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中国司法 试论社区矫正的惩罚性 【正文】

试论社区矫正的惩罚性

作者:马灵喜 山东省司法厅; 山东济南250014
社区矫正组织   惩罚性措施   刑罚执行方式   社区矫正制度   试点地区  

摘要:社区矫正是与监禁执行相对应的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其惩罚改造的对象是在社区内服刑的罪犯,由此决定了社区矫正首要特性应当是惩罚性。但从全国部分试点地区反映的情况看,社区矫正组织普遍重视教育矫正和帮扶工作,程度不同地存在着惩罚性措施不落实的现象。这不仅有悖于刑法的目的和任务,弱化了刑法预防、惩治犯罪的功能,而且可能导致社会公众尤其是受害人对社区矫正制度的质疑或否定。因此应当高度重视这一现象,认真研究并采取对策予以纠正,确保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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