本出资的比例由各方分享。

   4、本协议各方未经其他各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泄露本协议内容(为本协议服务人员和甲乙丙丁四方授权从事与本协议有关事项人员以及按照法律规定必须得知人员除外)。

   第五条 本协议的修改、变更和终止

   1、对本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所作的任何修改、变更,须经投资各方共同在书面协议上签字方能生效。

   2、本协议一经签订,投资各方不得中途撤股、撤资,但允许投资各方之间或与其他投资股东实行购买、转让、合并等。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投资各方如有不按期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出资义务的,则视作违约方单方终止本协议,其他守约方有权共同书面决定取消违约方的股东资格,违约方所出的投资金额将作为违约金赔偿给守约方;违约方未出资的,其他守约方有权共同书面决定取消违约方的股东资格,并有权按照违约方应当出资额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2、投资各方如有违反本协议其他约定的,则视作违约方单方终止本协议,其他守约方有权共同书面决定取消违约方的股东资格,违约方所出的投资金额将作为违约金赔偿给守约方。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

   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的,则任何各方均有权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第八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投资各方另行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为本协议的有效组成内容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签定之前,各方之间所协商的任何协议内容与本协议内容有冲突的,以本协议所规定的内容为准。

   第九条 本协议自投资各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 份,每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入股合同第2篇

第一条 申请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名称为“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有不同字号的备选名称若干,公司名称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为准。

第二条 公司主要经营 。公司住所拟设在 市 路。公司的经营期限以工商部门核准的为准。

第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与目标: 。

第四条 公司股东共 个,分别为:

甲方:

乙方:

……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金及出资比例,出资方式。

公司注册资金(人民币): 元。

甲方出资 万元,占注册资金的 %,全部以货币形式出资。

乙方出资 万元,占注册资金的 %,其中以货币形式出资 万元,技术股份 万元。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公司在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六条 各股东须按期足额缴纳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后,应当在 天内到银行开设公司临时帐户。股东应当在公司临时帐户开设后 天内,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临时帐户。

第七条 股东不按协议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每迟延一日,每日以不足出资额部分的万分之二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 新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各自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新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新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股东的首次出资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 为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人作为申请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各股东对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第十条 公司如因股东未能按时缴付出资而未能有效设立,设立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及其它责任,应由违约方承担。

第十一条 任何一方向第三方转让其部分或全部股权时,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股东在接到转让股权的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转让无效。

第十二条 股东的权利为:

1、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2、按股权比例分享公司利润;

3、公司事项的表决权;

第十三条 股东的义务为:

1、按期足额缴纳出资;

2、分担公司经营风险及损失;

3、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

第十四条 公司的筹备工作由全体股东共同进行,在筹备期间各股东应根据情况合理分工,以保证筹备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五条 各股东预先交付 元作为开办费用,待公司正式成立后作为公司开办费用列入成本核销。开办费用自本协议书签字后交付,由 统一管理使用。

第十六条 筹备期间的筹备工作由 负责安排,各股东应积极予以配合。

第十七条 因各种原因导致申请设立公司已不能体现股东原本意愿时,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停止申请设立公司,所发生费用由各股东按出资比例分别承担。

第十八条 本协议各方一致同意将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提交 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裁决。

第十九条 本协议各方未尽事宜双方可以另行约定,本协议所产生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条 本协议一式 份,经全体股东签字后生效,每位股东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入股合同第3篇

一、股权转让的必要性分析

(一)、是平衡各股东利益、解决各股东矛盾的需要。大股东的出资多,承担的风险大,根据资本多数决的原则,公司股东会的决议通常反映并代表着大股东的意志和利益,公司董事会也为大股东所控制,按大股东的要求和愿望行事,小股东的地位越来越弱化,为平衡各方矛盾,通过股权转让为体现公司的民主与公平,就赋予股东相应的股权转让机制,以回应大股东可能发生的滥权或对其产生侵害行为。

(二)、优化公司经营管理的需要。公司成立的目的是盈利,公司通过股权转让,赋予股东退出进入机制,优化股东,更有利于提高公司决策的正确性、准确性,资源配置的合理性。 (三)、是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的需要。股权作为一种独立权利,是投资人基于出资行为而产生。股东通过投资而追求利益最大化,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实现才是股权的最终目的和最为核心的东西,股权是资本化的权利。对股东而言,转让股权如能获得比继续持股获得更多的利益,法律就应当尊重这种“经济人”的理性选择。因股权的权利独立性,转让并不对公司资产产生影响,股权的流转反而有利于公司自身的资本稳定。

二、股权转让方式分析

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权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股权在本质上是股东对公司及其事务的控制权或者支配权,是股东基于出资而享有的法律地位和权利的总称,具体包括收益权、表决权、知情权以及其他权利。

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的方式有两种:

1、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其它公司股东,即公司内部的股权转让。可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出资证明书等,因转让而产生相应法律效力。一旦股东之间发生权益之争,可以以此作为准据。

2、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公司股东以外的其它投资者,即向公司外部的第三人转让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按公司章程规定,章程没有规定的,须依法定程序转让。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意见,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三、股权转让的风险分析

1、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前程序性风险分析与防范

有限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合同的订立应遵守《公司法》程序上的要求。有限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未经上述程序而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会因程序的瑕疵被认定为无效或撤销。因此建议购买方在购买目标公司的股权时应当要求目标公司召开股东会,做出同意出让方股东出卖其股份的《股东会决议》。

2、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后股东人数限制风险

股东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后,公司的股东数额要符合《公司法》的要求。《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为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份公司股东人数应为五人以上,即,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不得突破二个的下限或五十个的上限,股份公司股东人数不得少于五个这是公司设立的条件,也应为公司存续的条件,股东转让股权不得导致股东人数出现违反法律规定的结果。

3、股权转让合同履行风险

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转让方履行向受让方移交股权义务,而受让方则按照约定向转让方支付转让款的义务。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六条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将股权转让结果记载于股东名册、公司章程修改、变更工商登记等事项是公司的义务。在合同履行中可能面临目标公司怠于或拒绝履行义务使受让方不能正常取得股东身份或行使股东权利,同时目标公司的其他股东或董事也可能不尽配合、协助的义务。公司未及时履行义务的,受让人可以公司,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公司没有义务去监督或判定转让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的履行情况。因此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前在对目标公司进行调查时受让方应与目标公司的其他股东以及董事、公司管理层进行较为充分的沟通,为自己行使股东权利做出一个前期的基础。

4、公司负债的风险分析与防范

在股权转让合同中,受让方最关心的应该是目标公司的净资产。若净资产少或无,负债多,因受让股权而对应的财产价值就少。

5、公司的法律风险分析与防范。

股东受让前,目标公司正在进行的诉讼的潜在赔偿,或因过去侵犯商标或专利权、劣质产品对客户造成伤害等未来可能发生的损害赔偿,这些风险均会引起公司资产的相应变化,股东所持股份对应的财产价值变化。

