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新近出现的借助微信平台实施的传销案件,就其社会影响度、社会危害性、法益侵犯性来看,业已达到需要刑法规制的地步,需要对其予以犯罪化。但考虑到其属于新型传销案件,亦应严格审慎入罪。微信传销的组织、领导者可以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微信传销链条里的一般参与人员可以构成诈骗罪,不以发展下线为目的的合法微商经营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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