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保密科学技术 保密技术防范常识(选登) 【正文】

保密技术防范常识(选登)

国家秘密   技术防范   计算机   工作人员   防范对策  

摘要: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将于2010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第二十五条规定:"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禁止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禁止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国家保密局依据保密法律法规中明确禁止的行为,针对计算机及办公自动化设备使用保密管理实际,编印了《保密技术防范常识》,提出了20个"不得"。本刊上期选登了《保密技术防范常识》中提出的6个"不得",本期继续选登6个"不得",以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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