因此,要注意到,股权的转移并不影响到债权人追索的对象,受让方在成为目标公司股东后,仍然需要清偿该债务,再根据股权转让合同向出让方追偿。

6、其他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律强制性规定

股权转让合同签订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或公司章程关于转让时

间、转让主体、受让主体的限制性规定。如:股份公司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公司的股份;股东不得向公司自身转让股权,但《公司法》规定公司为减少注册资本而注销公司股份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公司兼并除外。在股权转让活动中违反这些法律强制性规定,将会导致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四、股权转让的税收风险分析

企业股权转让的纳税义务主要包括股权转让需要缴纳的印花税、转让所得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

企业股权转让的纳税包括:

(一)、印花税

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属于印花税征税税目,即“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二)、个人所得税

1、适用税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九项规定,财产转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法人股东转让股权的,应按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纳税。

2、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就股权转让所得而言,其应纳税所得额=股权转让价-股权计税成本-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印花税等税费。

3、税率。

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第五项规定,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税率。

4、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对于股权转让来说,即以受让人为代扣的义务。

5、纳税申报。

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同时,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6、主管税务机关。

所得税以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7、平价、低价转让的税收政策。

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三)、企业所得税。

企业法人股东转让股权,按企业所得税缴纳申报。

1、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转让财产收入列入企业收入总额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企业转让股权取得的收入属于转让财产收入。

2、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就股权转让来说,股权计税成本及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印花税等税费可以扣除。

3、应纳税所得额。

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

4、税率。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09]133号、财税[2011]4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税[2011]11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5、税务处理

(1)、一般性税务处理: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2)、特殊性税务处理:如果购买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且同时符合特殊处理的其他条件,则股权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五、股权转让操作实务

(一)、股权转让前的尽职调查。

尽职调查是受让股东进入成为公司前,深入了解目标公司经营状况、公司净资产、存在潜在法律风险的必要方式,调查的深度决定股权转让的主动权与成本。如审阅被收购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合同、章程,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等等必要的文件。审慎调查,明晰股权结构是为了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合同各方均符合主体资格。避免当合同签订后却发现签约的对象其实不拥有股权的现象发生。

(二)、资产评估。

聘请国家认可的资产评估所对被收购公司的资产及权益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并将评估结果报国家有关资产评审机构批准确认。

(三)、确定股权转让总价款。

股权转让合同各方共同约定股权转让总价款。

(四)、出让方的保证。

(1)、其主体资格合法,有出让股权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2)、保证所有与本次转让股权有关的活动中所提及的文件均合法有效;

(3)、保证其转让的股权完整,未设定任何担保、抵押及其他第三方权益;

(4)、如股权转让合同中涉及土地使用权问题,出让方应当保证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均系经合法方式取得,并合法拥有,可以被依法自由转让;

(5)、出让方应向受让方保证除已列举的债务外,无任何其他负债;

(6)、保证因涉及股权交割日前的事实而产生的诉讼或仲裁结果由出让方承担。

(五)、股权转让合同受让方保证。

(1)、其主体资格合法,能独立承担受让股权所产生的合同义务或法律责任;

(2)、保证支付股权转让的资金来源合法,有充分的履约资金及资产承担转让价款。

(六)、确定转让条款。

股权转让合同各方协商一致,确定转让的条款,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1、出让方同意转让股权的同意函;

2、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会一致同意转让股权的决议;

3、受让方同意受让股权的同意函;

4、评估结果已获资产评审中心批准确认;

5、出让方向

受让方提供关于股权转让的全部文件资料、法律文件、帐目及其他必要文件材料; 6、有关合同报相关的审批机构批准。

7、确定股权转让的数量(股比)及交割日。

8、确定股权转让的价值。

9、设定付款方式与时间。

10、确定因涉及股权转让过程中产生的税费及其他费用的承担。

11、确定违约责任。

12、设定不可抗力条款。

13、设定有关合同终止、保密、法律适用、争议解决等其他条款。

入股合同第4篇

内容提要: 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作为一种私法上的法律行为,学者们对其性质的认识存在物权性流转、债权性流转、股权性流转三种不同的观点,立法和实践操作也存有混乱。本文从民商法学的视角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应然法律性质予以辨析,并在此基础上就完善立法规范土地入股行为提出建议。

引言

入股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一种重要方式,在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推动规模经营、优化土地和农业劳动力资源配置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农村 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仅有简要规定。《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 发展 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关于允许以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表述,体现了进一步推动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精神。但由于缺乏统一的法律规定,无论是各地土地入股的实践操作还是理论界对土地入股行为法律性质的认识,均存在较大分歧。认清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行为的法律性质,对于我们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制度、指导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实践和解决入股纠纷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本文从民商法学的视角对土地入股的法律性质予以辨析,并对完善立法规范土地入股行为提出建议。

一、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法律性质的不同观点

上世纪90年代初,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最初形式,土地股份合作制在南海等地率先产生。至今,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已经实践了近二十年,但理论界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法律性质的认识并不一致,与此紧密相连的是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内涵和标的认识上的差异。wWW..cOm归纳起来,有三种不同的观点:

物权性流转说。这种观点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一种方式,属于物权性的流转行为,发生物权的变动,流转后受让方取得的是用益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1

债权性流转说。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属于债权性的流转,不发生物权的变动,原承包人仍保留了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2那么被入股 企业 也就只能取得对承包地的某种债权性质的权利,对此种权利的描述比较多的是“使用承包地的权利”或“土地经营权”。

股权性流转说。此种观点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既不属于物权性的流转,也不属于债权性的流转,而应属于股权性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理由在于:入股方仍保留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发生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移转,该入股法律关系既不属于物权关系性质也不属于债权关系性质,入股方不是债权人而是股东,被入股方也不是债务人。3

二、我国法律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规定

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行为法律性质的认识之所以会存在如此大的分歧,首要原因在于法律规定的模糊性和不一致性,与此相联系的是实践操作的不规范性。

首次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作出规定的法律是2002年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对于家庭承包,该法第42条规定:“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 经济 ,可以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对于以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6条规定:“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直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实行承包经营,也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股分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第49条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农业部于2003年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14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采取转包、出租、入股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不须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因转让、互换以外的其他方式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立、合并的,应当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

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第133条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此外,《物权法》还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变动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土地承包经营权自物权变动的意思达成时即可发生转移。

农业部于2007年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35条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作出了详细界定:“入股是指实行家庭承包的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第16条规定: “承包方依法采取转包、出租、入股方式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流转的,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变。”第19条规定:“承包方之间可以自愿将承包土地入股发展农业合作生产,但股份合作解散时入股土地应当退回原承包农户。”

由于《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均是将各种流转方式一并规定,也未对入股的法律后果予以表述,本身无法表明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法律性质。农业部先后颁发的两个规章则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法律效力进行了表述。依据2003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关于是否要求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的区别规定,立法者似乎是将转包、出租、入股定性为债权关系,将转让、互换等定性为物权关系。但由于2007年实施的《物权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变动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物权法》实施后,无法再通过是否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来认定是否发生物权转移。2007年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则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法律效果做出了“承包方与发包方的关系不变”,“股份合作解散时入股土地应当退回原承包户”的表述。有学者据此认为入股方仍然保留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不属于物权变动性的流转行为。4

三、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行为法律性质的认定

(一)对股权性流转说之否认

前文三种学说均是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为标准而进行的性质界定,分别将入股定性为物权行为、债权行为、股权行为。这涉及到对法律行为的分类,股权行为是否可以成为一种与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并列的法律行为呢?

