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唐代后期,一些地方长官,特别是南方地区的地方长官,自筹财力,投入当地经济建设,成为一种具有地区性和阶段性差异的新的宦绩。它是在“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地方财政支出定额包干制下,地方长官行使财政支出自主权的结果。唐中央对地方长官此类财政经济行为的引导和财务规范,经历了较长的时间才形成。地方财政支出包干制是唐后期特定历史条件的产物,是以中央集权与地方割据势力的矛盾斗争处于相对稳定状态为必要条件的。所以,这一制度虽然在一定的吏治状况和社会环境下对南方经济发展有所促进,但在晚唐随着中央集权的严重衰弱而蜕变为藩镇专擅财权,因而在宋初被高度中央集权的统收统支的财政管理体制所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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