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中国审判 海关监管期的货物能否转让第三人 【正文】

海关监管期的货物能否转让第三人

作者:陈福才; 史小峰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海关监管   第三人   法院判决   转让   货物  

摘要:案情 纸正公司与正阳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08年8月经上海市某区法院判决,确认正阳公司应支付纸正公司货款共计80万余元。判决生效后,正阳公司未履行义务,纸正公司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在执行中查明,正阳公司已经不再实际经营,无财产可供执行。后申请执行人纸正公司向法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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