大陆法系依据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效果不同,对民事法律行为最传统的区分是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前者是指以发生债权债务为其内容的法律行为,又称为债权行为;后者是指直接使某种权利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行为,包括物权行为和准物权行为。5与此相类似的另外一种区分是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物权行为是指以物权之设定、转移为直接内容的法律行为。6也有学者以是发生物权法上效果还是发生债权法上的效果为标准将民事法律行为区分为物权法之法律行为与债权法上之法律行为。7我国民法理论虽然不承认单独的物权行为,但也区分发生物权效果的法律关系与发生债权效果的法律关系。由此可见,在民商法领域,一个法律行为要么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要么发生债权变动的效果,而无独立于此两种情形的发生股权性效果的法律行为存在的余地。股权本身是一种综合性的权利,属于社员权,既有作为团体成员的身份权利,又有财产权利。8股权是由出资入股行为换取的对价,它并不能表明出资入股行为的法律性质,说入股是股权性行为就好比说“入股是取得股权的行为”,并无实意。

(二)对“三权分离”理论的辨析

物权性流转说与债权性流转说的核心区别,在于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之实质标的的不同认识。债权性流转说认为入股者没有转移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只是分离出了仅具债权属性的“土地经营权”或“使用承包地的权利”,并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内涵和实质标的界定为此种分离出来的所谓的经营权,而非作为物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本身。此种观点背后,是在经济学届盛行的“三权分离”理论的支撑。

经济学界普遍认为,在家庭承包制的制度框架下,农地产权结构被分解为三种权利:(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使用权),即所谓的农村土地“三权分离”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保留(土地)承包权、转移土地经营权(土地使用权)”的观点已成为经济学界的主要观点。9“通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现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的三权分离,既是

3、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应然属性

具体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入股,当入股法人类 企业 时,必须以作为物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本身入股,发生物权转移的效果,属于物权性流转。这也就意味着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为前提,入股之时入股农户丧失了入股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其他有别于此种 法律 效果的入股,均不是真正入股,可能会构成公司法上的虚假出资。

当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伙等非法人类企业时,既可以如同入股公司一样以作为物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本身入股,发生物权转移的效果,属于物权性流转。从理论上言,也可以从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来的土地经营权入股,不发生物权性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的效果,从而属于债权性流转。

尽管以从租赁关系中拟制出的土地经营权入股合伙等非法人企业不存在商法上出资方式方面的法律障碍,但存在产权不清的弊端。“三权分离”理论中“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产权分解架构用于租赁关系时,权利义务关系相对明确。一旦脱离租赁关系运用于入股,将在界定投资者和被入股企业的权利义务方面面临困难。如果入股人仍然保留了物权性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那么入股方对被入股企业实际占有使用土地的行为具有很强的控制力,有随时收回土地的可能,被入股企业也不得改变土地的物理形态和使用状况,这显然不利于被入股企业的生产经营。从实践效果来看,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如同其他非货币资产入股一样,一旦折价入股之后,入股者享有的股权与货币出资者享有的股权并无分别,入股者也不再对入股的土地享有任何意义上的实际支配权,认为入股者仍保留物权意义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无从体现。此种脱离了承包地实际运行状况的设想纯粹是学者们的一厢情愿,通过拟制出一个经营权而使原承包人被架空,以规避法律对土地承包经营流转的限制。因此,以从租赁关系中抽象出来的土地经营权入股合伙等非法人企业的做法,其在产权明晰和企业形式方面的局限性决定了其无法 发展 壮大成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主流。

四、正确认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法律后果,完善入股法律制度

认清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行为的法律性质,有利于社会各界正视入股的法律后果,合理规范入股实践、完善入股法律制度。

(一)正确认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法律后果

明确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物权性流转属性,也就明确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标的和法律后果。无论入股何种类型的企业,原则上是以作为物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本身作为入股的标的,发生物权转移的效果。于以从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的仅具债权属性的土地经营权入股合伙等非法人企业的极少数情形,其入股属于债权性流转,入股者仍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

前述农业部的两个规章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法律效果的规定与民商法的基本法理存在冲突之处,事实上,部门规章的规定不应也无权涉足入股行为的法律效果。应当对这两个规定予以清理,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主流形态是以作为物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本身入股,发生物权转移的效果。这对规范入股实践、明确入股中的权利义务关系、避免入股纠纷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范围和条件

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范围,依据《 农村 土地承包法》和农业部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家庭承包方式产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入股,仅限于“承包方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以其他方式产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入股,可以是“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合作社”。从当前实践来看,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主要形式是土地股份合作制,以及近些年兴起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当前土地股份合作组织的法律地位尚不明晰,但其要发展壮大,必须取得独立的法人地位。依法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则具有法人资格。应该说,入股法人企业是今后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主流形态。

当前,争议比较大的是入股公司。对于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公司法上的法人公司,并不存在理论障碍。但在政策和具体实施层面面临困难。对于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公司,重庆曾于2007年进行“股田制”试点,农民不仅可以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入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还可以设立有限公司,甚至独资、合伙等企业。22但仅经历了一年多的时间,重庆的“股田制公司”改革就被中央紧急叫停。中央认为,“股田公司”带来的主要问题在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后,一旦经过股权转让,则非农村集体成员也可能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与现行的土地承包制度发生冲突;而一旦入股企业破产,土地则可能用于偿还债务,农民面临失地风险,对维护拥有9亿人口的农村稳定不利……。 23并且另据报道,按照中央部署,重庆市农委已经起草并经重庆市政府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开展农村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决定》,将致力于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重庆当地一名农业官员认为,合作社模式估计可以避免农民失地,其最大的特点是“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24

