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特种设备安全法》(以下简称《特设法》)创设的事故责任双罚制对单位和个人起到了惩罚和教育的双重功能,体现了后果与责任相对应的法治理念。但社会收入分配的多样性和人员的流动性,使得执法实践中对如何计算《特设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上一年年收入”产生争议。本文从一起特种设备事故案件出发,对“上一年”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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