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广东安全生产 事故瞒报的深层次思考 【正文】

事故瞒报的深层次思考

作者:徐红
安全事故   瞒报   有期徒刑   行政监管   事故情况  

摘要:事故瞒报,是严重触犯法律的行为。对于事故瞒报,无论是行政监管层面还是法律层面,都绝对禁止。修改后的《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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