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保险合同的复效制度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为对投保人未交纳到期保险费用而导致合同效力中止的救济措施,以保护受益人对人身保险合同所享有的现金价值等其他在先利益。我国《保险法》第3 6条、第3 7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8条皆对人身保险合同的复效制度进行规定,为实务中的纠纷提供解决依据。对复效制度的研究应从适用范围、条件等方面展开,结合美国、德国、意大利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等立法例的规定,从而对我国具体法律安排及复效制度的适用进行总结,以促使其功能的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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