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公民与法 类型化基础上的部分请求规制路径选择——能动司法下的利益衡量 【正文】

类型化基础上的部分请求规制路径选择——能动司法下的利益衡量

作者:张力毅 南京大学法学院
部分请求   类型化   利益衡量   能动司法  

摘要:由于实践中类型的多样化,部分请求可谓是一直以来困扰大陆法系国家法官的疑难问题。尤其是在传统"诉讼标的=既判力客观范围"理念的影响下,该问题的解决路径又和新旧诉讼标的理论的争议交叉在一起,于是相当一部分学者寻求采取用新的分析工具来解决部分请求问题。台湾地区曾尝试用统一的成文化的立法来解决这一问题,却发生了立法与司法实践的脱节。当下中国,为妥善解决部分请求问题,应当在类型化的基础上,将利益衡量的分析方法和我国能动司法的背景结合起来:具体来说,初次审判的法官应当积极探知可能产生部分请求的情形,充分行使阐明权、宽待诉的变更;二次诉讼中的法官应采取利益衡量之方法,审慎判断是否允许原告提起后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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