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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杂治考论

作者:陈玺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 陕西西安710063
唐代   杂治   三司   诉讼惯例  

摘要:唐代永徽以后,杂治并未被三司推事所彻底取代,反而对"三司"制度形成相当冲击与影响,所谓"三司推事"常有名实不符之困境。究其根本,乃是杂治惯例持续起效之表征。"受事三司"的逐步淡出与"推事三司"之尴尬境遇,均源自传统杂治惯例的强势干预。从杂治到三司,乃至三司使的出现,群臣杂治惯例始终是唐代诏狱会审之主流模式,御史台在杂治规则运行中占据优越地位。至中晚唐时期,杂治地位呈现下移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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