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从"理性化"这一韦伯著作的核心论题去阅读《法律社会学》,通过对韦伯"理想类型"的解读,展示韦伯笔下"理性"的含义。在对"理性"的把握的基础上分析《法律社会学》中长期争论的"英国法问题"的根源。笔者认为英国法所继受的"论题学"品性使其具有强烈的"实践性",从而迥异于"公理性"的欧陆法,而韦伯类型学意义上的评判标准正是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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