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视听作品著作权主体与归属制度研究 【正文】

视听作品著作权主体与归属制度研究

作者:李伟民 中国政法大学;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电影作品   视听作品   创作者是作者原则   视为作者原则  

摘要:《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把“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表现的作品”作为保护客体,没有对“电影作品”的归属统一规定,各成员国有权依据国内法自行制定“电影作品”的归属制度。英美版权法适用“视为作者”原则,“电影作品”的版权归雇主。大陆法系著作权法多数适用“创作者是作者”原则,“电影作品”是合作作品。中国在安排“电影作品”的归属制度上兼采英美法和大陆法的做法,造成法条之间出现矛盾、与基本法理相悖、与实践严重不符的情形。随着互联网科技的发展,微电影、微视频、网络直播等新型作品出现,传统“电影作品”的法律制度无法满足现实需要,国际上逐步使用“视听作品”的概念。中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新增“视听作品”概念,但是关于“视听作品”归属的相应法律制度未作实质修改。本文认为以“视为作者”原则安排“视听作品”的归属制度,更加符合版权法原理和基本逻辑。制片者是“视听作品”的法律作者,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实际创作者是事实作者,不享有“视听作品”的著作权。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学术咨询 免费咨询 杂志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