如前所述,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属于物权性流转,入股农民在入股期内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这是法人独立财产制的必然要求。无论是入股公司还是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入股之时即已经发生了“非农村集体成员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后果,并非入股之后再行转让股权时才发生,并且在入股之时入股农户既已失去了其实物意义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并非在企业破产土地用于偿还债务时才使农民面临失地风险,入股者也正是以让渡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对价取得被入股企业的股权或成员权,这一点并不因被入股企业是有限公司或农民专业合作社而有所不同。在经营风险上,企业的经营风险主要由经营行业而非企业形式决定,以农业生产经营为主业的有限公司面临的市场风险并不一定比从事同行业经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大。即便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也并不能避免中央所担心的入股有限公司等其他企业实体时的担忧。因此,中央的担心虽不无道理,但鼓励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而禁止入股有限责任公司等其他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实体并无意义。认为入股具有法人资格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也违背了商法关于出资的法理,容易导致虚假出资。

入股本质上是一种市场投资行为,必然存在市场风险,如果入股者承担市场风险的能力不强,一旦风险变成现实,在当前农村社会保障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入股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就会受到威胁。为了积极稳妥地推动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一方面应当拓宽入股范围,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有限公司、股份公司等。另一方面,为了控制入股风险,更好地保障农民利益,应当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条件予以合理限制。当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尤其是以家庭承包方式产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仍然担负着重要的社会保障功能,法律对其转让做出了严格限制。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虽与转让有较大区别,但同样会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的效果,会使入股农民在入股期内长期脱离自己的土地,无论是法律上还是事实上均丧失对土地的利用和处分权。因此,应参照转让条件设定以家庭承包方式产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条件,要求入股农户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固定的非农收入来源,要求被入股企业具有农业生产经营能力。至于其他方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由于其承载的社会保障功能较弱,流转更为自由,以其入股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

(三)完善立法,规范和引导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

考虑到我国农村的稳定以及长期以来我国农民对土地的依赖关系,限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自由转让仍将在相当长时间内坚持。25为了控制入股风险,应为接受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法人企业设定一些不同于普通公司的规则。

首先,应当对公司的经营范围做出特殊限制,必须以农业生产经营为主,并限于与农业生产经营相关的项目。在设立上,考虑到农村的特殊需求,不应象《公司法》那样限于50人以下,应当具有更大的灵活性。26此外,在被入股企业破产清算时,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破产财产需要参与分配,在处置土地承包经营权时,受让人必须具有农业生产经营能力,并且应当赋予原入股农户以市场价回购剩余期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第一位优先权,相应的集体 经济 组织享有第二位的回购优先权,以确保企业解散后土地承包经营权最终的权利主体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

目前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实践,往往在章程中对退股作出严格限制,并且大多不允许转让股权,这与市场经济要求的股权流动性、资产性、社会性不相适应,影响资本的扩张、产业的升级和人口的流动。27笔者认为,土地投入被入股企业之后,大多会进行重新整理规划后使用,对退股作出限制是合理的,原则上不允许退股,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即便允许退股,也只能退回相应价值的货币资产而非原入股土地。对股权转让,则不应作出过多限制,股权的流动不等同于原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动,并不象有些学者认为的“如果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股权交易,那将形成农地事实上的转移”28。股权是具有高度流动性的财产权利,无论原入股农户是否转让股权以及股权如何转让转让给谁,无论是实物意义上还是法律意义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仍然由被入股企业享有,对转让股权的农户而言,该农户不再持续从被入股企业获得收益(承担风险)而是获得一次性的对价,其法律后果同该农户当初直接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无不同,反而可以让该农户根据公司利润分配和经营风险情况及时作出利益最大化的选择,剥夺农户转让股权的权利实际上是剥夺了其 “用脚投票”的权利。

对于当前广泛采用的土地股份合作制形式,由于法律缺位,普遍存在管理混乱、政社不分、“内部人”控制等问题,应当及时出台相关法律规定,赋予其法人地位,对其管理事项等做出规定,以避免实践中操作的混乱和随之而来的各种土地纠纷。

入股合同第5篇

一、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在合并日的会计处理原则

(一)长期股权投资的确认和计量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合并方应以合并日应享有被合并方账面所有者权益的份额作为形成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按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合并对价的账面价值或所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和留存收益。

(1)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支付合并对价账面价值或所发行股份面值: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被合并方净资产账面价值×持股比例)”;贷记“相关资产账面价值(或股本)”、“资本公积”。

(2)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支付合并对价账面价值或所发行股份面值: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被合并方净资产账面价值×持股比例)”、“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贷记“相关资产账面价值(或股本)”。

(二)合并日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合并日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对于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合并方一般应反映合并日形成的报告主体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视同该主体在合并日及以前期间一直存在,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被合并方的有关资产、负债应以其账面价值并入合并财务报表。合并方与被合并方在合并日及以前期间发生的交易,应作为内部交易进行抵销。对于被合并方在企业合并前实现的留存收益中归属于合并方的部分,应以合并方账面“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贷方余额为限由“资本公积”转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1)按账面价值抵销合并方长期股权投资和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分录记录为:

借记“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贷记“长期股权投资”、“少数股东权益”。

(2)将被合并方在企业合并前实现的留存收益中归属于合并方的部分,自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转入留存收益,分录记录为:

借记“资本公积”;贷记“盈余公积(被合并方合并前盈余公积账面价值×持股比例)”、“未分配利润(被合并方合并前未分配利润账面价值×持股比例)”。

合并方在编制合并日的合并利润表时,应包含合并方及被合并方自合并当期期初至合并日实现的净利润,双方在当期所发生的交易应按照合并财务报表有关原则进行抵销。

二、非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在合并日的会计处理原则

(一)长期股权投资的确认和计量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取得对被购买方控制权的,在购买日应当按照确定的企业合并成本(企业合并成本包括购买方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以及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之和),作为形成的对被购买方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按支付合并对价的账面价值,贷记有关资产,按发生的直接相关费用贷记银行存款,按其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或借记“营业外支出”。

(1)企业合并成本大于支付合并对价账面价值或所发行股份面值: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确定的企业合并成本)”;贷记“相关资产账面价值(或股本)”,“营业外收入”。

(2)企业合并成本小于支付合并对价账面价值或所发行股份面值: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确定的企业合并成本)”、“营业外支出”;贷记“相关资产账面价值(或股本)”。

(二)合并日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合并日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对于非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应以其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计量,合并方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确认为商誉,在合并报表中予以列示。合并方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计入合并当期的营业外收入,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因购买日不需编制合并利润表,该差额体现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上,应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1)购买方合并成本与合并中取得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的处理。购买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确认为商誉,在合并报表中予以列示。合并商誉=企业合并成本―合并中取得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购买方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计入合并当期的营业外收入,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2)合并日将被购买方的资产和负债由账面价值调整到公允价值:借记“各项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差额”;贷记“资本公积”。

(3)按公允价值抵销合并方长期股权投资和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借记“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商誉”;贷记“长期股权投资”、“少数股东权益”。

三、两种情况下的会计处理比较例析

[例]2010年6月30日,A公司在发行1000万股普通股(每股面值1元),市场价格为每股1.8元,取得了B公司80%的股权。2010年6月30日,A公司、B公司有关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公允价值如表1所示:

