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刊讯 近日,广东省卫生主管部门出台相关规定.要求加强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管理,要求广东省内所有从事与人体健康有关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实验活动的一、二级实验室,均需实行备案管理。现已建成并开展实验活动的一、二级实验室,必须在规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备案工作。该管理规定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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