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中国法律评论 新经济形态下的用工关系——评全国首例涉代驾软件交通事故案 【正文】

新经济形态下的用工关系——评全国首例涉代驾软件交通事故案

作者:陆敬波; 孙天锋 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 山东豪德律师事务所
新经济形态   交通事故案   用工关系   软件   首例  

摘要:共享经济是新经济形态,其通过互联网技术,使个体的闲置资源得以最大化利用,在资源提供者和需求者之间实现共享。"互联网+"推动了共享经济向纵深领域进一步发展,创新共享的新经济形态催生出各种行业新模式,传统劳动关系的主体和客体发生深刻变革,互联网新型用工纠纷成为劳动争议"新常态",传统的劳动法制度面临新的挑战。全国首例涉代驾软件交通事故案--"陶新国e代驾案"1,就是此问题的典型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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