(一)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1)长期股权投资的确认

借:长期股权投资 1440(1800×80%)

贷:股本1000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440

(2)合并日调整和抵销分录

借:实收资本 1000

资本公积200

盈余公积 60

未分配利润 540

贷:长期股权投资 1440

少数股东权益 360

借:资本公积 480

贷:盈余公积 48

未分配利润 432

(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1) 合并日确认长期股权投资:

借:长期股权投资 1800

贷:股本1000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800

(2)计算确定商誉

合并商誉=1000×1.8-2200×80%=40(万元)

(3)合并日调整和抵销分录

借:存货30

长期股权投资50

固定资产300

无形资产20

贷:资本公积400

借:实收资本1000

资本公积600

盈余公积60

未分配利润 540

商誉40

贷:长期股权投资1800

少数股东权益440

入股合同第6篇

一、股份经济合作社经济现状及特点

江北区股份经济合作社改革始于2001年,经过这些年的不断推进和发展,目前,已有73个村完成了股份经济合作社改革。2009年底,59个股份经济合作社实行股份分红,分红资金达14094.2万元,占村级可用收入的86.01%。由此可见,要实行对农民的股份分红,股份经济合作社必须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一是可支配收入持续增长。2009年全区股份经济合作社可用资金收入达到16467.65万元,比上年净增1593.22万元,增幅达10.79%,村均225.58万元。二是资产的构成和可支配收入的来源发生了变化。全区2009年固定资产117466.12万元,比上年102288.43万元增14.84%;发包、租赁收入12901.9万元,比上年的12144.21万元增6.24%,成为集体经济的主要来源和新的增长亮点。三是经济不平衡性凸显。全区已完成股份制改革的73个村中,可用收入在100万元以上的村达52个,总收入为15209.2万元;50-100万元的有13个村,可用收入达978.26万元。其中可用收入高的村达1052.76万元,低的村仅为15.6万元,各村经济差距巨大。四是因村制宜的分配制度开始启动。已实施股份制改革的村,根据《章程》规定,实行按股分红。全区2009年度73个股份经济合作社共分红14094.2万元。应该说。股份经济合作社经济的发展与现有的实力,为集体经济收益的分配奠定了一定基础。

二、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份分红的分析

江北区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分红对象以安置补助费发放对象为准,每年按照一定的增长比例进行分红。到目前为止,大概三分之一的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土地全部或绝大部分被征用,村级资产主要以货币资金为主,经营性资产较少,村级收益以融资收入为主。这些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收入单一,收益具有不可控制性,集体资产呈缩水状态,人员复杂涉及面广,分配对象及金额难以控制。而大部分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土地部分或大部分被征用,货币资产已转化为标准厂房等经营性固定资产,村级收益主要由租赁收入为主,来源比较固定。剩余的股份经济合作社其土地基本未被征用,村级收益低且不稳定。

三、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份分红存在的问题

1、分红金额产生攀比现象

由于股份经济合作社是一个新鲜事物,其股份分红跟股份制企业有着明显的区,因此各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分红方式和金额没有可比性。对股份经济合作社而言,其股份分红目前还无任何法律、政策规定,也没有经验可以借鉴,加上各合作社的人口构成、收入来源、资产情况不相同,决定了各合作社股份分红方案不具备可比性与连续性。同时由于各合作社股份制改革的基本情况、收入金额及来源等情况不尽相同,部分村股份制改革为静态,部分村股份制改革为动态,部分村没有稳定的经济收入,部分村收入高且来源稳定,这些情况都影响着分红金额的高低。但受到周边村分红金额的影响和村民每年分红只增不减的思想,部分股份经济合作社分红的金额未能与本村收益挂钩,而是参照附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分红金额或是在前几年盈余分配的基础上保持一定幅度的递增,来确定本村的分红金额。在目前的分红模式下,各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份分红已出现水涨船高现象,部分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分红金额已经远远超过年收入的50%,严重影响到集体经济的再发展。

2、农民缺乏投资风险意识

目前江北区实施的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其股权是集体无偿配置的,一般分为农龄股和劳力股。农龄股属于福利性质的,劳力股是根据村民成年后劳动的年数所定,其性质相当于按劳分配,给村民以前的劳动一种回报。因此,无论是农龄股还是劳力股,都带有明显的福利性质,对现有股东的股份所有权有了很大的限制,只有股份分红权能充分享受。正因为如此,加之他们的股东身份是刚刚从农民转化而来的,在思想意识上还带着集体资产经营只能赚不能亏的深刻烙印,因此根本没有投资风险意识,无法接受分红金额减少的事实。当然也有部分村民抱着不信任村干部的心态,担心自己的资产会“缩水”而其股权流转又受到限制,因此就想每年多拿点分红。

3、分红资金过大影响集体经济再发展

部分股份经济合作社在开始实施股份制改革之前就已经以集体经济盈余分配的形式向村民每年发放资金,待股份制改革后,发放的对象和人数比之前增加不少,而迫于村民对分红资金每年增加的要求和与周边各村攀比的压力,股份制改革后分红的资金比以往增加了不少,甚至出现有些股份经济合作社在可用收入减去日常支出,提取一定比例的公积金、公益金和任意公积金之后,所剩资金已经难以用于股份分红,而不得不在量化的货币资产中采取预留分红资金的办法来进行分红。长此以往,不仅严重影响到集体经济的发展,而且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资产也将越来越少。

四、完善股份经济合作社分红的建议

1、制定合理的分配方案

(1)向村民灌输风险意识。股份分红与集体经济收人挂钩,打破以往只增不减的分红模式。虽说目前江北区的集体经济与股份制公司、企业不同,基本没有经营风险,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原本靠厂房、土地收益的股份经济合作社有可能因城市建设进行拆迁,一旦失去厂房、土地等实物资产,集体经济也就没有了稳定的收入,直接影响到村民的分红。同时,随着股份经济合作社的不断完善,部分股份经济合作社有可能逐步演变为按公司法规范、以股份制为产权形式的现代企业。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运作、管理、分红等机制也必须与市场经济相适应,将与其他股份制企业一样面临一定的经营风险,村民的分红也将有增有减。因此,无论是城市化建设的推进还是股份制的进一步完善,都需要村民打破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份分红只增不减的

错误观念。股份经济合作社可以通过会议、学习、活动等多种形式,向村民灌输经营理念,培育风险意识和投资意识,树立按其所持股份份额为限,依法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意识,更加客观、科学地看待股份分红。

