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中国药业 6类药品信息不得通过互联网 【正文】

6类药品信息不得通过互联网

药品信息服务   医疗机构制剂   毒性药品   放射性药品   精神药品  

摘要:据新华社信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不得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戒毒药品和医疗机构制剂的产品信息,其他药品(含医疗器械)广告也必须经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注明广告审查批准文号而且,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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