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安徽大学法律评论 境外居民企业投资者所得税预提制度设立的困惑 【正文】

境外居民企业投资者所得税预提制度设立的困惑

作者:崔威 中国政法大学中美法学院; 副教授
所得税法   预提税   居民企业   企业投资者   实际管理机构  

摘要:<正>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第3条规定,中国的"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而第2条指明,所称"居民企业"并不限于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也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第二类企业(以下称为"境外居民企业")的概念虽然是《企业所得税法》新近引入中国税制的,但其意义不仅是前瞻性的,而且其适用会立即影响到一群数目可观、声望卓著的中国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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