(:)因村制宜确定分红方案。根据目前江北区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发展前景、收人情况,可以大体分为三类。其一是已经或是即将撤村建居的村。由于城市化进程对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影响,对于近期内已经或是即将撤村建居的股份经济合作社,实物资产随着村改居的推进变为货币资产,股份经济合作社没有了稳定的收入,而合作社的主要负责人不再寻找新的投资机会,可以在提取一定的办公管理经费后,按照剩余净资产的5%~10%额度每年用于分红。其二是收入较高且来源稳定的村。逐步实现股金分红与当年的收入挂钩,每年股金分红的增幅不得超过可用收入增幅。具体的分红方案制定可如下操作:先由上级政府机关的内部审计机构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村级财务进行当年的绩效审计,使村民详细知晓一年来集体经济的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明确集体可用收入基数。再在确立收入基数的基础上测算分配基数,按提取起一定比例的公益金、公积金和必要的风险基金之后,确定分红比例。其分配比例一般应控制在50%以内。然后股份分红方案报镇(街道)审核,经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实施。最后对股东代表会议通过的股份分红方案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其三是收入较低或是来源不稳的村。如果股份制改革前没有进行收益分配过的村,在股份制改革完成后的首次分红,金额尽量控制低。在以后的股份分红方案中提高风险基金的比例,以缓解收入下滑对股份分红的冲击。如果之前已经开始收益分配了,且股份分红已经或是有可能影响集体经济发展的,可以在近几年的股份分红中不再递增,同时在股份分红方案中提取风险基金,预留部分分红资金。

2、确保集体资产增值保值

入股合同第7篇

关键词: 长期股权投资;交易费用;会计处理 

 

股权投资业务在企业运营中占有重要地位,其形成也是多渠道的,任何一项投资都会产生与之相关的交易费用,这些交易费用是计入投资成本还是计入当期损益或其他,对于企业资产的确定以及利润的形成都会造成较大影响。然而关于交易费用的核算,新准则只在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提及,既然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在内的金融资产业务会产生交易费用,那么长期股权投资业务同样也应有相关的交易费用,但新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中几乎未涉及长期股权投资交易费用的处理。笔者对此做一些探讨。 

 

一、不同渠道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交易费用的会计处理 

 

(一)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 

1.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新准则规定,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按照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这些规定中并没有明确提到交易费用,但交易费用的处理是隐含其中的。举例说明:2007年6月30日,A公司向同一集团内B公司的原股东定向增发1 500万股普通股(每股面值1元,市价13.02元),取得B公司100%的股权,并于当日对其实施控制;同时A公司发生交易手续费150万元,合并日B公司的账面所有者权益总额6 606万元,合并前两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相同,合并后B公司仍维持其独立法人资格继续经营。 

会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66 060 000 

贷:股本15 000 000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49 560 000 

银行存款1 500 000 

说明在此种情况下,投资方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交易费用并没有计入投资成本,而是冲减“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如果资本公积不足冲减,再调整“盈余公积”和“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新准则规定,购买方在购买日应当确定的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企业合并成本包括购买方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以及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相关费用之和。这意味着这种情况下发生的相关交易费用应计入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成本,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处理是不同的。举例说明:2007年4月30日C公司为取得D公司75%的股权,支付的资产包括银行存款1 200万元和一项专利技术,原价1 500万元,至合并日已累计摊销400万元,支付资产的公允价值为2 600万元,取得该股权后C公司能够控制D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合并中C公司支付相关费用100万元。假定合并前C公司与D公司不存在关联方关系。 

会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27 000 000 

累计摊销6 000 000 

贷:无形资产——专利技术15 000 000 

银行存款13 000 000 

营业外收入5 000 000 

此例中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2 700万元由C公司付出资产的公允价值2 600万元和支付的相关费用100万元组成,而银行存款1 300万元包括付出资产的1 200万元存款和支付的相关费用100万元,借贷方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二)企业合并以外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1. 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新准则规定,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这种情况比较简单,将交易费用直接计入投资成本,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贷记银行存款。举例说明:E公司2008年2月10日自公开市场中买入F公司20%的股份,实际支付价款8 600万元,其中含有已宣告未发放的现金股利600万元,另外,在购买过程中支付手续费等相关费用200万元。 

会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82 000 000 

应收股利6 000 000 

贷:银行存款88 000 000 

此例中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由8 000万元购买款和200万元相关费用构成,特别需注意的是,实际支付价款 

8 600万元中的已宣告未发放的现金股利600万元不是交易费用,也不能计入投资成本,应作为未来可收回的应收股利处理。 

2. 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新准则规定,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为发行权益性证券发生的相关费用不构成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应自溢价发行收入即“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中扣除,溢价收入不足冲减的,应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这种情况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比较类似。

3. 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 

新准则规定,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这意味着交易手续费等不计入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举例说明:E公司设立时,其主要出资方之一甲公司以其持有的对F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作为出资投入E公司。按约定,该项长期股权投资作价6 000万元,交易中E公司发生相关费用200万元。E公司注册资本为24 000万元,甲公司出资占E公司注册资本的20%。 

会计处理: 

入股合同第8篇

资金入股协议书范文1一、投资人个人信息和投资金额

1、姓名: 身份证号:

住址: 邮编:

电话: 账号:

电子邮件:

入股金额:¥ (大写):

2、姓名: 身份证号:

住址: 邮编:

电话: 账号:

电子邮件:

入股金额:¥ (大写):

3、姓名: 身份证号:

住址: 邮编:

电话: 账号:

电子邮件:

入股金额:¥ (大写):

4、姓名: 身份证号:

住址: 邮编:

电话: 账号:

电子邮件:

入股金额:¥ (大写):

5、姓名: 身份证号:

住址: 邮编:

电话: 账号:

电子邮件:

入股金额:¥ (大写):

经过以上投资入股人友好协商,在公平、诚实、信任、平等合作、互利互惠、风险共担的原则基础上,本着弘扬普洱茶文化,发展普洱茶产业,共同致富和为社会、国家多做贡献的原则,投资入股创办“普洱同昌顺茶业(厂)”。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规签定以下协议:

二、普洱同昌顺茶业(厂)企业宗旨和质量方针

1、企业宗旨为:一切为了顾客,一切为了市场。

2、企业质量方针:永远做更好。

3、企业质量目标:顾客和市场的要求就是我们的质量目标。

三、合同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如各方对合作满意,可于本合同到期前三个月,协商继续合作事宜。否则,按退股条款处理。经协商,各方同意继续合作时,必须另行签定合作协议,另行签定协议时本协议自动失效。

四、合作方式和内容

1、股份为10000元(人民币)/股;股比为:姓名 ,股数 股,股比 %;姓名 ,股数 股,股比 %;姓名 ,股比 %;姓名 ,股比 %;姓名 ,股数 股,股比 %。

2、各股东入股资金共计¥ 元(大写): ,于 年 月 日之前由银行验资后统一存入企业帐户;开户银行为 ,账号为 。股东入股的股份在本协议书有效期限内不得以任何理由退股。有效期满后如果企业继续存在,出现退股的,必须经过召开董事会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表决通过。本企业的股份转让必须依法进行并由董事会通过三分之二以上股东表决通过。本协议书所称的董事即为股东,以下同。企业发展过程中如果向社会和本企业普通职员中小企业融资招股,董事会董事成员和监事会成员按相关法规确定。

