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行为效力问题,涉及民法和商法两个领域,在实践中颇具争议。在处理此问题时,不应过分保护交易安全认定越权代表行为的效力,而应当同时注重公司利益的保护,运用商法的思维,综合利益衡量的各要素,视个案情况在保护交易安全与公司利益之间做出合理选择。此外,交易相对人需尽到一定的形式审查义务方可认定其为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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