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关于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审查制度的沿革脉络,大致是从以实体审查为主过渡到以程序审查为主,这体现了司法对基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仲裁制度的尊重。关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审查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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