3、企业经营的内容为各种普洱茶的收购、加工、销售、服务和普洱茶文化信息的收集、整理、传播。企业以茶叶初制所为起步阶段,力争在一年之内向有限公司过度,真正实现现代企业制度的管理模式。

4、本企业的股东即为董事会成员,企业由各股东共同组成董事会,由股份比例较大并综合考虑管理能力强的股东担任董事长;董事长为企业负责人(法人),负责组织企业经营战略的制定,领导董事会做出正确的经营决策。由董事长召开第一次董事会,在股东中推选一名作风正、人品好、有经验,管理能力强的董事任总经理,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决策和进行企业日常经营管理。有必要时总经理可以通过董事会进行外聘,必要时董事会聘任若干名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董事会有权通过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罢免企业任何不称职的企业管理人员和一般职员。

5、第一次董事会的任务是制定企业章程,并根据章程制定企业管理和生产操作规程,各项规章制度和年度计划,经过股东协商通过。董事会委托的企业经营者严格按规章制度进行企业管理。

6、总经理生产经营中超过¥ 元(人民币)的重大决策必须由各股东协商确定,总经理不能擅自做主,否则发生的损失由总经理承担。

7、企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董事会,时间定于每年十二月的下旬,具体时间协商确定。除负责人外的股东不在企业上班时如果有重大决策,可通过电话协商,电话协商不了的,临时召集各股东进行协商。

8、企业的决策层为董事会,决策原则为:周密考虑,集思广益,平等协商,达成共识,维护企业和股东利益。决策要形成书面文件,企业总经理要严格执行已经形成书面文件的决策。

9、本企业从成立开始就必须参照现代企业制度,以质量管理八项原则(以顾客为关注焦点;领导作用;全员参与;过程方法;管理的系统方法;持续改进;基于事实的决策方法;与供方互利的关系)为原则,完善各项管理制度。

10、企业股东要及时进行市场预测和评估,作出正确的决策,抵御市场风险。

11、企业股东在企业正式成立后讨论决定企业的岗位制度作为工资分配的依据。

五、企业人事和分配办法

1、本企业要严防家族化,招聘员工和选择供货商、经销商等必须以能力和实力为准。

2、企业招聘员工由总经理管辖下的人事部门按照岗位需要,通过考核、评估选择,报企业董事会讨论通过。

3、总经理工资为 元/月,董事为 元/月,由总经理每月定期打入各董事账号;一般员工的工资由总经理按岗位初定,经董事会讨论决定;工资由总经理指定财务人员每月定时发放或打入员工工资卡。企业净利润在年终结算完成后扣除 %的企业发展基金后由股东按股份进行分红。

4、企业对有贡献的员工和供货商实行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企业根据实际制定。

六、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1、股东通过董事会有决策权和分配权、资金使用权。

2、股东是公司发展的主体,因此,收集与企业发展相关的信息,搞好与地方和政府主管部门之间的关系,主动和销售商和供货商沟通,高瞻远瞩,进行市场推广,发展大量的客户和弘扬普洱茶文化是每个股东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企业将根据发展的实际和为企业所带来的经济效益对有贡献者根据定单金额进行奖励,奖励金额为合同定单金额的 %。

七、保密条款

1、本协议书除各股东外,对任何个人都实行保密,请各股东妥善保存。

2、各股东要对企业的知识商业机密进行严格保密,并制定具体的保密措施和制度。

八、违约处理

股东如果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其他股东在此后任何时间可以向违约者提出书面通知,违约者应在1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并采取补救措施,如果该通知发出15日内违约方不予答复或没有补救措施,非违约方可以终止本合同的执行,并依法要求损害赔偿。

九、争议处理

1、对于执行本合同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

2、如果双方通过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则提交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3、在争议处理过程中,除正在协商或仲裁的部分外,协议的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

十、条款的完整性

各股东均承认,已阅读过本合同,并同意:本合同为各方关于投资合作事宜的所有合同和约定的全部记载,并已取代以前所有的口头的或书面的约定、意向书与建议。未经全体股东书面修订,不得对本合同加以变更。

合同附件是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十一、协议(合同)的修改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果有股东认为需要修改,需向另外的股东提出书面的修改建议和理由,所有股东协商同意后才能修改,并形成本合同的附件;协商修订的协议条款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果双方未达成新的修改意见,则原有合同继续有效。

十二、 不可抗力

1、在合同的执行过程中如果出现了战争、水灾、火灾、地震等等不可抗力事故,将影响合同的正常履行时,受不可抗力影响的股东应尽快将不可抗力事故的情况通知另外的股东。并尽快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其他股东进行确认。

2、双方尽快根据此项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协商本合同的进一步执行问题。

3、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对履行合同的延误或无法正常履行时,受不可抗力影响的股东不负法律责任。

十三、 企业发展条款

1、企业董事会和各个股东必须下定决心为企业的发展做出最大的努力,注意借鉴中外企业发展的先进经验,不断学习,更新观念,持续改进管理中的不足和问题,使企业蒸蒸日上,做成普洱茶生产和销售、茶文化传播的“百年老店”。

2、若遇到不可抗力导致企业破产,董事会和各股东要竭尽全力,团结协作,尽量挽回损失,维护股东的利益。

3、我们各股东共同宣誓:为了同昌顺茶业的明天,我们将紧密团结,竭尽全力;我们已经看到,不远的将来,在云南茶叶市场、中国茶叶市场,乃至世界茶叶市场上,同昌顺的品牌一定有一席之地。

十四、标题

本合同各条标题仅具有提示和注意的作用,不作扩大的解释。对于合同内容的一切解释均以标题下的正文为依据。

十五、生效

本合同自各股东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1式 份,股东各执1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资金入股协议书范文2现有__________共__________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的其它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_______市共同投资举办有限责任公司(以正式工商登记注册为准),特订立本合同。

一、本合同的投资各方为:

1、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公司的成立

1、按照公司法和其它有关法律和法规,合同各方同意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市建立有限责任公司。

2、公司的中文名称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通信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公司的法律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各方的责任以其投入资金比例为限,各方的责任以各自对注册资本的出资为限。公司的利润按各方对注册资本出资的比例由各方分享。

三、注册资本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_____万元人民币。

四、投资各方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投资各方出资最低限为10万元人民币。投资各方在本合同签字生效3天内以现金或现金支票方式打入全部出资金额。其中:

1、 出资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占投资总额_____%;

2、 出资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占投资总额_____%;

3、 出资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占投资总额_____%;

4、 出资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占投资总额_____%;

5、 出资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占投资总额_____%;

6、 出资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占投资总额_____%;

