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2004年3月,由建设部人事教育司、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中国物业管理协会以及地方同志组成的中国代表团,赴美国及香港地区,就两地的物业管理职业资格制度进行了为期两周的考察活动。现将《美国及香港物业管理职业资格制度考察报告》刊登如下,以飨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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