7、 出资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占投资总额_____%;

8、 出资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占投资总额_____%;

9、 出资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占投资总额_____%;

10、 出资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占投资总额_____%。

据公司法的规定,制定章程、组成股东大会及董事会,投资各方承诺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法定代表人的担任、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等国家相关规定制定。具体内容在章程中体现。

五、合资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合同的修改、变更和终止

1、本合同一经签订,投资各方不得中途撤股、撤资,但允许投资各方之间或与其他投资股东实行购买、转让、合并等。

2、对合同及其附件所作的任何修改、变更,须经合同各方在书面协议上签字方能生效。

七、争议的解决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呼和浩特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进行诉讼解决。

八、合同生效及其它

本合同投资各方各一份,共 份。自投资各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资金入股协议书范文3甲 方:_____________ 住 址: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 住 址: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因共同投资设立___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一、 拟设立的公司名称 、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及性质

1、公司名称: 有限责任公司

2、住 所:_____________

3、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4、注册资本:_____________元

5、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具体以工商部门批准经营的项目为准。

6、性质:公司是依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甲、乙双方各以其注册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股东及其出资入股情况

公司由甲、乙两方股东共同投资设立,总投资额为50万元,包括启动资金和注册资金两部分,其中:

1、启动资金_____________元

(1)甲方出资25万元,占启动资金的50%;

(2)乙方出资25万元,占启动资金的50%;

(3)该启动资金主要用于公司前期开支,包括租赁、装修、购买办公设备等,如有剩余作为公司开业后的流动资金,股东不得撤回。

(4)在公司账户开立前,该启动资金存放于甲、乙双方共同指定的临时账户(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公司开业后,该临时账户内的余款将转入公司账户。

(5)甲、乙双方均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_________日内将各应支付的启动资金转入上述临时账户。

2、注册资金(本)50万元

(1)甲方以现金作为出资,出资额 25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50%;

(2)乙方以现金作为出资,出资额25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50%;

(3)该注册资本主要用于公司注册时使用,并用于公司开业后的流动资金,股东不得撤回。

(4)甲、乙双方均应于公司账户开立之日起7日内将各应缴纳的注册资金存入公司账户。

3、任一方股东违反上述约定,均应按本协议第八条第1款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公司管理及职能分工

1、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和监事,任期三年。

2、甲方为公司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运营和管理,具体职责包括:

(1)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手续;

(2)根据公司运营需要招聘员工(财务会计人员须由甲乙双方共同聘任);

(3)审批日常事项(涉及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须按本协议第三条第5款处理;甲方财务审批权限为 元人民币以下,超过该权限数额的,须经甲乙双方共同签字认可,方可执行)。

(4)公司日常经营需要的其他职责。

3、乙方担任公司的监事,具体负责:

(1)对甲方的运营管理进行必要的协助;

(2)检查公司财务;

(3)监督甲方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

(4)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4、甲方的工资报酬为_____________元/月,乙方的工资报酬为_____________元/月,均从临时账户或公司账户中支付。

5、重大事项处理

公司不设股东会,遇有如下重大事项,须经甲、乙双方达成一致决议后方可进行:

(1)拟由公司为股东、其他企业、个人提供担保的;

(2)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3)《公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其他事项。

对于上述重大事项的决策,甲乙双方意见不一致的,在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原则下,按如下方式处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除上述重大事项需要讨论外,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每周进行一次的股东例行会议,对公司上阶段经营情况进行总结,并对公司下阶段的运营进行计划部署。 四、资金、财务管理

1、公司成立前,资金由临时账户统一收支,并由甲乙双方共同监管和使用,一方对另一方资金使用有异议的,另一方须给出合理解释,否则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赔偿损失。

2、公司成立后,资金将由开立的公司账户统一收支,财务统一交由甲乙双方共同聘任的财务会计人员处理。公司账目应做到日清月结,并及时提供相关报表交甲乙双方签字认可备案。

五、盈亏分配

1、利润和亏损,甲、乙双方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享和承担。

2、公司税后利润,在弥补公司前季度亏损,并提取法定公积金(税后利润的10%)后,方可进行股东分红。股东分红的具体制度为:

(1)分红的时间:每季度第一个月第一日分取上个季度利润。

(2)分红的数额为:上个季度剩余利润的60%,甲乙双方按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

(3)公司的法定公积金累计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以上,可不再提取。

六、转股或退股的约定

1、转股: 公司成立起_____________年内,股东不得转让股权。自第

_____________年起,经一方股东同意,另一方股东可进行股权转让,此时未转让方对拟转让股权享有优先受让权。

若一方股东将其全部股权转让予另一方导致公司性质变更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转让方应负责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等手续,但若因该股权转让违法导致公司丧失法人资格的,转让方应承担主要责任。

若拟将股份转让予第三方的,第三方的资金、管理能力等条件不得低于转让方,且应另行征得未转让方的同意。

转让方违反上述约定转让股权的,转让无效,转让方应向未转让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2、退股:

(1)一方股东,须先清偿其对公司的个人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该股东向公司借款、该股东行为使公司遭受损失而须向公司赔偿等)且征得另一方股东的书面同意后,方可退股,否则退股无效,拟退股方仍应享受和承担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2)股东退股: 若公司有盈利,则公司总盈利部分的60%将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另外40%作为公司的资产折旧费用,退股方不得要求分配。分红后,退股方方可将其原总投资额退回。若公司无盈利,则公司现有总资产的80%将按照股东出资比例由进行分配,另外20%作为公司的资产折旧费用,退股方不得要求分配。此种情况下,退股方不得再要求退回其原总投资。

(3)任何时候退股均以现金结算。

(4)因一方退股导致公司性质发生改变的,退股方应负责办理退股后的变更登记事宜。

3、增资:若公司储备资金不足,需要增资的,各股东按出资比例增加出资,若全体股东同意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其他的增资办法。若增加第三方入股的,第三方应承认本协议内容并分享和承担本协议下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入股事宜须征得全体股东的一致同意。

七、协议的解除或终止

1、发生以下情形,本协议即终止:(1)、公司因客观原因未能设立;(2)、公司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3)、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4)、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

2、本协议解除后:(1)甲乙双方共同进行清算,必要时可聘请中立方参与清算;(2)若清算后有剩余,甲乙双方须在公司清偿全部债务后,方可要求返还出资、按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3)若清算后有亏损,各方以出资比例分担,遇有股东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各方以出资比例偿还。

八、违约责任

1、任一方违反协议约定,未足额、按时缴付出资的,须在 日内补足,由此造成公司未能如期成立或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须向公司和守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2、除上述出资违约外,任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使公司利益遭受损失的,须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______元。

3、本协议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

九、其他

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画押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本协议约定中涉及甲乙双方内部权利义务的,若与公司章程不一致,以本协议为准。

3、因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应尽量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将争议提交至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4、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